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合同法

2024-08-04

工会劳动合同法(精选12篇)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1篇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工会法律监督作用,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企业工会应该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努力开创工会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在贯彻实施中, 应着重加强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工会方面的工作

(一) 扎实深入抓好宣传引导

工会组织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 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工会有自己的宣传阵地、宣传手段和宣传途径, 要充分调动和使用起来,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 让尽可能多的劳动者了解这部法律, 明确自己的权益。现实中, 许多劳动者不懂法、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并非个别。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就业不易和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条件下, 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我们应该通过宣传努力改变这种状况。

(二) 积极组织企业员工加入工会

劳动者在劳资博弈中处于弱势, 要维护自身权益, 单一的诉求和行动效果是有限的。因此, 必须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这就使得加入工会成为一种必然;既然立法已经把劳动者与工会组织都纳入其中, 并且作为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 那么, 大力吸收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工会则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三) 认真履行工会职责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若干权利, 工会就应该且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履职的前提是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 这就要学法懂法, 并把相关条款具体化、程序化, 以便于操作, 尔后才是实施, 在履职中代表劳动者说话, 维护劳动者权益, 同时不断发现新问题, 研究新情况, 使工会在执行和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中发挥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 继续协调与政府、企业的关系

在实施中工会应该保持参与协调的态势, 不仅要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工作, 而且要与政府、企业积极沟通, 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职工方面的工作

职工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工会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不仅要依法履行职责, 表达和维护好职工权益, 更重要的是, 组织、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学习掌握好这部法律, 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一) 加强普法教育

要组织引导职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 熟练掌握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 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工会应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订立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以及合同效力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与监督。

(三) 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群组。”52条、53条还就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工的订立作了相应规定, 工会应按照规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好集体合同。

(四) 促进合同正确、全面履行

一方面, 组织引导职工认真履行合同,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动任务。另一方面, 督促企业履行合同, 特别是认真履行劳动条件、安全生产、职工劳动报酬等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合同或者企业裁员等情况, 工会要督促合同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法, 防止出现侵权事件。

(五) 在出现合同纠纷时, 代表和帮助职工寻求救济

对于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如果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加强企业方面工作

在我国, 作为职工利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工会, 与企业之间并不是对立和对抗的关系, 而是协商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上, 工会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 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按照这一规定, 应结合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实际, 认真研究企业规章制度, 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二) 就劳动合同条款与企业协商, 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规定, “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共谋。工会可发挥这一源头参与机制的作用, 在充分了解职工意愿的基础上, 在劳动合同签订前, 及时就有关条款与企业方进行协商研究, 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更便于合同双方利益保护和合同的履行。

(三) 督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从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 应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严格执行劳动定额管理标准、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是否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符合规定并支付相应补偿、单位裁员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并留用优先留用人员等。

(四) 与企业协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工会参与争议调解, 并代表职工积极与企业方面协调,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还应通过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 用协调、协商、协作的办法化解劳动合同纠纷, 协调劳动关系。

四、加强政府有关部门方面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需要各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更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很好地发挥这一源头参与机制的作用, 配合劳动部门, 在充实内容、拓宽渠道、创新方法、增强实效上下功夫, 真正通过这一机制切实解决涉及劳动合同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作为职工利益表达者的工会, 不仅更有权利就有关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和举报, 而且工会更容易了解实情, 能够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真实、直接的情况, 协助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同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而且, 工会坚持“两个维护”统一, 企业工会坚持“促进企业发展, 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作原则, 工会的意见既能体现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 又能兼顾企业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要求, 可以帮助劳动行政部门更合理地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总之,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一项系统工程, 只要企业、工会、劳动者、和政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密切配合, 加强协调, 《劳动合同法》一定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条例[S].2008.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 第2篇

工会:

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款规定或《劳动合同》第 条约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与 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 年 月 日。

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函告,盼复!附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入职告知书》、谈话记录等;

2、处罚依据:。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送达人: 被送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明人: 送达记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份,送达公司工会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涂改无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的复函

人力资源部:

经研究,同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 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 工会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3篇

关键词:工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三方协商机制

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卫生等方面的矛盾日趋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劳动权的实现仅仅依靠劳动者个人争取是不够的,必须形成集体劳动权,才能有效形成双方均势与对等的劳动关系。因此,工会、集体协商和三方协商机制在立法中被视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一。

一、工会的职能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1992年《工会法》对工会本质属性所做的概括,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下,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下的产物,具有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2001年10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重申工会对劳动者的维权职能及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工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具有深刻的改变。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是劳动关系一方之代表,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职能首先体现在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按《劳动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时,有权提出意见;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时,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另外,《工会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法第22条规定,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得要求改善;拒不改正的,工会得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同法第25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这些规定显示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维护劳动关系上有一定程度的效用。

其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劳动者整体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发展。《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又《工会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20条第二款前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据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培训、经济补偿等项目,工会亦能发挥一定的效用。

值得注意的一点,在民主参与方面,工会维护劳动者此项政治参与的权利。依《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此次《劳动合同法》制订中,对工会之职权功能亦予以规定。第4条规定,工会得与用人单位协商涉及重大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并有权在规章制度实施中要求改善。第五条规定,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法对于工会职权另订有关于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等规定。

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指资方与劳动者代表透过谈判,达成一定的协议,以决定争议的待决问题,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方法。198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54号公约《关于促进集体谈判的公约》,对集体谈判的定义,指包括在以一个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为一方,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进行的所有谈判。

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反映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条文规定之意旨,职工有权向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出协商意见的民主程序,即职工的民主管理制度,表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认为劳资双方应透过集体协商谈判,使冲突的解决机制产生制度化。

又同条第一款所称的“完善”,应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之协商有所共识,并达成协议。而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本法承认工人有权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共同就劳动问题进行协商。并按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负损害赔偿责任。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由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使得劳动者得以与用人单位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取得平衡,也导致集体劳动合同的出现。集体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组织如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所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合同,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者力量薄弱而无法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不利地位,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

按《劳动合同法》第51条至第53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可分为一般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以下之区域,因行业或区域之危险性、特殊性,用工问题较多,劳动关系复杂,因此本法特别规定可制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并对当地同行业或该区域内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生拘束力。

一般集体合同,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透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专项集体合同,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专门订立一集体合同。所谓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指在县级以下的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订立集体合同前,应透过集体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用人单位代表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或委派;工会由工会主席代表协商或委托代表。职工一方未建立工会时,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同时担任用人单位代表。协商有一致性的结果后,草案再提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订立后,需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劳动部门自收到文本后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者,集体合同才能生效。此为本法第54条之规定,为集体合同之生效要件。

另外,本法定有法律责任,按本法第5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按此规定,赋予工会权力为劳动者维护权利。

nlc202309021416

三、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

市场转型期下的劳动政策出现了严重的失衡,而此种失衡乃是因“劳动者”、“资本”、“国家”三方力量失衡的结果,是我国经济转型后典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是“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的格局。劳动者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政策自然会偏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

“三方协商机制”即是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组织,透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规则,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保险福利等有关劳动关系之调整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共商对策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所流行的一种机制,大大节省社会成本,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利益之需求,更体现出当事人的意志及其协调。

我国于199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公约,对三方协商原则作出承诺。1996年5月公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将定期对劳动关系有关之重大问题进行三方协商。2001年10月,修正《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此乃我国第一次确立规范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依据。而现行的《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工资协商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则逐步形成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架构,并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制订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及相关配套措施。透过集体谈判来达成三方协商机制,从而确立劳动力市场的水平,并形成一系列规范劳动关系的程序性规则,如建立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机制,弱化劳动关系的对抗性,有助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资双方间的权益失衡,可以说是我国转型期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资方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可以组织各种商会,影响公共政策,并谋求最大利润;但劳工却不能像其他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一般,自由地任意组织工会团体,并以集体力量进行协商谈判,劳动者的集会结社权、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严重的干预。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政策与理论着重于进行宏观控制体系,来克服市场上某些自发性、盲目性与延迟性等不利因素,以保持宏观的经济总体平衡和结构优势。本法制定后,强调经由工会、集体谈判和三方协商机制的一套健全的劳动体系,以调整劳动关系等重大劳动问题的机制,经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的规定,以期望能解决劳资双方权益的失衡,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

我国的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上仍有不足之处:

(1)经济政策超前与劳动法律的滞后,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完整有系统的保护。自改革开放,在“政左经右”的有限制性为前提的发展下,法律往往因涉及政治层面问题,无法顺应时势而立即修正,致使法令、政策落后于现实经济发展下所带来的问题。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市场经济中良好的契约关系,双方依然习惯用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将劳动关系定位于从属关系,又集体合同并未能有效为劳动者凝聚力量,与资方对抗、协商或谈判。

(3)工会与用人单位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当事人,而劳动者仅为关系人,集体合同对于工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然而,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并非对等,倘若劳动者违反集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工会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用人单位违反时,负有法律责任。工会在集体合同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既希望成为职工的法定唯一代表,并要求集体劳动合同具有高于个别劳动合同的效力,却又不愿承认自己是集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愿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使得集体合同制度仅流于形式。

(4)在工会的性质上,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但劳动者自主性组织的发展仍受到很多限制,并非由工人自由组织而成,难以完全代表工人的意志,进而表达工人的利益需求,工会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基层工会的经费来源需由企业赞助,在经济上与企业连结在一起,在运作上又需受党和上级工会的指挥与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

参考文献:

[1]吴宏洛.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0

[2]支果,吴斌,凃强编.劳动合同法学.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229

[3]葛玉辉.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91

[4]岳经纶.《中国劳动政策的反思》.《二十一世纪》.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7

[5]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307

企业工会如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4篇

一、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健康宽松的民主氛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工会组织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等方面有着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1.要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不断拓宽职代会的内容和形式;要努力做到“三不”, 把好“三关”, 推进“三个延伸”。“三不”, 即凡属职代会审议范围的事项, 要做到不漏项、不混权、不代权, 切实把职代会的职权落到实处。把好“三关”, 就是在重大决策前, 发动群众献计献策, 把好集思广益关;重大决策出台时, 组织职工代表认真讨论, 把好民主审议关;重大决策出台后, 依靠广大职工组织实施, 把好跟踪监督关。“三个延伸”, 就是职代会议题要向企业改革发展的难点问题延伸, 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问题延伸, 向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延伸。要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形式, 发挥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要强化对职工代表的培训, 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2.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把厂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与完善职代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 与经营决策、生产管理、物资采购、资金运作、工程招标等结合起来, 不断拓展厂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3.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到各基层单位、有关部门, 对职代会通过的重大事项, 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巡视督查, 发挥职工代表监督作用。建立职工代表议事会制度, 为职工代表搭建各抒己见的议事平台。

4.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民主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企业的改革发展, 离不开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工作部署, 要依靠职工群众抓好落实。要完善工会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 及时向党委和行政反映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发挥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要从监督检查, 专题调研等方面加大参与力度, 拓宽维权途径, 增强维权效果;要及时准确把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 畅通信息渠道, 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呼声, 把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与加强心理疏导结合起来, 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促使和谐理念深入人心。要针对职工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维权需求增多的实际情况, 积极协助党、政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 对容易积累矛盾、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 把解决问题与加强心理疏导结合起来, 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推进企业发展, 保障职工权益

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职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保障职工收入稳步提高, 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各级工会组织把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作为服务中心工作的主要途径, 着眼于发挥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的特色, 组织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建功立业竞赛活动。首先要增强职工群众为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和自身特点, 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要以生产建设、节能减排、创新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为主题, 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促进工作重点、难点、关键点问题的解决;要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为主题, 开展“技术创新”竞赛, 引导职工学习新知识、新工艺, 开展小改小革、发明创造, 增强职工自主创新能力;要坚持以职工群众为主体的理念, 开展“爱企业、献良策、做贡献”合理化建议活动;要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 引导各基层单位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 调动和激发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强化维权机制建设,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1.要加大对《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效益用工”的责任意识, 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

2.加强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主要形式, 保护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职工违规处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权益。要加大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力度, 协调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节工作, 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渠道正确表达利益诉求,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职工信访问题, 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4.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和职工安全卫生制度的落实, 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理念,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推进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制度的落实。要落实好职工健康体检、疗休养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 做好各类职业病的检查和治疗工作, 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四、努力为困难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贯彻共建共享的原则, 在着力保障和改善职工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中把握工会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 把党政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爱表达好、实现好, 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1.要完善帮扶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强帮困救助工作机构建设, 完善组织网络, 构建党政领导、工会运作、部门参加、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2.要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要建立困难职工动态档案, 定期开展职工基本生活情况调查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帮扶对象, 主动上门走访、摸底, 并在公开栏和网站公示。要建立残疾人、患大病职工、职工遗孀户和低收入家庭信息库, 及时掌握帮扶对象动态变化情况, 了解实情, 加强监督, 确保帮扶对象不错、不漏、公平、公正, 要积极开展日常救助和节日期间的送温暖活动, 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增强企业的归属感。

3.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一助一”扶贫帮困制度。要坚持组织委托、义务帮扶, 依靠政策、自救和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帮扶程序, 完善帮扶方式, 提高帮扶水平。要为困难职工提供有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切实帮助特殊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要完善互助机制, 建立帮困救助基金。要按照行政拨款、多方筹集的原则, 建立健全职工自愿, 行政、工会、职工三方共同参与的职工互助机制, 形成“无难我助人、有难人助我”的氛围。

5.加强教育引导, 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要加强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教育与引导, 既要帮助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 还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确保困难职工群体队伍的稳定,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良好环境。

五、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

工会在劳动合同签订有什么作用 第5篇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文载于:http://.cn/html/2012-12/405.htm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6篇

1.在围绕公司安全生产、服务企业和谐稳定发展中作出了显著成绩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重中之重。多年来,皖铜公司工会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始终坚持抓好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工作顺利发展。该公司工会抓安全工作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的:首先,始终坚持“以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方针,做到思想重视管理到位;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操作规范。其次,该公司工会从建章立制入手,以制度建设去约束,靠制度去规范。公司工会配合安监、人资部门抓好职工安全宣传、岗位培训等工作,扎实抓好“两措”落实工作。该公司从1999年以来,每年坚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百万机组集控甲班荣获了2012年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荣誉称号。工会专兼职干部经常深入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将事故隐患反馈给安全生产部门,从而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落实劳保用品、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完善。在检修时组织专人到现场检查劳保制度执行情况。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迎峰度夏反事故演习活动中,工会干部都积极参与、广泛宣传,为安全生产起到了保驾护航作业。

2.完善职代会制度,坚持厂务公开,在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该公司坚持每年两次的职代会制度,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凡是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改革体制等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提交职代全讨论后才能实施,让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与监督,使职工的民主权力得到充分履行。职代会上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签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在企业中形成利益关系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和职工利益的双蠃。每年召开厂情发布会,坚持厂务公开。

3.深入开展岗位学先进、树标兵活动,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

该企业从2000年起,在公司范围内广泛开展以“岗位学雷锋树标兵”为主要内容的评先评优活动。公司工会每年评选20名先进个人,在先进个人的基础上再推荐10名十佳职工标兵。在评比过程中,实行层层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持不予评选,宁缺勿滥。因此,该企业所评选出来的标兵在职工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成为职工学习的榜样和比学超赶的目标。每年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召开公司大会给予表彰。从2010年开始,每年还组织十佳职工标兵外出旅游参观。用这些职工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的事实,激励职工爱岗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将学习先进、赶先进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之中,增强了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后劲。特别是在百万机组建设过程中开展的劳动竞赛,有力地促进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4.围绕中心工作,扎实开展劳动竞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近年来,公司工会始终坚持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通过建功立业、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广泛开展,较好地促进了公司生产任务的完成。一是该公司工会每年扎实开展迎峰度夏劳动竞赛活动。2012年迎峰度夏期间公司共发电22.69亿千瓦时,同比上升13.5%,充分展现出百万机组的先进技术水平。公司荣获了安徽省迎峰度夏先进单位称号。二是精心组织百万机组首次B修立功竞赛活动。共评选出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5名,为全面完成全年发电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活动。公司工会紧紧围绕百万机组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赛,先后组织开展了钳工技术比武、电工技术比武活动。同时,还支持分工会开展各项技术竞赛活动。如:发电部举办了百万机组仿真机全冷态启动操作竞赛、热控专业开展反习惯性违章知识竞赛活动、粉煤灰公司举办地磅技能劳动竞赛活动。还开展了“双增双节”、 “金点子”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将此项活动纳入分工会季度考核之中,制定了《合理化建议奖励细则》,仅2012年就收到合理化建议200多条,受奖励职工63人,为振兴公司建言献策。

5.搞好扶贫送温暖工作,真诚为职工排忧解难,为企业和谐稳定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该公司工会多年以来坚持夏送清凉、冬送温暖。积极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对于考上二本以上的贫困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工会始终把扶贫送温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做好企业职工的帮困互济工作,做到职工生病必看,有思想问题必谈,有困难必帮,职工家庭及邻里之间出现矛盾纠纷必登门说解,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天灾人祸必探视慰问及适当补助。每逢节日,还要对特困职工离退休职工烈军属进行慰问。真心为职工排忧解难,让职工真切感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公司工会每年还发动职工向公司扶贫联系点特困群众捐献爱心,并适时地参与其它社会救助活动。

6.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精神生活,营造企业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做好工会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7篇

为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分行工会狠抓职代会建设, 全系统各单位都健全了工会组织体系, 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和通过, 已成为各级党委自觉主动的行为。

分行先后制定了党委议事规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务公开实施方案等数十个重要规章制度, 实现了各项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到2012年7月底, 全辖25家单位及分行机关全部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和女员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使职代会成为落实员工民主管理权利、创造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分行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明确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是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职代会决策;三是通过提案征集、提案解答和提案落实等工作, 鼓励、保护全行员工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坚持在职代会、员工大会上述职述廉, 由职工代表和员工对他们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行使监督权。为增强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权威性, 分行党委对每名处级干部的测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措施, 并将测评结果作为使用、奖惩、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 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 将民主评议结果与个人见面, 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 指出努力的方向, 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或解聘职务。

自2009年开始, 分行在系统内全面推行行务公开年度量化考核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 成立了分行、支行两级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单位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由分行下发文件专门通报, 同时行务公开工作年度量化考核结果要抄送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作为各级行领导班子工作业绩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之一。

对于员工提出的有关劳动纠纷等问题, 分行工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达到了员工满意, 员工对工会组织的信任感和亲切感日益增加。

工会始终坚持把“送温暖工程”作为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民心工程。工会积极贯彻落实“五必访”制度, 即职工有疾病住院、有生活困难、有思想问题、有家庭纠纷、有家庭变故时, 各级领导都前去看望, 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 分行女工委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农行开展工作, 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各单位都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建立了困难女职工关爱帮扶长效机制。每年评比和表彰“女职工文明示范岗”先进集体, 每年开展庆“三八”主题系列活动, 激励女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到分行的改革和发展中。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8篇

一、积极深化院务公开, 大力促进民主管理

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要充分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 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江苏省人民医院通过工代会和职代会, 架起了领导与职工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医院工会着力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始终坚持“全公开、真公开、常公开”的原则, 以职代会、医院官网、内网、医苑报、公示栏等多种形式, 向职工公示有关医院发展、建设、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医院基本建设、大型医疗器械招投标、物资采供情况, 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干部竞聘等内容, 做到公开透明、公正民主。充分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 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和维护。

二、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强化职工主人翁意识

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形成畅通的联系渠道, 是职工参政议政的基本保证, 不仅能增强职工的凝聚力, 营造良好的民主管理氛围, 更能进一步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医院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每年一次的职代会,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严格按照《江苏省企事业民主管理条例》, 临床一线医务代表人数比率不得低于60%, 使职工充分享有政治权利。对医院的重大事项、重要基本建设、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医院的年度工作总结、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层干部和科主任竞聘等由职代会代表认真审议, 充分听取意见。在职代会上, 工会与院长签订《三双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医院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鼓励员工参与医院管理与建设。医院职代会每年都会收到几十份代表提案, 内容涉及医院建设、人才培养、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工会发展等方面, 充分体现了医院职工代表关心医院、关心科室、关心自身的热情和高度责任感。医院职代会专设提案组, 在集中整理提案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给出答复意见, 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 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其中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提案和意见, 对医院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工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 负责主持召开职代会常委会, 讨论通过医院年度重大事项, 包括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或改革举措, 比如, 讨论审议《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等。

三、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根据《工会法》规定, 工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我院强化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 不断整合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 提高监督实效, 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全体职工积极参与, 多渠道多形式的民主管理格局, 从机制上保证和推进了医院民主管理工作。将医院公开院务的内部媒介平台作为民主监督的辅助形式, 增强各项工作运行的透明度, 方便广大职工监督, 避免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和武断性, 充分保障了医院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医院工会在规范院务公开基础上, 充分发挥科室管理小组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创新性地将职工议事制度与科室管理制度相结合, 加强对科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 做到职工议事与规范组织建设相结合, 职工议事与民主管理平台相结合, 职工议事与医院中心工作相结合。医院工会针对医院重大改革、重大方案、重要会议等, 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 为党委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整个决策过程民主公开, 全程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真正做到决策为民、决策益民、决策源于民。

四、关心职工学习生活,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院工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主动关心职工学习生活, 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切实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一是创新途径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在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 医院工会与院长办公室合作, 先后成立了医院管理学校、青年管理沙龙、职工电子书屋以及各类职工继续教育学习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组织业务学习, 提高职工文化素养。二是为职工谋福利:医院工会坚持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 克服资金困难连续多年为全院职工办理多险种保险业务, 为14岁以下的职工独生子女办理“独生子女两全平安保险”和“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医院关心职工健康, 利用行业优势, 每年为全院职工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女职工还可享受妇科专项检查;职工生病住院, 党政工领导第一时间到职工病床前慰问;为帮助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增强职工抵御疾病、抗击风险的信心和能力。医院工会制定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医院关怀, 使患大病职工不仅能得到住院费用的部分补偿, 还可申领终身一次性大病补贴款;节日期间, 医院工会为困难职工积极争取南京市互助互济会节日慰问金;医院工会每年暑期坚持举办职工子女困难班, 解决暑期职工子女无人看管的难题。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医院工会力图丰富全院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特长兴趣班, 组建书画、文体队伍, 帮助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放松心情, 达到凝聚人心, 汇聚人气, 促进职工身心健康, 从而实现管理者与受教育者的和谐[5]。

多年来, 我院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综合性医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江苏省级文明单位、江苏省院务公开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实践表明,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医院长期以来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结果。医院工会充分发挥其职能,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医院改革不断深入, 是医院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动力。

摘要:党的十八大在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中, 要求各级工会与时俱进,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本文以医院工会为例, 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医院工会如何充分发挥其职能,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医院,工会,职能,和谐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钮友宁.工会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所作为[D].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4, 29 (1) :10-13.

[2]马晋宇.论工会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两个重要问题[J].工会论坛, 2013, 19 (3) :1-3.

[3]周燕.浅淡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途径[J].管理科技, 2013, 26:487, 445.

[4]刘建录.论工会职责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J].经济论坛, 2013, 9:171-173.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9篇

一、劳动竞赛

1.劳动竞赛内涵。首先, 竞赛主体的过程就是由工会向企业利益相关方面延伸的过程, 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和谐性而存在的。在劳动竞赛主体中, 一定要体现出采油企业服务的宗旨, 使他们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活动当中, 从而更好的为采油企业服务, 同时也能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其次, 劳动竞赛的范围是从内部竞赛开始逐渐向采油服务企业拓展的, 其目的主要是促进采油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劳动竞赛的有效拓展, 还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采油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再其次, 工会在组织劳动竞赛的时候, 一定要做到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同时要更加注重活动的实效性。在整个过程中, 要加强管理, 控制好每个阶段的进程, 从而保证劳动竞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劳动竞赛的意义。 (1) 劳动竞赛能够改进企业的管理。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的时候, 主要是围绕企业的方针和目标进行的, 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企业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目的就是有效的完成各项目标以及任务, 从而加强企业的管理能力。通过劳动竞赛这个平台, 可以展示一些先进的操作技术, 并且可以让一些工龄较长的员工分享一下管理经验, 这对于完善企业管理起到促进的作用, 同时也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2) 能够增强员工的团队精神。工会定期的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能够增强员工的求胜心和进取心, 同时还能增强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在开展劳动竞赛的过程中, 不仅能够创造和谐氛围, 还能增强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友情, 激发他们的创造意识, 最主要的是通过活动能够增强他们的团队精神, 这对于日常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3) 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劳动竞赛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通过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 让员工分享自己掌握先进技术的经验, 同时可以以比赛的形式进行, 增强员工的求胜心理, 最终达到分享经验的目的, 从而提高每名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采油企业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思路

1.加入创新元素。在采油企业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中, 必须要不断的增加创新元素, 要使劳动竞赛时刻保持着活力和吸引力, 从而促进企业不断地发展。创新意识要贯穿于整个劳动竞赛活动当中, 将劳动竞赛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素质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 同时要把生产经营作为指导方向。在劳动竞赛的过程中, 一定要体现出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加强管理、创新技术等方面, 调动职员工作的积极性, 并且让他们有提高自我价值的意识, 从而提高采油企业的经济效益。

2.贯彻科学发展观。采油企业工会要定期的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使其成为一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同时在劳动竞赛活动当中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在开展劳动竞猜活动的过程中, 一定要遵守科学原则, 并且要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 其能够对员工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 从而保证采油企业工会劳动竞猜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性。作为一个采油企业必须要在长期生产经营中不断地总结和积累经验, 同时要得到工作人员的认可, 这是一个企业长久坚持的标准和目标。因此在工会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的时候, 一定要以企业的标准和目标为基础, 从而使活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3.调动职员参加的积极性。要想使劳动竞赛活动发挥出真正的价值, 必须要让企业所有员工都能积极的参与进来。这就要求工会在开展劳动活动的时候, 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 让他们知道开展劳动竞赛的重要性, 让他们对竞赛的作用能够深入的了解, 最重要的是让他们知道他们本身对劳动竞赛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让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发挥出作用。

企业不能用命令去要求员工参加劳动竞赛, 那样只会让工作人员感到厌烦, 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他们的认可, 这会使劳动竞赛缺少实质的意义。工会有效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的基础就是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让他们主动的参与到活动当中, 从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主要目的就是体现企业员工的劳动, 从而激发出职工本身具有的潜能, 并且让其发挥出真正的价值。

三、采油企业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具体措施

1.控制好活动环节。在一个企业中, 以往组织机制是由工会主抓的, 并且由党政工团配合完成的。现在必须把传统的组织机制转变为由工会负责宣传, 同时要由相关业务部门主抓, 党政工团配合的组织机制。要将管理区域进行具体的划分, 并且要分配相应的领导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分管领导要负责科长, 科长要负责科员, 与此类推, 工会小组要负责工会会员, 从而使企业的所有人员都能参与到活动当中, 避免劳动竞赛出现不平衡的现象。

2.有针对性的开展劳动竞赛。由于冬季气候比较寒冷, 这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工会根据这一现象开展了“冬季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竞赛从整个采油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出发, 结合了企业实际工作情况, 并且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参与进来, 从而实现了企业统一思想以及细化管理的目标。通过这次劳动竞赛活动, 实现了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化, 并且让职员们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3.完善活动制度。企业需逐渐完善劳动竞赛管理办法, 并且对管理办法进行合理化的建议, 从而将劳动竞赛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每年年初企业都要做好赛前准备, 同时会制定好劳动竞赛计划, 明确指出劳动竞赛的要求。企业应加大宣传劳动竞赛的作用, 让职员认真的学习文件精神, 同时要让参加的人员深入的了解竞赛的目的以及意义, 提高他们对劳动竞赛的认识, 从而营造一个积极、全面的劳动竞赛氛围。

4.宣传典型事例。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认真程度, 工会可以宣传一些典型的事例。如四川发生重大地震时, 采油企业的所有员工齐心协力, 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并且一些员工争先到抗震第一线, 去营救一些陷入危险的人民, 因此工会可以根据这一事例奖励这些员工, 以“先锋号”为活动主体, 宣传他们不惧危险的精神, 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 以及乐于奉献的品质, 从而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以及服务技能,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采油企业开展劳动竞赛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团队的整体素质。企业工会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增强了员工自主学习的能力, 并且让他们意识到了提高自身能力的重要性。通过这个活动平台, 增加了员工之间交流的机会, 增进了他们之间的协作精神以及奉献精神, 因此企业员工都能自主的参加到活动当中, 这已经成为他们日常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2.推动了科研工作。近几年, 一些企业工会都会定期的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这对企业科研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 科研任务越来越艰巨, 通过企业的不断努力, 科研任务已经全面完成, 并且储量产量也进行顺利实现目标。通过开展劳动竞赛, 有效的促进了科研管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同时也增加了员工培训的机会。

3.加强了采油企业的文化建设。劳动竞赛的形式有很多种, 并且都是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而自定的, 因此吸引力非常强, 员工参与的积极性也很高。再加上工会会设置一些表彰奖励, 这更能带动员工的积极主动性, 并且会营造敢于创新的氛围和风貌, 从而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4.提升了工作水平。通过劳动竞赛的开展, 提高了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 让他们意识到了开展劳动竞赛的重要性, 并且明确了工会工作的重点以及目标。工会工作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而存在的, 因此工会必须要团结所有员工, 并且带动他们发挥自己的才能, 增强他们的创造意识, 从而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有效的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提高了工会干部的技术素质以及他们的协调组织能力, 还提高了员工的工作能力。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10篇

一、工会代表权含义及特点

工会代表权又称工会代表资格权,是指法律确认工会有权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权与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密切相关,只要法律确认职工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就必然承认工会有权利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团体利益的代表。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劳动者必须团结起来集中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工会就是这样的由劳动者自愿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团体,可以说工会天然就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

工会代表权包含两个特点:一是代表对象的双重性。一般认为,工会代表权中被代表的对象不仅是参加工会的会员,还包括未参加工会的职工,且代表权是基于法律的确认;二是代表权主体的多层次性。享有代表权的工会可以是各个层次的工会组织,既可以是企业基层工会,还可以是产业工会、地方工会及全国总工会,前者主要代表职工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益,后者主要代表一定范围内职工的总体利益。

二、工会代表权的功能

1. 提高工资福利。

工会通过代表员工权益争取工资福利的提高。与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整体收入分配的提高。除了提高工资,工会调整了整个报酬的构成,提高了福利在报酬中的比重,尤其是保障性福利,这些调整促进了社会福利化程度的提高。通过限制管理方随意确定工资的政策,工会的标准工资政策减少了同一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工资的不平等;工会对工资增长的诉求是依据工资分配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再与雇主方协商后得出的,并非垄断价格,而是双方可接受的合理价格。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不仅将谈判单位的工资增长与员工要求相统一,并形成了合理预期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对相关企业组织也形成一定的工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

2. 提高主观幸福感。

主观幸福感是心理学术语,由三个不同维度组成:积极情感、消极情感和生活满意感。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和谐相处的“平衡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有助于了解员工心理和思想动态,帮助企业改进工作方式促进内部和谐。一般来讲提高员工主观幸福,应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建立沟通平台,畅通诉求通道,凝聚人心;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文化生活,为员工队伍注入活力;提供“贴心”服务,真心关爱员工,让员工感受“家”的温暖。

3. 发展产业民主。

工会的设立可以促进工人被公正平等地对待。工会化工作场所,往往建立固定的申诉渠道来解决工作场所工人的抱怨。工会也成为工人参与企业决策的重要渠道。通过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工人可以有机会在包括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广泛范围内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工会组织本身作为雇员心声的表达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冲突释放渠道。工会与管理方共同制定工作规则,确定劳动标准,限制了管理方在裁员、晋升等方面的随意性。当然由工会所推动建立的产业民主渠道也使得管理者的管理意图更容易被雇员所理解和接受,也使得管理方得到更多来自基层的信息,从而有利于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4. 提高生产效率。

工会为雇员提供表达机制替代出走机制,使雇员能够通过工会将自己的建议和意愿传达给雇主,避免了单个雇员因为意见表达不畅而带来不利局面。工人的工作动机可能会因此得到强化,从而降低了员工的离职率,减少工作程序的中断,进而促进生产力。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企业基于稳定的劳资关系所形成的人力资本收益具有稳定预期,并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工会代表权弱化表现

1. 企业职工权益得不到维护。

由于企业工会基本上为企业领导任命,本身代表的就是企业的利益,并且常作为附属机构,工作限于搞活动、发年货等琐碎的事务,而本应是工会工作中的一个重头——职代会,却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严重侵害,主要表现有:劳动合同签订较差,职工工资水平过低,劳动强度大,职工安全缺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中劳动争议的诉讼化倾向严重,职工参保率低,限制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等。

2. 工会本身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由于有关方面对工会的性质缺乏认识,把工会当作党委或行政的一个部门来对待,再加上在制定改革方案中上级工会组织参与指导不够等原因,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削弱,不少企业工会组织被撤并。其次,工会干部权益难以保障。近年来,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工会主席不经过民主程序随意撤换、辞退,不能享有应有待遇;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

四、强化工会代表权的必要途径

当今转型社会,工会组织与政府的依附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会作用的发挥,而职工利益保护要求重塑工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同时工会组织独立性的重塑也要求其代表职工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能进一步明确。

社会团体的基本特征应包括:(1)民间性,指其社会团体在资金来源、功能、人事制度都应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2)自治性,指团体实行自我管理,不受体外管理支配和影响。工会是社会团体,因此,工会应该具备社会团体的特征,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劳动者利益保护期待工会组织独立。工会集体行为有利于增强劳工在“职工-企业-政府”三方利益博弈中的话语权,进而有效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然而,发挥这一代表和维护职能,工会必须与政府和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此外,工会实现代表权必须具备自主性、纯粹性,工会必须具有劳动者团体意识和民主性,也就是说工会必须实现自我管理,其成员必须代表劳动者利益,具有独立于雇主和雇主联盟之外,不受其干涉和影响,不被少数人操纵和把持。我国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工会和政府、企业只能是合作博弈。当然合作能达到最大利益,而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然而,在我国现在情况下,博弈各方并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只能是非合作博弈,也就是说如果博弈主体各方不能很好尊重彼此利益,达成有约束力的契约,工会必须独立,来代表公认的利益。

五、工会代表权发展展望

虽然我国工会由于种种原因使其代表权被弱化,但我国现在已经做出许多努力。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型,以组合主义的工会模式为蓝图——将现有的作为政府与企业行政附庸的工会,从目前的政府机构或企业行政体系中剥离出来,并通过国家赋权,建立从企业、地方到国家层面垂直的各行业工会组织,承认其合法地位,赋予其代表工人进行利益聚合、表达和组织集体谈判等职能,并尽快通过工会罢工法,实现工会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本质要求。许多学者相信未来我国工会一定能够代表维护工人的利益,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11篇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对工会神圣职责提出的基本要求。制约平衡劳动者个人无法抗衡的资本巨大优势,调处解决经济利益在劳动力市场上向资方一边倒的突出社会矛盾,这是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要由工会达成劳动关系平衡的原因所在。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和充分实现。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个案矛盾呈现多发趋势。如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中国工会面临的新课题。

那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又该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首先要形成劳动关系的平衡机制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明确要求。从此,和谐劳动关系成为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主流话语。要明确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需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和谐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这一状态应有明确的标准;第二,要对这一状态的形成过程有所表述,劳动关系的这一状态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第三,这种状态的核心内容、实质要求是什么;第四,这种状态在社会生活的哪一领域中出现。

据此,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应当是: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生产方式条件下,具有不同利益取向的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之间,通过合作博弈的协商、协调、参与、合约等非对抗制衡方式,在追求各自利益目标的同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完成生产过程的一种劳动关系状态。

和谐劳动关系这个概念由两个关键词构成。其中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提到劳动关系,必然要提到这种关系是谁与谁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关系本质上都是两大基本生产要素载体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两者之间相结合是实现现代生产方式的前提。对于现代的生产方式来说,两者的有效结合是缺一不可的。然而,在结合过程中,两者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这是劳资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两种利益取向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博弈制衡伴随着劳动关系形成和运行的整个过程。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为利益矛盾能够通过利益分享,得以公平合理解决。所谓“和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是合作性的协调、协商和参与,而非采用对抗和冲突的方式;二是各自的利益目标能够以合约方式得到基本公平的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博弈实现的利益均衡。

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察判断和解释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劳动关系形成的环境条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制度条件、政府行为、主体意识、法制环境、市场供求、力量对比、组织状态等;二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明晰,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资产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具有明晰的个体层面的劳动关系、组织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政府介入干预的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是从制度层面的对劳动关系建立、运行和结果的程序有公平合理的规制,既有在宏观层面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有微观层面的企业规章制度;四是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价格,表现形式涉及到用工条件、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等;五是从解决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方式手段上,是通过沟通、参与、协商、协调、合约等非对抗性手段。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在相互尊重平等基础之上的信赖、互利、分享的关系,但和谐劳动关系绝非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有着有效调节机制的动态过程。这一调节机制,从市场经济中劳资自治协调平衡的角度来看,就是能够实现劳资双方博弈均衡的调节机制。

仅仅按照市场的原则自发进行劳资关系的调节,只会进一步加剧、强化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态势,引发更为激烈的劳资冲突,甚至是恶化劳资关系。人们在大量的社会现实中看到,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往往难以渗透到企业层面,企业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总是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启发,或许能够使劳动者展现其主体性及与资方“议价”的意识,但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不能够通过以一种有效平衡机制的合法组织形式出现,那么这种意识的培育和发展也仅会停留在某些个别的企业中,而不具有普遍性。劳动关系不平衡状态的改变,在于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能否在力量均衡基础上形成自调节、自平衡的机制。劳动者个体的力量无法面对强大的资本,无力改变劳资力量的不平衡,只能通过自身团结的组织形式——工会来与资方进行博弈。所以绝不能忽略工会组织在平衡劳资关系中的作用。而目前的形势给工会提出了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状况,创造条件完善自身组织力量,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课题。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工会须通过制度化的合作博弈

既然工会的博弈行为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要因素,那么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中国工会的博弈行为并非是只强调单边利益诉求的非合作博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博弈。

首先,完全照搬西方工会的非合作博弈行为模式,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下的工会特征。我国的国情决定,工会的主张是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合作博弈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非合作博弈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风险。因此,合作博弈是在中国国情条件下,工会平衡劳资关系的唯一选择。当然合作博弈是动态的、有条件的。合作博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合约,即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交换以期达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赢。但是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而对于合作博弈的必要条件的进一步研究,是探讨如何以工会博弈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的侧重点。

其次,企图只合作而不博弈就能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也不可取。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在利益主体分化的新形势下,工会若只合作而不博弈,同样很难达成所谓的“双赢”局面。在资强劳弱的资本霸权现实面前,资本利益膨胀、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状况则会愈演愈烈。因此,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必须有博弈行为,这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从本世纪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工会制定的指导方针,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这反映了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对工会履行职责的历史性要求。在这一指导方针之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又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胡锦涛总书记则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维护好职工权益,维护好社会政治的稳定”。在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代表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才能有动力,社会才能和谐;只有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职工群众利益才具有更可靠的保障”,提出“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甚至进一步提出“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会要在制度框架下实现劳资平衡,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烈意愿和迫切要求。

在企业这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中,存在着促进群体成员合作的具有约束性机制的博弈。在我们看来,我国现有国情下的企业工会的博弈行为只能是合作性博弈。

这种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形态在实践操作中表现为三个机制:一是理性机制,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参与合作的前提是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合作中能有所提高,这符合博弈论中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另一方面,工会也要考虑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双方利益效应的增加。二是效用转移机制,工会作为企业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代表者,在合作中其要求是使企业中的效用从强者手中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手中,使弱势劳动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达到双方效用的均衡,是工会合作的重要目标。第三,协商机制,工会要与资方通过协商、协调和参与最终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即合约。协商机制来自于工会作为合作博弈主体的平等身份和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工会与资方所订立的协议(契约)被视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平等协商中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基本原则和行为逻辑

在这合作博弈当中,工会的行为逻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行为的目标;二是追求目标的能力。通俗的说,合作博弈是利人利己,利人也是为了利己。企业共同体利益最大化以后再从中进行补偿,即在共同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后再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而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双方则不能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工会的合作博弈行为在实际运行中,具体体现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体现了合作博弈的过程,集体合同则体现了合作博弈的结果。

工会劳动合同法 第12篇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效性、必要性

作为从源头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对劳动者和企业普遍关心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既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继承,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二是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专门进行了规范,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新的突破。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五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二、现行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较为普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成本,滥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2.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一些企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企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

4. 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5.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效率低。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仅能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查处,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防范机制。

6.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不规范,周期长。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地方政府管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考虑,在劳资纠纷中有地方保护思想倾向,往往偏袒投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使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也有的认为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他们能不管的尽可能不管。

7. 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条件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三、《劳动合同法》的创新与突破

《劳动合同法》在理念和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扩大了适用范围。

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都纳入范畴。此外,对非全日制用工也作了专门规定。

2. 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

3. 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

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5. 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

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两年;(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6. 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除了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7. 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8. 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也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由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9. 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而《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

1 0.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四、贯彻《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原则。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同时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到:(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现有的劳动合同应增加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密、竞业限制等约定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对于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安全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中应增加相应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严格约定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责任。

4.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3)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因此,必须依法规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即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用工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及相关的劳动纪律。(6)禁止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为短期劳务派遣不但使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动性增大,而且人为地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要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各项权益的维护。(7)被派遣员工是基于他们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 严格执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现有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条款,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3)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作标准。

上一篇:视觉传达设计的价值下一篇:三维GIS可视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