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范文

2024-09-19

准入条件范文(精选10篇)

准入条件 第1篇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 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 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 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 抑制盲目扩张。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大中城市及其近郊, 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 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 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 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单系列生产能力, 下同)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 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 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二) 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 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中的有关要求, 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 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企业应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 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 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

(三) 再生铅企业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 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 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及设备, 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 防止废气逸出。同时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等装置。企业应严格执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19) , 确保废水、废气等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 利用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铅废料的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应参照《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第13号公告) 有关要求执行。

(二) 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 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 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

(三) 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 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 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 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现有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并通过评估验收, 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年, 位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再生铅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有熔炼设施的生产过程中, 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鼓励企业封闭化生产。

(二) 从事涉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并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19) 的相关要求。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废铅蓄电池外壳应经过彻底清洗后, 满足环保标准《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T364) 的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三) 再生铅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 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要求, 工人洗衣、洗浴、车间冲洗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再生铅企业生产的废渣、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 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再生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 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按照要求制定方案, 对所有排放的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 特别是要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 每日向公众发布自行监测结果, 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 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四) 废气中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 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排风系统, 应建有通风除尘系统对车间内含铅烟气进行收集处理, 鼓励企业将收尘灰返回熔炼系统处理。废水、废气等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要求。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废弃渣, 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 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 (灰) , 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企业将沉淀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 要求其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 (灰) 必须要经过二次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

五、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一)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再生铅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 的要求。

(二) 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 企业应当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铅冶炼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 对再生铅企业关键生产环节推行岗位技能培训,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主要包括废酸水处理、含铅废弃物处理、废弃物清除、空气污染防治、职业灾害急救、铅作业技术等关键岗位。要求2013年底前, 再生铅企业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资质的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10%。

(五) 企业用工制度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六、监督与管理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 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的企业, 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 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 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三)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协助做好本准入条件的实施工作, 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七、附则

(一) 再生铅是指以含铅废料为原料, 主要是废铅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等经过冶炼加工工艺而生产出再生铅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再生铅行业包括废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的回收利用。

(二)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再生铅企业和项目。

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第2篇

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

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监管层人士表示,具体执行上,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关键点,银监会和相关部门还在商讨之中。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具体而言,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等细节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而监管方面,未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能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工信部出台《钼行业准入条件》等 第3篇

此外,根据《条件》,新建、改扩建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现有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禁止建设单一钼铁生产企业。

商务部:旧电器收购须建立档案资料并实行严格登记

据悉,由商务部制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旧电器收购须建立档案资料并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是《办法》的亮点之一。

《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经营者应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性能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记入产品档案。经营者应向购买者出示产品档案,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情况。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维修、翻新后拆解下来的废弃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维修、翻新应当保持或改善节能、环保性能,注意使用节能、环保工艺和器材物料。

在此番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违反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人士指出,这种处罚似乎还是过于宽容了一些。不足以形成威慑,甚至执法成本都要远远高于这个罚款额度。旧家电流通的约束对象实际上就是走街串巷的流动商贩,他们的不法行为所得也要高于罚款额度,因此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巴西对铅酸蓄电池建立行业新标准

据报道,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及工业质量组织近期发布一项决议,为铅酸蓄电池和用于启动汽车及摩托车内燃机的蓄电池建立了新的技术标准。

据了解,该标准涵盖的电池要求清洁、干燥且无损害,无明显电解质残留。电池必须携带附有相关信息的葡萄牙语标志或标签,包括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税号;原产国、进口电池制造商的地址和证书;商业名称(品牌);生产日期;额定电压;25摄氏度情况下的额定电容(以安培小时算);25摄氏度情况下每分钟的备用电容;冷启动电流;电池技术的分类;消费者服务信息;使用后如何恰当处理的信息;与健康和环境风险有关的提醒;合格证明;电池必须符合的技术标准以及净重公斤数。

值得注意的是,若电池的实际重量超过或低于标志声明重量的5%,电池将被巴西当局视为不符合规定。

此外,按重量计算,电池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0.005%,镉含量不得超过0.010%,且必须符合其他要求。

白银市将投资38.7亿整治重金属污染

甘肃省环保厅和白银市政府近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了《黄河中上游白银段东大沟流域重金属污染整治与生态系统修复工程规划》,规划总投资38.7亿,最终实现东大沟流域重金属污染整治。

白银市几十年粗放的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加工,致使境内东大沟流域农田及周围生态环境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严重,直接影响黄河流域生态安全,这一问题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0年白银市(白银区)被国家列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环保部下达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1.86亿元,重点实施10个重金属治理项目,其中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含重金属废水治理改造项目、白银铜冶炼含砷酸性废水达标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和西北铅锌冶炼厂电收尘改造等3个项目通过验收,白银公司铜冶炼渣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正在加紧实施。

为了系统解决东大沟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白银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大学编制《黄河中上游白银段东大沟流域重金属污染整治及生态修复规划》。《规划》将分近期、中期和远期实施,规划总投资38.7亿元,将实施点源治理、河道整治、生态系统修复等36个重点工程。最终实现东大沟流域重金属污染处于可控安全状态,土壤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河流生态系统得到修复,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铅酸蓄电池未来需求有望持续增长

随着我国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行业的较快发展,铅蓄电池的需求得到持续不断的增长。同时,铅酸电池历经环保整顿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导致的短期内关停了大批产能,具有环保、成本和规模优势的企业将有望通过扩产,填补产能调整后的供给。铅酸电池行业准入条例将在近期实施,将带领行业逐渐向高壁垒、向高集中度转变,不断造就投资机会。

行业分析师认为,行业整顿之后带来了机会,汽车起动铅酸电池需求保持了平稳增长。电动车电池市场发展广阔,已经成为铅酸电池企业的必争之地,电动自行车因实用性、便捷性和经济性在迅速普及,部分省市还将其列入家电下乡品种,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而铅酸电池占据了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约95%的市场份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锂电池技术威胁,但高性价比已足够保障其地位在短期内的主流地位无可动摇。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不断增长,电动车电池需求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医院耗材准入条件的管理 第4篇

1 建立产品准入的管理体系

1.1 耗材分级

根据医院耗材数据库中使用耗材的全部资料, 以耗材单价进行分类, 分为高、中、低额耗材[1], 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为高额耗材, 单价在100元以下的为低额耗材, 其中低额耗材用量最大, 约占80%, 大部份为医院常用的耗材, 高额耗材用量最少, 主要为手术工具、介入和手术材料, 多为专科耗材, 对操作技术要求较高, 使用者对耗材的品质及个人的使用习惯性都有一定的要求, 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

1.2 耗材准入管理架构

建立产品准入分级管理体系[2], 明确职能, 由主管院长领导, 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定争议性的耗材问题或投诉, 参与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纪检督导, 财务审计, 质量检查, 保证耗材准入公平、公正、合理;职能部门负责产品准入的具体运作组织工作;使用科室成立核心管理小组, 负责论证产品使用的需要性和合理性。

1.3 耗材准入的流程

耗材使用者在域网上下载《申购表》, (见表1, 表2) 并按要求填写使用理由, 使用科室核心小组论证产品使用的需要性和合理性;职能部门对产品进行市场调查, 了解产品的品质和作用, 分析产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性价比和差异性, 医疗市场的使用情况, 核定收费和医院的成本比例等, 进行综合评价, 报请院领导审批;准入审批通过后, 根据耗材的具体情况, 以招标、议价、比价和跟标等形式采购耗材。在耗材使用一段时间后, 肯定了耗材的质量没问题, 有一定的临床价值, 即可纳入科室常规使用的耗材管理[3]。耗材准入原则是以医院的利益为根, 以病人的利益为本, 与供应商互助共赢。

1.4 耗材准入的支持条件

产品准入是产品流通的大门, 是控制成本, 提高效益的重要环节。由于耗材具有专业性、技术性, 人为性、习惯性、不稳定性等特点, 因而准入和使用耗材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要求职能部门尽忠职守, 事实求是调查和分析准入耗材的具体情况, 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审批依据, 保证医院流通产品的可靠性。职能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耗材按流程准入, 对没通过审批的耗材不予准入, 并把结果反馈给申购科室, 最终解释权归属领导。

1.5 耗材准入的管理

1.5.1 医用耗材准入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准入产品必须有厂家 (供应商) 营业执照, 生产 (经营) 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 并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1.5.2 医用耗材准入的原则

一次性使用的耗材满足质量要求的, 价低优先准入。重复使用的治疗工具, 以耐用、实用和易用优先准入。

1.5.3 医用耗材准入的论证条件

(1) 对技术难度较高, 为保证治疗的顺利进行, 或新开展项目必须要用的耗材。 (2) 自费项目, 病人有经济能力承担并要求使用的耗材, 如进口的人工髋关节、心脏起搏器。 (3) 医疗保险的项目, 国产耗材病人偿付10%, 进口耗材病人偿付40%, 要求是在保证病人基本医疗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医疗保险的病人使用高额耗材。 (4) 国家新的规范要求必需使用的产品, 按要求使用, 这类产品基本为质控产品, 是防范医疗风险和提高医疗质量所需要的, 如2009年6月开始要求消毒产品使用的批量指示卡。 (5) 同等档次的产品, 价格优惠, 科室认可产品质量的, 可以更换使用。 (6) 产品的性能较好, 但进货价比原用产品的价格稍微高, 性价比高, 可根据具体的治疗需要和收费情况适当考虑使用。 (7) 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耗材, 如同一检验项目而不同检测方法的定量和定性对比, 定量检测收费较高, 定性检测收费较低, 定量检测更能反映病情, 避免了多用药或不当的治疗, 且医疗保险不超标, 病人有能力承担, 合适的病人可以使用。 (8) 医院全成本的项目, 直接成本比例30%以下, 申购科室有充分的使用理由, 病人负担不重, 可以考虑使用。 (9) 流动性大的耗材, 因容易出现管理漏洞, 对科室不善管理的不予准入, 如:一凉贴、治疗贴等。 (10) 由于医学学科的发展, 有的耗材已更新换代停止生产, 新生代的产品质量提高, 价格也高, 部分可停用或代用。

职能部门以产品准入论证条件为依据, 对使用科室申购的产品进行审核, 填写《耗材准入调查分析表》 (见表3) , 提请领导审批, 并与各部门和使用科室沟通, 协调解决问题。

2 耗材准入管理的效果

科室在使用耗材过程中出现问题, 要求填写《耗材质量投诉表》, 详细描述耗材使用的过程和结果, 提出意见反馈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求供货商提出处理意见, 客观地综合使用者和供货商的意见, 并提交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讨论, 讨论结果报院领导审查。出现群体事件立即停止使用, 并按规定上报食品药品监测管理局, 协助调查事件。

管理部门跟踪产品的使用情况, 测算产品终端使用率, 调查产品使用中的质量。对管理不善, 使用有漏洞, 质量存在问题的耗材进行处理或停止使用, 防范风险。我院09年准入医用耗材新品种96个, 其中医疗器械45个, 体外诊断试剂51个。准入的新产品都是专科产品, 体外诊断试剂和眼科镜片、镜架是专机专用或是招标选取的产品, 其它审批准入医疗器械的品牌都是使用科室选定的, 通过招标、跟标或货比三家引进产品。回访这些产品的使用, 主要问题是包装袋封口粘性不好, 多酶清洗效果欠佳, 并已更换这些品牌的产品。2009年院内和区内感控监测的耗材结果都合格。

使用科室对申购产品的使用负责, 先适量试用, 按需采购, 按需供应, 少补防多, 耗材购进后即全部发给使用科室, 物流中心不存货。盘点科室二级库储存的耗材, 存量适当, 周转慢的是抢救车备用的耗材 (气管插管、气管套管和吸痰包等) 。2009年1-10月份物流中心耗材平均库存品种约500个, 其中体外诊断试剂库存16个品种, 医疗器械库存48个品种, 卫材库存56个品种, 后勤物资库存380个品种。10个月以平均17万元/月的库存资金周转了106次, 没有损耗产品, 充分减少了库存管理费用, 提高资金周转率。

3 体会

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和以耗材准入条件为依据确定耗材的准入, 以制度规范耗材准入, 使管理部门进货有据可依, 使用部门有理可说, 改变原来谁说得有理便准入的情况, 避免耗材准入不规范, 买多用少, 积压产品, 过期报废的情况。

评估耗材准入的条件, 控制耗材的准入, 因人施治, 因病用材, 真诚为病人服务。这对保护患者权益, 控制医疗保健费用的过快上涨, 保障全民卫生保健计划的落实, 维护公认的伦理价值准则有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获得了很多成功经验, 但也存着评估本身的不确定性[4]。

耗材准入条件受较多因素的影响[5], 不同级别的医院, 不同层次要求的病人, 不同的阶段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没有标准的准入条件, 只有适合实际需求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在不断的变化中, 在实践改进中, 渐成新的准入条件, 但一定时间内定下的准入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否则将失去准入条件管理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汤志卫.做好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工作[J].医疗设备信息, 2006, 21 (4) :29-30.

[2]彭平冀, 陈广斌, 魏佳.医院植入性医疗器的准入管理[J].医疗设备信息, 2006, 21 (9) :71-72.

[3]刘广东, 郑部, 石青龙, 等.实施外科手术分级准入管理的实践[J].中国医院, 2008, 12 (12) :68-70.

[4]郑玉宝, 李大平.国外医疗技术准入制度比较[J].中国医院管理, 2006, 26 (4) :15-17.

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条件 第5篇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分类和准入要求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类型划分,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准入要求

1、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1.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3.最近2年连续盈利;

1.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2.最近2年连续盈利;

2.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3.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币;

3.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3.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3.5.信用记录良好;

3.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须满足以下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投资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要求:

3.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资本 2 亿人民币或 3000 万美元以上的融

资租赁公司。)

3.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

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

3.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股东的要求:

(1)境内股东:

1.1 最近3 年连续盈利;

1.2 最近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

1.3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80%以上;

1.4 信用记录良好;

1.5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境外股东:

2.1 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2.2 可用于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规模大于本次投资额。

2.3 最近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

相对来说,成立外资租赁公司的门槛要低很多。具体申请

流程为:

(1)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商务委接到完备资料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3)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审核重点:

(1)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无“投资总额”项。

(2)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自然人。

(3)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成立不满一年的投资者可不提供审计报告,但应出具其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出资担保承诺函。

(5)中方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高于本公司的总资产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6)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7)同一投资者在我市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全部到位)及业务情况说明及证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要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应为外国投资者)。

(9)合同、章程要签署年月日。

二、国内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

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

氟化氢行业严格准入条件 第6篇

国际上,氟化工产业因其产品高性能、高附加值被称为“黄金产业”。中国萤石储量和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其中已探明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50%以上,但我国氟化工产业长期以来却大而不强、低端过剩而高端严重不足,形势十分严峻。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国内低端氟化工产品生产装置重复建设严重,同时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国内核电和锂离子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急需的高端氟化工产品严重依赖进口。

准入条件的制定遵循“控制总量,优化配置,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技术创新,持续发展”的原则。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2013年底前达到节能降耗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产业布局上,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必须进入合适的产业园区,同时鼓励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向产业园区搬迁。禁止新建以初级氟化氢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鼓励精深加工和发展高端氟化工产品。

征求意见稿还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如新建、改扩建生产装置每吨氟化氢产品消耗萤石(粉)不得高于2.25吨、耗水不高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超过450千克标准煤;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多联产,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含氟石膏渣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90%以上,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同时,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氢氟酸应用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平衡实际需要,就地以氟化氢为原料建设氢氟酸生产装置,实现氢氟酸生产的清洁化。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新设立氟化工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必须进入具有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拥有含氟污染物(包括含氟渣料、液体和气体,下同)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设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开发区(包括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下同)。

在“十二五”规划中,氟化工已被单列为一个专项规划。国家将进行强制性资源整合,使相关企业重点发展为锂离子电池配套的电解质六氟磷酸锂、为医药农药新品种配套的新型含氟中间体等产品,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第7篇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 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

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 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 在一定期限内, 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 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 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

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 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

不小于3万平米, 土地使用手续合法 (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 , 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 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 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

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 土地使用手续合法 (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 , 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 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 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

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 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 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 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

(二)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

理人员,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要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 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

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 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 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

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 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 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 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

(二)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

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 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 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 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 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

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 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 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 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 取得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证书,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 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

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 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 新、改、扩建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

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

产组织管理体系, 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

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

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

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 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规范各项管理, 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

关部门意见后, 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 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 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 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工业和

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8篇

1 企业设立和规模

(1) 拖拉机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2) 生产发动机功率为18.38~36.68kW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 000万元;36.68~88.24 kW的不低于3 000万元;88.24 k W以上的不低于8 000万元。形成的拖拉机生产能力 (拖拉机额定功率×生产台数) 不低于50 000 kW/年。

(3) 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技术改造等方式, 合理扩大生产规模。

2 生产设施和工艺装备

(1) 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具有土地使用权及证明、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的所有权;具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2) 企业具备保证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至少包括:清洗机或大型零部件的清洗烘干设备;漆前处理及涂装设备;整机装配线不低于10车位;必备的箱体类加工设备;必备的轴类加工设备;必备的钣金件冲压设备;必备的焊接设备;必备的检具、工位器具及工装夹具;必要的起重运输、吊运、搬运设备。

(3)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动力输出轴试验台或发动机台架;传动系试验台;燃油耗仪;液压悬挂提升测量设备;液压输出测量设备;声级计;行车与驻车制动仪器;空载或加载磨合试验台;驻车坡道等。

3 设计开发能力

(1) 企业必须设置独立设计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所需办公设备。研发机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毕业、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2) 具有发动机配套, 拖拉机整机及传动、液压、电器等主要零部件设计、检验、验证能力;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能为生产、质检等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 产品要求

(1) 所生产的拖拉机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整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试制及试验验证报告等技术文件。

(2) 对于现有产品, 企业能够提供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鉴定报告, 至少须提供:具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定型 (型式) 检验报告;定型试验项目包含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基本功能项目和整机可靠性试验或部件试验等。

(3) 新产品投产前,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实施的《农业装备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 企业须提供相应产品的鉴定报告。

(4)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拖拉机。

5 质量保证体系

(1) 具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一致性质量保证计划, 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 所采用工艺能够保证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拖拉机产品生产一致性保障能力。

(2) 企业应详细制定有关入厂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标准及检验方法, 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制定应以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 为准, 若无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 , 应制定企业标准, 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3) 企业对采购的零部件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厂检验制度。企业应制定关键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 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 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 企业应独立设置产品质量质检机构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 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企业应设置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5) 企业应取得国家行业或银行信用A级以上等级资质。

6 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

(1) 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新建与改扩建项目 (企业)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2) 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与改扩建项目 (企业) 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并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设施专项竣工验收。

(3) 企业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粉尘、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噪声的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 。

(4)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

7 销售和售后服务

(1)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

(2)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 企业要加强与用户的联系, 做好用户培训, 指导用户合理使用拖拉机产品, 为用户提供基本的维修保养知识。

8 监督管理

(1) 拖拉机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现有拖拉机生产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准入条件进行核查。

(2) 拖拉机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新建或改扩建拖拉机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 要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3)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拖拉机企业准入公告申请, 并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国家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的专家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重点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拖拉机生产企业名单, 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实施准入的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4) 通过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拖拉机企业, 方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在产品购置补贴、技术改造、产品出口、牌证管理、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

(5)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参照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工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 监督本准入条件的执行。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拖拉机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 加强行业自律,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拖拉机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9 附则

(1)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 从事制造发动机功率大于18.38 kW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2) 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 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3) 本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准入条件 第9篇

关键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准入条件

一、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的沿革。

信用评级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早期大部分时间没有明确的监管和规范。美国国家证券监管局 (SEC) 在20世纪70年代率先实施NRSRO (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 制度, 这是国外信用评级机构最早的认可制度。

2003年的安然等公司丑闻事件引发了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 (The Credit Rating Agency Reform Act) 出台, 正式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监管评级机构, 监管模式从行业自律走向NRSROs体系下的直接监管。

2007年金融危机下评级机构受到广泛质疑, 催生了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势力及信用评级的系统性影响的探讨, SEC于2008年12月份出台了针对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的修正案, 生效日为2009年4月10日。修正条款目的在于改善对利益冲突的管理, 进一步提高评级的透明度和强化评级责任, 以及增强评级的可比性和促进行业竞争。2009年6月17日, 美国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该方案针对评级行业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 (1) 要求评级机构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披露政策和程序; (2) 区分结构产品和其他产品; (3) 提升评级程序的完整性。此外, 方案还要求监管当局在监管活动中尽可能减少使用信用评级。

SEC在认可NRSRO评级机构时, 根据经验总结的评判标准, 认为最重要的因素是评级结果的可信度是否能够被市场所接受。而对于其评级机构的组织结构、财务实力、员工的数量和素质、与被评公司的独立性评级程序、评级机构对于客户非公开信息的保护制度和执行情况等方面也将进行考核和评判。

2. 欧洲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的沿革。

欧洲金融业的监管从国家层面走向泛欧层面, 对评级机构监管也从行业自律逐步过渡到统一监管;不过鉴于欧盟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国家化的特征, 其泛欧金融监管机构并不具有超国家的绝对权力。

出于对2003年安然等公司丑闻事件的反应,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于2004年敦促欧盟委员会 (EU Commission) 评估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立法考虑。委员会采纳了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 (CESR) 的技术性建议, 并于2005年12月宣布继续沿用基于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行为准则的金融服务业直接和自律监管模式, 其信用评级行业适用的主要的监管纲领性文件是《信用评级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 (Code of Conduct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 。

2008年1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建议性规则, 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实施相同的监管方法。其相关条例与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之修正案的有关细则类似。该建议性规则目前仍在研讨之中, 主要精神为: (1) 提高评级过程的质量和公正性; (2) 确保评级机构独立性, 防止利益冲突; (3) 明确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和公众投资者的责任; (4) 关于行为准则的披露和与市场参与者的沟通。

2009年6月19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峰会倡议创建全欧洲的金融业监管体系, 并拟于2010年设立三家泛欧监管机构以及一家监控风险的委员会。根据该监管计划, 还将创立一个二级机构, 该机构将对各国监管当局政策的质量及一致性进行监控并确保各国监管机构遵循统一的欧盟规则以及对欧盟国家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该机构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

二、国外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趋势

在金融危机过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批评包括:

1. 市场因素: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独立评估人往往不能从债券发行商 (主要是投资银行) 那里得到足够的信息;评级分析师与发债人的沟通交流产生共谋行为;评级费用是由发行商支付的使评级机构受利益驱使而给出较高信用级别;投资者盲目采纳评级结果等。

2. 评级机构本身的问题:

评级不透明、不能及时调整机别、信用级别的调整缺乏明确的原因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免受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些证券法规豁免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结构融资评级过于相信模型、假设缺陷和变量选择缺陷降低了模型的解释性及可信度;辅助业务直接介入产品定价;与被评企业关系密切降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国外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趋势明显地从行业自律转向由监管机构监管, 并严格准入条件。业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包括:增加评级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尽职调查、改进评级方法和流程、剥离辅助业务或建立“防火墙”、制定更加严格的内部业务规范。对监管要求包括: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增加评级行业竞争性、监管评级费用支付、控制发行人在级别上施加的压力。此外,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大量交易参与机构和证券突然的、未受预期的信用降级使市场迅速失去了流动性, 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点从微观上减少利益冲突, 提高透明度和竞争发展到开始关心信用评级体系给资本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减少大尺度上的信用评级跟随周期变动带来的市场影响。

三、国内信用债评级情况

1. 信用债评级情况综述。

目前各种企业信用债市场, 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合计未到期本金规模达到2.5万亿。自2005年起信用债发行呈井喷式增长, 按发行额计算年均增长超过50%。目前市场上共有续存债券990只。目前国内信用债评级市场中受到认可的五家评级机构中, 中诚信、联合、大公、新世纪从事业务的时间比较长, 并具有全部评级资质。鹏元参与资本市场债券评级时间较晚, 具有发改委和证监会认可的评级资质。

2. 国内信用评级的分布。

从级别分布来看, 一般认为市场上的公司信用风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而中国的评级机构) 评级明显偏高。造成这一情况主要是以下因素。其一, 市场上的主要投资群体保险、银行和基金在投资AA-级以下的债券都受到限制, 因此倒逼发行人必须保证债券评级在AA-或以上。其二, 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选择评级机构的主动性, 评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得严格执行评级标准的公司会迅速丧失市场份额。其三, 一些债种早期发行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使低资质发行人发行债券较为困难, 但这个因素目前已经明显弱化。上述因素导致大多数债券评级集中在最高的AAA级。

数据来源:Moody’s。数据来源:WIND, CP按发行人主体评级统计。

四、结论和建议

1. 综述。

伴随着市场格局和自身情况的变化, 评级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面临不同的问题, 因此需要更为动态的跟踪。目前各个监管机构对于评级机构作业规范提出较多的要求, 也定期要求评级机构披露一些信息。然而现行监管条例下许多要求并未进行细化, 评级机构往往可通过“擦边球”绕过标准。如在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达不到监管要求时, 评级机构可从旗下的借款企业评级业务中抽调人数以满足要求, 或以并不直接接触债券评级的高管人员充数, 而借款企业评级在业务性质和评级质量上与债券评级有着很大差别。我们认为现行监管条例在对评级机构准入标准进一步细化的同时, 应对评级机构状态进行持续跟踪, 并定期评估其评级能力和评级质量的变化。

2. 准入和监管的原则。

我们认为, 准入和监管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评级流程的控制:应该与有完整的流程控制, 完整的相关支持文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统计和历史资料档案。应该有清晰的评级方法原理和实践体系。对分析师和评级委员会的诚实和公正有严谨的监督和控制体系。收费和业务推广必须有完善的原则。评级的独立和公正程度:应该在体制上保证分析师不受到专业因素以外压力的影响。避免分析师、销售人员和发行人或投行产生利益关联或共谋。建立市场的债券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公布评价结果, 并建立相应的市场淘汰机制, 以完善市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机制。评级的责任:目前对评级机构在出现信用事件或评级明显失误的情况没有责任追究。应该尝试明确评级机构的分析师的责任。若出现评级机构或分析师玩忽职守或利用特殊地位牟利时应考虑追究责任。信息披露:目前大部分评级机构的内部运营状况都很不透明, 而且没有披露的要求。这些机构的运营状况和对公司业务实践的评估结果应该向投资公众公布。一些统计上的数据也应公开披露, 例如公司评级的统计数据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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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宇松.中国信用评级业的供需矛盾及解决途径探讨[J].上海金融, 2010, (12) .

[3]陆义敏.中国信用评级的战略困局及对策[J].征信, 2010, (6) .

[4]李媛, 刘计策.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J].金融纵横, 2010, (12) .

准入条件 第10篇

业内人士指出, 《准入条件》将改善大型钢铁企业在废钢资源上长期“吃不饱”的局面, 有利于钢铁企业的发展。

提高全行业集中度

《准入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其中比较关键的指标包括: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 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土地使用手续合法 (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 , 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方米。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 土地使用手续合法 (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 , 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方米。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 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此外, 《准入条件》还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千米内, 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 在一定期限内, 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准入条件》是配合我国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举措, 将把千家万户的废钢铁回收企业和加工配送企业分开, 有利于打造一批大型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长李树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有统计数据显示, 国内废钢铁行业2012年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亿吨。随着废钢铁供应量的增加, 电炉钢产量不断提高, 废钢铁市场规模 (只针对粗钢冶炼) 将来有望达到6亿吨/年 (2060年) , 钢铁生产将大量循环使用废钢铁。而目前全国年加工配送能力达到10万~100万吨的专业化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占社会回收废钢总量的35%以上, 整个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刚刚开始。

“《准入条件》的出台, 有助于加强环保、减少污染, 同时可以提高废钢加工行业的集中度, 提高废钢的加工水平, 对保障钢铁企业的资源供给有利。”知名钢铁产业分析机构“我的钢铁”分析师曾节胜告诉记者, 我国的废钢加工行业相当分散, 加工工艺也普遍较为落后, 已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

提升全产业质量水平

废钢铁产业链可以大致分为废钢铁回收 (涉及收集和配送加工) 、废钢铁处理加工设备制造、利用电炉对废钢铁进行循环冶炼生产的电炉钢厂、涉及熔炼废钢铁使用的电弧炉等生产设备制造以及电炉炼钢耗材等。

李树斌指出, 《准入条件》出台之后, 国内规模小的废钢铁企业, 只能停留在回收环节, 而一些规模大的企业才能进入加工配送领域, 这样将大大提升废钢铁的产品质量。因为现在国内之所以废钢铁产品的质量上不去,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中小企业生产的废钢铁质量上不去, 有的小企业甚至掺假制假、压低价格、恶性竞争。一旦《准入条件》实施, 中小企业只从事回收工作, 将其原材料送到加工配送企业, 再供给钢铁企业, 一方面提升了废钢铁的质量, 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钢铁的质量。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王晓齐曾表示, 钢铁工业转型升级的两个核心绿色转型和产品升级, 都与废钢消费直接相连, 但目前废钢资源、质量和价格三大因素导致我国废钢利用率低。只有高质量的“精料”废钢, 才能提高钢铁生产的经济效益, 才能激励钢铁企业多用废钢。应鼓励钢铁企业与回收加工企业建立稳定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基地, 采用先进的废钢加工处理设备, 执行严格的准入标准, 形成稳定的流通关系。

专家认为, 现阶段的国内废钢铁行业属于黎明破晓前的新兴产业。之所以称之为“黎明破晓前”, 是因为国内废钢铁供应量快速释放还需要一段时间, 但是由于国内废钢铁社会积蓄量不断增长, 我国的废钢铁产业链从小到大茁壮发展起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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