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范文

2024-05-20

萨班斯法案范文(精选10篇)

萨班斯法案 第1篇

一、《内控规范》的出台背景

《内控规范》的发布,迈出了我国企业规范管理的坚实一步。内控体系的薄弱是我国企业普遍的软肋,近些年我国上市公司频频爆发的大股东挪用资金或违规担保的事件,上市公司因内控不完善而暴露的问题屡屡被媒体曝光。企业的内控建设,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部分,现代企业制度提法已经有20年了,但我国很多企业实际上并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决策还是遵循一言堂的模式,重大投资甚至不经过可行性论证就由主要领导拍脑门决定,这些弊病已经给国家造成许多损失。事实上,内控体系的缺失已经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障碍之一。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包含着两个主要意思:一个是企业脱离政府的干涉进行市场化经营;另一个是企业的经营科学化和民主化。我们第一个目标现在基本达到了,但第二个目标却没有达到,要实现第二个目标,内控建设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内控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有责任明确的部门;二是要有制度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关系;三是各个部门的权责关系要发挥作用。《内控规范》已经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内控的内涵,即内控包括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这五大要素中,我国企业最为欠缺的就是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所以,《内控规范》并非要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和权力进行限制,它不会影响企业的决策效率,它是要让企业的一切重要环节的运行都有制度和制衡。

二、从远近期利益看《内控规范》的实施

美国“萨班斯法案”以繁琐严密的规则著称,实施后上市公司成本负担加重。因此受到了企业界的诟病,甚至影响到很多企业去美国市场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美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了市场效率。所以,也有人担心《内控规范》会成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效率和竞争力。《内控规范》的制定者一开始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力争遵循成本最小化下的效率最大化原则。

《内控规范》有利于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因为它规定“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即企业在内控建设方面的努力会对投资者公布。企业定期公布自己的内控体系状况会让投资者增强对企业发展的信心。

对企业意义最重大的是,企业《内控规范》的实施,将有利于企业规范和科学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失误,特别是重大的战略失误。一个企业的做大做强,如果没有《内控规范》作为后盾,是不可能的。《内控规范》的建设和实施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个方面。从短期来看,或许企业会增加一些运行成本,但从长期来看,让企业受益。

会计师事务所也将受惠于《内控规范》的发布。它将为会计师事务所开辟一块新业务,虽然这次《内控规范》中,要求上市公司只能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这块蛋糕只能被少数大型事务所瓜分。但与审计业务相比,由于内控审计没有统一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要小很多。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减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从风险导向审计的角度来说,企业内控缺陷导致的风险才是会计师事务所最可能遭遇审计失败的地方。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企业内控测试十分重视。它们会拿出很多精力对企业的内控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分配兵力,据说这可以大大节省审计成本。这与一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内控测试“走形式”的思路是不一样的。所以,国内事务所可以抓住这个机会,转变审计理念,强化对于企业内控情况的关注,减轻企业的审计成本,提高竞争力。

值得关注的是,《内控规范》规定,给企业提供内控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给企业做内控审计。这是担心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企业做这两项服务,会让内控审计失去意义。

三、与美国萨班斯法案有显著区别

《内控规范》被称为中国版萨班斯法案,这是因为二者都是针对企业内控做出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内控规范》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还是有着显著区别的。最大的区别是《内控规范》没有萨班斯法案严格。萨班斯法案要求企业必须达到要求,如果达不到要严厉处罚;在《内控规范》中,并没有对企业达不到《内控规范》标准如何处罚的规定,这是基于国情和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的考虑。

另外,对于《内控规范》的实施,萨班斯法案规定得十分详细具体,而《内控规范》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内控规范》还会进一步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法,但让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去调整的思路是不变的,而萨班斯法案则是面面俱到,企业回旋的余地非常有限。

另一个重要不同点是适用范围不同。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对公司内控的监管只限于上市公司,而《内控规范》除上市公司外,还鼓励非上市公司与其他大中型企业加强企业内控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在外部审计上,萨班斯法案要求企业必须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的内控情况做出评价,而《内控规范》并没有强制实施,只是说明企业可以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评价。

四、《内控规范》的国际趋同问题

《内控规范》的发布,被认为是继新会计准则之后,又一个对企业影响巨大的事件。与会计准则一样,《内控规范》涉及到与国际相关规定的趋同问题。因为只有趋同,才更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投资者才更有可能更多了解我国企业的内部治理情况。美国科索委员会主席拉瑞·瑞腾博格表示,基本规范与包括科索报告在内的世界领先的内部控制框架在所有主要方面保持了一致。科索报告是国际公认的权威《内控规范》,制定于上实际90年代初。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非常重视内控标准与国际趋同的问题。他在《内控规范》发布会上表示:“下一阶段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力抓好《内控规范》的实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实施成本,促进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与国际内部控制框架的趋同乃至等效,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积极支持。”

另很多人担心,《内控规范》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因为我国企业一向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传统。所以,执行中表面化或形式化是最令人担忧的。因为《内控规范》的有些规定可能与领导的权力相抵触,一些领导思想上接受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在德勤的报告中,高达57%的受访企业认为,管理层的意识不到位,不能有力支持该工作是实施内部控制的主要障碍,所以《内控规范》的落实关键看领导人是否重视。

《内控规范》发布也掀起了对于内控文化的争论。在我国很多企业中,这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内控文化实际上要企业建立一种软约束机制,把内部控制作为一种每个人自觉的行为,而不是外部强加的行为,因为每个企业情况都不同,所以建立内控文化要适合企业自身情况。基于我国企业的特点,建立内控文化或许是让《内控规范》真正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

链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摘要)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萨班斯法案 第2篇

关键词: 《萨班斯法案》 会计监管 独立性

一、会计监管体系中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一)国外事件中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通过安然事件,可见会计监管体系中独立性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根据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理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需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这样可以改善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建立制衡机制,防止公司管理层舞弊。安然事件和数次舞弊风暴表明: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体现在独立性的缺乏,独立性制约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率和效果,独立董事不独立,由其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自然也就名存实亡。

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公共监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具有双重作用:既要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但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资金来源等方面都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密切,所以其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监管对象的制约,因此,注协的监督效能受到质疑。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都要求审计师不仅要做到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从形式上看,安达信一直是安然的外部审计师,而且兼任其内部审计师,在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咨询业务。从实质上看,安然的审计几乎是自己审自己,独立性荡然无存。由上述表现可以看出安达信与安然之间的密切关系有损安达信形式上的独立性。

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证券市场的权威监管者,应该是一个独立性的机构,只有在一个绝对威信、公正的组织领导、监管下,市场中的其他各要素才有可能保持独立、公允。但是,sec受到大型事务所的资助或者是牵制,致使sec在制定监管政策过程中受到干预,所制定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

(二)国内有关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一直以来,国内都认为美国的会计监管体系是最为完备的,因此较多地倾向于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分析我国发生的数次财务舞弊案,不难发现我国与美国一样存在着严重的独立性缺失问题。

二、《萨班斯法案》有关独立性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萨班斯法案》第2章专门讨论了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提高措施:原则上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上市客户提供某些非审计服务等。这些措施将进一步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而影响审计质量。然而,法案只是在形式上使事务所与客户保持了独立。

(二)增强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萨班斯法案》肯定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工作关系密切而且利益相对独立,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职能。所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加强会计监管。但是,《萨班斯法案》并没有在本质上解决审计委员会的独立问题。

(三)成立公众会计监管委员会

《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机构――公众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pcaob的成立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pcaob的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将使pcaob设立所体现的独立性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

《萨班斯法案》对于安然事件中暴露出的独立性问题都有认识,而且也较针对性地给出了改进措施,这些规定或许能帮助改善形式上的独立性,但由于独立审计的根本矛盾仍然存在,实质独立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三、《萨班斯法案》对我国会计监管的启示

由于我国原先体制和审计行业发展程度的不同,加上法案本身还存在着争议,因此,我们不能照搬《萨班斯法案》的措施,可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快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建设。

(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内部会计监管是第一道防线,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不能全部迎刃而解,关键在于保证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加紧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业务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额外收益,另一方面削弱了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提供审计业务与非审计服务,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咨询业务的监管。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萨班斯法案 第3篇

《萨班斯法案》被称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已成为近年来全球公司治理与监管改革的基本蓝图,其明确要求加强内控,审计委员会对内控承担主要的监督角色。这对于中国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8年6月,中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该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控,监督内控的有效实施和内控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中国版《萨班斯法案》正式出台。

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面临的六大困境

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目前在公司治理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如何?客观地说,大多数更多的是摆设,一个在监管文件上签字的工具。不突破审计委员会面临的困境,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

独立性不强。除少数蓝筹公司外,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往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要么是朋友、老乡、旧同事,要么是老师、同学、校友,这一点在A股尤为明显。先天缺乏“独立性”,必然影响到其后天功能的发挥。

报酬与责任的不匹配。A股公司独董的袍金一般在每年5万至20万元,一般中小型公司独董的报酬不过每年几万,区区几万的报酬,却要去承担监督企业经营的重大责任,显然不匹配。提高审计委员会委员尤其是主席的报酬,是调动他们积极性的重要方面。

对公司业务的理解有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往往是财经、法律方面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对企业经营缺乏实践经验,尤其是红筹和H股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往往由香港的业内名人担任,对大陆的法律环境和管理文化缺乏深刻的理解,对特定行业经营的风险并不具有足够的经验。某资源类央企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由于其审计委员会缺乏对该行业的实际经验,而习惯于聘请一些国际性顾问公司作为内控顾问,但囿于文化差异和行业特点,顾问对该公司内控的测评项目照搬了西方内控的一些概念,提出的问题也流于形式,公司支付了较高的顾问费,却并未起到改善内控的作用。这引起了公司管理层和内审部门的不满。

“名人俱乐部”倾向。选择独董时,上市公司普遍具有“名人”倾向,即倾向于选择搞学术的知名专家,而不是真正具有实务经验的人士。据深交所披露,一些经济学家竟同时担任了五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他们能分配多少时间来履职?

运作机制不顺畅。审计委员会委员绝大多数是兼职,很容易被隔离在重大决策的监控职能之外而成花瓶。

与内审部门的互动不足。审计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普遍没有与内审部门建立起定期沟通机制。

审计委员会作用发挥的解决之道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需要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操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审计委员会委员尤其是财务专家发挥主观能动性。

首先,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议事规程开展工作、与管理层沟通。红筹上市的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其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信息披露的情况和个别事件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和部署工作,并与董事会和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这样,就对公司内控的完善、建立良好的治理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利用外部资源,听取内控顾问的专业建议,弥补自身行业经验不足。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其审计委员会主要由香港的会计、学术和实业界的专家组成,但不具有港口公司的工作经验,在设计2006、2007、2008年的内控评核方案时,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了外部顾问的意见。

最后,审计委员会应强化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内审机构绝大多数实际上是受管理层直接领导,工作范围往往局限于稽查内部舞弊和离任审计等,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强。要改变这种状况,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其职能,在董事长领导下,形成内审机构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发挥内审对内控的作用和风险管理职能。本人任职独董的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审部门直接接受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同管理层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环境下,进行基于风险导向的内控审计和整改,对公司的整体营运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和风险管理的功能,被山东省证监局选为公司治理典范单位进行经验推广。

审计委员会的重点工作方向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内控的现状,在实施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组织架构和授权体系。中国企业的“一支笔”现象比较严重。国企董事长说了算,民企老板说了算,由此导致了许多内控的缺失和风险的暴露。《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审计委员会也应督促企业建立授权批准检查制度,通过对授权流程、被授权者的现场检查和文件记录检查等,保证对授权的有效控制。

董事会和管理层带头。一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国企背景)的总经理曾深有感触地说:“内部控制首先是对董事长的控制。 我们也希望搞内部控制,但是董事长愿意吗?”

内控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最深层次的原因是个人利益问题。审计委员会应监督管理层带头建立、执行内控,防止内控制度成为 “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的花架子”。

决策过程的书面化和文档资料记录。东西方企业治理的差异之一:西方企业更多地以文件记录等支持企业内部的经营和投资决策,中国企业的管理层更习惯于开会、口头打招呼或电话形式来决定一些日常甚至较重要的事项。审计委员会应促进企业形成决策过程制度化、书面化,并做好文档记录和保管。

风险管理职能与风险管理文化。审计委员会应促进企业培养风险意识,形成风险管理文化、真正建立起风险管理职能。中信泰富外汇衍生合约的事件无疑是个很好的前车之鉴。

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现代企业的内控将越来越多地通过信息系统来实现。信息系统的风险控制,首先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其次要提升系统的有效性。

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聘请审计师、决定审计费,绝大部分还是管理层起决定作用,这直接影响到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在履职时,一方面应借鉴《萨班斯法案》的精神,关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另一方面应遵循《基本规范》,保证内控审计过程中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

举报机制。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是构建企业内控系统的重要环节。《基本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启示 第4篇

一、美国制定《萨班斯法案》的背景及其意义

在接连发生了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世界通讯会计造假事件之后, 美国的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打击了投资者的信任, 从而对美国的资本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重塑投资者信心,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通过立法加强对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 并增加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对于加强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二、《萨班斯法案》对美国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的影响

(一) 提高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审计委员会的五名委员应当全部是独立董事;2、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 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他任何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会计师事务所 (或SEC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SEC规定的条件, 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休计划, 领取固定的退休金;3、委员会的两名委员, 而且只能有2名委员是符合1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计师, 本要求的前提是, 如果两名委员中有1名是主席, 他 (她) 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5年不曾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其余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二) 加强了外部审计 (即注册会计师) 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如下:1、《萨班斯法案》修改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簿记服务以及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服务、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他服务。另外未被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其他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审计师委员会的事先批准;2、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5年必须轮换;3、如果公司的现任高层财管人员在一年之内曾被某一会计师事务所雇佣并参与了对该公司的审计, 那么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向该公司提供任何审计业务;4、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交给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 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由自我监管改为公共监管。

(三) 加大了对相关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并延长了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具体规定有: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 500万美元;2、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三、对完善我国证券法规的启示

(一) 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我国早在2002年1月就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其中的第52条、54条分别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和主要职责。但是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至今仍然只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附带规定, 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 致使其没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有关规定, 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 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其机构的成员组成、性质、职责, 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二) 增强外部审计 (注册会计师) 的独立性。从整个行业来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者, 即是注会行业的监管者, 同时又是注会行业的利益维护者, 这种自我监管体制对注会行业的独立性有很大的影响;从微观上看,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缺乏沟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中间机构, 被审计者往往是审计委托人, 从而使得外部审计人员的经济利益受制于被审计公司, 导致外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弱。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中的相关方法来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一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管理咨询业务可以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因此我国不必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但同时应该注意, 非审计业务必然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因此必须加以规范, 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披露其来源于某一客户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占来自该客户总服务收入的比例, 当该比例超过30%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此类业务剥离;二是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的有关规定, 在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五年必须轮换一次”;三是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力度。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或复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5年, 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或2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 对那些试图毁灭犯罪证据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能有效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谨慎行事, 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底稿的保管责任。

(三) 完善相关法规, 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舞弊的处罚条款有以下两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尚未发行证券的,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 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对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比美国的要轻很多, 尤其是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很不完备, 这使得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 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相应的法律, 加大对相关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增加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成本, 从而使其不敢冒险而趋于自律, 最终达到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目的。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实施《萨班斯法案》后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的改善情况, 结合我国国情, 探讨其对完善我国证券法规, 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最终建立规范化的证券市场的启示。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会计信息披露监控体系,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孟焰, 张军.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执行效果及借鉴[J].审计研究, 2010.3.

[2]肖悠.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J].时代金融, 2011.7.

萨班斯法案 第5篇

[摘要] 美国在安然及数次财务舞弊丑闻爆发后,全国上下掀起了改进会计监管体系的讨论热潮,其中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改革的主要措施,该法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关于增进独立性的措施,而我国近期发生的会计舞弊案同样暴露出独立审计中存在着独立性缺失的问题,因此科学总结安然事件和SOX法案对我国会计监管行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分析美国审计行业中存在的独立性缺失表现和SOX法案对其修正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希望我国会计监管行业能从安然事件以及SOX法案中能得到一些启示。[关键字] 安然;会计监管;独立性;SOX法案

一、引言2001年底,曾经位居全球500强第7位的美国能源巨擎安然(Enron)公司破产案震惊了全世界,作为其财务审计公司的国际五大会计公司之一?安达信会计公司也因其审计失败而宣告倒闭。这个在当时创下美国破产纪录的会计造假案引起了美国朝野的巨大恐慌,布什政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等纷纷发表声明,社会各界展开了关于会计监管的广泛讨论,然而安然事件余波未平,施乐、世通、莫克等会计造假案又接踵而来,美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弊端已是一览无遗,为此,政府和行业组织加紧步伐采取改革措施,其中以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最为系统、全面。SOX法案是美国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美国资本市场的力作,内容涉及会计行业的监管、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虽然这部法案颁布才两年多,其现实意义尚不是很明确,目前学术界对其亦是褒贬不一,笔者以为,法案中有关改进独立性的措施,对于数次爆发的会计造假案有着较强的针对性,而且,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于美国而言尚欠完备,同时也出现了诸如银广厦之类的案件,会计监管存在着与美国类似的纰漏。因此,相信这些新举措对于我国会计审计行业的规范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安然事件及整个监管体系中独立性缺失表现首先需指出的是,本文所讨论的“独立性”是广义上的独立性概念,不仅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还包括审计环节中所有影响审计质量的、应当保持独立的因素,此外,本文还试图找出由安然公司扩展到整个会计监管体系的独立性缺失问题所在。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缺失SEC的独立性规则和AICPA的职业道德都明确要求:审计师不仅要做到实质上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独立,暂且不论实质独立,仅就形式独立对安然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至少存在以下独立性缺失表现:首先,从80年代起,安达信就一直担任安然的外部审计师,到了90年代中期,安达信兼任安然内部审计师,不仅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而且提供收入不菲的咨询业务。仅2000,安达信向安然公司收取了高达520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审计收入2500 万美元,咨询收入2700万美元,非审计业务占一半以上,安达信提供的咨询服务甚至包括代理记账,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几乎可以说是“自己审自己”,独立性荡然无存。这种现象不仅在安达信出现,据统计,自 20世纪 90年代以来,原“五大”的咨询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对于这“五大”来说,他们事实上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咨询公司,而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审计公司了。其次,安然公司的许多管理人员曾安达信事务所的雇员,公司里的首席财务主管、首席会计主管等高层管理人员都曾在安达信任职,从安达信调职到安然公司的较低级别的管理人员更是不胜枚举。在安然公司,有为安达信的审计师专用的固定办公室;安达信的审计师与安然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参加集体活动等。由上述表现可以看出安达信与安然之间的密切关系至少有损安达信形式上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缺失按照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理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需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主导管理层提名、薪酬审计委员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聘请审计师,这样可以改善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建立制衡机制,防止公司管理层舞弊。但从安然公司2000报告看,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中,除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以外,其余15名均为独立董事,其中不乏很有名望的专业人士,而且审计委员会7名成员全部是独立董事。然而,如此完善的治理机制仍未能堵住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其实,不单是安然,纵观数家发生舞弊丑闻的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设置,我们发现,这些案例既使没有宣告独立董事制度的失败,至少也令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这种缺陷首先体现在独立性的缺失。试想,一位兼具熟人身份独立董事又如何会冒着失去丰厚津贴的风险,向自己的高管朋友提出质疑呢?哈佛大学国家政策及管理研究中心主任IraA Jackson教授指出:“安然的外部董事只需要每月参加一次董事会,而每年的报酬则是以股票支付的385万美元。如果安然的股票继续高涨,这些股票的价值将远远超过385万美元。正因为如此,如果公司管理层提出一些不能为公司创造内在价值,而是对公司的股价产生正面影响的提议时,许多外部董事都不会表示异议”(IraA Jackson,2002)。安然事件和数次舞弊风暴表明:独立性制约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率和效果,独立董事不独立,由其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也自然就名存实亡了。

(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公共监管委员会独立性的缺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自设立以来,一直扮演双重角色:既是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又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监管者,多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但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资金来源、人员安排、技术支持等诸多方面都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密切,也就是其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受到其监管对象的制约,由此,注协的监督效能也会受到质疑。而直属于AICPA的公共监管委员会(POB),早在成立之初就有不少人对其经费不足、对审计行为的监督缺乏切合实际的能力等问题表示担忧,事实也表明,这个部门的确未发挥应有的监管效用,甚至许多美国人从未听说过这个机构。

(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性的缺失作为证券市场的权威监管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最应保持独立的机构,只有在一个有绝对威信、公正的组织领导、监管下,市场中的其他各要素才有可能保持独立、公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作为政府部门,SEC与国会一样,有着受大型事务所资助、牵制之嫌。SEC前任主席阿瑟•利维特早在3年前就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鉴证和咨询服务予以限制的主张,当时引起了众多事务所,尤其是原“五大”的强烈反对,在这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辩论中,原本应该监管者具有绝对权威,但结果却恰恰相反,反对“五大”的先锋人物利维特在较量中败下阵来,最终离职,由支持“五大”的哈维•彼特继任。从这场较量,显而易见,大型事务所对SEC有着较大的影响力,致使SEC在制定监管政策过程中受到“五大”的干预,从被监管者的利益出发,制定出的政策又怎么能公正、有效呢?试想,倘若当初SEC在争辩中胜出,及时遏制住会计师事务所混业经营现象,那么,此后的数次会计灾难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三、SOX法案独立性改进措施及分析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SOX法案第2章专门讨论了提高措施,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点:⑴原则上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上市客户提供某些非审计服务,包括簿记、代编报表、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运行、评估、保险精算、内部审计、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经纪、投资顾问、证券承销、法律顾问等。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为审计客户提供上述非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非审计服务(如税务服务),但必须事先取得审计客户审计委员会的批准(或符合该法案规定的一系列豁免条款);⑵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一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审计项目合伙人(或对审计项目实施最终复核的人)担任该审计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不得超过5年;如果审计客户的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在审计开始日前一年内曾受雇于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参与了该审计客户的审计项目,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该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此外,法案还在其他方面对公司责任进行了规范。比如,法案禁止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者董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不恰当地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如果这些人员为了达到使所提交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误导的目的,而对实施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采取任何欺骗性的影响、胁迫、操纵或者误导的行为,均将被视为非法行为。此举将进一步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避免因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而影响其审计质量。笔者认为,在SOX法案颁布之前,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混业经营的现象很普遍,而这毫无疑问地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审计的独立性,暂且不论法案这项规定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审计师独立问题,但至少能使事务所与客户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有数据表明,“SOX法案实施之后,审计师更愿意提供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公司报告利润中盈余管理的程度降低”(Lai,2003)。这个发现支持SOX法案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推断。然而,目前独立审计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注册会计师作为受托者必须维护股东、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然而,他又受聘于审计客户,当审计客户管理当局与股东、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发生利益冲突时,注册会计师就很难做出取舍,到底是该为不直接提供经济利益的受益方尽责,还是维护作为直接经济来源的客户管理者的利益呢?这种根本性的矛盾,法案无法解决。

(二)增强审计委员会职能由于肯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SOX法案仍信任审计委员会,希望通过强化其职责改进独立性,从而发挥实效。法案首先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以确保委员会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由于公司内部人员对于公司财务与经营状况最为清晰,也更易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扭曲会计信息的行为。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改进会计信息质量至关重要。而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与审计工作关系密切同时利益又相对独立的,当数公司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十分重要,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加强会计监管的思路是恰当的。但是,SOX法案并未彻底解决审计委员会的独立问题,审计委员会仍由独立董事组成,虽然有委员不能接受职务以外的报酬的规定,但事实上作为公司内部人员收受公司好处是轻而易举的事,该规定首先就无法确保委员会委员保持经济独立。正如英国的Accountant杂志里一篇题为“怪圈:非执行董事”的文章中所提到的:“某个人完全可以将符合任职条件的好朋友安插在董事会,但该董事是从不会也不敢对董事会主席提出批评的”(RogerCowe,2002)。可见,如果大股东或高管人员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不受严格限制,独立董事要真正独立、客观地进行决策,只能是空想和不切合实际的。独立董事作用受限,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就无法正常发挥了。

(三)成立公众会计监管委员会成立一个独立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是SOX法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法案规定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机构??PCAOB,属于非营利法人组织,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多数成员将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均为全职,任期五年,每人最多两任,而且主席不得在担任职务前的一年内参与审计业务;PCAOB的资金来源于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注册费和年费,法案建立这样一个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以更独立的形式监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以保护投资者乃至公众的利益,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权、监督权和调查与处罚权等。PCAOB的成立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在此之前,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都是以行业自律为主,PCAOB的出现使监管明显有了政府干预的性质,不少学者认为,这预示着美国会计行业监管由行业自律时代进入政府监督时代,笔者也认为,这的确是“后安然时代监管模式”一个突出特点,然而,PCAOB的监管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人选确定问题,既要保证独立性,又要求专业性,这是所有机构在选任中的难题;其次,PCAOB在未来同样面临着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游说的巨大压力,这将使PCAOB设立原则体现的独立性可能仅仅是形式上而非实质性的。因此,在这个机构的功效未完全显现之前,就下“政府监督时代到来”的定论还为时过早。对于SEC的独立性问题,SOX法案没有明确涉及。应该说,SOX法案对于安然事件中暴露出的独立性问题都有认识,而且也较针对性地给出了改进措施,这些规定或许能帮助改善形式独立性,但笔者认为,由于独立审计的根本矛盾仍然存在,实质独立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四、SOX法案对我国会计监管的启示一直以来,国内都认为美国的会计监管体系是最为完备的,因此较多地倾向于借鉴美国的经验,SOX法案颁布后也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讨论。分析我国发生的数次财务舞弊案,不难发现我国与美国一样存在着严重的独立性缺失问题,由于原先体制和审计行业发展程度的不同,加上法案本身还存在着争议,因此,我们不能照搬SOX法案的措施。但是,安然事件和SOX法案还是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笔者认为,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SOX法案对我国的会计监管还是有一些借鉴意义的。

萨班斯法案对中国审计的影响 第6篇

一、对我国审计监管模式的影响

《萨班斯法案》最大举措是设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故又称之为“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长久以来,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但是由于美会计师协会在资金来源、人员安排、技术支持等诸多方面都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密切, 其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效能受到了质疑。同时, 大量审计失败或失察案件的发生, 也反映了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督失败。《萨班斯法案》要求建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实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由此, 会计行业的监督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权利机构。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主要依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下属省、市级协会。中注协既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代言人, 又是行业监管者, 既是审计准则的制定者, 又是审计准则的督导者。这让外界很难相信中注协监管会计、审计事务所时能站在公正立场。因此, 我国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不能完全依赖中注协。证监会或由证监会监督的独立委员会应该担当监管职责, 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并有权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

二、对我国内部审计的影响

《萨班斯法案》的核心是通过立法加强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内部控制的监管, 并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和及时对各种缺陷进行修复。法案颁布之后, 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了明显的改善。在实行内部控制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性, 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强化企业经营管理, 以及配合外部审计的开展等方面取得了广泛的成效。法案的103、302、404条款明确阐述了对内部控制的要求。其中, 最难操作、最复杂、成本最高的当属404条款。该条款规定管理层需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同时审计师应对管理层的评价进行认证和报告。

我国内部审计实务发展相比西方较落后。现阶段许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仅针对财务、会计事项。这就需要1、更新观念和方法上。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建设与现在企业制度的要求还不适应, 内部审计还未能充分发挥评价和改进单位风险管理, 提高控制管理效率的职能。因此, 必须从观念和方法上更新, 以适应这种创业知识、信息提供与创新能力快速发展、提高的要求。2、转变角色。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通过的内部审计新定义, 不再过于强调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监督者身份, 而是强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管理, 帮助企业实现目标, 将内部审计人员定位为企业咨询顾问和风险管理专家。3、转变内部审计目的, 由对公认会计准则遵守情况的检查督促转变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4、转变工作方式。内审人员通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评价以及控制测试来确定内部缺陷, 并就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流程再造的建议;通过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方法揭示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从而提出有效的回避及减少风险的建议。5、转变工作职能。内部审计职能已经由过去的经济监督职能为主转向更多地提供内部管理机制咨询服务的管理职能上, 所以审计的重点不再是简单的确认错误和测试控制的有效性, 而是强调确认风险并测试这些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理。

三、对我国非审计服务事项的影响

法案在会计师独立性一章中明确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在向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不得提供9项服务, 如涉及被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的簿记或其他业务;设计及执行财务信息系统;评估或估价业务、公正业务或出具实务捐赠报告书等。非审计服务会损害审计独立性标准, 会计师担任不同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非审计服务种类较少, 非审计服务占总收入的比重很小。所以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并不大。但是,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还是会损害审计独立性。更何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并不完善, 各项能够抵消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的措施不得力。所以应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非审计服务都会损害审计独立性或者至少说并不能要求所有的非审计服务都被禁止。根据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的关系, 可将非审计服务分为:与审计服务密切相关非审计;只能由会计师执行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可以并存的非审计服务。我国哪些非审计服务可以视为这三类, 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对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AICPA自成立以来, 一直负责制定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后续教育准则, 并组织全国性统一考试。但现在, 《萨班斯法案》103节规定, 由新组建的公众公司会计检察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和相关的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道德规范。审计委员会也可以吸收职业会计师团体或咨询机构所建议的准则, 然后进行修正。提供越来越详细的、甚至AICPA作为美国最大、最有影响的会计职业团体, 可以在向公众公司会计检察委员会提供准则建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法案制定期间, AICPA虽然支持组建类似公众公司会计检察委员会的机构担当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惩戒和质量控制职责, 但反对交出准则制定权, 这条意见没有被采纳。最终, AICPA也只有接受木已成舟的法案。

法案的另一特点是对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且严厉的处罚措施, 让可能违法犯罪的市场参与者 (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不敢违法。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 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最高可处25年监禁;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最高可处10年监禁。证监会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公布2005年上市公司公布年报时,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便是借鉴了《萨班斯法案》, 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对各种会计审计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管是罚款还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 我国的规定都与萨班斯规定的相距较远, 违法的机会成本低。所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 预防和打击会计、审计犯罪。

摘要:由于安然事件的影响, 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对我国审计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就此法案对我国审计监管模式、内部审计、非审计服务事项及审计准则制定的影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审计监管模式,内部审计,非审计服务事项,审计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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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萨班斯法案中“追回条款”的思考 第7篇

随着世通公司和安然公司的财务丑闻, 以及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案—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 追回条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2006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高管薪酬披露条例》, 要求公司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公司基于不正确的财务报表而给予高管的报酬, 公司应当予以追回。

一、追回条款的相关介绍

2002年, 针对美国世通公司和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 美国国会颁布了萨班斯法案, 其中第304节涉及追回条款。该法案规定, 如果存在与任何证券法不符的行为或者错误, 并导致会计报表重编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CEO和CFO应当归还在该公司首次发行证券或其在SEC备案 (备案的财务资料中含有要求重编的财务报表) 后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所有红利、激励性奖金、权益性酬金以及在该期间通过买卖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

但是, 萨班斯法案对追回条款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使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难题。首先, 萨班斯法案没有规定明确一个执行机制, 在实务中法庭认为SEC拥有对CEO和CFO的起诉权, 而公司和股东不拥有这种权利;其次, 萨班斯法案仅针对公司CEO和CFO, 没有涉及其他高管;再次, 萨班斯法案对引发追回条款是否需要CEO和CFO参与这类不当行为, 以及对责任的关键方和参与方如何进行区分等问题没有明确。实际上, 随着SEC关于高管薪酬披露条例的颁布, 许多公司都公布了较萨班斯法案更为严格的追回条款, 对追回条款的相关规定也更为明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追回条款的适用主体

萨班斯法案中追回条款的适用主体只包括公司的CEO和CFO。一些公司的追回条款规定, 任何导致公司财务报表重编, 对财务欺诈和会计错误承担责任的公司高管都应当成为追回条款的适用主体。如花旗银行追回条款的适用主体是“存在主观的会计过失并导致或部分导致财务报表重编”的高管。一些公司则规定, 对公司业绩承担责任或存在直接影响的高管应当作为追回条款的适用主体, 如大型化学公司孟山都 (Monsanto) 。还有些公司将存在主观过失的员工也包括在内。

(二) 追回条款的适用对象

首先, 基本薪酬不与公司的业绩表现挂钩, 不应当成为追回条款涉及的对象。其次, 追回条款主要适用对象是高管基于一定期间业绩表现获得的, 但最后由于财务报表的重编被认为不应该获得或是超过应得的奖金、红利、股票期权收益等激励性报酬。这包括短期 (一般是一个会计年度) 业绩表现和长期 (一般是2-4个会计年度) 业绩表现。再次, 一些高管通过操纵公司盈余来调节股价, 并从买卖股票中获取收益, 一些公司根据萨班斯法案的相关规定, 对于这类收益予以追回。

(三) 引发追回条款的行为

引发追回条款的行为包括高管的过失、员工的过失以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调整, 并使得基于调整前的财务报表赋予高管的各项激励性报酬不再合理的其他行为。一部分公司将引发追回条款的行为仅限制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调整的高管过失行为, 这也是目前最流行的做法, 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足够的威慑力。一部分公司将导致财务报表重大调整的员工过失也纳入其中。另外, “无过错”追回条款不需要发生任何有意的过错, 只要是出现财务报表重大调整, 都将引发追回条款。这主要是基于股东的考虑, 对于高管实际上没有达到激励标准而获得的激励性报酬, 股东应予以追回。但是, 当会计报表的重大调整并不是财务欺诈和会计操纵的结果, 或者并不会改变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时, 这一条款也有可能触发。基于这一原因, 追回条款有可能降低企业追逐和挽留高素质管理人才的能力。

(四) 追回条款的追溯期间

萨班斯法案第304节规定, 在披露的财务报表中含有要求重述会计信息后的十二个月内, 高管从公司收到所有红利、激励性奖金、权益性酬金以及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都应当归还。与此相对应, 一部分公司规定追回条款的追溯期间为12个月, 如孟山都公司。但是, 大部分公司的追溯期间更长。一些公司根据递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财务资料的保存期或是企业的业绩周期, 将追溯期间定为3年, 还有一些公司规定为5年。引发追回条款的行为不同, 是导致追溯期间不统一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 如何披露追回条款

为了保证追回条款具有契约基础和法律约束力, 企业通常在与高管和员工签订的雇佣契约、补偿计划或奖金合约中加入追回条款, 比如说规定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拥有向高管和员工追回报酬的权力。这并不需要改变雇佣契约, 而可以直接在契约中引入追回条款。不过,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由于契约的签订是双方的行为, 将追回条款引入到雇佣契约当中需要征得高管的同意。追回条款的追溯应用也将与现行的雇佣契约和奖金合约相违背, 因为这类合约通常会规定, 引入对高管不利的条款必须经过高管的同意。由于追回条款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所以能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仍有待观察。进一步说, 这类条款通常会降低企业高管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引入高级管理人才也存在不利的影响。

二、追回条款的应用情况

随着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高管薪酬披露条例》的修改, 越来越多的公司披露了追回条款。2008年6月, 一项由美国公司治理研究机构“公司图书馆” (The Corporate Library) 针对2121家公司进行的调查显示, 共有295家公司披露了追回条款, 而2003年基于1800家公司的调查中仅有14家。截止到2008年3月,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30家代表公司中有2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追回条款, 其中有23家公布了具体的方案, 目的在于追回基于错误的财务报表授予公司高管和员工不合理的激励性报酬, 另外5家也有相应的计划。引入追回条款也是近年来股东提案的焦点, 从2004年1月到2008年6月, 这30家公司中有22家收到了共32个关于引入追回条款的提案, 其中有些公司不止一次收到这类提案。而引入追回条款后, 公司财务报表重编的现象有所减少。美国财经顾问公司Glass, Lewis&Co.的一项研究表明, 2008年第一季度会计报表重编现象较2007年同期减少了21%。根据“公司图书馆”的研究, 这些公司披露的追回条款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 基于业绩的追回条款

这一类型适用于所有基于不正确的财务报表而获得某种激励性报酬的高管。“公司图书馆”研究表明, 大约34%的公司——比如美国通信国际公司和美国国际纸业公司——公布了基于业绩的追回条款。这种类型意味着, 如果公司出现财务报表重编, 每一个获得激励性报酬的高管, 不管其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只要是基于调整后的业绩表现不应当获得或者超过应获得的报酬, 都应当予以归还。

(二) 基于欺诈行为的追回条款

这种类型仅适用于因财务欺诈或是财务过失行为而导致财务报表重大调整的相关高管人员。“公司图书馆”发现, 大约有47%接受调查的公司采用这种类型, 包括通用电气、美国电力公司和花旗银行等。比如, 通用电气2008年度股东委托书披露的追回条款显示, 公司仅向那些对财务报表重大调整承担责任的高管追回。如果董事会认为某高官存在欺诈行为或是主观过失, 董事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挽救, 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并对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 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雇佣契约;如果高管过失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调整, 董事会将追回该高管在一定期间内获得的所有绩效报酬和激励性报酬, 以及基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在该期间多获得的奖金红利。此外, 高管还将面临执法机构、监管当局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 其他类型的追回条款

这类追回条款既不与业绩相关, 也不由高管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 而是根据其他原因决定适用主体和对象。存在几种主要的情况:其一, 当公司高管离职时, 该公司通常会规定高管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的为其主要竞争对手工作, 违反此类包含非竞争性条款的限制性契约时, 公司有权追回发给高管的薪酬。比如, 世界上最大的分析仪器生产制造商珀金埃尔默公司 (Perkin Elmer) 实施的追回条款, 目的在于防止前高管在离职2年内直接或者间接的为竞争对手工作。基于长期激励计划获得股票期权的高管通常会签订一些限制性条款。这项类条款规定, 如果高管在从离职日起两年内, 教唆或劝导公司职员、顾问辞职, 或是直接、间接地为该公司的竞争对手 (已在合同中明确) 工作, 该公司将要求其归还最后一年的股票期权收入。其二, 公司在实施高管股权激励计划时, 通常会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继续在公司工作一定年限后方可行权。一些公司规定高管必须分期行权, 甚至规定其中一部分必须持有至退休。当公司高管违反这些限制条件时, 公司有权追回行权收益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比如, 通用汽车公司追回条款是公司留住人才的策略工具。通用汽车公司宣称, 拥有公司股票期权的高管行权后的12个月内不能离开公司 (除非退休或死亡导致合同终止) , 否则行权收益必须偿还给公司。

三、启示与思考

(一) 高管限薪与追回条款相结合

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正逐步加深。截止到2009年3月2日, 深沪两市已公布年报的83家上市公司2008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1.43%, 与2007年相比下降136个百分点, 且在2008年第四季度呈恶化态势。但即便如此, 一些金融企业年底分红仍不菲, 如国泰君安“天价薪酬事件”。这一现状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在这个背景下, 财政部于2009年1月24日下发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金融企业负责人总薪酬不应大于其对应的基本年薪的4倍, 其最大值为280万人民币。限薪令的颁布有利于我国当前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回归理性, 对于缩小高管和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也具有一定的效果。

追回条款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基于长期业绩的考虑, 如果高管的行为在来年被证明失当或存在主观错误, 董事会可以追回支付的奖金红利等各项激励性报酬。从短期来看, 股东一般难以发现高管进行的决策是否是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以及高管是否为达到某种目的 (如股权激励) 而操纵利润。但是从长期来看, 不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短视决策最终将付出代价, 也终将体现到长期的业绩上。所以, 引入追回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使得相关方的利益得到保证。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 高管限薪与追回条款相结合, 能切实有效的约束高管的行为, 提升投资人的信心。

(二) 追回条款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补充

随着股市的下挫, 股权激励遭遇“信任危机”。2008年, 宝钢股份等上市公司纷纷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均认为证券市场的重大变化, 使此前制定的方案无法实现激励的目的。另外, 《通知》还要求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薪酬管理, 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 并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本来, 股权激励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降低代理成本, 使高管薪酬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从而提高高管工作的积极性, 推动公司长期业绩和股价的提升。但是在我国, 股权激励的实施呈现一波三折。这既有市场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 也有人为因素。首先, 虽然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日趋完善, 但股票价格受非市场因素影响仍然较大, 一些公司的股票价格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较低。其次, 股权激励的实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制定切实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必须基于长期业绩, 设计方案需要考虑市场的波动情况, 尽量跨越一个完整的波动周期, 避免出现当前因短期内股价低于行权价就盲目取消股权激励的情形。再次,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 高管的薪酬名义上由董事会决定, 或者由所谓的“薪酬委员会”进行考核, 但事实上都是公司高管自己说了算。高管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可能会采取短视行为, 通过操纵公司业绩或者股票价格来获得激励性报酬。当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时, 也可能通过撤销股权激励计划以期望获取更低的期权价格。

因此, 有必要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追回条款, 实现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补充。引入追回条款, 一方面可以完善股权激励方案, 对于期后被证明是基于错误的财务报表而赋予高管的激励性报酬予以追回。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 股票价格与业绩的相关性不断增强, 当高管作出短视的决策而获得激励性报酬时, 也将面临期后被追回的风险, 这将使得高管基于声誉和利益的考虑, 通过提高公司长期绩效来获得激励性报酬。另一方面, 企业通过与高管签订限制条款, 如果高管在股权激励到期日之前或是行权后一段时间内离职, 公司将追回赋予高管的激励性报酬。这将有助于公司留住高级管理人才, 并实现高管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致。

(三) 引入追回条款,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追回条款的引入也是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研究表明, 引入追回条款的美国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会计报表重编现象较2007年同期减少了21%。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受到普遍的关注, 由于“物质上”的约束机制缺失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高管进行操纵利润所获得的收益大大超过承担的成本, 高管进行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并报告虚假的财务信息的动机较强。因此, 应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追回条款, 将基于错误的财务报表赋予高管的激励性报酬全部或者将超过应得的部分予以收回。这样, 上市公司可以有效的约束高管的短视行为, 使高管自愿报告正确的财务信息,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萨班斯法案 第8篇

为应对安然公司财务舞弊等事件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冲击,美国于2002年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该法案的正式名称为“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及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建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二是敦促审计师更有效的执行反舞弊的法律法规。该法案也对公众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尤其是404条款强制符合条件的公众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自颁布之日起,有关该法案成本收益的研究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饱受政治家的批评,SOX在美国的施行却基本没有受到影响。

本文从成本、收益两个角度回顾了国外学者2002-2014年相关研究,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直接受该法案影响的团体如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认为SOX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总体收益高于成本。经验研究结果则显示,一方面,该法案具有高昂的但长期来看可能被高估的直接成本,另一方面,评估其间接成本和收益却很困难,现阶段的研究并没有一致的、明确的结论。最后,本文提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及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

二、调查研究——萨班斯法案的成本收益

对SOX成本收益的调查研究主要以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以及投资者为对象,他们是受法案影响最直接的团体。从公司角度,SEC在2008年12月-2009年1月对404条款的经济效果进行了综合调查,收到了2901家公司的回复,超过当时受404条款约束的公司数量的一半。根据这个样本,Alexander et al.(2013)发现404条款与提高信息环境质量具有正相关关系,包括内控结构、财务报告质量、发现并阻止舞弊的能力等。2007年,仅有19%的被调查者认为执行该条款具有净收益,20%认为成本收益相等;但在随后的年度,两者的比例分别上升为26%和40%,说明与学习成本曲线一致,随着时间推移,404条款的接受度不断提高,而且时间越长,其净收益越大。这与Cohen et al.(2013)对公司董事的访谈调查结果一致。

从投资者角度,SEC (2009)调查了2907家公司,回复率高达35%,其中27%同意SOX增强了投资者信心,40%同意SOX提高了对其他公司财务报告的信任度。审计质量中心(CAQ,2010)对1001位投资者的调查显示,65%的人对市场价值低于7500万美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执行404条款表示担忧。

GAO(2013)专门就404条款对746家公众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80%的公司认为404条款要求的外部审计提高了公司内控质量,53%认为提高了公司财务报告质量,46%认为提高了发现并阻止舞弊的能力。但同时,仅有30%认为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只有16%认为提高了公司融资能力。

总体来看,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公司及投资者认为SOX是可接受的甚至是有益的,这同Langevoor(2007)的假设一致,市场以及其他动机会抵消对SOX的敌意。

三、经验研究:萨班斯法案的成本

(一)直接成本

SOX的直接成本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相关的费用支出以及与SOX相关的证券诉讼成本。

对内控支出的不同研究使用的样本和方法不同,但总体表明,成本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而增加,但增长速度递减,所以小公司的成本压力更大(Coates,2007;Cox,2013)。相关文献已经测算出内控支出的具体数值,且表明该成本随着时间推移在不断下降(Coates,2007;SEC,2009)。但John et al.(2014)认为,鉴于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此类文献很可能夸大了SOX的实际长期直接成本:

(1) SOX被通过之前审计费用就出现上升,而且由于一些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不管SOX是否被通过,该费用很可能继续上升。

(2) SEC在2002年之前就要求公司保持有效的内控系统,但很多公司并未执行,SOX之后,有部分费用用于弥补之前的法定义务。

(3) SOX开始施行后的短期内,公司和事务所都在迅速学习如何更好的评估和报告内控,导致启动成本和固定投资增加,但这些成本是长期成本,可以在日后很长时间内带来收益。

(4)此类研究没有考虑到PCAOB在2007年对404条款进行修改之后所节省的大量成本。

SOX的批评者曾预计,该法案可能导致诉讼的爆发式增长,独立董事被诉讼的风险也将增加(Butler&Ribstein,2006;Bebchuk et al.,2006)。实证结果表明,2002-2004年间,证券法律诉讼确实增加,但很快又回到了SOX之前的水平,对独立董事的诉讼以及高管的保险费用等也有同样的变化特征(Srinivasan,2013;Linck et al.,2009),说明SOX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强有力的诉讼工具。

(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对小公司的影响更大,而间接成本则影响所有公司。Greenspan (2003),Michaels (2003)等认为,SOX使得高管对偏离主业所引发的风险和责任更加担忧,因此会降低投资和风险承担。Kang et al.(2010)发现,2002年之后,美国公司的投资占资本的比例显著下降,Bargeron et al.(2010)发现在1994-2006年间,使用几种不同方法计量的公司风险承担都下降,Albuquerque&Zhu(2013)也发现在这一时期公司对资本和研发的投资支出、杠杆和股票收益率的标准差都降低,而现金持有增加。但是,和IPO数量的变化一样,投资和现金的这些变化趋势在SOX之前更加明显,早在1999年就开始,而不是2003年。因此,SOX可能确实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但是现有文献尚未准确计量其规模和显著程度。

四、经验研究:萨班斯法案的收益

(一)对会计质量的影响

Cohen et al.(2008)发现1987-2002年,应计基础的盈余管理平稳上升,2002年后则显著下降,部分原因是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增加。其他文献则发现2002年之后,会计质量总体上确实提高了,如对损失的确认更及时(Lobo&Zhou,2006),由于股利支付原因进行的盈余管理下降(Denis&Naveen,2008),审计师在发现并报告舞弊中的作用从6%增加到24%(Dyck et al.,2010),发生报表重述公司的会计行为不再被模仿(Kedia et al.,2013)等。

特别地,针对SOX之后财务报告重述的研究发现,从数量上看,重述比例虽显著上升,但主要是由于警惕性增加,而且重述比例在后期出现了同样显著的下降。从性质上看,重述的严重性下降:涉及金额更小、无意的差错和不重要的账户占比增加、市场的负面反应下降,同时,审计师针对404条款出具的否定意见比例在不断下降(Burks,2010;Burks,2011;Hennes et al.,2008;Plumlee&Yohn,2010;Scholz,2008)。

然而,以上研究存在一些缺陷,如:

(1)尽管研究期间是在SOX开始执行后,但会计质量的提高可能并不是由SOX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于内控崩溃以后市场本身的规范化造成的。

(2)由于SOX几乎影响所有在SEC注册的大公司,很难找到控制样本做比较,所以很难单独研究该法案的影响。

(3) SOX有很多条款,很难研究具体是哪个条款引起的行为变化。

(二)404条款的影响

404条款强制公司披露内控缺陷,尽管该条款被批评是增加公司成本的最主要因素,但内控报告对投资者具有信息价值,也有助于会计质量的提高。Doyle et al.(2007)等发现,内控差的公司,盈余质量差,审计师辞职多,报表重述也更多,投资者对此类公司反应负面,提高了其债务和权益成本(Kim et al.,2011)。Ashbaugh-Skaife et al.(2008)发现修正内控缺陷后,盈余质量提高,投资效率提高,这与Li et al.(2010)、Johnstone et al.(2011)等一致。

由于404条款是分阶段执行的,更适合于因果性检验,Iliev (2010)对市场价值在7500万美元这一临界值左右的公司进行了比较研究,Arping&Sautner (2013)对美国上市的欧洲公司和没有交叉上市的其他公司进行了比较,都发现404条款提高了会计质量。

对404条款的研究是将公司行为的变化和某一具体条款相联系,所以因果性更好,但是对收益的定量评估仍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以上研究所发现的会计质量的提高可能是由于审计质量的提高所致。DeFond&Lennox (2011)发现SOX颁布之后,规模较小的、审计质量较差的事务所为了不受PCAOB的检查,退出了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而后任审计师的审计质量更高,更可能出具保留意见。Raghunadan&Rama(2006)发现审计费用显著增加,与执行404条款所要求的审计投入和工作量大幅增加一致,也说明审计风险增加。Abbot (2011)发现,被PCAOB出具否定意见的事务所,其客户更有可能出现报表重述,且会计质量也更差,说明PCAOB的检查报告具有信息含量,Dee et al.(2011)发现PCAOB对事务所的监管对投资者来说也具有信息含量,能够敦促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

五、萨班斯法案的净收益

尽管SOX的部分直接成本可以用货币衡量,但是这些成本在不同公司、不同时间差异巨大,而直接成本中的其他部分、间接成本以及收益都无法直接用货币衡量,所以无法计算出净收益。

一些学者尝试用事件研究法,检验SOX实施前后的市场反应。但是,这些研究没有得到一致结论,而且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Zhang (2007)发现当SOX通过时,股价下降;Jain&Rezaee(2006)等却发现股价上涨。Iliev(2010)发现404条款被推迟执行时,部分公司收益率上升,说明投资者认为该条款成本大于收益,但这仅限于那些满足推迟条件的规模较小的公司。

由于这些文献使用了不同的事件,对SOX影响的理解也有差异,所以并不具有可比性。如Leuz(2007)就指出,Zhang (2007)的事件日中还有其他一些负面消息,如伊拉克战争的爆发等。此外,事件研究更适用于有确定时间点的事件,而不是一直在进展中的事件。SOX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几个不可预知的决策,如2007年对404条款执行的变更,以及小公司最终不适用404条款等,所以市场很难评估这些变化的影响。

六、未来研究方向及启示

对现有文献的回顾表明,尽管SOX已执行十多年,但关于其成本收益的研究仍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一是如何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及直接成本。包括更有效的计量舞弊,不仅是审计师可发现的舞弊、盈余操纵,还有审计范围以外的舞弊,如内部人交易、自我交易、以舞弊为基础的薪酬、涉及第三方的舞弊、技术上遵守了会计准则实际却是欺诈性的会计选择等。

二是如何建立模型并计量舞弊的外部性。现有文献很少研究和计量舞弊的社会成本,缺少这个计量,对于一项旨在减少舞弊的监管法案的评估就只能是定性的。特别是不能只关注舞弊的直接经济损失,还要计量心理成本和外部性。外部性包括舞弊提高了所有公司的资本成本,舞弊可能导致由资源错配引起的投资浪费,舞弊损害了合并公司的价值、提高了投资者监督成本并增加了与受害者相关的第三方的成本等。

三是评估金融监管的因果效应。绝大多数文献只是简单使用法案通过之前和之后的比较,也没有控制同时期的其他变化。未来可以考虑如何更好的进行实验设计、非持续性设计、采用双重差分模型的方法以及在使用时间序列的同时研究多个事件等。

对于监管者而言,不能在所有研究都有了明确结论以后才有所行动,如现阶段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使得所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监管机构都能参与的数据搜集系统,所有的“裁判”、受害者等都可以报告可疑的或潜在的舞弊活动。应继续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在实践的过程不断完善,以促进上市公司内控和财务报告质量的改进。

参考文献

[1]Alexander,C.R.and S.W.Bauguess,G.Bernile,Y.A.Lee.,and J.MariettaWestberg.2013.Economic Effects of SOX Section 404 Compliance:A Corporate Insider Perspective[J].Journal of Accounting&Economics,Vol.56,PP.267-290.

[2]CAQ 2010.Center for Audit Quality,The CAQ's Fourth Annual Individual Investor Survey[R](September 2010).

[3]GAO,2013.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Intemal Controls:SEC Should Consider Requiring Comparties to Disclose Whether They Obtained an Auditor Attestation[R](GAO-13-582)(July 2013).

[4]John C.Coates and suraj Srinivasan.2014.SOX after Ten Years:A Mulfidisciplinary Review[J].Accounting Horizons,Vol.28,PP.627-671.

[5]SEC 2011.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tudy of 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Section 404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Requirements[R].Washington,D.C:2009.

[6]周兰,何安亿.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启示——基于2006.2013年国外文献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4(24).

萨班斯法案 第9篇

本文在回顾内部控制理论发展和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探讨基于萨班斯法案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范企业业务流程,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控制。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含义

2008年6月,我国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认为内部控制是以合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和各种信息,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帮助企业达到发展战略为目标,并为实现上述控制目标而由公司全体实施的控制过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公司全体员工。

二、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控制环境相对缺乏

控制环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一种建立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程基础上的控制氛围或文化。创建良好的控制环境除需要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外,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平衡机制,合理划分各个岗位的权责和业务流程,并配以强有力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但是我国一些公司中,长期存在内部责任不清,内部监督不力的问题。一方面是公司未能及时设计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系统全面的管理规范,因而在实际内部控制工作中找不到相关依据,使内部控制工作比较被动;另一方面,有的企业虽有为数不少的财会规章制度,但执行力度明显不够,执行效果也差强人意,同时还缺乏必要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企业风险控制意识不足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明确要求我国公司依照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建立风险评价系统,并在正确划分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的基础上施行风险评估,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程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不过在金融危机下,公司经营中面临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加剧。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控制难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难度,也会受控制环境影响而提高。所以,公司设立相应的控制点加以防范,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系统,把企业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但是从公司的现状来看,公司普遍存在风险控制意识不足的问题,企业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并没有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未以谨慎经营、合理预测和规避风险为基点;在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缺乏对风险的分析评级和研究;在项目经决策过程中,一味强调利润指标和短期效益,却不关注企业的风险承受力,一旦发生问题,又没有应急的解决方案。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操作流程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从某种程度来说,内部控制的操作有效性比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完备更重要。因此在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应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关注公司组织结构,把任务分解到具体的责任人,把制度体系分解成责任体系。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公司重发展、轻内部控制,存在着资产管理不力、经营效益不理想、人员变动频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不高、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具体表现为由于部分公司并未从观念上转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只简单地建立内部控制规章制度以应付监管单位,却忽视了企业环境建设和必要的信息沟通,内部控制活动不到位。

三、基于萨班斯法案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虽然已经实行,但是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自2006年7月15日对海外公司和中小型美国公司生效以来,运行多年相对比较成熟,因而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规范企业业务流程

萨班斯法案要求每个公司都要将公司任何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描述得细致,还要保证在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要设计完善业务流程,需要找出关键控制点、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接口以及预测分析可能的风险,然后才可以编制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我国企业传统管理模式中,由于不重视流程交易和决策过程往往缺少记录,一些决策甚至靠拍脑袋进行。在这样一种模式下,中国网通要想适应萨班斯法案,必将引起企业整体控管流程的重组和人员岗位职责的改变。因此,在企业内部流程梳理、加强财务投资监管、协调内部资源分配、提高管理透明度等方面的改善,是中国网通实施萨班斯法案所必须的。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必须严格精细化,运营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在公司可控范围内,这是对我国原有的粗放型管理模式的直接挑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实施萨班斯法案进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我国公司需要不断优化流程设计、及时发现并更正制度缺陷,依据反馈信息对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作出有效调整,规避风险。此时我国公司需要考虑流程设计是否全面,控制风险是否得当,控制手段是否合理,控制证据是否具备,控制过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控制结果是否能够及时反馈,控制措施是否在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得以体现等。

(三)进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的风险控制系统涉及企业运行的各方面,既有针对公司内部人事、财务、安全、创新等风险因素的评价,又有对公司外部宏观经济、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科技水平和自然条件等风险因素的考量。我们认为,风险管理以预防为主,尽量做到事前控制,通过定量定性的风险分析估计,确定企业的风险水平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并及时调整各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因地因时制宜;同时,对不同风险采取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等不同策略。如一些风险评级比较高的项目,在进行风险——收益比较的前提下,执行风险应急预案,储备足量风险准备金,留足过冬的粮食,真正有效的控制风险。

(四)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企业管理模式。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结构单一、人治色彩浓重、董事会形同虚设等方面。确立董事会的核心地位,推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不仅很好的运用了管理学中分工和制衡的理论,更可以从制度建设的层面确保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营造出和谐向上的内部控制氛围,最终实现企业的控制目标。

(五)加强企业内部信息沟通

萨班斯法案强调企业应设立一个良好的信息与沟通系统。一个良好的信息和沟通系统可以使企业及时掌握企业营运状况和组织中发生的事情。信息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比如企业会计系统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控制的过程。一般而言,企业的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以会计为主,提供有关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而管理信息系统还提供很多非财务的信息。一个健全的信息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质量较高的信息,所谓高质量,是指内容适当、及时、正确且可取得。

(六)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控制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否、效果如何,它是否及时预测了风险,为企业回避了可能的损失,它是否审时度势、不断自我更新完善,这些问题内部控制自身无法出具公允的回答,因此就有了监督的必要。在监督控制过程中,一个内部控制制度效果良好的企业,需要结合内部监督的实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而当监督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己达到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企业应及时分析缺陷的成因和影响水平,据以提出报告和整改意见。

萨班斯法案 第10篇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以及注册会计师(下文未注明的均含会计师事务所)的不作为甚至伙同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2002年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旨在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信心,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合规性,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特别是在会计职业监管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了督促注册会计师增强独立性,专门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PCAOB专门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主要职责有:(1)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2)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注册登记,向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3)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4)PCAOB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PCAOB和SEC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5)PCAOB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

从上可以看出,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主要是为了解决关系到财务报告鉴证能否公平的根本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尽量避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上市公司因利益关系导致的不作为或合谋行为,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市场经济的“警察”职能,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必须从利益关系上建立“防火墙”,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只有上市公司不再是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代理机制的现状及改进的必要性

目前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章程,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由股东会决定。同时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审计一般由管理层提出建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董事由股东会聘任,股东会由大股东控制,同时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一般也是大股东、管理层同小股东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对国有企业甚至是管理层经营权和国有股东的所有权的分离,但管理层(包括董事会)作为委托方),因此由被审计单位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报酬,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发展,其独立性必然受到被审计单位(特别是大股东,国有企业主要是管理层及董事会)的重大影响,如实披露经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并对社会公众负责,将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更多的是向大股东甚至管理层及董事会负责。特别是按照公允价值会计规则确定的会计信息,需要更多的会计政策、估计的职业判断,有利于反映实现被审计单位经营目标的原则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将难以避免。因此,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代理制度将是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键环节。

自注册会计师诞生以来,在经济发展中就被赋予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市场经济的“警察”。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极少有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披露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存在的虚假陈述,国内外发生的众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也极少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主动发现的。因此独立审计是一个十分“有趣”的行业,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向社会公众承担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的担保责任,但没有一个社会公众或政府部门(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事务所的辛劳支付报酬,最终支付费用的仍是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冲突由此产生。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委托人,决定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收费,因此被审计单位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在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困难(问题)的时候,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面临重大考验,对于利润的追求甚至解决生存的问题,成了悬在注册会计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代理机制的改进建议和对策

本文建议尽快改变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代理机制,以上市公司为例,考虑如何将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的聘任权、解聘权、审计报酬进行独立性运作。笔者根据委托方和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否一致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分类为法定审计和委托方审计。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的强制性的审计。例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中小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委托方审计是指委托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自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等审计对象进行的审计,审计需要遵循的规则和要求、审计目标等由委托方确定(当然也要考虑相关法规的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主要是委托方,即委托方委托的审计。本文所指的法定审计和委托审计的主要区别在于委托方和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否一致,而不是该审计行为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国有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要对被并购单位开展独立审计、评估等工作,该独立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属于委托方审计,并购行为的审计报告虽然也需要向政府部门报备(也有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对被收购单位进行审计),但该独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委托方在收购行为中核实被收购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防范被收购单位的财务、税收风险,并购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应该是委托方,当然也包括被收购单位、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代理机制的改进方案具体建议如下(以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为例进行探讨,重点探讨审计委托人的改进方案):

(一)法定审计。

由于这类审计的委托方和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不一致,可能存在委托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侵害其他主要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委托代理机制的改进方案建议如下:

1.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在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审计委托人,全权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续聘、解聘和决定事务所的报酬,上述权限无需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或者至少向三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询价,如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书面说明询价的合理性。审计委员会成员除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成员外,不得在该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从该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单位获取任何报酬(包括不得买卖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股份),其报酬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支付(最终以适当方式由上市公司承担),对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任何疑问如得不到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的合理解释,可以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咨询并决定支付顾问的报酬(无需管理层、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同意)。另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需要重点认真研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的选聘、考核机制,促使审计委员会成员切实履行职责,而不是充当董事会的“花瓶董事”,如何选聘胜任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将是非常重要和及其困难的工作。

2.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监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运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负责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续聘、解聘并决定其报酬,并享有对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处罚的权限。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内容包括:暂时或永久吊销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照;暂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在相关媒体上通报批评;罚款,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高罚款金额,对普通过失的适当罚款。审计监察委员会可以从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一定标准的经费(经费标准由证监会制定),用于满足自身正常运转、员工薪酬和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费用。所有上市和拟上市的公司均必须按时到审计监察委员会登记、备案并交纳相关经费,同时所有审计或拟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到审计监察委员会备案并交纳相关费用。

(二)委托方审计。

根据上述委托方审计的含义,笔者认为由于上市公司本身作为委托者,同时也是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一般而言在委托审计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和中小股东的根本需求和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这类审计业务没有必要按照法定审计的严格要求来规范委托方,按照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管理机制即可。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法定审计业务而言,只有彻底改变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问题,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实现市场经济的“警察”职能,从而使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应有的价值,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报表使用者而言才具有更多的实际意义。

摘要:2002年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出台了萨班斯法案,特别是加强了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本文首先介绍了萨班斯法案设立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机构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委托代理机制的现状及进行实质改进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委托代理机制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委托代理机制,萨班斯法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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