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能力行政法

2024-08-05

社会管理能力行政法(精选11篇)

社会管理能力行政法 第1篇

改革开放之后, 我国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获得了极大地提高, 而且维权意识显著增加, 甚至敢于同政府部门的不合理的行为相抗争, 因此我国基层政府部门要及时转变过去粗暴的行政管理的方式, 要时刻坚持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工作, 时刻为人们群众的利益着想。而且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不断完善的阶段, 因此必须要尽快建立与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基层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 原先的很多基层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且严重影响基层政部门的工作的进行, 所以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树立服务型的政府管理的模式。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温州, 提出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的政府, 一方面提高管理对象的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积极地为人们群众服务, 提高办事的效率, 认真对待他们面临的各种问题。

二、现在基层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措施

基层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各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 而且在新的历史时期, 出现了过去所没有的情况, 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创新管理的方法, 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 转变政府职能, 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一) 创新行政服务型管理方法

基层政府部门要积极改变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的方法, 在民主理念与精神下进行行政的管理工作。政府的职能部门与具体工作人员要注重人们群众的建议, 不能随意发号施令, 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分别对待不同问题, 从而提高人们群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因此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行政管理服务, 这样才能使行政管理工作真正朝着行政服务型的方向发展与进步。基础政府部门与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服务的理念、工作思路以及工作方法来进行行政管理工作, 这样就能更好地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

(二) 创新行政引导型管理方法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与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 这样就能促使广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照程序进行管理, 使管理有法可依。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引导人们群众配合行政管理工作, 现在可以充分利用各类媒介, 宣传政府部门的政策与主张。另外还可以表扬先进的集体与个人, 这样就可以给其他的人做出榜样, 这样人民群众就很深刻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 人民群众也比较愿意接受这种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 就可以积极引导他们的行为。同时要积极培训政府工作人员, 提高他们的素质与能力, 发挥他们在实际生活中的领导带头的作用, 这样人们群众也就很自然地去配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 创新互动性管理方法

基础政府部门要积极与广大的人民群众采取互动的管理模式, 这样一方面可以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 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他们的主人翁的意识, 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引导他们参与到行政管理工作中来。过去在革命战争年代, 我们党就懂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 在新的时期, 我们一样可以依靠他们, 这样才能使行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下去。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去人民群众中去了解他们的想法, 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 这样才能及时与他们进行信息的交流, 才能让他们充分了解行政工作的意义, 最终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四) 创新行政综合型管理方法

现在基层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涉及到很多的方面, 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基层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的方式。而基层政府部门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历史传统与风土人情以及民族风俗进行行政管理, 不能盲目地推行单一的行政管理的模式。要切实解决与人们群众相关的医疗、学习、工作等问题, 真正做到为人们群众服务。其中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必须要有全局的眼光, 认真研究对待自己管辖区间的不同问题, 积极征求他人的意见, 这样才能做到综合管理, 也能满足大多数人的意愿。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 行政综合性管理方式既要有规章制度可以参考, 也要在执行的过程中考虑到每个人的实际情况, 创造良好的行政执行的氛围, 可以采取一些人情化、非理性的方式。如私下进行情感的交流、关心体贴他们的生活等, 这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从而得到更多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要做到这一点, 就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独特的情况, 采取综合的管理方法开展行政工作。

(五) 积极推行行政简朴实际型管理方法

原先我国很多的基层行政管理活动中很注重过程与排场。各种会议没有进行实际的调研, 盲目地追求场面与规模大小,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基础政府部门在人们群众心里的形象, 而且花费巨大的公共资源。因此基层政府部门应该学习我党传统的优秀的工作与生活作风, 时刻严格要求自己, 要从实际出发, 推行简朴的行政管理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少些华而不实的东西, 多些内在的东西, 这样更符合人民群众与我党的利益, 也能更体现我党的执政为民的行政管理理念, 所以要积极推行这种行政管理的方法。

总结

创新基层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为人民群众工作的主动性, 从而提高党的执政的能力与水平,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国治.创新行政管理方法提高基层政府管理能力[J].中国行政管理, 2005 (01) :84-86.

[2]陈国治.创新行政管理方法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A].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全国首次公共行政管理方法论创新学术研讨会资料文集[C].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2004: (07) .

[3]陈国治.创新行政管理方法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A].上海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公共行政管理方法论创新”研讨会论文集[C].上海马克思主义研究会, 2004:6.

[4]郑秋丽.我国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中的服务性研究[D].河南大学, 2013.

浅谈行政管理人才的能力与素质培养 第2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 能力 素质 培养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9(b)-0187-01

1 社会发展对行政管理人才能力需求

1.1 政策的理解与把握能力

行政管理工作不仅具有鲜明的政策性,而且真正的代表着部门的形象,这就要求行政管理者必须深入了解和撑握好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必将成为瞎子摸象,无法有效开展工作。为此,行政管理者必须学会关心时事,随时了解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本行业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措施与成就,了解政府机构改革形势,行业发展情况,才能有效宣传并有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学会科学判断发展着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形势,学会科学判断是非曲直问题,对管理中的问题要有创造性的见解和独立的思维能力。

1.2 文字写作能力

在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难免要经常做一些书面文字处理工作,如制定工作计划、草拟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各种总结、各种表格填写,更有甚者还会要求写会议纪要、简报、调研报告、工作发展计划和规划以及其他公文写作,这不仅要求行政管理者要有灵敏的思维能力、反映能力,更要有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还要有撑握公文写作的格式规范和写作技巧,否则将有被淘汰的可能。

1.3 口头表达能力

行政管理工作除了会写,还得会讲,口头表达是实现信息快速准确传递的能力要求,它比书面语言起着更直接的、更广泛的交流作用。更能表达思想、情感和态度。如工作中的上情下达、即兴发言、即席报告、即席总结、宣读文件等等,这些对现代行政管理人员的口头表达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既要求有较高的口头表达技巧,又要学会关注听众的心理感受,学会尊重听众、学会倾听,学会恰当的肢体语言配合,注意口语言修饰,要注意根据听众的反映调整内容形式,所讲的话、所念的文件、所作的报告要能吸引公众、吸引听众,否则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1.4 计算机操作能力

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已成为办公必不少的载体,所有工作岗位都要借助计算机处理业务,获取信息和与外界沟通交流,倘若对计算机不懂或不熟练,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或不能熟练操作网络系统技术的应用,不会编制程序,只会简单的进行计算机文字处理,简单的观看信息、观看影视,对电子政务等重要网络办公系统不了解或应用力薄弱,是无法有效提升办公效率的,这最终也将会被淘汰。

1.5 调查研究能力

调研活动最根本的是从群众的愿望出发,选择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只有胸中有数,才能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这既是工作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民生问题,所以只有从广大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才能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联系起来。

1.6 人际关系协调能力

每个人每天都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得信息,学习他人的经验和智能,以及沟通协调,合作完成工作,所以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社交艺术是一门很重要的学问,人际交往是适应环境、适应生活、适应社会,形成完美个性的必要途径。也是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取得重要成功的保障。

2 社会发展对行政管理人才素质的要求

作为一个合格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2.1 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主要是指在政治立场、政治品质和政治水平等政治素质方面的修养,这是每个行政管理者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它包括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理论知识、政治能力、政治态度、政治品质和思想作风,包括科学的公共行政管理理念、依法行政理念、民主与法治观念、公平与效率观念,一般来说,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都有政治引导,管理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政治觉悟、政治理论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管理工作能否的顺利开展下去的问题,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需主动接受组织的政治学习与教育和自觉加强政治思想的修养,只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有意识有能力的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使本职工作、本行工作在关注民生工作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2 道德素质

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工作,而且服务对象具有群体性、社会性、大众性。因此,行政管理工作的道德品质、道德水平、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工作能否深入开展,所以要把品德、知識、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行政管理人才的主要标准。社会发展需要每个行政管理者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健康的思想情操、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理想抱负,这是调节个人的行为、处理个人与他人和社会关系的必需,没有人的道德素质,就没有社会和谐,也就没有全面小康社会;没有人的道德素质的提升就没有社会的进步。

2.3 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的核心是知识素质,行政管理者必需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如行政管理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计算机知识、法学知识、管理心理学知识、政策学知识等等,缺乏知识就无法思考,就会把我们引入歧途。当然拥有知识不只看你是否拥有文凭、拥有学历、拥有多少证书,而是拥有多大的知识能力,能否将知识结合工作实际融汇贯通。

2.4 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人在一定的环境与教育的影响下形成的情感、信心、意志、气质、性格等,行政管理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这就要求管理工作者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只有对工作、对公众,有激情、有热忱、有耐心、有笑容,才能有效对待工作中的困难与挫折,才能效控制情绪,才能形成良好的适应环境的能力,才能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对待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矛盾,才能对自己和对公众的作出客观公证的评价,进而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2.5 身体素质

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保障,身体素质好,他的力量、耐力、速度、灵敏、柔韧等机体能力就好,工作就能有保证。所以说健康的体魄是事业的基本保证。凡是有志为社会出力的,为国家成大事的人,一定要十分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为了实现中国梦和构建和谐社会人人必须讲强身之道。

总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也为了创新行政管理工作,行政管理者必须具有适应社会变革、适应环境发展的良好的能力和素质,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真正的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奕新.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张康之.以德治国与以德行政[J].新视野,2001(3).

社会管理能力行政法 第3篇

一、帕金森定律的主要内容

作为解释组织机构臃肿以及效率低下的定律, 帕金森定律已经被证明了在行政组织中的广泛存在。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法则:第一, 增加部属;第二, 提升工作量。这两个法则与帕金森在书中提到的两个经典案例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典案例一:一个老太太想要给自己的侄女寄一张明信片, 于是她花费一个小时时间去找明信片, 然后一个小时去选择寄哪一张, 又花费半个小时找到侄女的地址, 再慢慢消耗一个小时斟酌填写祝词, 最后思考在投递的时候是否需要带伞又占去20分钟。因此, 老太太在寄明信片的这件事上一共花费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 这使她感觉到疲惫不堪。然而, 对于一个时间安排特别满, 工作特别忙的人来说, 他完成这件事也许只需要匆匆几分钟。通过这一案例, 帕金森告诉我们, 在一个工作时间弹性很大的环境中工作并不会感到轻松, 反倒会因为工作膨胀而带来的复杂性使工作显得更加拖沓、沉重, 由此形成了提升工作量的法则。

经典案例二:对于一个不甚称职的官员来说, 他可能会做出三种不同的选择:主动辞职, 将职位让给称职的人;找一些有能力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找几个还不如自己的人来当自己的助手。人之常情, 他当然不会做出第一种选择, 第二种选择也不是很理想, 因为那样会更加凸显出他的不称职。所以, 他最有可能选择第三条路, 让两个平庸的助手去行动, 而自己就可以只做一个发号施令的上级官员。而两个平庸又无能的助手也会各自为自己再挑选更加平庸无能的助手, 这样看来, 一项简单的、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任务一下多出好几个人。 长久下去, 在行政组织内部就形成了“冗官”的现象, 当然也会导致“冗费”,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这就是增加部属的法则, 也即工作人员的数量与实际需要完成的工作量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实质联系。

帕金森从行政人员和行政机构两个方面对行政管理负效应的根本原因进行了研究, 从本质上看这种负效应体现为行政管理效率增长的消极和对抗力量, 从而最终产生了行政机构金字塔式的臃肿结构和人员之间相互扯皮推诿、效率低下的现象。

二、帕金森定律对行政管理人员能力建设的启示

(一) 行政管理人员的界定

早在20世纪的中期, 国外就已经对行政管理人员的概念有了严格的界定, 西方国家多采用公务员与雇员制结合的形式, 尤其是在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 政府雇员可以占政府五分之一的岗位。这两种形式的政府工作人员都属于行政管理人员的范畴, 因此, 对行政管理人员能力的提升, 不仅要注重对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素质的加强, 也包括对政府雇员的能力改善。自2002年吉林省开始进行政府雇员制的试点之后, 在我国先后形成了三种模式, 即吉林模式、深圳模式和珠海模式。这些模式之中, 政府雇员有两种存在形式, 一种是政府所雇佣的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人才, 这种雇员一般在行政过程中只执行辅助性的工作, 而并不直接参与行政权力的实施, 也不占用行政编制, 但他们因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在行政单位中享有较高的薪资水平;政府雇员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因具体行政工作的需要而聘用的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人员, 这些雇员多进行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或者执行, 他们同样也是编制之外的人员。

(二) 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能力

组织是人格化的组织, 组织的效率高低最终是取决于人员的素质高低。为政的根本, 在于用人。因此, 帕金森定律的两大法则一方面是在告诉我们用人要唯才而用, 另一方面则是要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办事能力, 提高其办事效率。

第一, 引进激励机制, 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办事效率。帕金森在其专著中所述的经典案例之一, 即老太太为自己的侄女寄明信片的事情, 说明了高效行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提高行政效率的潜力也是存在的。实际的行政效率与工作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反向关系。当前, 行政系统内部一些管理者工作做不完、任务完不成, 并不是因为实际的工作量太大或者自身的能力不足, 而是因为心理的原因, 不想做、不愿做。因此, 可以通过引进一些激励机制, 例如绩效考核、绩效工资机制等方法, 将薪酬的部分与绩效考核的结果挂钩, 增强激励效果, 通过正向机制, 对工作做得好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通过反向机制, 对于那些工作效率不高,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正反向激励方式相结合, 可以有效地调动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提高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效率, 从而提高整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做事效率, 改变人浮于事、作风松散的行政风格。

第二, 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帕金森法则的第二条说明了行政机构为什么常常会出现机构臃肿、冗官、冗费的情况, 原因就在于用人不善。一方面, 在人才的选拔方面, 标准不合理, 使一些庸才进入管理人员的队伍之中;另一方面, 缺乏对现有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训, 使其素质无法紧跟时代的潮流, 渐渐沦为庸才。针对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 要严格行政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务员选拔和遴选制度, 对于无编制的政府雇员, 虽然他们并不占有政府编制, 但也要明确其聘用标准, 改变政府行政管理人员良莠不齐的整体现状。另一方面, 对于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队伍, 要引进竞争机制和完善培训制度。引进竞争机制, 使行政管理人员能够时刻保持学习新知识、习得新能力的积极性, 而不是以为进入体制之内就可以完全放弃学习, 自甘平庸地混日子, 长此以往, 不仅无法学到新的知识、新的技能, 连原有的专业能力也会慢慢丧失, 最终沦为平庸的、 不称职的、无法胜任自己岗位的管理人员。完善培训制度, 则是要注重对现有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的落实, 改变现在对培训的不重视现状, 改变培训流于形式化、缺乏实效性的现状, 加强对培训效果的综合考核和后续跟踪, 使接受培训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在培训中真正学到知识, 掌握技能。

第三, 通过制度、法律和审计等各方面监督行政。许多行政管理人员在最初进入行政部门的时候并不是什么都不会做和什么都不愿做的人, 而是在工作的过程之中, 慢慢变得懒散和不求上进, 最终沦为能力和效率都低下的不称职官员。因此, 提升行政管理人员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对其行政全过程的监督, 使其从一开始进入行政管理部门就没有松懈和偷懒的机会。制度和法律的监督是关键性的因素, 这两者都是强制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强的监督方式, 能够通过严厉的惩罚方式震慑不称职的行政管理人员。但是另一方面, 制度和法律引起稳定性较强而存有一定的惰性, 并且因为制度和立法还常常具有滞后性, 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还需要通过行政体制内部的各个部门以及社会媒体、群众等各个方面来严格落实, 以保证行政管理人员的能力不但不倒退, 还能在各方面的严格要求之下不断提升。

结语

在帕金森提出其观点的十年之前, 我国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在与毛泽东的一次谈话中就提出了著名的兴衰律: “一党, 一国, 一家, 一团体, 其兴也勃焉, 其亡也忽焉, 这是历史周期律”这一历史周期律与帕金森定律有着惊人的相似性, 一个着眼于过程, 一个着眼于结果。为了跳出这一周期律, 毛泽东开出了民主之药, 而为了跨越帕金森定律, 必须从各方面提升当前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使其在提高对自身事务和社会管理事务的管理效率而实现行政管理体制的高效化, 精简化。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历经数次, 但在行政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方面仍然未能取得理想效果, 在以后改革的深化过程之中, 要着眼这一方面, 才能真正实现改革效果, 跨越帕金森定律的周期, 使政府更好地做到为人民服务。

摘要:20世纪50年代, 帕金森提出了关于组织管理的著名的帕金森定律, 成为20世纪西方文化三大发现之一, 其组织行为的理论对于行政管理的优化和改善有着重要启示。时隔半个多世纪, 其理论对于当前行政管理人员能力的建设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帕金森定律,行政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参考文献

[1]周晓丽, 毛寿龙.大部制: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治道变革的新方向[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08 (04) :50-53.

[2]汪玉凯.中国的大部制改革及其难点分析[J].学习论坛, 2008 (03) :52-55.

[3]豆文奇.浅析大部制改革[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8 (01) :46-48.

[4]莫聪.帕金森定律[J].新一代, 2013 (4) :51.

社会管理能力行政法 第4篇

2012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从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组织领导、统筹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再次推动了各高校不同专业依据自身培养目标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计划,并不断压缩理论课时、增加实践课时,积极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以期为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良好保障。同时,一些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展开了积极探讨,内容主要集中于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内涵与特征、现状、国外培养模式、提升途径及实践能力的测评等。笔者拟在实地调查基础上,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生成及提升,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思路。

一、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困境

实践能力是指主体有目的、自觉地改造客体的能力[1]。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则指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专业素养和实际动手操作能力[2]。一般来说,实践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其就业竞争力。同等学历下,实践能力强的学生更容易找到就业机会,实践能力不足者往往就业困难。近年来,安徽财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素质发展及就业需要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该专业2001年正式招生,共培养了近900名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率在校内公共管理类专业中一直处于前列。但从对部分毕业生和在校生的问卷调查及访谈情况来看,学生的实践能力及该专业的培养方式都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调查发放问卷300份,毕业生与在校生各150份,回收问卷287份,回收率为95.7%;有效问卷277份,有效率为92.3%。(一)学生对现有实践活动内容及效果的满意度较低为强化高校实践育人的工作职责,管理人员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在实践层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实施“素质拓展周”,建立社会实践基地,鼓励学生团体开展相应活动等。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实践活动内容的满意度不高,被调查者中56.7%的学生认为以上措施“基本合理”,31%的学生认为“不合理”,7.2%的学生选择“不清楚”,仅有5.1%的学生认为“很合理”。可见,实践教学内容有待进一步优化。而对实践活动效果的评价,只有14.6%的学生认为对自身能力的提升“有很大影响”,41.7%的学生认为“有影响”,21.3%的学生认为“有影响,但是很小”,22.4%的学生认为“没有影响”,说明实践教学效果亟待提高。(二)对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满意度较低调查中,在对“现有专业课程的设置能否提高自己实践能力”的评价上,总体趋势比较一致,主要集中在“一般”“较大”“较小”[3]。选择“一般”的比例最大,达到了48.3%,有56.2%的学生认为专业课程中实验和实践课时较少。对于教师的专业操作与实践指导水平,54.7%的学生认为采用“启发式”和“参与式”教学方法不够,62.4%的学生认为任课教师在引导学生从创新思维层面解决问题上有待改进,72.3%的学生认为授课老师的科研活动与实践教学的结合不够紧密。(三)部分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存在误区调查中,针对“您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什么”(多选题)的回答,学生的选择为:65.2%的学生是为了“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43.2%的学生是为了“拿到实践学分”,还有17.4%的学生仅仅为了“结交朋友”,虽然选择“没必要参加”的比例只有5.1%,但也反映出部分学生对社会实践的态度,其对社会实践关乎自身成长重要性的认识明显不足。

二、影响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因素

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所在学院管理者、授课教师都做了努力,但所培养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究其原因,学校、社会和学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有从三方面进行整体分析,才能探索影响学生实践能力形成、发展与提升的主要原因,推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不断发展。(一)管理者与教育者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认识不足受传统教育理念影响,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及教师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校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仍是规定性地完成上级要求,很少依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来设计、组织和开展实践教学。以2015级行政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为例,该方案要求学生应取得的最低学分为160学分,其中必修课86学分,选修课54学分(包括通识选修、特色平台、专业拓展、个性化学习的平台),实践环节20学分。虽在必修课和拓展课中安排了17学分的实验课时,但总的实验与实践学分仅占23%,且实践环节的20学分中还包括了军事训练、毕业论文等综合性实践环节。因此,真正用于专业实习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很有限。另外,学校虽然要求学生必须有2学分的创新实践经历,可人才培养计划中并未明确创新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社会实践活动也并不能覆盖到每个学生。(二)专业课程实践课时欠缺及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足专业课程的学习是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途径[4],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必要载体。长期以来,受高等教育的学术性理念取向及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影响,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实践性不是很明显,总体安排上仍延续传统体系,存在理论课程多、实践课程少,重学科课程、轻综合课程,重认同性课程、轻创造性课程等缺陷,导致培养学生行政实践能力和技术方法的课程及课时严重不足。此外,教师实践教学经验欠缺、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偏低也不可忽视。因为教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起着关键作用。调查发现,行政管理专业授课教师中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较突出。64.8%的学生对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评价为“一般”,还有7.3%的学生认为老师“从不理论联系实际”。这可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教师毕业后直接走上工作岗位,没有经历过正规、系统的社会实践训练[3],缺乏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经验与能力。二是作为地方性财经类高校,专业建设资源有限,实际配置中又往往向会计、金融等优势学科或专业倾斜,致使行政管理专业建设资源不足,缺乏吸引优秀师资及教学资源的良好平台。(三)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不足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是教育部“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促进高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该工程启动以来,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的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现有的8个基地远不能满足学生社会实践的需要。实践基地数量不多的原因:一是学院及专业对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力度不够,社会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二是社会支持力度不够,一些单位认为建立大学生实践基地费时耗力,没有经济效益;三是学校及合作单位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参加实践的学生不能真正深入到实践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实践效果较差。47.6%的学生认为社会实践中的收获“很一般”,16.5%的学生认为“没有什么收获”,只有4.7%的学生认为“收获很大”,其余学生则没有做答。(四)部分学生实践能力养成的主体性缺失实践能力的养成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必须通过学生自身来体现,这就要求其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发挥主体性。调查发现,部分学生虽在老师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实践能力的培养对自身未来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对社会实践总是“三分钟热度”,缺乏吃苦耐劳精神,不愿从基层做起。譬如,抱怨“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很多是下基层、下乡调研,锻炼不到什么”。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大学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拿奖学金、考各种证书,所谓社会实践就是参加各种社团或到校外参观、调研,很浪费时间”。

三、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的重构路径

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行政管理专业院系管理者应结合专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举措,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一)努力提高师生及合作单位的认识

思想转变是行动的先导。鉴于部分教师、学生及合作单位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采取以下积极措施。第一,教师要改变过去那种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传统教育理念。要从“学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在知识运用、社会适应、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素质与能力,帮助其“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生存”[5]76。第二,学生作为实践能力养成的受益主体,应培养其端正态度,转变观念,不能把参加社会实践视为学校和老师“要我参加”的一项任务,敷衍了事。学生不仅要积极参与、合理规划,还应该在每一次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通过“实践、实践、再实践”,针对性地锻炼自我。第三,与社会实践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争取社会支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校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要通过充分交流,使这些单位认识到接受部分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件互利双赢的好事。

(二)重新定位培养目标,优化实践教学内容

专业培养目标是由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决定的,并随学生所在学校的类型、层次而变化。地方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要围绕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及专业特色,不断修正培养目标。在重新定位培养目标的同时,该专业需要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内容。教学要从学生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完善由教学、校园实践、社会实践所组成的开放式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由实验、实习、实训三个层次构成。实验要充分利用学校优势学科的资源;实习要注重学生理论知识向实践应用的转化;实训则要求专业核心课程结合教学内容,实施和推广情境模拟教学。此外,要进一步优化教学内容。例如,该专业以前曾“设置了公共行政和企业行政两个方向模块,既满足了部分同学考研、考公务员的需要,也为其他同学进入企业工作提供了知识准备”[4]。

(三)完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使其成为既有良好的专业素养、人文素养,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长效培养机制不可或缺。为此,行政管理专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培养机制应由领导机制、保障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组成。领导机制层面应由专业负责人、本科生导师、辅导员组成领导小组,制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各项制度,并对每个班级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保活动能有效地开展。保障机制层面要结合专业实际,针对学生各项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制定方案,在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如对“三下乡”“挑战杯”等创新实践活动所需费用,应以专项经费的名义给予支持。评价机制层面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学生的实践活动从活动内容、活动效果、实习单位评价、指导教师评价、实践总结等方面进行考评,并作为学生综合测评、评奖评优的参考指标[6]。激励机制层面要通过项目运作方式激励学生自主实践,即学生自由组团,自行申报,也可以根据团队的兴趣爱好,专业特长,有目标地组建社会实践团队[6],通过公开评选的方式,选取好的项目由专人予以指导,同时提供经费支持。另外,为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对那些指导工作比较突出的教师,应在评奖评优、教学科研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作者:张志胜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天勇.大学生实践能力的探索[J].企业导报,2011(1):248-251.

[2]张莉梅.管理类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4.

[3]侯玲玲.地方高校经管类本科生专业实践能力提升途径研究[D].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4.

[4]张志胜.财经院校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设置[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2(6):3-6.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解析行政能力 第5篇

关键词:行政能力;行政职权;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能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公民意识不断增强,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行政能力亦面临着新的考验。而在传统的行政法研究中,学者对行政能力的研讨相对较少,本文试解析行政能力的基本内涵,并提出如何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二、行政与行政能力

汉语“行政”一词历史久远,早在先秦时代即有记载①,原意指“执掌国家政治事务”。行政法上的行政定义,虽说法不一,但均承认行政是国家对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由行政的定义可试着理解行政能力的内涵,即政府在既定的宪政体制内,通过其自身设立的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发展的能力。②简单来说,行政能力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的能力。在民法上,民事能力可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者指代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然的资格,而后者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必然的能力,它以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参照民法,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能力是应然的还是必然的,我们可把行政能力分为行政职权能力与行政行为能力。

三、行政职权能力

行政职权能力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要想有此资格,首先行政主体应该适格。一般地,行政机关由宪法及相关法规定而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行政主体的行政能力,则是通过法定授权而获得的。虽然有关国家行政的权限被委托给组织或个人行使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能行使行政权,但是由于该权限的行使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其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机关行使,因此行政委托的组织并不当然具有行政职权能力。行政是由国家依法实行的,因此行政职权能力的内容亦由法律加以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六种:①行政立法的能力;②行政决策的能力;③行政决定的能力;④行政执行的能力;⑤行政处罚的能力。

四、行政行为能力

行政职权能力只是规定了国家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行政的权能与资格,而行政行为能力则使这种资格在具体实务中得以运用。行政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在行政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之间的区分,试举一例说明。行政不能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①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义务;②客观方面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③存在不可归责于行政主体的客观原因,即行政主体主观上没有过错,如果是因行政主体主观上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状态的出现,则不成立行政不能,例如,消防人员不按规定检修消防设备,在出警时由于水泵线路老化短路不能正常灭火,此不属于行政不能;④客观原因与行政不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试举一例:甲在晚间回家途中遭遇数名混混围殴,这时恰好遇到下班回家的户籍民警乙女士穿着警服路过,甲向乙求助制止不法分子,而乙未予制止。这种情况下,乙是构成行政不作为还是作为不能呢?身为人民警察,乙有义务对甲遭遇人身危险进行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也明确规定,故乙未对甲实行救助完全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构成。然而,乙作为户籍警察,其平时职责是负责户口管理类的文案工作,并未接受过制服不法分子的培训,而且在此敌众我寡的情况下我们能要求一名弱女子只身上前制止暴徒吗?面对此种情况,乙有三个选择:①去制止不法分子,虽然一般情况下其制止不了,甚至亦会被混混围殴,但只要乙这么做了,就表明其已经作为,至于结果上未成功制止不法分子,只是由于客观能力有限,构成作为不能;②要么乙无动于衷,则其必然构成行政不作为;③乙可以记住不法分子样貌,并立刻打电话报警请求支援,其请求支援行为本就是作为,这样既可避免行政不作为的尴尬,又能免于明知的作为不能。从这个案例我们可看成提高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能力的必要性与现实性,既可避免陷于行政不作为的泥沼,又可切实履行其行政职责。

五、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的方法

任何工作都需要人来完成,因此公务员行政能力高低将直接决定着政府行政能力的强弱,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势在必行。首先,应提高公务员法律素养与道德素质,公务员任何行政行为都应依法律、法规进行,同时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使其行政行为都合法合理;其次,培养公务员正当程序观念与证据意识,不得随意减少执法步骤等程序性规定;最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根据行政主体及公务员意见做事,而应根据合理公正的原则以及法律和事实,禁止主观臆断,实现服务大局与个案正义的统一。

六、结语

行政主体行政能力的高低关系着行政能否取得法律预设的效果,行政职权能力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内容与基础,而行政行为能力是其具体实行行政职权的能力。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提升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行政能力势在必行。

注释:

①《孟子。梁惠王上》中有“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的记载。

②参见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9页。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8.

[2]张弘.行政服务契约意义解读[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2008.

[3]李斌.政府行政能力概念辨析[J].宁夏大学学报,2008(5).

[4]何海波.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J].中国法学,2009(4).

作者简介:

社会管理能力行政法 第6篇

一、就业能力和第二课堂的概念界定及其相关性分析

近年来, 国内外学者对就业能力的定义、构成、评价机制等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有两个:一个是奈特和约克两位学者从心理学角度构建的在就业能力研究领域被广泛引用的USEM模型, 包含四个组成要素:理解力 (Understanding) ;技能 (Skills) ;自我效能 (Effic-acybeliefs) ;元认知 (Meta-cognition) 。另一个是普尔和斯韦尔提出的就业能力模型, 该模型认为, 就业能力与自我效能、自信、自尊三个本质要素密切相关, 但如何形成自我效能、自信和自尊?普尔和斯韦尔认为是人们对职业发展学习, 经历, 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和技能, 一般技能, 情商五个方面的不断反思中形成的。国内, 以郑晓明为代表的研究者提出就业能力是指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开发而获得的能够实现就业理想、满足社会需要, 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身价值的本领。重庆三峡学院研究者任江林更进一步提出, 大学生就业能力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工作能力, 它是大学生作为社会人、单位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用人单位挑选大学生的首要标准。第二个层次是专业知识和技能, 是大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之所在。第三个层次是求职技能。这是决定大学生能否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 达到人职匹配的重要因素。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 笔者认为, 就业能力是一种以就业为目的的特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集合。

所谓第二课堂是相对于第一课堂而言, 是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之外, 以育人为宗旨, 以培训学生的基本技能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 以丰富的资源和空间为载体来展开的系列开放性活动。它不仅是第一课堂的继续与延伸, 还是一个有着特定的组织结构, 担负着特定的育人功能的开放性育人系统, 主要由思想政治与道德教育、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创新与技能培训、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各类社会活动等活动模块所构成, 相对第一课堂而言, 具有目标导向性、内容广泛性、组织机制灵活性、时空开放性、选择自主性和效益综合性等特点。

第二课堂所培养的综合素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是由多种知识能力要素构成的有机体, 是就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就业所需的特定综合素质是在实践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摸索而形成的, 是关于如何去行动的素质, 它往往与大学生所推崇的目标实现有关。而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是直接关系到求职者能否顺利就业的各种素质的总和, 主要包含了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技能、社会实践能力、身心调适能力、团队融合能力等要素, 它是一种关于大学生如何实现就业的能力。它与大学生职业目标选择的实现有关。两相比较, 就业能力的内涵与第二课堂所培养的综合素质便有了一定的相关性。

二、行政管理第二课堂教学体系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对就业能力和第二课堂概念以及二者关系的理解与把握, 结合高校行政管理本科专业的具体特点,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实际就业途径, 笔者认为, 应该根据就业能力的构成要素、按照模块思路构建行政管理专业第二课堂教学体系。

(一) 必修模块。

必修模块中的第二课堂活动是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的, 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类:

1. 形势与政策相关课程。

个人思想道德品质, 即是一个人最基础的素质和灵魂, 它外化为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政治素质、诚信度、社会责任感、敬业和奉献精神[6]。其是大学生就业能力中最根本的要素之一。形势与政策及相关课程可以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来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比如时政辩论赛、红歌赛、挫折教育等等。

2. 职业规划大赛。

职业规划就是对职业生涯乃至人生进行持续的系统的计划的过程, 它包括职业定位、目标设定、通道设计三部分内容。职业规划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从大学一年级就应该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 并在基础上举办丰富多彩的职业规划大赛, 从而使学生不断明晰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

(二) 选修模块。

选修模块是根据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方向而进行设计的, 大致包括以下公务员、研究生、公司职员、教师、创业等四个组别, 学生可以结合自身的职业取向来选择不同的第二课堂活动。

1. 公务员组。

公务员是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的一个重要的职业选择方向, 但是公务员“逢进必考”的要求使得很多学生沦落为“炮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 原因在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学生很少经过长期的有针对性的训练。建议从一年级就开始做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 如每周开展“精彩三分钟, 时政任我评”、定期开展时政知识竞赛活动、选择热点开展时政辩论赛活动等等;在第五或第六学期开设专门的公务员考录课程, 分设行测专题、申论专题和面试专题等活动。

2. 研究生组。

按照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口径, 考取研究生也算是一种“就业”, 同时, 考取研究生确实也是部分毕业生的目标选择, 因此, 第二课堂也应该紧紧围绕“考研”进行相关设计。建议从二年级开始每月开展一次读书报告会活动, 由专业导师指定书目范围, 学生阅读做笔记、谈感受;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报告, 针对教学内容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 特别是与现实结合较紧密的问题, 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组织部分专业功底扎实、学术素养较高的学生参加各种层次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在第八学期, 开展考研复试指导等活动, 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考研录取率。

3. 公司组。

由于私营部门也存在一定范围的行政事务, 公司、企业职员也逐渐成为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以选择的职业领域, 比如办公文秘、人力资源专员等等。第二课堂在这方面也可以有所作为, 如开展办公自动化培训、文秘风采大赛、管理游戏等活动。

4. 教师组。

特岗教师计划是国家教育部正在重点推行的一个基层就业项目, 因为其允许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报考, 所以为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提供了一种选择。教师技能风采大赛或者说课大赛能满足学生这方面能力提高的需要。

5. 创业组。

按照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口径, 正规的创业同样算是一种“就业”。以开展校园科技、文化、艺术等课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第二课堂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尝试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创业竞赛等活动, 不断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素质。

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共同构成了行政管理专业的第二课堂教学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 学生在完成必修模块的课外活动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符合自身职业取向的一种或多种选修课外活动, 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

三、行政管理第二课堂教学体系的运行机制

静态的体系构建只是行政管理专业第二课堂教学体系的基础, 要使这个体系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 还需要配套措施:

1.组织保障。这里的组织保障有两层意思,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第二课堂教学团队, 使专业导师能够积极地参与到第二课堂教学中来;二是强化班级团支部在第二课堂教学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改变原来主要由院系团总支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的做法, 实现活动重心下移、全面覆盖, 争取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第二课堂活动中来。

2.方向引导。这里的方向指的是专业学习, 从上述第二课堂教学体系的内容安排不难看出, 大部分的课外活动都与专业学习有关。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目标导向型不强且与专业特点偏离较远, 导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较低。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向专业学习方向靠拢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保证教学效果。

3.纪律强制。与第一课堂相比, 第二课堂更加自由开放, 但这并不表示第二课堂教学就不需要纪律。相反, 第二课堂教学更需要纪律强制, 尤其是新的教学体系开始执行的初期, 一方面学生有了更多的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新的教学活动对学生的吸引力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纪律强制也许是保证教学效果的最好的手段。

4.经费支持。从教育投入的角度看, 院系应该设立专项经费为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创建更好的硬件条件, 搭建多层次、多环节的第二课堂活动平台, 从而保障行政管理专业第二课堂教学体系的有效运行。

摘要:就业能力不足是现阶段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课堂教学活动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行政管理专业的第二课堂教学体系必须以就业能力为本位, 按模块思路进行设置, 并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措施。

社会管理能力行政法 第7篇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洪毅、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杜平代表主办单位在开幕式上致辞,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作了主题报告。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监察部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出席了开幕式。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上, 共有30多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就推进电子政务、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十二五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思路、新技术背景下的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政务推进机制、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多个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案例介绍。

推行电子政务是国家信息化工作的重点, 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近些年来, 我国电子政务在硬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业务系统应用、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有力的提升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能力, 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了行政效率, 降低了行政成本,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011年是“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时期的规划建议, 对未来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核心理念, 就是要全面推进国家信息化。在谈到电子政务发展时, 规划明确指出电子政务要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 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推动电子政务、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随着当前社会管理要素日趋增多, 难度不断增大, 单靠传统手段已经难以实施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对此, 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建立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构建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 提高新形势下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 是下一阶段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目标。同时, 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当下, 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政府体制改革、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网络民主与监督等都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新形势下要切实搞好电子政务建设, 就更加需要我们运用新的理念, 构建新型电子政务发展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建设, 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效能, 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

“中国电子政务论坛”由国家行政学院、国家信息中心联合发起创办, 从2006年开始每年举办一届。论坛以“学术性、公益性、开放性、务实性”为原则, 结合年度电子政务发展热点, 由政府高层阐述政策导向;介绍具有创新性、普及性的优秀电子政务案例;交流电子政务应用的思路和成绩;探讨电子政务发展趋势;提供充分交流机会, 促进政企合作, 推动中国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浅析依法行政的行政能力结构 第8篇

关键词:行政能力,结构,法治

一、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内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对于依法行政能力, 其实是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 其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管理领域体现的依法行政的贯彻和实施效果。依法行政能力的内容不仅体现在实践活动的行为能力也体现在能力主体的观念意识上, 即应正确树立并坚持依法行政观念, 以依法行政观念指导依法行政的实践过程, 从而增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二、依法行政能力的现状问题分析

(一) 思想观念意识方面

1. 对于依法行政的观念、内涵以及法律意识的缺乏。许多公务人员法律观念不强、法律知识掌握不多、程序意识不够、“执政为民”理念不足、依法行政能力不高, 导致违法行政现象时常发生。2、存在“官本位思想”, 未将人民利益至上。我国传统的为官之道, 使官员存在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而这种为政思想体现了人治观念和以权治民观念。[1]

(二) 个人素养和能力方面

公务人员普遍缺乏对依法行政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 无法准确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以及对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规范了解和掌握的不够, 从而无法正确运用法律思维判断事务, 这直接影响着依法行政的行政能力的水平。行政公务人员法律知识素养的缺乏必然影响着依法行政的决策和对问题的协调、处理能力。当前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决策能力与水平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破坏了法律规则的权威性, 弱化了政府的形象。

(三) 体制方面

1、政府及部门未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及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对依法行政效果的考核尚未建立科学具体的机制, 没有严格对依法行政的整体流程进行监督, 这不健全的依法行政考核及监督机制直接影响了行政公务人员的积极性, 当然地制约着依法行政的行政能力的提高。2、依法行政的体制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 多头执法现象严重。并且在行政过程中权责脱节的现象严重。在实际的行政决策中, 往往是领导决策, 但责任一般都不是领导者承担, 而是由具体的执法人员承担。[2]3、政府权威问题。我国当前正面临“权威危机”问题, 公民在很多事件上对政府的决策态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表现出不信任的心理, 这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效果有很大的影响。

三、依法行政能力的结构内容

文章之前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状问题进行研究, 因此依法行政能力主体所应注意和改进的方面均是构建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能力应是指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的综合, 体现为三个层面的能力: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的综合整体的观念意识、公务员的个人素养和能力以及行政主体的整体制度体系。

(一) 观念意识

(1) 法律意识、法律权威观念。依法行政能力主体应当树立法律权威观念, 具备法律意识, 这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除了基础的法律权威观念和意识, 能力主体还要端正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 树立行政法治观念。 (2) 民主意识、执法为民观念。依法行政能力主体应当树立“执法为民”观念, 将人民利益至上。行政主体要培养为民服务的意识, 公务人员在依法办事时应坚持高效便民原则, 以达到依法行政的高效率。 (3) 程序正义观念。行政主体以及工作人员应树立程序行政的观念,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遵守程序维护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二) 公务员的素养和能力

(1) 自身道德素质。与一般的能力一样, 个人本身的道德素质也是影响能力的重要因素, 因此公务员的高道德素养会对依法行政的效果有积极影响。 (2) 学习知识、法律、实践活动的能力。公务员学习和掌握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依法行政的具体行为。 (3) 社会关系处理力。在实施依法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处理社会中复杂的社会关系, 此时则要求公务员具备基本处理事务的能力, 并且要做到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4) 法律运用能力。其具体包括公务员的运用法律思维能力、对法律规范的认知和制定能力、行政决策能力、行政执行能力以及行政事务协调处理能力。这是对公务员在依法行政的各个环节所要求具备的能力。

(三) 制度体系

(1) 综合理念、依法行政能力的指导原则。除了公务员自身具备的素养, 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公务人员的综合体以及行政权的行使者, 其对依法行政能力有着综合整体的指导原则, 即反映依法行政基本内涵和符合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综合理念。 (2) 依法行政能力的监督、考核制度。对于依法行政主体的能力评价中, 监督是有效方式, 但此时的外部监督方式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社会监督方式并非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能力所包含的内容, 行政主体内部有效地监督和考核机制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能力的表现。 (3) 整体依法行政体制。健全的依法行政体制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有效依法行政的保障。无论是建立完善的队伍素质培养机制还是程序性的民主参与体制都是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朱丽莎, 赵成忠.影响我国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深层原因及路径探析[J].科技创业月刊, 2012 (11) :75.

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 第9篇

对于“政府行政能力”概念的阐述, 各国学者做出过见仁见智的概括, 大致可以从以政府职能、政府与社会发展关联性、政府环境、政府功能等几个方面理解。本文将政府行政能力理解为:在一定的时代发展背景下, 处于各个层面的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能和自身权力, 通过制定政策和组织动员, 运用适当的行政手段, 主动适应行政环境, 实现政府行政职能与目标的能力。

二、政府行政能力的内涵和特点

(一) 政府行政能力的内涵。

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角度, 政府行政能力包括:社会资源汲取能力、社会控制能力、社会平衡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资源汲取能力包括财政汲取能力、人力汲取能力、信息汲取能力等;控制能力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维持社会稳定和保卫国家安全等能力;平衡能力通过政府制定社会资源和价值再分配政策并开展这方面的有关活动表现出来的;服务能力通常包括服务社会的能力、服务公民的能力、服务企业的能力、服务市场的能力等;适应能力主要包括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政策创新能力。

(二) 政府行政能力的特点。

第一, 政治性。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政府的阶级性, 政府的行政活动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行政能力是政府完成统治阶级交给的任务的能力, 因此政府行政能力具有显著的政治性;第二, 管理性。政府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而政府行政能力是通过具体的管理过程体现的, 因而政府行政能力具有管理性;第三, 服务性。政府行政能力高低的直接表现就在于政府为社会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层次和服务范围上, 因而服务性也是政府行政能力的一大特点;第四, 动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 政府行政能力的内涵也不断发展变化, 表现出显著的动态性和发展性, 即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必须与时俱进;第五, 有限性。政府并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全能型政府”, 政府只有在应当管、管得了、管得好的行政活动中实现政府的行政目标, 在政府与社会互动关系中实现政府的职能。

三、我国政府行政能力现状

总体上说, 我国政府行政能力显得既强大又脆弱, 即行政权力的强大和行政效率低下导致行政能力脆弱。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政府行政能力作出具体的分析:

(一) 政府的权威程度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 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和信任也会随着思想观念的更新而发生极大的改变。同时, 民众行为的自由性、主动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民众对政府的依附和认同, 即我国政府正面临着的“权威危机”。

(二) 政府的法治程度方面。

目前, 我国政府的法治程度偏低: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行政法制尚不完善, 行政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法治环境恶化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行政的基本精神和根本要求, 影响了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和有效行政, 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 不利于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

(三) 政府的透明程度方面。

透明度是政府行政能力现代化的标志。当前, 我国一些政府部门的透明度比较低, 一些行政文件仍被作为“内部规定”, 有的还利用信息垄断进行寻租。一些地方在政绩上弄虚作假, 对出现的问题“捂盖子”, 对中央“报喜不报忧”。因信息不透明所产生的“私吞”法律现象也比较严重。“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中央政策到不了基层, 已经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一大顽症。

四、提高行政能力的途径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我国必须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总体上讲, 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一方面在弱化政府行政能力;另一方面又强烈需求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因此, 提升政府行政能力是适应社会转型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

(一) 依法行政。

一是行政立法。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 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二是行政执法。要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三是执法监督。依法行政要落到实处, 就必须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四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二) 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

目前, 我国公务员的知识素质结构还不太合理, 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理念中“官本位”意识浓厚, 人治色彩严重, 缺乏法治意识和服务理念。要重点提高公务员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等能力, 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理念, 培养和提升公务员的效率观念、公平观念和服务观念。

(三) 转变政府职能, 创建服务型政府。

要实现政府权力和责任的“归位”, 扭转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 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使各级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政府能力的提升应致力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 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宗旨, 创建服务型政府。

(四) 理顺政府体制。

第一,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协调各个公共权利主体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地位的同时, 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职能作用;第二, 健全纵向权力转移机制。这就要求打破传统的“下放——上收——再下放——再上收”的循环模式, 在提升中央政府的权威及其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 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优势互补关系;第三, 健全政府内部横向协调机制。通过组织立法的形式合理规范与调整部门职能, 对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进行明确划分, 减少因内部摩擦而带来的行政能力的无谓损耗。

(五) 提高政府行政决策能力。

首先,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 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其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最后,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 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六) 提升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全面推广电子政务, 构筑数字化政府, 推进政务公开建设;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都以尽量民主、公开的方式运作, 逐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建设, 改进过去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 使公众和企业平等地知悉和享用政府资源。

总之, 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 是实现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资源, 是国家竞争力和国家持续发展能力的基本组成部分, 是决定一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 积极、合理地推进我国政府行政能力建设,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贵言.政府行政能力问题研究综述[J].甘肃社会科学, 2008.2.

[2]魏峰.关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思考[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6.

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能力 第10篇

我国法律对证据能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证据法学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属性,并且认为客观性与真实性是可以互换的同一概念。对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这三个属性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有的认为,考察证据能力主要是考察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说,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就具有证据能力;有的则认为,只有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据能力。之所以会有这些分歧,是由于这些学者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证据能力”一词:前者是将证据能力看作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资格,而后者则将证据能力看作证据被法院作为最终定案根据的资格,这实际上反映了关于证据概念的两种观点,即广义的证据和狭义的证据。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就行政诉讼来说,广义的证据概念更合适。因为行政诉讼是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前,行政机关已经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并且作出了认定,在行政诉讼开始后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经法院审查判断后,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如果采用狭义的证据概念,即材料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那么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并已作出认定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却又不能称之为证据,而是要等到法庭审理结束、查证属实了,才能称之为证据。若如此,岂不将行政程序置于很尴尬的境地?因此,我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凡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用于证明案件真相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证据能力就是证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的资格,这种资格包含了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与证据属性中的关联性和合法性相对应,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材料,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反之,则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在我国,当事人陈述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实际上,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人们一般不认为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这种认识反映在立法上,就是不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规定在证据的章节中。在我国,也有人提出不应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几乎不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对待,据笔者统计,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了9个行政诉讼案例(含选登的裁判文书,下同),只有一个案例将被告方的陈述作为证据对待;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了7个行政诉讼案例,也只有一个案例将被告方的陈述作为证据对待;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共公布了10个行政诉讼案例,但没有一个将当事人陈述列为证据的。虽然如此,但在我国,目前普遍认为“当事人陈述”属于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一种证据。但是,并非当事人的所有陈述,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证据,如前所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所作的陈述,必须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陈述,内容复杂,既有事实性陈述,也有非事实性陈述;在事实性陈述中,又包括证据性陈述和非证据性陈述,证据性陈述就是具有关联性的陈述,因此其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哪些陈述属于证据性陈述呢?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陈述的具体内容,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四种,即有关诉讼请求的陈述、有关案件法律适用的陈述、有关事实认定意见的陈述及有关案件事实感知、了解和认识的陈述。在这四种陈述中,只有有关案件事实感知、了解和认识的陈述,才有助于人们了解案件真相,从而帮助人们判断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因此这种陈述才属于证据性陈述。由此可知,具有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就是指当事人就其感知、了解和认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也是如此。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采取法定形式,具有法定来源,由法定主体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据能力。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也都应当具有合法性,但行政诉讼证据在合法性方面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行政诉讼证据能力有直接的影响。行政诉讼证据在合法性方面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证据取得时间上的特殊性。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阶段取得的证据。行政行为遵循 “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并且,在正式的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卷中,案卷一旦形成,就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行政机关不得再添加新证据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由此可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作为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合法取得,这样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才具有合法性,从而才能具有行政诉讼证据能力。

2.证据提供时间上的特殊性。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存在,并且原告也知道证据的存在,则原告应当在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提供或者申请行政机关调取该证据,否则,该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能力。因为行政诉讼是对已经完成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要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查,实际上也就是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经充分地收集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尽收集证据之职责,而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却不提供,原告存在过错,理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原告不得在行政诉讼中以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不合法,也就是该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能力。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而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证据不合法,但从其对该类证据“一般不予采纳”态度,我们可以推断出该类证据是不合法的、是没有证据能力的,因为如果认为这样的证据仍具有证据能力,则在行政诉讼中就应当采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是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它出现在原告的诉状中、被告的答辩状中及原告和被告在庭审时所作的陈述中,因此当事人陈述产生于行政诉讼阶段。根据前面的论述可知,行政诉讼证据在取得、提供的时间上具有特殊性,即一般应当在行政程序阶段取得、提供,而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陈述,发生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后,因此其应当不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法律对其取得、提供证据在时间上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导致当事人陈述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能力也有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因此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主要有两种: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陈述。

第一,原告的陈述。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原告就是行政程序的参加者, 因此其在行政程序中有陈述的机会,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并非一定都能够依法作出陈述。根据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是否依法作出了陈述,可将原告的陈述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告在行政程序中作出了陈述。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实际上就是原告提供“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的行为,从提供证据的时间看,符合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具有证据能力。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没有必要一律赋予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陈述以证据能力。根据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陈述的内容与其在行政程序中陈述的内容是否相同,可以将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分成两种:一种是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一致,另一种是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不一致。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内容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将原告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作为依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告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因此为避免证据重复,影响诉讼效率,没有必要赋予原告的陈述以证据能力。 反之,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将原告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作为依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60条的规定,原告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不能作为被告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原告的陈述对被告来说,不具有证据能力。但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以此陈述作为证据,以证明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则该陈述具有证据能力。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内容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就“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提供了两份证据:在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和在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当事人陈述”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而是直接在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当事人陈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9条的规定,当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时,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由此规定可以合理地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在行政程序中被告没有要求原告进行陈述或者以不合法的方式要求原告陈述,则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才提供的“当事人陈述”,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才提供的“当事人陈述”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如果原告两次陈述内容不一致是因为被告的调查取证行为违法所致,则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如果被告的调查取证行为完全合法,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因没有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超过了提供证据的期限,其不具有证据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第二种情况,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作出陈述,也即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供“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作出陈述的原因也可分为两种:一是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原告陈述,一是被告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原告陈述但原告拒绝陈述。根据上一段内容可知,如果是前者,则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陈述具有证据能力;如果是后者,则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不具有证据能力。

第二,被告的陈述。

被告陈述的目的是要说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如前所述,行政行为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机关应当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才能作出裁决,因此被告也就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取得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又收集证据,则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从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看,被告的陈述只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作出,此时行政行为早已完成,被告在行政诉讼开始后所作的陈述,只能看作是被告对案件情况的说明、描述,而不能作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即被告不能将该陈述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先前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属于证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陈述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但并非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全部陳述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证据。从陈述的内容看,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但从作出陈述的时间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发生在诉讼阶段,一般不具有证据能力,只有个别情况例外。当事人陈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案的案的依据。”因此,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具有证据能力,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亲自参与法庭审理,接受被告的质证和法庭的询问;如果原告的陈述不具有证据能力,则原告就没有必要亲自出庭,而由代理人代为参与法庭审理即可。而对于被告来说,因为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不可能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其是否出庭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联合执法提升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能力 第11篇

1 在思想认识上达到统一

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后, 严厉的事故责任追究, 使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监理部门都深深的认识到, 只有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积极参加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 整合农机部门安全监理执法力量资源, 改变乡村道路无人监管的现状, 才能有效地排查事故隐患, 掐灭事故苗头, 控制事故发生率。特别是“一岗双责”实施后, 巴中市政府分管农业和安全的领导多次找到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农机局, 要求摒弃利益, 加强几个部门的合作, 扭转巴中市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2005年通江县率先实施了协助执法, 把农机监理富余的监理人员分配到县交警大队下的几个中队, 充实到交通安全监管警力严重不足的第一线。2007年, 巴州区按照区政府的安排, 区编委组织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监理站站长赴陕西考察了南郑、汉中、宁强等市、县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的联合执法模式。2008年, 平昌县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下, 从公安、农机、运管、路政、安监等部门抽调36人, 组成了四个联合执法小组, 2008年“9·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巴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多次安全会议上强调公安、安监、农机、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协作,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全面整治安全生产隐患。

2 在信息沟通上达到统一

巴中市及4个县区都建立了在安委会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机安全管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常规召开两次联系会议。在大的活动如春运、全国安全月、百日安全活动之前,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活动准备会, 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 各成员单位坚持互通信息, 为制定阶段工作措施提供依据。巴州区在区应急办的主持下, 坚持参加与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机关职能部门的应急救援演练, 平昌县的联合小组和通江协管执法都在不断深化。这些都为联合执法提供了组织保障, 使联合执法能够实现步调一致。

3 在行动上达到统一

在宣传工作中, 一是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安全月、百日安全等大型活动, 深入开展“六个一”宣传教育, 以“创建平安农机, 促新农村建设”为抓手, 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组织了由交警、农机工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的宣传队伍, 开展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 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坚持查验制度, 开展好每个季度的“安全日”活动, 由于巴中市大部分乡镇的农机安全联组还存在, 安监和公安交警也想以此为依托, 加强车主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因此, 巴中市农机监理所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安全查验制度不断完善至今, 在驾驶人的教育上, 效果明显。三是突出以人为本, 坚持刚柔并济。一方面强制车主和驾驶人参加“安全日”活动, 接受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阶段形势的再教育;另一方面组织农机工程师队伍, 给他们提供机车维护保养、驾驶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的服务。同时, 在特别的日子如大雨、大雾和节日给他们群发温馨提示短信。在安全监管执法上, 几个相关职能部门都有一个共识, 那就是管不如防, 防不如自我保护。

在安全整治上, 充分利用重大节日期间安全大整治、全国安全月、夏季安全大整治和百日安全等活动, 农机、安监、公安、交通等执法人员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 重点开展对道路交通、农机安全、水上交通等检查, 一是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现象, 起到了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二是最大限度地排查出各类事故隐患, 降低了事故发生率;三是通过多次的合作, 部门间的合作统一性和协调性得到提高。

在业务管理上, 巴中市交警支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车管业务大检查, 对农机监理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对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事故处理上, 虽然在《道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没有了事故处理权, 但是处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事故时, 交警常要求农机监理人员到场, 配合交警检验事故机械, 协助事故处理, 降低事故损失, 积极为受害者谋福祉。

4 联合执法对农机安全的各种影响及成效

上一篇:报考条件下一篇:医院设备档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