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腐败范文

2024-07-24

采购腐败范文(精选5篇)

采购腐败 第1篇

一、认识采购腐败的形式和危害

1.采购腐败名堂多多。

采购业务人员收受业务伙伴提供的好处和便利, 这些腐败形式包括提供财物、安排就业岗位、提供货源渠道、承担额外费用、举行高档宴请、组织旅游服务、安排情色诱惑、代为处理社会关系和其他私人利益等。采购腐败、钻营投机的现象远远不止这些。其实说到底, 采购腐败无非分为三类:受贿、挪用公款和以权谋私。

2.采购腐败危害很大。

采购腐败的危害, 一边是表面性的, 另一边为隐藏性的。何为表面性的危害?就是我们常说的采购回扣, 使企业的利益直接受损。那何为隐藏性的呢?这是因为采购人员收取回扣, 从而购进价高质次的产品或材料。企业一旦使用质量较差的产品或材料, 将会造成生产停顿, 报废品骤增、重工机率增加、无法及时交货履约、以及交货后隐患较多、退货客诉等接二连三出现, 因此企业信誉每况愈下, 最终导致失去客户, 危及企业生存。

二、当前中国企业采购腐败成因浅析

1.从官场腐败宏观环境看采购腐败:“场”的力量, 风气的力量。

人类社会是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才产生了官。最初的官可能并没有什么行为规范, 但由于官的行为有经常性, 所以渐渐就形成了习惯, 形成了风气, 形成了气候, 形成了规矩, 不管是谁当了官都要身不由己地跟着行事, 因而就形成了官场。而官场一旦产生, 又在不知不觉之中影响和左右着官的行为。进入官场, 你必须顺着官场风气行事。别人吃吃喝喝、收受礼品, 你也得跟着干。否则你就可能受排挤、打击、淘汰甚至迫害。

物以类聚, 人以群分。一群人聚在一起在时候往往会形成某种风气, 某种势力, 某种习惯, 某种规矩, 某种道德, 某种氛围, 某种环境, 很类似于“场”。在黑社会中有哥们义气, 我们可以称为哥们义气场。在这样的环境下每个成员都要受这种义气的影响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如果有谁不遵守这个规矩, 那他就要受到排拆、打击。在酒桌上一群人都互相劝酒, 而且有种种不成文的规矩, 在这种忿围下, 如果你不肯喝酒那是很难办到的, 除非你不怕扫了别人兴致离开这个环境。中国的成语如:入乡随俗、择邻而居、近朱者赤、兵败如山倒等, 说明如果一群人的行为形成了“风”, 其作用比法规还厉害, 挡都挡不住。他们的行为不是由纪律和规范决定的, 而是被“场”、被风气所影响和控制了。采购腐败的形成也有这样的宏观“场”的影响。

2.从微观上追溯原因, 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分离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企业在采购员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和岗位建设、职业生涯规划、员工培训等一整套系统上都存在着问题, 企业与个人的利益没有最大限度地揉合到一起, 这是采购腐败的根源所在。

3.从企业内部控制上追溯原因, 监督与惩罚不严格助长了腐败的风气。

采购人员腐败动机的形成, 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 腐败的收益有多大?第二, 腐败的风险有多严重?第三, 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判断的结果是收益大, 风险小, 并且不会轻易被发现, 那么采购腐败动机因此形成了。企业疏于采购行为的监督, 默视回扣行为, 没有有效的预防机制、发现机制、惩罚机制, 或者只有制度没有执行, 最终只有给腐败者壮胆, 助长腐败的风气, 给自己酿成苦果。

三、跨国公司限制采购腐败实践的借鉴

一般来说, 跨国公司的薪水要高于本土企业的2~3倍, 总监这一级别可能差距会更大, 这有利于跨国公司吸引人才, 但是这不是跨国公司限制采购腐败根本手段。在跨国公司, 考核制度、企业文化和采购制度建设是限制采购腐败的三种主要手段。

1.绩效考核。

在考核中, 跨国公司交替运用两套指标体系, 即业务指标体系和个人素质指标体系。业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采购质量是否提高?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得到有效地控制?供应商的服务是否增值?采购是否有效地支持了其他部门, 尤其是生产部门?采购管理水平和技能是否得到提高?当然, 这些指标还可以进一步细化, 如采购成本可以细化为:购买费用、运输成本、废弃成本、订货成本、期限成本、仓储成本等。把这些指标一一量化, 并同上一个半年的相同指标进行对比所得到的综合评价, 就是业务绩效。应这些指标都是硬性的, 很难加以伪饰, 所以这种评价很残酷, 那些只会搞人际关系而没有业绩的采购人员这时就会原形毕露, 评估的结果当然就不会如其所愿。

2.企业文化。

在探讨这个问题前, 我们有必要比较一下中国人和西方人在商业观念上的差异。在影响企业之间关系的一些观念之中, 当前中国人的某些观念确是易于滋生采购腐败的温床。

3.采购制度建设。

为了规范跨国采购行为, 适应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开展业务, 那些最好的跨国公司编写了诸如《对外业务开展手册》《全球采购人员手册》等制度和政策说明, 每个不同国家的采购员人手一份。这些手册不仅宣告公司对于腐败行为的处理规定, 还具体地运用案例和情境告诉采购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比如, 跨国公司规定, 只有存在回请机会的前提下, 才可以出席供应商的宴会;在出差的发票上必须注明费用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这些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四、预防优先的采购内控制度设计思路

从根源制度上铲除腐败的环境和土壤, 从思想领域和制度建设方面引导人们改过自新, 制度预防比单纯的个案惩罚更重要。领先的采购管理制度, 是预防采购腐败的重要武器。

1.应用大禹治水的理念, 指导采购制度设计。

中华先辈大禹, 在治水实践中总结出的洪水易疏不易堵的道理。为了控制江河的泛滥, 就必须筑堤导流。导流堤坝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连续的, 不能有缺口, 也不能有渗漏、管涌等隐性缺陷;二是有足够的高度;三是有足够的强度。同样, 要造就新的采购风气, 就要制定规范采购员行为的制度, 作为采购员行为规范的边界, 正确引导采购员的行为。设计采购制度也同建设导流堤坝一样:必须完整周密, 不能有盲区, 不能留缺口和空子或暗道, 不能搞网开一面, 不能搞下不为例;必须有足够的高度, 也就是能控制所有采购人员, 不能只对下不对上, 不能有不受监督、控制的特殊人员;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也就是权威性和稳定性, 能够抵抗任何势力的冲击。

为了控制江河还必须改善流域的生态环境, 做好水土保持, 变浊流为清流。同样, 为建立新的采购风气, 也必须改变采购员的成分:一是截断品德败坏采购员入场的通道;二是坚决淘汰不良分子;三是通过上层对下层的带动作用, 先进对一般的示范作用, 形成新的采购风气, 使廉洁者能理直气壮、扬眉吐气, 使歪风邪气没有市场。也就是一方面通过制度建立约束机制形成边界条件, 使采购员难以渝越;另一方面通过培育好采购员的行为形成风气、形成新的作风、形成无形的力量, 从而影响大多数人的行为。

2.导入采购内部控制理论, 规范采购制度中有关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岗位权责的制定。

(1) 结构决定功能。比如同是碳元素, 只由于排列组合的方式不同, 可变成金刚石, 也可变成石墨, 而金刚石较之石墨, 无论在硬度上和用途上均有天壤之别。采购组织机构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采购的经营成果及控制效果。以国内采购内控较好的典型来感受一下结构的重要性。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 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 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古井酒厂实行采购权、定价权、验收权、付款权的“四权分立”, 其核心则是采购、定价权两权的分立。管定价的不管采购, 管采购的不管定价。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采购“三条线管理”, 即市场调研、厂家的选择、招投标的组织一条线;采购业务一条线;质量监督、物资验收、跟踪服务一条线。采购业务员只负责产品采购、参与招议标、办理商务手续, 不参与市场调研及质量验收, 使采购业务由原来的“一个人长跑”改为“多人接力”, 实现以机构促廉。 (2) 优化采购流程。制定明确的采购流程有助于企业实现对采购的控制, 通过控制环节 (要素) 避免漏洞, 实现企业采购的目的。流程可采用的要素有:货比三家引入竞争, 发挥公开招标中供应商间的博弈机制, 选择最符合自身成本和利益需求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降低采购处理成本 (交通、通讯、运输等费用) ;通过批量计算合理安排采购频率和批量, 降低采购费用和仓储成本;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进行“菜单式”购买。 (3) 透明监督, 严惩暗箱操作。实行三公开、两必须, 即“三公开”是指采购品种与数量和质量指标公开、参与供货的客户和价格竞争程序公开、采购完成后的结果公开;“两必须”是指必须在货比三家后采购、必须按程序、按法规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建立以请购制度、经济合同、结算凭证和入库单据为载体的控制系统, 并在该系统中设置下列控制点和关键控制点:审批;签约;登记;承付;验收;审核;记账。其中, “承付”、“验收”和“审核”为关键控制。构建行政监察、财务审计、制度考核全方位监督体系, 形成严密的监督网, 使得采购人员拿回扣更加困难, 更加容易被发现, 受的惩罚更大, 从而大大增加采购人员拿回扣的风险成本。当采购人员发现拿回扣的风险代价大于拿回扣可获得的经济利益时, 其一般就不回去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了。

3.体现绩效考核, 采购制度要实现预防采购错弊、保持供应链效率与激情。

领先的绩效考核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采购人员主观上必须为公司的利益着想, 客观上必须为公司的利益服务, 没有为个人谋利的空间。 (1) 绩效考核是减少采购腐败主观因素的法宝。那些供应商们为什么要给采购员“好处费”?无非是想提高价格或在质量、效率方面打折扣, 如果采购员参与这些腐败行为, 也许具体情节不为人知, 但必然体现在其业务绩效上。如果有绩效考核这个“紧箍咒”, 采购腐败的机会成本就会大得多。 (2) 绩效考核是保持职工激情、提高供应效率的利器。绩效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到采购人员的岗位的升迁和薪酬的分配。采购人员通过绩效评估, 也将与销售人员或财务人员一样, 对公司的利润贡献有了客观的衡量尺度, 成为受到肯定的工作伙伴, 对其士气提高大有帮助。

4.开发采购人力资源, 采购制度注重吸收新鲜的血液充实采购团队。

一是轮换采购人员;二是培训提高采购员的素质;三是重视培养采购管理人才, 提高薪酬待遇。

参考文献

[1].孙明贵.企业采购模式的发展及其优化途径

[2].李勇军.浅谈采购行为中预防腐败的对策.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3 (1)

[3].孙刚峰, 李鸿, 张玉.腐败现象心理原因及对策.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2008 (2)

遏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腐败案 第2篇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工作是腐败案件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岗位,历来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敏感的部位之一。近年来,社会各界在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堵住招标、采购环节的漏洞,预防腐败、治理商业贿赂、遏制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企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各类违规违纪违法的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且手段更加隐蔽、花样不断翻新。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亟待我们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和对策加以规范、治理和预防。

一、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主要形式

由于招标、采购领域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各利益主体通过不同方式介入其中进行博弈,使得原本单纯的经营活动变成一种权力寻租,也成为一处容易滋生、诱发腐败及不正之风的“雷区”。从招标、采购业务实际操作来看,招标、采购领域舞弊形式具体表现为:

(一)利用职权干预。目前,利用职权直接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业务虽比以往明显减少,但还未完全杜绝且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如领导或权力部门现在基本不递条子、不打电话、不指定、不强令,而是当面授意或暗示,或由中介人(主要指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司机、秘书等身边的人)出面,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在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穿针引线、游说,为投标单位入围或中标暗中“使劲”。

(二)想尽办法规避。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已鲜见,但以种种借口规避招标却屡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请领导出面,免除公开招标程序,采用邀请或商务谈判的形式进行招标、采购;二是用议标代替招标。把几家投标单位拿到会议上由相关人员研究讨论,得到主要领导或大多数人的同意,以集体决策形式确定中标;三是肢解项目规避招标。将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使每项都达不到企业所规定的招标数额,从而走零星采购程序。

(三)设立门槛取舍。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把项目或采购交给自己选中的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与项目、采购无实质利害关系的倾向性条款,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单位或故意给其他单位设障,使内定的单位顺利中标。

(四)人为进行控制。一些单位负责招标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及其它目的,往往公开招标形式使用少,邀请招标形式使用多,还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控制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如在影响很小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或选择在节假日、甚至在开标前两三天发布信息,使得一些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而丧失投标机会,进而达到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五)蓄意合谋作假。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串通招标。一些心术不正的投标人,不是去精心编制投标书,以实力赢得招标单位和评委的认可,而是挖空心思在招标人或评标委员身上下功夫,通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搞定关键人后,则沆瀣一气;有的招标采购部门暗中故意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项目资金,使其报价接近标底或项目资金便于中标;有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找机会用各种方式与投标人联系,透露评标有关涉密事宜;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对意向投标单位采用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对其他投标单位则百般刁难,甚至利用权力为意向投标单位量身制作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或在评标中故意多打分,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高价中标。二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达成“君子协议”以抬高报价。或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均沾;或此次你投标、我陪标,下次我投标、你陪标,大家轮流坐庄,这样既避免投标人间的正常竞争,又能中标,导致招标投标被“绑架”。三是有的投标单位分别代理几家产品,以不同名义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则仅为一家投标单位。如此,中标价往往高的离谱,中标者赚得盆满钵满,暗中助力者则大肆捞取好处费。

(六)先中标后变更。一些投标单位为达到走招标过场、排挤竞争对手,与招标人联手,故意以低价和其他优惠条件中标,而后在合同的履行上作文章。一是以低价中标,中标后找出各种理由拖延合同履行,迫使招标人变更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或变更合同,追加投资,以获取非法利润。二是违法指定或转包项目。有的招标人向中标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有的中标企业违法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

二、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产生的原因

企业招标、采购领域产生舞弊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性的,也有共性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制度本身缺陷造成的,也有实际操作错误造成的。

(一)利益诱惑大。一些负责招标、采购业务的人员经不起诱惑,被腐蚀和拉拢,把规章、程序放一边,置企业利益、国家法律于不顾,为虎作伥,打着有利于企业发展、提高采购效率、保证工程进度等幌子,规避招标,直接找特定供应商采购。同时,为了攫取金钱或财物,满足自己的非分需要,利用其在采购中的某个环节的决策权或影响力,钻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不健全的空子,积极帮助投标人中标。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负责招标、采购业务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力,使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人、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因不知情或模糊知情而任人摆布。且招标、采购信息披露没有统一规定,信息发布监督环节薄弱,采购当事人为谋求设租、寻租,更乐意制造信息不对称,发布不全信息或故意显示模糊信息,使部分潜在供应商不能入围,致使招标采购每每变成“定点”采购。

(三)监督不给力。《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从法规上确立了多部门监督的格局。监督执法多元化,导致监督主体缺位与监督同体并存现象,造成监督乏力。尤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违法时,难以有效查处。如招标出了问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其结果是让所有参与招标的当事人都可能逃避责任,板子很难打得下去。

(四)舞弊成本低。舞弊的成本与舞弊的发生概率成反比关系,舞弊成本低是招标、采购领域腐败滋生蔓长的重要因素。一是舞弊的直接成本小。舞弊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和金钱,相对巨大利益来讲却非常小。二是舞弊的机会成本很小,有的甚至为零。《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高利润回报与串标“出事”低成本之间有较大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较轻,多数只是按中标价5%~10%罚款了事,再加上约1%~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三是罚则操作难。现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使得涉案人用《刑法》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四是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等问题,致使处理不给力,导致了较高的腐败发生率。

(五)体制不完善。少数机构行政权力集中,权力制衡机制缺失。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还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同时负责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体制性缺陷易引发监管失效,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便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牟取私利。一些企业虽有纪检、审计等监管机构,而监督人员往往因不懂具体采购业务专业知识,无法洞悉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的“猫腻”,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违法的招标、采购业务的“相公”。

(六)制度不健全。我国推行招标、采购业务时间较短,立法和监督又分行业,使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发布一些规章,且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协商,导致制度建设滞后、制度不完善、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或制度与实践操作脱节情况存在,致使对权力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乏力,人为干预招标采购的现象频发。加上有些制度在实际中操作性弱,无法按“规矩”办,搞变通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主要做法

国资委成立以来,以完善招标、采购业务操作制度为基础,以规范和优化招标、采购业务流程为重点,以提高招标、采购业务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深化与创新对招标、采购业务的监管,初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对招标、采购领域的监管体系。同时,在严厉查处招标、采购领域腐败案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教育,建立思想防腐的源头机制。国资委历来对反腐倡廉教育非常重视,把招标、采购领域纳入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范畴,不断增强企业各级领导和风险岗位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意识。

1、定期组织学习。出资监管企业定期组织招标、采购业务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知识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纪意识,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以案为鉴,深化案例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进一步提高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与客户签订廉洁共建书。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时,与中标单位、监理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廉洁共建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的“红线”,并督促各方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严格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业务合作关系,树立单位和个人良好形象。重点加大对客户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警示、制约与处罚,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健全体系,建立招标、采购业务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要求出资监管企业以“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评标、定标分离”为原则,系统制定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严格、规范、有效的基本程序,优化、完善的工作流程,有效、及时监督的措施,逐步建立招投标监督与业务运行制衡的长效机制。

1、完善招标、采购业务制度,规范招标、采购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编制招标文件、公告、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和时限。各出资监管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进行细化完善。如新钢公司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面对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结点制定了流程图,明确了每一结点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履职权限,划分了招投标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明晰的制度框架。省煤炭集团公司制定了《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物资询(比)价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招标工作纪律规定》、《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32个,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

2、建立健全招标、采购组织机构,明确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职能。如新钢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标办公室和监督组,明确办公室和监督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在招标、采购业务管理与监督之间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煤炭集团公司建立了本系统的评委专家库,不定期扩充评委,对评委专家实行集中培训与考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实行评标专家“不良记录”制,对被“不良记录”两次的专家,记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作为公司评标专家的资格。建材集团公司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群众监督员制度,规定每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有2—3名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群众监督员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在询价、采购、项目建设中的监督作用,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弥补纪检监察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的不足。

3、积极完善招标、采购模式。如省煤炭集团公司建立起了三级采购模式,即集团层面对大宗材料及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直属单位根据授权对少数材料进行招标采购,所属煤矿只能采购应急和零星物资,同时实行招标采购人操作、纪检监察全程监督、专家评委独立评判的“三权分立”业务操作模式,把招标权、监督权、评判权分设,确保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并承担相应责任。新钢公司不断创新评标方式,实行异地封闭评标。该公司学习和引进国际国内通行的竞争性招标评标模式,实行评委异地封闭评标,在开标前40分钟由监标人员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封闭场所(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下按评标议程规范评标,形成评标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舞弊现象,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三)实行轮岗,树立积极预防的理念。一个人在某个工作岗位上待的时间越长,自然对工作的漏洞弊端越熟悉,如果思想滑边,就易激起舞弊的冲动,甚至会积极腐败。为此,国资委要求各出资监管企业对负责招标、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轮岗,预防积极腐败行为,有效防止负责招标、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限制与客户建立利益相关的关系,实现“阳光采购”。

(四)把好关口,建立并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如省煤炭集团公司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办法》,执行供应商准入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对供应商工商税务银行开户方面信息、产品质量、业务、财务状况和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外,供应商还必须提供由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签订《廉洁双向监督协议》,每年还对供应商实行A、B、C等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上了黑名单的供应商在集团范围内终止业务。建材集团公司将所供物资质量好、企业信誉好、价格合理、履行合同和传真报价及时有效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信息库。江钨控股公司将一些资信良好、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好的单位引进入供应商信息库,未入库的单位严禁参加投标,为从源头上消除招标采购腐败现象把好关口。

(五)加强监督,构建企业内部监督长效机制。注重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对招标程序和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实施的日常监督。

1、搞好程序监督。主要对项目立项、项目审批、预算审批、采购计划、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开标唱标、评标、签订合同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进行严格监督。

2、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对招标项目的用途和使用单位、投标须知的内容、主要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有无限制和歧视条款、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等进行认真审查。3、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前,在纪检监察机构现场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严格执行抽取时间的硬性规定。

4、加强现场监督。对投标人资质证件、开标时间、议程、顺序、记录以及投标人到会情况、标底开封、投标保证金、各种证照、唱标情况等进行监督。对评标专家、通讯及通讯工具、评委评标期间的活动、评标预备会、评标程序、投标文件开启、问题听证、评委及工作人员是否有异常行为、打分情况、分数统计、评标意见形成、评标报告形成、评标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定标是否按规定权限进行、是否通报评标报告、是否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有无干预定标工作情况、是否充分听取评委成员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等进行监督。对评标过程中是否全封闭,是否由监标人员集中收封寄存通讯工具等进行监督。评标工作完成后,监标形成的监督记录文件与招标档案同期限保存,实现对招标活动的可追溯性。

5、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在采购方面主要加强对供应商开发、签订采购合同、下达采购订单、验收货物、确定应付账款、支付货款等六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方面主要加强对项目工程量清单是否合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合理,工程变更、材料和新增工程单价、材料单价是否合理,监理单位签证的联系单是否实备案,竣工图的绘制是否完整等五个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确保项目、采购业务在执行过程中真实、合理、完整、可靠和准确。

(六)严肃执纪,加大对招标、采购舞弊行为的查处力度。

1、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招标工作中主动通过信息媒介公开公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接受社会各届人士及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采购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共同监督。

2、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管理。评标现场如发现投标文件中有“雷同卷”的情况一例视为围标、串标行为,在招标现场及时宣布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既能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又能起到及时警戒教育作用。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办招标、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规避和虚假招标,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让串标围标者对违纪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如省煤炭集团公司今年共查处围标串标2起,查处违纪案件3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有效的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省建材集团公司近几年来共查处了13起违纪违规案件,对20多名违纪违规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当前招标、采购领域存在的难点

在加强招标、采购业务管理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疑难问题:

1、如何及时处理少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恶意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的问题。这种行为一方面会影响到其他合法投标人的投标,另一方面会因为需要进行调查甄别而增加企业的成本。

2、在评标过程中对围标串标行为如何及时处理的问题。招投标法只规定了事后处理措施,没有规定事中处理手段。如果机械地等到事后处理,既影响工程进度,又会增加企业运行的成本。

3、如何处理按规定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问题。如处理稍有不当,一方面会让供不应求时的战略合作关系受损直接影响保供,另一方面因应急保供而大幅增加企业成本。

五、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领域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我们应从招标、采购业务各环节入手,认真分析其形式,查找其关键环节,提出改进的建议,从而有效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趋势。

(一)修订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细化健全招标、采购业务的配套措施。中国目前招投标采用的是分别立法的模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发改、水利、交通、工信、住建、广电等部门分别监督的模式。各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发布本部门的一些规章,而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细化”条款和“实施办法”,相互间不协调、少沟通,导致一些制度规定不一致,一些文件不具操作性,形成管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

1、修订招投标体系中的惩罚条款,提高招投标舞弊的成本。目前,我国法律对招投标舞弊行为及违纪违法活动的惩处条款不合理,惩罚显得乏力,导致舞弊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为此,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款,加大对招投标舞弊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

2、细化配套制度,增强可操作性。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照有关法律修订完善一些新的制度,对一些具体操作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委及监督人员的组成,对不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及领导或权力部门干预招标采购等舞弊行为的处理等等,使招投标各环节都能在规范制度的约束下进行;建立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制定统一的招投标运作规则,从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实施细则,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二)全面推行招标、采购业务代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1、探索外包招标、采购业务。企业要尽可能把招标、采购业务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不再负责招标、采购具体事务,只提要求和目标,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职责权利、义务和理陪,让专业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运作,从源头减少领导插手干预。

2、建立完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行为,按照市场的要求进行业务运作,促进招标、采购业务“阳光操作”。

3、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以实力、信誉、品牌、专业水准来赢得客户的信赖,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

(三)大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系统。要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等三项基本原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全覆盖,即在省市县乡四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推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管理模式,即在省市、县都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督提供场所和服务平台;最终达到公共资源项目在网上交易,监管在网上实施的目标,即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载体,按照“部门职能不变、规范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软件、共享评标专家、集中进场交易、全程电子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实现开标、投标、评标、定标、挂牌、竞价的全过程网络化、规范化、公共化,同时建立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公共资源在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

(四)加强内部监督,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招标、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把内部审计、工程、机械、财务、预算、法律、纪检监察等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源整合,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专业方面、流程方面、操作方面的优势,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监督,同时鼓励动员全员参与,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使招标、采购业务始终处于监督状态,减少操作中舞弊行为。

政府采购中反腐败研究 第3篇

一、反腐败背景下的政府采购概念界定

(一) 政府采购的概念

王家林先生在《借鉴国际经验, 结合中国国家搞好政府采购立法》一文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 这一定义明显是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上海等省、直辖市政府采购规章的翻版。杨汉平先生则在其所著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将政府采购界定为:“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也称公共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这一定义显然是《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的理论表达。笔者认为要对政府采购进行科学定义, 应从法制实践入手, 对世界各国依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制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实践内涵的各种要素进行分析把握, 并以此为基础才能对政府采购进行科学定义, 故此可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

(二) 腐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 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 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 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 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的富裕起来。 (国际透明组织, 1995) 总之, 腐败必须符合“滥用公共权力”和“为私人谋取利益”这两个基本条件。腐败, 既是一种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 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 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 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利润的活动。腐败中的寻租行为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者。在供求理论中, 厂商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 通常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这种代价并不用于生产, 没有创造出任何有益的产出, 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 即一种纯粹的消费, 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则远远超过传统垄断理论中的“纯损”三角形, 社会中总的经济福利因此损失。政府采购领域是公共部门同私人部门接触最为密切的交易环节, 相比其他公共领域而言, 政府采购领域的非法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政府采购领域中采购官员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更大。故而结合政府采购与腐败的定义, 笔者认为, 政府采购中的腐败, 是指在政公共资金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过程中出现的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二、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状及原因

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 各项制度建设还亟待完善, 政府采购过程中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务院在2010年年底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建设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数据显示, 自2005年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至2009年底, 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200余件, 涉案金额16.9亿元。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最新数据显示, 2010年1月至11月, 全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48万件, 涉案金额42.8亿余元, 其中, 国家公务员涉嫌商业贿赂案件与上年同期增长了1.9%。据国务院开出的单子, 商业贿赂集中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这些案件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的秩序, 损害了政府形象, 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由于政府采购流程复杂, 政府采购全周期中都可能产生腐败现象, 针对不同环节表现出的腐败问题及特点来分析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状, 更加清晰和直观。第一, 在预算编制环节中, 采购单位可能不编制采购预算, 以逃避集中采购。随意编制预算, 即虚报预算或编制对个别供应商有优惠倾向的预算;预算审核过程形式化也是目前腐现象造成的原因。第二, 在招投标合同授予环节, 采购计划下达采购代理机构, 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是腐败风险最高的阶段。招标文件的设计、招标公告、接受标书、投资人资格确定、评标、中标公示等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廉洁性。其中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标书制作时制定有利于个别供应商或限制其他供应商的标书, 提前透露标书内容使个别供应商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招标过程中不遵守法定流程进行公开招标;开标评标阶段贿赂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签订合同阶段签订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条款、变更中标内容等。第三, 在合同履行环节, 合同履行过程中, 可能出现采购人变更采购商品数量、更好采购商品类别、提高商品档次, 供应商贿赂验收监管人员以蒙混过关等行为。第四, 在核算支付与审计环节中, 这一环节容易发生虚报核算资金、审计人员与申报人员暗中勾结等腐败行为。但审计部门作为监督部门, 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腐败的可能性较小。

按照经济学理论, 任何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成本水平上进行的, 成本水平的高低对经营主体盈亏有直接的影响, 成本成为经营主体进行经济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正如约翰.莫里斯.克拉克指出:“如果学生能在经济学课程中真正理解成本以及成本的所有各个方面, 那么, 这门课程就算取得了真正的成功。” (3) 腐败作为一种经济活动, 它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有着严格的成本计算过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由于制度建设并不完善, 采购操作过程流于形式, 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 各项监督机制不到位, 电子化采购并没有建成完整统一的系统, 致使腐败的成本较小, 进行政府采购的人员具有双重身份, 他们既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又是社会的经济人, 其作为理性人, 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 于是较低的成本直接导致了较高的腐败发生率。

三、反腐败理论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

由于涉及到大量的财政资金运用, 因此政府采购是各国政府腐败频发的领域, 如何防范及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受到了各国的关注。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条件包括资源短缺、腐败动机以及腐败条件三部分, 因此, 笔者本部分将反腐败理论运用于政府采购中, 通过对这三个条件的分析提出防止政府采购领域腐败发生的运行机制构想。

(一) 资源短缺

从总体上而言, 与人类社会需求相比, 资源总是短缺的, 由于资源供不应求以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产生了买家 (人类) 对资源的竞相追逐。在可预见的将来, 资源的稀缺性依然不能够解决, 讨论提供更为丰富的资源与人类的资源需求相比仍然没有可行性。但是, 与资源相伴生的是权力, 权力的大小意味着掌握资源的多寡, 这就为我们从权力角度讨论短缺的资源提供了视角, 并具有操作的可能性。

首先, 让政府采购权力分散化。英国19世纪著名自由主义政论家阿克顿勋爵在《自由和权力》中提出“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4) 因此要防止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现象就要使得政府采购的权力分散化, 避免政府采购的决定权掌握在少数几个部门或者个人手中。因此, 政府采购的权力既要实现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分散, 由不同的部门分别掌控政府采购的项目申请、审核、批准、购买、监督等个环节, 同时也要实现政府采购权力在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之间横向的分散, 防止政府内部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勾结。基于权力分散原则, 笔者提出如下设想:政府职能部门附则提出本部门的采购方案;财政部门基于资金分配进行审核、专家团队对采购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审核并批准;政府采购中心或者政府委托专业采购公司或者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购买, 组织专家团体进行评比;司法机关可以对政府采购的任意环节提出质疑并进行监督审查, 而不是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同时, 要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公开透明, 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采购权力的分散化使得每一个权力主体队长横幅采购都不具有决定性影响, 也使得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行贿的成本大大增加, 从而从政府与采购购买者和提供者双方降低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的可能性。

其次, 约束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在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上, 政府采购权力的分散化只是将蛋糕切成了很多小块, 并没有使得权力的总量减少, 而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才是从权力总量上限制政府采购。法制化是约束政府采购自由裁量权的重要途径。通过制定一定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现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法律约束, 今年3月我国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是规范政府在采购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有力保障。但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依然严重不足, 因此在贯彻施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加规范化是减少政府采购腐败发生的必然要求。

(二) 腐败动机

王丛虎教授在《公共采购腐败治理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的将“法治”与“德治”作为公共采购腐败治理的两大支柱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遏制公共采购腐败的思路借鉴。首先, 在法治方面, 一方面, 要树立政府采购人员的法律意识, 确保依法采购, 在政府采购中形成法律思维,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法律进行采购,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已有法律的原则指导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 要通过大量的法律惩罚措施对政府采购人员形成高压的震慑状态, 使得其腐败的成本高于所得而放弃腐败行为。其次, 在德治方面, 一方面, 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入口管理”, 政府采购是一个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政府行为, 因此要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资格管理”, 只有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才能通过资格考核并成为采购人员。另一方面, 要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政伦理, 通过培训教育降低政府采购人员的腐败动机产生。

(三) 腐败机会

莫里斯在《法律发达史》中说:“最优美的制度不是创造的而是进化的。” (5) 腐败的机会产生与制度的不健全, 只有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进化才能减少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机会。同时,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达到十全十美, 因此, 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对政府采购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种监督管理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的预算制定、计划编制、合同授予、合同履行、核算支付等各个环节。同时,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通过总结以往政府采购腐败案件设计的腐败高发的环节统计分析, 将各环节划分为不用的风险预警等级, 进而对风险等级高的环节予以重点监督管理。第二, 责任追究制度。这里所说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相互关联的三个部分:申诉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申诉制度是保障在发生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不公正合法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制度是通过支付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主动发现问题的过程。责任制度是要在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确立相应的责任人, 该责任人对本环节具有完全的责任, 确保在政府采购出现问题时能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的追究。

四、我国反腐败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制的未来

(一) 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采购法制发展的理论动因

法制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的互动、博弈、交易以及人类行为社会环境变化, 必然引起法律制度的变迁。 (6) 只是在社会关系和环境变迁的不同历史时期, 引起法律制度的核心因素不同并不排斥一些非核心因素在法律制度演变中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制的演变也是如此。如果说经济体制以及财经经济政策的发展促使政府采购职能的变化, 构筑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那么政府管理方式的变化则促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形成, 并使其内容得到丰富和完善。

腐败是政府采购官员自身行为过程中影响政府形象的首要因素, 而政府与相对人的关系视角中, 政府信用危机是由公共管理事务处理过程中存在歧视和不公所致。因为就政府的客体和对象来说, “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 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 (7) 歧视与不公最容易产生不信任感。要使管理相对人不信任感的不存在, 就必然设计相应的规则来使政府公平对待管理相对人, 而程序权益和信息公开规则可以起到这方面的作用, “一个健全的法律, 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 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 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 可以限制和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 (8) 可见, 程序权益对公平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不仅程序权益对公平实现有重要价值, 而且公平的实现也离不开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 “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 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 这一点至关重要。” (9)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赋予管理相对人程序权益和信息公开规则以使政府树立公正形象。这种强调引申到政府采购制度领域中, 必然要求政府采购制度赋予相对人听证权、知情权、回避权、质疑权等足够的程序利益。同时, 政府采购法制中所设计的第三人权益保障制度, 也是公共管理理论促进公平实现要求的程序规则体现, 第三人权益救济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 受到歧视、被不合理地排斥在合同授予之外的所有竞标人权益救济, 它直接赋予第三人挑战政府程序违法的权利, 使政府采购过程中认为自己受到合同授予不公和歧视待遇的所有人都有请求“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的、公正的审议机构” (10) 审查合同授予行为。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对社会主体参与采购的预期实现有意义, 而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实现从另一个很重要的角度—“控权”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从而在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统一中实现公平。

新公共管理理论不仅使政府猜出管理危机、信用危机, 而且要使政府拜托财经危机。这种摆脱往往通过两个途径实现, 一个是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 促使公共资金使用中的“节流”, 另一方面促进经济增长, 从而扩大公共资源的总量, 形成开源。资源的节流主要要求通过竞争并严格商业标准使用公共资源。新公共管理理论这种设计要求, 在政府采购法制中必然要求设计以强制性、竞争性投标为核心的公开招标程序和其他程序为辅的采购方式体系和体现社会经济政策功能的规范来回应, 这就使得政府采购法制往往对合同授予做出严格的规定, 应建立于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合资格上同时也应当涵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原则和规范。

(二) 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具体方式

进入信息化时代,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未来的发展方向。实现采购电子化不仅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又能最大限度减少人的参与, 有效遏制腐败, 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电子政府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依靠人工操作, 并以纸质记录为主。不过我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强化了政府秩序的运用, 已具备了实施电子政府采购的初步基础。主要表现在:首先, 我国政府采购网站已经较为发达, 能为电子政府采购提供技术支持。我国早在2000年就建立了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该网站由财政部管理。在财政部的推动下, 目前我国地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政府采购网站, 甚至部分县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自己的政府采购网站, 这些网站构成了政府网络采购体系。为了加强对网站的管理, 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其次, 电子政府采购的立法已见端倪。尽管我国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时, 没有对电子政府采购有任何提及, 但在2004年颁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中有关电子签名与认证、数据电文等的规定同样可以使用电子政府采购, 尽管这些规定过于粗线条, 但亦能为电子政府采购提供宏观规范支持。同时, 个别省市也有了电子政府采购额低层次法律规定, 如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就对电子政府采购有了初步规定。再次, 有国际社会可借鉴的经验。电子政府采购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 他们对电子政府采购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和法律规定, 能为我们提供相应的经验借鉴。如美国、法国、奥地利、巴西、波兰等国的电子采购的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规定都比较完善, 我国在电子政府采购方面完全可以借鉴其有益经验。

政府采购电子化, 能够减少采购过程中人员的参与, 增强采购的透明度, 减少政府采购中腐败的机会, 使腐败分子失去寻租设租的机会, 从而减少政府采购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要推进电子政府采购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要对《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进行修订, 以增加保障电子政府采购的有序运行的基本法律规范。同时, 在地方立法中。应该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基础上细化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建立一套完整的、协调的和科学的电子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第二, 加强电子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和基础技术建设。在基础设施方面, 应当加强政府网络工程和互联网技术建设, 提高网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强化对网络的管理。在基础技术方面, 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电子采购产品目录标准、电子采购产品认证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的缺乏将阻碍电子政府采购的发展, 亟待完善。第三, 强化电子政府采购安全措施。起步较晚的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在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如人意的地方, 必须强化安全措施, 建立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如此, 才能真正完善电子政府采购, 通过政府采购的电子化, 使政府采购能够真正运行于阳光下, 接受广大网络用户的监督, 从程序上及各个环节上低成本地预防政府采购中的腐败。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治理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规范公共财政支出的客观要求, 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建国后便有政府采购, 到现在政府采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体系日益丰富。但由于政府采购数量巨大、采购流程复杂, 同时制度还不健全, 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在对我国现有政府采购制度的腐败现状分析上, 依照如今的反腐败理论, 提出我国在目前反腐败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路径, 对我国政府走出信任危机,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采购腐败 第4篇

一、招标、物资采购领域存在的腐败表现形式

1、设置针对性条款, 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做标书。

2、招标的知情人员, 违反保密规则, 给投标人透露信息。

3、招标人互相串通进行串标、围标。

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比如借用、伪造资质、业绩材料等。

5、招标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6、投标人向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

7、投标人给评标人员行贿。

二、工程招标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

一是投标人方面的原因:

1、投标前, 投标人为了得到招标工程, 不择手段获取中标。

2、投标后, 投标人为了利益最大化。以小的代价腐蚀个人或部分人, 换取整个项目的大利益。

二是招标人方面的原因:招标方相关人员利用职权, 主动或被动地从投标人获取各种好处或方便。

三、遏制工程招标、物资采购领域腐败主要做法

1、健全招标、采购制度

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是预防招标、采购腐败的基础。除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招标、采购管理的制度, 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形成招标、采购的制度体系, 所有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

2、明确招标范围, 应招尽招

明确需要招标的工程、物资范围和价值起点。所有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采购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无法进行招标的要做出说明, 经特别批准可以采取其他形式。限制人为回避招标的空间, 减少风险。而对不在范围内的零星小工程、物资, 则采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批的方式进行。

3、整合内控资源, 建立招标采购制约机制

除外部的司法、行政、社会监督外, 招标采购活动监管要最大限度的整合内控资源, 在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纪检、计划、财务、资产、物资管理、审计、法律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统筹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内控作用, 建立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内控到位的制约机制, 确保采购依法合规。

(1) 建立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

建立招标采购领导、监督机构是保证招标、采购公平公正的基础性工作。企业内部建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由企业“一把手”及相关高层领导和计划、财务、物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法律等部门组成, 与领导小组级别平行设置。招标领导小组重要活动过程, 都应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2) 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督合力

计划部门负责招标采购计划审查, 严防计划外的招标产生, 以防招标失控;财务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财务资信进行审查, 配合工程、采购部门按规定条件付款, 以防资金风险;工程、物资采购部门应对招投标文件中有关条款进行审查、保证标书的严谨规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参与全程或部分关键环节的监督。对一些复杂的招标提前介入, 掌握监控的关键点。审计部门主要对项目采购经费、资金拨付、款项支付、合同履行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确保采购资金支出的合理性。法务部门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法律保障。

4、建立合理的招标、采购程序降低风险

(1) 前期市场调研

开展前期市场调研, 可以了解市场基本情况, 做到心中有底。调研人员应由工程、物资管理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和纪检相关人员组成, 防止少数人员与投标人勾结串通, 提供虚假市场信息。调研结束后, 要认真撰写调研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研单位的实际情况。

(2) 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有无将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拆分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范围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违法行为。

(3) 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和开标评标环节

要依据市场调研情况, 提出合适的招标、采购方式, 对于应招而无法招的项目, 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开标要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对投标人逾时送达、投标文件不密封的投标文件要拒收。评标要重点关注, 投标人报送的各项资质、业绩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专家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 有无异常打分、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私下接触投标人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情况;评标结束后有关材料的留存及销毁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是否履职尽责等情况。

(4) 合同签订和执行监督环节

合同签订阶段, 主要是监督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如无特别说明, 经慎重更改, 第一候选人应是中标人;严格履行中标人公示环节, 公示时间合理。招投标双方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 签订书面合同, 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执行阶段, 主要监督合同履行时间是否及时、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产品使用情况的反馈等。物资的质量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对于一些备件, 必须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 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备件的使用情况, 出现质量问题, 及时向生产产家反馈, 如厂家响应不及时或推诿, 造成损失的, 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5、提高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和保密意识

参与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不能透漏任何可能影响招标、采购公平、公正的信息, 尤其是不能向客户透漏。

6、建立内容丰富、配置合理的资源库

充足的客户, 合理的分类, 加上随机的选择, 既可以减少招标、采购人的主观偏向, 又可以降低客户串标、围标的可行性。同时建立招标、采购客户“黑名单”制度, 和定期评价制度, 加强招标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保优汰劣。注意还要预防“黑名单”客户改头换面再次进入。

7、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约束

招标委员会要尽到招标审查的职责, 严防业主方个别人授意中介机构为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标书, 或故意设置各种条件排除潜在的投标者, 也要严防中介机构和投标者暗通曲款。

8、恰当使用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预防工程招标、物资采购领域腐败比较好的做法。公开招标具有投标范围广、暗中操作难、竞争充分、便于公开监督的诸多优点, 最大程度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招标的缺点显而易见, 成本高、时间长, 对非标适应性不强, 但应作为一个努力的方向。

四、建议

1、提高招标文件编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对重要项目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审查;

3、对大型的、比较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 监督部门要提前介入。

总之, 预防工程招标、采购领域的腐败是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建立科学的管控和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 只有持续加强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 才能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 保证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摘要:预防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本文通过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腐败现象的总结, 分析原因, 提出预防的做法及建议。

采购腐败 第5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政府采购,腐败治理

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政府实现部门职能、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

然而, 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和所蕴涵的巨大商机, 采购过程中“权—钱交易”的现象不断发生, 加上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 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都还不成熟, 腐败问题十分严重。2007年, 政府采购被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列为我国目前商业贿赂最严重的六大领域之一进行专项治理。

1 政府采购腐败的现状、特点

中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 各项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所以, 在采购中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致使政府采购领域发生了许多腐败案件, 其中不少是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仅2006年1月至10月, 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 批准逮捕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 提起公诉4212人, 涉案金额8.8亿余元。据统计, 其中政府采购腐败案约占23%。这些案件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的秩序, 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纵观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 如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湖南凤凰堤溪大桥“8·13”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等, 绝大多数都与有关领导干部的插手或干预有关。领导干部涉案率高成为我国政府采购腐败案件的一大特点。

案例:涉额千万元的河南商业贿赂第一案

2005年, 郑州海关缉私局在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协助下侦破了一起涉额千万元的进口大型摊铺机走私案。涉案单位包括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开封市公路局、许昌市公路局、许昌工程公司等多家单位。

据犯罪嫌疑人李宝庆、赵赢夫妇交代:

2004年, 为感谢许昌市公路管理局第一工程处原处长郭应杰, 并让其继续帮助自己推销产品, 送给他30万元人民币。后来, 又向郭行贿5000美元, 折合人民币4万多元。

2002年到2003年, 为感谢主管设备采购的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段应合, 分3次向对方行贿共计18万元。

2002年6月, 向开封市公路局机械化工程处处长王新贞行贿3500美元, 同年9月份, 再次行贿3300美元, 共计折合人民币5万多元。

2002年6月, 向许昌市公路局副局长陈喜春行贿2万元。

……

2007年1月31日, 被告人赵赢、李宝庆因犯走私货物罪、行贿罪, 数罪并罚,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段应合、郭应杰、赵振江、陈喜春等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半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反思此案, 可发现如下原因:

(1) 招标工作不规范。此案中大宗原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的招标、邀标, 大都张贴着权力的“标签”:有的通过自身影响说好话、打招呼, 帮助竞标供货商中标, 明招暗定;有的不经招标、谈判程序, 仅凭个别人员的推荐直接拍板采购。如许昌市公路局副局长陈喜春将供货商向下属单位推荐, 收受“感谢费”;开封市公路局基建处处长刘振兴利用技术权威, 极力推荐李宝庆代理的搅拌站, 一次就受贿现金10万元。

(2) 借验收关口索贿。验收是否合格关系到货款能否顺利结清。质检人员往往在验收时找借口故意刁难供货商;为顺利交货, 供货商不得不向负责验收的质检人员行贿, 或向主管负责人行贿。

(3) 利用结算环节故意拖延货款。供货商为早日结清货款, 往往要向买方主要负责人和掌握财务支配权的人员行贿。本案中有10多起这样的“交易”。

在这起案件中, 行贿人以金钱开道, 从海关人员到公路局局长、经理、财务总监、会计乃至工程处处长、设备检验管理中心主任, 有着决策权、质检权、财务支配权的人, 几乎都成为行贿对象, 最后他们共同制造了这起“河南商业贿赂第一案”。

2 部分领导干部参与政府采购腐败案件的原因分析

2.1 腐败源于人性的贪婪与脆弱

相关研究认为, 人的需要既具有复杂性, 又具有扩张性, 因此任何社会在其现实性上, 都不可能使人的所有需要同时得到满足。部分领导干部为了攫取金钱或财物, 满足自己的非分需要, 利用其在政府采购某个环节的决策权或影响力, 置人民的需要、国家的法律于不顾, 或者钻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空子, 大肆实施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2.2 腐败源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寻租与设租的动力

寻租, 又称为“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 (DU P) ”, 是指那些借助于权力的力量, 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它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 不创造利润, 也不创造任何物质财富, 却耗费了社会经济资源。与寻租相对应的是设租。所谓设租, 就是要素所有者利用手中权力, 向服务对象收取非法收益, 简单地说, 就是以权谋私。

2.3 腐败源于腐败行为的成本小收益大

经济学家贝克尔研究认为, 腐败的成本与腐败的发生率成反比关系。腐败的成本是指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中的付出, 主要包括:腐败的直接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受惩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 腐败的成本是比较小的。首先, 腐败的直接成本小。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其次, 腐败的机会成本很小, 有的甚至为零。

2.4 腐败源于制度供应不足、不到位

制度是社会普遍认可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它通过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 来达到规范人们行为、防止腐败的目的。但是, 如果制度供应不足, 或制度不完备, 或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 或制度与实践脱节等, 都可能加大腐败机会。我国政府采购从正式推行到现在才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 制度建设还不是很完善, 采购操作过程还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各项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 电子化政府采购还没有建成完整统一的系统, 致使对权力主体尤其是有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乏力, 人为干预政府采购的现象不时发生, 导致了较高的腐败发生率。

3 治理政府采购腐败案中领导干部涉案的途径

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 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 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通过给个人提供有选择性激励来实现防腐功能。许多政府采购腐败案都表明, 一些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不高, 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贪污、腐败、渎职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 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 是治理政府采购腐败的重要途径。但是, 鉴于领导干部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掌握公共权力、负责管理社会、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 仅仅具有廉政意识是不够的, 而且, 这种廉政意识本身也是不巩固的。就政府采购来说, 只有领导干部思想解放, 真正认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 从大局出发放弃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 才能真正地支持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使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

3.1 领导干部自身应积极加强学习, 进一步解放思想

作为领导干部应积极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理论学习与政府采购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的客观规律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切实发挥自身的领导职能, 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工作中进一步解放思想, 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 克服狭隘的利己主义思想, 增强拒腐防变和廉洁自律的能力。

3.2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 全面提高其素质

要真正实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有关政府采购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 这是推进政府采购深入开展的基础。首先, 要强化理论学习。要用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新价值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领导干部头脑, 进一步解放他们的思想, 进一步提高他们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 要强化思想道德教育。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 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教育他们坚定理想信念, 加强道德修养, 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坚决抵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3 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做好依法监督的同时, 还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有关政府采购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利用自身在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实际案例, 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深入的反腐倡廉教育, 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 引导他们加强思想修养, 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3.4 各方面有机配合, 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是巩固思想解放成果的重要方面和深入开展政府采购的重要保障。应把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很好地结合起来,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不适当地干预政府采购的行为, 将领导干部职权的行使置于党纪国法和社会道德的严格约束之下, 以确保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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