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有范文

2024-07-26

土地公有范文(精选3篇)

土地公有 第1篇

一、摸清公房家底, 强化管理主动性

清产核资, 摸清家底, 是加强资产管理的先决条件。江苏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摸家底, 开展了公有房屋土地使用情况专项清理工作, 发现了主要问题, 并有的放矢, 采取措施, 加强管理, 取得经验, 见到成果。

1. 建立组织机制, 认真动员部署

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是搞好资产清查, 加强资产管理的关键。由省纪委、省财政厅牵头,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成员单位, 建立了省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下设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先后四次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重大和疑难问题, 制定工作方案, 提出指导意见。省专项清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清理工作的通知》, 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 省纪委、省财政厅领导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范围内容、方法步骤。要求按动员部署、自查上报、审查核实、清理整改、检查总结五个阶段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开通了“省专项清理网”, 在网上公布相关文件, 解释政策规定, 回答疑难问题, 开展咨询服务, 网页开通半年点击率达170多万人次。

各地各部门对专项清理工作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专项工作机构, 明确责任确立了“摸清家底、找准问题、规范管理”的目标要求,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全省形成了上下联动, 协调一致,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清理工作格局。

2. 严密跟踪督察, 保证自查质量

为高效完成自查上报任务, 省专项清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精心组织, 认真实施。一是严格自查要求。实行自查书面报告与公示制度, 上报报表必须由填表人、财务、纪检负责人及单位法人代表分别亲笔签名。所有清理统计报表必须公示, 公示结果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签字盖章。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印发了清理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清理报表填报的具体要求及网上填报的操作方法。研发了专项清理软件, 与2007年的资产清查系统链接, 并利用“专项清理网”平台, 主动做好业务与软件咨询服务, 方便了各级各部门在线填报, 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及时督办纠偏。通过印发通报等形式, 加强对全省自查进度的督查, 对个别工作拖拉、进展缓慢的省级单位进行点名批评;对自查中的错报、漏报、鉴证资料不全、经营合同缺失、报表没有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等情况及时进行了纠正, 保证了自查质量。

3. 严格政策纪律, 逐家认真核查

制定完善政策, 明确严格纪律, 既是公有房屋土地清理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有效保证, 又是下一步制定整改政策和完善措施的可靠依据。一是认真进行初审。招标聘请了6家会计事务所, 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省级单位房屋土地基础资料为依据, 对各单位上报数据进行初审初核, 提出核查意见。二是周密制定方案。制定了统一组织、逐一过堂、重点核查、分级审核的核查方案, 省级机关一级预算单位由清理办公室上门核查, 二、三级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对聘请的50名会计事务所人员进行核查业务培训, 建立每周工作例会制度, 及时交流核查情况, 研究解决核查中的问题。三是严格核查纪律。规定被核查单位要张贴核查公告, 单位主要领导要签订核查承诺书, 对提供的各种数据、鉴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求核查人员对被核查单位所有的房产、土地及机械设备等核查标的物, 必须问到、走到、看到, 见账见物, 不留死角, 不走过场。四是精心组织核查。由专项清理联席会议6个成员单位抽调的15名工作人员和50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 组成12个核查工作组, 从2008年10月初开始, 历时3个月, 对122个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逐一上门进行了核查。并对部分资产数量多、情况复杂的单位进行了重点核查, 对21个省级单位下属的机关服务中心进行了延伸审核。分组核查结束后, 又对122个单位逐一进行集中会审, 确定对6家单位进行复查。

二、针对现实问题, 加强管理严肃性

重分配轻管理, 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公有房屋属于不动产, 搬不动、拿不走, 反正都是国家的, 在管理方面一般不易引起重视。在资产清查过程中, 江苏省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 都发现在公有房屋管理方面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 有的问题真是触目惊心。

1. 房屋权属管理比较混乱

一是大量公有房屋无权属证书。据统计, 122家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公有房屋占总面积的45%。有的办公楼竣工交付使用了10多年, 但出于节省办证费用等原因, 至今未办理权属证书。二是公有房屋权属划分不规范。少数单位以下属单位名义建办公楼, 未按相关法规进行产权划分, 产权证、房产证直接挂在下属单位名下, 隐藏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风险。三是产权证分散保存难以监管。据统计, 目前省级公有房屋产权、土地证件登记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约占60%, 还有约40%的在各单位, 由单位自行保存, 因而难以有效监管, 为单位擅自抵押、出租出借公有房屋, 进行产权变更、交易等提供了便利, 成为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严重隐患。

2. 办公用房占用不均衡

部门单位在办公用房占有使用上存在着配置不合理, 多寡不均, 余缺并存, 反差强烈等, 且并不是个别现象。以江苏省为例, 122个省级预算单位中, 人均占有办公房多的达400平方米以上, 少的仅10平方米左右, 相差达40倍;有富余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单位约占1/3, 同时, 也有部分单位仍在租房办公。

3. 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 存在不少账外资产。少数单位新办公楼已竣工使用多年, 却长期不办理决算交付手续, 仍属“在建工程”, 至今未按财务规定入账。有的单位一些房产早已拆除, 也未按财务规定销账, 仍挂在账上。二是台账缺失, 资料不全。一些单位不重视对房产凭证、鉴证证明、权属证件、租赁合同等基础资料的登记与管理, 资料没有专人保管和专柜存放, 有的单位甚至找不到任何资料记录。三是疏于管理, 损失严重。如:少数单位的房产长期被少数学会、协会、改制脱钩后的私营企业, 甚至不明单位无偿占用。有的单位对所属房产, 尤其是分散的办公房、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房缺乏管理, 几经转手, 几乎失控, 导致座落不明, 地址不清, 长期空关, 无人维修, 损坏严重。

4. 房屋出租经营管理不善

有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经营行为的单位, 多数能依法守规经营, 但总体经营效益不佳,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经审批, 违规经营。有的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擅自改变机关房产的特定用途, 出租、出借公有房屋, 有的将办公用房以投资、入股等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 改变了机关资产的性质。有的单位未领取经营执照, 未依法纳税。二是违规操作, 不讲效益。少数单位在对外招租、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租金收取等方面, 不按市场规则办事, 违规操作, 造成国家权益严重损失。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公开招租, 不签订合同;有的优房低租, 租金偏低, 效益低下。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有的出租房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有的租期过长, 租期长达20年, 因种种原因难于履行合同规定, 租金难以收回。三是截留租金, 随意开支。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 所有经营收益应上交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收支两条线。但多数单位截留公有房屋出租经营收益, 未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 自收自支。据统计, 2006至2008年6月,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收益的80%由单位自行留用。同时, 截留收益的支出情况较混乱, 有的虽纳入了单位财务, 但支出比较随意;有的将出租收益用于改制单位人员的供养费, 却无明细支出标准和账目记录;少数单位在出租场地所开的宾馆饭店里吃喝消费, 直接抵扣出租收益。

5. 少数单位存在变相经营现象

通过对122个一级预算单位下属21个机关服务 (后勤) 中心的延伸审核, 发现其中近半数的机关服务 (后勤) 中心有经营行为, 机关服务 (后勤) 中心名义上是事业或企业性质, 实质上与机关有着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其经营载体是机关的公有房屋, 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机关的预算外开支, 成为机关“小金库”的重要资金来源。其收支状况比较混乱, 有些账目已难以核实, 资产流失、损失较为严重。

三、采取有力措施, 追求管理有效性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管理工作, 是新形势下一项新任务, 必然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也自然需要新思路、新措施。

1. 加强基础管理

一是厘清产权纠纷, 明确权属关系。对行政单位以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建造的办公房, 按原出资比重, 重新分割产权;对行政事业单位与改制企业混用办公房进行清理;对多个单位共建、合建办公用房, 存在产权纠纷的, 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及时登记入账;对已改制企业、学会、协会无偿占用机关办公房屋的进行清理、清退, 明确产权;产权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 尽快处理完毕, 出售收入扣除经省财政厅审核认可的必需的费用后全额上交省财政;产权不清晰的富余住房, 继续由各单位管理, 尽快明晰产权。二是补办权属证书, 统一管理权证。对未办理公有房屋房产证、土地证的应补办两证, 并对权属由财政部门或财政委托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已登记在各部门、单位名下的, 逐步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省级机关各部门对所属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的两证及出租出借合同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切实加强监管。三是统一调剂房源, 均衡房屋占用。为调余补缺, 避免重复建设, 节约行政成本, 对闲置和超标准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剂;严控新建办公用房, 严禁党政机关以下属事业、企业单位名义和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逐步形成统一建设、调剂、管理的机制。

2. 规范经营管理

一是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及在省级国有资产总量中的比重将逐步增大。为了保值增值, 防止流失损失, 建议省政府设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二是出台规范经营的专门办法。由政府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对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其他资产的经营, 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公开招租, 实现党政机关与经营活动的彻底脱钩;严格规范省直单位的机关服务 (后勤) 中心经营与财务管理, 收入一律上交省财政专户, 列入部门预算;同时, 由政府出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与担保行为。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财政、发改委、监察、管理局、审计、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资产经营活动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切实加强监管。

3. 着眼长效管理

土地公有 第2篇

同志们:

近几年,我县县城区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住房数量剧增,促进了城区繁荣,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但由于我县长期以来,未开展土地分割登记工作,购房者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无土地使用证,不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权益,也不利于住房的上市交易流通。

为规范住房市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县政府干府字[2004]23号文件要求,我县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开展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城镇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是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的土地分割登记。这项工作的开展,涉及的单位多,已售房的单位都包含在内;涉及的住户也多,据初步统计,共有四千多户。同志们,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通力合作,确保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得到优质、高效的开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分割登记,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工作,在维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等方面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为维护购房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者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现在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购房者将同时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体现了公平原则,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每个购房者都可以在转让自己的房屋时收回其已经支付的地价款,并公平地分享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而且,一旦发生整幢房屋毁损或者需要拆除、重建或拆建的情况,购房者有权决定对该地基的处分事宜,并获得应得的补偿。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在房屋交易中,容易出现购房者难以弄清所购房屋用地是否合法、购房后不知道怎样办理手续等土地权益问题。实行土地分割登记,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也为购房者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县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不规范,存在许多违规操作行为。一些群众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不在相关部门办理,而是私底下签订协议,进行买卖。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将已购房屋上市出售的,必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房屋上市交易除了必须要同时拥有两证外,还必须到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分别进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否则该交易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必将促使购房者通过正常途径来购买房屋,规范交易土地行为。

(三)增强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有些同志认为,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单位的土地分割到个人了,单位的利益也就分割给了个人,单位受到了损失。这种思想是不对的,现在单位使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给单位只能用于办公设施的建设,属于办公用地。若单位建设办公设施以外的建筑,必须向国家交纳该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和其地基所附的土地必须产权一致,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个人,就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确保土地分割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土地分割登记是一项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内容繁杂的工作,各部门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要不断强化各项措施,把握重点,简化办事程序,一定要在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第一、各住房出售单位要做好自我摸底,自我准备工作。在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开展中,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是主角,各住房出售单位是配角,主角的工作很重要,但配角的工作同样不可缺少。各住房出售单位要按照国土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前期调查,摸底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土部门顺利地开展工作。

一是售房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土地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直接用于分割登记单元土地变更登记,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到井冈山报公告遗失,一个月后申请补发。售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造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未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必须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才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第3篇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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