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主体范文

2024-05-04

农民主体范文(精选12篇)

农民主体 第1篇

无可否认的是,由于中国农民教育状况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背景和中国改革的渐进性性质,政府的功能和掌控资源的能力十分强大,而且,由于在过去农民教育历史中的教育模式的路径依赖,政府在农民教育中的支配主导作用十分明显。

不论在现代社会还是在古代社会,不论在中国当代还是在欧美发达国家,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中都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有所区别的是政府介入的环境、力度、方式和效果的不同。不仅仅在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上政府的作用毋庸置疑,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共事务和社会公益事业中政府的角色和职能也不可忽视。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的管理方、服务方和协调方,在其中担当着主要角色,充当着主导力量。虽然建立在批判“政府万能论”基础上的“有限政府”思想坚持即便在公共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也要限制政府权力,进行市场化改革,比如有学者认为“公共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民营化改革过程也就是一个政府部门逐步退出的过程。这不仅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也是一个有序退出过程,即政府退出后仍能保证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事业领域改革的成功与否与政府是否成功地退出是密不可分的。”[1]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承认政府作用不是万能的和加强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与“政府失灵”理论相对应的是建立在洞悉市场固有特征和内在缺陷基础上的‘市场失灵”,尤其在涉及到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具体问题上,过分地追求市场化改革,罔顾固有的体制环境和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渐进性质,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改革是涉及到相关制度完善的一个系统工程,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是各种力量相互博弈的过程。改革时机、改革路径和改革方式的选择必须根据时间、条件、环境等顺势进行,而且要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相互依存中寻找到合理的边界。

二、政府在农民教育中的支配主导作用分析

在目前政府掌控强大资源力量和中国社会改革具有特殊性质的情况下,在准确进行政府职能定位和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同时,在目前不可能进行大规模遽然改革的转型阶段,重视政府在农民教育中的支配主导作用是必要的,也是理所当然的。

首先,应该完善政府的财政投入机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并且真正做到投入的实际践行。政府要保证教育经费的充足供给和制度化调拨是由其职责和教育的特殊性决定的。“从政府的职责来看,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民是委托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人,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事业。这就要求政府投资教育,保证教育经费的充足供给。”[2]而从教育本身来看,教育的效益不仅具有私人性也更具社会性,教育的收益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也就是说社会是教育的巨大受益者,在各国竞争中的核心要素较量就是人才和教育的比拼,教育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但是教育的发展需要资源支撑,需要政府大量的资金供给,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在农民教育过程中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政策创新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之所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根据产权理论,认为只要产权明晰,市场机制就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解决现存经济问题,政府的作用就是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而“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并不是中立的,而是不可替代的,因为政府决定产权结构,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好的政府应该使经济组织(企业)与政治组织(政府)的报酬递增相一致。为此,它必须制定合理的产权制度,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规则的实施,并将政府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3]在我国政府治理结构中,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充分运用自己的合法性资源对社会活动进行计划、协调和组织管理,没有一个科学、合理而有效地制度设计和政策考量,包括农民教育在内的一切经济社会工作都只会陷入到被动而盲目的状态之中。

再次,政府在农民教育过程中,尤其是在某些农民教育领域和范畴内,其主体作用不容忽视,其功能定位应该更为明确。受西方农民教育模式影响,诸多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农民教育过程中逐步降低其作为主导者的地位,充当引导者和投资者的角色。作为农民教育改革的大方向,这种思路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积极地价值导向,尤其在农民职业教育和农业科技培训领域。然而,农民教育不仅仅限于农民职业教育,还包括农民文化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和体育教育等等,在这些领域内,完全无视或者忽视政府的作用,要求一刀切按照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模式运行,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显然这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鲁莽之举。政府在该领域内具有方向引导、组织实施、资金支持、管理规范和反馈评价等作用,其功能作用十分突出。即便在自由经济的西方国家里,在这些涉及到社会公益、民众福利和国民文化素质的领域,其政府也是趋向于加强政府的职能作用,发挥其最大化的效用。

三、“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中的农民教育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仅仅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

从农民教育过程来看,政府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存在着“政府失灵”的现象,比如政府关于农民教育政策不断演化和修正的过程本身也说明了农民教育政策一定程度上的偏差,而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低下在我国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政府对资源强大的控制支配能力也经常导致政府在农民教育施行过程中的权利越位和滥用。在我国农民教育过程当中,由于目前政府主导力量的强势地位,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失灵”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未来农民教育改革过程中,必须注意其市场化取向中消极因素的影响,力求把其降到最低点。

基于对政府作用局限性和市场作为调节机制本身固有的弊病的比较考量,农民教育的推进过程其实就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命题中互相补充、互相博弈的动态过程。政府管理带有强制性的计划调配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效果的“帕累托最优”,尤其在自由主义盛行的今天,政府的职能和作用都被要求受到限制,其弊病是显然易见的;但是,作为市场这个具有极大制度效益的要素,其功能也不是万能的,而恰恰近似悖论的是“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存在的理由,市场失灵的范围也是政府管制的范围,政府管制的产生是与市场失灵相联系的,当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即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就通过管制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干预资源配置”,[4]从而达到政府治理的目的。

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关键是在充分认识到政府和市场固有缺陷的同时,分析我闰特有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特点,准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的权利边界和职能定位,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发展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职能,从而更为有效地推进农民教育工作。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以纯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为起点,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基础上向市场经济转型,因此这一过程中难免体现了政府主导的痕迹与特点,甚至由于社会转型的不彻底性,其政府功能在一定时候仍起到主导作用,政府扮演的角色仍然是一种边界模糊不清的非理性化定位,政府和市场权责边界并不清晰。与此同时,由于边界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划分方法的难以把握,在实践操作中这种边界确定难以完全做到精确,也是导致职能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转换,这是必要的。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要通过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更长远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来解决我们现在公共管理方面、公共服务方面、收入转移支付方面等等面临的问题和缺失。”[5]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应该积极发展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职能。一般来说,“政府和市场各自单独发挥作用和共同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成本恒大于由此得到的收益(或效率,或最终社会福利)时,政府和市场即处于共同失效关系中。导致政府与市场共同失效的原因同样是政府和市场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天然缺陷,因此这一领域只能通过非政府、非市场的‘第三部门’来发挥作用。”[6]

四、多元教育主体培育的合理性分析

在强调转型期间政府在农民教育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之外,应该注意到包括农民教育在内的公共事业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市场和企业作为农民教育的主体作用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其实,在近代历史上,企业和企业家在农民教育过程中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教育的认识在那些以实业救国为职志的企业家心中,与科举时代中国对教育的重视是根本不同的,他们对教育的重视基于富国强民的需要,他们认为包括农民教育在内的中国国民教育才是中国未来的希望。办出了实绩的,有进士出身的张謇、张元济、范旭东、穆藕初和卢作孚等人,所以说,在今天农民教育培训过程中,企业和企业家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不仅是其作为企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需要,也是农民教育改革未来价值取向的必然路径。

在农民教育主体中,除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之外,还应该积极探求其他多元教育主体的培育。西方社会学理论认为,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时,NGO(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在农民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培育多元教育主体,既有历史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第三部门”的出现是近代西方公民社会发育和健全之后的必然产物,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的。“第三部门”的出现与公民社会的发达关系十分紧密,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中,“第三部门”的出现是理所当然,反过来,“第三部门”的逐渐增多和发展也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完善。[7]在现实生活中,第三部门实际承载了大量传统上属于政府而今由政府主动或被动转移出来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当然,第三部门在农民教育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视,比如在西部贫困地区,一些NGO和志愿者自愿开展的义务教育和扫盲运动就是典型表现,虽然还没有形成规模,这是与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程度不足的现实密切相关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综上所述,在农民教育过程中,由于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和社会改革的渐进性质,必须保证政府在目前推进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要准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的权利边界和职能定位,引导农民教育事业的市场化经营,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其中的作用;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发展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职能,培育多元教育主体,全面推进农民教育事业的发展。DY

摘要:农民教育的推进过程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命题中互相补充、互相博弈的动态过程,必须保证政府在目前推进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要准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的权利边界和职能定位,引导农民教育事业的市场化经营,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其中的作用发挥;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发展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职能,培育多元教育主体,全面推进农民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农民教育主体,第三部门

参考文献

[1]滕建河:“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教育公平的实现”[J],《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第6期。

[2][美]North,Douglass C.,1990a,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中译本,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1月。

[3]王志刚:“浅论政府管制”[J],《科技信息》2008年第17期。

[4]孙昕:“克服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政府失灵”[J],《江苏农村经济》2008年第12期。

[5]王小鲁:“既要解决市场失灵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经济展望》2009年第1期。

[6]张珩:“转型体制下政府作用的合理边界”,《经济论坛》2007年第12期。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 第2篇

1人民是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的主体„„„„„„„„„„„„„„„1 2在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农民占据的主导地位„„„„„„„„„„„1 2.1、政府的政策导向„„„„„„„„„„„„„„„„„„„„„„„„„„1 2.2、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挥重要角色„„„„„„„„„„„„„„„„„2 3 尊重人、理解人----从农民意愿出发„„„„„„„„„„„„„„2 4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5从实际出发紧紧依靠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3 6 结论与建议:„„„„„„„„„„„„„„„„„„„„„„„„4 参考文献„„„„„„„„„„„„„„„„„„„„„„„„„„4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农民不仅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主力军,还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关键词:主体 主导地位 角色 意愿 城市发展 治理

一、人民是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的主体

人民群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和动力。人民群众的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理应是社会财富的所有者和享有者。“发展为了人民如何体现?就是要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让人民享受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就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这是十八大报告中其中的主体思想。农民富裕了,国家才能繁荣昌盛。从古至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创造并改造着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制度的更替,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但却不会随生产力的发展自发地实现和完成,而必须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人民群众通过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要求改进生产关系。人民群众是社会革命的主力军,他们在充当“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的角色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民。

二、在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

1、政府的政策导向

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职责是:一方面,可以适当提供一些扶持。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提供有关服务,例如规划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示范服务,等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丰富,任务复杂,是一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总体上,新农村建设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起主导作用,但在每个不同的具体问题上,由于作用的主体不同,政府的职能不同,因此,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所不同乃至非常不同的。根据主体性质和对政府职能要求的不同,新农村建设问题领域可以分为三大类:政府为主,城乡统筹;合作为主,政府扶助;个人为主,政府服务。

2、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挥重要角色

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举足起重的作用。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发展的成员,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勤俭节约、勤劳简朴的中华美德。

三、尊重人、理解人----从农民意愿出发

人民日报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报道,新农村建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建设新农村的受益者是农民,因此农民有足够的愿望和动力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权衡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个体需要与整体情况等各种关系,作出合理决策。同时,我国各地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和自己的真实需求以及决策的限制条件,了解得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因而更有可能因地制宜地作出适当决策。所以,只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才能使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从而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搜狐网报告福建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西坑村号召农民建起了40多幢小别墅,成为当地政府大力宣传的明星“小康村”,但西坑村却因此欠下130多万元贷款,成为当地百姓沉重的负担。四川省绵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区内建了5个别墅小区,农民住着贷款修建起的欧式豪华别墅,却在为一日三餐发愁。由于不能按照规定领到土地被统征后的生活补助费,许多住别墅的农民为了生计,不得不离开别墅,举家外出打工。这就是好多官员将中央的新农村建设误读,导致农民享受不到新农村建设所带来的福利,相反成为一种负担。嘉禾县法院网报告新农村建设出现土地犯罪,该院2010年以来共审结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引发的犯罪案件6件13人。其中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引发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11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1件2人。涉案金额基本以二、三十万元为主,最少的一起涉案金额为9万元,特别巨大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341.5万元。这说明此类犯罪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应予以关注。

新华网2005年调查的有关资料显示,至今全国仍有167个乡、近5万个村不通公路;全国一半的行政村没有通自来水,有11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有待解决;60%以上的农户还没有用上卫生厕所;全国农业主灌区骨干建筑物的完好率不足40%,工程配套率不足70%,中低产田占全国耕地面积的65%左右; 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之比高达22:1;占全国总人口近60%的农村居民仅享用了20%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九成左右农民是无保障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村中学生是城市中学生的4倍,而享受到的国家中学教育经费仅占38%等等这些就是中国农村之现状。可见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任务艰巨。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这样才能把建设新农村这件好事真正办好。

五、从实际出发紧紧依靠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紧紧依靠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农民主体地位是农民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尊重和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党的各项农村政策,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民意表达机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对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把他们的合理意愿和要求体现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中。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完全自主地根据市场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造,切实维护农民的意愿和创造。我国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造。要鼓励农民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允许农民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都要允许农民去试、去干、去闯,并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创造的新鲜经验。要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营造鼓励农民干事业、帮助农民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并为农民群众施展才华、创业致富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要大力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工商业资本、民间资本、外资投向农业和农村,促进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第三,要充分尊重农民合法权益特别是物质利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别是物质利益。农民合法权益包括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特别是农民的物质利益是农民积极性的支撑,是农民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的内在动力,是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动力。因此,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经济上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使农民愿意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

第四,要大力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增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农民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发挥的程度。只有大力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和经营素质,才能促进农民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加强农民培训,让农民掌握更多的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和经营技能,使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他们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和本领。

五、结论与建议:

新农村建设要培养一批新型农民,其中,要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切实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同时对新农村建设的服务首先要从基础性、公益性领域或项目入手,政府农村建立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做到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完善,只有这样只能让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无后顾之忧。参考文献:

论道新型城镇化:确立农民主体地位 第3篇

2013年12月28日下午,参加“第八届中国全面小康论坛”的5位嘉宾,围绕“新型城镇化与社保制度改革”这一主题对中国新型城镇化的要点、难点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参加这一场讨论的五位嘉宾分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董英申、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赵长保、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农村社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杜道文、河北彬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穆文娟和四川森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学生。

求是《小康》杂志社副社长殷云主持论坛。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赵长保在会上直指中国城镇化的现实问题。为此,他给出了一组数据:中国按常住人口统计2012年底城镇化率是52.57%,然而按照户籍计算,城镇户籍人口占整个人口比重仅为35%,中间差了将近18个百分点。

对此,杜道文也深有同感,他指出,现在农村绝大多数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城里打工,他们一年能回家一次,甚至已经在某一个城市工作了十多年,但由于户籍问题,他的身份依然是农民。在中国,农民人户分离的现象特别严重。

因为一纸户口的限制,那些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民和他们的孩子不能享受城市里面应有的公共服务,这种现象曾被概括为“半城镇化”。赵长保说,“农民完成了从农村进入城市,进入城门的这一步,但是从农民身份转变为市民身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怎样来剥离限制在户籍上不公的公共服务,让进入城市生活的这些居民能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与会嘉宾都表示,户籍制度改革很值得期待。

改革需要一个突破口。董英申指出,社会保障无疑在城镇化过程中将扮演重要角色,第一就是能够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此外,它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让城乡居民都能得到均等的公共服务。

董英申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已经非常接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也基本一致,尤其是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这两个制度将来要进行整合,实现一体化。

他相信,到2020年一个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在中国实现。

城镇化大发展

赵长保在会上表示,国家新型城镇化纲要已经发布,而中央也专门召开了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他相信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城镇化发展可能会进入到一个大发展时期。

赵长保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一个长远的发展战略,因此需要健康、稳妥推进,他认为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是尊重市场。他认为,怎样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的作用,怎样划分边界、职能,这是很重要的。

他还认为,城镇化要避免一哄而上,急功近利,而应该走更健康的发展路线。另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整个城镇化人口比率提高,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拔苗助长,要有足够的耐心。

赵长保说,无论是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特别强调一张蓝图画到底,不能说换一个新的班子,就要重新绘制未来的规划,那么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同样是这样,科学规划对新型城镇化意义重大。对赵长保这一说法,穆文娟深以为然。

赵长保另外还指出,城镇化要合理布局、生态和谐,同时要严格保护耕地,杜绝浪费土地资源。此外,城镇化的规劃水平应该进一步提高,建筑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最后,他指出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不要忘了建设新农村,中国要美,农村首先要美。

放眼世界经验,赵长保认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城镇化的支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的支撑。他指出,历史上曾经有101个国家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但是能够跨过中等收入陷阱的只有13个国家。能否跨越这个陷阱,是我们面临的非常严峻的问题。

重新定格作为主体的新型农民

近期举行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走中国特色、科学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核心是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首先是“人”的城镇化。

李学生在会上自称是地道农民。他认为,城镇化一定是当地人,主要是农村人的城镇化,不是城市人的城镇化,而城镇化的形成一定源于有竞争力的现代化农业,如果没有与城市人相等的产业效率,那么城镇化就是一句空话。

李学生身体力行,采取了集体加合作社加农户合作模式,探索出一条带领当地农民走新型城镇化的道路。而他的公司每年能解决500余人的就业问题。

杜道文则指出,中国的城镇化肯定由农民来发挥主体作用。未来承担城乡一体化的农民,应该有理想,有思想,有文化,还要有技术,懂管理,会经营,因此,要重新定格承担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作为主体的新型农民。

然而,如今农村“空心化”严重,留在农村的多是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他们怎么能在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承担主体力量?杜道文指出,这就要求在外创业的、在外有成就的农民,多回报自己的家乡,有钱出钱,有思想出思想,有技术出技术,有能力出能力,为城镇化建设尽个人的力量。

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第4篇

1 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原因分析

1.1 这由我国的国体决定, 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对于我国广大农民来说, 行使民主权利, 实现当家作主, 基本途径有两种:一是农民选出他们的代表参加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 间接地行使民主权利;二是对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自己的事情, 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 由农民群众自己去办,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也就是说, 让农民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1.2 这是坚持群众路线的需要, 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其基本点是: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反映在解决“三农”问题工作中, 就是在解决“三农”问题中, 既要不断满足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利益需求, 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 又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 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相信农民能够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 依靠自身的力量逐步解决“三农”问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 既要求党和政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也要求我们在开展工作时, 多从“人”的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 不能“只见物不见人”。“以人为本”理念体现在解决“三农”问题中, 就是指解决“三农”问题, 既要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方面需求, 促进农民全面发展, 又要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 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 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1.3 从“三农”之间的内在联系来看, 农民应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三者密切相关。农业发展状况如何, 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影响到农民的生活水平, 农村发展状况也影响着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状况, 但“三农”问题说到底还是农民问题,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实质和核心。农民是农业生产者, 是农村社区的主要居住者和建设者, 农民的积极性不焕发出来, 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没有较大提高, 农民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农业就难以大有作为, 农村面貌也难以有根本改变。鉴于农民与农业、农村发展的关系, 农民也应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1.4 从农民自身来看, 当代中国农民具备解决“三农”问题的能力

不可否认, 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 生活在落后闭塞的农村, 再加上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 我国农民综合素质偏低, 思想观念具有保守落后的一面。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 作为一个整体, 我国农民身上也具有很多优点,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农民身上蕴藏着无穷的力量和创造精神。单个农民的力量也许是弱小的, 但是作为一个整体, 农民的力量却是巨大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每一次波澜壮阔的农民战争, 都沉重打击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给统治者很大震动, 直接推动了历史的发展。近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农民阶级也显露出自身巨大的力量。农民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力军, 是无产阶级最广大、最可靠的同盟军,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与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分不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上, 农民同样显示出巨大力量, “革命靠了农民的援助才取得了胜利, 国家工业化又要靠农民的援助才能成功”。不仅如此, 农民身上还富有创造精神。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为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村民自治, 都是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正是因为当代中国农民身上具有很多优点和能力, 我们说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总之, 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的参与, 需要发挥农民的创造精神。“国家在可能条件下给以扶持是必要的。但真正把经济工作和农村各项工作搞上去, 还得靠农民群众自己, 谁也包办、代替不了, 干部也不能有恩赐观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我们说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并不意味着“三农”问题仅仅依靠农民的力量就能解决, 恰恰相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还没有完全建立、农民还受到很多制度约束、农村还需要深化改革的今天, “三农”问题单纯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解决的, 还需要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有力支持, 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有力支持对解决“三农”问题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党、政府、农民都积极、主动地参与, 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三农”问题才能得到较快、较好地解决。但是, 农民始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而且从长远来看, 随着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 农民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主体作用将更加彰显。

2 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

2.1 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 物质利益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 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农民从事实践活动, 也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 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是赢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保证, 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的物质利益却经常受到侵害, 比如, 农民负担问题, 农民耕地被违法占用问题。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有一点不可忽视, 那就是农民处于弱势地位, 无力保护自身的物质利益。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应壮大农民的力量, 巩固和加强农民的主体地位, 让农民能够保护自身的物质利益。确立并巩固农民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主体地位, 正是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农民物质利益的必要措施。

2.2 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农民的积极性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根本”, “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 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 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 “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 任何阶级的任何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 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就要在经济上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 政治上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如前所述, 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 是保护农民物质利益、扩大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 因而有利于调动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积极性。

2.3 这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 政府正确履行职能, 对解决“三农”问题至关重要。但是, 长期以来,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三农”问题, 一些干部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物力、轻人力”、“重干部、轻农民”等现象, 出现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某些本该由农民自己做的事情政府却越俎代庖替农民做了, 某些本该政府去做的事, 比如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一些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明确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 有利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思维从“替农民做主”向“由农民做主”转变, 从“管理农民”向“服务农民”转变。在“三农”工作中, 政府主要应该做一些本该由政府做的事或农民难以做的事, 比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培训等, 对于农民能做的事就放心大胆地交给农民去做。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农民自身综合素质和主体意识的提高, 我国农民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主体地位事实上已经确立, 并日益巩固。但是, 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 现行体制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制度、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的不完善、实际工作中的偏差和漏洞、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的不良作风和工作方法、农民相对薄弱的主体意识, 对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还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党和政府必须基于农民主体地位的视角, 积极采取措施, 深化农村改革,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大力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更新农民传统的生活观念, 保障农民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 切实巩固农民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主体地位。

摘要:解决“三农”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对农民角色进行定位。农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确立并巩固农民的主体地位, 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民,主体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 (第六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2]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

[3]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N].人民日报, 1998-10-5.

[4]邓小平文选 (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要发挥耕地保护中的农民主体作用 第5篇

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张德元

据报道,自2009年以来,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相继成立了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发挥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是中国耕地保护制度创新史上的一次有益探索,意义重大,值得肯定。众所周知,当前中国耕地保护实践陷入了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耕地保护中的农民主体缺位。

伤不起的主体缺位

所谓耕地保护中农民主体缺位是指,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民是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主观上缺乏耕地保护的自觉意识,客观上也缺乏耕地保护的话语权,耕地保护实践是一场政府自导自演的“独角戏”。这种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的耕地保护机制已经使中国的耕地保护实践付出了沉重代价。

首先,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农民自绝命根。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理论上讲,农民应该是珍惜耕地的。可是,理论是理论,实践是实践。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或者说政府有时虽然也强调农民有保护耕地的责任,却没有赋予农民保护耕地的充分权利;耕地保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属于经济学上公共品范畴,它要实现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不可能总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农民作为理性人必然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第一选择。当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并不真正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时,农民当然也不把自己当作耕地保护主体。农民不把自己作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就不会有保护耕地的意识,更不会付出保护耕地的行动,反而会以身试法,据统计,仅1999 年至2006 年,个人土地违法案件就达893101件,占同期土地违法案件总量的77%,涉及耕地面积9.6 万公顷。

其次,农民主体缺位导致政府逆向行事。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可奇怪的是,我们不难发现,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正是地方政府所为,即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常常是逆向行事。何以如此呢?其他原因暂且不论,在耕地保护制度设计中,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是重要原因。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不外乎来自上面或来自下面,自上而下看,中央与地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央对地方有监管的权力,可是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占有信息优势,这就必然使得中央对地方政府监管乏力;自下而上看,农民没有被现行制度纳入到耕地保护主体范畴,当然也就不可能对地方政府形成约束;如此,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就“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了,可以非常便捷地实现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目标。

最后,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官民冲突不断。现行制度没有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这就不能形成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当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矛盾就难以化解,大量的土地纠纷上访事件就是因此而在基层逐步发酵出来的。2011年3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消息称,农民上访事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比例约占40%。国土资源部2011年8月的通报称,从国土资源部所受理的土地上访线索中发现,群众集体上访比重较大,增势明显;2011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集体上访分别占来访起数与人次的28.3%和65%,同比增加57.5%和62.8%。

谁让农民主“消失了”?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民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在农业生产中,农民是耕地的占有和使用者。理论上讲,农民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之一。可是,在耕地保护实践中,何以在中国农村普遍出现了农民主体缺位的现象呢?

第一,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明确了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又进一步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可见,现行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现行制度并没有将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更没有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习惯于为人民服务,往往忽视人民是否愿意被服务以及怎样为人民服务,人民政府习惯于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往往忽视人民是否愿意被代表以及怎样当家作主。长期以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常常异化为以“官”为本。如此,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就很自然地把农民视作被管理者、被服务者、被代表者,代民做主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行为偏好。当然,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偏好还与其自身的“经济理性”和“政治冲动”关系极大。毛泽东同志曾经教导的“相信群众,相信党”经常地被地方政府理解为“不信群众,只信党”。在首个农民耕地保护协会诞生地江苏金坛市,当地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就坦言,他们在支持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之初,就曾担心是否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第三,农民自治的发育艰难。让农民成为耕地保护主体的通俗含义就是“农民的地农民管”,“自己的事自己管”。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其实就是一种农民自治组织,因为有了它,政府节约了耕地保护成本,提高了耕地保护效率,还减少了土地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那既然这么好,为什么这种农民自治组织只是星星之火,而没燎原呢?问题就在于农民自治的发育艰难。我们很容易想到,如果村民自治制度搞得好,村委会成为实实在在的村民自治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的职能,那又何必叠床架屋,另起炉灶,于村委会之外又搞个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呢?这只能说明,我们曾经按照农民自治理想模式设计的村民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已经异化为政府的附庸。二十多年了,有法可依的村民自治实践尚且如此,由此可见农民自治的发育艰难。至于,农民自治发育艰难的原因非本文关注的问题,在此从略。

找回土地之主

尽管在目前社会环境下,农民自治发育艰难,但江苏等地兴起的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仍然值得我们充分重视。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已经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在提速,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所以成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发挥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耕地保护制度变迁的正确方向,尽管前进道路可能是曲折的。为此,我认为,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最终形成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方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系列制度配套,有许多工作要做。限于篇幅,在此仅就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中的农民主体地位谈三点看法,那就是不仅要让耕者有其田,还要让耕者有其权,耕者有其利。

其一,让耕者有其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土地产权明晰,让农民真正感觉到耕地是“自己的”,才能激发农民对耕地进行持续投资和保护的热情。并且,仅仅产权明晰是不够的,还要创造条件,使产权能够体现其市场价值。虽然,现行法律已经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但农民对耕地的处置权仍然不完整,并且土地流转市场也不完善。这就好比说,一个人拿了块金砖,但这块金砖却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兑现,那他就有可能怀揣金砖而饿死。因此,要进一步做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耕者有其田不仅写在纸上,还要被市场所承认,使其成为农民发自内心的自主意识。

其二,让耕者有其权。从耕地保护的角度来讲,让耕者有其权,不仅是使农民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更重要的是要使农民有耕地保护的话语权。要使得农民成为耕地保护的参与者、决策者、监督者,事实上,只有农民自己最懂得怎么保护耕地。只有这样,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才不会落空。从这个意义上讲,江苏等地成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是当前条件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的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我们甚至可以期待,在未来条件成熟时,由此发育出乡村自主治理的新模式。

农民主体 第6篇

【关键词】征地补偿;主体地位;台湾地区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将有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问题不仅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安定和谐以及文明进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土地公有制下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补偿模式,在政府与农民不均衡势力状态中,农民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有必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尊重以及在征地补偿项目及补偿方式等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征地补偿经验

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法规规定集中体现在《土地征收条例》中。该条例不仅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条件和程序,而且列举了各个补偿项目和补偿依据,并对征地补偿方式进行详尽的说明。

1.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人具有重要地位

(1)台湾地区规定在土地征收实施前举行公听会并以协议价购为先行程序。《土地征收条例》规定,需用土地人在取得土地之前先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再将事业计划报请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许可后,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并且议购价格不低于征收补偿费。如果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未能达成协议,才可以依法申请征收土地。

(2)台湾地区在征地实施中重视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征地补偿的意见。《土地征收条例》规定,需用土地人的征地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由县(市)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征地补偿费由用地人支付并由主管机关转发,土地所有权人接受补偿费后即终止有关土地的权利与义务。但当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时,则由主管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知土地权利人;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查处结果,则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复议结果,则提起行政救济。最后的复议或行政救济结果若与补偿方案价额有差异,则将差价补交给土地权利人。

(3)《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征地后原土地所有权人可行使收回土地的权利。土地被征收后,如果土地需用人没有依照征收计划使用该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人可申请收回其土地。另外,如果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都市计划改变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无征收必要时,经需用土地人或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后,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征收。原土地所有权人缴回征收价款后,政府将土地发还给原所有权人。

2.台湾地区征地补偿项目详细具体

台湾地区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兴办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等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地价补偿、土地改良物补偿、土地他项权利补偿以及由征地引起的其他损失的补偿。

(1)地价补偿。地价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主要部分。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地价补偿按公告土地现值补偿。由于公告土地现值往往低于市场地价,台湾地区采取公告土地现值加成的办法,加成数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地价确定。可见,台湾地区的地价补偿是以市价为基准的。

(2)其他土地权利的补偿。台湾地区规定,如果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已设定他项权利,如地上权、典权、地役权、永佃权、耕作权等,这些征收土地“应有之负担”由地政机关在发给补偿金时代为补偿,并以余款交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3)土地改良物的补偿。《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时,对建筑改良物的补偿按其重建价格计算;征收的土地附带有农作物时,补偿费视农作物的生长成熟期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农作物成熟时的产值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照农作物种植及培育的费用而定,同时参考这些费用的现值。

(4)迁移补偿。《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对征地而造成的人与物资的迁移费给予补偿,包括土地改良物由所有权人取回并自行迁移;坟墓及其它纪念物迁移;人口迁移;生产资料如动力机具、经营设备、生产原料等迁移;养殖物迁移。另外,因土地一部分被征收而造成土地改良物需要全部迁移的也发给迁移费。

(5)其他补偿。除上述征地补偿外,台湾地区对以下征地损失给予补偿:对土地权利人因土地或改良物的征收而导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如果因征收同一所有人的土地或改良物的一部分,而剩下的土地或改良物的残余部分地形不整或面积过小,导致利用价值降低的,土地或改良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一并征收并给予补偿;因政府兴办临时性的公共建设工程,需要征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而发给权益人补偿费;因征收某块土地而导致与其连接的土地受到影响而使价值降低,对该连接地给予补偿;需用土地人为申请征地而实施调查或勘测导致土地权益人遭受损失也给予适当的补偿。

3.土地所有权人可获取土地增值收益

在台湾地区,除了一般土地征收外,还有较为特殊的区段征收。区段征收是因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新设都市地域、举办国防设备、公用事业的需要,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区段征收的土地经过重新分段整理后,政府无偿取得公共设施用地,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一定比例的抵价地,对剩余的国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户所需土地及可供建筑的土地,政府采取出售、租赁或设定地上权的方式进行处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区域开发总费用。

在区段征收中,抵价地补偿是土地所有权人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渠道。按照台湾地区相关土地法律,区段征收的地价补偿经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以征收后可供建筑的抵价地进行折算抵付,计算基准为区段征收后的路线价或区段价。按照规定,土地所有权人领回的抵价地面积,以征收总面积50%为原则,最少不低于40%。对土地所有权人而言,抵价地面积虽然比原土地面积减少,但征地后的土地经过重新整理,公共设施得以完善,地价提高,可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所以抵价地补偿普遍受到公众欢迎。

二、台湾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启示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由于农民在征地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其征地意愿和补偿需求的表达十分薄弱。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和谐社会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台湾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1.征地前应设置协议购买程序

我国取得城市土地的唯一渠道就是强制性的土地征收,没有其他较为和缓的取得土地的方式。农民没有参与机会,因此也就没有话语权。即便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也多流于形式,难以代表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应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土地征收前举办公听会听取农民的意见和想法,并应将协议购买方式放在土地征收之前,这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尊重,也为农民出让土地多了一个选择方式。

2.应建立以地价补偿为核心多项目补偿体系

我国现行的补偿范围不够全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只是征地发生的一部分费用,对于单纯以土地为生计的农民来说,征地造成的损失难以用这几项费用所涵盖。应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建立以地价补偿为核心的多项目补偿并存模式,对于应补偿项目尽量列举,除现有补偿项目外,还应增加迁移补偿、营业损失补偿以及残余地补偿等。并且要规定各补偿项目的补偿依据,如按市价补偿或协议价补偿等,避免笼统、模糊的规定。

3.采用抵价地补偿使被征地农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以现金补偿为主,而且多是一次性的补偿。如果没有很好的投资和就业渠道,农民用完补偿款以后将处于就业无门、生活无着落的境地。台湾地区采用抵价地补偿的方式值得借鉴。抵价地补偿不仅帮助企业减轻征地补偿负担,而且为农民提供一个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途径,农民也会更加关心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Z].2000-2-2.

作者简介:

农业开发应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第7篇

一、充分认识农民的主体地位

没有农民参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将是没有生命力的。以农民为主体,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温家宝总理曾指出:“这种以农民为主体、国家补助投资、社会各方参与的农业综合开发体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必须长期坚持”。

1. 农民是决策的主体

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就是建设农民美好的家园。农民群众对自己赖以生活多年的项目区十分熟悉、相当了解,他们非常清楚农发项目区需要建设什么、需要怎样建设,是最有发言权的人。他们有着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愿望和热情,有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勇气和智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必将能为农业开发添砖加瓦。

2. 农民是管理的主体

农业综合开发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等管理仅靠政府的职能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各方面力量支持,特别是需要当地农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农民参与项目管理,才能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投资的效益。在项目实施中,农民积极参与项目规划,提高了项目规划的科学性,自觉参与到工程实施的质量监督和工程建后管护等环节,为项目实施、管理增添了重要力量。

3. 农民是受益的主体

农业综合开发必将会带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这些都与农民息息相关,与他们有着最密切、最现实、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理应是农业开发最坚定的支持者和拥护者,也应该理所当然地成为农业开发的主体。

二、积极引导农民的热情参与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面向最基层,没有项目区农民群众的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不可能取得卓有成效的业绩。吸收项目区农民的参与,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取得长足发展的重要保障。

1. 做好宣传,让农民成为开发主角

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宣传为突破口,解决农民思想认识问题。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支持、参与农业开发。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规划、建设内容、资金筹集、工程竣工验收、项目预期效益、工程管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公示,让农民从项目规划之初到项目竣工都充分享有知情权,营造农民想开发、要开发的良好氛围。

2. 做好引导,让农民成为开发主力

要运用利益引导机制激发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的激情。在项目规划、立项时,对群众有积极性的、愿意筹资投劳的,优先扶持,签订筹资投劳承诺书,并作为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确保筹资投劳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创新扶持方式,利用开发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农民投资建设农业项目,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应。对农民自行修建的农业基础设施及设施农业等,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用补贴的方式进行扶持,真正体现财政资金的造血功能,使农业开发项目与农民的联系更密切,使农民群众的受益更直接,让其成为农业开发的主力。

3. 做好项目,让农民成为开发主人

提高项目规划和建设水平,围绕农民增收和满足群众需要搞开发,要把农业开发项目全部建成精品工程,扩大项目示范效应,让农民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的收入对比中感受到农业开发给他们带来的实惠,诱导农民投身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农业开发项目要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办实事,要着力与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新农村建设等与农民关系密切的项目紧密结合,让农民感受到农业综合开发是农民自己的事业,让农民成为开发的主人。

4. 做好平台,让农民成为开发主体

要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开发运行机制,搭建平台,每个项目实施,要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作用。

三、有效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把项目规划好、建设好、管护好。

1. 前期规划坚持“三项原则”

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立项、坚持宣传发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项目区农民直接参与开发工作的前期规划设计,让农民群众从思想上明白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受益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筹资投劳义务。在规划中项目凡涉及农民利益的,一律不搞强迫命令,坚持以农民需要、经济实用为前提,采取民主的方法,广泛征求农民意见,集中资金解决农民想办而一家一户又办不了的问题,坚决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 项目建设执行“四制”

农民主体 第8篇

1 重构前提: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 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在法律上, 它体现为“法律人格”。人格就是可以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所言:“为权利主体须经法律的承认。”民事主体制度实质上是一个法律选择的问题, 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形成的共识而进行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 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法律赋予社会存在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者人格的原因和标准。因此将“适格者”与“特定功能”理论相结合, 确定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一是看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而非法人人格, 即看是否适于赋予民事权利能力, 而不是看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责任能力。二是看是否具有特定功能, 为社会所需要。具体而言, 判断某一社会实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依据以下实质要件: (1) 独立的名称; (2) 独立的意志; (3) 独立承担责任; (4) 具有特定社会功能, 为社会所需要。

2“农民集体”存在的问题

2.1“农民集体”定义之困境

虽然农民集体一词经常被人们使用在各方面, 却未赋予它明确的内涵与外延。现行法对“农民集体”这一词语的规定也是非常混乱,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使用的是“农民集体”, 《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中既出现“农民集体”, 又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都大量使用与“农民集体”有关或者意思相近的词语。明确农民集体这一用语的定义, 阐明其内涵和外延, 是进一步保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

中国的“农民集体”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制度变革的产物, 是一种抽象的政治集体, 这是由农民集体的历史来源和演变决定的。农民集体的存在是一定范围内的农民基于历史和自然原因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生产和生活目的以一定身份的个体集合组成的组织, 但集合成的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民个体人格, 也不是农民个体人格的简单相加。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虽以农民集体的名义进行, 但实际上是一定区域全体农民的共同行为, 农民与农民集体有着不可分离的利益上的联系。总而言之, “农民集体”是指享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2.2“农民集体”主体地位之困境

一方面,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从这条规定的前半段可以看出, 法律承认农民集体能够对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这一民事权利, 也即农民集体能够成为所有权这一民事权利的主体。既然农民集体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从逻辑上讲, 农民集体就是民事主体, 或者说是民法承认的民事主体。

另一方面,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中根本没有农民集体这一主体。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类民事主体, 既公民 (自然人) 和法人。在“公民 (自然人) ”中, 规定了公民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这几种民事主体。从字面意义上理解, 农民集体是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结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 稍加分析可得出农民集体不是以上的民事主体。而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缺一不可, 其中第一个就是“依法成立”, 农民集体明显不符合这一要素, 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不需要办理登记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必须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另外农民集体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可见法律虽然规定农民集体可以成为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主体, 但是《民法通则》却没有承认其民事主体的地位, 于是就出现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主体虚位”的尴尬现状。

农民集体一方面被法律赋予了所有权权利主体的身份, 但它却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中找不到相对应的归类, 这给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带来许多难题。由于农民集体作为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中根本没有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农民集体的利益无人维护, 也没法维护, 农民在农民集体中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 阐明农民集体的概念, 规范农民集体这一词语的使用, 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成为当前民事立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3 重构我国“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3.1 重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之必要性

鉴于对民事主体结构的思考, 笔者认为突破现有民事主体二元体制, 重构民事主体制度具有其必要性。

首先, 我国有必要设立包含“农民集体”在内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一方面, 一些原有的集体组织比以往更频密地参与民事活动, 需要得到民事主体资格确认;另一方面, 随社会发展, 诞生了许多新市场主体, 如两合公司、联营组织等。这些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主体二元论传统理念的限制它们的身份一直未能得到法律承认, 被长期拒绝于民法外, 它们在市场交往活动中有主体之名, 却无主体之实。固守传统主体二元结构体制的思想不利于这些主体的合法利益的保护, 更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其次, 将非法人团体纳入民事关系的主体范围, 统一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民事主体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显然这些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因此, 将“其他组织”即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与这些民事特别法确认的“其他组织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相协调, 使得我国民事立法在民事主体这一问题上相统一。

再次, 增设第三类民事主体, 以消除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之间的背离。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相关理论, 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相一致。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一般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因其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不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不存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 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上述规定中确认了“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即“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因此, 根据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相统一理论, 我国有必要增加第三类民事主体。

3.2“农民集体”成为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

非法人团体, 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社会组织, 即指依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而成立, 不具备法人资格, 但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财产和组织机构,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

学界中有将“农民集体”以“特殊法人”这一定位试图解决其法律地位问题, 并借此来赋予“农民集体”民事主体资格, 但这并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要解决“农民集体”的地位问题, 应该突破二元主体理论的传统观念, 试设立第三类民事主体, 即将农民集体归入非法人团体, 重构我国的民事主体结构。以下对农民集体成为非法人团体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第一、独立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只是“农民集体”这一名称的使用不够规范, 需要法律作出统一的规定。第二、独立的意志。农民集体有自己的意志机关, 可以是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而其中也可以产生该非法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具有特定社会功能, 为社会所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农民集体日渐多地参与民事活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市场交往活动中担当主体的地位。第四、独立承担责任。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和其它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农民集体有独立的财产, 这是农民集体能承担责任的基础。这四要素是非法人团体重要特征体现, 为“农民集体”成为非法人团体提供实践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胡吕银.民事主体制度新论—兼论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J].河北法学, 2007, (9) :89-92.

[2]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陈惠珍.论“农民集体”之法律地位.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J], 2009, (1) :60-78.

农民主体 第9篇

1 对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

农民是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者,也是受益者,这决定了农民是主体。只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建设新农村成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才能把农民中蕴藏的巨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支撑。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秉承“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推进”的开发理念,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一切惠及农民,把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作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的根本动力,大力营造“以农民为主体、引农民唱主角、用农民投主力”的项目建设和管理氛围,对于有效增强开发后劲,积极打造和谐项目区,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当前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主体“缺位”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3年度,湟中县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及农发人员通过问卷、走访和座谈等形式,对农业综合开发部分项目区农民进行调研表明:农民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参与率及满意度都较高,分别在80%和95%以上,但农民参与的深度和质量普遍不高,在项目建设中仍然存在农民主体“缺位”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思想认识问题和主体意识不高。农民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深,存在片面性,积极参与的主动性不强,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其主要原因是:政策宣传还不到位、培训力度不够,农民参与开发的着力点不明,内容不广泛,机制不健全,部分农民受“小农”意识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开发不理解,大部分农民开放与保守思想并存,新旧观念相互碰撞,极为不统一。经对已建项目区部分农民的随机调查显示:知晓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占被调查人数的98%,知晓建设内容的占85%,知晓建设标准的仅占15%;曾参与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占20%。甚至有个别农民对已建设施是什么项目,是哪个单位组织建设的都不知道。二是农民唱主角的参与率不高,自我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农民筹资较难,投工投劳不积极,设施管护和利用不到位等。分析原因主要有:对农业综合开发本身来讲,短期效益不明显(也不是一个短期效益工程),从而导致农民对农业综合开发的信心和力量不足;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大背景下,农民不愿筹资,极少数农民确实存在筹资难等问题;现阶段农民的主流经营模式包产到户“单打独斗”经营,土地流转整合难度大,规划施工矛盾和困难较多;还有农民对已建设施的产权不明,管护责任不明等。三是农民在项目建设中主力军作用不明显,全程监控力度不够。其原因主要有:一些项目经理因怕惹麻烦,不愿也很少使用当地农民工;农民在项目建设中表达意愿的方式和途径有限,项目建设在与农民意愿相结合上出现差异,农民农村部分富余劳动力对项目建设“挑三拣四”,甚者阻碍施工;聘请农民工当监理,监理范围和效果有限等[1,2]。

3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的对策

3.1 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要我干”变“我要干”

3.1.1 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通过“网络、电视、简报”等多种媒体宣传国家的政策规定,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组织培训等方式向农民解读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开发思想、开发式样、开发项目等,使农民人人了解开发、支持开发、参与开发。把以农民的宣传工作为突破口,解决农民思想认识问题和主体意识,作为突出农民主体地位的有力“武器”。

3.1.2创新公示宣传,做到开门搞开发。对项目建设的政策法规、整体规划、实施地点、实施内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坚持“六突出六确保”,做到了“透明运作”。一是突出项目选项公示,确保项目选项科学性。通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资金究竟投在哪里、项目可行不可行、如何更大发挥效益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从源头上确保项目选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突出资金使用公示,确保效益最大化。钱怎么花、花多少、筹资投劳如何使用等向村民公示,并做到每个环节都要由村民代表签字后上报。促使管理、施工和监理部门加大力度,优化施工,精心组织,注重效益。三是突出建设公示,确保工程质量。向群众公示立项项目名称、投资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内容、工期等。群众全程监督工程质量,及时督促解决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四是突出项目竣工公示,确保效益比较透明化。项目竣工后,向群众公示竣工时间、完成的主要建设内容、预期效益估算、经济带动作用等,群众可以通过明确的效益比较,增强农业综合开发的信心。五是突出灵活的公示形式,确保有效监督。采取镇、村务公开,简报、公示栏、公示牌,动态宣传和固定展版展示相结合等形式,使更大程度、更大范围、更广泛的内容公示于众,有效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六是突出公示责任分工,确保群众建议及时反馈处理。选项公示由项目申报乡镇、村负责;项目立项、建设和竣工等公示由农综办和项目乡镇负责;农民筹资投劳由项目所在村负责;施工质量报告情况公示由监理单位负责,通过明确的公示责任分工,使反馈的质询、投诉和举报等问题处理有了明确的主体,从而更便捷、更及时地了解群众意见,确保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稳妥实施。通过资金项目公示,开门搞开发,项目区农民更深刻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意义和任务目的,营造了基层干群想开发、干开发、干好开发的浓厚氛围[3,4]。

3.1.3 引导农民树立主人翁责任感。

针对少数农民“观望”“等待”甚至“保守”的心理特点,主动上门做工作,采取联系实际正面引导,在深入实地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向农民正确分析当地自然环境恶劣、中低产田产出率低、农业产业竞争脆弱、农田水利设施薄弱等现状,教育引导他们摒弃安于现状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扫除等、靠、要的消极思想,树立农业综合开发主人翁责任感。

3.1.4 正反面对照诱导。

2007年,湟中县遭受大干旱袭击,非项目区农业损失惨重,而大部分项目区农业并没有受旱情而减产,有的地方反而稳中有增,通过典型事例对比,诱导农民投身农业综合开发事业。

3.1.5 激励机制鼓动。

对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并发挥作用的农民实施补偿和奖励,如有偿使用农民工等,同时在开发中采取农机补贴、良种补贴、财政资金配套等政策,激励广大农民参与建设。

3.2 引导农民唱主角,“引资者”变“投资者”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民在受益中不断提升参与率和认同度,把农民中蕴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自觉依托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投资,为建设新农村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支撑。立足于相信农民、依靠农民,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一是要让农民参与资金项目管理。湟中县在实施开发过程中,让农民全程参与项目规划、工程施工等环节,最大限度地让村民享受自治权利,提高村民的自治水平。在项目管理中,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坚持在规划、立项、运作、管理等环节邀请村民代表到场实施全程监督,并签字认可,实行一票否决,尊重项目区农民的参与权、建议权、否决权和监督权,做到“干部清白、群众明白”,将开发建设项目打造成政府服务、农民自我管理的“阳光工程”。二是让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投资。对农民直接受益的土地治理项目,倾听农民对项目设计和建设的意见建议,将国家政策与农民意愿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以农民要办、农民愿意筹资投劳为前提,按照召开村民大会、“一事一议”、村委会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共同建立农民投工筹资台账的办法,引导民间资本的融资,使工程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质量和时度同步提升。三是让农民自我管护设施。设施建成后,按照谁筹资建设、谁享受收益、谁承担管护责任的原则,明晰产权,明确管护责任。将农业开发基础设施产权整体层层移交给村民,实施分段承包管理,由村组分段划分给村民,并与村民签订承包管护责任书。教育农民自觉维护项目设施,使设施长久发挥效益,形成人与自然、人与设施和谐的良好氛围。

3.3用农民投主力,当地农民工成为项目建设主力军,“旁站者”变“建设者”

3.3.1 破解农民筹资难问题。

当前,由于农村基础建设的加速推进,国家财政配套投入相对不足,农民要承担一定的筹资义务,在农民经济来源不多,收入分配还不平衡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农民筹资难仍是各级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减轻农民负担,破解筹资难题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让农民就地务工,“取之于项目、用之于项目”。西堡镇葛家寨村村民李全盛在项目区务工,月人均收入1 800多元,全家3口人,扣除项目筹资450元,仍从项目建设中获取收入1 350元,通过项目后期效益的发挥,农民将可得到持续增收,使农民筹资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6,7,8]。

3.3.2 提升项目建设水平。

使用当地农民工是发挥农民在开发中主力军作用的具体体现。其意义在于,解决了农民就业问题、使项目区农民通过项目建设获取务工收入,实现农民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使项目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得以体现。同时,可有效化解各种农民纠纷,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的家园,从技术层面上加强了质量建设和监控,杜绝重复建设和返工现象的发生。

3.3.3 保障农民务工及权益。

为保障项目实施单位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采取了5项措施:一是项目发包时,把使用当地农民工作为一项项目建设纪律要求,各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中都使用了不低于50%的当地农民工,农民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获取务工收入超过45万元。二是对项目经理采取鼓励政策,对使用当地农民工超过50%的,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适当加分,优先支付项目款。三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直接参与施工建设的部分农民工,聘请其担任工程监理,并发放监理工资。四是参与建设的农民工可直接向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出工程建议并有权得到及时反馈。五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农民工安全操作规范、施工技术能力,从而在有效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水平的同时保障了农民的施工安全。2013年度,各项目经理有偿使用项目区农民工300余人次,1 200多个工作日,农民义务投工投劳折资和筹集资金达70多万元,有效激发了项目建设的内动力,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

摘要:通过对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主体地位的认识和当前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主体“缺位”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开发,农民,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刘吉双,郭翔宇.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与政府主导作用的关系研究[J].理论探讨,2007(5):101-103.

[2]胡晋源.农民主体地位视角下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策略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7(5):575-578.

[3]闵桂林,祝爱武.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机制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7(11):229-232.

[4]陈兵.北辰区农民主体地位的现状及实现途径[J].现代农业科技,2008(14):276-278.

[5]栾海波.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效果评价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9.

[6]王金安.农业综合开发战略定位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7]田祥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提升农民工主体地位的图书因素分析 第10篇

一、目前农民工类书籍出版存在问题

(一) 流通渠道不畅, 限制了出版和需求

目前来看农民工书籍流通渠道很窄。首先, 农民工书籍的出版在选题上并没有单独列出, 基本上是放在是“三农”图书的大的框架当中。在我们的观念中并没有把农民工和农民区别开来, 实质上农民工和农民已经有了实质不同, 既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其次, 就是农民工进入城市后, 其工作地点比较分散、偏僻, 致使弄农民工与书籍的接触机会很少, 上图书馆和书店的时间和条件不便利。从图1中可以看到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工作, 一般来讲这两类工作离繁华的服务区都较远, 这也大大加大了农民工与书籍的距离, 使农民工类的书籍在流通上受到阻碍。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整理。

出版商在流通不畅的条件下商业利益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出版这一类书籍的积极性也不高。有些出版商虽然参与农民工类书籍的出版, 更多的是配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活动和计划, 如在培训书籍出版上主要是配合阳关工程等。所以出版商从利润角度来讲就要调高图书价格, 而对于农民工来说, 过高的图书价格极大的限制了购买欲望, 这也是此类书籍流通渠道不畅的重要原因。流通渠道不畅既限制了农民工购书和阅读的积极性, 也限制了出版商的出版的积极性。

(二) 农民工专业类书籍内容不切合实际性, 弱化了其经济地位

农民工专业培训类书籍是农民工提高生存技能和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但是大多数书籍过多的强调理论和专业, 在书中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术语, 这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无疑就像天书一样难懂, 更别提实际效果了。甚至有些技能培训书籍中首先阐述一些历史沿革、物理和化学原理等, 使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民工开卷就一头雾水, 很难在农民工技能提高上起到明显的效果。在书店也不难发现, 冠有农民工标题的图书很少, 涉及农民工的一些专业性书籍也是放在大的专业柜台上, 如建筑、化工、装潢等柜台上, 并没有从农民工角度设计图书的出版, 这也说明这类书籍实用性比较低。

(三) 农民工政治类书籍短缺, 弱化了其政治地位

政治素质是一个人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的综合体现, 人的政治素质的高低是一个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无疑一个集团的政治素质也是这个集团在社会上的社会地位的体现。提高农民工的政治素质关键在于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 这也需要农民工参政议政类书籍的指导。农民工在家乡参政议政大多通过村委会来实现, 但是当他们到城市打工之后, 其参政议政意识逐渐淡化, 原因在于一方面对城市参政议政环节和方式的陌生, 以及对参政议政途径的不了解造成的。目前对于农民工参政议政指导类的书籍很难找到。人们更多的是把农民工当做弱势群体出版一些维权、法律援助等类书籍。

(四) 农民工思想道德类书籍的缺乏, 弱化了其精神文化素养

农民工出版的书籍从其需求对象来看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供有关学者研究和政府部门决策需要的调查报告和研究著作, 如《中国农民工问题》、《中国民工潮的经济学分析》、《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中国农民工打工调查》等;另一类是供农民工阅读需要的培训、教育、咨询和娱乐等方面的书籍。第一类书籍农民工根本看不懂也没必要看, 第二类书籍从出版总类上看更多地体现在培训、咨询等方面, 如各种工作的培训指南、城市指南、法律保障、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书籍。而关于农民工了解职业性质和危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人文关怀的书籍很少。在出版中往往以城市居民为参照指标, 把农民工定义为弱势群体和低素质, 所以一些文学作品往往缺乏深度和教育关怀意义, 出版一些内容肤浅的口袋书, 缺乏农民工喜闻乐见的、通俗易懂又具有教育引导意义的阅读书籍。

二、农民工类书籍出版的对策分析

(一) 拓展流通渠道

流通渠道的拓展是拉近农民工和图书距离的关键一环, 也是提高利润, 激发出版商积极性的重要方面。拓宽流通渠道需要调整图书发行方式, 象“农民书屋”那样建立农民工流动书屋, 适应农民工生活、工作区域分散和偏远的问题, 送书到人。在书店经营方式上也要调整, 设立农民工书籍专柜, 强化对农民工的购书服务, 可以考虑网上订书、送书活动。出版商也可与一些电商联合, 拓展流通渠道。从政府角度讲, 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补贴的方式降低图书价格, 增加图书销售市场活力, 激发农民工购书的积极性。

(二) 明确图书定位

农民工是农民中文化素养较高, 眼界比较开阔的群体, 特别是以青年为主的新生代农民工不但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而且具有积极的接受新鲜事物和提高自我的心态, 所以说农民工是农民中对知识需求比较强烈, 阅读积极性比较高的群体。但我们在图书选题和出版上要定好位。

首先, 在选题上定位为农民工。“三农图书”的选题要摆脱以前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的基调, 要首先面对农民工进行选题。农民工目前迫切需要的书籍主要有提高技能方面的书籍 (如建筑、装潢、保安、服务等) 、生活知识类书籍 (如入城指南、就业指南、居住指南等) 、维权类书籍 (如法律援助、劳动合同签订等) 、休闲娱乐类书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教育类书籍等。在选题上应该紧紧围绕这些类别, 并以农民工的需要、文化水平进行图书定位。

其次, 专业类培训书籍要定位为实用。另外在农民工图书选题上也要具有实用性, 要以农民工为切入点, 而不是广泛意义的农民。如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农民工进城务工指导手册》就非常好, 也很畅销, 其原因就是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现实问题。

再次, 提高政治权利类图书的出版。政治权利类图书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权利咨询和维权类书籍。这类图书包括公民基本权利读本、法律咨询与援助、用工合同签订等。这类图书的出版要体现出实用性和通俗性。另一类图书就是权利参与类图书。这类图书主要包括工会和各团体组织的参与权利、参政议政权利等。鉴于这类权利的行使是在农民工不熟悉的城市, 所以就要求要有专门的权力行使指导类书籍, 包括行使方式、行使地点和行使途径等的指导。

最后, 精神类图书要定位为人文关怀。农民工离开家乡后都会感觉到孤单寂寞, 这也需要一些通俗而有质量的精神类读物作为精神寄托, 所以这类图书要体现人文关怀。人文关怀就是要在图书内容设计上既要给农民工以精神慰藉, 又要在内容中让他们感受到社会道德的正能量, 而且也应该有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引导。让他们既能感受到社会的关怀, 也能够提高自身的精神素养。

(三) 强化数字化出版物的出版

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组织实施的第十一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 2013年数字化阅读方式越来越成为阅读的主要方式, 通过在线阅读、电子阅读器阅读、手机阅读、光盘阅读等阅读的人群占全国总人数的50%以上, 这部分群体中中青年占大部分, 在阅读方式选择上手机阅读人均每天阅读时间为21.70分钟, 为最主要的数字化阅读方式, 其原因在于其方便性和免费特征。据统计与2012年相比, 表示能够接受付费下载阅读的人数下降1.4%, 为38.7%。所以在出版方式上应该更重视于数字化出版物的比重。对于农民工来说, 用手机阅读已是很普遍的现象。由于农民工更多的倾向于免费阅读, 国家可以投入建立农民工电子阅读平台, 推动电子出版物的发展。也可以以补贴的方式与各大出版集团联合推动电子出版, 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向农民工发放阅读卡等方式, 激励农民工的参与, 提升其阅读的积极性。

选题合理、数量足够、通俗易懂的农民工书籍不但能够提高他们的生存技能和精神文化素质, 进而也能够提升他们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只有农民工的主体地位提高了, 才能够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 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OL/BL].统计局网站, 2014-05-12.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3]李奋生, 李柱勤.进城农民工政治上弱势地位的表现、原因及对策[J].新农村建设, 2012 (06) .

[4]庞琳.曾诚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思考[J].观点, 2013 (03) .

农民主体 第11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政府主导;农民主体;良性互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为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村全面发展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这一战略决策需要政府、农民以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另一方面,要在微观层面避免政府工作大包大揽,让政府更好地在宏观层面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着力解决主体力量无法解决好的具有公共性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关系的演进

(一)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历史演进

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变迁。在封建社会,我国一直呈现着一种专制性的“自治状态”,家族和乡绅是乡村事务处理的主导力量,但他们依附于政府,协助政府统治农村。政府虽然很少干预农村的具体事物,但政府掌控着社会的一切,农民还是受制于政府的。建国后,我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政府实行从生产到分配的一条龙“服务”,农民没有主动权,从而使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发挥。这一时期,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表现为高度的政府集中。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再也不是简单的管制与被管制,而是一种互动博弈。一方面,政府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民主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的自主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增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意愿和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二)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的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政府拥有丰富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以及雄厚的财政基础,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导力量是政府自身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责任的落实。在新农村建设中强调政府主导,是“为有效克服农民生产资料分散、信息技术缺失、思想观念滞后、生活方式落后等不足,政府从政策、产业、市场、思想观念、文明意识等方面动员、组织、引导农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

第一,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和组织者。新农村建设是政府为了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發展的重要战略。政府作为战略的提出者,同时作为战略的主要执行者之一,其主导作用贯穿始终。另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内容繁多,关系复杂,没有政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是很难完成这一系统工程的。

第二,政府主导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若没有良好的生产生活设施,农民很难履行新农村建设实践主体的职责;没有城乡统一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价值主体的角色无从体现。”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扶持,对其进行财政补助和公共产品提供,从而为农民的新农村建设主体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三,政府主导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发展相对滞后,“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极大地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农村建设要在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党和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新农村建设中得以实践,使新农村建设能够科学有效地发展。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的可能性

在新农村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必须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主体是指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既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主力军,又是新农村建设成果的直接受益者。在新农村建设中,影响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第一,政治环境影响着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途径。农民主体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乡村自治的程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主化进程加速,党和国家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建设,并制定相应制度保障基层民主,农民的自主空间不断增大,政府对农村的直接干预逐步减少,从而为以农民为主体力量的新农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第二,经济发展是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内在动力。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财政基础和农民的参与度。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和农村社会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财政基础,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参与度。

第三,农村社会文化建设影响农民主体性的发挥。良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有利于激发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重点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社会事业,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强调社会公平,努力改变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了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二、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与农民互动关系面临的困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利益,是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之一。当前,经过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有了明显改善,如政府越来越关注农民利益问题,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不断增加,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意愿和激情不断提高。但是,在政府与农民良性互动上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改变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现状,提高农民参与建设新农村的热情。近几年来,政府主导过宽,限制了主体力量的发挥。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政府参与过度的问题,表现为主导面过宽,如在宏观层面,由政府对新农村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包括制定建设的标准;由政府决定资源及资金的分配方式及数量、建设项目的选择等。在微观层面,由政府决定财物投入的数量和方式,甚至整治村庄环境所需要的购置等,都由政府一手掌握,农民不具有发挥主体作用的空间,限制了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第二,农民自主意识不强。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在现实中,农民并没有真正地发挥自身作用。由于定位不明确,对自己主人翁地位的认识不到位,广大农民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建设自己的家园,而是被动地接受新农村建设;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农民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农民对新农村建设关注少、理解不到位,缺少对改变现状的信心。

第三,政府与农民互动平台缺失。在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农民主体意识薄弱和表达意见建议的渠道有限,政府作为主导力量,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与服务客体农民的互动不足,从而导致政府的行为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是非常合法合理的,但得不到被服务者农民的认可和支持,甚至引发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出现不和谐现象。

第四,现有体制机制制约和法律法规缺失。一方面,当前城乡二元体制还未完全打破,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不足,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不断拉大,农民的积极性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另一方面,农民主体地位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保障,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各项权益。

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互动关系的实现路径

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正确而又妥善地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实现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良性互动。为此,要明确农民主体地位,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民的职责,确立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出发,不断培养和发展新型农民,健全各项制度,构建政府与农民的互动平台。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它在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为尊重农民的权利,为农民群众服务。一方面,要树立服务理念。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地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是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而不是管制或领导,利用手中有限的权利更好地为新农村服务;另一方面,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实现从微观职能到宏观职能、综合职能的转变,要实现以命令手段为主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转变,要实现以提供私人产品为主到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主的转变,由全面服务到以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在新农村建设中构建服务型政府,必须规避政府对乡村自治组织的行政干预,将那些属于市场与社会范围的事务交给市场与社会自身解决,促进农村自治组织的发展,增强村民管理自身事务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使政府成为一个有限有为的政府;建立机制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农民的自主权利,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第二,提高农民主体意识,培育新型农民。列宁认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为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农民转变思维方式,培养农民以主体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意识;要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力度,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基层农民,在思想上引导他们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其对新农村的政策、措施及新农村建设的意义、目的及内容有所了解,从而增强主体意识;要着力于积极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农民自强自立意识和责任感。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投入,改善农村的文化基础设施;加强教育与培训的力度,努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通过法律法规、政策与制度的制定,鼓励和保护农民的创造力,为农民发展自身能力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三,健全和完善法规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要有足够的自主空间。农民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度影响农民自主空间的范围,同时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又能进一步保障农民的权利。为此,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建设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创新和健全户籍制度,保证农民享有与城镇公民平等的发展环境;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保制度,保证农民的基本权利。二要从立法的角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得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第四,构建良好的互动平台,促进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良性互动。一要发挥农民自治组织的桥梁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做到缓解政府与农民的直接冲突,改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二要畅通农民诉求渠道。通过加强信访机构的管理和听证制度的落实,增强政府的回应性。

参考文献:

1、邱云生,王晓红.新農村建设: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J].农村经济,2007(2).

2、孙绪民,权英.论新农村建设主导与主体的良性互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8(3).

3、卢福营.当代浙江乡村治理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9.

4、赵淑娉.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J].当代经理人,2006(15).

5、温家宝.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DB/OL].中国网,2010-03-15.

6、陈威.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分析——基于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理解[J].理论界,2009(3).

*本文受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10CGYD41YB),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2010C25056)资助。

农民主体 第12篇

2012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由此不难看出,农业的增长,农村的发展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

关于农业技术创新,部分作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探讨,如范留邦(2009)从土地、资金、人才、市场、体制、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农业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政府城乡统筹发展政策对农业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1]。李杨等(2009)通过选取11个原始指标构建出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法对中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农业技术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与分类,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特殊现象进行了分析,有针对性地给出了提升区域农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政策建议[2]。卢东宁、张妮(2011)认为创造性的农业技术相应成果的产生是农业技术创新系统中存在的涨落;农业技术需求是农业技术创新系统的序参量,它主宰农业技术创新系统的演化方向和模式[3]。宿桂红、傅新红(2011)采用1985—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我国农业技术创新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农业技术创新与农业现代化之间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农业技术创新可以促进生产发展和生态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的改善又促进了农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4]。乔金杰、赵秋莲(2011)从投入和产出角度构建了农业创新主体的指标体系,并用因子分析法对主体协同绩效进行了评价[5]。胡志丹等(2011)将社会技术分为制度技术、组织技术、教育技术、文化技术4个组成部分,分别分析了它们对农业技术创新扩散的影响[6]。齐晓辉(2011)认为应从建立政府在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中具有主导地位和责任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主体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制度、完善政府对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制度和逐步完善政府对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需求的诱导制度五个方面构建政府供给主导型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模式[7]。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到,作者从不同的视角及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研究,都认为农业技术创新对农业发展意义重大,但从农民技术创新的角度来探讨农业技术创新的还没有,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

2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博弈模型分析

农民是农业的主体,农民应该是农业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农民的创新动力如何呢?影响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因素有哪些?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假设所有农民都是完全相同的,记代表性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创新的新增收益为R,技术创新的成本为C,则进行技术创新的净收益为R-C。因为农业劳动都是在田间地头公开进行的,代表性农民在运用技术创新的成果时,其他农民可以通过观察获得。由于农业技术很难获得专利,或农民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不愿意或不知道如何申请专利,所以其他的农民也能无偿地获得这一技术成果,因此,其他农民的新增收益为R。基于这样的原因,代表性农民与其他农民就存在一个博弈,这个博弈可以用下列博弈矩阵表示,如表1所示。

R-C<0,代表性农民选择行动“创新”或“不创新”,在其他农民选择“创新”的情况下,代表性农民选择“创新”的收益为R-C,选择“不创新”的收益为R,因为R-C<R,所以农民会选择“不创新”;在其他农民选择“不创新”的情况下,代表性农民选择“创新”的收益为R-C,选择“不创新”的收益为0,因为R-C<0,所以此时代表性农民会选择“不创新”。因此,当R-C<0时,代表性农民有一个绝对优势策略“不创新”,农民不会进行技术创新。

R-C>0,即农民进行技术创新能够获得净收益,在其他农民选择“创新”的情况下,代表性农民选择“创新”的收益为R-C,选择“不创新”的收益为R,因为R-C<R,所以农民会选择“不创新”;在其他农民选择“不创新”的情况下,代表性农民选择创新的收益为R-C,选择“不创新”的收益为0,因为R-C>0,所以此时代表性农民会选择“创新”。因此,当R-C>0时,代表性农民没有绝对优势策略。

再来分析R-C>0时的混合策略博弈,假设农民共有n+1人,代表性农民选择“创新”的概率为η,选择“不创新”的概率为1-η。在其他农民选择“创新”的情况下,代表性农民选择“创新”的期望收益为:(R-C)+(1-)(R-C)=R-C,选择“不创新”的期望收益为:nηR+(1-)0=nηR,混合策略博弈的均衡条件为选择“创新”与“不创新”的期望收益无差异,即:R-C=nηR,解得η=R-CnR=1n(1-CR)。很明显,在农业技术创新收益不变的条件下,农业技术创新的成本C越高,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概率η越低;在农业技术创新的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农业技术创新的收益R越大,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概率η越高;农民人数越多,技术创新的概率越低,尤其是当农民人数趋于无穷大时,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概率η趋近于0,说明农民都在等待,期望从他人创新中获益。目前我国农民人数众多,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概率接近于0。

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创新的收益受什么影响?设农民拥有的土地数量为Q,进行技术创新能够使单位土地面积的收益增加ΔR,则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总收益R=QΔR,很明显,农民技术创新的新增收益与承包的土地数量成正比,与单位土地的新增收益成正比。目前,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基本上是按人口数平均分配土地,因此,单个农民承包的土地数量Q十分有限。单位土地面积的收益增加ΔR与技术创新的程度有关,技术创新的程度越高,新增收益越大,但农民受制于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即使有所创新,也只是简单的改进,即单位土地面积的收益增加ΔR不高,这就使得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收益十分有限。

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创新的成本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投入的资本、融资的成本以及支付的利息等,假设农业技术创新需要的最低资本数量为M0,农民自身拥有的资本所占的比例为μ,还需要融资的比例为1-μ,融资需要支付成本,如支付的利息,交通、簿记等成本,记融资的利率为r,其他单位融资成本为c,则融资的总成本为(r+c)(1-μ)M0+M0,很明显,这一成本是技术创新需要投入的最低资本额的递增函数,农民自身拥有的资本比例的递减函数,单位融资成本的递增函数。由于农业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巨额资金,而农民自身拥有的资金又极为有限,即μ很小,这就导致农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很高。农民一般文化程度较低,不知道如何融资,通过哪种途径融资,因此,农民往往通过高利贷融资,单位融资成本极高,这也导致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成本很高。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另外的成本来自于技术创新的负效用,因为技术创新,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多次重复试验,而单个农民知识水平较低,他需要重新学习大量相关的知识,遇到困难难以与人交流,也缺乏试验的必要场所、设施设备,因此,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负效用极大,即农民创新的成本非常高。

3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最优化模型分析

假设代表性农户的总劳动为L0,他拥有数量为Q的土地使用权。农民考虑是否分配一定的劳动进行农业技术创新,如果分配比例为λ的劳动进行农业技术创新,则用于农业生产的劳动为(1-λ)L0。农民的生产函数为道格拉斯型生产函数f=AKαLβ,其中A表示技术创新,KL分别表示投入农业的资本和劳动数量。技术创新能够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A,技术创新A=A(M,L),它是投入劳动L和资本M的递增函数,假设技术创新函数是线性的,即:

A=A(ΜL)={0ΜΜ0a+bΜ+eL,ΜΜ0

,其中a>0,b>0,e>0为常数。

因此,农民的产出为:

f(Κ,L)={0ΜΜ0AΚαLβ=(a+bΜ+eλL0)Κα[(1-λ)L0]β,ΜΜ0

农民进行劳动分配决策,以使农业产出最大化,即:

Μaxλf(Κ,L)=AΚαLβ=(a+bΜ+eλL0)Κα[(1-λ)L0]β

因为该函数达其最大值的条件与其对数达到最大值的条件完全相同,这里求其对数的F的最大值。

ΜaxλF=lnf(Κ,L)=ln(a+bΜ+eλL0)+αlnΚ+βln[(1-λ)L0]

该函数最大值的必要条件是其一阶导数等于0,即:

dFdλ=eL0a+bΜ+eλL0-βL0(1-λ)L0=0

解得:

λ=eL0-β(a+bΜ)(β+1)eL0=L0-β(a+bΜ)e(β+1)L0

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分配于农业技术创新的劳动比例λ是农业技术创新所需的资本量M的递减函数,是e的递增函数。由于农业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巨额资金,这就导致农民用于农业技术创新的劳动很少,甚至为0。再来分析e,因为e=AL,表示劳动的边际技术产出,即农民支付一单位劳动所带来的技术进步的增量,这衡量了劳动的技术进步效果,一般而言,知识越丰富,劳动的技术进步效果越显著,由于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即使付出很大努力,也很难产生显著的技术进步效果,这也导致农民用于农业技术创新的劳动少。

4农民采用农业新技术的影响因素分析

进行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除农民外,还有科研院所、大学及企业政府等行为主体,但是,这些技术成果如果没有农民参与,农民不采用这些技术,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业技术创新,那么农民参与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呢?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4.1农民的资本少,融资难,限制了农民采用新技术

农业技术创新,常常改变了农业的生产函数,如图1所示,TQ0为技术创新前的生产函数曲线,TQ1为技术创新后的生产函数曲线,两曲线相交于A点,所对应的资本量为K0。由于技术创新,对资本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增加资本投入,如果投入的资本低于K0,则技术创新后的收益低于创新前的收益,即TQ1<TQ0,在图上表现为TQ1曲线在TQ0曲线的下面;当投入的资本大于K0时,则技术创新后的收益大于创新前的收益,即TQ1<TQ0,在图上表现为TQ1曲线在TQ0曲线的上面。我国农民由于收入较低,往往没有足够资金增加农业的资本投入,即自有资本常常小于K0,因此,如果农民仅仅依靠自有资本,他不会采用新技术。那么农民能不能通过贷款增加投入呢?

金融机构要求农户提供抵押品,并按抵押品价值的比例发放贷款,若农户提供的抵押品的价值为B,由于抵押品的价格经常发生变化,即B=B(t),B0表示最初抵押品的价值,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贷款数额为Mb,它占抵押品初始价值的比例为v,即Mb=vB(0)=vB0,B(T)表示抵押品在贷款到期日的价值,在贷款到期日,若B(T)<Mb(1+r)时,即抵押品的价值小于贷款本息时,若农户不归还贷款,金融机构只能拍卖抵押品,获得拍卖款B(T),如果B(T)≥Mb(1+r),若农户归还贷款,则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本息Mb(1+r),如果农户不归还贷款,金融机构拍卖抵押品,从拍卖款项中扣除贷款本息Mb(1+r),把剩余价值B(T)-Mb(1+r)归还农户,即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收益始终为Mb(1+r)。记金融机构在到期日的收益为R,则R=Min(B(t),Mb(1+r)),金融机构在到期日的收益情况如图2所示。

因此,金融机构实际上向农户出售一个看跌期权,该期权的到期日为贷款的到期日,期权费为Mb(1+r),执行价格为Mb(1+r),标的资产为抵押品的价值。假设B在[0,b]上服从均匀分布,则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R)=Μin(B,Μb(1+r))1bdB=0Μb(1+r)1bBdB+Μ(1+r)bΜb(1+r)1bdB=vB0(1+r)-12bv2B02(1+r)2

金融机构选择v,以使贷款收益最大,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的一阶条件为:

dE(R)dλ=B0(1+r)-vB02(1+r)2b=0

使v*v*=bB0(1+r)

因此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贷款数额为:

Μb*=v*B0=b1+r

b=θB0,θ表示抵押品价值波动的最大值占初始值的比例或倍数。

则金融机构贷款收益最大的贷款金额为:

Μb*=θB01+r(1)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的贷款额与抵押品的初始值成正比,即抵押品的价值越大,金融机构越愿意发放贷款,但由于农户的抵押品很少,即使有,价值也非常低,这就常常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农户发放贷款。由(1)式,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数额与利率成反比,所以,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并不能刺激金融机构增加向农户的贷款。

那么,能不能让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信用贷款呢?下面我们对此进行分析。

金融机构与农户的博弈如表2所示,金融机构的策略是向农户发放贷款还是不发放贷款,农户的策略是归还贷款还是不归还贷款,在金融机构确定发放数额为Mb的贷款情况下,农户如果归还贷款,则其支付为0,如果不归还贷款,其支付为Mb(1+r),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会选择不归还;在金融机构不发放贷款的情况下,农户不管做何选择,收益均为0,因此,对于农户来说有一个绝对优势策略“不归还”,既然如此,金融机构如果发放贷款,它不能收回贷款本息,还要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记rd表示储蓄存款利率,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支付为:-Mb(1+rd),不发放贷款的支付为0,金融机构会选择不发放贷款,所以(不贷款,不归还)就是一个纳什均衡,因此信用贷款是不可行的。

如果对于农户的不归还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记该处罚值为Cp,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和农户的支付,如表3所示。

如果Mb(1+r)-Cp<0,即当Cp>Mb(1+r)时,有一个唯一的纳什均衡(贷款,归还),在这种情况下,就能促使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但问题是,这个惩罚值是什么呢?农户因为财力有限,常常即使惩罚,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即使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户也很容易隐藏自己的财产,因此,以财产作处罚值,在实践中常常是不可行的。

因此,农民也常常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农业投资,这同样制约了农民采用农业技术,制约了农业技术创新。

4.2运用新技术,波动性大,风险大

农民收入低,储蓄较少,主要依靠当年收入养家糊口,如图3所示,假设农民当年养家糊口所需费用为R0,记农民的效用函数为U,在R0的效用为U(R0),为方便起见,不妨假设U(R0)=0①,因为R0表示养家糊口所需要的最低费用,如果当年实际收入低于R0,则收入不能满足家庭最低生活需要,农民的效用就会急剧下降,具体表现为R0左边的效用曲线十分陡峭;如果实际收入高于R0,因为基本生活已经满足,因此,随着收入的增加,虽然效用也在增加,但增加的速度越来越慢,具体表现为R0右边的效用曲线越来越平缓。假设采用传统技术,农民的收入在[R3,R4]上服从均匀分布,期望收益为R3+R42,因为长期采用传统技术,技术已经成熟,农民也早已熟悉了传统技术的要求,因此采用传统技术的农民收益波动较小。当实际收益低于R0时,农民的效用就会急剧下降,如果某技术使得收入波动低于R0,在长期实践中农民就会抛弃该技术,因此,可以认为R3>R0;采用新技术,农民的收入在[R1,R2]上服从均匀分布,期望收益为R1+R22。如果R2<R4,即采用新技术的最高收入低于采用传统技术的最高收入,则农民不会采用新技术,所以R2≥R4。由于技术研发者比较注重技术的先进性(常常表现为高收益性),而对技术的实用性重视不足,新技术的高收益是在实验室严格的条件下取得的,农民在实际采用时,很难满足这样的条件,虽然对农民培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样的问题,但是,因为农民分散,难以组织,农民文化水平低,接受新事物比较困难,对农民培训的成本必然很高,影响了技术研发者对农民进行培训的积极性,再加上农业技术对气候等条件比较敏感,因此,采用新技术的波动幅度大,可以认为R1<R3。农民采用传统技术的期望效用为:E(U)C=1R4-R3R3R4U(R)dR,采用新技术的期望效用为:E(U)X=1R2-R1R2R1U(R)dR,因此,即使采用新技术的期望收益大于采用传统技术的收益,即R1+R22R3+R42,如果采用新技术的期望效用E(U)C低于采用传统技术的期望效用E(U)X,农民也不会采用新技术。特别是,如果采用新技术的收益波动的下限R1<R0,效用下降的极快,极端情形可以认为U(R)=-∞,则采用新技术的期望效用E(U)X=1R2-R1[R1R0U(R)dR+R2R1U(R)dR]0,这种情况下,农民当然不会采用新技术。

5我国农民技术创新的对策

5.1对农民的技术创新给补贴

根据前面的分析,当R<C时,农民有一个绝对优势策略“不创新”,这种情况下,农民是不会进行技术创新的,但是,如果此时对农民的技术创新给予一定的补贴,记补贴数额为RS,当R+RS>C时,农民就不会再有“不创新”这个绝对优势策略,此时,农民有一个混合策略η=R+RS-CnR=1n(1-CR+RS),补贴数额越高,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概率就越高。

5.2通过多种渠道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

正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低,农民才只能进行简单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收益低,成本高,限制了农民的技术创新。同时,农民的文化程度低,接受新事物比较困难,难以掌握新技术的要求,导致采用新技术的产出波动幅度大,农民才不愿意采用新技术,进而制约了其他部门进行技术创新。因此,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其文化程度,就能破解这一困境。

5.3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首先农业经营规模越大,农民自身创新的技术应用的范围才可能越大,技术创新的收益才可能越高,农民才越有积极性进行技术创新;其次,经营的规模越大,积累的资本才可能越多,才有可能为技术创新提供资本支持;最后,农业经营的规模越大,能够用来抵押的资产才越多,才能取得更多的贷款,这样就有利于促进农民自身进行农业技术创新,或采用新技术。

5.4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

农民由于自身资本不足以进行技术创新,又缺乏融资渠道,融资成本高,导致农民的技术创新缺乏资本支持,限制了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由于缺乏资本,农民也难以满足新技术对资本投入的要求,导致采用新技术的收入低于采用传统技术的收入,制约了农民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因此,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降低农民的融资成本,就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创新。

5.5加强对农业技术创新的系统性管理

农业的技术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理论研究,也包括适应性研究和应用研究,理应进行系统化管理,但我国对农业技术创新的研究相互割裂,农业技术创新研究主要是科研院所,科研院所受其上级单位的管理,主要进行理论研究,对适应性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不足。而应用,主要是农民,农民对新技术的要求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农业新技术适应性差,应用困难,采用农业新技术的收益波动幅度大,制约了农民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因此,如果能够对农业技术创新进行系统化管理,加强理论研究、适应性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衔接,就能促进农业技术创新。

参考文献

[1]范留邦.农业技术创新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J].湖南农业科学,2009(7):164-166.

[2]李杨,杨锦秀,傅新红.我国区域农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J].中国软科学,2009(1):84-89.

[3]卢东宁,张妮.农业技术创新系统的自组织演化机理研究[J].农业经济,2011(9):20-21.

[4]宿桂红,傅新红.农业技术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关系研究[J].湖北农业科学,2011(15):3207-3210.

[5]乔金杰,赵秋莲.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协同绩效分析及主体确立[J].安徽农业科学,2011(18):11225-11227.

[6]胡志丹,王奎武,柏鑫,等.社会技术对农业技术创新与扩散的影响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8):55-59.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农民主体】相关文章:

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07-23

尊重主体 发展主体08-15

主体性与主体间性08-06

培训主体05-09

规划主体05-09

主体功能05-10

主体模型05-12

履行主体05-14

主体教材05-15

主体突出05-17

上一篇:历史地位旗帜论下一篇:毕赤酵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