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篇》

2024-08-17

柏拉图的《法律篇》(精选3篇)

柏拉图的《法律篇》 第1篇

一、从理性到法律的巨大转折

柏拉图所撰写的《理想国》和《法律篇》最主要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城邦中法律所占据的地位以及所起到的作用。在城邦中,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大臣与人民,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取代了《理想国》中的政府,也取代了《理想国》中的理性。

在立法的角度上,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谈及立法的过程中,不断的强调了应该如何进行立法,以及立法应遵循如何的方式。柏拉图强调“法律的方法部分地是说服,部分地是强制和惩罚”。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主张将说服与强制、惩罚结合在一起使用,而法律的内容,则包含了政治制度、政体、教育、刑法等方面,在这些方面里,大多都属于禁止性的要求与命令,也就意味着大多法律带有强制性的意义。

在执法的角度上,一个国家仅仅拥有立法的人是远远不够的,柏拉图认为立法的人总会消亡,而法律的捍卫者永远存在,这个捍卫者必须由选举产生,选出护法者,这些护法者的任务就是保护和执行法律。

在守法的角度上,首先,立法的人要做到守法,服务于法律。其次,普通百姓要做到守法,而且要自愿的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图把法律比喻为一条神圣的绳子,在不断调节整合人们行为的同时,还要用此来对社会的秩序进行不断的维护。因此,如果一个人服从法律,他将避免法律的惩罚。“但如果他蔑视法律,他就承担双重惩罚,第一是出于众神之手,第二是来自法律”。

柏拉图建构的法律是城邦与理智的碰撞与融合,法治要以民主为前提,柏拉图早期的“人治”到后期的“法治”,尽管城邦的建设仍然脱离不开“乌托邦”的设想,但是法治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一种巨大的质的飞跃。“一切的开端总归是粗糙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便忽视它们的创造性。柏拉图所说的话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东西是要保存下来的。”

二、柏拉图《法律篇》对当代生活的启示

柏拉图在晚年的时候,对自己的理想国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他把法律带进了统治,将人治变革为法治,并认为统治者不再高高在上,不可一世,而应该成为国家以及法律的仆人。然而,柏拉图所在的世纪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处在的时代背景的不同,导致了这种法理上的说服怎样才能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呢? 当我们阅读柏拉图的这篇《法律篇》时,需要面对这本书里细致入微的制度安排,繁琐的就像是某种宗教的礼仪。统治者在《法律篇》中处于仆人的地位,对教育等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将法制与德性通过某种制度掌控着全局,并通过各个部分的细节部分渗透到国家的方方面面。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柏拉图虽然在统治者统治国家的策略方面进行了变革,从人治变成了法治,但是他的法律的目的以及实施法律的立场仍然继续了《理想国》的思想,其基本的德性的教育和建设国家的道路并没有改变,仅仅将哲学王变为了法律。但这一点,已经足够使柏拉图的思想有了质的飞跃。

在现代生活中,中国的教育应该进行调整和变革,应该更注重德性的教育,并把它与实践相结合,在借鉴西方思想的同时,结合中国本土的特点,继承传统中国留下的优秀文化,创造出特色的中国式教育,让人文精神深深的扎根于传统中国的土壤。我们国家八荣八耻的提出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柏拉图《法律篇》中的“圣贤音乐”教育非常相似,这也在某种意义上证明了柏拉图哲学思想的先知性。

柏拉图的《法律篇》是他一生中最后,也是最长的一部对话体的著作,从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它奠定了法理学的基础,他的思想为人类国家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优秀的模式,这就足以让《法律篇》受到全世界的尊重,尽管柏拉图存在的时代背景与现实状况与现在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其先进性和理想性。《法律篇》是对国家政体和模式的探究,这种方式,以法律为实现的前提,包含着一个国家发展的方向,正义的理念,人民的教育等各个方面。后人在通读《法律篇》的过程中,要结合柏拉图所处的时代及其个人成长情况进行思考,同时,对于自己所处时代及其背景进行结合,不断的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

[3][英]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

[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

[5][古希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柏拉图的《法律篇》 第2篇

真正的做法是,他像一位观众的老师而不是学生来作出判断。他的职责是反对那样一些人:如果他们表现出来的快乐来得不妥当、不合法。举例说,西西里和意大利的现行法,是借助于屈从大多数观众和用手来决定获胜者,给作者本人带来灾难性的影响,他们的作品是为了迎合观众的低级趣味。结果是,实际上观众教唆了他们。观众感觉到的快乐性质,同样是具有灾难性的,他们本应该从观赏作品的人物描绘中得到更为高尚的快乐,但事实恰恰相反。

柏拉图认为,将决定权下放给全部观众的结果就是,作者为了获胜而不得不去迎合大众的审美趣味,通常来说是较为低级的审美趣味,由此生产出的作品自然不会是优秀的。但是,文艺作品不该如此,文艺作品本应通过精湛的创作手法去表现高尚的道德,以达到教育青年的目的。

自新的《电影管理条例》(2001,尤其是2003年开始施行的3个补充规定基本开放了制作环节和放映环节,同时简化了审查方式)出台以来的十多年间,我国电影产业可谓是蓬勃发展,不但电影产量达到了国际前列,票房市场也仅次于北美,成为第二大市场。但就是在这样喜人的发展背景下,电影的审美趣味却有下滑的迹象,部分电影一味追求票房成绩,唯娱乐至上,放弃了道德和审美底线。反思其原因,还要从电影产业机制入手,借用柏拉图的观点就是这“决定权”在谁手上。按照柏拉图的思路,从年龄层次上加以分析。以王文杰、范青青的《我国电影新观众的圈层化分析》为例:

2015年最大的80后已经35岁,19至40岁观众占到总观影人次的87%,贡献了总票房的92%。80后和90后成为当前电影市场的最主要构成者,贡献着绝大部分票房。

如今“80、90”一代的青年成为电影的主要消费人群,在这个市场化的电影产业中,创作者不得不研究这一代人的消费心理,适应其消费习惯。在物质条件丰富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这一代青年对娱乐有很高的需求,“80、90”不再标榜祖辈父辈那样埋头苦干,而是倾向于消费带来的愉悦快乐。同还在逐步完善的市场经济一样,这个年代的人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付了钱就理应获得感官上的享受,看电影就要看明星大牌、飞车特技、情色暴力等这些奇观式的影片,以满足其感官上的愉悦。并且这种愉悦快乐来得越简单越好,最好不需要消耗任何体力脑力,如果这种快乐的获得还需要自身的“配合”,那么很多人是不愿意接受的。于是,我们不难理解近几年的票房赢家大都是一些娱乐片,如《人再囧途之泰囧》《夏洛特烦恼》。当然,这只是非常粗略的总体概括,2016年中国的艺术院线建设启动,这意味着观众可以有专门的影院看艺术电影。艺术电影的需求主体同样来自于“80、90”这一代人,不得不说多元化也是这一代的显著特征。

中国电影的票房收入已连续几年以30%~40%的速度增长,这样大比例的增长带来的主流审美上的变化当然还要从源头来看,即这部分增量来自于哪里。仍以王文杰、范青青的《我国电影新观众的圈层化分析》为例:

三四线城市观众的观影消费也在快速增长,在2014年贡献了156亿元的票房收入,票房贡献占比逐年增大,2012至2014年这三年中共复合增长了37%,一举超过了一二线城市29%的复合增长率。

随着一二线城市影院建设逐渐饱和,影院投资逐渐向三四线城市流动。以上数据截至2014年,而2015年的数据能够更明显地反映这一现象。这些数据其实在生活中可以非常直观地体会到的,许多小城市建起了也许不止一个多厅影院,儿时记忆中的“市区只有一个影院,这个影院只有一个大厅,一次只能放一场电影”已经成为历史。城市层级的下沉激活了数量更为庞大的电影消费群体,为了迎合电影消费新力量的口味,电影审美趣味也伴随着院线的下沉而下沉。三四线城市电影观众同样也具备着上文所说的“80、90”特色,毕竟这两个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此外,这些观众也特有对某些类型电影的钟爱,如平凡普通的人发生“逆袭”的故事、“草根”化的英雄情结等,体现了这些审美趣味的《夏洛特烦恼》《煎饼侠》等影片便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票房成绩。

我国电影的这种现象当然是有问题的,有的影片只为追求感官刺激而忽略了情感的升华,有的则为了迎合观众忽视了对艺术的尊重和坚守。且不说电影作为一类艺术而应该有一定的艺术水准和美学价值,仅电影作为大众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说,也应有一些社会担当。否则观众长期接受这种影片,虽然一时满足了快乐的需求,但长时间潜移默化的影响对社会的发展自然是负面的。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谈到:“这正是真正的立法者所要说服(或者说服不了,强迫)具有创造天赋的人用他的生花妙笔去描绘的,即进行正确的创作:恰当地设计舞蹈动作以及配谱作曲,描绘各方面都表现谦逊、勇敢、善良的人。”也就是要通过立法的手段强制性规定文艺作品的创作。他还赞赏埃及的艺术,因为埃及的艺术创作都在传统的框架规定之下,此外任何创新和自由创作都是被禁止的。柏拉图在其《理想国》第三卷谈到诗乐的问题时,分别从内容、调式和节奏三方面对诗乐加以规定,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将不符合城邦教育需要的诗乐请出理想国。

但是这样在一个划定的政策范围内过分强调艺术的自律性也是行不通的,2000年前后的中国电影证明了这一点(新的《电影管理条例》施行前,2002年全年电影票房总收入为9亿人民币,不及美国国内电影票房的1/90,中国全年电影观众人次仅为2.5亿,平均每人5年才进影院看1场电影)。社会性多一些艺术又会被卷入商品社会的漩涡中无法自拔,造成现在这样的局面。况且,电影工业的运转机制也不是转动旋钮就可以改变的,既然已经走在了这条路上,且取得了耀眼的成绩,我们只能希望它走得更好,而不是退回原点,走在前面的好莱坞电影工业也证明艺术可以兼顾美学和票房。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电影业目前正处于发展期,很多地方尚不完善,当然呼吁制作者尊重电影的审美趣味和艺术价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电影行业健康发展。届时,中国电影将作为“文化发展繁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柏拉图的《法律篇》 第3篇

一、荀况的“节欲说”和柏拉图的“神启说”

荀况有一段关于“礼起于何”的经典论述。在古中国, “法源于礼”是共识, 也可以说“法礼同源”。故对“礼起于何”的探讨即是对“法起于何”的探讨。而且, 荀况还将礼视为法的纲领:“礼者, 法之大分, 类之纲纪。”[1]荀况的论述简洁、凝练、准确, 极具说服力:“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 欲而不得, 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 则不能不争;争则乱, 乱则穷。是礼之所起。”[2]

荀况这段关于法的起因的论述, 只字未提神、鬼、天等虚无缥缈, 不可捉摸, 无法证明的东西, 完全是在说人间的事, 在说“人话”, 所以很容易为人类所接受。这在“神鬼横行”的古代社会是难能可贵的。这段论述, 将人人具有的“欲”作为起点, 由浅入深, 层层推进, 环环相扣:人皆有欲且欲望无边, 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择手段, 就会互相起冲突, 有冲突则乱, 乱则大家都不得安生。荀况在此还有“经济学的”原理的论述。现代经济学就是要解决人欲无穷和资源有限的问题, 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是经济学追求的终极目标。荀子在这段论述中, 寥寥数语就将经济学原理讲得一清二楚;“先王恶其乱也, 故制礼义以分之, 以养人之欲, 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 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这既是在论礼法的起源, 也在论经济学原理, 实在精彩绝伦!

柏拉图则截然相反, 他在论述法的起因时, 总拿“神”说事, 一副不食人间烟火的派头。他认为法的起因有三:

第一, 是“神给统治者的指示”。柏拉图说, 神用不同材料造成了不同等级的人, 法律的使命就是要保护、强化这种等级制:“神给统治者所作的第一条重要的指示便是要教他们特别注意保护种的纯洁性, 注意他们的子孙的灵魂里掺杂着什么样的金属。”[3]

第二, 是惩治无神论者的需要。柏拉图信誓旦旦地说:“神是存在的, 他们对于人是关心的, 并且他们绝不会听从人的怂恿去做不正义的事”, “要讨论主题, 而这个讨论就是要来解释法律。我们要对一切不敬神的人宣布, 要求他们不要再走邪路而走到敬神的人这边来。对于那些不服从的人, 我们制定有关不敬神的法律。”[4]

第三, 是基于约束人恶性的需要。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里面有一个较好的部分和一个较坏的部分, 通常, 较坏的一部分是受较好的一部分控制的。“但当一个人由于坏的教养或者和坏人来往而使其中较好的同时也是较小的一部分受到较坏的同时也是较多的一部分统治时, 他便要受到谴责了。”[5]

统观柏拉图法律起因论, 前两个起因都跟神脱不了干系, 说得神秘、抽象, 云山雾罩, 让人将信将疑。直到第三个起因才终于回归到人间, 所以只有第三点最接“人气”, 最可信。从柏拉图的表述看, 他同时代人中就已有很多无神论者 (并非后来的宗教改革、无神论运动、启蒙运动之后人们才对神的存在产生怀疑) , 当时无神论者多到需要专门制定法律来对付的程度!可见, 人类对于神的怀疑由来已久, 所以, 柏拉图充满神话色彩的法律起因论 (尤指其前两个起因) , 即使是在当时也不能广为人们所接受。而荀况上述那一番入情入理, 朴素、精到、实在的论述, 剥掉了各种浮华矫饰的神秘外衣, 直陈法律真实起因, 逻辑严谨, 说理透彻, 使人不得不信服。

二、荀况的“平等观”和柏拉图的“等级论”

荀况是一个绝对的性恶论者。他认为, 无论天子与黎民, 人人都具有相同的恶性, 在这一点上是平等的。所谓“人生而有欲”即只要是人, 都先天地平等地具有恶欲、贪欲, 这也一种生而平等的观念。这种平等观将所有人都拉平了。荀况还主张:“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 不能属于礼义, 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 积文学, 正身行, 能属于礼义, 则归之卿相士大夫。”[6]即是说, 王公贵族之子孙如不尊礼义可归之庶人, 而庶人如遵守礼义也可做官, 这已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荀子对于官员的要求极其严格:“德必称位, 位必称禄, 禄必称用, 由士以上必以礼乐节之。”[7]

相比之下, 柏拉图倒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等级论”者, 他那闻名于世的“金属说”描述的森严无比的等级制堪比古印度的种姓制。他说:“神是用不同的东西把你们造出来的。你们之中有些人具有统治能力而适于统治人, 在创造这些人的时候, 神用了金子, 因此这些人也就是最珍贵的。另一些人是神用银子做成的, 这些人就成为统治者的辅助者。再有一些人是农夫和手艺人, 这些人是神用铜和铁做成的。”[8]柏拉图决不允许天生低等级的人僭越本分, 他告诫说:“一旦铜铁做成的人掌握了政权, 国家便要倾覆。”[9]

儒家也讲“劳心者治人, 劳力者治于人”, 但儒家又认为这两者是可以转化的, 孔孟荀招收了很多平民子弟, 并将他们教育成名士。柏拉图则认为这些等级都是天生的, 不可改的。柏拉图的法律起源论主要是要论证等级制的合理性, 荀况的法律起源论是要论证礼法起于节制人人具有的恶欲。柏拉图所要节的欲, 并非所有人的恶欲, 而只是那些由铜质、铁质造成的从事劳动生产的农夫和手艺人的欲望。

三、荀况与柏拉图法律起源思想对后世的不同影响

荀况“世俗的”法律起因论使得中国后世法律思想未受到明显的神学束缚。中国后世的法律教育, 无论私学官学, 都未将神学列为必修学科。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发扬对后世“儒法合流”、“外儒内法”、“德刑并用”等特点形成指导作用。柏拉图的法律观, 尤其是他的神学色彩极浓的法律起因论, 造成了后世西方法学教育长期遭神学绑架的恶果。而且仅仅是消除神学的影响, 就让西方付出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政教分离”等一系列代价。因为这些运动无一例外地把消除神学的桎梏, 弘扬人文主义精神, 解放人性、解放科学技术作为主要内容。正是在人文主义战胜了神学主义之后, 人性得到大解放, 人的能动性、创造力得到空前释放, 科学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而中国法的起源理论本就很少神学色彩, 儒家对神鬼的态度是“敬而远之”, 认为“不能事人, 焉能事鬼。”中国传统法大致保留了“世俗法”的特征。至于中国古代尊崇的天道, 那并不是西方宗教意义上的神, 而是指自然规律。秋冬行刑, 顺天敬时等概念有遵循自然规律的内涵, 体现了人性化, 人道化。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学说解释儒学, 但阴阳五行学并非神学, 是当时朴素的科学理论。如今中医上还在用阴阳五行原理诊病治病。由于中国法律教育一直大致都是世俗化的, 所以不需要劳神费力发动宗教改革、文艺复兴、无神论运动、启蒙运动来纠正。西方在接受基督教之后, 基督教神学就控制了法律思想。神学家甚至认为自然法都在上帝之下, 那么人定法的权威在西欧中世纪从未被树立起来过。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人们将法律 (当然是人定法) 视为最高权威, 但神学家却告诉人们人定法地位极其低下。认为其他学科都是神学婢女的所谓“经院哲学家之王”托马斯·阿奎那更将柏拉图的“法律为神启”理论发展到将“人法”置于“老四”的位置。他认为, 第一等级的法是上帝的法“永恒法”, 第二等级是“自然法”, 第三等级是“神法” (即《圣经》) , 第四等级才是以《圣经》为渊源的“人法”。[10]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可怜巴巴的“人法”在这位神学家眼里竟然如此“下贱”!按照这样的安排, 西方法 (人法) 治社会何时才能实现?对上帝、对《圣经》敬畏的结果是:烧死了无数“异端”, 阉割了无数天真男童, 焚毁了大量书籍, 迫害了很多科学家。神学绑架法学的西欧中世纪被世人称为“黑暗的中世纪”。相比之下, 中国“中世纪”倒未至于如此以神压人, 以神害人。因为古中国法一直都是世俗法, 其与教会法有大异。

中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有如此大的区别, 造成的结果如此不同, 虽不能全归因于荀况的“世俗法律论”和柏拉图的“神启法律论”对中西后世的不同影响, 但此二人法律思想, 特别是他们有关法律起源等思想观念的宣扬并被后世承袭, 在其中起了相当的作用是确定无疑的。因为如前所述, 此二人身份本就很特殊, 具有代表性, 且都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

摘要:荀况与柏拉图同为古代著名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两人有很多相似之处:荀况隆礼而重法, 即礼治法治并重, 而礼治即贤人政治。柏拉图先是认为贤人政治最理想, 后来又认为还是法治来得实在;荀况是儒家著名代表人物, 却重法并培养出两个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和李斯。可以说荀况开启了儒法合流先河, 对后来中华法系外儒内法等特点有直接影响。柏拉图以主张哲学王治世著称, 但其后期的法治思想却对重法治的亚里士多德产生了直接影响。荀况上承孔孟之道, 下启韩 (韩非) 李 (李斯) 之说, 又兼自身独创, 身份极其独特;柏拉图也上承苏格拉底, 下启亚里士多德。而他们间接影响的人则更是不计其数, 所以, 荀况和柏拉图都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

关键词:荀况,柏拉图,法律起源

参考文献

[1]《荀子·劝学》.

[2]《荀子·礼论》.

[3]《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 1957年版, 第233页.

[4]《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 1957年版, 第231—232页.

[5]《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 1957年版, 第225—226页.

[6]《荀子·王制》.

[7]《荀子·富国》.

[8]《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 1957年版, 第232—233页.

[9]《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 1957年版, 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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