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检察室范文

2024-09-23

社区检察室范文(精选11篇)

社区检察室 第1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派驻检察室

随着“社区矫正”一词被正式引入《刑法修正案 (八) 》之后, 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理所当然地被上升到国家意志强制推行。基层检察院如何保证社区矫正这一新型行刑方式得以公正、规范、有效运行, 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 认为充分利用派驻检察工作室的有利条件和独特优势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当前实现社区矫正各项检察目标的最有效方式。

一、以派驻检察室的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顺应客观要求的必由之路

社区矫正作为新生事物, 在中国试行的时间不是很长, 成功的、经验性的做法相对不足, 加上试行阶段没有法律强制推行作保证, 造成了人员思想不够重视、工作措施不够得力、收效成果不够明显等特点。如何扭转现状、促进工作快上正道、早见成效显得尤其重要, 基层检察院依托派驻检察室的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深入开展正是这一工作思路的具体体现。

(一) 派驻检察室的建设符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

目前,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广量大、琐碎繁杂,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就是将矫正工作的每一环节、层面、流程纳入到监督视野, 保证矫正工作合法运行。由于基层检察院的办公地点基本上都设置在区县经济、文化中心区域, 使得检察院的监督影响力难于辐射到偏远地区,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效果。要想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及时、准确、到位监督, 以街镇为单位普遍设立派驻检察工作室, 以此扎根群众、贴近民生, 是推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有效途径。

(二) 派驻检察室的建设符合基层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层检察机关担负着绝大部分的检察业务工作, 随着专业分工逐步细化和业务总量的增加, 检察人手不足的矛盾显得尤其突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面广量大, 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或几个固定检察人员很难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因此基层检察院只有通过寻找新的工作途径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飞跃发展。大力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建设, 将矫正监督常规工作分解到每一个街镇检察室, 由检察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不失为当前解决检察资源短缺的有效工作方式。通过派驻检察室的设置, 可以借助乡镇的有利办公条件, 便于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人员配置上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增减;工作方法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一言蔽之, 检察室工作的原则应该是不拘泥于固有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优势, 实现社区矫正的全面监督

社区矫正行刑入法之后, 意味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被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视野范围。由于乡镇司法所总体数量多、整体执法素养不高等特点, 使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难度逐步增大、监督任务愈加繁重, 因此通过派驻检察室的建设进一步整合优化检察资源以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全面开展。

(一) 充分利用派驻检察室的驻地优势, 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

由于社区矫正具有涉及的工作部门多、包含的刑罚种类广、适用罪犯的情况复杂、工作流程环节多、文书往来频繁等特点, 使得检察监督面对的环节多、内容杂, 无形之中增加了检察监督的难度;加上没有现成的监督模式可供借鉴, 极易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仅仅停留在疲于应付、消极对待的层面, 难于取得监督时效。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基本上能够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面临的上述困境。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基层司法所对本乡镇矫正工作的状况应该是最清楚的, 掌握的信息也是最客观真实的, 由于派驻检察室在行使检察职能过程中与司法所建立乐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关系, 因此可以及时、准确、全面获得关于社区矫正的翔实情况, 这对于有效开展监督工作至关重要。

(二) 切实履行检察室的各项职能,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公正、有序运行

第一、加大社区矫正领域职务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保证执法队伍的公正清廉。检察室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要把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及惩治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向乡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宣传介绍, 明确其工作职责和道德、纪律要求, 帮助其筑牢防腐拒变、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

第二、切实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矫正对象既是法律打击的罪犯, 同时也是需要社会各界给予关心、帮助的弱势群体, 因此, 检察室一方面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 督促其悔过自新、从新做人, 争取早日解矫报效社会;另一方面最大限度给予受矫罪犯生活、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帮助, 争取受矫人员的信赖, 努力成为他们的良师益友, 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赢得社会广泛认同和尊敬。检察室立足基层、贴近群众, 成为检察机关密切联系广大群众的前沿窗口, 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评价和拥护, 因此检察室只有通过主动深入群众、体察民情、维护民意, 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才有望在基层干部、群众中树立威严、赢得威信, 从而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奠定良好的监督环境和工作基础。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 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 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三) 延伸派驻检察室工作触角, 促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创新发展

社区矫正作为新生事物, 没有固定的、程式化的工作模式, 这既是监督的难点所在, 同时也给检察室开展好监督工作提供了平台、机遇。派驻检察室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该不断延伸检察职能触角、挖掘检察监督潜力, 努力探索可行之路、万全之策。对于经实践检验证明切实可行的成熟有效做法应该及时总结、理性归纳, 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加于宣传报道, 扩大影响;同时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肯定, 以便作为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实现监督工作的飞跃发展。

三、派驻检察工作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须要注意的事项

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还要注意采取正确适当的方法, 处理好各方关系, 保证社区矫正形成合力、体现效率。

(一) 加大宣传力度, 扩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社会影响

派驻检察室在实践中要注意扩大宣传力度, 让基层群众了解检察院、熟知检察院。例如, 可以通过制作板报、发放宣传材料、设点提供咨询服务等形式, 加强检察职能宣传;通过现场办公、开展大接访、下访巡访等活动及时了解群众对检察工作期盼和要求, 通过活动让群众了解了检察机关, 通过维权让群众信任检察机关, 以此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 加强沟通协调, 处理好与相关职能单位、部门的工作关系

检察室在监督工作要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 不能一味板着面孔做不讲情面的黑脸人, 也不能总是不讲原则地充当和事佬, 既要与司法、公安协同作战保证社区矫正对罪犯改造功能的实现;又要与之划清界限、明确自身职责, 体现监督职能。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妥善处理: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沟通, 加于必要的提醒和善意的警告, 确保矫正工作健康运行;对于出现的一般违法现象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现象绝不姑息纵容, 做到既要维护相互协作、共谋发展的工作氛围;又要避免监督角色被弱化、监督地位被同化不正常现象出现。

社区检察室 第2篇

一、杜桥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 加强我院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 正的法律监督。

我市位于我省东南部, 是我省幅员较广、人口较多的县级市,管 辖面积有 21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 116.4万。其中东部区块(包 括杜桥镇、上盘镇、桃渚镇、省级医化园区管委会、台州港临海港区 管委会等五个行政机构面积即达 41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 35余 万, 另有 5万余的外来务工人员。近年来, 在市委提出的 “港口引领、陆海联动、多极发展、全面跨越”这一发展战略部署背景下,东部大 开发热潮已经掀起, 东部区块已成为温台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块, 浙 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临海园区、医化产业缓冲区、杜桥南工业发展 区、北洋临港型工业发展区、洞港工业发展区、红脚岩渔港发展区等 六大产业发展区正在逐步形成, 滨海新城建设已启动, 建设市域副中 心城市也已成为杜桥镇发展目标。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东部区块 的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 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 社会治安问题不容 忽视。据统计,近三年来,东部区块的违法犯罪人员平均每年达 900多人, 其中涉嫌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平均每年有 280多人。另外, 自改革开放以来, 东部区块的人们除在本地创业外, 纷纷到全国各地

经商,其中有一些在外地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制裁, 有部分是被 判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假释, 回到临海老家,接受社区矫正改造。截止 2011年 4月,我市东部区 块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 350人,占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 30%左右。自 2003年我省被列入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我市社区矫 正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好效果。于此同时,我院不断加强对社区矫 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 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和非监禁刑法正 确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受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响,我院的 社区矫正工作不够细致、完善, 特别是对离市区较远的东部区块社区 矫正工作的监督不够充分。在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市委的支持下,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和《浙江 省人

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 》 , 结合 实际, 我院在东部区块设立了杜桥检察室, 办公地点设在东部重镇— —杜桥镇。杜桥检察室设立后,立足检察职能,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 序,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协助我院监所部门收集完善资料, 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保 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使罪犯在社会化教育改造中顺利回归 社会。

二、杜桥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一 明确职责分工, 赋予杜桥检察室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权, 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取得更好实效。

杜桥检察室是我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受我院直接领导, 对我

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设立杜桥检察室时, 我院党组充分意识到,只 有明确杜桥检察室的工作职责, 才能使杜桥检察室的各项工作顺利开 展。因此, 我院对杜桥检察室和院其他内设部门之间的关系做了具体 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 杜桥检察室和我院 监所部门之间是协作与被协作关系, 即监所部门全面负责对全市范围 内监外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联系、监督市司法局、公安局、法院开 展社区矫正工作, 杜桥检察室作为我院驻东部区块的常驻机构, 协助 监所部门对东部区块所辖各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在日常工 作中,联系、监督所辖各镇司法所、派出所,对所发现问题提出纠正 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院监所部门。这样分工, 是我院党组 根据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院实际情况,经过详细分析, 综合考量后 决定的。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围广、工作繁重的特点, 我院 监所部门从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的力量比较薄弱, 只有充分发挥杜桥 检察室身处基层,便于联系各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便于接触矫正对 象等优势, 由杜桥检察室协助监所部门对东部区块所辖各镇社区矫正 工作的进行监督, 才能使得我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基层真 正得以延伸和深化,从而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二强调监督,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公检法司各部 门的通力配合、支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 护公平正义”为主线,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这要求我 们处理好与矫正机关的关系, 既要注重联系,又要重视监督,具体要

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建立例会制度, 保持与各矫正机关的密切联系。积极参与 与东部区块各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的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围绕如何加强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教育和帮 助等问题进行探讨,找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对策。日常中 工作中, 建立联络员制度,杜桥检察室与各乡镇的司法所、派出所的 专职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络,互通信息、互传文书、共同学习、共同监 督考察, 通力协作配合,化解社区矫正工作中遇见的难题,形成通力 协助干社区矫正的良好格局。

第二,定期检查,主动对各矫正机关进行监管。在大力支持各矫 正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我们建立对矫正对象的考核档案、考察表、是否存在漏管、托管、矫正的效果等内容定期检查的工作机 制。在检查中, 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权, 切实做到文明、规范, 尊重各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使其感觉我们的检查是对他们 工作的配合和帮助, 获得各矫正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支持, 从而使得法 律监督工作顺利展开。在检查监督过程中, 我们重视对新增矫正人员 是否已交付执行及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备, 原有矫 正对象执行期限的变更、解矫宣布是否合法等内容, 关注各项社区矫 正工作制度是否得以落实。关于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对于较轻的问 题,当面口头提出纠正建议;对于较重的问题,及时反馈至院监所部 门, 报经领导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对于变相体 罚、索要财物等涉嫌职务犯罪情形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依法移送

主管单位、纪检部门或者由本院侦查部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

(三有选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既监督又保护。社区矫正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 对罪行较 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 和改造的工作。这就决定了我们对矫正对象既要管理、教育,也要帮 助、保护, 从而促进其矫正自己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顺利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中, 对矫正对象也应当既监督又保护。我院 杜桥检察室以此为原则, 有选择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 依法进 行法律监督。具体做法是: 第一, 建立对矫正对象服从管教情况的监督机制。检察室参与社 区矫正不并是全面的, 而是结合工作实际, 有选择地进行,主要是对 两类矫正对象进行检查、监督:其一是各镇司法所、派出所确定的重 点矫正对象,杜桥检察室对该类矫正对象的检查, 配合司法所、派出 所的矫正工作, 巩固矫正效果;其二是随机选择矫正对象,杜桥检察 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应当建立随 机检查机制,通过随机选择矫正对象,可以较客观、全面地了解矫正 工作现状, 发现问题, 提出建议。对该二类矫正对象的监督,我们主 要是采取查阅矫正对象台账、单独约谈矫正对象、进村向群众了解情 况等方式,全面掌握矫正对象服从管教、履行社区劳动义务的情况, 对其是否遵守学习制度、考核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情况进行考察。对 于不理解社区矫正、抵触义务劳动及监管的矫正对象, 给予说服教育

和宣传解释;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义务劳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长期 脱离监管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建议矫正机关给予考 核扣分或者警告的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建议重新收监。第二,建立健全保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矫 正对象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方式。依法受理矫正对象提出的控告、申诉,及时展开调查,反映属实的,依照规定及时移送纪委或者立案侦查;反映失实的,耐心细致地开展 宣传教育工作。对于矫正对象存在的就业、生活、心理等实际困难和 问题,积极开展帮教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让其感受社会暖和,从 而更好地接受改造,增强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效。

(四)开展法制宣传,创造有利社区矫正的良好环境。社区矫正 工作离不开社区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基层群众对社区 矫正工作认同度不高、理解度不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 市东部区块有不少人在外地从事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谋 生,甚至有些还“发家致富”。截止 2011

年 4 月,我市东部区块内社 区服刑人员共 356 人,其中涉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虚 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涉税罪名的即有 140 人,占总人数的 40%。有些群 众没有意识到制售假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甚至认同此类 违法犯罪人员。这极大妨碍了对此类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效果。针对 该情况,杜桥检察室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 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次走访各村,发放资料,宣传法规政策 6 等方式,着力扭转不良的社会观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价 值观,从而为社区矫正顺利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社区检察工作研究 第3篇

一、我国社区检察的概况和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出现了社区人口流动加速,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新老矛盾叠加交织。由于网络联系的紧密和公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围绕构建创新社会管理,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二十个字作了精准概况。笔者认为,社区检察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将法律服务功能下沉到社区,通过社区检察积极配合社区党的组织和政府部门,可努力减少社会问题发生,平衡各方利益,疏导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检察的概念和特征

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社区检察工作受到地域政治制度、法治文化、人文背景、社区架构等诸多因素影响,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中社区检察模式不尽相同。我国司法理论界关于社区检察研究的资料较为匮乏,我国对社区检察的实践也刚刚起步,本文将以上海社区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以此来界定“社区检察”的概念和特征。

上海检察机关制定的派驻社区检察室发展规划等文件和工作实务手册中将社区检察定义为“是本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街道、乡、镇等社区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窗口和重要通道。”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 是基层检察院在社区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两所”(公安派出所和街镇司法所)刑事执法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 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在基层的窗口单位,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管理的重要工作探索;3. 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共服务属性的有机统一,在参与法律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中建立“官民合作、官民合治”的检察机关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体系。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社区检察是城市社区新的司法组织形式,“以城市社区为组织架构基础,立足监督职能,参与法律服务,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实行检力下沉的载体。”

(二)我国社区检察历史沿革

社区检察最早源于20世纪80年代,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试点设立检察工作站。高检院于1993年4月下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但乡镇社区检察工作开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定的检察室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过宽、超越检察工作职能,甚至插手企业间经济纠纷、帮助企业讨债等,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始教育整顿时,高检院发文规定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编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以后各地基层检察院就已设立的乡镇检察室予以了调整,大部分被撤销,少部分保留的乡镇检察室也仅留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法制宣传、信访接待等工作。

直至2008年“乡镇检察室”再次纳入历史演变的进程。中政委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要求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下沉检力,以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为此,各地基层检察院投入了重新开展新形势下社区检察的实践探索工作,但其职能定位与之前的乡镇检察室相去甚远。

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市试点开展社区检察工作后,对检察职能进行了重新配置,引入社区检察的概念而产生了派驻社区检察室。上海的司法系统在探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之前已经有了社区司法的概念和做法,虽然在科学性、系统性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也的确进行着如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法庭等社区司法的推进过程。社区司法是囊括犯罪预防、警务、派出法庭、矫正和社区检察等工作,而社区检察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这些组织形式不同,但核心指导思想,即为了维护社区的稳定,不仅要党委政府履职,而且司法职能部门要工作到位,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解决实际问题和潜在问题。

二、新形势下社区检察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中政委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是加强基础政权的需要,其探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

(一)是巩固基层基础政权的需要

从政治上看,社区检察室是巩固基层基础政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社区检察立足检察职能,在基层社区对“高危”人群实行监督管控,对影响本地区的突出刑事犯罪监督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对妨害群众利益的司法不公实行法律监督,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动基层矛盾化解,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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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基层执法监督的需要

从法律上看,社区检察室在基层对执法一线开展监督,填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改变了法律监督的弱项。社区检察主要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由于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工作分别处于刑事诉讼的执法源头和末端,因此,社区检察的两项监督职能也可称为“两头”监督。过去,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我们缺少面对面的监督,源头监督是空白;而对于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尤其是监外执行,有监督,但监督不力是薄弱环节。现在,由社区检察部门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两头”监督,加大了监督分量,可改变对源头监督的缺失,对末端监督的薄弱局面。社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是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区的需要

从社会管理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工作重心下沉、融入社会、服务社区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从此走进社区,置身人民群众之间,让群众了解检察工作,亲眼看到、直接面对执法监督,感受到司法公正,体会到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在群众中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增强公民懂法、守法的意识和责任。最终让法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老百姓可以依靠的对象。随着社区检察工作的全面铺开,会改变社会对检察工作一无所知的状态,让更多群众普遍地了解检察工作。

三、上海社区检察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运行模式

2010年6月,上海市院制发《关于本市检察机关在社区(街镇)设立检察室的意见》,要求全市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检察室;同年7月,宝山、长宁、杨浦、奉贤、崇明等院设立了第一批5家社区检察室。2011年4月,市院成立社区检察指导处,制定《上海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划(2011年-2012年)》,以及工作职责、工作细则、检察室管理办法、业务工作考核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启动了社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社区检察室按照“派驻一点,辖管一片”的原则设置,办公地点要选择在人口较多、信访总量大、治安问题较突出、对周边地区辐射作用较大的街镇,工作范围覆盖周边若干个街镇。全市社区检察室建立了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和规范化检察室标准,有统一的门头和色系,并要求新建检察室必须符合底层沿街、相对独立、面积达标(中心城区100平米、城郊200平米、郊县250平米),具有独立的接待、办公、会议区域,办公设备、技防、便民设施齐全,至少配5名干部的要求,对先前试点阶段设立的检察室以规范化标准予以改建。

建立上下三级工作机构,且均具有独立编制。市院成立社区检察指导处,负责全市派驻社区检察室的工作和业务指导。各基层检察院设立社区检察检察科(处),负责对本院各派驻检察室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下设2-6个派驻社区检察室,具体负责履行社区检察职能。各基层院都要按照先报批后设立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设置派驻社区检察室。在设立前应形成报告将设立理由、检察室名称、工作条件、人员配备等报请市院党组审批,经市院党组讨论同意正式批复后基层院才能挂牌设立。截至目前,全市已在17个基层院设立了41家社区检察室,工作范围覆盖218个街镇,对应监督301个公安户籍派出所。计划到2015年,在全市将设立53个规范化检察室。

四、上海社区检察部门主要职能

(一)派驻社区察室的主要职责

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上海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特点,围绕法律监督的属性,确定了以下职能。

1. 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入所巡检、收集数据和情况、专项检察、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类问题和执法理念、执法规范中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进行监督。

2. 负责对街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矫正活动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信息交换、法律文书复核、查阅台账、约见谈话等方式监督监外服刑人员各项监管和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3. 负责受理社区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人员的自首。派驻社区检察室以专门的接待窗口为载体,通过接受社区群众的举报、报案、控告、申诉、咨询,建立与社区、街道、企业等单位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拓宽知情举报渠道,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同时,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纪律及检察工作的成绩、查办的典型案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

5. 其他在社区(街镇)开展的相关检察工作。

(二)派驻社区检察室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区分

派驻社区检察室职能是一个新部门,虽然职能界定比较明确,但由于它的职能都是从其他部门转移或派生出来的,所以必须要与原有部门有明确的切割,并建立一些相应的合作和衔接机制。

1.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侦查监督工作以个案办理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派出所日常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着重对公安派出所在讯问程序、随身物品处置方式、该立不立案件等方面开展监督工作。这种监督,从方式和内容看都有别于侦监部门的个案监督。侦监部门是静态的以案件为载体的审查式个案监督,是对审查批捕等诉讼环节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是动态的全过程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实行检察的工作监督,即针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类事关普遍性、典型性和执法思想、执法工作机制方面问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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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监所检察工作以墙内墙外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深入社区后,使监外刑罚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信息来源更丰富,工作更深入细致,更有利于监督法院、公安、监狱、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执法是否规范、衔接是否到位、日常监管和矫正是否落实。随着行刑社会化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区矫正法的即将出台,监外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将进一步丰富,派驻社区检察室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能更好利用社区资源,来加强诉讼末端监督。

3.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控告申诉工作以受理窗口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效载体,是控告申诉部门设在基层联系群众的窗口,因此派驻社区检察室应具有与其他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相同的职能。从业务流转来看,派驻社区检察室相对于其他单位和院内其他部门来讲,并不是一个独立对外的窗口,所受理的各类来信来访都应统一归口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分流处理。但派驻社区检察室可以发挥地处社区的优势,及时发现和收集涉法涉诉的不稳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协助职能部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关于上海社区检察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欧美社区司法蔚然成风,除了社区警务与社区矫正外,社区检察也渐成气候。其中最具典型的国家为美国,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经过40余年的发展,逐步涵盖社区法院、社区检察、社区警务、社区缓刑、邻里守望相助、除莠草与播良种、社区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综合犯罪预防体系。我国的社区检察刚刚起步,拥有很大的空间,但基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检察机关属性的不同,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同,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笔者将以三年来上海试点经验为基础,借鉴国内外的实践,对社区检察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略作思考,以期共同商榷。

(一)上海社区检察应具有现代司法理念

转变传统观念,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司法理念比较,区别在于:一是重视提高公众参与司法的程度。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司法的权威性不是司法官员应当具有高高在上的威严的威慑力量,像封建衙门那样使公众感到恐惧,而应当使公众感到亲切和心理的认同。即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和途径,让社会公众与司法密切接触。二是体现司法在社区的服务功能。即便是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法官也并非是只穿着法袍中立而消极地坐在审判席上坐视当事人辩论,而是经常“回归人群、服务社区”的,如美国有社区化程序,澳大利亚有调解日,日本有一边喝咖啡茶,一边证据交换等。三是积极推行司法本土化和谐。现代司法理念更注重与本土化和谐理念结合,强调职能司法向司法为民的转变。司法为民,其核心是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参与权,提高司法亲和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司法部门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亲民措施,实践探索社区司法。法律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天生与社会、民生结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司法过程应该是寻求公平、公正的过程,要把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法律和民意、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有机结合与转换。社区检察工作的方式和路径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契合,使得其大有作为、应有作为。

(二)上海社区检察工作应赋予一定的公诉权

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了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权既包含独立的诉讼权和监督权,也包含两者的有机结合,即通过诉讼来履行监督权。上海社区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基层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其是一种工作监督、类案监督、事后监督,并不依附个案的诉讼活动。而从国外社区司法和社区检察发展来看,主要是以适用于社区的非传统刑事诉讼或惩戒来取代坐牢,如美国社区检察的核心是构建检察官、执法部门、公私单位与社区间的伙伴关系,并采取形式各样的预防、干预以及执法方式来解决问题(采用非形式控诉的手段等)。

笔者认为,现阶段由于基层的执法办案数量较大,群众对基层执法的公信力还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及行政司法部门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很有必要,也很有成效。但是,随着社区检察工作的深入,群众对社区司法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他们更看重于检察机关对滋生犯罪的社会、环境和其他社区状况的调控以及社区的安全感。显然社区检察部门纯粹的监督权没法满足这种需求,赋予社区检察官对社区犯罪的处置权,让检察官参与社区内问题界定并确定解决方案,以增强居民与检察官之间的信任感将成为一种强烈的需求。笔者了解到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在探索对发生在社区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原有的侦监和公诉部门分离出来,由乡镇检察室来办理,并采用捕诉一体的办案方式。其探索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检察室的平台,能更好地了解各方诉求,更快的修复社会关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都力争将很有限的司法资源留给更严重的罪行,因此,赋予社区检察官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公诉权,能更完整地履行好检察职能,更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规律。

(三)社区检察官亟需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

上海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的试点改革正逐渐深入。主任检察官试点改革的意义在于去行政化,其核心在于赋予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对上海社区检察部门,在区县院的运行模式为在派出院设置社区检察科对派驻社区检察室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而大多社区检察室都设置在远离本部的街镇,现行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而言,派驻社区检察室的主任及检察官都没有独立的法律监督处置权,任何一个执法行为都要层报科长及分管检察长的同意和认可,这种上报请示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相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成本。其次,对被监督单位而言,也会因为社区检察官的决策迟疑而降低对其信任感和尊重感,影响社区检察官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在社区检察部门试点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准确界定和赋予社区主任检察官权责,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团队的力量,更能体现社区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更有利于增强社区检察工作的生命力。

(朱文波、顾晓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略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第4篇

一、社区矫正的由来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 也称社区矫治。在国外, 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 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统称。

尽管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 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界定社区矫正的定义, 学者们也没有对此达成一致看法。现在我国普遍认同的、具有官方权威的社区矫正定义是在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可以看出, 社区矫正其实是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进行改造的一种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根据这个定义,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 可以概括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包括五种罪犯: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的依据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 还没有一部正式统一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范。但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并行使检察监督权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具体包括对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监督。而对非监禁刑的监督就涵盖了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即: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措施实施监督, 包括非监禁刑或监禁刑替代措施的适用是否合法、决定和批准机关是否按法定程序做出, 执行机关是否对生效裁判和决定的内容依法实施等, 并对发现的违法情况通过检察建议、矫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予以矫正。

可以看出, 在社区矫正监督活动中, 检察机关不仅有权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而且可以依法对刑事诉讼系统中的行刑和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 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

1、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一般来说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它既具有刑罚执行的工作主体职能, 还具有部分社会性的职能,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机关。这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

2、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也是程序性很强的执法活动, 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 主要依据是两高、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 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 这使得检察机关尽管有权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但具体对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的监督依据、监督职责和监督手段等, 都没有具体规范, 缺乏可操作性。

3、地方的社区矫正立法不规范也给检察机关的监督造成困难。

我国的社区矫正采用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模式, 各试点地区大多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试点的做法及探索的有关工作机制往往突破了现行法律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规定, 甚至有的地方性法规相互之间或与上级政策存在冲突, 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系统开展, 这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

(二) 社区矫正的实施主体多样化、不规范, 导致检察监督活动难以有效开展

在我国, 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其他机关部门、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起配合协助作用。但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 真正担负起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 由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组织协调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管理教育, 实际形成了作为刑法执刑主体的公安机关退居配合辅助地位, 而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 《刑法修正案 (八) 》中也未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机关。实施主体的多样化引起责任模糊、相互冲突的问题, 致使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 检察机关应当以谁为监督对象显得模棱两可。

(三) 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配套制度不完善

实践中,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通常是重配合轻制约, 检察机关往往是社区矫正的参与者, 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而非独立监督者。当前, 只有在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内才设有刑罚执行监督部门, 其工作重心是监狱和看守所, 工作流程和模式一般围绕看守所和监狱展开, 对社区矫正则相对陌生, 一般都是临时借调人员参与社区矫正。

另一方面, 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制约着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如检察机关监督须弄清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 而这些信息却来自不同的部门, 如缓刑、管制由法院提供, 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由各监狱部门提供, 没有一套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 这会导致执行、监督机关不能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材料, 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失控、脱管、漏管。

(四) 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约束力和强制性, 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

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般采用检察建议书和矫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来纠正, 这基本上是一种柔性执法, 对执行机关缺少约束力, 实际中建议或者纠违的内容很少真正能落实, 往往不了了之,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

四、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 完善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保障, 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首先, 在立法上, 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 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来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 内容涵盖:矫正机构的性质、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矫正管辖、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等, 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 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

其次, 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实施细则, 对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方法、对象进行规定, 其内容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评体系, 其中要明确规定被监督主体矫正违法的义务性规定, 赋予检察机关矫正违法行为的执行力, 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

(二) 建立参与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平台

社区矫正内容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矫正和帮困扶助三个方面。做好教育帮扶工作可以从根本上预防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检察机关在做好监管工作同时, 也要积极参与搞好帮教工作。

1、检察机关应利用已建立的“检察联络点”, 加强与社区的联系, 拓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空间, 引导基层组织和帮教组织尽可能地帮助监外执行罪犯排忧解难, 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 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 从而全方位地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力度, 确保刑罚有效执行, 以全力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2、检察机关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可以结合自身的“社区检察官法律服务站”熟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情况, 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检查, 受理监外执行罪犯的申诉、控告, 妥善处理所反映的问题,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交付本辖区监外执行活动和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点监管对象情况的突发性变化, 组织司法行政力量和其他辅助力量, 进行多角度、多方式的思想教育引导, 必要时向上级提出收监建议、治安处罚、警告处分等。

3、提高对社区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管理, 注重吸收利用社会资源弥补矫正力量的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除了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之外, 尤其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和引导, 可以邀请高校以及社会上专业人士对矫正对象的心理救治,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检察机关在心理矫正工作上的不足和空白。还可以通过组织安排公益活动、开设技能培训班或者邀请辖区律师或相关法律学者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等多种方式, 使矫正对象在脱离监管后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总之, 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而且还可以增强社区矫正的实效性。

(三) 建立公、检、法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必要时建立相互间的联席制度

公、检、法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需要通过建立联席制度, 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可以在政法委的协调和主持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交换和沟通信息, 畅通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

1、统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加大检察监管力度。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和矫正对象材料的同时, 必须要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 使其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在矫正监管中要利用好《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两个文书, 督促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 将法院及矫正机构上报的矫正对象名单及矫正情况进行汇总, 建立一套包括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接收矫正教育情况、活动等情况的社区台帐, 及时发现有无脱漏管情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牵头召开相关联席会议, 通报情况, 解决问题。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监外执行信息通报机制。

摘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对于保证其依法公正运行, 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 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非监禁刑

参考文献

[1]周桂萍, 刘超.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J].天津检察, 2010, (04.)

[2]林雪标.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 (11.)

[3]严浩锋.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J].法制与社会, 2010, (12.)

检察工作进社区经验交流材料 第5篇

检察工作进社区 赢得了群众信赖 促进了反贪工作

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办职务犯罪大案固然是最直接最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切实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反腐败斗争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落实地委加强社区建设的精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深、抓实、做细、做透,将预防工作触角进一步延伸到乡镇、林场、社区,与百姓零距离接触,让百姓更加了解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服务进社区工作,经过精心组织,在全县三个社区各设一处检察法律服务站。预防和打击犯罪是反贪工作的重要职能工作,因此我局在坚持深入社区预防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

一、进社区深入百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践证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权利的考验,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出现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不利,制度不严,有章不徇,有法不依等现象。几年来我们在这几个方面开展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今年我们还利用社区检察法律服务站建立的便利条件,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社区广大居民中普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亲戚、朋友时刻为他们敲响警钟,使他们在职务犯罪上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我们的主要作法是注重教育对象的全员性。为了扩大教育的覆盖面,使绝大多数社区群众接受教育,为了与百姓零距离接触我们每周抽出一天时间在社区服务大厅以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零距离的直接为群众服务。服务的工作主要围绕四方面开展:

1、采取不同形式为群众解答有关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

2、进行法制宣传;

3、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建议,了解有关预防职务 犯罪工作实施情况,反馈群众意见;

4、收集各类涉嫌犯罪线索。讲解预防职务犯罪的知识。我们还经常性地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增强人人参与和防范职务(转载自新世纪范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免费提供下载。)犯罪的意识。增强为社区群众服务的本领。

二是注重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我们每年在工作重点中都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内容列入要点,然后打印下发到各社区,增强教育工作的指导力度,使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并要求各社区组织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务犯罪的概念、预防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应当建立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个单位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违反《条例》的惩戒措施。此外,还为社区订购职务犯罪宣传挂图、宣传画册,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多样性。

三是注重教育方法的灵活性。我们每年指定专人在社区做一期认真贯彻落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电视讲座,在各社区范围内播放一周,使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抑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只有坚持“以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切实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反贪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这样才能使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二、赢得群众的信赖是做好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坚实保证

当前,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同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加强廉政建设,克服职务犯罪这一腐败现象,必须动员全党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积极作用。二是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建立同群众联系的渠道,强化群众监督。抑制职务犯罪,毕竟要靠全社会整体预防 能力的提高,整体免疫力的提高,才是我们最终目的。因此,我们认为社区检察法律服务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经。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能开展得更有效、更深入。近两年由于我们利用标语、黑板报、座谈会、上社区宣传等形式宣传举报,鼓励和引导群众正确举报。有两起案件系社区群众举报并成功破获。如我们今年在办理曹某某一案时,一主要证人就是社区法律联络员帮助找到的。开展检察法律服务站活动以来不仅起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社会效果同时也打击了职务犯罪。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觉得他们在和我们一起完成着共和国的阳光事业。一位社区的积极分子退休老共产党员吴某某说:“很荣幸我也能参与共和国的阳光事业”。

自开展社区工作以来我们作了一些工作,但要求还很不够。职务犯罪现象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新时期,它与改革开放中的新旧体制并存,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说,它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要深刻认识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要我们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深入开展预防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青年检察官的社区情结 第6篇

上海市检察二分院检察长陈辐宽介绍,近年来一大批青年充实到上海检察队伍中,他们绝大部分缺少社会阅历、工作实践,特别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是从家门到校门、院门的“三门”干部,为此,市检二分院率先挑选5名青年检察干警在街道五个居委会,以及街道民政、司法、信访办等基层部门锻炼,参与基层社区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矛盾化解任务,并接受社区管理和考核,撰写工作日志和社区调研报告等。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给予了大力支持,精心选择了10名经验丰富的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全程指导5名检察干警并对他们考核评估。

参与活动的青年干警按照“全脱产、沉到底”的要求,虚心向居委干部请教学习,踏踏实实在社区工作,全心全意地为群众服务,受到了大家的欢迎和赞扬。

“家事”繁多无小事

热心尽心加耐心

陈之尧是二分院公诉处的“新人”,年轻有干劲,这次在唐家沙的挂职锻炼让他懂得了吃苦耐劳。

唐家沙居委会辖区内共有居民2500余户,约7000人,在人口密集的共和新路街道,算得上是“巨无霸”了;该社区主体建筑均为70年代末80年代初建成的老式公房,小部分房屋的历史更为“悠久”,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唐家沙居委会共有13名工作人员,除了两名工作人员是正式编制,其他人都是发挥余热的退休职工。贴传单、捡垃圾、调解纠纷、上门慰问党员等是例行公事,周末加班更是家常便饭。此外,有各式各样的突发事件需要处理,比如怒气冲冲的居民会突然冲进办公室,抱怨楼上的空调滴水影响自己休息,或是邻居又搭了违章建筑有碍视线,要求立即解决,否则就马上打电话到街道举报等等。

8月,接连十几日的罕见高温,酷暑难耐。居委会办公室仅靠电风扇解暑,小陈上班不到一小时,身上衣服就像浸了水一样。居委会38℃以下只开电扇不开空调,他只能自备一件汗衫轮换。原来,干部们节约一分一厘,都用于上门慰问老人、病人。他们还自己烧水喝,不用餐巾纸用毛巾……居委干部们如此爱岗敬业、吃苦奉献,让小陈肃然起敬。

范松辉到反贪局才一年,这次被派到洛川中路居委会锻炼,最近碰到了件棘手的事情。林某60多岁,早年生意亏了,房子卖了,老婆带着孩子走了。没有收入保障的老林经常来居委会待着,居委会干部觉得不是办法,帮他找到了酒店保安的工作——包吃包住,每月还有一千余元工资,日子算过得去。不料,好景不长,老林多次喝酒导致心脏病复发,需要住院治疗。居委会知道后,派小范联系他女儿小林,并指导他要疏通父女关系。小范打电话给小林说明情况,她表示与老林已经脱离关系,拒绝支付医疗费,更别提护理了。“治病要紧!”居委会经费虽不宽裕,还是垫付了医疗费,每天派人轮流探望。小范不气馁,多次联系小林,语重心长地规劝。得知父亲生活特别艰苦,小林心软了,同意支付医疗费,可还是拒绝照顾他。就这样,干部们照顾老林直到他出院。可老林已被原单位辞退,生活又没有保障。居委干部又四处奔波,为他联系养老院,但老林不肯去。对此,居委会几经周折,又为他找到酒店保安的工作。现在,老林身体康复开始工作,大家这才放下心。

“来基层锻炼不仅要学习适应多变的工作环境,还要学会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如何冷静地应对各种事情,是相当重要的一课。”居委干部工作如此具体、琐碎、繁重,却要求默默无闻、委曲求全,让年青干警深有感触。

调解纠纷有学问

半路出家需磨炼

周琦是民事检察处干部,这次她“蹲点”三阳居委会。上班第一天,居委会李书记带她在辖区逛了一圈,介绍各小区基本情况。一个小时里,小周发现几乎走几步就有居民与书记打招呼,大家脸上都挂着微笑,让小周备感亲切。

辖区内一处老式小区经常发生漏水、渗水现象。一天,谢阿姨家渗水,她怀疑是隔壁阿强家造成的,与阿强交涉未果就到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分别派人联系阿强、物业公司和工程队,协调怎么解决问题。小周负责联系阿强,阿强却不肯合作,小周多次上门协商,建议他及时解决问题,阿强终于答应让工程队检查。第二天,工程队查明确实是阿强家因房屋老化、水管漏水,造成了谢阿姨家渗水,只需两天整修就可完工,所需费用不大,但阿强蛮横地反对,大家也被他不耐烦地赶出了门。居委会干部没有就此放弃,过了一天,李书记派小周先跟他老婆谈话。小周强调了这次修理对他们有益无害,拖着不修等哪天水管爆裂,损失就更大了,阿强老婆表示理解后,让小周和李书记再次上门规劝阿强,他总算妥协了,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许宏是二审检察处新进的检察官,挂职地点在谈家桥居委会。

一天下午,两户居民为公共区域的使用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居委会干部前去“救火”。大家赶到现场后,把吵得不可开交的两名当事人拉开,了解了事情原委:朱阿姨和马大叔是隔壁邻居,上个月朱阿姨在房门前公共用地上铺了瓷砖,马大叔不乐意,让朱阿姨把它撬了,朱阿姨说,现在铺好了,不可能再撬了。马大叔就把自家门前的瓷砖撬了,导致路面不平。这天马大叔走过扭伤了脚,要让朱阿姨出医药费,朱阿姨不答应,两人就吵了起来。搞清来龙去脉,小许向朱阿姨解释:两家门前的公共用地是他们共有的,不能分开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公共部分的改造,需经共同使用人一致明确同意。先前马大叔看见没表示,不能代表他就同意。小许又规劝马大叔,朱阿姨在公共部分铺瓷砖是不对,可他当初没反对,等铺完了再不同意有些不妥,是因为自己把路撬得不平造成脚扭伤,也不能责怪他人。朱阿姨和马大叔听完后,觉得挺在理,在居委会协调下,朱阿姨撬了剩下的瓷砖,马大叔放弃索要医药费。

“一听二劝三谈心”,两个多月站在调解纠纷第一线,让几位检察干警明白:调解不是办案,不能局限讲政策、讲法律,调解是靠摆事实、讲事实,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解决纠纷。

学会用法律维权

开会用议事规则

社区需要法律咨询的人不少,谈家桥居委会就给小许布置了一项任务:给老年人讲讲权益保护问题。小许事前收集了不少资料,为了让课堂更生动,还准备许多深入浅出的案例。听说有这样的讲座,大爷大妈们摇着芭蕉扇、擦着毛巾纷纷前来,小小的会议室挤满了50多人。小徐给大家讲了老年人受保护的七项权利,包括自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等。有人就问:对没有尽到家庭责任、没有抚养年幼孩子的老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了,子女是否应该赡养他呢?小徐耐心解答,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父亲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子女当然也不需要对其进行赡养。但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抛弃,就是不论父母曾经做过什么,子女必须赡养父母。除了给大家讲授法律知识,小许还提了一些自我保护的建议。对这类知识讲座大爷大妈们希望以后多举办,小许一口答应了。

李慧敏是二分院研究室干部,在和乐居委会挂职。辖区内有一处90年代建造的小区,两年前,小区旁开始建起商务楼,但因地基打得太深,导致小区一些地面、墙壁开裂,时有漏水。当时小区业委会与商务楼开发商协议赔偿事宜,可落实的时候,许多居民表示赔偿款太少不同意,有些人甚至把矛头直指业主委员会,要求重新选举。小李在选举初始发现了一个问题:小区还没有居民委员会议事规则,而这是业委会选举和工作的依据。她建议筹备小组先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议事规则。由全体业主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业委会人数等事宜,这样具有说服力。对此建议,居委会和筹备小组均表示赞成。

在居委会的支持下,小区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并通过了议事规则。现在,业委会已选举出候选人,逐步统一认识后,准备再去跟开发商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这件事,小李对社区工作有了新认识,她在《工作日志》中写道:基层的矛盾多解决些,就会最大限度地缓解司法压力。维稳、扶贫、帮困,从这个角度来说,居委会功不可没。

居委会机构虽小,调解、宣传、服务、治安、管理等样样不能少,居委会干部们虽然普通,却尽职尽责、任劳任怨。青年干警不仅了解了社情民意,学到了排忧解难的本事,更提高了工作能力,完善了自身的修养。■

社区检察室 第7篇

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首次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法律规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 贯彻《刑法修正案 (八) 》和总结社区矫正试点成功实践经验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次的更高位阶上,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刑法修正案 (八) 》进行了配套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意味着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日益健全和完善。

(二) 社区矫正工作自身的日益发展和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实行至今有十年时间, 这期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大致经历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试行三个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探索至今,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所体现出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以及在矫正过程蕴含的人文精神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 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改造罪犯, 预防犯罪和增强社会安全感,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三) 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要求

三项重点工作中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属于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一部分, 检察机关应当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把检察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对接好, 通过查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对矫正活动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违反法律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执法, 推进社会矫正管理活动规范化。

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 机遇

1. 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规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仅在第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而且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对检察院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书、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开展,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对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等做出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开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公信力, 增强监督实效。

2. 检察机关有了明确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

这次《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 删除了相应职责中对公安机关的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在第二条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及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体现在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指导管理, 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一次厘清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划分, 有助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

3. 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规范性有了长足进步

几年来基层检察院, 依据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 按照深入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努力探索和有效实践。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5日在西城区阳光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了北京市首家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 为了监督工作的规范性, 制订了《关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暂行规定》。

(二) 挑战

1. 对当前基层院监所检察干警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首当其冲的就是对新法规的学习和认识,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本身就是新事物, 它的刑罚价值取向、维护人权的意识都较之以往注重维持公权力秩序的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有很大不同。这就要求从事社区检察监督的干警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 有破除陈旧规则的创新意识。

2. 基层院亟需根据新的法律规范尽快建立与之匹配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 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主体和内容与试点期间相比, 不仅内容有了较大变化, 且更加细化和完善。相伴随的是, 作为检察监督里的诉讼监督之一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监督内容上自然要与之俱进, 对原先不适宜的工作机制进行清理和修改, 建立和完善相对应的新的工作机制, 确保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自己要首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进而担负起通过强化检查监督来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 即使得统一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该法律制度获得普遍严格的执行、使用和遵循。[2]

3. 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

当前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存在不足, 导致置于社会上的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安心接受改造, 甚至铤而走险再次犯罪。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联动作用, 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适应性帮扶工作, 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 重新厘清和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特点和功能定位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要在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试行探索监督基础上, 根据法规的变化和检察职能的深化来定义社区矫正检察内涵。笔者赞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副厅长周伟同志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是指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 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 (交付矫正、矫正过程、变更与终止矫正) 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辅助) 的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以保证社区矫正的依法公正实施的活动。[3]该定义的概括全面精炼, 界定适当。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特征, 就是要把握监督性质的宪政性、监督对象的多元性 (有利于明确监督对象) 、监督范围的广泛性、监督手段的专门性、监督职权的有限性 (体现适当监督理念) 以及监督效力的法定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性定位主要有:保障性功能、疏通功能、救济功能和教育功能。只有准确定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定位, 才能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的合法性、针对性, 防止检察监督出现的监督随意性大、杜绝乱作为, 防止不作为。

(二) 加大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载体建设

监所检察的工作重心应当适当从监内检察转移到社区矫正检察, 加大对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工作平台、人员配置的倾斜力度。比如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平台建设, 将具有较高法律知识素养、负有创新精神和拼搏意识的年轻同志充实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去。

(三) 社区矫正检察要把握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的有机统一

社区矫正检察作为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之一, 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裁判、接收、管理、处罚、变更以及解除进行全面监督, 同时要把握社区矫正中的重点环节开展有效监督。结合多年的社区矫正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应当把社区矫正中的脱漏管、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重点时期和敏感时期对社区矫正重点人员的管控以及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为检察监督的着力点。

(四) 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除了通过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来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外, 还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手段积极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中的检务公开, 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开放日活动和展板宣传, 结合新的法律法规, 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职能;二是利用自身法律资源优势,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三是定期开展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接待日活动, 认真听取他们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中侵害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 消除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 》的修订和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 迫切需要争取分析其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需要基层检察机关采取适宜对策,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制, 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依法、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参考文献

[1]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105.

[2]樊崇义.检察制度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9-11, (1) :282.

社区检察室 第8篇

关键词:社区检察,发展模式,创新,理念,内涵

一、社区检察的理论渊源与性质

(一) 社区检察的渊源

1982年, 美国犯罪学家威尔逊和柯灵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预防犯罪理论, 就是“破窗理论”。他们认为, 对那些被打破窗户的社区居民的无视, 意味着没有人关心他们的社区。由于这种明显的忽视, 更多的窗户将会被打破, 损害将会扩散到社区的其他领域。而这样的无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 令社区生活质量下降。最后, 威尔逊和柯灵得出这样的结论, 犯罪无疑是社会失序的结果, 倘若对“生活质量犯罪”等听之任之, 久而久之, 这些看似轻微的不法行为就可能上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 加剧社区不稳定。[1]于是, 以“破窗理论”为基础, 与社区紧密合作的变革应运而生, 社区警察、社区检察、社区法院及社区矫正等司法社区项目纷纷出现。“破窗理论”可以说是社区检察的理论渊源。

(二) 社区检察的性质

社区检察作为一种实践模式和一种创新理念, 强调社区参与, 致力于解决问题, 不仅关注犯罪行为的个人, 而且关注导致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背景, 通过加强与各个相关组织或者部门的联系来强化相互之间的合作效果, 更有效地保障社区公民、社区组织及其他团体参与刑事司法过程的权力。笔者认为, 社区检察的概念大致界定为:围绕检察监督职能, 以基层社区为基本单位, 通过监督派出所刑事执法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 积极推行法制宣传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下沉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检察工作实践模式和创新理念。

二、社区检察与传统检察工作的区别

社区检察与传统检察的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一) 工作内容的不同

在传统的检察工作中, 检察官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诉讼效率和诉讼质量, 通过案件审查, 固定最有利的证据来指控犯罪, 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在社区检察工作中, 法律监督工作虽是其内容之一, 但是社区检察工作还关注与社区的参与度, 通过法制宣传、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接待信访等工作内容, 来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 工作方式的不同

传统的检察工作主要是通过办公室审查案卷, 在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出庭支持公诉来完成对案件的起诉。而社区检察工作更强调下基层、进社区。很多工作是在与社区居民的互动中完成, 比如法制宣传、信访接待、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 通过释法说理、答疑解惑、联席会议、工作沟通等方式来完成。社区检察需要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其他组织紧密合作才能发挥其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的作用, 而传统检察则是通过事后预防来惩治犯罪。

(三) 工作目标的不同

传统检察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审查案件, 惩罚犯罪, 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化。而社区检察的目标主要致力于减少和预防犯罪, 对于轻微的涉检违法行为也给予关注, 通过下沉检力,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积极捕捉敏感线索, 参与社会矛盾化解,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三、我国社区检察的历史概况

我国的社区检察工作最早源于上世纪80年代。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只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试点设立检察工作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4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乡 (镇) 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 国内的乡镇检察室一哄而上, 暴露出很多问题。[2]例如, 对检察室的设置没有考虑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检察室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过宽、超越检察工作职能;有时政府还要求检察室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上述现象, 全国检察机关于1998年开始整顿教育, 高检院发文规定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编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 明确要求:“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 为有利于法律监督, 兼顾工作效率,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 作用不大的, 予以撤销;”[3]根据这一文件精神, 全国各地的乡镇检察室绝大部分撤销, 极少部分保留, 而且工作人员也仅留一至两名。直至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做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 2010年10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 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下沉检力, 以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四、社区检察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 缺乏参与社区刑事活动监督的法律依据

前面论述中提到, 社区检察注重社区参与性。但是, 我国并没有依靠公众参与来确保司法公正的传统。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一再强调“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而且近些年随着网络地不断发展, 以网民为主体的“草根监督”对刑事犯罪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无法否认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公众参与。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举步维艰、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开展困难等等。故我们在社区检察中走进社区、参与社区、依靠社区所取得的工作效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采取什么模式更能体现效果、是否能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有待都我们进一步探索。

(二) 社区检察职能定位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目前, 各地的检察机关对社区检察室进行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探索, 主要工作模式有外派式、兼职式和聘用式。这些工作模式的多样化, 其实都暴露出在探索初期对社区检察职能的不确定和模糊性, 更多的仅仅是把社区检察室作为便民联系的工作途径, 不能真正体现“检力下沉”的工作意义。尤其是兼职式和聘用式, 由于人力资源有限, 工作紧紧局限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的延伸, 承担了控申部门“二传手”的角色, 长此以往, 社区检察工作也就失去了最初设立的意义。

(三) 工作运行机制较为单一, 职能定位不清晰

从各地的实践探索来看, 社区检察工作主要的内容是法律监督、线索初查、综合治理、线索收集、矛盾化解、法制宣传几方面。当前检察机关的内设职能已经非常完备, 而社区检察也并非是基于检察职权的分工而产生的又一原生职能, 它只是一种新型工作理念和模式, 因此与其他职能部门存在职能的相互交叉和重叠。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成了当务之急。实践中社区检察室是否应当担负具体的办案职责, 还是应当仅仅承担发现线索并移送本院职能部门的责任, 仅仅是一种工作联系机制, 还是社区司法执法主体等等。这些职能定位不明确, 造成社区检察实践工作内容混乱, 效果难以体现。

五、社区检察工作的完善与路径选择

(一)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社区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

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做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 及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探索也在积极开展, 但是缺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因为机构设置是国家管理的基础, 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这样既可以避免检察室设置混乱, 职责不清, 又可以保证社区检察工作的应有权限, 有利于检察室干警在行驶职权时的权威性, 有利于树立社区检察室的司法公信力。

(二) 健全机制, 划清职责界限, 明确职能定位

在制定社区检察工作职能时, 应当量力而为, 适当减少社区检察工作的职责。社区检察工作在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工作经验教训, 如盲目设置、一哄而上、权限范围过宽、又缺乏有效管理, 工作效率低, 越权办案, 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笔者建议, 在社区检察职能上就确定为线索的发现和移送、法制宣传和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信访接待。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已经由监所科负责, 不应当再度重叠交叉。对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已经有公诉和侦监等部门负责, 社区检察不应当插手办案问题, 仅仅应当负责对于线索的发现和移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只是参与者而不是主导者。社区检察应当找准定位、摆正位置、明确重点, 避免社区检察因定位不准、职责不清权限太广而变成“小检察院”或变成街道 (乡镇) 政府的职能部门。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约基层检察院的司法成本, 也避免了混乱监督和工作职责的重叠交叉, 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地位和公信力。

(三) 健全组织架构, 推动科学管理

每一项公共权力的行使要通过一定的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和保障, 社区检察监督也不例外。例如, 高检院下设办公厅、政治部、法律政策研究室、侦查监督厅、公诉厅等部门, 地方检察院也分别设置办公室、政治部、法律政策研究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等部门, 与高检院一一对应。但是基层检察院社区检察室的成立, 在高检院却没有设置社区检察厅这样类似的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 有的省市一级的检察院也未设置社区检察部门。如上海市的社区检察指导处就处于筹备阶段, 未获得正式编制。这样导致工作缺乏可操作性, 也难以得到其他省、市、县党政管理机构的认同。在人员管理上, 要严格限制社区检察室招入或者聘请社会人员, 更不允许在非编人员涉足社区检察工作。加强对社区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 在与基层群众面对面打交道的过程中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威信。

参考文献

[1]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11, (1) :221.

[2]孙静等.检察工作室的实践与完善[J].上海检察调研月刊, 2010, (8) .

社区检察室 第9篇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目前,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试行) 》。其中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将下列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 社区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县 (市、区)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乡镇 (街道)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 并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由于是个新生事物, 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试点后, 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经验才普及开来的。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 (区、市) 的101个地市、23个县 (区、市) 、3663个街道 (镇) 展开, 分别占全国省 (区、市) 、地市、县 (市、区) 、街道 (镇) 建设数的75%、3013%、1418%和1413%, 在全国较大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截止到2006年底, 全国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9610人, 解除矫正33765人, 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5845人, 其中管制1872人, 缓刑37547人, 假释5763人, 暂予监外执行1928人, 剥夺政治权利8735人。目前, 社区服刑的89610名人员中, 仅有195人重新犯罪, 重新犯罪率仅为0.22%。[2]

二、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监狱法》第6条都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实行监督。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应该是对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处, 并于2006年5月, 下发了《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 加强对试点工作中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阶段, 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力实际上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如果缺乏监督, 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 “权力没有受到监督, 必然导致腐败”。[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规定“县 (市、区)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可见, 检察机关的监督参与对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和使犯罪人员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十分重要。

三、对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 加强立法工作, 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鉴于目前社区矫正的相关配套法律滞后, 建议加快相关立法或修改相关规定的步骤。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 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本来就比较原则, 甚至存在矛盾之处, 致使在实际工作中, 对监外执行检察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如2009年6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执行罪犯, 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 但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这一《通知》本身与最新的《意见》和现有法律规定相矛盾, 直接影响到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性和刑罚执行的强制力。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是专门的机关, 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的一个联合组织, 是“专门的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尽管检察机关有权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但具体对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 检察机关依据什么进行监督, 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 加强立法修改或出台一些规定对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的几个侧重点

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实现刑罚的目的, 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 出台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 可以考虑先出台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办法, 使社区矫正的任何一项工作运作都有法律依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

1. 监督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从当前各地开展的试点工作来看, 由于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不是专门的国家机关, 而是一个由公、检、法、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机构, 其工作人员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但是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却又是法律工作这就造成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而且由于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人员、志愿者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 也有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现象。因此, 对滥用职权实施社区矫正, 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对应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却不适用社区矫正的;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导致被矫正对象脱离监控, 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的;利用社区矫正的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的行为的,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通过办案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2.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方面的法律监督

刑法、刑诉法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 实施这么多年以来, 一些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对监外执行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仍处于脱管、漏管状态, 也使监外执行效果不尽人意。因此, 检察机关就应当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真正落实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监督:

第一, 切实加强对交付执行的法律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试行) 》中对人民法院、公安看守所、监狱的矫正衔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检察机关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监督人民法院、公安看守所、监狱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送达到社区矫正机构, 发现材料不全、或送达不及时, 要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加强监督。同时, 对规定的“人民法院、公安看守所、监狱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职责, 造成矫正对象脱管漏的应当相应责任”作出规定, 但是“相应责任”到底是什么样的责任, 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规定。建议对这些方面的调查研究, 制定出具有真正操作性的相关规定, 比如规定涉及材料不全、或送达不及时的达到多少件、或持续多长时间、涉及的哪些人负什么责任, 就具有可操作性。目前而言, 检察机关发现交付执行的问题也只有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加强监督, 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第二, 切实加强对矫正执行的法律监督

在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不明确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要切实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积极开展社区的法律监督工作:

⑴首先要做到底子清, 情况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逐一登记, 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台账, 做到底子清, 情况明。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以及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建档情况开展检察, 对发现不对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搞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监狱、劳改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档案的交接工作。

⑵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联系,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确保信息互通。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了解矫正对象参加学习、劳动的情况, 以及各种监管措施的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保证社区矫正中的监管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 真正起到教育管理的作用。二是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社区矫正罪犯的申诉、控告, 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 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未被剥夺的合法权益, 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生活状况、建议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确实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 进行感化教育。

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经过多年的试点并取得了相当的经验和效果后, 目前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展开。在新的形势和历史时期, 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特别是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是检察机关面对的一个新课题。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中国司法, 2003 (6) .

[2]李冰.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中国司法, 2007, (05) :65.

社区检察室 第10篇

关键词:PDCA循环法,门诊输液,质量管理

PDCA循环法是程序化、标准化的一种工作方式, 是一种全面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 它分为4个阶段即计划、实施、检查、总结, 广泛应用于全面质量管理。我院护理部按照PDCA管理循环模式, 对我院所属红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输液护理工作质量进行管理, 提高了社区门诊护理质量。

1 方法

1.1 计划阶段

1.1.1 现状评估

门诊输液观察室作为社区服务中心护理主要一线科室, 近几个月来, 随着中心知名度的提高, 门诊输液病人明显增加, 出现了工作流程忙乱、病人怨言增多的情况, 由于病人多, 护士少, 工作量大, 在消毒隔离方面有缺陷, 给护理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1.1.2 原因分析

输液室布局不尽合理, 输液秩序维持不当;门诊输液病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0%以上, 护士工作量增加, 人员未增加, 经常拖班, 身体过度疲劳, 情绪低落, 工作效率降低, 特别是在每日输液高峰时段, 更加忙乱。因为病人等待时间长, 使投诉率增高;操作前后不洗手, 病种杂易造成交叉感染。

1.1.3 确立目标

针对问题, 以护理部为核心, 成立质量管理小组, 组织大家深入讨论, 集思广益, 制订质控检查计划, 明确提出病人向输液室提交治疗单至得到直接护理治疗的等待时间控制在10 min以内;病人对护理人员服务满意度达到95%以上;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1.2 实施阶段

1.2.1 加强基础管理, 合理进行布局调整

根据输液室医疗区域需要合理进行布局调整, 输液椅统一编号, 安排病人对号入座, 以便查对, 利于工作。

1.2.2 创造良好的输液环境, 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

根据经典的巴甫洛夫心理学理论, 环境对人的心理影响甚大, 在接待病人时要做到笑脸相迎、主动问候、用心倾听、耐心解答, 根据病人的需要提供座位和床位, 使病人愉快地接受输液。输液室配备一次性水杯、开水、书报, 并播放一些轻音乐或健康教育知识以缓解紧张心理, 从细微处做起, 将病人视作亲友, 加强交流与沟通, 增加病人对护理人员的信任和理解, 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

1.2.3 合理安排护理班次, 采取弹性排班

在输液高峰时段, 合理调整护士人数, 配二线值班护士, 避免病人多、护士少、忙乱而导致差错事故发生, 或病人长时间得不到治疗、不满而导致纠纷发生。避免护士处于疲劳状态, 致使工作中注意力涣散、判断失误而出现护理缺陷。

1.2.4 改善工作流程

通过简化输液程序、发给输液病人序号牌、设巡视护士等措施, 优化输液工作流程。

1.2.5 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及理论知识学习

提高个人自身素质, 苦练基本功, 掌握老年、肥胖、小儿等不同病人的血管特点, 以提高静脉穿刺成功率, 减轻病人的痛苦。

1.2.6 重视消毒隔离, 防止交叉感染

护士操作前后必须洗手, 配药时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输液时做到一人一带一巾。输液室定时通风消毒, 按病种分室输液, 并严格做好终末消毒处理。

1.3 检查阶段

1.3.1 护理安全质量检查

从护理人员的团队精神、消毒隔离、医院感染的控制、健康教育等方面对社区护理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1.3.2 业务技术质量检查

以“三基”理论及操作护理为标准, 定期对护士进行操作考核, 提高护士的护理技能。定期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提高业务水平。

1.3.3 服务质量的检查

定期开展病人满意度调查, 征求病人意见, 不断总结经验, 改进工作。

1.4 处理阶段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 发现新的存在问题, 继续查找原因, 及时反馈, 制定改进目标, 逐步完善各项护理制度,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增进PDCA下一次循环活动, 为社区护理服务工作提供质量保证。

2 结果

通过以上循环的实施, 门诊输液病人等待输液的时间明显缩短, 由原来的30 min降到10 min以内;输液流程井然有序, 病人满意度调查结果由原来的85%上升至95%以上;消毒隔离工作均能落实;护士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提高, 加强了护患沟通, 医疗纠纷明显减少, 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 讨论

应用PDCA循环管理模式对社区门诊输液观察室进行质量管理, 通过对我院所属红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输液护理工作现状调查, 找出存在问题, 分析原因, 然后制订计划、改进措施、组织实施和检查, 检查后分析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是否有新的问题出现, 并总结经验和教训, 将成功的经验形成一定的标准、制度和规定, 对未解决的问题或新出现的问题纳入到下一个PDCA循环, 这样能够使社区门诊输液观察室护理工作质量得到持续改进。

半淞园社区的检察官 第11篇

这天是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新村居民区举办为民服务日活动的日子。一早,居民们就纷纷走向居委会,在一字排开的各家咨询服务摊位前,有两位身穿制服的检察官正耐心接待一个个前来咨询的居民。边上,整齐排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图板更吸引了不少居民驻足。一位老伯感慨地说:“真没想到,社区检察室把法律服务送到了家门口,专为我们排忧解难,太好了!”

2010年11月30日,黄浦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试点单位之一,在黄浦江西岸居民集聚的半淞园路街道成立了社区检察室。四个多月来,他们积极探索实践,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为居民提供“零距离的法律服务”,受到社区群众的欢迎。

深入社区建“桥梁”

半淞园路社区检察室挂牌伊始,检察干部就先后走访了辖区内的区法律援助中心、街道司法科、综合治理科等相关部门,以及本街道辖区内的22个居委会,了解社情民意,宣传社区检察室主要职责和工作重点,分发了150余份《检察室联系单》,还在社区设置联系信箱,方便社区群众随时与在社区“坐堂”办公的检察官取得联系。

为了在短时间里熟悉社区,他们随之开展了“服务社区暨检务公开巡讲活动”。社区检察官们先后到新村、瞿四等居委会,利用多媒体等形式,为社区居民、退休党员进行法制宣讲。通过宣传,推进检务公开,他们向居委会干部和群众发放检务公开宣传小册子,如公布检察室工作职责、办公地点以及联系电话,包括社区检察干部的手机号等。巡讲活动至今已举办4场,参加人员300多人,受到了广大居民的欢迎。居民们说,希望检察官能常来社区走走,及时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渐渐地,居民们把社区检察室的检察官当成了“自家人”。新村居民区举行兔年闹元宵联谊会,也不忘向他们发出邀请,检察官和居民一起写春联、剪春花、包汤圆……祥和的气氛把他们融合在一起。

法律服务“零距离”

社区检察室既是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社区建设的重要前沿阵地,也是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检察官既热心关心群众疾苦,还耐心为群众答疑解惑。

去年岁末,社区检察室派员深入居委会了解社情民意时,得知有一名行动不便的80岁老人,因工伤腿部致残后就医、生活都发生困难而信访不断,即到老人家中探望。在耐心傾听他的反映后及时与其原企业退管会沟通,希望能尽力为老人解决医疗费用补助问题。同时,还及时向居委会反馈情况,并再次上门向老人回复并解释有关规定,老人表示理解并感谢。

今年春节前,有一对中年夫妻手持法院判决书怒气冲冲来到社区检察室,声称法院判决不公,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原来,这家兄弟俩为了父辈的私房遗产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有效条件而认定无效,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这对夫妻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手中明明持有老父亲的代书遗嘱怎么竟然会败诉?!面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检察官和颜悦色送上热茶,先仔细听取他们的想法,再耐心解释法律对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经耐心释疑解惑,这对夫妻的心态渐渐平静下来,并表示服判。临走时他们说,回去后要告诉周围的人们,今后生活中如遇到法律问题,先到社区检察室咨询,这样就可以避免矛盾发生了。

半淞园路街道新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为此撰稿《法律服务零距离》,在上海市基层党建网和社区网站上发表,热情赞扬检察官与社区共同做实“零距离服务”平台,将法律触角延伸进社区,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做文章,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配合开展社区矫正

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检察室的又一重要职能。

今年1月,社区检察室在工作中发现,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对本辖区部分非监禁罪犯缓刑宣告前,未发函或致电征询其所在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意见,之后也未及时通知,这对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以及街道司法社工开展社区矫正和日常监管工作带来影响。为此,他们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被采纳。同时,社区检察干部还主动将全区社区矫正的社工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告知法院,以保障非监禁刑罚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不轻易放过丝毫可疑的线索。一次与地区居民偶尔的交谈,检察官获悉本地区一名因诈骗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女青年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嫌疑,即紧追不放深入调查,经初步查明,该女子在2010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余元。检察干部及时将此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今年初春,社区检察室在对监外执行罪犯日常检察活动中发现,一名曾有吸毒史的缓刑犯李某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于今年1月22日在本市宝昌路、虬江路附近吸食冰毒时被警方抓获,即向院领导汇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对该缓刑犯予以收监的检察建议书,被采纳。

合力维护和谐稳定

在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中,检察官重视监外执行人员的诉求,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努力。

在开展监外执行人员帮教工作中,社区检察干部发现有一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于服刑期间原居住地动迁时没有将他列入安置范围,所以刑释回沪后成为无住所、无户口、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另一刑释人员由于服刑期间当地房管部门将其原租赁房收回,回沪后也成为“三无”人员。这两人为此到处上访,寻求解决未果。社区检察室了解情况后积极参与,会同街道司法所、矫正社工一起做安置帮教工作,同时积极呼吁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半淞园路街道领导也高度重视,经区有关部门多方努力,近期将为其办妥相关事宜。

如何对待监外执行人员的诉求?社区检察室的做法是:耐心倾听、实事求是,努力保障其合法权益。今年3月初,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韩某向该社区检察室反映,自己在服刑时被本市某监狱没收了人民币3700元,他认为监狱没有此权力,要求如数拿回钱款。检察官耐心倾听他反映的情况后即展开调查。经走访该监狱,了解相关情况和本市有关监狱防控违禁品工作的文件规定,认为监狱将韩私自带入监狱的3700元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然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韩某。韩对社区检察室的调查结果表示接受,积压在他心头多年的结终于解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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