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公司范文

2024-09-07

证券信息公司范文(精选12篇)

证券信息公司 第1篇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 特别是受到2002年《萨班斯-奥科斯利法案》颁布的影响。 在借鉴该法案的基础上,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进行了修订, 首次较系统的以法规的形式指导证券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建设。 在此之后,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壮大,监管部门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越来越重视, 陆续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 使得我国证券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建设的时候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许多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相继建立起来。

近年来, 随着整个证券行业创新模式和创新工具的涌现,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面临着新课题和新挑战。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金融中介, 其所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证券市场本身的风险,还包括经营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 更应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2013年光大证券“816事件”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及其实质性漏洞信息是关系到整个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键点。 因此,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进行研究,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内部控制缺陷是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其中重大缺陷也称实质性漏洞。 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1]在AS5 中的定义,如果一项或若干项缺陷(deficiency)有能致使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能有效预防或及时察觉的合理可能(reasonable possibility)时,该缺陷构成实质性漏洞(material weakness)。

国外对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控缺陷现状、成因和影响因素等方面。 瞿旭等[2]分析了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中的实质性罗东信息披露现状, 发现年报中各部分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含量差异较大, 并且存在特定年度突然增多或减少的现象。 瞿旭等[3]对于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分析, 结果表明上市银行中控制活动与职责划分是最重要的内部控制组成部分,是实质性漏洞影响最严重的区域。

从理论上看, 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等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不多。 虽然同属于金融领域,但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和投行业务等与银行业务具有较大差异,因此需深入研究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执行与披露。

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由于不同的证券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和风险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证券公司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采用模式化的方式。然而, 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大多都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同行业制度的简单复制, 缺乏与自身经营情况相适应的特殊规定, 导致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从执行情况来看, 因为上市证券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大部分都是基于应急的需要, 从而使得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当前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没有硬性要求, 只是规定监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发表独立意见, 而并没有要求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

此外,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存在主体规定不明确、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上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大多涵盖经纪、融资融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和流程,风险等级较高的关键控制点,以及各部门、业务线在开展新产品、新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控制点。 评价涉及更多的是制度和流程的介绍, 对于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很少介绍,只有在涉及到外部处罚时披露较为详细,但对这些处罚往往定性为一般内部控制缺陷, 强调缺陷发生的偶发性, 未有从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和执行的角度深刻分析,对于常见诸报端的资产管理、经纪业务挪用客户资产等等问题都没有提及,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上仅是一种形式。 针对上述问题,2013年11月证监会颁布了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告要求证券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时间及整改效果等。 这一规定在规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方面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上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分析

(一)内部控制重大标准披露情况

截至2013年底我国上市证券公司共有18家。 整体看来, 上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注册会计师等。 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总体涵盖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2012年上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标准的统计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在18家上市证券公司中,9家披露了其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标准。 东吴、广发、中信和招商证券则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标准定义为“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而长江、山西、国海、国金和太平洋证券则没有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标准。

(二)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情况

2012年18家上市证券公司均没有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5家披露了2012年存在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他13家公司则没有披露,这5家的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上述披露内控缺陷的证券公司将缺陷定性为一般缺陷, 自我评价的结论均为内部控制在总体上是有效的, 在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尽管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明确指出对内控缺陷和整改情况予以披露,但上市证券公司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上述存在一般缺陷的山西证券、 太平洋证券和中信证券披露了整改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上市证券公司接到监管部门出具的警示函, 或者收到处罚时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随着近年创新业务迅猛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强。 如海通证券2013年3月27日发布了 《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3年4月24日就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理财产品系现行监管规则未予明确的创新型产品,未向监管部门履行创新产品报送方案。类似的案例较多,上市证券公司发生负面事件,如受监管部门的警示和处罚等, 都能够通过公告或主动披露等形式进行披露, 但对于中小客户等资产管理和自营等业务存在的损害客户利益、 内幕交易等涉及诉讼的事项,则缺乏标准和披露。

五、政策建议

证券公司信息化2011 第2篇

[关键词] 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

当今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信息技术也在快速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及趋势。证券行业是高度信息化行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信息化发展亦是如此。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的驱动力是证券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其广泛应用。本文对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与重点。

年代初,以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作为标志,中国证券业开始了实质性的起步。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技术手段在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成功建立了全国性的交易网络系统,1990 年深交所证券市场完成了柜台交易向场内集中交易的转变,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时间经历了柜台交易所集中交易和无形化网上交易阶段。到2003 年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42457 亿元,但是与国外相比较信息化发展相对滞后,管理与决策系统、风险监控系统、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证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围绕着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的,目前国内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总部管理,在中国,证券业内许多券商的总部是发展相对较弱,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技术的局限。总部管理就是总部对各营业部进行有效经营监督,有效地避免风险。第二个重点是虚拟化,经营的虚拟化是指证券交易系列流程可通过信息终端远程进行。虚拟化的远程证券经营体系带来的更直接的一面是营运成本的大幅下降和现有的证券交易模式的改变。另外还有灵活多变的资产管理系统也是进行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日渐成为大资金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发展趋势。风险控制系统也是未来证券公司生存的根本。

二、我国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中的问题。

就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来说,首先是信息化系统管理水平无法保障安全性、重复建设,资源和资金的严重浪费和系统效率低,业务创新能力差,信息比较分散,很难提高服务水平。传统交易系统的过度竞争和新业务系统的极度缺乏,中国的证券信息化发展中某些证券IT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存在缺陷,以目前数据仓库产品为例,目前的数据仓库仍然带有强烈的技术色彩,集中于现有状况的诊断,作为技术部门进行应用分析,无法与经营机构需求相适应,而在仅有技术特征情况下只能成为电子化的报表系统,所以该类信息产品的功能和性能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是信息化发展对证券公司的业务优势没有足够的保护,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交易的中介主体在面对客户时变得电子化,反而忽视自身业务优势的保留,陷入价格战。围绕客户端的创新使得证券公司与合作有关的关联方对客户的影响力增大,证券公司没有对单个券商的业务优势予以保护,客观上对任何有优势的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这种状况下,对证券公司而言,技术创新的时间优势短暂,业务优势丧失;对客户而言参与意愿减弱。最终结果只能是证券公司削价,客户自然流动。同时证券信息化的发展对于客户服务所存在的业务上的需求被技术开发商遗忘。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进行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与技术的结合,增强总部的集中控制力,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论/文/网 LunWenNet/Com]

三、证券公司信息化发展策略探讨。

在竞争环境日益激烈的证券业中寻找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己经成为证券业关注的焦点。就证券公司的发展中策略来说,首先要建立集中交易平台,以客户为中心的新一代信息系统,整合公司的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下,证券公司信息化整合不可避免,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即实现数据的集成和应用系统的整合。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其组成主要是由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通讯平台和集中经纪业务系统客户端等四部分组成,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交易代理成本和总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更有利于创建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另外证券公司应在业务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建设数据仓库,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次是进一步发展网上证券,着眼于充分发挥网上交易的低成本优势,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要进一步完善网上证券,侧重于服务的深度,着眼挖掘现有服务手段、业务内容及信息系统的潜力,强调个性化服务,通过对客户个体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信息指导业务,基于因特网的自动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友好及时的交易服务,进一步完善数据挖掘和商业智能等技术,网上证券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形成网上服务为中心的综合业务平台,对证券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渠道享用证券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

最后是进一步加强银证合作,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和证券业迫切需要实现规模经营,从而促使银证合作得以迅速发展。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与银行储蓄系统相联接,客户通过证券公司或银行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买卖,并通过在银行完成资金清算。目前的银证合作模式分为总平台模式和分平台模式两大类。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银行与证券业务融合的趋势已不可避免,证券与银行的代理业务还有更大的合作空间,双方以各自优势为基础联合拓展新业务,形成银证业务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新局面。还要注意构建适合未来发展的证券公司广域网,满足高可靠、高智能、高性能、高安全性和管理性的要求,为集中交易、网上交易、银证合作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网络基础。

四、结语。

证券公司治理研究 第3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 治理 问题 建议

一、我国证券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结构过度集中,股权流动性差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公司大部分来源于银行的证券部、地方政府、信托投资公司等,发起人单一,且大多数为非上市公司,利润率相对较高,大股东往往希望保留绝对控股地位,导致股权集中度较高。

(二)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我国证券公司虽然在形式上都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但四者之间的关系界定模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任分工不明;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治理机制虚置,监事会存在非独立性。在这种权利制衡的真空状态中,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大权主要由公司高管人员掌握,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三)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

尽管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结构呈现明显的改善趋势,外部董事占比逐渐增加,公开聘请董事占比也逐年优化,但整体而言,证券公司董事会结构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董事会人员规模有的偏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决策效率。国外投行董事会成员一般在9-12人之间,而国内有的证券公司有17名董事。二是独立董事对公司情况了解有限,无法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在履行战略制定和引导证券公司发展方面的作用有限。目前,仍然有大部分证券公司没有明确的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战略和风险战略。整个行业在战略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方面均还处于摸索阶段。

(四)监事会地位不明确,形同虚设

监事会代表股东,对董事会、经理阶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在实际中,监事会由于本身职权限制,监事长只是列席董事会、组织相关调研而已,很难对董事会、经理阶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因而在我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监事不“监事”的现象。

(五)缺乏有效激励机制,证券业人才流失问题仍普遍存在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手段比较单一,包括提高工资、奖金、福利和非货币收益(如带薪年假、旅游、住房、交通工具等制度),激励的特点是一次性付给、短期激励。而国外广泛流行的员工持股、经理阶层的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期激励形式无法实施,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应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即使2012年证券业创新大会提出鼓励股权机制的方式,但具体规定和方法都未出台,目前国内没有一家证券公司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股权激励,行业内人才流动频繁。不少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人员更替也较频繁,不利于证券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对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公司治理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改善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渠道

要改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则首先需要推进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改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说它是治理结构中的深层次问题,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以及监督机制的建立都有非常大的影响。积极稳妥地引导资本进入证券公司,实现股权主体多元化,是提高股本流动性,谋求股东长远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证券业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竞争性行业,需要依靠市场化的机制来运作。股权的多元化既是解决现今我国证券公司资本金不足的有效路径,也是解决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治理形式化、表面化,外部治理“政治化、政策化”的根本所在。

为实现证券业资源有效聚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有必要支持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有价证券实现规模扩张。通过强制性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形成公司控制权的外部竞争格局,从而强化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外部约束。

(二)完善监事和独立董事的形成机制

建立由外部监事、中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可以消除公司内部和大股东对监事会的控制和影响,切实保证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如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都详细规定了监事提名制度:大股东及政府股东不得同时向证券公司董事会指派董事及向监事会指派监事;增加外部监事,甚至可以考虑外部监事由公司的债权人或者相关。

可以考虑由监事会提名和聘任独立董事,并且提名和聘任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如果把一些专业委员会从董事会脱离出来,改由公司监事会提名和聘任,将会消除一些导致内部人控制的条件和因素,并可以使董事会摆脱一些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领域,把注意力集中于加强战略和改善绩效的议事日程上。

(三)做实董事会和经营层面的各种专业委员会,减少内部人控制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在董事会层面和经营层层面都设有各类专业委员会,但大部分专业委员会没有做实,为内部人控制提供了土壤。从国外经验来看,各位专业委员会体现了对专业的尊重,尤其是经营层层的各类专业委员会主要由专业骨干人员担任,而非行政管理人员。同时,这些专业委员会通常采取票决制而非议决制,主任委员往往具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一言堂”。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类专业委员会也可以考虑在人员构成和决策机制上进行探索,更好地实现决策的专业化和民主化,从而也有利于提升决策效率。

(四)探索股权激励,改革传统人事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普遍缺乏对员工规范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经理层和专业化人才的激励上缺乏市场机制;二是在人力资源的职级序列设计还没有完全打破“官本位”的思想,不利于专业骨干人才队伍的长期发展。从提升长期激励的角度,建议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股权激励模式,这需要监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在推动专业骨干人才队伍的长期发展机制方面,建议引入国外大投行通行的“MD”(董事总经理)技术职级序列制度。建立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并行的人才成长机制,从而打破传统的“官本位”机制,使专业骨干人员一样有机会和公司最高主官人员有相当的待遇水平,甚至可以更高。

参考文献:

[1]沈振宇,王金圣,薛爽,蔡祥.我国证券公司治理模式嬗变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04年第2期

证券公司信息安全问题与对策 第4篇

网络技术的应用, 带来了中国证券行业的深刻变革。政府的积极推动使得证券业信息化进程加快。然而, 信息化之后的证券交易后信息安全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网络系统内在的脆弱性, 对网络管理的麻痹, 不正确的安全策略和安全机制以及缺乏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工具、手段和产品等原因, 网络黑客对网络的攻击越来越猛烈并屡屡得手, 证券信息系统遭受非法破坏的事情屡有发生。证券公司面临的信息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当前, 我国的证券交易实现了从交易所到证券公司到客户之间直接的网络互联, 网上证券交易和集中交易的迅速发展也使证券业的信息安全日益重要。作为证券业的关键资源, 网络与信息系统其是否安全有关键作用。本文对证券公司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并对证券公司信息安全的策略进行了讨论。

一、证券公司信息安全现状与分析

信息系统安全的核心是信息的安全、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由于证券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可靠性要求远远超过银行等行业对网络可靠性的要求, 从而导致证券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在采用新技术和新安全解决方案方面一直处于落后, 目前证券公司的技术落后首先表现在绝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交易系统的网络模式都以NT Server作为数据库服务器, 有些业务还在使用无自我保护功能的DBF库, 而这些对应的信息节点有可能会被非法入侵。很多证券公司对于交易的NT服务器和Novell服务器没有完善的备份手段, 对交换机的VLAN技术, 第三层交换技术和防火墙技术不清楚, 再加上缺乏专业化的集成商, 导致证券公司网络系统技术落后, 产品配置不合理。

信息安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如何确认网络上操作者的身份以及消息的可信性, 如何防止信息交换双方事后对所发送信息的抵赖, 如何防止网上传输信息被窃取和重发。如何防止信息阻塞攻击。就证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性来说, 网上交易系统存在的典型安全问题是服务器物理损坏, 数据丢失, 重要程序文件被病毒感染或人为破坏, 还有客户不当操作而发生大笔单的异常委托买卖, 针对证券网络系统的漏洞的入侵。网络技术使证券业务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同时自外部的安全问题日益显著。尤其在网络化高度发展的今天, 利用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竞争、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几年证券行业网络被入侵时有发生,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网络的安全涉及到安全策略的制定、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和系统的加固和优化、入侵检测、防火墙配置、病毒防治等。证券企业网络分总部业务网、分支营业部网络、银行业务网络、网上交易网络。四个子系统间通过防火墙和路由器实现安全保障。同时注意银证转帐系统的安全性也是一个问题, 是银证系统的核心和难点, 比如虚假交易和绕过系统的恶意破坏。对虚假交易的防范能加大了银证转帐系统的抗攻击能力。

二、证券公司信息安全对策探讨

要加强证券公司信息安全, 首先要对网上交易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规范。在互联网上, 每台计算机都可能会存系统被破坏、数据丢失、机密被盗等问题, 我们经常提到防火墙、杀毒软件等, 但却这忽视了最重要的思想意识问题, 思想意识问题应放在网络安全的首要位置。信息安全防护除了采用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之外, 还需要对证券交易处理流程作适当调整, 对信息系统的运行保障制定完善的管理规范, 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审计。在对信息安全的规范中要注意交易过程的监控、对非法数据入侵能记录、交易内容的可查性和完整的日志记录, 在交易数据进入柜台前预先对股票帐户进行合法性检查, 防止非法交易密码, 降低数据流量。证券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重点要注意主要基于系统安全性、数据安全性、数据的保密性这三个方面。

要加强证券公司信息安全, 其次是防范电脑黑客及常用攻击手段, 有效进行漏洞扫描及防范计算机病毒。漏洞可以使别人能够利用这个缺陷在系统未授权的情况下访问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或者破坏系统的正常使用。安全漏洞出现的原因主要有系统开发过程中程序员的失误、恶意设置、管理配置不当等。注意及时用漏洞检测网络安全扫描器进行全而的检测, 对所发现的漏洞要采取措施补救, 如打补丁或升级软件。就计算机病毒来说, 在证券公司业务工作中根据网络病毒的存储、传播方式相应地在构建网络防病毒系统, 实施层层设防和集中控制的策略。

要加强证券公司信息安全, 最后是重视核心计算机系统灾难备份建设, 证券行业的交易数据、财务数据、客户数据等需要保存很长时间, 如果数据损坏或丢失将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证券公司数据安全己成为证券行业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数据备份系统可分为本机备份, 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同时灾难备份也是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基础设施, 特别是近年证券公司数据与业务集中处理的信息系统建设新模式的建立, 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建设灾难备份可以保障企业数据安全, 保障企业业务处理能恢复, 并且能够减少企业灾难损失和提高企业灾难抵御能力。一个完整的灾难备份系统主要由数据备份系统、备份数据处理系统、备份通信网络系统和完善的灾难恢复计划所组成。证券公司交易作为实时办理业务, 数据十分重要, 并且不能停机。这就要求建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系统, 已实现对所有数据库能进行在线备份, 还能对所有服务器进行灾难恢复, 关键还能够对于网上实时更新的数据库进行快速灾难恢复。

结语

证券公司信息安全性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中有重要作用, 证券公司信息安全是一个综合性问题, 涉及的范围很广, 因此在进行证券公司信息安全性探讨时应综合考虑。本文在基于证券公司信息安全现状的基础上, 阐述了证券公司信息安全的一些问题, 并介绍了证券公司信息安全防护的相关策略, 这些措施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规范, 防范电脑黑客及常用攻击手段, 和重视核心计算机系统灾难备份建设, 这些策略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希望对能对证券公司的信息安全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摘要:自中国证券市场起步以来信息技术就在证券业了广泛应用。随着网络技术深入, 证券公司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证券服务业作为一个开放的、社会化的行业, 其安全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网上证券交易数据都是涉及到资金和股票等敏感数据, 如果遭受黑客攻击不仅影响证券市场的行情, 还会对整个社会经济带来损失。这些信息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证券公司的信息化发展。证券公司信息安全问题成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概要分析了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风险, 从以证券公司的信息安全的角度对信息安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信息安全,证券公司,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晔:《信息技术》, 《中国科技投资》, 2008.2。

[2]韩梅、刘凌霜:《浅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信息技术》, 2002。

[3]谭烨、王理平:《网上交易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竞争策略》,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7:171-173。

证券信息公司 第5篇

2.正常开展业务

3.及时调查处理

4.严格保密

5.自律管理

6.进行监控

7.可回墙

8.不受限制

9.知悉

10.逻辑隔离

11.联合调研

12.系列措施

13.措施

14.程序

15.业务活动

16.业绩挂钩

17.名单

18.除外

19.名单

20.职责

1.便利

2.除外

3.原则

4.同意

5.内容

6.独立

7.管理

8.回墙

9.名单

10.负责

11.考评

12.职责

13.不包括

14.监控

15.名单

16.知悉的

17.操作

18.名单

19.墙上

20.限制

1.名单

2.同意

3.名单

4.除外

5.知悉的

6.独立

7.操作

8.名单

9.管理

10.便利

11.回墙

12.限制

13.考评

14.负责

15.墙上

16.监控

17.包括

18.内容

19.职责

20.原则

1.内容

2.知悉的

3.独立

4.名单

5.同意

6.名单

7.包括

8.除外

9.墙上

10.监控

11.管理

12.负责

13.名单

14.限制

15.回墙

16.便利

17.操作

18.考评

19.原则

20.职责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90分

1.隔离

2.保密

3.程序

4.审查

5.管理

6.挂钩

7.业务

8.措施

9.职责

10.知悉

11.限制

12.名单

13.监控

14.措施

15.除外

16.名单

17.活动

18.处理

19.调研

20.回墙

1.措施

2.名单 3.审查

4.除外

选A 5.业务

6.调研

7.回墙

8.处理 选B 9.程序

10.限制

11.措施

12.管理

13.监控 14.名单

选B 15.职责

16.活动

17.知悉

18.挂钩 选A 19.保密

选B 20.隔离

1.挂钩

2.保密

3.职责 4.回墙

5.程序

6.措施

7.监控

8.业务 9.隔离

10.名单

11.管理

12.处理

13.审查

14.名单 15.限制

16.措施

17.活动

18.知悉

19.调研

20.除外、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来源: 作者: 日期:10-12-29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203号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提高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树立证券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我会组织行业起草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隔离墙制度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该项制度是证券公司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的保障,也是业务发展中赢得客户和公众信任的基础。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学习、理解《指引》,按照《指引》对公司现有的信息隔离墙制度进行评估。

二、《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前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指引》的有关规定,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隔离墙。

三、我会将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证券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人:陈闯

联系电话:010-66575651

电子信箱: chenchuang@sac.net.cn

附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12-29).doc

http:///servlet/download?filename=%D0%C5%CF%A2%B8%F4%C0%EB%C7%BD%D6%C6%B6%C8%D6%B8%D2%FD%A3%A82010-12-29%A3%A9.1293614209812.doc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九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掌握敏感信息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进行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避免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防止墙上人员不当使用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人员跨部门调动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防止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三章 具体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以下时点,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证券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后,可以将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五条 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

(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二)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证券公司不应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第二十九条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权益类证券持有量占发行量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隔离机制。证券公司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

证券公司为其子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公司提供证券发行保荐服务的,应当严格履行保荐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四章 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工作人员可以买卖或者禁止买卖的证券和投资产品。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管理。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要求工作人员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一体化管理或者与子公司人员、业务往来密切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采取措施防范与子公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6篇

网络的普及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改变,对交易方式的改变形成了重大影响,网络证券交易在证券市场上是一种革命性的改变,这种方式不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为证券市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为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同于纸化时代的新的问题。如何在有效利用新的信息技术的同时,规避新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在法律上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概况

概念。信息化的社会,为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在证券市场中,信息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信息量匮乏投资者考虑到自身利益会相应减少投资以降低风险,信息公开程度高时,投资者会对投资满怀信心,积极参与。信息和信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信息披露正是用于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因素。网络证券信息披露是指在各种金融工具的帮助下,在证券市场上向筹资公司及个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相关信息的。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原则。在信息披露中,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处于指导地位,为了让投资者的利益在受到相应保护,使证券市场能更好的运行,是证券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信息披露需要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完成。首先,信息披露必须保持其真实性, 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要做到真实客观。其次,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能让投资者产生歧义的理解,信息内容需要简洁精短,以保证其准确性。再次,信息一定要完整,信息披露人员要保证信息的全面充分,不得有隐瞒以及不恰当的减少。最后,信息披露一定要及时,信息是最具时效性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要以最快的速度有效的公开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最大程度上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渠道。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信息披露途径越来越丰富,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作为官方披露方式,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公司网站这种途径不仅可以使公司宣传自己,还可以更加方便的公开相关信息;证券机构网站无时无刻不向公众公布证券信息,这种方式引领着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门户网站是参与信息披露的最有效方式,在自己的主页上进行信息公开为投资者开辟新的获得信息渠道;电子邮件可以使上市公司和发行人自愿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节约了大量搜集信息的时间与精力,使得信息披露更具针对性、有效性。

2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较为缓慢,因此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在发展伊始就显示了强劲的势头,迅速取代了纸质披露,进而占据了主导地位,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由于发展的不够完善,网络信息披露还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在格式、内容、范围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证券信息披露发展的良莠不齐。虽然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断健全,初步形成了一个发展体系,但是还没提到相应的高度,规范性上存在着很大的欠缺。分析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与发展环境,可以发现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相比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还很落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较为单一,没有形成专业的监管技术与监管体系,还缺乏足够的震慑力,不能很好地防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够有效。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大多都是就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出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技术手段。虽然也有一定的规定性调整,但力度、深度都远远不够。证券信息电子披露虽然发展很快、势头强劲,但信息公开秩序混乱,没有有效的规划,不够权威、不够统一,效率还很低下,相对于其他先进国家还很落后。这一系列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发展。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网络证券信息监管存在着很大的漏洞。首先,监管理念还很落后,证券法律法规的信息监管还停留在纸质时代,没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即使更新,网络披露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其次,监管模式单一,目前的监管主要依赖于政府,监管层次没有得到提高,从而监管力度受到很大的限制。最后,监管范围不够广泛。网络证券信息披露所涉及的监管主体主要是证监会、券商和发行人,对其他的证券服务机构信息发布的监管还不够,在范围上的狭窄使得监管深度受到了很大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的覆盖面。

3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以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的,信息披露法规的不完善、监管的不到位,产生了信息披露不够真实、不够规范、不够及时等多种问题,因此要针对这些不足,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在法律、技术层面做出成绩。

加大信息披露技术层面的法律保障。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披露的操作程序。要通过立法形式使得信息披露流程区别于纸质时代的操作,对信息披露媒介、主体、内容等做出严格规定,以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在法律层面上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为他们提供更有效的权益保障。

其次,要保证网络背景下信息的有效性。以传统方式相比,网络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在效率上还有一定的问题,信息的复杂、混亂使得投资者很难断定信息的有效性,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指导,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有效合理。

最后,重视网络技术的作用。网络中超链接技术的应用,可能会使投资者在文件转换中,不易理解信息的有效性、关联性。此外,网络的安全与维护等专业技术也需要做出相应规定,是披露人员更有效的使用网络。

加强监管层面的法律保障。 扩充监管范围。信息披露不仅应该涉及证监会、发行人,还应加强对其他主体发布信息的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监管也应该更加广泛,在扩充监管范围的同时,保证投资人的利益。要将上市公司的年报、月报、临时公告也列入监管范围。

加强监管证券网站。证券网站是信息传递的基本媒介,投资者需要依赖其进行信息的获取,因此,对信息披露的网络要做出一定的要求。给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的媒介,来保证信息的安全、有效。

完善电子化监管系统,降低监管成本。信息化不断发展,利用网络技术是时代的要求,可以加快监管效率,使监管更加及时、科学,对信息的采集、加工更加快速、便捷,从而进一步降低监管成本。

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原则。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基于目前证券市场混乱的现状,需要以法律的手段对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以及承担形式做出规定,使得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主体也会按照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合理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网络技术开辟了证券信息披露的新纪元,为信息披露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当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只要认真分析现状,了解到问题的实质,加大在技术、法律层面的管理,一定会不断完善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市场。

证券信息公司 第7篇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亦称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 是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核心制度。在这一制度下, 证券发行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和进行交易过程中, 向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投资人所披露的财务状况的信息报告、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必须是真实、完整的, 以便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使公众投资人能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同时更好地为大众所监督。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一) 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不完善, 导致其内容质量不佳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及时, 这就是说上市公司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 不得弄虚作假。在我国, 信息披露严重失实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 招股说明书以及临时、定期报告, 全部都弄虚作假。由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一些问题上对会计处理方法并未做出严谨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运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 提供粉饰过的财务报告, 来误导投资者的投资行动, 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 信息披露监管不足

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来看, 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管存在诸如监管体系薄弱、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 而松散的监管将必然导致被监管者的频繁违规违纪。

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是确保信息依法披露的关键。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体系之所以不完善,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外部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全方位、多层次、系统的衔接配合机制, 外部监管职能过度集中于中国证监会。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长期以来主要依赖证监会的行政审核和行政处罚, 从而忽视了自律组织的重要作用, 忽视了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司法救济手段, 外部监管方式过于单一, 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 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管。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方面是法律的整体体系不够健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着一些漏洞, 使公司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层次还不够高。所以, 政府应当在公司治理、咨询公司管理、投资者保护、投资公司管理等方面, 将其管理内容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的权威性。政府还应当积极完善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将法律法规中的“空白条款”予以规范化, 并以易为操作的形式确定下来,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体系。

(二) 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信息披露的监管不是单一方面的努力, 而是应当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诉讼机制四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第一, 应当加强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实现共同监管, 努力构建出一多方面协调的诉讼机制;第二, 加强行业监管的作用, 政府机关应当予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的支持;第三, 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管作用, 调动其积极性, 确保投资者的资信渠道的畅通、便捷与高效, 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监管。

(三) 完善处罚机制, 加大处罚力度

由于我国在证券市场上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的安排存在众多的不足, 从而使得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得不到有威慑力的惩罚。要想改变这种状况, 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约束环境, 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对信息提供和鉴证者的行政处罚力度, 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必须加强民事责任的执法力度, 提高中小投资者保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性。加大对那些由于违规造假的成本低, 从而敢于铤而走险牟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严厉的制裁手段可以保证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 并使造假者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从而有效的震慑其他人员。

参考文献

[1]曾月明, 崔燕来, 陈云.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006~2009年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 2011 (01) .

[2]李香丽, 孙绍荣.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与上市公司违规概率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 (08) .

证券信息公司 第8篇

一、XBRL在上海证券交所信息平台应用情况对比分析

1、XBRL在应用时的优势

(1) 报表反映类型增加。我们以武钢股份在上交所网站所披露的XBRL报告为例分析研究XBRL目前应用的状况。打开上交所的网页, 在左侧快速导航栏里显示着“上市公司XBRL板块”, 点击便进入XBRL报表披露的平台。在搜索栏里输入武钢股份的股票代码600005点击“提交”就可以查询到武钢股份的XBRL财务报告 (由于武钢股份至今还未上传2013年的年度报告, 所以选取2012年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 在报告类型中, 可以看到有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和年报四个选项, 说明XBRL的上报类型已经从之前单纯的年报扩展到季报和中报, 报表反映类型增加, 提高了报表反映形式。

(2) 数据查找更为方便。在横向栏目和左侧项目栏里设立项目链接, 只要点击自己想要查找的内容就能都显示所需企业的信息, 而PDF格式下则要在100多页的财务报告中一点点拖动鼠标排查, 费时费力, 又很容易出错。尤其是在做实证研究时需要查找几百家公司几年之内的数据, 工作量会大得惊人, 如果通过下载PDF或WORD板式的财务报告进行一点点的查找, 就要查找上千份报告, 每份报告一百页。就需要查找10万页的资料, 其中90%的时间是白白浪费在查找的工作上。而在XBRL中, 财务报表网页的公司信息是进行了分类, 建立信息的链接, 横向栏里列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等十二项内容。而纵向栏里则显示横向栏里的详细目录, 如此以来,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披露的信息类型, 也能迅速快捷的查找的自己需要的信息。例如要查找武钢股份2012年度利润总额, 只需点击“十一、财务报告”, 再点击“2、财务报告”下拉菜单中的“利润表”, 在右侧就出现了武钢股份2012年度的利润表, 我们可以查到, 2012年度武钢股份的利润总额为111, 969, 983.47元。这种查找的方式与原本查找的一百多页的PDF格式文件要简单方便得多, 而且对企业的重要信息都能够一目了然。而且XBRL平台上的信息大多是用表格形式清楚明了地表明, 比PDF中繁琐的文字阐述相比也显得简单明了, 让人容易查找和对信息进行分析。

(3) 便于同行比较。从页面中我们可以直观地比较各家公司的状况, 比较出公司之间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对于企业自身来讲可以看到与竞争者相比自己的优势和不足, 从而进行改革和创新。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讲, 便可以看到各家公司的实力, 找到实力强大、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2、XBRL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用时存在的问题

(1) XBRL应用尚处初级阶段。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下方有“注:XBRL实例文档中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 请以PDF版本为准”的字样, 这说明XBRL并未真正得到应用, 只是以辅助的形式披露财务报表, PDF版本的财务报告仍是披露的主要形式。

(2) 不能直接进行数据操作, 反映速度较慢。XBRL平台上的数字和文字不能进行复制和粘贴, 要想获取数据还需要自己输入文档中, 这不仅增加了财务信息查询者的时间, 也加大了错误录入的风险, 而且在信息的选择点击时, 系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示信息, 反应速度比较慢, 在XBRL平台上, 也无法用CTRL+F键对信息进行快捷的查找。

(3) 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从图1中能看出XBRL披露的信息中不仅存在没有披露的信息, 还有披露不完全的信息, 甚至有些财务数字与PDF版的不一致。不一致的情况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 PDF和XBRL信息披露数据存在差异。在财务指标中, PDF格式显示的2012年、2011年和2010年度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979.31亿、1013.22亿和7557.96亿, 而在上交所XBRL信息查找平台上却显示着915.79亿、1010.58亿和755.97亿。三个数字同时有差距, 其具体原因是因为当今武钢股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XBRL软件平台, 而是以在已生成的PDF报表为基础手工录入XBRL的信息, 在手工录入营业总收入时, 忘记加上利息、手续费和佣金收入, 由于需要手工录入XBRL数据, 增加了XBRL数据错录的可能性, 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第二, 信息披露不详细。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栏中, PDF格式中将这些人员的报酬分别进行的披露, XBRL对相关人员报酬只简单披露, 没有分别详细的披露。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项目中, PDF披露了2012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获奖情况, 而在XBRL中列示的获奖情况表格为空, 没有填列相关的信息。在董事会报告中的前三年分红情况中, XBRL披露的信息只有2010年到2012年这三年的每股现金分红和现金分红总额, 而PDF版本中的信息还包括法人报表净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现金分红占法人报表净利润比例以及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的信息, PDF版本的信息披露形式更为详细和全面。第三, 在XBRL平台存在尚需披露的信息。在列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中, XBRL没有列示“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和“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在重要事项的披露中, PDF版的财务报表披露了控股子公司的重要事项, 而XBRL中没有披露。在XBRL信息平台上没有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在披露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交易时, XBRL财务信息平台没有列报其他主要的关联交易, 包括支付土地、房屋及汽车租赁费, 房屋、土地及设备租赁收入, 金融服务收入, 金融服务支出, 支付共同研发费用和股权处置对价信息, 共涉及本年度金额达14.98亿元。在对承诺事项的披露时, XBRL给出了空白的表格, 没有对重大承诺事项进行披露。在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调整披露中, XBRL文档没有披露职工薪酬、前期调整追溯重述法以及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和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其他重要事项中对分部报告的披露涉及数据表格的部分XBRL中全部为空白表格。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披露中, XBRL信息披露缺少“银行贷款授信额度”项目。而对于补充资料中的“公司主要合并会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中XBRL信息平台依旧提供了空白的表格, 没有任何数据。第四, XBRL分类标准不完善, 信息披露项目名称存在差异。例如要武钢股份2012年利润表中的项目, 点击“十一、财务报告”, 点击“财务报告”下拉菜单中的“利润表”, 在右侧就出现了宝钢股式的财务报表, 但在比对时发现某些会计项目名称存在差异, XBRL中没有列示“拆除资金”, 也没有“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 其原因是XBRL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化的格式进行录入的, 尤其自身的XBRL标准体系, 由于我国XBRL分类标准等依旧不完善, 才会出现这种问题。

(4) 同行对比中存在的问题。第一, 对比企业少, 对比信息少。如图2所示, 在对比过程中, 一方面, 同行业的对比最多只能同时进行三家对比, 可以对比的企业数量过少;另一方面, 网页中列示的公司信息、财务数据是固定的, 不能随意改变或按照自己的需求获取, 并且信息量也过少, 难以满足正常的财务分析信息需求。XBRL提供的这种行业间的对比信息也只能起到个辅助决策的作用。第二, 图形对比指标灵活性差。图表中只涉及八个财务指标, 而且这些指标都是绝对数,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 可能在资本并不多、利润总额也不如大公司高的情况下, 拥有极高的利润率和发展空间, 而像这样仅仅依靠绝对数进行评价和比较就比较武断, 及易造成会计数据失真, 不利于财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XBRL在深圳交易所信息平台应用情况对比分析

在分析上海交易所XBRL应用平台的情况后,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深圳交易所XBRL的披露情况, 在深交所网站主页最左边业务专栏下方是“XBRL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进入该平台, 如图2所示网页。

1、深交所XBRL信息平台的优势

(1) 信息平台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从深圳证券交易所XBRL信息平台的网页看, 会发现深交所的XBRL信息平台比沪交所的XBRL信息平台内容更加丰富和人性化。这里不仅提供上市公司发布的XBRL实例文档, 而且还列示了XBRL的相关知识和目前国内外关于XBRL应用发展动态, 使得不了解XBRL的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这些信息了解XBRL的含义和其应用优势。在页面的顶端, 深交所还为XBRL使用者提供XBRL标准下载, 并提供技术支持。在网页的右下角还提供XBRL实例文件的下载区域, 信息使用者可以输入公司简称获取所需公司的XBRL实例文件, 利用XBRL软件在EXCEL中进行解读。

(2) 数据显示更为精练, 便于同行比较。我们同样选取与宝钢股份同属于钢铁行业的公司——华菱钢铁, 来进一步探索深交所XBRL信息平台, 在网页上方股票代码中输入华菱钢铁的股票代码000932查询, 就进入以下页面:在深交所建立的XBRL信息平台上, 可以同时显示五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信息, 并且在网页的左上角, 有公司信息一栏, 下面分为“基本信息”、“股本结构”、“主要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六个链接, 可以根据财务信息查找者的需求点击查找。与上交所财务信息披露相比, 深交所能同时查询5个年份财务信息, 便于企业纵向比较;既方便投资者查询, 又不失精炼。

2、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不能进行同行业的横向比较。另外, 其呈现的信息也比沪交所少得多, 虽其提供XBRL实例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一缺点, 但实例文档下载后需要相应的软件才能解读, 而这一点对大多数人来讲没有能力或时间来进行。在网页的左下方是各类指标的各年图形分析, 可以涉及的指标很多, 但是却难以读取具体的数据。

沪交所和深交所的XBRL信息平台各有利弊, 深交所的更为人性化, 但二者有个共同的缺陷就是没有实现两个交易所的信息互换, 倘若要同时比较不同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就比较困难, 尚需建立统一的XBRL信息披露平台以供信息使用者使用。

三、XBRL在我国应用推广过程中的建议

1、政府对XBRL发展应高度重视, 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是推动XBRL的先驱者和重要的力量。在XBRL的推广中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是针对当今的XBRL发展状况, 政府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扶持力度, 并相应改变之前的某些推进措施, 改变以强制性为主的方式, 应更多地采取服务性和指导性措施。

2、继续在企业推广XBRL

公司是XBRL实施的主体, 也是XBRL能否成功推广运行的关键所在。对于企业来讲, 在最初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阻碍, 在投入前期也很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境地, 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XBRL在企业中的应用和发展是大势所趋, 相信在以后的应用中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多的利益, 让企业真正体验到XBRL带来的积极改变。

3、继续开发XBRL应用软件, 解决上交所和深交所今年共享问题

我国自主研发XBRL应用软件的能力依旧不足, 因而, 对于XBRL软件市场的发展, 应矢志不渝地走科教治国之路, 不断促进我国网络和软件技术的开发能力, 大力支持新型科技, 以资金和技术力量促进XBRL相关软件的开发, 给予开发者相应的奖励, 尽最大努力缩减我国软件开发的周期。

4、继续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

要发展XBRL, 必需加强人才培养, 一方面提高全民素质, 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考察, 对其进行XBRL相关知识的教育和指点。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要在网络上或通过其他宣传手段大力宣传XBRL的相关知识, 提高人们对XBRL的认知程度。

5、学术界应继续推进XBRL理论的研究和完善

学术界对XBRL的推广可做以下努力:第一, 向国家或相关部门申请XBRL重点研究项目, 以取得国家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聚集优秀学者共同进行科学的探讨和研究, 为XBRL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队伍。第二, 定期举办XBRL学术研讨会。各专家学者针对自己对XBRL的研究情况进行汇报和交流, 同时可以邀请企业人员加入, 在研究XBRL理论的同时注重XBRL应用方面的研究。第三, 与国外学术界保持频繁的交流、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 积极参加国际举办的XBRL专家研讨会, 并且要结合我国的国情部分的参考国外研究成果。第四, 在企业试点并对试点企业应用效果进行研究。学术界应该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把理论真正地运用在实践中, XBRL理论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并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而学术界结合企业进行研究, 也可以同时分析、解决XBRL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学者可以给予企业更多的知识培训和讲解, 使企业在应用过程中得到技术和理论的支持和指导, 避免走更多的弯路。

XBRL的应用弥补了传统财务披露的种种弊端, 其优势日益彰显, 也注定了其在财务信息披露领域的未来主导地位。XBRL通过标记语言, 将内容格式与显示方式分离, 实现了数据可交换性和实时传递, 审计和监督工作可以在信息产生后实时完成, 提高信息的相关性。但不可否认的是, 由于发展历史短暂, 理论和实务水平还有待完善和提高, 因此, 在XBRL应用过程中, 我们还应针对问题, 谨慎应对, 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之道, 以期顺利实现会计信息化工作目标。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传统的财务报表披露形式难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信息量庞大、查找繁琐、信息及时性差、缺少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各个政府部门之间难以实现财务信息的转化和分享。企业不得不编制不同的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部门的需要, 这无疑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 也增加发生数据错误的风险。XBRL (即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武钢股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华菱钢铁为例, 对比分析上市公司实施XBRL前的财务数据和XBRL实施后的财务数据的披露形式, 分析其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对应用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XBRL,信息化应用,存在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吕志明:XBRL财务报告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 2012.

[2]赵炫:XBRL在中国企业的应用研究:决定因素与财务影响[D].江西财经大学, 2012.

证券信息公司 第9篇

2012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09年12月发布以来,在近3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予以修订,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创业板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年报准则》共四章6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和附则四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分为十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及目录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明确年度报告摘要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的主要特点以及较之修订前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可靠、决策有用的信息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为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创业板年报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还要关注未来的变化,包含经营环境、公司战略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应使披露内容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可控性,避免空洞的辞藻堆砌和无重点的流水式叙述。

1.要求公司从驱动营业收入变化的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以及本年度成本的主要构成、重大在手订单、研发投入及进展、分部经营情况等方面详细说明报告期公司经营的具体状况;

2.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

3.细化对未来展望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从行业格局和趋势、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可能面对的风险等方面详细分析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并要求公司结合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以及公司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及所从事业务特征,重点对公司未来主要经营模式或业务模式是否化发生重大变化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

4.要求公司在分析与讨论公司的外部环境、市场格局、风险因素等内容时,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5.强化对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和公司主业关联较小的子公司,要求披露持有目的和未来经营计划;对本年度内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的公司,要求披露对投资收益影响较大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考虑并尊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需要,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和连续性

对董事会报告的内容排列进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符合投资者的阅读习惯,便于获取关键信息,使得董事会报告的逻辑更加清晰,也提高了内容的完整性。要求公司重点讨论和分析重大的投资项目、资产购买、兼并重组、在建工程、研发项目、人才培养和储备等方面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的计划等以提高披露的相关性;要求充分考虑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等)和内部资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技术、人员、经营权等),结合公司的战略和营销等管理政策,结合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要求公司保持前后年度统计口径的统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连续性。

三、调整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进一步明确风险披露要求

年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展示上市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应当首先向投资者披露年度经营业绩,因此本次修订将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由年度报告目录之后,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同时,为避免公司披露的重大风险流于形式,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述方式,对风险提示披露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如: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充分披露资金占用期初金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四、简化年报摘要,调整摘要披露形式

针对目前摘要与全文内容趋同问题,为提高摘要披露的有效性,《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对年度报告摘要部分做了大幅简化。简化的基本思路是在摘要中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内容,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并且在篇幅安排上要求突出重点,尤其是重点披露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内容。经过调整,年度摘要的长度大约为一张A4纸的篇幅。

同时,简化年报摘要报纸刊载的要求,仅要求公司在报纸发布提示性公告,这符合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也与创业板公司IPO信息披露要求一致。年报信息在前一天晚上就在相关网站披露,第二天上午摘要才在报纸刊载,报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从实践看,简化报纸刊载年报摘要的要求符合大多数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根据中小投资者问卷调查的情况,投资者一般都通过相关网站和交易软件获取公司披露信息。而且简化报纸刊载要求在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投资者较为适应。

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到证监会指定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如有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公司应提示董事会对本报告期利润的分配预案。

五、对涉及公司治理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公司治理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重要指标,原来要求在年报中汇总披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等内容,与公司网站披露和临时报告内容都有所重复。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在年报中不再要求予以重复披露。同时,对于投资者重视的其他有助于判断公司具体治理情况的信息,比如高管薪酬情况、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等,则强化了有关披露要求。这样的调整既有助于降低公司的披露成本,也可以使投资者获取更多重要信息。

六、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一是对于公司披露涉及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内容的,要求明确说明未来计划与业绩预测的差别,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当披露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下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公司应同时说明该经营计划并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提示投资者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并且应当理解经营计划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异。公司应披露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需求,对公司经营计划涉及的投资资金的来源、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二是为了明确和增强行业可比性,要求公司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必须使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行业分类,并以此行业分类为标准披露数据、资料;

三是将原来监管机构每年以临时通知形式要求披露的内容纳入年报披露,例如社会责任报告等。鼓励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

四是要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报告期内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等内容,防范内幕交易;

证券信息公司 第10篇

《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在发布2013年年报时,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遵照执行。其他自愿在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一般规定》的发布是分类、分步推进资本市场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对 《一般规定》实施情况跟进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研究推进规范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意见的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第11篇

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

重要提示:

1、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现接受平安证券委托,担任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不收取任何报酬。我们将勤勉尽责,履行好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平安证券发布的相关公告,并重点关注其中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补偿对象及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

3、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接受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补偿,也可以不接受补偿。如果不接受补偿,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未能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的投资者与平安证券发生纠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不作为证人出庭或将有关材料作为呈堂证据出示,以免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为先行补偿因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以下简称“适格投资者”),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出资人民币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接受平安证券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补偿基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补偿基金出资人

平安证券

(二)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

保护基金公司

(三)专项补偿基金托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专项补偿基金规模

人民币【叁亿】元

二、专项补偿基金补偿的对象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由平安证券确定并发布公告。

三、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保护基金公司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对前述委托事项不收取任何报酬。

(二)保护基金公司将以客观、中立为原则,管好、用好专项补偿基金财产,勤勉尽责地履行好管理人职责,保证专项补偿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专款专用。

(三)为使投资者能够便捷、及时地获知专项补偿基金相关信息,保护基金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www.sipf.com.cn)、专项补偿基金网(www.wfskjj.com)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专项补偿基金的相关信息。

(四)保护基金公司将按照平安证券提供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对补偿金额进行核算确定,依照适格投资者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的相关约定,办理资金划拨事宜。

(五)为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专项补偿基金,保护基金公司聘请江平、方流芳、郭锋、叶檀、陈建明、黄世忠等法律、财经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专项补偿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www.sipf.com.cn及专项补偿基金网www.wfskjj.com)。

(六)保护基金公司将建立专门的客服团队,负责接受投资者的咨询:

1、专项补偿基金网:http://www.wfskjj.com

2、热线电话:4008666789(周一至周日8:30-22:00)

3、邮箱:wfskjj@vip.sina.com

4、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609、610、612室,邮编410005。

(七)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工作组(以下简称“补偿工作组”),负责专项补偿基金日常事务。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金帆大厦609、610、612室,邮编410005。

四、支付补偿资金的基本流程

保护基金公司将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天内按照以下流程完成补偿金额的计算及补偿资金的划付。

(一)补偿金额的计算

补偿工作组根据有效的交易数据,按照平安证券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向每一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并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和解的达成

接受补偿金额、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是适格投资者获得补偿金的必备条件。适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流程办理:

1、自2013年5月20日起,专项补偿基金网(网址:http://www.wfskjj.com)开放适格投资者注册及查询补偿金额功能。适格投资者应在2013年6月11日23时前完成专项补偿基金网站注册,登录查询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并在该时限前完成《和解承诺函》点击确认;

2、在2013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间,适格投资者应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

以上1、2两项流程须依次进行,只有在完成第1项流程后方可进入第2项流程。

适格投资者在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网址:http://www.wfskjj.com)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即表明接受补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

特别提请适格投资者注意,适格投资者在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网址:http://www.wfskjj.com)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及后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前,应认真阅读专项补偿基金公告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和解承诺函》在内的专项补偿基金网站公布的有关文件,并确保已经理解相关文件的各项条款及其内容的含义。

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专项补偿基金网站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投资者,视为不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

(三)支付补偿金

2013年6月28日起,保护基金公司向专项补偿基金托管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补偿金划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适格投资者应于2013年7月5日前对补偿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若到账金额与适格投资者在专项补偿基金网站查询获知的补偿金额不一致,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向补偿工作组提出核查请求。

五、后续公告

敬请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专项补偿基金的后续公告,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第12篇

一、证券公司存在的主要投资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的主营业务之一, 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高, 交易佣金是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 证券投资者的投机心理普遍较强, 偏好频繁地进行交易, 市场换手率较高, 但今后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投资者投资理念的逐步成熟, 市场换手率可能有所下降。此外, 2002年5月以来,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采取的措施, 主要是对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采用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随着证券经纪业务在未来竞争愈加激烈, 证券行业佣金率存在下降的趋势。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和企业债等有价证券的保荐或承销、企业重组、改制和并购财务顾问等。承销业务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 在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情况下, 许多证券公司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尽职, 调查不到位, 招募文件信息披露在真实、准确、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3、自营业务风险。

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我国股指期货已于2010年4月8日正式推出, 股指期货的推出给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手段。但是总体而言, 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尚不完善, 因此证券公司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时的决策不当、证券买卖时操作不当、证券持仓集中度过高、自营业务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 也会对自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的运作透明度仍有许多方面有待改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恶意欺骗中小投资者的事件时有发生, 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也会给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带来风险。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能否及时、准确地处理大量交易、并存储和处理大量的业务和经营数据。如, 信息技术系统和通信系统出现故障、重大干扰等因素, 将会使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难以确保数据完整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 且伴随着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不断深入, 券商使用的网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网络交易的广泛运用是否便捷高效, 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以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主要是由证券公司在主营业务的扩展过程中引起的,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的重点也应当从这些主营业务中来进行。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经纪业务是我国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 约占公司总收入的半数以上, 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就显得额外的重要。由于券商的经纪业务只需要提供交易时类似交易通道的服务, 盈利模式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因此其投资风险的控制重点则在于怎样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门的竞争和盈利能力的同时, 还需不断增加经纪业务总量的市场占有率, 其中还包括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的情况。

2、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投资盈利方式, 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业务。由于证券投资业务随意性较大, 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 因此风险控制的重点就在于建立完善其内控制度, 杜绝内幕交易、保密工作不严谨等现象的发生;同时, 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规模, 防止规模过大而失控, 坚决在证券投资形成亏损时立即止损, 防止坐庄等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保证盈利能力的同时, 及时调整好投资业务操作人员的心态, 以保持最佳投资状态为证券公司获取收益。为确保证券公司投资的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 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缜密的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

3、创新业务风险控制。

随着针对证券公司投资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 其中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产品, 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树立良好的创新机制;研发出更多能够适应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同时, 确保创新产品能够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较稳定收益, 促进证券公司投资动力。

三、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与探索,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管制规模, 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虽然已经日渐完善, 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这一发展却没有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导致各种违规的投资与管理行为在各证券公司中普遍存在。之所以证券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并没有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控制, 一是由于当时的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 证券监管机构强调的是鼓励证券市场发展,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证券公司企业度过创业的困难期;二是由于当时的证券市场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不利于证券公司投资的种种风险越积越多, 最终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集中暴发, 导致当时有大量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近年来, 证券监管机构 (证监会) 也在不断地寻求更加成熟的证券投资监管手段, 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 以便细化法律条款,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这样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又能够有效地控制证券公司投资的风险。

2、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的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是当前我国证券公司防范投资风险的首要任务。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布、风险程度和控制水平, 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特别是实施五大集中管理模式, 则更加有利于从制度上和技术上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 便于对某些新增的或有所变动的主要投资风险进行综合点评。随着五大集中交易的实施和第三方存管的不断推行, 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也在发生转移, 因此需格外关注集中交易和创新业务领域的决策、管理和操作风险, 通过完善制度体系, 控制信息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他综合风险。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的指标设计必须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由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复杂性, 其指标体系是一个多指标体系, 只有运用层次化结构对指标进行分层, 通过同一层次各类指标间的两两分析比较, 才能合理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最终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3、开辟证券公司融资新渠道。

我国证券公司由于没有合法的大规模融资的渠道, 因此证券公司只能接受成本较高的委托理财资金, 这样一来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建立新的融资渠道是当前证券公司为化解其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 也是必须落实的解决方案。一是我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上市的条件。在我国众多的证券公司中, 只有那么几家发行上市, 数量明显少于国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且有很大差距。因此, 降低上市的条件, 使更多的证券公司能够上市是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这样一来, 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够将问题反映在明处, 避免证券公司出现投资管理的黑洞。二是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目前, 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 要想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同时又要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证券金融公司将会是目前较好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莫庆会.浅议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西部大开发 (中旬刊) , 2010.3.

[2]陈游.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金融与经济,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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