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范文

2024-07-26

公证人员范文(精选12篇)

公证人员 第1篇

关键词:企业,人与配置,主管,选择

一个企业经营的好坏, 取决于许多因素, 但企业人员的配备和各级主管人员的选择是决定性因素。

1 企业人员的配备

人员配备这个管理职能, 包括对人员进行有效地招聘、选拔、配置、考核和培养, 以充实组织结构中的各个职务。人员配备主要涉及的是人。人员配备工作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它要求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 全力以赴地搞好这项工作。它关系着企业成败的大事。企业人员配备是在企业内部贯彻的, 它又和企业外部环境相联系。现有的和预期的组织结构, 决定所需主管人员的数目和种类。在征聘、选拔和提升的过程中, 外部和内部来源都可以利用。但以内部为列, 人员配备影响着领导工作和控制工作, 训练有素的主管人员可以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 使集体中的人们, 能实现企业目标, 同时又能达到个人目的。人员配置适当, 有助于做好领导工作, 也会促进控制工作。企业的内部因素、人事政策、组织风气及报酬制度也是稳定内部优秀主管人才的重要因素;也是吸引训练有素的受过良好教育和具有高超技巧的主管人员的条件。

1.1 企业计划是人员配备的基础

人员配备所依据的是企业计划工作中制定的企业计划, 它是人员配备工作的基础。在计划工作中, 就一个企业而言, 机会是既定的, 目标则是根据预测和战略来安排的, 而组织计划是确定人员配备需要量的关键。

为了贯彻计划, 必须作出组织上的安排, 就是确定必要的活动并加以分类组合;将必要职权授予主管人员;还要规定上下级和同级之间的职权关系和信息沟通关系;为了使该项计划的每个阶段都能顺利地进行, 必须为各级组织机构配备有才能的主管人员, 这正是人员配备工作的目的。组织计划和人员配备计划的时间长短, 取决于企业所具有灵活程度和承担任务的大小。如果对主管人员的需要很迫切, 可以从企业外部招聘合适的人选。此外, 企业还要制定长期的人力资源的计划。

企业所需要的主管人员的人数, 取决于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 计划的变动、主管人员流动等因素。有时可用扩大或缩小授权范围的办法来改变结构, 从而使企业内部的主管人员的人数, 不因企业经营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企业主管人员年任命率, 根据退休年龄、病残、降级、调离及企业对有才能青年管理人员的经常性需要等因素来确定。还必须注意明确每个职位要求的资格。

1.2 决定可得到的主管人才的储备

企业经常储备一部分可用人才, 特别是主管人才, 对确保企业成功来说, 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对储备人才结构的分析, 制定长期和短期都适用的人才调整计划。更换不适宜的主管人员, 培训接班人, 以适应今后较高的职位的要求, 调动 (或交换) 主管人员, 以扩充其经验, 为今后提升做准备;调动目前可以提升的人员到主管人员空缺的部门去工作。

就长期来说, 年龄对效率的高低起重要作用。40岁到60岁之间不同年龄的主管人员, 对一个企业的效率高低起着重要作用。重要的是坚持在青年人任职早期, 就确定他们是否具有作主管人的潜在可能, 然后委派他们到同一层次的各个部门工作, 已增长经验和技能, 再给他们真正提升的机会。

1.3 主管人员需要量及企业内外部的人才资源

主管人员的需要量取决于企业和组织计划, 尤其取决于对主管人员需要量和可获得的主管人员数目的分析。在对主管人员“供给多”需求也多的情况下, 就要集中注意与选拔、安置和提升工作。要特别使可以获得的主管人员在各方面都能最佳地符合企业的需要。在主管人员”供给少”而“需求多”的情况下, 如果该公司喜欢从内部提拔, 这时着重点应该放在训练与培养工作上, 以扩大主管人员的后备力量。同时通过招聘来吸引外界的主管人员。

在主管人员的“供给多”而“需求少’的情况下, 为了提高本企业主管人员的素质, 可以选择使用或对有些主管人员外调 (帮助他们选择其他合适的职业, 或降职使用、提前退休等) 。

在主管人员的“供给”与“需求” 都不大的情况下, 企业应该特别注意它的各项计划, 因为这表明企业的成长有一定程度停滞。

1.4 主管人员的招聘、选拔、安排和提升

管理主管人员需求确定以后, 就需要招聘一定数量的合格人员充实到可以发挥其特长各级职位上去。或作为后辈的主管人员, 使他们取得实际工作经验;或使他们学习训练, 以提高他们欠缺的技能。

1.5 主管人员的考核

它和选拔、安置、提升是密切相关的, 一般放在其它各项活动之前, 首先对他们进行招聘、选拔和考核安置工作。有些工作是侧重于一个人的品格考查。

对主管人员。培训的依据是选拔、安置考核的结果。

1.6 人员配备及领导工作和控制工作的密切关系

精心选拔出来的训练有素的主管人员, 能提供出色的领导才能, 并能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 使人们在其中得到鼓励, 并能有效地沟通信息。有效的人员配备, 有助于提高控制工作的质量。

环境因素对人员配备有一定影响。一是外部环境的影响, 这些外部环境是:教育的、社会文化的、法律政治的和经济的限定条件和机会。由于先进的通讯技术和多国公司的存在, 影响人员配备的外部环境因素就会变得更加广泛。二是内部环境因素。从企业内部提拔主管人员, 不仅对提高企业职工的士气和维护企业的声誉有积极意义, 而且可获得从本企业职工中发现潜在的优秀主管人员的好处。三是可以采取公开竞争的政策。四是从外界选拔主要的主管人员。五是人员配备的职责。尽管主管人员配备的职责由各级管理层次的主管人员负责, 但最终还是由总经理和制定政策执行小组来负责。他们负有的职责是制定政策、委派下属去执行政策并确保政策的正确执行。六是有效地克服做好人员配备工作的阻力, 关键在于最高主管部门的支持。

2 主管人员的选择

主管人员的质量是任何一个组织不断取得成功的决定因素, 主管人员的选择是整个管理过程中最关键的步骤之一。

选择主管人员职位的要求。每个职位, 对配备在这个职位人都有一定要求, 选配主管人员的人对此不需要清楚的了解。特别要了解应具备的各种技能, 包括:技术的、人事的、分析问题的和设计方面的技能。在组织机构的各个岗位, 对这些技能的要求是不同的。具体地说要明确以下几点:

要明确该职务应该做些什么, 如何做, 需要什么知识、态度和技能。

要明确该职位包涵的范围和适当的工作量, 但要有某种程度的挑战性, 没有挑战性, 就没有成长的机会, 没有成就感。还要有该职位对主管人员的技能要求。

对主管人员在各级组织层次中管理技能的要求。有效的管理人员要具备各种不同的管理技能, 这些技能的重要性, 因组织层次的不同而不同。

技术技能, 指的是在业务过程和程序方面的知识和掌握的熟练程度;人事管理的能力, 即与职工共事的能力, 它是组织协作、配合及创造一种能使职工感到安全和宽松环境的能力;概括分析的能力;谋划设计的能力。

对主管职位进行评价, 这是管理工作最困难的任务之一。这项工作应该和该职位个人工作完成情况区分开。职务评价的方法通常用比较法, 是将各个职位进行比较或排队, 评定先后及重要程度。

主管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有做管理工作的强烈愿望;具有在人际之间沟通感情的能力;要正直与诚实, 做值得别人信任的人。

要知人善用。领导者的责任是将他安排在发挥其长的岗位上, 利用约束手段, 或通过教育和实践, 克服其所短, 发挥其所长。还要使新主管人员熟悉企业环境和适应人际关系。

总之, 人事工作最具有流动性, 复杂性, 是没有特别有效方法的工作, 但只要是“有心”人, 在实践中逐渐累计技能和知识是可以做好的。

3 对主管人员的考核

考核工作是管理工作的关键, 是管理工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考核, 了解主管人员的素质, 为主管人员的培养与选拔提供依据;为奖励优秀者提供依据。既要以实现企业的目标和计划来衡量;还要以作为一位主管人员应该完成的工作成绩来衡量。

目前看来最好的方法是, 用管理工作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作为标准。如果这些概念和原则对各类型的主管人员的情况和公司文化来说都是基础工作, 那么就可以成为一种合理的、正确的考核标准, 尽管这些标准可能是粗略的, 甚至在实际应用中还要再做判断, 但是他们确实给考核工作提供了某种标准, 去衡量下属人员是否理解并执行了主管工作的职能。它至少把注意力集中在按照“主管”人员的标准, 可以期望主管人员做些什么这个问题上。如果再将它和计划及目标实现情况联系起来考虑, 这种办法就有助于克服其他考核方法中的许多缺点。

但是总存在着这种情况:有人只采纳其方法而不理解其原理的危险;他们不帮助下属, 或者不做艰苦工作, 不花费时间, 不承担义务, 不进行领导, 从而也就无法使这种方法发挥其作用。没有哪种方法是会自动起作用的, 他们都需要有耐心的领导, 明智的运用以及愿意花费所需要的时间。

最后, 主管人员的品质和朝气至少在长期内对任何一个企业的成就都有相当的影响。同样, 如果想要向企业拥有一批有才能的主管人员, 那一定要进行有效地选拔、考核、培养和激励工作, 否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参考文献

[1]黄文湘.国外经营奇才四十例[M].中国展望出版社.

公证人员 第2篇

一、项目管理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

施工项目管理是如何以高效益地实现目标为目的,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项目按照其内在逻辑规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适应内部及外部环境并组织高效益的施工,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保证施工生产的均衡性,利用现代化的规律技术和手段,以实现项目目标和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工程质量的具体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

1、工程项目实体。任何工程项目都是由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所组成,而工程项目的建设,则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在工序中创造的。所以,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包含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和单项工程质量;而单项工程质量又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生产设备本身的质量。%a 2.功能和使用价值。从功能和使用价值上来看,工程项目质量又体现在适用性、经济性、可靠性、外观质量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由于工程项目是根据业主的要求而兴建的,不同的业主也就有不同的功能要求,所以工程项目的功能与适用价值的质量是相对于业主的需要而言,并无一个固定和统一的标准。

3.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要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精心工作,对决定和影响工程质量的所有因素严加控制,即通过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和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a

二、建筑企业项目人员管理

(一)人员管理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是工作的主观能动因素,管理人是其它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人们都说建楼育人,可见在工程施工第一线上锻炼人才,培养人才是非常重要的。%a 1.管理人员的思想工作敢于让新同志挑重担,在实践中锻炼人才。当前,项目班子中很多都是毕业不久的大本、大专毕业生,他们年轻、富有朝气、精力充沛、思想敏捷,而且可塑性极好。我认为把这些年轻知识分子推向工作的第一线,勇于给他们压担子,充分挖掘他们内在的潜力与特长,引导他们克服自身的弱点,而对于项目那些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应安排他们到技术性强、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部位上把关,以老带新即促进了年轻人的尽快发展成熟,有发挥了老师傅的优势。提高项目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集体的力量是巨大的。拥有一个团结的集体,那将给工程建设带来巨大的能量,然而,要将团结合作的精神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却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现在的建筑市场十分火爆,对于建筑施工管理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一些施工企业为了增强技术力量,不惜巨资吸引管理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努力营造一种团结合作、立足本岗、无私奉献的工作氛围。其次,要用爱心去关心项目中的每名成员,技术、思想均应交流,及时了解每个人的思想,这样,即提高了项目人员的技术素质,有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政治上关心项目成员的进步,生活上解除家庭负担,排除每个员工的后顾之忧。项目班子应是一个团结、工作氛围很浓的集体,项目经理做任何事情都应身先士卒,一切以工作为主,创造快速、高质的产品。

落实程序文件岗位职责,加强管理人员责任心。目前,有些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把管理人员应做的具体工作都交于民工去做,造成材料的浪费,质量的低下,导致经济效益的亏损。因此在项目开工前就根据公司程序文件编制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使管理人员知道自己如何工作,岗位职能是什么。从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特别是工长,应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知识,不仅要掌握施工中的每一个施工工序,还应对每一个施工环节都掌握清楚,细细致的了解,做到多看、多听、多做。在各个工程的施工中,不同其它行业的生产,有固定的生产线和流水线、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有相同的规格和相同功能的产品。每个工程都有各自的特点,不同的施工环境、不同的施工人员,施工质量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质量变异,造成质量事故,所以要通过科技知识控制偶然性,避免事故的发生。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2.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网络为了实施项目质量控制,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组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质保体系,形成以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工长、分包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部质检员组成的质量管理网络,作为项目经理部控制工程质量的执行人健全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牢固的树立谁施工谁负责质量,谁操作谁保证质量的观念。3.开展全员、全方位的教育培训项目经理部开展全方位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涉及iso9000系列标准公司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及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文明工地、成本核算和计算机等知识,随着工程进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全方位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将这教育延伸到分包队伍,使各个层次的人员都熟悉合同目标的要求,以满足工程对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公证云:来自云中的公证 第3篇

你在某网店看到一件声称“专柜正品”的商品,你非常喜欢,于是下单购买,可等货到手后,你发现与图片不符,或经验货发现根本就是冒牌货。但当你要求退货退款时,商家不承认此前的承诺,并在网上更改了商品描述。对此,你也拿不到确切的证据,怎么办?

你业务遍布全国各地,要经常出差,可随身携带公司证件、公章很不安全也不方便。可是有一天当你匆忙出差到外地,客户单位突然要和你马上签约下订单,你却没随身携带证件、公章,眼看就要错失商机了,你很烦恼。怎么办?

随着云计算的风生水起,云世界又诞生了一个新的技术名词与产品——公证云,它的出现将帮你解决上述烦恼。

何谓公证云

日前,由厦门美亚柏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共同开发建设、首创的第一个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在国内诞生。它以云计算技术为基础,依托厦门超级计算中心及其北方数据分中心,是集电子证据取证、存储、使用及公证服务延伸、电子数据鉴定延伸等诸功能于一体的全方位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

据悉,公证云为电子数据存证、取证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障,从而为网络数据存证、取证提供一种新的选择。其中一个重要用途是帮助规避网购陷阱。只要用户在网上开展交易前先登录“公证云”网站,通过实名注册,下载公证云客户端软件,便可通过客户端或远程登录的方式将双方的即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网络交易等电子数据存储在中立的“公证云”服务器上,任何人都无法进行修改。当对方抵赖或者篡改时,“公证云”平台上的原始记录可帮你佐证。还有,如果你出差在外,无法将证件、公章随身携带时,你只要事先把证件上传至公证云平台,当出差外地需要用到企业证件时,可以通过网上公证云平台出示企业证件和文件,让对方有信心有理由采信,因为有了第三方机构公证处提供有公信力的公证书。这就相当于随身携带了各种证件,安全方便。

公证云平台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可以随时进行证据固定,一旦发现歪曲事实的信息,可以马上通过公证云平台对网上消息、微博等各种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取证,即使以后网上被删除也无法抹去在公证云平台上所记录下的违法痕迹。当用户需要针对存证的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时,公证云合作机构当地的公证处可以随时出具公证书,以增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据悉,目前与“公证云”系统合作的公证处已有厦门鹭江公证处和北京方圆公证处。

与CA/PKI系统结合

现代人的生活工作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使得人们对电子数据的依赖越来越强,许多传统的民间商务活动,如购物、签约、著作等逐渐向网络上转移,这就造成商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计算机犯罪等事项也日渐增多,为此需要电子证据来支持主张。目前,“电子证据”已经正式写入刑诉法,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正式进入审议阶段,电子证据获得明确法律地位指日可待。

不过,由于电子数据有易变性、无痕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很难被法律认可。这里的“易变性”是指为某种目的而迅速改变电子数据的事实愈来愈成为可能;“无痕性”是指辨认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极为困难。以MSN对话记录为例,其存储在电脑上的数据只是普通的TXT文本或XML格式,可以方便地打开、编辑,无论是生成、存储或是保持内容完整性都缺乏可靠性,因此,即使原告提供了对话记录的数据电文,不能排除已被修改的可能,仍然不足以认定其内容为真实。还有,开放性使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篡改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都使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合法性。因此,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增加电子数据的公证、取证技术研发,对于化解信息化时代有关民事、法律纷争至关重要。

而公证云之所以可信,是因为其所获取、传输与存储电子证据的全过程均建立在CA/PKI系统之上,从用户身份标识、证书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层面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隐蔽性以及安全性,从而提供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与可信性。

目前,CA/ PKI系统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技术。一个完整的CA/PKI系统是由认证机构、密钥管理中心(KMC)、注册机构、目录服务,以及安全认证应用软件、证书应用服务等部分组成的。其中,认证中心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CA)在PKI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而PKI (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钥基础设施)是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PKI 从技术上解决了网络通信安全的种种障碍,而CA从运营、管理、规范、法律、人员等多个角度解决了网络信任问题。由此,人们统称为“CA/ PKI ”。

从公证云应用流程来看,CA/ PKI 是通过发放和维护数字证书来建立一套信任网络,在同一信任网络中的用户通过申请到的数字证书来完成身份认证和安全处理。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 PKI/CA 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以及存储,从而保证信息除发送方和接收方外不被其他人窃取,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发送方能够通过数字证书来确认接收方的身份,而发送方对于自己的信息则不能改变、抵赖。CA /PKI 解决方案已经逐渐地应用于全球范围的电子商务及一些行业应用中,为人们每天的工作、生意和生活保驾护航。

此前,电子取证主要局限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和部门,但近年来随着普通企业及用户对电子取证的要求不断上升以及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取证的应用正向普通民用市场拓展,电子取证与互联网内容安全市场空间日益广阔。从市场应用及需求看,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不仅能提供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网络订单等内容的电子证据保全,它还能覆盖针对网络盗版、网络售假的知识产权保护、重要信息保管等诸多领域。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公证云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享受作品存证戳、智力成果安全保管以及授权查阅等服务内容。有专家分析认为,随着云计算的普及,未来3年电子取证与互联网内容安全市场有望分别保持30%~60%的复合增长率。

公证云面临挑战

公证云的前景看起来非常美好,但要让它充分发挥作用,还有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

1.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保证公证云的真实性、权威性、安全性及能否普及起着关键的作用。作为电子商务产业链上关键环节的CA认证机构、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公信力,以及技术成熟度、监督能力等问题,都已经成为电子签章、网络订单、电子证据等是否能够获得社会大众、机关企事业用户认可的重要前提。随着互联网快速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以及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如何建立一套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公证机构规范,以及建立一些真正能够做到无缝安全的CA认证中心及产品,将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公证云的可信基础。

2. “只有纸上才来得安全放心”的传统观念影响公证云进一步推广。目前不管是个人还是政府部门、企事业网上工作系统,甚至公检机关,多数对网上材料、电子数据仍不感兴趣或半信半疑,很多时候最后仍然需要提交一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这就出现“纸上办公”与“网上办公”并存的尴尬局面,有的甚至不予采信。这点颇似电子签章的推广应用,很长时间叫好不叫座,难于深入人心。

3. 安全性仍然困扰着公证云的推广普及。虽然公证云获取、传输与存储证据的全过程均建立在CA/PKI系统之上,但“百密仍有一疏”甚至“魔高一丈”。同其他网络信息一样,公证云的业务在互联环境中传播和存储,目前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专业技术执法取证和技术保全方面都存有一定程度的不足和空白,因此也会受到黑客攻击,也会造成公文失密、信息被盗、被删除或被改写等严重后果,令人们对公证云安全性存在一定的担忧,这也阻碍了公文处理电子化、电子签章及公证云的推广、普及。

为此,有必要加快发展第三方电子公证的相关产业政策制订,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增加电子数据的公证、取证技术研发,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快《电子签名法》、《互联网法律制度的规定》等法规建设,把“电子证据”正式写入刑诉法,这些不仅能满足电子化时代的市场需求,还能化解和减少相关领域的纷争,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公证核实义务下公证审查的标准 第4篇

公证审查是指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 公证机构受理后, 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对, 主要包括法律与事实两个层面, 其检查的内容包括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 。作为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公证审查对公证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公证核实义务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到公证机构以外进行实地调取证明材料、审核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的工作, 是公证机构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 (2) , 核实在审查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也是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审查与公证核实是紧密联系的。公证核实是公证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但公证人员决定启动核实程序, 核实应该在审查之后。公证人员在审查活动中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 在核实活动中加以补充审查, 从而形成证据链条, 佐证在审查活动中所产生的疑义, 而不是补强规则;如果不经过核实程序, 在审查阶段就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 这与公正、客观、真实、合法的公证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公证制度是以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为目的, 审查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关键, 是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的重要一环。

公证审查与公证核实又是互有区别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是否必经程序方面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的必经程序, 对所有的公证事项均适用, 如公证书未经审查即为当事人出证即程序上违法, 这是根本性的致命性的错误。而公证核实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公证事项, 并非必经程序。公证实务中公证员对于是否启动核实程序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 履行主体方面

审查应当由公证员本人亲自完成, 不能够委托其他公证员、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证机构代为完成公证审查的工作, 而核实不同的是, 核实是否由公证员本人完成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可以委托其他公证员、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证机构代为完成核实工作, 是否启动核实程序则视核实内容的重要性由公证员自由裁量。

(三) 启动程序方面

审查与核实的启动程序不同, 审查贯穿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当事人申请公证决定审查程序的启动与否。而并非所有的公证事项都需要经过核实这一程序, 启动核实程序与否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于公证员是否启动核实程序, 因此核实是公证机构依法主动进行。

二、我国公证审查标准的重新定位

公证审查是指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 公证机构受理后, 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事项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对, 主要包括法律与事实两个层面, 其检查的内容包括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作为公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公正审查对公证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公证核实义务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到公证机构以外进行实地调取证明材料、审核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的工作, 是公证机构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公证审查在我国采取何种标准,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 我国公证大部分采取实质审查标准, 少部分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还有学者认为, 公证员在审查活动中应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型、公证事项的风险大小程度、和办证习惯来综合考虑决定采取审查的方式。在实践中, 大部分的公证机构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标准,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大陆法系物权登记制度, 这种审查制度与我国公证审查有着密切的联系。公证形式审查是一种间接性的审查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只证明文书的签字、印章的真实性。实质审查是公证员对于待证事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种实质审查也被称为全面性审查。

本文认为, 应该以“谨慎、勤勉”的审查标准”取代长期以来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公证审查标准。因为我国公证的事项较为繁琐多样, 对于何种审查采用实质或者形式审查, 或者以何种标准进行审查缺乏合理统一的界定, 如果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标准来衡量所有的公证事项, 更加无法明确公证审查、核实义务。公证员的审查核实义务因此无法基于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标准来衡量, 这样不够合理与严密。文章的观点在于, 公证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应当进一步淡化, 采用《律师法》中的律师审查制度, 即传统的公证审查以“实质和形式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的标准应当用“谨慎、勤勉”的标准来加以取代。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第四第五款条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从事公证活动中未依法尽到充分、谨慎、勤勉的审查核实义务, 导致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应当以“谨慎、勤勉”的标准来衡量公证核实义务的履行, 而不应采取传统的“形式与实质审查”的标准。

摘要:本文公证核实义务下公证审查的标准。首先介绍公证审查与核实的联系和区别, 接着提出应该对我国的审查标准进行重新定位, 即以“谨慎、勤勉、充分”的审查核实标准”取代长期以来“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公证审查核实标准。

关键词:审查,核实,谨慎,勤勉

注释

11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85.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人员素质 第5篇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前,我国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素质低的问题,特别是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要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除领导重视、增加投入等其他因素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这是关键所在。人的素质是搞好所有工作的决定因素,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企业,莫不如此。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安全生产。———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要制定符合实际、合乎规律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在教育培训的形式上,要多样化,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联合办学,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如把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地送到有关教育培训中心、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培训;或者聘请有经验的教师、专家来本单位讲课;或者与有关学校、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在本单位搞分校、教育培训分部等形式。总之,要逐步形成灵活的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正规化。

———要加强对新录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民涌入生产经营单位,成为主要劳动力。对这部分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时间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时,必须使操作人员详细了解和掌握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技术特性,要通过编制教育培训教材,对从事这些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首先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任何一处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

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再次是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在可能导致从业人员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作业场所。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尽可能利用现场条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组织人员撤离。在这些过程中,从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考虑,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

二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等。对这些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业人员应当逐条逐字掌握,熟悉其内容。事实证明,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

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便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按章办事,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由许许多多的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工作岗位。如果每个工作岗位都安全了,那么整个生产经营单位也就安全了。因此,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是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切实抓好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才能确保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对不认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差的岗位人员,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要制定有关措施,鼓励岗位操作人员开展各种比赛,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试论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与公证审查 第6篇

关键词:公正;公信力;公正审查

前言:公正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公正审查作为维护公正公信力的重点,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真实、合法等原则,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实质与形式的有机结合,推动公正审查进一步发展。

一、公正公信力介绍

公证具有广泛以及狭隘两个方面,针对我国公证而言,主要是指相关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等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实事等进行真实、有效的证明的活动的总称。是一种能够预防纠纷产生的有效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针对公正公信力的概念,学术界给出了很多见解,但是,这些看法都过于片面,没有站在法律角度上给出实质性定义。公正公信力主要是指一种法律推定力,公证机构通过独立行使证明权在社会生活中构建信用,从而确保公证对象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1]。

目前,针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在四大方面具有极其可靠地保障。第一,公证文书,其出具单位主要是事业单位,被赋予司法性质证明权,具有证明文书真实、有效的权力;第二,公证人员具有一定任职资格;第三,公证过程具体化、规范化,工作人员只有通过这些步骤,才能够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第四,构建错误公证的撤销机制,并逐步健全[2]。

二、公正审查的介绍

公证审查是维护公正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其审查核心主要是申请公证的相关事实等是否是真实、有效、合法的。真实主要是衡量申请行为等方面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与事实相符的,只有确定其客观存在,才能够给予相关证明;合法主要是针对工作人员而言,审核相关事宜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并且符合社会公德以及公序等。因此,公证审核主要坚持合法和真实两大原则,二者在实际公证过程中,密不可分,真实原则为合法原则的基础,申请事项只有是真实的,才能够符合法律,但是,真实不代表其合法,例如:许多真实的犯罪行为、事实,并不是合法的。因此,对申请事项进行真实以及合法性审查是极为重要的,也是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针对同一申请事项,审核方式等方面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进而影响公证效力。

目前,公证审查方式主要是以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主要是对指公证事项进行合法和真实性审核,并以及相关证明,例如: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等,另外,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事项与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申请事项的公证审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3]。因此,这种审核具有全面权威性特征,作为一种直接证明的形式,工作人员责任重大;形式审查,相比较而言,是一种间接性审核方式,主要审核对象是文件、文书等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与原件一致,而公证书中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并不会给予再次证明,其承担责任较小。在我国,更加侧重进行实质审查,西方国家与我国相反,更加看重形式审查,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后,一旦出现问题,那么申请人则会承担更多的责任,从而提高申请事项的合法、真实性。

针对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的特点,实质审核更加适用我国,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社会秩序相对混乱,人们信用度不高,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那么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从而影响国家社会秩序,阻碍国家发展;另外,实质审核能够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以及减少社会矛盾。因此,在我国推广实质审核十分必要,是符合我国实际发展特点的具体体现[4]。

三、提高公正审查维护公正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我国相关制度虽然对公证工作人员的审查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审查内容以及刑事并没有作出确切的规定,特别是由于受到地域、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公证审查对于同一事项的审核结果不尽相同,存在许多差异,降低公正公信力,另外,公证工作人员在知识水平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对公证审核结果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能够推动公证更好地维护公正公信力,应采取以下措施。

坚持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受到公证事项、文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直接决定了公证审核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而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需要利用两种审核方式适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实质审核能够有效地较少纠纷、制止违法和犯罪等,实现公证任务,从而提高公正公信力。而一些公证机关针对一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推断其真实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形式审核的具体体现,例如:当事人通过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公证工作人员通过将当事人基本情况与资料结合,推断其申请事项的真实性[5]。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公证审查的形式与内容都要明确作出规定,规范工作人员审核程序,否则,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势必会影响我国公正公信力,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等情况的发生,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给予高读重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有效的提高公正公信力,促使人们能够自觉依法办事。

参考文献:

[1]王松林.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J].华中师范大学,2010,18(03):259-261.

[2]孟一坤.公证公信力的实质——兼论提升我国公证公信力的瓶颈和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20(05):12-14.

[3]郭林将.辩诉交易公信力的发展进路——以检察官职业品格为中心的分析[J].法学杂志,2011,10(8):158-159.

[4]曹刚.民情民意与媒体公信力——当前我国民意调查报道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南京师范大学,2013,14(01):265-267.

继承权公证中公证机构的告知内容 第7篇

一、告知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告知当事人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就是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的作用和价值, 以便当事人合理利用公证书, 维护其正当权益。继承权公证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证明:继承开始的事实, 即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遗产的真实性, 被继承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继承人的真实性, 既继承人具备继承遗产的身份;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有效 (如有) ;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协商分割的行为有效 (如有)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为有效 (如有) , 等等。

二、告知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以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有关单位实现继承权, 如可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等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既当事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遗产的物权, 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要件。但若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 物权取得人进一步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 则应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没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继承不动产, 办理不动产转名登记, 必须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实践当中, 涉及不动产遗产的转名登记, 相关单位都需要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 由此, 办理继承权公证, 是当事人处分不动产遗产的一个必要步骤。另外, 实践中, 遗产涉及到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的, 当事人也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后, 才可以实现继承权。

2、当事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事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 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1、回避请求权, 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发现存在承办公证员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或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时,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2、在公证书出具前, 有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对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 有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5、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权利, 但放弃继承权声明、遗产分割协议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除外;6、提出复查和投诉的权利。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 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7、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1、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内容, 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 陈述事实真相,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1) 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 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 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地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 证明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 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 生前住址, 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 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应办理经公证 (认证) 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 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 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 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 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 在代位继承中, 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 在转继承中, 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 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 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2、积极配合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 按照公证员的要求, 及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及提供证据线索;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交纳公证费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5、正确使用公证书的义务。当事人应正确使用公证书, 不得随意涂改、变更、更不能利用公证书进行招摇撞骗或从事违法活动;6、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 当事人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害权利的继承人可以及时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 (2) 根据《公证法》第31条规定,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3)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0条规定, 公证机构终止公证的五种情形; (4) 根据《公证法》第44条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公证的具体情况应当履行具体的告知义务

1、若属于法定继承的, 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 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公证员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时, 应将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至24条、第29条、第30条) 、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3条、第4条, 继承法意见第3条、第4条、第54条) 、遗产分配 (继承法第13条, 继承法意见第6条、第33条、第34条) 等内容告知当事人。

法定继承中有几个特殊的规定, 公证员应注意询问相关情况并进行告知: (1)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争议的, 公证机构不宜进行裁判, 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份额的分割,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可以引导当事人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 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若属于遗嘱继承的, 告知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1) 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5条) ; (2) 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16条) ; (3)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9条, 继承法意见第37条) ; (4) 遗嘱内容属于遗赠的,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25条, 继承法意见第46条至第53条) ; (5)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21条, 继承法意见第43条) ; (6)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 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6条) ; (7) 继承法第17条, 继承法意见第35条、第40条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继承法第22条, 继承法意见第38条、第41条关于遗嘱无效的规定。

3、涉及到代位继承的。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 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公证员办理涉及到代位继承的继承权公证时, 因向当事人告知: (1) 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 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 (若活着时) 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1条) ; (2)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是, 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 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25条) ; (3) 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继承法意见第27条) ; (4)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 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 。

4、涉及到转继承的。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 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公证员办理涉及到转继承的继承权公证时, 因向当事人告知: (1)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52条) ; (2) 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第53条) ; (3) 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遗产分割之前, 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才发生转继承;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 而不是放弃继承权;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 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管辖之探讨 第8篇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证管辖主要是以地域管辖为主。同时,《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二、域外公证管辖的立法模式

(一)以公证人其所在地域为执业区域

法国《公证法》规定:“法国公证人只能在其公证人所管辖的地域内受理并出具公证文书,但是公证人在某一指定地域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假如双方要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让自己信任的公证人参加合同签订的过程。”[1]德国、美国也是此种模式。

(二)以公证人所在基层司法机关的辖区为执业区域

我国台湾《公证法》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可以向任何地域的公证人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公证人应以其所属的地方法院或其管辖范围为执业区域。但有特别紧急情形或根据公证的性质需要到执业区域外执业的不受此限制。意大利、西班牙、日本、韩国均是此种模式。

(三)以公证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执业区域

《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规定,公证人的执业区域根据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区域来划分,公证人应当在其被任职的范围内进行公证活动。

综上所述,域外公证管辖的立法模式和我国公证管辖制度立法的最大的不同是限制的主体的不同,域外公证管辖制度的本质是限制公证人到自己所在执业区域外执业,而允许当事人本着便捷的原则到就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或者因基于对某一特定公证人的信赖到该公证人所在执业区域申请办理公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我国公证执业区域制度的实质是不仅限制公证人在本处之外执业,更限制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地域。[2]

三、我国公证管辖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取消公证管辖。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必须严格在本执业区域范围内进行执业,超越公证管辖的公证书无效。

理由:(一)还处于改制转型期的我国公证机构,目前监督和自律机制还很差,一旦放开管辖,无序的不正当竞争将失去控制。(二)各地公证机构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公证质量标准参差不齐,一旦放开执业管辖,各地为了争抢证源会不断地降低质量标准,从而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信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为提高公证行业竞争力,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打破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从公证员执业的独立性来看:

公证员是根据公证法,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公证法律服务的法律执业体。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和对会计师、律师的执业区域均没有任何限制。而公证员也完全可以像律师和会计师那样,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允许在全国任何区域内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二)从公证便民原则角度来看:

便民原则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公证机构的选择应由当事人根据办证的路途远近、服务质量高低、服务态度优劣、办证效率来自行选择,而不应当由公证法来进行强行规定。其中关于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的规定,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极为频繁,如果一个当事人离开住所地,前往另一地工作、生活,但尚未达到一年以上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就只能让当事人回原籍办理,这违背了便民原则。且公证机构应当如何认定“一年以上”,公证法又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是以暂住证为准还是考察实际居住时间的,公证机构难以认定和判断。

(三)从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来看:

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定管辖制度是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表现。而公证法中对公证机构性质的规定,使公证的行政色彩已经非常弱化,公证机构行使的不是国家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公证管辖也应当弱化,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这是符合公证机构的性质的。

(四)从证据保全和继承权公证的特点来看:

在公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因为管辖制定的规定,只能向侵权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然而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当地的公证机构特别是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经常以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人员较少没有时间等理由拒绝受理,使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而当事人本可以在一家公证处完成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却因为公证执业区域管辖的规定,奔波于不同城市的公证机构,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的浪费。而随着我们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私有财产的增加,在申办继承权公证中,被继承人往往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处房产,而根据公证管辖的规定,继承权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规定,继承人又将一次次地奔走于各个城市,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五)从提高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来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需要的是高效率、高水准的公证法律服务。取消公证执业管辖,给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这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当然前提是对公证市场规范的统一,如统一收费、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不同体制公证机构的办证成本等,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反对者认为,在目前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都不强的情况下,放开公证管辖竞争秩序会难以控制,而一些发展水平较低的公证机构失去公证地域管辖的保护后,在竞争中将会难以生存下去。但依赖管辖制度这种“父爱式的保护”来保证其公证业务,一味地设定管辖,设置人为的壁垒,长此以往,使公证的服务范围和便利程度大大降低,使当事人感觉公证程序过于繁琐的,就会趋向选择律师等其他更加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失去了民心的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失去了公信力的公证机构将难以生存和发展。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应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有紧迫情形或依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性质有到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的必要性的,不在此限”。

参考文献

[1]王新华.有关我国公证管辖制度完善策略的几点思考[J].科技风,2012(2).

[2]安家爱.公证机构转制中的困境与出路[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公证人员 第9篇

具体设计:原本面试中, 使用的逻辑思维笔试题、之前工作经验调查等, 都不能达到较高的区分度。根据与用人部门沟通, 销售实际工作情景中, 客户决策链较长, 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人员, 面对的客户有专业也有非专业。因此, 思路清晰, 能对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层级的客户清晰介绍产品和公司, 是比较关键的能力要求。人力资源部门讨论后认为, 学历上我们要求计算机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可以满足向专业人员介绍专业知识的要求;向非专业人员介绍, 是技术型销售较难达到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作为非计算机专业人员, 考核求职者“向非专业人员介绍专业内容”的能力, 作为其他面试的补充。鉴于我们招聘的都是有1-2年工作经验的人员, 如果他们介绍之前销售过的产品, 可能会有原公司其他同事的智慧在里面, 不能完整体现求职者自己的思考。为了公平统一, 方便衡量和统计, 人力资源部门最后商议决定, 增加一道关键题目:用介绍产品的思路, 向大家介绍你比较擅长的某样东西, 目的是让大家认可并为之买单。要求不要讲过于专业或者之前公司产品。

评分标准:因为是用讲产品的思路介绍, 就是要介绍产品本身的用途、将产品推荐给别人、强调产品对用户的价值、并获得别人认可的一个过程。从介绍的通俗易懂性、对客户的价值以及整体表达能力三方面, 我们设计了如下的评分项目:

1.本身是什么

2.自身特点及用途

3.同类型事物相比较

4.为什么你会非常喜欢并擅长它

5.该事物对于听众来讲有什么价值

6.表达能力及组织语言流畅度

每个维度10分, 分为优 (7-10分) 、中 (4-6分) 、差 (0-3分) 三个等级。

标注化指导语:用介绍产品 (这四个字放慢速度说并且重音) 的思路, 向我们介绍你比较擅长的某样东西, 目的是让我们认可并为之买单。为了避免过去工作经验的影响, 请不要讲过于专业的东西或者之前公司产品。为了介绍方便, 可以假设我们对你介绍的东西并不了解。注意, 是用介绍产品的思路。可以有5分钟时间思考, 介绍时间不超过5分钟。

实际应用:根据讨论, 该项测试作为原有面试选拔的附加题, 在所有题目最后出现。考核方法为口头表达。该环节设置及格线, 不能达到及格线的直接淘汰。

难度:实际面试中, 通过前面测试的50人中, 有32人及格, 18人在此环节被淘汰。可以粗略的认为难度为0.64, 中等难度。但这一难度指数是在已经通过前期重重考核的求职者身上得到的, 被测人员整体素质较高, 与岗位匹配度较高。如果将题目广泛应用于求职者身上, 难度肯定更大。

信度:本测试不适宜重测信度、复本信度, 只能采用评分者信度。

两名面试官分别打分。通过前期五次试测并沟通, 正式测评时, 两个评分者分别给30名求职者的六个维度表现打分。因样本数量较少, 且无法确定总体分布是否正态, 故评分者效度采用斯皮尔曼等级相关计算, 达到0.54—0.78, 信度处于可接受范围。

效度:采用专家评审法。将销售部主管 (资深, 工作年限大于五年) 作为专家, 推荐人员复试。如果通过复试且顺利通过三个月试用期, 则视为有效推荐。共推荐14人复试, 通过复试且顺利通过试用期6人, 效度为0.43, 是原来约为0.16的推荐复试/录用比率的2.7倍, 获得销售部门较高认可。

总结:

1.本次面试方案设计是在原有诸多面试方法 (如学历工作经历筛选、情商测试、逻辑思维测试等) 的基础上增加的环节,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实际应用中, 没有单独使用此方法的案例, 也不建议单独使用。作为一个不太复杂的环节, 可以加入原有的面试方法中, 提高面试筛选度。

2.清晰的将自己知道的事情, 用别人的语音介绍出来, 这种理解并转化的能力, 对于销售人员以及相关的市场、产品设计、售前支持、售后维护等所有营销相关人员, 都是至关重要的。此项设计可以给所有营销相关人员的筛选做一项参考。

不足:

1.评分维度的设计, 只是征集了公司做产品、做营销等相关同事的意见, 没有太多的文献可以参考。且每个评分维度所占的分值相同, 未能完整的根据岗位需求设计每个评分维度的分值, 是本项设计的一大遗憾。但实际工作中, 很难区分每个具体的维度的重要性维度划分, 因此采用平均分配的方法。

2.效度统计以通过试用期为准。但14人中, 有1人接到录用通知没有入职, 1人试用期内主动离职。这两人都是我们认为考核通过但主动选择离开的, 影响了效度统计。如果考虑这些意外因素, 效度或许可以达到14人中8位符合要求, 效度0.57.

公证人员 第10篇

自2005年9月《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后, 国内的直销行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加之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生产商到顾客之间的渠道不断缩短, 直销在销售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发展速度不容忽视。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称“本条例所称直销, 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 有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人员管理措施和员工激励政策, 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员工满意, 从而带来顾客满意, 而为企业带来长期效益。因此, 对直销企业中人员管理和激励的研究是十分具有指导意义的。

安利作为中国直销业的领头军, 其薪酬奖励制度和人员培训可谓无懈可击。安利公司1959年创立,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持续经营, 缔造了直销界的奇迹。2010年安利 (中国) 在大陆的销售额已经突破200亿元, 安利凭借其优质的产品, 完善的激励制度, 优良的企业文化一直是一个世界瞩目的直销帝国。

2 安利人员管理文化

(1) 安利员工谈安利。

在我和安利的一位工作长达10多年的直销商的交谈中, 我发现他对在安利工作的热情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 他在销售产品之余, 是在享受安利文化给他带来的快乐。作为一名出色的外科医生, 他却坚持做安利的直销商, 他这样解释道:“安利能够给我带来快乐, 这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安利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 更是一种与朋友共同分享产品的激情和快乐。安利文化让我懂得只有帮助别人成功, 自己才能成功。”著名市场营销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建华曾经说过“一个企业经营得好, 可以很赚钱;一个企业管理得好, 可以很健康;一个企业的文化好, 可以令员工快乐。”作为一个直销企业, 安利真正做到使他的员工感到快乐。是一种什么样的管理机制能够让员工如此充满激情的对待这份工作。这位被比尔·盖茨先生称为简直无懈可击的奖励制度具有浓烈的文化魅力。

(2) 安利的直销商招聘制度。

安利一直秉承能够为来自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一个多劳多得的工作机会的信念, 对直销商的进入门槛要求不高, 安利团队的壮大, 主要依靠的是优秀直销员的推荐。直销商寻找理想的推荐对象, 然后对其进行了解、激励, 通过直销说明会让其了解安利加上不断对其进行跟进, 最终使其加入安利直销行业, 对于新进入的成员也会多多督促, 保持联络并向其传授技巧。正是通过安利的这种“四位一体”的直销商管理结构, 即安利、培训机构、推荐人和直销商共同组成的机构。安利已经拥有300多万的直销员而且数目还在不断增加, 高覆盖率的直销员有效地保障大范围的市场覆盖率。

(3) 安利的直销商培训制度。

针对不同层次的直销员, 安利会安排相对应的培训课程。首先对于新进成员的培训主要是着重于对安利文化的是深入了解, 激发其工作的热情与信心, 其次是关于产品知识方面的培训, 要求直销员切身体会产品的用途性能, 最后是关于自我肯定方面, 培训直销员的沟通能力, 推销技巧, 使其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现出产品的优良特性。对于有一定经验的直销员, 主要是着重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

安利培训的最大特色是对员工自身素质的提升和对人生价值规划上的培训。培训课教授的不仅仅是产品的知识、销售目标计划, 更多的是教会直销员如何更好的生活, 例如如何教育子女、如何化妆、如何训练口才等更多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技巧。这些培训不仅仅使直销员的自身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 也使他们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理性的规划与认识。从而使他们更加坚定地认识到安利的文化, 也就能够越发地对这份事业充满热情。安利带给他们的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需求, 更是一种人生价值的追求。

(4) 安利的薪酬激励制度。

安利拥有一套近乎完美的薪酬激励制度。直销商的收入来自其自身的销售业绩提成和其下级的销售团队佣金。

例如, 安利某直销员10月的销售额为6000, 其推荐的A、B、C、D这4位直销员的销售额也是6000, 则整个团队的佣金为6000×5×18%=5400元, 而A、B、C、D这4位直销员可得到佣金6000×12%=720元, 该直销员则可得到5400-720×4=2520元。

当该直销员的某个销售团队可以达到21%的佣金时, 这是公司会发给直销员当月业绩总额的4%作为奖金, 这笔奖金是安利公司额外给直销员的, 而不从该小组人员身上扣除。值得说明的是这项奖金是世袭制的, 只要该小组销售达到21%, 该直销员的后代也可得到相对应的奖金。

除此之外, 安利还有2%的红宝石奖, 1%的明珠奖, 0.25%的营销经理, 0.25%的高级经理, 0.25%的高级总监和一次性奖金。从这套奖金制度可以看出来只有整个团队的业绩提升, 才能够使自己的收入提高。而且层级之间的关系严密, 不允许随便变更, 相互之间也没有晋升冲突。这个模式决定着安利的组织结构是无限复制的组织结构, 在利益的驱动下, 每个安利的直销员都会积极地推荐新人加入, 并且他们会全心投入地传授知识给这些新人。

另外, 为防止恶性囤货和保持上级人员的销售业绩, 体现公平原则, 安利也制定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七成原则 (每月销售量为进货量的70%) 和十个顾客原则 (直销员只有每月向十个以上不同顾客销售产品才能获得领导奖金) 。

(5) 安利的企业文化。

能够影响企业员工最深的, 归根结底还是这个企业的文化内涵。一个有文化的企业, 它的员工才能够充满热情的享受为其工作的快乐。安利创立时的宗旨有两条, 一是提供优质的产品, 二是为各行各业的大众提供公平创业的机会。安利文化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带来的是和朋友分享优质产品时的喜悦之情。公平的分配制度, 解决了最根本的人类矛盾问题。帮你实现人生的目标。

3 给直销企业的启示

环境对企业的成长很重要, 优质的文化能够熏陶出优异的员工。出色的员工能够创造无穷的企业价值。单纯地套用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是行不通的。只有与文化相符合的制度, 才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讲, 文化和员工管理是密切相关的。培养出优良的文化氛围, 加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 才能够保障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因此, 企业应当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 只有以文化为基础, 制度的完善性才能够体现出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培养出色的直销员, 是直销企业永恒的课题。

参考文献

公证人员 第11篇

这起咨询让我想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也想较深层次的探讨一下二者的不同点和办理相关公证的不同点。

关键词:监护;抚养 ;监护公证;抚养事实公证

【中图分类号】 D923.1【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0-0265-01

监护是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特设的一种制度,针对不同的被监护人规定了不同的监护人范围及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的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主要考虑父母是子女最近的长辈直系亲属,他们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教义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种监护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有监护能力而不尽监护义务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为法律所不许。特殊情况发生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该怎么办?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这个排列顺序是单人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应特别注意的是①②项要求的是须有监护的能力,而③既要自愿承担监护责任,还需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成立监护关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对担任监护人由争议的,就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如果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为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了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时候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有: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㈢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滥用代理权或作出有损于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监护人有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职责。

当未成年人已成年或者死亡的,监护人死亡的情形发生时监护关系自动解除;如果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或者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其合法权益的,则应通过诉讼程序变更监护人。

上述内容主要谈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因本文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则不赘述。

抚养的含义是爱护并教养未成年人,单指长辈对未成年人人身方面的保护,对其成长方面的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是父母抚养,特殊情况下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时,则由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这就是隔代抚养。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一 抚养的法律属性和要求

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即从子女出生开始到子女成年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含四个方面:(1)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2)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3)是提供子女所必须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4)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和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该女士咨询过程中所说的抚养就是上述内容。而抚养公证指的是在我们办证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无血缘关系的人捡到弃婴未办理收养手续形成收养关系或者无血缘关系的人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抚养了未成年人的,这些抚养的形成及双方之间是否抚养事实,在认定程序上较为复杂。

二 监护公证与抚养事实公证的区别

1.监护公证主要证明了父母与未成年之间的亲属关系,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二者缺一不可;而抚养事实公证则主要证明无血缘关系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的事实关系。

2.监护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有监护人身份证件,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明,户口本;收养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再婚的结婚证,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抚养事实公证则需要提供抚养人的身份证件,与被抚养人之间无血缘关系的证明,被抚养人是弃婴的,须提供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及派出所的入户调查材料,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一直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抚养人的生父母从未找寻,而全部由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生活、学习受教育承担了责任的证明材料。

3.办证过程的难易程度不同。监护公证办理相对简单,只要监护人提交全所需证明,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即可;抚养事实公证不仅需要抚养人到公证处申请,提交全应交证明材料,还需向知情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记录,相较于监护公证复杂一些。

公证人员 第12篇

关键词:医务人员,职业倦怠,健康档案,构建

一、构建医务人员健康档案的必要性

职业倦怠 (Job Burnout) 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临床心理学家Freudenberger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 用来专指助人行业中的个体, 在面对过度工作需求时所产生的身体和情绪的极度疲劳状态。根据Maslach经典定义, 职业倦怠包含情绪衰竭、缺乏人情味和个人成就感低落三个方面[1]482。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如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高奉献, 而且工作时间不稳定, 睡眠经常被“剥夺”等, 使得医务人员成为职业倦怠的高危人群。尤其近些年来,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 医患恶性冲突事件频发, 使得医务人员的生存状态和心理健康状况堪忧[2]98。基于此, 笔者曾对锦州市某医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状况进行了调查, 职业倦怠问卷采用李超平等2003年修订的 (MBI-GS) 的中文版, 调查发现:86.4%以上的医务人员有中度或重度的情绪衰竭, 约71.7%有中度及以上的缺乏人情味;29.6%的人成就感较低。情绪衰竭主要指个体情绪和情感处于极度疲劳状态, 完全丧失工作热情;缺乏人情味指个体以一种消极、否定、麻木不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同事、患者及工作;个人成就感低落指个体消极评价自己工作的意义和价值的倾向。由此可见, 医务人员职业倦怠不仅会影响其自身的身心健康, 降低其工作效率, 甚至可能诱发医疗差错甚至导致医疗事故, 进而影响医疗工作质量及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3]31。此外, 从国家的角度看, 医务人员职业倦怠所引发的工作满意感低下和职业认同感降低, 还会影响卫生队伍的稳定性, 甚至造成卫生人力资源不必要的流失, 影响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1]482。

医务人员职业倦怠的发生有其宏观方面的原因, 如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执业环境恶化、医患冲突事件频发等, 然而, 宏观因素主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密切相关。比如以药补医机制, 使得患者认为医生有可能为了医院及自身的利益, 加大处方、扩大检测, 由此造成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比如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当前主要是协商解决、行政调节、民事诉讼三种, 无论哪种都涉及对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做出鉴定, 目前鉴定机构主要为医学会, 实践中医学会的客观性、公正性常常受到质疑, 导致患方认为鉴定不公, 法院判定不公, 最终采取极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宏观环境需要深化卫生体制改革, 完善卫生体制机制, 在短期内无法一蹴而就, 因此, 从医院管理的角度, 通过建立医务人员健康档案, 并进行动态预警管理是预防医务人员职业倦怠的关键。

二、构建医务人员健康档案的具体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者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健康问题, 尤其是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视, 做到提前预防、有效疏导。具体方案如下:

1. 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成立医务人员心理健康关怀机构, 具体如下:各科室成立某某心理互助小组, 小组主要由科室主任及护士长负责;医院组建院级心理关怀机构, 由医院领导、心理科专家、医务科人员等组成。院级心理关怀机构负责全院医务人员心理健康问题的干预和预防,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压力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人际关系和社会技能培训、团队建设、时间管理、归因方式训练、培养乐观态度、正情绪和主动应对策略 (问题解决的积极导向) ;有针对性地进行认知重建、放松训练等, 提高个体的自我效能感和应对能力等[1]484。基层心理互助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现和初步干预;并作为执行部门,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措施。

2. 构建医务人员基础健康档案。

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包括身体和心理体检两部分, 心理体检主要由院级心理关怀机构负责, 由医院心理科室负责执行。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法对医务人员基本信息状况、职业倦怠状况、社会支持状况、完美主义性格等进行调查, 并对其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 从而形成基础心理档案。在此基础上, 建立起连续的、完整的电子心理健康档案。

3. 做好常态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在基础健康档案构建完成后, 重点是做好常态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了解医务人员在不同阶段、特定时期的心理健康状况, 从而可以及时给予干预。常态监测工作主要由基层心理互助小组负责, 比如定期的 (每年一次) 心理健康体检, 根据体检结果定期对心理健康档案进行更新;比如定期监测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微博、QQ空间、个性签名等, 了解其心理动态, 遇到可疑情况及时与其谈话并做好向上的反馈;院级心理关怀机构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健康档案。动态预警管理主要是针对重点科室 (如外科、肿瘤科) 、重点人群 (如未婚、社会支持系统较弱者) 以及容易发生职业倦怠的状况, 如被患者投诉的医生等进行重点监测。

三、构建医务人员健康档案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加强重视程度。

目前我国对医务人员健康档案重视程度不够, 对医务人员心理健康重视程度更是缺乏。具体表现在:首先, 卫生部门没有统一的关于建立健康档案的规定。国内最先提出要为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的是石家庄市, 2005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在《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为每名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4]。一直到2011年7月, 福建省卫生厅下发《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的通知》, 要求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建立医务人员健康档案[5]。其次, 健康档案没有提及心理健康问题。比如石家庄市提出的医务人员健康档案主要是进行体检, 健康检查项目主要有肝功能、胸透、大便培养、皮肤特征以及对药品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进行检查;福建省提出健康档案主要是为避免医务人员积劳成疾, 健康档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身体健康档案, 没有涉及心理健康问题。

2.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当前卫生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院长的考核主要是进行业绩考核, 使得医疗机构管理者过多地关注效益, 因此要切实落实医务人员的健康档案需要卫生管理部门加快制定管理制度, 比如需要落实医务人员健康保健经费的来源问题, 需要完善医院及院长的相关考核机制问题, 需要落实医院编制标准问题等。

参考文献

[1]陈晶等.医务人员职业倦怠原因剖析及干预策略[J].中华医院管理, 2008 (7) .

[2]马勇.浅析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的心理影响[J].现代教育管理, 2009 (10) .

[3]金虹.医生职业倦怠影响病人安全[J].医院管理论坛, 2007 (9) .

[4]石家庄将为每名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N].河北日报, 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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