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的农资市场

2024-08-10

户籍制度的农资市场(精选11篇)

户籍制度的农资市场 第1篇

关键词:户籍制度,人力资本,流动,成本

户籍制度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 是由国家统一分配户口迁移计划指标的一种制度。作为一种诞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户籍制度, 为什么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存在呢?我们来比较一下目前仍在实行的户籍制度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有何不同之处。

一、现代户籍制度的特点

1. 户籍流动的单向性

现代户籍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户籍流动的单向性, 即从实行户籍制度的经济发达城市或地区流出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很容易, 而从其他城市或地区涌入到实行户籍制度的城市却很难。而反观计划经济时期, 无论是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 还是从不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 这种户籍的流动都是很不容易实现的。

2. 户籍的流动与人力资本的流动部分脱离

在计划经济时期, 户籍的流动意味着人力资本也随之流动, 而户籍如果没有移动, 则人力资本也不可以流动。换句话说, 就是人力资本与户籍的一体化, 国家通过对户籍流动的计划来实现人力资本的计划配置。而现代户籍制度下, 在某些实行该制度的发达城市和地区, 存在着许多没有当地户籍却依然有工作、为该地区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的人。在这些城市和地区, 有些职业和工作是需要本地户口的。这就造成一些行业或部门中, 户籍流动与人力资本流动分开, 而在另一些行业或部门, 人力资本的流动仍然与户籍流动挂钩。这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所决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关。

3. 现代户籍制度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

通过前面两个特点的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现代户籍制度并不是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 而是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

首先, 现代户籍制度体现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各种资源可以自由的流向最需要它们的地方, 而这个“最需要”就是通过收益成本体现出来的。现代户籍制度更像是一种流动的成本, 在人力资本流动时将这种成本考虑进去之后, 就是一般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人力资本的过程。其次, 现代户籍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下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市场经济具有三个不可避免的缺陷, 即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因此不能任由市场去配置资源, 必须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来配合市场。我们知道, 人力资本的流动往往是基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即个人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 而个人的决策难免具有自发性;而信息的不对称, 人力资本流动的方向、时间都很难达到理想状况, 无法排除盲目性和滞后性。这就需要政府通过一个传导机制来给个人某种信号, 在需要人力资本的时候降低流动成本, 在人力资本最优状态时提高流动成本。而现代户籍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机制。

二、户籍制度对总体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平衡的作用

人力资本的流动遵从收益最大化原则, 即那里的收入扣除支出的余额最大, 人力资本就向哪里流动。而在不同的地方人力资本所获得的收益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入水平, 一般为金钱收入;一种是生活环境给个人带来的享受, 一般是一种心理感受。那么这两部分收益又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按照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的原理, 我们将金钱收入看作是人力资本参与生产从而获得的一部分剩余消费品, 消费品的量等同于边际生产力。而环境收益则直接与工作地的经济状况呈正相关的关系。

我们发现, 在人力资本充分利用的经济发达地区, 新的人力资本的流入, 会对每个人以及整体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人力资本没有充分利用的地区, 新的人力资本流入会带来总体经济的增加。因此有必要使人力资本向充分利用地区的流动成本增大、而不增加流向其他地区的流动成本。户籍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而落后地区的人由于没有流向发达地区, 其个人会得不到利益的增加, 但其他人却得到了利益增加, 故而可以通过对得到利益的人来征税, 并将这部分收入以补偿的形式发给因不能流动而无法得到利益增加的落后地区的人。

三、结论及政策性建议

1. 现代户籍制度是一种准入成本

现代户籍制度并不是一种行政手段, 而是一种经济成本, 目的是保护人力资本充分利用地区的发展, 以及引导人力资本流向产能最大化的地方。因此对经济发展和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是有贡献的。

2. 户籍制度应该只在人力资本充分利用的地区实行

户籍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保护了人力资本充分利用地区不受外来的人力资本的冲击。而对那些人力资本没有充分利用的地区, 人才的流入对该地区是有利的。在这些地区, 就不应该实行户籍制度。

3. 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户籍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户籍制度只有在其是一种流动成本时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因此政府在管理户籍制度时, 只要根据本地区人力资本的边际生产率的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就可以了, 使户籍制度成为一种对每个人都一样的标准, 而不应该不顾本地情况, 盲目地对某些高学历的人才大开绿灯。

参考文献

[1]王蜀磊、王艳萍, 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分析,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6, (5)

[2]陈惠雄, 人才流动中的知识定价与地区失衡, 经济学家, 2003, (2)

[3]刘伯文,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 经济社会体制改革, 2004, (1)

健全制度 夯实市场发展的根基 第2篇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依然属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的建设性股票市场,尽管发展迅速,但基础制度尚不完善。

在此情况下,市场功能还不平衡,市场结构依然存在某些扭曲。需要加强市场制度建设,筑牢市场发展根基。只有尽快完善各项基础制度建设,才能逐步培育起一个健康发展的股市运行机制。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将从规范杠杆融资、严格程序化交易管理、强化期货市场交易管理、加强跨市场联动交易管理、强化制度执行等方面入手。

关于规范杠杆融资,证监会主席肖钢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促进融资和融券业务均衡发展,

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14日,融资融券余额1.01万亿元,平均维持担保比例约250%。以来融资融券业务日均平仓近6000万元,比下降约40%,在全市场交易量中占比很小,对市场影响有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近日表示,前期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采取了调高保证金比例等降杠杆措施,这些措施对于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整体维持担保比例远高于平仓线,风险总体可控。

最重要的是市场制度安排 第3篇

近来有朋友跟我探讨中国建立石油期货交易所的话题,其中有两个问题颇具代表性:一、如果建立石油期货交易所,成品油必将是最重要的交易品种。倘若成品油不能市场化,如何才能实现自由竞价,规避风险?二、国外期货交易所往往有大量的风险投资,如何规避投机?

应该说,第一个问题可谓切中肯綮。发展石油期货市场的前提,实际上就是石油产品定价权让市场做主。尽管当前中国已基本实现国内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的直接接轨,然而,由于成品泊价格水平依然距离国际水平较远,故而改革成品油定价机制,恰是发展石油期货市场的重要条件。基于中国现状,成品油价格改革,仍将沿着小步慢跑的模式潜行。

市场化的核心障碍,在于不合理的行政壁垒。惟有破除行业垄断经营,方能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实际上,自上个世纪末开始,在石油定价机制方面进行过一系列改革和调整,原油定价权基本放开,但供应主体单一,石油进口严重依赖几大国有油企。现行石油定价机制,远不能反映市场供需的全部情况。

历史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商务部2007年正式实施的《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打破体制藩篱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发出了作为一支市场力量的诉求。眼下迫切需要进行的是,在中国石油市场巨变来临之前,加大改革步伐,尽早解决成品油流通体制深层次的矛盾,为促进国内石油市场的良性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其中关键就在于打破几大国有油企垄断石油经营的局面,让民营企业成为原油进出口舞台上同台竞技的经营主体,真正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石油产品价格,进而形成一个全面而竞争有序的主体结构,进发市场活力。

关于第二个问题,简单地提规避投机并不科学。适度投机是创新之源,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往往相辅相成。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石油期货市场是不可缺少的选择。石油期货市场的建立健全,离不开成熟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及金融市场的保驾护航。不论是消费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市场,中国商品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但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尽管金融危机前车在鉴。对于包括石油市场在内的中国市场,适当完善并加快资本与金融的融合已迫在眉睫,这需要制度激励与法治监管双管齐下。

在此思路下,应当坚定不移地健全石油期货市场,完善国内的石油市场体系。金融危机阴霾未散,世界油价依然起伏波动,中国应在现有燃料油期货基础上加快石油市场体系的完善,逐步推出原油、成品油及其他品种的石油期货交易;适时建立专门的石油期货交易所,让期货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合力影响石油价格的走势,最大限度地降低油价波动给经济生活带来的损失。

户籍制度的农资市场 第4篇

红桥市场水产部与天民市场商户数、商品数、进货来源的调查情况

2007年3月底,红桥市场进行升级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关闭其水产部。2007年初,天民水产市场因地处北京城市功能核心区,不适合搞水产批发,逐步进行关停,到2007年9月彻底停业。本文数据来自两市场停业整顿前夕。两个市场共发放调查表300多分,回收有效答卷252分。

“抓源头、抓批发”是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关键

流通领域的关键环节在批发。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与主体行为监管有质的区别。对食品的监管要求落实到的监管单位是“种类”、“规格”和“批次”。批发环节经营品种相对较少,但如果管到“批次”,工作量会呈几何级数递增。把“监管主体和行为的路径”移植到对标的物监管中显然是行不通的。如果我们采取抓住进入天民市场第一个环节的做法,天民市场的数据中322个品种有56个来源于本市场,就会减少17.4%的工作量。红桥市场中158个品种中有72个品种来自天民市场不用再重复管,减少45.6%的工作量。如果把整个北京作为一个大市场,重点管好进入北京的第一环节,则:作为直接联系产地的第一批发环节,天民市场的监管品种由322变成了214;作为零售环节的红桥则变化更明显,由监管158个品种减少到监管58个。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天民市场中的虾和鲈、鲑鱼。虾的销售是市场举办基围虾早市,产地运虾车直接运虾进京销售给商户;天民市场的商户联合成立了鲈、鲑鱼协会,联合到产地统一进货,到北京以后由会员分销,几乎控制了整个北京的鲈、鲑鱼销售。工商部门在落实这一部分产品的索证索票方面就非常简单,抓住一个关键环节即可。从下表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抓住两个关键环节可以减少47个品种的监管工作量,占天民市场总监管量的14.6%。

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由之路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北京的食品安全监管多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做法就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在2003年施行的北京市政府令《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确定。2008年,该内容又被地方行政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上升到地方法规。2009年《食品安全法》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就是俗称的“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目前也被推广到其他重点商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中。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涉及面最广、落实难度最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经常会出现记录不全的现象。完善台账记录制度,对提高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使准入制度得到落实,将无证无照经营者挡在门外。二是通过对每一批次合格证的查验,可以提高商品的质量。三对问题食品的召回、惩罚性赔偿和案件查处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搭建北京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商品)登记系统的构想

在流通领域进行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在渠道,而不是商品。如果把北京流通领域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市场来看,关键要抓住“进入市场”的第一关。政府部门可以在网上搭建一个流通领域食品(食品已经有法律支持,以后也可以扩展到其他商品)登记系统,要求进入北京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在网上电子化登记经营主体、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否则不能在京销售。重点要求是:不是面向消费者的批发活动必须在网上登记商品的销售去向。下级经销商在收到货物时进行网上确认,查验相关证明,进行数量确认,以此类推直到零售商。这样利用现代化手段可以减少很多的重复录入、重复索取许可证和合格证等一系列问题,主体资格数据可以批量导入,货物名称、规格、保质期变化也不会太快只有生产批号不同,通过商品条形码的扫描也可以解决快速录入的问题。没有上网条件的经营主体,政府可以利用现代的无线网络技术开发专用的终端,其成本不高且具备可行性,同时可以提高小店铺的管理水品。这个系统将来可以往上下游扩展,拓展生产领域和餐饮服务领域。

商品在流通领域的分散性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有天然的劣势,但流通渠道的稳定性和特殊地位,又使在流通领域进行监管有特殊的意义。产品只有变成商品才有价值。产品通过一定的销售渠道才能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实行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但直到2004年12月我国政府才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施行了长达三年的保护期;经常见诸于报端的大型连锁超市对上游企业的控制和不合理收费。建设这个网络不仅有现实层面的管理意义,对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性有一定的战略意义。同时,如果某个地区所有的流通企业都登录该网站进行必须的操作,则其中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完全可以实行政府搭台,企业化模式运作的方式,降低相关费用,进入一个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都受益的良性循环,该做法如果能推广到整个产业链条效率会更高。

“草根信用”是加强市场商品监管的有益补充

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制度机制论文 第5篇

实现个性化利益驱动机制与社会保证机制的有机结合

科学运用个性化利益驱动机制,需要实现趋利避害。其根本途径就是坚持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四位一体”建设,综合运用法律、道德、文化教育、民间及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保证制度、机制,严格规范、纠正以牺牲消费者、社会公众利益来换取个人、小集团利益的盲目扩张、无序膨胀的行为,使其沿着服从他人、公众、国家等社会化利益的正确航道前进。

运用个性化利益机制驱动经济增长时,须通过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经济建设为广大民众利益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通过社会建设,改变在救死扶伤、人才培养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单纯依靠个体化利益驱使的制度、机制。通过民主与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是图性。通过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观念、民族气节、奉献精神,确立科学理想信念、荣誉感、爱国意识等核心价值观,遏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的极端自私倾向。

严格立法、执法,始终对经济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健康运行的市场经济,不仅活力强劲,而且秩序井然。一方面,我们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个性化利益驱动机制,激发社会各阶层与一切生产要素的创造性活力。另一方面,也要将其同社会稳定机制统一起来,实现经济秩序的协调稳定、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始终对经济领域各种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并突出解决由盲目的个性化利益驱使导致的公众关系扭曲与群体利益对立等问题。

缺乏规范与监管的个性化利益驱动,必然导致为富不仁、竭泽而渔式开发经营和弱势群体遭遇不公结伴同行。对此,首先,政府确保个人、企业等个性化利益须在维护与增进社会化利益的前提下增长。其次,在增加各类群体收入时,一律将收入调整与其对社会化利益贡献统一起来。想方设法将个性化利益驱动的负面作用降至最低,促使所有员工、企业都来关心社会化利益。

政府运用人们对名誉、地位的重视与追求,建立制度、机制,激励、引导先富者通过纳税、捐献、救助、扶贫开发等形式帮助后富者。通过财政等政策倾斜,或地方、部门、单位结对援建等途径,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与经济等手段,逐步建立社会化利益公平保障机制,使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把运用个性化利益驱动机制与发挥传统政治优势、创新群众工作体制结合起来,形成长效机制。缺乏监管、放任自流的个性化利益驱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灵敏、高效的监管制度、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保证我国公检法,工商、税务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权力运行不受个人利益驱动规则干扰,有必要在它们之外成立一个专司监管制度落实与权力运行的监管机构,确保这些领域一旦出现权钱交易现象,就能得到及时制止,这样既能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又能挽救一批领导干部。

健康运行的市场经济依赖的是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力良性互动、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环境。在制度不完善、道德扭曲、诚信缺失、监管力度不够,公共、自我约束力较弱的社会环境中,个性化利益驱动最易暴露出阴暗的面目。对此,各级政府可通过村委会、社委会、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以及社会、民间团体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形成社会管理和约束个性化利益机制过分自私的整体合力。

建立社会化利益机制与个性化利益机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

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化利益机制主驱动的,社会化利益机制与个性化利益机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建立以公务员薪金报酬与群众每月考核挂钩为核心内容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务员对社会化利益的贡献,将其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块,分别按各自的履职标准由群众及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全额薪酬。用完成社会化利益贡献指标方能拿到全额报酬的个性化利益驱动机制,取代或杜绝那种为群众办事图收受**、好处费的个性化利益驱动机制。以此为核心,建立一套包括科学的个性化利益驱动机制、有力的政治保障机制、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公正无私的司法机制、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灵敏的纠错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等在内的相互配合而又融为一体的长效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化利益机制主驱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乏国家政府主导和社会化利益机制驱动的市场经济,必然会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积聚和集中。当社会财富的分配朝着维护和增进企业、民众、国家等社会化利益的方向发展时,人民和国家利益就能得到应有的尊重,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占有才可能实现相对均衡与公平。

其一,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价格机制。国家不仅要控制价格的总体水平,还应掌握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定价的主导权。如果基本消费品由企业私自定价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价格虚高、物价飞涨,进而拉大收入差距,致使社会公平正义失衡。因此,关系国计民生商品的定价权应由政府来主导,通常可以让企业拿出预案,专家进行成本论证,消费者参与表决,最后再由政府拍板,这样的价格机制才是合理的。另外,政府要下大气力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国家还应保证拥有大量的农副产品储备,随时用于保障供给。这样,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成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其二,形成维护民众、国家利益的财税制度。通过严格的立法,健全监管制度机制,全面提高税收人员素质,进一步改革财税制度。终止税务部门依靠企业财务报表报税的制度。一切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应纳入税务部门的`网络管理体系,企业及其员工的收入以及应缴税款都能在网上看到,从根本上杜绝偷逃税款的现象。科学确定财政预算支出比例,重点解决缩小群体差距等方面的诉求和问题。

其三,建立起以社会化利益贡献作为尺度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机制。首先,将各经济组织应有的社会化利益贡献量化为一系列的考核指标。通过考核分数、档次确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工资奖金总额。相对于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中央政府是考核者和社会化利益的代表者。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的考核得分档次,分别确定国家财政拨付给各地方政府的工资奖金津贴总额和中央企业初次分配的员工收入总额。而相对于地方企业而言,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化利益的代表者和考核者,按照社会化利益贡献考核指标对所属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逐一考核,根据各自成绩确定其员工薪金总额。在企业和政府人员贯彻按劳分配时,把每个人对社会化利益贡献之大小作为“劳”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确定个人收入的重要尺度。这样,就可以将企业员工、政府公务员的个人收入多少与其对社会化利益的贡献大小有机统一起来,在全社会范围内以社会化利益驱动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机制便得以确立了。

其四,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逐步体现出利益共有化、公众化。首先,在公有制企业进行初次分配时,将残疾人、未就业者等无固定收入来源者的利益分配纳入其中。根据公有范围,采取相应的参与初次分配的方式。在不同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中,让相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按年参与利润分成。分成部分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直接转化为参与分红的企业股份。其次,适当加大非公有制企业上缴税金的比例,建立企业社会保障资金提成等制度,使地方和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时,分别建立覆盖本地区和全国范围的无固定收入来源者的生活保障金制度。同时,由地方和国家政府出面把其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组织起来,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等活动。通过这些,逐步建立起以社会化利益为主驱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其五,加大社会投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与社会发展进程、人民生活需求仍不相适应。例如,我国发展房地产业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让房地产商和政府增加经济收益,而是为了解决民众的住房问题。因此,加大经济保障房建设是我国社会化利益机制、体制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如果各级政府都能进一步扩大投入,让其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那么社会化利益机制便可以在房地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形成良好比例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经济发展与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物价上涨同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离退休职工工资等增长的联动机制。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社会慈善机构,形成捐资助困制度、机制。如此,便会有越来越多的富人投身到慈善和福利事业中来。

市场秩序失范的非正式制度探析 第6篇

关键词:市场秩序;非正式制度;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F1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1)06-0178-02

1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一般阐释

现代汉语对制度的解释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人们对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代表诺斯是这样定义制度的: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的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它们是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规则(习俗、行为、规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执行的特征组成”正式制度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它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有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非正式制度有较大的灵活性,它是人们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社会上自发存在的传统、习俗、观念、思想意识形态等都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

2市场秩序对伦理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道德伦理规范是非正式制度的主要内容,伦理价值观念对市场经济的启动和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伦理道德基础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尊重人的独立、自由,肯定人在人格、个性、尊严和机会等方面的平等。马克思说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交换以其特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是平等的。

②充分肯定和凸显个体价值与主体性价值原则。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利益驱动型和竞争型的经济,既以承认主体利益的存在和独立经营为前提,又以主体承担经营后果、经营责任为归缩,决策正确、管理得体、经营有方可以赢利,反之则会亏损。这就不断地强化着主体的自主观念、利益观念、效益观念、责任观念,练就着勤奋、敬业、节约等等主体品质。

③市场经济内含着伦理道德规范的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充分运作两者的有机结合,政府要完成市场不能有效完成的任务,弥补市场的不足与缺陷,维护社会的公正,这样就能补偿市场运行中人的随利益导向而动所产生的对伦理道德规范的践踏和腐蚀,保证社会在稳定健康的秩序中不断进步。

④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建立严格的经济行为伦理规范和市场伦理规范。它对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的经济活动不仅有清晰的法律规范界定而且有明确的伦理道德约束。

3市场秩序失范的主要表现和基本特征

在进行经济转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初期,交易主体在“经济人”利益最大化驱动下所表现出来的急功近利和“发财饥渴”,无意或有意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行为规则,损害了自身以外的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其主要表现如下:

①违规违法成本过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商品的供给能力迅速提高,使绝大部分消费品摆脱了短缺,形成了买方市场。但是这种买方市场还只是数量扩张的结果,产品质量和消费水准普遍较低,人们甚至对许多假冒商品持有容忍和纵容态度。而许多工商企业在低水平无序竞争中,为追逐利润,则利用民众的宽容,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进行商业欺诈,从事违法生产和经营活动。

②交易行为不规范。主要有假冒伪劣问题、商品市场的价格过度竞争等。假冒伪劣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由于前文所述假冒伪劣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成本收益对比决定了许多企业趋之若鹜,致使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在城市中不断蔓延,手法越加狡猾隐蔽,而且大举进攻农村市场。商品市场的价格过度竞争。在企业使用价格策略作为营销手段时,普遍采用降价、打折这一招,打折不再是季节性的,而成为经常性和普遍性的。单纯通过降价、打折等价格竞争手段扩大市场占有率,对市场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一是企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概率增加。由于商品打折是在原有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打折就意味着同等经营条件下利润率的下降,企业为了维持利润水平,只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二是引发同行业恶性竞争,导致全行业的亏损,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企业打折所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全行业同时大幅度降价,随着企业经营费用的不断上升,同行业的利润率下降,并出现一家亏损引起行业亏损的局面。

③中介组织行为的不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相当一批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只顾眼前利益,置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于不顾,为交易主体的违规、违法交易推波助澜。例如,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虚假的会计报表、制造伪证、贿赂司法人员,到政府主管部门为企业“疏通关系”,谋求上市指标,国有银行为了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进行“灰市信贷”,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介绍部门传递虚假信息等。

④政府部门某些行为的不规范。政府部门某些行为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行政性垄断、过度干预、国有企业预算约束软化、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需求膨胀等方面。在政府执法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滋生了“分利集团化”,宗法主义盛行起来,人情使法律失效,亲疏使政策变形,利害使政令走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假公共利益,实为私人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就日益膨胀,使公共行政执法和惩处不力,有些市场规则形同虚设。诸如各种商品交易中的计量、假冒伪劣。公款私存,等等。

4市场秩序混乱的非正式制度分析

由于传统势力的影响,很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所谓“正式制度”也存在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维系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就会成为正式制度的一种抗衡力量。这种“非正式制度”既对市场秩序推进,又对正常秩序有破坏,如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制度真空”和“信息漏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等,但其中有一些非正式制度方面的原因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①市场主体道德水平较低。除体制、法律以及执法不公、不严,管理错位、不到位等方面存在问题外,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目前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的职业道德。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有重要关系。广义地说,所有发生交易行为的个人、企业、团体、单位都是市场主体。几亿人、几亿家庭、成千上万的企业、团体、单位无不同市场打交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都是市场主体。政府的法律、法令、条例较难全面、系统、准确地传到这几千万户“散兵游勇”处。他

们目前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等决定着他们的市场行为,是产生目前混乱市场秩序的基础。

②社会信用基础不牢。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成千上万的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以契约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之间经济联系的信用关系。中国当前市场混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似乎不守信誉更有利可图。

③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观念和风俗支撑。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而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已心,人的利已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

5发挥非正式制度在建构和完善市场秩序中的思考

建构和完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秩序已经是当务之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指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并提出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等措施。

①树立契约平等观念,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②加强市场道德建设。我们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市场道德,目的就在于调节人们在市场上生意、金钱和竞争的关系。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

③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

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制度研究 第7篇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有政府生产和政府市场采购两种方式。基于政府采购相对政府直接生产具有更高的效率的判断,我国政府正大力推广政府市场采购对政府直接生产的替代计划。据统计,2013年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分别实现4921.1亿元、9925.6亿元和1534.4亿元的规模,分别占比26.2%、60.6%,13.2%,总采购金额为16381.1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7305.34亿元,工程类采购金额10141.11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58.6%,货物类采购金额5230.0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30.2%,服务类采购金额1934.25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1.2%。那么,政府采购如此大规模的实践是否证实了上述判断?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政府市场采购的绩效进行评估。然而,在对政市场采购绩效进行评估时,操作人员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对政府市场采购绩效评估缺少一个客观而准确的评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市场采购绩效进行评估,操作人员的主观随意性非常大,由此评估结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大的偏差。这种含有重大偏差的绩效评估可信度很低,将会受到社会广泛的质疑,无法承担对政府市场采购的绩效认证的功能。反过来说,要实现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科学的认证,必须构建一个既客观又准确,为社会广泛认可并统一采纳的评价标准。

绩效评估不仅具有认证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一种激励约束功能,是政府采购绩效的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如果不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评估,政府采购绩效将处于一种信息模糊或者信息缺失状态,政府与采购人员之间将会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状态下,政府采购的相关代理人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偷懒,寻租,合谋等,这些行为将会严重降低政府采购的效率。如果对政府采购进行绩效评估,但缺少一套客观且准确的评估标准,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将必然会产生重大偏差,从而评估绩效与实际绩效会分裂成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府采购实际绩效是一个哑变量,评估绩效则是一个显变量。因此,与政府采购人员利益直接相关的并非政府采购的实际绩效,而是其评估绩效。对评估绩效的追求成为政府采购人员行为的“指挥棒”。政府采购人员可能不是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实际绩效来提高其评估绩效,而是通过扩大评估偏差来虚构评估绩效。这样,绩效评估将对政府采购人员形成一种负激励,甚至会比不评估对政府采购绩效形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这些绩效损害初步显现。政府采购中的价格高,质量差,时效低的现象受到社会广泛诟病。根据中国社科院的抽样调查,调研样本中总采购件数79.86%和占总支出85.79%的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其中,高于市场价格1.5倍的采购所占比重最大。如果这些损害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人们就有理由对政府采购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可见,对政府采购绩效不评估不行,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估不客观准确更不行。解决这一困境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客观而准确的科学评估。这种绩效评估将对政府采购人员产生强大的正向的激励功能,促进政府采购的潜在绩效转化为实际绩效。

二、文献综述

对于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许多中外学者都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综合来看,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主体的选择三个方面。

Carter,Day和Klein(1999)认为,对政府采购进行绩效评估要兼顾投入、过程、产出和成效等四个层面,进而评估指标也需要从这四个层面进行设计。Talbot(2002)在Carter等人的研究成果上,将上述四个层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化,即认为需要对政府采购的投入控制问题、过程合法合理性问题、效率问题(投入与产出之比)、成效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基于此,Martint(2005)认为,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应该从投入、过程、产出、品质和成效等五个维度进行,相应的,提出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3E模式,包括:效率、质量、效能,其中效率是指产出与投入之比,质量是指品质与投入之比,效能是指成效与投入之比。国内学者对指标体系的选择,基本是建立在3E模式的基础之上,将其进行拓展和具体化。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政府采购的社会公平性问题,因此,评估指标体系逐渐从3E模式朝着“3E+民主+公平”的模式转变。叶托、胡税根(2015)将评价维度拓展到包括投入、过程、产出、品质、成效、政治在内的六个维度,并选取了42个具体的指标,分别对这六个维度进行评价。徐家良、许源(2015)从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出发,选取了16个具体指标,构建评估体系,评价政府采购绩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评估指标必将进一步得到拓展,评估也将更加全面。

经过学者的不断研究和探索,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方法已经十分丰富。常用的绩效评估方法有平衡记分卡法(RSC)、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目标管理法和数据包络分析法(DEA)等。颜珏颖(2010)就利用平衡记分卡法对上海虹口区采购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评估。魏中龙(2010)利用系统工程中的DELPHI方法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并设计出SOM神经网络模型对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DEA方法在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时运用最广,欧洲中央银行曾使用DEA法对成员国采购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了分析,彭国甫(2012)运用DEA方法对湖南省11个地级市采购的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估。在政府层面,民政部于2014年发布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建议在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时采用的方法包括资料分析法、观察法、问卷法以及访谈法,各级政府在组织绩效评估时应视具体情况采用某一种或几种方法。

早期,我国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是由政府主导的“自我评估”,政府在其中既充当选手又充当裁判的角色,公民参与不足,评估体系和结果更多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而谢吉晨(2009)认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主体应该具有独立性,显然政府自我评估并不符合这一要求。Hastak(2001)提出,政府采购的直接受益者是公众,因此公众在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中应该发挥应有作用。卓越、赵蕾(2008)认为,消费者能够直接消费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其作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主体,评估结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顾客的满意度”。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也开始逐渐引入消费者评估主体。但消费者认知水平层次不齐,其评价并不能完全反应政府采购的质量,因此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参与可以大幅度提高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卓越、赵蕾(2008)认为,越来越重视第三方主体的参与将会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发展趋势。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2014)中,更是明确提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执行方是由专业评估机构组建的专业评估团队,这就更加突出了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地位。

总体来看,当前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主体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然还没有逾越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这一根本性的缺陷。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估尺度,由于信息不充分,利益关联性等方面的因素,评估主体对指标体系的输值就不可避免的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不输入客观准确的指标值,指标体系的作用就无从发挥;如果输入的原始指标值不能准确的反映客观实际,用再先进的评估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也不可能得出符合实际的评估结论。可是,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中,这把客观而准确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尺度尚未形成,这就从源头上堵塞了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客观准确评估的可能性。因此,提供一把准确客观的评估尺度是当前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三、构造政府采购市场比较制度的依据

所谓市场比较制度,就是用客观存在的市场绩效来度量政府采购绩效。市场比较制度,并非是一种全新的方法,在其他领域也到了一定的应用,比如,价格比较制度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所做的工作就是将市场比较方法引入到政府采购领域,并将过去单一的价格比较扩展为价格比较、时效比较、质量比较三位一体的市场比较制度。笔者认为,市场比较制度能够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提供准确客观的评估尺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第一,市场效率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系中,存在着政府、企业、家庭、国外四个部门,而政府只是市场采购主体之一。在政府采购之外,市场交易是客观的存在着。在这些交易过程中,独立形成了反映交易绩效的价格、质量、时效等相关指标值。这些指标数值是经过大量市场经济主体反复博弈所得到的,不会因为某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更不会受评估者的干扰和影响,这就使得市场效率具有很强的客观性。采用这些具体的指标值去度量政府采购绩效,得到的绩效评估结果就必然具有客观性的特征。

第二,市场效率是现实最优的。对于经济绩效评估标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评估标准,即理论标准与现实标准。对于理论标准,可以通过一系列苛刻的假设或是在一个封闭的实验室中进行测算得到,这种理论标准是在技术上是最高的,优于现实标准。但是这种标准脱离了现实情境,是难以达到的,不宜作为对政府采购绩效的度量标准。可行的标准只能是现实中能够达到的标准。而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产品的提供方式有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两种。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证明,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提供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成本意识,其日常生产管理活动较为严格,面对市场的变化,其反应也更灵活,这就使得市场主体之间形成充分的竞争,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竞争充分、信息完全、消费者理性,这些特点使得市场有效,市场主体能够比政府以更高的效率向社会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即市场效率是最优的。因此,相对于非市场方式而言,采用市场效率度量政府采购绩效更具有现实合理性。

第三,市场效率是动态的。用政府采购方式替代政府直接生产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市场效率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用市场效率为标准来度量政府采购的绩效,是最本原的方法。其他各种度量标准无非是对种市场效率标准的的模拟,是派生的,第二位的。如果不采用市场效率标准,而采用其他标准,实质上是舍本求末。当然,如果这些市场模拟效率能准确地反映市场效率,用这些模拟效率作为标准来衡量政府采购效率也未尝不可。问题在于,人为的市场模拟效率是相对固定的,而实际市场效率则是处于连续的动态变化过程中。用模拟市场效率去度量政府采购绩效,无异于刻舟求剑。任何人为的市场效率模拟标准都不能实时动态地反映市场效率的实际变化,只有市场效率本身作为标准才可以。因此,要实时动态地反映政府采购绩效,惟有采用市场效率标准才有可能,其他人为的市场效率模拟标准则只有参考意义。

第四,对政府采购绩效与市场效率进行比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假定,反映政府采购绩效的指标体系已经建立,所要解决的只是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值的确定问题。而这些指标值在家庭采购、企业采购、国际采购中已经在客观上形成。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只是市场上已经客观存在的这些指标值实时动态地采集出来,并输入相应的指标体系之中。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完成这样的工作是完全可行的。只要我们将反映市场效率的客观数据实时动态地输入到确定的指标体系之中,我们就得到了一把度量政府采购绩效的客观而又准确的尺度。

总之,市场效率标准具有客观实在,现实最优,实时动态,可操作性强等特征,从根本上克服了其他各种政府采购评价标准的主观随意性的缺陷,可以实现评估标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因此,建立市场比较制度可以为对政府采购进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提供一个制度前提。

四、构造政府采购市场比较制度的思路

构造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制度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构造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市场比较指标体系。用一个什么样的指标体系来完整地反映政府市场采购的绩效,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完全解决。当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该指标体系应包括采购人满意度、采购质量、采购效率、政策目标、采购价格五大指标。笔者基本认可这一观点,但还需要进一步简化。首先,采购人满意度是一个结果性指标,是其他四个指标的综合反映,它不应当单独列出来与其他四项指标并列。其次,政策目标虽然很重要,但它是一个前置性的指标,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遴选阶段,而不应出现在采购实施阶段。在去掉了上述两大指标之后,政府采购市场比较制度就剩下三个大的方面:市场价格比较;市场质量比较;市场时效比较。

第二,构建政府采购市场比较样本库。样本库是整个市场比较制度的基础,市场比较尺度能否满足客观和准确的要求,科学合理的样本库的建设是关键。因为市场比较包括价格比较、速度比较和质量比较三个方面,所以样本库的指标设计应当包括价格指标、速度指标和质量指标三大类。样本采集所要做的工作是采集各样本库指标的市场值。可供选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作为一项常规性的政府工作由城调队完成样本采集任务。(2)以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社会经济主体完成样本采集工作。(3)分别由政府各采购部门完成样本采集工作。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由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样本库由政府公共资源采购中心统一管理。样本库管理包括样本库系统维护,样本库存样本更新,样本抽取等内容。为了保证库存样本的时效性,必须有规则地对库存样本进行更新。

第三,确定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方法。构建政府采购的市场比较制度,核心工作就是从价格、质量以、时效三个方面将政府采购与市场样本进行比对。笔者认为,主要的比对方法有:(1)平均法。样本库中各样本的指标值不相同,可以采用平均法将众多的个别样本指标值化成一个统一的指标值,并将这一市场平均指标值作为与政府采购进行市场比较的标准。(2)指数法。可以政府采购效率指数来反映政府采购绩效。将市场平均指标值设为100,政府采购效率指数为政府采购指标值除以市场平均指标值乘以100。政府采购效率指数包括政府采购价格指数,质量指数和时效指数三种。(3)线性规划法。如何从三个方面市场比较得出一个统一的政府采购效率结论。通常采用的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分别赋予三个指标不同的权重,在分别求出三个指标的效率指数之后,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出政府采购的总的效率结论。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三个指标分别反映采购效率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各不相同,在数量上不能相互替代。我们不能用时效的提高去弥补采购标的质量上的缺陷,也不能用采购价格的降低去弥补采购质量的缺陷。基于此,笔者认为,线性规划法是一种更为科学的比较方式,即是在约束条件下,比较目标效率的高低。在当前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价格效率为目标的错误倾向,即在质量约束条件下,追求采购价格最低,其造成的后果是政府采购品往往质量不过硬,对市场行为形成一种政策性的误导,严重地损害了质量立国战略的实施。我们主张将采购质量效率指数定义为目标效率指数,而将时效效率指数和价格效率指数定义为约束条件。政府采购效率的高低依据在时效效率指数和价格效率指数约束条件下的质量效率指数的高低来判断。

第四,应用政府采购市场比较结果。对政府采购市场比较结果的应用包括三个环节:(1)事前环节,计划控制。在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前,市场比较结果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本依据。我们可以依据采购项目市场效率标准分别确定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参数,采购周期,资金预算。计划控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主导环节,具先天性决定性的作用。(2)事中环节,过程管控。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市场比较结果是对政府采购计划执行过程管控的基本依据。将计划执行情况与市场效率标准进行比对,检查政府采购是否控制在成本约束、时效约束区间范围之内,质量参数是否达到了目标要求。如果出现了负偏离,则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过程管控是保障政府采购效率极其重要的一环。(3)事后环节,绩效评估。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之后,市场比较结果是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执行结果与市场效率标准进行对照,分别计算出政府采购的时效效率指数,价格效率指数和质量效率指数,得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估结论。这一结论是对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也是过往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经验教训总结的依据。事后的绩效评估虽然对已经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效率提升作用不大,但依据连续博弈原理,可以对未来的政府采购项目效率的提升产生倒逼机制。

摘要: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相对于政府自我生产具有更高的潜在效率。为验证这一判断,并发挥绩效评估的激励约束功能,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必须对采购绩效进行准确评估。而准确评估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套客观准确的评估依据。市场效率具有客观实在、现实最优、实时动态、操作性强等特性。运用市场比较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评估依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问题。该制度利用市场效率,从价格、时效、质量三个方面对政府采购绩效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为政府采购计划控制、过程管控、绩效评估提供依据。

户籍制度的农资市场 第8篇

证券监管的制度同样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构成。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法律监管都是由专门的机构以成文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依据进行的监管, 它们构成了证券监管的正式制度。然而, 这些监管手段都有局限性, 在这些监管方式下难免存在监管的空白地带。诸如社会监督机制、诚信机制的非正式制度在尽可能消除这些监管空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中正式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政府监管方面

一般意义上, 监管是指为了实现监管目标, 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出现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迄今为止, 诸多理论论述了监管的必要性, 其主要观点如下:

(1) 市场失灵论认为, 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减少市场失灵的影响, 政府必须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证券市场需要证券监管部门来弥补市场的缺失。

(2) 交易成本论认为, 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监管好比交易双方之间的媒介, 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有助于尽可能地节省交易成本。

(3) 信息不完全论认为, 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 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市场不仅在提供有形物品方面不完全, 在提供无形信息方面同样不完全, 因而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昂贵的。当信息不完全时, 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 交易费用趋于上升, 市场效率低下, 从而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所以, 在证券监管方面, 监管行为和监管机构的存在是必要的。

(4) 利益冲突论认为,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会损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效率, 因为当自律组织既负责监督其会员、又负责监管市场部分的时候, 利益冲突的风险就更大。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有必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确保不会由于证券交易所接触有关市场参与者的商业信息而产生利益冲突。

(5) 法的不完备论认为, 因为法律的不完备性, 法律的吓阻功能削弱, 再加上法庭被设计为被动式执法者和事后立法者, 导致执法不足。这样, 能够在相关案件发生之前主动采取预防行动阻止其发生的政府监管就是必要的。然而, 政府监管并不是总能弥补市场缺陷, 它也可能失灵。

政府监管失灵的第一种表现是:政府监管不仅存在过度倾向, 而且存在不足倾向, 同时存在滞后性。首先, 政府的干预无限扩张, 从而导致机构庞大, 人员臃肿。这样的政府通常会超越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 不仅不能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反而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其次, 监管代理机构因被利益集团俘获而不能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管制者可能谋求自身利益, 被管制对象“俘获”, 为管制对象的利益服务。一旦政府监管被产业所控制, 立法机关或政府监管机构就会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 而非一般公众。最后, 监管效应的滞后性表现为一项监管措施从制定到实施, 往往需要一个过程。由于“监管时滞”的存在, 监管措施不可能严格准确地执行, 因而使监管无效。

政府监管失灵的第二种表现是:政府监管不能解决外在性。外在性不仅可以使市场失灵, 而且也可以使政府失灵。政府远非无所不知, 管制者同样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管制者可能言而无信。管制是靠政府的权力实施的, 靠权力做出的“承诺”如果“食言”, 不会受到另一方的惩罚。

(6) 理性预期学派认为, 微观主体的理性行为抵消了政府的监管意图, 致使政府监管无效。理性预期假定暗示, 经济当事人通过对政府的政策动向进行分析、预测, 当某项政策不利于自己的盈利目的时, 经济当事人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采取相应措施来抵制政府, 造成政府的监管效力递减, 甚至无效。一方面, 政府监管是必要的;另一方面, 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 其自身也存在失灵的问题。惟有把政府监管控制在适度的和必需的范围之内, 强调监管要适度, 尽可能缩小政府干预缺陷的负面效应, 才能发挥政府监管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把握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应当遵守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二是将政府监管限定在对市场缺陷干预能起积极作用的领域;三是政府监管应当限定在监管能产生效益的范围内。

科学实施政府监管, 首先应对政府在监管中的职能有明确的定位。决策是政府的职能, 而具体执行可以由非政府组织负责。在决策指挥和执行的选择上, 前者是适合政府活动的领域。政府承担宏观调控的职责, 非政府组织承担微观处理的职责。全局性的或关键性的职责应当由政府承担, 执行性的以及贴近基层的职责应当尽量由非政府组织承担。政府应将精力集中到宏观决策和监管规划等方面的问题上, 凡涉及执行性、事务性和操作性等职能的领域都应当放松政府管制。

2. 自律监管方面

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种监管方式, 自律监管比除此以外的其他监管方式出现得更早。证券业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在总结早期证券行业自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授权, 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制定比较系统、完整的自律监管制度, 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对证券行业实施监管。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政府监管有较强的互补性。其他监管方式的出现并没有削弱自律监管的地位, 自律监管一直在证券市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早期证券市场管理几乎完全依靠行业自律, 证券商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 自主约定行业规范。三个因素促进了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的发展: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二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三是市场化进程推动了行业组织向自律监管组织的转变。

自律监管的成功得益于多个方面的优势。因为受到经济、声誉及监管机构自身利益的驱使, 自律监管组织必须有效地采取有责任的行动, 寻求最佳方法监管市场。如果自律组织对市场的监管无效, 它们将无法存在。自律监管组织具有适应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的监管要求的灵活性, 它们接近市场和市场参与者, 能针对其市场的具体特征制定适合的规则和监管技术, 它们也能快速修改规则适应市场变化。自律组织及其会员以及各自律组织之间保持一种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为自律机构接近市场及市场参与者, 它们处于平衡监管收益与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监管成本的极好地位。与法定监管机构可能提供的方式相比, 自律监管允许采用更多方式遵守规则, 服从监管。监管架构应设置成具有足够的灵活性, 以使市场参与者以创新的、及时的、灵敏的方式对必然发生的变化做出反应。自律监管能给政府节省巨大的成本, 只要得到正确执行和监督, 一项自律监管计划将以低于法定监管机构的成本有效地实现法定机构的目标与公众利益及被监管者的利益的一致。自律监管组织具有行业专门知识, 深入地了解市场及其产品;自律机构具有发挥建设性作用的经验、资源与承诺, 这种建设性作用表现在帮助法定监管部门检查问题、有效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 保护消费者。自律机构既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术, 又具备与市场的直接联系, 从而与复杂行业的快速变化保持同步, 保证监管的有效性。这些经验能极大地促进监管的有效性以及自律组织发展规则、实施监管及执行计划的效率。

自律监管属于民事监管, 主要根据自律组织章程、交易规则、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而启动。自律组织在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时, 很自然地附着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各层面, 这使得自律监管具有全面监管、专业监管、深度监管、柔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的功能属性。劝告、警告、谴责等措施是自律组织惯常采取的过渡性监管措施, 并以自律组织行使对成员的开除处分作为最有效的措施, 通过开除会员资格或取消上市资格, 迫使自律组织成员遵守自律组织的约束规则。柔性监管是自律监管的固有属性, 也是自律监管区别于政府监管的重要特征, 这使得自律组织有可能对被监管者实施差别待遇, 从而使得自律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鼓励诚信和惩戒失信的监管作用。

总之, 自律组织能更好地理解市场的运作, 自律组织出台的规章更容易为被监管者接受, 并能较好遵守;自律监管规则本身及其如何实施, 可以方便地根据市场条件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 而且自律监管可以实施灵活的、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律监管通常专注于发展证券业内最佳的实践和标准, 并根据经济性原则、声誉原则和自我利益原则对市场进行监管;有效的自律监管可以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 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自律监管有助于在市场及其参与者之间保证公平, 有效地执行监管计划。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全球化, 市场监管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重要, 自律组织之间以及自律组织与政府之间可以开展监管合作, 市场监管的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自律组织之间需要协调, 自律组织与法定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协调。

3. 法律监管方面

证券市场是一个众多参与者进行利益博弈的场所, 是利益转移的一个渠道。在利益面前, 寡廉鲜耻者有之, 违法乱纪者有之, 以强凌弱者有之。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 必须建立威慑机制、惩戒机制、援助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和对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为此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

法律作为证券监管的基础, 意味着它要为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树立行为的规范, 在侵害投资者的行为发生前发挥威慑作用, 在侵害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者加以惩戒并对受害人进行援助。法律作为证券市场秩序的保证, 它要提供解决各种证券纠纷的依据。法律不仅要树立各种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 也是证券监管部门如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活动的依据。

与行政监管具有的强制性相比, 法院介入市场监管的强制性更为严厉。尤其是法院对于证券犯罪行为的制裁从资格刑、财产刑到自由刑, 其制裁的内容和惩罚的程度都是极其严厉的。对于遭受违法犯罪行为的欺诈破坏的受害人, 只有实施司法救济手段才能最有效地稳定市场和抚慰投资人。对于证券市场的纠纷, 经过司法解决不仅权威, 而且实现了终局。在行政性监管难有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时候, 司法应该显示其自身的力量。因为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违背了公平与正义, 监管部门也是值得怀疑的, 这时相对人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利益, 最终也救济了证券市场, 以及广大股民。

司法具有威慑和教育功能、具有稳定和抚慰功能、具有最终解决纷争的功能、具有衡平和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司法救济是证券交易的法律需求, 它能够弥补行政性监管的最大不足, 是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最直接最可靠的手段, 有利于激励股民和社会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市场的监督, 对于规范证券市场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它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可缺少的。

可是, 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对象, 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 它本质上具有不完备性, 法律的不完备性可能导致法律威慑失灵。同时, 由于执法机构职能冲突、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时机滞后、执法方式过于刚性, 法律执行难以准确体现法律的本意。此外, 证券法律有时与国家利益、地方利益相互冲突。作为证券市场的主导者和产权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政府必须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负责。而且, 追求稳定的政治目标, 更将政府隐性信用担保责任推向左右为难的困境。国家对市场主体的隐性信用担保, 弱化了证券市场应有的产权约束机制、风险自担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衍生出大量的、几乎无法防范的体制性违法违规行为, 导致证券法律失效。

要充分发挥证券监管法律在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必须对其进行适度定位。实际上就是要正确界定证券监管法的任务和证券监管法干预的范围, 即证券市场机制能够自行完成的任务, 证券监管法就不去涉足;证券监管法干预无效, 甚至干预会产生负成本的范围, 证券监管法就不必去干预。

证券监管法律的基本任务及其干预证券业的适度范围,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制裁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 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增强投资公众的投资信心,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宏观引导社会资金和资本合理分流, 以实现资本金的优化配置;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加强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形成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证券市场监管中非正式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内外学者就非正式制度做过许多研究, 但对于证券监管中的非正式制度问题几乎没有任何学者进行过归纳。虽然证券监管中的非正式制度可能并不仅仅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但是本文仅从这两个方面分析证券监管的非正式制度。

1. 社会监督机制

媒体是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一个制衡力量。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 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经济的发展, 媒体作为独立的社会舆论力量正在成型, 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 媒体在证券市场能够上具有独特优势和影响力, 它在监管方面更加直接有效, 更加独立和超脱。

媒体发挥证券市场监督作用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有揭露事实真相的动力。新闻报道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对某一个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 可以让投资者全面了解这个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各方面信息;另一方面, 已报道出来的一些公司丑闻, 会对其他公司具有一种威慑作用, 从而迫使这些公司自觉遵守规则。二是媒体在解决利益冲突方面具有优势。媒体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触觉, 穷追猛打、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和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 以及律法赋予的特别权利, 监督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提高利益冲突的披露的透明度, 并把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 以促进信息的对称。

大众传媒传递的金融信息以及发表的金融市场评论, 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参考。目前, 大众传媒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必备的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透过大众传媒, 及时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应, 从而提高金融监管决策的准确性。大众媒体以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直接进行舆论监督, 有助于发挥其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辅助监管作用和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大众传媒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进行监督, 促使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防范腐败的产生。大众传媒可以反映民意、成为金融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大众传媒作为政府的政策宣传工具, 可以为新政策的出台或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众传媒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舆论工具, 可以起到金融监管部门所不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但是, 如果管理不善或运作不规范, 大众传媒就有可能对金融监管部门制订政策、实施监管起到十分不利的消极作用。由于大众传媒及其从业人员也是利益主体, 也有自身的特殊需求, 一旦缺乏应有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也有可能左右决策部门, 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从而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阻碍甚至是破坏的负面作用。

2. 诚信机制

诚信机制是介于单纯建立在重复关系之上, 依赖博弈双方自我实施的诚信声誉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的国家司法系统之间, 或者依靠社会规范, 或者依靠缺乏强制力的民间仲裁机构来组织实施的围绕合约执行而展开的有关社会成员商业行为的信息披露、纷争的仲裁、欺诈行为的惩罚等活动的规则和程序的总和。良好的诚信秩序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证券市场没有达到足够的诚信程度, 不会给投资者带来足够的经济利益, 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就将十分有限, 证券市场将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如果证券市场运行基础无法让人放心, 诚信缺失、欺诈横行、投机色彩浓厚, 投资风险必然加大, 投资者数量将会逐渐减少, 市场将逐渐萎缩, 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利益都将受到致命威胁。诚信本身就是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之应有特征, 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本身就是讲求诚实守信的证券市场。

诚信机制是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诚信机制成为非正式制度的原因在于, 其作用的发挥不需要依靠专门的机构和既定的规章制度, 也不需要遵循规定的程序, 它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和任何必要的场合都能发挥作用。在证券监管中, 诚信机制的作用在于, 它迫使管理层在其任职的大部分时间内不侵占股东的利益, 并努力争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它使独立董事努力实践对股东的承诺, 始终保持忠实和勤勉;它也使上市公司尽量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信誉越好, 维持信誉的积极性就越高。相反, 如果它们的信誉不佳, 违规行为的出现会更早、更频繁。诚信机制的维护对于证券市场取得合作双赢局面至关重要。无论正式制度被如何精心地设计, 它终究与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而诚信机制则能够与证券市场的变化保持同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对信誉的追求更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一个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极力追求并精心维护其信誉的证券市场, 是健康有序的、各种正式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投资者利益得到保障的市场;而一个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对其信誉漠不关心、参与者对信誉缺失麻木不仁的市场, 是投资者利益频频遭受侵害、管制政策屡屡失效的市场。

三证券市场监管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关系

制度本身包含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个方面, 二者互补, 相辅相成, 都是制度安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 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靠政府机制强制实施。由于政府管制存在失灵的种种缺陷, 以及政府管制难以解决的难题, 单一的正式制度安排是不可能解决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惯例、行事准则、行为规范、道德等, 通过其对交易主体自我激励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对社会稳定和市场效率的提高有很大影响。

正式制度只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手段, 并且这一手段还不十分完善有效, 单靠它不可能走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怪圈。必须在使正式制度健康运行的前提下, 加上非正式制度这一监管方式, 彼此协调运行, 才有可能走出这个怪圈。

首先, 要使正式制度运行良好, 必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 加大对管制者的激励和惩罚力度。有时一项制度的效率低下不一定是规则本身的问题, 而是规则的执行程序安排不当。一个低效率的制度是可以通过改变制度执行程序而得到改进的。有些市场管制效果不好, 问题就是出在执行程序上。比如, 注重打击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欺诈客户, 但忽视对政府管制者行为的规范。有些市场秩序混乱, 政府管制失灵的原因应该从管制者身上找, 并由管制者改进管制方式, 或由制度设计者重新安排制度程序, 加大对管制者的激励和对其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以降低交易费用, 增进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

其次, 需要校准正式制度的目标。政府有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问题不是告诉 (“批准”或“审批”) 人们做什么, 而是防止证券市场上发生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欺诈客户的行为。

最后, 正式制度的管制行为契约化。一切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就应该是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平等协商, 即通过契约化的形式行使。虽然命令和契约都具有强制力, 但二者的约束方式是不同的。契约产生的强制力更容易被接受, 因为它融入了平等和自治的思想, 潜藏着道德上的制裁力量, 且力量是平等约束签约双方的。契约化的根本性标志, 就是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双向性交涉, 而不是单向的强制力。政府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契约, 政府行为契约化指把被管制者放在与管制者平等协商的地位, 管制者也一样受到规则的强制约束, 这样的管制规则较之于“命令式”制度易于执行。从这点上说, 契约化是连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桥梁。政府行为契约化不但是政体和国体的本质要求, 而且能降低制度成本, 制衡管制者的滥施权威, 解决政府失信等问题。

2. 非正式制度

规范市场的正式制度仍不足以走出“怪圈”。所以, 还得研究如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许多标准的激励和组织理论都假定经济代理人是自利的, 并且只通过法律强制的正式合约 (制度) 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 许多交易是通过“自我执行”的非正式合约或规则如诚信等来完成的。非正式制度是在一定激励或约束机制作用下, 行为者个人或团体自我执行的隐含契约, 即不靠外界强制力量才能执行的社会约定俗成规则。这种规则的有效自我执行是靠道德力量和信誉机制来完成的。因此, 加强道德建设和信誉机制的建立成为非正式制度建设的关键。当然, 就市场秩序而言, 道德和信誉机制约束的不只是市场交易主体, 也包括市场的管制者, 即政府;而且政府的信用在市场规范中起更大作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关键, 诚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诚信等非正式规则不仅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使追求同一目标的参与者共同行动, 更有效率, 而且还是摆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窘境的桥梁。换言之, 上文所谓政府管制市场的“怪圈”, 是以假设没有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没有诚信机制 (或者实践上不重视这一机制的建立) 作为前提的。因此, 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尤其是诚信机制的作用, 成为走出政府管制“两难境地”的关键。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证券监管的制度同样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构成。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法律监管都是由专门的机构以成文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依据进行的监管, 它们构成了证券监管的正式制度。再诸如社会监督机制、诚信机制等非正式制度在尽可能消除监管空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二者互补, 相辅相成, 都是制度安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证券监管,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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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Kane, Edward J., Ethical Foundation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NBER Working Papers6020, 1997

保荐制度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意义 第9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职,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人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并持续督导其推荐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保荐制度借鉴了英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从2003年末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开始,几经修改和完善,最终在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取代了原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新的保荐制度于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虽然保荐制度在过去5年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笔者认为保荐制度仍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重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从源头上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和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处罚。所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为了使发行人满足发行条件并最终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同时也为了使自己免受处罚,对发行人进行严格筛选,选择推荐满足发行条件、业绩优良的发行人就显得非常重要,从而促使保荐机构从源头上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并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其次,它全面提高了发行人上市后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在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会开发行上市前,必须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从而全面提高了发行人上市后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此外,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将对发行上市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问题消除于上市之前。

第三,它克服了保荐机构的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在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必须在持续督导期间(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上市后进行持续督导,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历史上曾出现的欺作发行、包装上市等短期机会主义行为。此外,从管理学的角度说,变革发生后人和组织都有一种退回到原有习惯和行为模式之中的趋势,因此美国著名学者勒温(K.Lewim)认为成功的根本性的组织变革只有在改变后有一个重新冻结(refreezing)的过程才能够完成。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后进行持续督导的做法正是对发行人上市前所形成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和行为的加强和巩固。

第四,它提高了我国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执业水准。在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然而,并不是所有在保荐机构任职的人员都有资格担任保荐代表人,只有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注册登记的人员才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才能依法从事相应的保荐工作,并在发行上市保荐书等推荐文件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审计行业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律师行业中律师考试能够提高其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素质一样,保荐制度中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同样也提高了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执业水准。

最后,它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实施保荐制度是对核准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担风险”这一基本原则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是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保荐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市场诚信建设。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发行制度最终将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变为主要由市场主体选择的注册制。因此,实施保荐制度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欧盟的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制度 第10篇

在欧洲统一的大市场形成以前, 欧洲各国的医疗器械监管大都是由各自的主管部门 (多数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一个部门) 依据自己的法规进行管理, 医疗器械凭这个部门颁发的市场准入证书——大部分叫自由销售证书——进入市场。但是, 在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状况下, 每一个国家颁发的市场准入证书, 只在其本国有效。医疗器械要想在欧洲各国销售, 要办理各个国家的市场准入许可。这显然给贸易带来很大不便, 不符合欧洲大市场的构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适应统一市场的需要, 欧洲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从1988年开始讨论统一欧盟医疗器械管理的问题, 决定制定统一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由欧洲委员会对医疗器械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管理。这就产生了3个医疗器械监管的指令 (Directive) :

(1) 《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 (AIMDD, 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该指令要求所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 例如心脏起搏器、体内给药器械、除颤器等自1990年6月20日开始申报上市前审批, 取得允许使用CE标志的证书;自1994年12月31日开始没有CE标志的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2) 《医疗器械指令》 (MDD,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该指令要求除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以外的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 包括无源植入物、外科器械、电子器械等, 自1993年开始申报上市前审批, 取得允许使用CE标志的证书;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申报审批, 由企业自行保证产品符合上市要求, 即可给产品使用CE标志上市。自1998年6月13日开始没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3)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IVDD, Council Directive 98/79/EEC) :该指令要求第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和仪器自1998年开始申报上市前审批, 取得允许使用CE标志的证书;第一类产品不需申报审批, 企业自行保证产品符合上市要求, 即可使用CE标志上市。自2003年10月7日开始没有CE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欧洲委员会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把这三个指令转化为各国自己的法律, 遵照执行。

这里存在的一个直接问题是, 由谁来依据三个医疗器械指令, 对医疗器械实施统一审批, 发放市场准入证书, 即CE证书。出于政治和主权的原因, 如果仍然由某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审批, 其它国家会认为, 别国行使的权利不能代表本国的主权。经过讨论协调, 欧盟决定使用技术机构来承担统一审批的任务。具体做法是:

欧盟各成员国政府从本国原本存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中选择若干从事医疗器械认证的具有较好资质的机构, 审查后报告给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从各成员国上报的名单中选择出若干机构, 再次审查, 最后确定了一批可以代表欧盟对医疗器械实施市场准入审查的机构, 分别编号, 将名单公告各成员国。这些机构就叫作“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y) , 它们的职责是代表欧洲委员会, 对医疗器械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审批。任何国家生产的医疗器械, 只要经过其中一个公告机构审查, 取得CE证书, 即可在各成员国销售使用。

自此, 这些公告机构就有了双重身份:一个是原有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身份——与不在“公告机构”名单中的其它第三方认证机构一样, 它仍可接受企业的委托, 依据ISO、EN等不同的“标准”对医疗器械实施认证, 发放认证证书;但此时它不是执行“公告机构”的职能, 这些证书没有批准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的功能。另一个身份是“公告机构”, 当企业向它申请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审查时, 它依据对应的医疗器械“指令”对医疗器械进行全面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CE证书”;此时它是欧盟的“公告机构”, 执行的是法规职能, 是代表欧盟对医疗器械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审批。

由此可见, “公告机构”的职能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一些人基于“公告机构”来源于第三方认证机构, 就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说欧盟对医疗器械就是实施第三方认证管理, 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还可以简单地看一下以下区别:

其一是执行二个职能的依据不同:“第三方认证”的职能依据的是“标准”, 这是国际公认的, (我国的认监委也承认“认证”依据的是“ISO标准”) 。“公告机构”的职能依据的是“法规” (“指令”是欧盟的统一法规) 。

其二是二个职能的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 “标准”是任选的, “法规”是强制的。执行“第三方认证”的职能是社会性质的, 是企业自愿的, 没有市场准入的功能;执行“公告机构”的职能是代表欧盟执行对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审批, 发放CE证书。是“执法”性质的, 是强制的。

其三是执行两个职能所发放的证书完全不同:“认证”证书上标明的是依据“XXX标准”予以认证——该证书不是产品的市场准入证书;“CE”证书上标明的是依据“XXX指令”中的审查路径予以审查, 证明该产品符合使用“CE”标志的要求——该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市场准入证书。

建筑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与评价 第11篇

诚信指标是指诚信的评估机构对被评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时, 采取的评估指标、方法或标准, 评估指标的权重及评估等级这些项目形成的完整体系就是诚信评估体系。

2 BP神经网络模型的建立与评价

BP神经网络作为一种由大量简单计算单元构造成的非线性系统, 拥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 在数值的检测、预报等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BP神经网络是模仿人脑处理信息, 具有非线性映射、自适应学习等特征, 在处理黑色体系与非线性体系的问题上有着明显的优点。本文建立具有输入层、隐含层和输出层的三层神经网络。

2.1 输入向量和输出向量设计

输入向量n为诚信指标中的10个指标, 输出向量是五维向量, 即对应诚信评价的等级。本文将诚信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 即:高、较高、一般、较差和差, 输出向量的设计方法如下:

高: (1, 0, 0, 0, 0) ;较高: (0, 1, 0, 0, 0) ;一般: (0, 0, 1, 0, 0) ;较差: (0, 0, 0, 1, 0) ;差: (0, 0, 0, 0, 1) 。

2.2 BP神经网络模型的构建

本文选取10家企业作为样本, 从中任意选出前8家企业作为建立模型的定标集, 其余两家企业的数据作为预测集。根据这10家企业的报表, 得出相关数据信息, 采用德尔菲法并邀请很多专家对所选择的诚信评价指标和企业的诚信等级给予评价, 见表1。

2.3 BP神经网络模型的评价

模型建立好之后, 需要对所建立模型的可靠性进行检验, 来证明模型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选用预测集的2个企业来检验模型的可靠性。用训练好的网络对测试数据进行分类, 使用网络训练中随机选取的2家企业数据测试网络分类能力, 由于BP神经网络输出非二值结构, 因此, 对于输出结果需要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见表2。

由表2可知, 应用BP神经网络建立的建筑市场诚信模型的预测结果与专家鉴定结果一致, 说明所建立的模型是有效的, 可以应用于对建筑企业的诚信给予评价, 可以作为决策者的评价依据。

3 结论

本文应用非线性BP神经网络的方法对建筑市场诚信的评价建立了相关模型, 通过检验模型的预测效果可知, 所建立模型的预测准确度是100%, 可以为今后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或信息部门评价建筑企业的诚信提供了一套简单、有效、科学的评价方法。但是, 由于本文建立模型所选择的企业数量较少, 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BP神经网络方法在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中的应用, 需要加大样本量来研究。

摘要:诚信是处事之本, 为人之道, 诚信更是兴国之根本。建筑行业是我国各大城市改革更新的主要项目之一, 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因此建筑市场的诚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利用BP神经网络建立对企业诚信等级给予评价的模型, 试图建立一套简单、有效、科学的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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