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力模式范文

2024-07-25

管理权力模式范文(精选10篇)

管理权力模式 第1篇

高校的学术权力, 是指在高校对学术活动的管理和统治权力, 它涉及学术组织的层次、学术权力机构的模式结构及其对学术管理的影响力, 主要表现为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位授予和就业、招生等方面的管理权力。行政权力, 是指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要求、学校规章制度等制定的强制性手段, 由高校各级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所拥有的权力, 主要表现为校长、处长、科长等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可能由学术人员担任, 但是他们在其岗位上所行使的权力仍是行政权力。因此, 如何使高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科学相制衡, 必须引起重视。

高校管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在高校管理中,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如何是影响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尽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具有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不同的运行方式和应用范围, 但同时两者也具有统一性。当行政命令能很好地体现教学、科研的基本规律时, 学术权力会健康运转, 同时有利于体现行政权力的意图;反之, 学术权力就会与行政权力发生矛盾, 阻碍行政权力的实施。因此高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 协调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以促进学校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 高校内部仍然存在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失衡的现象:

1.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目前在高校中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校级领导一走廊, 处级干部一礼堂, 科级干部一操场。”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高校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在机构改革中, 许多高校未认真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 只是对行政权力重新进行拼装组合,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来设置管理机构, 处、科级干部较多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2.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限模糊。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常常交织在一起, 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与学术权力相互越位、相互干预, 不利于形成一个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进而影响高校的健康发展。

3.学术权力弱化和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 是指教师对大部分学术事务和大量的非学术事务少有发言权, 教师权力薄弱;在管理体制中, 学校层次几乎集中了对所有事务的决策权, 院、系所拥有的权力非常有限。行政权力泛化, 是指权力结构属于行政权力主导模式, 学术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为行政权力所取代, 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现象十分普遍, 表现为行政权力过多干预学术事务, 学者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权力缺失。

借鉴国外高校管理模式的经验

依据外国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管理中的相互关系, 可划分成四种权力结构模式:

1.以德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主导模式———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渗透、适当分离, 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 表现为高校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上主要运用学术权力, 达到管理的目的。

2.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主导模式———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渗透, 适当分离, 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 表现为高校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上运用行政权力, 达到管理的目的, 另一表现为行政权力挤占学术权力。

3.以美国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模式———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权分离, 又有渗透, 各司其责, 互不干涉。

4.以英国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制衡模式———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这是高校内部管理所追求的重要管理目标, 也是高校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从国外高校的几种权力模式看, 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存在一个二元结构, 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结构, 都很重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二元权力结构是高校发展不可或缺的。行政权力的作用在于使学校内部各部门相互联系, 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学术权力的作用在于提升学校的学术品位, 赢得良好的学术声誉。两者如果能够科学制衡、共同发挥作用, 便不会产生权力失衡现象, 学校的发展机制就会顺畅。所以, 摆正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位置和关系, 力求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发展的关系是必要的, 而且有利于高校的健康发展。

我国高校建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科学制衡的对策

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剑”, 必须进行约束和制衡, 否则将导致权力的异化。从我国高校管理的现状来看,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作为内部的两种权力类型, 两者关系的失衡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校的发展。因此, 高校必须充分理解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发挥行政权力看重效率和平衡、学术权力追求自由与平等的优势, 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和制衡。

1.实行“大部制”改革, 提高工作效率。作为“一级政府”的高校, 机构林立、人员庞杂、行政干预学术现象较普遍且严重。机构过多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挤压有限的教育经费, 造成效率低下。在这一背景下, 高校要及时进行“大部制”改革, 压缩管理部门的数量, 减少管理成本, 真正建立以学术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制。但是从高校自身的秉性出发, 仅仅推行“大部制”改革是远远不够的。“大部制”改革仅仅是内部的权力整合、人员重组, 还远未触及行政化的实质, 未触及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 也不会改变学校内外的权力配置, 所以这只是一种改革中的过渡时期的选择。

2.采用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二级管理模式。随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 我国高校必须不断提高应变能力, 调整职能部门的职责, 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 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 强化咨询和服务功能, 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因此, 建立健全以学术和学科为中心, 以学院为大学的管理重心的管理运行机制, 不断完善“校、院 (系) ”二级管理模式, 是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重要保障。 (1) 二级学院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从世界教育发展角度看, 放权的二级学院管理模式是发展趋势。目前世界上教育较先进的国家, 学校的职能机构都较少, 法国大学主要由三个职能机构组成:行政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美国、日本等国的校级职能部门都在10个以下。我国台湾省在高校发展过程中, 学校职能部门也在不断精简, 职能机构不但少, 而且人员编制也少。我国高校实行二级管理模式, 不仅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而且还有利于激发教学院系的积极性, 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利于促进高校健康、持久、快速发展。 (2) 二级管理模式的实现路径。目前二级学院改革虽在不断进步, 但学院的自主办学、人事权、财务权的有效行使还需要内部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在当前办学环境下, 赋予二级学院权力并不能一步到位, 应采取逐步下放的方式, 学校在其权力的行使中起指导监督的作用;二级学院行使权力也同样需要监督和制约, 学院的内部民主监督和制约是一个屏障, 但学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仍必不可少, 仍然要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事录用考核上进行总体规划, 并对二级学院的办学、人事、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公开、公正、民主、科学。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与现代冲突管理的思想, 只有实现教师与管理者之间的互动, 才能使两种权力在组织中相互制衡。在院系层面, 教师和管理者的互动主要与教师的职业保障和资源获得相关;在学校层面, 教师和管理者的互动主要与管理和决策过程相关, 两者之间持续互动, 目的是为了共享决策的信息。在二级学院管理模式中, 要将学生的管理力量纳入其中, 学生不仅要成为真正的受益群体, 而且要参与管理。学校权力的下放、二级学院办学权力加强, 将是学院教师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集中体现。高校办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 权力中心的下移有利于学生权益的保障, 并且也为学生参与学院、学校建设和办学提供了可能。在目前学科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大的情况下, 学院在办学上取长补短、发挥聚集功能是不断提高其办学实力的有效手段, 而资源共享、经验交流和探讨都是实现办学能力不断提高的有效方式, 资源整合的功能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胜过资源创造的能力。

3.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制度保障。要贯彻高等教育法, 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教代会的职责并确定学者代表的比例, 使教代会的组成真正反映高校各种利益群体的要求, 把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落到实处。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 不能把学生仅仅当成教育管理的客体, 而要把他们当成接受教育服务的主体, 营造以学生为育人中心的氛围, 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确实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要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制度, 以确保学者专家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落到实处。由于学术事务是复杂多样的管理活动, 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教师聘任等, 都有学科、专业的特点, 因此还要建立健全专业委员会和学科委员会制度。■

管理权力模式 第2篇

但是,西方诸国大学具有较大的差异,表现在中高层对下层的支配上存在平衡力量上的不同,同时在后两个特征方面也具有相当明显的差异。其实,中国大学中的学术权力配置也突出地体现出这样的存在状况,但确实也还具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总而言之,认识与理解伯顿.克拉克大学学术权力配置模式分析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下面就对其进行较为详细地述评,并阐述中国大学学术权力配置模式的复合型特征。

一、配置层次的分析路径

配置层次的分析路径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就是从高教系统的层面来讲,主要涉及其中整体学术权力的配置层次及其特征问题;其次就是从大学组织分类的层面来讲,主要涉及不同类型大学中学术权力的配置层次及其特征问题。

伯顿.克拉克采用六级分类方法,把高教系统中的学术权力划分为六级,即包括系或讲座、学部(按欧洲的用法,它是指进行专业训练或包含一组学科的组织单位)、大学、联合大学、州政府和中央政府。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中,每级层次上的学术权力配置都存在诸多差异。比如,欧洲大陆模式中的典型形式就是以教授讲座为中心所建立的研究所,由主持讲座的教授担任所长,并在其控制之下。当然,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之间在特征方面还是存在某些具体的差异。同样的结构在英美称为系,但美国的“系”结构更具有社团的性质,即由职位和地位不同的教授所组成的学术单位。学部结构设置可追溯到中世纪大学,其传统功能是培养高级专业人才。但是,其学术功能存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从19世纪就开始承担起科学研究的任务。当然,学部结构设置在美国大学中称为学院。

在权力配置模式上,与传统大学的学部结构相比较,学院具有较为显著性的特征,当然也反映在学术权力配置的某些方面。大学层次主要是指传统意义上独立的单校园大学,伯顿.克拉克将此类大学划分为研究所制大学(或讲座制大学)和系科制大学,前者讲座教授拥有较大的学术权力,而校长只能以有限的权力主持评议会;后者大学层次拥有更多的权力。联合大学是指拥有多所分校的大学,但与综合大学的涵义还是存在某些实质上的差异。伯顿.克拉克将其类型划分为四种,即协调州范围内所有高教的组织、在州范围内协调高教各部分的委员会、对高教拥有管辖权的地区委员会以及大城市的高教系统,表现在单个国家中可存在一种或多种类型。州和中央政府的层次在不同模式国家中也存在显著性的差异。比如,美国和德国都设有教育部或高教部,虽然近年来其权力确实存在较大幅度上的增强,但都很有限。但是,法国则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不同,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虽然学区拥有对高教系统的管辖权,但中央政府也拥有较大的权力。其实,中国也同样地呈现出这样的鲜明特征。

从目前发展的状况来看,中国大学管理基本上处于由二级向三级管理体系过渡的阶段,即从中央和省级政府负责向中央、省级和地市级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转变。但是,中国大学所采取的是复合型模式,可具体地划分为中央―大学型(Ⅰ型)、中央―省级―大学型(Ⅱ型)、中央―省级―地市级―大学型(Ⅲ型)。伯顿.克拉克认为,层次分析从纵面上确定了各层次决策领域和权力模式及其交互作用[1]208。中国大学权力配置类型也可运用这种思路来分析:

Ⅰ型主要是指教育部直属大学,中央政府在这类大学中拥有重要的权力,比如大学校长由中央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任命,但这些政治和管理部门在大学学术中的权力基础还是相对较弱,原因就在于:虽然中国具有较强的科层传统,政府还是可以通过政治和管理等行政力量来达成对大学学术权力的控制与影响,但在这类大学中的著名教授团体还是拥有部分的学术权力,只是目前的发展趋向并不乐观,因为大学的书记和校长在政治与管理上的科层权力正呈现出日益增强的发展趋势。因此,从总体上来看,这类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可部分地归入欧洲大陆模式的范畴,但北大和清华等著名大学则又具有英国模式的某些特征。

Ⅱ型主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所主管下的地方性大学,中央政府主要是通过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来达成领导的目标,对大学执行中央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进行监督评估。在这类大学中,还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公办和民办。在公办大学中,科层的传统表现得相当明显,两级政府都拥有较强的权力,大学书记和校长由省级政府任命并对其负责以及在中央政府中的教育部备案,还要接受其监督评估。在这种类型的大学中,属于教学型的居多,大学书记和校长的权力较强,教授团体的权力就显得较为弱小,因而具有日本模式的某些特征。当然,在日本公立大学中,由于近年来推进了法人化的改革,其教授团体的权力明显地获得了增强,特别是表现在学术权力的诸方面。在民办大学中,虽然受到中央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管理和束缚,但校长由董事会任命并对其负责,相对而言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且书记的职责和权力显得较为模糊。另外,民办大学中教授团体的权力相对较弱,而且教授兼职较多且流动性较大,因此也就难以产生较强有力的影响与作用。基于存在上述权力配置上的诸种表现,可以说其具有了美国模式的某些特征。

Ⅲ型主要是指地市级政府所主管的地方性大学,这是当前中国大学发展中所出现的崭新现象与发展趋势,表现在其学术权力配置上则与Ⅱ型较为类似,即大学校长具有较为充分的权力,然而教授团体的权力却相对较弱,表现在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上也就呈现出诸如上述的特征。

二、整合与分化的分析路径

伯顿.克拉克认为,现代社会组织繁多,各重要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也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生态,简直就是关系的丛林,这就必须具有分析其中权力配置的崭新思想与方法。对像大学这类学术组织而言,权力配置随着其外延扩张和内涵发展而变得日益复杂[1]210-211。伯顿.克拉克提出了整合与分化的分析路径,这对探究大学学术权力配置模式及其特征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与意义。

科恩和马齐(Cohen&March)运用实证和理论研究的方法,认为大学呈现为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具有目标模棱两可性、技术不确定性和参与者流动性的特征。韦克(Weick)也认为,大学组织是松散结合的系统。在诸如此类的状态下,要保证其正常运行,就必须建立组织规则和制度。诺斯(North)也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他将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并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类型。

从制度的层面来看,其系统可划分为集权和分权两种结构,前者具有持续集权化的倾向;后者具有持续分权化的倾向,并且各国还会发生相互靠拢的情形,甚至会夸大为一种趋势。从体制结构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类型不存在优劣之别,但成熟的高教体制具有两大特点:

一是历史上所形成的权力分布形式倾向于维持原状,这就导致不同国家的互相靠拢存在限度;

二是各国的结构皆存在缺陷,但都会竭力地去弥补,因此也就存在有意识的改革和无意识的调整。

伯顿.R.克拉克认为,可以将系统结构的融合划分为官僚、学术权威、政治和市场四种作用形式,并认为每种形式中既存在促进变化的特有方式,也存在阻碍变化的独特方式,其中市场形式具有最强的应变能力,但每种形式中都存在促进和拒斥变化的方式,因此需要在动力与阻力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毕竟,市场形式的作用最不容易获得改变,因此要不断地促使其接受变化和适应环境。当然,这样仍旧不能避免发生市场失灵的情形,还是需要政治或行政的干预。其实,这也就是说,只依赖某种形式难以实现既定的目标。

显然,传统中国大学具有鲜明的科层特性。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表现为存在组织内的复杂关系。科层是生产单位集中的产物,随着科层机器呈现出等级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组织也就日趋走向“军团化”,其结果就是会出现因循守旧的发展趋势。组织效率取决于规则或制度,但这种观点主要是针对科层现象,并非针对韦伯所确立的科层理论。其实,历史经验也表明,科层特性是导致传统中国大学呈现出故步自封的重要原因。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也受到了科层规则的制约与影响,再加上传统中国大学又深受行政或政治因素的控制,因而就更难以形成学术自由的环境与氛围。确实,即使是具有自由辩论传统的近代私立书院,也难以逃脱这类因素的控制。

现代大学的组织发展日益复杂,制度和规则的约束也就表现得更为显著,其松散联系的组织间在协调和交流中就会出现问题,因此需要把大学整个领域作为分析单位来进行制度研究[1]209,从而阐明其学术权力配置的模式及其特征。公办与民办大学之间在学术权力配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也具有某些共性,这可通过对大学的制度研究来获取必要的分析结论。

在分析高教系统中权力配置模式的特征时,伯顿.克拉克提出了结构等级性和决策内聚性的概念:前者用以刻画组织的陡平程度,其中最陡峭的是独裁结构,最平缓的是学院结构,权力集中于顶层,后者权力均匀分布在一定层次的不同组成单位中。罗兰.沃伦提出了组织结构的四种类型,即高度内聚的一元化结构、联邦结构、联合结构以及社会选择结构。高教系统中所运用的经常是后三种结构,其运行更如联邦而不像等级官僚体系。从中国高教系统的现状来看,由于受到了科层传统的影响与作用,权力配置更体现出一元化结构的主导地位,因此高教体制改革也就处于权力内敛和分权下放的矛盾中,当然,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也同样存在诸如此类的矛盾与问题,并充分地体现在其结构与运行中。由此可见,整合与分化的分析路径都是进行大学学术制度和政策研究的重要工具,可以运用于探讨大学学术组织的结构反应,并且还可以直接指向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社会体制以及社会机构与体制权力的命运问题。

三、历史发展的分析路径

伯顿.克拉克谈到,历史发展的分析路径可用以阐述当代高教体制中重要组织及其控制形式的历史根源与发展过程,分析单位可以是现实中所存在实体结构的各部分,研究目的就在于获取某些问题的历史答案。当然,其还有助于弄清组织及其控制形式中所存在持续与竞争的关系,有利于防止出现阻碍竞争形式的集体既得利益及其思想意识,毕竟这种保存现状的力量会获取那些处于垄断地位上公众组织的支持,其中包括诸多的高教组织。因此,在世界诸多的国家中,高教改革与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中央政府的保护。当然,历史发展的分析路径还适用于对国际间组织形式相互移植和借鉴方面的探究,毕竟在高教发展中世界诸国之间都存在交互借鉴与吸收的事实。 再观中国近代大学的实际情形。从大学组织的模式变迁角度来看,其学术权力配置兼具了上述诸种模式的特征,表现出鲜明的.复合型特征。集中表现在:

其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近代大学与日本模式存在较强的相似性,其原因在于前者在甲午中日战争后对后者做法与经验的移植。比如,梁启超在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时,就明显地借鉴了日本的大学制度;蔡元培在制订新学制时,也强调了对日本学制的吸收与借鉴,并写道:“至现在我等教育规程,取法日本者最多”,但又谈到“此并非我等苟且,我等知日本学制本取法欧洲各国”,“惟欧洲各国学制,多从历史上渐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齐划一,而又含有西洋人特别之习惯;日本则变法时所创设,取西洋各国之制而折衷之,取法于彼,尤为相宜。然日本国体与我不同,不可不兼采欧美相宜之法”。

其二,中国近代大学中的教授具有较大的权力,而且往往还有政治上的官衔,其实这也体现出传统中国大学中还是存在官师不分的现象。比如,京师大学堂的管学大臣就具有中央政府的官衔,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居于较高政治级别的大学校长。19京师大学堂复办时,管学大臣张百熙奏举吴汝纶为总教习,朝廷降下谕旨:“前直隶冀州知州吴汝纶,著赏加五品卿衔,充大学堂总教习”,这也表明京师大学堂总教习在当时具有较大的政治权威。同时,近代中国的中央政府对大学也实行较为严密的控制措施,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其实,这些方面都显著地表明,中国近代大学中的学术权力配置具有法国模式的某些特征。

其三,在经历蔡元培改革以后,北大确立了“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办学方针,主张学术分离和教授治校,建立了评议会制度,教授团体拥有了较大的学术权力,以致北大改革成为了当时中国大学改革的榜样,造成了特别大的社会影响。其实,在蔡元培北大改革的举措中,就是借鉴了当时德国大学的诸多经验与做法,较为明显地体现出德国模式的某些特征。但是,蔡元培北大改革也并不限于学习和模拟德国模式,比如还推行了大学院制,这就表明其中也具有法国模式的某些特征。同时,当时北大还处于近代中国学术翘楚的地位,当然也就非常注重实施精英式的教育教学,因此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了英国模式的某些特征。其四,清华的创设源于美国的庚子返款,美国传教士在中国还设立有教会大学,比如燕京大学和圣约翰大学,其中的学术权力配置则移植了美国的经验与做法,因而也就具有美国模式的某些特征。

由上可知,近代以来的中国大学学术权力配置既有对日本模式的吸收,又有对欧洲大陆、英国和美国模式的借鉴,同时还具有自身传统的特征,这就体现出中国模式的复合型特征。这也就是说,其既是近代西方文化迁移的结果,又是传统中国科层体制的延续与发展。确实,在中国近代大学的发展与变迁中,既具有英国精英大学模式的印象,存在较强院校层面上的权力配置;也具有欧洲大陆模式的特征,存在较强中央政府或大学内部层面上的权力配置;还具有美国模式的印迹,比如清华和教会大学就存在董事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中间层面上的权力配置;当然还包括对日本模式的借鉴与模仿。但是,其中更具有传统性的科层特征。

当然,中国现代大学延续和发展了近代以来的复合型模式,吸收和借鉴了西方诸国模式的经验与做法,也就形成了近代以来中国模式的复合型特征。因此,选取历史发展的分析路径,更能深刻地阐释西方诸国模式及其特征的历史渊源与基本关系,明晰中国模式中复合型特征的生成与发展过程,并进而挖掘出其中起作用的诸多因素,比如中国制度和科层的传统以及西方诸国的模式及其特征,从而更好地认识与理解其中所蕴藏的根本实质与发展趋向。

四、团体利益的分析路径

团体利益对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存在制约性的影响,某些观念或偏见在团体决策中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是说,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也是建构在团体利益的基础上。从这个角度来讲,无论是中央政府、教授团体或大学行政,都经常性地从团体利益的基点上来考虑大学治理中的学术制度与政策。欧洲大陆模式中讲座教授和中央政府的权力配置就是建立在团体利益的基础上,同样美国模式中董事会、大学领导和终身教授的权力配置也是建立在团体利益的基础上。伯顿.克拉克认为,要想集中研讨团体利益及其具体表现,就要把组织与政治两种分析方式结合起来,否则就无法明晰地探讨各团体利益及其具体表现,尤其是当其采用占据或渗透到行政机构的办法来维护其各自利益之时。从政治的角度来讲,拥有强大权力的团体总是通过巩固地位来维护其权力的稳固,即传统的形成和利益的合法化都是以维护其团体地位的牢固为中心,处于大学权力核心的团体也会通过政策和制度来稳固其既得利益。

因此,通过对大学组织结构中团体利益的分析,就可将对学术权力配置的探究同政治学及社会学理论中的核心问题联系起来。由上可知,团体利益的分析路径对深刻地认识与理解西方诸国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及其模式特征以及了解其发展的走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中国现代大学的治理与发展中,团体利益对大学学术的权力配置模式及其特征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与作用。当然,进行团体利益分析也必定是相当复杂的分析与探究过程。

五、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伯顿.克拉克大学学术权力配置模式的分析路径以及对中国大学学术权力配置模式中复合型特征的相关论述,可以获取如下研究结论:

其一,虽然西方诸国模式各具特征,但却存在某些本质上的共性,体现出异中存同的显著特征,当然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还是在于注重社会的系统或国家的力量,或者兼而有之。这也正是伯顿.克拉克大学学术权力配置模式分析路径的社会基点。

其二,西方诸国模式具有历史上的同源性特征,表现为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取法于古希腊和罗马以及近代意德法诸国模式及其特征,当然其中也存在现实发展性的方面。

其三,西方诸国模式及其特征的近现代变迁,特别是体现在美国和日本的模式中,对英国和欧洲大陆诸国模式存在继承与借鉴的方面,但也还是存在其发展性的地方,比如美国的大学设置了研究院的机构及其职能,日本的大学保持了其本土性的特征。

其四,近代以来的中国大学存在组织结构性的重建,这就导致对西方诸如日法德英诸国模式都存在借鉴与吸收的方面,其中最为突出的历史阶段就是戊戌维新和蔡元培北大改革时期,当然新中国成立后还存在对前苏联和美国模式的特别借重,这些方面的体现就导致中国大学的学术权力配置模式显著地存在复合型的特征。

其五,在中国现代大学治理与发展中,现实中所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争论以及去行政化等话题,都是这种模式的复合型特征在社会和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呈现。

管理权力模式 第3篇

这些新政的出台,各方高度关注。“本轮土地整治有关政策的出台,核心是简政放权,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具体事务下放至县一级,并首次尝试‘农民自己说了算”的土地整治模式,力求探索出新方向和新路子。“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张永忠解释说。

三大重要权限下放至县一级

张永忠介绍说,早在2007年,湖南就出台了有关土地整治的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在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已经过去6年多时间,项目管理的方式、程序、相关措施和要求等,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主要原因有:一是适应财政“省直管县”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单位)发生了变化,原由省土地整治局承担项目业主,现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承担;二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由单一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向“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转变;三是当前每年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数量和资金额较2007年均增加了5倍以上,项目实施任务更加繁重,情况更加复杂,在项目设计、招投标、权属管理、验收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新出台的《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吸收近年来项目管理中的一些好做法基础上,对原有项目管理方式和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下放了三大权限:一是原规定相关中介机构由市州土地整治机构选取,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以及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从2009年起已成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实际情况,《办法》将该权限下放至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二是施工招投标下放。三是项目验收权下放。将省土地整治局的工程验收权下放至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初验权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厅项目验收权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省厅实行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抽查,加强监管。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监管措施。“下放这些权限之后,省厅及土地整治局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抓监管,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张永忠说。

土地整治全过程“农民说了算”

本轮“新政”权力下放的另一个焦点是,试点的三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怎么做,谁来做”完全由农民说了算。张永忠介绍说,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自觉性,真正实现群众自己的土地自己整治,确保项目质量群众满意。

由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补促建”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三个村开展 “先建后补、以补促建”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

试点选取了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合池村,攸县柏市镇凤塔村、富头村3个村为2014年试点村,3个村各组织实施一个项目。按照“自定、自筹、自建、自管”和“先建后补、以补促建”的模式,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即村集体按要求自主确定范围、建设内容和布局,自主筹集建设资金,自主组织项目实施,自主进行实施管理和工程后续管护;财政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每期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预算拨付相应资金。

根据《方案》内容,明确了试点工作从项目立项到验收的全流程。三个村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按投资不超过2000元/亩、建设范围不跨村和实际建设需要等,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范围。

同时,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真正落实到位,本次试点采取“先建后补”的财政支付方式,《方案》明确,每期工程完成后,村委会及时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拨付每期工程资金时预留10%,待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先建后补、以补促建’试点是湖南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发展方向的大胆探索,如果试点成功,将解决当前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实现全省农村土地整治模式的重大调整。”张永忠说。

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6月6日,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国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

“规定”提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约束的指标,并将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禁止以补贴等形式

减免土地出让款

近日国土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同时,《规定》还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外媒鼓吹稀土出口限制取消 国土部发文控制开采量

6月6日,国土部官方微博国土之声发布消息显示,国土部近日下发《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将继续实行稀土矿和钨矿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对此,有业内人士解读,《通知》将继续实施稀土矿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是对稀土诉讼案的一种回应态度,其它国家诉讼我国稀土出口和关税,但是,如果我国从开采总量上进行控制的话,与他国无关,如果开采总量得到控制,那么出口势必也会受限,而这样也有利于我国争取稀土价格话语权。

12部门整顿小煤矿 明年底关闭逾2000处

6月3日,安监总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并且将辽宁、江西等地列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管理权力模式 第4篇

关键词:大学治理,权力要素,治理模式,模式创新

中共中央十八大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治理水平更是体现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体现。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学治理存在“政府控制型”、“市场主导型”以及“社会服务型”等三种模式。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学治理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大学治理的成败与质量。

一、大学外部治理中的核心权力要素分析

1.国家权力要素

大学治理既是教育学问题又是政治学问题,其基本模式都围绕着“国家、市场与社会”而建构。尽管现代大学在诞生之时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自治组织,但是,随着大学职能的拓展,大学已被纳入现代国家政治权力干预和规制的范畴。大学治理背后均蕴含着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背景,并已经深嵌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现代国家建构与现代大学制度之间具有同步性。另一方面,在我国历史文化中,教育始终作为政治教化工具而存在,这更为国家权力嵌入大学治理框架提供了合法性与动力,它可以全方位影响大学的治理空间、结构、制度以及生态。同时,我国大学本身具有特殊的组织特性、职能使命以及精神文化,这些都会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定的对抗力。因此,我国的大学治理不能脱离国家权力这一要素。

2.市场权力要素

当前恐怕没有人能够否认也没有人能够阻挡市场介入大学的事实与趋势。大学既依赖于市场资金,也依赖于市场机制,“当大学的各项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而政府又无能为力的时候,市场的力量总 是以各种 触角的形 式伸入到 大学中来”[1]。1980年代以来,国际高等教育市场化取向日益明显,大学对教育消费者意愿和需求的满足已成为大学办学理念的一部分,大学管理的企业化以及营利性大学也被社会所接受。同时,在市场介入的背景下,大学也不断地调整自身来适 应市场需要,更是将大学的观念和意志带入市场,可以说,两者是相互介入的关系。“知识就是财富”体现了市场背景下知识的特殊价值,“学术资本主义”、“创业型大学”、“高等教育市场化”等现象也说明了大学在急切地回应市场。市场的调节“可以不断地刺激学院和大学,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 和社会状况”[2]。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必然会介入大学治理过程中。

3.社会权力要素

改革开放促 使中国社 会的转型。1990年代后,社会利益多元化、经济与政治相对分离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是“囯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囯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3]。公民社会组织既可有效监督政府权力的越界,又可与政府协作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独立于政府的高等教育评价、专业认证以及教育咨询等机构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大学的治理,如武书连、中国校友会以及网大等三大“大学排行榜”等均是社会民间组织发布,而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善治实践的深入,社会性力量必然会更多地介入到大学治理中去。

二、大学治理的基本模式

上述核心要素在大学治理中所处地位与作用的不同衍生出不同的大学治理模式。

1.“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

该模式起源于凯恩斯等人的“教育公共化”思想,他们认为高等教育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重要工具,政府应积极干预大学。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与健全的组织来树立自己在大学治理中的主体权威,并以高度的理性来核算办学成本,通过严密的体制与机制来分配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平衡相互关系,最后达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中,大学外部实行国家控制,政府与大学是一种高度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政府要实现对大学的有效干预就必须根据自己的目标和价值系统采取控制化的治理工具。但是,大学毕竟与纯粹的政府部门有一定的差别,政府的控制并不能过于直接与强势,往往选择多种工具进行治理。有时候政府可能既担当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者,也担当高等教育的服务者;有时候在集权制的政治管理模式中,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序差、资源多寡以及目标差异等,因此他们之间也会对大学进行“协商治理”,即通过协商分配各方对大学的治理权力。

“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在20世纪中后期被西方发达国家广为采用,其背景一是因为当时西方国家正处于经济繁荣阶段,政府的主导地位十分凸显,所掌握的教育资源、教育权力与信息也十分丰富,高等教育成为一种社会福利,因此,“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在推动教育福利公平分配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社会急剧变革,国家坚守的传统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政治道德与新的政治文化以及价值体系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很多国家自然将大学治理作为实现国家目标的重要手段。

2.“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

由于“政府控制型”治理模式中政府担当了高等教育提供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使得大学中按照政府官僚体制建立起来的管理模式无法实现有效的激励,大学的运行效率并不高;同时,政府成为最主要的高等教育提供者,不但使这些福利国家不堪重负,还因为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以及人才培养规格过于单一,导致高等教育无法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因此,一些“市场化”论者认为,只有建立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与激励机制才能满足多样化的高等教育需求,提升高等教育的绩效。

“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是按照市场逻辑来构建的,市场作为高等教育治理的主体,代替政府成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的工具,尽管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并不是大学治理的最优选择,但是确实可以减少大学的治理成本、赋予公民更 多的选择权,并可以对提升高等教育效率产生持续效应。

“市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将“政府控制型”模式中政府既有的高等教育决策与政策执行权进行了重置,中央政府不再直接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而是将高等教育服务的权力赋予地方政府或者非政府机构。中央政府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机制来引导各种非政府组织为社会提供高等教育,而政府通过市场选择机制来购买合格的或者优质的高等教育服务;同时,中央政府在公立大学中也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可以设立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组织来提供和生产公共教育,并在公立学校引入 竞争机制,减少或停止普遍性的拨款,通过项目形式在各大学之间形成竞争性拨款制度。这种治理模式促进了高等教育内外市场的形成,加速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分权化改革,使非政府组织在大学治理中获得合法性地位;同时,促进了大学之间的竞争,填补了政府意愿与社会需要之间的鸿沟,使高等教育更能贴近社会公众的需要。

3.“社会服务型”治理模式

20世纪末,随着公民社会理论与第三部门理论的发展与融合,公民社会部门、第三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统称为政府与市场以外的社会机构,即“非营利部门”开始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之间发挥作用。非营利部门最接近社会底层,可以敏感地捕捉到公民的教育需求和教育价值观,并以此展开教育服务,因此,这些非盈利部门在大学治理中可以逐步培育新型的公共教育市场,并在高等教育服务与发展中完成一些政府难以完成的任务,例如高等教育形式、目标以及课程设置等多元化问题。

“社会服务型”治理模式能够兼容政府治理功能与市场治理功能,并且不会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排他性选择,而是将政府的控制性职能转化为服务性职能,政府不再对高等教育拥有绝对控制权,而是作为调停者、中介者甚至裁判员的角色来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可见,这种社会服务型的大学治理模式实际上并没有排除政府对大学治理的参与,而是在严格界定政府在大学治理中的活动范围以后,让政府内部基层人员以及政府系统之外各团体、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参与到大学治理中去,有利于大学治理的自治性、志愿性与公益性的实现。

三、我国大学治理模式的创新

上述任何一种治理模式并不是绝对的或纯粹的,三种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承接关系,新模式往往是为弥补旧模式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任何一种治理模式都存在缺陷,“大学治理模式是扎根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基础……而反映出来的实际形态”[4]。因此,我们需要从现实国情来综合权衡,既要借鉴现有的治理模式,又要谨慎地分析和判断它们的利弊,创新大学治理模式。

1.保证执政党与国家的有效介入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国家状态或严重弱化国家做法都会造成社会混乱。从世界趋势来看,大学治理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并以现代国家能力提升为核心旨归。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关键阶段,具有特别“后发赶超型国家”的现实需求,并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而不是西方国家的“社会中心论或国家中心论”。因此,执政党和国家对大学的治理应该积极干预以及有效地介入,使大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组织体制和政治组织的功能传导与结构延伸,可以保证大学使命的完成以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实现。目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较好地实现了执政党与国家对大学治理的介入,也赋予了大学自治权,预留了市场与社会的参与空间。

2.强化国家与社会的强力合作

现代大学体系越来越大,发展速度也 越来越快,这也决定了执政党与国家不可能对大学的事务大包大揽,而是需要让渡部分空间给市场与社会。现代社会的分化使社会出现了众多非政府化的治理单位,与政府和市场一起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格局势不可挡。但是,社会的自治、社会成员的自我调节、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需要稳定的环境,并可能会产生高昂的成本。而国家机器可以强势调整社会关系与公共秩序,具有成本低、执行力强的特点。西方大学治理模式通常将国家与社会对立,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而我们应该在两者之间取长补短,在划定两者职能与权力边界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强力合作。从我国大学治理的历程来看,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都是值得信赖和依靠的,可以互相修复或填补彼此的不足。因此,在我国的大学治理中应该加强国家与社会的强力合作。

3.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干预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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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

(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管理权力模式 第6篇

D.M.Kotz认为, 可以将支配定义为拥有决定公司广泛决策的力量。他认为支配公司不等于持有的股份比例, 而是拥有可以决定公司决策的权力的状态。笔者也同意这种看法, 这是因为在现在的社会里财产的多少是有时侯没有很大的意义。它只能表示一部分的权力。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要生存的公司来说, 更重要的是可以准确决定公司决策的能力。现在公司所处的状态决定了管理者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支配公司是拥有决定公司广泛决策的力量的状态。那么支配权力的来源是什么?D.M.Kotz认为除了股份所有和派遣董事这两种传统的支配力源泉外, 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也是一种支配力源泉。银行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施加非正式的压力等方法对公司产生影响。因此他认为公司支配力的源泉是影响董事会的力量。与此相反, E.S.Herman和国家资源委员会报告书将支配定义为对公司最高意志的决定, 而不是掌握任免管理者的权力。拥有公司最高意志的权限与在组织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他认为拥有公司战略性的地位让其占有者可以参与公司决策制定过程。因此对公司支配来讲, 最重要的是公司内战略地位的占有, 而不是股份所有, 拥有最高意志决定权的组织地位是权力和支配力的源泉。J.K Galbraith认为, 最稀缺的资源则是权力的源泉。封建时代, 土地是权力的源泉;资本主义时代, 资本为权力的源泉, 而现在是组织时代, 故组织上少而高的地位是支配公司权力的源泉。笔者比较赞同J.K Galbraith的观点, 即支配权力的来源是最稀缺的资源这一个看法。三户公认为管理者比所有者更有优越性, 这是由现代机构的特殊地位产生的。现在公司的主要投资主体是地方政府、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营业性法人、投资公司及养老基金等机构。这种所有股票的机构不是个人而是法人。法人是拟定的自然人。多人集中的机构, 需要加以统一组织管理。个人主义的社会以财产为核心, 自然人根据其拥有的财产, 获得相应的资本家、地主或劳动者等社会地位, 以及利润、地租、工资等收入。但是现在个人主义社会正在逐步缩小, 而以组织为中心的社会呈扩大趋势。在组织社会中人们根据个人的组织属性或其在组织中占有的地位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他认为现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正在从自律地存在变为组织的一部分;组织则逐渐变为自律并且长期地存在, 并成为了现在社会的主要所有者主体。当自律而长期存在的组织成为现在社会主要所有者主体时会对其所有的对象产生什么影响呢?当公司的所有者是自然人时, 其代理人可能成为公司的管理者, 因此公司的所有者是公司的支配者。但组织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即大股东时, 组织却不一定能成为公司的支配者, 因为组织不是自然人, 它拥有固定的目标。那么做为所有者主体的组织将做出怎样的行为呢?一般经营性公司拥有其他经营性公司的股份时, 其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但现在美国的投资机构拥有营业性公司的股份时, 并不是以控制为目的, 而是为了纯粹的投资。因此他们没有控制其他经营性公司的意向和能力。美国的信托公司购买股份, 他们的投资也仅是信托而已。在日本, 大银行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其目标是确保贷款对象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 所以对经营良好的对象公司不会加以干涉。因此可以认为, 作为另外一个公司的所有者的组织来讲, 最重要的不是对对象公司本身的所有, 而是以此实现组织自身的目标。对组织来讲, 如何有效达成它的目标非常重要。而公司组织有效性的提高需要有才能的管理者, 因此公司组织必然会赋予公司管理者较大的权力, 这就是管理者支配公司的权力来源。如上所述的那样, 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特殊作用使与所有者即股东相比拥有更优越的地位, 而现在的社会里拥有经营权的管理者支配大公司, 是由以组织为核心的现在社会特点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管理者支配公司的权力由现在以组织为中心的社会赋予的。笔者认为, 对现在的公司来讲, 管理者权力的源泉有三个。一方面如上文所述那样, 是公司组织赋予的。公司法人作为一种组织, 最重要的不是公司成员个人的能力, 而是他们之间责任和权限的关系。就像音乐, 重要的不是单个音符而是音符和音符之间的关系。组织内成员的责任和权限的关系是为了达到组织的目的而设定, 每个组织都有着其自身目的, 如医院的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治疗病人, 提高社会福利。组织中的成员会受到组织目的的影响。如在医院职工, 可能认为工作是为了救治病人;军队里的军人可能认为工作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公司管理者可能为了股价的最大化或者提高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而工作。这与员工自己的目标无关, 军人入伍前可能是朴实的人, 而一旦被征召入了具有侵略性的军队, 就必须按照军队的目的行动, 可能会屠杀无辜的平民, 所以组织的目的非常重要, 它会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一个组织, 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组织一般都需要一个核心人物:军队需要司令, 学校需要校长, 医院需要院长等, 下属人员一般不能违背上级命令, 由此同一组织内的人员心理状态往往形成一致, 形成了核心人物的权威。且有关管理者任命的公司内部规定或法律规定要求管理者的任命应当具有正当性, 这也是由公司和管理者之间建立的正式委任关系所产生的, 因此对管理者的正当任命无法持反对意见。所以, 公司管理者的权力来源于公司组织。另一方面, 管理者权力来源于其在组织内的特定地位。在现在的公司和社会中, 有特殊能力的专家往往是非常紧缺, 他们对组织和社会的贡献也成为推动组织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也是随着公司和社会发展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程度越来越大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Sullivan的研究, 1978年, 公司价值中的有形资产的比例为80%, 无形资产为20%;但1998年, 有形资产占30%, 无形资产占70%。这表明脑力劳动的重要性。因此可以认定现在对公司贡献较大的是脑力劳动者, 那么谁是最典型的公司脑力劳动者呢?最明显当然是管理者, 他要考虑公司整体发展计划及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因此, 需要足够的能力。股东大会的权力正在逐步向董事会转移, 董事会的权力也在逐步向以CEO为核心的经营层转移, 这一现象是与管理者专家对公司贡献程度的增加有关。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管理者自身能力是其权力来源之一。此外, 公司组织的存在是被社会承认的, 当公司活动对社会来说没有意义时, 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这角度来看管理者的权力是社会赋予的, 其权力来源是社会。因此笔者认为, 管理者的权力来源有三个:组织、管理者自身能力及社会认可。第一个来源是团体性的, 第二个来源是个体性的, 第三个来源是社会性的。从这种角度来看, 管理者本身的能力是与公司内部正当性的认可有关, 而公司的活动与公司外部正当性的认可有很大关系。因此可以认为当管理者缺少必要的经营能力或公司的经营活动对社会不利时, 即管理者缺乏正当性时, 公司治理将发挥淘汰管理者或公司的作用。当管理者在自身待遇方面存在诈骗行为或滥用权力时, 权力的正当性也会失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从经营者权力来源的角度, 经营者的主要责任是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这样一个看法是有问题的。

摘要:大公司管理者的权力非常大, 可以称为公司的支配者, 那么其权力的来源是什么?管理者权力正当性是管理者具有良好的、公司不可缺少的经营能力, 且公司经营对社会利益有利时才可以被认可。

关键词:支配,权力来源,正当性

参考文献

[2]佐久间信夫.企业支配と企业统治[M].日本:白桃书房, 2003:10-166.

[2]三戸公.现代の学としての经营学[M].日本:文真堂, 1997:166-175.

[3]Perter F.Drucker著上田惇生译.企业とは何か[M].日本:ダイヤモンド社, 2005:25.

[4]中條秀治.株式会社新論[M].日本:文眞堂, 2005:161.

管理权力模式 第7篇

一、我国国家审计对公共经济权力进行有效控制的困境

我国国家审计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和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运用自身权限对公共经济权力进行有效控制的需求无限扩大与事实上审计控制效果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导致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国家审计模式所造成的审计机关独立性的缺失, 主要表现在:

(1) 国家审计控制公共经济权力依赖政府的强力支持, 而政府又是国家审计控制重点对象之一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模式下, 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分去监督执行机关自身, 特别是政府机关, 还无法像宪法中所说的那样完全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同时, 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在严重损耗着审计力度。所以, 国家审计要对权力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必须要得到政府的强力支持。目前审计公告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并引起社会的广泛支持, 正是审计工作获得了政府极大支持的结果。相比之下,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制约权力的受限制状况则更为严重。根据我国目前的审计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 我国《审计法》规定,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所以说, 当人事和财政依赖地方政府而又要对其进行制约、监督其手中权力的时候, 审计的力度和监督的效果不免要大打折扣。

(2) 国家审计足够的、直接的处理处罚权的缺失, 削弱了审计对公共经济权力的控制效果

审计对公共经济权力的运行进行审查之后, 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如何整改和进行责任追究, 是媒体和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但事实上, 在审计结果公告中,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对于以往审查出的公共经济权力腐败等问题的纠正力度显得不够, 甚至以往审计结果公告中披露的一些问题, 仍然重复出现在后来的审计结果公告之中。究其原因, 根源就在于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缺乏足够的、直接的处理处罚权。《审计法》 (2006修订) 第五十条规定,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审计部门不是司法部门, 也不是纪检监察部门, 对于审计查出的各种问题, 需要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及时介入, 否则, 就会削弱审计对公共经济权力的控制效果。

二、我国国家审计走出困境的现实选择——行政、垂直型国家审计模式的建立与完善

1、国家审计模式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

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了国家审计制度, 仅加入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国家就有160多个。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历史背景等因素的不同, 各国的国家审计模式不尽相同。就世界范围来看, 根据审计机关所隶属的权力机构不同, 国家审计模式主要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模式 (见下表) 。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是由国家审计模式所决定的, 不同的审计模式下审计的独立性大不相同。

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 国家审计隶属立法, 表面上看国家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可这种独立性是依附在立法权的独立性之上的。但在实际上, 国家审计本身却没有独立性, 特别是在审计对象确定权和审计结果处理处罚权的行使上。从美国审计总署 (现美国政府责任署, GAO) 的情况来看, 审计总署不仅要根据国会的需要和决定进行审计, 而且审计出的结果对被审计对象没有法律约束力, 审计总署不能做出审计处理, 只能做出审计报告, 要使审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必须经过国会转化成决议。同样地, 司法型审计模式下, 审计独立性也不够。司法型国家审计把审计权归并为司法权, 使审计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 审计表现出的独立性是一种司法独立性, 而不是审计独立性。这实质上是通过将审计司法化, 一方面“剥夺了”审计的生存, 另一方面, 把国家审计内容和范围纳入了司法领域, 扩大了司法管辖的内容, 使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中更有力度监督其他权力。在独立型审计模式下, 国家审计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 不受任何权力的干涉, 只服从法律, 这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因此, 可以这样地说, 独立型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独立性是最强的。

相反, 在四种国家审计模式中, 行政型审计模式的独立性是最差的。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上来看, 虽然行政型国家审计具有行政执法权, 然而这种执法权因受到各种牵制, 执法难以到位。如行政型国家审计受行政首脑领导, 如果首脑指定审计过多, 对审计机关自主审计, 依法独立审计势必产生影响 (李季泽, 2004) 。同时, 行政型国家审计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 而不能对政府领导的权力使用起到实质性的控制作用, 这在我国的国家审计中体现得非常的明显。

2、我国国家审计模式重塑——行政、垂直型国家审计模式的建立与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 为了增强我国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进一步提高公共经济权力审计控制的效果, 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行政型审计模式, 这也是我国许多审计学者所达成的共识。但在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国家审计模式问题上却出现了分歧:

(1) 对现有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如, 李季泽 (2004) 认为, 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通过改革可以构建三种审计模式:完善现行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构建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构建只服从法律的审计型监督模式。

(2) 建立复合型的国家审计模式。杨肃昌 (2004) 认为, 中国国家审计应当实行“双轨制”的审计模式, 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双轨制”是指, 人大和政府分别建立履行不同审计职责的审计组织:人大所属的审计组织主要从事公共财政预算审计, 而政府所属审计组织主要从事政府经济监督所需要的各项内部审计。

(3) 建立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胡笳 (2002) 认为, “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 国家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 我国的国家审计应当走立法审计模式之路。”在宋夏云2005年的“国家审计目标及其实现机制研究”的问卷调查中, 62.60%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国家审计未来最佳审计模式是立法型, 26.42%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独立型, 司法型和双轨制分别只占10.57%和9.76%, 而行政型只占了4.07%。

然而, 笔者认为, 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模式都不能作为我国国家审计模式重塑的基础。这主要是基于:

首先, 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模式的审计独立性都是建立在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政体的实际情况不满足上述三种国家审计模式较高独立性的条件。

其次, 从实际情况来看, 立法型审计模式在我国是行不通的。根据我国的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但是在实际上, 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控制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在日益提高, 但从根本上来说, 这些作用对防止公共经济权力腐败仍然是不足的。

因此, 笔者认为, 我国国家审计模式仍应以行政型审计模式为基础进行改革和完善, 达到重塑的目的。重塑后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包括以下的要点:

(1) 审计机关组织上的垂直领导机制。董延安 (2007) 的实证研究表明, 审计署派出机构对公共经济权力的控制效果显著好于地方审计机关, 这主要是由于审计署派出机构组织上的垂直领导比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的独立性要强。因此, 笔者认为, 为了提高公共经济权力审计控制的效果, 应该改变国家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体制, 撤消地方审计机关, 设立各级审计署派出机构, 把地方审计资源和力量并入审计署派出机构, 实行垂直管理。在这种组织体制下, 审计署总部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审计署下级派出机构直接向上级审计署派出机构负责。

(2) 审计机关经费上的垂直拨付机制。根据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模式, 审计机关的经费是由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所保证的, 这在《审计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 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由于我国财政预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把手”说了算, 导致相当大的随意性, 因此, 审计机关为了保证自身的审计经费, 对位高权重的领导的审计控制仅仅流于形式。如果实行行政、垂直型审计模式, 审计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保证, 并进行垂直拨付, 就可以有效地保障国家审计独立性, 从而提高公共经济权力审计控制的效果。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要使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走出对公共经济权力进行有效控制的两难境地, 根本的解决方法就是对现行的审计体制进行改革, 以建立行政、垂直型的国家审计模式, 从而提高公共经济权力审计控制效果, 这也是我国国家审计目前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董延安.经济权力审计控制效果研究——以公共经济权力为重心的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 2007

[2]、董延安.我国政府审计对预算执行权控制效果的实证研究.审计月刊, 2006 (9)

[3]、董延安.税收征管权审计控制效果研究.税务与经济, 2007 (3)

[4]、董延安.受托责任·审计·权力控制一一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动因分析.当代财经, 2007 (5)

[5]、董延安.预算执行审计控制效果与审计机关利益相关度的实证分析.财会月刊, 2007 (5)

[6]、李季泽.国家审计的法理.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7]、杨肃昌.中国国家审计:问题与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8]、胡笳.我国国家审计模式重构的探讨.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 (8)

管理层激励、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 第8篇

我国早期普遍存在由于激励不足导致的“59岁”现象, 近年来, 国家政府加大了对管理层薪酬管理的重视程度, 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那么目前我国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监督是否已到位?除了显性的货币薪酬和管理层持股两个方面管理层激励外, 较少受到关注的管理层在职消费这种隐形的激励作用又如何?管理层权力又会如何影响管理层激励作用?

二、相关文献研究结论

(一) 货币薪酬与投资效率

Baber (1996) 、Kang (1996) 、辛清泉 (2006) 等学者认为货币薪酬可以提高投资效率, 抑制非效率投资的行为。而简建辉, 余忠福等 (2011) 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水平同公司的高管货币薪酬激励水平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Grundy与Li (2010) 实证结果发现高管货币薪酬与企业投资水平无关。

(二) 股权激励与投资效率

Broussard (2004) 、Kang (2006) 、刘昌国 (2006) 、唐雪松, 周晓苏等 (2007) 、蔡吉甫 (2009) 等认为股权激励可以把管理层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绑在一起, 从而提高投资效率。Hadlock (1998) 、Ryan和Wiggins (2002) 、Grundy和Li (2010) 认为高管的股权激励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加剧管理层的非效率投资。

(三) 在职消费与投资效率

卢锐、魏明海等 (2008) 研究发现在职消费对企业业绩并没有起到激励作用, 而是与企业业绩负相关。李焰等 (2010) 从员工工资传导机制角度进行研究, 认为在职消费与企业业绩存在正相关关系。

(四) 管理层权力与投资效率

Jensen (1986) 认为经理存在构建企业帝国的强烈动机,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 管理层可控制的资源增加, 从而增加管理层权力。这种动机促使经理牺牲股东的利益, 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能使企业规模扩大的非盈利项目, 从而产生过度投资。

三、相关概念解释

中国证监会将“管理层”明确界定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诸如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等。本文采用证监会的规定。

四、理论推导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在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 由于剩余索取权和经营控制权分离, 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为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可以通过制定高管薪酬和股权激励制度把高管的利益跟公司的利益绑定起来, 从而解决由代理问题产生的非效率投资。所以薪酬激励和管理层持股比例提高能够抑制企业非效率投资的产生。

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 在职消费对投资效率会有不同的影响。陈冬华等 (2005) 发现国有企业中的在职消费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李旭红 (2003) 研究发现在职消费常常远超合理的水准。就国有企业而言, 很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虚位”。从而引发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此外, 国有企业管理层面临的市场竞争很小, 管理层持股比例一般较低, 管理者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不一致非常普遍。而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 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较为完善, 这使得管理者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会减少。另外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很多来自控股股东, 这也提高了管理者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基于以上两点, 本文认为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 管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提高投资效率的收益高于在职消费的成本。所以在国有企业中, 管理层在职消费会降低企业投资效率;在非国有企业中, 管理层在职消费对投资效率却具有激励作用。

根据管理层权力理论, 企业管理层可以运用自身权力影响薪酬制订、决策、监督、执行的过程。管理层权力越大, 管理层和委托人事前签订的薪酬契约越容易受到影响, 很可能出现权力凌驾于契约的情况。此时, 各种激励方法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另外, 管理层权力越大, 管理层越倾向于建立庞大的企业帝国, 同时更大的企业帝国也给予了管理层更大的控制权, 从而造成过度投资。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认为高管权力会减弱管理层激励对投资效率的激励效果。

五、结论

管理层激励的研究不仅仅是针对货币薪酬, 还应关注企业通过股权赋予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以及在职消费这一隐形报酬。本文主要通过理论推导从管理层货币薪酬、管理层持股和在职消费这三个角度研究了其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研究表明, 薪酬激励和管理层持股比例提高能够抑制企业非效率投资的产生;在国有企业中, 管理层在职消费会降低企业投资效率, 在非国有企业中, 管理层在职消费对投资效率却具有激励作用。但在管理层权力较为强势时, 管理层权力会减弱管理层激励对投资效率的激励的效果。

摘要:本文针对国内外管理层激励现有研究的不足, 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 从委托代理理论、最优契约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出发, 探索和验证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和投资效率之间的相关性, 并进一步考察管理层权力对该相关性的制约作用。

关键词:管理层激励,管理层权力,投资效率

参考文献

[1]Jensen, M.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 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J].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 1986, 76 (5) :323-329.

[2]陈冬华, 陈信元, 万华林.2005:《国有企业中的薪酬管制与在职消费》, 《经济研究》, 2005第2期, 第92-101页.

[3]辛清泉, 林斌, 王彦超.2007.政府控制、经理薪酬与资本投资.经济研究, 8:110-122.

[4]卢锐.2008.管理层权力, 薪酬激励与绩效: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管理权力模式 第9篇

管理层激励包括管理层的货币报酬激励和股权激励。 在货币报酬激励的研究方面, 刘慧凤和杨扬 (2009) 以管理层报酬———公司业绩———信息披露质量为框架进行研究, 发现货币薪酬的激励相比于股权激励效果更佳, 激励作用更强。 唐英凯和王野 (2009) 分别研究了管理层年度报酬总额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也发现货币报酬与信息披露质量显著正相关。 另一方面, 也有少数学者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Watts和Zimmerman (1968) 认为, 既然管理层薪酬的制定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 那么他们就更倾向于操控会计信息, 实现报酬最大化。 王兵、 卢锐和徐正刚 (2009) 研究发现, 各种高管薪酬激励方式都会降低公司的盈余质量。

关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研究结论。 在早期, Jensen和Meckling (1976) 就指出管理层持股比例较高时可以有效实现股东与管理层激励相容, 使得管理层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 唐丽华 (2010)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 高管持有股份的公司相对于未持股的样本公司而言, 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较高, 在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尤其如此。 谭劲松、 宋顺林和吴立扬 (2010) 探究了中国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不高的原因, 发现管理层是否持股对信息透明度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度。 然而, 另一些学者认为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治理作用并不明显。 Morc (1998) 认为如果管理层本身已经持有了足够数量的股份, 在高管任命和薪酬制定决策中拥有较多的表决权, 那么他们自愿对外披露的信息将减少。 赵娜和孟祥革 (2007) 认为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仍不完善, 投资者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股票期权实行效果欠佳, 反而会产生激励陷阱。

在管理层权力对信息质量的影响方面, 王斌和梁欣欣 (2008) 认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有利于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也有学者认为, 当管理层权力较大时, 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收益, 而无需采用盈余管理的方式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望 (吕长江、 赵宇恒, 2008) 。

综合相关文献可以发现, 虽然管理层激励的相关文献比较丰富, 但仍未形成清晰统一的研究结论, 而国内外关于管理层权力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 关于管理层权力对信息披露质量影响的研究比较少。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管理层的货币薪酬激励是减轻代理问题的天然机制, 直接影响管理层的决策与行为, 当管理层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从企业获得令人满意的货币报酬激励时, 就减轻了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或信息操纵的手段获取额外收益的动机。另一方面, 当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时, 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能够获得更大的额外收益, 尤其是当管理层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能够获得巨额的收入或者规避大量损失时, 其操纵会计信息的动机就越强, 使得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下降。 基于以上分析, 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1a: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越高, 信息披露质量越好。

假设H1b: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 信息披露质量越差。

管理层权力越大, 则在公司经营决策制定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越有能力和空间去操控会计信息。 而当管理者受到股东和董事会的监督时, 管理层权力会受到约束, 操纵信息的能力受到限制, 从而促使管理层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基于以上分析, 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2: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管理层权力越大, 信息披露质量越差。

最后, 管理层的个人效用函数中不仅包括货币薪酬等显性收益, 还包括在职消费、闲暇娱乐等隐性收益, 如果管理层手中的权力较大, 就拥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扩大其隐性收益, 从而不必完全依赖货币薪酬激励, 由此弱化了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的治理效应。 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管理层权力会弱化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对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治理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08-201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数据来源为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以及深交所网站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出于研究的需要, 对样本公司进行了筛选: (1) 剔除ST、 *ST企业; (2) 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 (3) 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

经过筛选, 我们得到434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一共2 170条数据。 本文的数据处理和分析采用SPSS和Stata软件。

(二) 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对深市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考评, 从高到低分为A、B、 C、D四个等级, 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 本文采用深交所的考评结果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代理变量, 将优秀的信息披露质量赋值为4, 良好赋值为3, 合格赋值为2, 不合格赋值为1, 采用有序的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2.测试变量。本文对管理层的货币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分别采用两个指标进行衡量:上市公司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和管理层持股比例;对管理层权力的衡量采用五个代理变量: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以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虽然管理层持股比例会同时影响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权力两个变量, 但由于我们使用两个不同的模型分别检验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权力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所以不会产生共线性的问题。为了验证管理层权力与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对信息披露质量的交互影响, 本文对管理层权力的五个衡量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 提取出衡量管理层权力的综合变量power。

3.控制变量。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 上市公司的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以及增长率都会影响信息披露质量, 本文选取总资产的对数、总资产收益率ROA、资产负债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四个变量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 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三) 模型设计

为了揭示管理层货币报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检验H1a和H1b, 建立如下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

为了揭示管理层权力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检验H2, 建立如下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

将管理层激励变量与管理层权力变量放入一个模型中, 考察它们对信息披露质量的综合影响, 建立如下模型:

最后利用主成分分析对两职合一、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管理层持股比、 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比例提取出综合变量———管理层权力, 验证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与管理层权力对信息披露质量的交互影响, 检验H3, 建立如下模型:

四、实证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从下页表2中可以看出, 2008- 2012年深圳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考评结果均值为2.8627, 介于良好和合格之间, 总体来说信息披露较为规范。 公司前三名高管薪酬的平均值为13.8025, 折算成原始数值为98.7万元。 存在管理层持股的公司占样本总数的66%左右, 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均值仅为0.21%, 总体持股数量比较少,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力度较小。 有16.29%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 管理层权力较为集中。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最大为89.41% , 最小为3.62, 平均值34.23%,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 但不同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部分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在样本公司中, 大约有一半的公司董事会人数设置为9人, 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平均值为36.81%, 略高于公司法规定的独立董事必须超过1/3的比例。

(二) 相关系数检验

当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超过0.8时, 可能存在相关性问题。在本文中, 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远远小于0.8, 初步判定本文研究不存在相关性问题。除了独立董事比例以外, 各个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系数都比较显著, 其中管理层货币薪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董事会规模与信息披露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管理层持股比例和两职合一与信息披露质量呈负相关关系。

( 三) 回归结果及分析

表3显示的是有序的logistic模型的回归结果, 由模型1可知, 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对信息披露质量有正向影响, 而管理层股权激励对信息披露有负向影响, 二者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 验证了我们提出的假设H1a和H1b。模型2中除了独立董事的比例这一变量不显著以外, 管理层权力的其他衡量指标都对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的影响, 管理层持股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 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的提高和董事会规模的扩大可以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在模型3中我们将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权力的各个衡量指标放入一个回归模型中, 之前的结论仍然成立。最后为了验证管理层权力和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的交互影响, 我们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出综合变量power, 模型4的回归结果显示, salary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而交互项salary*power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 说明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具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作用, 而管理层权力弱化了货币薪酬激励的这种治理效应。

五、研究结论

信息披露质量一直是会计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 基于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权力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 可以合理推断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权力会影响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另一方面, 由于管理层权力在契约设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会直接影响到薪酬契约设计的有效性。现有的文献并未结合管理层权力来检验管理层激励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基于此, 本文将管理层激励、管理层权力和信息披露质量纳入一个框架进行研究, 用实证的方法检验管理层激励、管理层权力会如何影响信息披露质量, 以及管理层权力是否会弱化管理层货币报酬激励的治理效应。研究结果表明, 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而股权激励反而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另外, 管理层权力越大, 信息披露质量越差, 管理层权力同时会弱化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对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治理效应。本文从管理层权力的角度为理解管理层激励效应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企业的薪酬制度设计中必须重视管理层权力对薪酬激励效应的影响, 合理安排与配置管理层权力, 充分发挥管理层激励的治理效果, 从而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行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摘要: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权力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 本文选取2008-2012年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数据, 考察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权力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管理层货币报酬激励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 股权激励降低了信息披露质量;同时, 管理层权力越大, 信息披露质量越差, 并且会弱化货币报酬激励的治理效应。本文对于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优化权力配置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管理层激励,管理层权力,信息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1] .唐丽华.实际控制人性质、管理层持股与会计信息透明度——来自深交所的经验数据[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2010.

简析现代管理中权力的内涵及来源 第10篇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 其主体是一种能力, 可以体现为组织的影响力、约束力、控制力, 甚至强制力。权力是现代管理学研究的重要范畴。没有权力的管理, 也没有管理的权力。中文“管”字基础为“官”字, 恐怕就是这个道理。权力在现代管理过程中, 是领导者、管理者开展领导或管理活动、履行职能与职责的基础和保证。在研究管理的权力以及与其相关的其它问题时, 弄清现代管理中权力的内涵是什么?来源如何?对于现代管理学以及管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人类自从原始社会开始的劳作状态与过程以来, 与权力相伴随的发展历程就开始了;人类的文明史包括了权力的发展与研究史。直到19世纪泰勒 (美) 的“规范管理理论”出现以来, 管理和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显现出了更加清晰的关系。权力的内涵与特征是权力认识过程中最基本的内容。内涵是人们用于认识和把握抽象知识的枢纽, 特征是事物相互区别的基本征象与标志。

何谓权力?这个问题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有着众多的答案。《辞海》将权力解释为: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大英百科全书》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是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强制性控制”的关系、“在对方抵抗情况下也要实现自我意志”的关系。罗素在《权力论》中将权力认定为:人类社会一切行为的基本动力。在《现代管理学教程》中, 则把权力的内涵归结为:“从权力是一种既定的能力考虑, 行为者可以影响一个或更多的人, 则行为者的预期行为是一种潜在的影响力。从权力是一种可能的作为考虑, 权力是行为者对被影响者行为的引导、支配与控制的能力与能量, 是有目的的左右和改变其他人行为的行为与过程。归根结底, 权力可以体现为影响力、引导力、约束力、支配力、控制力与强制力等, 同时又以服从与执行为前提”。[1]

二、现代管理中权力的来源

自从有了人类, 就有了权力现象。伴随着权力现象以及管理行为的深化与泛化, 最终出现了管理理论。认识与把握权力的来源与发展的历史, 对于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都有重要意义。

关于权力的来源以及是如何产生的鲜见于学术界讨论。相对于管理权力,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与层面考虑, 与人类的动物性与社会性密切相关。

从动物的天性看。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学会运用理性来控制自身的行为, 人类的理性控制正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标志之一。但是, 人毕竟是从动物进化而来, 在人类的身上仍然保留着动物食欲与性欲的自然天性, 以及动物某些优胜劣汰的竞争天性。在动物界, 强势者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可以获得更多的食物资源和繁殖资源, 例如羊群中有头羊、猴群中有猴王等。人类虽不同于动物界, 但人类社会的强势者可以在竞争中占据更多的社会资源, 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占据资源就意味着在社会竞争中掌握支配资源的权力, 这种由强势占用或占有资源的过程与行为就是权力, 亦即强势产生权力。

从人的社会性看。按本质来说, 人是社会的动物。从人类产生的第一天起, 就必须共同地与自然力进行联合与协作性的“斗争”, 从而取得生活资料;而人们要“迫使”自然界服从于自己的目的, 实现与自然界的协调与统一, 显然不是任何单个个人所能完成的。于是, 生活在共同的地域中, 说同种语言, 有共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的人们就形成了特定的人类共同体, 即一般所说的部落、部族或民族,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就是组织。在组织中, 各个成员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目的亦即组织成员之间的共性, 这种共性使得组织成员之间必须有共同的努力与行为才能够索取或支配自然, 组织中的共性其实就是权力, 亦即共性产生权力。

从组织的存在看。人类在进化的过程中, 群体是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 部落、部族或民族亦即组织的产生在人类与自然界斗争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 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分工产生并日趋细化、深化、具体化、专业化, 因而组织中与组织间各种关系及行为的协调成为人们重要的智能与职能。为了使组织及组织成员的行为发挥最大的作用, 协调力与控制力就成为一种权力, 亦即协调产生权力。

从人的素质与能力看。在人类社会中, 由于先天发育、生存环境、后天培养等方方面面的原因, 致使人与人之间的素质与能力存在着差异, 世界上找不出素质与能力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因为人与人之间素质与能力存在差异, 在社会竞争中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成员对于素质和能力强的成员往往产生服从与依赖。素质好和能力强的成员往往利用有利的位置控制社会资源, 占据主导地位但又必须与他人合作。可见, 服从与合作产生权力, 亦即差异产生权力。

从社会实践的选择看。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也遵循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法则, 竞争力强的成员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据主导地位, 这种主导地位又能够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与条件, 因而能够更高的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竞争力的提升又能够在资源的分配中占据更好的地位并拥有更多的资源配置力。这里, 实践产生权力, 选择产生权力, 亦即竞争产生权力。

从人们认识的发展看。认识是感性的升华, 是对历史与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对于利益的追求, 利益把社会各成员相互联系起来。人类社会活动的根本问题实质上就是利益问题。因为利益具有独占性的特点,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对于利益独占性欲望加深, 利益支配力也就随之产生, 这种支配力就是权力, 亦即利益产生权力。

从人的主观欲望与需求层次看。人的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发展需求、支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等类, 依次由较低到较高层次, 但次序并不是完全固定的, 可以变化, 也有种种例外情况。一般来说, 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 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 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相应的, 获得基本满足的需要就不再是一股激励力量。实际上, 对于需求的需求就是欲望。随着社会发展不断的进步, 人的主观欲望也随着需求的拓展而不断的上升;在人的主观欲望与需求不断提升的过程中, 人们的主观欲望与需求形成竞争力、支配力、控制力, 亦即欲望产生权力、需求产生权力。

从权力自身的特点看。权力自身的重要特点是能够不断地自我复制, 并具有延展性。责任是权力的核心与基础, 权力是责任的体现。在权力等级制的条件下, 下级的责任对上级的责任负责, 上级责任向下分配责任, 亦即母权力产生子权利, 子权力对母权力负责。权力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权力来源, 权力对权力的来源负责, 亦即权力产生权力。

摘要: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 体现为组织的影响力、约束力、控制力, 甚至强制力, 是现代管理实践与理论的重要问题。在研究管理的权力以及与其相关的其它问题时, 弄清现代管理中权力的内涵是什么?来源如何?对于现代管理学以及管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关键词:现代管理,权力,内涵,来源

参考文献

[1]王毅武, 康兴华.现代管理学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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