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应用原则

2024-09-12

企业税务筹划应用原则(精选3篇)

企业税务筹划应用原则 第1篇

总体来说, 税务筹划是一种涉及到纳税行为的财务管理活动, 是企业在自身的内部控制工作中无法避免的职责, 任何成功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利益的保障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下面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几项原则做简要分析:

一、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必要性

1. 企业自身盈利的根本目的

从根本上来说, 企业的一切业务经营活动都是围绕盈利展开的, 盈利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通常有两种方式来保障企业的盈利:一种是增加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 另一种是减小各项成本费用。我国的税目繁多, 光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就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市建设与教育附加税等等, 企业的应交税费往往是企业总支出费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业务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采取合理的避税措施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 侧面减少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最终实现盈利的目的。

2. 税收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

税务筹划是企业事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企业的应交税项进行合理调整, 实现合理避税。但是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完成, 则使得相应的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 此时的少交税或不交税的行为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 企业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及时地对纳税活动和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 最大程度保证企业的盈利。

3.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力, 纳税人既然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那么其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活动自然是毋庸置疑。通过税务筹划能够对纳税义务产生积极主动之类的正面作用。企业需要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 积极利用企业自身税务筹划工作的合法权利, 进行合理避税, 减轻纳税负担, 最终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二、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几点原则

1. 对税收法律和政策全面深入了解

我国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业务, 同时也享有对税务进行合理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 税收筹划工作在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 还需要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走向相符;不仅需要在形式上满足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 还需要在根本上以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为导向。

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名目繁多, 涉及的范围较大, 并且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 国家也不断出台新的税法修订及说明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相对其他法律来说其变动性更为频繁也较难以理解和掌握。

因此, 企业首先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出发, 积极学习及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相关税收实施条例及与旧法制的衔接等资讯, 尽最大可能将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与现行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办法结合起来。

其次是需要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办法的社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政策导向有全面、清除的认识, 对税务筹划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提前防范。然后是要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变化对企业涉税业务影响进行密切关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走向对自身税务筹划的规划做出合理调整。

最后, 对涉及经济业务范畴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有一定的掌握, 比如劳动合同法、诉讼法等, 使税务筹划工作不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矛盾, 确保税务筹划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2. 对税务筹划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

(1) 对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全面考虑

首先, 税务筹划需要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现阶段我国有十八个税种, 各税种之间通常互相影响并联系着, 比如在一项税种上税收的减少也许就会使得其他税种税收的增加。所以, 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 需要以全面缓解企业税收负担为着重点而不是仅仅注重于减少个别税种的税负。其次, 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大多数时候企业通常都着重考虑税务筹划的经济收益, 而对其产生的成本缺乏重视, 使得税务筹划工作成本过高, 无形中加大了财务风险。税务筹划工作的成本由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方面组成。顾名思义, 显性成本通常是一些在税务筹划工作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较为明显的浅层要素, 往往受到企业决策者的重视;隐性成本也就是机会成本, 指采用某一种税务筹划计划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 通常容易被忽视。为了切实有效地改善这一现状, 需要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从企业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评估该税务工作规划的可操作性, 只有当税务筹划工作中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之和比税务筹划收益低时才有必要采用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不然就需要放弃该项税务筹划方案。最后, 需要对各个税收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税务筹划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多方博弈的过程, 必然会出现各方收益此消彼长的现象。如果只是片面地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使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通常会出现敌对和抵制, 最终影响到税务筹划工作的效果。

(2) 充分考核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 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有预见性的规划。因此, 同其他任何财务管理活动一样, 税务筹划中是同时存在收益和风险。我们都知道,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能够通过一些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提前预防, 但是没有任何措施和办法能够完全地杜绝风险, 税务筹划中的风险同样如此。税务筹划工作中的风险不但会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落实带来负面效果, 在严重时有可能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失败, 并给企业带来外部的税收风险, 例如税务机关的上门查账等。所以, 在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对风险分析原理进行科学利用, 充分考虑到各种避税和节税方案的收益和风险。往往大部分税务筹划方案在制定和规划时显得无懈可击, 但我们需要认识到这类方案通常是具有长期性规划特点, 而长期性就意味着高风险。因此, 必须全面考虑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筹划期的变化, 同时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 需要一方面把风险因素作为评估和选择税务筹划方案的基本标准, 对隐性的涉税风险需要有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预先对税收筹划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通过事前对税务筹划的风险进行评估来对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完善和调整。

(3)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紧密联系

税务筹划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 往往涵盖了从管理到生产经营的绝大多数过程, 不单单是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或财务人员的工作, 也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紧密配合。

只有通过与其他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才能得到详实的相关信息资料, 为税务筹划方案的规划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 制定好的税务筹划计划只有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顺利进行和实施。因此, 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不能一味“闭门造车”, 而是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沟通, 最大程度争取后者对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

三、结束语

一言以蔽之,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范围相当广的财务管理工作。我们需要在充分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的前提下, 探索和规划符合企业自身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 切实有效的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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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应用原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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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纳税筹划 第3篇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策略

企业所得税税负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后收益, 是企业筹划的重点对象之一。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 使原来的一些避税手段的风险成本加大, 企业需要以新税法的税收要素重新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筹划, 遵循税前扣除原则, 确定税前扣除范围, 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谋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1.税前实际发生负担原则。企业支出的税收种类很多, 性质也不一样, 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但有些支出可能是企业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如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是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又如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 实际上并非由企业负担, 也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

2.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并非企业所支出的都可在税前扣除, 还账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 也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直接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即企业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 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佣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 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支出, 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

3.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 道德是看支出是否属于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需要借助社会经验, 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 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 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吻合, 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 以及全面加强中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 合理的支出仅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而且这种代价符合一般社会常理, 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情况。

4.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原则。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可分不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 如果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经济利益, 那么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这部分支出在计算收益的同时预以据实扣除, 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 所以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归期预以扣除。

5.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原则。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为了取得收入面发生的有些支出, 其效益的产生经常是他的无法立即实现全部收益, 或者并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收益, 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 这部分支出就应被不能预期的收益予以割裂, 与同时期实现的经济利益分段对应, 按经济利益实现的多少和阶段, 予以分期在税前扣除。

此外,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针对的主要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著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 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 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

二、纳税筹划

(一) 收入筹划

1. 准确界定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

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 准确界定税基所包含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以达到缩小税基的目的。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等, 受其使用范围的限制, 企业很难作出节税安排;但列入免税收入的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则可以被充分利用,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国债和进行股权投资等方式缩小应税收入额。

2. 正确处理销售收入。

销售的实现大体上可分为现销、赊销和预收货款三种方式;企业应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低成本策划, 充分利用入账时间的不同所产生的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 降低资金成本率;例如:对于年末的销售行为, 应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将收入推迟至下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款的销售, 想办法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处理, 避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 防止垫付税款;对售后回购的销售方式, 应确认为融资行为, 收到的款项作为负债处理, 不计入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业务, 新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将货物用于公司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3. 利用减计收入政策。

新税法对特定的收入项目给予收入减免的政策:即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该减计收入是指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政策可以直接减计收入, 减少纳税。

(二) 税收优惠筹划

1. 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项可以加计扣除的成本支出: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国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一直都有加计扣除的优惠, 但同时还有限制性条件, 而新税法取消了相关的限制, 使得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具有可行性, 企业应对此进行增加研发费投入的筹划以起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 再按照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一政策给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机会, 企业在聘用员工时, 可根据工作岗位特性, 结合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 适当安置残疾人员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策划。

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所得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减免所得税额及抵免所得税额的策划。

所得税法规定有直接减免或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的政策: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相关规定的, 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两项优惠政策, 都具有更直接的节税功效。

(三) 资本弱化的纳税策划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 企业、权益性资本与债务性资本的比例应为1∶1, 当权益性资本小于债务性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税前扣除, 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原理, 权益性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 在企业利润分配前, 首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性资本的利息, 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 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债务性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 权益性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

企业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 需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结合企业的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 企业纳税筹划不能单纯的从节税角度出发, 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 同时将节税所得与进行税收筹划所付出的成本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以防止因违法或高成本税收筹划而使企业蒙受损失;企业要统筹兼顾, 将税收筹划工作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全过程;并随时关注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动, 使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随相关政策动态调整,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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