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范文

2024-05-29

书面合同范文(精选5篇)

书面合同 第1篇

北京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向北京某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塑胶公司”) 购买了一批聚碳酸酯饮水桶, 货款金额为28000元,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贸易公司向塑胶公司支付金额为28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 支票的收款人一栏未填写。但因转账支票空头, 被银行退票, 塑胶公司多次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 但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塑胶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 并按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答辩称:经过我公司查证, 没有与塑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我公司也没有关于该批聚碳酸酯饮水桶的入库单, 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针对贸易公司的答辩, 塑胶公司称双方达成的系口头协议, 贸易公司认为其与我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 但为何会给我公司支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塑胶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及违约金的事实依据是其向贸易公司供应了聚碳酸酯饮水桶, 而贸易公司未付款, 对于这一事实主张, 塑胶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塑胶公司提交的因空头被银行退票的贸易公司的转账支票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 也不能证明贸易公司收到了塑胶公司的聚碳酸酯饮水桶, 故对于塑胶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塑胶公司的起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 贸易公司是否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书面形式明确肯定, 有据可查, 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 具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等形式达成协议。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 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 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 发生争议后, 难以取证, 不易证明合同存在以及分清责任。本案中, 贸易公司与塑胶公司订立的即为口头买卖合同, 在贸易公司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 塑胶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 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贸易公司交付了聚碳酸酯饮水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塑胶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故应当对双方之间达成买卖合同以及塑胶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聚碳酸酯饮水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塑胶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转账支票, 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 更缺乏已交付聚碳酸酯饮水桶的证据, 因此, 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建议】

书面劳动合同 第2篇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无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20xx年xx月xx日起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2、固定限期:本合同为 年 个月。自 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在 工作。

2、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工作地点、岗位及职务。

3、乙方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双方同意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施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按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时间。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乙方工资。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确定。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效益调整薪酬。

6、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3、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4、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在离职前应书面申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它约定

1、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双方依法另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书面合同 第3篇

问:我是一事业单位的职工,最近单位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我被列入其中。但我身怀有孕,要求延续到期的劳动合同。领导答复,你身怀有孕,到期合同应该延续。但你事先没提出申请,已作出的裁减决定,不宜变更。请问孕期 续延合同是否要提出书面申请?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法定强制顺延,无须劳动者申请。

2、监察机关的“决定”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者可否申请执行?

问:我是一饭店打工女孩,工作近一年,单位没给我签劳动合同,一直给我发试用期工资。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按约定给我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决定。但饭店仍不理不睬。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你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执行。

3、学徒工受伤应否予以误工补偿?

问:我是一农村女孩,初中毕业后被父亲送到市里一亲友开的服装店学手艺。包吃包住,不给工资,也不交学费。学徒期未满,假日去商场闲逛,被大风刮下的商场牌匾砸伤。商场给我出了住院费、医疗费,却不肯赔偿误工费,理由是我没有工资。

答:学徒作为一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学徒对劳动报酬的放弃,不应影响请求误工补偿的权利。误工补偿,应当按同工种,相同的劳动所得的报酬确定。

4、 生活必需品能被变卖执行吗?

问:我是一下肢瘫痪坐轮椅的残疾妇女。我借款开了一家蔬菜商店,因经营不善,商店赔本关门,欠下大笔债务。现只有一间住宅和一部电动轮椅车。请问住房、电动轮椅车,可否作为法院执行的标的?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你的住房和轮椅,不能执行。

5 、同等责任就是各自负责吗?

问:我开车和张开的车相撞。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张和我负同等责任。他的车是进口车,我的车是国产车。伤的位置程度差不多,可他修车花一万元,我修车只花四千元。同等责任,是不是各修自己的车,各付自己的修车费?

答:同等责任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责任等同。你们各自修车的费用应当加在一起平均负担。

6、车场承包者逃跑我能否向商场要工资?

问:商场门前停车场包给了张某管理,张雇用我对车场停车进行具体管理。半年多,张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开工资。张因涉嫌犯罪,出逃下落不明。我可向商场讨要工资吗?

答:可以。承包经营,劳动者和用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承包经营改变的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并不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劳资关系。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中损害劳动者权益由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连带责任。

7、 致伤左腿应否支付消化道疾病的费用?

问:我驾车出行,不慎将吴老汉挂倒,致其摔伤了左腿。我主动承担了吴老汉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可这里除了治疗外伤拍片检查,用药支出外,还有治疗消化道疾病,便秘的肠透检查、用药的费用。便秘是吴老汉受伤后卧床不运动引发的。我还要负担吴老汉治疗消化道疾病的费用吗?

答:吴老汉的外伤是由你造成的,其消化道疾病和你的致伤也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你要承担责任。

8、实行效益工资就没有加班费了吗?

问:我是一网购公司的职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底薪加提成。为了创收,增加效益,公司没完没了地让我们加班。我们多次向公司提及加班费的问题,可公司老总说,实行效益工资,没有加班费?

答:效益工资是职工在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下,进行工资分配,获得报酬的方式。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外,继续生产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实行效益工资,也要付加班费。

答询法官:王景龙

书面合同 第4篇

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要求该单位支付给小王自2010年5月2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止的另外一倍工资共计66 000元。该单位支付款项时, 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8 700元, 将余下的57 300元支付给小王。由于补偿金的数额较大, 小王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疑问。

如果将小王获得的工资赔偿66 000元定性为工资、薪金, 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应先将66 000元平均到每个月份, 为:66 000÷12=5 500 (元) , 再将5 500元与原来的月工资6 000元合并征税。5 500元须另外交纳税款725元 (5 500×20%-375) , 则总共须交纳税款8 700元 (725×12) , 交纳完个人所得税小王可以领到57 300元。

但笔者认为, 小王所获得的工资赔偿并不应该认定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 因为它并不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中必然获得的劳动报酬。小王获得的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 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 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对小王的劳动补偿金才合理。在劳动仲裁及司法实践中, 双倍工资的基数往往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月工资来确定, 一般是排除将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励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计入双倍工资的, 这也说明了另外一倍工资在性质上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 而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我国目前是按照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及2001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1]157号) 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在上述文件中, 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以下简称“四金”) 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住宅出租书面合同 第5篇

签订住宅楼出租合同书时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4、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5、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账至约定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7、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基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又确实发生了房屋租赁的事实,比如自然人之间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赁行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人民法院就个能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而拒绝受理该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是较长期限的具有商业行为的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之外,一般而言应具有这样一些条款:

(1)应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具体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以及租赁的起始时间。

(2)应约定房屋租赁的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特别是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应约定房屋租赁的价格。一般而言,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承租人代为交纳的,应在租金中扣除。对于租赁双方共用同一个水表、电表、煤气表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摊费用的方法或比例。

(4)应约定房屋租赁期间的修缮责任。就一般情况而言,房屋的外部结构部分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房屋的内部装修由承租人负责,但若有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负责。

由于以上这些条款都是在房屋租赁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事项,因而应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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