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传播范文

2024-06-11

网络暴力传播范文(精选12篇)

网络暴力传播 第1篇

重构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 在给人们带来民主空间的同时, 也在一步步走向暴力的极端, 拷问着民众的伦理道德观。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 到2006年“虐猫女”事件、2007年“姜岩”事件和“史上最毒后妈”事件、2008年“很黄很暴力”事件, 再到2009年“艾滋女”事件, 接连不断的网络民主暴力不禁让人们怀疑网络民主何在?网络民主暴力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 不仅意味着网络社会对现实生活的新冲击, 而且可能带来人们对于伦理价值观重构的思考。本文将在探讨“网络民主暴力”概念的基础上, 在传播伦理的视域下探讨网络民主暴力的本质、成因及其与传播伦理的互动关系, 并提出解决的路径与对策。

一、“网络民主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其本质探析

网络民主暴力的概念, 在学界至今没有达成系统共识。纵观前人的著作, 多见“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的概念, “网络民主暴力”犹如未开垦的荒山僻壤。笔者提出“网络民主暴力”这一概念, 特征有二:一是发端于网络世界的暴力现象, 二是暴力的祸根在于民主表达。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网络民主暴力”是指, 在网络中网民们自发聚集运用“人肉搜索”或其他方式对未经证实或者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舆论攻击, 包括散布谣言、侮辱谩骂、公开当事人隐私等, 导致当事人名誉损坏、人身权利受损、生活受干扰等的群体行为。通过分析网络民主暴力发挥作用的事件, 其本质上由以下三个要素组成: (一) 主要表现形式为“人肉搜索” (二) 表达方式为“非理性谩骂” (三) 直接后果为“干扰现实生活”。

二、“网络民主暴力”原因透视

目前, 学界对于网络民主暴力产生的原因的探讨成井喷之势, 笔者认为究其根源可以从以下几点说起:

(一) 网络的虚拟性助长网民的无政府心态

网络的虚拟性, 是指网络相较于传统现实的物理世界, 其存在是以虚拟现实的方式呈现的。虚拟的网络空间依托于其匿名性、开放性、无权威性的特点, 备受网民青睐, 并迅速积累起超高人气。网络的匿名性, 唤醒了过去在文化工业中只能接受滋补的一群冷漠受众, 通过虚拟空间的保护伞作用, 现实社会交往活动中受到身份制约的种种言行, 在网络社会中被彻底“解放”, 并且参与者不必承担与自己的社会身份相应的社会责任。“心理学告诉我们, 如果某一行为不断重复进行, 那么他就会成为人的固定行为模式, 并深刻地影响人的心理。”[1]这便为网民的无政府心态埋下了祸根。其次, 网络的开放性, 使网民在交流时抛弃现实世界的规范和约束, 更开放的话题得以在此孕育, 例如, 暴力、色情、诽谤等信息在网络中泛滥, 构成对网络环境的极大污染。再次, 网络的无权威性, “使得‘草根’阶层找到放飞自我表达心理诉求的开放式的传播园地, 实现了体现自我言语力量的梦想”。[2]综合以上, 笔者认为, 尽管网络的虚拟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网民透明、自由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也更容易助长网民肆无忌惮的言语习惯和无政府心态, 这也正是网络民主暴力频发的客观原因。

(二) 群体传播“沉默的螺旋”与“集体无意识”

网络民主暴力是基于BBS、论坛或社区、博客、微博等平台所形成的群体传播行为。

从心理学的角度, 荣格提出了“集体无意识”理论, 针对群体中网民的集体心理特征, 可以解释为, “一件违背道德或者违法的事, 一个人可能不会去做, 但是如果一群人中有人已经做了, 并且在没有产生相应后果的时候, 就会使人产生非理性思维, 造成了使‘不正常’现象成为‘正常’的‘集体无意识’”。[3]这与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庞勒的群体心理观有异曲同工之处。他指出, “群体是冲动、易变和急躁的;群体易受暗示、轻信;群体情绪夸张和单纯”。[4]

“沉默的螺旋”理论最初由诺利—纽曼提出, 用来解释大众传播的效果, 如今应用在复杂的网络群体传播中仍然具有其适用价值。群体传播的每一个群体都具有一个“权利中心”, 来凝聚群体的力量, 以维持网络群体的持续与稳定的发展, 这样的人物被称为“意见领袖”。用“沉默的螺旋”理论来解释, 由于“意见领袖”的权威作用, 其他群体成员误认为“意见领袖”代表了关于某类事物的主流观点并倾向于去接受这种观点, 在持续的相互交往中这种观点便真的成为主流, 而占少数的反对意见则逐渐沉寂。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 “意见领袖”一旦由那些恶意灌水、故意误导网民的“网络水军”来充当, 网络民主暴力的产生便会顺理成章。

(三) 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 诉求趋向多元化

纵观BBS、社区、博客、微博等网媒无一不是网民实现“当家做主人”的前沿阵地, 民主化的空间为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打开了大门。作为社会节点的博客, 尤其是自去年以来异常火热的微博客 (microblog) , 使个体拥有了社会化空间, 普通个体可以通过这一公共话语空间发出甚至是放大自己的声音, 不但无需再借助大众传播媒体, 反而可能与多家媒体的声音形成抗衡。“博客使个体可能获得前所未有的搅动社会的局面的能力, 在与权威媒体的角力中获得一个‘杠杆支点’”。[5]正是由于社区、博客、微博客对声音的空前放大作用, 网民们参政议政、发泄不满、释放压力、制造娱乐的多元诉求得到实现, 人们便会不断重复同样的动作, 直到自己的意愿得到满足。从一定程度上, 这种传播渠道在刺激网民主体意识觉醒的同时, 也大大促进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但是近几年出现的网络民主暴力事件又一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主体意识并不等同于自我意识, 太过注重自我意识, 反而容易使人忽略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以致对他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三、网络民主表达与传播伦理的关系

传播伦理就是传播过程或者传播行为所涉及的道德关系。“网络传播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6]网络传播伦理是传播伦理的一个子集, 它受制于社会道德准则。尽管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特性, 网络传播伦理又表现出了与现实社会传播伦理不同的特性。但是我们必须明确, 网络传播伦理并不是“虚拟的”伦理, 近几年愈演愈烈的网络民主暴力事件已经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了网络传播伦理对现实世界强大的冲击力, 以及给现实传播伦理的种种挑战, 当然这也与网络社会处于起步阶段和网络传播伦理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 网络民主暴力折射网络社会传播秩序的混乱和无序

网络本身并没有明显的伦理标志, 它的伦理属性是由它本身的特性和网络传受双方共同决定的。

1. 网民身份的隐匿性

网络的匿名性既满足了人们内心深处渴望隐藏自己身份的强烈愿望, 也带来了伦理方面的灾难性后果。存在于网络社会中的人们, 再也不用受制于现实社会特定的身份, 比如政府官员、白领、农民、无业游民等。相反, 人们可以剥去自己真实的外衣, 为自己一手打造内心向往的身份, 在这里, 无业游民可以是“政府高官”, 白领也可以充当“农民”, 人们甚至可以没有身份, 仅留存一个IP作为身份的象征。总之, 网络社会中人们的身份呈现多样化和无定性。也正因此, 现实的伦理秩序在这样的虚拟空间中变得尤其混乱和无序。

2. 言论的无界限

言论自由是网络社会相较于现实社会的一大优势, 但易引起“言过其实”的负面后果。人们在现实社会由于受地位、身份等的限制, 所能够发表的言论仅是“冰山一角”, 而真正代表内心世界的其实是冰山下的巨大冰川。网络消除了言论的边界, 打开了言论自由的闸门, 加之没有身份的制约, 发表言论事后不追究后果, 于是谣言、诽谤之词、淫秽信息、他人隐私以排山倒海之势在网络上迅速汇集, 冲破本来就“千疮百孔”的网络传播伦理秩序, 并且网络环境遭到空前污染。

3. 虚拟—现实重叠

网络作为虚拟的传播与交流的空间却与现实社会联系密切。网络 (network) , 是指通过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 连接世界各国家、部门以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网络。[7]网络传播的一大特点是全球一体化, 打破时空界限, 现实空间的物理距离在网络空间似乎消失了, 从而有助于人们更密切地进行交流。因此,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并没有与现实社会割离开来, 而是更频繁地参与到现实社会的运行中。网络民主暴力最初发端于网络, 经过网络在网络上对当事人的口诛笔伐, 慢慢向现实推进, 最终扰乱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二) 网络民主暴力挑战传统伦理价值体系

1. 个人至上, 唯我独尊

现实社会所奉行的“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传统美德, 在网络社会被演变成“以牙还牙, 以暴制暴”的恶劣行径。网络空间 (BBS、论坛、博客、微博等) 突出了个体的影响, 提升了个体的价值, 反而使人们越来越在这样的“虚拟实在”中迷失自己, 表现在“我”的每一句话、每一条帖、每一篇博文都代表着“我”独特的个性, “唯我独尊”、“别人说什么与我无关”。这种超自我意识的表现, 只会使人陷入个人至上的泥潭, 制造与他人的矛盾, 伤害他人的感受, 爆粗口、辱骂、诽谤变成家常便饭。

2. 责任意识淡漠

网络身份的隐匿性和言论自由性加速了人们责任意识的淡化。在网络社会中, 人们习惯于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表现出多重身份, 言论上也往往不计后果, 无论是出于正义担当还是恶意相向。然而, 当回到现实社会, 人们往往不能很快地进行身份转换, 把在网络上养成的“恶习”平移到现实生活中, 久而久之便形成身份与责任的脱离, 使个体应承担的与其真实身份想吻合的社会责任出于“悬浮”状态。如果没有外在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制约, 这种责任意识将可能继续淡化, 促使更多的网络民主暴力事件的产生。

3. 人际疏远, 信任危机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相互交往的方式, 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地球这端与另一端的联接, 虽然物理距离在网络

2012年第1期 (总第89期) 东南传播100上消解为零, 但心理距离却越拉越大。据英国心理卫生基金会的调查显示, 网络更容易使人感到寂寞。究其原因, 一方面尽管网络更方便人们交流, 但是符号化的交流模式却难以代替面对面的互动。另一方面, 一大堆“宅男宅女”的产生, 反而揭示网络限制人们在现实生活的相互交往, 牢牢地将人们栓死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网络成了人们躲避现实、宣泄情感、表达欲望的理想场所, 从而使人们不再在直接的、显示的交流中去寻求沟通和理解”。[8]一旦人们的心理距离越拉越大, 彼此之间的依赖感、信任感就会瞬间降低, 从而导致信任危机。

(三) 网络民主暴力揭示重构网络传播伦理价值观的必要性

“络本身并没有明确的道德属性, 网络的好坏实际上是由网络传播的双方决定的”。[9]从传播关系来看, 网络民主暴力事件之所以频发, 是因为传受双方传播价值观极其不对称。我国真正进入网络时代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 从2001年“陈自瑶”事件网络民主暴力初露端倪, 到今天呈愈演愈烈之势, 网络传播伦理在曲折中备受考验。由于网络的特殊性, 网民不再只是信息的接收者, 也同样充当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传受合一”使得网民行为受到双重道德观的指导, 例如, “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 作为传播者的网友看到《世上最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后, 不顾内容的真实与否, 仅凭自我的良知判断, 在短时间内转载、跟帖无数, 纷纷谴责狠毒后母, 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然而, 随着事件的真相水落石出, 作为受众的网友情绪立马转向对后母的同情, 并积极呼吁捐款救助患病女儿。事件前后网友表现出的截然相反的双重道德倾向, 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差点酿成后母自杀的惨剧。这种网络传播的互动模式, 预示着传统意义上的传播伦理价值观念已不再适用于网络社会, 网络传播伦理价值观重构的事实已成必然。

四、网络民主暴力的控制路径及对策研究

(一) 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增强传播者的媒介素养

德育已经不仅仅是只针对于现实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进行的教育, 网络社会发展到今天, 理应被提到与现实社会同等对待的日程, 加强传播者的媒介素养教育不可小视。“传播者”在今天也不仅仅指传统意义上的从事媒体工作的人,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是传播者。因此, 网络道德教育要针对专业的媒体工作者和普通网民两手抓。首先, 培养道德自律观。网络传播应建立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之上, 人人为自己的行为立法, 设立准则, 并严格遵守。其次, 重视专业传播者的作用。由于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媒介素养, 只要对他们进行稍加引导, 使之在网络传播中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 突出网络民主的本真意义, 避免网络民主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再次, 传统媒体传播者 (报纸编辑、记者等) 切忌对网络舆论“煽风点火”, 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审视事件的真相, 用客观的视角进行报道, 如此才能促使网络舆论良性循环。

(二) 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建立网络行为监控机制

网络传播秩序的混乱和无序暴露了网络传播的诸多缺陷, 网民的放任自由、网络“水军”的为非作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行为监控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把关人”责任的缺失。从技术层面, 互联网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体系, 对网络传播者的一举一动进行严格监控, 例如, 诽谤言论、淫秽信息系统自动屏蔽。从网络“把关人”层面, 各大BBS、论坛、博客、微博网站要设立自己的“网络保安”, 监视网络主体的一言一行, 一旦发现有异常举动, 例如, 聚众“声讨”、公开他人大量隐私信息等则立马删除言论, 并对当事人进行警告。网络监控系统与网络“把关人”要互补上岗, 对于系统所不能识别的信息, 网络把关人要亮出火眼金睛;对于把关人所不能发现的违背传播伦理的行为, 监控系统要查缺补漏。

(三) 健全网络民主法制, 构建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法律的存在能帮助预防不道德和破坏行为, 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 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此道德范围内进行他们的活动。没有界限, 就很难确保没有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10]网络进入我国公众的视线不过十余年的时间, 网络环境从最初的严格管制到现在逐步开放, 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但是我国网络民主法制仍处于起步阶段, 致使网络民主暴力事件百制而不止, 根本上还是要不断健全网络民主法制, 构建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邓名瑛.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3.

[2]肖红慧.网络论坛的价值[J].网络传播, 2010 (9) .

[3]李儒俊, 陈凌.对广告娱乐化的集体无意识[J].广告研究, 2011 (2) .

[4]古斯塔.庞勒.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 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21—41

[5]彭兰.网络传播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83.

[6]张海鹰, 藤谦.网络传播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7]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 2008.

[8]邓名瑛.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9]陈汝东.网络传播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7.

网络暴力传播 第2篇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遏制暴力恐怖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二、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

网络暴力传播 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应对机制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228-01

一、前言

近年来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这是一种网民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媒介形式,对他人实施谩骂、人身攻击、人肉搜索的暴力行为。本文即以大学校园的网络暴力为关注对象,通过厘清其特征和表现形式,分析它给施予者和受害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应对机制,期冀给学校、老师和大学生在防范大学校园网络暴力方面带来一些启示。

二、大学校园网络暴力概念及其特点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和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并不相同,而是通过网络的虚拟空间用文字语言对人进行攻击。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暴力的行为,严重影响着事件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当事人的正常的日常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大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高校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前沿,大学生是网民中的主流群体之一。大学校园网络暴力就是以大学校园的学生为实施网络暴力的主体或客体,在网络世界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媒介形式,对其他网民实施网络暴力。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受思想观念、市场开发、外国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网络媒介中的暴力越来越多,侵蚀着大学生健全人格,从而影响了大学生学业。

二、大学校园网络暴力的应对机制

(一)增强大学生自身素质修养,倡导绿色上网。

网民的年龄构成日趋年轻化,高校是网络发展的前沿,大学生是网民的构成主体。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断构建的过程,正确的引导颇为关键。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发展是相辅相承的,网络暴力的现象很容易带到真实生活,真实生活的暴力情况也会延伸到网络领域。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网络暴力这一问题,我们的目光不能仅仅停留在虚拟世界的“治理”,而是要重视线上线下的有机整合。

(二)积极援助网络暴力受害者,防止伤害扩大。

我们的目光不能仅仅停留在预防的层面,当网络暴力发生以后,我们也应该有成熟的机制进行各种善后工作。大学校园内应该积极成立“网络暴力救援小组”,来处理在暴力发生后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在发现网络暴力事件以后,积极与网络暴力的施予者和受害者联系。了解清楚施与网络暴力的原因,最大程度帮助受害者减轻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

(三)建立健全上网法规,杜绝网络施暴。

1.推出网络行为管理规范。

推出网络行为管理规范,规定网民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这样可引导大学生群体和其他网民,理性上网,不盲目,不跟风,也能够帮忙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在网络上有很多无良的媒体对某一件事情进行炒作,网络行为管理规范可以帮助众多网友,清扫不正当的信息,还网络一片蓝天。

2.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要求所有使用网络及服务的人或群体必须要以真实姓名出现或登记。韩国是率先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这一规定要求韩国网民在主要网络上发布信息需要先进行身份验证。尽管这些年,大众对网络实名制的利弊看法不一。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地防止网友在网络上随意对他人进行谩骂、揭露隐私或者人肉搜索。目前有一个很严重的网络现象,即发生一件网络事件,其他网民就会跟随他人脚步,发表不考虑后果的言论,盲目跟风,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三、结语

当我们沉浸于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网络暴力,尤其是大学生网络暴力给整个虚拟世界乃至现实社会所带来的种种隐患。随着大学校园的网络暴力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大学生网络暴力形式日趋多样。推行网络行为管理规范以及实现网络实名制等净化公共网络环境的相关措施迫在眉睫,然而我们在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于整个网络环境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于大学生思想行为的正确引导。大学生网络暴力,归根而言是一种社会问题,它深层次反映了社会民众特别是年轻大学生群体正确表达诉求的渠道缺失。笔者认为,要从根源上杜绝大学生网络暴力,我们一面需要提升大学生的行为修养,使得其能通过正确的形式表达自身情绪观点,更重要的是我们整个社会是否应该思考,如何建立起更多的正确的言论渠道,不要让所有负面情绪积压于网络,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钟瑛.网络传播伦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奥波尔.谣言心理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3]张婷.从人肉搜索看网络暴力[J].东南传播,2009(3).

[4]操学诚,牛凯,赵曙光,王玫玫.青少年网络暴力现象与预防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9).

[5]吴兴人.“网络暴力”杀人不用刀[J].人民論坛,2011(6).

[6]周利群.浅析“网络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30).

[7]郭丽华.网络暴力现象探析[J].新闻传播,2009(10).

[8]肖燕熊,陈志光.匿名、假名与实名之别——以铜须事件为例解析网络论坛中的网民行为[J].当代传播,2007(4).

[9]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内涵及原因分析[N].成都大学学报,2007(5):77-79.

[10]傅淞巍.如何消除网络谣言的“蝴蝶效应”[N].辽宁日报,2010-12-2(16).

[11]李舒慧.网络暴力语言现象探析[D].渤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12]胡愈.网络语言伦理初探[D].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13]谢东辉.网络暴力事件与网络围观[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4]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5]CNNIC.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2014.7

网络暴力传播 第4篇

一、网络舆论的相关理论知识

1. 含义。

网络舆论是在互联网的产生发展基础下而产生的一种有别于传统舆论的新型舆论方式,它主要是指人们对某一时间发生的关注度比较高的事件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对别人的意见进行讨论从而形成网络舆论,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2. 特征。

网络舆论主要是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人的相互交流与沟通下产生的,所以它具备一系列的特征。对于网络舆论而言它改变了传统舆论的传播方式,有效地避免了传统舆论的传播中的缺点,传统舆论受时间空间的影响非常大,但是网络舆论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人们可以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下对同一件事情进行讨论,没有其他的界限而言,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舆论的发展;由于网络舆论的言论自由性,人们可以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发表自己的言论看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的舆论参与积极性;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广泛传播性,所以对于网络舆论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也有一定的消极性,网络可以将现阶段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及时地呈现在公众的面前,这样人们可以对这一事件进行及时的讨论,将敏感的事件公开,给社会政府等机构一定的压力,促进社会事件的公平积极的处理,提高人们自我约束的能力。但是由于网络舆论的发表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同时人们的素质等也参差不齐,所以有的公民在此大肆地宣扬自己的不满以及消极的情绪,对网络舆情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好的影响[2],由于网络舆论的发展传播速度非常快,甚至可能出现网络暴力等问题。

3. 网络舆论的功能。

网络舆论可以使信息进行传播,人们如果想了解任何的社会新闻知识等,都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进行了解,可以跟上时代的发展的脚步,了解人们对某一事件的看法,从而可以增加自己的认知。网络相比较传统的传播方式具有很明显的优点,所以网络舆论在现如今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网络舆论人们可以在对事件的认知上找到存在感与认同感,所以网络舆论还引导着人们的行为;网络舆论还有促进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的能力,在网络舆论形成的过程中,公众对事件进行讨论并发表自己的主观看法,最后对这一看法达成共识。这期间公众的讨论沟通的作用特别大,所以人们只有进行沟通才能促进网络舆论的产生发展;最后网络舆论还具有监督的作用,网络舆论在网络这一强大的媒介下产生并在短时间内形成广泛的影响,任何一个事件的主要人物等都不能逃脱,在短时间内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给政府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进这一事件的快速以及公平公正地处理,而且网络具有隐匿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众的有效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

二、法律视角下网络舆论传播的暴力与理性分析

1. 概念分析。

网络舆论暴力:主要是指在网络舆论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公众素质以及其他各因素的影响,通过偷拍等一系列的手段制造社会网络舆论对事件的主要人物进行人身攻击以及歪曲事实。

网络舆论理性:主要是指公众对于某一事件进行理性的分析以及理性的发表自己言论,对网络舆论的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 法律视角下网络舆论暴力与舆论理性的特征。

法律视角下网络舆论暴力特征及危害: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是由多个方面组成的,它具有传播广泛性,影响力大,对事件的主人公造成心理以及其他方面的危害,网络舆论暴力由于网民过于激烈的言行会侵犯个人的隐私以及权利,有的公民没有经过他人的允许擅自将别人的照片或者代表个人信息的东西抛至网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他人的名誉权。有的公民借着法律上规定的言论自由等权利肆意的用语言行为攻击他人,虽然法律有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却不能滥用其权利[3]。

法律视角下网络舆论理性特征以及优点:网络舆论的理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使公民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言论自由等权利,也可以使国家的信息公开化,使公民可以参与其中,尽情地展现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这样可以使事件及时地展现在大众眼中,也可以促进国家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及时地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3. 我国现阶段的网络舆论法律法规研究。

网络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控制,在网络舆论中更缺少不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网络舆论中出现的暴力与理性的两个方面也都与法律的规制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法律在网络舆论中仍然有很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将网络舆论中的理性部分发扬,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网络舆论暴力或者其他不好问题的产生以及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对当前网络舆论中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研究,才能创造一个优异的健康的网络舆论氛围。

(1)造成网络舆论暴力以及理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度问题。造成网络舆论暴力的法律法规的制度问题:现如今,虽然我国现在所运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舆论的发展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现行的网络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网络舆论发展的需要,所以说,如今的网络舆论法律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现行的有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将近30部,但是却没有一部是专门强调网络舆论的法律,可以看出国家虽然对网络的规制比较重视,但是还是缺乏对网络舆论的重视,所以为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大的背景。还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督并保证其有效的实施。现阶段我国的对于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主体不明确,法律的规制程度较低,行政以及各部门中的法律是主要的网络舆论保护体制以及规制法律,其权威性不足,所以在遇到其他高级法的时候,无法实施其法律对网络舆论的规范作用,使其丧失了它原本的法律意义。现行的网络政策并没有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实施很好的开放性,如今现行的法律对其有很大的限制作用,并不能使人们很好地发表自己的言论。

形成网络舆论理性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对于网络舆论的理性发展,除了人们的综合素质的影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制作用的影响,我国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广大的公民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权利,提出自己的观点,还有法律也明确地禁止,不能过度地使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攻击等。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不能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散布一些对国家以及公民不利的言论。对国家或者人民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以及影响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舆论的理性发展。

(2)建立完善的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法律的规范作为网络舆论的最后一道规制屏障,它的作用在其中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严密的法律法规可以减少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使网络舆论向更加理性的方面发展,所以,建立完善的网络舆论法律法规是如今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对网络舆论法律法规制定之前,我们应该先及时地梳理现行的网络法律,找出其缺失以及不足的方面,先形成一个清晰的结构体,再对其进行法律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该注意处理好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

国家在制定网络舆论相应的法律之前,应该先切实地了解现如今的网络的发展情况,一部适用的良好的法律应该与现阶段的网络等相适应。网络舆论的产生是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建立网络舆论法律之前应该及时地与网络最新的科技相结合。还有,要正确地处理法律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相互关系,处理好其中的关系才能正确地处理暴力与理性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相互牵制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法律应该积极地指导公民进行合理正确的言论,而不是对其进行压制。所以,在处理法律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时,应该找到他们之间的关键的平衡点,正确地处理网络舆论暴力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促进网络舆论的良好发展。

结束语:

在法律法规的视角下,我们对网络舆论以及网络舆论中出现的网络舆论暴力以及网络舆论理性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通过网络舆论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在现阶段,我国对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完善,监督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我国应该加大网络舆论法律的制定力度,从而创建一个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慧军.网络舆论传播规律及其导向研究[D].南昌大学,2012.

[2]卿立新.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论及其应对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网络暴力传播 第5篇

组织学习《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小结

4月23日,****学院全体教职工利用周三政治学习时间,学习贯彻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等五部门制定、公布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致全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员工一封信”。

****学院全体教职工结合实际,纷纷表示,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危害极大,由此引发的暴力恐怖活动更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犯罪行为。为了遏制暴力恐怖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大家一定会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坚决完成严禁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工作。

网络暴力几时休 第6篇

事情起因是姚安濂在某次采访中说在片场唐嫣没有跟自己打招呼,并称其演技需要提高。这番言论经过媒体加工,顿时引发轩然大波,更有众多打着唐嫣粉丝旗号的网友质疑他有意炒作,留言甚是不客气,因此姚安濂与唐嫣粉丝之间的口水战就此展开。姚安濂甚至连发多条微博指责“脑残粉”,并声称要还原事情真相,直接将炮火对准唐嫣。随后唐嫣工作室发声明向姚安濂致歉,并称此事唐嫣并不知情,将对“大肆诋毁”唐嫣的网络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而姚安濂最终也删除之前微博,写道:“我的愤怒是针对那些无良粉丝,并不想针对哪个演员!请大家冷静理性一点。当然我也有冲动的时候,我应该检讨!呼吁大家不要再火上浇油了!我非常痛恨网络暴力,恨之入骨!”

关于网络暴力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在当下网络传播发达的时代,大家习惯于在网络阵地土发表观点。但也正困如此,貌似很多观点与说法脱口而出,更有很多人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发泄情绪。例如《爸爸去哪儿》第二季播出时,电视台播出了多多与贝儿吵架的预告片,多多说了一句“她偷钱”,引发了大批网友到黄磊与妻子微博中开骂。节目播出后,情节反转,表现任性的贝儿又成为了被攻击对象。对这些尚处于童年阶段的孩子,网络暴民们也没有丝毫留情,肮脏字眼随处可见。在《爸爸2》播出期,类似网络暴力从未停止,因此也就不奇怪到节目后半段,为何几往老爸会联合发声明反对网络暴力。

而陈赫上演出轨事件后,有一位网友要求其退出《跑男》,陈赫在微博下回复这条言论,却引发了大批粉丝到这位网友微博中谩骂,甚至有人将其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如此极端的处理方式令人不寒而栗。如今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随处可见,尤其是在娱乐圈。其中大批所谓娱乐八卦营销号的兴起,则成为了很多争议的起始点。为了满足大家追求八卦的心理,这些博主时常发布圈中秘闻,揭秘某个明星真实形象等等,其中有客观描述,也有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关注而有意为之,不仅引发粉丝骂战,更有甚者直接影响明星名声。

在一场场网络暴力中,不分是非随意发泄不满的字眼,不仅当事人生气又无奈,围观者也能感受其中戾气。还是那句话,因为网络,我们能更快地接受信息,也能更自由地阐明观点。但是在拥有话语权的同时,随意且不负责任地表达观点,那就不对了。

网络暴力传播 第7篇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与传统的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不同, “网络暴力是网络话语暴力的一种简称, 它是指在网络这一虚拟平台上, 用话语暴力侵犯他人隐私, 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伤害他人尊严、编造谣言诬陷他人的行为, 所以也被称作‘网络欺凌’。 ”[1]按照“暴力等级”, 新浪微博上的网络暴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跟风发泄, 网民针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 在微博上评论或发布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 如2012 年舒淇在甄子丹和赵文卓骂战中被网民“炮轰”, 2015 年歌手曹格因网民主观臆断其孩子伤害明星吴镇宇的儿子被侮辱、谩骂等, 这种形式的网络暴力多发自乌合之众, 其传染性易造成事件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情绪低迷失落。

其二是泄露隐私, 网民在微博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 如2006 年“高跟鞋虐猫事件”、2008 年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2015 年“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引发的人肉搜索等, 这种形式的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使其真实信息暴露在虚拟环境下, 其现实生活易受干扰。

其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 致其人身权利受损。 如2015 年6 月, 部分网友组团骚扰江西省永新县施暴女生及其家人的现实生活, 这种虚拟环境里的网络暴力已发展成现实生活中的犯罪, 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易受到侵犯。

二、网络暴力的动因

(一) “二重建构”下的 “欲望”扭曲

具备虚拟身份的普通微博用户的言论隐匿, 与现实世界中的社会法则形成张力, 这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机会。 首先, 虚拟网络赋予网民现实与想象、个体与从众、内秀与张扬的双重身份, 这使得网民的生活方式、规范行为、语言表现都迥异于现实。 其次, 虚拟环境的管制门槛较低, 这使得网民在现实中拿捏得当的言论演变成网络上“抨击社会、挑起事端、编造谎言”等语言行为。 这种现实与虚拟“二重建构”下的文化心理是大众内心欲望的反照, 是受众发泄公愤和私欲的窗口, 是满足个人窥私欲的平台, 是鲁迅先生笔下“看客”心理的文化体现。

卡茨的“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人们使用媒介的动机来自认知的需要、情感的需要、个人整合的需要、社会整合的需要、舒解压力的需要。 对微博用户而言, 新浪微博扩大了他们的传媒接近权, 他们通过新浪微博关注和评论娱乐明星, 满足对明星的“窥私欲”, 通过八卦明星获得谈资、舒解压力, 甚至把明星的微博当作发泄负面情绪的平台, 以此来满足认知和情感的需要, 微博用户非理性的使用方法和畸形的满足欲是催发网络暴力的主观原因。

(二) “失语”的倾听者

赫胥黎曾预言了一个失去思考能力和创造力的世界, 同样, “在批判学派眼里, ‘大众受众’ 一词多少带有一些贬抑之意, 意味着个性丧失、非理性和缺乏自我意识。 用马尔库塞的话来说, 大众受众的形成是控制与同质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控制和同质化导致了单维度 (又译单向度) 的社会和单维度的人。 他们无力为自己辩解, 而传媒却可以将‘心理无知’强加给他们。 ”[2]自电视、电脑和互联网诞生以来, 大众步入“拒绝记忆”的读图时代。 读图时代下媒介越来越重视图片, 微博上的静态和动态图片占据大量篇幅, 然而, “看照片只需要能辨认, 看文字却需要能理解”[3], 读图时代的话语结构弱化了受众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 受众容易被媒介舆论风向控制。 少量的、温婉的言论会被强硬的、占大多数的意见口诛笔伐, 片面化观点如多米诺骨牌般被消解, 受众受到支配言论蝴蝶效应般的影响, 失去了话语权, 成为了“失语”的倾听者。

纽曼曾提出“沉默的螺旋”假说, 这一假说认为:“大多数人力图避免因持有某种态度和信念而造成孤立, 因而在表达支配意见和不表达意见的个人数量增加的时候会放弃原有的想法和态度, 实现与主导意见的趋同。 同时, 由于大众媒介表达支配意见, 再加上对异常意见的人际支持日益缺乏, 就形成一个沉默的螺旋”[4]。 在成都被打女司机卢某卷入的网络暴力事件中, 新浪微博用户从最初“一边倒”的同情支持到集体谩骂, 网友的舆论风向变化之快、来势之汹涌, 把网络暴力之火迅速点燃又顷刻扑灭。

(三) “兴风作浪”的娱乐掌舵人

对明星发起道德审判的并不只是缺乏理性的网民, 部分娱乐记者在职业道德和新闻自由交集圈外围打起“擦边球”。风行工作室创始人卓伟, 这位让明星闻风丧胆的娱乐记者曾爆料过王菲和谢霆锋复合、文章出轨、陈赫出轨等, 由其发起的“周一见”和“周三见”等“微博效应”牵动全民, 尽管他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中声称“捍卫公民言论自由权及新闻媒体监督权, 不跨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但其爆料尺度引起不少明星和微博普通用户对其职业道德的质疑。

麦克姆斯和肖提出的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媒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 但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某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对议论的先后顺序。 ”[5]新浪微博每天为用户提供的话题无计其数, 卓伟作为娱乐八卦话题的制造者之一, 其编写的娱乐八卦新闻一经发出便炸开锅, 可以说, 这些“娱乐掌舵人” 为微博用户设置的娱乐议程有效地将观众的注意力转向娱乐八卦话题, 尽管这些话题满足了用户获取娱乐八卦信息的需求, 但“娱乐至死”的传播内容和方法极易误导受众。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策略

在媒介融合的时代下, 部分公众对媒介的认识不足, 极易缺乏理性和约束力, 从而非理性地使用媒介, 滋生网络暴力;而不少追求“娱乐至死”的传媒工作者对职业的认识发生偏差, 未能平衡新闻自由和职业道德的关系, 过分迎合受众的“看客”心理, 势必会误导受众。 治理网络暴力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道德和法制两个层面、针对受众和传者两种群体多管齐下。

在道德层面, 针对受众, 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受众的道德自律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针对传者, 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和职业道德, 发动人民群众进行舆论监督, 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在法制方面,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网络暴力的立法研究, 借鉴各国已有的法制经验, 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 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 例如, 可以通过采取网络实名制和设置网络监督中心有效地管制监控网络暴力。

四、结语

麦克卢汉曾预言了我们的时代:在电子时代, 媒介改变、塑造和控制人的组合方式和形态, 人们自恋又麻木地受控于自己所创造的高科技中, 缺乏清醒和超脱的旁观者态度。 作为一种对传播媒介资源、人际关系和信息传播方式整合变革的新媒体形式, 微博裂变式的传播方式最大释放了公众的话语权, 因此, 中国作为第一大微博用户国, 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 尽管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 但在这样一个道德与价值对抗博弈、媒介与利益相盈难下、娱乐至上的时代背景下, 网络环境的改善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然而, 微博作为一个点对点的传播平台, 监管的责任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位用户自身。 对受众来说, 面对争议话题, 不应当随波逐流发起道德审判, 而应当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 厘清自己的立场, 莫做乌合之众的情绪宣泄;作为把握话语权的意见领袖以及媒体平台, 不应当完全顺应网络舆情的认知趋同与思维惯性, 而是应当在“集体噤声”之际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导向, 消减或抑制负面的传播效应, 净化网络戾气。

参考文献

[1]李岩.网络话语的暴力效果——以福柯话语理论解读网络暴力的生成[J].当代传播, 2014, (5) .

[2]刘燕南.受众分析:解读与思考[J].现代传播, 2006, (1) .

[3]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网络暴力传播 第8篇

新媒体中的血腥暴力影像, 主要就是原生态的流血现场或者受害人伤部展示的影像。首先, 原生态流血现场影像主要指突发事件现场的血腥图片或视频。例如, 2013年5月8日, 南京富二代受害人祁可欣的受伤情况曝光图在微博上流传开来, 仅以祁可欣遗照为搜索词就可搜索出图片102张, 其中包含大量血腥图片。2014年9月11日, 开封一名名叫妞妞的5岁女童在玩耍时不慎掉入油锅, 造成全身65%烧伤。在大河报官方微信上, 出现了妞妞重度烧伤的真实图片, 大面积烫伤伤口裸露在外, 没有经过适当的图像处理, 而微信标题中也出现“图慎点”这样的字眼。

面对自媒体的冲击, 一些传统媒体为了获得更大的竞争力, 在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新闻中也会选择性忽视影像传播的道德要求。“社会新闻, 这常常是追求轰动效应的传媒追求的东西……惨剧和罪行总是能畅销。”而受难的身体常常成为惨剧中被关注的焦点。乔治·格伯纳在《媒介的暴力》中得出的结论是“在电视构建的媒介世界中, 暴力是解决争端和促使个人争端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如今, 新媒体成为暴力血腥影像的泛滥场所。

一、为什么新媒体平台容易产生影像传播暴力行为

(一) 新媒体繁荣加剧了受众的注意力竞争

2014年7月, 新华社新媒体中心发布了《中国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报告 (2013-2014) 》。报告显示, 2013年, 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产业异军突起, 用户规模持续攀升, 移动互联网用户所占比例由2007年的24%上升到2013年的81%, 新兴媒体正式步入第一媒体序列。

传媒经济的本质是意义经济, 而对于基于互联网的媒介平台来说, 它为受众提供的是寻找内容的服务, 不是“内容为王”, 而是“服务为王”。因此, 传统媒体在打造新媒体平台的时候更多地考虑是如何迅速吸引受众注意力, 再借助优异的服务凸显强大的意义影响。对内容重视的弱化, 与对强大的社会传播效果的追求, 淡化了媒体从业人员对传播伦理的重视。

而对于非媒体从业人员来说, 由于网络传播的虚拟性、交互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征, 及用户文化政治背景与道德素养的参差不齐, 具有刺激性的影像更容易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 不良影响的扩大速度与拓展空间也会迅速膨胀。祁可欣受伤图及火锅店火灾案的迅速传播充分体现了此类影像在社交平台的影响力。

(二) 新媒体强化了内容饥饿感

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 用户急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想看的内容, 而新媒体使容量和存储不再有瓶颈。与此同时, 新媒体强化了内容饥饿感, 因为新媒体超大的容量和即时传播的特性, 使得它每天都要有大量内容进行填充, 在正常的内容不能满足其饥饿感时, 它必然会突破以往的禁忌, 刊发以往不能或者没有必要刊登的新闻。大量信息不加筛选的填补着新媒体平台上的空缺, 把关标准降低, 劣质新闻充斥。

(三) 新媒体传播的高度自由与承担责任的不对称

新媒体视域下的传播伦理困境不仅跟传播主体自身“自律不足”有关, 法律规范的“他律缺失”也是其中一个方面。这与新媒体传播环境下的法律和道德规范难以界定, 许多法律界定难以进行有关。

首先, 网络使每个人淹没在巨大的网络群体中, 处于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一方面网民在法不责众、无法追究的心理支配下, 容易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 “顺水推舟”地助力血腥暴力新闻影像的传播;另一方面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个人。其次, 在责任认定方面, 新媒体建立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因为不适应新媒体传播环境而造成道德和法律缺失;另一方面, 新旧道德的冲突碰撞也造成了网络行为主体的双重性。道德都是相对的, 涉及传播伦理的问题, 常常存在争议, 难以对事件定性。

二、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血腥暴力影像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一) 侵犯当事人尊严与隐私

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 是生者还是死者, 都有两样东西无权被破坏:尊严与隐私。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 每个人的私密空间越来越小, 任何对新闻主体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将被无限放大, 对当事人产生更长远的影响。

“就像所有事物的进化, 以及所有事物的技术一样——并不是没有缺陷。窗户大大地提高了从内向外感知的舒适程度, 同时也增加了从内向外感知的方便程度。窗户成了一个爱偷看者。它增加了我们对墙外气候的防御能力, 与此同时却减少了我们对墙外的人的防御能力。”新媒体平台是一把双刃剑, 在使受众更便捷地获得外界信息的同时, 每个人更容易成为他人隐私的窥视者。新媒体平台对受害者隐私的窥探更便捷也更赤裸, 其极大的传播影响力也使隐私泄露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二) 引起受众负面心理反应

美国的一份地方报纸曾刊登过题为《佛罗里达大学调查婴儿死于宿舍一事》的一则新闻。新闻图片中, 两名衣冠楚楚的侦探、一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和一丝不挂的女婴尸体形成鲜明的对比。新闻一经发表, 就在读者中引起轩然大波。读者纷称“我见过的最多余、最不得体的新闻报道”、“品味低级、极端麻木不仁”、“总有一天, 良好、健全的判断将战胜火爆的新闻题材”。在祁可欣案中, 大量血腥图片在社交网络中迅速传播, 很多网友评论这些图片给自己心理带来很大的不适, 有网友说自己甚至是因为被血腥图片吓到而转发的。

首先, “火爆”而缺乏人道主义的影像报道能一时吸引受众, 但也会给受众带来久久难以挥去的心理阴影。一些血肉模糊、残肢断臂的图片很可能引起受众负面心理反应, 如恐怖、惊慌、厌恶等负面心理。其次, 我们的受众不是看客, 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传播对象。媒体刻意引起受众注意的行为, 不是对受众的吸引而是对受众的不尊重。当受众面对有违人道主义的行为, 在对弱者同情的同时也会对传播媒体产生厌恶情绪。再次, 血腥暴力图片久而久之会影响受众建立客观正确的认知结构。这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 网络上又充斥着大量的血腥暴力图片, 久而久之可能会造成受众的情感麻木、阅读疲劳, 产生冷漠地看客心理。而对于青少年来说, 一方面会对孩子心理造成伤害;另一方面很容易诱导他们对暴力行为的模仿。

三、如何规范新媒体传播中的影像暴力行为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条例和行业规范

制度和法律建设能够形成对伦理的管理和约束度, 有助于提高主体的道德觉悟, 强化主体的道德意志。当法律规定难以对新闻伦理范畴内的责任进行认定时, 我国应尽快形成若干条业界公认的工作规范, 防止媒体再传播血腥、灾难、痛苦的画面。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有一项节目标准:“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 (电视) , 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 就剪掉。”在新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中, 这项准则同样适用。对于媒体来说, 这与信息公开化的原则并不矛盾, 我们可以用语言、文字的表达方式转达图像或画面的内容, 同时又减少直接的血腥、灾难、痛苦图像带来的对公众的精神刺激。

有人把网络信息时代称为“后把关人时代”, 认为在网络时代, 信息传播的突出特征是“把关人”的相对弱化。我国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提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互联网传播中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对网民的行为规制还有具有一定难度。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息网络传播法,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关键而必要的一部, 不只是法律完善, 在管控执行中也需要加大力度。

(二) 提高公众媒介素养

目前我国公众的媒介信息处理能力处于中等偏弱水平, 换而言之, 公众批判接受媒介信息、积极主动思考解读和正确处理媒介信息的能力还不强。面对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传播内容的日趋丰富和多元, 面对巨大的网络信息漩涡, 很多受众对权利与义务的认知会淡化, 对于良莠不齐的信息缺乏判断力。因此, 公众的信息处理能力亟待加强, 必须逐步普及和强化新媒体风险传播素养教育。媒体从业人员应当提升自己的新闻素养, 通过媒体给予社会中的弱者人道主义关怀, 而不是打着“新闻第一”的幌子, 成了施暴者的“帮凶”。

四、结论

血腥暴力影像是新闻报道中的敏感部分, 违背新闻伦理的传播行为可能会对事件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 也危害到公众的心理健康与社会的和谐。新媒体高度自由的传播环境容易导致血腥传播影像的迅速传播, 从而放大这些负面影响。每一个媒体人和每一位公众都应秉持对生命的尊重, 在符合伦理与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在新媒体平台传播信息。

参考文献

[1]宫承波, 等.新媒体失范与规制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10.

[2]菲利普·帕金森 (美) , 等.媒介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盛希贵.影像传播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4]张丹.新闻图片传播的伦理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人文学院, 2008.

[5]吴文苑.微博图片传播伦理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2013.

[6]蒋理.新闻图片在网络传播中的伦理问题[J].文化研究, 2011 (1) :149-151.

[7]罗·利文森.软边缘:信息革命的历史与未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8]李希光.转型中的新闻学[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 2005.

网络暴力传播 第9篇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及实践地位

犯罪主观要件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分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 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上位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成立犯罪所必须的, 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 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以及其他说明行为危害性的有关心理状态。

这一概念以传统的心理学分析理论为基础, 其认为人的心理结构可分为知、情、意三要素, 分别对应认识、情感和意志。与我国传统的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相区别, 当下的法治建设有意无意地将“情”尽量排除于法律的场域之外。因此, 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考虑的心理要素为“知”和“意”两方面, 知即人对客观事物在主观上的反映, 指的是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意即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态度。认识可以分为两类:1、有认识。依据其的内容, 有认识可以细分为下列三个亚类——根据人和客观事物之间的具体关系, 认识到必然性、较大可能性以及较小可能性。2、无认识。意即为意志, 有意志分为三类:1、肯定态度;2、否定态度;3、模糊态度 (即既不否定又不肯定的态度或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 。同样的, 无认识也可分为不应当认识的无认识和应当认识的无认识。知和意构成了心理结构的两个层次, 认知是意志的前提和基础。知和意的不同类型的组合, 构成了罪过表现形式 (犯罪心态) 的不同模式。我国的罪过理论形态有两类:故意和过失。在司法实践中, 罪过理论对于决定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网络暴力发源于虚拟世界之中, 溢出至现实世界, 虽然许多人将现实主体基于网络而在现实世界中策动的“暴力”行为归入于网络暴力, 但是我们可以反思, 这明显已经不属于网络的虚拟范畴了, 至多是现实生活被虚拟生活异化的后果。明显的, 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传统犯罪形式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 主体参与心态也与现实群体迥然不同。因此, 在我国当下刑法理论“主观归罪”的背景下, 我们可以分析网络暴力的心理并与一般犯罪的主观心态相对比, 分析将网络暴力入罪是否合适。

二、网络暴力主体的“知”

网络空间是一个纯粹的数字化空间, 比特成为了其传输的基本原子, 而非现实世界的原子。网络生活以二元制编译的计算机语言作为中介, 现实生活语言欲进入网络世界, 必先进入自我解译数字化的过程。人类的身体意欲进入网络世界, 亦必须经过一个数字化的转化过程, 将身体的某部分信息化, 然后将其再数字化。

首先, 这种符号化的过程不能全面涵盖人类躯体本身信息的丰满, 是一个去生物性的过程。约翰·奥尼尔曾认为“任何社会都不能将活生生的身体从其符号体系中排除出去, 因为所有社会成员正是通过身体来交流诸如年龄、婚姻状况、性爱的可能性、社会地位等等信息。”姓名是人类肉体符号的突出表现形式, 然而其本身仅仅是一种信息的媒介, 借助这种媒介我们将与姓名符号相对应的躯体形象呈现出来, 与之相对应的不仅仅是姓名这个符号本身的涵义, 还有无数对其符号载体——躯体本身的所承载的形象或者抽象的信息, 如人格、脾性、相貌、家庭、习惯、口碑甚至味道等等等等。然而当数字化的身体进入了比特的世界之后, 这一切变得不那么必然了, 数字的城堡里面驱逐了肉体, 符号化的身体就如已经与肉体切断了线的风筝, 在数字化的世界里飘摇、争吵、碰撞。现实世界中生物的、感性的人可以直接感受到对方的眼神、体态甚至温度, 这是一种实在的躯体存在。在数字化的世界里, 身体只是一串串后现代的符号, 我们只能通过自身的猜测企图恢复躯体的本来面相。

其次, 符号化的过程经常是片面的, 断裂的。身体进入数字世界的过程是一个被数字化、被符号化的过程, 此过程可以是自我编译的, 也可能是被他人编译的, 编译主体对个体信息的把握的充足性、准确性, 在编译过程中对信息的感情色彩, 编译行为背后的政治动机, 对语言张力的把握, 都会影响这种编译过程的真实性。编译主体对其某方便的夸大、对某方面的有意识回避, 甚至编译角度的选择, 都会产生意义生产效果的极大差异。

再次, 符号具有自身的生命力, 可以自我复制, 生长。文本符号在参与身体数字化的过程之前, 已经具有一定的文本意义范畴。这个文本的涵义范畴具有一定的意义内核, 其范畴边界往往是模糊的, 与其他的文本往往有所重叠、交错, 文本的意义内核随着时空的变迁往往发生意义的位移、甚至跳跃。所以, 文本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与生物体一样具有诞生、成长、量变、质变、甚至消亡的过程。文本符号参与身体的数字化, 在与文本前后的意义群体配合“下载”了身体的信息之后, 其意义生长并没有被完全定格, 依然会生长。在比特世界里面文本符号还经常被复制, 在相当大的几率程度上文本还容易被他人或者某些程序 (如病毒) 做无痕迹的修改, 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以讹传讹, 原来的意义被颠覆之后, 符号的意义已经面目全非。

还有, 逆数字化的过程经常会发生障碍。我们将数字符号被现实主体读取并理解的过程成为逆数字化, 因其为数字化过程的逆反过程。现实主体对从屏幕阅读中获取的信息的解读受到其自身阅历、知识以及文本阅读习惯的影响, 初始文本信息经过数字化之后再经过逆数字化的过程并非那么顺畅, 其意义经过数字管道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将发生变形。

因此可见, 即使一个现实主体参与网络暴力, 然而因为其获取意义的信息渠道与传统渠道有所区别, 其所认知的信息与经过数字化加工之前的信息有所偏差, 有时是被断章取义、有时是被张冠李戴、有时是被颠倒黑白。所以, 网络暴力主体对其暴力实施对象的认识与传统犯罪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三、网络暴力主体的“意”

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中提出, 网络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群体极化现象, 这种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些偏向, 在商议后, 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 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并且指出, 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 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 最后他们的观点往往和原先的一样, 但是变为更加极端。他更指出, 网络更容易造成群体极化, 网络上发生这种情况的比例是面对面的两倍多。如某个有趣的实验发现, 当团体成员匿名在网络上相遇并强调团体认同时, 极端化的程度会加深。网络讨论恰恰拥有这样的特性, 即匿名性。当网民们因为网络群体对某一事件的关注而虚拟聚集在一起并热切地互相讨论是, 他们便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舆论心理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其聚集方式的随机性, 加上网民个体的匿名性, 缺乏本身的组织结构, 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利性而使该群体具有暂时性。在对事件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容易受到事件刺激因素的诱发情绪, 这种情绪具有易爆性, 个体之间的相互感染和暗示使个体或者局部个体的情绪蔓延开来。这使得网络舆论群体与现实中的集群行为一样难以控制, 一旦失控, 便造成了网络群体狂欢式的动乱。

现实生活是环状结构的, 人们每天被体制安排着围绕一个个中心生活, 在固定的时空场合变换自己的角色, 所有的思虑、言说以及行动, 任何对体制要求的僭越都会被视为对规则的违反而受到有形无形的惩戒。在网络社区里面, 人们事项了“双向的去中心化的交流”, 是一种自由自在, 不拘形迹的广场式交往。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表达自由与权力。在这个广场式的场域里, 所有的个体既是传播者又是接受者。所有的个体都可以参与这场狂欢, 参与狂欢的人仅仅只有一个身份——网民。

当然了, 这场狂欢节里面, 也许会有不同的角色, 有的是意见领袖, 带领着众人向道德的靶子猛烈开火, 也许他们是处于义愤, 也许是处于好奇心以及表现欲;有的是跟风者, 害怕受到群体的排挤的“沉默的螺旋”效应而紧靠所谓的主流;有的是围观者, 仅仅是为了凑凑热闹, 图个新鲜而露露脸;有的是起哄者, 为了寻找刺激或者群体的认可而插科打诨……众多的群体面相我们应该认真分辨, 也许, 他们真的与恶意无涉。这, 正是我们在考虑是否将其入刑的时候应该深入思考的!

摘要:在社会热议是否要将网络暴力入罪的背景下, 本文尝试从犯罪心理方面的“知”和“意”出发, 分析网络暴力主观入罪的可行性。网络暴力主体在“知”是去生物性的、片面的、自我复制的, 而且在逆数字化的过程往往存在障碍;网络主体在“意”上因为网络的作用存在着极化的现象。这些是我们考虑网络暴力是否入罪时应该考虑的。

关键词: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主观要件,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2]张小虎:《犯罪主观要件结构分析》, 《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年第4期。

[3][美]约翰·奥尼尔, 张旭春译:《身体形态—现代社会的五种身体》, 春风文艺出版社, 1999年版。

[4][美]凯斯-桑斯坦, 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浅析网络暴力成因 第10篇

网络暴力为何从一种揭露不道德, 规范社会的手段, 变成了一种暴力的工具?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 虚拟社会的各种特征为网络暴力提供了有利的生长环境。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 它打破了时空限制, 突破了国与国的界限,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交往范围逐渐扩大, 为信息的扩散提供了更广的方向。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 从而增强了舆论的力量。网络又是一个自由的空间, 当今网络环境中, UGC逐渐取代了以往被动接收传媒新闻的模式, 网民对于信息的选择和发布有更多的选择性和更大的灵活性, 可以自行进行信息把关, 不同的教育背景和认知水平使人们对同一事件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加之网络的匿名性, 网民可以利用一个终端随意隐藏自己的身份以及与现实有关的个人信息, 更多情况下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 信息选择和发表言论的随意性也催生了网络暴力。

其次, “把关人”理论在网络空间中的失效。所有的信息都会经过媒介的把关, 被过滤、选择之后传播给受众, 被过滤的事件无论其本身会造成多大的影响, 都不会为受众所知。而这些, 仅仅发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一方面, “用户生产内容”是网络社会发展至今的一个特点和仍在延续的一种趋势, 信源的增加使得传播中关键的一环逐渐消失, 即由“把关人”把持着的信息“流动关口”, [2]信息能够直接从信源传给受众, 即使传统媒介不加以报道的事件也能够很快的通过网络得以流传;另一方面, 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使得网络信息变的海量、良莠不齐, 这也决定了在网络空间中媒体只能引导, “把关”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互联网时代, “把关人”的威力大大减弱, 一些低俗、恶劣的信息进入到网络传播中, 如隐私揭露、谣言、偏激的舆论、攻击和谩骂等, 网络信息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大打折扣, 网民的讨论建立在错误的信息之上, 网络舆论自然很容易演变成一种网络暴力。

第三, 网民对言论自由的错误解读。基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自由性, 不少网民将网络虚拟环境中的言论自由误解为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 这种对虚拟社会言论自由的错误解读致使网民在言论甚至行为上都逾越了自由应有的界限, 演变为一种非理性的表达。例如, 在网上看到的带有侮辱性质、攻击性质的言论等, 有些甚至超出了法律划定的边界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我们所生活其中的现实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人与人之间往往相互熟悉, 掌握着彼此的身份信息, 每个人都生活在“熟人”的监督之下, 因而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等对个人起到强大的制约效果, 人们在表达意见时基于各种顾虑会遵循这些道德与法规, 在某些问题上婉转表述甚至保持沉默。而进入到网络虚拟空间, 就脱离了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等“熟人社会”种种因素的制约, 只能靠个体的自觉来维护规范, 每个个体都只是一个表达意见的“符号”, 法律规范等难以监管, 个体就很容易冲破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去发表一些未经核实的非理性言论, 在这个匿名世界中, 为言论负责的观念被大大淡化, 偏激而失实的帖子早已见怪不怪。

最后, 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 甚至会衍生出一些网络犯罪, 如网络侵权和引发一些现实中的暴力活动等。失范是由于没有规范, 犯罪是因为没有法律的制约, 网络暴力, 实则影射着网络伦理的缺失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方面, 人类社会所建设的一切伦理体系都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 [3]而网络是在极度自由的环境中建立起来的, 其传播的交互性、虚拟性以及跨越时空等特点, 都决定了一定的伦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时空范围在网络中是不确定的, 因而迄今为止也未能建立起被一致认可的规范;另一方面, 针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尚未有一套健全的法律, 网络的匿名和自由加大了网络监管的难度, 违法行为无法从根本上规避。法律的不完善也使得网络暴力的受侵害者无从寻求维权的途径, 某种程度上只能忍气吞声, 也助长了网络“施暴者”的气焰。虚拟社会的特性将人心底无法发泄的部分释放出来, 网络暴力实际上只是放大了人的道德缺陷, 这些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被法律和规范制约, 在网络空间伦理和法律的缺失情况下, 只能演化为促进网络暴力生长的沃土。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发展的一次“脱轨”或“走偏”, 网络舆论本应成为普通公众表达意见和维护社会道德的手段, 却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性、网民的观念偏差以及监管不力等诸多因素成了造谣、攻击、侮辱、宣泄情绪的舞台。但网络暴力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的绝对负面因素, 对症下药, 正确利用互联网的特性、引导受众传播正能量、健全相关规范和法律, 网络暴力同样可以回归其正常的舆论监督功能, 成为造福社会的利器。

参考文献

[1]张婷.从“人肉搜索”看网络暴力[J].东南传播, 2009 (3) :30.

[2]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网络,校园暴力新战场 第11篇

13岁的亚力克斯很聪明,成绩好,身边总有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每天都花上一些时间在卧室里上网聊天。由于亚力克斯看上去比同龄人个子小,他的父亲常常教他一些拳脚功夫用于对抗欺负他的人。可是父母万万没有想到,对亚力克斯而言,最大的威胁不是身体上的威胁。

一个月以来,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弗吉尼亚州切萨皮克小学的一群女孩们,利用网上即时通信工具不断地嘲笑他。女孩们笑话他的体型,向他提出挑战,强迫他做一些不可能完成的体育运动,如在规定的时间里绕学校跑步,或者是跳过一条沟渠。亚力克斯的母亲说,“她们不断挑衅他,‘你敢自杀吗?’这些孩子们只是觉得这样捉弄人很有趣。”可是亚力克斯却极其认真。去年6月的一个下午,独自在家的亚力克斯从床底拿出了祖父的老式手枪,装上子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把电脑中所有的文件都删除了,只留下一条信息,“想要得到尊重的唯一方法就是死亡。”

无意中听到几个女孩的谈话后,父母才察觉到,是这种网上欺凌的行为夺走了自己孩子的生命。从前,如果发现儿子被欺负,母亲只会说:“回家就没事了。”可是现在这个保护伞的作用似乎完全消失。

网上欺凌行为对孩子们的影响不可小视,其结果是被欺负者成绩急剧下降,不得不求助心理医生,严重的甚至要求转学。纽约的乔安娜深受此害,迫不得已从一家私立学校转到了一所公立学校继续学习。“去年2月,我在网上和一个好朋友聊天,我们因为一个家伙发生了一点小争执,”乔安娜说,“第二天,她把我们谈话的内容都打印出来,给一群女孩子看,但是内容却有所改动,看起来好像是我说了这些女孩们的坏话,而她们也都相信了。”一次足球课上,那些女孩们围住了乔安娜,威胁要打她,直到乔安娜决定转学。现在乔安娜已经很少用网上即时工具聊天了,“如果要聊天,妈妈都会站在旁边,确保没有意外发生。”

研究年轻人行为倾向的教育公司MindOh!曾经对青少年网上欺凌行为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男孩和女孩的网络欺凌行为不尽相同:女孩们通常是心理上的攻击,而男孩们则多用身体威胁的手段。女孩们常常会联合她们的死党一起对付某个人,比如制造谣言,“你知道某某和某某某发生性关系了吗?”用不了多久,谣言满天飞。

今年16岁的夏洛特是个身强体壮的女孩。三年前,她不幸成为了 “好朋友”丽兹的攻击对象。这两个小伙伴为了夏洛特的男朋友发生了争吵,丽兹开始在网上散布有关夏洛特口交的谣言。不久,一个邻近镇上的陌生人在网上和她聊天,说她是个“荡妇”。夏洛特开始半夜哭泣,睡不着觉,情绪十分低落。直到夏洛特的母亲把聊天纪录打印后送到学校,情况才有所收敛。

网上欺凌的行为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14岁的杰拉尔德·约瑟夫是非裔美国人,有个女孩和一个男孩经常取笑他,杰拉尔德忍受不了,在同学们常光顾的一个网站上开始了他的报复行动,一时间,同学们间流传着“那个女孩是性乱交,男孩是个同性恋”的说法。现在,这个瘦小的男孩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或许不应该这样做,但是网络似乎是最简单的方法。”

恐怖扩展到了

全天24个小时

网上欺凌是“校园暴力族”中的新成员,与孩子之间的打斗或威胁不同,即时通信工具、照相手机、网站、聊天室、短信息和博客已经成为主要的手段。在MindOh!公司对5500名青少年所作的最新调查中,将近80%的青少年承认他们曾经看到别人或是自己散布过类似的流言蜚语;超过半数的人曾经访问过一些取笑伙伴的网站。

究竟这种网上欺凌行为与旧时学校操场上的恶霸行为有什么不同呢?从时间上说,从前校园暴力只可能发生在孩子们在校的7个小时,但是网络技术把这种恐怖扩展到了全天24个小时。由于欺凌弱小者隐匿了自己的身份,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对任何人进行攻击。当恶性谣言张贴在网上后,影响力不可低估。

虽然有电脑屏幕的保护,网上欺凌行为并不是真的无迹可寻,通过网络追踪的方法,还是可以让“魔鬼”现出原形。但是孩子们对于这方面的意识淡薄,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去年春天,在新泽西州的沃伦郡,警方以骚扰他人的罪名起诉了6个八年级生(四男两女),其中四个孩子不仅嘲笑同学的体重,而且还在网上恐吓,并扬言“我要用烤肉叉子刺穿你的脑袋!”审判的结果,这六个孩子被判处社区服务和留校察看。当被警察逮捕时,“那些孩子都说,‘我不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沃伦郡教委主管詹姆斯·克里斯费尔德说,“他们觉得在即时通信工具上聊天是保密的,而且不会留下任何纪录,他们错了。”

浅析网络暴力事件 第12篇

一、厘定网络暴力事件

目前学术界就网络暴力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有人提出网络暴力的概念, 也有人提出网络舆论暴力的概念。

本文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 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暴力性质的信息 (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传播, 二是以“以暴制暴”为手段的各种事件, 如“虐猫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

网络暴力事件是多种因素汇集而成的。从过程角度来看, 网络暴力事件是一种集体行为。集体行为通常是指聚众者的活动, 或者说是由许多人表现出来的带有自发性和无一定结构的行为[1]。各个网络暴力事件都是由许多来自不同网址的网民聚集在网络社区进行的言论、批评、谴责等生发出来的。从结果角度来看, 网络暴力事件是一种越轨行为。越轨就是对公认的社会规范的背离和违反[2]。之所以越轨, 主要是由于网络中社会规范在制定上的缺失和规范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

网络暴力事件的特点:1.网络性。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在网络社区中发生、发展的。2.现实性。网络暴力事件涉及到网络与现实, 是由网络向现实的转变。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都从网络世界走向了现实世界, 事件不再仅仅是停留在网络社区里, 而是深入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3.危害性。网络暴力事件使得当事人在身心各方面都受到伤害, 特别是当事人的隐私和权利受到侵害。4.青少年化。参与“人肉搜索”、网络舆论讨论的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是参与网络活动的主力群体, 时代将青少年和网络连接在一起。5.群体性。参与“人肉搜索”的不是一个或几个网民, 而是聚集在网络社区里的一群网民。在网络暴力事件中, 虽然存在个别的网络暴民, 但大多数网民表现出来的行为是无结构的、自发的集体行为。集体行为中大多数人体现为无意识的、条件反射性的模仿。

二、网络暴力事件的正负功能

对于网络暴力, 我们应当既要看到积极的部分, 又要看到消极的部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 反映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意义和重要性, 同时也说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 需要加强积极的引导和规范, 变害为利。

(一) 正功能方面

首先, 网络舆论监督是当前社会主义民主、自由的新体现。网络作为第四媒体, 充当公众表达自由意见的渠道。传统媒介受自身特点限制, 很难为公众提供一个自由的信息发布和意见表达平台。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 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有的学者认为比网络暴力更加可怕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

其次, 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使新闻回归真相, 实现自我纠错[3]。网络舆论监督体现了网络社区的开放性。网络的开放使它有一种强大的自我纠错功能。网络自我纠错能力逐步的加强能够为言论自由和社会的完善提供更好的环境。

第三, 网络舆论监督在一定层面上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公德秩序的“另类”通道[4]。从一定意义上讲, 正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难以深入到道德领域, 违反社会传统伦理道德又不具有惩戒性后果, 从而导致了“网络通缉”这类民间私力救济行为频频发生。

(二) 负功能方面

首先, 网络暴力事件形成了现实的侵权行为, 违反了法律。网民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运用网络“人肉搜索”进行侦查通缉, 并没有任何权威的、正当的部门与组织赋予的权利, 就公布、传播他人的隐私。甚至有的网民从网络回到现实, 给当事人寄恐吓信、到当事人家门上墙上写大字标语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余海认为, 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 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

其次, 网络暴力事件使得传统的真善美价值观错位[3]。在“善”的价值中只有体现“真”, 其客观正确认识才能成立, “善”、“美”首先应当以“真”为前提。这就是当一个网络事件被大部分网民认定为“违善”时, 似乎这个事件本身不具有“真假”性, 而只有参与的网络青年主体赋予的“善恶”之分。这样一来, 网络事件逐渐失去了它本身客观存在的真假性, 在乎的只是网络虚拟空间的人们的主体性。子虚乌有的事在此刻便可千真万确, 而且赋予价值上的“天理难容”的谴责。

第三, 网络暴力事件使得网民主体性丧失[4]。在网络暴力事件中, 网民表面上好像是拥有言论的权利和自由, 但实际上网民更多的是被少数既得利益者操纵和利用。广大网民, 特别是大部分青年网民在几乎不知不觉地卷入这场批判、讨伐之中。广大网民个体自我的主体性几乎丧失, 而被一种片面的集体的主体性所左右, 而进入自发式讨伐之中。这种片面的集体的膨胀的主体性, 正是在工具理性主义及资本逻辑的支配下而极度膨胀的。

三、网络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

第一, 网络特点引起的

网络社区, 如BBS、各种论坛等, 具有匿名性与自由性等特点。网络社区成员相对固定, 每个成员都拥有自己相对固定的代号, 而且这些代号通常可以申请多个, 网络社区上发布信息的作者的不确定导致了网络传播的低信用度。

第二, 青少年自身特点引起的

参与网络活动的青少年普遍比较年轻, 涉世不深, 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太深, 自身的独立思考能力还不强, 易受他人、同伴、媒体等等的影响。很多青少年缺乏理性判断, 容易产生从众心理。为了迎合主流趋势和迫于群体压力, 许多人往往采取与多数人已经形成的意见一致的态度, 更容易别人说是什么就是什么而随大流。

第三, 网络暴民引起的

网络暴民通过网络宣泄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表达的情绪。许多人便将这些情感的宣泄转移到网络, 转向网络所传播的事件当事人。他们在网络社区中发帖、跟帖的目的也许根本不是为了什么“正义感”, 而是制造事端, 唯恐天下不乱。如“铜须门”事件, 挑起事端者最后宣称一切皆出于杜撰, 给事件打上了一个“娱乐性”句号。

第四, 网民“群体极化”引起的

凯斯·桑斯坦认为:群体极化就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 在商议后, 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 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 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 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 只是形式上变得更极端了[5]。有证据显示, 群体极化现象在网上发生的比例, 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群体中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在网民中更为严重。所以在网络中, 形成“群体极化”的“意见偏向”、“商议”途径和速度都比现实社会和通过传统媒体更加容易形成。

第五, 网站追求利润引起的

许多网站服务内容越来越娱乐化、游戏化, 只要什么能吸引网民, 就提供什么服务, 根本就不考虑这些服务内容给受众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许多网站、论坛为了集聚人气, 增加点击率, 故意炒作此类网络事件, 煽动网民投入, 致使某些本来是个人博客或是小型论坛有了广大的展示空间, 这无疑也对网络暴力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六, 网络制度法规的缺失引起的

中国网络发展历史不长, 还属于一个新兴领域。中国网络方面的制度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甚至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了一些相关制度和法规, 但是相对于中国网络这个庞大的体系而言, 这些努力杯水车薪, 远远解决不了当前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以及其他网络问题。甚至制度法规不为网民所知, 没有发挥实效。

四、控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对策

第一, 加强网络自身建设, 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网站必须加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顾, 杜绝只为谋取经济利益而不顾对网民的负面影响。网站要加强自身监控, 过滤掉一些不当言论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尽量避免出现带有暴力内容的信息、游戏在互联网上传播, 这样就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攻击行为发生的网络相关条件。在网络社区中, 暴力媒体减少, 有利于青少年的正常社会化, 有利于“人肉搜索”引擎的正确运用。

第二, 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国家应尽快出台网络道德和行为的相关法规, 规范和指导网民的网络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必须阐明许多具体环节。例如网站是否允许网民任意发布信息, 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对网民发布的信息进行筛选和控制;网民是否有私自侦察通缉的权利, 能否利用各种手段调查当事人的私人状况并将结果公布于网络, 能否打着正义的旗帜对当事人恶语相向、造谣中伤;网民使用恶意攻击性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辱骂、讥讽、污蔑, 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 否是触犯了法律。同时, 必须加大力度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使其为网民所知, 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 用法律来控制网民的行为。

第三, 提高全民素质和推进民主进程,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网络监督必须强调自律, 然而归根结底网络自律的加强是全民素质提高的结果。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塑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提高全民的社会道德意识与水平。要在全社会加强道德教育, 既要使人们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又要正确认识社会道德对个人的健康成长具有的重要引导作用, 从而提高其维护和遵守社会道德的自觉性。

摘要:网络暴力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 已经成为热门话题。目前新闻、法学等学科对网络暴力事件探讨较多, 但对网络暴力事件的综合分析较少。本文从社会学视角对网络暴力事件的特点、功能、原因及控制对策进行简要综合。

关键词:网络暴力事件,集体行为,越轨行为

参考文献

[1][2]风笑天.社会学导论[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7.

[3][4]陈虎腾, 周芬.当代青年“网络暴民”现象的哲学反思[J].中国青年研究, 200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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