安全检察范文

2024-05-23

安全检察范文(精选12篇)

安全检察 第1篇

一、安全检查的概念

安全检查则是一项安保措施, 其对象是办案场所以及进入办公、办案场所与案件相关当事人等。目的是防止将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办案及办公、办案场所。鉴于司法警察担负着维护检察安全的职责, 虽然司法警察职责里并没有明确关于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 但是我们认为安全检查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司法警察。

二、安全检查的种类

检察机关的“安全检查”, 笔者认为从内容上区分, 应包括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安全检查、场所安全检查三项内容。

(一) 人身安全检查是指对于进入检察机关办案区域的人员身体进行的安全检查。

(二) 随身携带物品安全检查是指对于进入检察机关办公办案场所的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的箱包等物品进行的相关检查。

(三) 场所安全检查常规情况下是指办案区域在使用之前以排除安全隐患为目的而进行的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检查。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等任务时, 司法警察也需要对办案人员、案件相关当事人所处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方式

传统的安全检查方式分为感官检查、仪器检查和X光机图像识别三种。

(一) 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是通过人的感官器官, 如手、眼、鼻、耳、口等进行的直接检查。在对受检人随身携带物品经过X光检查仪检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时, 应该进行开包检查, 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探、摇、敲、尝、开等等。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 注意发现夹层;对有疑点的物品, 要进行询问, 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二) 仪器检查

1.金属探测仪检查法。安检人员手持金属探测仪对受检人的人身进行人工检查。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 即从受检者前领起, 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

2.安全门检查法。适合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检查人在通过安全门之前, 应按照安检人员的提示将身上的金属物品放入托盘内, 如果安检门未报警, 则认为可以通过。如果报警, 则用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3.X光机进行图像识别。通道式X光机作为物品检验的设备, 具有快速、准确和方便的特点。当包裹放在传送带上时, 包裹内物品的结构、形态、密度等方面的信息将直接在荧光屏上显示从而做到不需要开包,

四、安全检查的运用

实际工作中, 经常会将三种检查方法综合运用, 以最大限度地排查安全隐患。

(一) 人身安全检查时。在设备齐全的情况下, 通常是检查对象在不携带任何随身物品的情况下通过安全检查门, 安检人员根据安检门报警部位的提示, 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结合手掌触觉, 有针对性的检查, 以检验出违禁物品。在没有安检门的情况下, 则需要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结合感官检查方式进行。

(二) 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时。在有X光机的情况下, 箱包通过X光机扫描, 以发现潜在的违禁物品。在没有X光机或者无法判断内容物的情况下, 需要安检人员当面进行开箱 (包) 检查, 此时需要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结合手掌触觉, 来发现是否隐藏违禁物品。

(三) 场所安全检查时。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借助执勤司法警察的工作经验, 必要时可借助金属探测器等仪器结合感官检查方式进行, 达到主动排除或者降低场所内潜在的安全隐患的目的。

五、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一) 人身安全检查时

安检人员对受检人身体, 按照由上到下, 由外到内, 由左到右的顺序依次对受检人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盘发女士头发内、衣领、腋窝、手心、腰部、大腿内侧、脚踝、鞋底内部、衣服口袋等部位。在实际工作中, 主要检查受检人衣服口袋部位。对女性人员的人身安检, 应由女司法警察进行。

(二) 随身物品安全检查时

对于经X光机图像识别存在可疑物品或无法通过外观判断物品性质的, 执勤司法警察可以在征得被安检人同意的情况下, 当面对物品进行逐一检查, 主要是通过摸、捏、拈等方法结合金属探测仪检查。对容器中的液体检查严禁直接嗅闻, 可采用看、摇、扇嗅等方法进行。

(三) 场所安全检查时

执勤司法警察重点要对场所内地面、墙壁、门窗、床铺、座椅、卫生间内部进行检查。如场所内的锋利物品应移到安全位置;床铺、座椅夹缝处是否藏匿危险物品;押解犯罪嫌疑人途经建筑物锐角时, 做好相关防护措施;高层建筑物室内开合度较大的窗户应重点关注, 防止办案过程中突发坠楼事故。

摘要:安全检查是保障检察工作安全开展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工作中做到认真细致, 注重经验积累, 多观察, 勤思考, 必将对司法警察提升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保障安全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

[2]<办案工作区管理细则>.

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之思考 第2篇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之思考

李建国 张 建 兵

安全事故是影响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严肃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2006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2007年6月起施行。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空间,通过法治手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就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意义

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安 作者简介:李建国(1970—),男,汉族,江苏如皋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张建兵(1966-),男,汉族,江苏南通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等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及时采取了调查和救助措施,但这一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的局限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一个行政部门,权力十分有限,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问题往往与行政机关渎职侵权相联系。事故背后官员的渎职“嫌疑”需要司法介入。司法介入重大事故问责,在中国其实就是检察介入。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奉行的是“不告不理”。法院不可能,也无必要介入事故处理。但检察机关就不同了,在宪法上,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但行使诉讼监督之职,还有监察百官守法与否之责。事故背后官员的渎职“嫌疑”能否证实,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和全面的调查。不介入,调查就无从谈起,官员的渎职“嫌疑”也将因此保持悬疑。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劳动者的生命权,涉及生产领域的公共秩序问题,世界各国都把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人权的捍卫者,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主要是负责依法查处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建设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刑法的威慑力不 仅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而且取决于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既可以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初步调查和判断,对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掌握,有利于对案件查处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提供便利,还可以避免案件线索和证据因事过境迁导致无法追究职务犯罪责任人以及避免事故责任人逃避责任和逃逸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利于更好地发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为预防同类事故和犯罪的重复发生制定出更有效的对策。

二、实践中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检、安监之间的权力分工界限不清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检、安监三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上的权力进行了分配。权力分工是基本原则,同步介入只能作为一项补充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如果缺乏上述正确的认识,同步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就有可能演变成全面介入,这样不仅公、检、安监三家的职责会混淆不清,而且还会造成公安机关、安监局的过分依赖心理,过于依赖检察院的工作,甚至过分依赖检察机关“表态”的倾向,不利于公安侦查人员、安监人员发挥调查案件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明

在我国法律对各部门的权力分工中,检察机关所担负的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活动、行政活动能够得以公正进行的重要制度之一。检察 机关既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还要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步介入固然是一种能够即时纠错、防错于未然的有效监督措施,具有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价值,但它却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只能限于少数重大的或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事实上,试图对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都采取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的措施,客观上受到检察机关本身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

(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难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受到“为公不犯罪”观念的影响,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时候,认为不是故意的,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存在“同情”的心理,一些犯罪行为被忽视、容忍和“谅解”,因此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容易出现不好取证、不做证的情况。

三、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法律定位 《暂行规定》和《条例》在有关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规定中,均使用“应当邀请”一词。《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因此,检察人员不应当被认定为调查组成员,而应定位为参与人员。这个定位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如果将检察机关所派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可能造成检察机关因盲目听从调查组的统一调遣,最终丧失自身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虽然检察人员不是调查组成员,但与调查组的关系应当是积极配合、紧密 协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人员;二是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参加;三是调查组发现与事故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检察人员,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四是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需要借阅和复制调查组有关材料的应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批准;五是检察人员向有关人员调查或询问时,调查组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六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或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七是检察机关应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调查组。

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必须准确定位,明确查办重点。检察机关(主要是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事故调查要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既不能消极应付,也不能越俎代庖,要树立检察机关既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又是独立执法办案部门的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办案优势,为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一要严格遵守公、检、安监之间的分工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我国法律规定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行业、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应依法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过分依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就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伤亡人数及伤亡情况、事故的 定性作出调查报告,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并对事故的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案。安监部门应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哪个环节监管不到位、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作出调查报告,并对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作出移案决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应该对查清事故的原因、后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问题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以事立案,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重大事故前案的同时,重点调查事故背后有无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二要明确同步介入与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但是,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不仅是调查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更多的是最大限度地掌握事故发生的各类原始资料,防止有关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销毁证据、涂改证据、串供等不利于刑事侦查的不法行为,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的事前、事后监督。同时也是对同步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调查事故的行为的事前监督,防止出现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或疏忽而致使证据丢失或串供现象的发生。

三要规范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对第一时间介入事故现场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予以保密,在查清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后,应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固定证据,确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四、完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作机制思考 要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事故调查组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的检察调查与行政调查的关系,共同做好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建立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定期联系制度。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定性、责任认定、案件移送、侦查取证等工作环节的协作配合关系,规范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措施。凡是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都能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二)制定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实施细则。鉴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规定过于简单,可以考虑制定详细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方式实施,进一步完善检查机关介入时的程序和权力,规范事故调查组的义务和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调查活动的制度建设。一是联络制度。建立以行政区域划分的专门性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调查组成员应当尽量相对固定,确定兼职(或专职)的联络员,在全地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后迅速行动、协调一致。二是情况通报制度。对调查过程中 遇到的重大情况、问题和阶段性调查成果等,以会议、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便于把握重点方向,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凡调查组的重大活动,特别是研究讨论情况,均由专人记录在案,与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共同作为资料存档备查。四是保密制度。事故调查往往涉及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纪律,防止泄密,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重大执法行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制度。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事故后的责任调查提到事故前的执法行为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优化执法行为,保障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效果。具体而言,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生产安全执法活动中邀请检查机关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执法的方式,案件的处罚和移送等方面提供建议,对发现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从而从源头上防止渎职行为。

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问题 第3篇

关键词:食品;药品;检察监督

近年来,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呈易发、多发态势,食品与药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未来、人民群众福祉、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2015年3月到2016年12月,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一、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与药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愈加严重,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从不合格狂犬疫苗到毒胶囊,再从三鹿奶粉到双汇瘦肉精,更不用说随处可见的“激素速生鸡”。这一系列问题,不禁让我们对食品药品安全感到担忧。而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案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行贿受贿交织在一起。一些负有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涉刑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以前我国刑法对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没有规定,这次列入修正案中,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针对性,也显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监管力度。

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行政案件处罚多,主动移送少。公安机关侦办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摸排发现,经由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少之又少。二是移送案件证据转换难,食品与药品类行政案件量大面广,又具备专业知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普遍存在无现场检察材料、现场照片,证据收集、鉴定结论不规范等问题,且行政部门取得的证据在转为刑事案件后,因证据规格不一致而造成大部分无法使用,公安机关不得不重新调查取证,有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检察官受机关性质和知识面的影响,不可能对社会各界的知识面面俱到。在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某个违法事实可以适用几种行政处罚规定,每种处罚都合法但结果却并不相同。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进行“私了”,既可以使执法人员得到好处,也可以使相对人得到从轻处罚,在案卷上还能不留痕迹,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三是伪劣食品药品的缓效性可以掩盖执法者的渎职行为,商业贿赂无处不在,伪劣食品药品对生命、健康的损害后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因此追究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难度更大。这就使一些玩忽职守或收受好处甘当违法经营保护伞的执法人员获得侥幸心理支撑。

二、针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检察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一)强化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严厉打击食品与药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

严肃查处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增强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多发态势。

(二)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等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台账和案卷,以及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同时,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情况。加强惩治与防范食品与药品犯罪,需要“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三)综合行使检察权,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除了侦监、反渎等部门之外,预防部门可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使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控申部门可以利用网站、举报接待室、电话举报等方式加强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了解和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四)对案件追踪、积极参加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对疑难复杂、当事人有不满情绪的案件,在结案后仍要继续追踪,依法依理继续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当事人的困难要尽力帮助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案外延伸工作,认真剖析破坏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建议,促进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理应承担起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李梦婕.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查处困境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7)

[2]覃俊翔.完善我国药品安全监管若干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1

[3]陈丽.我国药品监管研究[D].沈阳:沈阳医科大学,2007

[4]“两高司法解释”新闻发布稿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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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探讨 第4篇

近年, 全国各省检察院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安全建设投入, 总体上讲,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了安全组织和人员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等三个方面。在安全组织和人员体系方面, 通常会建立决策、管理、执行三级组织架构, 并明确各层组织的职责分工和职能, 以及相应的岗位和人员配置要求。针对系统安全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意识培训。同时, 也会根据检察院系统的实际情况, 建立垂直和水平的沟通、协调机制。

在安全管理体系方面, 通常会有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的要求, 部分院试点根据ISO27001:2005的要求, 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总纲和策略要求, 明确在安全规划建设、软件开发安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运维维护、敏感信息防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并编制相应的规章制度、流程, 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

在安全技术体系方面, 通常基于安全域的划分结果, 在域边界、内部部署相应的安全检测、防护、审计等措施, 如防火墙、IDS、IPS、anti-DDo S、Web防火墙等, 并建立综合安全管理平台, 以支撑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同时对各种网络设备、主机进行安全配置和加固, 以减少安全弱点漏洞的存在。

这些安全建设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 由于对模型的理解、网络与信息系统现状分析和安全建设目标认识的不足, 也出现了一些偏差。通过资料分析, 并综合考虑目前的安全建设现状, 在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1) 安全建设往往由相应的责任部门发起, 责任部门往往基于自己管理的网络与系统或区域进行安全建设, 形成了一个个的孤立“烟筒”, 缺乏协作, 对全程全网的安全保障构成了一些不利影响。

(2) 检察机关跟随市场或听从个别厂家的建议进行建设, 对自己的实际需求认识和考虑不足, 缺乏整体、长期的安全建设规划。

(3) 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往往由办公部门牵头, 对当前及未来业务安全需求认识不充分、不细致, 安全战略与业务发展战略不一致。

(4) 安全建设多侧重于IT基础设施的安全, 业务服务、应用、数据和内容考虑较少, 对业务的安全保障和业务促进作用有限。

(5) 安全建设方案多是各自独立设计和制定的, 不能保证兼容性、互操作性以及与最终目标始终是一致的。

(6) 购买和部署了大量的设备, 但未能有效整合和利用。

(7) 业务部门与系统运维部门的安全需求沟通不充分, 对安全建设目标、内容理解有偏差, 或者具体执行时走样。

这些现象反映的深层次的根本问题是安全保障体系架构方法和设计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方法, 以全局性地把握业务安全需求, 并将其映射到具体的安全管控措施上;架构内容和框架存在一些缺失或薄弱之处, 且与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匹配度较低, 未能在单位范围内达成广泛的一致;安全建设缺乏科学的规划, 没有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可操作的路线图;缺乏有效的测量手段, 以发现存在的不足, 为修补改进明确方向, 促动安全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

2 信息安全建设与架构发展情况

进入信息时代, 作为支撑业务运营的信息系统迅猛发展。为了指导信息系统规划、建设, 出现了多种指导企业信息化架构的方法, 如Zachman、TOGAF、FEA-PMO等, 在这些架构方法中, 也初步涉及了信息安全方面的内容。随着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企业、政府、科研机构对信息安全日益重视, 开始在信息化架构中融入更多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 由于信息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广泛性, 对信息安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些独立的信息安全架构方法也逐渐进入了研究视野。

2.1 信息安全发展趋势

当前, 检察机关在信息安全建设方面主要呈现如下趋势:

(1) 信息安全建设从IT基础设施安全向业务应用安全、内容和数据安全转移;

(2) 从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向安全管理、安全运营转移, 更追求技术与管理的协调和平衡;

(3) 从单一设备采购, 走向安全服务采购;

(4) 开展构建信息安全管理平台, 并注重提升安全运维、安全保障能力;

(5) 信息安全管理与单位现有内控体系、审计体系趋向融合。

应这种趋势, 各大咨询公司、厂商和独立的研究组织纷纷提出了符合当前安全趋势和要求, 满足大型机关单位业务和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模型和方法, 着力建立全面、有效的机关单位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2.2 典型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目前, 在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研究方面,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Gartner、IBM、德勤等公司, 以及OSA、SABSA、TOGAF等开放组织等。这里我们重点介绍Gartner、SABSA的安全体系架构方法和框架。

2.2.1 Gartner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Gartner将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视为企业进行信息安全管理的指南, 用于在企业内部实现统一、协调的信息安全管理。Gartner基于其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实践和对信息安全管理的深入理解, 提出了企业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EISA) 模型。

Gartner认为, 要建立EISA, 必须给组织提供某种机制, 使得组织能够充分利用通用的原则和最佳实践, 将信息安全的业务需求转换成可操作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Gartner建议EISA架构应包括业务、信息和技术三个视角以及概念层、逻辑层和实现层三个层面。其中业务视角包括信息安全组织和流程, 信息视角包括执行信息安全职能所需要的各类信息, 技术视角包括基础设施的安全架构、安全服务架构和应用安全架构, 定义了实现安全需求的软硬件配置。概念层描述相对抽象的意图、目标、特性和模型,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逻辑层详细描述在对环境、资源等进行各种可能的选择分析和权衡基础上确定的实现概念层目标的各种思想、方法、技术、设计;实现层描述实现概念层目标和逻辑层设计的具体模型、设备。

2.2.2 SABSA的安全架构

SABSA是一个方法论, 它通过开发以风险作为驱动的企业信息安全、企业信息保证结构和交付安全架构解决方案, 以支持企业的关键商务。它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 容纳了大量的框架、模型、方法和步骤。SABSA方法论的核心是SABSA模型, 是推动SABSA开发的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方法。这个过程从一开始就分析了所有相关的业务需求, 达到了管理和测量链的可追溯性, 并通过SABSA生命周期里的“战略与规划”、“设计”、“持续管理和措施”几个方面来确保企业内部所有业务保障能力、绩效得到改进和提升。而框架工具是通过实践经验开发的, 其中包含了SABSA矩阵及SABSA商务属性简要表, 以此来进一步支持整个SABSA过程方法。

2.3 安全架构与现有标准、规范的关系

信息安全架构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组件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现有的标准规范, 如COBIT、ITIL、ISO27000、COSO及风险管理标准等, 则侧重于阐述某一个方面的安全控制或管理活动。其关系主要表现为:

信息安全架构对COBIT、ITIL等规范的应用提供了方向、适用范围和指导, 并促进了这些规范在具体企业应用中的有机融合, 及聚合成一个无缝的整体。

信息安全架构使用了这些规范中明确的安全组件, 如安全管理和流程控制措施、技术手段等。

信息安全架构可以与这些规范进行无缝集成。

3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方法和框架

中国企业、政府机关在构建自己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时, 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须基于业务职能、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制度、网络与信息系统情况, 根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需求, 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法, 构建出满足业务需求的安全体系架构, 做好安全组件的选择和部署, 持续提供安全保障能力。

3.1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三个视角

信息安全体系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业务顺畅运作。作为支持或承载业务运作的信息系统必须能够驱动和促进业务的发展, 并降低和控制信息安全风险, 这体现为一系列的业务安全支撑能力, 体现在信息资产管理能力、安全预警能力、安全监控与分析能力、智能化安全防护能力、安全应急响应能力、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能力等。这种能力依赖管理 (组织、流程) 、技术两个方面以及融入在其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因此, 在综合考虑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时, 可从管理、技术和控制三个视角来综合考虑。

(1) 管理视角, 关注信息安全的安全管理架构。信息安全

管理架构描述组织信息安全工作如何组织、领导、开展, 以及与其它业务管理工作如何沟通、协作, 如何测量、控制和改进安全管理绩效, 以满足来自组织内外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同组织内的其它业务管理架构一样, 信息安全管理架构应包括组织、流程、管理制度三个要素。

(2) 技术视角, 关注组织的信息安全技术架构。信息安全技术架构从技术角度描述了组织信息、应用系统和IT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 包括数据安全架构、应用安全架构、IT技术设施安全架构以及信息安全基础服务架构等。

(3) 控制视角, 关注组织的信息安全控制架构。信息安全控制架构全面描述了组织信息安全对业务运作流程的要求, 业务运作对信息安全技术的要求, 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安全控制包括了管理类、流程类、技术类型, 可采用独立方式或内嵌式方式使用。

管理和技术这两个方面是安全控制措施落地的基础和锚点。安全控制措施的选择、组织是依赖于管理、技术方面的安全需求, 并受到环境、资源、技术等条件的约束。因此在设计时应首先设计安全管理、技术体系架构。

3.2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层次模型

组织的信息安全架构必须匹配和满足组织广泛的业务要求, 并与组织的业务发展战略相一致。因此, 组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必须能够指导组织将业务安全需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有机集成的信息安全保障实践, 必须反映不同层级的业务、规划、设计、实施和运维人员的关注, 因此信息安全架构的设计可从需求层、概念层、逻辑层、实现层、服务管理五个层次来考虑组织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

(1) 需求层, 定义了业务对安全的要求。这些期望和要求明确了组织对信息安全的业务需求 (使能业务、业务驱动、业务连续性、合规遵循等) 和保护的信息资产。业务需求为业务使用、运营人员所关注, 阐明了在业务层面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信息资产包括数据资产、IT资产和业务能力资产, 其中业务能力资产是最重要的资产。在进行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时, 对这些业务需求的细分、理解和把握是成功的基础, 并明确与这些业务需求相关的信息资产是成功的关键。

(2) 概念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概念模型。该模型从宏观的、全局的高度明确了体系架构需要保护的信息资产属性、目标和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模型, 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概念模型为架构者、规划者所关心, 阐述了实现组织信息安全战略目标所需要的技术、管理策略和流程框架。通过概念层设计, 可以确保业务安全需求得到满足, 指导下层安全组件的选择、组织, 并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安全保障系统。

(3) 逻辑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逻辑模型。逻辑模型由功能逻辑元素组成, 描述了如何通过功能逻辑元素及元素间的控制与合作关系来实现概念模型要求的目标和特征, 与具体的资源和产品无关。逻辑模型为设计者所关心, 是在环境、资源、各种可能选择分析和权衡基础上确定的实现概念层目标的各种思想、方法、技术和设计。逻辑层反映了概念层安全架构的战略, 并将其安全要求抽象为一系列的安全服务, 如实体认证、机密性保护、完整性保护、不可抵赖性等。

(4) 实现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实施模型。实施模型由具体的物理实现元素组成, 描述用什么资源和产品来实现逻辑设计方案, 解决部署和配置等方面问题。实施模型涉及具体的资源、产品, 为构建者所关心, 是概念层目标和逻辑层设计的具体实现。

(5) 服务管理层, 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安全运维管理模型。运维管理模型主要由一系列的服务和支持设施构成, 描述了系统的操作和服务管理的设计与交付。该模型主要参考ITIL服务管理架构, 解决系统建成后的维护、检测和改进工作。该层为运维和安全管理人员所关注, 是有效提供安全服务的关键。另外, 本层的内容与需求层、概念层、逻辑层、实现层都有关联, 因此在进行上面各层设计时都必须考虑日常运营和管理问题。

这几层之间的主要关系是:需求层为概念层、逻辑层和实现层设计提供的输入;对于概念层、逻辑层和实现层, 其上层模型指导下层模型, 下层模型是上层模型的细化和实现;服务管理层定义了系统建成后的服务、维护管理流程, 并与其他几层密切相关。

3.3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方法和流程

3.3.1 基于安全域的安全设计方法

在实际的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中, 既可以针对一个整个检察系统、单个业务条线, 也可以针对特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基于安全域划分的安全设计方法可以屏蔽这些差别, 并应用安全体系架构设计的五个层次、三个视角, 识别出熟悉的安全设计模式, 指导控制措施的选择、组织和应用。

安全域是一个虚拟化的结构, 其具有相似的系列安全需求、策略和安全措施。在实际应用中, 应保证包含IT要素的安全区域有相对于其他区域的明确的边界, 同时, 选择的安全控制措施达到风险管理要求, 高级别安全区域的安全保障能力不因为与其他区域的互访而降低。

安全域也可以指导我们逐级细化需求, 例如在组织维度, 可选择跨组织、组织、业务单元、产品线、部门等不同的粒度。另外, 也可从战略、战术、运作生命周期维度进行不同层次的域划分。

3.3.2 设计流程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设计应首先明确组织的业务使命、安全战略、原则和策略, 进而设计管理和技术体系, 明确安全控制措施。同时, 在设计时应关注安全服务管理要求, 把安全保障能力放在首位。

在实际设计时, 可以根据安全层次模型, 采用域设计方法, 进行逐级、细化设计。设计流程如图所示。

通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流程, 可以确保安全需求得到有效落实。同时, 也可以反向评估安全控制措施与安全需求的对应情况, 并评估其安全保障绩效。

3.4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框架

组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提供了一种将业务对信息安全的需求转换成可操作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机制。我们根据上述三个视角、五个层次的设计理念, 通过架构设计流程, 就可以构建出组织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框架。如图所示。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框架是组织信息安全建设和运作的蓝图, 是组织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

4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的应用

4.1 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规划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可以给出组织的安全建设蓝图, 并保证其与组织的业务发展战略保持一致。因此, 组织可基于安全体系架构, 结合组织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现状, 通过差距分析, 明确改进方向和目标, 制定中长期安全战略规划。如图所示。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是与组织的业务发展战略、信息化发展战略相一致的, 因此可以与组织的战略规划、信息化规划有机结合。

4.2 信息安全项目设计

信息安全战略细化设计就是信息安全项目设计。基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规划, 可以明确安全建设路线图, 通过识别各种约束管理和要求, 进一步进行项目规划设计。

(1) 项目设计思路与原则

项目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将改进措施按一定的原则归类组合成可实施的项目。为了确保项目的可实施性, 在设计项目时应遵循范围清晰、同类合并和依赖简化等原则。

(2) 信息安全项目设计

在进行项目设计时, 需要考虑到改进措施覆盖的范围、时间跨度、实施条件的成熟度等因素, 遵循全面覆盖、相对独立和远近结合等原则。项目群实施蓝图设计方法是基于依赖性关系与优先级分析的方法, 通过分析项目间的依赖关系与各项目的优先级顺序确定最终的项目群实施蓝图, 如图所示。

根据项目间的输出输入关系与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确定项目间的依赖关系, 根据项目实施的紧迫性与重要性确定项目实施优先级顺序。

结论

信息安全体系架构设计是一个思路和方法, 可以避免和解决当前信息安全建设中存在的部分困惑和问题。组织信息安全体系设计应与组织的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协调发展, 与组织自身的战略保持一致, 基于对组织自身安全需求的分析, 通过层次化的逐步求精的方法, 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的检察机关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同时, 信息安全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可以与组织现有的流程、制度和信息化架构有机融合。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体系应该具有持续改进能力, 能够随着业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http://www.gartner.com/Display Document?id=488195

[2]http://www.open security architecture.org/cms/en/foundations

[3]http://www.sabsa.org/white paper request.aspx?pub=Enterprise Security Architecture

[4]Control Objectives for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Technology (COBIT) , Version 4.0, IT Governance Institute, 2005.

[5]http://www.itil-officialsite.com/

[6]ISO/IEC 27005:2011: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Information 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安全检察 第5篇

在高检院召开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市检察机关迅速下发了关于开展办案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各科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把办案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从河北、山东等地检察机关的安全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办案纪律和办案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防上松懈和麻痹思想,坚决杜绝办案安全事件的发生。

一、办案安全检查情况。

按院领导的安排,由一名主管检察长带领综合科人员,利用两天时间对我院的办案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采取先分散、http://后集中;先个人进行局部对照检查,后以科、室为单位进行集体对照检查的方法,逐条对照、逐项检查。通过对照检查,大家一致认为,近两年来我院在查办案件中,虽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确实存在一些事故隐患。主要表现有:有的同志对安全防范的认识不够到位,防范工作存在时紧时松现象;对高检院的“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及各级安全防范规定学习不够自觉,有时执行不够坚决。只要这些隐患不根除,就随时都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二、我们针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整改,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防范的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1、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文件,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了帮助大家统一思想认识,掌握严格依法办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我们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最高检关于“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重要文件。

2、进行案前、案中、案后的安全教育。努力做好案前的动员教育,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前,召开安全动员大会,明确责任,增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案中的督促教育,各办案监督员随时检查,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努力做好案后的警钟教育,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经常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永不松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同志为组长,常务副检察长迟庆君同志和副检察长杨威、徐奎同志为副组长,各科室长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落实责任制,检察长与分管反贪、渎侦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反贪、渎侦工作的副检察长与反贪、渎侦部门的科室长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规定办案发生重大事故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反贪局长负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各个办案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由反贪局牵头制订我院反贪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计划,进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从实际出发,找准问题,消除隐患,从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杜绝办案过程中一切事故的发生。由于领导重视,学习认真,认识到位,职责明确,全体干警安全防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已成为每位干警的自觉行动,对我院安全防范工作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http://根据高检院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科室对照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全院干警对我院原先制订的办案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的研究和修改。

1、采取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六个一”措施。即:“一案一长”,就是每起案件必须有一名分管检察长或科长亲自督促办案安全,对办案的每个环节严格把关;“一案一状”,即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分别与各部门的科室长签订责任状,各科室长分别与干警签订责任状,明确未完成安全防范目标任务必须承担的责任;“一案一策”,即每起案件要有一套初查、侦查、安全策略计划,整个办案流程要有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一案一奖”,即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从立案到终结保证安全无事故的给予奖励,对办案中表现突出的干警和部门予以精神、物质双重奖励,符合立功条件的,及时向上级申请立功;“一案一警”,就是每起案件要保证一名司法警察,负责全过程安全工作;“一案一查”,就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实行案件全过程跟踪,对各个环节出现的情况及时纠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设立办案安全监督员。各科室长负责办案安全工作,兼职办案安全监督员。在涉案人员吃饭、休息、上厕所、签字捺押时,保证两名干警在场,安排一名法警随时做好替换准备,不能出现空岗、漏岗,随时注意涉案人员的变化,有异常反映的及时向办案安全监督员报告,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安全检察 第6篇

关键词:信息数据 安全 加密技术

当前形势下,检察系统内网进行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交流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信息安全影响: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其中人为因素是指:黑客、病毒、木马、电子欺骗等;非人为因素是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火灾、电磁波干扰、或者是计算机硬件故障、部件损坏等。在诸多因素的制约下,如果不对信息数据进行必要的加密处理,在内网中传递的信息数据就可能泄露,被不法分子获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造成重大安全危害。因此,信息数据的安全和加密在当前形势下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信息数据加密,信息数据有了安全保障,人们不必再顾忌涉密信息数据的泄露,能够放心地在内网上完成便捷的信息数据传递与交流。

1、信息数据安全与加密的必要外部条件

1.1计算机安全。每一个计算机网络用户都首先把自己的信息数据存储在计算机之中,然后,才进行相互之间的信息数据传递与交流,有效地保障其信息数据的安全必须以保证计算机的安全为前提,计算机安全主要有两个方面包括:计算机的硬件安全与计算机软件安全。1)计算机硬件安全技术。保持计算机正常的运转,定期检查是否出现硬件故障,并及时维修处理,在易损器件出现安全问题之前提前更换,保证计算机通电线路安全,提供备用供电系统,实时保持线路畅通。2)计算机软件安全技术。首先,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操作系统。作为计算机工作的平台,操作系统必须具有访问控制、安全内核等安全功能,能够随时为计算机新加入软件进行检测。

1.2通信安全。通信安全是信息数据的传输的基本条件,当传输信息数据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时,信息数据就不可能安全的传递到指定地点。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逐步改进,计算机通信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但是,信息数据仍旧要求有一个安全的通信环境。主要通过以下技术实现。1)信息加密技术。这是保障信息安全的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技术措施。我们一般通过各种各样的加密算法来进行具体的信息数据加密,保护信息数据的安全通信。2)信息确认技术。为有效防止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和假冒,我们限定信息的共享范围,就是信息确认技术。通过该技术,发信者无法抵赖自己发出的消息;合法的接收者可以验证他收到的消息是否真实;除合法发信者外,别人无法伪造消息。3)访问控制技术。该技术只允许用户对基本信息库的访问,禁止用户随意的或者是带有目的性的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与此同时,系统管理员能够利用这一技术实时观察用户在网络中的活动,有效的防止黑客的入侵。

2、信息数据的安全与加密技术

随着计算机网络化程度逐步提高,人们对信息数据传递与交流提出了更高的安全要求,信息数据的安全与加密技术应运而生。然而,传统的安全理念认为网络内部是完全可信任,只有网外不可信任,导致了在信息数据安全主要以防火墙、入侵检测为主,忽视了信息数据加密在网络内部的重要性。以下介绍信息数据的安全与加密技术。

2.1存储加密技术和传输加密技术。存储加密技术分为密文存储和存取控制两种,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在信息数据存储过程中信息数据泄露。密文存储主要通过加密算法转换、加密模块、附加密码加密等方法实现;存取控制则通过审查和限制用户资格、权限,辨别用户的合法性,预防合法用户越权存取信息数据以及非法用户存取信息数据。

传输加密技术分为线路加密和端-端加密两种,其主要目的是对传输中的信息数据流进行加密。线路加密主要通过对各线路采用不同的加密密钥进行线路加密,不考虑信源与信宿的信息安全保护。端-端加密是信息由发送者端自动加密,并进入TCP/IP信息数据包,然后作为不可阅读和不可识别的信息数据穿过互联网,这些信息一旦到达目的地,将被自动重组、解密,成为可读信息数据。

2.2密钥管理加密技术和确认加密技术。密钥管理加密技术是为了信息数据使用的方便,信息数据加密在许多场合集中表现为密钥的应用,因此密钥往往是保密与窃密的主要对象。密钥的媒体有:磁卡、磁带、磁盘、半导体存储器等。网络信息确认加密技术通过严格限定信息的共享范围来防止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和假冒。一个安全的信息确认方案应该能使:合法的接收者能够验证他收到的消息是否真实;发信者无法抵赖自己发出的消息;除合法发信者外,别人无法伪造消息;发生争执时可由第三人仲裁。按照其具体目的,信息确认系统可分为消息确认、身份确认和数字签名。

2.3消息摘要和完整性鉴别技术。消息摘要是一个惟一对应一个消息或文本的值,由一个单向Hash加密函数对消息作用而产生。信息发送者使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加密摘要,也叫做消息的数字签名。消息摘要的接受者能够通过密钥解密确定消息发送者,当消息在途中被改变时,接收者通过对比分析消息新产生的摘要与原摘要的不同,就能够发现消息是否中途被改变。所以说,消息摘要保证了消息的完整性。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信息数据的安全与加密技术,是保障当前形势下我们安全传递与交流信息的基本技术,对信息安全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外专家的重视,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及更多的财力、物力来研究信息数据安全与加密技术,以便更好的保障每一个网络使用者的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曾莉红.基于网络的信息包装与信息数据加密[J].包装工程,2007(08).

[2]华硕升级光盘加密技术[J].消费电子商讯,2009(11).

[3]俞评.态度决定安全强度[J].观察与思考,2004(24).

安全检察 第7篇

关键词:环境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检察监督

在日常生活中, 破坏环境的现象和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不规范已经不再是新鲜事, 如工业废水的大量、无处理排放致使水环境失衡、工业废气、废渣的无节制排放导致大气环境污染, 煤矿和石油的非法勘测和开采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 地质灾害增加、森林的乱砍滥伐导致水土流失率增大, 破坏了生物链。又如三聚氰胺奶粉, 地沟油, 农产品添加高毒农药, 家禽业主非法使用生长激素, 滥用添加剂和增白剂, 制假药, 卖假药等, 归根结底, 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相关法律条款的惩治办法所体现的威慑力不足, “以罚代法”, 破坏环境者、制假售假者的犯罪成本低, 受到的惩罚不严厉, 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我国行政部门较分散, 中央和地方不能密切配合, 部门和部门之间权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 出了问题互相推卸责任, 监管不足, 当一件事情被曝光以后, 相关部门才会有所作为, 所谓“不出事不处理, 不闹事不处理, 不曝光不处理”, 无法形成一套强有力的长效机制;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 部分企业主文化素质较低, 不学法, 不懂法, 法律意识不强, 违背市场规律, 为降低成本而违背职业道德, 不诚信, 唯利是图, 而其中的代价便是环境的破坏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以这种内需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是不健康的;三是消费者自我意识不足, 不习惯于使用消费者权利, 如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监督权等,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部分消费者惯用的想法便是小事化了, 这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还有是消费者对维权方式很陌生,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 要么是非法维权, 要么是不知道用什么方式维权, 最后可能触犯法律, 得不偿失。

一、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环境犯罪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线索指向性差, 受害者为群众, 案源隐蔽

一般来说, 在城乡规划布局中, 重度污染行业被要求远离市中心, 一般处于人少地广的城市边缘地带, 污染源更隐蔽,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及时摸排线索, 将会失去案件处理的最佳时间, 这就使得猖獗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犯罪行为增加。另外, 虽然当前群众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 举报监督意识增强, 但是仍然没有能力完全确认破坏环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而且环境犯罪没有直接的受害者, 线索指向性差。

2. 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部门、环保部门) 与刑事司法部门工作衔接难, 办案周期长, 人员流动大导致证据不足

环境破坏犯罪行为调查过程中, 环保局、公安局、检察机关没有做到联动执法查案, 而是先由环保局介入调查, 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后才移交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非专业的查案方式导致侦查、取证、抓捕的最佳时间延误, 办案周期长, 证人流动性强, 不利于案件的有效进展;检测鉴定批复时间长, 从上一级得到批复文书的时间长, 而办案羁押期限较短, 二者不能同时进行, 错过了最佳办案查证时间;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不是联动办案, 二者的证据链便可能会断开, 两者所搜集的证据有出入, 往往无法达到诉讼要求。

(二)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 食品药品问题的出现, 使群众消费信心受挫, 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生命健康是人行使基本权利的基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改变, 食品、药品安全便成为重中之重。总的来说, 检察监督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过程中, 出现疏漏、死角, 监管过度、监管不力, 甚至有的检察人员懂法却故意犯法, 亵渎职守, 收受贿赂, 徇私舞弊。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过于“高度概括性”, 为犯罪分子钻空子创造了条件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作出了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比较高度概括, 没有具体化解释,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被人为解释, 也造成违法者钻空子的现象。出现违法行为时, 法律条款被任意解释, 多种处罚方式并存且都合法, 但处罚结果不同, 也就导致有些人贿赂执法人员, 进行“私了”, 权钱交易, 销毁犯罪记录案宗。又如某些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如非法添加剂的剂量为规定标准的几倍以上时处罚多少钱, 这样的规定一般要求执法者自己酌情处理, 弹性空间大, 这为某些低素质执法者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让人们错误地认为违法成本低, 使得食品、药品安全得不到保障, 食品、药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 制假、售假, 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伪劣产品的危害潜伏期长, 一时难以发现

由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缓效性强, 消费者的生理病理不会在短期内出现, 难以追究制假售假和亵渎职守执法者的责任, 追究难度加大。

二、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方式改进建议

(一) 环境犯罪检察监督方式改进建议

1. 关注重点污染企业排污状况, 奖励举报, 加大宣传力度

环保部门在发现环境犯罪行为后, 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进行交流沟通, 发挥公安部门在线索收集方面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 重点关注重工业如化工业、造纸业和景区在排水、排气等方面的设施。开展挖沟排查, 化被动排查为主动排查, 要有作为, 不要等出事以后才着手调查, 扩大线索排查范围, 杜绝环境犯罪;鼓励群众行使举报监督权利, 为群众分发环境犯罪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手册, 鼓励群众举报, 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开通举报网站, 拓宽举报渠道, 开通举报热线、信箱等, 让群众举报无后顾之忧。

2. 建立联动办案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共享平台, 环保部门侧重调查非法排污单位的排污违法行为, 参考公安部门的查案方式, 进行封锁现场和现场拍照取证等确保证据的完好保存, 而公安部门的工作内容侧重于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据的整理等, 二者互相配合, 互相沟通, 交流学习。环保部门为办案民警讲解环境污染鉴定方面的知识, 公安部门可培训环保部门人员学习现场勘察、现场照相、制作现场图纸、制作笔录等查案方式, 二者相辅相成, 同时进行信息分析与共享, 联合执法。一旦可以立案, 环保部门立刻出具《环境监测报告书》, 为公安机关取证查案赢得时间, 检察院、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建立案件信息录入系统, 三者之间进行微机联网, 探讨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 方便整个检察活动。

3. 加大检察监督力度, 多元化执法, 改变曝光后被动执法的局面, 进行突击检查, 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开展专项培训, 对造纸业、制药厂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 使其学法、懂法、守法, 法律部门为其详解相关法律条款的意思, 使其懂得什么行为会构成犯罪, 让其明白破坏环境对自己和社会的危害;再者, 环保局应根据当地地理形势和气候条件进行实时勘察, 加大检查力度, 对排污指标不符合规定和存在危险隐患的企业进行强制停业整顿, 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运用现代拍摄技术进行明察暗访, 从源头上遏制环境犯罪。

4. 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参与轻度污染区的治理工作

对于群众的举报, 检察机关应依法办事, 进行实时实地调查取证, 若所举报事实不足以立案但属实, 仍然要表扬群众, 然后联合相关环保部门, 对轻度污染进行上报, 并进行合理治理。建立治理环境长效机制, 建立专人、某个特定部门负责制, 责任到人, 不仅提高个人和整个部门工作技能的提高, 更提高了工作效率, 增强检察监督效果, 提高执法质量。建立环境犯罪检察监督工作质量评价体系, 这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对环境犯罪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也有利于积累行政经验, 使环境监督工作常态化。

(二)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检察监督方式改进建议

1.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频发, 可以得出一条结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制假药、售假 (药对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违背了市场规律, 受害者以群体为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 在立法方面, 应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提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个层面, 在某种程度上, 也提高了犯罪成本。

2. 全民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检察机关应成立专项调查食品药品安全小组, 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 为人民服务, 把惩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当成重点工作, 贯彻落实相关条例, 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宣传, 增加执法的科学性、透明性, 遇到酌情处理情节, 执法人员应定性和定量分析, 科学、依法行政, 不高不低, 不偏不倚。对工作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坚定信念, 不为金钱而动摇, 教育执法人员强化执法意识, 增强责任感,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结语

由宏病毒浅谈检察系统专网安全风险 第8篇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平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每年世界各国遭受计算机病毒感染的事件层出不穷。

1 问题发现

最初接触到宏病毒是在处理一起计算机故障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只要U盘一经插入计算机后立即弹出某一office文档感染病毒的预警信息,在经过病毒查杀清除完毕后,当再次插入U盘,又会弹出发现病毒的预警信息,给人一种病毒无法清理干净的感觉,最终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该现象可能是感染了宏病毒导致的。

2 宏病毒

2.1 宏病毒的定义

宏病毒是一种寄存在模板或文档中的计算机病毒。一旦打开这样的文档,其中的宏就会被执行,于是宏病毒就会被激活,并驻留在Normal模板上。从此以后,所有自动保存的文档都会“感染”上这种宏病毒,而且如果其他用户打开了感染病毒的文档,宏病毒又会转移到他的计算机上。

2.2 感染宏病毒的表象

感染宏病毒的表象有三种,第一种是在设置了“宏病毒防护功能”的情况下,当你打开office文档,系统弹出宏病毒警示框,而此时你清楚的知道自己并没有在文档中使用宏,这时感染宏病毒的几率已经非常大了;第二种是在已经设置了“宏病毒防护功能”的情况下退出office应用软件后,当再次进入时,发现“宏病毒防护功能”这一选项设置丢失,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有可能是感染了宏病毒导致的;第三种是打开以DOC为后缀的文档后,只能另存为模板类型,此时可能也感染了宏病毒。

2.3 清除宏病毒的方法及防范措施

对于已感染宏病毒的计算机来说,首先进入“安全模式”,用最新版的杀毒软件进行查杀;然后从其它未被感染的计算机中拷贝Normal.dot,替换掉本机中原有的已被感染的Normal.dot;最后将Normal.dot设置成只读方式,防止被病毒再次感染。对于其它已感染病毒的文件均应将自动宏清除,以达到清除病毒的目的。

对于宏病毒我们平时要加强预防,首先是安装杀毒软件,保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定期扫描病毒;其次是保持警惕性,对于来历不明的宏不要运行,予以删除;最后对于一些有欺骗性语句的文档不要轻易打开,以防感染本机的Normal.dot,造成病毒的漫延。

3 检察系统专网与安全风险

3.1 网络应用

检察系统专网作为检察业务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在实践中经过不断完善、改良,适应了新时期、新发展带来的新需求,从最初的信息发布、文字处理,到如今的办公系统、办案系统、统计报表系统、审讯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技术与网络应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3.2 网络安全现状

在网络应用不断扩大的同时,网络安全风险也变得日益严重和复杂,检察系统专网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利益等诸多方面,如果发生数据丢失、被窃或系统服务被破坏等情况,将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将破坏检察机关的形象。

3.2.1 网络结构

检察系统专网是实现内外网物理隔离,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外部的攻击和入侵,但基于Internet的开放性,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接触到来自Internet的信息,通过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进入专网,这样就为病毒在专网内肆意横行提供了途径,只要其中一台计算机被攻击,处于同一网络的其他计算机将难以幸免。

3.2.2 应用系统

目前我们应用的Windows、Vista等操作系统自身都有安全漏洞,为了不给病毒、黑客有可乘之机,必须保持补丁的及时更新。由于检察系统专网的相对独立性,无法保持与Internet的同步,导致专网中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3.2.3 管理行为

内部工作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行为是造成网络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1)为了资源共享,在专网中经常会共享文件、共享打印机,如果缺少对访问权限的控制,你计算机中的重要信息就有可能因为缺乏防御能力而长期暴露在网络上,这就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方便,可轻而易举的获取并进行传播。(2)一机双用行为也是导致网络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所谓一机双用,即同时连接检察系统专网和Internet,或者在同一台机器上交叉使用检察系统专网和Internet,造成来自Internet的威胁有机会进入专网进行攻击。(3)U盘的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专网和Internet中交叉使用,在传输数据、交换信息的同时,也成为携带病毒的载体,给专网的安全带来了安全隐患。

3.3 网络安全对策

(1)完善制度。制定完善的机房、设备、人员管理规定,规范网络环境、网络设备的使用、维护以及操作人员的行为。(2)增强网络环境安全性。检察系统专网是一个三级专网结构,它们分属不同的网络安全域,为了降低风险,防止病毒等恶意程序泛滥,应在每个安全域中配置入侵检测系统,制定安全策略,通过中心控制台对各个节点进行统一管理。(3)规范行为。据调查70%的网络安全事件来自于网络内部的攻击,工作人员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就可能将信息泄露、数据丢失。为了杜绝网络事件频发,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保持警惕,规范行为,不可抱侥幸心理,共同维护网络的安全运行。(4)提高意识。意识决定行动,细节决定成败,面对网络安全的脆弱性,除了在制度上下功夫,在网络环境上花力气,更要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上用心思。通过不定期的开展全员网络知识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风险意识,从思想上讲安全、重安全,并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有效控制网络安全事件发生。

4 结束语

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对网络安全性能要求很高的检察系统专网而言,要营造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必须将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共同构筑有序、稳固的网络秩序。

参考文献

[1]谌玺,张洋.《企业网络整体安全》,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安全检察 第9篇

检察机关的形象,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的形象, 即检察官是一群什么样的人?包括检察官的性别比例、年龄构成、受教育程度、家属关系状况、工作时间长短等;二是“行为”留给社会的形象, 即检察官如何履行检察权?包括为什么成为检察官?成为检察官后, 在履行职务时的期望是什么?三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专属“物”留给社会的形象, 即检察机关专属的物品, 它们具有特殊的检察含义, 例如检徽、检察制服等。

二、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机关形象的关系

第一, 进行检察文化建设, 能够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通过检察文化建设, 能够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相同的执法理念、执法形式, 这就能够最大可能地实现“同种案件同等处理”的执法效果, 从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二, 检察文化是检察职能行使的一面镜子。检察官如何行使检察权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我国实行的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 虽然是由检察官行使检察权, 但最终会转化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

第三, 研究检察文化能够实现检察形象的塑造由自发转变为自觉。研究检察文化, 目的是为了知晓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实际形象, 找到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理想形象之间的差距。通过能动的检察文化建设, 不断缩小实然的检察机关形象和应然的检察机关形象之间的差距, 才能够在实践中自觉进行检察文化建设。“一年发展靠领导, 三年发展靠制度, 十年发展靠文化”, 说明积极健康的检察文化一旦形成, 能够长期对检察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三、域外关于检察官形象的研究

美国学者David T.Johnson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通过大量实证调查, 对日本检察官的形象进行了研究。日本检察官形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日本检察官的基本形象

日本检察官, 在性别上, 男性检察官占90%以上, 可以说是一个男人的世界;在受教育程度上, 日本检察官的学历惊人的一致, 检事100%为大学本科毕业, 全部拥有学士学位;在家属关系上, 调查对象检察官的父母的职业几乎全部为检察官以外的其它职业。

(二) 日本检察官的期望

第一, 为什么成为检察官?

压倒多数的日本检察官将履行正义作为成为检察官的理由;其次是侦查的魅力;和法官、律师相比较, 自己更适合检察官职业;某个重要人物的影响;检察官权威的魅力。

第二, 成为检察官后, 在履行职务时的期望是什么?

调查问卷预先设定了17个期望目标, 按照目标的重要性依次为:查明真相和做出适当的起诉判断 (被称为两大基本目标) ;让犯罪者反省、犯罪者的新生及回归社会、保护市民和同种案件同等处理 (被称为四个主要目标) 。

(三) 对暂缓起诉和自由裁量权的态度

暂缓起诉是日本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最重要的行为。为了对检察官行使裁量权的信条进行研究, David T.Johnson列出了可能影响检察官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的18条重要因素。根据调查结果, 主要因素依次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再犯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了反省、犯罪的动机、对被害人是否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的处罚意愿和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等7项。

四、塑造检察机关形象的途径

(一) 加强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机关办案环境

现阶段, 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 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规范“两房”建设, 建设规范标准的审讯室, 可以保障审讯录音录像同步进行, 保障人权;建立设施完备的接待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等可以实现规范化办案;购置办公车辆, 可以缩短办案期限, 提高办案效率。美化办公环境, 可以为干警创造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独具文化韵味、极富个性色彩的工作环境。

(二) 加强检察机关文化建设, 凝聚干警精神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组织、集体, 为保持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必须实施相应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例如制定制度, 要求员工爱岗敬业、积极向上、勤奋工作, 团结同事, 尊重他人等。检察机关组织一些有利于丰富干警的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培养干警的高尚情趣也是有必要的。各检察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结合地域文化, 提出各自独特的机关文化强化干警的凝聚力, 如“昆 (明) 检精神”、“铁人精神”、“龙马精神”“和谐文化”等, 以及在干警过生日时送上祝福等人文关怀都是必要的。

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是国家公务员, 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所有公务员的行为操守要求,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应当遵守国家对公务员的操行要求。当前, 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自觉、完全抵挡贪腐欲望的侵蚀, 所以有必要进行廉政建设。

(三)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 塑造检察机关形象

1. 推动检察文化的主体建设

首先要推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把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分为检察官、检察书记员、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并对各自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只有检察官才能行使检察权, 凡是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工作人员也都有能力履行检察权。

其次是明确检察官职业角色定位。只有对检察官的职业角色进行准确定位, 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进行职业角色建设, 也才能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形象清楚地区分开来。根据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能, 我国的检察官可以定位为国家公诉人、职务犯罪侦查员和法律监督人等三种角色。这三种职业角色都是我国检察官独有的职业角色。

2. 推动检察官的执法能力建设

通过加强职业能力培训, 提高业务能力。我们可以借鉴邻国日本的检察官培训制度, 建立起完整的检察官定期培训体系。根据检察官办案时间的长短, 分别实施新人培训、一般培训 (工作满3年) 、业务骨干检察官培训 (工作满8年) 、专题业务培训 (工作满10年) 以及中层干部培训 (工作满20年) 等, 根据级别的不同, 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 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 通过定期培训, 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 尽可能做到同等犯罪同等处理, 使检察处理结果具有可预期性, 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信赖, 实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的目标。

3. 推动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建设

首先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 强化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其次是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标准。现行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较低, 总体上看是对一般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属于机关文化建设范畴;例如, “清廉”, 所有公务人员都应该遵守;“严明”, 所有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守。再次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保证检察工作方向的正确。

4. 推动检察信念的建设

检察官的责任重大, 在行使检察权时, 必须首先做到不偏、不倚, 严正、公平。检察官还必须始终牢记自己是国家利益的代表, 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 要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 按照严正、公平的要求, 公正、诚实地履行职务。其次是要有正确的判断力。检察官还要通过符合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社会良知正确履行检察职责, 以实现人民群众理解和认可的有正确判断力的检察工作。再次是关心刑事政策, 还要注意把检察工作和当前的刑事政策结合起来, 充分利用刑事政策为检察工作服务。

5. 推动检察器物的建设

首先、检察机关建筑物的设计应包含检察因素。例如, 统一检察机关的建筑风格, 在检察机关的建筑物上统一悬挂检察徽标, 在检察机关的建筑物前统一树立检察权象征雕像等。例如英国法院前就有司法女神的形象, 司法女神蒙着眼睛, 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手拿着天平, 意味着法律公平公正。我国的检察机关也应当设计出统一、醒目、能代表检察机关职能的检察象征符号。我国检察机关在建筑物上悬挂国徽仅表明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 并没有显示出检察的特别含义。因此, 可以通过悬挂检徽来显示我国检察机关的身份, 或者在检察机关前树立统一的检察权象征雕像。

其次, 检察制服的设计应当体现检察职业特色。在法国, 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有各自专用的法袍, 而且检察官的制服还分为出庭用法袍和外行用法袍两种款式。笔者认为, 我国检察制服的设计, 应当体现出鲜明的检察职业特征, 在相关法律场所使普通民众一眼就能看出检察官和其他相对关系人员的区别。

参考文献

[1]徐尉.日本检查制度概述[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1, (1) .

[2]徐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及建设途径研究.山西政法管理学院学报, 2011, (1) .

如何在检察工作中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第10篇

一、廉政文化的内涵

廉政文化属于政治文化范畴。而“文化”的基本含义,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理解, 就是“人文教化”之意, 即以人文传统与人文精神教育包括各级官吏在内的全体人民。我们可以给“廉政文化”下一个定义:是以廉政为根本内容的文化传统、文化形态与文化精神, 主要是指赖以建立公正廉明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的思想、精神、制度、政策、风俗及人文素质。概括地可以从思想层面、制度层面、实践层面来对廉政文化进行理解。

(一) 从思想层面来看, 廉政文化包含在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共同文化之中

其中包括包含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 体现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之中。中国古代先贤倡导为政清廉, “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的立身准则见诸于经史子集, 士大夫讲究礼义廉耻、清廉自首、重义清利的故事史不绝书, 老百姓渴望清官、歌颂包公的社会心理渗透在民间传说和戏曲里面。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 是追求公平正义和人的自身解放的过程, 也是追求廉洁的社会治理秩序的过程。一部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解放的斗争历史, 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 都是为了消除剥削阶级的腐败统治所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为我们规划了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共产主义蓝图。我们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集体, 在带领中华民族革命、建设的过程中形成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包含了丰富的廉政思想。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 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 结合反腐倡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 形成了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也是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的核心内容。党的十六大以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 继承和发展了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 不断深化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胡锦涛同志指出, 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 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上下功夫,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建立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 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也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反腐倡廉思想成果的具体体现。

(二) 从制度层面来看, 廉政文化蕴涵在制度建设之中

一定的制度既是一定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也是建立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上的思想观念的集中体现。剥削阶级建立的制度保护其利益, 而人民政权建立的制度则是维护人民的利益。

在制度设计上, 我国春秋时期就设有言官和史官。言官, 其职能就是弹劾有过错的官员, 规谏君王的过失。在选拔人才上, 除了强调能力, 还要求对父母孝敬, 清廉自守。人类文明成果中的契约制度、公民授权制度, 既是对君权神授的反制, 也是建立现代社会治理制度的开端。制度的形成, 一方面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另一方面也是一定的文化作用的结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 对贪污腐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在党内生活准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 使各级领导干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章可循, 自觉规范从政行为。

(三) 从实践层面来看, 廉政文化渗透于人的行为之中

从文化传播的实践来说, 宗教可以传播文化, 书籍可以传播文化, 商业活动可以传播文化, 政治活动可以传播文化, 战争可以传播文化。而后一种形式比前一种形式来得更为激烈。秦朝统一六国的战争, 使大一统的思想传播四方, “车同轨, 书同文”, 增强了华夏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汉唐盛世, 周边的少数民族敬仰中原文化, 纷纷着汉装、改汉姓。民族的融合, 首先是文化的认同和交融, 形成共同的社会心理和共同的生活方式。而在元代和清代, 由于蒙古族、满族通过战争入主中原, 强迫汉族穿蒙装、满装, 虽然汉族一直保持其汉文化, 最终同化了少数民族, 但是满族服饰和男人的长辫, 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更换、才被剪下来。今天, 我们在北京故宫等古建筑上, 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满清留下的痕迹。这是一个政权的标志, 也是通过行政权强力推行文化认同的例子。

二、在检察工作中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 对国家司法活动实施监督。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的最后底线, 是确保公正司法的保障, 公众在信任的同时寄托了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尤为重要。那么应如何从思想上、制度上、检察实践中构建检察廉政文化。笔者认为:

(一) 在思想层面上, 用“忠诚”筑牢基础, 用“清廉”保持职业道德底线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忠, 指无私、尽力;诚, 指真心、真实。检察官的忠诚, 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忠诚最直接的体现是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 忠诚的最高境界是党和国家及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 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 一方面, 铲除社会邪恶势力, 影响公民权益至深至广;另一方面, 实施法律监督, 维护社会公益。我们的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要称职、要公正, 不容有任何私心贪欲, 必须忠诚于党和国家, 否则立场就易动摇, 公正执法就不可能实现。因此, 检察官从业忠诚是以正确认识为基础的坚定信仰, 忠诚是检察官内心的法律。

清廉, 是对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是保证其忠诚、公正、文明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清廉, 贪赃枉法、沆瀣一气, 就不可能做到司法公正, 也不可能做到对法律、对人民忠诚, 更不要谈明理诚信、文明办案了。因此, 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 清廉既是底线要求, 也是基础要求。

(二) 在制度层面上, 用构建与完善内部监督的良性机制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 对国家司法活动实施监督。法律监督是司法活动的最后底线, 是确保公正司法的保障, 公众在信任的同时寄托了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塑造司法守护者的良好形象, 赢得人民的信任, 满足群众对公正廉洁司法的热切期待。在制度上应着力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是否规范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来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首先, 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活动的监督。一是进一步完善自侦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线索制度, 实行案件线索计算机管理, 推行上下级检察院线索管理网络互联互通, 完善重要案件线索报上一级备案等制度。二是进一步严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由上级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和侦查监督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等制度。三是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依法对自侦案件的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结案处理等各个环节作出严格的程序性的规定, 形成对办案活动和办案人员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其次, 要完善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一是自觉接受侦查、审判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侦查和审判机关的制约, 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以及人民法院未接受抗诉意见等案件定期复查, 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现在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普遍地接受人民监督员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监督, 今后还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 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三是继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切实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 建立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答疑说理制度和对重信、重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再次, 要加强上级监督, 完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防机制。一是加大检务督察工作力度。检务督察是对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以及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等情况进行督察。今后要进一步加大检务督察的力度, 把检务督察的重点放在执法办案活动上。二是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 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健全和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 (下转290页) (上接287页) 错责任追究制度, 严明办案纪律, 加强执法监察和巡视工作, 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严防办案安全事故。

(三) 在检察实践工作中, 让廉政文化渗透于检察官的行为中来构建检察廉政文化

首先, 司法的特性要求检察官独立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之外, 独立于利益纷争的主体之外。在检察工作中, 检察官要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 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 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 出借的

摘要: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检察机关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开展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新课题。因此, 探索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营造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 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在思想上还存在模糊认识, 所以, 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 从廉政文化的内涵以及如何构建廉政文化两个方面简要论述廉政文化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廉政,文化,反腐败

参考文献

[1]任建明.廉政文化建设若干问题探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2]陈麟.廉政文化建设实践浅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3]吴孟栓.如何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N].检察日报, 2010-03-10.

民事检察监督与主任检察官制 第11篇

内容摘要:主任检察官制度作为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深化,其改革的实质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在民行检察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如何结合民事检察业务的特点和规律,协调和捋顺主任检察官制度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关系,以及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办案组内其他人员的关系,将成为民行检察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 民事检察监督 五大关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规则(试行)》)全面贯彻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纵深推进、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逐步扩大的背景下,探索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适用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主任检察官制度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关系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实质就在于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对于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权如何配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民事监督规则(试行)》中,对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6条打破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监督规则(试行)》)中规定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三级审批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6条的规定,契合了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思路,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作好了制度准备。

但是,对于民事检察监督中涉及具体权利安排的案件讨论和审批程序,《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53条规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参见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给出的解释认为,《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53条第1款规定的集体讨论时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司法民主集中制度的保障,也是制度层面上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制度,对保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意义。《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53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审批程序,即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并指出这种集体讨论、负责人、检察长多层次权利分配,在程序和机制上确保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从《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的内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来看,《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53条规定的案件讨论和审批程序,似乎背离了第6条规定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一原则规定,有悖于主任检察官制度“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成为了刑事公诉中三级审批制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翻版。所以,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推行主任检察官制,首先就应当突破《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53条规定的案件讨论和审批程序,在民事检察监督业务中构建与主任检察官制度相适应的案件讨论和审批程序。

二、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

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实质是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关系的外在表现,处理好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实质就是如何协调检察官独立性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的矛盾关系。

在我国检察制度的语境下,检察一体化要求检察机关对外以一个整体的形象出现,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预,对内则实行“上命下从”的管理体制。我国检察制度创建和发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思想来自列宁关于检察制度的理论,该理论强调检察权独立是指检察机关相对于外部而言的整体独立,从而忽视了检察权运行规律对于检察官独立的要求。[1]所以在总体设计上,我国检察制度无论是上下级检察院之间还是检察长与承办案件检察官之间的关系,都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要求。从检察一体化有助于形成合力共同抵御外来干预的角度来讲,检察一体化有助于检察机关的集体独立,但是在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这样一个层面上,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则会存有一定意义的对抗,对检察一体化的过分强调完全有可能侵蚀检察官的个体独立。[2]

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要求检察官在具体承办案件时,要亲历亲为,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和法律,独立判断作出决定,并且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制度也正是致力于构建一种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授权下,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主任检察官制度似乎更加尊重主任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同时,主任检察官制度也并不排斥检察一体化的要求,表现为主任检察官的一切权利来自检察长的授权,其在检察长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对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可见,我国的检察权是由检察长集中行使的,主任检察官实际上是在各自承办案件中代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主任检察官对外并不能单独代表检察机关,其只能在检察长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检察权,并对检察长负责。[3]

所以,检察官独立性要求与检察一体化要求统一于主任检察官制度中。对于主任检察官制度中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的关系,应明晰以下关系: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全院工作,主任检察官制度作为一项改革,也只是对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具体运行中职权的重新配置,合理界定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之间的权利边界,并不影响检察权权利属性和行使主体的法定性。二是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和决定权来自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下,独立行使对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三是主任检察官对于自己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负责,如果检察长不同意或者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主任检察官应当服从,检察长对于全部或者部分改变的决定负责。

三、主任检察官与检委会的关系

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机关中的体现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的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检委会,如何实现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协调对接,是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民事监督规则(试行)》在第88条和第10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委会决定。因此,在民事检察监督业务中,对于重大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以及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都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织的指挥者和决定者,在检察长的授权下,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同时,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检察官对于民事检察业务中法律规定的应该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认为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必须依法提交,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主任检察官应当严格执行。在主任检察官制度中,对于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案件,其对该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任检察长只对提交讨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委会对其作出的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委会全部或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主任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改变部分的责任由检委会承担。

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将民主集中制引入到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议事程序之中,以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集体负责这种集体领导的方式形成对检察长负责制的有效制约和补充,防止单一首长负责制可能产生的考虑不周和独断专行。[4]但从根本上讲,检委会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形式和检察长领导下的主任检察官个人负责制的办案模式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主任检察官与检委会的权责划分只能是现有法律制度安排下的一种过渡性安排。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化、检察官素质的提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和职业保障机制的健全,检委会的办案职能将逐步淡化,逐步从办案决定机构转变为检察工作的管理机构。这一观点似乎更加符合检察权发展的趋势。

四、主任检察官与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基本上是按照行政机构的模式设置的,一般都由正副职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重,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难以明晰。在主任检察官制度中,内设机构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如何协调好主任检察官与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关系,直接关系到主任检察官制度去行政化的问题。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目的在于取消科层制审批模式,实现扁平化审批模式,通过压缩审批层次、下放部分检察权力,来强化办案者的责任,实现检察官办案权、责、利相统一。作为传统三级审批制中承上启下一级的部门负责人,在主任检察官制度中,将予以取消,其行政职能将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来承担。如何处理主任检察官与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关系,就成为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否去除行政干预的关键一环。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想模式是各主任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相对独立地对办案组办理的案件行使决策权,部门负责人只负责本部门行政、党务和人事方面的事务,负责召集本部门的行政会议,不得过问其他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情况,甚至可以虚化部门负责人这一层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转换角色,立足自身职能,强化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本部门的执法办案管理和日常行政等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执法考评、绩效考核等,监督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办案;同时,业务部门负责人还可以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为主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和处理意见。

在主任检察官与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关系问题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一人双岗”的问题,即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检察官的问题。现行的检察机关办案和管理模式下,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既要负责部门所有案件的审核,又要负责部门的行政工作,可谓“一岗双责”。在主任检察官的制度设计中,主任检察脱离部门的一般行政事务,专司业务组织管理和案件的直接办理与协调,是案件承办与决定相统一的责任主体。[5]因此,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权责,防止业务部门负责人干预主任检察官办案,否则当主任检察官同时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话,就与现行的案件办理和管理模式似乎没有太大差异,只是换了个称谓而已,有悖于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实现去行政化的初衷。

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着重考虑去官僚化,实现行政岗和业务岗分类管理。[6]同时,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整体推进中,有效的整合内设机构,实行大部制管理,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淡化行政色彩,凸显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

五、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办案人员的关系

主任检察官制度致力于构建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配备其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或办公室这一新型办案单元。按照主流的主任检察官制度设计,在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内,主任检察官既是办案组的指挥官,负责本组内案件的统筹协调,发挥领衔、决断职责,享有案件的调度权、决定权、指导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又要负责组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解决,还要总结办案经验等。但是,在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下,主任检察官并不是亲力亲为办案组的每一起案件,但是他对组内的每一起案件最终都负有责任,他要行使必要的领导指挥权力,如何处理主任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内部运行和管理中很重要的问题。[7]

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中,包含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助理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当然应当服从主任检察官的领导,辅助主任检察官完成案件的办理。但是涉及到主任检察官和组内检察官的关系时,在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设计中,似乎只关注主任检察官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具体承办案件检察官的独立性地位。在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检察官的权责关系设定上,让承办人行使办案权,却又让主任检察官行使定案权,人为地造成了办案权和定案权的分离,变相剥夺了承办检察官的定案权,不符合司法规律。[8]承办案件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同样应当得到尊重,而且从检察权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来看,改革的最终方向应当是实现每个检察官都能在一定的条件下独立办案、独立负责。

对于办案组内案件如何决定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主任检察官,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应比照检委会议事议案工作机制,实行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听案合议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处理法律监督事务,将每个人的意见记录在案,但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这一观点与《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53条规定的办理民事检察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相一致。但是,这一案件决定原则,既忽视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原则,又不利于案件责任的确定。因此,即使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主任检察官制也应当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来配置权力。

所以,在明确主任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和尊重承办案件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具体到办案组内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界定以下关系:一是主任检察官是办案组的指挥者,负责组内案件协调和审批。二是一般案件交由承办检察官办理并决定,承办检察官提出办案意见交由主任检察官审批,主任检察官如果不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签字。三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由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组内其他检察官和人员协助办理。四是主任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既尊重承办案件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激发办案积极性,又做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一项制度的良好运行,不仅需要域外经验的参照和本国实际的结合,同时还需要理论的积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为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深化,主任检察官制度被寄予了太多的期望,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提高办案效率、明确办案责任制、检察官精英化等问题都希望在此制度中得以解决。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实质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问题,其中既涉及制度创新与现行法律约束问题,又涉及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问题,也涉及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问题,还涉及独任制与合议制、个人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的问题,各中关系极为复杂。主任检察官作为主任检察官制度中的核心,只有捋顺了同现有法律规定的关系,以及与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办案组内其他人员的关系,才走出了构建主任检察官制权责统一、高效运行的第一步。

注释:

[1]参见邾茂林:《“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博弈分析》,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期。

[2]参见张栋:《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应理顺“一体化”与“独立性”之关系》,载《法学》2014年第5期。

[3]参见蔡雅奇:《主任检察官制改革探索调查》,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4期。

[4]参见卞建林、李晶:《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之思考》,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7期。

[5]参见陈长均:《主任检察官制度不宜一刀切》,载《法制日报》,2014年9月24日。

[6]参见王守安:《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载《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9日。

[7]参见潘祖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0期。

论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第12篇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社会结构中非常重要的存在,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受理公民对于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控告和申诉。检察工作有序开展,是实现人民检察院为人民服务最终目标的具体体现,而要保证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就需要建设相应的检察文化。所以,当前推进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必须深入发掘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的规律,真正发挥检察工作在实现“中国梦”伟大构想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的关系论述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行使主权、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保障,是理念形态文化和制度形态文化的综合体,充分吸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精髓,是由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了的法律文化,在开展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时候,渗透检察文化,可以使检察工作有据可依,对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检察文化充分体现出了检察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检察工作成效等,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检察官的行为和意识,对检察官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从检察文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检察文化检察工作内在关系密切,长期实践表明,对于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内在关系的阐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一)检察文化来源于检察工作的实践

检察文化是由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了的法律文化,具体来讲,检察文化就是检察人员群体实践的文化形态,真正实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检察文化是深深植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客观存在,检察工作实践是检察文化形成和不断发展的基础,只有在检察工作具体实践中,才能实现检察文化逐渐丰富和完善。因此,建设当代检察文化,必须立足国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在检察工作实践过程中建设具有可行性的检察文化,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开展检察工作依靠检察文化的支持

检察文化吸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精髓,它所包含的价值观和执法理念可以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参考,也是促进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开展检察工作的时候,利用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约束力和驱动力,可以让检察人员真正明确检察机关及其本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充分激发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检察人员更加积极参与检察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真正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当前开展检察工作,应该将建设检察文化纳入总体格局,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情况,突出检察文化的特色,充分发挥检察文化重要作用,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重要作用的发挥提供充分的保障。

三、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当前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归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作用。促使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建设检察文化要以业务建设为基础,深入发掘检察文化内涵,建设能够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检察文化。

(一)突出检察业务建设

实现人民检察院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目标,需要突出建设检察业务。主要是因为检察业务实现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制度性安排,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能否协调运行。因此,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必须突出对检察业务建设,充分认识到检察业务建设的重要性。首先,检察业务建设,必须突出对各项检察监督职能的深度,强化对刑事立案、刑侦活动以及刑事审判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实现对检察业务建设的规范性和制度管理,主要是因为检察业务建设影响到检察文化建设,而检察文化建设水平又直接决定检察工作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以及实现检察工作与检察文化发展的协调,就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第一,建立健全检察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第三,实现检察业务建设与管理制度建设的有效结合,将现代管理方法应用到检察工作中,为检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检察业务建设的监督,对检察业务建设进行良好的监督,可以有效保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检察人员公平、规范的执法理念,对构建检察机关廉政为民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检察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就是要利用检察文化潜移默化的对检察人员形成重要影响作用,促使检察人员规范、公正的投入到检察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质量,进而真正实现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协调。在建设检察文化中以检察队伍建设为核心,需要从四个方面入,分别为培养检察人员忠诚的政治品格、增强检察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检察人员公正的价值观以及培养检察人员廉洁的职业操守。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能够避免出现检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问题,使检察人员积极投入到检察工作中,为人民服务,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就可以真正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所以,促使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协调,就必须将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作为核心任务。

(三)深化各项检察监督职能

检察监督职能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其职能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检察文化建设的品质。因此,在建设检察文化的时候,必须将深化各项检查监督职能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首先,强化刑事立案的监督,其次,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深化各项检查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检查工作机制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重视假释犯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避免假释犯行为作风再次出现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充分发挥出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总之,促进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重点建设检察文化,必须深层次发掘检察文化的内涵,建设出能够辅助检查工作的文化。

四、结语

检察文化为开展检察工作提供保障,而检察文化又来源于检察工作的实践。当前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有序开展检察工作。因此,对检察文化和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的发掘是社会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

摘要:本文从检察文化和检察工作的关系论述出发,讨论推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中,建设检察文化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真正实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检察文化,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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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娅.对基层检察机关“文化育检”的思考——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为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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