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影响范文

2024-05-20

新政影响范文(精选12篇)

新政影响 第1篇

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来看, 本次改革将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 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 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

从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来看, 本次改革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此外, 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也是本次改革的一个亮点:自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 依据相关规定, 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同时, 改革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 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使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银行企业有两大利好

“当前, 宁波市外贸经济形势严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推出, 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有力地支持宁波市外贸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首先是贸易收付汇流程大幅简化, 银企成本大幅降低。

改革取消了企业进出口核销和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同时, 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 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意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 出口收汇也无需联网核查。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统计, 改革后宁波市全年可减免企业进出口核销200余万笔, 贸易信贷登记业务15余万笔, 少提交凭证300余万份。以前, 每家企业平均需安排0.5人从事单证管理和现场核销手续, 改革后全市将节省人力6000余人。对金融机构而言, 改革取消了银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贸易信贷登记审核、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业务环节, 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 服务效率明显提升。如改革前银行每年需办理联网核查60余万笔, 每笔耗时约10分钟, 改革后仅该一项业务就可节省银行工作时间约10万小时。

其次, 企业资金周转加速, 将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困难。

改革通过优化企业贸易流程, 简化业务环节, 加快了企业资金流转速度, 对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出口收入资金流转提速。改革取消了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管理, 企业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从待核查账户中划转或结汇, 使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 有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提升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 降低财务成本。二是转口贸易收入资金使用更加便利。改革后, 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无须凭支出申报凭证办理待核查账户转口贸易外汇收入资金的划转或结汇, 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困难。

企业需适应新的监管模式

“从8月1日起, 宁波市将全面停止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改革后, 外汇局将在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 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转变, 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据悉, 改革后, 外汇局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 按月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 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将对监测发现的异常和可疑交易主体开展现场核查, 并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需要适应新的总量核查监管模式, 强化内部管理, 调整业务流程, 确保合理经营。

燃油税费新政对港口业影响几何 第2篇

我国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已经使得国内众多以集装箱、散货、液化品货运以及水上、公路客运为主营的运输与物流企业,开始分享到燃油费税新政带来的利好.

作 者:吴明华 作者单位:刊 名:中国水运(上半月)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年,卷(期):2009“”(3)分类号: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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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偏离度新政影响浅析 第3篇

【关键词】存款偏离度  银行  金融

一、存款偏离度新政

2014年9月12日,日前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央行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所谓存款偏离度指标,是指各项存款余额/日均存款余额-1,用来测算存款的波动性,属于银行主要经营状况指标之一。上述通知要求设置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即(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明确该项指标不得超过3%。

银监会在新规中列出“八不得”,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运用高息揽储吸存、非法返利吸存、通过理财产品和同业业务倒存、以贷转存吸存等八种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银监会新规规定,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三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

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问题由来已久,2014年上半年表现也十分明显。存款月末冲高、月初回落,月末存款偏离度较高,季末尤为突出。一些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通过高息揽储、非法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手段吸存倒存。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此次出台新规,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动。

二、存款偏离度新政影响

(一)对存款影响

第一,存款“冲时点”现象将得到极大遏制,以往月末或季末出现的时点揽储行为也会逐步减少。第二,存款“冲时点”所导致的资金流动的稳定性问题将会得到缓解。第三,负债成本有降有升,整体可能上升。月末冲时点所付出的各类经营成本将显著下降,但日均存款的竞争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的存款价格竞争,各大行利率上浮的存款余额可能增加;此外存款定期化和月末存款理财化的趋势将加剧,这都将有可能推高负债成本。

(二)对贷款的影响

存款偏离度指标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贷款的投放,月末“冲时点”存款的遏制,而存贷比指标会使得信贷投放量被大大压缩,由于存款偏离度监管可能会增大存款吸收难度,在一段时间内,存款增速很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同时不排除出现负债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信贷投放能力和抑制融资成本下降的可能。对存款偏离度的限制意味着资金储存将会成为常态,为了长期稳定保证一定储备金额度,将会进一步缩减贷款额度。

(三)政策本身存在的弊端

目前存款偏离度指标的考核目前还处于一刀切的状态,没有形成足够的差异化,也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比如每年年底,特别是年末的最后几天财政存款会大量拨付至相应账户,从而造成存款的迅速增加,按目前的考核指标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存款偏离度并不能根除“冲时点”的现象,或许会使得各金融机构拼抢存款的时点提前,将原来的时点波动变为时段波动,在存贷比刚性约束下,可能更加加剧企业的融资难度。

三、存款偏离度新政影响的应对

(一)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定价能力

利率市场化造成存款分流及资金波动,加之存贷比和存款偏离度的约束,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成本上升且贷款规模受限,按照量入为出的资产业务经营理念,中小金融机构应适度上调风险偏好,积极培养利率定价能力,坚持走差异化发展和专业化经营的道路,专注“三农”和小微企业,审慎发放收益较低的大额长期贷款,大力发展500万元以下中小额度贷款,增强风险定价和贷款议价能力,打造引领农村金融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客户

1.通过季末时点流转资金获利的客户。在存款偏离度新规的影响下,平时银行间月末、季末通过买卖存款来吸存的行为势必收敛,那么之前通过时点从存款的这部分客户,我们可以目争取稳定核心存款,其关键是做好客户基础服务工作,通过更优质的服务争取客户将其主要结算账户开在该行。

2.银行要善于抓住资金流向,把握住存款增长的源头。通过平时贷款客户的维护,根据其资金流的分布,逐步形成一个不断延伸的循环网络,从只抓存款上升为寻找并做透整个链条上的关键节点。具体来讲,需要通过资金流向分析来明确如何甄别有价值客户,如目前宏观经济调控时期,传统制造业和房地产等顺周期行业存款下降相对明显,而医疗、食品、教育等逆周期行业存款增长相对稳健。

3.紧挖同业理财客户。在存款偏离度指标的要求下,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节奏将更趋平稳,同时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季末冲高的现象也将弱化,这就促使我们改变理财的营销模式,不单单是季末的时候才想起联系客户,要坚持不懈的将理财信息宣传出去,利用目前南粤银行理财产品的优势“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

(三)建立科学绩效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降低对规模和速度的考核,淡化市场份额考核占比,增加合规管理的考核权重,建立完善存款日均考核机制,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要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科学的指标管理体系。要摒弃以月末、季末时点数据进行业绩考核的不科学做法,切实落实月度日均存款的统计制度,并按照月度日均存贷款监测流动性水平、考核存款任务,防止银行员工由于存款考核机制不完善而引发的违规行为,确保存款市场有序竞争和流动性的稳定。

二要重点关注期限错配问题,要根据自身负债的规模和结构,合理控制好贷款发放的规模、期限和速度,寻求最佳的资产负债匹配结构,为流动性管理留有适当的调控空间。

三要法人机构应建立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法人机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自身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同时认真落实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四)以改善服务为切入点,吸引存款业务

银行作为服务单位,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是永恒的主题。优化营业网点的环境形象、员工形象、服务窗口形象。要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建设优美营业环境,实行文明用语,加强员工业务学习和提高操作技能,为客户提供准、快、好的金融服务,使服务由同一化逐步转向层次化、专业化;主动上门拜访优质、高端客户,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增加网点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品种,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充分利用电话银行、短信通及自助服务设备,使银行的服务电子化、多元化、现代化。在工作中进一步树立起重视细节观念,用细心、认真来打动客户,用诚心、耐心感动客户,用真心,真诚来赢得客户,进一步提升我行的社会知名度。

参考文献

[1]路景亮.存款偏离度指标对于县级农信联社的影响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19期.

租房新政如何影响年轻人 第4篇

鼓励年轻人租房, 因为已经买不起

此次国家鼓励的对象主要是一二线城市的租房市场。不难理解, 现阶段, 一二线城市的年轻人绝大多数都已经买不起房。至于三四线城市, 房价总体还可负担得起, 年轻人该买房买房, 毕竟还有高库存要消化。

问题来了, 既然三四线城市有高库存要消化, 与其鼓励一二线城市年轻人租房, 为啥不鼓励他们去三四线买房呢?这是个好主意, 问题是年轻人肯不肯回去, 能不能回去。

三四线城市, 很多年轻人回不去了

十几年来, 伴随着一线城市房价的屡调屡涨, 不是没人动过要回家乡小城市发展的念头。事实上, 一波又一波的人在“逃离北上广”, 但同时, 更多的人又涌入进来, 包括那些曾经逃离的人。为啥要走了又回来?根子上还是经济。大致来看一看几个省会城市工业增加值增速的数据吧。

观察杭州、南京、武汉、宁波、海口这几个有数据可考证的二线城市可以发现, 2015年的工业增加值增速数据, 与2014年相比, 很不好看, 基本是快速的下滑 (海口除外, 然而, 依旧很低) 。杭州、南京、武汉这些省会城市尚且如此, 下面的地级市、县级市就更不用说了。对三四线城市而言, 工业依旧是承载就业的主力, 当工业增速大幅下滑时, 很难指望这些城市再去吸收一线城市的年轻劳动力。

举个相对极端点的例子。2015年, 《经济学人》以“东北经济再度告急”为题对这片曾经闪耀过无限光芒、如今却“锈迹斑斑”的土地进行报道, “那里的人们挣钱越来越难, 花钱也不像以前那么随便, 空气也越来越差, 城市也越来越没有生气……”, 引发了全国对东北产业、经济、体制等问题讨论的热潮。具体的原因讨论出来很多, 但根子上还是经济。经济不行, 人口流出是常态, 谈何吸引人才归来。

从另一方面来讲, 一线城市的年轻人就业多集中于第三产业, 而第三产业恰恰是三四线城市的短板, 在岗位上匹配度不高。更不用提年轻人对优质生活配套的高要求了。

更大难题:买不起房, 也租不起房

买也买不起, 回也回不去, 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租房了。然而从近两年的情况看, 租不起房成了越来越现实的问题。

前些年, 房屋租赁市场诞生了很多新名词, 如“蚁居”“群租” (2007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171个汉语新词之一) 等, 描述的就是一线城市年轻人窘迫的租房场景。当时, 租房问题虽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但终究还只是特定群体的特定现象, 并不带有普遍意义。

这两年, 随着房价持续上涨, 房屋租金水涨船高。租不起房逐渐变成一个大问题, 大到引起国务院重点关注。

政策便民化, 让年轻人租得起房

年轻人租不起房, 自然不能指望房租下降。房屋投资都讲究租售比 (年租金收入和房价收入的比例) , 以北京为例, 五环内普通一居室均价约在300万元左右, 每月房租4000元, 年租金4.8万元, 租售比仅为1.6%。从投资的角度看, 这个收益率并不高, 房东涨租的心态迫切, 降租的动力为0。

当依靠市场力量无力解决问题时, 政策的出台恰逢其时。至于如何发展租赁市场, 此次常务会议主要提出了六条主要措施: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公租房货币化安置, 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行业支持;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中介服务。

在此基础上, 我们认为还可以再加上三条:一是进一步推动“公积金租房”政策的便民化, 让公积金租房成为年轻人可行的选择;二是出台专门的住房租赁政策法规, 以制度的形式更好地保护租户利益;三是对租金价格进行市场化调节, 毕竟住房和租房是保障民生的基础产品。

长沙楼市新政细则 第5篇

“谢天谢地,差点就上不了车。我在2月份已缴纳首付,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和完成了面签。318新政一出来,我就慌了神,以为自己被限购了。”一位来自常德的姚先生表示,这个细则出来,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根据通知,这部分人群完成网签的具体流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期现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录入购房者的基本资料,并将基本资料、银行付款凭证及入账明细、认购书报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逐步有序完成购房合同网签。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调控政策,对不符合条件交易行为要及时整改纠正,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交易行为,通过我市商品房期现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程序办理网签备案。

据潇湘晨报了解,此前,广州、成都等城市均出台了类似政策对新政之后遗留的问题进行解决。

养老新政对“三代人”的影响 第6篇

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个人账户的空账(编者注:虽然建立了个人账户,但账户里没有钱,国家把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拿去给已退休人员发工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难题,才能建立起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出台,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次改革。此次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国养老保险的空账问题,通过缩小个人账户的方式来做实个人账户,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通过增大统筹账户(编者注:单位缴费现全部划入统筹账户,可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等),可以有效缓解收不抵支的现状,使得国家能够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慢慢消化现有的隐性债务问题,对政府是一个缓冲。那么,对我们每个人来说,这次改革又意味着什么呢?

此次改革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进行。因此,养老新政对“三代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老人”:新政送您一颗定心丸

“老人”:指《决定》实施前,即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这部分人员仍按照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实际上,这次养老新政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通过缩小个人账户的规模,提高统筹资金的比例,统筹资金具有统筹互济的功效,政府可以利用调整后增加的统筹资金弥补当前退休职工工资的缺口,为“老人”的退休金提供稳定的筹资渠道。

“中人”:您的养老金不会多,也不会少

“中人”:指1997年之前,即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国发》)之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由于“中人”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国家还将发给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设定5年的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即,按照新旧两种办法分别计算“中人”的养老金,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旧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国家将提高其过渡养老金的数额,使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照旧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国家将在今后若干年内逐步增加其养老金,最终达到新办法规定的养老金。所以“中人”的养老金近期不会多,也不会少。

那为什么不同的人按照新旧两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低不一呢?这是因为“中人”是一个庞大的人群,在其内部还有很多差异,例如,参加工作的时间、个人缴费时间、缴费工资基数的差异等等。

“新人”:您的养老金会有所增多,且多缴多得

“新人”:指1997年后,即《国发》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编者注:本人退休前若干年缴费工资与当时当地平均工资比较后的加权平均)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例如,缴费35年,基础养老金就是平均工资的35%。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虽然新政实施后,个人账户的缴费额将缩小,但是并不会影响其退休后的待遇。这是因为,新政在缩小了个人账户的同时,也修改了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使得基础养老金的额度增大,因而这次改革对于“新人”来说,是一次养老金结构的调整,这有点像把左口袋的钱放到了右口袋里。

同时,过去无论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多少、缴费时间长短,只要缴费满15年,就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放基础养老金;而新政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新政更加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效率原则,其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挂钩,对职工更有吸引力。

举例来说,某职工60岁退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000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缴费35年,按照3%的年利率和5%的工资增长率计算,到其退休时,按照旧办法计算: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积累额/120

=1000×20%+3000×11%×12×35/120

=200+1155

=1355元

而按照新办法计算: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缴费时间/2+个人账户积累额/120

=(1000+3000)×35%/2+3000×8%×12×35/120

=700+840

=1540元

可见按照新办法,其养老金待遇是提高了。当然,以上计算只是一个粗略的估算,目的是为了说明养老新政对职工退休待遇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对企业影响分析 第7篇

一、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政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新政”允许企业对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从而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相关数据,进而影响外界对企业的评价。

固定资产折旧有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之分,这两者往往是不相同的。在企业收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司采取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将会带来不同的财务报告结果。如果企业采用会计和税法折旧一致的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以企业2014年1月1日购进的价值为100万元的研发专用设备为例,如果企业会计和税法折旧一致,那么当年的100万元全额计提折旧并转入管理费用,会使当年的固定资产减少100万元,税前利润减少100万元,使当年的所得税少交25(100×25%)万元。剔除其他因素影响,“新政”给企业当年带来现金流入增加25万元,税后净利润减少75万元,固定资产减少100万元,该固定资产平均余额为50万元。如果企业会计和税法折旧不一致,只是在计算应税利润时按照“新政”优惠对应税利润进行调整,那么相关数据将会是另一种结果。仍沿用上例,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年限为6年,假如该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则2014年当年折旧额为14.514(95÷6÷12×11)万元转入管理费用,当年固定资产减少14.514万元,税前利润减少14.514万元。“新政”允许企业从当年应税所得中扣除当年研发专用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可以少交税25万元。排除其他因素影响,“新政”给企业当年带来现金流入增加25万元,税后净利增加10.486万元,该固定资产平均余额为57.257万元。

比较这两组数据可知,企业采用会计和税法折旧一致的政策时,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利润将会快速减少,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付出了有关财务指标变差的代价;当企业的会计和税法折旧不一致时,企业既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又保证了固定资产规模和利润的稳定性。可见,企业只要理性选择会计折旧政策,合理运用“新政”所得税优惠,就会有最佳的财务报告,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

(二)新政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一是新政对企业筹资决策有影响。唐新贵等(2006)、王耀财(2011)和马雪彬(2015)等学者认为,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影响企业的外部融资成本,特别是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因此,企业内部留存收益和折旧额的多少影响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并且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与企业内部留存收益和折旧额的大小成同方向变化。企业的内部留存收益和折旧额越多,内源融资能力就越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会越高,公司的资本成本也就会随着公司抗风险能力的提高而相对降低。王素荣等(2012)的实证分析表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净利润影响巨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新政”优惠将会为有关行业企业的净利润带来较大的增加,企业的留存收益也将会随之增加,而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增加企业内部可用资金。这些结果都会提高公司的内源融资能力,降低企业外部债务融资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使企业的筹资决策更加合理。

二是新政对企业投资决策有影响。投资成本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在企业投资收益相同的情况下,投资成本降低必然会增加公司价值。因此,刘磊(1997)认为,任何旨在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的所得税政策,都会刺激企业投资的增长。企业的投资成本包括投资的融资成本、折旧成本、摊销成本等,减去资本利得、节税额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企业的一种现金来源,同时具有“税盾”效应。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数额和时间分布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纳税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纳税现金流分布前期少,后期多。这样一种纳税分布本质是政府允许企业推迟缴纳所得税的优惠,相当于政府给企业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促使企业加速设备更新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三是“新政”允许企业对适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税前抵扣优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都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早期税负,而且通过加速折旧,可以加快相关设备投资款的回收,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为企业后期固定资产更新或再投资提供资金来源。马伟红(2011)、戴晨(2008)的研究表明,研发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效果明显。因此,企业在后续的投资决策中,势必会加大企业的技术更新和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现。

四是企业有自主选择享受“新政”的权力,“新政”并不强制企业执行。因此,如何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折旧政策来享受“新政”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最关注的问题。在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策略方面,王红(2009)、张永杰等(2010)、邵春燕(2015)等学者认为,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时,应该从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而不能盲目选择加速折旧法。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应该从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处于税收优惠期和是否上市等几个方面来考虑;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而言,主要从企业的财务状况方面考虑,使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最大化。

二、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的应用策略

(一)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策略

(1)不同财务状况下企业折旧政策选择策略,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选择策略。若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良好,收入稳定或稳中有升,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会使企业的应税利润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较少,后期增多,从而使企业早期少交所得税,后期多交所得税。这一利润和税负的波动不会对公司整体的财务数据产生太大影响,同时能够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其二,微利保本状态企业选择策略。若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处于微利保本状态,采用加速折旧的会计政策有可能使公司由微利保本状态转为亏损,进入亏损状态或连续亏损状态。处于亏损或连续亏损状态的企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就需要慎重考虑。若企业处于微利保本状态,并且这种财务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善,企业是否将符合“新政”的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政策,需要考虑加速折旧政策后的盈利状况。一方面,如果公司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抵扣,可以使企业由微利保本转为连续亏损状态,公司就由微利交税状态转入亏损免税期,而且企业在后期扭亏为盈后还可以税前弥补最近五年的亏损,继续享受税前补亏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抵扣,企业的微利保本状态不会改变,那么公司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就可以使公司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回收和缓缴所得税的好处,可以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加内部可用资金来源,帮助企业度过财务困难时期。

其三,亏损企业选择策略。如果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从第二年起,企业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本年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比较上一年的亏损额和预计未来五年内的税前利润。如果加速折旧政策下未来五年的税前利润能够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则采用加速折旧政策或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加速折旧政策下未来五年的税前利润不能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则企业最好不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甚至延长折旧年限,尽量使企业在未来五年能够把上一年的亏损在税前弥补完。使企业把税前补亏的效用最大化。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只要企业不亏损,采用加速折旧政策都可以使企业获得最大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只要“新政”下亏损额能够在未来五年税前补完,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否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并且尽量延长折旧年限。

(2)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企业折旧政策选择策略。对经营状况良好,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的企业而言,是否要采取加速折旧政策,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期和折旧期之间的关系。如果税收优惠期不短于固定资产折旧期,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政策会使企业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同时享受所得税免费延期缴纳的好处。如果税收优惠期小于固定资产折旧期,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政策需要根据“新政”下公司的财务状况分别决策:若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减少但不亏损,就会使企业在利润较少的时候享受税收减免,在后面利润较多的年份,由于享受不到减免优惠而需要缴纳较多的所得税;若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亏损额的税前弥补期长于税收优惠期时,那么选择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前补亏优惠最大化;若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亏损额的税前弥补期小于税收优惠期时,就应该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根据前述分析,如果税收优惠期不短于固定资产折旧期,应该采取加速折旧政策,使企业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如果税收优惠期小于固定资产折旧期,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亏损额的税前弥补期长于税收优惠期时,企业就应该采用加速折旧;否则,应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进一步延长折旧期限,使企业在税收减免优惠期内的利润最大化,达到最大化享受减免优惠。

(3)上市企业折旧政策选择策略。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会影响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评估,所以上市公司在选择折旧方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除了前述两点外还要考虑会计折旧是否与税法一致的问题。根据前述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分析,如果公司的会计和税法折旧一致,公司的资产和利润将会快速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报表中利润和资产的不利波动将会影响市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误判,进而会导致对公司的筹资能力和市场价值的不利判断。若可以享受“新政”的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较大比重,这一下降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将会更大。

对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而言,连续两年亏损就会被特别处理,连续三年亏损,就有退市风险。因此,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最迟第三年能够扭亏为盈,则企业的折旧政策的选择应该遵循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即尽可能地把折旧成本后移,减少最近几年的折旧成本,增加企业近两年的利润。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上市公司采用和税法不一致的折旧政策是明智的选择,既能享受税收优惠,又有利好的财务指标。如果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直线法计提折旧是更有利于企业快速实现扭亏为盈,避免退市风险。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策略根据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优惠“新政”,小型微利企业应该从如何最大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角度来进行折旧政策的选择。

(1)非减半纳税优惠企业折旧政策选择策略。若小型微利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不能享受减半纳税的优惠,是否采用“新政”优惠分析如下:首先,如果把符合“新政”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政策或一次性税前抵扣后也享受不到减半纳税的优惠,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抵扣政策,就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享受延期纳税带来的益处;其次,如果把符合“新政”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政策或一次性税前抵扣后能享受到减半纳税的优惠,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或一次性税前抵扣政策,就可以享受延期纳税和减半纳税的双重优惠;最后,如果把符合“新政”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政策或一次性税前抵扣后企业转为亏损,只要亏损额的税前弥补期不长于五年,企业就可以享受“新政”优惠。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财务状况良好而不能享受减半纳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可能的亏损额能够在五年内税前补完,符合“新政”的固定资产都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税前抵扣,享受“新政”优惠。

(2)享受减半纳税企业折旧政策选择策略。若小型微利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符合享受减半纳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采用“新政”优惠,需要分情况决策:如果把符合“新政”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政策或一次性税前抵扣使企业由微利转为亏损,且预计亏损额需要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弥补完,就可以采用新政优惠;若预计亏损额在未来三年内得到弥补,企业就会在弥补期内不能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在弥补完成后有可能会有较高的税负,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就会不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如果采用“新政”优惠后,企业还处于微利状态,则会减少企业享受减半优惠的力度,而且在三年所得税减半优惠期结束后进入正常纳税期,会增加企业后期的所得税负担,这样会从总体上增加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该采用直线法折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若小型微利企业采用“新政”优惠政策后使企业当年亏损,并且亏损额需要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弥补完,则应该采用加速折旧,这样可以使企业充分享受亏损免税优惠;否则就应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企业充分享受减半纳税的优惠政策。

(3)亏损企业折旧政策选择策略。若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已经亏损,预计亏损额需要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完全弥补,企业确定不能享受减半纳税优惠,就可以采用“新政”优惠,采取加速折旧政策或者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抵扣,使企业充分享受税前补亏的免税优惠;若预计公司三年内扭亏为盈,还有享受减半纳税的机会,企业就可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使企业尽早扭亏为盈,能够在未来三年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结论

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还影响企业的筹资、投资和价值评估。如何运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决策。本文通过分析“新政”对企业的财务、筹资、投资的影响,认为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给企业提供了发展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机遇,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企业选择折旧政策的建议,以期为企业合理运用所得税优惠“新政”提供借鉴。总之,企业只要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利用“新政”优惠政策,都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摘要: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新政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还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筹资决策。如何合理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新政优惠是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在介绍新政影响的基础上,分别就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给出了折旧政策选择的建议,以期为有关企业合理运用所得税优惠新政提供借鉴。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影响,应用策略

参考文献

[1]王红:《浅谈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财会研究》2009年第10期。

[2]马雪彬、佟美琪:《内源融资能力、资本结构对信贷融资成本的影响》,《财务与金融》2015年第2期。

[3]李旸:《研发费用扣除政策变化及所得税核算影响》,《财会通讯》(综合)2009年第6期。

[4]唐新贵、冯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创新探析》,《现代管理科学》2006年第8期。

企业年金税收新政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第8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测算

一、引言

2014年我国实行新的企业年金税收办法《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实施个税递延政策,而在此前年金税收优惠只涉及企业,而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部分只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新政策出台之前,税收优惠政策虽对我国年金制度的建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的看,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截至2013年,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仅占职工总人数的15%,远远低于美国401K计划下50%的覆盖率,不论是规模还是效益,企业年金尚没有真正发挥作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作用。新政策出台之后,减少了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提高了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的税收体现在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这三个环节,根据每个环节是否需要纳税,企业年金又可分为八种模式,即企业年金税收可分为EEE、ETT、ETE、TEE、 EET、TTE、TET、TTT,其中:E代表免税,T代表纳税。

二、EET模式下煤炭行业的税收优惠测算

1. 企业年金税收新政基本内容。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企业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和年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均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之后对其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进行征税,即将现在应缴的个税延迟到退休时再缴纳。 新政策税收采取的是EET模式,即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阶段、产生的投资收益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其实质是延迟纳税,即把应该当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延迟到退休之后再缴纳。本文以煤炭行业的工资标准为研究对象,选择三个工资档来分析新政给煤炭行业职工带来的影响。

2. 煤炭行业工资概况。我国煤炭行业属于重体力劳动行业,工作比较艰苦,职工工资却并不高,近几年煤炭行业由于竞争加剧,职工工资进入低谷。根据《新京报》 2014年5月28日报道,2013年末分行业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采矿业为55 090元,与电力、热力、燃气等相似行业的68 040元相比低23.5%。

3. 数据的选取及依据。设选取男女员工的年龄均为30岁,由于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女职工为55岁,所以本文选取的年金缴费年限男性为30年,女性为25年。据 《华商晨报》2012年9月6日报道国家统计局预测,我国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2.38岁,女性平均寿命为77.37岁,因此本文选取的年金给付年限男性为12年,女性为22年。 根据《中国证券报》2014年8月25日报道的数据,我国2010 ~ 2013年的年金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41%、-0.78%、 5.68%、3.67%,结合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本文选择的投资收益率为5%。根据中国煤炭新闻网的数据,煤矿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平稳增长,近三年涨薪幅度超过8%,因此本文中选取煤炭行业的工资增长率为8%。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7%。本文选取的缴费比例从发展的角度适当提高,因此本文选取的缴费比例为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承担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

根据《新京报》2014年5月28日报道的资料:2013年末采矿业平均工资中生产运输人员月工资为4 342.83元, 专业技术人员月工资为5 737.33元,单位负责人月工资为9 398.08元。为简化计算,均将月工资取整,将采矿行业工资分为三个层次,即:基层、中层、高层,其工资分别为4 500元/月、6 000元/月和10 000元/月。

4. 缴费阶段税金情况分析。新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免所得税,根据我国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将上述参数代入计算得到表1。

单位:元/月

注:表中替代率的计算为退休后未来每年领取的年金与。未来每年领取的年金为缴费的终值之。

假设企业年金缴费年限为T,则表1中各数据可由如下式(1)~ 式(7)计算得出。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新政策实施后,缴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的部分可在税前列支抵扣,降低了员工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且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高,节税的金额也随之增多,从而减轻了员工的税收负担。

5. 领取阶段年金与银行利息对比。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渠道比较少,普通职工大多数人会选择把多余的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理财产品,以取得较稳定的利息收入。2012年,我国年金收益率中固定收益类组合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5.17%;含权益类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5.77%,与银行利率(见表2)相比要高一些。

单位:%

沿用表1中的数据,分别计算出职工退休后缴纳年金和不缴年金的退休金,并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所得税和最终缴纳年金与不缴年金的差值。近几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较低,达不到国际标准,这里采用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养老金替代率55%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由式(10)可以得到参与年金计划多获得的收益,由式(14)和式(15)可计算得到男、女职工同等期限银行存款收益。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单位:元

从表3可以看出,一个月工资为4 500元的男职工当期缴纳工资的8%(企业同时为其缴纳工资的8%,所以表3中职工总共缴纳的年金基金为工资的16%),如果把这些基金存入银行,到30年后得到的金额是1 292.93元;但是如果以年金形式缴入年金基金会比不缴年金多得8 823.72元,其收益远远高于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收益。

因为女职工比男职工缴费年限短,领取年限长,所以其年金替代率要低一些,但年金基金多的收益仍比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要高很多。

通过计算可知,要想使女职工存入银行与缴纳年金获得相同的收益,银行利率要从4.75%提高到10.5%;要想使男职工达到相同效果,银行利率要达到14.1%。就目前来说这么高的利率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随着工资的增多, 国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基金投资渠道不断增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会越来越高,相对应的年金替代率也会升高, 员工从中获得的利益也会越来越多。

三、煤炭行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发展预期与建议

1. 加大企业年金税前列支比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前列支的比例(4%)与发达国家(如表4所示)相比,比例明显偏低。如果煤炭等艰苦行业税前列支比例升高,便能促使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职工多交年金,从而提高职工福利,进一步留住煤炭行业人才。

根据行业职工工资总额,可以计算出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对我国财政支出的影响,以确定我国可以承受的税前列支的比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变动额=行业的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缴费税前扣除最大比例×所得税税率(16)

例如:2012年,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金融业等行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13 800.8亿元, 假定这些行业职工全部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缴费最大税前扣除比率为10%,则:企业所得税变动额=13 800.8×10%×25%=345.02(亿元)。

2012年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为100 614.28亿元,企业所得税的减少额仅相当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0.34%。一般认为,这个税收减少额对国家财政的影响是可以承受的。

此外,由于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在设计方案时应立足收入差距和地区差距。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先在经济状况好的东部地区实行较高的税收优惠率(10%),然后在中部地区实行,再扩大到西部地区实行。但是要注意到,统一前的不同税收优惠率为跨省经营的企业扣除税率的选取带来较大的难题,同时也给监管留下了漏洞。

2. 加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率。 要想充分发挥企业年金计划的第二支柱作用和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我国需要加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使其可以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因此,应增加对中小弱势煤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 经济效益较好的煤炭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而那些经营状况不好、收入低的企业通常没有能力启动企业年金计划。为避免歧视低薪员工,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至少达到全体有资格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的75%,又如在一个企业中,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高薪员工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而低薪员工也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

3. 加大企业年金税收监管力度。我国煤炭行业税负较重,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我国在制订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税收漏洞”的影响。目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由中央税务部门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年金税收的监管力度,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设定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对大型重工业行业,如煤炭、电力、石油,进行缴费额度、优惠税率水平等各方面的严格监管, 促使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能够健康地发展。

四、结论

我国煤炭行业与国外煤炭行业相比,安全隐患较多, 危险系数高很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对煤炭行业扶持力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得企业留不住有专业知识的人才。由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企业年金的税收新政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年金计划在煤炭行业中扩大和发展,但无论是税收优惠幅度还是监督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吸取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建设的成功经验,在完善制度、制定法律方的下大功夫,促使煤炭行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李春艳.对煤炭行业职工收入现状的思考[J].中国煤炭工业,2009(2).

史琳,高双喜.煤炭行业职工工资问题的税收视角[J].煤炭经济研究,2009(5).

扈怿,雷经升.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刘春.国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北方经济,2010(4).

新政影响 第9篇

一、清末新政

据悉,对于军事改革,早在我国的洋务运动时期,就已经开始编练新军,但是由于当时新军的推广范围并不广泛,故此,西方军队体育也并未在我国军队中得到传播[1]。直到后来,在1903年的“清末新政”期间,清朝政府下令淘汰绿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军队体育,在我国军队训练中,引进西方军队体育方面的内容。清末新政各项改革中,清政府颁布《宪法大纲》建立有效的国防力量,不仅是当时清政府渴求实现的目标。故此在这一改革领域,成立军事院,推行西方陆军的体育训练制度,并且也将西方军事体育中的兵式体操、球类活动以及器械体操融入军事改革中,使得西方军队体育在我军队中推广,使中国近代军队体育发展起来。

二“、清末新政”中的军事改革

1.变革军队的训练方式。“清末新政”开始以后,我国的各地方军队都把洋操作为士兵训练的主要内容,有些军队教育中更聘用洋教习,对我国军队的士兵进行指导,在对军事改革中的军队训练方式中,对军队中的士兵进行中西方军队体育的强化锻炼方法。张之洞指出,应该在我国军队中重视洋操的开展推广工作,就如在湖北新军,推广步阵操、骑射等军队体育训练项目;他说“旧本讲求武备操练有法,近年愈臻精熟,湖北省屡经钦奉,谕旨练习洋操,自当采取东洋操法,收效较为迅捷”[2]。“清末新政”时期的北洋新军,很重视对军队的体育训练,在军队练兵中定期考核士兵的体育军事能力,并且从当时军队改革的练兵效果来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间,北洋督练处派兵备处提调贾德耀,教练处委员朱锡泉来镇,考试单人教练、器械及活用体操,并抛球、踢球、拉绳、摔跤、举土袋等,按照军队内务书,实行。”

2.创办我国军事学堂。“清末新政”时期,在我国政府编练新军的过程之中,中国有先进眼光的张之洞、曾国藩等人也逐渐认识到西方军事的优势,不仅武器装备精良,同时,西方国家更加注重对于军事技术人才的培养[3]。在西方国家的军制中,士兵在服役满期之后就可以按照规则遣返,并且还可以各理旧业,学有专长。所以,在“清末新政”的军事改革之中,我国设立了教育军队人才的学堂。在我国的全国范围之内开办了军事学堂,专门为我国培养军事方面的人才。

3.培养我国军事体育人才。“清末新政”实施军事改革,对于我国军事学堂毕业的学生,还会将其聘为体操教习,使其可以在学堂教育中从事体育方面的教学工作,可以教授给学生各种体育项目,包括体育中的体操、打靶、击剑、柔道等内容[4]。“清末新政”军事改革中,除建立军事学堂培养军事人才,还派出一部分军事留学生,使他们可以出国去学习国外军事理念,在我国军队中传播西方体育[5]。针对性的军队体育训练,可以提高军队士兵的体能素质,发掘士兵的优劣势,让士兵充分发挥军事技能和提高战斗力,从而合理地排兵布阵。

三、军事改革中的军队体育

1.军队体育课程。“清末新政”的军事改革中,我国各省都先后创办出了军事学堂,并且为有效避免在学校名称、等次上的混乱,就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在1903年,张之洞在京制定了学制,将全国的陆军学制分成陆军小学堂、中学堂、兵官学堂以及陆军大学堂等。在我国清朝军事改革中,在军事学堂中设置体操课,不仅练习兵操,同时也开设步伐、阵法、骑驭、行军、游泳等多个体育项目,为的就是可以提高军队士兵体能和军队士兵的技能,并时刻对军队内的士兵进行竞走的体育训练,并对军队士兵进行足球、跳高等训练项目,提高军队士兵身体机能。并且“,清末新政”时期的我国水师学堂中“体能训练颇为广泛,学校通常设有操场,立高桅,桅挂横杆如船桅,学生可升以练桅上各操法。也有操枪打靶之区,卜课之余,于此抛球嬉耍,藉练身力,此与西人相似[6]。每日傍晚,还得赴习艺场操习西洋跳跃攀跻各种武艺,以壮筋骨。另有游泳、习风涛、施放枪跑水电、登高履险,如有他虞,各听大命。诸此高危险的训练课程,完全仰赖人体四肢去操弄。如果当事者未能锻炼体能以适应如此的课业,恐未完成任务,甚而危及生命的安全”。

2.开展军队运动会。“清末新政”军事改革中,在军队体育中,还设置一系列的体育运动项目,为激励军队士兵进行体育训练,还开展军队运动会,以此方法来检阅以及展示军队体育的教学水平[7]。“清末新政”军事改革中,由于受到当时校际运动会开展的影响,在军事改革的军队之中,也举行运动会这个项目。并且在1904年时期,军队就在湖北的武昌阅马场,举办了营兵运动会,人潮如涌,是难得一见的盛事;其中就有由2万官兵参加的运动会,并且在此次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之中,不仅包括马术比赛、牵绳比赛、夺旗赛马等比赛项目,同时也包括由军队士兵组成的打靶比赛、越墙比赛、缘绳比赛、摔跤等体育项目。“清末新政”时期,军队是维护国度宁静、社会稳固的坚强保障,随着天下当代化生长趋向,科技、信息化的军事办理可以实行国度战略结构,而外洋单兵、团体作战本领的不停上升,意味着中国武士必要具备过硬的生理、身材本质,通过长期野外训练的方法,严酷科学地把控训练强度。

四、军事改革对军队体育的影响

体育运动可以强健身体,增加体质和耐力。军队打仗本身就是一种身体上的对抗,在装备和长官指挥能力差不多的情况下,身体素质强壮的一方总会取得最后的胜利。故“清末新政”的军事改革,对我国后世军队体育也产生积极的影响。

1.提高军队整体素质。“清末新政”的军事改革,不仅将体育训练引入到军队训练之中,同时也提升军队士兵的素质,在部队中大力开展体育运动和体能训练,有利于促进官兵的身心和谐,维护军营的人际和睦、公平竞争和安全稳定,推动部队的法规建设和正规化建设。在奥林匹克的《宪章》中指出:“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处处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 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和平的社会。”开展体育竞赛活动,不仅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陶冶情操,培养高尚品格,锻炼人的坚强意志,还能激发人奋发图强和确立顽强向上的人生态度。军事改革中的军队体育,也可以增强军队士兵体质,保证兵员质量,而且在非战争时期,军队体育也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军队体育竞赛活动的开展,不仅能增强官兵体质,还能消除官兵的紧张情绪,发泄内心的冲动潜意识和烦闷,培育心理耐挫力和良好的情感,加强人的心理承受和应变能力,满足人与人交往和友谊的需要,磨练人的性格,锻炼人的坚强意志,激发人奋发图强和确立顽强向上的人生态度。

2.提高军队格斗力。体育与军事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体育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作用。军事体育是我军训练中的重要部分,也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的必要手段,使其可以适应局部战争需要。同时,在军队建设中军事体育也显现出更多的作用,优化我国国防现代化军队建设手段,培养现代化军队力量,提升军队士兵格斗水平。如在1905年,湖南举行军队体育运动会中“,显精神之活泼,起学术之争竞,使各学堂教课之完缺,学程之高低皆取决于众目共观之卜,以发起教员学生之感触力,此诚鞭策学术之善法也”。随着我国军队体育教育发展,军事体育也正呈现出一定新的规律与特点,军队体育的教育观念以及教育内容体系,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才能为我国培养出更多适应当前军事战争的高技术、高素质军队人才,提高我国军队的战斗力。

3.推动军队体育的传播。军队体育的发展与进步,在我国军事中取得明显效果,为矫健官兵体魄、进一步提升部队战斗力发挥重要作用。军队专业竞技体育部队是一支善打硬仗、作风精良的军队,在军队教育中大力发展体育活动,加强官兵体质,促进军队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生长,为推动我国体育发展做出新的挑战,提升我国军队整体军事力量。

新政影响 第10篇

关键词:折旧新政,税收效果,对策

一、新政背景

“中国制造2025”上升为国家战略。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 《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中国制造2025”, 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 加快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 2015年9月16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在2014年9月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 进一步推动产业加快改造升级,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和研发投入, 除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个行业 (以下简称六大行业) 之外,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范围, 增加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以下简称“四大领域”) 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为企业顺利实现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新政解读及税负影响解析

(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当前,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时期, 必须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 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这需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战略眼光, 通过减轻税负, 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 扩大制造业投资, 促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这对于传统产业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举措就是题中之义。

1. 新政适用范围。

折旧新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是六大行业加四大领域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折旧方式, 一是缩短折旧年限, 但新购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新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一般不得变更。二是改变折旧方式。即由原来的直线法变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其次, 所有行业企业, 采用如下规定:如果企业用于研发活动购置各种仪器和设备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100万元,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新政之扣除政策。

折旧新政从扣除政策的制定中可以看出, 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一次性扣除, 二是加速折旧法或者是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1) 一次性扣除。从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角度可以认为, 一次性扣除是较普遍的。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三项, 一是所有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仪器和设备, 这些设备主要是用于研发活动且单位价值不大于100万元的;二是所有行业中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购置并持有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三是六大行业及四大领域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共用于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且单位价值不大于100万元的。

(2) 缩短折旧年限法以及加速折旧法。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是属于六大行业及四大领域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第二是所有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且用于研发活动;第三是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种类的缩短对应折旧年限见表1。

3. 新政关注点。

企业在实施折旧新政过程中需要严密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内涵与外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使用过的, 二是全新的, 这两种情况都应符合新购进资产的定义范围。即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包括自行建造) 。四大领域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包括自行建造)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新政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 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2) 六大行业的范围。一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 B/4754-2011) 》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二是兼营的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 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 四大领域的范围。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

(4) 以上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5) 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 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 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二) 新政税负效果解析

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折旧新政, 除了加大折旧力度和提高税前扣除起点外, 最主要的是通过加速折旧实现减轻企业购置设备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使企业有意愿更有能力更新技术、自主创新。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的具体税负影响解析如下:

1. 一次性扣除的税负影响。

(1) 单价不高于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年初购置研发设备100万元, 折旧时限10年, 残值率10%。新政规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则相应的税负效果分析如表2所示:

注:普通企业所得税递延计算: (100-100*0.9/10) *0.25=22.75万, 其他类推。

(2) 单价不高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年初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 折旧时限10年, 残值率10%。新政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则相应的税负效果分析如表3所示:

注:普通企业计算: (5000-5000*0.9/10) *0.25=1137.5元, 以此类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企业选择单项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可以为企业减少近期所得税费用和现金流出量, 相对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考虑其他因素, 相当于即期“八折”左右购买固定资产, 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压力, 对现金流短缺的企业来说尤其重要。

2. 缩短折旧年限的税负影响。

以某科技公司为例, 2015年1月购入电子仪器设备一台, 原价610万元, 预计使用寿命5年, 预计残值为10万元。假设该公司没有对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该公司对仪器设备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则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按照新政, 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 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预计在3年内计提完折旧。则该公司对该设备计提的折旧额计算如下:

每年计提折旧金额= (610-10) /3=200 (万元) 。

在计提折旧年限为5年时, 公司每年可用于税前抵扣的折旧额为120万元, 在计提折旧年限为3年时, 公司每年可用于税前抵扣的折旧额为200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通过缩短折旧年限, 三年内年可在税前多扣除该设备的折旧为80万元 (200-120) , 节省企业所得税支出20万元 (80×25%) , 增加流动资金20万元, 占投资支出的3.3%。虽然是递延纳税, 后期相应增加支出, 但在企业发展最需要资金的时候, 增加了流动资金头寸。

3. 加速折旧的税负影响。

仍以上述科技公司为例, 按照折旧新政, 对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以选择双倍余额递为例, 该设备每年计提的折旧额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将表4与表5比较后发现, 该科技公司不论采用直线法还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对该设备计提折旧, 计提的折旧总额是一样的, 都是600万元。但从表6的比较可以看出, 如果该科技公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在前二年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37.6万元, 为企业争取了37.6万元的现金流, 这对于资金供需紧张、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急需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以扩大规模、需要更新设备提高效率的企业尤为重要。

单位: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 不论缩短折旧年限还是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都会减少企业前期的所得税支出, 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 有利于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的现实意义

通过前文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解读及于企业而言的税收效果解析, 可以看出新政对纳税企业的财务运行具有深刻的影响, 不仅对于纳税人而言是重大利好, 而且对于目前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也意义重大。其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 通过延迟现金流出充实企业财务实力

采用加速折旧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的效率, 新购进固定资产初期, 折旧数额的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所得税费用相应减少, 相对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资金的利用率提升, 资金的回流情况就会得到改善。另外, 纳税负担得到了延迟, 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未来的钱可以现在用, 更加促进企业对资金的高效使用。可见,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雪中送炭的促进作用。

(二) 鼓励新兴行业发展

新政实施, 涉及十大行业。这些行业中很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行业, 其创造性和发展势头相对较大,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较大, 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采用折旧税收优惠新政可以从根本上带动新兴行业的高效发展, 为社会各行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不仅如此, 在推动新兴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还能够积极地带动传统行业的进步, 实现全局盘活。

(三) 促进传统行业升级

通过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可以看出, 传统行业的劣势逐渐凸显。由于受到资金流转效率下降的影响, 传统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严重制约。为了促进传统行业的健康发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传统的汽车行业或者是电气行业, 在发展的过程中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为这些行业提供了发展契机, 全面地促进传统行业的升级和改造, 起到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 不仅帮助企业递延了税收负担, 同时帮助企业有效地缓解了投资资金及其成本压力, 很好地激发了企业的投资热情。

四、企业实施新政的制约因素分析

以笔者所在城市青岛市为例, 2014年度共有1025户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速折旧额3.55亿元, 比正常折旧额1.18亿元高出2.37亿元, 延迟纳税额5925万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 对促进企业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发展推动效果明显, 但从总体规模上来看, 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总户数、金额均不高, 享受政策面仅为20%;从结构上来看, 六大行业优惠企业、研发专用仪器设备等一次性扣除企业享受比例低, 仅占10%左右, 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企业户数占到实际享受户数的比重达到90%, 通过广泛实地调研与企业交流中发现, 这其中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 影响企业选择折旧新政的主观因素主要有:

(一) 亏损较大企业不愿选择折旧新政

因为企业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如果采取加速折旧, 企业并不能享受到任何优惠。如某“六大行业”企业, 2014年度亏损129万元, 当年度新购置固定资产13万元, 正常折旧年限10年, 如果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为6年, 折旧额将提前4年扣除完毕, 但因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实际并未得到税前扣除, 得不到减少现金流的益处, 反而可能出现企业超过弥补亏损期在以后年度出现盈利后, 因加速折旧而反而没有得到全部税前扣除的情况。

(二)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相对较小的企业主动放弃折旧新政

相当多的盈利企业认为“企业通过加速折旧得到的优惠非常有限, 这项政策实质不是减免税优惠, 但税收与会计差异核算需要建立台账, 企业需要在正常折旧年限中每年进行纳税调整, 后续管理成本高, 需要专人管理, 耗费人力, 对企业产生效益不大, 特别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相对企业资金流较小的时候。”最终大多属企业放弃享受该政策。

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对加速折旧方法不能熟练掌握, 且难免在以后跨年度调整过程中出现衔接方面的疏漏, 形成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 ERP财务核算软件制约不得不放弃折旧新政

目前企业大多采用ERP财务软件。企业为减少税收与会计差异造成的日后调整的工作压力, 希望在会计软件上同步进行调整折旧年限等口径以便与税收保持相同的折旧幅度, 但现有的财务核算软件大多不支持, 即使具备调整功能, 企业因担心导致财务数据混乱, 也不敢贸然采用。折旧新政的核心是递延纳税, 不是减免税, 因此“怕麻烦”不得不放弃该政策。

(四) 政策理解存在误区导致故意放弃折旧新政

有的企业担心选择新政加速折旧会因前期多提取折旧引起成本费用上升, 降低企业前期资本收益率或每股收益, 形成企业经营不佳的问题, 影响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以及负责人或职业经理人的年终业绩考核成绩, 为此, 明知道对企业有益, 但为了“面子”放弃该政策。

(五) 政策理解不到位盲目选择折旧新政

很多企业认为, 加速折旧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百利而无一害。其实不然,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速折旧虽然是一项税收优惠, 但属于暂时性差异, 只能延迟纳税。纳税长期来看总额不变。因此, 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时应综合考虑选择条件。比如企业正处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期, 若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前期少缴的税款都被免掉了, 等过了减免税期又要多缴税款, 显然是不合适的。

五、对企业应对新政的建议

(一) 因事而异做好分析慎重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新政

实事求是分析企业现状, 充分挖掘折旧新政与企业实际情况的结合点,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优惠支持意图落地, 通过微观个体的税收优惠积累, 使国家促进产业升级宏观政策发挥出应有的效应。如建议细化亏损企业情况, 对短期亏损企业且预计能税前弥补亏损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后折旧年限在5年以上的, 仍要选择折旧新政为宜, 对预计亏损在5年以上的或预计不能足额税前弥补亏损的, 则不宜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 提高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的税收政策运用水平

加强企业人员折旧新政培训, 全面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的意义、实质内容以及操作程序。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宣传、辅导, 还应发挥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咨询和培训作用, 提高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大局意识和纳税意识。例如有人担心新政可能会大幅度影响企业当期利润, 造成当期业绩下降。这是对该政策的误解。新政并不影响企业在会计上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也就是说, 企业可以在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保证会计利润的稳定性, 而税务处理上使用加速折旧, 进行纳税调整处理。这样既保证企业在市场上的盈利表现, 又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增加了内部现金流的来源。针对企业对采取加速折旧可能导致工作量大、核算困难、后续管理投入精力大的顾虑, 建议企业本着重要性原则选取部分设备采取加速折旧。企业如果对记台账有困难, 可以寻求税务机关的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三) 充分考虑选择成本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目前这项优惠政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免税政策, 只是递延纳税政策, 属于时间性差异, 纳税人总体税负并未因此而减低, 优惠的力度体现在短期缓解了企业融资压力, 并能节省企业融资中产生的资金成本, 扶持力度有限。综合比较执行该政策的额外成本, 如在股东层面进行解释说明, 需要配备专职核算岗位等, 当收益与成本无法匹配时, 可以选择放弃折旧新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2014年10月.

受新政影响北京房展楼盘折扣难寻 第11篇

尽管是周四的工作日,现场仍看到不少前来咨询房产项目的购房者。不到2点,一些热盘的宣传单甚至已被分发完毕,销售人员手忙脚乱应付着问询的人群。

资料显示,今年的本地项目约为50个,仅占今年参展项目数量的十分之一。其中五至六环的项目占比75%以上,集中于大兴、密云、順义等新兴区域,涵盖80-200多平米的刚需、改善型产品。据悉,本届展会共汇聚了200余个国内项目,外地项目占比超过了四分之三。其中,来自天津、涿州、固安等环首都区域的项目将近三十个。另外,作为本次展会的亮点,不少外地城市以“组团”形势参与其中。以蓬莱为例,当地住建局组织了十多家楼盘参展,与云南大理、黑龙江伊春、海南万宁、海口并列五大组团。其中,海口项目三十多个,万宁项目二十余个,规模比往届再创新高。此外,云南组团和黑龙江组团皆是首次登场。

而在最为關注的价格方面,尽管处于深度调控期内,折扣优惠幅度却是几近于无。燕郊某项目的销售人员明确表示没有优惠,并且称这次开盘量只有700多套,如果现在不排号肯定抢不到。与此类似,不少项目连常见的“全款98折,贷款99折”等惯常宣传语也销声匿迹。不仅如此,一些项目更是“展示”大于“销售”。以中国铁建、北京城建的部分项目为例,均被告知价格未出来。

在咨询的同时,部分购房者也显得很是焦急。现场看到,不少意向人群都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并表示近期将去看房。有业内人士分析道,北京的楼市长期处于供需不平衡状态,价格的增长在预期之中。而“新国五条”下,二手房關闭的闸门把置业人群推向了新房市场,因此房价在未来一段时间仍有上涨可能。

新政影响 第12篇

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来, 清朝的统治已在危险之中, 而清朝中央专制集权式的体制也已不能进行有效的政治整合, 面对西方列强的一次次侵略, 人们也已逐渐失去了对传统政治体制的信心, 清王朝在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下, 对传统制度作了一些调整, 在经历了洋务运动时期传统政治制度的动摇, 再到戊戌变法时期西方政治制度的宣传, 终于到了新政时期近代政治制度的起步。清末新政即是清政府在学习西方过程中由器到体的尝试。在东西方不断的接触中, 人们逐渐认识到, 政治体制的不同, 才是中西方差距的真正原因。于是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发生以后, 西太后携光绪帝仓促西逃, 在清廷觉得颜面尽失之时, 西太后也举起曾反对过的变法主张, 于1901年1月29日在西安以光绪的名义发布变法上谕:“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 各就现在情弊, 参酌中西要政, 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 当因当革, 当省当并, 或取诸人, 或求诸己, 如何而因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 各抒己见, 通限两个月内悉条议以闻。”4月21日, 清廷成立了以奕为首的督办政务处, 李鸿章、荣禄为督办大臣, 刘一坤、张之洞为参政, 新政正式拉开帷幕。

于1901年开始至1911年结束的新政时期, 人们习惯上将其分为两个阶段:1901—1906年为第一个阶段, 新政时期;1906年以后则为宪政改制时期。1901年4月21日设立的督办政务处可谓新政的领导机关, 而按政务处《开办条例》规定, 变法大纲一为规复好的旧章程, 二为参用西法。自新政以来, 不断有推行洋务的督府, 如鲁抚袁世凯、鄂督张之洞、江督刘坤一等。1901年4月, 袁世凯发布了新政10条:慎号令、教官吏、崇实学、增实科、开民智、重游历、定使例、辩名实、裕度支、修武备。1901年7月, 张之洞、刘坤一合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其中育才兴学办法4条:设文武学堂、酌改文科科举考试、停罢武科科举考试、奖励游学。整顿中法12条:崇节俭、破常格、停捐纳、课官重禄、去书吏、去差役、恤刑狱、改选法、筹八旗生计、裁屯卫、汰绿营、简文法。采用西法11条:广派游历、练外国操、广军实、修农政、劝工艺、定矿率、路率、商律、交涉律、用银元、行印花税、推行邮政、官收洋药、多译东西书籍。也有官员主张实行君主立宪, 如1901年6月, 李盛铎上奏“查各国变法, 无不首重宪纲, 以为立国基础。”1902年2月, 盛宣怀也指出“较量国体, 唯日德与我相同, 亦唯日德之法与我适宜而可用。”1902年8月, 翰林院编修赵炳灵麟“防乱策”中指出“欲固国体, 必达下情;欲达下情, 必行宪法。”也有官员奏请设立议会, 如两广总督陶模就上书“议院议政, 而行政之权仍在政府, 交相为用, 两不相侵, 而政府的由议员以周知民间之好恶, 最为除壅蔽良法。”但是君主立宪的变法纲领与朝廷变法大纲对立, 前者要推向近代化, 后者旨在维护封建制度, 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办法既不伤害封建专制统治又与顽固守旧分子有别, 受到了慈禧太后的支持。1901—1904年实施新政的内容有: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 增设商埠, 裁撤詹事府、通政使司、路矿总局、东河道总督, 考核部院司员, 停止报捐实官;设立铁路、矿务、农务、工艺各公司, 设立相应律例, 设立商会, 保护利权, 整理财政, 设厂铸币;科举考试废除八股, 改试策论, 增考中国政治史事论和各国政治艺学策, 停止武科生童试和乡试会, 复开经济特科;各省府州县设立大中小学堂, 选派留学生;裁减绿营、方勇、编练新军, 设立武备学堂;办理巡警等。新政在兴办实业、教育、留学、编练新军诸方面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在这种旧有体制上的修修补补, 已经很难满足人们意欲改变国家贫弱面貌的要求, 君主立宪作为一种思潮开始兴起, 再加上日俄战争的刺激, 至1906年9月1日, 清廷终于发布了仿行立宪的上谕, 宣布“从官制入手”、“广兴教育, 清理财务, 整饰武备, 增设巡警, 使绅民明悉国政, 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 切实振兴, 力求成效, 数年后规模粗具, 察看情形, 参用各国成法, 妥议立宪实行期限, 再行宣布天下, 视进步之迟速, 定期限之远近。”这道上谕确立了实行立宪的基本国策, 国家由此进入了预备立宪时期, 既由封建专制政治向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过渡的新时期。实行立宪不仅仅是政体的改变, 同时意味着各阶级在国家统治中的地位改变和整个专制制度的改变, 最终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至此, 清政府终于在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这以后, 清朝的改革已走出了传统官制改革以裁省冗员, 节约经费为宗旨的老路, 而走上了政体改革的新路。在这之后的“立宪大纲”、“选举法”、“议政院”、“地方自治”等等, 可以说是民国以后政治改革的起点。在“预备立宪诏”颁布之后, 清政府从官制改革入手开始了各项预备立宪活动, 并于1910年在北京召开了资政院会议。1909年, 各省也都举行了第一次资议局选举。入选的人员大多是有功名的绅士。但这些机构并没有起到立法机关的作用, 而更像省督抚的咨询及中央的协商机关。但是, 在这过程中, 各省设置了各级审判厅, 这些是按大理院的模式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这样, 一直未分离的行政与司法, 总算是有了分立, 开始各自行使权力。

纵观清政府的新政过程, 这是由清廷内部自上而下发起的一场政治改革, 新政是以基本国策作为既定政策而推行的, 它的波及范围之广、影响效果之深都是清末数次改革所难以比拟的, 它对社会的政治、文化、教育、法律以及社会风气各个方面均产生了不小的震动;但是从政治制度现代化的角度来看, 我认为官制改革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影响最大。

清政府自1901年宣布实施新政以来, 教育、军事改革就已经开始。而直到日俄战争后才开始认真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能性。“预备立宪诏”宣布改革“从官制入手”, 这样, 清政府的改革便从官制改革开始了, 并对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仅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第一, 改变了旧的三省六部制的政治体制格局, 基本上建立了现代的行政机构。在中央:首先, 裁撤冗官冗衙。裁撤书吏, 停止纳捐卖官;裁撤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同城巡抚和漕运总督、通政使司, 并詹事府于翰林院;改总理府为外务部;增设商部、练兵处、巡警部、学部等。其次, 厘定官制。1906年11月6日, 清政府发表上谕, 除内阁、军机处照旧外, 合并和增设中央各部为:外务处、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资政院、审计院、都察院、大理院、军咨府、共十一部四院一府, 基本建立了现代中央机构, 传统的六部建制已不复存在, 各部均设立了单一的领导, 双头领导的废除明确了责任, 也废除了各部大臣兼任军机大臣的做法。单独设立的大理院的权力是与纯粹作为行政机构的法部明确分开的, 而在以前, 法庭和司法行政机构并不分开。在地方, 新官制规定地方设省、府、县三级, 各省或多省设总督, 每省设巡抚, 下设三司 (布政、提学、提法) 、二道 (劝业、巡警) 。各省筹设咨议局, 府州县筹设议事会。1911年5月, 清政府宣布组建内阁, 将旧内阁、军机处等一并裁撤, 原设十一部调整为十部。各部的调整和增设, 使“祖制”受到冲击, 机构精简, 职责明确, 更具科学性, 大大提高了国家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工作效率, 清朝的政治体制改革已朝着现代化的建制迈进。

第二, 颁布宪法, 限制君权。各地召开咨议院、资政院和自治会, 通过一系列活动进行宪政改革。在清末新政过程中, 直至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后, 才真正开始了对普世王权的封建传统政治改革的道路。1908年9月, 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从1908年起, 用九年时间进行设立咨议局、资政院、办理地方自治、厘定官制、法律、清理财政等各项宪政预备工作。《大纲》定于1917年召开国会、颁布宪法 (后提前至1913年) 。《大纲》既有对君权的限制, 如其规定, 君主“总揽司法大权, 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惟己定法律”, “不以命令更改废止”;“在议院闭会时, 遇有紧急之事”君主可先发诏令处理, 但“至此年会其, 须交议院协议。”又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如其规定, 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如果说《大纲》中君主的权力还是很大, 其目的仍是维护清王朝“万世一系”的统治权, 那么在1911年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明确规定“皇帝之权, 以宪法规定者为限”, 则让君主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这对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确实是个不小的挑战。但是, 他的出现有些太迟了, 如若在预备立宪之初即有这样比较中立、平衡的宪法, 那么或许对安邦定国有一定的作用。在这以后, 即便是宪法成为了阶级斗争的“战果确认书”, 成了阶级斗争的“战利品”, 是获得胜利的统治者确立自己统治地位的合法性的宣言, 使得宪政之路在中国走得异常艰难, 但立宪法、实行法治, 却普遍的在中国人心中发了芽, 人们甚至开始相信专制的皇权是可以被限制的, 这在实行封建皇权专制制度达两千年的中国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震动。

除了颁布《宪法大纲》, 拟订立宪日程外, 各地有关咨议局、资政局、自治会的活动也在开展。1909年, 第一次咨议局会议召开, 并于1910年在北京召开了资政院会议。咨议局即将成为省立法机构的前身。这样一来, 从中央到地方的现行立法机构就建成了。但是, 这些会议机构很难与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相提并论。咨议局相当于各省督抚的咨询团体, 督抚有权拒绝咨议局决议, 咨议局更像绅士表达意见的机构, 但是, 咨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资政院由清政府创立, 是一个审议机关, 像是国会的雏形, 但是资政院无权监督政府, 政府也可不执行资政院的决议, 这样就使得资政院更像一个协商机关, 并且自启程成立开设议会以来, 就常与各部大臣及各省督抚发生冲突。

第三, 推行地方自治。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城镇地方自治章程》, 自治机构专办地方公益事务, 并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组成议事会、董事会, 后又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到1911年, 各地的自治机构纷纷成立, 仅直隶一省, 就有自治预备会81个, 自治研究所128处。地方自治的会员主要是低级功名的绅士, 大部分被选为自治会会长和镇乡董事的人也都是绅士, 可以说清末的地方自治实际上是绅士之治。在过去, 乡绅对每个地方的家族和社团都拥有相当的影响, 而地方当局也只有与乡绅合作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 但是, 乡绅的权威并没有被法律所授予, 而现在, 绅士的权利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诚然, 清末的地方自治的确像有学者认为的那样, 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但是, 在这之前, 地方自治在清朝是不存在的。所有地方长官包括州县长官都是中央的政府官员, 地方行政也有高度集中的体制管理, 知县作为一地的“父母官”更是一人政府, 事必恭亲, 负责辖区内的一切行政、税收、司法、治安等等事务。地方上虽有绅士这种非正式的权力组织, 但在官制上绅士是无权的, 而清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却有这种企图:正式认可绅士在地方的控制, 并把绅士置于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 把他们的职能正式纳入基层的政府部门。但是无论怎样, 通过地方自治的改革及各省咨议局得设立, 地方绅士对各省督抚的压力势必会增加。

但是, 官制改革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 清政府一直想改变的两项主要变革未能实现, 一个是改革省的官僚政治, 另一个就是建立责任内阁。地方上, 外省督抚与中央政府间的关系, 总督与巡抚间的关系都不明确。太平军战争之后, 总督与巡抚权力变大, 改革的一个目的即削弱他们的权力, 办法是把他们置于中央政府各部处之下, 这样就建立起了一个一元化的政体, 各省被置于各部之下。责任内阁则因害怕侵犯皇权而未实行, 一直到1911年才由醇亲王组建了责任内阁, 撤销了旧内阁, 取消了军机处, 但是十三个成员中有八名满人, 五名皇族, 这“皇族内阁”在外界的一片谴责声中下台, 后由袁世凯出任内阁总理大臣, 组织完全内阁, 但最终还是在清帝退位下不解自散。

清末新政是清王朝在王朝末期进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运动, 在它实行的十年时间里, 有成绩也有不足, 但却实实在在的对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起了推动作用, 有学者认为清末新政是中国现代化的真正启航。诚然, 自1840年起, 中国经历了六十多年的社会转型, 却因为传统政治体制的异常顽固而显得异常困难, 这条道路走的曲折而艰辛, 甚至新政之后清朝灭亡, 中华民国建立, 还是没有使中国真正开始现代化的发展, 但是就政治制度的变化而言, 清末新政的确是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起点。通过这场改革, 王朝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由惯例向法理转变, 社会治理的方式从传统治理向法律制度转变, 国家系统的形态从专制形态向民主形态转变, 政治文化也向政治文明转变。这些现代化的表现, 都体现在了这场改革中, 其中最显眼的既是国家系统的形态由专制转向民主及法律、法治在政治生活中重要作用的显现。

综上所述, 新政的实施对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影响不容低估, 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起点。在一定程度上, 清末新政的实施, 为中国社会近代化的转型在制度方面做了有效的尝试。

摘要:20世纪初的中国, 处在内忧外患之中, 面对亡国灭种的威胁, 清政府决定实行新政以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 这场清政府作为国策执行的政治改革, 虽然最后以失败告终, 但它作为在封建君主制度内的一次改革, 对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影响还是很深的, 尤其在官制改革方面, 使得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些都有利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可以说, 清末新政, 在制度改革方面更加进一步的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转型。

关键词:清末新政,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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