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管制度论文

2024-08-26

风险监管制度论文(精选10篇)

风险监管制度论文 第1篇

网上银行已渗透进人们生活中, 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便是网络购物, 随着支付宝等网络担保平台的出现, 人们越来越趋向于网上购物。网络购物也带给了人们太多的便利, 团购网站的出现, 进一步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 同时, 火车票、机票也可以采取网上订票、支付的方式进行订购, 这使繁忙的都市生活中的人们更加依靠网络去流转资金、支付费用。进行网络购物的前提是拥有一个开通了网上银行的账户, 由此可见, 网络购物的出现带动了网上银行的出现与发展。但与此同时, 网络的不安全性、可遥控型的弊端也带给网上银行诸多安全隐患, 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 给予个人网上银行最大的存款安全、信息安全, 这是在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二、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现状及风险问题

1. 发展现状。

2012年第一季度, 中国网上银行的市场交易额达到218.58万亿元, 环比增长4.1%, 同比增长37.3%。截止2012年3月底, 网上银行的注册用户数达到4.56亿。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商城仅2013年“双十一”的交易额就突破了300亿。数据的分析可见, 人们越来越依赖、信赖电子商务平台, 网上银行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的上升趋势而逐年上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也大幅度刺激了人们对网上银行的运用, 在有担保、几乎零风险的保证下, 人们越来越信赖网上银行。

2. 发展中的风险问题。

(1) 软硬件风险问题。2004年12月7日, 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假的中国银行网站, 呼和浩特一市民, 因登录了这个假网站, 卡里的2.5万元被盗。网上银行的监管全部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上, 要依赖于电脑完成, 其中主要的运作方式为软件系统运行。硬件依赖于电脑, 软件依赖于软件系统与网络, 这使得网上银行在运作中存在巨大风险, 如若软硬件系统出错、软件系统遭到恶意更改、网络安全保障受到攻击, 对客户的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 支付环节存在的风险。2009年04月13日, 衡水一网店老板被骗子利用假“银行担保”骗去2000元的经历。此类风险的出现是由于网上银行支付交易平台依赖于互联网络的特点。网银盾、网上银行安全控件等保护网上银行安全的产品的出现, 是为了确保交易支付安全, 降低在网上银行交易的风险。

(3) 银行信誉风险。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不明确, 会给各银行网上银行间带来良性竞争, 也会使客户在各银行网上银行间展开比较。服务好、标准高的自然会受到大众的亲睐, 一定程度上会提升整个银行的信誉。网上银行不仅是各家银行的分支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如果某一家网上银行出现由于信息安全风险等不安定因素造成的较大数量客户财产损失, 会使整个网上银行整体受到信誉危机, 削弱网上银行整体的市场竞争力。

三、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现状与缺陷

1. 我国网上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在网上银行出现后, 我国立即出现了网上银行相应的监管法律, 2011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网上银行监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此之后, 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变得有法可依。2002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相关的暂行办法, 进一步细化了网上银行监管的条文。但此办法已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接替他的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

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制在逐步完善, 但仍存在一些漏洞。网上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 而在传统的法律规章中没有对此类问题进行约束。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系与规章制度都迫切的需要完善, 以适应社会、信息与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1) 监管体制不完善。网上银行不止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分支, 它也可以细化成很多部分, 如储蓄账户网上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等。随着证券业务的网络化, 股票等证券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而交易同样依托于网上银行账户。同样的, 保险业务也将逐步与网上银行密不可分。金融交易的多种多样就应相应的划分不同的服务类别, 提供不同的监管条文与规章, 所以, 应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细化监管体系。

(2) 监管的法律内容不完善。网上银行依附于网络, 因其此项特点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对强大技术的要求, 其监管中会存在很多盲点。因此其法律监管的风险较高。所以要加强对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 细化其法律监管条文。

四、对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建议

1. 调研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以银行为单位, 调查客户普遍反映的网络监管体系中的问题, 完善监管体系。

客户是网上银行的使用群体, 客户在使用中发现的网上银行本身体系的不足是最直接最迅速的, 根据客户的反映, 以银行为单位进行筛选上报, 根据高频率出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从客户中来, 到客户中去, 用最直观的声音去检测自身的不足。

2. 适时调整监管体系, 完善网上银行监管范围, 随业务范围扩大监管范围。

网上银行在逐步完善, 网上银行为了为客户提供方便在逐步增加业务, 要及时的根据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监管规章制度, 使每一项业务都在有约束的前提下进行。

3. 完善网上银行风险法律监管体系, 根据其技术、信誉等风险, 完善其相应法律条款。

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技术日益更新的同时, 要考虑到其利与弊, 在弊端上以法律条文约束。

4. 建立网上银行内控机制, 每一个网上银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风险监督。

不再被动的进行防御而是主动的进行监管。同时加强信息的披露, 严禁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方便客户掌握网上银行动态与信息。信息的完全、准确也会降低由于虚假信息带来的监管风险。

五、总结

网上银行作为科技的创新产物, 有着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 随着我国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 需要及时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制与制度, 为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才能适应网上银行的发展需要, 推动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 带来金融的发展、经济的繁荣。

摘要:现如今, 人们进入了网络时代, 随着大型网络购物网站的相继出现, 网上购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与短信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相比, 网上银行由于互联网的优势, 更加的便捷、迅速、直观, 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存款资金、信息的安全隐患, 在网上银行发展的同时, 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个人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法律监管风险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网络金融法律与国际规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57-115.

[2]王晓东.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11, 7:41-43.

风险监管制度论文 第2篇

管(1)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我国亟待借鉴国外经验,强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首先国家完善关联企业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银行债权;其次商业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并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授信、贷前调查和财务分析,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和担保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加强贷后管理;最后银行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监管。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银行信贷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对现行公司制度所提供的债权保护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最近,农凯、铁本、德隆,华光等系列关联企业贷款相继出现问题,而且涉及贷款金额巨大,银行损失惨重。总结教训、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已显得十分紧迫。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国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分析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以资产联系纽带为主方式而连结成的联合体。关联企业体系内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一)关联企业信贷的主风险

关联企业信贷的风险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膨胀的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关联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2.担保虚化的风险。信贷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较突出。从属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担保虚化,增加了其风险程度。

3.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在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贷款风险。虽然银行有权利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

4.贷款偿还风险。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产生的主原因

1.关联企业集团内在的特点是风险产生的根源

关联企业集团是通过资产纽带,把众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联结在一起,内部经济成分复杂,成员企业参差不齐。集团公司常常通过产权纽带,对子公司实行财务监控管理,而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弊端。同时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一旦风险爆发,将迅速波及其他成员,出现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2.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关联企业集团规模庞大,其下往往注册了诸多的子公司、分公司,使银行对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贷款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决策层有时只能在信息极大不对称下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潜伏着较大贷款风险。

3.关联交易成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和逃废银行债权的常用手段

关联交易双方在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着不公平的极大可能性和因关联企业内部人控制而滥用的巨大风险。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是关联交易法律特征的逻辑必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4.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管理粗放

部分银行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对关联企业贷款贷前调查不细致,或者流于形式,贷款担保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贷后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及时的风险检测、预警体系,贷款出现风险时疲于应付,不知所措;少数信贷人员甚至与企业勾结起来,教唆企业编制虚假贷款资料,蒙骗上级行,贷款发放之初就隐含巨大风险。

二、国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之考察

1、加强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高度重视通过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美国为典型。美国的公司法主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和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两个原则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当控制公司过度操纵从属公司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德国为典型,主是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从属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响”之禁止等措施来实现。此外,德国《股份公司法》创设了当今各国公司法上极为独特的归附制度。在此制度下,法律赋予了主公司对归附公司的原则上无限制的领导权,同时取消了对归附公司财产的限制,使得主公司可以将归附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与此相适应,母公司必须对被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从而建立了严密的债权人保护体系,大大强化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摘】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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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

国外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的风险控制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关联企业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国外银行对关联客户一般定义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的、互相关联的一批债务人(两个或更多法人单位)。一种情况是:集团内的一个或几个公司对集团内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拥有超过一半的股份,或者拥有对投票数量的控制地位,其决策影响集团中其他公司;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集团的一个或几个其他成员遭遇财务困难,集团的其他成员可能发现难以完成支付义务。前者比较容易界定和掌握,后者则是更广义的关联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主是对第一种情况即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的风险控制,对不是集团客户但可以明显判断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在风险控制上也会统一考虑。

3、建立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

为实现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风险的统一控制,国外银行按照关联企业集团公司的组织层次,建立相应的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为每一关联企业集团客户配备一个“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通常设在关联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如果关联企业集团的大部分业务由某一子公司承担,有时也会在分支机构这一层次设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统一负责银行对集团公司的所有事务,包括评级授信和所有信贷业务组织、协调,并报有权部门审批。全球账户经理承担对集团客户的所有风险,子公司所在地的分行不承担对子公司的业务风险,即使这些业务是在分行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事实上在银行内部有一个风险转移机制,即由总行给分行提供内部担保,分行将风险转移给总行,从而实现对集团客户风险的集中控制。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分行为每一个子公司指派一个账户经理,账户经理直接对全球账户经理负责。账户经理的主任务是经常访问子公司,了解他们的经营情况和业务需求,并向全球账户经理报告重的进展或变化。在收入分配方面,分行对子公司办理业务的收入由分行保留,收益记在当地账上。同时在银行内部建立一个管理会计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将所有来自于集团客户的收入最终记为全球账户经理的收入。

4、做好母子公司信用评级

一般情况下,对主的子公司的信用评级比照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掌握,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出具担保或安慰函。如果分行认为某一个子公司有特殊的风险,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全球账户经理,并对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作相应调整。与母公司关联度不强的子公司或规模较小的子公司通常比母公司信用等级调降。信用评级主依据客户经审计的年报,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分。但同时注重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分析,因为贷款是在未来某一时间到期,企业未来的状况直接决定其到期偿债能力。如在西德意志州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中,历史数据只占40%,而前景分析占60%,充分体现其对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视。对大型跨国集团,通常将外部评级如穆迪、标准普尔、费奇等权威评级公司的评其结果,作为掌握信贷政策的重依据。

5、实行统一授信

在确定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集团总部所在行为授信主办行,各分支公司所在行为授信协办行。在授信中既有总的授信额度,也有结构授信,一是明确有多少额度是需担保的,多少额度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二是产品结构,即按照不同业务种类进行分配;三是期限结构,即短期和中长期的信贷业务各占多少。授信又分为内部授信和外部授信。内部授信是银行机密,不得告知企业。对重优质客户,可给予外部授信,亦即承诺授信,外部授信可以通知客户,对一年期以上的承诺授信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德国法律,银行对一年期以上的承诺授信按授信额度的5%收取风险准备金)。在承诺授信额度内,分行可以自行审批发放贷款,不需上报总行。全球账户经理将对集团客户的总的授信额度根据需分配给全部或部分子公司,对业务发展较好的子公司给予倾斜。全球账户经理通常预留一定的机动额度,以便能够对客户新的业务需求及时做出反应。对集团客户和所有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控制,全球账户经理可以在接受客户申请时准确掌握其授信额度的余额,做出是否同意提供贷款的决定,从而把对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在事先核定的额度之内。未经全球账户经理同意,任何分行不得超过额度对集团客户的子公司发放贷款。

子公司所在分行的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写出调查报告,送当地分行的信贷部门,分行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没有直接的信贷决策权,汇总有关情况后上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超过信贷风险管理部审批权限的,上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在审批授权上存在两种模式,如汇丰银行实行个人授权,即将贷款审批权限授予制定的个人,在审批程序中也没有信贷审查委员会,而有些银行则实行机构授权,并逐级设立了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大额、疑难贷款。

6、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

国外商业银行接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银行通常也求母公司提供这类担保,其目的是将关联企业集团绑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有的母公司不直接提供担保,而是出具安慰函,声明:总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确保进行监督,使子公司正常发展以尽量归还贷款,母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不会出售对子公司的股份,等等。即使有母公司提供担保,仍对子公司本身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做好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测,确保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如果母公司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银行认为母公司的担保能力不足,则求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之外另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以抵押、质押为主),同时分行需征得全球账户经理的同意,才可接受子公司从当地提供的担保。如果集团公司对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则担保金额相应从对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中予以扣除。很多情况下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授信额度内),但通常设定以下保护措施:一是求客户不以资产对外提供抵押;二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在偿还顺序上应一视同仁;三是设定交叉违约条款,即若客户对他行违约,银行将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贷款发放的金额和期限尽量与客户的现金流相匹配。

7、建立关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国外银行均建立了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对集团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管理和使用。所有子公司的账户经理负责收集子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业务、调查报告、融资情况等,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向全球账户经理传送,全球账户经理汇总所有账户经理的上报资料并进行整理和加工,建立一个可以授权共享的集团公司数据库,供全球账户经理和分行账户经理在处理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的业务时使用。总行通过该系统可以在任一时间掌握集团客户及其分布各地的子公司的业务情况,为信贷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摘】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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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从国际上看,关联企业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就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发达国家的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管理中,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建立信贷咨询系统的做法对控制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德国,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single borrower unit——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法律规范主集中在税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等方面。在公司法等法律领域均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规定。因此目前我国法律在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关联交易及董事抵触利益交易的规制等方面均是空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律追究股东责任的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受关联企业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给债权银行造成了多大的损害。

此外,从信贷业务实践来看,近年来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频频爆发(参见下表)。从表中不难看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常常涉及多家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巨大。虽然这些系列案例中没有公开的银行信贷损失详细数额,但据业内人士估计,上述巨额贷款损失绝对在50%以上,部分案例中银行损失应在90%以上,绝大多数贷款将成为坏账。同时表中所列企业中除啤酒花是银行主动收缩贷款引发风险集中爆发外,其余风险爆发均出于外因,甚至偶然事件,如蓝田股份由于学者刘姝威对蓝田公开质疑而引爆。上述案例充分说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信贷人员缺乏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意识,对关联企业信贷潜在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差。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我国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防范已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媒体暴光的重大典型的关联企业信贷风险

关联企业

名称(负责人)涉及境内金融机构信贷金额(万)涉及关联企业(家)风险暴露导火线 资料来源

蓝田股份(瞿兆玉)截止2002年8月,向蓝田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20多家,贷款总规模达30多亿元人民币 与蓝田股份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有3家,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有8家;而与蓝田股份有密切财务关系的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在国内就有企业230家。学者刘姝威对蓝田公开质疑 财经时报2002年8月16日;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上海农凯集团(周正毅)在100亿左右,涉及上海几乎所有的银行,其中兴业银行就有30亿左右,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6.56亿元 农凯系控制着上百家公司,其中农凯发展(集团)投资16家子公司;华信投资(集团)投资12家子公司;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投资16家子公司 周正毅犯罪 经济观察报,2003年6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7月27日

啤酒花(艾克拉木)建行6亿元多,工行近4亿元,乌鲁木齐市商行3亿多,农行1.2亿元,交行几千万,总数在15亿元上下 新疆有25家关联公司,上海有10多家公司 银行收紧贷款,资金链断裂 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2月21日

新疆德隆集团(唐万里)金额巨大,具体不详,仅湘火炬、合金投资、新疆屯河三家上市公司截止2003年末,借款余额即达59.91亿元 德隆母公司有177个子公司、孙公司。德隆老三股全线崩盘 德隆内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年版

江苏铁本集团(戴国芳)截至今年3月15日,共有6家金融机构提供授信43.4亿元。其中,中行25.7亿元,农行10.3亿元,建行6.6亿元,浦发行5000万元,广发行3000万元,常州武进农村信用联社105万元。在常州市,铁本公司新设立关联公司5家;在扬中市,新设立关联公司2家。

中央宏观调控 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26日

广东华光(冯明昌)案发时,境内7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28亿元;从工行广东南海支行骗取贷款累计74.21亿元,至案发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十三家关联企业 国家审计署审计 中国青年报,2004年06月27日;财经,2003年第23期,2004年第13期

1、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立法,保障银行债权

我国亟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立法,保障银行债权。(1)借鉴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可以否认公司法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股东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2)借鉴德国创设的推定的关联企业学说(qualified concern doctrine),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控制公司的责任即在适用控制标准时,只原告能证明有控制因素存在,即可推定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借鉴德国立法,建立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移转利润的最高数额、对损失进行补偿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措施等事前保护措施。(4)借鉴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无论债权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得主张抵消,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应次后于其他债权人。

【摘】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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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商业银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保障。银行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从而从机制上保证商业银行加强对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信息的追踪收集、授信额度的控制、授信的管理、风险的预警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

3、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由于关联企业客户内部企业之间关系特殊,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关联企业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有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授信风险体现为整体性。因此,对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不仅掌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而且掌握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有关关联方的信息。关联企业客户有多个关联方,有的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一方面很难判断关联企业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商业银行给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贷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大型计算机技术,在全系统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涵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为对关联企业客户信贷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使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关联企业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4、切实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授信,做到统一授信和个别授信相结合

对关联企业的风险进行防范首先在于对关联企业集团进行统一授信,将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统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信用膨胀,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风险。因此银行完善集团客户授信办法,认真做好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工作,严格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估,进行统一授信,防止多头授信和交叉贷款,避免集团信用的极度膨胀。对控股结构型管理模式的集团企业,注意集团整体授信与成员企业单独授信双线控制风险。对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已存在多头贷款的集团客户,明确主办银行和协办行,主办银行的确定应遵循属地原则、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主办银行负责对客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发布客户信息、授信使用情况和资产质量状态,协办行在主办行的指导下开展信贷活动,定期报告集团成员企业的经营动态。

5、重视贷前调查和财务分析

贷前调查对于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具有重的意义,银行充分重视对关联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尽可能多渠道收集关联企业的信息。着重了解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分开等)、关联企业之间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业务运营模式、管理运作模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模式)、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尽量弄清楚所有关联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关系)、关联企业间的财务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紧密程度以及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以及他们之间的往来情况等等。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控制关系对候选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影响。

在作好调查得基础上,做好对候选借款企业的财务分析。认真审查合并会计报表,并在财务分析中认真识别、分析不公允关联交易,分析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价转移,同时充分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企业合并利润表中予以剔除,以较为真实地了解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最后分析关联交易对银行融资的影响。

6、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担保方式选择中注重物的担保

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集团本部即母公司的性质也不同。银行应根据母公司的不同性质,确定借款主体。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的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如果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也可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在合同安排上,由母公司与贷款行签订总的融资合同,同时求实际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贷款行出具承诺,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从而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此种方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方式而言,其好处是贷款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更易于操作,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发生违约,贷款行可及时追索母公司,避免中间环节。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控制力不强,本身没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的,或本身为投资控股公司,本身净资产很少,其对外投资大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的,应由符合借款条件的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在具体选择借款主体时,还注意避免因借款人选择不当而产生的结构性从属问题(Structural Subordination)。所谓结构性从属是指在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中,如果银行选择母公司做借款主体,则由于借款人不是真正的还款来源(现金流产生者),银行对母公司的债权实际上从属于子公司(真正还款来源)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避免结构性从属问题的出现,借款主体应尽量选择(或接近)作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主现金流的产生者)或求作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提供保证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手段。但在控股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价值较大且比较容易变现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控股公司作为借款主体,这样追索借款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企业,进而执行控股企业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

在对关联企业融资具体选择担保方式时,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保证,也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杜绝或避免为了形式上的完美或追求对制度的形式上的遵守而设定担保,使担保的设定失去实际意义。但如果控制公司拥有较多从属公司股权且该股权易于变现,银行也可求控制公司为从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将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即使控制公司不直接提供担保,也可以求其出具安慰函,声明:控制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确保进行监督,使从属公司正常发展以尽量归还贷款,控制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不会出售对从属公司的股份等等。

【摘】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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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

(1)信息披露条款。银行应将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合同义务加以约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债权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等,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对于关联交易,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求关联企业客户及时报告借款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等。

(2)资产转让限制条款。借款合同中应当设定股权及资产转让限制条款,明确约定,借款人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可以下列标准之一加以界定:①出售的资产占其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以上;②出售的资产占其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③出售资产的相关利润占其最近经审计的利润的20%以上。

(3)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合同中应通过限制性条款(covenants)约定:借款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提供资金等)影响到银行的债权安全的,必须取得银行同意;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否则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改制、重组行为,约定:企业不得在未经银行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改制、重组,银行有权参与重组过程中银行债务承担的有关谈判,否则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为避免控股公司通过虚构关联交易等方式影响银行债权,可以求控股公司承诺:在债权银行和控股公司同时对从属公司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控股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受偿顺序上次后于债权银行。

(4)利润分配条款。为避免控股公司对从属公司进行过度利润分配影响从属公司偿债能力,银行可以设置一些条款限制其利润分配,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限制,并约定利润分配需经银行的同意。

(5)交叉违约条款。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为防范风险,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关联企业集团中任一成员企业对任意债务人的违约,均视为对借款银行的违约。当然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是否主张违约权利根据贷款企业情况、担保情况等具体情况选择。

(6)合同解除条款。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虚假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材料或隐瞒重经营财务事实的;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8、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整个企业集团经营状况

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而且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贷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关注关联企业集团的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集团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面临的诉讼风险等。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应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做深入了解和分析,对关联企业客户的借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提高银行风险的预警能力。

9、银行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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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宪全.试论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J].金融论坛,2003,(3).

保值增值 控制风险 强化监管 第3篇

问:《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条例》,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是一回事?

答:《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情况怎样?

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问:针对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问:《条例》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新华社)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监管研究 第4篇

与此同时,各大互联网企业也都纷纷效仿进军金融业,各种“宝宝”类金融理财产品不断推出,互联网销售理财产品开始接连掀起“抢钱”活动,并获得金融理财人士的青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及其成功,使得大量的金融资源流向互联网领域,高投资回报率暴露出的高风险性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不仅对我国传统的金融行业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也加剧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和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并促进其安全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发出新兴的金融产品来实现资金的融通。近几年来,我国已出现了余额宝、易付宝、快钱、百发、人人贷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不容忽视的影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其交易成本、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优势的认可度。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四种模式。

1.1第三方支付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2010年9月,央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具体包括运用网络支付功能提供收、付款的中介服务,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服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借助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建立的电子支付系统,将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连接在一起,进行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目前,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累计已有223家。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互联网型支付企业,这类互联网企业以在线支付为主,拥有B2C、C2C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以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最具有代表意义。例如支付宝依靠自有的门户网站---淘宝网,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担保支付模式,进而解决了网购中的信任问题。消费者在淘宝网拍下商品后,使用支付宝提供的账户向卖家支付货款,同时该笔货款暂时被冻结;然后支付宝将该支付结果通知卖家,要求卖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并检验无误以后,就可以发送指令通知支付宝将货款转入卖家的账户内。现在支付宝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 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第二类是金融型支付企业,这类企业不涉及电子商务,如银联商务、拉卡拉、快钱、易宝支付等本身就具有独立支付功能的支付平台。拉卡拉通过运用银联智能终端(移动POS机)和电子账单处理平台,为客户提供远程收单和线下支付的便民金融服务。

1.2 P2P小额信贷

P2P小额信贷是互联网金融点对点的借贷平台,又称点对点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平台紧密地联系起来,将闲置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并进行匹配,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P2P具有直接透明、分散风险的特点,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搭建的网络融资平台发布借款信息,贷款人了解需求方的相关身份和信用信息后,便可直接签订借款合同,顺利完成资金的借贷,贷款人透过平台还可及时获得借款人的具体资金流向和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同时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将一笔资金贷给多个贷款人,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数量规模迅速扩大,已达到2000余家,迄今比较活跃的就有350家左右,包括宜人贷、红岭创投、人人贷、翼龙贷、拍拍贷等。

1.3众筹融资

众筹最早源于国外的词语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依靠社交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融资采用“团购+预购”相结合的模式,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相互传播的特性,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搭建一个网络平台供其展示创意及项目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项目发起人即资金需求者的创意及项目的可操作性,并注入资金,从而使项目发起人获得资金援助。这种融资模式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性,众筹融资的开放性让更多有创造力的人可以实现梦想,只要创意项目能被网友认可并获得投资者的支持,人人都有可能从中获得启动项目的援助资金,使得项目的商业价值不再是其能否获得资金的唯一标准,融资的渠道扩大至社会大众,而不再局限于风险投资等机构。一般情况下,众筹搭建的融资平台会对筹资项目设定一个筹资目标,在发起人设定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筹资目标金额,筹资项目即成功,如果未达到筹资目标,则资金全部退还至支持者账户。与国外的著名的众筹平台Kickstarter相比,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的众筹融资平台有点名时间、人人投、众筹网等。随着众筹融资模式的改良及创新,将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众筹这一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也会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1.4新型电子货币

新型电子货币,也就是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如今在网络盛行。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最初是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这一概念的,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了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是依据大量特定的网络运行算法产生的、开源的匿名新型电子货币,能代表未来货币的发展趋势。不同于虚拟货币、预售电子卡等早期的电子货币形式,比特币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

2 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在渠道扩展能力上具有独特的优越性,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其高风险性也越发受到关注。

2.1技术风险

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主要表现为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大量的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的,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有序地运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具体表现为网络黑客利用网上的漏洞和缺陷非法入侵系统窃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的损失,或者扩散和传染计算机病毒导致系统网络瘫痪,从而导致交易异常、客户权益受损、客户资料外泄等重大风险事故。其次,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支撑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上存在着选择失误的风险和技术支持风险。由于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较强,目前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受实力和规模的限制,无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开展相关的研发工作。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常采取技术外包的形式或从国外进口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的软硬件设备,从而导致大多数企业缺乏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核心技术。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外部技术问题,其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又可能存在某些技术欠缺不配套等问题,将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这将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2信用风险

与传统的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作和开展都依赖着计算机和移动设备的软硬件配置。互联网金融将参与交易的主体分割开来,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单纯地依靠互联网为其搭建的中介平台进行交流与联系,这使得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增大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除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外,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进而导致交易双方的利益受损,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其信息身份无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平台进行资金流转完成非法洗钱,这些交易安全问题都会对金融市场造成恶劣的影响,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2.3市场风险

实现资金融通仍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基本功能,因而互联网金融必然会面临着因金融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导致未预料到的价值潜在损失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于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捷性和不受时空限制的优点,互联网金融往往会放大传统的金融市场风险,导致市场风险的危害增强。在金融网络化、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的今天,投机分子会利用利率及汇率的波动在互联网融资平台进行大量的关联交易,影响资金的流动性,引发支付危机,从而导致金融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者金融危机的范围逐渐扩大。

2.4操作风险

首先,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将会导致操作风险的产生。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等方面存在的设计缺陷,都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操作风险。其次,不适当的操作程序和内部控制也会导致操作风险,进而引发不可预期的损失。典型的事件就是2013年8月的光大银行乌龙指事件,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不熟悉,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并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声誉危机,影响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商业信心。

2.5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业务活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因此缺乏一套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其独有特性使得现行的金融法规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管制和约束,如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市场监管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法规,这无疑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并陷入法律困境,这不但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费用,而且会影响其经营运转和健康发展。

3 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策略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了更多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步伐较快,其暴露出的金融风险令人担忧。因此,亟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3.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

一般来讲,互联网系统的安全问题和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性与模糊性是造成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离不开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如针对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的合规性、客户信息识别与确认、交易资金的安全性、风险防范与监管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定,明确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权限与交易行为。

3.2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可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但是现行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与倾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已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的广泛以及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都使得互联网金融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界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一致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营造一个优质的监管环境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3.3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

交易方式灵活、业务处理高效是互联网金融的显著特点,较低的融资成本更是吸引了众多的贷款者和小微企业参与其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低,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机制,使得行业内企业的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限制行业的发展,从风险源头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例如可以从资本充足率、金融企业资质、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互联网金融核心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格,并根据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行为,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水平。

3.4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作用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使得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金融监管机构不得不加强监管力度,但是过分的管制必然会阻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其创新能力。因此,应倡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准则,形成企业合规合法的经营意识,强化金融风险控制水平,引导整个行业进行良性的竞争,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稳健运营。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给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其相应的内在风险也不容忽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其风险远比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更为复杂。本文对我国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其风险监管策略,以期为建立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 第5篇

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是拓展工商部门行风廉政建设领域,完善具有工商特点的惩防体系建设的创新思路和重要举措。今年以来,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及省、市、区各级纪委关于预防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工商部门要求,积极开展了关于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工作实践,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和思考,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监管的现实考量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是把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的一种创新,其提出和实践具有具体的社会背景。随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些都为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指明了工作重点和前进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由于工商部门作为具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还可能出现由于监管不到位、违规执法等原因导致的监管风险,与廉政风险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相互交织,因此,需要紧密结合 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对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同时查找、同时防范。

具体到我局工作实际,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就象个人需要健康查体一样,单位每年也应当“健康查体”,具有现实需要。一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两费”停征以来,基层工商部门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上来,必然导致监管执法力度的加强,发生廉政、监管风险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增加,需要提前防范;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作为基层工商部门,我局掌握着部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权力,客观存在着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廉政风险以及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等监管风险,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可以有效把这些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建设和谐机关的需要。对于分局系统内部的财务、人事管理工作,牵涉每一名干部职工切实身利益,通过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系统和谐;四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推进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能够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防止因权力滥用导致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追究,达到关心和爱护干部职工的目的。

二、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具体实践 为确保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局大力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了《实施方案》,围绕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精心设计实施步骤,突出“防、查、控”三项措施,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一是立足“防”字,筑牢反腐防线。我局采取“讲、学、提”的办法,引导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工作开展打好思想基础。“讲”即“会议讲”。召开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会议,学习传达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工商局关于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在多层次会议上多次强调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学”即“集中学”。把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领导的要求作为分局政治学习的一项重点内容,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学习讨论,引导全局人员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的意识。“提”即“常提醒”。把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工作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通过开展“创建廉洁勤政好机关”活动,在分局机关和各工商所制作廉政文化长廊和廉政格言警句,在内部信息网上开辟“廉政之窗”专栏,在全系统办公电脑上设臵了廉政屏保,为全体干部职工制作廉政桌牌,为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是立足“查”字,找准廉政风险点。查找廉政、监管 风险点是开展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分局采取“岗位查、单位找、条线审、小组评”相结合等方法,全面查找廉政和监管风险点。“岗位查”,即每名干部职工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对工作职权行使的每个环节查找可能存在的岗位风险点,填写“个人廉政风险点排查登记表”。“单位找”,即各科室、所和直属单位分成内部管理科室和执法科室两个层面,内部管理科室查找廉政风险点,执法科室在查找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还要查找监管风险点,全部填写“部门(单位)廉政与监管风险点排查登记表”。“条线审”即个人岗位排查的风险点,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再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各单位排查的风险点,由分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核。“小组评”,即个人及单位风险点查找完毕后,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单位和各岗位确定的风险点进行认真评议、审定。

通过这种自下而上、全员参与的查找方式,河东工商系统共查找廉政风险点116个,监管风险点96个。在全面查找的基础上,河东工商分局认真开展对风险点的评析确定工作,以明确防范重点,为落实防控责任打好基础。分局把风险点分为五类。一类为行政审批类,二类为行政处罚类,三类为人事管理类,四类为行政事务管理类,五类财务管理类。领导小组根据可能发生廉政与监管风险的高低程度,对查找出的风险点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凡是容易造成严重违纪违法 行为的廉政与监管风险点,而容易造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评定为“一级风险”;凡是容易造成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廉政与监管风险点,而容易受到内部责任追究,被党政纪处分的,均应定为“二级风险”;凡是容易造成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廉政与监管风险点,而容易受到内部责任追究,被通报批评、诫勉或提醒谈话的,均应评定为“三级风险”。

三是立足“控”字,科学制订防范措施。首先,是制定了工作规范。针对查找出的风险点,我局对围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内部管理等方面重点方面,对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流程进行了梳理、修订、改善,形成一整套的工作规范,防止因工作不规范产生廉政和监管的风险。其次,是落实了防控责任。分局确定每年开展一次风险点的查找和分析、评定,根据廉政、监管风险点的分析评定,划分了一、二、三级风险的防范和监控责任人,一、二级风险点的由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重点防范和监控,三级风险点由分管负责人进行防范和监控。第三,是健全了防控机构。在分局党组领导下,成立了由纪检组牵头,监察室、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法制科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廉政、监管风险点督察小组,定期对风险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和戒勉谈话,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第四,采取了多种措施。我们不同的岗位和风险点,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比如,针对行政审批岗位的风险点,督察小组采取每月一次明查暗访,每月一通报,同时不定期开展督察活动,采取约谈行政相对人、走访新办理行政许可或已办完行政许可的企业等方式,了解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对发现的轻微问题下发监察整改建议书,一般性问题下发监察整改通知书,要求问题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严重问题提议党组进行岗位轮换或调离,直至给予以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执法岗位的风险点,一是采取案后回访制度,对已办结案件进行随机回访,了解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结果是否合理、执法人员是否文明执法、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二是开展案件文书审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办结案件的文书,重点检查办案程序是否规范、自由裁量是否合理、查扣物品具体情况等;三是建立罚没物品统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扣留物品台账》、《罚没物品台账》、《出库物品台帐》,杜绝私分罚没物品现象。其他人事工作、财务管理、行政办公岗位的风险点也都采取了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第五,强化了监督措施。我局针对查找廉政风险点与监管风险点的实际情况,签订“科室(单位)廉政风险和防范承诺书”20份,“个人廉政风监管险防范承诺书”96份,制定防范承诺措施129条,全部向系统和社会公开,公开接受监督。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局务公开、政务公开、开展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述职述廉、行政处罚案件廉政监督回访、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等规章制度,充分利 用行风热线、12315申诉举报中心、信访举报等手段及舆论监督的方式,对廉政与监管风险点进行动态监督。第六,是完善了考核机制。将风险防范管理与岗位职责相结合,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把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作为各单位工作考核以及干部评先树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行政过错及廉政责任问责制,形成了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立体防控体系。

三、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初步成效 一是监管执法水平得到了提升。通过开展自下而上的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排查工作,使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对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的整个流程进行认真的梳理,明确了工作程序和环节,强化了监管执法的过程控制,从而提高了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增强。通过人人查找风险,人人公开风险,人人制订措施,人人参与监督,使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切实认识到廉政、监管风险防范不是远不可及、与我无关的事情,而是近在身边,涉及自身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情,是现实监管工作的迫切需要,从而增强了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绷紧了廉洁勤政这根弦。

三是服务工作效能得到了提高。通过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的工作过程,避免了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不廉洁现象,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和质量,优 了了发展环境,对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是内外监督机制得到了强化。通过公开廉政、监管风险点和防范承诺,使干部职工感到压力,也方便了社会各界对工商工作的监督,实现了“自律”与“他律”的互相结合,从而使内、外部的监督机制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五是整体工作机制得到了完善。通过制订防控措施,不断完善了系统内部涉及全局决策、干部行为、财务管理和执法规范、业务处理程序、行政审批流程等相关制度,从而使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四、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的下步计划 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是构建具有工商特色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工商系统廉政思想教育机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对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思想教育,科学制订廉政思想教育的长远规划的计划,逐步逐项予以落实,丰富教育形式,强化教育效果,引导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处理和认识党的事业与个人价值、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二是建立规范廉政风险点规章制度机制。制度建设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保证,是管理公共权力部门公平正义的章法。作为基层工商部门,主要是加强“三个规范”的建设。“行政执法规范”的建设。健全和完善包含行政指导、合理裁量、统一掌控、案后回访“四项制度”和网上办案、重大案件集体核审、说理式行政处罚等内容的工作规范,公开各项处罚依据、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案件质量评审等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规范”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各项审批制度。严格落实“政务服务承诺制”、“一审一核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实行疑难许可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许可的规范水平和工作效率。“政务公开规范”的建设。进一步实施政务、局务公开,增强工商工作政策的透明度,真正把工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和内部管理臵于“阳光操作”之下。

三是建立和完善对廉政风险点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加强监督是防止廉政风险的必要措施。尤其是工商人员履行监管市场的职能,监督“常在河边走”者的权力行使更为重要。第一,实施全面监督。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明查暗访力度,形成定期、不定期查访的常态工作机制,积极参加行风评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把开门总结、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形式形成制度,固定下来,保持下去;第二,突出监督重点。以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对象,以查找出的廉政、监管风险点为重点内容实行监督,充分发挥风险防范管理的作用。第三,转变监督方式。逐步从以单纯的事后监督为主逐步转向以事前和全程监督为主,将监督机制从单一型监督转向复合型监督,并努力发挥预警机制的监督作用。第四,健全考核机制。将风险点防范管理系统与岗位履职相对接,修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风险防范管理的督查考核,把日常考核与全年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指标,细化考核办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切实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监督有效、考核科学、奖惩分明”的管理新机制,努力实现对风险点的全程监控。

五、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粗浅建议

开展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局只是开展了一些探索性的实践,经过我们的总结、思考,认为在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中,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确保廉政风险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适时、准确的识别风险点是廉政风险点管理的关键,所以,廉政风险点评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尤为重要。因此,在查找风险点并 进行分析评估的时候,需要一定的客观标准,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所以,要根据不同部门、单位的特点,围绕本部门、本单位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针对性的提出风险防范的具体标准,确保查找出的风险点客观、真实。

二是要保证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常规性和长效性。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因此,预防腐败需要我们长期努力,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不能虎头蛇尾,成为一种暂时性的手段,而应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长抓不懈。只有把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制度化、具体化、细致化,并坚决执行的切实落实,才能保证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常规性和长效性。

三是要注意风险点防范管理的片面性和风险性。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是一个创新的工作,其自身也存在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全面、缺乏配套措施、各部门和单位之门衔接不够、工作保障不力、部分人和单位产生抵触等问题导致流于形式的风险。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坚持“科学设计、民主决策、程序公开、运行规范”的方针,吸收和借鉴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保持开放性,强化群众参与、公众评价和专家评估,凝聚多元化的风险防范管理的合力。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第6篇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分业金融监管的弊端日益显露。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形成了金融监管“三分天下”的格局。这种模式运行以来, 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运行。但是,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 金融业务的交叉及金融机构的融合, 使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的问题日益显现: (1) 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自成系统, 仅关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机构, 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监管, 由于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 在实际监管中不是相互争权就是相互推诿责任, 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2)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不足。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平等, 在行政上均为独立监管单位, 缺乏配合, 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难以保证信息共享。当出现问题时, 确定由谁牵头、谁作最后决定等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因此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3) 分业监管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综合经营产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业务的交叉融合, 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限制了金融创新和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分别进行审批性的机构性监管方式下, 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 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 丧失了创新产品的优势。 (4) 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全面放开, 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 它们大都实行混业经营, 而我国的三大监管机构难以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

2.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1) 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及法规不能协调配合, 使得监管部门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2) 立法水平与WTO规则不相符。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加入WTO后国内金融立法准备不足, 特别是在国内金融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方面更突出。 (3) 缺乏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 防范风险机制不健全。表现为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止和处罚的能动性较弱。 (4) 金融立法重叠和矛盾多。

3.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金融业尚未形成健全的风险监督机制和规范化、科学化的风险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防范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 具体表现在: (1) 早期预测风险机制不健全。目前缺乏具有可行性评估的早期预测, 不注意经常性的资料积累和信息收集工作, 对市场状况影响因素和变动趋势预测不力、把握不准。 (2) 中期监测风险机制软弱。目前, 金融机构还未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营中期监测指标体系, 缺乏对信息进行全面收集、科学评价、客观处理、及时反馈的中期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3) 后期监测风险机制难以运行。金融机构对已形成的不良债权结构及其变化趋势缺乏全面了解, 对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及其逃债行为缺乏及时的债权债务监测, 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也缺乏成因分析、教训总结、措施完善等后期风险反馈机制。

4.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许多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难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格要求和艰巨任务, 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 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真正懂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熟悉金融业务和相关法律、了解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专业人员十分缺乏, 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

1.构建统一的监管体制。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是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长远目标。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 实行混业经营, 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 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 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整合、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我国需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要进行整合, 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 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 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 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既可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 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2.加快金融法制建设。

发达国家各种综合类和专门性的法规较全面地阐述了监管原则、目标、主客体和监管的方式手段等, 以使监管活动有章可循。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施以更严密的量化监控, 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严密性,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金融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制定的。我国加入WTO后, 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下, 有必要对现有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和公司法等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及时做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废”, 即对一切过时的法律、规章、政策性文件应废止;“改”, 即对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与WTO和国际惯例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修改, 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立”, 即对市场急需的金融法律制度应尽快出台或补充。

3.建立对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

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维护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必须建立对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具体包括:建立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体系, 根据风险水平 (级别) 及时进行预警;建立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别和救助体系, 为制定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案提供依据;建立对支付危机的处置体系;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安全网 (包括存款保险) 体系等。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可使金融风险处于有效的监控和处置之下, 从而为有效控制风险奠定基础。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 随着统一协调监管的趋势进一步深化, 以及我国金融对外的全面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 将对现行的监管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金融业务, 进一步加强跨国间的监管合作, 已越来越重要。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 对于跨境银行, 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 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对监管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及在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5.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 第7篇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一国金融体系有关的风险, 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机构风险、金融工具风险等。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 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 可能会形成金融企业的三角债, 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 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具体地, 金融机构在特定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 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金融机构因金融风险导致的经营不善会导致金融体系运转失灵, 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

网络金融风险是指金融风险的网络化, 具体包括:

1. 电子盗窃。

与现实中的扒手类似, 网络虚拟世界中也存在着电子金融小偷, Internet系统的信息交互性使得它在为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用户提供信息资源时, 也为不法分子侵入系统提供了可乘之机, 他们运用专业化的手段窃取用户的私人信息, 并从中获利。近年来, 这一类型的盗窃案成迅猛上升之势。据美国官方统计, 银行每年因为网络盗窃原因损失高达6000万美元, 而电子小偷多是计算机高手, 隐蔽性极高, 所以多是逍遥法外获, 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1/6, 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

2. 电子诈骗。

网络诈骗者在网上发布“诱饵”吸引用户查阅或者合作, 并在此期间, 诈骗者变会窃取用户网络金融账号, 用户网络银行中的账款变转移到诈骗者手中。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 预估每年的网络诈骗涉及到的金额达到100亿美元。

3. 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已经给网络金融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病毒通过侵入用户的电脑, 读取网络银行数据库, 并从中加以破坏或者直接盗取用户账户金额, 给用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根据官方数据统计报告, 2010年8月到2012年10月之间, 全国感染各类网络银行木马及其变种的用户数量增长了600倍, 用户每月感染病毒及其变种的数量约有160种左右。

三、网络金融风险成因

网络金融风险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条:

1. 网络金融企业体制不健全。

网络银行自身的网络风险防范意识缺乏以及自身管理经验不足是产生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网络银行的产生距今也不过20年的光景, 但是由于其具有先天的优势, 使得诸多传统银行开始涉及网络银行建设, 随着网络银行不断扩张和用户规模的不断增大, 网络银行体制建设和防风险管理建设相对滞后, 网络金融风险因素大大增加。2013年, 花旗银行的200名客户资料出现在了俄罗斯的黑客网站上, 由此引发轩然大波。

2.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成为网络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传统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就经常会出现不良资产, 而虚拟世界中的坏账出现的几率就更高。2008年, 在美国次贷危机中, 由于诸多客户的信用等级不够, 金融企业没有做好贷前审核就直接为其授信, 结果因不确定因素引发众多客户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导致金融企业的现金流出现断层, 引发金融危机。

3. 网络系统诱发因素。

网络银行的货币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出现, 电子货币的活动在网络中主要表现为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无论是存储还是传输, 任何一个环节产生问题, 都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所以网络系统本身就具有了金融的不稳定性这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趁虚而入的机会。

四、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

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我国网络金融管控法律法规较多, 但是仍然是以《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执行规范基础, 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其基础上颁布的, 所以很难起到完善我国网络金融体系的作用。所以, 我国要加大金融立法力度, 立法更加具体化, 完善网络金融运行秩序, 从法律上制约不法分子非法行为。同时, 在保护银行利益的同时, 更要注重对用户利益的保护。

2. 完善网络金融企业体系。

金融企业在大力拓展网上业务的同时, 也要注重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 保证客户信息的私密性和金融企业核心信息保护。另外一方面, 金融企业要注重加强对相应网络从业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提升其综合素质, 促进其防风险意识, 并提升网络金融企业抗风险能力。

3. 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

市场准入机制不仅只是针对网络金融企业而言, 而且对金融用户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首先, 市场要将技术手段作为网络金融企业入市的标准之一, 只有技术达到一定水准的企业才能够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就可以提升整个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其次, 制定严格的金融市场控制制度。当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网络金融企业进入金融市场后, 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科学监控手段, 那么网络金融市场秩序就会混乱不堪, 所以网络金融市场必须具备和完善风险识别、管理、防范, 风险补偿和风险处置方案。最后, 建立和完善网络金融市场用户信用等级制度。制定完善的用户信用等级制度, 对其信资能力加以评估, 以核实其准入标准, 降低网络金融企业出现坏账的可能性, 从源头降低网络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戴行德.图书馆编口工作的效率问题分析[J].图书馆建设, 2002.

[2]李育嫦.关于增加机读口录检索点的探讨[J].情报杂志, 2005.

风险监管制度论文 第8篇

一是科学界定食品种类的风险等级, 优化配制检验资源。近年来我国食品行业发展迅速, 食品种类繁多, 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 监管力量还相对薄弱。为进一步合理配制监管力量, 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资源, 食药总局积极研究开展基于食品种类风险分级管理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在综合梳理分析食品生产许可类别、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分类、商标分类等食品种类分类的基础上, 将加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划分成不同的大类, 研究符合我国食品生产结构及管理现状、条块明晰逐步递进的食品种类目录。同时考虑我国居民膳食结构、消费人群、消费模式、食品特性、加工工艺、监管状况、健康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参照国外管理方式和相关的经验做法, 将食品种类划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类别, 并区别设定非法添加与禁用物质、农兽药残留、污染物、致病菌等检验监测的项目指标, 最大限度地及时发现各类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食品种类风险等级, 拟订实施重点突出的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 稳步推进食品安全等级分类监管。

二是统筹部署抽检监测工作, 提高监管时效性。食药总局深入分析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 本着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提高监管效能的原则, 有机整合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这两项工作。一是按照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四统一”原则, 统筹编制和实施基于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年度计划, 一次抽样监测, 同时满足抽检和监测的需要, 相同的品种不再重复安排, 避免了重复分散布置, 提高时效性。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做到各有侧重, 互相补充。食药总局侧重于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流通的加工食品, 直接委托检验结构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 开展抽检监测, 对各地组织的抽验监测开展多方印证和补充。省级局除了加工食品外, 重点加大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抽检监测力度。三是引入大数据的精细化管理方法, 运用抽检监测结果, 探索监管规律, 提升监管水平。在总结已有数据基础上, 科学研判风险分布规律, 合理布局抽检监测的疏密程度, 提高抽检监测的代表性, 稳步提高数据互通、共享、集成水平, 逐步实现全国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 进行综合分析。这也是食药总局的一个总体设想, 除了把总局安排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数据通过这个平台汇总上来以外, 把各个省安排的抽检监测工作所产生的数据, 也通过这个平台, 统一汇总上来, 这样就把所有的数据统一归类分析, 然后研判结果, 并据此确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这对日后政策的出台有非常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在海量的数据信息里面, 挖据规律性问题, 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

三是以问题为导向, 统领抽检监测工作, 积极主动发现风险。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 提高问题发现概率。一是改进抽检监测的组织管理, 在抽样方法、实施方案设计等方面, 开拓创新, 采取异地抽样、交叉抽样等多种方式, 强化抽检监测的随机性、突出性, 提高发现问题的几率。二是统筹运用好目前我们已经形成的发现问题的各种方式、方法, 使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企业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群众信访等渠道, 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 互为补充。三是深入分析抽检监测的规律, 强调不同地域、不同规模、不同业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覆盖, 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接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抽检监测力度。

四是强化依法核查组织, 建立全系统联动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细化工作要求, 对发现的每一件问题样品, 都要做到跟踪到底, 核查处置到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整改, 加强执法, 面对食品大流通的复杂格局, 我们要求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树立大局观念, 要建立健全地区间、部门间的协作流动机制, 在信息通报等方面, 做好信息沟通, 互相支持配合, 提高抽检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一致性, 形成工作合力, 实现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管。尤其是对于高风险品种查出问题, 要求启动快速响应机制, 防止问题扩大化。

五是建立常态化的抽检结果的公布机制,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提高抽检监测工作的透明度, 无论是规模企业还是小型企业, 一旦检出不合格产品就曝光, 形成企业威慑力, 倒逼企业加强质量控制, 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意识, 主体责任意识, 改进生产工艺, 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从而使政府的监管力量和企业的自控自检力量形成更合理的配置, 放大监管性抽检监测的效益, 最终使企业自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尚德守法, 逐步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总局今后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现代食品安全管理, 从技术的角度讲是风险管理, 也是掌握风险、排查风险、消除风险, 并在此基础上举一反三, 健全源头预防措施的一个完整管理链条。下一步我们将立足于新的监管体制, 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机制、强化措施、优化方向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实践, 依靠科技支撑, 努力提高抽检监测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效能水平, 逐步实现科学监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工业的发展成果及问题

□孟素荷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

2013年我国食品工业的产值是10.11万亿元, 比房地产行业多2万亿元, 我们一直认为中国食品工业是制造业当中的绩优板块。在2013年经济下滑的压力中, 食品行业仍然保持了超过13%的增长, 成为拉动内需的主体, 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拉动作用最明显的行业。因为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主体, 国营企业所占比重非常小, 所以其市场化程度最高。

在2013年中国的各项经营指标当中, 食品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占9.8%, 利润总额占到12%, 上交税金占18.9%。据测算, 全年的食品工业完成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了11.6%, 比2012年提高0.4%, 对工业增长贡献率为10.5%, 拉动全国工业经济增长的1.0%, 所以说食品工业作为支柱产业的特征非常明显。

食品工业在2013年的出口率只占3.6%, 96.4%是内需。在城镇化比例已经达到53.7%的背景之下, 中国拥有全球基数最大的食品消费市场, 目前食品工业的市场仍在扩大中。中国的食品工业已经成为扩大的主体, 是全球食品工业最为活力的版块。中国有全球最大的市场, 并且随着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 这个市场将会不断扩大, 市场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在2011年, 中国食品工业的总产值已经超过美国。

食品安全对食品工业的倒逼功能日益显现

管理日益到位、检测指标好转

2008年的三聚氰氨事件使中国的食品工业整体蒙羞, 现在食品安全对食品工业倒逼功能已经显现, 中国食品工业的整体水平在这些年有了快速地提高。正是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使企业逼着自己去提高食品安全的水平。

首先管理日益合理, 检测指标好转。例如, 5月6日的一份抽检公布报告显示, 抽检的11大类食品中, 婴幼儿乳粉、小麦粉的抽检未发现不合格样品;但瓶 (桶) 装水、果酒、配制酱油的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11.9%、11.1%和14.3%, 安全风险较高。在这个报告中, 政府把不合格率放大而且公示, 显示了政府的管理从危机应对向风险预防监管模式的转变, 重要的是对桶装水、配制酱油、果酒产品的风险预警, 显示出管理的前移与预防功能, 而不是出了问题后再采取措施。可以看到中国食品工业安全的管理水平在稳步地提升, 政府的观念也在转变。

企业家的责任主体意识增强

“将食品安全的成本列入企业的生产成本, 是最经济的选择。”企业用市场之手梳理产业链, 诸多不合格企业被挤出市场, 成长与淘汰并进。例如, 为了保证原料的安全, 双汇企业除了正常的检测费用外, 每年还会支出1500万的费用用于对供应商抽检。

中国食品安全呈稳中向上的趋势, 得到全世界的尊重

2014年4月的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上, 来自国际著名的评估组织、经济学人智库 (EIU) 的全球预测总监利奥·阿布鲁泽斯认为中国属于全球“食品安全良好”之列。全球食品安全指数, 源于经济学人智库发布的《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 该指数包括食品价格承受力、食品供应能力、质量安全保障能力3个方面的27个指标。根据这3个方面的分析, 中国的食品价格的承受力位于世界第8位, 食品供应能力位于世界第7位,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也位于第7位, 在亚洲国家当中居于日本、新加坡之后。中国在107个国家中整体得分60.2, 排名42, 属于中等水平。食品安全的指数是由短板决定的, 我们必须重视中国食品安全中的短板。

中国食品安全的三大短板

中国食品安全有三大短板, 分别是源头污染、食源性疾病和信任危机。

生态和环境造成的原料污染是当前中国食品安全最大的短板和隐忧, 而且这种情况短期内难以解决。中国用占全球5%的土地、6%的水源养活了全球20%的人口。在粮食安全的压力下, 中国不得不使用农药和化肥。但因使用不合理, 目前中国农药的适用量是全球平均水平的2.5倍, 导致全国16%的土地被污染。土地污染造成粮食污染, 进而导致不合格食品的产生, 而土地缓释需要几十年, 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短板。像镉大米的问题, 辣椒红素中罗丹明B源于本底物质的富集问题, 水产品污染问题, 均源于此。

食源性疾病——隐形杀手。在美国, 每年有数千人死于食源性疾病, 中国虽统计不详, 但一定很严重。

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及其监管对策 第9篇

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 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 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 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 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 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盈利的重要工具。现阶段的虚拟货币主要用于购买虚拟产品和各种增值服务, 支付网络游戏费用等, 可以将其分为功能币和游戏币两类。功能币指用于购买虚拟产品和各种增值服务的虚拟货币, 游戏币指用于网络游戏的各种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交易是指用户通过特定网络平台利用虚拟存在于该平台的电子货币选择性的购买自己需要的服务的一种支付手段。现阶段, 在我国对这虚拟货币需求最大的主要是网络游戏市场。据《2008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 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183.8亿元人民币, 与2006年相比增速高达76.6%, 并且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参与者已达到4936万人, 比2007年增长22.9%。预计2013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397.6亿元人民币, 2008年到201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6.7%。值得关注的是, 在网络游戏产业中, 由于网络游戏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以练级别和装备, 一些时间成本较高的人就希望能用真金白银直接从别人手中换取所需的装备和游戏币, 于是需求造就了供给并最终形成整个连接现实通货与虚拟货币的市场, 使网络游戏币与现实通货实现双向兑换。

大量虚拟货币的涌现满足了网民对小金额即时支付的需求, 它能使花费最少而服务最便捷。可以预见, 随着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越来越旺, 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行为会越来越频繁, 其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和监管难度会日益加大。如何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监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虚拟货币交易面临的风险

(一) 交易前面临的风险

1. 在线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 任何长期固定从事赢利性事业的主体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在网络金融环境下, 任何人不经登记就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发出或接受网络信息, 并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虚拟主体的存在使虚拟货币交易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虚拟货币交易安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 并且确定哪些主体可以进入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从事在线业务。在这方面的工作需要依赖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制度和认证中心的认证制度加以解决。

2. 信息风险。

从虚拟货币交易双方自身的角度观察, 网络交易中的信息风险来源于用户以合法身份进入系统后, 交易双方都可能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供求信息, 或以过期的信息冒充现在的信息, 以骗取对方的钱财或货物。2008年, “大小姐”木马案轰动全国, 网络信息犯罪慢慢向集团化经营发展, 而且技术手段越来越高超, 已经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敲响了警钟, 如何保护好虚拟市场中各方的隐私和权益, 是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部门和监管部门以及执法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 交易中面临的风险

1. 电子合同问题。

虚拟货币在线交易情形下, 所有当事人的意愿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中。这些记录方式不仅容易被涂擦、删改复制遗失, 而且不能脱离其记录工具 (计算机) 而作为证据独立存在。

2. 电子支付问题。

虚拟货币交易的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支付和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 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安全保障问题。

(三) 交易后面临的风险

1. 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 但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又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麻烦。虚拟货币交易常常需要将个人资料传送给银行和网络运营商, 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网络时代的普遍现象。如何规范银行和运营商的利用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成为一个新的棘手问题。

2. 产品交付问题。

信息产品的交付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 对于其权利的转移、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交付易发生的问题, 还得有解决问题的制度化规定。

3. 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频频发生的虚拟财产盗窃案, 相关判例也只停留在对于虚拟财产的私有财产认定上。所以, 我国急需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此外, 若因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虚拟财产丢失或损坏 (主要指网游中的装备等) , 也得有相关的赔偿、补救规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监管的措施建议

(一) 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法律建设

法律体系的真空是目前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足够管理能力的根本原因之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已经发展了多年, 但世界各国至今没有制定有关互联网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法律十分复杂广泛, 涵盖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和安全保证等方面。

1. 在市场准入方面。

法律需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 以确保虚拟货币交易的安全, 主要包括:一是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技术设施条件, 如要求有确认合法交易对象、防止篡改交易信息、防止信息的泄露等技术;二是完善的交易操作规程;三是交易种类的区分及许可与限制。当然, 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准入机制的构筑, 既要体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又要体现法律对公平竞争及效率的追求。

2. 交易证据问题。

虚拟货币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 证据的提供较为困难, 由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法制有必要强制要求当事人来维护。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对有关服务的信息处理过程整体负有管理责任, 而且它直接占有着有关交易的各种重要网络化信息, 法律有必要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维护好有关电文的真实性。这不仅对未来发生纠纷的解决有重要意义, 而且对金融监管机构、税务、审计部门的执法也是极为必要的。

3. 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

虚拟货币交易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 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法律责任的追究是金融机构和客户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 明确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损失分担责任, 对免责的范围做出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 金融监管当局本身尚需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指引、准则和监管手册等。监管当局对于认为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风险管理手段等, 或者那些如不加以适当的管理, 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业务流程, 以及计划的检查项目等, 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 随情况的变化即时调整。对于一些潜在的、监管当局认为有可能扩展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 采用警示的方式, 对有关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传达必要的信息。

(二) 建立虚拟货币监督治理系统

1. 对发行权监管。

分散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使中央银行丧失获取铸币税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 网络虚拟货币对基础货币的替代及其无限扩张能力对央行货币治理权形成冲击, 可能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 中央银行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进行备案, 并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额度及其与人民币间的互换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2. 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出的经营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 已表明其经营的性质, 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税收征管、法律监督、货币流量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善。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起由事先的保证金制度、事中保险赔付机制、事后的清算机制等组成的综合风险保障体系。各大网络运营商也要像商业银行一样, 根据消费者总的购买量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 对其与人民币间的兑换进行监管。

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答应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反向兑换, 但相关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出现。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网络虚拟货币退出机制。一方面这会更轻易对实际货币需求造成波动, 影响货币政策实施;另一方面, 双向互兑行为难免会引发由于技术、监管漏洞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发生。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人实行预备金要求,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虚拟货币滥发并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兑现形成保护, 防止挤兑。

(三) 确立权威统一的监管主体

在网络金融条件下, 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主体由多主体向统一主体转变, 统一进行监管也将成为一种自然的要求。

(四) 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

在虚拟货币交易面前,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的效力将相对弱化。虚拟货币交易的发展, 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活动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 交易时间和速度加快, 现场检查的难度将会加大, 非现场检查将愈加显示出其重要作用。

非现场监管具有覆盖面宽、连续性强的特点, 通过非现场监管有利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和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提出参考意见;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并对进入机构潜在问题提出预测、预警。金融监管当局要逐步从现场稽核监管为主转到以现场稽核监管和非现场稽核监管相结合, 并逐渐转到以非现场稽核监管为主的轨道上来, 拓宽非现场稽核的检查面, 缩短检查周期, 把事后稽核监管转变为事前稽核监管, 为现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在具体措施上, 需要实现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与监管当局监测系统的联网, 使报表格式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标准化, 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 由计算机将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 综合评估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 以达到非现场稽核监管高效准确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锋, 等.电子商务交易风险与安全保障〔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5 (2) .

〔2〕尚文敬, 等.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10) .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综述 第10篇

一、经济学中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解释

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中,会出现很多的风险,信用风险是一种十分古老却十分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

(一)传统观点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解释。

在传统观点中,信用风险被认为是在交易受信方拒绝或者无力按时并全额对所欠债务偿还,为受信方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失。受信方常会考虑信用风险问题,但这种风险却是显而易见的。

(二)商业银行业务经过演变与发展后对信用风险的理解。

1.信用风险在广义中的概念。

信用风险包括因多种不确定因素而对银行信用所产生的影响,令银行经营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预期达到的目标不符,最后可能造成银行的潜在损失。

2.信用风险在狭义中的概念。

信用风险多是指借款人到期未能按借款协议进行偿还,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由于道德风险和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第二,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第三,信用风险中的收益分布不对称。第四,难以取得信用风险中的历史交易数据。

二、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当前监管状况的分析

(一)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现状。

1.对风险的管理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的战略高度。

近年来,由于部分大银行对风险管理不当而产生巨大的损失,已令银行股东及经理等金融监管领域充分认识到银行风险的重要。当前,国际上一部分大银行已将风险管理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上升至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由董事会直接制定风险管理的政策。

2.对风险的管理已逐步趋于日常化与制度化。

由于已将风险管理上升至银行发展的战略高度,由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银行风险管理进行直接领导,逐步开始出现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以管理的日常化与制度化为基础开始运行,同时,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的从属性质,进一步加强了银行风险的管理能力。

3.对市场风险的管理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银行风险的环境中,市场风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因素。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传统风险模式也发生了改变,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更是以信用风险与高场风险为管理的基本内容。

(二)国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1.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尚未形成。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部分工作人员还没有对信用风险管理充分认识,且管理理念过于陈旧,对新时期飞速发展的业务和复杂的风险环境未能适应。

2.信用风险的管理组织机构不够健全。

国内商业银行中,主要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是信贷员,远不能满足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需求。

3.贷款不良比例高,且资金贷款多为长期与集中。

国内银行中的贷款人绝大部分是用于投资项目上,数额相对较大,同时降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并减慢资金周转的速度,这种累积性信用风险一经暴露,定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不利于银行的长期发展。

4.风险的揭示不够充分。

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同先进的国际银行比较,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一定程度的减弱了内部评级对风险方面的揭示作用与控制作用。同时,会计信息也不够完备,其真实性还有待提高,并且对风险衡量的技术方法也较为缺乏,因此,银行披露的质量及数量信息方面还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一)提高信用风险的度量及管理技术水平。

通过对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的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首先应完善数据库,然后以我国国情为依据积极开发适当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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