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024-07-05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精选12篇)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1篇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 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 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 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 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 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 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 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 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 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 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 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 只有法律是不行的, 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 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 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 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

首先, 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 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

其次, 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 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 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 保护自由。

再次, 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 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 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如果说前两个方面, 在非法治状态中还可以勉强做到的话, 那么, 第三个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国家而不能为。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 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 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 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 都应当具有的。虽然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 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 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 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 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

二、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 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 它又称伦理经济;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 又称为行政经济;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 又称法治经济。其实, 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 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 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经济的市场化, 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 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 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 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 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 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 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 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 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 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 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 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 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 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 予以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 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 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为此,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经济。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走向法治社会

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 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 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 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 法治就会适应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度, 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也已看到, 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我国不仅有内部的问题, 更面临着国际上的挑战。权钱交易, 政治腐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 无时不在阻碍健康经济秩序的建构。法治的行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而在这一过程中, 对“善法”的追寻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 而法律对市场的干预有时也会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强调法律的功能作用, 法律更要体现自身的本质, 表达出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如果把法律理解为只是一种为达到目的的工具, 作为制定法律的政府就有可能为了需要随意制定法律, 这将是很危险的。这不仅与法治国家的理念背离, 而且有可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危害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 这是市场经济自始自终的追求。

摘要: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 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 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走向法治社会。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法制经济,法治社会,辩证思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 第2篇

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

秦抗抗

人类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的,人类自身总是在不断寻求解放的,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和社会的稳定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愿望。中国人民也一直在努力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但走了很多的弯路。邓小平作为一位伟大的领袖,给中国人民指出了一条光明的大道:发展经济。其实这并不是说以前中国不想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只不过是把发展经济作为政治斗争的附庸,为了政治什么都可以不顾。人们都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寻找愿望的满足,这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邓小平的一大贡献。改善人民的生活,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才是贫穷中国寻求发展的根本。于是全国上下,发财致富这一长期以来被压制的欲望此时此刻得到淋漓尽致的满足。发财致富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金钱,什么都可以干。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初衷,也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手段。看来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它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引导。如果有人能熟知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且足够的理性;如果有十分健全的规则约束、引导经济的发展,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健康发展。但是,人无完人,规则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也难保无懈可击。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规律、理性、人、法律的互动中获得健康的发展。而理性、人、法律的互动就是法治。从寻求积极目标的过程来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如果说前两个方面,在非法治状态中还可以勉强做到的话,那么,第三个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国家而不能为。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比如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经常的行为和现象,而市场交易之中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交易的各方是平等的。虽然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

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在许多法治国家,它们还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外,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自由,也是法治题中之义。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经济,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它又称伦理经济;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又称为行政经济;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又称法治经济。其实,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因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说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兼收了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优点。

以上我们主要是在一国之内谈论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法治就会适应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度,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也已看到,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再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第3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现代法治;产权

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也必须是法治经济。

——张文显

一、当前的研究简述

写这篇文章之前,笔者在中国知网文献检索中,以“篇名”搜索方式在检索框中输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共检索出期刊报纸等文献127篇,时间自1989年至今。可以看出,至少在上世纪80年代末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当然成果较多的依然是近些年。这些研究:第一,是以服务中国经济改革为研究宗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法治建设。第二,这些研究在不同版本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得到了体现。第三,多是宏观描述和抽象理论,难以让普通人以直观的方式明了自己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个表述中的地位。这使得当今我国大部分的市场主体(或公民)无法意识到,法律尤其是法律中的以产权为核心的权利、自由等对于自己进行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性。

二、从“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起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句名言早已被我们中国人熟知并铭记在心——眼下的一点物质利益远不如获得这种利益的方法重要。但是,当下一个段子打破了这一传统思维。段子内容是这样的:

“一高僧问老顽童冰哥:一根鱼竿和一筐鱼,你选哪个?冰哥说:我要一筐鱼。高僧摇头笑道:施主肤浅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个道理你懂吗?鱼你吃完就没了,鱼竿你可以钓很多鱼,可以用一辈子!冰哥说:我要一筐鱼之后把它卖了,可以买很多鱼竿。然后把鱼竿出租给别人,收租金作为利润,钓上的鱼可以深加工,要是累了还可以提供住宿服务,吃住行一条龙农家乐。高僧:阿弥陀佛……贫僧不和***的人说话。”

这个段子在网上流传有段时间了,大家看了都是一笑了之。然而我们可以从这个搞笑段子中获得启发:小农生产或作业①不需法治环境支撑,市场经济与法治息息相关。

(一)小农作业不需要法治环境支撑。从世界范围来说,早期人类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作业,中国也不能例外。然而,当古代希腊罗马的自由交易发达之后,中国依然是自给自足为主。古希腊早期对自由交易有一定限制,但后来自由交易突破这一限制,并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罗马更是制定了当时世界上非常发达的法律以保护自由交易。中国自战国商鞅变法之后,历朝历代都以“重农抑商”为基本国策,打击民间的商业、商人不说,还强制推行小农作业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务“本业”(农业)就会被国家唾弃甚至视为犯罪。

在小农作业下,人们基本上自给自足,除了一些生产工具之外,对外所需甚少。加之统治者国家机器压制民间商业,并从道德上进行否定,形成了整个社会对民间商人的仇视。使得整个社会的商品经济形态难以实现,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无法在小农作业社会。重农抑商制度下加上天灾等,使得农民只是牢牢记住“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即使能生产出多余的产品(粮食),也多是备灾备荒,不用来交易。既然不能用来交易,就限制了人们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欲望和行为。这种制度下,农民没有自由去选择其他职业以谋生;在國家对民间商业从道德上进行否定的宣传下,农民的思维被牢牢限制在小农作业上。在这个段子中,传统社会,一筐鱼往往在短时间内无法食用完,无法食用完就会坏掉,即使是渔民捕鱼也是以养家糊口为目的,而非牟利。于是要“鱼”显然不如要“渔”明智,有了“渔”之后,吃多少就“渔”多少(自给自足)。当交易成为非常态,与交易相关的法律也难以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就不一样了。

(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这个段子“冰哥”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卖鱼”和“买鱼竿”属于买卖合同;把“鱼竿”租出去属于租赁合同,这需要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是消费者,还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商品质量有问题,还会需要产品质量法、卫生法,如果构成犯罪还需适用刑法。对“鱼”进行深加工时,如果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经营,适用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如果要建立企业,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需要不同的法律;如果建立企业,需要雇工,这需要劳动法。如果要建“农家乐”,会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如果有地产公司建房,还会用到房地产法。这其中各环节都不可少的就是交税,这需要税法;如果其中出现了纠纷,可以选择仲裁,这就需要仲裁法,如果要诉讼,需要诉讼法,法院组织要有组织法,等等。

这些法律有不同的立法机构来制定,为了避免和处理法律之间的冲突,直接的需要是立法法,对立法法进行约束的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因为宪法就是确保大家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不能自由的选择、没有公正的解决争议途径,商品交易就难以突破“星星之火”,已达到“燎原之势”,市场经济就难以形成。所以,这个段子就显示了,在市场经济行为中,处处离不开法律,缺少法律的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难以进行,所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三、市场经济的发达得益于产权平等和交易自由

这个段子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向我们展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于是这样的理论也就顺之而容易理解了: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使权力直接干预生产生活行为变为权力依法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等;法律也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保障、引导、服务、规制等。[1]在这个段子背后还隐藏着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相关研究者也鲜有提及的一点——对于市场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

(一)传统中国的制度缺陷。传统中国也出现过非常繁荣的商品交易现象,譬如两宋,但是却无法突破临界点,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使得以商品交易为主要目的生产行为难以成为主流形态。因而传统中国一直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作业为主的社会形态。导致这种结果,除去缺乏自由、平等、公正外,还根植于传统中国对待财产的态度。先秦时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论说,可能不及实现,但是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整体之后,化家为国,“六合之内,皇帝之土”就成为财产占有的依据,一直到清末都是如此。清末,刚毅有言“宁赠友邦,不与家奴”,就是潜意识里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影响,财产和人民都是皇帝的,人民对自己实际占有的财产不具有产权。皇帝拥有生杀予夺大权,有权籍没除他之外任何人的财产,没有任何与之平等的权力对他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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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租”、“税”同义也可以推出,皇帝是天下财产的最终占有者,其他人最多只是这些财产的租赁者,而且是法律地位低下的租赁者,或者是皇帝用来生产财富“会说话的工具”。皇帝不但有权籍没他人财产,而且有权抬高地租(农业税),皇帝同样有权重征商税。这就意味着整体上而言,传统国人的生命和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生产再多的财富是“为他人作嫁衣”之时,他们也就失去了进一步创造财富的动力。对他们来说,自给自足就可以了,拥有过多的财产可能惹来杀身之祸(除非寻求全力保护——官商勾结)。这种情况下,商品交易一直存在,但是难以形成市场的广度,使得整个社会变成以交易为主要目的的生产方式。

不能从制度上对皇帝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平等的划分和保护,小农作业就无法实现向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转变。我们的祖先对二十四节气的总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因为节气对于小农作业来说至关重要。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农业生产来说,节气已不再重要。所以传统中国才会有“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至理名言。现代社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依然重要,无论是谁都需要有“捕鱼”的方法。但是,这已经不足以适应市场经济形态了,因为市场经济下,“捕鱼”的目的不是自给自足而是为了牟利,所“捕”之“鱼”多多益善。

(二)西方对产权的平等保护。“所有权”概念尽管在19世纪末才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但是欧洲对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却源自古希腊罗马,尤其是罗马。到今日为止,古罗马依然发挥灿烂光辉的事业就是,他们制定了罗马法。罗马法以私法为主,在罗马私法中,对具有法律人格的人的财产权都进行了平等有效的保护,这一点被欧洲继承下来。如当征服者威廉一世去世后要埋葬时,王室也不得不向土地拥有者支付60先令,才能安葬他。后英国出现了《大宪章》等法律,于是对于平民的房产就有“风进雨进国王不能进”的豪言壮语,其他西欧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从法律本身以及实际情况来看,欧洲对于市场主体财产权的保护是平等对待的,即使是王室,也不能持强凌弱。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宪法或者宪法中暗含其中。加上宪法所确认人的各种自由和其他权利等,他们才会有“破茧成蝶”——由商品交易向市场经济的突破。私有财产“神圣”可能已不在,但是对公民或市场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依然严格贯彻,今日更是注入了保护弱势者的因素,使得弱势者一样能在市场中和强者公平自由的交易、竞争。

四、结语

历史已经过去,传统中国的小农作业亦非今日生产行为的主流,我们需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传统中不利于产权平等和交易自由的就应该予以摒弃,现今应该实现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对待,必须强化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公平保护。中国历史证明了,缺乏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国家即使存在繁荣也是短暂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对中国来说,尤其需要保护公民的产权和交易自由。当下最重要的就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对国有土体和集体土地的不平等对待;在物权法中弱化公有财产,提升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拆迁条例中废除“强拆”条款;在刑法中废除除因贪财犯罪外其他罪名“没收财产”的规定,等等。

此外,这个段子给人的另一个启示就是:一定要打破传统思维惯式。以“大师”为代表的一批人就是墨守成规的思维惯式,而以“冰哥”为代表的一批人就打破了这一惯式。市场的边界是看不见的,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思想是自由的、思维是开放的。而小农制度所带来的思维是封闭狭窄的,这必然也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打破限制人们思维的障碍,尤其是教育模式。创新思维是人们天生的,我们所做的就是在教育中不要扼杀它,只要人们行为得当,不要干涉别人所思所想。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305-307.

作者简介

晋龙涛,男,黄河科技学院黄河法学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史学。

①笔者认为“小农经济”概念不成立,“经济”蕴含着以保护产权为基础的广泛自由交易的可能及其实现,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生活无法和经济联系在一起,可参见笔者《对中国古代有无经济法的几点思考》,载《经济研究导刊》,2014(32)。因此,传统中国的生产生活行为用“小农作业”比“小农经济”更合适。

再议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第4篇

一、关于法治与市场经济

自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被提出之后, “法治”一词走遍大江南北, 然而, 什么是法治呢?综合各家所言, 本文认为, 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 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 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 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 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愈来愈高, 市场生产要素的形成, 再不是政府计划、配额、分配, 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交易频率不断加快, 各种经济矛盾和纠葛也纷至沓来, 同时社会失范、腐败蔓延等问题也不断激增。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交换过程中纠纷已经超出道义礼法“定分止争”和行政权力调整、干预的范围, 模糊的伦理手段已经无济于事, 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 只有法律才可能为其提供规范、制约和保障的道路, 因此, 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程度也达到空前程度。

从世界上的经济发展史上看, 无论何种经济形态, 都有一定的经济规范进行约束和保障, 伦理规范为自然经济秩序提供约束和保障, 行政规范为产品经济秩序提供约束和保障。虽然自然经济有自然经济的法, 产品经济有产品经济的法, 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前两者有着质的区别:作为“定分止争”和行政权力干预的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 法律不可能发挥“统治地位”的作用。而以权利为核心, 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正是法治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因此, 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统治,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多元的主体要自由进入或者退出市场, 首先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交换关系, 这样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 也就是说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一, 法治是市场主体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保障。市场经济是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经济力量。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 平等、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经济活动。这就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产权法律制度来确认和界定不同所有权, 赋予企业的法人地位, 保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须以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 摆脱市场主体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关系, 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预, 并对政府干预范围加以限制, 确保主体能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同时, 要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不同类型主体的平等地位, 至少在形式上是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是法治的根本精髓, 要按照公认的宪政标准去对待商业行为和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第二, 法治是市场公平交易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经济活动不受政府指令的直接控制。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 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来进行。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契约化, “一切的权利, 一切的义务, 一切的责任, 都由契约产生的”。强有力的司法是执行契约的关键, 而且也是对付任意的行政权力的最好盾牌。契约的有效实施, 以诚实信用为基本要求, 而信用也离不开法治, 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信用关系进行规范、保障和维护, 就不可能有完备的信用基础。

第三, 法治是正当市场竞争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根本性特点, 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相互竞争。但是, 竞争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竞争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 这种集中达到一定的程度, 就可能形成垄断。二是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削弱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竞争的副作用是竞争自身无法克服的, 因此, 必须有一个共同的, 并且是公正的竞争规则, 作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的基础, 这种共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 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制止、排除危害正当竞争的行为。竞争法也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四, 法治是市场经济国际化的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 各国的市场经济也冲破国界, 走向世界市场。在这广阔的市场上, 国与国之间出于互利合作的需要, 有要求加强协调的一面, 但同时出于不同的目的和利益要求, 又有彼此矛盾的一面。无论在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是如此, 尤其是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更是如此。这些客观上都要求尽快形成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法制秩序。加入WTO后, 我国经济正在向国际市场接轨, 依照国际惯例、规则办事则是大势所趋。

第五, 法治是经济纠纷最终解决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难免发生各种纠纷, 尽管市场主体能够通过自行处分权利解决纠纷, 但在许多场合都需要法律提供权威的方案。当主体不能达成一致时, 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保护正当权利, 制裁违法和侵权行为。只有厉行法治, 才能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正。

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需要法律进行约束和引导

有人说, 市场是一把双仞剑, 市场在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等方面, 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但它也有局限性和消极面。市场经济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又有自发性和盲目性, 在一定的条件下, 有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和经济危机的产生, 甚至可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危害,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因此, 国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 以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 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 实现国民经济的高速、稳定和持续发展。

总之, 我们对于市场经济与法治间的正确关系究竟如何, 我们的认识应该有一个过程。首先, 明确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 从意识形态上建立整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机制;第二, 清楚认识市场经济的根本意义——公平, 不单机会公平, 结果也要公平。第三, 经济学家都希望我们的市场应该少些法律, 放开手让竞争机制发挥更大作用, 让市场自主来调节市场。而法学家则希望制定更多、更详尽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市场的方方面面。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还是应该被正确的解决, 把法律的作用夸大了不对, 把法律与经济规律之间的差别关系缩小了也不对。

参考文献

[1]王天木.法学基础理论教程.法律出版社.

[2]蒋学模.政治经济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3]贺卫方.法边余墨.法律出版社.

[4]刘星.中国法学初步.广东人民出版社.

[5]吴敬琏.法治中国.

海关经济、法治工作总结 第5篇

在南昌海关党组和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景德镇海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全国海关关长工作会议、关区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四好”内陆强关工作思路和“建设繁荣和谐魅力瓷都”的发展目标,积极策应XX市打好三张主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发展战略,按照“眼光远、理念新、工作实、管理严、带队暖、心胸宽”的18字要求,积极创建“五型”海关,着力优化海关监管服务水平,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有效防范三大风险,努力促进景德镇经济发展,工作开展有声有色,亮点频显。

一、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概况

今年以来,我市外贸出口总量稳中有升。今年1至10月XX市外贸进出口总值为9.3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同)下降0.82%,其中,出口总值9.1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进口总值2055万美元,同比下降65.17%。其中,生产型企业出口总值达5.01亿美元,增长2.78%,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53.87%。同期,经营型企业出口总值共计4.09亿美元,同比上升4.36%,其总值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43.98%。目前,景德镇海关辖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203家,其中aa类企业1家,a类企业24家,有实际进出口记录企业100家,产品远销180余个国家及地区,外向型经济多元化发展成效凸显。陶瓷、医药、化工、汽车等传统支柱产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直升机装配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增势迅猛。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打造通关“快车道”营造便捷通关环境。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落实企业分类管理和无纸化通关改革各项便捷措施。对aa类高资信企业推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新举措,进一步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便捷通关措施适用范围,对低风险快速放行的产品出口实施“接打放”一体化操作,通关效率显著提升,今年以来办理出口业务海关平均作业时间为13秒/票;共开通无纸化通关模式企业20家,富祥药业公司获海关总署特批保留高资信a类管理类别。与九江海关签订了绿色通关协议,进一步优化景德镇地区企业的通关监管服务,降低了我市进出口企业的物流、仓储等贸易成本,为进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该项工作在江西卫视新闻联播中播出,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便利企业在本地通关,积极协助地方单位推进口岸作业区建设,邀请南昌海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对宁波港务集团投资建设景德镇“无水港”项目进行专业指导。

浅议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 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法治建设;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0-01

在改革开放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节奏,人大和国务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删除和修改了我国多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时,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和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比较受关注的,有《物权法》、《反垄断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经济法的渊源

有经济并不一定有经济法,经济法的源头来自于活跃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出现,首先要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为此在适应社会的刚性发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现存又阻挠社会进步的社会关系,这样就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建立强有力的社会规则——法,就这么产生了,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经济的失败,就造就了调整经济关系的职能的经济法就此产生。从前面的推论可得,现代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它是社会改革的发动机,而同时,经济发的发展和兴盛,也加强了现有资本体制的牢靠和进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学理论来自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通过这些理论武装指导我国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并且做到经济法的研究和进步发展是我国思想解放的动力,促进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国民幸福指数的提高。在21世纪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会经济动物”,经济生活活动已经与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密切相连,这种程度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无法与其相比。同时,人们为了方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时,法就成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最为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为准则。在这一方面,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是一个经商兴盛的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现状,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许多、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国计划经济制度,特别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全民经商的浪潮中,冲击了我国固有的农村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更是加大了对经济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国的经济法制。

二、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理讲,经济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主与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要素。这些在我国经济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体现。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和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已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學界通说,市场经济的原本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存在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法治有着内在的需要,所以我们要立志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转,就必须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要求实现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统一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进一步发扬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和法治的过程”。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对责任进行细分和规划,所以,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求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思想,对国家利益和组织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和谐协调,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权力更有效的实施,同时又能维护现有合法权利的真正有效的实现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的繁荣,必会推动经济法的完善,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的显达,这样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法的繁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价值优势弥补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从而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有效保护和调整。

三、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困境

我国经济法治方面的障碍有众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导思想方面,从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力争利益的群体都没有被吸纳到法中去。即使我们现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比较好的方式,而我国的立法者也会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见,而是照着自己的意思考量。其次,我国现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们是一个充满角色社会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对于哪有许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来说,正需要对其准确定位,使得其角色不会出现错位、利益没有冲突、人人都可问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执法或司法不够力度。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还是乱世,都以人治为基础,看人不看法,已成为习惯。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经济法治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建设,它需要各种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内部还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协调发展来推动着工程整体的进步,同时,就像开快车一样,车速快了,也能带动各个零部件能良好运转,使其发挥到最大利益。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完善,加速经济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断深入和提升,同时,哪些比较有规范性的法律已陆续出台,并颁布实施,此时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促使我国的经济民主也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经表明我国在经济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们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这样不仅是人类的经济生活的提高,也是我们法律观念的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这种素质上的变化,将极大地改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有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成功。我相信,经济法的这种质的变化会增强我国经济法学者对此研究的信心和决心,促使他们继续勇敢的挑起重担,不断地推动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建设。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作者简介:何淑潇,女,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人文学部08级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4.

[2]周德义.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试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第7篇

一、法治经济的特征

(一)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和内在规律来看,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第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 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三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防止分配不公,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既不能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至于诸如“脑体倒挂”“非商不富”等不正常现象, 则本身就是国民再分配不当、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 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扭曲, 须尽快改变, 否则也会加大分配不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就是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良好基础, 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基点和层面上来解决效率与公平矛盾的条件和可能性, 既允许先富后富, 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分配上拉开档次, 经济发展和效益上体现出差距, 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 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 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 因为如果不以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 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 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 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 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 从长远来说, 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制止非法致富, 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和他人财富。并通过改革把劳保福利变为国家既承受得起, 又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积极性, 发展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 加强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等。

第二,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纵观法治的历史, 法治总是与市场经济为伴, 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的实现程度, 市场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 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活动。为了使商品交换有秩序有成效的进行, 从而满足商品生产者彼此需要, 必须有共同遵守的既定法律规则。经济主体的出现和分化势必导致利益的交叉和冲突。为了确认在互相交叉和冲突的利益之间, 哪个是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正当利益, 也需要有法律规则。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 每个人、每处经济组织做着差不多同样的事情。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 劳动产品不离开他们的手, 各经济组织间几乎不存在“有机的连带关系”—以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为基础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依存关系。在以这种经济型态为基础的社会中, 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 主要依靠的是血亲关系、宗法关系、共同感受、习惯传统。宗教戒律和道德禁令, 而对复杂的法律规则则需求甚少。在产品经济体制下, 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 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 生产者没有独立的经营权, 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不发生横向主体关系, 有的只是与上级和政府的纵向隶属关系, 生产者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是由法律调整, 而是由政府决定。政府则主要依据行政权力关系, 行政命令等级职位安排, 红头文件来配置资源, 协调关系, 法律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从法律的进程看, 法律规则量的变化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成正比的。在古代社会, 除了个别国家和地区 (如古罗马、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曾经有过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外,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 所以, 在总体上, 古代国家缺乏法律发达客观基础。封建社会后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一方面农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另一方面更多的家庭手工业从农业分离出来成为专门性的专业, 因而发展了社会分工。

第三, 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经济。其实, 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 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 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经济, 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 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

(二) 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来看,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 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三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 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 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 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 从长远来说, 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三) 从实行对外开放、要求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来看,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有巨大作用, 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 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 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 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 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 法治就会适应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渡, 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目前我们也已看到, 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二、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

第一, 独立自主的企业制度离不开法治。企业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市场主体。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细胞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上的。但是, 企业要成为这样的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需要一系列条件。企业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因为市场上商品交易直观看起来是物品交易, 实质上是产权交换。不仅在企业的商品交换过程中, 而且在企业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也都要求有明确的产权。企业与企业、企业和其他之间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企业必须是经济上、法律上独立自主的实体, 拥有自主经营发展必需的各种权利。

第二, 完善的市场体制离不开法治。完善的市场体系不仅要求有消费品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 而且要求有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土地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这既是企业实现自主经营的前提, 也是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必要条件, 而没有法制就没有完善的市场体制。

第三, 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离不开法治。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要求必须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为前提。越过了这一点, 就会削弱市场经济, 甚至变成计划经济。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要求以经济的和法律的间接手段为主, 以行政的直接手段为辅;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要求严格地依法调控。

第四, 严格的市场运行规则离不开法治。市场经济原本具有契约经济的特点。市场运行规则是有关机构 (政府和立法机构等) 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要求:使各市场主体能够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 自主经营;使各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承担税收和其他负担;使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 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三、我国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之现状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 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 法律贯穿始终并深入到各个环节和领域, 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 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 即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以法律为纽带, 以市场为中心, 把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结在一起, 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由此可见, 发育于20世纪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所面临的发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 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 即利用其已有的成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 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 从而简约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 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

总之,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 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 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外, 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自由, 也是法治题中之义。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 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 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 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 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 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 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法制经济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8篇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法治发展已经百年之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已有60多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认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中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在未来5年中,将加强执政党建设,继续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依法治国理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在立法上将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行政上,将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在司法上,将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在守法上,将努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客观现实必然会提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谋划工作时运用法治思维。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思维。第一,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思维。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必须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上加以尊崇,自觉遵从法律,服从法律。第二,必须具有法律程序思维。程序本身就十分重要,不以规则不成方圆。但中国历史上法律程序观念淡漠,因此在当今中国特别强化程序意识就具有独特意义。法定程序必须遵从,不可或缺与遗漏,必须步步到位,全面落实。第三,必须具有法律平等思维。要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以待人,平等以律己,不耍特权,不谋求法外利益。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也不能被歧视。第四,必须具有权力制约思维。制度上要为依法用权提供法律制度,推进依法用权。权力拥有者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第五,必须具有法律责任思维。用法律责任机制倒逼严格执法和普遍守法。法律责任意识中包括对失职责任与渎职责任的认识。任何失职或渎职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法律责任思维,就能够更好地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处理问题时运用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随时都可能遇到各种亟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可能作出方式上的选择,所有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法治要求,而不能违背法律、破坏法治。首先,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或社会之中,对许多问题的解决,法律除了具有实体规定之外,都有程序要求。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就首先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其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得到当事人和相关主体的认同。当事人之间要协调某种法律关系,或者要解决某种矛盾纠纷,都必须具有某种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和解决机制。只有这种规则和机制都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才可能得到各方当事人的拥护与支持,才可能息讼罢访,彻底化解或者消除矛盾纠纷。法治能提供那种共同认可的规则和机制。再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问题才可能被彻底解决。既要解决问题,又要不留后遗症,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解决。否则不断地上诉、申诉、上访、控告就会随之而来,反而会占用我们更多的时间,使国家和社会支付更大的成本。最后,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领导干部才能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有许多领导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出发点和目的追求都是好的,但方式违法,结果事与愿违。不但问题解决不了,甚至还将自己置于了违法境地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为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我们必须学会并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同于历史上的情形。因为,我们所面对的经济是市场经济,所面对的社会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都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

从市场经济来看,它是法治经济。其一,市场经济的体制需要法律来确立。经济体制是一国经济运行模式的制度性概括。采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方式来加以确立。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试错过程,最终才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其二,市场经济的规则需要法治来提供。市场经济中各种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律调控,各种法律关系都需要法律调整。面对纷繁的市场经济,必须由国家提供一套完备的行为规范来引导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其三,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治来确认。市场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元素,它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实践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首要、最重要的因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多元的,多元的主体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其四,市场经济的纠纷需要法治来解决。在市场经济中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有时甚至会有大量的经济纠纷发生。如果能够及时解决,经济就不会因此而受到阻碍,甚至会因此而得到更好地发展。法律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事实上,在一切纠纷解决机制都失效之后,法律将是最迫不得已而且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手段。其五,市场经济的成果需要法治来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这些成就一旦获得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为其继续发展提供新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法治化的保障。对合法者予以保护,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是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重大作用和重要使命。运用正确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不二选择。

从现代社会来看,现代社会理应是法治社会,内容十分广泛。要建设法治社会,首先,必须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社会管理对于任何社会都是必需的。没有社会管理,就无法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主要由政府来担负和完成,政府管理行为必须纳入法律制度中加以统一。严格依法管理,切实执行法律,也就是依法行政,使之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构成部分。实现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实现社会自治的法治化。社会总是需要自治的,凡是社会能够自治的,政府权力所不能及的领域,都应该交由社会自治。良好的社会自治是和谐社会的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社会自由和保持社会活力的必然要求。社会自治的组织、方式、行为都是极其多样的。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既保障个体自由而又井然有序。这样的自治社会,只有依赖法治才能得以建立并良好运用。再次,必须实现社会行为的法治化。行为是特定主体与他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联系、进行沟通的桥梁。每个人、每个组织的行为都具有社会意义,都会对他人或者公众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这些社会行为,虽然并不一定都由法律来规范,但是都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得违背法律。否则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必须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自从人类进入法律社会以来,良好的社会秩序首先就是良好的法律秩序。将社会秩序法治化,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保障人们安全、自由的最基本需求。法治是维系现代社会秩序的必须。

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交汇,必然更加明确而强烈地呼唤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作为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双重要求下,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可能使经济社会获得应有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正是对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双重法治需求的积极回应。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都应当具有的法治能力

法治能力由具有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两个方面能力构成,包括特定主体对法治思维素养的具备和对法治方式的选择。法治能力要求相应主体,一是要具有法治思维,二是要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应该是一定主体常备的思维模式,它是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度、规范来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最终做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文化思维、道德思维等并列。它不取代其他思维模式,但其必不可少。领导干部在具有其他思维模式的时候,不可缺少法治思维这一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应该是常备的素养,不可能临时具有。但是法治方式却是可以面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选择的。法治方式很多,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人们可以运用相互协商来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来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方式都可能解决矛盾纠纷,都是选项,但具体选择什么,当然是基于各自不同的情况,由相应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就是法治方式的可选择性。不同方式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状况和法律后果情形,因此如何选择最好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就成为相应主体法治能力的体现。

法治能力的培养日益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在现代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至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不具备应有的法治能力,就无法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和使命。法治思维能力,是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重要力量;要建设法治国家,领导干部是坚强的支柱。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思维能力。领导干部在立法、执法、司法乃至各种社会组织中担负领导重任。在立法上,担负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任;在执法上,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司法上,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上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能力,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在各种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同样必须具有相应的法治能力。依法办事、普遍守法,已经成为对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要求,也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治能力。这就为我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因接受培训而使其法治能力得到提高,能够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完成自己的领导工作。

法治在根本上是依法治权,落实到领导干部身上就是依法治官。但是法治并不仅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法治最伟大的力量在人民。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法治的建设者和实践者。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否依法办事,能否自觉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能否法治化的最终决定因素。因此,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要很好地从事社会活动,参与社会生活,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没有这样的能力,作为公民自己的活动能力、法治水平也会受限。法治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任务,也是法治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法治能力是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依法办事、享受权利、幸福生活的必须。这也为我们普遍的社会文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必须将公众的法治能力的培养作为其重要内容加以强化。

政府经济决策的法治路径探析 第9篇

一、困厄背景:政府经济决策的“半夜鸡叫”

福祸相倚,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势必伴随着社会治理问题的激增。源此,尤其在新公共管理经济的推动下,政府权力不断扩张,政府职能日益扩充。为保护公民福利、维护社会治理,政府往往通过大量行政立法干预和管制公民的经济生活。然而,我国政府部门的突袭式立法,其结果却差强人意、广为诟病。

(一)立法骤然颁行与市场非理性反应

2007年财政部调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时,已首开“夜间公布、即日实施”的突袭立法之先河,此举对股票市场的冲击颇大。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2010年9月30日夜间,深圳市政府公布“限购令”,规定翌日起,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此后,厦门、上海、宁波、福州、广州等地的政府部门纷纷效法:傍晚公布政令,次日旋即生效。此举令当地房地产商和购房者措手不及,数度引发夜间抢购潮、次日退房潮,乃至搅扰其他省市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受此影响,汽车限购不仅采取突袭立法模式,还数次引发立法“闹剧”。继京穗沪三市之后,天津杭州两市也加入汽车限购的突袭立法序列,均于夜间七时公布政令,即日实施。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津杭两市为保证限购令的实施效果,此前曾数度表示“正在研究”乃至“公开辟谣”,因而其限购令被媒体冠以“半夜鸡叫”。一时间,政府部门惯常运用突袭立法的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热议立法缓冲期

依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程序,无论法律法规、抑或行政规章,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面对上述行政立法骤然颁行,如何正确理解“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成为政府制定经济决策的前提条件,否则容易诱发市场错误理解和非理性反应,更易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依法行政,造成社会治理方式的机械套用[1]。因担忧市场主体的过激反应而骤然颁行立法,是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露怯和不自信。相反,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制定、公开和实施经济决策时,应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善于平衡协调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及作用,保证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权,注重塑造政府公信力及保护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经济环境。

二、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公共管理与信用保障

政府公共管理的法术常变而大道不可废,大道在于政府的公共服务、公共利益与公共责任[2]。基于满足公共欲望的现实需要,拥有行政职权和公信力的政府部门天然地承载公共责任,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一)市场经济不可或缺政府公信力

人类社会交易方式经历了实物交换、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以及依靠信用完成交换三个发展阶段。在现代经济中,通过合同或契约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替代了货币资金而实现了商品的转移,因而信用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同义词。由于提供社会服务及社会管理的需要,政府凭借其公信力逐步介入市场经济活动。一方面,政府为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直接与市场主体签订经济合同乃至发行债券,“将其意志体现到原本是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去”[3]。经济合同获得了政府信用和财政的支持,得以稳固地履行内容,因而较少出现违约情况,有助于稳定市场秩序并实现产业政策。另一方面,为了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政府运用多元政策工具增进社会治理,解决或消弭社会矛盾,维系正义和秩序。其典型例证便是限购令、限价令、召回令等经济管制。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起码条件是确立一些机制,不管它们是多么低级或简陋,以便做出权威性的社会决议来规定应该如何分配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4]。因而,政府以其权威的公信力参预社会管理及经济活动,成为经济合同或经济管制政策的强有力保障。

(二)政府公共管理中市场主体的预期与配合

市场机制事实上无法单独地发挥全部经济作用,某些方面亟需政府的普遍指导和公共政策的引导、修正和补充[5]。政府有能力缓解和调整市场失灵之处,但其政策的影响力度和范围较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政府利用行政立法规范、干预乃至限制公民行为,势必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扭曲人们的消费行为和产品价格。政府如不审慎抉择并考虑市场主体的反映,其强硬乃至蛮横的政策工具非但无法实现治理目标,反之还会诱发市场负面效用,引发市场波动或经济危机。津杭等地方政府以及证监会惯常运用突袭立法的后果便是例证,市场交易量犹如过山车般大幅涨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失却无人问津。可见,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相互依存并相互作用,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耦合是任何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一般要求[6]。

(三)政府与市场的信赖利益保护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让渡权利于政府,依赖其集中且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政府常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处理公共事务,形成社会生活,进而实现国家目的。这种人民对政府的依赖关系上升为道德的信任和法律的契约,“根植于法治国原则的法定性要求,继而衍生法不溯及既往、行政机关承诺保证效力等原则”[7]。相互信任依赖表明双方之间存有某种联系和利害关系,己方利益除了自身行为还需依靠对方方能实现。市场经济推崇信用即是信赖之体现。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结合,始终是一种动态的耦合过程。二者并驾齐驱,形成上和方向上具有延续性,目标上具有共同性,状态上具有均衡性。因而,为更好地维护经济社会的均衡和谐状态,政府与市场应相互关切并保障各自及对方的信赖利益。政府有权立法执法、干预管制市场,市场主体有义务信任政府决策、遵守法规服从管理;同时,政府应当限权控权、践行承诺,虽遇情势变更急需作为或不作为,但应保证对市场主体期待利益的损害最小化。

三、政府经济决策中的平衡协调和责权利效

突袭立法事件频发并非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或立法程序的不完备,其症结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共行政的理念重构。政府理念原则的革新需借鉴和吸收经济法的平衡理念与责任意识,如此有助于协调多方利益达至共赢、限定裁量权力达至合理,最终指导行政立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平衡协调理念对政府经济决策的统领

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政府机制能够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大化效应。然而,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立法过程,期间涉及利益部门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行政机关的本位思想和官僚制度、政治家的偏好因素以及各方信息的掌控程度。决策博弈的结果便是公共政策并不一定能够真实反映社会公共的利益,直接导致公共政策的低质低效、政府部门的权力寻租以及政策执行的无效率。政府的失灵状态显然会影响市场对政府的信任,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形象。因而,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必要考虑、关注和重视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关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部门利益相协调,寻求最优的治理模式。

故而暂且不论及限购令、限牌令等经济决策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政府部门在颁行经济决策时,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当考虑市场主体的反映、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影响等因素,从程序上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调整期限。一旦政府罔顾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急切实施新政,“当机立断”式干预市场机制,即便科学正确、合法合理的经济政策也会扭曲市场秩序,招致负面影响。封闭的政府行为模式可以保证政策和政策执行的高度可控性,但却潜藏着不可回避的危机[8]。2007年5月29日深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若从长期来看,此举有利于遏制股市的非理性增长,防止股市的虚假繁荣,无疑是一项有利于股市健康发展的正确的政府经济决策。但经济决策如此“半夜鸡叫”,令市场主体倍感措手不及,未能正确理解决策用意,导致股市呈现逆向选择状态,结果股市出现罕见的连续暴跌5天,沪市从4 334点跌至最低点3 404点,市值蒸发1.2万亿元,投资者损失惨重。由此可见,用意正确、制度科学的经济决策由于未考虑市场主体的利益或过度担忧市场主体的反映而急于实施,被市场误解为洪水猛兽,立法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大相径庭。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9]。经济法以兼容并蓄的精神,消弭个体追求私利益所生流弊,促进社会在竞争的基础上团结合作,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的追求为己任[10]。可见,经济法突破了传统行政法的公权本位或民法的私权本位,突破了大政府和小政府的旧式思维,强调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强化社会治理模式,但不得忽视市场主体利益,即“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共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健康发展。值得强调的是,平衡协调理念并非属于明确的法律规则,并且在多数情形下尚未直接具体地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利益或直接适用于经济执法。平衡协调作为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所遵循的基本理念,尤其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权衡利弊且注重协调,开诚布公地听取专业性建议和社会意见。

(二)责权利效原则对政府经济决策的规范

凡法律上的角色和权义设置,最终都应落实为责任的承担和对违反义务行为的追究[3]。政府的行政权力源于民主代议机关的法律授权,自然承担社会管理的法定职责。倘若政府责任无法通过制度化的程序予以追究,政府部门及领导决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或然性或侥幸地逃避法律否定性评价,势必导致政府的责任制的落空,容易导致其行政权力、部门利益无限制地扩张。最终,政府经济决策呈现低效化,市场秩序起伏不定,各方利益遭受戕害。相反,责任制的推崇和落实,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健康发展,更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耦合作用。正如印度作家普列姆昌德的诗意所描绘:责任感常常会纠正人的狭隘性,当我们徘徊于迷途的时候,它会成为可靠的向导。

当前,中国政府最为匮乏并正在努力的制度便是责任制,尤其是经济责任制。政府的经济管制、行政干预等宏观调控措施对市场机制影响深远,会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预期利益。因而,政府一旦出现经济决策失误,市场主体怨声载道,却未见任何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或赔偿损失,政府公信力不免受损,亦为其日后的经济决策的实施添置阻碍。上至财政部和证监会,下至津杭地方政府,频繁运用突袭式立法作用于市场、失信于市场,即便出现严重后果亦无人担责。比如证监会已有声音曾多次表示IPO发布不会很快启动,却突然于2014年4月24日夜间发布37家拟上市企业预披露名单。没有新股的股市缺乏生机,新股上市本是向资本市场注入新鲜血液的利好消息,然而由于夜间公布消息,原本已摆脱颓势的股市,再次陷入了震荡。面对投资者之“证监会偏好提前发布利好消息,夜间发布利空消息”的质疑和维权期望,尚无任何回应和担责。长此以往,政府反复成为辟谣和更正的声明者,其与市场间的信赖利益均衡出现裂痕。最终,无责任约束的经济决策似乎对市场机制已丧失调控能力。

经济法突出强调的责任的重要性,更器重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尽责的责任,但也不忽视责任的追究,由此衍生出经济法责权利效相统一的总原则[11]。如果政府在享受权力和获得利益的同时仍坚持责任当先,更好地尽职尽责,那么社会效益必然得到提升,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更加健康有序。政府日常的经济决策需要经历较长的调研、论证、听证和决议程序,形成利益均衡、民主科学的治理范式,属于典型的尽责过程。相较之,限购令等紧急经济决策的形成程序残缺不全,仅为政府部门一方利益之所想,并未倾听更未采纳社会意见,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和申辩权。因而,“义务未尽、责任不担”的突袭立法更容易损害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唯有在制定法律规则时注重责权利效相统一,方能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重塑与再造。

四、政府决策颁行程序的经济法保障

针对社会热点案例的法学研究无法回避休谟诘问,即如何从经历到的过去、特殊、局部,推论到没有经历到的未来、一般、整体。部分政府决策的突袭立法已明显损害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需经济法的理念与制度加以一般性调整,为未来的政府决策提供体系性的法律支撑。

(一)真正转变政府理念

一旦真正转变执政理念,遵循法治思维,政府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各方利益和管理任务时,便能牢记使命、尽职尽责,始终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过政府经济决策仅符合法律规定还远不足矣,尚需其他理念和原则相辅。马克斯·韦伯将服从的动机分为“合法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政府”三种类型,其合法性基础依次为理性、经验和情感[12]。可见,合法律性仅是合法性的一方面,合理性和人本性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治思维所奉行的合法性标准,既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又超越了现行法律规范。

经济活动纷繁复杂且瞬息万变,导致立法建设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与创新,实践中常代之以程序简便的行政立法。政府在实行经济管制或公权介入时,经常遭遇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状态,无法单纯依靠上位法制定实施细则,是故必须有所创制。此时,政府除却传统的法治思维,还需注重利益之均衡、责任之落实。经济法的理念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3]。其要求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经济决策,均应采取平衡协调的手段,组织立法评估、公开听取专家建议和社会意见,注重经济运行的政府介入方式及其平稳过渡;同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当政府秉承法治思维、平衡协调、责权利效的多元化现代理念后,限牌限购令的突袭立法风波或许将不再上演,取而代之的是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

(二)程序制度化:民主听证与颁行间隔

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并不意味着它总能这样,公共政策并不是天使制定的,而是由极不完善的政治程序制定的[13]。因而,有必要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均衡政府与市场间的信息,准确判断政府决策的正确与否、是否促进效率和平等,避免政府失灵的外部性。

1.决策基础:民主听证的必要性

没有市场失灵,政府监管机构不能介入;出现市场失灵,也不是必然要介入。只有在政府监管机构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且监管所获得的效益能够证明为其所花费的成本是适当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才是正当的[14]。效益与成本是否匹配,政府应否、如何介入市场,并非由政府单独判断,尚需在综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利益诉求的情况下统筹决策。否则,出发动机良好却信息不全的政府决策很可能适得其反。民主听证制度,是政府机构获取信息的主要机制[15],有助于避免政府“好心办坏事”。政府部门做出经济决策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的申辩权利。

总而言之,政府公信力的塑造和市场主体信赖利益的保护毋庸置疑。对于权力者来说,让权利者了解与其权力行使有关的资讯无疑是一种制约力量[16]。一般情况下,政府制定经济决策应听取专家意见和社会反馈,并作为决策的必要参考依据。换言之,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政策、重大投资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听证安排,同时将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民主听证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PX投资项目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其中公共利益与个别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纠葛,格外明显[17]。一方面,PX投资项目属于石油炼化产业,能够整体大幅带动中下游相关产业的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由于急于上马PX投资项目,厦门市政府没有进行民主听证环节,既未向公众、企业公布环评报告,亦未听取社会意见。其结果便是“散步”游行、集体上访和政府紧急叫停。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没有开展民主听证安排,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PX投资项目被妖魔化,政府公信力受损,项目先期开发成本无人担责。事实上,国务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九条对此早有明确规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虽然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仅为行政指导意见,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政府经济决策的制定应当以民主听证为前提,公开征求意见。限购限牌令亦是如此,即便经过调研论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因直接涉及当地民众的切身利益,应当进行民主听证的法定程序,保护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稳固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一般规则:公布与生效的间隔

自然公正观念或正当程序观念要求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和听证义务,反过来讲,就是给予知情权和申辩权[18]。民主听证应为立法程序的必要环节,同时还应当考虑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保护。一般来说,如非紧急事项以及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立法,在公布和生效之间应当留有适当的间隔时间,以便人们为遵守和适应新的法律关系做好准备[19]。

综观各国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一般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对法规的知情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大致原则上规定行政立法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间生效;少数情况不受间隔期间的限制,可以在公布后立即生效。比如英国于2000年颁布《实施准备期指引》,用以规范政府决策的时间安排,减轻企业负担[20]。其中第2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企业的新立法,应当在该新立法生效前至少12个星期发布关于该立法的指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章制定”第四款规定,“实体性规章必须在其生效之日前至少30天,按规定公布或发出通知”[21]。日本《地方自治法》第16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条例从公布之日算起10日后开始施行[22]。显而易见,由于发达国家推崇程序正义、保护民众信赖利益,凡涉及或可能影响公众乃至企业实体性权利的行政立法,一般均要求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存留一定缓冲期,为公众(企业)更好地理解、运用新立法发布指引和指南,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决策的负担和成本。

3.特殊情况:公布与生效的同一

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法律状态变更之际[23]。一般情况下,行政立法在公布和生效之间依法留有适当的间隔时间,而一旦由于特殊情况必须公布后立即生效的,则会迅速改变市场主体的法律状态和法律预期。因此,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决策更应当注重保护信赖利益。

目前,我国立法程序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混合立法模式。相比之下,发达国家有关行政立法的规范更为清晰和具体,便于政府实际操作、公众监督和合法性审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章制定”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受公布生效间隔期的限制:(1)批准或承认对某种限制的取消或免除的实体性规章;(2)解释性法规和政策声明;(3)机关有正当理由作出另外的规定,且该理由应附于规章中[21]。英国《实施准备期指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在下述情况下,采用12周的准备期是不切实际的或没有必要:(1)欧盟或其他国际组织已对具体时间作出规定;(2)卫生、出口制裁等为了处理紧急情况的立法;(3)受到预算或年度财政计划约束的立法;(4)对企业没有负面影响的许可性立法;(5)快速生效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应由部长说明理由并解释采取何种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影响[20]。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行政立法的法律管制较为严格,大致遵循当事人有利和说明理由两项基本原则而采用列举立法的模式,严格限制政府部门骤然颁行立法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因此,为了避免政府决策频繁“半夜鸡叫”、肆意践踏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我国立法程序应当有所改进。一方面,应明确列举公布后立即实施的适用情况,包括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汇率管制、货币政策、外贸制裁等具体事项;另一方面,在立法中明确政府决策的责任制,政府应当向社会说明决策公布后立即生效的理由。

五、结论

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政府虽为公共管理之目的有权介入、干预乃至管制社会经济活动,但应当注重政府公信力的塑造,市场主体信赖利益的维护。开诚布公、建言献策,不失为平衡各方利益、稳定交易安全的良策。在日益强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间关系的时代,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成为焦点。故而政府制定经济决策时,应当关切政府与市场的利益均衡点,明晰责任制度,践行民主听证程序,给予市场一定的立法缓冲期限。如此,不仅短期内可避免立法骤然颁行的负面影响,长期内还将为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奠定基石。

摘要:当今时代虽日益倡导转变政府职能,但津杭两市汽车限牌令的骤然颁行却揭示了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间关系的现实难题。政府经济决策时应注意维护公信力及其对市场调控能力的重要作用,铭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信用为核心,市场主体的立法参与权和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平衡各方利益、器重责权利效、践行民主听证、留存颁行间隔,无疑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第10篇

一、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可以进一步巩固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民营经济作为整个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是明晰了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一个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 各个参与民营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要明确其产权关系, 只有这样, 才能使激发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性, 使其主动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从而发展成为主动参与、谋求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明晰了各个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准则。作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 其身份是平等的, 在各种法律法规面前没有例外。各个民营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当中, 会不断地寻求身份和地位上的平等, 公正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三是明晰了各个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是民营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主要目的, 为了防止自身利益不受到侵犯, 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各个民营经济主体更希望有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得到巩固和发展基础, 最首要的就是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必须要重视各类经济实体, 尤其是占很大比例的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此目的,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应当高度支持和培育民营经济的发展。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要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 以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为抓手, 着力加强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 为营造崇尚法律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二是要强化立法工作。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营造法治环境的基础。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 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工作, 为民营经济经营, 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供依据。三是强化执法监督。作为民营经济主体来讲, 要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对执法机关违背法律规定, 私自设立处罚项目, 滥用执法权力等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协助监督机关做好监督工作, 确保各项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三、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

法治建设需要有一个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社会环境, 必须要树立和培育以法治思维牵引的社会文化。在商工文明社会中, 在认知理性方面, 强调对真理的追求以及对外在事物的正确认知。在实践理性方面, 最主要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理性行为的第一要义是追求自我的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行为人的必须要精于算计, 讲求效率, 以最低的成本追求最大化的收益。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 形成了秩序意识与规则意识。“商工文明时代人们对理性思维的运用, 使得他们形成一套用于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理性使他们发现, 在各自的逐利活动中, 为了使相互利用、相互协作的关系能够长期持续下去, 必须共同遵守一些行为规则”。“这些理性规则对个人而言, 可能是一种行为限制而似乎不利, 但对整个社会的交往而言, 却是减少了交往的阻碍, 避免了相互损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们相互交往中因发生矛盾而产生的成本, 从而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获得自由。”这些理性意识, 均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四、快速发展的民营经济可以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法治建设不仅仅需立法机构、执法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努力, 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就必须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一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普法活动。要持续开展社会普法宣传活动, 把有关法治建设、执法监督、执法检查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宣传, 让立法、司法、执法、监督每个环节都能使全社会各个阶层理解和接受, 为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二是要充分发挥的立法机关法治宣传作用。充分发挥各个渠道、平台的作用, 把立法的依据、过程具体化, 将立法的过程向社会进行公开,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民营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很大比重, 要充分激发民营经济主体参与立法监督、执法监督的积极性, 畅通反映渠道, 灵活反映方式, 在全社会形成尚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是加强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的重要保障。当前, 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政策支持、环境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 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保障, 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孟复.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建言献策水平[N].中华工商时报, 2009-12-21 (002) .

[2]王云.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11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维;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以往的党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明确指出党员机关干部要合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再次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这是我国采取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合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续推动改革和发展,破解社会各个层面的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人员的创新水平,而完成这些的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首先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更能保持社会的稳定,而且法治也是最基本和稳定的方法。为实现依法治国,十八大报告表明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是思想层面和工作层面上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社会层面来说,各个阶层能否顺利实行依法治国,很大一部分取决于于决策制定者和人民群众能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即法治思维。之前立法是我国依法治国以及法制建设的工作重心,即“有法可依”,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现在和将来法治建设的重心将会转移到如何使中国的各个社会阶层知法和守法上。普通群众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意识里都应具有法治思维,不仅公民应培育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领导干部也亦然,而且要有理有据的依照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目前,我国党和政府依法执政的中坚力量是各级领导干部,所以他们将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合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会直接影响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说连党员领导干部都不遵从法治思维、不养成养成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起不到领导带头作用,社会的其他阶层将更无从下手,久而久之也就没人把法律当回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将无从谈起。

法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规范和引领作用。而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推动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党的经济政策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也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一定要具备法治思维,要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履行工作职能,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领导干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树立法治思维观念,也就说无论是在处理工作,还是是其他事情时,要将合法、合规摆在首位。其次,要增强法治思维的能力,也就说要心中有法,并且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以及重大决策。最后,要提成依法履职的水平,就是说要严格的约束自身的行为,守住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认真履职,坚决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领导干部只有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才能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努力打造清单明晰、程序正义、问责法定、公开透明的具有较高公信力、满意度的现代诚信政府。因此,各级政府在为经济发展提供具体或宏观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推进法治建设,加强保障宪法实施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社会规范建设,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坚持严格公正实施法律,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四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健全普法和依法治理体系,深化“法德共进”,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严格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是深入实施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是法治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来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所作所为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为人民所知晓、参与和决定。这就要求政府工作公开、透明。政务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内在要求,关键是做到内容具体、真实、新鲜,反映实实在在的东西,让群众清楚明了政务的运作轨迹。

另外,政法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发挥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流砥柱的作用,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更应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做好政法工作,并充分发好工作职能:

一是创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政法机关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优化法治环境的同时,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社会风险研判应对机制,参与构建富有中国法治特色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是强化能动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审判机关应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重大工程项目,立足工作实际,通过妥善审理企业破产、土地征收及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积极保障和服务企业发展。同时组织法官到行政机关举办法制讲座,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以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企业了解基本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同时,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立足司法职能,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治、防控,建立“老赖”曝光台,定期披露、公布失信“黑名单”和“不良记录”,与公安、银行、房管、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谴责和钳制。开展执行工作“一打三反”专项行动,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

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开展好“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农村”活动,不断提升群众法制意识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运用新兴媒体扩大普法效果,在官方微博开设“公安专线”、“法官说法”等栏目,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图文并茂、生动直观地以案释法,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经济发展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快车道。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安守宸.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的法治信仰[N]. 本溪日报. 2015-12-23 (004)

[2] 卜泳生. 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法治素养[N]. 苏州日报. 2014-12-10 (A06)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第12篇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

究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谓法治思维, 是指执政者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进行判断、推理, 形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结论、决定的思想活动过程。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念, 要求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 必须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进行思考判断和逻辑推理,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法治方式, 是指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指导下, 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 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1]法治方式是一种方法论, 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行为实践, 两者构成一个由思维指导实践完整统一的工作体系, 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目前,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背景下展开了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的成效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 担负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紧紧围绕中心, 依法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是司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人民法院积极培树法治思维, 善用法治方式, 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有针对性地调整思路和策略, 确定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 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二、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现实路径

面对当前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人民法院要时刻关注形势的发展, 及时摒弃审判中一些过时的、陈旧的观念,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 规范发展行为, 以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主动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奋力开创人民法院事业跨越发展。

(一) 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 主动提供司法意见, 积极献言献策, 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促转变中发生的各类案件, 努力减少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关注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情况,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 要书面报送党委、人大和政府, 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 加大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体制机制层面的揭示和对策研究, 促进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 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促进改革深入开展。

(二) 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政府职能转变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深入企业、工程项目和基层单位开展走访活动, 加强分析研判,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建议或意见, 完善市场经济政策、堵塞市场管理漏洞、规范市场有序运行。积极为优势产业、高科技、低碳经济等大项目、大企业招商引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 努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 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加强对市场投资的法律论证, 最大程度减少市场风险,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 依法淘汰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和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资不抵债的落后企业, 使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要依法治理资本市场,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 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充分发挥司法的调节功能, 积极构建社会诚信法律保障体系, 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诚信经营和自由交易, 打击不正当竞争, 克服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缺陷, 防止经济无序运行。要从严惩处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 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环境, 服务经济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

(三) 努力保障创业创新发展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治理活动, 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不受侵犯, 妥善处理好涉及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矛盾纠纷, 保护优秀文化资源、文化创新成果和新型文化业态, 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营造保护和激励创业创新的司法环境, 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保障国有大中型企业生存发展的同时, 认真落实探索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尽力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全力挽救资金链断裂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经济流转, 把影响创业创新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要积极开展服务企业活动, 支持创业者, 保护改革者, 帮助失误者, 惩治腐败者, 为企业发展努力营造宽松、健康的创业环境。

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 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司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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