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范文

2024-07-29

银行业监管范文(精选12篇)

银行业监管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启示

2010年7月21日,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在国会获得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即《多德-弗兰克法案》成为法律。有人将新法案媲美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对美国的金融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正在探索进行金融改革的中国, 特别是不断发展的中国银行业, 美国金融监管的变革对中国银行业监管亦有重大的启示作用。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自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Rebuild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的改革方案, 期望从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理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构筑安全防线以来, 美国的金融改革经历了一年多的立法“长跑”。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最终对先前的“沃尔克法则”有所弱化, 但仍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创设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其职责之一是在认定某些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已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的情况下, 向美联储建议对这些金融机构实施更严格的资本、杠杆及流动性等规定, 该委员会和美联储有权分拆大银行和金融机构;二是建立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操作的清盘程序, 解体濒临倒闭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 同时明确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由纳税人来承担;三是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四是银行仅可将3%的一级资本投资于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 有关投资占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资本的比例也须低于3%, 并禁止银行对所投资的基金提供救助;五是银行须分拆掉期业务, 银行仅可交易利率、汇率、黄金、白银和投资等级证券的信贷违约掉换 (CDS) 等掉期业务用于对冲本身风险, 两年内须将其他衍生合约如农产品、金属、能源商品的掉期交易、非投资等级证券的CDS、股票相关的掉换和非标准化衍生合约剥离至附属公司, 并须相应增加资本;六是实施衍生产品交易中央结算, 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七是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规定。资产在1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必须满足风险和规模方面更高的资本标准;八是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 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为执行利率政策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此次变革, 主要是针对“大而不倒” (Too-Big-To-Fail) 的超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将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从图1中可以看到美国原有的监管体制是双线多头的混业监管体系, 由联邦和州双线负责, 多头则是指多个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联邦储备体系 (FED) 、货币监理署 (OCC)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联储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FDIC) 、全美保险监督管协会 (NAIC) 、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 且上述机构的分工为交叉监管, 各部门协调主要由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 (FEIEC) 。在原有的监管模式下, 虽然是多头交叉监管, 以防止混业经营的风险, 但各个监管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出发点、操作方式、指标体系, 不同的监管理念必然造成矛盾。

此次金融监管的改革首先强化了美联储的权利, 特别是加强了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职能。其次, 进一步加强了各个机构的协调, 增加了金融机构服务监管委员会, 进一步控制系统风险。然后, 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最后, 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 以保护消费者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等。实际上, 改革方案旨在进一步强化美国机构监管与市场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 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 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银监会成立后, 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 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完善和发展,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虽未出现混业经营的格局, 但却以金融控股公司等方式, 不断冲击监管的界限。我国金融市场产品虽仍较为单一, 与发达金融市场相比处于初级阶段, 但金融创新的步伐在不断加快, 一些国外的金融工具也通过外资金融引入到了内地, 因此对中国金融业的监管改革亦应提上日程。

四、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一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参股银行业的公司, 应当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和对象, 加强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认识。目前我国对于上述性质的公司的监管是一个难题, 不免出现监管的盲区, 或重叠监管。因此对“一行三会”的协调非常重要, 应当制定对此类业务共同的监管标准和理念。

二是提高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意识。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金融活动中越来越明显, 如危机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 包括对手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难以被监管机关以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认识和警觉。中国金融市场也存在这一现象, 只是由于影响的范围尚小, 因此并未造成太大影响。但中国的金融消费者相对更加不够成熟和理性, 因此相关当局应当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对其加强教育。

三是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 因此过于严格的监管措施与经营限制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的步伐, 不利于中国金融机构业务的拓展与实力的壮大, 也不利于中国金融市场深化发展。整体来看, 当前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大舞台上仍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 在此背景下,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不应单纯效仿美国金融监管最新法案, 而是吸取其在金融衍生品风险风险防范以及系统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有益措施, 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 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四是要防范美国金融监管加强后引入的外来风险。在美国金融市场监管约束加强后, 一些投机行为有可能会流向其他金融市场, 特别是管制较松的国家。我国应当提高警惕, 防范引入风险。

总之, 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 我们都应当审视自身金融体制中的问题。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必将给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 它意味着金融自由化的黄金时期已经终结, 新监管时代的帷幕已经徐徐拉开。

参考文献

[1]钱小安.金融监管体制、效率与改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宋玉华、叶绮娜.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面临的挑战[J].世界经济研究, 2010 (3) .

[3]叶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经济情况, 2010 (1) .

[4]魏革军.危机推动下的金融监管变革——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J].中国金融, 2010 (14) .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 第2篇

——“天宝系”案例解析

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为了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简称“银监会”)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案例中,审计署发现问题后向上报告后,问题交由银监会进行全面了解和警示信贷风险,由此可见银监会在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中的作用。银监会作为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不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目前,中国银监会机关设15个职能部门:办公厅、政策法规部、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局、人事部、宣传工作部、监事会工作部。其中,主要业务部门按照监管对象进行职责分工:银行监管一部,主要负责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银行监管二部,主要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的监管;银行监管三部,主要负责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目前,中国银监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5个计划单列市设银监局。中国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中国银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案例中提到9家已经上报排查结果的银监局中,北京、上海、辽宁、吉林和安徽银监局所辖银行风险相对严重,随即银监会召集9大证监局开完自查会后,要求各大银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追回资产,充分体现了银监会派出机

构对辖区的监督管理作用。

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职责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我国如何实施证券业监管

——IPO企业被否案例分析证券监管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政府与证券自律监管组织之间存在着相互协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执法上的协作。双方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和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合会议以及签订谅解备忘录等。第二,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为对方提供监管条件。第三,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证券监管体制仍然是目前的主流,有效的自律监管体系必须在政府监管的框架内定义。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第一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1992年证券市场才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央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2005年颁布《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监管。

新《证券法》对违法违规的监管措施既明确又具体,有利于证监会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其监管措施具体如下:针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主要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它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它机构托管、接管或撤销等;针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措施主要有:责令转让股权;限制行使有关股东权利;针对证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主要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撤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通知

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移、转让或者以其它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

综合案例来看,拟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主体资格、独立性的问题是被否的三大主要因素,另外还表现在企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经营模式等方面。但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银行业可尝试分层监管 第3篇

银行监管可以抓大放小

《经济》:十八大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改革”,当前温州金融改革的探索也是其中的一个重点。您认为未来的金融改革将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郭田勇:中国的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门槛将会有所降低。业界目前都在议论能不能成立一些民营资本入主的银行。我认为,可以先从小的村镇银行入手,未来的改革会更具有包容性,广泛吸纳各类资本进入到金融业。

但这不意味着银行业的大门已经彻底向民间资本打开,一些隐形的壁垒还是会存在。民间资本一旦进入银行业,大家在风险监管方面会有三个方面的担忧:第一,懂不懂;第二,这些民间资本持有者会不会把银行当成自己做实业的抽水机,进行关联交易;第三,一旦运营出现状况,会不会出现跑路的情况。

《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制是否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郭田勇:在未来监管的试点上,中国银行业可以把一些中央监管的权力分到地方,进行分层式监管。大家都担心如果区域性的银行监管权力下放到地方,出问题会波及全国。但可以这样设想,假如北京顺义有一家村镇银行,它的经营范围本来就是乡里,不太可能形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再者,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出问题,最着急的可能就是地方政府,所以由地方来监管也是一个保证。

《经济》:除了要进行分层监管,还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加强风险管理?

郭田勇:同时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一家小型银行在地方经营破产,破产后只要能制止住连锁反应,保证公众的存款,那就可以让其破产。所以中国的监管要有存款保险制度,它针对这些中小型的金融机构最有效果。对于大型系统重要性银行还是要进行宏观审慎监管,不能任其出问题。未来的金融业从监管角度来讲可以抓大放小。

正视资本市场的风险

《经济》:与此同时,银行利率市场化又对监管层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郭田勇:只有利率市场化,银行才能办成真正的银行。目前银行都在拼存款,而不是银行的定价能力,因为利息都一样。所以未来从金融工具和产品来看,可以大力鼓励创新。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在抢占财富管理地盘,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竞争,对多种创新方式要持包容态度。

但是,监管上要以协调为主,不要出现监管上的无序竞争,既然大家都在做财富管理,就该有一个大致相同的游戏规则。

《经济》:券商、私募、基金、信托等等基本都属于直接融资产品,现在国家也在鼓励直接融资,您觉得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郭田勇:既然国家要发展直接融资,也不要去掩盖其中的一些风险问题,不能依靠不违约的方式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中国发行了几千只债,没有一只违约,都能还本付息。刚出现一个不能还本,发改委就说不能不还,地方政府开始干预,这样又具备偿还能力。这样继续下去,如果大家同时都说不能还,就会爆发美国式的次贷危机。要依靠市場的内在规律引导市场本身的运行,不能通过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外部干预来做违背市场规律的事,这样才能培养出成熟的投资者。一个有风险吸纳能力的资本市场才是成熟的资本市场。

放开存款流向小微企业

《经济》:利率市场化改革到现在,对银行利率做出了一些调整,是否使得银行业的利润有所收窄?

郭田勇:金融门槛降低、利率市场化,以及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进一步加剧了竞争。传统的信贷领域盈利肯定要收窄,各家银行的收窄程度有所区别。

可以看出利率市场化后,尽管银行第三季度的盈利总体来说还是很高,但是本身增幅已经有所下降。目前,实体经济下滑,银行盈利上市公司占比超过50%是不合理的,所以下一步银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还要进一步往下推,其对银行的真正威胁在存款领域,存款利率的上浮水平可能会有所扩大。很难判断银行的竞争会把存款的利率水平竞争到什么程度,这还有悬念。

《经济》:现在各大银行积极抢占小微企业,这是否也是未来银行发展的重点?

郭田勇:如果放开存款利率,未来可能有更多银行愿意做中小微业务。从宏观来讲,中国金融业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配置不合理。利率真正放开后,资金分配会有所改变。一旦放开,银行存款成本就要上升,但是定息太高,央企的利润又薄难以承受,但是相对来说中小企业能承受比较高的利率,这样把很大的资金空间腾出来给中小企业,对服务中小企业有帮助。银行的中心业务很有可能从传统的大户模式转向深挖中小企业。

积极合作与狼共舞

《经济》:利率市场化后,银行该如何保持盈利能力?

郭田勇:要在传统领域能够精耕细作,在新兴的业务上,银行要寻找新的赢利点,依靠服务制胜、风控和定价制胜。尽管银行业的财富管理将直接跟其他机构发生竞争,但是有自己的优势:客户忠诚度较高,收集投资信息和整合资源的能力较强。劣势即银行的金融方式比较稳健,一方面银行法有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即便没有政策限制,在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也不是银行的传统强项。

《经济》:金融脱媒化也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比尔·盖茨此前悲观地说银行是要灭绝的恐龙,您怎么看网络化变革给银行带来的挑战?

郭田勇:我认为未来银行业不会灭绝。因为它具备的最基础的服务功能还难以替代,互联网依靠度再高,首先都要到银行开账户。银行要避免自己成为低附加值的环节,一旦增值性的服务都被第三方抢走,分得的利将变薄,所以要把握自己的主动权,在产业发展中与狼共舞,只有渠道而没有产品行不通。

银行业监管 第4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管、市场纪律。不管其具体计量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标准如何变化, 三大监管支柱基本统一。其含义与内容是:

(一) 资本充足率

它是以银行资本为核心, 以规范统一的方法, 对银行经营及资产面临的八大风险持续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判断, 以确认银行资产损失及拨备率状况、资本净额及充足率情况, 进而对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提出保持性、完善性、治理性、整顿性、处置性措施, 以确保银行经营的拨备充足、资本达标, 始终是一家运行稳健、治理健全的好银行。

(二) 持续监管

它是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和市场退出的事项、活动及行为的全过程持续监管。围绕这三个过程, 通常是准入事项的审查和审批, 业务运行的现场检查和借助统计信息的持续非现场监管, 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查与机构和业务的重组甚至市场退出。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银行业机构的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与技术、章程与管理办法、营业场所等。业务运行监管是针对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及规范、风险程度等相关的检查与分析和治理, 这是影响甚至决定监管组织体制、工作方式的关键。重大事项变更与市场退出监管与业务运行或者风险处置密切相关, 是持续监管过程中治理性或整顿性措施的具体体现。

(三) 市场纪律

也有人称之为市场约束, 还有人称之为信息披露。就是通过持续有效监管, 严格依据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 对银行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经营效果作出风险综合评价与分类, 并将结果披露。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 让银行的客户和其他金融消费者清楚与他交往的银行的本质与情况, 据此判断和选择后续银行服务。目的在于让好的银行做大、做强, 具有持续发展的市场客户基础, 让差的或不好的银行面对市场压力, 自觉改善管理, 提高竞争力, 由市场竞争力淘汰坏的银行。

二、从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到三大支柱监管的简况

(一) 针对具体业务活动而开展的业务行为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各国逐步新兴的银行, 特别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央银行, 基本上是在国家所有制下集中统一办理具体存、贷、汇、兑业务的机构, 其上级对下级基于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内容。通过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 确保操作规范、政令统一、风险最小, 实现银行的经营安全。这种针对具体行为的监管, 来自于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内部, 也是银行为实自身持续安全经营, 通过保障操作规范来实现。这种方式, 至今依然在一家银行的内部适用, 这种针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 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的持续。中央银行如此, 银行业监管部门如此, 银行业经营机构也如此。

(二) 针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规则监管

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功能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后, 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和业务创新后, 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不可能深入渗透到商业银行内部的具体业务活动。银行外部监管也没有必要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提出具体操作的制度要求。在商业银行追求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目标后, 其内部也有确保操作规范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 外部监管主要应维护市场秩序、竞争行为和行业安全及银行服务需求者的权益。确定规则,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在规则下的充分竞争, 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 避免单个银行的业务风险传导, 防范高风险业务品种出笼, 适时服务于宏观调控等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则监管, 成为了多家银行开放与竞争经营格局下的必然。

(三)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与实践的资本监管

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 是银行业跨国开放、综合经营、出现多币种、多种类资产的必然。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的银行经历了开放与综合化经营, 一家跨国银行同时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等等。一个国家的规则、一个币种的风险、多种资产的不同价值与价格、不同国家的规则与法律、不同背景的银行经营管理、不同经济体的银行业务机会等, 均对银行经营和银行业监管造成巨大挑战, 单个国家或地区对银行业继续采取封闭的规则监管, 明显不合银行开放、多元、综合经营的时宜, 探索新的资本监管在美国率先登台。抽象出资产内在价值、采取综合方法计量不同资产及其风险程度、预测资产价值与损失拨备、确定资本充足率, 据此对银行经营行为自律、有效监管他律, 及时披露银行分类信息, 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的普遍做法, 并逐步形成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改革开放30年来, 特别是2006年我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后, 对银行业探索和推进资本监管, 由此逐步按照国际规则监管银行及至整个金融, 这已经毋庸置疑。资本监管既是自律标准, 也是监管标准, 更是全世界的中介评价标准。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金融监管格局

构建和谐金融, 必须构建和谐金融业与和谐金融监管。构建我国和谐金融是金融改革与开放的必然, 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内外金融关系、协调各种金融矛盾的结果。通过分析和掌握全球经济与金融运行规律,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既要能够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又要能够发挥有效金融监管, 防范和化解处置金融风险, 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根本的社会制度。为此, 需要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内容、方式、体制的创新。

(一) 创造条件推进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修正行为与操作监管

个人的金融业务操作及其风险防范与监管, 主要依靠教育培训和道德约束。不具备金融上岗、从业资格的人员, 在当前金融人力资源条件下不能够仓促上岗, 不懂得金融操作的人员、不能够控制操作风险的金融从业人员, 本身不能够上岗。前者依靠专业培训, 后者依靠个人道德与纪律约束。在金融开放与改革现状下, 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监管和操作风险, 主要依靠道德和纪律。这方面的监管不应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而应是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范围。作为金融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与操作风险, 需要监管当局的制度规定和监管纪律来维护, 但也需要出资人的持续监督与权力约束。特别在金融监管出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 对于潜在风险主要采取计量分析判断之后, 尤其需要将风险的防范与计量重点放在员工个人以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上。实际上, 国际上基本没有将个人道德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范畴, 我国也逐步修正这方面的习惯监管做法, 改善监管的方式, 调整监管重心, 终止不适当监管做法, 确保金融从业人员道德的纯洁性、业务的专业性、操作的严谨性、从业的审慎性, 共同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精力集中在非人为的外部因素,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最终促成金融从业人员坚持审慎经营、从资本监管为主发展到风险为本监管, 实现金融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和谐, 促使金融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 积极推进资本监管, 探索风险监管, 扬弃规则监管

当前, 我国必须遵循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以资本监管为重点, 以此引入国际银行的风险计量、识别、分析、判断和确认的标准、流程、方法, 银行自律, 监管持续, 分别治理, 保障安全。在此基础上, 积极探索和创新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和方法, 适应全球化经济与金融体制下的金融审慎监管和持续发展。对于暂时还适用且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的银行规则监管, 需要进一步扬弃。发扬中央及宏观政策的导向性、指导性作用, 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 服务于科学发展大局。放弃片面的、个人自主自为的、适合宏观与大局的小规则, 避免将小规则凌驾于大规则之上, 并以此为监管规则。

(三) 创造条件, 整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功能, 探索金融综合监管, 以适应国际、国内新的需求

整合了中央4个金融监管与服务机构的功能后, 充分发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行业协会的作用, 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审慎经营, 自求发展, 自我约束, 自主创新, 自担风险, 构建和谐金融新格局。在全国金融格局有新的变化后, 地方各级对于金融服务与监管的主要事务压力减轻, 因责任明确, 其新兴的专门组织机构需求必然下降, 并能够充分尊重和运用全国统一金融服务与监管体制, 推进经济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自然理顺, 责任与权利矛盾也随之清晰。

(四) 银行业的综合、开放经营, 当前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金融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 也只是适应于特殊国情的特定阶段的权益策略, 也是在统一监管体制下改革的产物。实践证明, 这种改革模式正初步完成其使命, 在金融出现集团化、综合化、跨国经营之后, 现有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体制, 已经不适应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要求, 已经在中央和地方的层面, 出现了加强金融监管与协作的部门和功能需求, 同时也影响着现有监管体制的运行。在新的监管体制没有确立以前, 需要加强国内银行服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的合作, 防范金融开放中的创新风险和综合化、集团化经营风险, 确保金融运行和谐。

(五) 适应经济与金融全球化, 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

银行业监管规定测试答案 第5篇

银行业监管规定关闭 1 课前测试课程学习课程评估课后测试课后测试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测试成绩:1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单选题

1.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用接受()部门的监管:√ A 中国人民银行 B 银监会 C 地方政府 D 财政部 正确答案: D 2.在下列行为中,中国人民银行无权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是:√ A 执行有关人事用人规定的行为 B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C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D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正确答案: A 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内予以回复:√ A 10日 B 20日 C 30日 D 40日 正确答案: C 4.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具有:√ A 功能监管权 B 机构监管权 C 行政监管权 D 执法监管权 正确答案: B 5.银监会设立的初衷不包括:√ A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B 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C 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 D 保护银行业的利益 正确答案: D 6.以下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惩罚措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限制招聘新员工 B 限制资产转让

C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D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正确答案: A 7.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 A 监管、接管 B 重组、撤销 C 破产、监管 D 重组、监管 正确答案: B 8.《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的权力不包括:√ A 监管客户信息 B 监督管理谈话 C 强制信息披露 D 非现场监管 正确答案: A 9.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叫:√ A 接管 B 重组 C 破产 D 撤销 正确答案: D 10.关于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 行政处分 B 行政处罚 C 刑事责任 D 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判断题

11.《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华人华侨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对于重组失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告破产。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当前温州银行业监管工作思路 第6篇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 监管内涵 监管举措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60-02

当前温州银行业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银监会和浙江银监局的工作部署,着力突出“两大主题”,重点做好“三项服务”,大力防控“四类风险”,有效强化“五项合规”,稳步推进“六大改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促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

一、着力突出“两大主题”,全力推进监管工作再上台阶

要着力突出“提高监管有效性”、“银行业科学发展”这两大主题,全面铺开各项工作,推进监管工作再上台阶。一是由内到外加强能力、素质提升,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强干部队伍人才培养,推进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全面深入,统筹监管资源配置,全面提升监管效果。二是由浅入深实现理念、文化转变,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针对当前银行业盲目追求发展速度、盲目追求效益以及资本约束意识不强、错位竞争意识不强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监管引领作用,积极推进银行业业务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收入来源由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客户定位由随波逐流向另辟蹊径转型,贷款管理从单枪匹马向抱团防险转型,信贷文化由典当文化向防险为本转型。

二、重点做好“三项服务”,有效保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

结合温州市委市政府2012年工作思路,围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全市银行业的服务理念、服务重心要彻底转变,坚决走服务实体经济路线。一切工作部署、展开,都要从这一基点出发,着重做好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发展、做好支农支小支海、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服务工作。

三、大力防控“四类风险”,坚定不移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全面防控信用风险。一是要防控区域性风险。随着2011年企业信用风险发生后产业链条的风险传递和资金流转的递延作用,今年仍有不少企业面临债务问题,社会信用风险仍不容忽视。银行业要处理好社会责任与守住风险底线的关系,在加大对区域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切实把牢风险底线,有效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渗透,甚至演变成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二是要盯牢房地产信贷风险。高度关注当前温州房地产市场出现交易趋冷、价格下跌的现象,全面开展房地产信贷风险排查,采取“一户一策”应对措施。切实执行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措施,大力推动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等合理的信贷需求。严防“涉房”企业及个人房贷违规流入房市,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妥善分类处理“涉房”问题企业的信用风险。三是要夯实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风险形势,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切实提升对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增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能力,并在拨备提取过程中充分体现前瞻性和逆周期性。要加强对资产分类真实性的监管核查,确保分类准确无误,真正守好风险底线。四是要加强不良资产的科学问责。积极营造“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科学监管氛围,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三查”独立、勤勉尽职,但只是由于系统性风险造成资产质量下降的,经确认可免除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在贷款管理中玩忽职守以及出现道德风险的管理责任,应予以严肃追究。

2.大力提升法人全面风险管控能力。一是要强化战略引导。根据现有法人机构的管理现状,推进其在公司治理、内控建设、增资扩股、业务创新、文化培育、人才和IT建设等方面稳中求进,探索特色发展。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加强市场准入激励,鼓励和支持监管评级高、政策执行好、支农支小实、内部控制强的法人机构加快发展、优先发展。二是要优化管控能力。督促法人机构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利用对考评制度制定、任务分解落实、考评结果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评价,纠正片面追求高指标、快增长的外延式发展。推动法人机构认真制定各类问题的整改措施,重点解决政策执行不严格、内控机制不衔接和问责机制不到位的问题,并督促落实好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要重视流动性风险。督促法人机构完善融资策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性。充分运用好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落实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估,采取措施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四是要做好实施新监管标准体系的准备。督促法人机构做好新资本管理办法、杠杆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的监管标准体系的学习、培训、测算和实施工作,制定并落实过渡期达标计划,以推动新监管标准实施为契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提高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动力。

3.严密防范操作风险。一是要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二是要打造民间借贷与银行机构的风险防火墙。三是要持续加强信息科技风险防范。

4.持续关注声誉风险。针对当前复杂宏观形势下,银行业社会形象备受争议,要引导银行业重视声誉风险管理,积极应对舆情社论,充分发挥社会责任,树立正面的行业形象。一是要注重早期的预警提示和及时反馈。建立专门的声誉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引导银行业及时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并有效反馈,加强与客户的密切沟通,切实提高金融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建立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督促银行业明确部门、岗位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处置体系。通过营造“客户反映有回音、客户指正有改善”的服务氛围,积极培育客户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三是要保持与媒体的良好接触。引导银行业借助各种媒体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宣传商业银行的价值理念,采用发言人制度、媒体访谈等形式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积极、良好的声誉形象。

四、有效强化“五项合规”,促进市场竞争健康有序

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促进银行业提高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切实维护银行业有序运行。

1.切实执行贷款新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表面上合规向实质性合规转变,通过机制、流程改造,确保“全部贷款受托支付比例”、“应受托支付贷款实际受托支付比例”两个指标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增加现场检查频度,确保受托支付比例数据真实。

2.杜绝各类违规收费。要严格遵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服务收费“四原则”;坚持“四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不得在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之外收取费用;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应充分履行服务收费告知义务,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信息,自主选择。

3.坚决整治违规揽存。继续实施存款监测分析,切实执行监管谈话、加大检查频度、暂停市场准入等组合监管措施,改进或取消时点规模指标考核,科学引导银行业恢复理性竞争。发挥市场准入的积极作用,坚持人事并举原则,对在存款竞争中存在屡查屡犯以及严重违规行为的违规机构或违规人员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规范发展票据业务。全面整顿违规票据业务,督促银行业加强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继续实行差异化的票据监管措施,逐步改变票据空转模式,保证票据业务的真实性,避免票据业务违规风险。

5.推进政府背景贷款规范运作。根据浙江银监局要求,指导银行业定期对平台贷款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并绘制出分区域、分层级、分银行的平台贷款还本付息曲线图,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平台贷款到期需要还本付息的情况。继续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跟踪监测,妥善化解存量风险。严格规范平台贷款退出管理。对拟退出平台的,要严格退出标准、程序和责任;已经退出平台的,要认真核查和审慎评估,其中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加强贷后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必须转回平台管理。

五、稳步推进“六项改革”,大力提升温州区域金融优势

充分利用温州推进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契机,突破体制机制约束,积极开拓金融改革新格局,全面提升温州区域金融服务水平。

1.配合做好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国家层面的审批工作,争取早日获得批复。重点推动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运用难等问题上先行先试,开拓出温州金融改革新局面,推进金融改革纵深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探索出一条别具温州特色的金融改革发展之路。

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改步伐。抓住浙江省政府同意启动第二批县级农信社股份制改革契机,大力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改工作取得实效,争取启动其他行的股改准备工作。继续完善监管政策与改革进展适当挂钩的措施,督促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引进优质法人股东,法人股比例至少达到35%以上,督促内部职工股比例超过20%的机构及时整改到位。通过增资扩股工作,全部取消资格股。围绕市场化改革目标,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和经营机制转换,激发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

3.大力推进村镇银行稳健发展。积极争取在地方政府支持有力、试点成效突出、信用环境优良、条件成熟县(市)的乡镇增设村镇银行。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法人机构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支持和指导资产规模大、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达到一定数量的银行机构在辖内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或管理部门。强调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监管与发展引导上来,指导村镇银行适时建立风险管理和内审部门,严守贷款集中度等风险底线。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

4.稳步推进温州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监管引领,推动温州银行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投等手段,增强综合实力,探索和实践差别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争取战略投资者引进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5.稳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网点改革。指导银邮双方综合考虑人员配备、资源条件等因素,合理把握改革实施节奏,密切关注风险管控问题。建立邮储改革后评价机制,及时对新设机构进行跟踪评估。

6.探索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从提高效能和降低成本两方面入手,积极创新产品、改进服务、减少借款人财务负担,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服务需求。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为根本目的,防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实体经济所谓的创新。

参考文献:

1.张克勇.提升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竞争研究.中外企业家,2009(4)

2.蔡家强.关于加强国内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思考.韶关学院学报,2009(2)

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完善 第7篇

加入世贸组织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成为指日可待的事情。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之后,对采取分业经营模式的中国金融业和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都构成巨大的挑战。中国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现代化和其经营模式的现代化一样都迫在眉睫。

中国目前有各种商业银行,另外还有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等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及应对风险的能力存在很大的问题。金融混业是大势所趋,而且一些大的甚至跨国性的金融集团也会产生。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目标重心已从最初保护金融活动安全和弱势当事人利益,转移到提高金融机构效率和竞争力上来。中国银监会已于2003年成立,但不改变银行的管理经营模式,要完全实现监管目标恐非易事。银监会的成立并不代表对银行业的监管已经真正专业化。按照国际上成熟的监管体制构成来看,除了政府当局的官方监管之外,还需要金融机构完善的内控措施、行业自律组织及成熟的金融市场约束力量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对金融机构全面有效的监管。

1 政府当局的官方监管(1)

银监会的成立无疑是国务院加强专业机构监管力度的举措。银监会的监管应该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这二十多年来发布的系列协议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基本指导原则。《新资本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该协议中也叫市场约束)。其中第一支柱为实施核心,后两个支柱依次补充第一支柱。《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委员会之所以强调资本充足率,“旨在促进鼓励银行重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2)银监会在其公告中也认为应以风险监管为主,“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但要落实到监管实务中,就应将监管规则制度化。

首先,建立定期报表报送制度。由于银行经营的是货币业务,因此银行风险的市场传染性很强。针对风险的高传染性和风险后果的严重性,要求注册银行定期(按季度或半年一次)报送其包括资产结构表、负债表、资金流向表等与识别预警风险有关的各项财务报表。特别是对全国性或跨地区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规定定期上报财务报表有助于监管机关及时掌握其资本充足率的变化情况、资产质量结构和风险变化动态,也有助于及时识别预警风险。对于地方性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可将上报报表间隔期延长(半年或一年一次)。

其次,建立独立的稽核制度。由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聘请若干家制度健全、员工素质较高的会计事务所作为指定审计机构,对上报的报表进行审计。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或察觉到的风险动态,由审计机构及时报送监管机构,并可协助监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提出质询,或通知被审计对象就察觉到的风险因素进行防范。必要时可提出强制措施要求被审计对象接受执行。除定期审计财务报表外,还可对月报表采取一年一到两次的不定期抽查。

第三,建立独立的官方评级机构。西方发达国家有一些信誉卓著的民间评级机构。《新资本协议》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另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还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对银行贷款风险,新协议允许运用包括私人评级公司在内的外部信用评级,以提高风险敏感度。但对中国而言,历史上没有出现过这种专门针对公司或银行信用进行评级的评级机构。为适应新协议的要求,中国也应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银行评级机构。既然国内没有丝毫经验可谈,最好的办法应该是由政府牵头,即在监管机构里设立独立的评级部门,制定一个时间表,派人员到发达国家学习别人的经验,使我们的评级工作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素质都尽快完善起来。有了评级制度后,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到有关金融机构的信息,也促使金融机构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针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设立。由官方机构还是由民间机构来执行,是自愿还是强制执行这一制度,是按照属人原则还是按照属地原则来执行这一制度,不同国家对此规定也不同。如对那些总行不在英国且总行所在国不实行这一制度的外资银行,英国要求其驻英分行应缴纳吸收存款的0.01%给“存款保护基金”作为存款保险。我国银行业一直以来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公众无法想象自己的存款会面临收不回本金的情况,这也是居民储蓄存款额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采用这一制度,是银行业步入市场化运作而脱离政府信用后对公众的一道保护防线,避免金融机构倒闭而引起社会动荡。针对我国现状,建议在银监会领导下设立一个存款保险部门,任何经营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存放在该保险部门,而不论其经营规模或营业区域的大小。存款保险可按投保存款的期限、总额设定不同费率,并规定单个存款户担保最高额度和对某一金融机构承保最高款额的双重限制原则。引进这一制度,除保护公众外,限额承保还可促使银行慎用存款从事高风险投资贷款,同时也避免在外国(如英国)设立分行的银行将这部分资金交给分行驻在国监管部门。

关于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发达国家,由央行(有时也由存款保险机构出面)组织对发生清偿危机的金融机构实施紧急救援(组织贷款或注入资金等),帮助其渡过难关,尽量避免倒闭产生的连锁反应引起金融危机和社会动荡。中国银行业一直背靠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事实上对所有发生流通困难的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银监会的成立并没有明确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以后由谁承担。建议以立法的方式赋予银监会下设的存款保险机构以最后贷款人的地位,由它出面以自认为合适的方式融资,来帮助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这种救援不是无条件的,被救援者需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该措施获得有关机构通过后才能获得救助。在实施整改措施期间也应接受监督,以免它继续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项目(如股市)。银行也有趋利性,在面对较高利益引诱的时候(如利率较高、期限较长、款额较大的贷款申请),银行可能忽略对风险的审查(如客户资信状况),这就是道德风险的一种。最后贷款人是为救助金融机构设立的,但如何平衡这一制度和道德风险间的关系值得我们研究。

2 非官方机构的监管

只有官方监管机构并不足以构成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之外还需要金融机构的严格自律和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来配合官方监管。金融机构的自律包括行业自律和机构内控体系。

2.1 建立银行业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从性质上来讲属民间组织,要求从业银行必须是公会成员。公会日常开支可采取由会员依据其营业规模定期缴纳会费的方式筹措。行业公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行使监管权,增强会员间风险预警,如发布有关资金流向领域、大额贷款客户的资信状况等与风险相关的信息;发挥协调作用,如协调几家会员银行对某一项目的贷款,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率水平(3),避免为了揽客而引起利率水平的恶性竞争;同业公会还可定期发布国内外业界动态,就国内外市场状况向会员提供咨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调解会员间纠纷。笔者认为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职能也应由公会来行使:那就是针对金融机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整体低下的现状,由公会聘请专家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有关电子、网络技术知识和金融管理知识,并可将培训内容分为初、中、高级;培训对象为会员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会员每次必须针对培训内容派员参加学习;培训目的是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使之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需要。

2.2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新资本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IRB),包括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两种形式。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以期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银监会也表示要注意促进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为完善内控体系,可在银行内部设立独立体系,对贷款用途可行性、信贷客户资信、资金流向的风险大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为保证内控体系能有效发挥作用,内控工作人员由本行最高权力机构聘用并只对该机构负责。除内部评审体制外,还可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以提高业务人员的资质水平。这一要求可在银行市场准入阶段加以落实,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比例,不予审批。对持证人员比例达不到要求的现有银行,可确定一个时间段,规定其限期改善人员结构以提高整体素质。严格的内控约束必然使经营成本提高,使经营效益受到影响。如何平衡内控成本和银行效益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3 市场约束机制

成熟的监管离不开有效的市场约束,而市场约束是以银行机构及时充分的披露与经营有关的信息为前提的。除商业秘密外,要求银行像上市公司那样披露其经营、财务和管理动态,使公众及时了解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要求信息披露为了解决银行和公众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用危机,满足公众对服务机构的知情权。而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合理选择,才能保证市场约束的有效发挥。从处于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地位可看出市场约束的重要性,即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提高银行和监管当局管理风险的能力。由于担心提供信息过多,会使市场难以对其进行分析而不能了解银行真实的风险轮廓,巴塞尔委员会认真分析后,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披露的要求,并基于把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的考虑,确保新协议披露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对中国而言,问题在于不是信息披露过多,而是银行还没学会如何披露,因此这一课也急需补上。

3 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监管模式可分为以部门为导向、以业务为导向和以目标为导向三种。部门监管只问机构不管业务实质易导致不同机构的不平等地位,从而产生“监管套利”;业务监管只管具体业务不问整体审慎监管,易导致监管真空(4)。这两种模式对付金融分业尚可,但混业经营对中国金融业而言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对金融活动仍采取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这种监管模式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这一目标是不相吻合的。随着金融混业格局的形成和金融集团的发展,金融风险不仅可能来自商业银行,也可能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市场。因此,合理的监管模式应是以目标为导向的,即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营的基础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建议尽快设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监管总局,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划归为它的下设机构,分别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总局负责协调这几个监管会的业务和对象范围,防止发生监管冲突或监管真空。

另外针对跨国银行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的现状,以及因国际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银行网络业务和纯网络虚拟银行业务,如何提高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对网络业务安全性的监管,都是监管部门亟需解决的难题。

保监会和证监会成立已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而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和目的目前只是一些很笼统的规定。银监会的成立也使本不完善的金融法规更加不符合现实情况。为促进银监会监管的制度化和合法化,修订有关银行法已经刻不容缓。为避免像证券和保险监管那样多是些办法、条例一类效力位阶不高的部门规章,建议尽快由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监管机构的权责职能。另外也应尽早出台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以便规范电子凭证的有效性和数字签名的合法性等相关问题,顺应电子商务和银行网络业务发展的需要。实际操作中的技术细节则还须在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多方研究,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完善,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成熟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陈建华著.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李若谷主编.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分析 第8篇

1 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发展历程

纵览银行机构市场准入方式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从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再到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演变过程。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为了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对于银行的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简述如下。

银行准入监管主要有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机构准入,其主要流程如下图。

第二部分是业务准入。对于银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准入条件,这里不加赘述。

第三部分是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在审批商业银行时要认真辨别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这主要通过审查其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业务经验和能力、日常经济行为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包括: 了解并熟知经济类法律法规; 正确贯彻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积累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实战工作能力。重视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旨在为银行监管部门注入新鲜的具有能力的人才,为银行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各国对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的比较

2. 1 从机构准入来看,各国对银行申请设立要求所存在的差异

从表1 可以明显看出,世界各国对于银行的准入更注重的是银行准入的一些初始条件。对于新设银行的特色以及未来的发展的重视程度相对来看较低。从我个人来看,作为新设银行它需要具有自己的特色。银行业的发展需要的是不断的创新,原始的市场资源已经接近饱和状态,如果没有一些新的能量,新设银行在竞争力上远远不及原有银行。从整个银行也来看,如果进入的都是一些与已有银行完全一样的新设银行,对整个银行体系只会造成更多的压力,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

2. 2 各国对银行的业务准入监管的比较( 监管指数)

从各国的监管指数( 表2) 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银行业监管的松紧程度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德国和英国的监管指数比较低,几乎是允许银行从事所有的业务。印尼和中国的业务准入相对来说比较严格。不同国家监管的松紧程度一方面取决于该国家当时的实际国情,另一方面与该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密切相关。监管程度低的国家对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鼓励和支持的作用,监管程度高的国家对银行业的发展具有引导和强化的作用,使其发展更加稳定。

2. 3 各国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的比较

各国对高级管理人才的要求都具有共性,这主要取决于银行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某些品质和能力的需求。银行业也存在着很高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这就不得不对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正如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会为该行业注入一股活力。如果当银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都存在着道德品质问题,银行业的风气就会败坏。这不仅仅是会影响到银行业的整体形象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会严重阻碍着该行业的发展。此外,如果进入银行业的从业人员能力有限,并且不会去学习去创新,那银行业只能维持着正常的运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慢慢衰落。所以对于银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都是比较高的。从表1 的第五项和第六项也可以明显看出各国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可见,对于银行业来说,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对于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这不仅仅是对于某些国家,而是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监管内容。

3 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现状

事实上,在 《商业银行法》中,就对我国的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原有的内容在当下显得过于简单,并没有进行详细论述。近几年来,由于相关监管规章的不断补充,我国的银行业准入规则也在不断的完善,并有了许多突破。下面还是从市场准入的三个内容来分析我国的市场准入现状。

3. 1 机构准入制度

在我国机构准入方面的监管文件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 银发 〔2001〕173 号)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2〕3 号)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 〔2000〕192 号) 等。

从各文件的主要内容来看,我国机构准入制度趋于规范化。对于机构的进入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这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整体的发展。规范化的机构准入制度有利于银监会对于进入机构的管理,相关文件也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银行业准入有法可依。

3. 2 业务准入制度

2002 年4 月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发〔2002〕105 号) ,就中资银行的外汇业务准入制度作了改革。主要改革内容有两点: 一是新开外汇业务与人民币业务同时申请和核准; 二是增开人民币或外汇业务由商业银行总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或备案。

新规则的出台,表明我国业务准入监管规章有了重大改革———突破了传统的本外币准入分别监管及总分行分级核准的体制,为构建统一的业务准入体制奠定了基础。然而这条规则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该文件仍然将中资银行单独规定,区别对待中资银行和非中资银行,这将不利于我国现行环境下在业务准入监管上实施国民待遇原则。

3. 3 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制度

在后期的修改中,《商业银行法》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行业针对从业人员的准入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规范,通过明确划分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严肃对从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这项突破使用法律文件使得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制度更加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4 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的缺陷

4. 1 从机构准入的监管角度分析

第一,机构设立审查与批准的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 《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和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都要求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时限,也没有规范对于审查复议的相关程序。这样既不利于申请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同时也不利于监管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和提高准入监管的效率。

第二,关于商业银行设立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规定的条件过于简单,不利于监管当局对于一些具体的行为做出客观的评判。

第三,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准入上有差别待遇的倾向。这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准入氛围,对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结构趋向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

4. 2 业务准入制度的局限性

第一,业务准入制度过于受到关注,容易导致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的过多干预。我国的业务准入制度严重限制了银行经营业务的发展。银行业内部有着自己的稳定发展机制,过多的干预只会使这一体制被打破。

第二,业务准入程序机制上有缺陷,准入条件的设计存在弊端。在一些业务的准入条件上没有突出该项业务的特殊性,造成准入规则创制上的浪费。

第三,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的法律模棱两可。在五年过渡期内,法律并没有对于外资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4. 3 人员准入制度的缺陷

事实上,自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就确立了 “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但是从目前的监管实践来看,需要遵照新监管理念,将银行业高管人员的监管纳入法制和科学化轨道。

5 对于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建议

我国的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通过有关法律来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合理化、具体化。同时也需要银监会加大管理力度。对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运用渐进式的管理体制,对于漏洞进行小修小补,而不是等到漏洞扩大到不能修补的境地之后再去想办法修补。此外,还要重视对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我国银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目前比较缺乏,所以需要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去加强对该类人才的培养。同时还要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符贵兴,付胜华.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及其绩效的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04(8).

[2]张羲珍.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5.

[3]世界银行报告[EB/OL].http://data.worldbank.org.cn.

银行业监管 第9篇

一、德日英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环境分析

(一) 政治环境

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的政治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很大差别。英美的政治环境一直处于竞争状态, 强调的是各党派的竞争。多年来执政党与在野党不断轮换, 使得美国的政治环境显得多变和缺乏可预见性。而德日实行的是一种集权化的官僚制度, 政治环境强调舆论一致, 党派竞争远低于英美。因此, 其政治环境稳定而具有可预见性。笔者认为,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政治环境的。英美因强调竞争, 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自律监管就显得顺其自然了。而德日强调舆论一致, 政府监管模式也就成了此特定政治环境下必然的选择。

(二) 经济环境

英美国家几百年来长期实行市场经济, 以自愿、自由竞争、平等为基础, 主张由“看不见的手”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德日目前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 但历史上都曾实行过计划经济。因此, 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属于政府有计划干预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 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和制约力都比较大。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缪勒在其1967年出版的《国际会计》指出, 经济发展模式是制约会计模式的一个重要变量, 并提出, 在环境 (主要是经济环境) 的影响下, 会计制度模式可分为两类:统一会计模式和独立职业模式。在前一模式下,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带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 如德国和日本;在后一模式下,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较少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 如美国和英国。

(三) 文化环境

文化一般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是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程度和质量的状态。但在这里, 文化主要是指那些在一定文明的基础上, 在一个社会、一个群体的不同成员中一再重复的情感模式、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包括人们的价值观念、信仰、态度、道德规范和个人特性等。不同的国家和民族, 其文化传统往往大不一样。不同的文化又塑造了不同国民的情感模式和思维模式, 进而影响行为模式。因此, 社会文化背景差异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英美社会文化的核心是个人主义, 偏向于个人导向与权力平等, 崇尚冒险和个人英雄主义。德、日等国则崇尚集体主义, 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在政府的管理活动中, 集体主义强调统一领导, 政府的职能范围远广于奉行个人主义的国家。这可能也是英美的行业监管强调自律而德日的行业监管强调政府主导的原因之一。

(四) 法律环境

美国会计学者莫斯特和萨特的研究表明, 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 影响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形式或手段, 从而将影响各国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的制定和发展。西方国家的法律可归为两大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以英美等国为代表, 后者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海洋法系也称法典法系, 以少量的成文法为基础, 注重法典的延续性, 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海洋法系的国家, 经济活动的环境比较宽松, 法律对经济活动的约束是灵活的。因此, 政府较少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行业监管以行业自律或独立监管为主。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 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 有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国家, 政府喜欢借助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经济活动的环境比较严谨。日本的政治法律体制深受德国的影响, 亦属大陆法系国家, 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大量引进德国的制度,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跟德国一样带有较强政府干预色彩。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环境分析

(一) 政治环境

我国的政权组织采取民主集中制, 按照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的原则建立全部国家机构。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然而, 由于我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制的影响,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很难得到正确的贯彻。因此, 政治环境更接近德日。

(二) 经济环境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 但这种市场经济体制刚刚脱胎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 人们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还将有计划的干预市场, 从而使得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和制约力都比较大, 行业协会的发展基本处在政府控制之下。

(三) 文化环境

中国的文化深受儒家的影响, 儒家倡导血亲人伦、现世事功、修身存养、道德理性, 讲究忠、信、礼、义、廉、耻, 其核心是“仁”。所以, 很多中国人把道德作为思考问题、看待事物的第一准则。另外, 中国人习惯以政治作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标准, 具有较浓厚的“官本位”思想, 政治对人的影响无处不在。还有, 中国人往往比较注重人际关系, 有集体主义倾向。

(四) 法律环境

我国的现代法律是从清末改革开始的, 当时主要借鉴日本的法律体系。从中国立法过程看, 大陆法系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更大, 因此, 成文法是中国近代立法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律不是很完善, 必须花大力气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民主监督, 做到依法治国。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改进

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监管模式为政府监管模式, 但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形式上政府监管和实质上自律监管的模式。笔者比较认同前一观点。2002年11月, 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决定将原委托中注协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予以收回, 由财政部行使有关职能。除此之外, 参与监管的部门还有审计署、证监会、工商、税务、中注协等。这些部门中, 除中注协外, 其余均属政府的范围。而中注协, 名为自律组织, 实为政府的附属机构 (中注协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 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 。因此,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监管模式为政府监管模式。

很多人认为, 独立监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是, 并不是唯一的方向, 人们也更不能将其视为“典型”进而照搬。因为, 正如美国管理学家威廉·欧奇所指出, 美国作为殖民时代诞生的移民国家, 其强调个人主义的文化乃是特例, 对德国、日本等有比较悠久历史的国家, 重视社会和谐的文化传统才是常例 (余晖, 2002) 。笔者认为, 德国、日本的经验对中国更有借鉴意义。因为, 中国与德日有较为相似的监管环境, 并且, 中国属于后进的工业化国家, 政府应该在推动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 目前在中国建立以独立监管为主的混合监管模式是不适宜的。事实上, 独立监管需要非常完善的法律环境, 而在我国, 独立监管所需的法律环境还没有形成;另外, 我国的行业发展也很不成熟, 缺乏自律的传统和经验, 行业自律的基础也未形成。那么, 我国是否继续坚持单一的政府监管呢?笔者认为, 在目前政府监管模式形成的基础已经有所改变的情况下, 我国应该相应的改变目前单一的政府监管的状况, 建立起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法律监管协调发展的监管模式 (如图1) 。

图1所示的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府仍是重要监管主体。这是因为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环境发生了变化, 但并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主体之一与我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二是中注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自律组织。中注协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使其发挥应有的行业监管作用。三是构建新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组织结构, 使得中注协与各地方协会的关系由原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关系的改变有助于解决由于各地区分区独立产生的诸多问题。四是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 增加关于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填补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白。

参考文献

论银行监管与会计监管的差异 第10篇

一、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差异

会计目标从是要求对于我们对于所制定的任务和目标在进会某些会计工作后完成它, 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范畴, 他将会计系统和会计环境紧密相连, 同时他又将会计理论很好地融入到会计实践中去, 使我们在做会计工作时, 有较好的理论依据作辅佐。但是一直在社会界引以争议的问题是, 谁才是我们会计目的真正使用者, 或者说究竟谁才是会计所应当服务的对象, 对此产生了两大学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

针对前者即受托责任派, 他们的观点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情况, 也便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汇报关于资源利用的情况。受托方需对委托方保证其忠实性, 并通过选择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以强调产权责任的可靠性和会计信息的精确性。

而对于后者即决策有用学派, 他们所持有的观点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利于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他们并不像前者关注历史信息, 并尤为强调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精准性, 他们追求更多的信息的宽度, 不仅仅是财务信息、定量信息和确定的信息, 他们对于那些只要是会对决策作出一定影响的非财务信息以及不确定的信息也要求一并知晓, 对此他们采用的计量属性也是依据对决策的影响而并存择优, 绝不仅仅是历史成本。

总的来说会计的目标是对现有的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他们做出合理正确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为了使双方都获利, 会计信息必须是中立的, 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虽然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是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群体, 降低信息不对称, 但大体上保持中立。然而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 在总结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 希望通过监管, 减少金融犯罪以维护市场的的稳定, 使社会形成健康良好的金融体系, 同时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以期增加市场的信心, 同时我们还应当做好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但要想达到以上目标, 使得监管部门有了明显的倾向性, 这便与会计信息要求的中立性相违背。而这一差异也使得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规则产生了差异。

二、会计口径与监管口径的差异

在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 参照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划分监管资本。规定了核心资本的范围为: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而附属资本为: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合计, 2006 年, 银监会所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中, 增加了“混合资本债券”项目作为附属资本, 并规定:“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的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 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 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 显然, 这已经根据新会计准则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但是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对应现象, 比如说, 一般准备项目中的附属资本已经脱离新会计准则, 并且至少也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 而“专项准备”是否沿用、如何计量等, 显然与新准则的会计口径已不完全对应。

新的会计准则出台后, 我们会发现他与原会计准则有许多明显的差异, 其在原先的准则中又补充了新准则, 其中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等, 这一系列的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 衍生金融工具若以历史成本即初始净投资来计量, 很有可能为零或者很少, 这将不能准确、真实反映其价值, 且在持有过程中, 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不断变化, 使用历史成本显然无法有效的记录其波动价值, 且对于产生的各种风险也无法评估, 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新增并强调了“公允价值”属性, 这一计量单位保证了资产计量坚持以可观价值作为计量, 且能立足于现实, 坚持反映动态情况。因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使用“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属性, 此外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将原先置于表外的衍生金融工具挪置表内核算, 虽然这将有利于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金融投资的风险, 有利于因为金融衍生工具而产生的风险, 但是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会使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发生明显的膨胀现象。新的会计准则必定会引起其他方面的变化, 比如说在过去,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曾经是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但是会计准则的变化, 会使得两者有关的监管指标的核算变化的意义发生改变。

三、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背离

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使得银行传统会计计量模式的缺陷暴露无遗, 促使人们更加坚定地支持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无论是FASB, 还是IASB, 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正不断地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向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转变。在我国2006 年新的会计准则中, 也增加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单位, 并一再强调其重要性, 这一新增的计量单位被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个概念与其他国家相比较, 会发现虽然不同国家对这一名词的定义的描述上会有偏差, 但是都是基于“公平交易”、“熟悉情况”、“双方自愿”的共同基础, 这同时也是确认公允价值的标准。相较于原来的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比较全面的导入至我国的会计准则中, 明显是一个重要的亮点, 而这一点的大范围的应用, 必定会对我们市场经济中的上市公司产生音箱, 比如说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 这种改变均是源于历史成本向公允价值成本的转变, 针对这一点会计准则的变化, 对于银行监管则是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对银行资本计算的影响。而且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项目波动性较大, 若只是单纯的依靠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单位则会严重影响信息使用者对某些投资产品作出决策, 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将风险和当前的变动状况一起考虑在内, 其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当前的一个动态情况, 这将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且一些金融工具没有历史成本, 则传统的计量方式则无法使用, 而公允价值也能解决此类问题。

2.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影响。现行的会计准则在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上采用的仍是“已发生损失”模型, 而公允价值计量则更接近“预计损失”模型。新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 与此同时他对原先不规范的制度作了修改, 对于减值迹象的判断更为明确, 对于可收回的金额也更有操作性。而对于过去使用历史成本时可对减值部分进行转回的部分, 在运用公允价值时也一律不得使用。因此, 当金融资产信用质量严重恶化时, 则传统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相比于公允价值计量更为保守。同时, 对于那些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 以期产生假盈利的公司无疑也是当头棒喝。

3.对金融衍生产品处理方法的差异。当今国内会计准则逐渐与国际相接轨, 在过去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规范更关注与信息的披露, 主要要求在表外披露其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 在表内并没有所体现;而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并从原先的表外计量, 纳入表内核算, 这一变动不仅要求银行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价技术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而且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是交易类证券的计价和处理。国际会计准则首先按目的对投资证券进行分类, 主要有:持有到期、持有待售, 然后分别按照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国内会计制度则是按投资期限的长短进行分类, 然后再选择适合的计价方式。

四、资产负债类别与现行监管框架的偏差

“农民银行”监管策 第11篇

不久前有报道称,江苏徐州贾汪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突然倒闭,导致235户村民入股的1005万元资金无法返还。

由于合作金融至今无法可依,资金互助组织通常以合作型农民互助会来定位,尚未捋顺监管条线,更未构筑起合理的监管框架。

作为中国最基层的金融机构——资金互助组织,其数量之多、模式之杂、监管之难,更应受到各级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类机构有前景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我国将逐步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目前,前三者均体量较大且发展相对成熟,唯有合作性金融略显薄弱。

商业性金融侧重于以资产配置来实现盈利,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和建设为主,政策性金融侧重于行业补贴和扶贫。合作性金融,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合作,介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化金融之间,但主体上又不同于开发性金融,是参与者之间的互帮互助。

可以说,合作性金融是我国最基层的金融模式,是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

目前,各省的合作性金融机构数量庞大、模式甚多,但较有发展前景且风险可控的主要有三类:

一是信用合作类,集合了信用、供销、生产“三位一体”,例如遍布全国的资金互助组织。

二是担保合作类,即区别于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的互助担保组织,通常由数十人共同组成,专门为其成员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

三是保险合作类,以家庭财产、意外伤害、农村养老、农房、居民大病医疗等主业保险品种,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村民出钱共担风险、相互救济。目前,这三类机构均在全国开展了试点工作。

对我国最基层的“银行”不宜过度悲观于风险,也不宜乐观地过多运用行政化手段来鼓励其盲目扩张。

我们调研发现,三类机构均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数量较多的还是信用合作类,即各类资金互助组织,主要存在于偏远农户以及小额、无抵押融资等领域,对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有查漏补缺的作用。但由于合作金融立法缺失,其模式、风险、监管等均来自于实践总结,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需要因地制宜甚至一省一策。

类银行模式走不通

作为信用合作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谓是我国最基层的“银行”,其全国数量数以万计,攸关广大农民、农村的生产生活质量,更攸关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甚至事关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稳定。

对此,我们应秉承客观的态度,积极稳妥地对其进行管理,不宜过度悲观于风险,也不宜乐观地过多运用行政化手段来鼓励其盲目扩张。

通过调研发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在于:

首先,风险控制上,资金互助组织是基于地缘、业缘和亲缘基础而成立的,架构在同村或同一合作社之上,成员之间或为邻里乡亲或为贸易伙伴,信息相对透明。并且,中国的农民安土重迁,乡规村誉具有较强的道德约束力,明显强于以商业关系为基础的商业银行模式。这就决定了资金互助组织只能存在于一定区域之内,不能大范围、大规模经营。

其次,根据原则,资金互助组织的出资者即是融资者,能够实现收益内化,将利差让给农户而非股东方,本质上比商业银行更接地气、更惠民。但需要注意的是,收益内化则风险也内化,风险由农户自行承担。

然而,争论焦点也就在于此——资金互助组织究竟能否发展类银行业务,以求在限定范围内吸储和放贷?能否由股东方“出大头”来贷款给民众,以求利差?监管部门又能否对其进行类银行式监管?

作为类银行机构,银监系统之下的资金互助社已在全国诸多地方陆续爆发出风险,而且牵涉了大量的监管精力,效果却并不如意。落地到地方政府监管的资金互助会,其运作模式尚在讨论之中。

实践证明,类银行运作模式和类银行监管都很难行得通,原因有三:

其一,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经营思维,具有高杠杆性和脆弱性,需要严格的外部监管、优质的股东和专业的管理,而资金互助组织明显不具备这些条件,一出生就带着硬伤。

其二,利率市场化正不断吞噬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利差收入,银行机构的高利润时代已然过去,一部分银行业已面临生存问题。而异化为了类银行机构的资金互助组织,将可能更快地被淘汰出局。

其三,与银行相比,资金互助组织在诸多方面劣势明显:

规模方面,其资产规模通常为1000万-2000万元,不具备规模效应来摊薄人力、物力等诸多成本,边际运营成本高昂。例如,我们调查发现,一家资金互助组织通常每年人员开支为50万-80万元,占年贷款额的5%以上,与银行贷款利率已相差无几,因而亏本经营的居多。

人才方面,银行员工年薪约10万-100万元,而资金互助组织员工年薪常低于10万元,部分甚至连合格的会计人员都难以聘用,风控自然跟不上。

客户方面,银行多为大中型企业和优质个人客户,又有优质的抵(质)押品,但资金互助组织的客户多是难以获得银行服务的人群,且缺乏足值的抵(质)押物,风险系数较大。

资金成本方面,资金互助组织的声誉、信用明显弱于银行,大多只能高息揽储,且不具备银行那样全区域、全天候的资金结算功能,很难吸引低成本的结算存款,农户存钱的积极性偏低,资金成本常明显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流动性方面,尽管资金互助组织日常也有备付金,但缺乏银行在自身业务层面和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资金调配能力,也缺乏人民银行进行流动性支持,极易因风吹草动而出现挤兑,引发兑付危机甚至倒闭。

另外,其备付金缺乏安全可靠、高度流动性的投资渠道,而资金来源成本较高,利差损失较大,使得利差收入有时难以覆盖备付金的资金成本,只能进一步高息吸储、高息放贷。由此,虽然稍微增加了收益,其管理难度却骤增,资金成本不断抬升,客户质量不断下降,经营效益不断下降,最终走向倒闭。

治理结构方面,各地的资金互助组织“三会一层”多为虚设,通常由大股东做主且主要股东大多缺乏金融知识,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风险较难防治。

由此可见,资金互助组织的经营、监管不能简单套用银行模式,必须从合作金融的本质出发,坚持区域化、小额化,实现成员之间相互投资、相互融资、共担风险、平等互助。

十大监管原则

监管资金互助组织,基本无先例可循,依赖于各地多年的自身探索,可梳理出以下十大原则。

一是资金和人员的封闭性原则,即资金互助组织须落在村级单位或农村合作社、供销社等层面,坚持同村、同社或同会内部的闭环运作。

二是真实用途原则。资金互助组织必须以多种手段把握贷款的真实用途,充分发挥理事会对农户真实信息的掌握作用,并对每笔贷款把握住第一还款来源,还款额须有未来的现金流相对应,根据现金流安排还款期限。

三是从业人员熟悉客户和业务原则。资金互助组织可以选择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会员兼任业务人员,也可以选聘有经验尤其银行业从业经验人员,并且熟悉会员情况。对业务人员应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根据正常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同时对风险损失给予一定赔偿,以此促进业务人员勤勉尽职,避免道德风险。

四是坚持账款分离原则。要求当地农商行或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互助组织进行资金托管,账款信息明晰透明,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每笔资金通过前述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式向会员发放。并且,监督资金互助组织按照规则运作,杜绝资金挪用等重大违规风险。

五是非营利性和低成本原则。资金互助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各成员之间的资金调剂,营利不是其经营目的,因而采取民政登记,取得非企业社团法人资格,由财政和税务认定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并且不得分红。财政资金尤其扶农、扶贫资金从原来的无偿拨付改成向免息贷款的支持方式,以此来提升农民造血功能,同时大大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运用效率,实现扶农、扶贫资金循环使用。并且,资金互助会尽量使用合作社、村委会已有的办公场所,原则上不设柜台,实现办公费用零成本。

六是依法合规性原则。资金互助组织所有的经营活动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禁止从事或变相从事未经许可的业务,同时防止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套用“资金互助会”名义来非法揽储、非法集资等,要坚持将资金互助组织扶植成为一个支农支小的合作金融行业,构建起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七是小额、分散、平等、互助原则。资金互助组织对单户农户贷款最高额度要“比例控制、额度控制、倍数控制”,即控制在该组织资金总额一定比例之内(如5%),且不超过一定的绝对数额(如当地平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倍,同时扣减其他负债),不超过该农户投资于资金互助会资金的一定倍数以内(如5倍)。同时,采用民主集中制管理方式,所有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和相互救助,既要有相对的牵头人,又要防止一户独大或若干户控制等现象,侵害其他农户利益或出现非法经营。

八是监管、主管、自律分层管理原则。建议中央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权限、职责问题,适时赋予法定监管职权,发挥行业统一监管功能。同时,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推动和日常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风险管理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借鉴其他金融协会的做法,相应成立资金互助组织联合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强化金融知识培训和业务交流。

九是信息透明原则。资金互助组织、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监管层披露其经营情况,同时应向成员披露其有关资产及经营现状,成员之间应相互关注动态,对影响安全运作的会员信息应及时报告。

十是建立重要人员约束机制和会员信用体系原则。资金互助组织理事、监事、业务人员等关键人员的自身风险,对该组织整体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传递作用,因此其任职应具备审慎性条件,并强力约束其在该组织内的融资。

银监会明确今年银行业监管重点 第12篇

中国银监会日前召开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在明确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时强调,切实防范和化解七大金融风险隐患。一是审慎稳妥缓释平台贷款风险,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二是严控房地产贷款风险,继续强化“名单制”管理,防范个别企业资金链断裂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三是防化产能过剩风险,通过产能整合重组、技术改造,促进生产资源有效利用,盘活沉淀在过剩产能上的信贷资产,减少风险总量。四是防范理财、信托、融资性担保和小额信贷四种业务风险。五是紧盯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来源稳定性,加强同业、理财和投资业务管理,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六是谨防信息科技风险。七是盯防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严格实施信贷违规问责和案件问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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