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妇女范文

2024-06-25

广西农村妇女范文(精选7篇)

广西农村妇女 第1篇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长期 (通常在半年以上) 进城务工, 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自己则留居农村的已婚妇女。2006年末, 广西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680万人, 其中, 男劳动力401.2万人, 占59.1% (广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 。目前, 农村劳动力外出者中, 已婚比例为81.7%[1]来计算, 外出农民工中已婚人数为555.56万人;再根据全国水平, 从已婚人数中减去举家迁移的人口大约138.72万 (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 全国外出农民工举家外出的比例, 2003年为21.3%, 2004年为20.9%, 2005年为20.6%, 2008年和2009年均为20.4%) , 则已婚流动人口中只一方外出务工的人数达416.84万, 再以59.1%男性计算, 则广西的农村留守妇女人数大约为170.488万。

广西高达170万人的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家中, 肩负着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产劳动和家庭抚养、赡养责任。这表明她们已经成为欠发达农业区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主力军、家庭教育的实际承担者以及文明乡风和基层民主的主要参与者,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巨大作用;另外, 她们作为一个弱势群体, 自身也承担着生理、心理、安全等多重负担, 在失去丈夫帮助独立承担家庭中所有责任, 扮演多种角色的同时也相应的加重了留守妇女自身的生活负担和心理负担。农村留守妇女首先面临精神负担重, 婚姻家庭受到严重冲击;缺乏安全感, 人身和家庭财产受威胁;邻里关系、婆媳关系受挑战三个精神方面的问题。其次还面临着生产劳动强度高、生活责任负担重、子女教育压力大三个生活方面的问题[2]。

二、农村留守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 城乡二元结构社会体制、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落后的农村经济是造成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关键因素, 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是产生留守妇女的重要原因。

1. 男耕女织的影响。

中国古代董仲舒提出的男耕女织的思想一直沿流至今。妇女的特点是劳动的多面手, 这种特点养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习惯, 而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 思想观念更新慢, 男主外、女主内思想深入人心, 片面地认为外出打工挣钱是男人们的事, 而她们只要在家把老人小孩照顾好就行了。因此当男子进城务工后, 大部分的妇女都愿意留守在家。

2. 性别观念的影响。

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 女性在转移中处于劣势, 表现为她们有生育和持家的刚性任务、体能的限制、文化程度的低下等[3], 农村家庭仍是一个居住、生育和经济生活的单位, 农村妇女往往将自己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联系在一起, 因此, 争取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为留守妇女留守的根本动力[4]。

3. 安土重迁的影响。

农民长久以来都是靠地吃饭, 土地是他们生活不可割舍的一部分, 存在着安土重迁的观念, 因此即使有人外出打工了, 也必须有一人留守土地, 同时还要担任起赡养老人、照看孩子的责任。

三、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措施

1. 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使农民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留守妇女问题产生最核心的原因是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二元体制使得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只是城市生活的过客、看客, 无法融人城市生活, 也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 撕裂了城市人和农村人的平等性, 也丧失了公平性。因此加快改善城市户籍制度, 必须要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户口问题, 只有户口改变了,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身份, 并解决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资源和利益, 如就业、子女就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等。2011年1月, 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序幕由此拉开。根据《意见》的规定, 按照分级承担原则, 广西将放宽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市区, 进一步放开其他地级市市区, 全面放开全区县 (市) 城镇落户条件。自2005年广西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以来, 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十个市取消了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 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 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5]。但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 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 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 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广西实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后, 将有利于农民工家庭能够和城市人一样平等地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以及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

2. 发展农村经济, 鼓励返乡创业。

广西农村留守妇女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 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 务农难以让农民致富, 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因此, 加快发展农村经济, 无论对于改变农村面貌, 还是解决留守妇女问题, 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当务之急。所以, 一是要因地制宜的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业,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提升农业生产效益, 增加农民的收入, 让农民可以通过从事农业生产致富[6];二是要大力发展县域的二三产业, 建立健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让农村劳动力能实现在本地就业, 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大量外出的状况;三是要动员和鼓励外出务工农民特别是那些已经在城市有所为的农民回到家乡创业, 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四要扶持发展民营经济, 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增强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政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民提供项目信息和致富门路, 落实各种优惠措施, 推广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投资少见效快的增收致富项目。

3. 加强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 使其有能力参与城市就业岗位竞争。

加强留守妇女的技能培训, 提升其整体素质, 是减少妇女留守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 各级政府要制订好农村妇女教育培训计划, 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技术培训为主的各种培训, 创办各类“妇女学校”, 为妇女学科技、学文化、促发展, 提高综合素质, 进而促进对广西农村人力资源进行开发[7]。通过培训, 激励留守妇女自强自立, 提高他们自身素质和增强他们的开拓精神, 使农村妇女有能力参与城市就业岗位竞争, 发挥自己的特长, 促进留守妇女的就业;政府部门还要及时建立留守妇女劳动力创业就业信息网络, 让她们及时掌握创业就业信息, 提高她们在非农生产领域就业的能力。

4.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使留守妇女享受到人文关怀。

目前大部分农村文化娱乐活动缺乏, 经费短缺, 不能满足留守妇女精神文化需要, 政府应加大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力度, 在农村建立健身场、文化站、阅览室、活动之家等文体场所, 充分挖掘地方特色文化, 丰富农村农民文化生活。此外, 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保障, 以村“妇女之家”为依托, 了解实情、把握需求, 增强开展关爱行动的针对性;积极开展“乡村姐妹手拉手, 共建文明和谐园”联谊活动和“大手牵小手”关爱行动, 努力形成人人为我, 我为人人的良好风尚;示范带动、结对帮扶, 充分发挥妇女骨干的作用;志愿服务、奉献爱心,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行动。建好用好“妇女之家”, 拓展实施关爱行动的载体和平台, 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人文关怀, 使农村留守妇女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8]。

5. 坚持普法教育, 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 城镇干部职工每年享有休假时间, 两地分居的夫妻享有探亲假, 探亲时单位要提供临时住房, 并报销往返车费。而留守分居的农民夫妻则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既剥夺了农民工的权利又影响到他们的婚姻质量, 危及家庭稳定。因此, 政府应依法制定农民工探亲假依法制定农民工农忙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等制度, 对回家探亲的农民工和到丈夫处探亲的留守妇女予以适当的经济补贴[9], 使农民工夫妇增加团聚和交流的时间, 并且在当农民工喜新厌旧、抛弃留守妻子时, 要像保护军婚一样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政府及相关的部门还要积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在农村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提高留守妇女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权利。

6. 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首先, 政府要加强防控力度, 打造农村社会治安避风港。通过各种途径, 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她们的安全防范能力, 完善安全措施, 确保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次, 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为村民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对农村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特别是侵害留守妇女的案件, 相关的部门要从重处理;再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要对留守妇女提供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最后, 要组织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平安村组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摘要:随着近年来广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村中青年男子进城务工, 农村留守妇女人数逐渐增多。如何使这一弱势群体走出困境已成为广西乃至全国各界广泛关注的现实话题。以广西为例对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现状、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加以探讨, 试图在留守妇女权益保障、技能培训、素质提高、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以促进农村人力资源良性循环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留守妇女,现状,对策

参考文献

[1]张俊才, 张倩.5000万“留守村妇”非正常生存调查[J].中国经济周刊, 2006, (40) .

[2]赵岩.农村留守妇女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J].神州, 2011, (12) .

[3]范丽娟, 程一.留守女———现代农村社区的一个新群体[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2) .

[4]王晓丽.农村留守妇女的家庭和婚姻生活解读———以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为个案[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08.

[5]李小华, 阮积嵩.农村留守妇女问题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1, (10) .

[6]李珊珊, 谢清, 钱国铃.广西农村人力资源教育开发模式研究[J].管理观察, 2009, (2) .

[7]方堃, 王彩霞.循环留守模式下农村留守妇女的问题研究———以广西河池市巴马县龙田村为例[J].中国外资, 2011, (12) .

[8]蒋月娥.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妇运, 2011, (8) .

广西农村妇女 第2篇

关键词:农村妇女,创业,影响因素,培训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转移, 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 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农村妇女在农村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农村妇女的发展问题不仅是关系“当前农村”的问题, 更是关系“未来农村”的问题。因此, 引导和帮助农村妇女提高综合素质, 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 创业发展勤劳致富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一、农村妇女素质现状调查

此项调查针对云南省129个县, 全省各县妇联选派到云南农业大学参加云南省农村妇女种植养殖科技致富带头人培训人员。

(一) 文化程度

发出问卷127份, 收回124份。小学占10.5%, 初中占59.7%, 高中文化占25.8%, 大专占2.4%, 本科及其以上占1.6%。此项调查充分表明, 当前的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文化素质以初中高中占绝大多数, 大专及其以上偏少, 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农村妇女无疑都是发展中的一块“短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发展指标上往往都处于底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中国经济增长取得举世公认的发展, 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也做出很多的项目促动发展, 无数农村妇女虽然告别了贫困, 但这一切并没有带来农村妇女与农村男性或与城市妇女的齐步发展和进步的现状[1]。

(二) 创业的目的和想法

在调查问卷中, 绝大多数都是为了发家致富, 占调查总数的65.3%, 也有很大一部分还处在摆脱贫穷的状况下, 占34.7%。从这个现状可以发现, 云南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极为不均衡的状况下, 摆脱贫困还占据着很大一部分, 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较为突出。

(三) 创业技能支撑情况

从两项调查分析中, 大部分农村妇女种植养殖科技致富带头人, 依靠传统的技术及技能开展种植养殖生产, 仅有3.3%少数人外出打工种植养殖技能支撑创业发展。由此可以看到, 大多数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受传统农业的影响比较大, 思想观念落后, 技术落后。

(四) 创业者在家庭中的地位

从这项调查可以发现, 家庭和丈夫对农村妇女创业支持力度非常大, 创业发展的在家庭中的支持力度也是体现创业初始阶段的一项重要指标, 绝大多数农村妇女创业大多数得到家庭的支持。

二、农村妇女创业影响因素

(一) 农村妇女创业的优势

1. 具有较强的意志力。

当前, 农村女性在家庭生产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 妇女的经济活动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 农村妇女的劳动量相当大, “里里外外一把手”的情况较多。

2. 较强的责任心。

一个人的责任心如何, 决定着生产的态度, 决定着其在家庭中和事业发展中的好坏和成败。随着女性在家庭地位中的提高, 在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中, 往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3. 家庭中具有话语权。

在调查中可以看到, 农村妇女创业大多得到家庭和丈夫的支持, 足可以显示创业的女性农民在家庭中有着很高的话语权。改革开放以来, 妇女在家庭经济劳动中的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 随着农产品投放市场家庭劳动成为商品活动后, 劳动价值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也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因此, 她们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能力掌握经济大权, 实现独立与自主, 在家庭中的话语权得到提高, 从而极大地提高地位。

4. 具有创业的思想与行动力。

当前处在一个比较发放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农村妇女渴望与这个时代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愿望。农村妇女创业激情高涨, 为了家庭的美好未来, 子女的教育, 供养老人, 在这样一种外部与内部环境的积极促动下, 增强了创业发展的勇气和决心。各级妇联开展的“双学双比”、“巾帼科技发展”等项目的活动, 激发了农村妇女创业的愿望。在访谈中, 有一个来自思茅地区拉祜族村寨的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 她最初的创业来自于摆脱贫穷, 在几次打工失败后, 用父母给的1000元结婚礼钱, 自己上山砍伐竹子建盖了蔬菜种植大棚。多年的辛苦劳作, 赢来发展机遇, 在民族地区率先组建了蔬菜合作社, 行动力带来了丰硕的成果。

5. 农村妇女创业发展政策性扶持。

近年来, 各级政府加大对创业者支持, 提供小额创业贷款, 有效地引导和扶持广大农村妇女自主创业、增收致富、创新发展, 面对妇女创业缺乏资金的现状, 有的地方开展“巾帼创业创新贷款”, 妇联与农信联社联合推出“巾帼创业信用卡”, 极大地位农村妇女提供了资金支持。农信联社每年为女性创业提供贷款支持, 大大缓解了农村妇女缺乏创业资金问题。妇联牵头开展了“百岗结百村”、“百企联百村”、“携手女村官”、“女科技人员与女能人、女能人与创业女性‘双结对’”等结对活动, 把“巾帼文明岗”、女企业家协会、女人才联谊会等资源整合, 较好地缓解了农村妇女创业信息不灵、资源不足的问题, 为妇女创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性扶持。

(二) 农村妇女创业的劣势

1. 文化素质偏低。

我国4亿多农村劳动力中, 文盲、半文盲占50%以上, 特别是近年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或外出打工, 实际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素质更低。一线科技力量特别是农技推广力量较为薄弱, 市场机制在农村科技服务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的潜力在科技, 希望也在科技。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偏低的状况不仅影响创业发展的实施, 在实际生产中还会出现盲干瞎干的情况, 文化素质偏低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创业发展中的创新与发展。在调研访谈中, 出现了盲目养殖黄粉虫, 偏听偏信把全部家当投入养殖蝎子而无人收购的上当案例, 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事业的成败。

2. 农业科技信息获取能力弱。

农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发展, 离不开科技信息的获取。随着互联网农业信息网等网络资源的普遍使用, 农村妇女并不会使用信息平台为创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利用。在对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的调研中发现, 会使用电脑的妇女不足20%, 如何获取致富信息也成了一个大问题, 更无从向广大农村妇女提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 以此增加收入。

3. 创业综合能力不强。

创业发展是一个综合性发展的问题, 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的调查中发现。农村妇女的创业发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有的会生产, 不会经营管理;部分有经营管理意识, 生产技能又不到位。创业发展是生产技能、市场意识及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着力提高农村女性创业者的技能、意识、能力和素质, 有利于综合能力的提升, 农村妇女往往缺乏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 缺乏整合资源的能力。

4. 抗风险抵御能力不强。

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 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 在整个生产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不可控风险, 是典型的高风险产业。农业风险一般具有风险性大、发生频率较高、损失规模较大、区域性特征较明显, 而且具有广泛的伴生性等特点, 存在着许多潜在的自然因素、市场因素、技术因素、社会因素。目前,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来自体制外、国内和国际的风险因素广泛类聚, 农业面临着许多难以预期的风险, 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各种风险因素参差交错, 更是加重其不可预期性[2]。女性创业发展过程中, 往往存在许多不可控因素, 如何提高自身的抗风险管理能力, 也是从事这个行业是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三、建立创新型农村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模式

(一)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层次创业培训模式

1.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业科技培训。

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 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妇女开展农业科技培训, 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培训与推广, 提高她们现代农业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知识, 培养一大批农村女科技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女领头人和农产品流通女经纪人。

2. 有针对性地进行农村妇女创业培训。

根据农村妇女的发展需求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区位优势进行创业培训, 通过培训让受训者的想法得以实施。一是政策性扶持, 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 各级政府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为创业培训打开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性支持。二是提供环境扶持, 落实创业培训的各项相关政策, 推动创业基地、创业指导和科技服务中心建设, 探索为新企业创办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和途径;同时, 组织创业项目推广, 举办大型创业活动洽谈会;借助大众媒体, 强化舆论引导, 介绍国内外创业理念、创业政策、创业典型、创业经验等, 为创业培训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三是提供资金扶持,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 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开展创业活动和创业服务, 更好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发展一条龙服务[3]。

(二) 建立创业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实施三段式培训模式

建立创业教育培训教育基地, 将整个创业培训过程分为理论学习阶段、咨询辅导阶段和后续扶持阶段。在理论学习阶段, 主要进行创业意识、创业基础知识和有关政策经济法规教育, 将课程设计与农村妇女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农村妇女创业是新农村建设的创新活动, 创业的主体是农村妇女, 创业的领域是农业, 创业的范围在农村。因此, 立足农村的现实发展, 强化服务为重点, 以促进农村妇女增收为目标, 深入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和“女性素质工程”培训教育, 针对有一定创业愿望、素质较高、有一定创业能力的农村妇女, 分层次建立多层次培训, 培养有创新创业精神和科技意识的新型女农民, 从而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

(三) 突出高原特色农业, 建立农业科技培训、科研、推广一体化培训模式

整合地方资源, 利用云南特殊的区位优势, 协调发展, 进一步发挥高校科研优势, 建立农业科技培训教育、科研、推广一体化培训模式。培育一批“妇字头”龙头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的示范基金, 对起步高、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和扶持, 带动妇女走向市场, 发挥基地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的带动作用, 把基地办成向群众示范农业科技知识的阵地和窗口, 建设成为培训教育实践教学基地。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 农业、教育、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 强化农村信息功能。面对发展不平衡的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要举办电脑基础知识普及培训班, 帮助农村妇女学会运用信息网络发展农业生产, 广泛发动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人员, 为农村妇女传递农业信息、提供服务, 实现网上学习、网上交流、网上营销农产品,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阵地作用, 依托远程教育工程, 定期开展信息培训, 提高农村妇女使用信息生产、信息致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胡玉坤.农村妇女问题——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国际政策干预[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3) :44-56.

[2]吴东立, 李洪旭.制度变迁下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重构:一个框架性设计[J].农业经济, 2008 (3) :70-72.

论农村妇女性幸福 第3篇

那日, 无意看见一则“人狗性交”的报道, 那则报道深深触动了我, 念想因为各种原因, 原本隐忍又保守的农村妇女, 她们正通过或传统或畸形的自慰甚至出轨强烈地冲击着道德底线, 内心里不知是痛心, 是难过, 还是应该同情、理解?而这样一群人, 就生活在我周围。

并且, 由于自身处于离异家庭, 也亲眼目睹我一些好友家庭的不和睦, 隐约中我感到那些不和睦是和家庭性生活有关的。通过查阅大量资料, 我于8月10号写文章一篇《“农村妇女性幸福调查”初想》, 交代了自己做调查的原因、影响性生活的因素、性生活不幸产生的根源及危害、改善性生活的身心调节措施等。通过文章, 我想搜集一下大家对我做此敏感话题调查的反应, 以及对调查本身有何建设性的建议。

在一些朋友的支持和帮助下, 文章被转载数次, 受到了一定范围的关注, 也及时收到了反馈信息。多数同龄人还是支持的, 但提出建议的人并不多;对于朋友提出的“采访医生”、“从性现状、性满足、性期望三个方面进行调查”, 我都部分予以了采纳。

我于7月11日采访了我村一名64岁的老中医, 同时在县医院采访了“皮肤性病科”资深医生吴某;于7月12—20日在我的家乡———南充市西充县某某镇的某某村正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起初是面对面交谈, 但怕当事人碍于情面影响调查的真实性, 后改为问卷形式, 又由于半数农村妇女不识字, 致使两种调查形式兼而有之;对于青中年女性, 除了采访怀孕、耍假在家的, 我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几人。调查内容的隐私, 使我虽进行了多种变通 (比如道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忙做家务等等) , 但在我采访的28名女性中, 也仅成功采访了15名。年龄范围从29岁至67岁不等。以下以部分典型案例说明我所得到的“本村妇女性幸福”现状。

案例一:王雨琼, 32岁, 很注重性生活卫生, 一周3~4次性生活, 每次持续时间20~30min, 性生活满意程度90分, 认为性生活占幸福婚姻的75%。

案例二:胡玉荷, 40岁, 白带多且略黄、阴部有异味, 对自身妇科疾病持“无所谓”态度, 未曾就医;1~2月一次性生活, 每次性生活持续时间5min;常以嘻哈的态度笑丈夫“没日用 (土话) ”, 但夫妻和睦;自身因身体缘故及劳动强度大, 属性中性偏冷淡, 勉强行房事。性生活满意程度78分, 认为性生活占幸福婚姻的70%.

案例三:陈华艳, 42岁, 因婚姻是通过交换亲的形式确定, 对丈夫无感情, 在婚姻中逐渐变得性冷淡, 对性生活心烦、无感觉, 持逃避、畏惧心理。曾有两次出轨, 畏惧, 遂终止。因怕儿女受继母虐待、外人欺负、身心受伤, 无奈维持婚姻, 并无离婚打算。性生活满意程度40分。现为女儿照顾下一代, 女儿在外打工。

案例四:张明芳, 62岁, 因丈夫40几岁后性功能衰退, 性生活改为半月一次, 后丈夫得高血压, 则少有行房, 性生活满意程度80分。

案例一中王雨琼所代表的女性, 多是长期与丈夫在外打工, 月均收入在3000元左右的妇女, 她们工作相对轻松, 生活压力小, 比较追求生活质量, 性生活幸福程度高。此类女性数量较少, 多为年轻女性。

案例二中胡玉荷代表的应该是多数传统妇女, 她们经济条件中等, 对生活要求低易满足, 丈夫多在县里做搬运等工作, 每日回家, 也算夫妻相守;即使性生活无任何质量可言, 时间短至一两分钟, 她们也觉得差强人意。她们既赡养家中老人又照顾家中小孩, 还承担所有家务及绝大部分生产任务;也为生活窘迫、丈夫抽烟喝酒打牌烦恼———总的说来, 身体劳累、心理负担大。但夫妻吵吵闹闹, 倒也相安无事。案例三中陈华艳, 她们的婚姻充满了隐忍和屈服。为了这份隐忍和屈服, 我试图安慰她说, “其实有很多家庭的形成, 都不是基于爱情;但长期地相处所产生的相互依赖、信任、理解和包容, 便是感情了。怎么过都是过, 何不尝试一下, 改善夫妻关系呢?”她反问我, “是不是也有很多家庭是有感情的, 很幸福?”问得我哑口无言。而生活还在这样继续……

案例四中张明芳所代表的老年妇女, 只有少数生活水平较高身体还过得去的还有性生活, 多数妇女因为配偶性功能减弱、生病, 自身生病 (尤其以糖尿病最为威胁老年女性健康, 得此病的人较多, 凡得此病便终止了性生活。) 等多种原因, 基本无性生活。

除却上述所提及的身心负担重、情感基础缺失、性功能较早衰弱、多病等, 妇科卫生及健康也是一个严重问题, 多数妇女有病不就医, 性生活前后未有冲洗, 稍微注重卫生的, 也只是用纸巾擦拭一下…….她们还才中年啊!更不要说, 性生活质量了。

我采访的半数人表示, 他们除了生殖器官的交接, 夫妻之间甚至连抚摸都没有……医生建议, 可以翻翻“性行为艺术”一类的书;并且, 真希望他们知道, 有些医院除了性病科, 还开设有性心理咨询科, 性障碍心理科等等。

农村人的保守, 使我多次遭到拒绝外, 也使我和家里人发生了两次激烈的争执。虽然我的调查已经越发顺利了, 我甚至发现性生活是了解一个家庭状况最直接的途径;然而, 我也越发觉得, 我了解了真相也无能为力, 就像通过这次调查我才知道, 我父母婚姻的破裂也与性生活有莫大关联。可是, 作为旁观者, 我能做的, 仅仅是倾听!

谨以此记下本次调查概况, 希望引起更多人及政府部门关注, 希望农村妇女不仅性生活, 而且生活的方方面面, 幸福程度都能得到大大改善。

摘要:性生活作为家庭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 很大程度决定了家庭生活的幸福程度。本文基于对保守农村妇女的调查, 从采访的29岁至67岁不等的28名农村妇女中, 总结出四类现状, 并发现“身心负担重、情感基础缺失、性功能较早衰弱、多病、妇科卫生等”正严重阻碍着农村妇女的性幸福。故作此文, 希望更多人能够关注农村妇女的内心世界和生活幸福情况。

广西农村妇女 第4篇

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 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保护好她们的土地权益, 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生产建设的积极性, 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在我国, 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做了具体规定。而且总体上看,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各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是好的, 绝大多数农民是满意的。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 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却仍有发生。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 以及存在的问题, 寻求保障她们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 减少妇女因土地纠纷而带来的矛盾, 我们对代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概况

为依法维护代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 我们对全县11个乡镇22个村进行了调研, 听取了各乡镇各村集体的情况汇报, 召开了农村妇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走访了部分群众妇女, 从总体来看, 基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情况是令人乐观的。情况报告如下:

1. 积极宣传效果显著。

1998年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以来, 各乡镇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 并且以各种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做了宣传, 例如村干部集中培训上课、宣传车到村广播宣传、乡镇人员到村到户发放宣传资料等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大部分妇女同志已经了解和知晓了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 对这一政策满意度较高, 宣传效果显著。

2. 规范落实、规避矛盾。

所调查的乡镇中377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指导原则, 遵循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 结合各村实际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 依法规、按政策办事, 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 顺利开展了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工作, 并规范土地承包程序, 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例如滩上镇60村有85%的村顺利完成二轮延包工作, 并对部分新嫁进的妇女分了土地, 因此矛盾纠纷较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3. 合理利用、经济发展。

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 各乡镇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 按照县委县政府分区域规划建设战略, 全县积极发展了蔬菜、红芸豆、仁用杏、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 充分合理推进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 出现了一批花木兰式的致富女能手, 农村经济再创辉煌, 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1. 由于出嫁、离婚导致土地权益被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合法权益有明确规定, 中央到省、市、县级政府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政策来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但是历史遗留现象仍然存在。一般来说, 本地女子一旦嫁到外村, 其所在户籍地分给她的土地, 便会被留在原户籍所在村或被村委收回。而她自己嫁入的村里, 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或“增人不增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拒绝给其分配承包地。这样, 娘家不会留有其土地和经济利益, 婆家又分不到土地, 实际上就等于无地耕种, 隐形丧失了土地的承包权。

妇女离婚后, 一般都不会住在婆家。这时由于土地的特殊性—无法转移带走, 实际上将其权益保留给了男方, 而她本人无法享受土地承包的权益。

2. 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化的快速推进, 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 土地征用补偿金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发放能否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就画上问号。虽然各部门都明确要求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实行男女平等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 少数村的“村规民约”潜移默化发挥作用, 例如有的村民小组依据“村规民约”以“外嫁女”“没有参加本组的公益事业, 一律不享受分配权”, 对“外嫁女”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金。村组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有的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 财产分配时, 嫁到外村的出嫁女或离婚妇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

3. 人口流动导致土地承包权被剥夺。

随着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是税改前, 土地需缴纳农业税, 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 或撂荒或由村级收回后转给他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由于农户法律意识不强, 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容易发生纠纷, 土地承包者包括女性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二是农村妇女外出打工, 在外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 将她们的土地收回转包, 当她们返乡安家时, 又很难得到应有的土地承包权。

三、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1. 历史原因。

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即使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今天, 绝大部分村民, 甚至文化程度较高的村干部也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的偏见, 女子一旦出嫁, 原户籍村委会便“合理合法”要收回她原来分得的土地。

2. 妇女自身素质原因。

许多妇女文化水平低, 对法律根本谈不上了解, 致使在出嫁或离婚后, 没能提出依法维权的主张, 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当女子外出打工时, 土地承包权被村集体收回, 而自己返回家乡时, 也“理所当然”放弃了应有的土地承包权, 更不用说外出未返回的女性。

3. 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可是由于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 地方村委会制定村规村条时, 还是常有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 有的妇女寻求解决的途径, 调解或上访, 结果仍是敷衍塞责, 不了了之。

四、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应对策略

土地承包涉及到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 对于调动她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增强法律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因土地纠纷而诉至法庭的仅占四成, 只有少数妇女因争取土地承包权或因自己土地承包权不及别人情况下, 懂得用相关政策法规保障自己合法享有土地权益。而当土地权益被侵害时, 仅有六成妇女会找村委会说说理, 要回自己的土地权益。

种种现象表明, 妇女村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仍然很淡薄。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法律宣传, 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 深入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 使他们彻底摒弃“男尊女卑”的思想, 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制度赋予她们的权益。

2. 建立健全妇女土地权益规范机制。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 农村妇女权益问题表现出多样性、差异性。我们应立足本县实际情况, 出台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使妇女在享有土地权益方面, 既没有未嫁与出嫁区别, 也没有婚前与婚后差异, 都应享有该得的土地权益。

3. 深入贯彻政策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 对于妇女在各种情况下土地权益的支配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有的基层仍不够重视, 对于侵犯妇女土地权益事件也是敷衍塞责、治标不治本。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与深度, 对于妇女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遇到的难题, 面临的纠纷, 要真正做到依法行事, 真正体现法律服务于民的实质, 使更多妇女真实享有土地权益。

4. 加强监督管理。

广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探析 第5篇

一、广西农村老年人口现行的养老状况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 2000年广西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已达到10.69%, 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也达到了7.3%。而根据2002年人口抽样调查显示, 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为8.2%, 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7.3%高了0.9个百分点[2]。据有关专家预测, 到2010年, 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 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 到2030年将有可能达19%, 届时每5个广西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更大的问题在于, 广西的老年人口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改革开放之初, 广西人口城镇化率比较低, 1990年只有15.10%;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 人口城镇化进程加快, 2000年达到28.15%;2007年, 广西居住在城镇的常住人口为1728万人, 居住在农村的常住人口为3040万人, 人口城镇化率也仅为36.24%, 低于全国的城镇化平均水平[3]。

根据2007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广西常住人口中, 0—14岁少年儿童人口1062万人, 占22.28%;15—64岁人口3264万人, 占68.45%, 其中15—59岁人口3071万人, 占64.41%;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35万人, 占13.31%, 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42万人, 占9.27%。老少比为41.62%, 年龄中位数为35.04岁。按照国际上划分年龄结构的标准, 广西人口已明显老龄化, 其常住人口年龄结构与全国相比, 0—14岁少年儿童人口比重低2.88个百分点, 15—64岁人口比重高4.05个百分点, 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高1.71个百分点, 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高1.17个百分点[4]。与全国相比较, 广西人口老龄化特征更为明显。

人口明显老龄化, 并且6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农村, 这些特征使得广西所面临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比其他地区更为严峻。

二、广西农村目前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生产力落后, 养老社会化覆盖率低

一般说来, 在西部农村养老保障主要由家庭养老、社会供养和集体补贴三方面构成。家庭养老主要由子女、亲属等供养;社会供养主要针对的是“三无”老人 (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集体补贴主要是个人交费、集体补助的方式。

由于广西山石较多, 受到资源的限制, 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少, 自然灾害频繁, 农民收入较低。2007年, 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24.1元, 比上年增加453.6元, 增长16.4%, 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创历史最高。2007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 实际增长9.5%[5]。可见2007年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有所增长, 但是还是远远低于了全国的平均水平。传统农业经济的基本特征, 集体经济微弱, 国家的政策扶持的有限, 使得民政部于1991年实施“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在广西的覆盖率很低, 根本达不到社会化养老的需要。

(二) 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逐渐减弱

根据2000年11月底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 广西普查登记家庭户为1141.21万户, 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3.81人, 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4.64人减少了0.83人。许多家庭出现了一对夫妇只养一个孩子, 赡养四个老人或者六个老人的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使得子女赡养老人的压力越来越大, 从而动摇了农村家庭赡养的根基。另外, 由于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微薄的农业经营收入使得广西农业劳动力人口加大了向城市转移趋势, 许多人从事第三产业劳动或劳动密集形、技能大众型的劳动, 处于城市社会的最低层, 收入低、社会地位低, 使得他们对家庭人口的供养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

(三) 土地养老保障功能逐渐衰退

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 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全部保障。但由于广西山石较多, 农户人均土地拥有数量有限, 而且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这使得土地的保障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此外, 土地保障功能的风险还来自于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近几年来, 广西每年自然灾害不断, 2006年的洪灾, 2007年的旱灾, 使得农民依靠土地的收入更加不稳定, 土地作为养老保障的功能逐渐衰退。

三、广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探析

(一) 非缴费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

非缴费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的丹麦, 之后, 法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同时, 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尼泊尔、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南非、阿根廷、巴西、智利等也相继建立了非缴费性养老金制度[6]。这些国家建立非缴费性养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缓解老年贫困。在广西农村引入这项非缴费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种养老保障制度的成本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税收, 这就需要从地区财政中拨款作为养老基金, 让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能够享受每月的最低补贴, 这种补贴主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确定。

(二) 实行社区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模式

应强化家庭养老的观念, 使其继续发挥作用。政府可适当地制定一些激励政策, 鼓励青年人尊老敬老, 并促使形成良好的养老风气。但是不能把家庭养老作为唯一的养老方式, 因为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低, 2007年仅为3224.1元, 低于全国4140元的平均水平。如果主要靠家庭的储蓄养老, 这必将给家庭的当期消费带来很大的限制, 也给子女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 在这样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 更重要的是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会会长熊必俊教授认为, 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就在社区: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 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 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如:开办就餐, 送饭上门, 打扫卫生, 送医取药等全方位的服务, 使老人在家里就可以享受在养老院里的服务。在收费方面以福利为主, 根据老人的生活条件适当交一定的费用, 对于生活十分困难的老人则实行无偿服务。熊必俊教授认为, 这种社区养老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方式。虽然这种方式目前只是在我国少数南方城市如上海、广州推广, 但从长远来看, 作为西部地区的广西也要逐渐借鉴这种养老方式, 先在一些城市进行推广, 然后在农村实行。

(三) 加强土地保障的功能, 增强家庭养老的实力

农村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土地保障, 因此完善地区土地制度, 强化农村土地保障的功能尤为重要。在城市化进程中, 对失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 亦不失为一种良策。卢海元 (2003) 在《实物换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路》中指出, “实物换保障”是根据不同的对象, 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 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在实际操作中, 这一点可以借鉴武汉[7]。武汉市国土房产局曾经提出探索以土地换社保的机制。即通过征用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等手段, 将农村土地权益 (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拆换成城镇基本社会保障。此外, 武汉市国土房产局还提出, 适当鼓励进城务工的农民向城镇地区迁居, 使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有序转移。

参考文献

[1][2]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3][4]南宁市政务信息网.广西人口结构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5]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2007年广西农民收入增加额创历史最高水平.

[6]李建华.论西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J].开发研究, 2007 (, 3)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第6篇

(一) 法律缺乏实际情况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 已经有很多法律都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操作起来很难。单从法律条文来看, 出发点都是很好的, 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如何保证实施效果, 却没有相应的条文。村集体掌握着土地的支配权和决定权, 很多时候他们置法律如空文。关于怎么分配土地、何时分配土地、给谁分配土地的问题上, 他们任意的自我操作。这就导致了虽然有法律存在, 但法律的实施效果却在农村大打折扣。很多法律条文写的非常复杂, 条件非常苛刻, 导致了很多村集体的管理者根本就看不懂。这也是没法按照法律办事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 让法律具体化,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 村民自治制度没有法律化

在我国的农村,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前的基本制度。法律赋予了村干部们一些管理农村事务的权利, 在我国当下的农村, 村里的领导很多时候都是一个家族的成员来担任, 外人根本无法插手。在这个小小的农村, 其他人显得力量非常单薄。对于村集体的决定, 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像妇女更是被完全忽略的一个群体。她们基本不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在男权环境下, 在个人权利凌驾于村内集体大众之上的情况下, 妇女们只能是村内的牺牲品。归根结底就是村内的自治制度完全形同虚设, 肆意妄为的情形也就屡见不鲜。

(三) 法律救助途径缺乏

法律救助对于解决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来说, 那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拳头。法律的刚性对于解决农村问题是其他渠道都不具备的优势。人民法院在管理农村土地问题上,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实际当中, 农村人妇女一般不会把司法途径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她们主要通过村内有威望的人协调或者村干部出面协调解决。我国法律救济渠道非常匮乏, 很多案子都被法院设立种种限制条款, 导致无法维权。而且由于农村环境比较复杂, 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往往会有各种理由拒绝立案。加上农村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 证据意识更是无从谈起。很多案子即使立了, 也会因为取证难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 在法律救助这个问题上, 我们仍然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任重道远。

二、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思路

(一) 健全法律规定

对于以上提出的各种问题,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当前的法律是首要之选。其中对于法律的可操作性, 更是一个现实问题。这个可操作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一是要立法更加具体化———不要只是出现一些指导性的原则, 要对具体的条纹进行量化, 避免出现一些空洞无物的废话。其次要实现对农村妇女的特殊保护。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要实现男女平等, 要在这个基础上,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比如确认妇女的村集体成员资格、在取证问题上可以进行适当的放宽和优待。

(二) 严格村民自治

对于农村的事务的管理, 要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像很多与法律冲突的各种规定和各种行为, 要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整改。针对这个问题,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政府要进行合理的引导。对于农村干部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帮助他们合理合法的管理农村事务。二、对于农村工作的监督要到位。可以通过设立群众监督的模式, 健全网络检举的渠道。

(三) 丰富救济途径

农村经济欠发达, 整体的文化水平偏低, 其中妇女在这个问题上尤其突出。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 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那是很狭隘的。很多人知道打官司, 但是怎么打官司, 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和流程, 对于这些人来说, 都是非常陌生的。针对这个问题, 我觉得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来解决:一是降低法院受理标准。对于农村妇女的案件, 适当的降低标准, 特事特办。毕竟农村的土地问题如果耽误的话, 可能一年就没有收成了。对于农村中的土地纠纷, 法院可以通过加大调解力度, 不伤感情同时还能够保证快速结案。二是提高农村妇女法律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在农村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让农村妇女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学会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三是构建多元的维权方式。比如网络信箱, 市长电话, 相关媒体的联系方式等, 都可以成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有力措施。

三、结语

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大量的男性劳动力外出工作, 女性成为村内的主要人群。保护好妇女的权益, 就是保护好我们社会建设者的大后方。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就是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 让我们的法律更加具有操作性。对于村内的各种事务, 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接受法律的监督。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的时候, 要保证有更加便捷的司法途径进行诉求。这对于广大的农村妇女同胞们来说, 那是犹如久旱逢甘霖。

参考文献

[1]罗萍.妇女在婚姻变动中权利保护研究[M].长沙: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1.

广西桂南地区农村住宅改造初探 第7篇

1 生态改造农村住宅

随着我国社会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不断深入, 老式农家小院的功能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民的需求。这是因为住户的辈分结构在延续固有的三、四代同堂特色基础上, 二代户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家庭也呈现小型化的趋势;生活的逐渐富裕使得农民对环境卫生有了新的要求, 一大家人共用1个厕所、厨房和起居室不分的格局, 已经不能满足生活的需求。

如何从实际出发, 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贯彻新时期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 实现科学合理的村镇小康家居功能模式, 为村镇住宅的升级换代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将具有极为重大的社会意义。农村住宅改造并不是简单的拆旧房建新房, 必须在节地、节能原则的指导下, 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 设计推广经济实用、美观舒适的新型住宅, 使之既保留农村传统文化特色, 又适应现代农民生产、生活发展的要求。

2 科学布置院落空间

改造前 (见图1) , 院落空间布局不明确, 生产生活功能混杂, 家居功能未按生活规律分区, 功能空间的专用性不确定。未对生活区和家畜区进行分隔, 生活空气质量较差。因此, 在改造过程中应注重对庭院格局和功能的设计, 使布局紧凑、分区合理、充分利用空间, 符合桂南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农民生活习惯, 创造人性化、尺度宜人的院落空间, 强调院落空间的功能作用。

改造后 (见图2) , 院落中主体的住宅建筑承担起生活功能;辅助用房作为生产性附加功能空间, 粮食、农具一类的贮藏空间以及提供雇佣工人 (保姆) 的住宿和车库等, 优化了院落的功能分区。

3 构造舒适内部空间

内部空间重组 (见图3) 的重点是将生活与生产功能用房分区, 对同一住户的各功能空间分布做垂直布局优化。垂直布局优化就是将同一住户的各功能空间分布在2层或2层以上的楼层, 尤其适合于户类型中多代同堂或雇佣工人 (保姆) 的多辈份、多人口的大家庭住宅。在第1、2层改扩建部分设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用房, 并加建第3层生活功能用房。各层均配置厨房、卫生间, 且有各自的起居厅。以各层的厅为中心, 以垂直交通枢纽——楼梯间为纽带, 将各层联成一个整体性强的统一体, 可分可合, 十分方便。

(1) 住宅入口设计。门厅作为户内外的过渡空间, 在此换鞋、更衣、脱帽以及存入雨具、大衣等, 同时还起到屏障及缓冲的作用。

(2) 设置双厨房。根据住户的家庭结构, 楼上设年轻人厨房, 楼下设老人厨房, 上下对齐, 共用1个上下水管道系统。

(3) 独立设置的餐厅。餐厅与厨房、起居厅联系紧密, 可供6~10人用餐, 满足三代居的要求。

(4) 增设卫生间。卫生间是衡量文明居住的一个重要尺度。取消传统的室外旱厕, 在住宅室内每层增设1个卫生间, 主卧室有专用卫生间, 使农民居住更加方便舒适。

(5) 贮藏室的分类设置。贮藏物品种类多、需要贮藏数量多、贮藏面积大是村镇住宅的一大特点。贮藏室的设置在原功能基础上进行分类、就近贮藏, 按充分利用空间的原则予以优化。被服细软用品贮藏靠近卧室, 外出用品贮藏靠近门厅, 食品、餐具、燃料贮藏靠近厨房, 杂物、粮食种子、小型农用设备等贮藏可在专门设置的贮藏室, 贮藏位置基本在底层。

(6) 卧室的安排考虑使用者的要求。村镇住宅卧室的优化, 首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卧室的功能, 完善卧室空间, 做到各类型的卧室布置以人为本。 (1) 主卧室有专用卫生间, 专用壁柜贮藏衣物。 (2) 老人卧室设置在第1层, 靠近客厅, 以利老人看到厅堂, 便于来到厅堂和家人或来客聊天, 去除孤独感。

(7) 起居厅、客厅独立布置。起居厅布置在第2层, 为家人起居团聚和看电视而设;客厅布置在第1层, 按当地风俗习惯以接待宾朋、祭祀为主, 此外尚可兼做家人起居之用。在一些民俗传统意识较浓的地方, 堂屋世袭的内涵特征符合当地村镇居民的风俗习惯, 可予以保留。

4 充分利用再生能源

太阳能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 在桂南地区的广大农村, 太阳能资源较丰富, 具备利用太阳能的良好条件。采用沼气为燃料, 清洁、卫生、生态、节能。这也是村镇住宅中能代表乡村的特色之一。

农村住宅的改造还要考虑节能设计 (见图4) 。主要体现在采用太阳能、沼气池以及立体养殖上。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形成供热水系统;沼气池产生沼气形成供燃气系统, 并能提供肥料种菜和浮游微生物养鸡、养鱼, 形成立体养殖系统。

5 结语

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科学规律, 不能盲目建设, 应针对当地的具体情况, 如气候、技术经济条件及各种资源现状等, 因地制宜, 探索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条件的新农村建设之路。

参考文献

[1]金虹.东北地区新农村住宅设计策略[J].建设科技, 2007 (9) :60-61.

[2]张秋波.农村住宅改造不是简单地拆旧房建新房[OL].http://news.sohu.com/20060304/n242128338.shtmL, 200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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