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缺位论文范文

2024-06-08

主体缺位论文范文(精选6篇)

主体缺位论文 第1篇

一、农村主体缺位产生的原因

1.为获取更高收益, 主要劳动力离开农村

受二元社会体制和农业经营规模的限制, 长期以来, 农民所获得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现阶段, 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开始向城乡一体的体制转变, 但城乡差距将长期存在。近几年, 农民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 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在不断拉大。在平均利润规律的作用下, 农业与农村经济要素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向报酬较高的城市非农领域转移就成为必然的趋势。当前, 农村年轻和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民放弃农业的机会成本较低, 外出务工可以获得与其劳动技能相对应的高于务农收入的报酬, 而劳动技能较低与体力较弱的老人和妇女则在家务农, 可以获得最大的边际收益, 这种劳动力结构, 就是农民在得不到平均利润的情况下为获取最大利益作出的理性也是无奈的选择。

2.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人民公社体制到家庭经营的转变, 是在温饱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 在收益渠道单一的背景下大幅度增加农民福利的有效途径, 而且农民仅凭已经积累的经验就足以适应转变的需要, 所以农民的积极性很高。新农村建设则不同, 它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 在农民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且非农收入占比日益提高的情况下进行的。更为重要的是, 实现新农村建设全方位的目标需要农民在思想意识、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社会组织等方面进行不断地快速地学习和创新, 但农民的综合素质显然还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3.组织程度不高削弱了农民集体行动的能力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农民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因个人能力和机遇的不同, 农村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一定地域范围内在思想观念、劳动模式、生活水平、行为方式等方面高度一致的农民, 现在也发生了分化。因为思维方式和利益的不同, 使他们虽仍然生活在同一村落, 但需要共同努力时却很难采取统一行动, 弱化了农民依靠自身力量维护共同利益的能力。作为领导、组织和带领农民建设新农村的基层组织, 在经过市场经济的发展、税费改革之后, 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农村和农民的能力不断弱化, 服务农民的新手段还没有完全学会, 缺乏凝聚民心和整合农村资源的能力与有效途径。

二、农村主体缺位带来的忧虑

1.农村现有的劳动力结构使农村社会缺乏凝聚力

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常年外出务工, 平时农村只有妇女、儿童和老人, 人们戏称他们为“386199部队”。在农村社会组织缺乏的情况下, 这样的人口结构削弱了农村社会集体行动能力, 当遇到生产生活中发生个人或集体的困难和紧急情况时, 人们显得无能为力、无所适从。

从干部和农民的心理来看, 还形成了互不打搅的消极心态。农民在内心不希望干部打搅他们的生活, 他们主要依靠亲朋邻里而不是干部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认为现在干部群众互不干涉的状况最好。在基层干部一方, 现在既没有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管理的权力, 也失去了通过税费收缴的方式制约农民的权力, 在集体经济薄弱的多数农村,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农民集资搞建设, 难度很大, 不愿意做农民工作。[1]

2.优质主体缺位, 不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

当前, 农村劳动力结构是农民在现有体制下作出的最佳选择, 但与中央实施新农村建设战略布局的要求不相适应。

(1) 不利于农民发挥新农村建设主体的作用。

尽管留守农村的老人、妇女都是农民, 但他们毕竟不是农民的主体, 而只是农民群体中综合能力相对较弱的一部分, 青壮年农民才是农民的主体。党的十七大提出, 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 但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大多数离开农村, 使新农村建设长期面临着主体缺位和人才匮乏的局面。在不少农村地区, 即便是新农村建设基层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村干部, 也往往是由那些能力相对不强的人担任, 谈不上有创造力, 难以指望他们开拓新局面。一方面是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投入, 另一方面却是农村人才和主要劳动力大量弃农而去, 为农民造福的新农村建设吸引不了青壮年农民的积极参与, 面临着主体缺位的尴尬局面。[2]

(2) 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 必须找到国家宏观利益与农民微观利益之间的共同点。在现实的农村经济生活中, 农民关心的是劳动报酬,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 取决于它能带来多少当期收益。如果存在更大的非农收益机会, 农民完全可以转让土地经营权或抛荒耕地, 至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发展现代农业等问题, 则在农民的考虑之外。目前, 宏观政策目标与农民的微观利益之间并没有完全重叠, 作为从全局考虑的保稳定保安全的国家的农业, 与作为创造收益的微观市场主体的农民的农业之间, 由于出发点不同, 二者并不是高度一致, 国家的强农政策措施, 还不足以吸引农民发展现代农业。

目前, 各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很多都是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 年久失修。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若国家没有大规模持续投资的计划, 一般性政策号召对农民作用不大。其实,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花钱不多, 只需要有组织地投入劳力进行的建设事项, 因为村里平时没有青壮年劳动力, 加上组织领导不力, 往往也难以实施, 也因为缺少有效管理而影响使用效果。

资源浪费与流失, 是与这种劳动力结构相关联的又一弊端。其表现是, 年轻人到了结婚的年龄, 在城里买不起房子, 须在农村建房, 而结婚后又外出务工, 房子长期闲置;农村年轻人的理想是在城市安家, 若将来梦想成真, 因农村的房子不值钱, 且很难卖掉, 将付出额外的资金成本;同时, 因为家人不能在一起生活, 且不说幸福感的丧失, 正常的生活开支必然增加。农村发展经济的机会少, 农民自然就把各种收入集中起来投向城市, 导致农村发展的又一核心资源即资本的持续流失。

三、解决优质主体缺位的几点思考

1.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新一代农民工向城镇转化

如果继续让农村年轻人中学毕业后外出打工, 到了45岁又回到农村务农, 那只能说明我们的工业化是不成功的。2007年6月,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7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指出, 3/4的农村已无青壮年劳动力可转移, 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速度逐年下降。这也说明, 我国在总量上基本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后, 该是到了重视转移后劳动力的待遇问题的时候了。依据2006年3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3]精神, 遵循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共同努力, 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 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使新一代农民工能够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顺利地变成城镇居民。只有这样, 农村人口才能大幅度减少, 农业的规模经营才能实现, 农村才能产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经营农业才对青壮年农民有吸引力。

2.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 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

(1) 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

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 不断增加“三农”投入, 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 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 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

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增加良种补贴;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 扩大补贴种类;落实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农业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 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不准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

(3)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 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 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 尽快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建房、购买汽车和家电等提供消费信贷, 加大对兴办农家店的信贷投放。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 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 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4) 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

政府各部门与全社会要主动服务“三农”, 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 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继续坚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下乡支农制度, 通过完善精神物质奖励、职务职称晋升、定向免费培养等措施, 引导更多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城市文化和科研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

3.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建设, 逐步让农民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

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 比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更大, 直接影响着农村生活的质量, 也是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农村的重要原因。因此, 必须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思想观念, 从制度、人事、经费等方面保证将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职能延续到农村, 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管理格局, 把改善民生作为基层政府工作的重点, 增强农村社会的凝聚力;[4]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增量的倾斜力度, 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健全与完善农民培训机制, 切实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统筹城市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支持大学生与城镇人才到农村创业,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 妥善解决农村社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开展平安农村建设, 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保持农村安定有序;引导农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立农村应急管理体制, 提高危机处置能力;按照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践的原则, 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健康文化活动, 增强农村社会活力。

摘要:“后危机时代”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 如何解决主体缺位问题, 是关系到缩小城乡差距、落实中央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精神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新农村,主体缺位,制约

参考文献

(1) 熊主武.改善村落分布事关新农村建设大格局[N].经济参考报, 2009-02-27.

(2) 章征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体问题探析[J].改革与开放, 2009, (11) .

(3) 蔡日方主编.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5主体责任缺位根子在党的观念淡漠 第2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二

5月分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材料

主讲人

陈泽忠

党的观念是党性的集中体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前提。我们党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一些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党组织的战斗力就大打折扣,党的事业根基就会动摇。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干部,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只看重行政职务,一说就是“我是搞业务的”。不仅政府部门,就连党委部门、人大政协、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习惯以官职相称,把自己简单地等同于“官”,忘记了自己是执政党的干部,忘掉了党章党规的要求。我们的干部一般都是先任命党内职务,然后才按有关程序任命其他职务,这正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

有的单位机关党组织生活变了味,就是看看电影、搞搞比赛,甚至以党日活动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党的组织不是福利部门!有些党组织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上,热衷于开开会、表表态、签责任书,做表面文章。有些党委书记怕得罪人,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有些党委书记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甚至捂着盖着,搞歌舞升平,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甚至成了区域性、系统性问题。有些党委书记在任用干部时当仁不让,而干部一出问题,就认为那是纪委的事情。用人管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管“戴帽”也得管“摘帽”。也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自己不正、存在瑕疵,说话就不硬,还敢管别人吗?

党的观念淡漠,必然导致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担当缺失。主体责任不落实必须从根上找问题,从增强党的观念入手,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组织意识,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职责。

强化党的观念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党员干部除了遵守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纪严于国法。党的观念淡漠往往是从党的纪律意识淡薄开始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党章,掌握党纪党规,增强纪律意识。要加大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主体缺位论文 第3篇

一、积极的外语学习倾向是学生充分发挥主体性的前提

兴趣是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一个重要心理因素,也是获得知识和技能的一种内动力。学生对所学内容越感兴趣,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就越高,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1.激发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在课堂上可运用图片等色彩鲜艳的实物、直观教具等手段,创造情境和语境。如教课文可利用笔画进行表现,内容既生动形象,又避免了汉语的干扰,学生印象深刻,记忆牢固。句型教学可通过唱歌来学,结合替换词来进行变换,避免了死记硬背。对话可通过表演来学习,以增加学生的语言实践机会。

2.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提高学习兴趣的重要因素。 现代心理学表明:只有师生之间相互信赖和尊重,同学之间和睦相处,才能使学生乐学、善学。因此,我认为教师首先要有一颗火热的心来对待学生,微笑授课。在对待先进生和后进生的问题上,努力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做他们学习中的好帮手和指路人。

3.以做游戏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明代王守仁也主张“寓教于乐”,提倡教育应顺应儿童的性情,诱发儿童的兴趣。而小学生最喜欢在游戏中学习和巩固知识。比如:在教授数字这一课时,可用拍皮球、抛魔盒、自制车牌等的游戏。在复习单词时,可用贴单词、心灵感应、快速抢答等游戏。实践证明,在课堂上,采用多种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使学生学习英语的热情经久不衰,使课堂教学达到最佳效果。

二、创造英语情境,培养学生交际能力是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基础

1.给学生起个英文名字,找到“说”的感觉。 为了激发学生进行口语交流,我在英语课堂教学时,给孩子们起个英文名字,让学生感到新奇找到学英语的感觉。“Hello!Vera.Hello!Eve...”给孩子起个英文名字,有利于提高学习英语的兴趣,减少对英语学习的恐惧,有利于从小培养孩子们的自信心。

2.让游戏走入课堂,培养“说”的兴趣。 在学习中加入适当的游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让学生乐于接受,乐于参与。如:教授句型或单词前,请一些小老师,悄悄地告诉他,然后再讓小老师教其他的学生,小老师积极性很高。

3.让歌声融入课堂,活跃“说”的乐趣。 小学生活泼好动,爱说爱唱,歌曲的合理应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运用歌曲和音乐教学能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英语口语交际创造了和谐愉快的环境。如在学习数字时,我利用歌曲《Twenty green bottles》这样让学生掌握起来既轻松又愉快,使学生的口语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得到了训练。

4.创设真实的生活情景,培养口语交际能力。 小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强于他们的抽象思维能力。为了达到交际的目的,应创设较真实的情景,让学生感兴趣,乐于开口,乐于用英语表达思维。例如:在教授3A Unit9 Thank you 时,就带了一些食物和饮料,然后装扮成销售员的摸样教授单词和句型。

5.创设竞争的情景,培养口语交际能力。 小学生刚刚接触到英语,有一种跃跃欲试的愿望,再加上他们本身的好胜心。我在课堂上就抓住他们的这种心理开展竞争活动,已达到提高口语训练的目的。例如:在第一册中当学到颜色时,我把全班同学分为三组:Red group.Green group.Yellow group.并写到黑板上,哪一组回答得既迅速又标准,哪一组就获得一个笑脸 ,画在该组名称下面。学生在激烈的竞争中,品尝到学习英语的乐趣。

三、注重课堂提问,把学生的脑力劳动始终放在注意的中心

心理学实验告诉我们,问题,特别是精巧的问题,能够吸引学生集中精力、积极思维、振奋感情、提高兴致。例如在教学单词money时,我就问学生:Is money everthing?学生的思维就会活跃起来,有的学生这样认为:If you have money,you have everything.有的学生则不这样认为。这样就可以轻松地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

在课堂中应注意:1.提问要富有民主性,面向全体,以平等的身份听取回答,不能拘泥于己见,用现成的答案去匡正学生。2.提问要把握难易度,应设计难易适度的问题,以大多数学生经过思考能够解答为宜;也不能太易,要有一定的难度,让学生经过努力才能解答。学生一时回答不出来的,就要点拨引导,或化大为小,或化难为易,为学生答题架桥铺路。3.提问要能强化学生的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经常运用已有知识,是使旧知识得到不断巩固、得到长久保持的有效方法。比如:在教授Get up,Go to school,Go home,Go to bed时,可以配合动作和情境,调动学生积极性。

四、精讲多练,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

精讲是指教师讲解要精而少,多练则要学生操练泛而多;精讲要讲生点、重点、难点、关键点、常用点、有特殊要求、学生易疏忽混淆出错的地方等,多练则要注意广泛、全面、形式多样、多感官结合、适时适度、讲实效、课内外相结合等。

浅析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的原因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立法必需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 尽管我国多部法律对农村土地的归属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遗憾的是法学理论界至今没有完全明白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具体是谁, 对于广大的农民而言, 就可想而知了。如果说“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是学者的共识, 但少见学者探求其原因, 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以至于出现《物权法》沿袭《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于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客观现实仍然存在。发现问题仅仅是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而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 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基于这种认识, 笔者不揣浅陋, 对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原因进行探究。

1“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的客观原因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毋容置疑, 社会主义制度在土地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2条) 。具体在土地所有权上表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除此之外, 不存在其他土地所有权形式。显然, 我国的土地制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 可以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脱离中国农村土地发展历程和现状, 仅从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去分析研究中国农村土地的归属, 得出的结论难免会不符合中国实际。

1.1 新中国成立前后农村土地归属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 曾制定和发布过土地改革法, 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27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 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新中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同月3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政府将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 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 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随着我国土地改革的完成, 在中国农村形成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农民成了农村土地的主体。

1.2 农村集体土地的形成及其所有权主体

1951年12月, 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草案) 》, 一场空前的社会改造运动在我国开始了, 于是, 中国历史上2000多年的地主土地私有制, 刚刚从“传统”踏入“现代”的门槛, 还未来得及发展为成熟的现代土地私有制, 便逐渐为集体所有制取代。不过, 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土地集体所有制由互助组到初级社, 经过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在初级社时期, 没有否认合作社成员的“退出权”, 即没有否认合作社成员的土地私人产权。进入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 国家的公权力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 全面否定了社员的土地私有权, 社员的“退出权”完全丧失, 于是农村土地的主体实现根本性的改变, 由农民私人所有变为真正农民集体所有。

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 人民公社的组织, 可以是两级, 即公社和生产队, 也可以是三级, 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由于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所以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政治上具有隶属关系, 如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 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 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在经济上,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直接组织生产, 进行收益的分配。1962年9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农村土地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 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 公社所有的山林, 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 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于是农村土地的主体在人民公社时期是十分清楚的, 即公社和生产大队除了拥有少量的林地外, 其他农村土地一律属于生产队所有。

1.3 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后的农村土地现状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国家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改革, 一方面是采取政社分设, 取消人民公社, 改立乡级政权, 而大队、生产队转化为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无庸讳言,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后, 我国的农业生产形式发生变化, 即农户成为农村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 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再共同劳动和共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成果, 于是造成改革前的经济组织职能在改革后弱化, 其是否存在认识不一。尽管农村土地实行承包制, 原来的农村经济组织组织农业生产的功能逐渐弱化, 但因农村土地归属产生的纠纷却很少发生, 主要是由于在人民公社时期, 生产队基本是以村民自然形成的自然村为基础, 相互之间的人员清楚, 生产队所拥有的土地界线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得到大家的公认, 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成员并没有变化, 所以土地的归属在事实上也没有改变。陈小君等学者组织的农村土地调查报告情况来看, 湖北省黄陂调查组的调查反映出农村集体土地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 随着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存在, 其原来拥有的农村土地能否归新的农民集体 (村或村民小组) 所有, 根据现行法律和国家政策, 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 我国农村土地在建国后,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其归属有明确规定, 即属于农民所有。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没有出台相关农村土地归属的法律, 但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也有清楚规定。所以到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之前,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不存在所有权模糊不清的法律和理论问题。然而, 让人不解的是,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完善, 现行立法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却出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位”问题。究其原因, 通观我国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 农村土地经营现状改变, 尤其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些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取消, 造成农村土地没有所有者的假象, 是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的客观原因。

2“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的主观原因

现代社会, 一个国家实行何种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无疑会对土地归属产生影响。在土地制度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即土地由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也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作为我国土地的所有者, 显然无需现行立法对其进行界定。但必然承认, 农民集体显然不是一个内涵十分清楚的约定俗成的概念, 理论认识上也有分歧, 如有学者认为, “农民集体”是一个政治经济术语, 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有学者指出, “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可能是法人, 所以农民集体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形态。”

对于这样一个内涵不明, 理论认识分歧的抽象概念, 却屡屡被立法机关用来充当农村土地的主体, 究其原因何在?从立法技术的应用中, 我国应该可以寻找到答案。“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民法体系问题所要研究的, 是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基本元素――规则、原则和概念编织、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作为民法基本构成要素的概念, 博登海默对其作用有过精辟的论述:“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 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 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 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同时法律概念作用对其本身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法律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是明确的、规范的, 能够切实传达立法意图, 否则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将产生混乱。对于法律概念的准确性, 历来为西方学者重视, “他们认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的许多混乱都是由于不正确地使用概念而引起的, 如果精确地解释和确定法律概念的意义, 就能更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 正确地进行法律推理。”但是, 不得不承认法律领域确实存在少数框架性概念, 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无法加以界定, 如“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等, “农民集体”显然不是属于无法界定的框架性法律概念。“农民集体”这样一个内涵不明, 却在多部法律中被立法机关用来充当农村土地的主体的原因, 当然不能用立法疏漏来解释。我们认为, 主要有以下原因:

2.1 法律概念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于内涵外延不

明确的概念, 以立法对此是否进行界定为标准, 可以分为确定的法律概念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 只有经过法官的价值补充或解释才能予以明确, 从另一个角度, 可视为立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至于立法机关是否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即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又取决于一国的国情, 即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这种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是能够为各国民众所接受, 因为法律概念“不是设计出来描写事实”, 其本质在于“规范其所存在之社会的行为, 而不在于描写其所存在之社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并不是立法漏洞, 而是一种立法技术,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立法者有意为之, 后者是无意使之;前者通常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 结合具体情况使之完善, 后者除司法完善外, 还可以通过立法途径加以完善。对于我国立法中的“农民集体”的出现, 是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立法使用, 还是属于立法漏洞, 从我国《民法通则》到《土地管理法》, 再到《物权法》的立法历程, 结论是不言自明的。

2.2 立法者可以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 是因为“法律概念在功

能上不过是为满足社会需求而生, 因而它的实质内涵也必须通过对社会需求的分析来确定”

但不确定概念的使用又要受到严格限制, 是由法律概念要具有准确性的特征决定的。立法之所以选择“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 是由我国根本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而土地公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体现。而“农民集体”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我国多部立法中使用的原因, 又是由我国农村土地发展历程决定的。建国以后,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经历农民私人所有到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由农民共同劳动, 集体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 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我国工业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支持作用, 但最终证明不能最大化的提高劳动效率, 于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历史的必然。随着农村土地所有者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的取消, 农村土地的最终归属, 显然要由实践来决定, 所以, 立法上使用“农民集体”这样不确定法律概念, 最终取决于我国的国情, 即我国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我国农村土地的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

综上所述, 立法造成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不是立法漏洞所致, 而是立法者根据我国国情所使用的一种立法技术, 于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位”的主观原因。

参考文献

[1]靳相木,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方位[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1) .

[2]陈小君,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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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缺位论文 第5篇

一、积极的外语学习倾向是学生充分发挥主体性的前提

兴趣是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一个重要心理因素, 也是获得知识和技能的一种内动力。学生对所学内容越感兴趣, 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就越高, 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1.激发学习动机, 培养学习兴趣。在课堂上可运用图片等色彩鲜艳的实物、直观教具等手段, 创造情境和语境。如教课文可利用笔画进行表现, 内容既生动形象, 又避免了汉语的干扰, 学生印象深刻, 记忆牢固。句型教学可通过唱歌来学, 结合替换词来进行变换, 避免了死记硬背。对话可通过表演来学习, 以增加学生的语言实践机会。

2.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提高学习兴趣的重要因素。现代心理学表明:只有师生之间相互信赖和尊重, 同学之间和睦相处, 才能使学生乐学、善学。因此, 我认为教师首先要有一颗火热的心来对待学生, 微笑授课。在对待先进生和后进生的问题上, 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一视同仁, 做他们学习中的好帮手和指路人。

3.以做游戏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明代王守仁也主张“寓教于乐”, 提倡教育应顺应儿童的性情, 诱发儿童的兴趣。而小学生最喜欢在游戏中学习和巩固知识。比如:在教授数字这一课时, 可用拍皮球、抛魔盒、自制车牌等的游戏。在复习单词时, 可用贴单词、心灵感应、快速抢答等游戏。实践证明, 在课堂上, 采用多种教学手段,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能使学生学习英语的热情经久不衰, 使课堂教学达到最佳效果。

二、创造英语情境, 培养学生交际能力是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基础

1.给学生起个英文名字, 找到“说”的感觉。为了激发学生进行口语交流, 我在英语课堂教学时, 给孩子们起个英文名字, 让学生感到新奇找到学英语的感觉。“Hello!VeraHello!Eve...”给孩子起个英文名字, 有利于提高学习英语的兴趣, 减少对英语学习的恐惧, 有利于从小培养孩子们的自信心。

2.让游戏走入课堂, 培养“说”的兴趣。在学习中加入适当的游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 让学生乐于接受, 乐于参与。如:教授句型或单词前, 请一些小老师, 悄悄地告诉他, 然后再让小老师教其他的学生, 小老师积极性很高。

3.让歌声融入课堂, 活跃“说”的乐趣。小学生活泼好动, 爱说爱唱, 歌曲的合理应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运用歌曲和音乐教学能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为英语口语交际创造了和谐愉快的环境。如在学习数字时, 我利用歌曲《Twenty green bottles》这样让学生掌握起来既轻松又愉快, 使学生的口语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得到了训练。

4.创设真实的生活情景, 培养口语交际能力。小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强于他们的抽象思维能力。为了达到交际的目的, 应创设较真实的情景, 让学生感兴趣, 乐于开口, 乐于用英语表达思维。例如:在教授3A Unit9 Thank you时, 就带了一些食物和饮料, 然后装扮成销售员的摸样教授单词和句型。

5.创设竞争的情景, 培养口语交际能力。小学生刚刚接触到英语, 有一种跃跃欲试的愿望, 再加上他们本身的好胜心。我在课堂上就抓住他们的这种心理开展竞争活动, 已达到提高口语训练的目的。例如:在第一册中当学到颜色时, 我把全班同学分为三组:Red group.Green group.Yellow group并写到黑板上, 哪一组回答得既迅速又标准, 哪一组就获得一个笑脸 , 画在该组名称下面。学生在激烈的竞争中, 品尝到学习英语的乐趣。

三、注重课堂提问, 把学生的脑力劳动始终放在注意的中心

心理学实验告诉我们, 问题, 特别是精巧的问题, 能够吸引学生集中精力、积极思维、振奋感情、提高兴致。例如在教学单词money时, 我就问学生:Is money everthing?学生的思维就会活跃起来, 有的学生这样认为:If you have money, you have everything.有的学生则不这样认为。这样就可以轻松地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

在课堂中应注意:1.提问要富有民主性, 面向全体, 以平等的身份听取回答, 不能拘泥于己见, 用现成的答案去匡正学生。2.提问要把握难易度, 应设计难易适度的问题, 以大多数学生经过思考能够解答为宜;也不能太易, 要有一定的难度, 让学生经过努力才能解答。学生一时回答不出来的, 就要点拨引导, 或化大为小, 或化难为易, 为学生答题架桥铺路。3.提问要能强化学生的认知, 心理学告诉我们, 经常运用已有知识, 是使旧知识得到不断巩固、得到长久保持的有效方法。比如:在教授Get up, Go to school, Go home, Go to bed时, 可以配合动作和情境, 调动学生积极性。

四、精讲多练,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

精讲是指教师讲解要精而少, 多练则要学生操练泛而多;精讲要讲生点、重点、难点、关键点、常用点、有特殊要求、学生易疏忽混淆出错的地方等, 多练则要注意广泛、全面、形式多样、多感官结合、适时适度、讲实效、课内外相结合等。

主体缺位论文 第6篇

女性配偶的称谓缺位主要表现在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女性配偶的称谓缺位, 比如“女老师、女师傅”, 从她们学生、徒弟的角度出发对其配偶的称谓缺位尤为突出。

对于这两种缺位, 既有社会文化的原因, 同样也有女性自身的原因, 更有人们认知的原因;女性配偶称谓语的缺位是由于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变化导致相应的范畴划分变化的原因的结论。

一、女性社会泛称缺位的原因探究

女性社会泛称的缺位主要表现在与男性社会泛称“先生”相对的称谓缺位上。在汉语称谓语中, 找不到一个称谓语可以统称所有阶段的女性。深入分析其原因, 得出如下:

首先是文化的原因, 这个原因应当从中国的儒家文化说起。中国素有“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传统, 而儒家文化也成了中国的传统文化, 有着千年的历史。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有过“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这样的定论, 人们心目中更有“女子胸无大志、难成大业”的传统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控制下, 人们的既定思维中, 女子就不能担当大任、做大事, 最多只能作为男人的支撑品;女子也不能进入主要的领导行列, 在国家领导人的行列中, 如果是女性, 一定要在姓名的后面加标注, 男性的话则不加任何标记。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 如果一个国家干部的名字后面没有任何标注, 那这个人一定是男性。中国的传统思想对男女的要求也是双重的, 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 而女人对丈夫则要从一而终, 不然就要被说成“水性杨花”。在如此多不平等思想的牵绊下, 对女性社会称谓的缺位大多很漠然, 也有很多人认为不伤大雅, 无所谓, 并不会影响交际。但是改革的冲击波动摇了这种思想, 所以人们会意识到这种缺位存在和进行补位的重要性。

其次是社会的原因。在旧社会, 女性受不到教育, 一直处于卑微的地位, 要依附于男性才能存在, 嫁人之后, 要从夫姓。而且封建社会的女性一般不会抛头露面, 只能“主内”。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 中国实行“优生优育”“计划生育”, 女性同男性一样受到平等的教育。女性的人格意识也渐渐觉醒, 她们走出家庭, 积极地参与社会工作, 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语言做出相应的反映来表现这种变化, 然而语言系统却未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反映, 缺少像称呼男性那样的“先生”的一个统称来称呼女性, 造成了女性社会称谓语的缺位。女性的社会称谓并不是没有, 而是有着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交际语境, 本身就有很大的局限性, 不能像“先生”一样可以统指各个阶段的男性。如“小姐”一词的本义是指年轻的女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小姐”产生了很多的外延意义。人们在下意识地去排斥外延意义的“小姐”时, 这些外延意义的产生使“小姐”的使用就有了很多的限制,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语境下都可以使用“小姐”。现在, 在很多正式的场所会听到致辞中“女士”, 但从汉语称谓的角度来说, “女士”只是一个背称, 并不是面称。

第三是女性自身的原因, 这个原因应当从自然选择说起。人类经过母系、父系两个阶段进入农耕时期以后, 进行了重新的社会分工, 男人由于生理构造的优越性而承担了主要的生产劳动, 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取代了女性而占有绝对的优势;女性则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而不得不依赖男性而存在。尤其是有着农民占主导地位的中国, 男性从事农事耕耘, 而且要保护土地, 防止他人入侵, 所以男性的地位高于女性, 而女性的价值主要在于生育。这样的现实让“男尊女卑”成了理所当然。女性由于自身存在的弱势, 在现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为了求得生存而从事了些不光彩的职业;按着传统观念的解释, 女性在社会中只能充当起“贤妻良母”的功能角色, 语言作为文化传统的历史沉积、社会生活的直接反映, 当然也就存留了大量反映社团内部“性别角色”认定的习惯说法。许多同女性相关的词语, 不是用来表示一种社会次要角色, 就是带有一种贬义的文化底蕴, 难以摆脱遭受语义降格的命运。中西文化的交融, 西方文化中一些糟粕的文化腐蚀了女性的思想, 使她们好逸恶劳而去从事那些为人唾弃的职业, 这样的一些做法使得一些女性社会称谓语与一些难以启齿的现象所联系, 所以人们在使用的时候便左右为难, 不知如何是好。

最后是认知的原因。上面我们阐述了社会文化原因和女性自身的原因, 这两个原因影响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形成。这种观念会形成一种文化氛围, 让人们的后代在出生时马上就接触这样的思想, 潜移默化地受这种思想的影响, 这样使得没有经过那样的社会制度的后人也接受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众所周知,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构建了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社会。生活在这样制度下的人们, 并不会觉得女性的社会称谓有什么缺位, 因为他们受这样的制度制约着, 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就会认为一切出现得理所应当。“五四”运动打开了女性追求平等意识、民主意识的大门;新中国成立以后,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 女性更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起到了“半边天”的作用;国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女性同男性一样享受同样的权利,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分析女性社会称谓缺位的时候, 语言学家更多的是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来做解释, 但在传统文化下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并未引起重视。认知语言学认为, 语言交际是一种认知活动。所以语言交际要受到认知的影响和制约。语言交际对于交际者来说, 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 实现交际意图取得成功, 就一定要采用最佳的交际方式, 而称谓语是交际的重中之重, 如何正确地选用称谓语就显得十分重要。认知的观点认为, 人们为了认识世界, 就必须对世界万物进行分类。交际者对称谓语的选用, 要受到认知因素的制约, 交际者要对交际话者的一方做出归类, 要根据自已以往的经验选择适当的称谓语去称呼听话人, 而称谓语选用的是否恰当在于对听话人归类的是否恰当。这种归类在当下的生活中难度越来越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当代女性更加重视追求生活的质量, 她们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追求美来彰显新时代女性所特有的风采, 时下又有很多先进的美容整容技术, 增加了对当代女性实际年龄的判断难度。很多女性使用了大量的化妆品和药物来保持年轻的面貌, 按照以往的经验很难判断出所要交际的人的实际年龄, 对于初次见面的人便很难称呼, 即使有时猜测出对方的大致年龄, 也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称谓语更适合。所以, 现在对女性的社会称谓还是存在缺位的, 需要我们找出原因, 提出好的解决办法。

二、女性配偶称谓语缺位的原因探究

有社会地位的女性配偶的称谓缺位, 这是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变化导致相应的范畴划分变化的原因。“师傅、老师”这类的称谓, 它们产生的最初就是指称男性的, 对男性的称呼由来已久, 几千年来都是这样, 千百年来的文化形成了稳定的价值观念系统。口头的称谓语不分男女, 但是当人们接触到“经理、董事长、省长、市长、工程师、博士”等字眼时, 第一印象就是男性, 因为在人们的认知系统中, 那些地位高又十分体面的职位或者是职业在旧时已经被男性所占据, 而且现在也是男性居多,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 因此人们在划分范畴的时候就已经排除了女性。说到“师傅”和“老师”这两个称谓的时候, 人们的潜意识想到的都是男性, 相应的“师母”也很正常地称呼了女性, 这是人们根据已有的经验来做出的判断。但是由于社会的变革, 社会结构复杂化、交际活动多样化与社会称谓不完备之间出现了矛盾。当社会初步实现了男女平等, 女子同男子一样受到相同的教育时, 教师的职业因其自身的性质更多的是由女性充当, 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 但至今也只有不到一百年的历史, 而男性充当这个角色已有千年之久, 对“女老师、女师傅”的配偶称“师父”也觉得不合适, 这就体现出了新观念与旧观念的冲突也就是范畴划分的冲突导致了称谓语的缺位。类似的还有“老板——老板娘”“局长——局长夫人”, 而当前者是女性时, 相应的称谓语便出现了缺位。同样的推及到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女性配偶的称谓。我们知道, 从封建时代开始, 女性是没有社会地位的, 所以社会也没有给女性一个称谓, 但是社会变革, 当女性走上历史舞台时, 要求社会给之相应的称谓, 语言系统并未及时地做出反映, 而是更多的借用了男性的称谓, 加之标记来归类新范畴称谓新女性, 如“女教授、女校长、女市长”等等。这些没有社会称谓的女性, 她们的配偶就更没有相应的称谓了。有“师傅——师母”, 但是当师傅是女性时, 相关的对应称谓是空缺的。由于女性走入社会参加社会工作的时间很短, 代替男性社会工作的时间也不长, 新范畴与旧范畴的划分还存在一定的混乱, 没有十分明显的界限, 这就导致了交际时, 交际者不能凭借以往的经验或者认识来称呼这个时代的新女性, 也使得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女性配偶的称谓产生缺位。

摘要:女性社会泛称的缺位以及有社会地位女性配偶的称谓缺位在社会交际中比较常见, 以往只是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加以阐释, 本文从认知与文化相结合的角度入手, 更全面地分析产生这些缺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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