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制度范文

2024-06-29

监狱制度范文(精选12篇)

监狱制度 第1篇

关键词:监狱,财政,管理,变革

一、我国监狱财政制度管理的特色

(一) 矛盾性

目前, 我国监狱财政系统遵循的是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制度框架。各监狱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未来的工作计划在每一年的秋季编报来年的预算, 然后交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再由监狱管理局报省财政通过。监狱秋季预算内容由经常性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组成。监狱会计系统中, 经济效益显然是举足轻重的, 但有也不能忽视监狱的社会效益这一管理目标。监狱存在的目的是教育转化罪犯, 维护社会稳定, 这一社会效益占据了监狱的主导地位, 除此之外, 监狱企业还有其经济效益, 它能为罪犯提供改造场所, 提供生产技能, 这一经济效益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 独特性

依附于监狱存在的监狱企业与普通企业的财务管理相比有其独特性, 那就是它具有对罪犯劳动力的创造与再使用的功能, 这就是它最大的独特之处。而监狱生产是为罪犯提供学习生产技能的机会, 以便罪犯出狱后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需要, 这种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的经济生产方式是监狱特有的生产方式, 是法律体制下的特殊经济产物, 是国家意志力的体现的特殊经济形式。

(三) 优势

监狱企业生产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它依附于监狱而产生, 那么作为国家独立经营的企业, 所以国家对监狱财务方面具有特殊的政策倾向, 监狱享有特殊的扶持政策, 而且监狱的产权全权归国家所有, 不需要像企业一样还要征企业所得税, 监狱生产取得的收入, 税务部门按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实行。

二、监狱财政制度管理的现状

(一) 监狱经费存在缺口

监狱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 具体来说, 监狱财政系统实行的经营制度是多种制度并行制, 分别是国库集中制, 政府采购制和公务采购卡制这三种制度。所谓国库集中制, 指的是将过去部门和单位分散管理财政资金的传统模式打破, 成立一种统一集中的管理制, 即讲资金集中起来, 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规划。然而这种模式给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弊端, 因为它单一的账户体系, 导致操作复杂, 程序繁琐, 所以还需要其他拨款制度。经费是监狱执行改造工作的物质基础, 是监狱执行和发挥其根本职能的根本物质保障。目前监狱按照地域实行不同类别的保障制度, 看似可以满足监狱经费支出, 但在实际中往往出现缺口。因为监狱在每年秋季编报次年预算的时候, 国家是按照核定人员乘以标准确制定的范围拨款。而在现实中, 仅犯人生活支出这一方面, 就和预算的费用有很大出入, 生活开支受市场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 波动较大。例如边疆地区受地域影响饮食要尊重民族服刑人员的风俗, 吃清真餐, 牛肉、羊肉价格远比猪肉高很多, 这使犯人生活费用大大增加, 与国家标准产生了差距。导致监狱经费缺口的形成。

(二) 预算管理基础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预算管理制度已经在逐步完善。过去粗放, 传统的预算管理模式与当今市场经济这个新经济模式的要求不相适应。在今天这个市场经济环境下, 监狱在预算管理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监狱财政资金分散支付, 使用效率不高, 控制度过低, 预算对支出的控制薄弱。这种不规范的预算管理模式直接造成监狱精力不足的情况, 直接影响监狱改造罪犯的有效性, 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 特殊人员的费用开支渠道不明

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单位, 首要目的就是要有效的改造罪犯, 这就决定了监狱必须有武警部队、检察院工作人员长期驻监。在实际工作中驻监武警费用虽然有拨款, 但是微乎其微, 超出经费拨款部分, 监狱只能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像这样类似的问题在实际财务核算中非常不易操作, 具体将它归属于哪个会计科目下, 还没有个具体的规定。

(四) 固定资产管理不善

监狱财政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但是在实际管理中, 这样的一个定义太过笼统, 不适合实际当中的运用。有些物品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却并不能够确定是否为固定资产。例如书籍杂志, 按规定也可归为固定资产, 但如果再翻阅途中将书籍造成了损坏, 或者是无意中丢失了书籍, 那么又应该怎样处理呢,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很多。这些都给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带来很多困难, 同时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完善监狱财政制度的措施

(一) 政府适当的政策倾向

监狱企业不同于普通企业, 它为服刑人员提供改造的场所, 提供学习的技能, 它密切关系到国家职能, 所以并不以经济效益为纯粹追求目的。国家适当地政策倾向如:合理增加行政经费中的人员经费及专项经费的标准;加大监狱企业税收政策扶持的力度, 使企业创收。让行政经费不足的缺口有来源之处, 让监狱干警集中精力搞监管, 增加监狱经费项目的真实性, 提高监狱会计人员工作的变异度, 对提高监狱会计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 完善预算编报

对于监狱财政管理工作而言, 其最重要的任务便是编报一年一度的财务预算。因为它牵涉面广, 政策性强, 项目繁多, 各项费用之间交错复杂, 所以必须完善监狱财政制度管理系统中的预算编报制度, 提高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和控制力度。首先, 要建立健全日常的报告制度, 财务报告要定期编制, 将监狱预算执行情况如实反映在报告中, 为会计人员分析财务活动提供更详细的数据, 为次年的预算提供基础。其次, 建立明确的规范制度。强化预算管理的合理性和职责性, 合理的使用各项经费, 减少不必要的流失, 以稳定的预算来维持监狱监管职能的稳定和有效执行实现。最后建立起良好的绩效评价体系, 依据该体系来考核每年度的收支平衡, 并以此为依据编报来年的财政预算。

(三) 明确费用开支, 确认固定资产使用标准

目前的监狱财政制度对费用的划分不太清晰明了, 导致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与市场经济不接轨, 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操作过程中, 常常遇到困难, 无法适度把握, 直接影响监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所以要制定出合理、合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费支出界线, 明确开支渠道, 特别要明确经长期驻监的武警部队、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经费支出, 要真实、客观反映各项支出的实际情况, 这样可以使预算的执行更加完善, 给予监狱经费的必要保证。对监狱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使用年限应随着经济的发展, 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减轻监狱会计人员执行的困难, 避免国有资产得不到妥善保管。

(四) 提高会计管理人员的素质

当今时代是个知识经济时代, 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才竞争。会计人员也一样, 不能固守原有的传统方法, 要不断的创新和改革, 要想将会计事业做得更加强大, 就必须坚持学习思考, 积累经验, 在学习和实践中做到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相应的能力水平。监狱也应该加大对财政人员的教育宣传,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让每个人都能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 充实自己的知识结构。更加要注意的是, 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个会计人员丧失了职业道德, 那么就会促使他做出违法的事情来, 所以要从根本上杜绝会计人员自身发生的违法现象, 必须要从提高职业道德方面抓起, 要爱岗敬业,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实事求是, 真正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结语

当前, 我国的监狱财政制度正在逐步发展与完善。监狱, 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的特性的原因, 从根本上决定了监狱财政的性质。这种性质体现在监狱财政系统独立的国家经济支持的特色和社会服务性质的特色。由于直接由国家财政拨款, 做好每年的预算和最大限度减少冗余开支成为了监狱会计管理系统的根本职责和任务。由于目前监狱的预算经费保障不能做到面面俱到, 这使得监狱会计管理工作难上加难, 也正是因此需要变革监狱的财政制度, 要做到与时俱进, 真正的提高管理力度。

参考文献

[1]张丽萍.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财经界, 2011, (12) .

[2]梁月.监狱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中的缺陷研究[J].商业文化, 2012, (7) .

监狱制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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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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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级管理制度

[星酷网]监狱对犯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四个等级:宽管级、普通级、考察级和严管级。级别越高,罪犯所受的限制也就越严,相反,限制条件就越宽松。新入监改造的的罪犯定为考察级 在狱中遵守监规,成绩优良、按时按质完成生产任务,普通犯执行刑期五分之二以上,惯犯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就可以降为普通级 按同样的标准,普通犯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过失犯、渎职犯执行刑期五分之二以上,就可以降为宽管级 反之,多次违反监规、抗拒改造、且情节严重则升为严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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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监组”

[星酷网]在监狱里,每三至五人就组成一个“互相监督小组”,简称“互监组”,其目的是通过犯人进行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控制,凡是其中一个人出了问题,“互监组”的成员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加强了犯人之间的责任心,在对防止罪犯逃脱、违反监规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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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委会”

[星酷网]以分监区为单位,每个分监区一般由九名改造积极分子组成的“积极分子委员会”,简称“积委会”,其工作是负责本监区的日常生活管理、纪律的维持。“积委会”制度的建立,有其客观原因,即由于犯人太多,警力不足,不得不下放一些权力,让犯人管理犯人 另外,按照社会学原理,在一群人中很自然就会产生或者说是需要一个核心,同样,在监狱中的犯人也会产生一个核心,一个“老大”,假如处理不好,他们就会在背地里欺压犯人,和干警对着干,严重影响监狱犯人的改造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积委会”的产生就会起到这个核心的作用,由于“积委会”受到监狱的严格规范和管理,这样将会大大利于监狱的管理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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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耳目”的使用

[星酷网]略。(此内容涉及机密,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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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改造

[星酷网]犯人进入监狱后,就要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是监狱的主业,主要是抓好“三课”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这里着重讲一下劳动改造,监狱本来就是一个通过强制劳动,使犯人变成自食其力,改过自新的地方,通过生产劳动,既可以使犯人改造思想,又可以创造一些经济效益,用以弥补教育改造经费的不足。

[星酷网]劳动改造的组织非常严密。每个犯人根据所在监区不同,其工种也不同,有织藤、车衣、毛织,犯人一旦固定了某个工种,一般不会轻易改变的,因为熟能生巧,频繁调换工种将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犯人若能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的30%将会归犯人所有,转进犯人的帐户(基于各种需要,监狱的犯人是不允许带有现金的,每个犯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一个帐户,家里人寄的钱,自己挣的钱都会转入到该帐户中去)。这就大大地提高了犯人的生产积极性。

[星酷网]每个月,按照犯人劳动产品的质量和产值,按比例划分为5个等级,一等有6个星,二等有5个星,三等有3个星,四等有2个星,五等有1个星。当犯人累计有5个星就可得到一次嘉奖,累计六次嘉奖(30个星)就可

以得到一次表扬,一年下来,按照表扬的多少评出监狱积极分子,再从中挑选出少数人参加省积极分子的评眩对犯人的这些奖励将直接和犯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挂钩。监狱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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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酷网]年按一定的比例,根据犯人所获奖励为基础,划出一定的减刑、假释的名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将获得减刑、假释。这次评不上的,他的奖励将会累计到下次评选,因此下次被评上的几率就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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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执法

[星酷网]佛山监狱认真贯彻执行《监狱法》,按照依法治监、文明执法和刑罚执行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正确地执行刑罚,全面推行狱务公开,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使教育改造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受到了省人大主任张国英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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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摆正主业地位,深化教育改造。

[星酷网]该监狱把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管教工作的主攻方向,使管教工作从“管得妆向“改造好”的高层次进发,发挥其功能作用提高改造质量。监狱把“三课”教育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开展个别教育、重点罪犯的转化、心理矫正、社会帮教、监区文化建设等活动,使罪犯思想教育面达到100%,认罪服法率达96%,文化教育应学入学率达100%,考试合格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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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法,确保公平公正。

[星酷网]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监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狱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利用减刑、假释工作的激励作用,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为稳定狱内监管改造秩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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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行狱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

[星酷网]以公开促进公正执法,当然以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狱务公开工作。监狱编撰了《狱务公开手册》,人手一册发到罪犯手中以及供罪犯亲属和社会人士取阅。《手册》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职责、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罪犯考核奖惩依据、程序以及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予以公开。还开通了狱务公开电脑查询系统,在会见楼和各分监区设立公开、公示栏。监狱建立和完善了投诉、具报制度,设置了投宿、举报电话和信箱 建立了监狱、监区、分监区领导接访日、接访夜制度 建立了狱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狱务公开,增加了监狱执法透明度,提高了饿执法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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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星酷网]虽然自己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子,但来到监狱后才发现自己什么都不会,除了监狱的减刑、假释这方面的知识自己学过外,其它的都一无所知,可以说是“半路出家”吧,什么都得从头学起。在实习过程中,自己也接触到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也有对我国监狱制度和监狱的现实情况进行思考,无奈由于自己监狱的相关知识积累沉淀不足,加上只有短短的两周时间,不可能进行更加深

监狱制度 第3篇

关键词:罪犯申诉权利;保障;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098-03

《现代汉语词典》中“申诉”词条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度一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而进行改判的共7415件,占全年生效裁判的0.09%。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他们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向各级法院提出抗诉6354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各级法院全年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包括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检察机关在对罪犯申诉案件中的“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认真复核证据,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全年共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46件。

但引起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据《澎湃新闻》2014年12月23日报道“海南黄家光案中,黄家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海南省检察院从2003年11月就曾受理黄家光的申诉,3年多之后的2007年1月,海南省检察院认定黄家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海南省高院也于2006年8月、2007年10月先后两次对黄家光案进行复查,但都无一例外地驳回了黄家光的申诉。直到2013年10月,最高检对黄家光案立案复查,随后向最高法发出再审建议书,才最终促使海南省高院做出无罪判决。”从案例中折射出我们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在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权利方面的工作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正在监狱服刑罪犯的申诉维权之路是如此艰难,驻监检察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深思在对罪犯进行服刑改造执行刑罚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罪犯合理申诉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正确对待申诉罪犯特别是多次申诉未果持续申诉维权的罪犯,提高服刑罪犯申诉维权的效果?

一、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狱对生效判决的实质审查权

从罪犯被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开始,监狱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只是审核收监的“三书一表”(即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和刑事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形式要件,但无权对送交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只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形式要件满足规定监狱就必须收监执行。《监狱法》第16条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要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移送给监狱。对于上述文件不全的,不得收监;如果是内容记载有误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出更正。法律并未授权监狱可以对判决的内容正确与否进行实质审查。

监狱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实质性内容无法在“三书一表”中得到映证材料。一方面这些材料都是事实性陈述,对整个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的动态并没有记录,更不会记载罪犯申诉理由最多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第二方面这些材料往往和罪犯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之间无法相互印证,难以辨别罪犯申诉的陈述真伪其申诉的内容需要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才能够实现。第三方面这些案卷分别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保管,监狱机关还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案卷进行查阅以核实罪犯的申诉是否属实。这是监狱机关对于罪犯申诉大多无能为力的原因之一。

(二)监狱对罪犯的申诉权利保障的意识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监狱对罪犯多次申诉被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认定为“无理缠诉”。《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罪犯依法提出正当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计分。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申诉被驳回后又无理缠诉的,应给予扣分或其他处罚。”“无理缠诉”就是经过申诉被法院或检察院审查驳回后仍继续申诉的。被认定“无理缠诉”会直接影响该罪犯的减刑假释。这无形中限制了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监狱法》同样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内容。罪犯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监狱机关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在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前提下应该注重保护罪犯合法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而不能利用制度变相限制。

(三)罪犯申诉的程序不具有操作性

检察机关在每一个监狱都设立有驻监狱检察室,但在受理罪犯申诉方面成效不明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罪犯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原判决可能有错误而提请驻监狱检察室处理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处理。并且应该在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监狱。对于罪犯向驻监狱检察室提出或由监狱转送的罪犯申诉材料要按案件管辖分工查处或请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驻监狱检察室在审查申诉案件时如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及时移送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办理。2014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并且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罪犯在监狱申诉中能够直接受理的司法机关只有检察机关。但上述规定仅仅是程序性的规定。问题有四个方面:(1)驻监狱检察人员如何对罪犯申诉进行登记、核实、谈话、取证等环节未细化规定;(2)现行法律都未赋予驻监狱检察室或监狱到原审法院阅卷和调卷的权力;(3)对服刑罪犯虽然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送交申诉材料,但对于外省籍罪犯、无救济无接见无通信的“三无”罪犯和边远地方的罪犯基本无法提供这些申诉材料。(4)没有对驻监狱检察室在处理申诉案件进行问责的规定。总之现行的驻监狱检察机制无法有效承担审查罪犯申诉的职责。

三、我国罪犯申诉权利保障的制度完善

(一)监狱应在制度上配合落实罪犯申诉律师代理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了罪犯有权委托律师或者亲友代理刑事申诉。监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监狱应提供必要的会见条件。对于代理申诉的律师和亲友会见罪犯,在提交法律规定的证件、文件后监狱应当在一周内安排代理申诉的律师和亲友会见并通知申请人。但该批复文件同时规定了监狱在安排代理申诉的律师和亲友会见时应有监狱干警在场。

司法部的规定为律师和罪犯亲友介入罪犯的申诉提供法律保障。但在具体落实中还需要监狱机关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样在程序上能够让罪犯顺利完成申诉行为。同时为了便于罪犯克服恐惧心理,能够对申诉的内容进行无障碍的陈述,监狱在安排律师代理罪犯申诉接见过程中,在保证监管秩序安全的前提下,不应派监狱民警在场监视。另一方面罪犯在申诉过程中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的,监狱应该及时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这是罪犯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监狱应该保证。

(二)监狱应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处理罪犯申诉

《监狱法》规定了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处理。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在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的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机关。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一方面监狱机关目前无专门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处理罪犯申诉;另一方面监狱不能仅仅依据罪犯移送监狱执行时的“三书一表”来认定“判决可能有错误”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监狱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以由监狱公职律师和聘请担任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加入该机构。该机构在维护监狱和民警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承担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等审查处理工作。监狱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身在监狱的便利条件,约谈罪犯,倾听罪犯申诉,解答罪犯法律疑问。这样不仅可以更直接了解案情,还可以在对罪犯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对罪犯进行必要的安抚和教育,减少罪犯的错误申诉和滥诉,稳定罪犯情绪,促进罪犯安心服刑改造,维护监管改造的安全稳定。

同时在法律规定层面,为使监狱机关在处理罪犯申诉过程中能够查看案件的完整案卷,我们是否可以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允许监狱从事罪犯申诉的法律服务机构人员调阅案卷?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拓展,把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加入到法律监督的环节中去,以监狱执行机关对刑事讼诉的实体内容进行监督的形式保证监狱调阅案卷权力的行使。因为罪犯执行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缺乏监狱执行机关的刑事诉讼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更谈不上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机构和人员介入罪犯申诉的处理和监督机制

我们可以参照英国的模式建立“监狱视察委员会”来介入罪犯申诉的处理和监督。在英国“监狱视察委员会是英国监狱的监督机构。英国从16世纪起就设立了监狱视察委员会,其目的是加强对监狱的管理和监督。20世纪后,英国建立了全国监狱视察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内政部国务大臣或由国务大臣指定的法院任命。监狱视察委员会在每所监狱设立分会。视察委员会的委员负责视察监狱,并向监狱委员会报告地方监狱中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他们可以随意去监狱的任何地方,随时接触罪犯,听取罪犯的申诉和要求,检查任何登记簿,询问包括监狱管理、罪犯待遇等监狱中的一切情况。”①借助第三方的社会力量,完善我们处理罪犯申诉维权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抵消罪犯因为面对监狱和司法机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行使申诉权利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对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在处理罪犯申诉维权工作中的懈怠或不作为进行监督。

切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顺畅行使,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健全冤错案件的发现和纠正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的目标,需要我们在制度创制上进一步完善,这样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在维护罪犯权利保障方面得以贯彻落实。

注 释:

①中英监狱管理交流手册[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4.12.

参考文献:

〔1〕冯一文.中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

〔2〕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罪犯人权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秦强.人权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7(2).

〔4〕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2013-5-6.

〔5〕陈卫东.刑事错案救济的域外经验:由个案、偶然救济走向制度、长效救济[J].法律适用,2013(9).

〔6〕董坤.英国刑事错案防治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

〔7〕李振林.加拿大:“亨利案”构建防错五机制[N].法制日报,2013-5-14(010).

〔8〕浅谈当前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8e99ac0100c8q7.html.

〔9〕闵征.关于罪犯权利的深层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5(2).

完善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 第4篇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于2000年开始试行。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是由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派会计人员, 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管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经过10余年的运行, 会计委派制度在部分监狱企业成功应用, 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此, 笔者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 对会计委派制度在XX省监狱企业中的应用情况展开了调查。

一、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应用效果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 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接受监狱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来自原单位的会计人员或经考核选拔产生, 一般由集团进行直接管理。会计委派人员行政由所在单位领导, 业务由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部门领导, 其任免和调动则由监狱管理局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被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与工作成绩和考核结果挂钩。会计人员可以被委派到集团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也可以到非独立核算的监区或车间, 可以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或是一般会计人员, 也包括出纳。会计委派制度有助于解决监狱企业会计的双重身份矛盾, 取消执行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的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 保证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管理制度对监狱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监督。经调查, XX省监狱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是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收效显著。

(一) 会计信息质量提高

首先, 会计委派制度强化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委派会计监督的对象一般包括分公司或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分公司或子公司财务报表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分公司或子公司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分公司或子公司管理层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分公司或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等。XX省监狱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发放及业绩评定权等从原单位中分离出来, 解除后顾之忧后的会计人员能够更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会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领导定调子, 会计填数字”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得到解决。

其次, 会计委派制度强化了会计的服务职能。委派会计的服务工作是在参与拟定分公司或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参与分公司或子公司资金重大决策、协助建立健全分公司或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过程中, 在监督的前提下, 提出合理化建议, 协助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管理。XX省监狱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经过多方面考核竞争上岗, 在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活动过程中, 不断熟悉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具体生产运作环节, 与受派单位负责人等管理层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 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是一次提高。客观上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 使其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促进了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XX省监狱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 进一步推动了监狱系统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改革。监狱系统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就是要放权搞活的同时加强资产责任, 扩大监狱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资产运营监管,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同时加强资源统一配置。委派会计人员依法监督受派企业国有资产, 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财务管理的范畴,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狱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分布、构成、增减变动、经营及使用效益、保值与增值等情况进行反映和考核。这样, 在解决会计信息失真,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 实现了监狱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剥离。

(三) 资金使用效益提高。

XX省监狱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立场根本转变, 从集团公司的利益出发, 对监狱企业的资金运动进行全程监督,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得到保障, 有助于集团公司的正确决策和整体调控, 同时也能够为监狱企业的管理者正确行使管理职能提供依据。在监督的前提下, 委派会计人员参与拟定监狱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和资金重大决策, 提出合理化建议, 有助于加强监狱企业资金管理, 减少资金沉淀、占用和挪用, 充分利用有限资金, 减少浪费、降低了生产成本和费用,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有待完善

XX省监狱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在调研过程中, 笔者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一) 委派会计制度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会计委派制度的核心是监督。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将委派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 特别是受派单位领导之间的关系推向对立, 容易引起监狱企业负责人的抵触情绪, 认为有可能阻碍其依法行使职权;由于受派监狱企业担心委派会计人员向外泄露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成果等重要商业信息, 对这些信息进行封锁, 致使委派会计难以了解掌握受派监狱企业内部真实情况, 影响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受派单位领导存有戒备心理, 对会计委派工作消极应对, 影响了委派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委派会计人员要受到委派单位和受委派单位被双重领导, 职责权限不清, 关系难以协调, 难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委派制往往流于形式。

受到委派时限的影响, 委派会计人员容易将工作视为短期行为, 并未尽心尽力, 难以实现预定目标;同时, 由于过分强调监督职能,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职能被弱化, 参与企业内部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其首要目标是保证受派监狱企业收支活动的合法性, 反对含有不确定因素的投资项目开支, 有可能因贻误投资时机而使企业蒙受损失。受派会计人员很难站在企业的角度行使管理职能, 使其在为企业服务和出谋划策职能等方面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由于与单位的其他人员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委派会计人员往往沦为机械的记账员, 既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核算职能, 也不能发挥对监狱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二) 委派会计人员后续管理不完善。

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有效减少了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串通舞弊现象的发生, 但如果委派会计人员收入与受派企业利益挂钩, 或者受到利诱铤而走险, 委派会计人员仍然有可能与受派企业领导串通舞弊, 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由于受到自身能力、素养、道德品质的限制, 委派会计人员未必能绝对代表集团公司利益行使监督权, 有可能越权违规, 滥用职权。

在会计委派制度下, 委派会计人员的报酬不与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 集团公司不能直接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观察和评估, 无法做出奖惩判别, 有可能会挫伤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会计委派制度相关的配套实施措施不完善, 集团公司对委派会计的选拔、奖惩、升迁及轮换等问题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激励机制的缺失势必影响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影响了其工作潜力的发挥。

(三) 委派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委派会计人员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委派制实施的效果。据统计, XX省监狱系统现有会计人员60名, 其中具备大专学历的占24.4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占10.92%, 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为0。有上岗证的会计人员人数为42名, 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从未接受过任何会计专业的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

三、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完善对策

(一) 处理委派会计与受派监狱企业的矛盾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委派会计制度的作用, 必须首先解决委派会计与受派监狱企业在会计委派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 应该注重强调委派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领导的一致性:一是目标一致, 都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是责任一致, 都应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利益一致, 提高监狱企业效益是受派单位领导与委派会计人员共同的目标, 只有监狱企业效益提高了, 受派单位领导的年薪才可以提高, 委派会计人员也可以从集团公司获得奖励。

基于目标、责任和利益的一致性, 委派会计人员和受派监狱企业领导应各司其职, 协同作战, 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监狱企业领导应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策略, 广泛听取包括委派会计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意见,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不断提高监狱企业经济效益。委派会计应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 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 同时充分发挥服务职能, 为企业管理提供信息, 为企业经营提供决策支持。

(二) 完善委派会计人员跟踪管理和激励措施。

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应明确界定不同岗位和级别的会计人员职责、权利, 权责对等, 并细分建立考核指标, 绩效挂钩。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培训、回避制度, 防止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加强监察巡视制度,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工作。

委派会计人员的利益要独立, 因此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应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应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委派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增强其责任感, 注重效率, 奖惩分明。通过采取表彰、奖励、晋级以及处罚、降级、免职等措施增加压力和动力促使委派会计人员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 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应重视后续教育, 采取培训学习等多重形式, 向委派会计人员宣传和普及会计法规知识, 帮助其知法、守法、执法、用法, 提高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准, 自觉遵守会计工作规范;传授先进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巧, 拓宽其视野, 提高业务素质。同时, 实行轮岗制度, 使委派会计人员熟悉不同会计岗位的业务, 在发挥财务监督的同时也有利于委派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监企分开后, 监狱和监狱企业是分别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和省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实体, 二者围绕劳动改造罪犯的共同目标, 按照各自的运行规律开展工作。监狱企业的企业特性被进一步强化, 组织活动也逐步市场化, 监狱企业和社会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展开竞争, 共同面临各种市场风险, 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竞争的需要, 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的财务管理制度, 成为提高监狱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从行政监管下的内设生产机构到拥有自主经营权利的生产经济主体的逐步转变, 监狱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等难题, 如何有效地监督和控制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进而实现监狱企业的组织目标, 这都是监狱企业目前必须研究解决的课题。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能够有效约束监狱企业管理人员, 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提高监狱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 必须从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 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协调监狱企业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选择恰当的委派形式, 才能将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真正落实完善, 实现规范监狱企业会计秩序、提高监狱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寿莉, 郭顺祥, 朱鹏彦.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度应用研究.中国监狱学刊, 2012.6.

[2]胡波.关于集团公司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度的研究——以重庆商社为例.会计之友, 2009.7.

[3]王伟.监狱企业会计委派制的推行.财政监督, 2006.9.

监狱制度 第5篇

关键词:工作绩效;岗位资格;功能作用

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制度,是指在刑罚执行规律指导下形成的关于监狱管理中,不同工作岗位应具备的任职条件体系。这个体系是一个由与监狱管理

工作目标相互联系的政治条件、体能素质、专业要求等内容构成的整体。这个整体的效能和作用,直接关系到监狱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和监狱民警自我价值的实现。这两个“实现”的“物质基础”主要是监狱和民警所取得的“工作绩效”。因此可见,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具有工作绩效追求的价值取向。

一、工作绩效是制定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的目标向导

监狱民警是刑罚执行的主体,其工作绩效始终是监狱管理中追求的一个基础性目标。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是从事刑罚执行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标准,或者说准入准则。这个准入准则,就是在民警能够实现工作绩效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依据刑罚执行的规律和监狱管理的需要,结合不同职位的特点,制定出来的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岗位资格标准依据法律精神制定。与监狱刑罚执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与警察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或法规都是制定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的法律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把“实绩”作为公务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是以工作绩效为目标导向制定监狱民警岗位资格标准的重要法律依据

岗位资格标准依据监狱管理目标制定。监狱管理目标是一个由不同职位职务民警的工作绩效构成的复杂系统,要求民警不仅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而且有较为全面的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知识,以及体能基础和技能功底。它的核心目标是把罪犯教育和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围绕这一核心目标,监狱必须对各个不同职位制定出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并根据这个标准量才录用,同时,也让民警对自选或者委任的职位职务心悦诚服,尽心称职。只有这样,民警才能积极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最大化的工作绩效。这就是以工作绩效为目标导向制定监狱民警岗位资格标准的重要现实依据。

一言以蔽之,无论何种性质的组织,对其员工都有追求工作绩效最大化的相同诉求,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以这个“相同诉求”为导向,制定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是监狱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和确保监狱各项管理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工作绩效是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追求的主要目标

工作绩效,不能简单地按《现代汉语词典》“成绩”、“成果”的解释去理解,其本质内涵应该是“实绩及其效果”。实践告诉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价,不仅要看其取得的实绩,还要看其实绩的效果,比如群众是否满意,与客观规律是否统一。

工作绩效对于监狱和民警而言,是同一个追求、同一个梦想。监狱民警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能否取得良好的工作绩效,除了自身的素质条件以外,人事相宜、量才录用,十分重要。监狱管理工作中,有许多并列的不同岗位和层级不同的相同岗位,或者称为对应岗位。这些岗位对于民警的任职条件要求,既有共性的方面,更有特殊的一面,尤其在专业技能和体质体能方面,个性化要求更加明显。因此科学界定和明确这些岗位的任职资格,建立民警岗位资格制度,追求并且实现工作绩效的最大化,不仅是监狱实现管理目标的需要,而且是民警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

监狱管理目标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全体民警工作绩效的综合体现。实现监狱管理目标关键在于将民警安排到与其能力相适应,并且还能发挥其潜能的工作岗位上,使其在“称职”的环境下“在其位谋其政”,追求绩效,追求梦想。这就是制定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民警自我价值是个内涵丰富而外延不同的概念,是民警追求工作绩效的源动力,同时,工作绩效又是民警自我价值实现的必要选项。民警实现自我价值,从追求工作绩效最大化而言,选择胜任的职位是关键。民警选择职位应该有自知之明,量力而行,力求胜任,使自己在恰到好处的位置上和游刃有余的环境中实现工作绩效的最大化。因此可见,制定民警岗位资格制度,为民警提供选择职位的“镜子”,自知之明的“引子”,量力而行的“尺子”,胜任工作的“位子”,是制定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的又一目标。

三、工作绩效彰显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的功能作用

工作绩效是对监狱民警综合素质的描述和检验,也是对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效果的评价和实证,更是对监狱管理目标实现的促进和担当。只有不同职位职务的监狱民警所取得工作绩效,才是检验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在实现监狱管理目标中是否具有功能性作用的刚性标

准。监狱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都见证着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在监狱民警取得工作绩效过程中所发挥的功能性作用。

任职的把关性作用,使民警工作绩效最大化有了可能。监狱民警岗位资格制度在确保监狱民警取得工作绩效的过程中所发挥的把关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第一关。众所周知,选德才兼备之人,处人事相宜之位,关键在于把好任职关。监狱民警岗位

资格制度正是监狱民警任职的第一关,把好这一关对于监狱民警走向工作岗位后取得工作绩效就有了现实的可能。因为这一关使民警在取得了与自己能力素质相适应的职位和职务的同时,还受到了岗位竞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人事规则洗礼,因而不仅实现了人事相宜、人尽其才的人事价值取向,而且实现了竞争者知己优劣、知彼所长的人事环境目标。这对于发挥竞争者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性,实现工作绩效最大化,无疑已经具备了令人信服的现实可能性。

监狱制度 第6篇

监狱人民警察是“头顶国徽”、“肩扛盾牌”的执法者,是“改造罪恶灵魂的工程师”,是“心灵创伤的矫治师”,解决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问题会对司法类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更好的成长为一名未来的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将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一、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概念

所谓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就是监狱人民警察在长期超负荷工作、工作生活等方面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在思想、言语、行为等方面表现消沉、冷漠,进而造成身体状况恶化、工作质量下降、家庭矛盾突出等严重后果。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状况监狱化。对待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时,被动应付,精神萎靡不振,缺乏应有的动力和魄力;对待同事和下级态度冷漠,缺乏与人主动沟通,对他人总是抱有疑虑和警惕,自我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对待被管教人员态度蛮横,缺乏必要的爱心和耐心,管教方法单一死板。强调对其命令的绝对服从。

2.生活状况监狱化。在家中沉默寡言,与家庭成员交流微乎其微,很少参加家庭内部活动;经常以命令语气和家人说话,易发脾气,稍有不顺即大声呵斥,有时甚至拳脚相加,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关系紧张。

3.学习状况监狱化。在上级和单位举行的培训学习中,缺乏认真学习的态度,对待先进新鲜知识充闻不问,固执己见,不能有效灵活地将培训内容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在学术上,缺乏质疑和创新精神,业绩惨淡,如有需要,则网上摘抄了事,弄虚作假现象普遍。

二、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现状

监狱警察“监狱化”并不是每一个监狱警察所耳熟能详的,对一些监狱警察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但在监狱警察的生活中却体现出“监狱化”的行为。

1.监狱警察方面。(1)监狱警察平时的表现情况。在监狱工作一段时间后,干警会不自觉的将监狱内的生活习惯带入平时生活中,如将监狱特有的语言(如槽子)带入日常生活中,体现出“监狱化”倾向,并给监狱警察带来一些影响,特别是心理上的影响,就普通干警而言,处于监狱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势必给其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监狱警察作为改造罪犯的主题,其职业的特殊性,使得他们这种高焦虑、高压力、低心理的健康状况,带来的后果将更加严重。长期的监狱工作使干警出现焦虑状态,以致干警变得烦躁不安,心神不宁,工作上的压力使他们遇事不够冷静,或者过激反应,甚至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甚至打骂等),对改造罪犯很不利,长此以往,心理健康状况越来越差,“监狱化”越来越严重。

由于监狱工作限定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中进行,它不仅不可能丰富多彩(因为监狱一般都建在偏远的山区或城市周边),而且监狱人民警察每天都面对几乎相同的罪犯,日复一日的重复着几乎相似的活动,整天还要提心吊胆的唯恐罪犯出现意外。因此,工作十分单调、枯燥,造成干警工作不太积极,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产生职业怠倦。

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另一个表现是人际关系失调。由于长期的监狱工作,使监狱警察心理健康状况不是很好,造成在平时交往中,更多的从自身考虑问题,不能充分替别人着想。有时候聊天时一味的倾诉不满,既不听他人的劝告,也不理解他人的苦心,甚至把他人当做出气筒,乱发脾气,还可能会产生简单粗暴,盲目冲动,甚至过激的“迁怒”行为,给监狱警察的人际交往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还有可能影响监狱警察正常的家庭生活。

(2)监狱警察对“监狱化”的自力救助情况。监狱警察“监狱化”不但影响着干警的正常生活,还影响着干警的正常工作,所以,监狱警察需要避免“监狱化”,但事实是,许多监狱警察并未意识到“监狱化”,对“监狱化”也没有很清楚的认识,更有一些干警从未听说过“监狱化”,也就谈不上采取措施避免“监狱化”了。

在认识到“监狱化”的干警中,并不是都自力救济,采取措施避免自己“监狱化”,部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部分和家人、朋友谈心,沟通解决,只有很少的干警咨询过心理医生,通过心理医生消除不良情绪,解决问题,避免“监狱化”,也就是说,干警对“监狱化”的认识不够深刻,自力救济措施不够到位,只有部分的干警能找到有效的措施,给自己心理疏导,避免“监狱化”。在生活中,只有很少的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甚至,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避免“监狱化”。

2.监狱方面。(1)监狱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由于“监狱化”是新概念,所以还未引起监狱领导的足够重视,但重视的程度是越来越高的。有些干警说监狱领导越来越重视干警“监狱化”,为了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监狱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的一系列的避免干警“监狱化”的防范机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监狱对“监狱化”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还未采取措施避免干警“监狱化”。长此以往,给监狱警察带来影响,更会给罪犯改造带来影响,所以监狱领导必须提高对监狱警察“监狱化”的重视程度。(2)监狱的防范机制及效果。监狱领导认识到监狱警察“监狱化”的影响后,逐步制定并完善防范机制,采取避免“监狱化”的措施,如在监狱干警中普及心理学、心理健康知识,在监狱中设立心理咨询门诊,定期组织文化活动,既丰富了监狱警察的业余生活,又使干警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放松,一些监狱还定期组织监狱警察外出旅游,让他们暂时远离工作,真正的放松身心。除此之外,监狱领导还要定期与一线干警沟通交流,对干警深入了解,进而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制定更完善的防范机制。

采取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的措施的监狱对避免干警“监狱化”产生一定的效果,许多干警的心理健康状况明显好转。在日常生活中,“监狱化”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不明显,工作态度也得到了改观。总之,采取措施,建立防范机制的监狱对避免监狱警察“监狱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导致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原因

造成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方面:

1.主观方面。(1)认知方面差异。根据表①、表②不难看出,监狱人民警察初涉监管,都有一个漫长而又循序渐进、逐一深入的认识过程。有的民警对监狱的感、知觉只限于以往在电影、电视中的记忆,于是将艺术的夸张想象为监狱就是充满暴力和尘吊的阴暗角落,可真正亲身历练,发现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社会浪潮中,监狱实行的是“公正文明执法”,不但对罪犯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都严令禁止,而且还从各方面提高完善罪犯可享受的人权,于是這部分民警工作压力增大,心理上产生不适从感,怨声载道,甚至发出“警不如匪”的哀叹(见表①)。情感方面由于一部分民警对监狱错误的认知,于是导致了一些错误情感产生。当这部分民警进入监狱系统,发现罪犯成分复杂,三教九流,应有尽有,对其管理既不能采用暴力,又非简单的教育说教可行,于是工作压力日益增强,便有了愁怨、不自信、得过且过甚至逃避等情感;然后又联想到自己工作劳累,极少节假日休息时间,为国家、为人民“奉献着青春,奉献着终身”,但工作待遇一直无法提高,甚至因时间、经济等因素而对象也谈不上,于是“愤世嫉俗”。这样这部分民警在对待工作上也有了抵触情绪(见表②)。

(2)抗压能力不同。俗语说:“人有人不同,花有百样红。”每个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气质、性格都不相同。报考这份职业,动机都不尽相同,有的只为找份工作,有的想穿上制服体验威严,有的认为这是从政的一步,当然有不少的警察更是想在这份工作中体现出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正是因為有了不同的个性心理,才造成了面对同样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有的人坦然面对,而有的人形成心理问题。比如,一些警察过度关注别人对自己的评价,缺乏自信,对自身的优缺点缺乏认识,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人际关系(见表③);有的警察在监狱是一个好警察,可是下班回到家对自己的孩子没有了耐心(见表④);有的警察总觉得自己付出了罪犯就得改造好,罪犯要没改造好,就容易产生挫折感,严重的甚至会有过激行为。当警察面对自己的一系列现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释放时,恶劣情绪极有可能因突破心理极限而爆发。

(3)危机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从近年来各监狱发生的案件来看,充分暴漏出警察缺少危机意识问题,而从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来看,又暴漏出警察维权意识弱的问题。监狱是个半封闭的小社会,监狱警察职业稳固,竞争几乎谈不上,在大肆宣讲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同时,警察权利无人提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定,警察个人遇到特殊情况也根本想不到保护自己的权利,听之任之,这就是目前的现状(见表⑤)。增强警察竞争意识、抵御风险能力、维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2.客观方面。(1)受监狱及社会负面环境的影响。由于受监狱及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见表⑥),很多警察片面追求物质享受,盲目攀比,只看到或夸大存在的不良现象,而看不到主流,缺乏对社会发展现状的深刻认识,处世消极,工作注意力不够集中,不能对紧张有压力的工作有正确认识,热衷于以低级趣味排解压力;另外,监狱关押的是社会上的三教九流之辈,是社会的污垢,大量不良的生活习气充斥其中。随着押犯数量逐渐增加,成份日趋复杂,使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日益激烈,不良习气在无形中相互渗透,而且这种渗透对警察又形成反渗透,使原本素质不高的部分警察抵御诱惑能力下降,警察之间相互信任度降低。

(2)从组织领导角度,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效能发挥的把握。近年来,一方面是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作风漂浮,大搞花架子,形式主义盛行;另一方面是用人及考评机制的弊端还未根本改变,由于目前监狱警察工作岗位设置还不科学,导致用人及考评工作还非常混乱,没有实际效果,进而影响队伍士气;其三是监狱政工部门职能发挥不够,长期以来,监狱组织部门疲与应付各类考核评比检查,无暇专心于警察整体队伍的提高,从而忽视了对警察整体工作的把握,警察队伍监狱化问题日趋凸显。

(3)监管模式科技含量低,警察压力大

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监狱硬件设施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大多数监狱监管只停留在“人防”、“物防”层面上,“技防”水平远远达不到,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连“物防”也达不到,全凭“人防”,超时、超体力,警察身心疲惫,压力增大等原因严重加大了“监狱化”的程度。

四、解决我国现阶段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对策

1.切实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狱化”问题。对于每一个监狱人民警察来说在生活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监狱干警在生活上出现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凸显。大部分监狱干警并没有意识到生活上的“监狱化”问题,只有很少干警意识到自己生活习惯的“监狱化”并刻意纠正,避免“监狱化”,有些干警意识到自己“监狱化”但却不愿意改变习惯。从生活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是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的重中之重。

2.切实从心理上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化”问题。随着监狱工作要求和水准的提高,监狱警察的“监狱化”问题不断影响着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美国教育家戴尔·卡耐基调查了许多名人后认为,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只有15%是由于他们的学识和专业技术,而85%靠的是心理素质和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狱警察能否在与形形色色的罪犯打交道中把自己造就成为“改造灵魂的工程师”,除了体能和基本的技能以外,关键还要看心理素质。一名出色的监狱警察必定是一个心理健康者,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是他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健康水平,减轻监狱警察的心理压力,以适应监狱工作发展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解决监狱干警的心理问题是改善监狱干警“监狱化”的重大举措。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给予及时关注,随着监狱人民警察对自身的心理问题的不断认识,他们对心理健康知识及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我们通过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手段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了解,鼓励监狱警察参加心理学方面的学习培训和参加全国心理咨询师考试,让更多的监狱警察成为心理辅导的行家里手,既可以将知识应用到教育改造罪犯上,又可以应用到自身心理健康上去,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而减少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

(2)将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做到科学管理。监狱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狱人民警察心理咨询机构,加大监狱警察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的作用,并引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方面的人才,负责开展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训练、心理咨询等工作,并定期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为每一名监狱干警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档案,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咨询、辅导和治疗。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工作科学化。从而对监狱人民警察心理上的“监狱化”问题进行改善。

最终,通过对监狱人民警察生活上和心理上“监狱化”问题的不断改善会对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监狱事业的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同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编号:XYX201003)。主持人为李梦石。指导老师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张秀玉教授。

参考文献:

[1]刘世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科研处编.监狱劳教工作改革与创新研究报告[M].群众出版社,2006.

浅议如何强化监狱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7篇

一、监狱系统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遵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框架设计的, 最主要的特点是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形式。具体实施过程中, 监狱会在每年的三季度, 根据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当年的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主要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及其他收支预算, 并报送省市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核定拨款数额并下发各监狱。

监狱系统在日常运作中主要有如下三种制度:一是国库集中制, 即由各监狱分散管理经费资金的方式转变为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管理的方式, 由原来的各监狱按实拨资金方式管理财政性资金变为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是政府采购制, 即为了有效杜绝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将原有的各监狱自己按需分散零购转变为政府统一招标购买;三是公务卡采购制度, 即监狱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不再采用“出差人员现金支付后据票报销”的制度, 而是使用公务卡先行刷卡支付, 待出差结束后凭发票及凭证向财务部门申报, 审核通过后再将报销款项划转至公务卡中, 因为整个过程避免了出差人员接触现金, 从而抑制了报销中大量存在的多开、虚开发票的现象。

二、当前监狱财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基础

我国监狱系统当前的预算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现行粗放式的预算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 直接导致了监狱经费资金的短缺或过量, 加大了财务执行过程中的难度, 难以发挥预算管理应有的控制支出功能。

(二) 经费支出界限难以确定

监狱独特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定位, 造成监狱系统的经费支出名目繁多, 涉及面很广, 由于存在大量的政策性强制支出, 带来专项经费与经常性经费之间、专项经费内部各项明细费用以及经常性经费内部各项明细费用界限难以确认, 极大的增加了财务制度的执行难度。如在经常性费用项目中, 监狱警察的狱内侦查费用、罪犯特情费用等是计入监狱警察经费的公务费还是狱政业务费, 就难以界定, 经费支出界限难以确定就势必会影响监狱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无形中也加大了财务制度执行的困难。

(三) 监狱特殊人员费用开支难以处理

监狱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政府机构, 为了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改造, 需要长期驻有武警、检察院工作人员等, 这些人员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但是在现有的监狱财务制度中, 并没有对这些长期驻守人员的水电气等公用经费进行明确规定, 以致常驻人员的补助经费不足等现象时有发生。类似的难以进行会计确认和账务处理的经费支出普遍存在, 也增加了财务制度执行的难度。

(四)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脱离实际

我国现行的监狱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 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现有的规定, 实际工作中的很多资产, 即使是使用了一年以上的物品, 都是难以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的, 如按照相关规定, 监狱自行采购的图书是视作监狱固定资产的, 但是如果丢失了一本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图书, 因其单位价值达不到规定标准, 同时又非大批物资, 是无法按照固定资产的流程进行处理的, 但是积少成多, 类似的情况多次发生同样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加强监狱财务制度执行的几点建议

(一) 强化预算管理

与普通的企业类似, 监狱的财务预算是监狱依据其职责以及工作任务的具体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能够全面的反映出监狱的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 能有效地指导监狱的各项财务活动。提升监狱的财务制度执行, 就要真正强化监狱的预算管理, 并从预算的编制工作着手进行预算全流程的监督, 坚持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最大化的发挥预算经费的效益, 也能直接促进监狱更好的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 加强对财务经费的分类管理

监狱系统现行的财务制度对各类经费的划分不明确, 经常出现资金混用、错用的不规范现象, 直接造成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难度加大。以监狱目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为例, 其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造成实际管理中难以把握, 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 监狱系统要分类管理各类资金资产, 划定可行、适度、合理合法的经费支出界限, 尤其是专项经费与经常性经费的区分, 前者主要区分设施维修费用、技术装备费用以及各明细科目, 后者主要区分罪犯改造经费与监狱执法经费等。在各项经费分类管理的情况下要首先保证监狱经费的使用。同时对一些管理方式已经落后或者不适应监狱自身实际的某些经费管理办法, 要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减轻监狱财务人员在制度执行中的困难。

(三) 加强财务内部管理控制监督

监狱财务制度的目标化、具体化程度直接关乎财务制度执行的力度, 因此监狱系统要不断完善内控监督机制, 建立起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内部稽核制度。各层级、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和任务分工, 既要做到高效运作、相互协作, 又要保证各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制衡监督, 防止监督缺 (下转第29页) (上接第27页) 失带来的违纪腐败。此外, 加强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也是切实做好内部控制监督的基础性工作。

(四) 加强会计人才体系建设

监狱作为惩戒和改造犯罪人员的社会性机构, 尽管承担的更多的是社会责任, 但包括其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以及评估等都要与市场化的准则相接轨, 这就不可避免的要求监狱不断加强会计人才体系建设, 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 以此来保证财务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监狱应从自身实际出发, 首先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通过正面教育与反面典型鞭策的方式, 保证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其次要全方位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通过上岗再培训、继续教育等途径培养会计人员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及全面的业务操作能力。

综上所述, 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政府机构, 其承担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的双重职责, 使其财务制度的执行面临很多难以处理的实际问题, 本文认为从加强预算管理、对经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内控监督以及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能够有效地提升监狱的财务制度执行能力。

参考文献

[1]袁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因应措施[J].中州大学学报, 2010, (5)

[2]里程.监狱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时代经贸 (学术版) , 2008, (8)

[3]叶培东.浅谈监狱企业财务规范运行动态协调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城市建设, 2010, (12) .

[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制企业财务管理课题组.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J].河北企业, 2010, (4) .

[5]钱秀琴.监狱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财经界 (学术) , 2010, (23) .

新形势下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探讨 第8篇

一、加强和完善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 适应和体现公共财政改革需要

2000年以来, 为顺应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我国相继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改革,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收支结余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了深度革新, 近年来还出台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修订也在征求意见中。1997年出台的《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基础和内容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

(二) 适应监狱体制改革, 进一步规范监狱财务管理的需要

2010年末, 监狱按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全面实现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 建创了监狱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两套管理体系, 建立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企业生产收入分开运行机制, 实现了监狱和监狱企业财务分账核算和管理, 改变了监狱长期以来主要依靠监狱生产收入提供监狱经费保障的局面。原有《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不能适应监狱改革和发展需要, 应当重新修订和完善。

(三) 适应监狱企业特殊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

监狱企业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的,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市场经济主体, 但不同于普通企业, 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 为监狱改造罪犯服务, 同时也要讲经济效益, 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虽然《监狱体制改革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明确监狱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但由于监狱企业目标比一般企业更复杂, 监狱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均具有特殊性, 属于特殊财务会计主体, 需要在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政策下出台细化的专门财务制度予以规范。

(四) 促进监狱依法执行刑罚, 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需要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明确提出监狱的首要任务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最大限度降低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率。监狱的任务决定了监狱的财务管理目标不同于一般行政单位, 他除了一般行政运行、行刑成本外还有罪犯人权保障、生活服务等特殊事项。健全完善监狱财务会计制度, 是促进监狱执行刑罚, 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财力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监狱企业财务活动缺乏具体制度指引

监狱体制改革后, 监狱企业作为特殊的国有企业, 主要目标是体现社会职能, 为监狱改造罪犯服务, 同时要讲经济效益, 具体目标可总结为维稳、矫正、习艺、服务和发展。监狱体制改革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监狱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 但由于监狱企业目标的特殊性, 其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与一般企业不同, 如主要承接来料加工劳务, 组织罪犯劳动习艺, 依法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等。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绩效和服务监狱改造职能的考核评价、罪犯劳动习艺标准及报酬补偿、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等均缺乏具体的制度指引。

(二) 监狱经费预算管理机制不健全, 财政动态保障不到位, 绩效管理缺失

监狱体制改革后, 国家规定财政部门对监狱实行统一的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履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但由于长期以来监狱经费由省级地方财政保障, 各省财政水平发展不平衡, 造成保障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定额标准不符合实际, 甚至既定的标准保障不到位, 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缺失。如国家规定罪犯服刑期间有病应及时治疗, 但对服刑期间医疗保障的范围、标准和治疗程度未做明确界定, 导致罪犯医药费财政保障标准低, 无法满足罪犯诉求, 使监狱执法处于尴尬局面。另外, 监狱项目经费预算下达不切合实际, 实施过程管理粗放, 未建立预算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三) 会计核算基础不适应监狱发展需要, 会计报告和特殊经济事项处理亟待规范

1997年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后, 国家财政预算和监狱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原有核算基础和会计报告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表现在:一是制度规定监狱单位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不能全面反应监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比如质保金扣留、罪犯生活物资消耗、结转和结余的处理等。二是对代管罪犯个人钱物、罪犯生活服务和监狱机关服务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未做明确规定。三是部监狱管理局监狱会计报告与财政部门决算报告编制口径不一致, 人为增加财务人员工作负担, 同时据现有会计核算编制的会计报表不能全面反应监狱所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未能全面体现监狱受托管理责任。

(四) 资产核算和管理需要加强和完善

一是监狱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监狱资产配置范围和配置标准不明确, 造成监狱需求和财政保障矛盾逐年突显。二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 造成监狱资产管理中重钱不重物思想严重, 对实物资产的管理不到位, 三是监狱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使用年限不明确, 不便于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四是固定资产标准界定不合理, 金额标准仍偏低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资产1000元, 专用资产1500元) 、年限标准一刀切为1年以下不够科学。如虽达到金额标准且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易损件、单项未达到金额标准但批量达到的小型管理用具等, 实务中不作固定资产核算不符制度, 作为固定资产损坏后又无法报废, 容易形成人为管理漏洞。

三、加强和完善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对策措施

(一) 探索建立监狱企业财务制度指南

由于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管理目标和受托责任有别于一般的国有企业, 有必要在《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框架下制订具体的财务制度指南。一是建立完善监狱企业资本营运体制,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二是建立资金筹措制度, 明确资金筹措的方向, 引导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三是建立成本核算和控制制度, 明确成本开支范围, 确保成本费用与监狱执法成本严格分开。四是建立经营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设置若干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规范考核和奖惩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罪犯低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制度, 适应罪犯劳动习艺和改造需要。五是建立财务收益分配制度, 经营成果除国家分红外可提取部分监狱事业基金, 用于补充监狱项目经费缺口。六是建立财务信息管理制度, 对会计信息实施质量控制,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 规范监狱企业特殊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办法。七是建立财务监督制度, 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生产经营各环节不相容职务的适度分离。

(二)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财政保障机制

一是预算管理办法由原来的“全额管理、预算包干”改为“依法全额保障, 定额、定向拨款, 超支不补, 结转结余按规定留用”。二是规范财政保障标准和范围, 正常经费拨款定额参照同级同类司法机关标准制订, 省级财政无法全额保障的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弥补。三是建立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机制, 对非日常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 建立项目经费监狱申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立项、财政审批下达、限期实施、限期验收结算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减少项目资金结转结余冗量, 提高使用效益。四是建立财政保障标准定期调研和调整机制, 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定额标准, 对监狱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等新增因素应及时予以保障。

(三) 改革会计核算基础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一是改革现有以收付实现制度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办法, 引入修正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对监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确保全面客观反应监狱资产负债情况, 加强监狱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对收入、支出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 与财政预算管理配套。二是按照即将出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预 (决) 算要求健全监狱财务报告内容, 充实监狱基础数据报表, 国家监狱管理局报表应当与财政部门决算报表口径一致。三是结合监狱工作实际, 在国家规定财务分析指标基础上健全体现监狱特色的监狱财务分析评价指标体系, 发挥监狱财务分析支持管理决策的作用, 充分体现监狱单位受托管理责任。

(四) 规范监狱特殊经事项的核算和管理

一是规范监狱代管资产的管理。监狱作为特殊的司法行政单位, 除自身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外还存在代罪犯管理的个人零花钱、劳动薪酬和物品。这部分资产产权归罪犯个人所有, 监狱依法代管, 代管资金应当实行“专户存储, 专帐核算, 单独管理”, 利息收益应当归罪犯个人所有。为确保核算和管理正规化, 确实保证罪犯财产权不受侵犯, 应当在年度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项反应代管资产金额。二是规范服务项目核算和管理。监狱体制改革后, 监狱社会服务机构与监狱彻底分离, 但与罪犯执法息息相关的监狱医院和罪犯生活服务部无法分离, 并将长期存在。这部分服务项目与行政单位核算对象区别较大, 应当按照医院会计制度和商业零售会计核算办法单独建帐核算, 收益编入年度预算, 弥补监狱经费不足。

(五) 建立健全监狱资产管理制度

一是由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共同细化监狱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规范监狱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监狱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确保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二是调整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在金额和使用年限标准基础上将特殊资产、易损资产和批量小件资产做为周转材料实行登记管理, 降低管理成本, 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三是在国家行政单位资产分类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监狱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确定常用资产的配备标准和报废使用年限。四是对除土地外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逐步实行提取折旧的会计核算办法, 真实客观反应受托管理资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编写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年1月第1版

[2]里程.监狱财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时代经贸, 2008 (3)

[3]李刚.现行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中国城市经济, 2011 (29)

监狱制度 第9篇

关键词:罪犯,监狱管理,人权,改进

说到“监狱”一词, 我们这些拥有“自由”的人可能会想到那个神秘的有着士兵严密把守的密闭空间, 会说那是犯罪人自作自受的惩罚性“归宿地”, 或许还会带着不屑的口气说:“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日子够让人身心疲惫了, 哪里还有闲情逸致去关注那些个犯人的生活状态?”诚然, 我们这些“自由人”的生活离那个“高墙铁壁”是很遥远。但是我想说, 作为曾经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来说, 他们只不过是换个环境生活而已, 他们的一些权力是不能随着自由的被剥夺而消逝甚至被“视而不见”的。

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 雷迪可以帮狱友们弄到他们所需要的:香烟, 海报, 锤子等物品;每个服刑人员都有一个大概7、8平米的小房间, 他们可以贴上自己喜欢的海报;监狱里有很宽敞的图书馆, 犯人们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书籍。这些人在监狱里有着统一的作息时间, 有着每人固定的工作任务, 有着顶撞狱警就会被关禁闭的惩罚, 有着被心情糟糕的狱警一顿莫名其妙的殴打, 有着被狱友所谓“学习规矩”式的群殴, 甚至有着来自同性的“性虐待”。因为无法忍受无性的生活, 因此在狱中转而结交男人, 免得自己发慌。……而那些受到狱友群殴的新进犯、遭到狱警无缘由暴打的“无辜可怜虫”、只能用顺从或者内心来反抗“性虐待”的人来说, 有的大多只能是——妥协和忍受。我想对于这些遭遇, 这些也许曾经在外面嚣张的“大哥”来说, 现在, 在监狱里, 能安稳睡上一觉就是最大的期待与幸福吧。

这让我想到之前被人们热议的“躲猫猫”事件以及在新闻中常见的一些警察为了让犯人供述, 采取暴力手段、非法程序的仅仅是报道之中的“报到”。一位学者曾经说: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其实不是看多数人, 而是看少数人, 比如残疾人, 外来移民, 服刑的人, 他们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在美国, 他的敌人最集中的地方, 莫过于关塔那摩监狱了。那里先后关押着9·11以来美军抓获的数百个“恐怖分子”。默罕默德·卡塔米, 可能就是其中最出名的一个。之所以出名是因为, 2006年《时代》周刊公布了从2002年到2003年初的卡塔米审讯记录, 其中曝光了审讯过程中的种种“虐行”, 其中包括:让他扮狗羞辱他、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迫喂食、降低房间温度并不断向他泼冷水……这些照片文件的曝光可以说让美国的国际声誉沾上了难以洗刷的污点。

对于那些曾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人应该报以佛教的“慈悲为怀”的心去无限度地宽恕他们, 也不是论证对于用暴行和不法程序审讯犯人的下场是多么悲惨, 我想说的是:泱泱大国的运转, 政府不可能不出错, 每个工作人员不可能都有很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 重要的是政府如何面对自己的错误, 是否承认它, 是否改正它, 是否在一个更大政治框架中受到制约。重要的是, 不仅仅是我们这些“自由人”有“人权”, 而且“敌人”也有。人权是人类的权利, 不仅仅属于“我们”或者“他们”。

在《审讯和供述》一书中谈到, “即使与被拘留者有关的法律规定明显改善, 人们也很难想象任何拘留中的审讯没有潜在的‘强制’”。事实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 所有拘留中的审讯都有一定程度的“内在强制”。这是因为审讯员是一个系统的一部分, 这个系统给了他 (她) 一定的权利和控制力。因此, 任何警察审讯都必然有某些“强制”的方面。不仅审讯和拘禁的本质和环境与必然的“强制性”联系在一起, 而且被拘留者与众不同的特征也会影响他的自由可能被限制的程度。”英博等心理学家 (2001年) 指出, 无辜的和有罪的嫌疑人在审讯期间都会显示出紧张的迹象。他们列出了无辜嫌疑人被审讯室为什么紧张的三个主要原因:

1、他们担心被错误地判定为有罪;

2、他们可能担心被拘留或者审讯期间会有什么不幸发生在他们身上;

3、他们可能担心警察也许发现了某些早先的违法行为。

除了这些无辜者自身的心里因素外, 我想审讯环境与审讯人员的审讯方式有很大关系。所以, 本着执法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和对每个人人权的尊重, 那些曾经用暴力言行对待过罪犯的执法人员是否应该用智慧和正确的方式去看待。

审讯的主要目的是以一种道德的、合法的方式从嫌疑人初搜集确凿的信息和真实的叙述。面谈的目的、范围和性质依赖于案件的情况和面谈的对象。嫌疑人经常不愿响应警察的要求的相关信息, 继续欺骗、推脱、防卫。在这样的案件中, 为了获得关于事件的一个完整和真实陈述, 警察在质问中必须令人信服。在《审讯和供述》一书中, “通过论证由于强迫导致虚假供述、供述不被采纳、强迫供述导致怨恨、强制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削弱公众心理、‘反弹效应’”, 这些实践现象得出结论:“当人们意识到他们选择或行动的自由受到威胁时, 他们会变得愈加坚定并作出反应。这意味着, 在压力越大时, 人们不仅变得很少受到暗示, 而且采取与审讯员表达意见相反的观点。”那么这样说来, 我们是否可以理解, 一个暴力的行为, 一些侮辱威胁性的语言, 一个非法手段都可能导致一个想要表达真实状态的犯人作出虚假表现。

在这里我想说, 如果我们不仅仅把“犯人”进监狱当做是一种惩罚, 而把他们看成一群暂时集体生活的有着宗教信仰自由、接受教育权、基本人权的“改良者”的话, 在管理机制上把监狱里一些陈旧的不完善的相对不人性化的监管机制进行改善的话, 那么我们的“敌人”是不是在刑满释放的时候不是带着漠然与憎恨的眼神望着那个“高墙铁壁”, 而是充满一种敬畏与良知地前行。

参考文献

[1]斯蒂芬.金.肖申克的救赎[M].施寄青, 赵永芬, 齐若兰, 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6.

[2]刘瑜.民主的细节[M].上海:三联出版社, 2011:52, 47.

[3]英吉斯力.H.古德琼森.审讯与供述[M].乐安国, 李安, 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8:24, 306, 202.

监狱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监狱价值理念,监狱教育改造,全面质量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 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已成为我国监狱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从现代监狱价值理念出发, 监狱教育改造全面质量管理体制的建立, 包括监狱管理、教育、劳动的全过程, 也涵盖了监狱各个部门活动和各项工作的质量。

一、现代监狱价值理念

长期以来, 监狱作为依附于国家的一个特殊机器, 是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任何国家的监狱, 均具有惩治犯罪和教育矫正的双重功能。现代监狱的观念定位, 取决于对监狱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定位。从监狱事物基本意义上看, 作为一个政治实体, 监狱是国家统治的暴力机器, 是国家实质的物质表现和附属;作为社会机构, 监狱也是社会有机体中一个特殊的防卫和防御系统;而作为法律机构, 监狱则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因此, 监狱价值结构的建立反映了监狱政治的、社会的和法律的多方面存在, 监狱工具理性的存在必须受限于其作为法治社会刑罚执行机关的严格制约。

在现代文明中, 监狱法治的状况和水平是一国社会文明进步程度, 尤其是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法治实际上是国家政权建设的法治问题, 是国家民主、文明与法治的重要成果。同时, 它又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实现国家文明进步和有序管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法律秩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监狱法在对监狱行刑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和调整时, 充分体现民主、人道的思想和刑罚经济的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 以最轻的刑罚 (资源投入) 获得预防、打击和改造犯罪的最佳效果 (产出效益) , 行刑并不以对犯罪人的单纯惩罚和增加痛苦为目的。也就是说, 监狱法治是国家合理、有效行使, 并确保刑罚实现和有效的重要保障。在监狱法治中, 公正执法至关重要。现代监狱制度中的依法治监的首要要求就是依法管理监狱人民警察, 依法监督其管理罪犯的权力, 不能对罪犯法外施权、法外施刑。同时, 也要求监狱管理机关在管理监狱时, 应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滥施管理权。另一方面, 监狱执法监督也是重要内容。监狱法治缺少监督, 是不可能实现的。实行合理、科学、有效的监狱执法监督, 实行狱政公开制度, 是文明法治的必然要求。

相对于国家对罪犯实施刑罚的权力, 罪犯的权利保障成为现代文明、法治的必然要求。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法律否定和道义谴责, 并不是否定监狱人道和人权的理由。罪犯作为处在特殊条件下的特殊人群, 其权利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监狱人道, 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 这是监狱价值体系中的基础, 是监狱存在发展的价值起点。罪犯人权是与罪犯人道具有基本相同的精神和要求的非同一层面的要求。现代刑罚观念的发展和变革要求, 刑罚不仅要防卫打击和惩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而且还要注重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实际上, 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远不止是一个监狱法律问题, 甚至也不止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 它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人类的法治文明成果, 在狱政法治中的体现就是愈加重视人权和人道精神, 强调对罪犯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教育矫正观念的融入是现代监狱文明进化的标志。从刑罚经济的意义上, 监狱效率的价值蕴涵是反对把单纯的惩罚作为行刑的目的, 反对旨在增加犯人痛苦的行刑措施, 坚决制止一切法外用刑, 尽量减少非必需的使犯人感受痛苦和不快的处罚措施等。监狱效率就是实现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提高“改好率”, 减少重新犯罪的比率, 充分发挥刑罚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效能。由于行刑地位的提高所带来的监狱法治的建立, 本身已经表明刑罚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出现了对刑罚效益即对犯罪的改造和预防等目的的价值理性的追求。可见, 对犯罪的预防和改造这一理念应当成为监狱法律必然的价值选择。我国监狱法律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是监狱行刑司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二、建立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管理的内容

为适应我国监狱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国家司法部明确提出了把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中心任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 社会的各种犯罪现象更加复杂多变, 单一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传统模式与各种犯罪现象复杂多变的矛盾更加凸现。因此, 建立监狱教育改造全面质量管理体制已成为监狱工作中心任务。从现代监狱价值理念出发, 建立这一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质量管理体制。

(一) 建立基础教育工作质量管理体制

基础教育是开展教育、特别是因人施教的前提条件, 必须贯穿于监狱管理的全过程。基础教育工作不扎实不牢固, 其他的教育改造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第一, 进行基础教育要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实行罪犯分类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它代表着世界范围内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向。我国监狱推行的分押、分管、分教制度, 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 行为与养成教育。这是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影响到罪犯、劳教人员改造全过程的质量, 是减少违纪违规、防范监狱内重新犯罪现象和维护正常改造秩序的有效手段。第三, 心理测试与矫治。把心理测试与矫治提高到基础教育的地位, 是因为在强制和威慑之下, 引起悔改行为、服从行为。第四, 文化教育。文化是学习的基础, 是让罪犯、劳教人员通过学习认真反思自己的人生、启迪智慧, 领悟做人的道理和人生的真谛。

(二) 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质量管理体制

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违法基本上是由于缺乏法制意识或法制意识淡薄而引起的, 通过组织其学法, 使他们知法、懂法, 在主观上不愿或不敢再违法。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 认罪服法的教育。主要依靠专政机关的法律手段, 以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 帮助罪犯、促使他们认识自己所犯的罪错。第二, 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 要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法制讲座, 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文艺、法律咨询, 利用报纸、墙报、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 普及和强化法律知识。第三, 形势政策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与罪犯、劳教人员的切身利益有更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于稳定改造情绪、打击各种抗改抗管行为和现象的教育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第四, 典型范例的专项教育。其目的是为了严防脱逃、凶杀、自杀自伤自残事件, 打架斗殴事件, 袭警事件, 破坏事件, 树立正气, 营造有利于罪犯劳教人员改造的良好环境。

(三) 建立劳动技能教育质量管理体制

劳动改造成为我国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的极为成功的创造, 并成为我国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一种先进改造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培养劳动意识。劳动意识在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二是培训劳动技能。对罪犯、劳教人员开展技术教育, 使之较好地应用于劳动生产, 并通过劳动掌握一技之长, 为回归社会后安置与谋生创造条件。三是就业教育。当前的实际情况看, 归正人员的就业难度更大, 这就需要大力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 加强罪犯、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的就业形势和政策教育, 与政府安置帮教机构共同建立就业指导机制, 拓宽就业渠道, 减少归正人员的重新犯罪动因和机会。

(四) 建立思想教育质量管理体制

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最高境界。它可以消除罪犯、劳教人员的犯罪思想, 可以从根本上矫正其恶习, 使其成为无害于社会的守法公民。思想教育主要是道德教育, 即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人生的坐标, 是主导人的行为的思想根基, 是代表社会时代的基本理念。

三、建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质量管理的对策

长期以来, 我国在监狱工作形成了以监狱行刑与教育改造有机结合的制度, 监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促进了监狱工作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对罪犯的改造和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从当前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制约和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因素。例如, 有些监狱工作的职能不清晰, 监狱中非教育改造活动仍占有相当比重, 牵涉和制约了监狱的大量精力, 其绩效与改造工作绩效往往混同衡量;有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长期处于封闭管理环境下, 监狱警察从事教育改造的资源有限, 无法满足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教育改造需求;有些监狱的管理、教育、劳动改造三大功能相互脱节, 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有些监狱警察队伍的建设重视不足, 多数监狱警察的改造工作依然是靠传统的经验与思维;缺乏教育改造质量评价的科学体系, 目前监狱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方式, 主要是建立在罪犯现行表现基础上, 无法衡量刑释或解教后的真实效果。

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 是监狱工作努力的方向和发展的目标。只有从新型监狱工作理念出发, 加快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才能适应当代监狱事业发展的要求。监狱教育改造全面质量管理包括了监狱管理、教育、劳动的全过程, 它包含监所环境的设计、规章制度的制订、生产内容的选择、教育大纲的编制、回归社会后的跟踪调查、警察工作质量的管理等。同时, 教育改造质量的管理又是全员性的管理, 它是监狱各个部门活动和各项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它要求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全体民警和社会有关人员的积极参与, 才能确保教育改造质量的活动中, 引入建立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

(一) 必须树立以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建立监狱教育改造质量全面管理体制, 要求全体民警牢固树立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观念, 使各部门各个层次的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 做到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形成一个全员参与的教育改造质量管理活动, 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采取多种多样的管理方法, 特别是运用科学管理技术, 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把教育改造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 要积极制定明确的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计划

监狱教育改造质量方针与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方针是一致的, 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教育改造质量管理以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 促使罪犯、劳教人员在本质上改好为最终目标, 推行教育改造全面质量管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 明确监狱警察工作行为的规范、要求和职权

建立监狱教育改造全面质量管理体制, 必然要求监狱、劳教系统各个管理层次都有明确管理的工作规范、要求、职责和权限, 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主管层次和基层管理层次都必须要求每个民警都必须严格地按照工作职责、教育改造质量管理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和赋予的管理权限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四) 建立专门机构开展监狱质量评估和协调各方工作

首先, 在监狱教育改造全面质量管理体制中, 要建立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这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要素包括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恶习、危险程度、思想行为、心理健康、文化水平、劳动技能等, 用以衡量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高低、判断罪犯是否在本质上改好。其次, 建立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分析系统。如何对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是质量评估的关键。对根据指标测得的每个罪犯、劳教人员的数据, 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统计与定量分析, 得出定性分析结果, 判断其改好的程度。再次, 建立专门机构开展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罪犯、劳教人员都是因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社会有程度不同的危害性而被判刑或劳教的, 监狱工作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教育改造消除这种危害性, 或者将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最后, 要建立科学、完整的信息反馈系统。采用数据统计的分析方法, 分析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原因, 并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监狱管理的有关的制度和程序。

参考文献

[1]、王泰.新编狱政管理[M].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5.

[2]、周默.浅论我国监狱制度改革[J].法治与社会, 2007 (3) .

[3]、杨日华.创新监狱教育改造机制初探[J].中国司法, 2003 (5) .

[4]、张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模式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 2006 (2) .

韩国流行“蹲监狱” 第11篇

47岁的权永硕原本是名律师。像不少成功人士那样,他感受到中年危机:无法停止工作,却又不知工作为何。为化解中年危机,权律师希望能进监狱蹲上一段时间。

权永硕最初想到的办法是走后门。他以“治疗疾病”为名找到做监狱长的朋友,但监狱长还是把他给拒了。于是他决定自己办个监狱来蹲。

数年间,权永硕倾尽所有,投资了20亿韩元,亲朋好友也慷慨解囊,巨额投资一半来自贷款,一半来自亲朋的捐赠。去年6月,监狱精神中心正式开业了,大受欢迎,期期满员。

蹲此“监狱”程序简单。登记过后,“囚犯”们被要求上交手机、书本及其他随身物品,换上统一的“囚服”。每人会分配一个5.5平米的单间,这样的单间,该监狱共28个。单间里只有厕所、水池和一个可供坐在地上写字的小方桌。门上有个小洞,一日三餐就从这里送进来。除了放风时间,“囚犯”们的生活就在这里度过。两日三夜的囚禁之旅,收费为15万韩元(约合900元人民币)。

监狱制度 第12篇

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和改造。”《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 合理组织劳动, 使其纠正恶习, 养成劳动习惯, 学会生产技能, 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可见劳动改造作为一种刑罚惩戒手段, 罪犯参加劳动是法定的。且劳动改造也是培养罪犯劳动习惯, 增强罪犯自力更生能力的手段。这种功能是其他改造手段所不能替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一个罪犯的改造成果如何, 直接取决于其对自身罪行的认识程度和悔疚程度, 直接反映在其刑释出狱后融入社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前者取决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的效果, 后者则取决于劳动改造的成绩。没有劳动改造中培养的劳动习惯和劳动意识, 没有一技之长, 重新就业和自力更生很难提起。因此, 劳动改造做为改造罪犯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归纳而言, 监狱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将罪犯进行改造为有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如果既承担罪犯改造又承担组织生产的双重职能, 也就是实际同时具有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性质。而两种法则分属不同性质, 很难在同一轨道上运行, 造成监狱执法腐败的滋生或企业运行机制的僵化, 会导致监狱执法功能不足、执法成本较高、改造质量低下等严重后果。因此, 监狱功能多元化的状况必须进行改革, 监企分离势在必行。监狱劳动改造罪犯这一职能由法律明文规定, 监狱企业存在、运营也就相应有了法律保障。

二、监狱企业运营行为是实现监狱劳动改造职能的载体

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批转司法部关于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文件中对监狱企业的职能给予了明确定义:“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是改造罪犯工作的组成部分, 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可以看到, 监狱体制改革后, 通过实行监、企分开, 成立监狱企业, 对监狱工作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的调整和转换, 使监、企在职能分工上更为明确、具体和科学化。组织罪犯劳动仍然是监狱的重要职责和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监狱企业则担负着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的重要职能。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监狱企业是罪犯劳动改造的场所和载体, 是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罪犯改造是监狱企业设立的根本原因, 监狱企业运营根本目的是为罪犯劳动改革提供岗位, 这也是监狱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任务。罪犯劳动改造实际上是监狱企业劳动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经济是带有政治属性的特殊经济。

三、监狱企业的特殊企业价值在于劳动改造的质量

监狱企业与其他市场企业不同。其一, 监狱企业的组织性质特殊。监狱企业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 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岗位是其首要法定职能, 追求社会效益亦监狱企业性质及制度变迁是其主要目标。其二, 监狱企业的劳动力特殊性。监狱企业的主要生产者、劳动力是被判处徒刑、限制人身自由的罪犯。其劳动力构成具有复杂性, 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不可选择性和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参差不齐等特点。客观地看, 他们都处于相对低素质层次, 年龄结构悬殊、不服管理、被迫接受劳动改造, 大多数在心理上排斥劳动, 但是他们又是监狱里的法定劳动者, 是监狱企业的法定劳动力。因此, 监狱企业是不能按照市场法则“优胜劣汰”、“优进劣出”对“人”这一最重要的生产因素进行选择的。监狱企业无法使用市场经济传统的聘用、辞退手段对其进行约束, 也无法使用一般常规的奖励激励手段进行管理。劳动力这一企业关键因素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企业区别于其他社会企业的关键所在。其三, 监狱企业劳动环境的特殊性。罪犯被关押被监管的属性, 决定了监狱企业的生产环境区别于其他社会企业, 不可能外辟或外扩场所组织生产。其四, 监狱企业产业、产品选择的局限性。其在选择产业产品时首要条件是有利于监管和生产安全、有利于罪犯劳动改造和回归社会就业, 经济效益是其兼顾要素。从这些与监狱企业不可分割的特殊性我们可以看到, 虽然有收入、利润等等经济指标衡量, 但罪犯劳动改造的质量是衡量监狱企业的企业价值实现程度的最重要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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