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范文

2024-07-02

国际贸易惯例范文(精选12篇)

国际贸易惯例 第1篇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突出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争端, 在各个国家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中产生的惯例。主要包括在国际合同、运输、保险、支付与仲裁等方面存在的国际惯例。它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和标准构成的。国际贸易惯例的形式多样, 涉及的内容广泛, 根据国际惯例的性质、结构与功能, 其具有以下三个典型特征:

(一)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适用性, 与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及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截然不同,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而且其形成的过程也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与制约。

(二) 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与客观特征。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为:是人们产生的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主要体现在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 仅是单纯的经常性做法却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 也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为: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 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因此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认同即可, 并不要求所有人都能够理解和接受。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都是在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 经过长期贸易往来总结而成的一些合理的做法, 逐渐被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 在日后的国际贸易实际中应用, 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 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 而这种杂费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条款或者班轮运价, 慢慢地这种做法就成了同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 没有强制适用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 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 是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

二、明确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作用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同, 如果要想让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就必须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通过国际贸易惯例来协调与规范。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在各国的贸易往来中起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如下:

(一)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是自然地、历史地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的行为规范, 不具有政治性, 其内容明确具体, 形式简练, 所以无论各国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别有多大, 都可以用国际贸易惯例的标准来约束对方, 大大提高了买卖双方签订合约的效率, 有效降低了双方成本。

(二) 我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买卖活动。只有建立在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下, 交易才能达成并顺利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因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公平、理性、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可以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 一旦买卖双方之间发生贸易矛盾或纠纷时, 各国的法律都不能作为统一的标准来适用, 而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为任意性规范的, 可以较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评定是非的标准。

(四) 随着国际市场中国家数量的日益增多, 各国之间的运输、保险、银行、海关等关系越来越复杂。假如没有一个统一的惯例来约束, 整个国际贸易就会杂乱无章, 没有秩序可循, 就会影响各国之间的业务进展。有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各国共同遵守的依据, 所有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五) 国际贸易惯例的广泛应用, 也有利于增进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有益于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

三、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合理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与否, 其合理性首当其冲起到关键作用。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从各自的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 分歧为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发展中国家认为, 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数都是建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 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与法律传统的发展, 对发展中国家有些不公平。而发达国家则认为, 如果国际贸易惯例与诚实信用相违背就不会被普遍接受, 而各国家都会经常遵守的, 长期形成的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都是合理的。

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考虑, 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对不同当事人利益考虑不均的缺点, 因此, 对其适用进行合理化的辨别, 针对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实际, 加以少量的限制,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合情合理的。我们不仅要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国际贸易惯例, 毕竟我们所认为的不合理性并不是在每个国家都共同存在的。因为国际组织在制定国际贸易惯例时, 首先会根据各个成员国之间可能发生的贸易关系, 充分考虑到的是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保护本行业当事人利益的狭隘性。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出国际贸易惯例应该说是尽可能公正的, 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该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合理性问题, 让国际贸易惯例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四、注意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在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买卖双方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要采用某种惯例时, 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 虽然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但并不是强制性的, 在贸易实践中可采用也可不采用。三是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 却又在合同中规定了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 当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时, 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即以合同条款为准。四是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也未说明采用某个惯例, 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 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因此在从事进出口业务时, 全面了解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常必要的。当然, 发生争议时, 我们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据理力争, 以免让自己身处被动局面, 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探索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趋势

根据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 可以预见到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趋势。一、虽然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 部分国家经济都不太景气, 但国际贸易正朝着新一轮高速增长期的方向发展, 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起到明显的拉动作用。二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格局中处于核心位置, 但中国作为后起之秀, 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重要力量。三是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 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四是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 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针对国际贸易的现状, 惯例也要朝着新的方向发展, 其发展趋势如下:一是国际贸易惯例将日趋合理公平, 只有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惯例, 才能保障国际贸易的发展。二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流转的日益加大, 国际贸易惯例也要与时俱进, 它的调整范围将日益扩大, 内容日益丰富, 适用空间也将不断增加, 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三是国际贸易惯例必须适应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形成与之配套的文化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 国际贸易惯例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也在与时俱进, 不断更新, 因此国际组织根据不断演进的国际形势, 对原有的成文惯例进行了重新修订, 充分发挥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协调与指导作用, 推出更加贴合国际贸易领域发展的新变化, 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 更加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国际贸易惯例。我们必须洞悉国际贸易惯例所发挥的独特以及潜在的作用, 了解、把握和跟进发展趋势, 在实践中有效地提升国际贸易惯例的现实适用性, 切实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改琴, 魏凯, 吕岩.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条件[J].中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01) .

常用国际惯例的中英文名称 第2篇

这两个短语因为都有credit这个词,一些初学者便以为它们是一码事。其实letter of credit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付款担保,由有关银行出具,叫信用证,常常简写/简称为L/C,其作用是为买方担保在一定情况下付货款。而credit card名曰信用卡,却是私人存款用的,与国际贸易几乎没有什么关系。下面介绍一些常用国际惯例的中英文名称: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1990 ——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5.《联合国国际销售货物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以下是一些常用外贸业务单证的中英文: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汇票draft

提单bill of lading

品质检验证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重量检验证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6.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7.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8.装箱单packing list

9.重量单weight list

10.尺码单measurement note

11.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12.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学习外贸英语,还需懂得一些常用的业务词汇。记住以下这些词或词组对想学习外贸英语的你很有益处:

offer报盘/报价

cargo货物

offer with engagement/firm offer实盘

document单据

offer without engagement虚盘

liner班轮/班机/班车

counter offer还盘

container集装箱/袋

offer firm报实盘

export出口

offerer报盘人

import进口

offeree受盘人

customs duty关税

shipment装船/装货/装运/船货

insurance company保险公司

shipper/consignor装货人/交货人/托运人(卖方)

payment付款

shipping company船公司payer付款人/买方

consignee收货人(买方)payee受款人/卖方load装船bank/banker银行

port of loading装运港/装货港catalogue商品目录

狗刨字:医生的“国际惯例” 第3篇

医生们龙飞凤舞的手写体在世界医学界不是什么新鲜事,世界各地每年有数千人因为医生的字体潦草而误服药物丧生。绝大多数这样的事故都不会被记录在案。即使在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每年因医生手写处方不工整而死亡的人数约有7000人。医生手写文字都非常潦草,可能是因为工作上的压力。而有些医生不知道药物或者产品名称的正确拼法,只能用“不同寻常”的字体把这些词拼凑起来。

印度孟买的Medscape India是一家为普通平民和医疗专业人士提供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其发起了一项宣传运动,呼吁医生在写处方时应该工整清楚,并为医生组织研讨会,向他们传授如何能够清楚书写处方的技巧。该机构还努力为医生提供硬件设备,让他们能够更多地用电脑和打印机开具处方,以避免潦草的字迹以及拼写错误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让医生写得工整一些真的很难吗?美国知名专栏作家厄尔·威尔逊曾说过:“你可能无法看懂一名医生开具的手写处方,但你会发现他给你的账单都是用打字机工工整整地打出来的。”

谈国际惯例中的合同条件 第4篇

合同条件一般也称合同条款, 主要论述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遇到各类问题 (诸如工期、进度、质量、检验、支付、索赔、争议、仲裁等等) 时, 各方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

目前在国际上, 普遍通用的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简称FIDIC条款。该文件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共分为25大项, 内含72条, 又细分为194款。“通用条件”几乎对各种类型的土木工程, 如房建、桥梁、公路、铁路、水库、港口等均适用。“专用条件”指针对某具体工程而制定的合同条款。下面以某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条件为例, 分析其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一些条款 (因原合同条件过长, 故未全文列出) , 并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管理及组织规条1.13分款, 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或甲方代表的工程变动通知, 并需配合进度动工, 不得无理借故拖延, 否则甲方或甲方代表有权另行雇用其他单位施工, 并由乙方负责该部分项目合约单价和以外费用, 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工期。

说明:依国际惯例, 如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的工程变更的确给乙方带来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甲方应给乙方补偿:增加合同价格和顺延工期, 但本条款并未提及。

1.18分款, 工地及地形坐标等工作已由甲方另定合约进行, 并于签发后由甲方代表将工地界线、间程基点及测量基线交付乙方进行土建使用, 如乙方发现地盘情况不符合, 其必须在两周内提出, 由甲方与承建者处理, 乙方不得借故延长工期。

说明:依FIDIC条款17.1分款:“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差错, 当甲方或甲方代表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 承包商应自己承担费用并纠正此类差错。若此类差错是由甲方或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正确数据所致, 则甲方应增加其合同价格, 并顺延工期”。

3.0款工程质量, 原文未说明工程应达到的等级, 即样板工程, 还是“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材料供应4.1分款, 一切材料, 如材料单所列, 由乙方以包料形式于投标时清除报价。但甲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扣除, 自行购置, 乙方可微收该等材料管理费, 但应于款价单内填写说明为有效。

说明:“甲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扣除, 自行购置”的条件不合情理, 应改为如甲方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有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 则甲方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 并书面通知乙方, 写明拒收的原因。乙方接通知书后, 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者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否则, 甲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材料扣除, 自行购置。

工程期限的6.4分款, 如遇有不可抗拒的天灾, 例如洪水、风暴、地裂等影响施工进行, 依据政府有关公报确定为受影响灾期, 可将工期顺延更改, 但乙方需负责补偿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

说明:国际惯例有类似条款保护承包商利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由任何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的工程损失和工期拖延, 若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要求, 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 而甲方或甲方代表应增加合同价格, 并相应顺延工期。”

6.6分款, 乙方如未能依据总工程进度表完成期间应做的工程量, 甲方代表会要求乙方增加人手或加班工作, 以便赶进度, 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不遵从此等要求……

说明:该分款并未说明造成工程未能按进度表施工的原因, 若是由于甲方责任, 比如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或资金不到位等因素, 那承包商不应承担这些费用, 相反, 承包商应得到经济和工期补偿。

付款8.2分款, 工程付款:工程付款期每一个月为一期, 从开工后第二个月起, 每月1号由乙方提供申请工程付款单, 经甲方代表按照实际工作量审查后建议甲方付款。入单21 d内, 甲方按该期款的75%支付乙方, 其余25%:15%扣除8.1项部分预付款, 10%为工程保留金。

说明:从第一期付款就开始扣回预付款, 无疑会加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困难。按惯例: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总额 (不包括保留金) 超过中标通知书, 所列金额的20%后的下一次进度付款中开始扣除。以每期进度付款凭单所扣除的预付金额为本期付款凭单中应付款 (不包括保留金的扣除) 的1/4。不过预付款应在整个工程竣工证书颁发前两个月扣完。

8.5分款, 工程保留金:在各期工程付款中, 年扣除的10%保留金, 由甲方扣存至满工程总价的10%。在保修期完毕, 进行最后验收及发出验收证明后才由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说明:保留金的扣除过高, 且保留金支付不合理。保留金的最高限额应只扣到合同总价的5%。当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 甲方应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并开具证明书;当保修期完毕, 进行最后验收及发出验收证明后, 另外一半保留金将由甲方付给承包商。

工程验收10.2款,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则由乙方提供竣工图、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成品、半成品、混凝土试验记录, 以及开工竣工报告、施工日记等给甲方代表作为验收报告附件。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两周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甲方代表验收之隐蔽工程, 乙方须拆除重做。

说明:如甲方代表迟迟 (即两周内) 都不参加验收怎么办, 所以本款后一句应改为:“如甲方或甲方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 除甲方另有指示外, 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甲方或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甲方。如甲方未曾参加此项检验, 其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对于工程项目不要只考虑工程量、单价和标价, 也要考虑合同条款, 它也是索赔、争议的依据, 以防吃亏。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惯例 第5篇

管理会计是本世纪初伴随着泰罗的科学管理思想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国外的企业中得到了推广、运用和发展。它的主要职能是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而建立各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编制和提供内部管理需要的各种数据、资料等。我国对管理会计的应用是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西方管理会计理论的传入而开始的,在企业中应用的历史并不长。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管理会计的应用总体上是不尽如人意的,会计学界对管理会计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理论界更多的还是在讨论管理会计应否独立成科。相比之下,国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管理会计的研究,既有专门的学术机构和学术杂志,也有深受企业欢迎的职业管理会计从业人员。本文试图从认识、内容、组织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管理会计研究与国际惯例之间存在的差距,并总结现阶段我国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特色,以期为我国管理会计 的未来研究寻找一条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可行之路。

一、认识上的差距

管理会计自问世以来将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而现代管理会计的真正形成和迅速发展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它不断吸收现代管理科学和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内容逐步完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成立了专业的管理会计团体,形成了管理会计师职业。现代管理会计在西方已成为一门系统的、规范的、相对独立而又不断发展的学科。

我国自80年代从西方引入管理会计后,一直受到会计主管部门、会计教育界和企业界的高度重视。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管理会计的地位始终未被人们接受,在企业中未能得到深 入广泛的应用,在国内学术界对管理会计的定位也存在多种争议。

(一)存亡之争。管理会计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一直是人们争议的话题之一。有的学者认为:“管理会计实际上应是财务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具体可称为财务决策学或财务控制学,而不是管理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可不必单独成科。”有的学者则认为管理会计应该单独成科。从管理会计对会计学的贡献来看,现代管理会计的出现,使得已有5发展史的现代会计,似乎成了一门新兴科学,它使得传统会计从“记帐——报帐型”转化成“计划——控制型”,对会计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管理会计内容来看,它完全冲破了传统会计条条框框的束缚,广泛吸收了现代行为科学、管理科学、现代数学和系统理论的基础理论,形成一门新兴的多学科交叉的学科。因此,它必然与许多学科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这并不影响管理会计学科的独立性,它本身亦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和方法,只是有待 进一步完善。

(二)包容之争。人们统计分析发现,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成本会计三者之间在内容上的交叉重复率达60%以上,管理会计的绝大部分都重复出现在成本会计和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之中。那么,应该如何尽可能减少这种重复性呢?学术界对管理会计是否应包容在成本会计和财务管理之中有各自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观点是三足鼎立,即这三者尽管有内容上的`交叉,但不影响各自的独立。这一观点与管理会计应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一致的,认为管理会计在处理信息的观点和方法上有自己的特色,在决策科学化,控制考评会计方面更有着广阔的研究领域,是不能被成本会计、财务会计所代替的。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兼并,取消管理会计。即将管理会计中与成本相关内容,如成本习性、变动成本法、成本预测、本量利分析、决策成本、质量成本、责任成本纳入现有的成本会计中,更名为成本管理会计。其实在国外所谓成本会汁就是管理会计,管理会计在内容体系上的组织,可以说是成本会计内容上的延伸。因而将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重新整合,而形成成本管理会计的确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同时,在兼并观下,将管理会计中与成本无关的内容,如短期经营决策、长期投资决策、预测控制、责任会计等,剥离到财务管理中去,通过将管理会计内容的合并与分立,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三门学科的重复性,但是管理会计的预测决策及评价考核控制的功能被削弱了 。

(三)第一之争。迄今为止,一部分学者推崇将传统的大会计学科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领域,即二元论观点。然而由于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的重复交叉关系,人们对究竟谁应作为与财务会计并列的另一极产生了质疑。一是新二元论,该观点依然保持了二元论,一极仍为财务会计,另一极则由财务管理取而代之。财务管理是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损益管理三部分组成,实质就是会计六要素管理。财务会计与财务管理都以资金运动为研究对象,均以会计六要素为主线构建框架体系,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因此,将二者作为大会计学的两大领域也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那么,管理会计的定位在哪儿呢?新二元论认为,管理会计只能是与成本会计相对应的学科。二是三元论,即将传统的大会计学分为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三大领域,其实质是将管理会计的内容分解到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这两个学科中,“名亡实存”,从而构成新三元论。总之,管理会计的合法地位一直还 在争论之中。

二、内容上的差距

(一)定义。美国管理会计

公告中将管理会计定义为“向管理当局提供用于企业内部计划、评价、控制以及确保企业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经营责任的履行所需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报、解释和传递的过程”。而我国教材中一般认为管理会计是指以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为对象,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分支。将以上两个定义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前者强调了管理会计是对所需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报、解释和传递的过程,后者只认为管理会计就是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很明显,后者相对缩小管理会计的研究范围,限制了管理会计的深层次发展。

(二)框架。众所周知,美国管理会计实务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体系——管理会计的框架,它包括目标、术语、概念、惯例与方法、会计活动管理六大主要内容。美国管理会计公告中分别对这六类进行了详细说明。建立管理会计框架,正如同建立财务会计框架一样,界定管理会计的理论基础,促进管理会计不断发展和走向成熟,也促进了其在企业中的推广与运用。我国各种管理会计教材中均以介绍管理会计的各种方法为主,很少涉及管理会计的理论基础问题,有关这方面的文章也是寥寥无几,建立管理会计框架结构更无从谈起。

(三)职业。西方管理会计形成以后,为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职能作用,帮助企业管理当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会计界推进了管理会计的职业化,并逐步形成了管理会计师职业。英、美管理会计师,必须先通过专门的“管理会计资格证书”考试,取得资格后才能执业。经过考试的激励与选拔,形成了一个高素质的管理会计师团体。不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取得特许管理会计师或管理会计师资格,就意味着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具有更多的机会获得企业的高层管理职位。在我国多数企业中,只有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两大类,管理会计的任务与职能基本上由财务部门和成本核算部门分担,没有一个专门职能机构履行管理会计任务,也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执行管理会计职责,管理会计师职 业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四)道德。任何一个职业,都存在职业道德,或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或兼而有之。我国目前根本没有管理会计师这个职业,管理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当然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其研究也无人问津。美国管理会计师已形成一个庞大的职业团体。1982年,全美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管理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管理会计师在对其服务机构、专业团体、公众及其本身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职业道德标准,这也是实现管理会计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该职业道德标准包括技能、保密、廉正、客观性以及道德行为的解决五大项,约束了管理会计师的行为,也使管理会计师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可信性,为管理会计师职业发展奠定了 良好的道德基础。

(五)应用。西方发达国家管理会计不仅在广大工商企业得到广泛应用,而且在银行业和服务业得到推广并且成效显着。与之相比,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的应用极为有限,大量的技术方法并没有在实践中真正得到应用。调查表明,我国管理会计主要应用于以下五个领域:(1)成本会计系统;(2)短期决策部门;(3)资本预算;(4)标准成本核算;(5)管理控制。值得一提的是,一般企业均运用了责任会计的管理模式。但是,大部分企业对全面预算。风险分析、差量分析、长期投资决策方法、企业员工业绩评价等知之甚少,企业会计人员仍缺乏管理会计的基本观念,更谈不上运用这些方法去参与经营管理。总体上讲,管理会计在我国 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普遍应用,这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三、组织上的差距

(一)无组织。现代西方国家一般均有管理会计师协会,作为管理会计师的专业组织,如美国的管理会计师协会,英国的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加拿大的管理会计师协会。这些专业组织的成立推动了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与发展。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设有管理会计专门委员会。这些组织通过制定管理会计公告,定期召开管理会计研讨会等非强制式的方法,引导全社会的管理会计研究,解决管理会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方法,吸收有关力量构建理论体系和实务操作规范,大大推进了管理会计这门学科的发展与完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直到去年才在中国会计学会下设有一个研究管理会计的专业小组。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像建立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那样,成立专门的管理会计机构以推动其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可先在中国会计学会下设置单独的委员会来进行管理会计的研究。这无疑会使我国管理会计的应用与发展在即将到来的新世纪里走进一 个崭新的春天。

(二)无系统研究。这首先体现在我国既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研究和指导管理会计工作,也没有专业化的管理会计师队伍,各种学术或职业组织几乎都未将管理会计列为其重要的工作议题,当然也就无法展开对管理会计的系统研究。其次,从有关管理会计的期刊杂志来看,西方国家的管理会计专业机构都有自己的管理会计刊物,例如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出版《管理会计》月刊、《管理会计研究》季刊,并负责发布《管理会计正式术语》。台湾和香港也成立了管理会计学会并发行《管理会计》杂志,但大陆目前还没有单独出版有关管理会计的期刊,只是有少数杂志上设有管理会计这一专栏。最后,从管理会计的研究领域看,我们只注重财务会计所提供的数据即企业内部信息,忽视企业外部市场信息,使其研究的视野过于狭隘,从而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研究。中国会计学会分别在、两次举办“管理会计与应用”有奖征文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对管理会计的研究热情,有助于管理会计研究的深入和系统化,但这还远远不够。国外管理会计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并且已经从传统管理会计研究开始转向战略管理会计研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三)无后起之秀。缺乏管理会计师的考核选拔机制使我国管理会计研究显得后继乏人。从我们对19《会计研究》杂志发表的论文来看,总共有137篇(包括各种文章、译稿等),而其中只有10篇是关于管理会计的(包括成本会计在内),仅占总数的7.28%。这对于传统会计领域一大分支之一的管理会计显得极不相称。同时,我们现在绝大多数从事管理会计研究的人员是毕业于财务会计专业,在思维方式上受到财务会计的束缚很多,无法将现代信息技术、高等数学、各种相关预决策模型真正与会计学知识结合起来,也阻碍了我国管理会计研究的深入发展。在管理会计研究领域除余绪缨、李天民等几位前辈名师外,至今还未发现有影响的后起之秀,这不免令人遗憾。因此,我们认为管理会计的研究应吸收具有交叉学科知识背景的人才,如鼓励理工科毕业生报考会计专业研究生,在名师指导下进行系统深入的 研究,定会改变目前的落后面貌。

国际贸易惯例 第6篇

年初,张先生把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卖给了王女士,并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购房合同。为了减少房产交易费用,随后两人又签订了一份50万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交给了房地产交易中心。接着,双方按照成交价50万元的合同办理了有关房产交易的手续费、契税等。 可是,王女士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并没有向张先生支付原先约定的余款50万元。王女士称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50万元,她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看着王女士耍赖,张先生又气又恼,悔不该贪占便宜。他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案例是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典型,因此,双方签订的成交价为100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这个合同才是有效的。王女士应再付给张先生剩余款50万元。

点评: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税费,但存在法律风险,卖方可能将面临以“阳合同”代替“阴合同”的履约风险。 买方如果二年内要将房屋进行转让,房产部门在计算营业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会比实际增值额高。此外,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有可能出现诉讼。因此,别为了省小钱而签这种合同。

超过12点加收房费,是国际惯例吗?

张女士出差到济南,晚上8点入住了某酒店。次日公事办完后,下午3点她来到前台要退房,酒店服务员这时告知她要付一天半的房费。理由是,中午12点退房是行规,属“国际惯例”,在中午12点到下午6点之前退房,酒店按规定要加收半天房费。 张女士无法接受,遂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半天房费100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酒店在事先没有明确告诉顾客超过12点退房,要加收相应的房费;或者,仅仅提示“中午12点退房”,却要收一天半的房费,是无效的格式合同,属于“霸王条款”, 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入住仅19小时,酒店不能收一天半的房费。

点评:这种情况很普遍的,我们之前都乖乖地多交了半天房费,还以为是应该的呢。姐妹们以后碰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国际贸易惯例 第7篇

FOB贸易术语的概念源于两大国际惯例:一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其将FOB具体划分为6种形式, 一般定义为“在运输工具上交货”。二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 , 对FOB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两种惯例一般认为FOB可以广泛定义为卖方在合同指定的地点将货物装于买方指定的交通工具之上, 卖方负担装货前的一切风险与费用。

据相关资料显示, FOB贸易术语可上溯到19世纪初, 其起源与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 FOB术语成为海上贸易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当时定期班轮没有建立和发展起来, 商人通常不得不租用船舶并全程亲自随船参与海上冒险, 在不同的海外港口购货。如果发现合适的商品, 他将要求将货物运至他的船上, 并做最后的检验,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海上陆货”, 该方式是FOB术语的起源。第二阶段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 技术进步以及现代通讯方式得到不断发展, 国际贸易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定期班轮建立, 信息传递日益快捷。另外, 由于货物尺寸与性质或其他原因, 买方仍需自行租船, FOB术语一直沿用, 并常用于原油和其他大宗货物的买卖。第三阶段是20世纪中后期至今, “FOB合同已经成为了一种可变合同”, 较之“传统”类型, 有很多新变化, 主要包括FOB严格类型、传统类型和卖方提供附加服务类型三种灵活的做法。

二、FOB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比较性分析

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贸易惯例, 以及相关贸易政策等因素的非一致性, 导致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必然促生国际贸易中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 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 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 并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INCOTERMS2000》, 其中后两种是与FOB贸易术语相关的惯例。针对《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INCOTERMS2000》中关于FOB贸易术语的部分作出诠释与比较。

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内容

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根据交货地点、费用和风险的不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分为6种:

(1) 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 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 在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4) 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 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 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于FOB的划分可以看出, 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第4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第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第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4种和第5种在使用时应该特别注意交货地点, 因为可能出现相同的交货地点。例如, 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那么就应该在FOB和港口之间加写“VESSEL”字样, 并在合同中规定清楚, 否则卖方有权按照第4种术语在出口地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另外, 采用内陆运输交货时要注明所采用的运输工具, 要避免在使用FOB时没有明确的交货地点而引起贸易纠纷, 同时要明确从内地到船边的费用由谁来支付。

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 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 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 FOB Vess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货物进出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并由买方负担出口税和其他税捐费用。FOB Vessel规定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是以“舱底”为界。

2.《INCOTERMS2000》对于FOB的阐述

FOB贸易术语全文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即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 习惯称“装运港船上交货”, 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 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 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 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也就是说风险以船舷为转移。《INCOTERMS2000》同时指出FOB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根据《INCOTERMS2000》中规定, 可知卖方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 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并及时通知买方; (2) 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自负风险和费用, 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 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 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 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与卖方义务相对应, 买方义务也包含四个方面:

(1) 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 支付运费, 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 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自负风险和费用, 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 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与《INCOTERMS2000》对FOB的解释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不同, 必须引起买卖双方的重视, 否则容易引起纠纷, 甚至自身受到经济损失。两种惯例对于FOB术语解释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适用范围不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2000》的规定不同, 美国将FOB术语分为6种, 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INCOTERMS2000》解释相近。《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 其适用范围很广。同美国商定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 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 (Vessel) 字样, 否则卖方可以把货物运到所运目的港口城市内的任何地点, 而无需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口并交到船上, 这一点同《INCOFERMS2000》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美洲各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 与美洲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 应注意上述问题。

(2) 风险划分不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风险划分是以“舱底”为界, 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INCOTERMS2000》中明确规定, 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不是以舱底为界, 而以“越过船舷”为界。

(3) 费用负担不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规定, 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按照《INCOTERMS2000》规定买卖双方自负风险和费用, 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三、运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FOB风险划分界限实质指“越过船舷”和“装到船上”的关系问题。《INCOTERMS2000》A4条款规定“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 在指定的装运港, 按照该港习惯方式, 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同时依据A5条款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和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的”。可以看出, 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是越过船舷, 货物的交付时间是将货物装到船上, 即货物的交付与风险转移时间并不一致。“装到船上”与“越过船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它们却包含于一个完整的过程中, 很难将它们清楚地区分, 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分歧和纠纷。

《INCOTERMS2000》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 并非立法结果。在买卖合同中, 双方可以对风险转移界限另行约定, 以便尽量避免纠纷, 具体方法如下:

(1) 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明确规定, 卖方对货物的风险承担直至货物被装上运载工具, 并取得承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该规定避免了“船舷”和“已装船上”概念不明确的问题, 将货物风险转移的分界点明确化, 将风险转移的时间延后。买卖双方可直接采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的明确规定, 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纠纷和摩擦。

(2) 《INCOTERMS2000》的“船舷为界”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 都说明此时货物的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无论买方是否收到提单, 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费用, 都应该由买方来承担。

2.FOB装、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术语历史较悠久, 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装船”概念解释上有一定的差别, 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作业的过程, 涉及各项具体费用, 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费用、海上货物运输费用、理舱和平舱费用等, 加上各港口习惯做法不尽相同, 无法以船舷明确装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如果货物采用班轮运输, 船方管装管卸, 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中, 由负责办理运输的买方负担;如果采用租船运输, 船方一般不管装卸费用。为了解决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这一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术语的不断发展与创新, 在不影响买卖双方所应承担风险的划分界限, 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 形成了FOB的变形。为了避免国际贸易中所产生的矛盾与纠纷, 在合同中选用FOB变形术语时, 应该注意其写法和表示的实际意义。下面简要介绍FOB的4种常见变形:

(1)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 该费用包括在运费中, 由负担运费的买方来负担; (2)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 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是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 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 (3) FOB Stowed (FOB理舱费在内) 由卖方负担装卸费以及理舱费; (4) 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 由卖方负担装船及平舱费。

3.船货衔接问题

FOB合同要求买方必须租船订舱, 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 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 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 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该问题处理不好, 发生货等船或船等货的情况, 势必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 卖方因货未备妥而未及时装运, 则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 (dead freight) 和滞期费 (demurrage) 。反之,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 造成货等船, 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等费用支出的增加, 以及持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均由买方负责。因此, 对于买方来讲, 应及时、准确地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等信息通知给卖方。而对于卖方来讲, 为了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传递的不及时等突发因素, 卖方可以争取自己办理托运手续, 以便加强对货物的了解和控制。买方自己办理托运的话, 卖方应该首先调查买方的信誉, 其次应该对其所派船只的信用进行评估, 确定被派船只的船籍、所属船公司的详细情况, 要以卖方确认为准。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 对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 订约之后, 双方要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的衔接。否则, 由于任意一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 都属于违约行为, 而没有出现纰漏的一方有权要求索赔, 甚至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1]David M.Sassoon.CIF和FOB合同[M].郭国汀主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社, 2000.

[2]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8.

[3]谢振衔.FOB术语下买方的欺诈陷阱[J].国际市场, 2005 (11) .

[4]高得步.国际贸易惯例-规则与公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

[5]赵晓晨.国际贸易惯例与案例[M].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 1993.

[6]王才举.使用FOB术语的五个问题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7 (1) .

国际贸易惯例 第8篇

一、美国和OECD转移定价税制的演进历程

(一) 转移定价税制的产生

转移定价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日益突出的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问题。据美国国内税收署的统计, 1984年该署选择的资产在1亿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审计案例中, 有3080个项目涉嫌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经检查落实2300项, 占75%;1989年美国国内税收署选择1600家大公司进行审计, 建议补税额大部分涉及转移定价问题。据OECD统计, 70年代初主要发达国家进出口的30%~60%属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 其中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的现象很严重。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实行了转移定价税制, 其中最具典范性的首推最新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及其实施规则 (简称美国规则) 和OECD的《跨国企业与税务部门的转移定价准则》 (简称OECD准则) , 已成为目前各国制定转移定价税制所参照的基本范例。

(二) 美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演进历程

美国是最早进行转移定价调整立法且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转移定价规则最初始于1917年美国政府在其战时收入法案中准许国内税收署对关联企业的所得额和扣除额进行调整。1928年在税法中授权税务当局对关联企业的所得额和扣除额进行调整, 法典第482节正式定型。1935年美国开始采用“正常交易价格标准”来确定关联企业跨国交易定价是否影响了所得税税基。1968年颁布了系统的转移定价规则 (后编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财政部规则中) , 采用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 (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标准。这些方法相继被各国借鉴, 成为调整转移价格的基本方法。1986年美国对第482节作了第一次修改, 加入了无形资产交易定价也要符合正常交易价格标准的内容。1988年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题为《转移定价研究》的白皮书, 经过企业界、税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1992年国内税收署提出了新的建议规则, 并于1993年发布了临时规则, 1994年发布了正式规则, 1995年补充了费用分配规则, 1996年修订了预约定价程序和发布了关于转移定价处罚条款《国内收入法典》第6662 (e) 节的实施细则。至此, 美国已形成了以法典第482节及其实施规则为核心的系统的调整转移定价的法律体系。

(三) OECD转移定价税制的演进历程

1963年OECD以促进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在税收上的国际合作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为宗旨, 形成了具有较普遍约束力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该协定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如果与正常市场价格不同,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当进行调整, 即允许税务机关修正关联企业的税前利润。1979年OECD的《价格转移与跨国企业》报告发布了实施这一条款的指南, 开始对防止国际逃税的国际合作进行实质性探讨。1995年OECD接受美国第482节条款的影响, 制定发布了《跨国企业与税务部门的转移定价准则》, 成为各成员国相关税收立法与实践的基本指导性文件, 并对世界范围内其他非成员国也有重大影响。此后又相继于1996年和1997年增加了处理无形资产和服务转移定价及有关费用分配的章节, 1998和1999年分别增加了两个附录。至此, OECD准则已扩充为8章, 包括正常交易原则的应用准则;传统的和新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避免和处理转移定价争议的方法与程序;转移定价调整所涉及文献信息的获得和处理;对无形资产和服务转移定价问题的特殊考虑;成本费用的分摊模式。还有5个附录, 包括准则的监控程序、转移定价调整方法及新的剩余利润分割法的实例、无形资产和不确定性估价、预约定价程序等内容。

二、关于关联企业界定和转移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 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

关联企业的定义界定着转移定价税制作用和约束的主体范围, 在转移定价调整法规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美国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是“由共同利益所拥有或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控制”一词的含义广泛, 包括任何类别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并没有要求必须由相同的人拥有或控制受控企业, 其重点是放在控制实质而不是形式上, 在具有“共同计划”或“共同目标”的不同企业进行人为的所得转移时, 也可以认定为涉及企业为共同利益所控制。OECD准则对“关联企业”没有给出定义, 但OECD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中明确说明了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这两个企业即关联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同时被另一个企业控制、管理或拥有资本, 这些企业也是关联企业。

(二) 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是约束关联企业间交易行为和约束税务当局调整转移定价行为的共同准则, 也是转移定价税制的核心。美国规则和OECD准则一致地主张转移定价的判断和调整都必须遵循正常交易原则。美国对“正常交易价格”的定义是“非关联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进行独立交易所收取的价格”。OECD准则所提出的定义是“非关联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确定的价格”。正常交易原则为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提供了同等的税收待遇。但现实中的交易种类多种多样, 交易环境复杂多变, 如何确定一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并对其定价进行调整, 可采用多种方法。由于每种方法的适应性和准确性不同, 这就要求选择最能精确反映正常交易标准的方法, 即美国1994年新转移定价规则中规定的最优法原则。

(三) 最优法原则

最优法原则认为没有一种方法会永远比其他方法更可靠, “必须依照根据实际情况对正常交易结果能够进行最可靠衡量的方法, 来确定一项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结果”。OECD准则虽然没有象美国规则那样明确最优法原则, 但其精神实质与美国规则是一致的, 同样要求在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时, 要充分考虑每一具体案例的事实和环境、可用的综合证据、方法的相对可靠性等因素, 选择能对交易结果做出最可靠判断的方法。这种方法表现为“具有较高的可比性以及与交易具有更直接的关系, 更接近交易的实际”。那么如何知道一种方法是最可靠的或一种方法多次使用中哪一次的结果最可靠, 这就需要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客观基准进行可比性分析, 遵循可比性原则。

(四) 可比性原则

美国规则和OECD准则列举了大同小异的可比性因素。美国规则中可比性因素为:职能或功能;合同条款;风险;经济情况;财产或劳务。OECD准则中可比性因素为财产或劳务的特性;功能;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商务策略。由于转移定价不是一门精密科学, 并非所有用以比较的交易都具有相对均等的可比性, 用以比较的非受控企业也并非一定, 且这些企业的利润不会完全相同。因此, 要用正常交易原则来得出一个能够准确确定某项受控交易条件是否公平独立的简单数值很难。OECD是应用正常交易值域计算出一个数值区间, 并指出, 如果受控交易的相关数值 (如价格或利润) 处在正常交易值域以内, 则无需进行调整。否则纳税人需要提交应当扩大值域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能做到, 则税务机关就认定该企业存在转移定价行为, 应将该项受控交易数值调整到正常交易值域内。如果可能的话, 通常转移定价应当调整到值域内能够最好地反映受控交易的实际的那一点。但如果信息不足, 不能找到最好的一点, 也可利用值域的平均值进行调整。这样应用正常交易值域就可以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行为做出较公正、客观、合理、正确的判断。另外, 美国规则还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交易价格即使具有可比性也不能作为评价或调整转移定价的依据, 如破产倒闭的清算价格等不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就不能作为可比价格。

三、关于有形财产交易转移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

(一) 基于交易的交易比较定价法

交易比较定价法是以交易为基础, 主要通过对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比较, 将不合理的转移价格调整为合理的正常交易价格, 以修正应税所得。 (1) 分类。交易比较定价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CUP) 、转售价格法 (RPM) 和成本加成法 (CP)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以非关联企业间同样或类似交易的价格为基准来判断和调整受控交易的价格。这种方法的可靠性依赖于可比较因素之间的高度相似性, 特别是要求产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转售价格法是以转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减去一个合理毛利后的数额为基准来判断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标准。该方法通常使用于货物转售者不通过对转售货物做实质性改变而增值的转售情况。成本加成法是以受控交易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按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合理毛利为基准来判断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标准。其中的成本利润率根据可比的非受控交易数据来计算。该方法通常用于向关联方转让涉及制造、装配的产品的情况。 (2) 评价。交易比较定价法是确定关联企业间商务和财务状况是否独立的最直接方法, 在原则和理论上比较简单, 但有时在实践中要找到真正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或正确确定转售价格毛利及合理分配共同成本难度很大。究其原因, 第一, 关联企业间交易毕竟不同于完全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 其转移定价有时是出于全球战略考虑, 并不仅仅是为了避税, 这就使得应用正常交易原则对转移定价作调整时会遇到不少困难。第二, 在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经营的时间、地点、条件和环境等因素差异较大时, 要确定一个使征纳双方和不同征税机关共同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确非易事。为此, 美国规则和OECD准则进一步规定:在上述方法无法实施的情况下, 可借助于基于利润的利润比较定价法。

(二) 基于利润的利润比较定价法

利润比较定价法是以利润为基础, 通过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 推断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从而将应税所得调整到合理正常。这样做尽管在理论上受到许多批评, 甚至被怀疑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因为在企业收支均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下, 由于经营管理不同, 经营目标不同, 利润差别亦会很大) , 但因其在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方面较为简单, 1994年美国在修改转移定价规则时加进了利润分割法和可比利润法, 1995年OECD准则规定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法。即利润比较定价法包括利润分割法 (PSM) 、可比利润法 (CPM) 和交易净利法 (TNMM) 。 (1) 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法。美国倡导的可比利润法即利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对受控交易价格进行评价和调整。OECD主张的交易净利法即利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净利润指标对受控交易价格进行评价和调整。两者在整体思路和具体操作方法上是基本一致的, 差别仅在于前者不仅可以利用净利指标, 而且如果符合最优法原则, 也可以利用毛利指标。而OECD准则只主张使用净利指标, 原因是一些欧洲国家认为可比利润法实际上是简单地退化到对产业平均利润的原始运用阶段, 而美国却可以因此增加税收收入。 (2) 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是先计算关联企业集团一项或几项受控交易的利润总额, 然后通过考察每个受控纳税人对该合并营业利润 (或亏损) 的贡献值 (贡献值要根据可比的非受控纳税人在相同情况下对合并利润的贡献大小计算) , 从而确定每一个受控纳税人可分配到的利润额 (或亏损额) , 并据以判断受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具体又分为可比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前者是利用与受控纳税人相似交易的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 (或亏损) 占合并利润 (或亏损) 的比例来分摊关联企业的合并利润 (或亏损) 。后者是分两步走:先根据一般性贡献进行分摊, 再根据每个受控纳税人的特殊贡献对剩余利润进行分摊。但由于剩余利润分割法的第二步不是直接依赖于市场标准, 主观灵活性较大, 因此会使其结果的可靠性受到一定影响。 (3) 其他。除上述指定方法外, 美国规则和OECD准则还都允许采取其他的非指定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 只要符合最优法原则且能达到比指定方法更可靠的结果。

四、关于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调整和关联企业间相互提供服务问题

(一) 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首先涉及到无形资产的定义问题。1996年OECD准则在传统意义的无形资产的基础上, 又对无形资产定义进行了扩展, 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市场无形资产, 即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商誉等外, 还包括固定客户、销售渠道及对有关产品具有主要推销价值的专有名称、符号及图像。二是贸易无形资产, 即除了传统的专利权等外, 还包括其他一些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如货物生产或劳务提供中使用的设计与模型、转让给客户或应用于商业业务的自有商业资产的无形权利等。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36节将无形资产定义为6个方面, 其中也包含了一些类似的新型无形资产项目。无形资产定义的扩展, 意味着承认了传统意义以外的新型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即承认企业可以通过积极的生产和市场营销等经营活动创造出无形资产, 并对其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所有权。据此, 受让企业也应对使用受让无形资产后增加收益的一部分享有所有权, 税务机关不能将全部收益都归入转让企业名下。这一扩展, 对无形资产转让带来的“超额收益”在关联企业间的分配即集团内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理定价产生了重要影响, 使税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查调整突破了传统方法约束, 并更趋于公平合理。

(二) 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间的无形资产转让一般有四种情况:收取正常报酬的转让;免费给予;授予许可证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授予许可证但免于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其中, 第二、四种情况及第三种情况中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均属应予调整的转移定价行为, 但前两者明显易查且不普遍, 比较普遍和典型的是后者。按照美国规则和OECD准则的规定精神, 与有形财产转移定价调整类似, 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也可选择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在这些方法中, 由于随着无形资产转让领域中区分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越来越困难, 或者有的无形资产价值非是独一无二的, 根本就没有适当资产与之比较, 因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转售价格法的可操作性越来越小。特别是随着无形资产定义的扩展, 这两种方法的缺陷愈加明显。因为即使有了可比的同类资产非受控转让价格, 或有了受让关联企业转售给第三方非关联企业的价格, 也会由于关联受让方或非关联第三方是否就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了再创造增值和再创造的情况、增值多少各不相同, 而给转移定价调整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使其成本很难确认, 成本加成法在使用中也有很大局限性。交易净利法也不适合无形资产定义的扩展, 因为其前提是受核查企业不拥有有价值的新型无形资产。相比之下, 利润分割法越来越成为无形资产定义扩展后最受欢迎的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调整方法, 因唯有其能够允许和适应交易双方都可得到无形资产转让超额收益的情况。

(三) 关于关联企业间相互提供服务的问题

除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外, 各种技术性、管理性服务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日常服务的提供, 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移定价和需要税务部门进行核查调整的重要领域。集团内部的服务提供大致有两种形式: (1) 直接的服务提供行为, 即一家企业为另一家或多家关联企业提供服务。对于直接的服务提供行为, 如能够从独立公司间的服务交易中找到类似的可比对象, 可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定其正常交易价格。当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适用时, 1996年的OECD准则主张将专以提供服务为业的供应者与兼营其他营利项目的供应者区别开来。对前者仍可适用传统的成本加成法, 对后者提供的服务则提出了“成本价”的计价方法。而服务提供者之所以在其所耗费成本超过市场价后仍同意提供该项服务, 是因为此项服务可以带来其他兼营项目上的收益, 提高其总利润。 (2) 复杂的服务提供方式, 即两家或多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一个隶属于其中一家企业或单独设立的共享服务中心而共同接受该中心提供的某些服务。对复杂服务提供行为, OECD准则主张以成本分摊模式来规范其定价。根据OECD准则第8章, 所有企业发生的成本将统一汇总, 然后将这些成本根据企业从服务中的受益情况按比例分摊到各企业身上, 即以各接受服务方的所得收益为服务提供的价格基础。

在我国现行转移定价税制体系中, 除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外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 所有可供具体操作运用的规则都是以国家税务局文件的形式下发的, 有的仅限税务部门内部掌握, 透明度差, 约束效力低, 应以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为基础, 借鉴国际经验和惯例, 在进一步充实完善后尽快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 以提升我国转移定价法规的立法层级。

参考文献

[1]于保平、葛燕云:《考验中国税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每年挪走300亿》, 《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4月17日。

[2]杨斌:《美国和OECD转让定价规则比较研究》 (系列论文) , 《涉外税务》2001年10期-2002年5期。

[3]〔英〕大卫.特洛、马克.阿特金森著, 孙晓、和广译:《国际转移定价》, 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不要让教学惯例伤害了孩子 第9篇

这天, 我在一年级讲《夏夜多美》这篇课文。课堂上, 我又准备指导学生进行感情朗读。

“谁愿意来当当小蚂蚁, 读一读这句话?”我用期待的目光看着讲台下, 扫视了一下全班每一位学生。小朋友的积极性都很高, 他们纷纷举起了小手, 也用期待的目光看着我, 希望能被我叫到。这时, 我惊喜地发现, 平时不太爱说话的杨铭也低低地举着手, 但他的眼神却似乎有些犹豫。见此情景, 我为了给杨铭一个表现的机会, 高兴地说:“小朋友, 我们先请杨铭来当当小蚂蚁好吗, 看看他读得怎么样!”然后, 我就请杨铭起立读书, 微笑地看着他, 试图用我的眼神告诉他不要紧张。只见杨铭慢慢地站了起来, 拿起书开始读了, 他的声音很小, 很细, 读得也不是很流利, 更谈不上什么感情。

读完后, 杨铭坐下了。我习惯性地像往常一样, 问道:“小朋友, 你们觉得他读得怎么样?”这个问题一问下去, 顿时举起了很多小手, 一个个站起来都对杨铭进行了一番不客气地批评。杨铭一开始还四周张望着, 想看看同学们怎么评价他, 慢慢地他的头低了下来, 再接着他开始无声地流泪了。一看到杨铭遭受打击的受伤样, 我马上意识到自己刚才的问题问错了, 连忙停止了让小朋友们对他的继续评价, 自己接过话说:“小朋友们, 虽然杨铭刚才读得不是很好, 但老师觉得他能积极举手, 能在大家面前勇于表现自己, 他就是好样的, 就是最棒的, 让我们为他的这份自信鼓掌!”听了我的话, 小朋友们送上了热烈的掌声, 杨铭停止了无声地哭泣, 头抬了起来。这时, 我又继续说道:“老师相信, 杨铭再多读几次, 一定能读得很好, 小朋友们, 你们相信他吗?”“相信!”大家一致高声回答。这时, 杨铭的头抬得更高了, 他目光闪亮地看着我, 听到小朋友的掌声, 听到小朋友对他的信任, 他的小脸上露出了不好意思的笑容。这时, 我刚才那颗提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反思:

在进行朗读指导时, 让学生进行互评, 的确是一个不错的手段。但这不是对所有的学生都适用的, 在上述的教学过程中, 我就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那就是每个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不同的, 教学的方式方法也应不同。

让小朋友们进行朗读互评时, 他们往往关注的是他人的不足之处, 而很少看到别人的优点, 更不会从鼓励的角度去评价别人。这些意见对一些心理承受能力好的学生来说, 影响并不在, 而且有时的确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对于像杨铭这种内向型的学生来说, 这种方法就很不恰当。可能这些意见会让他以后再也不敢在这么多的小朋友面前读书, 再也不会在课堂上举手。虽然, 课堂上, 我及时地进行了补救, 但自己的不当教学行为还是给学生带来了伤害。

基于文学惯例的文学性研究 第10篇

1 文学惯例的内涵

文学的本质属性是审美。对于审美活动本质属性的认识, 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康德美学思想的影响。康德系统而深入地论述了审美的非功利性质, 大致符合人们的审美经验及社会审美现象。

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 至今尚无被广泛认可的定义,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制度首先是一种文化现象, 是一种基本的文化存在形态, 即制度文化。文化哲学把文化结果区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个层面。由于制度概念本身的复杂性, 决定了文学制度的多层次性。既有根本的、原则性的制度, 也有基于根本制度而制定的具体文学制度。一般来说, 可以把文学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即根本文学制度、一般文学制度和具体文学制度。根本文学制度主要指一时代处于支配地位的文艺政策, 它对当时的文学生态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一般文学制度则指的是文学生成过程中各个环节中形成的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加创作机制、出版机制、发行机制等。具体文学制度指的则是协调、规范、约束文学生成过程中人们行为, 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见诸文字的规则、章程、条例等, 也就是狭义的文学制度所包含的内容。此外, 文学制度还有不同的存在形态。根据其存在的特点, 可以将文学制度分为“显性文学制度”和“隐性文学制度” (明制度和暗制度) 两种基本类型。文学制度与文学创作之间既有相互依存的一面, 又有相互制约的一面。文学在本质上是反规约、反制度的, 它最大限度地追求精神自由与创造个性, 而制度则是一种约束性和规范性力量。

文学惯例作为一个理论命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则文学惯例的实质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美精神的展示是文学惯例的核心内容, 简单地依据人们对文学功用价值的诉求去界定文学性, 很可能因为不同时代的文学功用价值诉求差异而出现文学性的阐述多元化局面, 我们将看不到一种共时永恒的文学性, 只能看到历时流动的文学性。以文学功用价值去界定文学性, 强调文学对于人的价值意义, 考察的重点是作为主体的人而不是作为客体的文学, 因此人的意志和主观体验往往可能左右判断, 但人的意志与主观体验有时却是不真实的。文学是一个具有丰富社会属性的现实存在, 它可以满足人类的多方面应用需求包括多学科视角的观照, 但这并不等于说文学就是万金油。二是意识形态的干预是文学惯例的基本内涵, 文学惯例提供了一个文学外部性研究的良好视角。和文学实践活动一样, 文学惯例带有浓郁的意识形态气息。所以董馨指出, “由文学性观念所凝聚的文学惯例在构成文学经典的过程中具有统治地位”。

2 文学惯例的形成过程

现代文学观念的形成过程, 文学本质即文学性的探究过程, 也是文学的自觉过程, 文学惯例的历史性构建过程。具体而言, 文学惯例的历史性构建及其变迁过程, 具化在文学作者、文学文本和文学读者等文学主体身上。

尽管我们说文学是反制度、反成规、反权力的, 但是不能不看到所有的文学都要有一定的文学惯例的保护, 都需要文学制度的存在。不论在任何时代, 如果没有一套稳定的惯例和成熟的制度的存在, 我们不仅不知道“写什么”, 也不知道“怎么写”。没有一定的制度, 任何文学都根本不可能产生和存在。具化为文学制度文学惯例是文学场域不可或缺的存在。文学在要求自主性的同时总会受到惯例的制约与束缚, 总是需要打破惯例的钳制来寻求自身的发展。所谓审美创造性的继承和借鉴, 就是指后代作家从审美角度来审视传统文学与外来文学的精华所在, 然后结合自己的创作理念和个性来把握创作对象, 进而把传统文学或外来文学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精华巧夺天工地融入自己的作品中, 从而创造出蕴含着新颖的充满审美韵味和吸引力的审美信息的作品来。

文本是文学活动的产品, 也是文学流通体系中的核心环节。文学艺术是对客观实际的形象反映, 可是, 文学作品是通过语言符号而不是象影视作品那样通过直观形象的画面来表达意义的。文体是体现在文学文本中的各种形式和风格的总称, 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 积淀着深厚的文化意蕴。体裁概念的建立, 可以使人们从纷繁复杂的结构中归纳出相同或相异的整体性结构, 再从这些整体性结构中概括出各种文学体裁的规律和特点。体裁概念的建立, 一定程度上固化了某些文学品类的外在形式, 使历史上的一些文学样式作为一种文学发展图式惯例性地得以延续下来, 虽然在延续过程中有所革新和发展, 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形式要素却保留下来。

对于读者而言, 呈现在眼前的文本, 是一个意义交错而蕴涵丰富的语言世界。无论就文学语言的本性, 还是不同读者的实际情形来说, 要达到理解的完全一致都是极为困难的。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 文学惯例的历史形成, 也是文学读者意识的觉醒与成熟过程。文学读者意识一方面直接受社会时代的影响, 另一方面也受作品或作家的影响。

3 文学惯例功能及机制

文学惯例作为产生于文学实践的一种客观存在, 从接受主体的角度来看, 是一种纠缠着接受环境、接受对象和接受方式的复杂的综合性心理反映机制。文学作品的价值大小以及它能否成为经典, 并不取决于作品自身, 也不是某一个人的权力, 而是“文学制度共同运作的结果”。文学制度就是作为文学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机制和文学惯例。由文学性观念所凝聚的文学惯例在构成文学经典的过程中具有统治地位。虽然文学经典产生的条件是综合性的, 但是, 作家的个性化创造程度是决定性因素。作品独特的艺术结构使情节、故事、人物传达出独特的意味、意绪, 这也是是一个涵盖了艺术审美、精神意蕴乃至历史和现实品格的概念。这些都能使得文学经典成为特定历史时空与文化语境的特定产物。尤其是当文学性与现代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文学惯例来决定文学经典时, 其意义空间一定会赋予文学经典特定的内涵。文学性观念决定文学惯例的形成还深刻地体现为当今的文化研究学派的观点文学经典不是普遍的艺术价值的体现, 对任何经典的界定、阐释都是以文学性为旗帜而产生的“权

从《红楼梦》中的称谓词看中国传统文化

方芳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市100081)

【摘要】在语言的汪洋中, 称谓词只是极小的一部分, 《红楼梦》中的称谓词更只是沧海一粟, 但在文化语言学看来, 它却能真实反映出十七世纪中国的一些文化特质。

【关键词】《红楼梦》称谓词文化

文化语言学认为, 每种文化总有一些特殊的语义场, 表明一个民族的一种文化特质。因此, 抓住一个语言中几个特殊的语义场, 常常是我们探索这个民族文化特点的入口处。[1] (p85)

中国的称谓文化可谓源远流长, 称谓词更是缤纷繁复, 就拿亲属称谓来说, 在英语里用两个词uncle及aunt表达的亲属关系, 在汉语中得用多个词表达, 如uncle, 汉语就有伯伯、叔叔、舅舅、姨父、姑父等义相对应;aunt也有姑姑、伯母、婶婶、姨妈, 姨等义相对应。

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喜欢大家族聚居, 而又相当重视尊卑长幼之序是分不开的。在中国古代, 一个家庭之中, 除了长幼之分, 还有尊卑之别。即除了亲属之间的称谓外, 还有仆佣与主人之间的称谓, 这些称谓, 随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变化, 要梳理清楚可不是件容易事, 幸而有《红楼梦》一书, 通过一个“钟鸣鼎食之家, 翰墨诗书之族”[2] (p16)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代家庭称谓的完整的语义场。在这篇论文中, 我只想通过尊称, 即仆佣与主人之间的称谓, 简要分析一下《红楼梦》中的家庭称谓与中国文化之间的关系。

要说清楚称谓, 必得先交代清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个“钟鸣鼎食之家, 翰墨诗书之族”便是书中的贾家。其谱系图如下:

这还只是嫡系, 因为宁国公有四个儿子, 荣国公也是“长子贾代善袭了官”, 其余旁支繁杂, 比如贾家义学的主持者就叫贾代儒。其余玉字辈, 草字辈的更多, 如贾瑞、贾璜、贾芸、贾蔷、贾芹、贾菌等等。

力”问题。

4 结语

文学研究如果执着于现实的功利性需求, 而忽视了对文学审美精神的关注与守护, 其实就已经是对文学的背叛和裹读。本文就文学惯例中的文学性问题进行探讨, 给出了文学惯性的内涵及历史形成过程, 同时也分析文学惯例功能及机制, 对于深化文学性研究具有很大帮助。

由以上谱系图可以看出, 荣宁二府已是传了五代, 若从尊称入手, 最容易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家族中, 主仆间亦是按辈分有不同的称呼, 其序列跟亲属称谓的序列是一致的, 而同龄的仆人是比主人小了一辈的。贾家年龄最小仆人的应是和贾宝玉, 林黛玉差不多大, 所以他们称呼第五代的贾蓉、贾兰、巧姐便是用的“哥儿”、“姐儿”, 如仆人要求贾蓉帮忙回禀贾珍, 就说:“哥儿替奴才回一声儿罢”[2] (p106) 。而跟长辈年纪相当或年纪比主子大的仆人, 也可以称呼年纪小的未婚主子为“哥儿”、“姐儿”。比如宝玉的奶娘李嬷嬷在薛姨妈处劝宝玉不要喝酒, 为黛玉所不喜, 李嬷嬷因说:“林姐儿, 你不要助着他了。你倒劝劝他, 只怕他还听些。”[2] (p85) 宝玉的大仆人李贵受了贾政的教训后出来对宝玉说:“哥儿可听见了不曾?先要揭我们的皮呢!”[2] (p91)

对宝玉这一辈, 同龄的仆人皆称男主人为“爷”, 女主人为“姑娘”, 如小厮, 丫鬟俱称宝玉为二爷, 有时为区分加上名字、排行, 如宝二爷 (宝玉) 、琏二爷 (贾琏) 、三姑娘 (探春) 、林姑娘 (黛玉) 、宝姑娘 (宝钗) 。年长的仆人也有称其为“哥儿”、“姐儿”的。

“爷”, 早在魏晋南北朝时就用作对父亲之称, 如古乐府中著名的《木兰诗》:“阿爷无大儿, 木兰无长兄。”从宋代开始也用作对祖父之称[3] (p57) 。后来“爷”这种亲属称谓泛化, 作为尊称。

“姑娘”这一称谓, 在当时作为对未婚女性的尊称, 其实也是一种亲属称谓的泛化。对于父亲的姊妹, 古代一直称“姑”, 秦汉以后, 凡已婚者, 都称为“姑母”, “姑妈”, 但也有称为“姑娘”的, 如关汉卿《玉镜台》第一折就有“小官别无亲眷, 止有一个姑娘, 年老寡居”。《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四:“小侄因为寻下处, 做出一件事头来, 特求姑娘周全则个。”[3] (p143) 在《红楼梦》中, “姑娘”除了是对未婚女性的尊称外, 它还是一种身份的象征, 如第三十一回, 晴雯讥刺袭人跟宝玉称“我们”:“明公正道, 连个姑娘还没挣上去呢, 也不过和我似的, 那里就称上‘我们’了!”[2] (p321) 而这种身份, 大概就是《红楼梦》中所谓的通房丫头, 和男主人有关系没名分的。如第六回:“刘姥姥见平儿遍身绫罗, 插金带银, 花容玉貌的, 便当是凤姐了。才要称姑奶奶, 忽见周瑞家的称她是平姑娘, 又见平儿赶着周瑞家的称周大娘, 方知不过是个有些体面的丫头了。”[2] (p62)

在这个男权的社会中, 女性一旦结婚, 嫁为人正妻, 身分亦

摘要:一部文学作品从其诞生之日起, 就成为一种社会评价系统内的评判对象。作为外部性的文学制度确立了文学生产、流通和消费秩序, 使文学与社会、文学各要素之间如作者、作品、媒介和读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运作机制。制度一经形成, 便产生了相对稳定的文学传统或叫文学惯例。本文研究了文学惯例有其自身存在的独特价值, 以及考虑文学惯例的研究范畴、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关键词:文学惯例,文学制度,审美性,文学性

参考文献

[1].斯坦利-费什[美], 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译者前言,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国际贸易惯例 第1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审计国际化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标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境内审计师审计外,同时要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编制并经国际审计师(以下称境外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发布的审计意见相同还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响审计师发表相同或不同的审计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利于加深对审计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理解。

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DeAnglo(1981)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审计质量)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1)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2)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

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

二、案例介绍

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A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的净利润为-22.5亿元(-20.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14元(-4.1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399.10%(-366.09%);2002年,尽管盈利657.5万元(819.1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3477.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4.16元(-4.14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 “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危机)进行预测, 2001年Z值为-23.78(-23.18),2002年Z值为-8.76(-7.41),根据判定标准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A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

2. 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

2001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A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境内审计师出具的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境外为拒绝表示意见);2002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M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 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T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T公司于2002 年3 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在2002 年度得以恢复。

2002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2002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T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

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T公司的债务重组,但直到2002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

1. 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3个方面:(1)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2)会计准则;(3)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李爽,200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23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 号——持续经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3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A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营予以关注的对象。

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A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IAS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

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1)在2001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2002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

2. 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刘峰等,2002)。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包括现在的和预期未来的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刘峰、许菲,2002;刘峰等,2002), DeFond, Wong和Li(2000)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A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和PT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

在A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的差异将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审计收费上我们得到一个旁证,一般来说,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成本要高于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按照国际标准收取,将高于境内审计师。但我们发现,在2001年,A公司分别向境内、外审计师支付33万元、27万元审计费用,2002年分别支付了33万元和23万元审计费用,连续2年境内审计师的收费均高于境外审计师,2002年居然高出10万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内审计师为A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未对持续经营危机进行揭示。

四、若干启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内外审计师进行审计,为分析不同审计师的行为特征提供了一个机会,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内外审计师针对同一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消除了一些由于技术性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分析发现,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时发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贿赂A股审计师,现有的法律风险环境使得A股审计师有激励与公司合谋,出具公司期望的审计意见。

我国以国际审计准则为蓝本,不断制定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改进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除了不断完善技术性规范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尽快建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

我们的研究是针对B股市场的境外审计师分析的,但境外审计师在A股市场上将可能改变其行为特征,其与境内审计师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境外审计师的决策期望效用值与境内审计师相同,正如刘峰、许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资的,必须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里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国内技术规范和国内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能导致审计低质量,二是国际审计师更具独立性。而我们的分析认为更多的应该考虑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9,(7):15-22.

2.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2002,(2):21-27.

3.刘峰,张立民,雷科多.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中天勤客户流向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02,(12):22-27.

4.刘峰,郭永祥,任承彝.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审计合谋的经济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2,(3):138-142.

5.李爽.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实施与发展.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1):14-17.

作者简介:张立民,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小林、钱华,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

国际贸易惯例 第12篇

一、组织惯例的内涵

(一)组织惯例的定义

组织惯例是人类组织的核心特征,Nelson和Winter ( 1982)[2]在 《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中将组织惯例( routine) 定义为受规则与习惯所约束的固定行为模式,并且该行为模式常在组织内重复出现,是组织的日常活动。从行为层面,Gersick和Hackman ( 1990)[3]将组织惯例定义为一种功能上相近,且在既定情境刺激下出现的,而无需再从各种可能行为模式中去选择的制式行为模式。从执行面上,Cohen等( 1996)[4]将其定义为组织在环境压力下,为了生存与发展,将所学习到的可执行能力去实践那些需要重复执行的业务。虽然当前文献对于组织惯例的定义存在分歧,但都认为组织惯例是组织相关成员交互行动的过程中所呈现出一种能够重复出现、可识辨认的集体行为的模式( Feldman和Pentland,2003)[5]。

( 二) 组织惯例的内涵

传统组织理论对于组织惯例的探讨,大部分集中于探讨组织惯例的性质、形成组织惯例的前因与组织惯例所造成的后果,很多学者用三个隐喻形容组织惯例的内涵: 第一,将组织惯例隐喻成个人习惯( Stene,1940[1]; Simon,1976[6]; Nel- son和Winter,1982[2]) ,即组织惯例不需要思考, 具有自动机械化的特点。第二,将组织惯例类比成计划或者剧本( March和Simon,1958[7]; Cyert和March,1963[8]; Allison和Zelikow,1971[9]; Gioia和Poole, 1984[10]; Carley, 1996[11]; Carley和Lin,1997[12]; Levitt等,1999[13]) ,即执行组织惯例的程序具有标准化的特点,不需要谨慎的搜寻过程。但是,由于计划需要选择或者决策,因而比习惯涉及更多的程序。March和Simon ( 1958)[7]指出组织中的多数行为是由执行程序( performance programs) 决定的,虽然在执行程序中仍有个人决策空间,但是因为重大的决定已事先有定案,执行组织惯例的过程不需要经过谨慎地搜寻。第三,以基因来比喻组织惯例,Nelson和Winter ( 1982)[2]认为组织的惯例具有记忆、协调争端等功能,可以作为控制、复制和模仿的目标而很难改变。

综上所述,为了效率最大化,增强合法性、生存前景和减少冲突,组织会使用惯例实现工作程序。从以上三个隐喻揭示的组织惯例内涵来看,无论是习惯、程序还是基因皆具有固定的结构,因此组织惯例是稳定的,具有惰性,缺乏柔性,并且不会因形势而变化,这为人们解释组织为何具有稳定性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然而,近年实证研究发现组织惯例虽然仍重复地在组织内执行,但其内涵不完全是固定不变的。在组织内部,惯例的执行者对于组织惯例具有潜在的改变力量和影响,原先关于组织惯例的三个隐喻不利于分析组织惯例的动态性,不利于解释组织惯例与组织的稳定和变化的关系。新观点认为组织惯例是由行为人与结构两面所共同构建的( Giddens,1984[14]; Bourdieu,1977[15]; Bour- dieu,1990[16]) ,组织内的某一特定组织惯例含有两个部分,一是特定相关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实际执行行为的组合,二是组织惯例的所有相关抽象概念的组合。组织惯例在新观点中有形式面和执行面( Feldman和Pentland,2003)[5], 在形式面和执行面交互影响下形成了双元性,双元性是指组织惯例是其形式面与执行面相互影响下所呈现的集体行为模式( Feldman和Pentland, 2003)[5]。

Feldman和Pentland ( 2003)[5]指出形式面是组织惯例的抽象概念化理念和原则,可能是文件化的标准作业程序,也可能是视作理所当然的共识或是约定俗成的规范,通常以编码外显的方式呈现,或以内隐的方式呈现。组织惯例的形式通常是原则性的,无法将各项作业情况与细节全部包罗。 规则是行动的指导,但规则无法决定所有行动( Zimmerman,1982)[17],规则可称为组织惯例的形式面( Feldman和Pentland,2003)[5]。执行面是指特定人在特定时间参与某项组织惯例活动的特定行动。由于组织惯例的形式面通常是原则性的,无法包罗所有的作业与细节。在不同情境下,各个参与人实际所应对的行动以及衔接上下游行动之间, 所组合而成的整个例行组织惯例活动不免呈现出即兴式的表现( Feldman和Pentland,2003)[5]。例如,演奏家演奏时( 执行面) ,虽照乐谱( 形式面) 演奏,但实际所呈现出的风格与韵味可能随着情境或合奏对象而有所不同( Feldman和Pent- land, 2003 )[5]。 按照Feldman和Pentland ( 2003)[5]的分析逻辑,组织惯例以形式面指导和说明执行面,形式面以简约的方式代表一系列复杂而难以清楚理解的活动,而组织惯例的执行面创造、维持以及修正形式面。

二、组织惯例的形成与变化

( 一) 组织惯例的形成

1. 组织惯例形成前。组织惯例包括了形式、 规则、过程、传统、战略等,为何会存在各式各样的组织惯例,其动机和来源是什么。

( 1) 动机。动机是引导个人达成目标的内在驱动力,会影响个体何时学习、如何学习以及学习效果。如果将组织视为群体产生的单位,也具有动机的概念。组织在设置目标或者环境压力下,为了降低复杂度和不确定性,增进组织效率和正当性, 累积组织知识与技术,将促使组织成员不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持续的组织学习而形成新的组织惯例。组织学习与动机密切相关,当组织对当前境况越不满意,改变现状的愿望越强烈,组织学习效果将越高。

( 2) 来源。组织惯例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 内部来源大部分是员工过去的工作经验,内部知识的积累影响了组织成员对现存惯例的理解和执行,增加了改良式学习,这种改良式学习有利于提升组织的工作效率; 外部来源具有多样化,包含了参考、仿照、导入其他组织管理方法和程序、法律法规、教育、外部顾问、学习标杆以及书籍等。企业外部知识的多样性以及现有内部知识与外部知识之间的互补性会影响企业对外部知识的吸收效果( Cohen和Levinthal,1994)[18],从而引发组织成员的心智模式和惯例执行的变化。

Levitt和March ( 1988 )[19]从组织学习的角度解释组织惯例的来源,认为组织学习是以例行性为基础、依赖历史及目标导向。因此,组织惯例来源可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在直接实践中学习,如在做中学习,但是在直接实践的学习中应预防能力陷阱所产生的学习惰性; 第二部分是经验诠释,由个人的推论和判断来解释组织中的典范,由于组织成功的模糊性,使得具有不同目的的组织内不同团体对相同的组织结果做出不同的解释,当错估组织行动与结果间关系时,组织在学习中常会有意外的发现; 第三部分是组织记忆, 指组织对经验的记录、保留及拾取; 第四部分是学习他人经验,组织会通过扩散机制来学习别人的成功经验。

2. 组织惯例形成中。由外部产生的组织惯例大多数由高级管理者建立,产生单环学习; 由内部产生的大部分组织惯例是由中低层管理者建立, 形成双环学习。具体而言,高级管理者可以从外部引进新的制度,并且凭借权力,以书面的形式建立组织惯例。然而这种较为严格的书面规定往往在执行时出现诸多问题,组织成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会产生妨碍组织学习的现象,如果不能察觉这些因素将增加组织学习障碍,组织惯例将较难产生改变。中低级管理者因为权利较小,所建立的组织惯例多属于成员间的共识。此时,员工拥有较多的自主权,通过组织成员间的交流沟通,较为容易地找到问题的根源,最终改变组织惯例。

3. 组织惯例形成后。惯例的具体执行是一种注入行为人专注力的积极努力的实践活动,行为人的实践和反思带动着组织惯例的变化。一个组织惯例的变化是内外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因是惯例变动的本质动力,没有行为人的实践和反思就没有惯例改变的知识来源,是行为人在具体执行惯例的过程中有意识的能动作用; 外因, 即由于外部环境的冲击而造成的组织危机等,是惯例需要做出变化的信号。

定期审核、固定流程和监督会使组织惯例形式面和执行面较为一致,但是在此情况下会使组织成员的思考与行动趋于一致化,使得员工减少反思与创新,阻碍了组织学习的过程。然而组织在执行面与形式面不一致的情况下更加具有变动性, 当组织外在环境发生变化时将会刺激员工产生新的想法以便适应新环境,使得组织惯例能够得到修正或者改变,促使高层次的组织学习。组织惯例的形成前、中与后的框架图见图1。

( 二) 组织惯例的变化

惯例能保持事物稳定性,惯例行为会产生满意结果,人们不会有意识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其他方法( March和Simon,1958[7]; Cyert和March, 1963[8]) ; 同时,如果完成一项任务的模式发生变化将伴随成本的产生。由此可见稳定性在组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组织评估、比较和分析变化提供了基准。然而惯例产生稳定性这一作用有时候会产生负面效应,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经验证明惯例并不是不变的,这是由内部动力机制所导致的。因此,组织惯例既有助于稳定也有助于变化, 它对组织弹性起了重要作用。惯例的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关系在于变化是惯例的基本特征,并不是异常或例外现象。惯例能够保持组织稳定性只是一种相对解释,惯例也会发生渐近变化,进而适应新环境。

大量传统研究认为组织惯例变化是由环境压力所致,或者是由尝试提高效率和增加适应性的管理所致,这种观点意味着变化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近期的研究强调组织惯例天生就能产生内在变化,如Feldman和Pentland ( 2003)[5]认为传统的组织惯例观点不能全面地解释组织惯例的形成,而且对代理的作用不予重视,进而忽视了惯例的内在变化因素。组织惯例的形成、修正与废止的变化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惯例,Adler等( 1999)[20]及Greve ( 2003)[21]指出组织惯例的生命周期包括五个阶段: ( 1) 孕育期,在环境压力下,为求合法性和生存发展而执行一些活动;( 2) 成形期, 具有良好的执行性,在共识下形成组织惯例的形式面,组织惯例正面功能逐渐显现; ( 3) 稳健期, 形式面与执行面高度一直,组织惯例正面的效果高;( 4) 变质期,因环境变化或内在成员改变, 形式面与执行面产生不一致,执行中进行修正; ( 5) 废止或修正期,将新的方式形式化,完成例行惯例修正,如果新的执行面与原有形式面脱节, 则废止旧惯例。当组织惯例产生变化则开始进入下一个周期,如此周而复始变化。

组织学习在组织惯例变化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组织规则体系的改变,不管是新规则的形成或是旧规则的修正,均是组织学习过程的反映( Levitt和March, 1988[19]; Nelson和Winter, 1982[2]) 。组织学习涉及新学习探索与旧学习利用两个面向,新学习探索在于促使组织适应内外环境变迁下有所变通,旧学习利用在于促使组织有效利用现有资源以增进效率。新学习探索属于前馈的过程,旧学习利用属于后馈的过程。对于组织惯例而言,前馈过程造成组织惯例形式面的形成与演化,而后馈过程则是组织惯例执行面的配合执行,在于发挥组织惯例应有的效率。由此可见前者有利于降低组织惯例的负面作用,而后者则可以增进组织惯例的正面功能。

三、总结

组织惯例是人类组织的核心特征,惯例研究的多学科性及其内涵的宽泛造成了理解上的差异, 把组织作为研究对象的组织理论显然不能把惯例看作是个人的习惯、生物的基因或者计算机软件。 本文采用了Feldman和Pentland ( 2003)[5]的定义, 认为组织惯例是组织相关成员交互行动的结果, 并呈现出一种能够重复出现、可识辨认的集体行为的模式。基于组织学习视角对组织惯例的形成和变化展开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组织在设置目标或者环境压力下,为了降低复杂度和不确定性,增进组织效率和正当性,累积组织知识与技术,将促使组织成员持续学习,不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第二,组织惯例的来源分为内部和外部,内部来源大部分是员工过去的工作经验,而外部来源则具有多样化,包含了教育、外部顾问、 学习标杆以及书籍等。第三,由外部产生的组织惯例,大多数由高级管理者建立,产生单环学习; 由内部产生的大部分组织惯例是由中低层管理者建立,形成双环学习。第四,定期审核、固定流程和监督会使组织惯例形式面和执行面较为一致,但是在此情况下会使组织成员的思考与行动趋于一致化,阻碍了组织学习的过程。然而在执行面与形式面不一致的情况下,当组织外在环境发生变化时将会刺激员工产生新的想法,促使了高层次的组织学习。第五,对于组织惯例而言,前馈过程造成组织惯例形式面的形成与演化,而后馈过程则是组织惯例执行面的配合执行,在于发挥组织惯例应有的效率。

摘要:组织惯例研究是演化经济学、组织理论和战略管理的核心概念。基于组织学习的视角,从组织惯例的内涵、组织惯例形成以及隐藏在组织惯例变化背后的作用机制等方面,本文对这一领域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讨论:第一,低效或是外部环境的变化激发组织成员搜寻问题解决方案,促使组织持续学习,形成新的组织惯例以改善当前的困境;第二,由外部形成的组织惯例大多数由高级管理者建立,产生单环学习;由内部形成的大部分组织惯例是由中低层管理者建立,形成双环学习;第三,在执行面与形式面不一致的情况下,当组织外在环境发生变化时会刺激员工产生新的想法,促使高层次的组织学习。

上一篇:语音协议下一篇:消费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