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范文

2024-09-09

离婚抚养范文(精选7篇)

离婚抚养 第1篇

我是一名“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的孤儿。在地震的一个月后, 通过当地的民政部门, 我被一对夫妇收养了。刚开始, 他们对我都很好, 但后来不知什么原因, 他们经常吵架。去年5月份, 他们协议离婚了, 双方约定我由养母抚养, 养父无需支付抚养费。前不久, 养母被公司解聘, 现已无生活来源, 而我也即将升入初中, 开支加大。养母为此事找到养父, 要求他出一部分教育费, 但他却以我不是他亲生的为由加以拒绝。请问, 我该怎么办?

读者秦某

秦某小朋友: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要求你养父定期向你支付抚养费。首先,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 你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 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受法律保护。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 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 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 在你成年以前, 你的养父母无权单方和你解除收养关系。

其次, 你养父对你有抚养义务。《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 你虽不是养父母亲生的, 但他们仍然对你有抚养义务。

离婚抚养的协议 第2篇

身份证号码:

女方:yyy,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yyyy区,

身份证号码:

xxx与yyy于XX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X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孩。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双方的价值观、生活习惯差异太大不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财产分割。

三、子女抚养:

婚生小孩奠某某归其母亲抚养;教育费由奠德道全部负责到18岁,另每月付给小孩生活费500元至18周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

四、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男、女双方各执二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研究 第3篇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收集的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品德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得知那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如果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就要对双方进行更为细致地比较。比如,一方的道德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孩子的一举一动就是家长的一面镜子,抚养人的言谈举止、道德品质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品质的形成。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由于现在人们生活压力较大,中青年人基本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孩子。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一方的居住地位于孩子就读学校附近,或生活小区更为成熟便利,对孩子入学、生活更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现今十周岁以上的孩子知识获取多元化,懂得东西都比较多,他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三、孩子判归男方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况

作为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论你是强者,占婚姻家庭的主导地位,还是你是弱者,在别人的眼里是“妻管严”。不管之前家庭地位如何,现今你与她要对簿公堂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得不承认,会相对处于劣势。因为女性照顾孩子的成长是自然界普遍的规律,使得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会更倾向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因此,男方要尽可能地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尽力去争取孩子抚养权。

第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面她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另一方面对孩子的健康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顾及家庭,不尽抚养义务的。说明女方给予孩子的母爱是很有限的,对孩子不予关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而女方具有生育能力,今后再婚还可以进行生育。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六、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

第七、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若双方已经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或学校在男方居住地的附近,孩子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学习环境,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

第九、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动要求随父亲生活的。

四、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况

如果你是孩子抚养争夺中的女方,由于现今社会男方仍然处于强势的社会地位,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心理压力会比男方大,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你也会有担心和忧虑。对于你来说,你需要调整好心态,正确分析和认识自己优势和不足,认真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婴幼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女方主要负责孩子日常生活起居及教育,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重婚等。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嫖娼、家庭暴力等恶习。男方的恶习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甚至会让孩子误入歧途。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又都差不多,但是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更加细致周到。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动要求随母亲生活的。

五、双方父母发表的意见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上,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作为孩子父母双方的条件,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孩子随谁生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成长。在男女双方的条件悬殊较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直接作出判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那方。

只有在男女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但是孩子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下,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抚养 第4篇

我和丈夫于200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生完女儿后, 我便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在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去年夏天, 因感情不和, 我准备与丈夫离婚, 但在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上我们发生了争执。我已经做了绝育手术, 以后即使再婚也不能再生育子女了, 于是便向丈夫提出女儿归我抚养, 但丈夫坚决不同意。我想到法院起诉离婚, 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根据我已做绝育手术这一情况, 优先将女儿判给我抚养?

读者李某

李某同志: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 首先要把握一个大的原则, 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次, 要考虑孩子的几个年龄段。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 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扶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 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对于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 父亲和母亲均有权要求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 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 对子女成长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协议书(男方抚养) 第5篇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与自愿离婚。

2、女儿由甲方抚养,因乙方生活困难,小孩的抚养费乙方暂不支付,由甲方全权负担,乙方视情况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房产一处,即双方离婚时居住的房产,位于。因考虑甲方抚养女儿,该房产由甲方继续居住,对该房在夫妻存续期间已支付的首付款和按揭款由甲方按夫妻共同财产补偿一半给乙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家电由甲方继续使用,并按购买家电的总额补偿一半给乙方,以上支付共元由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先支付元,余款元分两期支付,两个月支付一次。

4、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5、乙方有权随时探望女儿,并有权接女儿跟乙方过周末、寒暑假,女儿寒暑假跟乙方住的时间可以延长。

上述协议,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离婚抚养 第6篇

律师建议: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刘娟虽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其次,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前者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程序而消除;后者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所以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就不能离婚吗等 第7篇

问:我与他2004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最近因感情破裂,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双方都是上班族,怕带孩子拖累,也怕带子女影响再婚,谁也不愿意与孩子共同生活,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登记机关没有予以离婚登记。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不能离婚吗?

答:“感情破裂”是“准许离婚”的唯一的不可附加任何条件的条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 派遣合同到期继续劳动,补偿应由谁承担?

问:两年前我来市里打工,被一家政公司聘用,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派往一责任公司的植物园做清洁工。去年二月合同到期,我继续在植物园从事清洁工的工作。没人和我们办理合同续签,这一晃一年有余。我该找谁补偿我的工资?

答:你们基于劳务派遣继续劳动。家政公司与你们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应承担补偿你的双倍工资责任。

3、被误导买保险,能全额退吗?

问:我妈妈到储蓄所存钱,回家后经我们询问,才知道她存的不是储蓄,而是保险。她回储蓄所变更,业务员告诉她内部有规定,要“退保”只能拿回一半。这可咋办?

答: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保险公司人员占用银行窗口打着银行的旗号,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保险”。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过错。你妈妈误买保险的钱款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

4、 楼下卖房楼上有无优先购买权?

问:我住在顶层七楼,最近同单元的二楼有住房要出卖,我想把我7楼的房子卖了,把二楼的买下,我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答:楼下和你自己居住的楼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不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共同共有,因此你不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优先购买权。

5、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要不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问:开春后,我来市里一饭店打工。当时饭店的老板说,工资每天30元,一月一结。我们贪黑起早,干两个多月了,一分钱工资没开。老板没和我们签书面合同,我想走人也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吗?

答:老板用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们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必提前三十日通知。

6、房产证交给了儿子,咋房子还不能由儿子独自继承?

问:我姑晚年丧伴,经人介绍,找了吴某相伴,吴住进她家后不久,我姑就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了儿子,准备将来房子由儿子继承。可在她死后,吴某和儿子闹起房产继承纠纷,最后房子,由她的儿子和吴某共同继承。房产证已交给儿子,咋没起作用?

答:房产证是房屋的产权证明。但房屋产权证转移,并不等于房屋产权变更,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你姑还没立遗嘱,因此房子应由她的老伴吴某、儿子共同继承。

7、承包后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问:我是某中学的食堂管理员,前不久学校决定,将食堂承包给我。饭菜质量标准,价格以及我们的工作时间均由学校确定。食堂的支出,实行大包干。请问,现在我与校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校方让你承包食堂,只是一种经营模式的改变。饭菜质量标准,价格以及你的工作时间均由学校确定。食堂的人员报酬支出,实行大包干。你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没有改变,应认定你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8、农民工讨工钱 没钱能请律师吗?

问:今春工地繁忙,活出奇地好找,一个工90~100元,我们姐妹二人从农村来某工地做饭。说定工资一月一开,可干了近三个月了,却分文没给。听说,上边把工资发给了工头。可工头没了,只知道他姓李,家住哪不知道。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请律师讨说法。兜里无分文,律师能帮忙吗?

答:你可以向工地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该可以得到帮助。

答询法官:王景龙邢晓晨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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