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完善方法范文

2024-09-14

制度完善方法范文(精选12篇)

制度完善方法 第1篇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首先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共利益范围未能得到明确的界定。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为公共利益之所需可依法对农村土地加以征收或征用, 并且予以一定的补偿。但是, 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其范围的界定显得过于宽泛和模糊, 在法律规定上显得不够严谨、明确。同时, 在现实中还发现了部分地方政府的土地征用并不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实施的, 而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这种行为就征用目的而言是非法的行为, 已经严重地损害到本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其次是农村土地征用中的法律程序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可以独立操作的土地征用法律, 所依据的有关法律制度仅仅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部分内容, 显然,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法律程序还不够完善。

再次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现实脱节。如今, 一些地方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远远难以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 表现在征地补偿未能实现市场化, 未能用土地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来实施公平合理的补偿, 难以体现出市场经济的规律。就农民群众而言, 失去了土地往往就意味着其失去了赖以谋生的主要手段。同时, 失地农民尽管通过征地从农业人口变为了非农业人口, 然而, 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未能深入推进, 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地模糊, 导致非农业人口固有的就业、就学等原来的优惠条件不再存在, 或者尽管存在但是不再富有吸引力了。

最后是救济手段不够完善。当前, 依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中的规定,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由人民法院加以管辖, 被纳入到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 同时在近些年来的诉讼案件之中, 超过70%的案件均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之后的补偿问题。但并非全部土地征用案件均会被受理。尽管农村群众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其作为弱势人群, 觉得民告官的可能性并不大, 因而也就极少会有农民申请行政复议。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主要方法

(一) 确定农村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相应范围

虽然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明文提出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一定是要为了达到公益性之目的。然而,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十分重要的概念范围却未能进行更加清晰的解读或者描述。政府进行征地的过程, 不仅包括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征用, 而且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土地是在政府征地之后交由企业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有鉴于此, 笔者觉得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文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比如, 我国台湾就运用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实施列举和抽象概括彼此结合的概念, 从而厘清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这对于大陆相关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立足于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 能够明确具体的征地范围, 从而能够很好地限制实践之中对于土地进行任意征用之行为, 保障今后我国农村的土地征用真正具有正当性。

(二) 全面规范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是要确保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中能够有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用地单位可称之为申请人, 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可以被视为被申请人。申请人理应就进行征地的目的、条件以及补偿等各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说明, 并且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来征求被申请人的真正想法, 双方可以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协商以求尽快达成有效协议。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是促使双方认可并且达成平等互惠的协议。一旦无法达成协议, 则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公正裁决。如此一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群众个人均能全面参与到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之中, 进而保障其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能对所征用的土地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实施严格审查。二是要形成农村土地征用监督体系。完全可以借鉴审计局和监察局等政府机构的设置方式, 形成中央政府垂直领导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机构体系, 这样一来, 就能够很好地摆脱当前我国土地主管部门往往受制于当地政府的窘迫状况。要致力于强化对农村土地征用之后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 对于那些征而不用或者征而少用的闲置性质土地, 应当依法加以收回。要提升对于违规批地人员的处罚举措, 在其违规批准征地的责任承担当中要明确个人赔偿的原则, 以求提升土地审批人员的责任感。

(三) 明确农村土地征用纠纷中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救济渠道主要包括了仲裁与行政诉讼等多个方面。通过创建土地征用纠纷方面的司法救济渠道, 不但十分有利于处理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纠纷, 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行政部门的办事成效。比如, 加拿大土地征用法则明确了一旦征用人和所有人在征用时产生了分歧无法协商解决, 就需要由赔偿委员会加以裁定。一旦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予服从的, 即可通过法院进行裁决, 而韩国的征地制度则明确了项目人征得或取消某块土地使用权, 一定要依据总统令和土地所有人及其关系人开展平等协商, 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无法协商之时, 项目人需要在项目获准公告发布开始起一年之中向管辖地所在的土地征用委员会提出进行征用裁决之申请。对于因为无法达成协议而提出的裁决申请, 需要通过土地征用委员会加以受理, 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审理与裁决。

(四) 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出资人管理机制

一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之中, 可考虑设置集体土地资源管委会, 以特殊出资人的身份参与到市场运营与管理之中。同时, 还可借鉴我国国资委的管理方式以及运营办法, 让其土地征收过程中通过农村集体土地出资人的身份来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主体的缺位这一十分重要的问题。二是在有条件之处可考虑组建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来加以推进。为此, 可选择重新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定位, 剥离其所具有的土地管理之职能, 把其视为单一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民意代表机构, 也就是村民代表大会。这是依据当地农民群众的集体意志所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 按照民主程序形成, 受到农民群众的集体监督, 依据程序加以任免。这是由于土地一直是农民群众们所赖以生存的最为宝贵的一种资源, 因此, 村民代表大会必须享有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后拍板权, 从而制衡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权力。三是在农村土地征收时应当注重于发挥负责国土资源监管的部门的重要作用, 让其能够真正地回归到监管的角色之中, 而不是如同以往只是土地所有者和审批者。国土资源主观部门所负有的监管职责主要包含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流转监管工作、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征用监管等内容。

(五) 健全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一是要拓展补偿的范围。诸多农民在丧失了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宝贵土地之后, 所得到的往往是数量有限的货币补偿。部分经济基础良好或者具备经营眼光的农村群众可以投资经商创业, 而青壮年劳动力则往往会选择大中城市打工, 但是剩下的那部分家庭较为困难的家庭、老年人或者妇女等群体就会因为缺乏脱离土地而谋求发展新途径的能力而进入到险境之中。事实上, 虽然每一位农业失地人员均有数量不等的补助费用, 但是内容通常极其复杂, 各类费用会因为种种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差异, 难以确定某项定额。二是要提升补偿的标准。在以往的计划经济时代下, 土地往往是没有价格的。然而, 如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完善, 在土地征用补偿上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更好地体现出农村土地的实际市场价格, 从而用更加公正的价格以反映出土地所具有的价值。三是更加科学地分配补偿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主要是国家在征用过程中合法剥夺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具有的承包经营权而需要支付的相应费用, 属于法律关系。所以, 该项补偿费用理应通过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各位土地承包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加以干涉。反之, 一旦土地承包经营者属于这一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者在享受到相应的补偿费用之后并不会影响其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能够得到之权利。偿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那部分土地补偿费用的只能是真正为了其成员的利益而使用。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 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收支状况应当有详细而完整的书面记录。各类收支一定要定事向广大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全面汇报, 从而切切实实地接受村民们的监督。对于重大开支而作出的各种类型的专项审议, 也需要经过村民群众的监督, 对于那些并不符合当地村集体具体利益之行为, 当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完全有权力加以否决, 而且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具体责任, 从而让每一位农民群众的利益均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之中, 如何妥善地解决好“三农”问题变得愈来愈迫切, 已经上升成为我国面临的各类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笔者一直认为, 怎样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合法利益, 则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实际, 完善富有操作性、合理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 并且做到严格执法, 切实有效地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吴晨星.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行政补偿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0 (20) .

[2]李纪娟.对征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外资, 2012 (5) .

[3]杨丽.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政策初探[J].才智, 2012 (14) ..

[4]许芝萍.社会转型期农村土地征用法律对策探析[J].河北法学, 2013 (1) .

制度完善方法 第2篇

一、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指标体系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龙头”。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问题,3年前有过一场讨论,国家统计局也召开过专题研讨会,形成的共识为:贸易统计既要反映全社会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运行全貌,又要反映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行业的发展变化状况。一方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要保留,因为它是反映全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的唯一指标,许多地区还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计划考核指标,尽管这一指标具有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产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贸易统计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

近年来,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上述两条主线,进行了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经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

1、对当前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反应不灵敏。例如,对政府关心的商品市场总量平衡状况、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石油、钢材等)供求信息反应得不够;同时反映流通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指标和分组过于简单,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业连锁经营和现代商业业态状况的统计制度。

2、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目前贸易企业生产资料销售量仅占社会销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产资料市场全貌;同时价格信息是商品市场最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价格统计与流转统计为“两张皮”,按不同的统计方法从两个渠道自下而上地统计,难于科学、全面和及时的分析商品市场全貌。

3、现行的贸易餐饮企业的统计限额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目前贸易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过高,能够达到限额标准而进行全数调查的企业数量太少,从而形成了与其他专业统计“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结果,贸易统计必须“抓小放大”,因为按现行限额标准,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的商品流转量所占比重很大,影响市场趋势。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又难于抓住和抓好。这是目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

4、目前贸易统计非调查(或派生)指标很少,从而直接影响和制约了贸易统计资料的深度开发。加之现行统计资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贸易统计资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贸易统计指标的设计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采取务实和相对灵活的原则。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应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调整,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复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核算制度。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领域,绝大部分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环境相对宽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转向如何启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如何确保商品总量平衡以防止市场波动、如何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国家安全等。在从事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时,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内市场起着预警的功能。可考虑仅要求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局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编算,并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实用的贸易餐饮企业统计划型标准。贸易餐饮业企业划型尚无国家标准,但统计上有一个限额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作为贸易统计开展目录抽样的依据,即对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笔者认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限额标准对贸易统计工作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贸易统计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根据目前的限额标准(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分别为20人、60人和40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占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的47%,其中零售企业仅占26%;企业单位不足3万家。建议将目前的限额标准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额以上企业的比重,其销售额应该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额比重应提高到60%以上。届时限额以上企业约达到7万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发展变化趋势。今后贸易统计只要紧紧抓住这7万家限额以上企业,工作就会变得较为主动,数据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减轻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的压力。同时现行的许多贸易统计信息(如限额以上企业财务统计指标)也会“身价倍增”,变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五”计划期内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从而完成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的过渡,并完善贸易统计指标体系。我国即将加入WTO,贸易统计必须象其他专业统计一样,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现行的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由于其自身存在许多弊端和目前资料采集方面的制约,数据质量不断下降,已经难以为继;从现在开始,必须统一认识,逐步弱化这一指标,相应突出和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可能的话应含服务业)的商品零售额统计,因为它涵盖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额,目前可考虑同时公布以上两个指标,2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现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同时完整的商品市场是由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大市场组成,生产资料流通总规模的发展变化,反映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和水平。要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主要依据工业统计报表和贸易统计报表有关指标,按季度测算社会中间产品销售总额(或称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宏观上反映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变化,这项工作对于贸易统计来说也是责无旁贷的。

(四)要从宏观上研究商品流转统计与商品价格统计的配套问题。这个问题目前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现行统计体制问题,但现在必须认真的研究。在现行统计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设想将目前商品零售价格统计基层的采价过程与目前基层商品流转统计过程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商品价格统计和流转统计基础资料的配套,然后按现行统计体制,在县级统计局“分家”,分别按贸易统计和价格统计的不同渠道逐级上报。这样综合资料和许多结构性资料就能配套使用了。

二、关于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制度是政府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方法、报送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进行的专门规定,它既是对统计指标体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对具体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统计制度的改革相对于指标体系改革而言,既有从属性,又有相对独立性。就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来讲,笔者认为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贸易报表制度修订要遵循“进度侧重反映趋势、年度侧重反映总量与结构”的原则。目前贸易餐饮业报表体系中,必须精简进度报表内容与工作量,以利于上下都能轻装上阵,快速反映商品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进度统计只要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主要构成情况;年度统计则必须全面反映贸易餐饮企业基本情况、流通总规模及其结构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济效益等,为深入分析研究流通产业发展现状、为宏观决策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要强化商品类值统计、弱化现行行业统计。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标志越来越难以反映贸易企业真实状况,因为按现在许多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己经无法准确地界定和将其划归为某个行业,流通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的情况己不复存在。年度统计中的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统计应加强,因为它反映企业所有制结构;而行业分组目录要大为压缩,仅区分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即可,因为再细分既难于操作,也缺乏经济分析意义。同时要强化对贸易企业商品经营类值的统计,因为详尽的商品分类信息,对处于上游的生产环节和处于下游的消费环节均具有导向作用。建议将目前我国商品分类目录由37个增加到60个以上。

(三)要加强对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开始抢占我国零售市场。这样一方面加快了零售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又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商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百货商店零售业态,目前国内零售市场可谓“百花齐放”:连锁经营迅速发展,连锁企业达1500余家,连锁门店超过26000家,销售额突破了1500亿元,超级市场和专卖店亦应运而生。我国商业尤其是零售商业已步入重组时代。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涵盖全社会的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制度,既不能为政府提供零售市场翔实的结构资料,也不利于我国零售业的国际比较研究。因此建立完整的连锁经营和零售业态统计制度,无论是对探索其发展变化规律,还是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定期统计制度。商品交易市场即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现货交易市场。这种我国特有的商品交易形式近年发展很快,目前全国较为规范的市场近6万家,年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商品零售额己占全社会的20%。对繁荣经济、方便生活、安排就业均作出了贡献,这种交易形式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存在和发展。我局在1999年进行了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快速调查基础上,于2000年起建立了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的季报制度,目前已基本走上正轨。今后主要从报表运作方式、完善统计指标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五)要尽快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我国目前的商品市场己处于买方市场,大家关心的己经不是哪些商品好销,而是哪种品牌的商品好销,因而商品的品牌信息己经成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信息。统计部门必须顺应市场形势的变化,适时地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可考虑将目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年报表设计改造成“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年报表,选择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30种商品进行品牌信息的年度统计。

三、关于贸易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

我国的贸易统计抽样调查工作是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提到议事日程上的。从小型贸易企业开始,到目前己经扩大至包括个体经商户在内的全部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由于多方面因素,前期推进的速度慢一些,而近2-3年推进的速度明显加快,目前各地区普遍完成了小型贸易餐饮业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近10个地区经过连续抽样调查的观察和验证,己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抽样调查精度,具备了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的条件。这项工作的成绩应该肯定,但影响这项工作整体推进和深入开展的问题仍很多。除具有与其他专业抽样调查工作相同的问题(如受分级经济管理模式的制约而使抽样调查工作的推广困难重重、各种干扰因素影响抽样调查数据质量、受传统统计调查模式的影响和束缚而使统计系统自身缺乏调查方法改革的内在动力等)之外,目前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还受调查方法、调查体制以及保障条件等因素制约。所以必须从整个统计设计和理顺统计体制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才能使贸易抽样调查工作深入和扎实地开展下去,真正发挥出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突破口”的功能。

从近期工作看,各地区已普遍开展了贸易餐饮业抽样调查的试点和探索工作,只是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同而己。目前必须尽快结束全面试点,将工作重点转入抽样调查成果的应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2-3年内使各地区的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达到具备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调查数据的条件,并在经费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在尽可能多的地区实现数据替代。数据替代及其相关工作的完成,即贸易抽样调查工作基本到位。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必须尽快对全国的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和样本户调查指标进行规范和统一。对贸易抽样调查方法的采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只提供了参考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入应用阶段后,改变各地调查方法的多样性以利于调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经过多年的实践,可以按“小型企业采用分层等距抽样、个体户采用整群抽样”的思路来规范和统一全国的贸易抽样方法。各地区根据这个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抽样总体和样本量,只要对本地区有足够的代表性即可。国家只要求达到一定的调查精度和按一定要求与格式上报抽样调查资料。同时对样本企业(户)的调查指标和相关要求(如调查频率、数据采集方式等)也应统一,以利于抽样资料地区之间的可比和全国抽样调查成果的利用。

二是积极而又稳妥地做好数据替代工作。用抽样推断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是贸易抽样调查的工作目标。但实现目标必须积极而又稳妥,因为一旦替代,传统的调查渠道即告中断,还须做好与历史资料的衔接,实现平滑过渡。所以实现数据替代的首要条件是调查方法趋于成熟,调查数据经过连续观察和验证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其次是数据替代的后续经费保障条件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纳入预算科目。目前小型贸易业的数据替代技术条件基本成熟,大部分地区具备了替代条件;而个体户由于受总量与结构不清、调查方法的不完善与不统一等因素制约,目前仅有约三分之一的地区具备替代条件。而后续的调查经费保障条件机制目前也尚未形成。

三是要切实加强贸易抽样调查的基础工作。要建立和规范基层样本企业和样本户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各级贸易统计人员尤其是基层调查员的抽样调查知识的培训等。

完善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方法探究 第3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人们对交通运输的需求也呈逐渐扩大的态势,为了缓解公路交通运输的压力,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加大了公路建设的力度,从而使得我国的公路运输能力获得了极大的提高。由于公路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耗时较长,费用巨大,因此,必须成立相关部门对公路建设实行管理,不然,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极易造成资金的浪费,和建设实现的延长,从而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作为一名工程人员,笔者认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完善的施工人员安全的管理措施

安全重于泰山,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力的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不仅是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的首要要求,同时也是维护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会因为外界环境因素、自身心理因素等原因感到在施工中缺乏安全感,进而影响其工作热情。这些外界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劳动管理方法等,自身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人员心理素质、心理承受能力等,如果施工人员在施工操作过程中受到了外在或者内在因素的影响,就会使其情绪产生一定的波动,从而易发生,盲目赶工期,违章操作的现象,从而为公路建设质量埋下安全隐患。因此,必须要建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过落实制度使工作人员了解产生这样不良情绪的原因和规避方法,从而自觉在施工过程中克服心理不利因素,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工程业主方应经常深入到施工人员中,了解她们的利益诉求,及时疏导其心理不良情绪,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心理情绪不稳定而到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1.我们要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的工休时间,注重劳逸结合,防止施工人员因过度劳累而透支身体。施工人员通常采用轮班制的休息方式,在长时间工作以后要让工作人员得到充分的休息,以缓解人员身心压力,减少工作中的疲劳程度。可以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活动,让施工人员参与其中,增进身心健康发展。

2. 应强化施工人员对机械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杜绝不规范操作。可以开展一些岗位练兵活动或者操作技能大比武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熟练度,增加施工人员的信心,进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制度

1. 应完善奖罚制度,引入绩效考核,将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与奖惩挂起钩来,从而提高员工积极性。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应定期对施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工作失误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因违规操作、隐瞒质量、弄虚作假、擅离职守而导致的施工问题进行追责,对于相应责任人一定要依据制度进行惩戒,绝不姑息纵容;同时对于工作过程中积极认真,敢负责任的人员和班组一定要落实表彰和奖励制度,从而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做好施工机械的保养与维护。应建立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制度,通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机械进行维护,发现机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解决,以保证施工机械的正常使用。应教育施工人员爱护机械,严格按照规程使用和保养机械,要求施工人员在使用机械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对于隐瞒不报,出现问题的人员一定要严加处罚。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要充分发挥试验室的检验控制功能。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起完善检验功能的实验室,进而充分发挥实验室对建筑施工数据的检测作用,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实验员应选择那些可以操作专业设备仪器的人员,记录下施工过程中的数据,并完善报告反馈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要完善验收管理制度。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部门要加强检验查收工作,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对每道工序都应该严格检查,只有经过检查合格后才可以进入下道工序,同时还需要对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图纸施工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杜绝施工人员随意更改工序和不安图纸、不遵循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 确保加强施工时间,保证施工进度。在施工前夕,施工单位一定要制定施工计划,对工程期限做出估算,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期限进行施工,既不能超前赶工,给工程质量留下安全隐患;也不能随意延期,增加工程施工成本。

四、建立完善的施工环境监测制度

1.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环境监测制度。在修建公路的时候,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对于施工安全影响巨大,如果没有施工环境监测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就会缺乏对有关环境数据的及时监测,从而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此外,施工单位还应该在施工现场设立色彩醒目的标志牌或警告牌,以达到提醒行人注意安全的作用。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为控制施工成本,减少工地中出现浪费现象,施工单位应对物资的堆放位置,堆放时限,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管,将物资的处置权限具体到个人,并明确其责任,做到各负自责。

总之,公路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才能既有效降低施工成本,同时又可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要对此加以重视,在实践中对相应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完善,并使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制度的监管之下,发挥出制度的最大效用。

参考文献:

[1]涂平晖,赵挺生,周健,唐菁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金桃.公路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改革和完善贸易统计制度方法的思考 第4篇

一、贸易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指标体系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龙头”。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问题,三年前有过一场讨论,国家统计局也召开过专题研讨会,形成的共识为:贸易统计既要反映全社会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运行全貌,又要反映批发零售贸易的餐饮业行业的发展变化状况。一方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要保留,因为它是反映全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的唯一指标,许多地区还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计划考核指标,尽管这一指标具有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贸易餐饮业统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方面的工作伴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产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贸易统计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贸易餐饮行业统计。

(一)贸易统计指标的设计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采取务实和相对灵活的原则

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应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调整,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复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核算制度。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领域,绝大部分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环境相对宽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转向如何启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如何确保商品总量平衡以防止市场波动、如何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国家安全等。在从事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时,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的国家安全等。在从事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时,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内市场起着预警的功能。可考虑仅要求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局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编算,并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实用的贸易餐饮企业统计划型标准

贸易餐饮企业划型尚无国家标准,但统计上有限额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作为贸易统计开展目标抽样的依据,即对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调查认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限额标准对贸易统计工作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贸易统计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根据目前的限额标准(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分别为20人、60人和40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占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的47%,其中零售企业仅占26%;企业单位不足3万家。建议将目前的限额标准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额以上企业的比重,其销售额应该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额比重应提高到60%以上。届时限额以上企业约达到7万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发展变化趋势。今后贸易统计只要紧紧抓住这7万家限额以上企业,工作就会变得较为主动,数据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减轻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的压力。同时现行的许多贸易统计信息(如限额以上企业财务统计指标)也会“身价倍增”,变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并完善贸易统计指标体系

我国加入WTO,贸易统计必须象其他专业统计一样,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现行的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由于其自身存在许多弊端和目前资料采集方面的制约,数据质量不断下降,已经难以为继;从现在开始,必须统一认识,逐步弱化这一指标,相应突出和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可能的话应含服务业)的商品零售额统计,因为它涵盖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额,目前可考虑同时公布以上两个指标,两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现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同时完整的商品市场是由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大市场组成,生产资料流通总规模的发展变化,反映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和水平。要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主要依据工业统计报表和贸易统计报表有关指标,按季度测算社会中间产品销售总额(或称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宏观上反映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变化,这项工作对于贸易统计来说也是责无旁贷的。

(四)要从宏观上研究商品流转统计与商品价格统计的配套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现行统计体制问题,但现在必须认真的研究。在现行统计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设想将目前商品零售价格统计基层的采价过程与目前基层商品流转统计过程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商品价格统计和流转统计基础资料的配套,然后按现行统计体制,在县级统计“分家”,分别按贸易统计和价格统计的不同渠道逐级上报。这样综合资料和许多结构性资料就能配套使用了。

二、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制度是政府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方法、报送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进行的专门规定,它既是对统计指标体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对具体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统计制度的改革相对于指标体系改革而言,既有从属性,又有相对独立性。就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来讲,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贸易报表制度修订要遵循“进度侧重反映趋势、年度侧重反映总量与结构”的原则

目前贸易餐饮业报表体系中,必须精简进度报表内容与工作量,以利于上下都能轻装上阵,快速反映商品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进度统计只要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主要构成情况;年度统计则必须全面反映贸易餐饮企业基本情况、流通总规模及其结构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济效益等,为深入分析研究流通产业发展现状、为宏观决策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要强化商品类值统计、弱化现行行业统计

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标志越来越难以反映贸易企业真实状况,因为按现在许多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已经无法准确地界定和将其划归为某个行业,流通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年度统计中的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统计应加强,因为它反映企业所有制结构;而行业分组目录要大为压缩,仅区分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即可,因为再细分既难于操作,也缺乏经济分析意义。同时要强化对贸易企业商品经营类值的统计,因为详尽的商品分类信息,对处于上游的生产环节和处于下游的消费环节均具有导向作用。建议将目前我国分类目录由37个增加到60个以上。

(三)要加强对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

我国已加入WTO,外资企业不断抢占我国零售市场。这样一方面加快了零售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又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商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百货商品零售业态。目前国内零售市场可谓“百花齐放“:连锁经营迅速发展,连锁企业达1500余家,连锁门店超过26000家,销售额突破了1500亿元,超级市场和专卖店亦应运而生。我国商业尤其是零售商业已步入重组时代。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涵盖全社会的商品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制度,既不能为政府提供零售市场翔实的结构资料,也不利于我国零售业的国际比较研究。因此建立完整的连锁经营的零售业态统计制度,无论是对探索其发展变化规律,还是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定期统计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即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现货交易市场。这种我国特有的商品交易形式近年发展很快,目前全国较为规范的市场近6万家,年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商品零售额已占全社会的20%。对繁荣经济、方便生活、安排就业均作出了贡献,这种交易形式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存在和发展。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役局在1999年进行了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快速调查基础上,于2000年起建立了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季报制度,目前已基本走上正轨。今后主要从报表运作方式、完善统计指标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五)要尽快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

我国目前的商品市场已处于买方市场,大家关心的已经不是哪些商品好销,而是哪种品牌的商品好销,因而商品的品牌信息已经成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信息。统计部门必须应市场形势的变化,适时地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可考虑将目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年报表,选择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30种商品进行品牌信息的年度统计。

三、贸易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

我国的贸易统计抽样调查工作是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到议事日程上的。从小型贸易企业开始,到目前已经扩大至包括个体经商户在内的全部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由于多方面因素,前期推进的速度慢一些,而近2-3年推进的速度明显加快,目前各地区普遍完成了小型贸易餐饮业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近10个地区经过连续抽样调查的观察和验证,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抽样调查精度,具备了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的条件。这项工作的成绩应该肯定,但影响这项工作整体推进和深入开展的问题仍很多。

(一)必须尽快对全国的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和样本户调查指标进行规范和统一

对贸易抽样调查方法的采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只提供了参考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使目前这项工作进入应用阶段后,改变各地调查方法的多样性以利于调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经过多年的实践,可以按“小型企业采用分层等距抽样、个体户采用整群抽样”的思路来规范和统一全国的贸易抽样方法。各地区根据这个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抽样总体和样本量,只要对本地区有足够的代表性即可。国家只要求达到一定的调查精度和按一定要求与格式上报抽样调查资料。同时对样本企业(户)的调查指标和相关要求(如调查频率、数据采集方式等)也应统一,以利于抽样资料地区之间的可比和全为抽样调查成果的利用。

(二)积极而又稳妥地做好数据替代工作

用抽样推断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是贸易抽样调查的工作和目标。但实现目标必须积极而又稳妥,因为一旦替代,传统的调查渠道即告中断,还须做好与历史资料的衔接,实现平滑过渡。所以实现数据替代的首要条件是调查方法趋于成熟,调查数据经过连续观察和验证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其次是数据替代的后续经费保障条件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纳入预算科目。目前小型贸易业的数据替代技术条件基本成熟,大部分地区具备了替代条件;而个体户由于受总量与结构不清、调查方法的不完善与不统一等因素制约,目前仅有约三分之一的地区具备替代条件。而后续的调查经费保障条件机制目前也尚未形成。

(三)要切实加强贸易抽样调查的基础工作

要建立和规范基层样本企业和样本户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各级贸易统计人员尤其是基层调查员的抽样调查知识的培训等。

从今后发展看,由于目前贸易抽样调查数据占总量的比重过大,而贸易抽样调查工作的难度又很大,客观上形成了对这项工作的巨大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因此今后贸易抽样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与调整贸易餐饮企业的限额标准结合起来一并考虑,要降低限额标准,增加限额以上企业比重,从而减轻贸易抽样调查工作量与工作压力,从根本上扭转目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下滑的局面。如果这一设想实现,下一步就需要从理顺整个统计调查体制的全局考虑,将商品销售额占总额约30%的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的抽样调查工作移交调查队,并定期向贸易统计专业提供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的数据,以便于合拢。这样调整的依据是因为目前调查队的体制是垂直管理,自上至下均有专门队伍和专项经费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其灵活机动的特征,从而提高整个统计调查工作效率的质量。

摘要:中国的贸易统计工作,经过多年改革,基本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要求。但是在某些方面急需一些新的思路和举措来改变目前相对被动和落后的局面。贸易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需要不断完善,贸易统计调查方法应力求规范和统一。

关键词:统计指标,贸易统计,贸易抽样调查

参考文献

[1]金兴健.论我国是否能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问题[J].国际经贸探索,2002(4).

[2]王宗光.关于建立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监控体系的设想[J].国际贸易问题,2002(10)

完善规章制度 第5篇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以刚性的制度来约束。

解决作风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改作风必须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健全“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必须遵循“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基本原则。于法周延是指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系统配套;于事简便是指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具体、实在管用。二者相互统一,不能顾此失彼。仅仅注重制度的延续性、系统性远远不够,那些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不利于执行的制度,制定再多也毫无意义。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检查对照出一些单位制定的不少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有的相互打架,前后矛盾;有的只有宏观构架,没有操作细则。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在“常”字上下功夫,就是要注重制度的常态化。各级各部门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梳理,认真区分“废、改、立”三种类型,着重建立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坚持和完善“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工作制度,“两岗三定”惠民机制;健全完善体现群众意愿的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制度,构建“行得通、指导力强、能长期管用”的制度体系,力求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解决问题。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在“长”字上下功夫,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那些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就长期坚持;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对教育实践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注意上升为制度规范,及时形成一批制度成果。要不断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革除官本位意识,推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常态化、长效化。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完善规章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履行好审计工作职责,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努力打造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审计队伍,按照“以人为本、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的原则,蒙阴县审计局近期完善出台了<工作规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财务开支>等八项规章制度。

县审计局从整章建制入手,全面加强和推进机关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特点,以激励、提高审计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制定出台了<教育培训>等制度,对审计人员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加强业务素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坚持用制度管人。制订了工作规则,创新完善了日常管理等规章制度,便于在工作中对照执行,优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坚持按制度办事。强化监督检查,狠抓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激发了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人人遵章守制的良好氛围。同时,为将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到工作中,成立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一步促进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审计干部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动力,在全局形成了人人争先进的良好氛围,展现了审计人员的良好风貌,助推全县审计工作再创辉煌。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完善规章制度促进机关效能建设]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枣庄市无线电管理处对___年制定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着简单、易行,符合实际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各科室意见基础上,规章制度进行分类修订、完善、配套,通过了管理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公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制度、干扰查处制度、监测月报会商制度、行政审批流程等___项内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权、管人、管事的制度体系。

枣庄市无线电管理处近年来把加强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放在首位。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为目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执行力,进一步加强了机关内部协调,精简了办事程序,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完善规章制度]

在明确各部门管理项目的基础上,还需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足以说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1)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员工思想素质。

在现代企业的资源中,“人”是第一重要的资源阁,企业具备高素质的人员有利于企业眼前的利益及长远发展,也是企业增加后劲的需要,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充满生机和朝气的前提和条件。

我们应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人员激励机制,具有丰富多样的奖惩手段,每个员工因所处的层次不同,其所需要激励方式也有所不同。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需求层次,对他们要注意激励的作用,是他们感到自己被重视被尊重,是企业的主人,另外,还要给管理人员及业绩较突出的普通员工设计其职业未来发展方向,这样可以更好地使员工对自己的未来充满希望,使个人的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统一起来。对员工还要及时与之沟通,发现其内心更深层次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对症下药。而普通员工的知识层次和文化修养参差不齐,物质奖励和指导监督就十分必要。对员工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培训对企业、员工特别重要,培训能够保证我们企业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衰得竞争优势,在增加劳动力和物质投资外,更主要的是靠人的能力的提高。员工接受到培训,可以感觉到自身被重视,会更加努力工作。虽然培训的当时需要一定的花费,但培训所能带给企业的今后巨大的经济效益是无法衡量的。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加强防范,对于重要岗位的人员要严格考核,防止出现营私舞弊的现象。因此要尽量做到使各个职务、各个岗位的人员来自不同的地方,要有意将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分到不同的车间和岗位,重要的技术岗位要有后备人才。

人事分配制度要摒弃人浮于事的低效率机制和“用人靠提拔,能上不能下”的人员任用制,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对待晋升、降职或辞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不可因人而宽松不一,更不得带有亲属与感情色彩。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用上,要采取增加民主测评的方式,更加慎重地全方位对其进行考查。对于我们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普遍较低、员工思想意识陈旧的问题,要针对不同的岗位进行技术能力或管理思想培训,能够跟上企业发展步伐的员工委以重任,对学习能力不强的员工安排到适合其水平的岗位。特别是对于企业原来的元老更要采取比较合适的方法,对其能力进行考核,将其安置在与其能力相适合的岗位上,不能让其落后的思想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这是一个许多企业都曾经面临过的问题。

(2)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针对我们企业的设备情况,在设备管理方面一定要下大力度加以治理,因为设备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生产的连续性及生产秩序,整个生产过程若想正常运转,基本的物质元素—设备必须完好,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如果放松对设备的管理,对设备保养不及时,故障排除不及时、修理不及时,不仅生产的连续性、均衡生产无法实现,甚至会酿成大祸,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为此,我们企业要制定严密的设备管理制度。针对我们加工企业,主要是设备的性能管理,也可以称之为设备的技术管理,涉及到生产现场的主要有设备的运行、维修方面。所以,在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是要侧重于这两方面。针对我们进行设备的技术检查,可以制定设备巡检制度和设备的定检制度。

设备的巡检制度是以操作工为主的巡回检查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时(一般为1一___小时),定点(规定的检查点),定项(规定的检查项目)的周期性检查。巡回检查的方法采用主观检查法:即听(听设备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声音)摸(摸轴承部位及其他部位的温度是否有异常)、查(查一查设备及管路有无跑、冒、滴、漏和其他缺陷隐患)、看(看设备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闻(闻设备运行部位是否有异常气味)的五字操作法;通过执行设备的巡检制度,我们可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并能及时调整处理,预防发生紧急情况而造成的事故。在巡检工的包干区域内,所有的设备维护、卫生、区域卫生都是其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为使设备巡检到位,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根据5标识化这一原理,制定巡检标识牌,解决设备巡检的落实问题。

除了制定设备的巡检制度外,还应制定设备定期检查制度,以一般维修工人和专业检查工人按照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的设备检查标准书对设备规定部位进行检查。在我们过去的设备维修计划中体现了此项制度,今后我们还需完善的是订立详细的设备检查标准书,以此保证此项制度顺利推行。

上述两项制度需要我们有完善的组织来保证实施,根据我们企业的组织结构,可以以技术部为订立标准的部门,生产部作为执行部门来保障。对生产岗位的操作工我们要求做到“巡回检查严肃认真:岗位操作严肃认真;维护设备严肃认真;填写记录严肃认真;岗位练兵严肃认真”“操作技术要熟练;自己管理的设备会使用、保养、排除故障;产品和工程质量要良好;“工艺资料、数据一定要齐、全、准”的“五个认真”和“四个过硬本领”。相信,通过实施这些制度,加上员工基本技能的提高,在设备管理方面一定能有起色,改变过去我们企业只有设备发生故障了,才知道设备的重要性,才知道去维护和保养的弊端。

(3)完善定额管理,降低生产成本。

在我们企业现行的定额管理中,对材料定额和工时定额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定额项目不全或是不准确,现在的材料定额缺少生产辅料(成品包装物等)的定领,对物料的使用监控不到位,对呆料、边角料、废料的处理不及时,超料的追究与处罚不健全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制定定额时采用的经验估计法的原因,这种方法是根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实际经验,参考有关技术文件和计划及生产技术的变化因素来制定的定额,易受制订人员主观因素影响,准确性稍差,这给后续的生产成本核算带来了相应的问题。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主要采用工艺计算法来制定材料消耗定额,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剔除不合理的因素,并通过精确的计算得出数量,再加上一定的消耗,最后确定物资消耗定额,这种方法比较准确。另外,还要对不全的定额加以补全,在此基础上再求准确,为成本核算奠定基础。完善定额管理是对物料控制的第一步,也是基础。

为了考核定额的制定是否正确,还必须进行材料用量的定额测试。保证定额的准确无误,测试的有关项目主要有:板材的利用率;锻造材料的利用率;单位面积油漆及成本:加工刀具用量;辅助材料的单位用量:包装材料的单位用量。

(4)加强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在机械制造企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有: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管理及环境。在上面几节中我们简要地进行了论述了人、机、料、环境几个方面,现在就方法、管理方面进行讨论,曾有人认为,有了先进的机器设备,有了优质的原材料,再加上工作认真的员工,就会生产出优质的产品,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如果缺少了正确的工作方法和环境,也只是做了该做的事情,而不一定正确地做事,有了好方法对提高效率及产品的品质有了保证。

从加强品质管理的组织看,我们应设立了质粉邹,由于现在负责质量管理人员设置较少,只有:人,而且归技术部誉蓬,质,人员数量少就不可能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掌控。从组织保证上,应当建立以生产部长为主要责任人,车间主任、班组长都是质量检查员的体系,加强质检队伍,这样也能督促员工自我管理、自我查核,5s管理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升产品的品质,它也是以员工素质的提升为前提的。员工养成事事讲究的习惯,从小事做起,从最基本的操作规程上把关,产品的品质自然就会提高。

加强品质管理的措施之一是建立健全质量标准文件,因为质量标准文件明确质量检验方法、检验要求,是质检作业的重要依据。有此依据能改变质检员在很多时候凭经验去检验的习惯,给质检员带来了方便,提高质检效率,也对开展工作提供帮助,免得工人因对质量标准不知道而忽视质量问题的存在。

加强品质管理的措施之二是建立健全生产作业标准文件,作业的标准化是生产合格产品的基础,错误的操作会导致品质问题的产生。我们企业须完善的作业标准文件有:调整器组装,手制动机,缓冲器组装作业指导书等;其他的工艺文件已存在,只需按照标准贯彻即可。生产部长、车间主任、技术部长、质检员等都要向员工宜传贯彻各种作业标准和质量意识,使之按照标准进行工作。从而保证产品的品质。

(5)完善工艺管理规程,加强技术改造。

针对本公司工艺管理的现状,亟待解决的是工艺技术员的思想问题,有的工艺员不思进取,不深入车间,因此不能及时发现一直使用的工艺手段的弊病,对于生产工人提出的改进工艺的意见不能很好地采纳,有时造成生产成本的上升。因此,工艺的制定,先要考虑到经济的原则,少投入多受益。

捐赠制度亟待完善 第6篇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也从侧面证实,“两国的慈善规模相比,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只是美国的1/400,差别非常大。但必须指出的是,许多企业家不愿意从事社会慈善事业,与目前我国捐赠制度上的缺陷有很大关系。”

捐赠制度存在三大问题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存在三大急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措施不合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家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好心得不到好报”,必然抑制企业家捐赠积极性。虽然,有极少数慈善组织获得捐款全额免税待遇,但捐赠者选择范围非常狭小,提高了慈善事业成本。

专项的慈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当前急需在法律上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急需规范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行为。

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有些慈善机构管理上存在漏洞,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很大。

王振耀表示,“捐助者和公众认为捐赠接受、发放过程中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一是工作人员的‘贪污、挪用和截留’行为,另一个则是担心捐赠物质‘没有送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因此,在捐赠的实施过程中,打消捐助者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疑虑,增强捐助者的信任度,是捐助接受机构和公益组织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民政部正在与国家税收部门协商有关捐赠免税的政策机制。”

捐赠要以“恒产”为根基

对于制度原因造成企业家不乐善好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王汝鹏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他认为,“有恒产才有慈善。”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遗憾的是,中国并没有保护“恒产”的传统。

目前我们的产权制度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没有赋予公民私人财产和国家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使公民私人财产与国家公共财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财产利益这一根本问题上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而且由于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不完善、缺少连续性,经常变化,使得中国民营经济主体的企业家们缺少足够的“恒心”。因此,他们宁可将资产隐匿或转移国外,也不愿露富,捐赠给社会。

可喜的是,2006年8月,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该审议稿在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后,终于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王汝鹏认为,“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的出台,尤其是其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令人寄以厚望,必将调动起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它不仅将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也将是让民营企业家安心国内,进一步创造财富,把企业做大,并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定心丸。”

善款捐赠被“冒领”

屡屡出现的善款被贪污、物资被挪用的事件让企业家伸出援助之手前总是再三掂量。比如港商余彭年先生曾给湖南捐赠了10辆救护车,被改装后成了领导专车。一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不想却再次被挪用。

无独有偶。连续三年入选《福布斯》富豪排行榜的杨卓舒(河北卓达集团总裁)自参与慈善事业以来常常遭遇“截流”。他向一些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年捐助600元,但常常收到这样的来信:“杨伯伯,您寄来的一百块钱收到了。”他在河北某地救济失学儿童,但不久前得知,当地教育局长却因贪污240多万元教育款入狱。

政府与慈善中介关系需协调

《新财经》:您对慈善中介机构如何评价?

宋军:国家给非政府组织的空间太少、太小,几乎没有多少支持,现在甚至是在限制。从某种角度讲,国家不应该插手慈善中介机构的事务,应该让其自由发展,违规违法再追究责任,否则自生自灭。现在中国非政府组织都要挂靠在某一国家机构下,挂靠单位高兴了就让这些组织挂着,不高兴了就让这些组织停掉,这样更容易造成权力腐败。

美国对非政府组织有很大的空间,有税收的优惠,而中国只有对政府主导的非政府组织有税收优惠。我认为首先要谈的不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问题,而要谈政府的社会责任问题。很简单,我们应该接照国际惯例去做。

《新财经》:某著名企业家说,“最怕政府官员主动打电话请吃饭了,‘官老爷’没事是不会这么主动和热情的,肯定是为自己牵头的某项事业要钱。根本拒绝不了,只能‘放血’——感觉自己是在为一些官员的政绩打杂。从这个问题看,政府该如何在疏导企业家责任的时候摆脱负面干扰?

温跃宽(旅美经济学者):企业家为一些官员的政绩打杂这一现象,其实是我国公益事业制度不完整条件下,出现的一种腐败现象。当政府有完善的制度和法规时,一旦需要通过公益和慈善来构造社会和谐时,不应该直接找企业家,而是通过程序告诉社会各公益活动团体或慈善机构,请他们出面向企业家谋求捐赠。

企业家为社会公益捐赠发展和推动慈善事业,在西方无须政府去倡导,它充分体现了人性以及高尚的品质,体现了社会的稳定,构筑了社会的自然和谐。西方社会在民间成立了无数个由社会企业家和公益团体组成的慈善机构,完成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捐助。这一功能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人民。

《新财经》:您如何看待政府在慈善捐赠实施中的角色、定位错误?

宋军:政府应该强调源头上的公平,包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块。中国有一个强大的政府背景,相对逐渐强大的企业,和几乎为零的非政府组织。政府应该给空间让非政府组织去发展,不围、不堵,让其自由发展,只要不违法。

制度完善方法 第7篇

一、职业院校的学生

由于职业院校的特殊性, 其生源本身也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1.生源素质参差不齐, 学生质量有高有低。

相对于普通高等院校来说, 职业院校的招生更具随意性, 对学生的要求相对较低, 不论分数的高低, 不管其以前的档案, 不需要审核, 只要报名, 几乎就等于录取入学, 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就造成了职业院校学生的素质参差不齐, 学生素质不一, 则给校方增大了管理难度。

2.思维方式活跃。

这是他们对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优点, 同时也是自身的一个缺点。普通高校学生往往更受管制, 而职业院校的学生思维活跃, 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强, 也善于创新, 但如果不好好控制, 也会成为他们不服管制的原因之一。因此, 要充分利用它们的这一特点, 打造创新型人才。

3.思想道德素质偏下, 自控能力较弱。

与普通高校学生相比, 职业院校的学生自控能力则相对要弱一些。随着电脑的普及, 大多数学生往往沉迷于网络, 不能自拔, 对现实漠不关心, 整天抱着混日子的心态度过学生生涯, 在很多事情上, 他们往往会禁不住诱惑, 更有甚者,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自卑心理较为明显。

和考上好的学校的学生相比, 职业院校的学生会以成绩不如人来否定自己, 在同学面前表现得很自卑, 有的甚至破罐子破摔, 再加上有的学生来自农村, 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不好, 就更加剧了他们的自卑心理。

5.对未来迷茫, 怕将来找不到工作。

大多数上职业院校的学生的心态就是学个一技之长, 以便将来找个对口的工作。职业院校, 就是为了毕业直接分配工作, 但现在就业形势严峻, 有的本科生也找不到工作, 职业院校的学生则更加没有自信, 心理压力极大。

二、当前学生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和普通高等院校相比, 职业院校的设立条件则较为宽松, 市场经济条件下, 职业院校越来越多, 质量却在逐步下降。他们的办学目的往往以盈利为主, 因此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

1.办学态度不端正, 不能为学生着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 职业院校的设置营利性大于教育性, 不能很好地为学生考虑, 缺乏完善合理的管理体系, 对学生采取放任的态度, 导致办学效果极差。

2.部分老师责任意识淡薄。

职业院校的老师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 有的老师学历高, 水平高, 还对学生负责, 而有的老师就是抱着混口饭吃的心态对学生进行教学, 这样的做法是极大的对学生不负责。

3.现行管理制度过于宽松, 这是导致职业院校学生管理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校规校纪不完善, 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漠不关心, 惩罚措施不到位, 使得很多学生不服管教, 屡教不改。

4.不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一个学生, 不论他将来是否成才, 是否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面前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学会做人, 才是最重要的一个任务, 最起码不能做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近些年,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普遍下降, 缺乏诚信意识, 不遵纪守法, 这很大程度上与学校不注重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有关。

三、职业院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方法

针对当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 提出以下建议: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生为本。

俗话说, 态度决定一切, 只有学校首先转变对学生的态度问题, 制度层面的问题才能够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学校管理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来开展工作。以生为本, 要求学校能够不仅仅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 还要注重对学生的培养, 学生培养好了, 生源素质得到提高, 就业率也会随之变好, 学校的经济利益也就会得到保障, 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举措, 因此学校管理这应该端正自身的办学态度

2.提高教学质量, 定期组织老师进修。

做好教师培养这一块儿的工作, 在师资队伍上多花工夫, 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 完善教学条件。一个学校最具竞争力的优势就是这所学校的师资力量, 师资力量上去了, 学生学到的知识也就会多, 生源质量就会明显改善, 那么就会得到理想的效果。同时还应该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 要求每一位老师做到对每一位学生负责, 用心教好每一位学生。

3.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要奖罚分明。

正所谓严师出高徒, 无规矩不成方圆, 要想教出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还得用严格的管理机制来约束他们。职业院校学生想对于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来说更难于去管理, 他们的自我意识更强, 因此, 当学生犯错误时, 应严加惩罚, 避免其下次再犯同样的错误。而对于那些成绩好, 各方面都非常优秀的学生, 应该给与适当的奖励, 不仅能鼓励他们努力变得更优秀, 还可以给周围的同学做好带头作用, 使校风校纪得到改善。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引导他们树立诚信观念。

职业院校近年生源素质不断下降, 部分学生缺乏诚信观念, 不懂得尊老爱幼, 以自我为中心, 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 学校在注重学生的专业课学习外, 还应该积极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 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

5.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

学生入校以后, 并不仅仅是把孩子完全交给老师来管, 作为孩子的父母, 有权利也有义务知道自己的孩子在校的表现, 其实教好一个学生, 仅靠学校自身的努力远远不够, 学校还应及时做好与家长的沟通, 毕竟作为父母, 家长更为了解自己的孩子, 这样双管齐下, 更能使学生得到有效的管理。

6.注重个性教育。

校方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时, 应全面征求学生意见, 本着为学生服务的态度, 制定更为合理的, 学生更容易接受的管理制度, 由于职业院校学生思维活跃的特点, 校方还可以抓住学生的这一优势, 注重个性培育, 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的创新意识, 这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自身素质, 还适应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

7.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加强信心教育, 使学生拜托自卑心理, 树立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 对未来充满信心, 只有这样, 才能培育出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总之, 职业院校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更要组成部分, 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对自身有很大的意义, 同时还能够给其他院校带来借鉴作用。因此, 要不断努力, 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摘要:职业学院是我国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更加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下对人才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教育的普及, 职业学院的数量不断的增多, 招生人数也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 对职业学院的学生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完善方法

参考文献

[1]翟建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机械管理开发, 2007, (1) .

制度完善方法 第8篇

2003年云南省成为全国首批4个新农合试点省之一, 2007年云南省比全国提前一年实现了全省覆盖的目标, 2010年云南省农民参合率达到95.29%, 全省农村居民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 云南省新农合报销范围逐年增加、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 (封顶线) 不断提高, 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因此研究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仅对巩固和完善云南省新农合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对于全国各省新农合制度建设也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2 云南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主要方法和措施

2.1 政府加强组织引导, 财政保障投入, 为新农合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由于云南省大部份县 (市、区) 是贫困县,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是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成功的关键, 因此从新农合试点开始, 省委、省政府就决定, 云南省与全国同步统一财政补助标准, 且88个贫困县和边境县的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占到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80.8%, 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贫困地区的财政压力, 保证了新农合基金的及时到位。

2.2 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管理办法, 规范新农合运作

为了规范新农合的运行, 2003年试点开始后, 省级先后制定下发了1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了《云南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随后又制定了新农合管理、风险基金管理等6个办法。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安全、规范、健康运行。

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监管按照属地化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的基础上, 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了处方限额制、随机抽查制、病人满意测评制等。切实加强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保障基金安全。

为了贯彻新农合“保障适度”的原则、统一规范补偿范围, 2008年云南省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 对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分级进行了规定, “基本诊疗项目目录”中设置了带“☆”号的诊疗项目, 供各县 (市、区) 确定选择其是否进入诊疗项目报销范围, 设置了标注“限治疗性”的项目由各县 (市、区) 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两个目录既借鉴了城镇职工医保的做法, 又创新了分级目录和部份各县可自行选择的诊疗目录, 既增强了可操作性, 又对医疗费用进行了控制, 使参合农民能更好受益。

2010年5月, 云南省对1994年出台的《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内容, 在全国率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新农合制度的性质、原则、基金筹集与管理、新农合的保障水平、经办机构及工作经费、监督机制、医疗救助等, 使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做到了有法可依。

2.3 资助参合工作一步到位, 切实解决特殊群体农民的参合问题

由于贫困面大, 贫困人口的参合问题影响着全省新农合的建设, 因此从试点开始云南省就对贫困人口和特殊群体的农民实行全额资助参合。计生部门也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 确保了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4 广泛宣传, 创新服务模式, 引导农民参合

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 由于农民对制度不了解, 参合筹资工作很困难, 云南省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 并采取滚动筹资、经常性筹资、定时定点筹资等灵活的办法筹集资金, 主动做好农民缴费服务, 方便农民参合, 降低了参合筹资成本, 确保了云南省参合率逐年稳步上升。

2.5 统一补偿模式, 充分发挥新农合互助共济的作用

全国新农合试点初期很多地方试行门诊家庭账户, 而云南省通过对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两种模式比较的研究, 认识到门诊统筹优于家庭账户, 更能充分发挥新农合的互助共济作用, 因此从2006年开始就在全国首开先河, 要求云南省新开展的县原则上都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 2008年方案调整培训时进一步要求全省各县全部实行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 因此云南省除未开展门诊减免的3个县外, 全部实行了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

2.6 加强新农合信息分析, 指导基层加强监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云南省从新农合试点开始统计信息报表就实行月报制, 从2008年开始省合管办就指导各县 (市、区) 加强对新农合运行信息的分析利用, 通过每个月对信息报表的分析及时发现基层合管办和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 提高了监管效率和水平。从2007年四季度开始省合管办每季度对全省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全省新农合运行情况和督查调研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及时指导各地进行补偿方案调整。

2.7 加强基金管理和审核, 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云南省各县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全省新农合统筹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等补偿支出。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在基金的审核报付中, 做到认真细致, 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了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2.8 加强应用性研究,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云南省围绕新农合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应用性研究, 指导实际工作, 通过科研发现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指导各县在次年方案调整时科学测算, 使基金使用更加合理, 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各县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 也注重探索和创新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 省合管办及时对各县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并在全省推广, 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比较突出的有:

2.8.1 寻甸县实行滚动筹资, 云县、弥渡县实行经常性筹资:

在新农合试点初期, 由于农民对新农合的认知度不高, 资金筹集成本很高, 云县、弥渡县探索了经常性筹资;寻甸县探索滚动筹资, 并对不同筹资方式进行成本测算, 通过实践检验滚动筹资方便了农民参加新农合, 降低了筹资成本, 从而使寻甸县的滚动筹资模式得到了卫生部的肯定和推广, 云南省也进行了推广。目前云南省大部分坝区县都已实行定时、定点筹资, 山区也普遍实行了滚动筹资、经常性筹资, 大大降低了筹资成本。

2.8.2 禄丰经验:

云南省以禄丰县为代表的部分地区积极探索新农合“门诊总额付费制”和“住院床日付费制”等支付方式改革, 这些支付方式, 大幅降低了医药费用, 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2009年初, 省卫生厅在禄丰县召开了全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会议, 在每个州市选择了1个县 (市、区) 作为试点, 推广“禄丰经验”。到2010年底全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县 (市、区) 已达到34个, 开展了“门诊总额付费制”、“住院床日付费制”、“单病种付费”、“平均住院费用限价”等试点, 为探索新时期医改背景下的农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2.8.3 宣威市药品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模式:

宣威市通过探索研究, 总结出药品统一竞价、集中配送的采购模式, 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40%, 做到了“一个统一、两个同价、三个确保、四个满意”, 即:药品集中统一竞价、配送;竞价后的药品与市场同价, 同种药品在所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同价;确保配送药品质量、确保配送率、确保配送药品回款率;做到了群众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医疗机构满意。使患者用上了放心实惠药, 防范了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当时药品价格虚高和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这一成功经验在2006年12月2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登, 2007年9月, 省政府在宣威市召开现场会, 总结和推广“宣威市药品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模式”, 会后, 经省政府同意,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纠风办等8 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的指导意见》, 使这一成功经验在云南省全面推行。

2.9 强化逐级督导, 确保基金安全

为了及时发现问题, 指导基层解决存在问题, 新农合开展以来省合管办一是要求县 (市、区) 卫生局对新农合工作现场督导每年不得少于4次, 州、市卫生局对县 (市、区) 新农合工作现场督导每年不得少于2次。二是每年组织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组抽取每个州、市各两个县、每个县两个乡、每个乡两个村进行新农合工作的现场督导, 形成督导报告, 及时报上级部门, 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设法解决存在困难, 立即整改存在问题, 保证了新农合的正常运行。

2.10 省、州 (市) 级探索即时结报, 农民报销费用更快捷

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 参合农民的住院次均费用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主要是监管力度相对较弱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其费用增长幅度较大, 农民就医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1]。省合管办及时审评确定了21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又选择6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各州市1~2家州市级医院试行即时结报。通过“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追踪研究”项目, 发现各种亟待解决和统一规范的问题, 及时发文指导各地和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解决问题, 使云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率逐月有所上升;临沧、楚雄等州市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所有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实行即时结报, 省、州市级即时结报工作简化了报销流程, 极大地方便了参合农民县外就医和现场减免即时结报, 增强了定点医院的规范诊疗和责任意识, 获得了农民群众的肯定。

2.11 探索提高农村儿童先心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2010年7月, 云南省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先心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在晋宁、会泽等6个县开展了试点工作, 将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和肺动脉瓣狭窄四个先心病病种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县0~14岁患有以上四种先心病并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参合农村儿童可享受特殊减免政策。

2.12 探索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取得成效

2009年底, 楚雄州在经过认真调研、精心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的形式拓展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 共有105.8万人参加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参保率达50.11%。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3 000元的即可获得40%的理赔服务, 每人每年理赔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可达5万元。2010年6月红河州政府也制定了《红河州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 在现有新农合基本保障制度的基础上, 实行以州统筹, 确定在个旧、开远、蒙自、弥勒4个县 (市) 先行试点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2.13 全省新农合电子网络信息化建设正在推进

为了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工作, 云南省从2009年就开始建立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 2010年底, 全省127个县 (市、区) 均已完成了报送基础信息和数据标准化工作, 其中105个县 (市、区) 已正式使用了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减免补偿, 实现了信息数据实时交换, 在线审核、报销。

2.14 制定规划、加大投入, 着力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硬件建设

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是相辅相成的, 梅达成等认为我国看病难主要体现在到城市大医院看病和乡村农民看病[2]。而要解决农民看病难, 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因此从新农合试点开始, 云南省就按照“加大投入、制定规划、填平补齐、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在全省医疗卫生“十一五”规划中明确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4-2010年, 基本建成了覆盖所有乡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网络, 方便了参合农民看病就医, 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同时云南省还加强了基层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为县级合管办和乡镇合管办统一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和信息管理软件, 对提高和规范云南省新农合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15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2007年6月, 云南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将村卫生室管理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 对村卫生室实行“三制四有七统一”的管理模式 (“三制”即逐步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四有”即规范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 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七统一”即实现对村卫生室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的统一管理”, 通过规范统一的管理, 进一步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了农村卫生资源, 稳定了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提高了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网底的服务能力, 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2.16 加强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着力推进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软件建设

从新农合试点以来, 云南省通过组织实施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程, 开展以乡村医生为主要对象的农村卫生人员在职学历教育、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乡村临床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培训等, 同时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 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积极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 选派了大批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贫困县的乡 (镇) 卫生院工作;2007年到2010年云南省形成了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每年从省、市、县级医疗机构选派医务人员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还开展了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试点, 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 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7年来, 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 云南省每年都举办培训班, 不断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2007-2009年还开展了129个县 (市、区) 卫生局局长培训, 不断提高卫生局局长管理能力。

2.17 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为配合国家医改推进, 云南省全面推进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全省129个县 (市、区) 全部完成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 全面推行以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人员、财务和药品统一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同时, 云南省探索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推进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院长, 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分配制度改革,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 讨论

众多研究及实践都表明, 合作医疗是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医疗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3]。从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7年来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 通过加强政府组织引导、保证财政投入、合理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可及性等措施, 云南省新农合提前一年完成全省覆盖的目标, 2010年参合率达到95.29%, 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7年来数以亿计的参合农民从新农合中得到住院、门诊等各种补偿;特别是2007年全省覆盖后, 云南省在参保人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保障范围等方面逐年提高, 新农合从无到有, 从小到大, 全省新农合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 运行机制基本完善, 初步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提高云南省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减轻医疗负担, 解决因病致贫, 因贫返贫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束了云南省农民缺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 成为了云南省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为总结推广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云南省新农合制度, 文章追踪研究云南省新农合制度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方法。结果显示, 云南省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通过加强政府组织引导、保证财政投入、加强科研和分析、合理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可及性等措施, 全省新农合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初步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关键词:新农合,制度建设,研究与应用

参考文献

[1]杜远见, 杨添懿, 陈平, 等.云南省新农合2004-2008年农民医疗负担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 26 (10) :695-697.

[2]梅达成, 先德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制度性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0, 27 (1) :6-7.

[3]刘平, 李跃平.影响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的因素[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0, 30 (2) :85-86.

[4]刘佐太, 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J].农村经济, 2006 (7) :82-83.

[5]姜海珊.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做法和经验[J].卫生软科学, 2009 (2) :1-3.

[6]李燕凌, 李立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总评[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0, 30 (11) :899-901.

完善制度从细节做起 第9篇

福州市医保中心及时为大学毕业生填补医保真空, 就是一个具体而又有重要意义的巩固完善之举。因为完善的制度在人员流动、身份转换时不会出现空档或断档。其实, 诸如大学生医保真空之类的问题在其他地方也存在, 因身份转换、职业或岗位转换而断保的现象不仅发生在大学生群体身上, 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农民工流动就业等, 也存在断保现象。福州市的做法给人们一个启示, 看看本地区有没有诸如此类的问题, 也应像福州那样主动去改进、完善。解决这类问题虽称不上什么创新, 但却是巩固完善制度不可缺少的。

深化医改的方针原则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焦作市和淄博市的做法就是这个方针的体现。焦作市把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政策宣传的大平台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实现了居民医保、社区医疗、经办服务、居民就医、医疗费控制等多方面的益处, 应该是经办服务的一种创新。

“挂职制度”为何难以完善? 第10篇

算起来, “干部挂职”这项并不规范的制度在中国已存在了20多年。制度设置的初衷可能是好的, 如解决某些地方干部不足的问题等。但在现实中却显示其问题多多, 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很多人把这些问题归结为干部挂职制度存在先天性缺陷所致。

在现实操作层面, 多数挂职干部到另外一个单位挂职的期限为一年左右。这种离开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的行为, 无疑首先对本单位来说是一种损失。同时, 对于其所挂职的地方来说, 大部分挂职干部既不熟悉人事环境和工作业务, 又不熟悉地方潜规则, 光是吃透这些情况就需要大半年时间, 所以真正干事儿的时间也就三四个月;而一年后, 继任者能否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又成了大问题。

所以, 无论怎么看, 挂职锻炼制度都像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

同时, 在法律层面, 在挂职已成为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 全国仍然缺少一部统一的挂职“条例”对挂职进行规范, 都是依据各级政府的专门文件进行的。《公务员法》只是把挂职锻炼作为公务员的交流形式之一, 并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所以问题是:挂职制度既然在制度设计上先天就存在这么多难以解决的矛盾, 为什么还会成为我国干部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并且缺乏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的动力呢?原因很简单, 因为这项制度的“制度性”不强, 留给官员操作的空间很大, 所以才受到基层政府的默认甚至欢迎。

制度上的空白点越多, 显规则越少、制度化越不完善, 则潜规则和个人意志就越能发挥作用。

没有规范的干部挂职制度所带来的好处包括:个别官员可以利用挂职制度携带“私货”, 如把自己不喜欢的官员派到边远之处;自己喜欢的官员有提升的资本, 更好地行使权力和控制下属。而对于来挂职的单位而言, 上级派来的官员如果有升迁可能的话, 一是能够积累自己以后的人脉关系, 二是眼前可能就会带来资金和资源, 使本地得到现成的好处。

当然, 简单地废除干部挂职制度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为制度空间的漏洞仍会在其他地方存在, 如干部岗位虚设、“跑部钱进”、干群关系脱节等, 其与挂职制度所产生的问题一样, 权力仍然可以利用这些非法制化的模糊地带获利, 一样会使原有的干部制度的内在矛盾难以解决。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第11篇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论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沿革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也对社区矫正的内容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此之前,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六省市试点实行社区矫正。2005年,《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又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扩大到全国18个省市;2009年,两高两部进一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两高两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予以明确。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被裁定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等五种情形。

2.社区矫正的主体

(1)在宏观层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2)在社区矫正的司法程序上,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3)在具体执行时,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的执行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此外,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订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与工作记录。

4.被矫正人的权利义务

不同的被矫正人,应当承担不同的矫正义务,但一般而言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报告的义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不得违反禁止令的业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义务。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5)接受学习矫正的义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6)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的义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除了遵循社区矫正义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5.违反矫正的法律后果

社区矫正人员如果轻微违反了上述义务以及其他特定义务,会受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告。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社区矫正义务的情形,则有可能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被撤销缓刑假释、继续收监执行等不利后果。

6.社区矫正的终止

(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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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二、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介绍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1.社区矫正在刑罚适用中占据主导地位。自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社区矫正法》以来,时至今日,美国共有28个州议会制定或通过了专门性的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在人数上,根据2004年7月美国司法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当年处于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有690万,其中缓刑人数407万,假释人数为77万,社区矫正的比例更是达到了约70%。可以说,美国自开始非监禁刑以来,以社区矫正为主要形式的非监禁刑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对犯罪者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

2.社区矫正适用的形式多样。美国的社区矫正在形式上极具多样化特征,不仅包含了缓刑、社区毒品矫治项目、审前转处、工作释放、居住方案、养育之家、重归社会方案以及假释等在内的传统执行方式,而且在发展中还融入了复合刑罚、家庭拘禁、间歇监禁、社区服役、赔偿等在内的中间性惩罚。

3.有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兼具多重身份。在多数州,均规定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隶属公务员序列,身份上属于政府行政官员;而且他们中绝大多数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精通法律,专业性强,熟谙社区矫正的一应程序与内容。除了专业的缓刑官和假释官以外,社会志愿者目前也是美国社区矫正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数量庞大,方式灵活,作用显著。据统计,全美每年有约30万到50万的公民自愿参与社区矫正,分布在2000到3000个司法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形成了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队伍,保证了对社区矫正罪犯监督和矫正的质量,对罪犯的回归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推动了美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李素琴、谭恩惠:《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二)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

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大特色是: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既可以作为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即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等刑罚执行措施,也可以作为主刑进行宣告。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两种。

1.公益劳动:法国《刑法典》第131-138条规定,对于犯有轻罪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判处其20至210小时的公益劳动,代替监禁刑。公益劳动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其内容应当对社会有益并对被判刑人回归社会或就业有所帮助。劳动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滩或绿地的维护、植树绿化、清理等改善自然环境的劳动;修复犯罪行为给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实施维护和搬运劳动(图画、砖瓦、园艺等);实施文物维修或保护的劳动;实施具有文化意义的劳动(美术、音乐等培训活动中的义务劳动),实施团结互助的行为等(选择和发放衣服);帮助弱势群体(陪护残疾人、给盲人阅读等);接受酒精危险、道路安全的动员实习,接受合格公民教育实习等。

2.公民资格实习:公民资格实习由2004年3月9日的法律设立,该法律在法国《刑法典》中增设了第131-5-1条,规定当犯有轻罪被处有期徒刑时,法院可以决定罪犯完成公民资格实习,作为考验措施代替有期徒刑的执行。公民资格实习的期限和内容由最高行政法院出具资政意见的政令规定。(孙平:《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1期。)

(三)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俄罗斯实行垂直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及其经费保障机制。俄罗斯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包括:既直属联邦总统领导、又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司法部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司;各联邦主体下设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处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其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是由隶属于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刑事执行监查机关,专门负责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具体事务。由此,形成了垂直的社区矫正组织体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俄罗斯垂直管理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背后是与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即与监禁行刑经费一样,由俄罗斯司法部刑事执行总局保障社区矫正管理和执行机关的工作经费。这样的经费保障机制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栗志杰、李玉娥、田越光:《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评述与启示》,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期。)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上述国外经验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缺乏专门的社会矫正机关,社会矫正过程中权责划分不够明晰,社会矫正内容缺乏统一的规格与指引,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等。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社区矫正应有的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

(一)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

很多国家的社区矫正都有专门的机构,并且以配套的社区志愿者制度作为辅助,确保对罪犯的社会矫治受到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兼任,并且由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配合,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此,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建立起专业社区矫正队伍,涵盖以下三类专门的人员制度建设:

1.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构建我国的社会矫正官制度,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入手:

在组织体系方面,可以考虑在中央、省、市三级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局或者社区矫正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全国或者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的司法所内部设置主管社区工作的科室,负责对基层的社区矫正官的选任、领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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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内容上,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订,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经费保障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2.社区矫正警察制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确立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的模式。但是,由于刑事民警治安任务繁重,社区民警工作性质不同等问题,我国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效果和作用并不理想。因此,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警察制度。

一方面,应当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警察队伍,通过统一配备警察制服、授警衔、发放特殊岗位津贴等措施,将社区矫正警察在形式上与其他警察加以区别。

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警察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为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逐步依托相关高校建立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研究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或逐步考虑将培训工作委托专门培训机构来完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确定培训方向、规范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并对培训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以不断改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此外,还应当丰富社区矫正警察的执法监管手段。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对社区矫正警察提高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电子监控管理,能够有效帮助社区矫正警察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矫正对象不会出现人机分离、脱管、漏管等现象,使社区矫正制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董纯朴:《建立中国社区矫正警察制度的构想》,载《公安研究》2013年第2期。)

3.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但是上述机关毕竟并非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更多地是以业务领导、程序批准等形式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落实,少不了基础社会组织与社区志愿者的协助,但是,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存在不少问题,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整体效果。

首先,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的参与人数少、基础薄弱,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其次,志愿者职责不明确,行政主导力度过大。根据调查,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以街道、居委会成员为主。

其次,志愿者人员整体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经调查,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主要参与者学历低,年龄老化,人员构成缺乏合理性,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欠缺。

最后,志愿者服务内容过于教条与形式化。社区矫正机关在矫正过程中侧重指标化监督与考察,行政主导下的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时不可避免受此影响,对被矫正者的“帮教”多是以强调政治思想改造为内容的谈话、座谈等,督促被矫正者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内容较为单一空泛,难得获得被矫正者的完全认可。(叶慧娟:《志愿者:社区矫正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补足》,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11期。)

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公众参与,需构建一个整体性的制度框架。在当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最可行的方法即是组建相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能够确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加强该领域中的志愿团队建设,推动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有序化和社区矫正领域志愿精神的培育与发展,对于优化志愿者结构也有帮助。同时,志愿者社团的建立能够合理分配志愿者资源,提高志愿者对社区矫正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质量,并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社会影响力,为倡导全社会认识并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提供契机。因此,在社区志愿者制度建设方面,当务之急是建立各类社区志愿者服务社团,以制度化、规模化的方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

(二)统一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内容

除了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科学、规范的社区矫正方案内容对于社区矫正效果的发挥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社区矫正方案一般由基层司法所制订,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各异,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可以学习法国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在法律指引提供的框架内,由各社区矫正机关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期限、方式等加以执行。具体说来,社区矫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社区可以提供一定专门场所,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教育、公民道德准则等,也可以与当地教育机构联络,由大中院校和培训教育机构开设课程。社区矫正人每周参加思想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得低于一定长度,学习完毕应当组织专门的考核。

2.社会义工服务:社区可以鼓励参加社会义工服务工作,包括服务孤寡老人、参加敬老院、孤儿院的服务活动,也可以发挥被矫正人的专业知识,为社区居民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便利。将参加社会义工服务的次数与时间,以及受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其矫正效果的重要参考指标。

3.环境卫生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参加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协助城建机关做好社区内卫生工作。

4.协助社区工作: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有一定文化知识的被矫正人,可以吸收他们协助社区工作,帮助处理社区生活中的各项事务,或者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居民矛盾进行调解,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等,并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考量标准。

(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的效果想要落到实处,单靠专业的社区工作者与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矫正方案还是不够的。国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由此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开展下去。这种保障机制应当包括消极保障和积极保障两方面的内容。

1.社区矫正的消极保障

对此,我们可以学习俄罗斯的相关经验,建立垂直高效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及其经费保障机制。改变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司法、居委会和村委会“兼职”的现状,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对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经费,由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经费以及社会基金等多方面的来源加以保障,避免因来源单一造成社区矫正经费短缺。

2.社区矫正的积极保障

除了从组织和经费上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加以保障,还可以将社区矫正的效果作为考评某一社区行政机关工作成绩的考核指标之一;对于社区矫正效果较好、成功帮助被矫正人回归社会的辖区,在考核时予以嘉奖;而对那些轻视甚至无视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效果差的辖区,予以警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处分,通过奖惩机制的推行增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责任心和工作动力,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收到圆满的成效。

(孔祥峰,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完善制度提升评估质量 第12篇

一、高度重视,质量教育常抓不懈

(1)将质量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涉及评估审计质量的典型案例,评估公司每年应进行1-2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如2007年初,我公司结合武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案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写心得体会,举办专刊专栏,让大家树立法律意识、牢狱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微杜渐。结合评估业务复核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归类整理,利用办公会、业务交流会集中讲评,提醒从业人员改正和注意。

(3)注重公司内部的培训交流,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技术素养。在公司内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评估业务进行专题培训和讨论,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其记录整理,找评估专家讨教或留待后续教育时请老师讲解。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评估工作

(1)根据公司章程和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各种制度和办法。如以三级复核为中心的执业质量管理制度,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人员培训制度,评估人员守则,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公司内部管理办法,为规范评估管理工作,确保评估质量提供了保证。

(2)机制约束,明确总经理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明确规定,质量考核是总经理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且与总经理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3)设专职总评估师具体负责评估质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资产评估的内部培训、工作底稿的设计、重大评估项目和疑难问题的指导,进行评估报告的二级复核。

三、全面落实评估质量管理措施

1. 分析评价评估风险,慎重承接业务

在评估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公司应该一方面努力开拓评估市场,另一方面在承接业务时,要坚持原则,不合要求的业务不能接。我们先对评估业务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凡是对那些资料不齐全、无法实施和客户阻碍实施评估程序的项目,影响评估独立性的项目,一概拒绝,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不让风险进门,我们的原则是不拿评估原则作交易。有的客户为了达到自己不正当的要求,示意高评或低评资产,有的因时间关系,示意我们简化评估程序和手续等,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耐心说服,有的予以拒绝。

2. 委派合适的评估人员,担任项目经理,配备相应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虽然都具有国家授予的评估资格,但是有的评估人员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有的评估人员工作时间短,经验欠缺,有的擅长整体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有的擅长机器设备、房地产评估,公司应该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和评估人员的特长,选用合适的评估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并配备相应评估人员,以确保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3. 设立专家岗位,利用专家工作,保证评估质量,化解评估风险

资产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广,资产评估师不可能通晓每一个领域的知识,因此,公司应该配备相应的专职设备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从专业上弥补资产评估师某些知识的不足,提高了评估质量,化解了评估风险。在这方面,我们采取的是固定用工形式,既能让专家全面深入了解评估工作的理论和程序,便于沟通和交流,又增加了其工作归属感,便于公司管理,有利于评估业务的长远发展。

4. 设专岗收集整理评估资料和市场信息,提供重要的评估参数和价源资料,确保评估质量和效率

收集整理市场信息是评估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它是确保评估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基础,公司设专岗人员进行评估资料和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

一是定期收集报刊、专业杂志和网络等媒体上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政策动态和相关价格资料,如国家总物价指数和分行业物价指数,本地商品房和二手房租售信息,房地产拍卖公告,并整理成册,以提供评估所需的参考数据,使评估结果更趋合理,准确。

二是深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场,实地进行市场价格调查,了解各地段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评估工作收集第一手资料,充实信息档案资料。

5. 认真执行评估报告三级复核制度,严把评估报告质量关

复核制度是评估机构保证评估质量、降低评估风险的重要手段。公司应建立项目经理——总评估师——总经理为核心的评估报告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实施详细的一级复核,总评估师实施重点的二级复核,总经理实施原则性的三级复核,对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复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一级复核是复核的基础环节,主要职责是对各评估小组的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方法的选用和评估结论进行详细复核。主要查看工作底稿是否完备,资料是否详实充分,评估方法选用是否恰当,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评估结果计算是否正确等。项目经理在此基础上撰写资产评估报告,整理评估档案。

二级复核是复核的中心环节,主要职责是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复核。主要查看重要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支持评估结论,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级复核是复核制度的重要环节,是评估报告交付委托人之前的质量把关,是防范评估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职责是查看一、二级复核意见是否落实,是否和评估委托方、产权持有方交换意见,对交换意见的内容是否作出相应的调整,未调整的是否说明充分的理由,是否按评估业务委托合同全部履约。

明确评估报告的复核责任,对每一级复核过程实行复核记录和签名制度。复核人员在复核报告及工作底稿时,应作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复核表上做文字记录,通知评估人员修正。评估人员修改或书面阐明理由后,应在复核表上填写执行结果,得到原复核人的认可后方可提交下一级复核人。当评估人员对复核意见有异议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复核人员、总经理直至公司专家委员会提出。

6. 重视评估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便保管和查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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