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信访范文

2024-07-06

重复信访范文(精选3篇)

重复信访 第1篇

一、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的类型

(一)农村重复信访人员的类型化解析

当前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以其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为分类依据,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集中表现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二是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三是一些地方违规征用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四是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五是涉法涉诉案件:主要是各类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等。这类问题积案较多,重复上访量,长期滞留上访的人较多,已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六是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农村居民:其上访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破坏了生态环境。

(二)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的特点

1. 从重复信访人员的年龄结构上看,老年人占绝大多数。

根据我们调研所掌握的资料,2003年,哈尔滨市某区法院涉及农村重复上访的10人中,60岁以上的有8人,占涉诉信访人员的80%以上。此类人员往往思想僵化,固执己见,对于不同意见和解释有着先天的抵触情绪,另外对生活中的小事动辄使用诉权,达不到其诉讼目的后就反复上访或是败诉后反复进行重复上访。

2. 从涉诉信访人员的知识结构上看,文化程度低的人所占比例较大。

以前述资料为例,在某市一区级法院重复上访的10个当事人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文盲或半文盲有7人,占重复上访人数的70%以上,他们都没有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诉讼,基本完全凭着本人对事实与法律的主观理解和推测参加诉讼,结果往往造成败诉的后果,继而重复上访。

3. 从涉诉信访人员自身思想意识上看,过于看重党委政府的力量。

在很多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中形成了错误地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受制于党政机关的错误观念,受我国长期存在的党政关系的影响,不少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根深蒂固地认为党政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只要有事,出面找到相关党委、政府就可以直接干预甚至命令司法机关对其所诉求的问题做出有利于已的处理。使得本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

二、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的原因

(一)我国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及缺乏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在当前黑龙江省的农村重复信访案件中,存在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其中涉法涉诉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是因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执行表示不服,其问题本身就值得我们反思。这一现象归根结底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讼平台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因此出现的大量涉法上访现象,除了和司法腐败本身有关外,更与对司法腐败的不适当评价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目前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混乱,也是造成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上访现象的一个重要诱因。在笔者调查中,发现很多具体个案,当事人之所以在司法终局判决和执行后,仍然选择重复上访,很大程度在于事前仅凭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不考虑自己和对方证据情况,而盲目进行诉讼,加之缺乏必要的风险提示,造成部分当事人盲目行使诉权,不仅造成败诉后果,而且需承担巨额诉讼费用,败诉后进行重复上访;或对当事人许以本不属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事后当事人预期利益未能得到现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将其败诉的原因归结于司法腐败,更加剧了涉法重复上访现象的势头。

综上,黑龙江省农村重复涉法信访现象除了同司法不公、缺乏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有关系外,也与整体社会对司法不公的不对等评价及不适宜的补救性措施有关联,还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有关,这几种因素共同作用进一步加剧了黑龙江省农村重复涉法信访的上升势头。

(二)基层人大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同时还是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由于我国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农村人大代表与广大选民之间的联系,应当是更为广泛而紧密的。普通公民如果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行政措施或判决不服,完全可以,也应该通过人大代表这一渠道对其实施监督,但遗憾的是,从笔者所接触的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案件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的情况看,绝大部份农村重复信访者并未通过这一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与我国基层人大没有充分行使相关的职能有着直接的联系。

(三)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维权意识增强是内在动力

日益宽松、包容、透明的社会大环境是信访量增多的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氛围日渐民主,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公民的主体意识觉醒,其权利、平等、维权等意识迅速增强,他们勇于向政府申诉求决、陈情建言,表达不满甚至抗议。

同时传统的影响不可低估。“告御状”在中华民族心理上形成的深厚历史积淀和群体认知在今天仍然产生着广泛影响,即使面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仍然执著地试图通过信访改变败诉的现状。公民淡漠法律,寻求人治,有问题习惯找领导,领导也习惯批示。虽然信访人获得“老大”批示的机会微乎其微,但是这种极其偶然的机会仍然给他们带来一线希望。

三、预防和减少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的法律对策

(一)引导涉诉信访人员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应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第一,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第二,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第三,积极重新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涉诉信访以及伴随涉诉信访产生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其次,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府公职律师队伍。要十分重视政府律师队伍建设,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留住国家机关中这类专业技术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快政府律师队伍的培养,在目前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雇员的办法招聘社会律师,此外基层地方政府还可吸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以应不时之需。

第三,作为政府,有义务建立起一个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公平的法律服务市场,即可以避免使公民个人直接暴露于政府权力之下;又可以通过有组织的力量对政府进行牵制,这不仅能使政府的政策决策通过中介组织的消化而顺利被公民接受,又能使公民因找到有效的表达途径而消除对立情绪。如此,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缓冲机制,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并且又构成了理智的对话机制,有助于矛盾的化解与公民权利的实现。

最后,还要积极推行对涉诉信访人员进行法律援助,降低诉讼门槛等多项措施。部分上访人员重复上访诉讼成本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当事人试图穷尽起诉、诉前保全、反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必须事先准备一笔价值不菲的诉讼费用,这还不包括因司法腐败额外增加的成本。“越来越繁琐的程序,越来越漫长的诉讼,越来越高的诉讼费用,就会使民众对司法保护望而却步”,所以,改革司法体制,降低诉讼成本,是引导信访群众通过司法渠道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前提。

还要对重复上访人员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以避免其因证据、意识不足或法律认识水平不足,而未能达到其诉求而再次走上重复上访道路。

(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基层人大的能动作用

基层组织要把排查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常议常抓,常排查,常调处。对不能调处的,也必须全面了解情况,掌握纠纷动态,采取有效的预防激化的措施,主动向上请示汇报,把预防激化工作做细做实。一要充分发挥农村治保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基层干部解决和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排查调处因婚姻、家庭、邻里、山界林权和生产经营等引起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群体性上访和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二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大的整体联动功能,协同解决基层出现的矛盾纠纷;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其教育、引导功能,合力做好群众政治思想工作,把矛盾消化在基层,消化在内部,消化在萌芽状态。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开展依法治理的重要基础,是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增强公民整体素质的有效方法。要扭转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这一被动局面,必须在普法教育工作上添措施、下功夫、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青少年学生的普法教育力度,在法律意识的养成教育上下功夫,培养一代懂法、守法的新型公民;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力度,培养一批善于依法管理的干部。在此基础上,充分结合农村工作特点,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学法律条文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大会演讲与分散培训相结合、普法考试与知识竞赛相结合、调解纠纷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等灵活多样、寓教于乐的方式,广泛学习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办事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应对各种矛盾纠纷。

(四)针对不同涉诉信访人员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确定不同工作方法

如前所述,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存在不同的心理动机和心理状态,根据我们本报告第二及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得知由于重复上访者受不同的社会地位、职业、知识层次、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影响,其心理也千差万别,表现在重复上访者活动中也就各具特点。根据在实践中的观察和体会,上访者的心理动机主要有八种。针对上访者的不同心态,在接谈和处理这些案件时就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症下药,以达到缓解情绪,息诉罢访的目的。

四、结语

近些年来,在黑龙江省信访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村重复信访人员,农村重复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历史性遗留问题与现实性问题相互交织,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不合理要求,合法方式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个人需求与法律性问题相互交织。彻底解决重复信访的问题,往往困难多,压力和难度大。因此,对于重复上访现象成因及类型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原因及不同类型的上访人员、群体,制定不同的解决措施或长效机制,理顺关系,可以积极探索预防和妥善化解重复上访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不受影响。对当前解决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工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蒋冰晶.快速转型期重复信访的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2011(15)

[2]卢学英.信访制度之进退——对信访机构功能定位的思考[J].当代法学,2006(3)

重复信访 第2篇

解决信访老户问题

重复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分为不予受理的重复信访和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信访人在60日内向正在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视为不予受理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投诉请求的,应视为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

重复信访 第3篇

为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攻坚信访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信访问题就地解决,确保全乡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省、市、县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全面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走访、大排查、大包保、大化解、大稳控”暨治理进京上访和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工作(以下简称“五大活动”专项工作)着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推进乡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遏制全乡赴省、进京上访高位运行态势,确保不发生到京非接待场所涉访、不发生大规模聚集、不发生涉访个人极端行为、不发生进京重复访、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的负面炒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五大活动”,推动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各类进京访事项专项整治,最大限度地化解一批重复访、疑难访、进京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X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五大行动”。

1.大走访。秉持将心比,以换心的情感站位,奔着间题去、奔着解决问题去、奔着结果效果去,深入矛盾集中的领域和地方听民意、访民情,找准问题症结,拿出化解对策,推动信访问题化解,让信访群众感受党的温暖、拥护党的领导。

2.大排查。全面起底矛盾纠纷及信访突出问题,精准掌握风险隐患,加强信访工作源头治理,做到防范在先、化解在早、处置在小,对涉及重点领域热点问题、涉法涉诉、“三跨三分离”等疑难信访问题、重复赴省进京上访突出问题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销号管理。

3.大包保。将重点信访问题化解、重点信访人员稳控作为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包案,包案领导要落实包解决问题、包转化思想、包息诉罢诉、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

4.大化解。坚持推定群众诉求有理、相关单位在责,信访事项有解工作理念,发扬钉钉子精神,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信访听证、专项资金救助、协商会办、律师参与、第三方评议等方式方法,按照“三到位”要求化解信访积案,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5.大稳控。对扬言报复社会、可能铤而走险、有极端倾向、有进京赴省上访滋事迹象的高风险重点人员,严格按照“一人一对策,一人一专班,一天一见面”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盯死看牢,就地稳控。充分运用“情指勤舆”一体化信息化手段,平台预警,系统临控,严防漏管失控。

(二)集中治理进京上访。

一是全面排查。

认真排查涉军、涉教重点群众和房地产、金融、欠薪欠资等重点领域以及久拖不决的信访老户、生活贫困人员、生理缺陷和身患疾病人员、改革利益受损人员、受刑事处罚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逐一逐案建立台账,重点关注2021年以来上级交办我乡的进京上访重点事项和重点人员。二是落实责任。对进京走访和非接待场所涉访事项逐一深入分析研究,严格按照“十个一”要求落实领导包案,逐一制定个性化化解措施。承办责任单位和包案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亲自接待来访群众,亲自牵头会办,充分调研会商,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限期化解。三是多措并举。通过带头阅信、开门接访、各方协调、领导包案、法律救助、心理辅导、思想疏导等一系列方法,最大限度将人员吸附在当地、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专项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

对上级交办的重复信访事项,紧盯6月底结案“清零”目标,逐一落实领导包案,落实“十个一”(即: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一次、每件信访事项一名乡级以上包案领导、一个责任主体、一个工作专班、专班有一名“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一次会商研究、一套化解方案、一份会议纪要、与信访人至少见一次面、一套稳控措施)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化解稳控责任,推进事心双解、息诉罢访。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各村、有关单位要对“五大活动”专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细化活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工作清单,落实工作责任,进行广泛发动,形成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下旬至10月)。

各村、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好“五大活动”,对本乡本单位矛盾纠纷、进京非访和信访积案全面排查梳理,分类建立清单台账,逐案制定方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反映强烈、上访频繁、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事项,落实党政“一把手”包案,既包问题解决,又包人员稳定。同时密切掌握重点群体和人员动向,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有效解决合理诉求的同时,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具体开展以下三项活动:

1.开展“敲家门、叩心门”活动(4月下旬至5月下旬)。广泛开展各级干部对本地、本单位矛盾纠纷、进京非访和信访积案所涉群体和人员,用思想疏导、留电话、留微信等温情方式叩开群众心门,用联合接访,会商协办、督查督办等实干作风赢得群众满意,做到真包案,真化解。5月25日前总结上报工作情况。

2.开展“百日接访”活动(5月下旬至8月下旬)。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到问题集中的地方带案下访,到信访重点群体和人员家中听取诉求,到信访问题发生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将人员吸附在当地、问题化解在基层。

3.开展“攻坚清零”活动(9月至10月)。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夕,各地组建劝返工作专班,集中开展进京劝返清零。

(三)检查总结阶段(11月)。

各村、有关单位要对本次活动中排查化解解决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并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各村、有关单位要将工作总结材料和有关好经验、好做法报送乡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乡党委、乡政府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XX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XX和党委副书记XX任副组长,其他党委班子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法办,乡党委副书记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开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交各村、乡直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

(二)务求工作质效。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通过走访排查及时就地解决一批,领导包案攻坚化解一批,强化措施包保稳控一批,切实做好风险处置、矛盾化解、源头防范,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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