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治建设范文

2024-07-08

财政法治建设范文(精选11篇)

财政法治建设 第1篇

一、财政法治建设的开展情况——以陕西省为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陕西省财政厅高度重视陕西财政法治建设, 坚持高位推动, 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 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 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定期研究部署财政法治工作, 将财政普法工作作为财政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财政中心工作一起统筹安排。同时, 建立了财政法治建设目标考核制度, 在横向考核上, 将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机关年度依法治理目标考核, 作为处室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纵向考核上, 每年都结合上级法治机构组织的竞赛、考试, 对下级财政部门法治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横向和纵向结合, 构建了全省财政法治建设的责任网络。

(二) 坚持改革探索, 加快推进依法理财试点

一是明确工作规划。从2008年起, 省上按照“打造一个制度体系, 建立一个运行机制, 营造一个良好氛围, 力争经过三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财政工作的法制化、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的“三一三化”目标, 率先在西安、榆林、镇安、蒲城等8个市、县财政局, 开展依法理财试点工作。二是量化推进试点。从2012年起, 选取4个市、40个县 (区) , 开展加快推进依法理财试点工作。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立财政科学民主决策、推行财政政务公开、强化财政干部依法理财能力为目标, 确定了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搞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操作层面的制度建设等18项任务, 积极推进依法理财试点, 并按照5大类27项指标对44个试点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在试点过程中, 财政部领导到陕西就依法理财工作进行调研, 陕西在全国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座谈会上作了经验交流, 依法理财试点工作得到了财政部的充分肯定。三是试点成效明显。通过多年的试点, 各试点单位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财政法律法规执行监督力度得到强化, 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 加强财政法治培训, 提升财政干部执法能力

充分利用“三秦大讲堂”、“人才兴财”等培训平台, 推动财政法治培训。在培训中, 分三个层面, 为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及市县负责同志、全省市县长、全厅处级干部做了贯彻落实新预算法, 深化省财税体制改革的专题讲座。在省厅的带动下,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财政法治教育, 进一步提升了财政干部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四)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规范权力运行

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培训和考试, 严格持证执法。制定了《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编写了《陕西省财政行政执法指南》和《财政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编》, 对财政法律法规进行汇编, 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详细解读, 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强化财政行政执法监督, 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均须经过法治审查。制定出台了《陕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暂行办法》, 组织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案卷评查。严格财政行政复议审查, 在复议中既坚持全面审查、遵守复议程序, 又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加强对当事双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将矛盾化解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落实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加大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力度。

(五) 加强财政普法宣传, 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与大型活动相结合。结合省委“三问三解”活动, 全厅500余名干部, 分赴9市50余个县区140余个乡镇开展财政法治巡讲, 参加听课人数逾4 000人;结合每年开展的“回乡见闻”活动, 开展财政法治宣讲, 组织回乡干部宣传财政惠民政策和财政法律法规。二是与财政职能工作相结合。在财税征收、政府采购、会计管理等财政职能工作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推进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 邀请财政部税政司领导来陕, 并为省政府领导、相关厅局主要负责人详细解读政策。同时, 在报刊、网站开辟专栏, 连续对“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三是与推行便民服务相结合。对现行民生政策和惠农政策汇编成书, 入村入户, 每户一本;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平台扩大普法范围, 发送民生政策短信;在财政厅门户网增设了“政策解读”栏目, 对重大政策、制度的出台进行解读。

二、财政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

(一) 提升了地方财政法治的完备性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先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库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举债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出台了《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这是陕西出台的第一部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全省2014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获财政部二等奖。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连续五年获国务院通报表扬和奖励。厅机关在全省年度目标考核中连续八年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 提升了“红头文件”制定的规范性

规范性文件审核实行“承办人初审、处务会讨论、法制审核和领导审查决定”四级审核把关制度, 建立备案登记和提示制度。对2002年至2015年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查, 清理公告废止规范性文件15件、宣布失效9件、拟修改3件、确认继续有效158件。在省政府的评估检查中, 财政厅以综合评分98分的优异成绩, 通过了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评估验收。

(三) 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性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规范性文件出台, 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强依法理财问题研究, 结合陕西财政的热点、难点问题, 从转移支付、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农等八个方面, 开展了“法律视角下的财政问题研究”专题调研, 形成专著出版。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规范财政行政审批, 多次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对保留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 简化审批环节, 公开审批程序, 编制细化服务指南, 并全部在网上予以公开。

(四) 提升了财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坚持以法治促管理, 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坚决不收过头税, 提高税收占比, 促进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稳定增长。“十二五”期间, 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由2010年的958亿元, 到2015年达到2 060亿元, 五年累计完成8 800亿元, 是“十一五”的2.8倍, 年均增长12.3%。全省财政总收入由2010年的1 081亿元, 增加到2015年的3 300亿元, 五年累计完成14 830亿元, 是“十一五”的2.5倍, 年均增长12.9%。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制定财政法律风险防控等8个办法, 有效防控财政管理风险。对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形式、分配结果进行公开。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 开通官方微博、微信, 多次举办新闻发布会,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三、财政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六五”普法以来, 全省财政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财政法治体系逐渐充实, 依法理财的观念逐步增强, 全社会依法监督的意识也不断提高。但是, 财政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一) 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多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对法治建设在思想上重视不够, 法律学习常流于形式, 存在依法行政工作“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的情况。特别是新预算法实施以来, 部分基层一把手对新预算法学习不够深入、对新预算法“红线”认识不足, 心存侥幸心理, 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在普法宣传上, 少数基层干部思想存在误区, 主动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存在敷衍了事。

(二) 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总体上, 市级财政法治建设保障机制相对健全, 但县级以下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 各种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 印发法治宣传材料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 不检查、不落实, 工作流于形式等等。同时,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考评机制不够科学, 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 对实际效果缺少量化考核,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法治建设的持续和深入发展。

(三) 财政执法行为还有待规范

法治财政建设对财政执法水平和财政执法监督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尽管总体上财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但执法中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对有法律依据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敢于、不善于采用行政执法手段介入解决。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执法标准不一有失公正等状况仍有发生。这些问题表明, 规范执法, 依法执法, 加强执法监督仍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 队伍力量比较薄弱

财政法治机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力量, 在很多具体任务上负有牵头职责, 任务繁重。虽然大部分单位都有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但多数基层财政法治机构工作人员偏少, 力量单薄, 基本没有专职人员和专业人员, 且人员变动频繁, 工作缺乏连续性。限于人力, 财政法治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文件落实文件, 有时难免流于形式, 财政规范性文件和财政执法处罚的合法性审核亟待规范, 财政法治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需要强化。

四、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思路和建议

(一) 进一步健全依法理财长效机制

在总结各依法理财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 以围绕构建公共财政体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落实各项财政管理制度为重点, 将推进依法理财与财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工作, 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渗透到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 努力实现财政收支的规范化、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财政工作的法制化。

(二) 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

系及时了解掌握资产评估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进展情况, 积极协调做好即将出台相关法规的制度衔接。加强《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逐步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顾问制度, 研究建立财政重大事项、财政处罚等听证办法, 为财政管理和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 进一步依法履行财政职能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 在法律框架下积极推进各项财税改革。规范财政行政审批, 推进网上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提升财政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 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

严格实行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 明确操作流程,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财政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全面推行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 进一步强化财政法治监督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和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不断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持续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工作, 严格责任追究, 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六) 进一步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

建立财政法治培训长效机制, 制订《陕西省财政厅法治教育培训五年规划 (2016—2020年) 》, 从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市县财政局长和各级财政法治骨干三个层面分批进行财政法律、法规培训, 并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 》、《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纳入培训内容。抓好财政“七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确保完成相关任务。

摘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对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探索、实践财政法治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推动财政法治建设向纵深开展, 是当前摆在各级财政部门法治机构和广大财政法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结合陕西财政法治建设实践, 对存在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进一步做好陕西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之我见 第2篇

摘要:文章阐述了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出了通过六个加强推进六个机制的建立,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主要措施,即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完善财政立法机制;加强财政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依法理财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培训培养机制;加强财政绩效评价,完善财政管理机制;加强政府财权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

关键词:法治财政;阳光财政;财政立法;绩效评价

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理财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尽快建设“法治财政”。

一、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四个重要意义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推进依法理财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理财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群众对政府财权的监督,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履行为民理财宗旨,克服官僚主义,杜绝腐败现象,切实做到执政为民。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理财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其必然要求。没有财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不完整的;同时,依法理财又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因此,必须把依法理财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其主要职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具体包括政权建设、农业发展、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它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和法治性三个明显特征,公共性是核心,公平性是前提,而法治性则是公共财政的基础,公共财政的一切收支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实现财政收支活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加强财政基础建设、提高政府理财水平的根本途径。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可以促进各级财政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依法规范理财行为和财政程序,建立科学的财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理财效能;可以增强各级财政干部依法理财能力,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五个基本原则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必须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预算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建设法治财政为核心,以深化财政改革为动力,推进财政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努力实现靠人理财向靠机制理财的转变。具体应遵循如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是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四是把推进依法理财与深化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相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五是把坚持依法理财与提高财政工作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财政工作效

率。

三、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六个主要措施

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六个加强推进六个机制的建立。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完善财政立法机制。应围绕建设公共财政的目标,将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追加、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过错责任追究以及财政审批等纳入立法范围,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要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工作制度,依法规范权限和程序,杜绝违反程序随意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法制建设质量。同时,建立和完善财政法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避免违反上位法、脱离实际以及相互冲突。

加强财政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依法理财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当前应突出抓好如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科学界定财政部门职能和权限,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越位”和“缺位”问题;

二是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理顺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三是全面推进以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实现财政管理制度创新;

四是深化财政内部机构改革,按照精简、高效、权力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并理顺其间的关系,科学配置职责权限,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要按照效率与约束兼顾的原则,规范理财程序,健全理财行为约束机制,提高政府理财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健全财政决策机制,杜绝随意决策、越权决策行为;健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实现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有章循序运行;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缴拨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建立财政决算规程,确保财政决算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政府领导和财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培训培养机制。要按照建设法治财政的要求,加强对财政财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切实提高其依法理财的能力。

一是强化财政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财政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财政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依法理财意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对财政财务工作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政策、新制度、新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财政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依法理财工作。

二是实行岗位资格制度。明确财政财务工作岗位任职条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努力做到因职配人、人尽其才。在财政部门中实行岗位资格考试制度,凡不精通财政业务、没有通过岗位资格考试的干部,一律不准从事财政业务岗位工作,更不能在财政业务岗位上提拔使用。

加强财政绩效评价,完善财政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考核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用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按照指标科学、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要求,确定财政绩效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围绕财政支出项目、部门财政支出和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等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以财政外部评价为主、财政内部评价为辅,注重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要强化评价结果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将其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财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加强政府财权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并积极开展各类专门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系。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依法向同级人大报送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决算的相关资料,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要求,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和接受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

二是强化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门监督。进一步完善专门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使专门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社会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办理制度,形成对政府理财的社会监督氛围。

加强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惩戒机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理财行为的权责统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结合实施岗位责任制、财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追究方式等。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都要实施过错责任追究。部门违反规定形成过错行为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承办人在工作中独自造成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主管领导监督不力的,要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坚持有错必纠、处罚到位、惩教结合,不断强化依法理财的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财政预算法治化发展方向及重要途径 第3篇

1.财政预算法治化要适应人民民主扩大的需要

财政预算是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安全的途径之一,法治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体系,将这两者结合,可以促进国家财政部门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更公平合理,为地方发展所服务。财政预算法治化要落实到基层单位中,更要满足民主化社会发展扩大的需求,财政预算人员依照严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自己,可以避免公共财产被非法挪用。无论是纵观历史还是就现在的社会发展方向而言,法律在资源分配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国家直属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活动进行约束,赋予财政制度威严性,开展任何面向社会群体的服务活动时都要考虑是否在宪法的规定允许范围内。这样在公共资源预算环节中,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也体现出财政预算向社会民主化发展,人民也能够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2.财政预算法治化要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

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这一点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这种经济体系下包含了个体、公有制经济,以及外商投资等,也可以理解为是法治经济。政府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在开展财政预算时,应将市场经济竞争引入其中,在法律制度约束下严格统计财政部门的收入与支出金额。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同时更能体现出财政法律的公正性,在收入与支出环节可以形成一个约束范围,地方财政并不能随心所欲的开展财政活动,一旦超出界定范围需要重新调整发展规划。严谨的制度约束下政府机构会对有限的资金进行规划,满足社会服务开展的资金需求,不但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更能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

二、财政预算法治化的现状

1.实现财政预算法治化的时间较为紧迫

财政预算法治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法治化预算在基层单位落实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财政工作人员也充分认识到这一任务的艰巨性。法治社会的基本方针已经得到全面落实,国家对财政预算法治化全面落实规定的时间是到2020年,可想而知时间的紧迫性。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封建专制体系进行统治的,人民的自由与权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造成法治法规不完善。开展预算法治化不单是对法律的落实,更重要的也是对现有法规的完善,只有在严明的制度约束下才能保障民众利益不受到侵犯,时间紧迫与制度有待完善的双重特征下加剧了财政人员工作压力。

2.落实财政预算法治化的任务比较繁重

财政预算法治化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法律约束力是通过实践途径来实现的。因此,开展法治财政预算需要在基层单位中快速落实。现有财政工作人员多数从业时间较长,虽然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但对于新制度的理解却存在一些难度,落实不彻底的问题在地方财政部门尤为突显,甚至一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将法治化引入到预算环节中,仍沿用保守的预算方法。法治化在财政部门落实首先要健全的是法律法规,还要对财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补充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见工作开展阶段任务的繁重性。

基层政府部门对新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重视程度不足,甚至只是走过场,制定初期会组织人员学习,但后期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监管人员也逐渐松懈。对于不规范的预算行为没有及时更正,造成财政预算法治化迟迟不能落实。此类问题在财政预算体现建设中最为常见,这也是新旧制度并存、新制度落实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三、进一步加快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1.着力实施和完善预算法律法规

法治化在财政预算环节中真正发挥其作用,需要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在有限时间内加快完善速度。地方财政部门在开展预算活动时更要积极响应国家法治化号召,并将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推进社会向更加公平民主的方向发展。《预算法》是单位财政部门工作开展过程的制度依据,因此在财政预算改革过程中应将法规的完善放在首位,参照地方的反馈来修订,具有威严性的同时也能避免影响服务性质的展现。财政预算体系整改要保持与法规完善同步进行,落实不完善问题便会因此得到有效的解决,法规制度与基层财政真实状况之间不会产生矛盾。制度的完善要顾全大局来考虑,试运行阶段通过后应加大落实力度,以此来促进财政预算法治化全面开展。

2.强化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监督

坚持依法理财,各级人大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共财政硬约束的建立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管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的审计,都是“体制内的监督”,而要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势必要将公共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的视野”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预算,是宪法赋予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现行预算体制和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3.有序拓展全方位多层次预算监督

对于财政预算法治化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权利的划分要明确。民众虽然是接收服务的对象,但在这一环节中同样拥有监管权利,通过人大代表来行使这一职责,技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又不会在基层出现混乱。国家财政收入来原有很多,但纳税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国民经济收入中也占有极大比重。因此纳税人有权了解各单位财政部门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开展全方位监管体系后可以加快法治化的落实程度,财政预算工作的开展也向公正严谨的方向发展,为法规落实提供更有利的空间。要进一步增强预算法律制度落实的刚性,明确规定预算公开主体及其义务与责任,对违反者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财政预算法治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四、小结

七项措施推进广西法治财政建设 第4篇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当前, 来宾市、县法治财政建设面临如下挑战:财政收支质量和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管理科学性和民主性亟需加强;预算缺乏权威性和约束软化;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财政支出缺乏有效的动态监控;市县偿债压力较大, 财政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财政依法行政意识依然淡薄等。这些挑战, 只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有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进而激发内生动力, 助推发展。众所周知,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理财, 理念是根本, 领导是关键。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法治理念和增强法治意识, 特别是财政部门的“一把手”要有依法理财意识, 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按法治要求领导、决策和管理各个方面, 使法律思维成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基本习惯, 引领财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将法制培训列入党组学习计划, 坚持集中学法, 坚持民主决策制度, 领导干部要互相提醒和监督, 坚决杜绝破坏法治土壤的观念和行为发生。

二、务必编牢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制度“笼子”

一是坚持立、改、废并重, 出台、清理和修订完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规范性文件, 出台与国家、广西财政法规的配套文件, 把财政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着重从规范财政管理的议事决策、业务审批管理、行政执法、干部履职用权和机关作风效能行为等多方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二是建立健全规范财政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 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出台依法行政裁量权、行政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预算资金分配、财政事项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执法行为。三是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梳理财政执法依据, 整编财政行政执法手册, 出台《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有错必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 努力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支出效益评价、预算项目管理、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方面实现新常态, 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三、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领导

市、县政府要务实加强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领导, 明确要求财政部门把建设法治财政与完成收支任务摆在同等重要位置, 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列为财政工作的焦点和方向。一是市、县政府要以公文形式明确要求财政部门把法治财政建设融入日常各项工作、贯穿业务管理全过程;财政部门要制定出台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纳入本部门工作全程,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设计每阶段的创建内容和规定动作, 并具体细化为工作目标任务, 分解到各个内设机构, 确保每项工作在具体抓落实中“不掉队”、“不留死角”。二是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平时组织推进督导中, 坚持定期听取财政部门“一把手”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情况汇报, 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 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三是引入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 对各责任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实行归口格式量化打分, 实行年终综合考评制。

四、加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推进力度

市、县财政部门对照依法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 创新管理方法、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和运用科技手段, 不断加大力度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在依法征管方面, 要围绕实现公平税负、阳光征收, 对重点领域、行业和重点税源开展调研分析, 注重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建设, 努力为依法征收、公平税负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在科学编制预算方面, 要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逐步推进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财政绩效管理, 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效能, 切实解决随意配置、重复配置资产等问题。三是在严格预算执行方面, 要进一步加强收支预算执行管理, 完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建立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 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加强部门预算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一体化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四是采用竞争性立项分配专项资金, 提高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绩效, 防范资金分配中出现权力寻租。五是在加强财政绩效管理方面, 注重从科学构建财政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和指标体系入手, 制定出台《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办法,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制度, 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得到及时有效运用。

五、创新对日常行政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管

一是在行政执法监管机制方面, 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 不断加大对日常行政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管和跟踪问效力度, 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注重把监督检查关口前移, 对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制发和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法律审核, 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上把住第一道防线;要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考核评议, 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推行“制度+网络+人工”的“三维”动态监控管理模式, 构建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跟踪的财政资金监管新模式。三是以“制度化”严格资金监控管理, 以“智能化”提速资金监控管理, 以“一体化”落实资金监控管理, 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四是强化财政内部控制, 着力构建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部覆盖、全面关联的财政内部控制长效管理机制, 对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 及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六、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的素质和能力

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的素质和能力, 是建设法治财政的组织保证。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至少要做到三点:一是组织财政部门全员深入学习法治常识。二是着力提高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为民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 推进财政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建立财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长效机制。三是财政部门要积极地、定期地向各预算单位和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七、努力打造党和人民放心的“阳光财政”

打造“阳光财政”, 让财政信息真正公开透明, 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提高政府公信力, 预防腐败发生, 是推进市、县法治财政建设的关节点。一要坚持实施“阳光政策”。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 公开财政行政权力事项和操作规程。二要坚持实施“阳光预算”。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 强化财政预决算编审及预算执行管理, 努力将预算收支细化量化到部门、项目。三要坚持实施“阳光采购”。四要坚持实施“阳光支付”。推行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网上公示制, 在政府网上公开项目名称、申报条件、申报时限、材料要求和申报结果, 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建设, 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五要坚持实施“阳光资产”。全面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网络化管理, 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办法, 健全资产与预算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六要坚持实施“阳光监督”。设立网上信箱, 公布监督电话, 发放征求意见函, 聘请行风监督员, 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 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财政监督平台推向社会各阶层, 把公共理财的权力交到广大人民群众手中。

摘要: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国多个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财政部门介绍了本部门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实践经验, 并提出了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建议。广西由于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各项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法治财政建设发展不够完善, 因此, 构建广西市、县法治财政,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解纷、维稳中的棘手问题, 全面提升市、县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不仅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财政管理上的具体体现, 也是提高政府理财水平的有效途径。

财政法治建设 第5篇

摘 要: 预算管理作为财政工作的核心, 目标是保证政府行为不偏离纳税人的公共利益。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促进我国预算管理法治化进程, 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律体系, 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适时引入中长期预算框架, 强化预算执行中的约束机制, 加强预算监督。

关键词: 财政预算;预算管理;法治化

预算作为政府基本的收支计划, 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 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具体反映。当前, 我国正致力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所有的政府活动最终都要在财政预算中表现出来, 因而可以说预算管理在财政工作中具有重中之重的地位。预算管理法治化就是财政部门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 摒弃人治 因素干扰, 使预算管理各环节实现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的建设目标。具体包括构建完善的预算法律体系、预算过程法治化、预算监督法治化以及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等四个方面。

一、目前我国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各领域的改革适应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后, 财政改革初始的焦点是如何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收入分配框架, 自 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以来, 才开始进行以支出管理为重点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1999年以后, 我国渐次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工资统发、收支两条线、金财工程、中央决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超收管理等一系列预算管理改革, 使得国家财政预算朝着细化、硬化、透明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预算管理法律体系现已初步建立, 预算编制程序更加科学规范, 预算透明度提高, 决算功能进一步发挥, 预算监督得到强化, 绩效评价正逐步有序展开。预算管理经历了从部门立法到人大立法的变迁, 预算从 政府管理的工具 变为 管理政府的工具 , 可以说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虽然我国预算法治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法治化的理念尚未形成

现代国家预算发端于英国, 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 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 时至今日, 虽然在预算程序上有了一些法定要求, 但与预算的民主理性、公开透明的本质内涵仍有一定的距离。30年的改革使 人治 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但观念更新还没有完全体现在政府行为(预算)中。究其原因, 除了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以及转轨时期各项改革措施不配套形成的漏洞外, 还在于一些改革措施可能触及对既得利益的再分配, 公共管理者难免对此持谨慎甚至消极保守的态度。预算管理领域的改革也是如此。这预示着法治化建设需要更新预算观念, 充分认识到预算管理手段不仅是管理方法的创新, 更是政府治理的一次理念革命。

(二)预算法律体系落后于改革实践

现行的 预算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立伊始的产物, 虽然在 把预算推上法治轨道的征途中迈出了一大步, 却没有预留随时代而张弛的空间, 不能很好地适应中国社会快速变化的环境。当前市场化格局下的财政改革实践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 预算法 的约束, 从某种意义上说制约了财政改革的步伐。如 预算法 没有明确界定上下级预算权限, 各级财政支出的职能范围缺乏科学清晰的定位, 导致政府间 越位 与缺位 现象普遍;没有严格规定社会公众、立法部门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使得预算审查和监督常常流于形式。此外, 不仅 预算法 本身难以适应公共预算管理的要求, 相关配套改革的立法与修订也显得相对滞后。我国近年来已成功推行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改革实践, 但直到 2002年才出台第一部新的相关立法 政府采购法。单兵突进的改革往往会因配套改革滞后而不能发挥其优势效应。

(三)预算编制质量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 预算编制只是在既定的收支之间被动地安排资金, 缺乏科学的分析预测, 编制程序简单且不规范。一是预算不完整、不统一。政府的全部收支都需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这本应是编制预算的基本要求,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所覆盖的只是政府收支的一部分, 因而政府收支规模到底有多大并没有确切统计。不仅政府支出没有全部纳入预算, 通过收费形式获得的公共资金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 查不清、道不明, 更无监督可言。那些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所谓预算外、制度外收支以及本属于政府消费但却由企业或居民买单的政府收支等等,都没有在政府预算中准确反映,也就难以进入人大和民众的监督视野,小金库或者秘密预算等就是鲜明的例证。近年来,中央预算的透明度有所提高,但地方财政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2009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显示,即使是提供信息最为全面的福建,仍然有40个信息无法获得。2010年6月13日,审计署公布的17个省区市财政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1月~2009年6月,17个省区市有625.38亿元已收缴的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还滞留在有关征收部门的收入过渡账户或预算外账户。审计调查虽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但在预决算报表编制、收入征管和财政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老问题依然存在。二是预算科学化水平不高。预算收入方面,以预算支出确定预算收入规模,实际执行中税务部门受上级考核和地方财政的双重约束,实际增收又大幅超过预算收入。预算超收常态化从执行结果来看是好事,但从过程来看,说明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不准确,缺乏对影响财政收入因素的科学分析和预测。预算支出方面,各部门获得多少预算经费取决于原来的基数,而不是事业发展的需要,缺乏财政运行过程中的灵活应对能力。三是预算精细化程度不高。推行部门预算以来,各预算单位都编列了部门预算,但预算所预留的机动指标过大,一些专项补助尤其如此。四是编制程序简单。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时常被简化,代编预算的情形时有发生。

(四)政府预算的约束力不强, 监督软化的问题难以解决

政府预算经立法机关审议批准成为法律文件, 理应得到严格遵守, 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但现实中, 政府活动不按预算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财政运行中存在 暗箱操作;预算指标到

位率低, 预算追加 随意 而频繁, 预算超收现象大量存在。预算超收收入尽管需要报人大备案,但其具体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却往往由各级财政部门斟酌使用, 极易脱离立法监督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从而加重了政府行为的非规范化程度。预算法 无法对政府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比如 预算法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 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不得发行地方债券 , 但实际情况是相当多的地方政府有财政赤字, 且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情形相当普遍。从1999年起, 审计风暴 连年不断, 但 屡审屡犯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还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来求解治理对策。随意追加和更改预算、年终突击花钱、违规挪用、私设小金库、乱挂账等现象及公共财政预算的软约束问题, 几成顽疾沉疴。改革开放 30多年来, 人大的预算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已经普遍建立了人大对同级预算案的审批制度, 但这种程序上的预算监督权还没有在实体上完全得以体现。现实中, 人大审批预算更多关注的是财政收支总量, 而非具体项目。人大通过的预算案并不具有对政府行政严格的刚性约束力, 政府突破预算、擅自调整预算以及规避预算案的行为屡见不鲜。更重要的是, 政府并不对其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承担法律或政治责任, 致使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 维持本地财政平衡的动机不强。

二、推动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时期, 加之具体国情的约束和传统治理模式的惯性影响以及改革涉及的部门利益牵动面较大, 使预算改革还不具备较为稳定的框架和制度平台。1999年以来的预算改革还只是停留在加强预算管理的内部行政控制阶段, 还没有真正进入预算的法治化阶段。我国要建立起现代预算制度, 需完成从行政控制到法治化、从法治化到民主化的过程, 最终实现对预算的民主控制, 这是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目标, 也是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而言, 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我国预算管理改革的重点仍应是管理技术层面, 应着重提高预算信息的完整性, 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控制的合规性, 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技术水平。待时机和条件成熟时, 再逐步实现由预算控制转向产出与成果控制的预算改革进程。

(一)完善预算管理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预算管理法律体系应由宪法及若干在宪法框架下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预算法 已进入彰显公共财政和民主预算理念的时期, 修订迫在眉睫。预算法 的修订不仅要考虑国家政策的民主导向, 还要考虑社会治理中不断出现的制度创新以及 预算法 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此外, 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地方政府债务、地方发债权问题也需在 预算法 和相关立法中加以考虑并明确, 以确保 预算法 在财政管理中的绝对权威性, 这是强化预算约束力的保障。在制度建设上, 除了现有的制度要完善、细化、规范外, 还要研究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等全面覆盖公共资源的复式预算体系, 研究中期滚动预算以加强财政政策的稳定性、前瞻性以及评估、监测等问题。

(二)健全预算管理法治化的运行机制

我国部门预算已经运作多年, 预算编制的质量大大提高,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预算相比, 仍然显得笼统、粗糙。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还需要做以下努力: 一是适当提前预算编制时间, 因充足的时间是提高编制质量的保证。二是加强精细化管理, 部门预算需要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和各个具体项目, 充分考虑各种增减因素, 提高收入预测的准确性, 并根据科学完善的定额标准体系确定日常公用支出。三是提高部门预算的完整性,部门预算不仅要反映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 还要反映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收支及其他收支等。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四是适时引入和构建完善的中长期预算框架。英国从 20世纪 60年代起开始对所有政府支出编制为期 5年的公共开支计划, 目前已经形成了经常性制度。我国部分省区已经对部分支出试编中长期预算。逐步推进编制中长期预算, 除了合理设定预算周期、科学的编制方法、有机衔接的编制程序以及机构设置、负责部门等之外, 还应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起来, 避免财政计划在规划期内分割产生的负面影响。今后应明确中长期预算的法律地位, 使之对预算形成有效约束。

(三)稳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进程

预算的法治化还在于预算案经立法机构审批后便具有法律效力,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 预算的追加首先需要报财政部审核, 然后再报议会审批, 在议会没有批准之前, 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追加支出。由于追加支出涉及财政资源的再分配, 因此议会视追加预算与正式预算案一样对待, 追加预算也需要编制。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严格的预算调整程序能强化预算执行中的约束机制, 也对预算编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 需要突出立法机构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这是基于我国当前预算管理实践中, 行政部门还起着主导作用, 预算管理的许多基础性技术手段和支持保障体系的建设才刚刚起步而提出的。目前立法机构对预算的程序性监督已经具备, 但实体上还没有完全落实。从程序性监督到实体性监督有一个过程, 需要进行机构建设, 需要充实专门人员, 要在人大的预算审查中增加必要的辩论、听证等程序, 增强人大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制衡作用并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

(四)进一步推行参与式预算

参与式预算是一种全新的预算模式。2004年 11月, 河北省人大财经委举行的省本级教育资金预算草案听证会是我国参与式预算的首次实践, 之后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的 民主恳谈机制 以及湖北省的 编制与预算网 等等都是公民参与预算的有益尝试。尽管这些尝试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但对于长期缺乏开放性的中国预算过程来说, 无疑是非常难得的。参与式预算增强了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人大监督力度,提升了预算管理水平, 更重要的是为群众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平台, 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体现了政府施政中民生优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完善参与式预算改革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参与式预算的制度建设, 以制度形式保障参与式预算能够全面持续开展下去。二是丰富群众代表的结构, 从时间安排到参与方式的选择, 都要有利于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参与。三是推进参与式预算向纵深发展, 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 有重点、分步骤地扩大改革范围, 逐步扩大参与式预算项目, 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此外, 绩效评价作为部门预算改革的延续和提升, 是确保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应本着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的原则,以项目绩效评价为着力点, 向单位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推进。一是完善现有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规范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发挥各部门、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二是注重运用评价结果, 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 作为编制以后预算的重要依据, 促进财政资金管理模式的转变,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约束机制, 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跟踪问效的监督作用, 以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正确认识我国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

衡量预算改革是否取得实效的标准之一是人们的预算观念是否发生转变, 政府决策方式是否有所转变。因为预算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过程,中间缠绕着复杂的政治及利益关系, 需要立法、监督以及行政等各部门的协调合作。预算改革可能会改变参与者的权力关系, 从而改变参与者分配资金的决策方式, 它不仅是政府预算技术层面的继续改革与完善, 还涉及民主政治体制、法治环境, 有赖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喜的是, 我国预算改革推行 10多年来, 预算参与者的理念观念开始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 但与学界的预期仍然相去甚远, 这预示着预算法治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讲求理念到制度设计及进行法治化管理, 是一个不断推进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从国际经验看, 向预算国家 转型, 英国经历了 200年, 法国经历了 50年, 而美国的预算改革从 1904年开始到 1921年会计法出台, 经历了十几年时间, 落实又花了几十年时间。我国的预算改革才刚刚十年, 因此, 必须警惕法治化设计和改革中的两种不良倾向: 过于理想化和过于悲观化, 前一种倾向是期望预算管理法治化设计和改革中的两种不良倾向: 过于理想化和过于悲观化, 前一种倾向是期望预算管理法治化能够一步到位或者一蹴而就, 后一种倾向则是悲观地认为法治化难度过大而停滞不前, 应对我国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正确的认识。

总之, 预算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不是孤立的, 它有赖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法治化建设。它不仅仅是政府预算技术层面的改革, 还会涉及民主政治体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没有民主的政治体制和依法治国的环境, 则很难实现预算管理法治化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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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朱大旗 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 预算法 修订的原则 [ J] 中国法学, 2005,(1)

[ 11]牛美丽 预算民主恳谈: 民主治理的挑战与机遇 [ 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07,(1)

[ 12]马骏 中国预算改革的政治学: 成就与困惑 [ J] 中山大学学报, 2007,(3)

从法治的本质看我国的法治建设 第6篇

关键词 法治;建设

一、法治是什么

与人治相对,法治应该保障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并用这种至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人治国家也有法律,它赋予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只不过统治者的工具。然而,问题出现了,处于至高无上的法律一定都是正确的吗?因此,有了良法与恶法之分。对于恶法是否是法,二战中德日法西斯国家法律的反人道规则证明了分析主义法学的局限性。因此,现代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还应该是符合人的理性的,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内容,即自然法所倡导的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然而,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概念的理论定义和实践认定,似乎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辛普森杀妻被判无罪,是如何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对于一种价值的判断,不同人在主客观条件不同的情况下都可能得到不同的答案,甚至有可能完全是人的经验和感受,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基于这种思考对人的理性提出了质疑。

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的对神的崇拜,到对以神为化身的统治者的膜拜,再到相信世俗圣人的开明治理,最后终于认识到每个人自身理性的伟大。法治正是基于对人的理性的充分尊重而建立的,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马克思认为,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实现了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是要求每个人知道自己的理性并有合理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因此,法治应该是最接近理想社会的运行机制。因此,法治不同于法律制度本身,也不是高谈阔论的宏大叙事,从根本上说,法治应该是贯穿于整个社会的一种合乎人的理性的合理分配利益关系的运行机制。

二、我国法治现状及其原因

(1)现状。一方面,从法治的外在形式上说,法律制度在我国政权体制中并没有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由于我国长期沿袭了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导致党委领导实际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成为实质的最高权力机关,法律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难以对党委对权力的垄断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从法的内在本质上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运行机制并不是一种合乎人的理性的合理分配利益关系的机制。既得利益集团垄断社会资源独占利益,并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主导利益分配并实现统治,而更多的公民却没有运用理性并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和自由。

(2)原因。“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一方面,是理性思维的缺乏。受传统儒家礼教文化和乡土小农文化的影响,国人过多关注于对现实生活,忽略了对超然事物的探索,导致国人普遍相信自己认可的经验和常识,盲从于世代沿袭的道德标准,而缺乏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和追求真理。另一方面,是合理分配利益的妥协思维方式的缺乏。传统的礼教式人治文化,给我们灌输了一种“全输全赢”的人治思维方式,成王败寇,一山不容二虎,只有一种利益集团才能统治社会资源并把握道德评价标准,他们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自己的理性把人简单的分为好人与坏人,而不允许它种利益集团运用理性和参与利益的分配。这种赢者通吃、利益独占的利益分配方式成为社会不稳的根源,其结果是几千年来的中国始终在历史兴亡周期律循环。时至今日,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维稳工作成为当今政法工作的核心。然而,当今的维稳工作的措施仍是缺乏法治思维的治理模式,大多采取截访、打击、镇压等方式,简单的认为平定即使稳定、服从即是秩序,一味的追求利益的独占,没有让其他利益群体真正参与利益分配。由于缺乏平等交流的妥协机制,法律规范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一些利益诉求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进行,造成利益诉求的方式日益暴徒化,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

三、我国如何实现法治

(1)我们必须树立起一种核心价值观,即一种法治主体意识。由于法治来源于西方,近代以来,国人对基于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对于西化排斥的心态,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来自西方的文化,更是人类文明发展无数次检验了的被证明是最不坏的、最接近理想社会的治理模式和思维方式。当前,中华民族的第一要义不是复兴而是发展,只有顺应法治这一潮流、规律才能真正实现发展。因此,我们之所以要法治,归根结底是自己需要,是为了自己,这就是中华民族法治主体意识的第一要义。

(2)执政党要加强自身的改革。执政党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放弃对利益的独占,实现党政分开,让更多社会公众与利益群体能够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与成果的分享中来。为防止利益集团对法律的独占,必须保障法律的最高地位,任何利益集团的活动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并以妥协的方式达到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制衡。

(3)我国当前最需要的理性思维和妥协意识的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推动精神文明和法治理念的建设,而是应该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表达和独立思考的机会,实现公民自身法治意识的启蒙。启蒙最重要的是自由交流而非灌输,因为“启蒙的真正实现,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公开的、平等的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一个法治国家,就是让每个人能以有尊严的活着,使公民成为一个完整的权利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真正达到共产主义理想所要实现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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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培云.自由在高处[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263.

财政法治建设 第7篇

(一) 规范财政分权的宪法基础与法律匮乏

导致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和谐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其法律层面的原因来说, 它无疑是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法基础与法律的匮乏所致。目前, 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与职能作出明确的界定, 也缺乏协调与争议的解决机制。这种宪政上的缺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关的财税立法, 使预算、国债、税收等法律制度, 因不能彰显宪政精神而得不到健全和发展, 从而会影响赤字、债务和财政危机等经济问题的解决。

(二) 我国财政分权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障碍

财政分权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障碍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分权的性质、内容和意义的认识模糊不清, 如认为财政分权主要是一个财政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财政分权就是权力越分散越好, 这些观念将导致对财政分权法治化的忽视和担心, 并在实践中引发地方权力的膨胀;二是财政分权主要是分配税权, 而关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分配税权的首要任务, 向地方下放税收立法权容易让人联想到政治上的分权, 因而影响了政府对财政分权立法的决心。

二、我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问题根源透析

(一) 权力层面

集权与分权的反复导致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失衡。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而言, 利益主要表现为事权和财权, 而各个历史阶段根据事权与财权的不同划分, 中央、地方关系也一直处在集权与分权的不断调整与变革的过程之中。建国以来的分权实践证明, “集权→分权→再集权”的循环使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呈现出一种结构性的失衡状态, 影响了体制变革时期权力分配的效果。造成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以往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往往只是注意行政权力的划分, 而忽视了立法权和经济权力的划分。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都是不利的, 只有保持集权与分权的平衡, 才能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规范和有序。

(二) 利益层面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财政自利是政府作为“经济人”的一种必然现象。所谓财政自利, 简单地说就是制定的财政制度和规则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他人, 有利于本级政府而不利于下级政府的财政现象。财政自利不仅可以发生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 而且也发生在政府之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成为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主体, 从根本上讲, 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二者是一致的, 但二者并不是完全一致:中央政府致力于国家整体利益的追求, 地方政府则努力寻求地方利益, 处于整体地位的国家利益和处于部分地位的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

(三) 法律层面

在我国, 虽然中央政府确实给地方政府下放了不少权力, 但在放权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中央政令执行不畅、中央权威受到挑战的不正常情况, 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给予地方的权力并没有从法律的意义上加以保障, 行政性放权与行政性收权经常交替出现, 从而造成“中国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调整, 基本属于政策性调整。权力的放、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一般来说, 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国家都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但是, “宪法的性质要求, 宪法条款仅能勾勒宏伟纲要、指明重要目标, 并从目标本身的性质中, 推断出组成那些目标的次要成分。”因此, 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中央与地方权力实际界定不清的情况。当前在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模式中, 存在着法律制度保障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的对策

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 在法治下行有限政府, 才构成宪政。理论与经验表明, 确保财政管理体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寻求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依据。

(一) 加强我国财政立宪的进程, 确立分散集中式为长远目标

我国政府财政权的滥用不是仅仅通过对一般法律 (包括预算法、税收基本法等) 的完善就可以解决, 必须从宪法入手, 进行财政立宪。

1. 当前我国财政立宪的重点内容

其一, 确立中央和地方的宪法主体地位。首先, 中央权力机关和中央政府作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没有疑问的。其次, 赋予地方财政上独立的宪法地位。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 也具有公法人地位, 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地方并不是中央的附属机构, 它应当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享有适当的地方自治权。

其二, 宪法中增加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的规定。尽管现行宪法对财政权作出了符合宪政原则的基本界定, 而且《立法法》对财政、税收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 总的来看,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

其三, 税收入宪。税收的集权与分权是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确立、调整的重要内容。税收应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 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税收入宪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四, 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在宪法中的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来源, 财政转移支付权是国家政治经济权力的一部分, 它同样源于宪法。因此, 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在宪法中的法律地位, 这是公平观在宪法中的体现。不同地区的人民理应享有均等化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国家应从宪法层面予以确立和保障。

其五, 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立法权与监督权。财政权力是行政权中非常重要的一种, 由于行政权固有的扩张性和自由裁量性, 财政权力要接受必要的限制和监督。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也是最高财政权力机关, 和西方议会制度相比, 我国的权力机关对财政权的监督力有限, 因此要充分发挥我国权力机关在立法中的作用, 必须重视和加强全国人大的财政立法权和财政监督权。

2. 我国财政立宪的方式

财政立宪的基本方式有两种, 一是分散式, 二是分散集中式。分散式是将有关财政的事项分散在宪法的不同章节中予以规定;分散集中式是将有关财政的事项分别在不同的章节和专门的财政章节中予以规定。

我国的财政立宪可分步进行。第一步, 采用分散立法的形式, 进行税收立宪, 在“人民代表大会”一节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的专属权力, 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入宪。同时, 加快立法, 完善预算法, 尽快改变国库、国债和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无法可依的状况, 整顿财政秩序。第二步, 待条件成熟时, 考虑设置专门的财政章节, 即以分散集中式为长远目标, 最终实现完全的、充分的财政立宪。

(二)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财政分配并不仅仅是政府财政问题, 只有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转变政府职能, 财政分配领域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有所突破。积极培育市场力量,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只有进一步深化政企关系改革, 积极推动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壮大, 才能造就出可以约束政府的强大外部市场力量, 真正有效地保证政府财政分配活动体现社会民众的意愿和要求。

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国际经验表明, 事权和财权 (或财力) 应该是统一的, 而统一的依据就是各级政府的地位和职能。规范转移支付体制, 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使之法治化, 真正实现其调整地区失衡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三) 合理控制财政分配规模, 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合理控制财政分配规模, 进而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 优化国民经济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在处理“三者关系”问题上, 要统筹兼顾, 防止畸轻畸重。结合当前财政增收较快、宏观税负较重的现实, 通过适当降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使其与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 以利于增加企业和居民的收入, 提高收入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分配的结构。要转变国家财政包揽过多的分配局面, 有效控制行政人员和经费的膨胀。为此, 必须进一步调整现行分配结构, 尽快使财政资金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 同时相应削减行政经费和一般事业经费支出, 从而真正把社会保障支出作为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 加强财政资金分配的预算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提升法治能力建设法治人社 第8篇

一、坚定法治信仰,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共识

坚定法治信仰是法治能力提升之基。 一个人只有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 才会在具体行动上有奋发向上的作为。 广大人社干部要坚定法治信仰, 就要做到始终坚信法治, 始终服膺法治, 始终敬畏法治, 以法治思想凝聚人社发展改革的共识。

始终坚信法治。 人社工作是保障民生的事业, 每一项都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法治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 作为人社干部, 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 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 把法治自信化为一种信念、一种担当, 切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

始终服膺法治。 《中庸》有言, “ 得一善, 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 ”法治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也是一种善。 人社干部要坚持内心崇尚法治、行动践行法治、终身坚守法治。 要带头学习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要做到在任何时候、 干任何事情都以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尺和行为准绳。

始终敬畏法治。 心有敬畏, 则行有所止。 现实中, 大量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与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有直接关系。 人社干部要把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对法纪要心存戒惧, 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 “红线”、“底线”和“高压线”, 必然会遭到 “电击身坏”、头破血流、身败名裂。

二、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提升法治能力核心是要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物标准的思维。 当前干部思维上, 仍存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维, 情大于法的 “情理式” 思维, “摆平就是水平”的“管控式”思维, 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社系统的形象。 人社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 以法治眼光审视人社发展改革问题。

牢固树立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思维是法治思维的起点, 突出表现为我们想问题、 办事情时应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 所有思考和决策都必须围绕合法性展开。“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每一名人社干部都要在行使自身岗位权力的过程中, 全面审视自己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手段、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

牢固树立规则思维。 规则思维以规则为核心, 依靠既定的规则昭示公众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以及如何行为, 强调规则的确定性和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规则思维具体表现为靠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按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 人社干部要树立规则思维, 在具体的人社各类工作中, 要克服人治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坚持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执行规则不搞特殊和例外, 严格依规则办事。

牢固树立权力受制约监督思维。 要深刻认识到, 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紧密相连,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 用权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 人社干部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明确手中权力的边界, 明晰法规制度的约束, 明白权力背后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权、履好职, 才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出事。

三、善用法治方式,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难题

提高法治能力, 关键是要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人社干部坚持依法决策、文明执法、阳光行政, 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人社系统的公信力, 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人社系统的行政能力, 以法治办法破解人社发展改革的难题。

坚持依法决策。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 要力戒随意决策、经验决策、功利决策、人情决策。 人社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时, 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 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从源头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坚持文明执法。 执法的文明程度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 依法行政是文明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人社干部要依据人社法律法规, 细化执法操作流程, 明确执法权限和界限, 注重执法中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 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让人社干部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中, 树立人社系统良好形象。

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第9篇

一、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2013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法律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要固化于公民的内心,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法律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中国是在原有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础上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个集成。法治中国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它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也包含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习近平同志曾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就首次提出了“法治浙江”的建设要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形成法治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法治”就是指一切组织机构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法治一方面可以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权力,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仅有一部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够的,还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具体案例的深刻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法治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让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都实现法治化的状态。只有立法真正反映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与诉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遵法、懂法、用法,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加强法治观念和宣传教育,使得人人都守法,人人都懂法,人人都遵法,人人都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氛围。每个人都奉法为最高的规则,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努力形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都按照统一的规则办事,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发展,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必须严格予以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履行法定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是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要一体建设,同时要共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1999年提出了依法行政,2004年提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要求,它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整体的依法治国方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不能简单地说只搞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就可以不依法执政。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依法执政是前提,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们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以法治凝聚共识,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关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思维——法治人社建设的灵魂 第10篇

一、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必须树立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与“人治思维”有着本质的不同。“法治思维”包含五个层面的内涵:第一, 心中有法, 有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 自觉地把法律作为处理各种问题的准则。第二, 遇事找法, 要寻找法律依据。第三, 做决策、处理问题,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第四, 权不离法, 把权力运行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第五,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处理问题要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法治思维”包括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思维、治官治权思维五种思维。

在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的进程中, 要求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和职工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 把法治思维作为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思维方式。

二、“法治思维”是“法治人社”建设的灵魂

所谓“灵魂”, 指生命, 也比喻事物中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因素。而宗教认为, 灵魂是附在人的躯体上作为主宰的一种东西。灵魂离开躯体后人即死亡, 或者成为行尸走肉。

2015年2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 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 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什么关系?所谓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显而易见,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人社系统每一位领导、干部、职工法治思维水平的高低, 取决于对法治人社建设理解的深度。因此, “法治思维”是“法治人社”建设的灵魂, 是生命。人人树立法治思维, 让“法治思维”进入我们内心, 溶入血液, 渗入身体的每一个细胞, “法治人社”建设就不会流于形式, 不会走形走样, 人社事业就能沿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轨道持久、健康发展。

三、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必须培养和强化法治思维

“好雨知时节”, “润物细无声”。法治思维就像一粒种子, 从萌芽到怒放, 需要平时点点滴滴的培养和呵护。

1. 就个人而言,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首要选择。

学习宪法,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学习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文件, 深刻领会建设法治政府的内涵;学习业务法律知识, 在“职权法定”的前提下, 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为行政相对人服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思想长期沐浴在法律知识的阳光下, 自然会散发出法治思维的光芒。

2. 就单位而言, 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是培养全体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 通过12333咨询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电台电视台、无纸化学法系统、《工作信息》、《人社时讯》、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大屏幕、大讲堂、法治讲座、案例分析会、文化衫、宣传片等各种方式和平台, 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强化法治思维, 效果显著。

3. 就政府而言, 创造一个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的机制体制十分重要。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使人社工作有法可依, 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当前, 人事人才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仍无法可依;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尚不完善;劳动关系领域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不断通过立法工作加以解决。同时, 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 必须形成依法才能成事、违法必然碰壁的工作机制, 给法治思维的生长提供雨露、适宜的温度和土壤。

财政法治建设 第11篇

建设法治文化, 首先必须有法治文化理论的引领。 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作为涉及整个社会、整个时代和全体民众的浩大工程, 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导。 近几年来, 法治文化建设受到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法治文化的实践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 硕果累累。 但是, 我们也必须看到, 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一本系统阐述法治文化理论的书籍。 而由于缺乏理论的指导, 很多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处于摸索阶段, 有的只是涉及法治文化的表层, 基本上仍然属于普及法律知识阶段, 没有进入引领法治文化的实质领域, 或者说, 他们所建设的还不是真正的法治文化。 因此, 张建华撰写的法治文化理论专著《法治文化读本》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法治文化读本 》以法治建设为核心价值理念, 认为法治文化是党和政府倡导、主导形成的, 全社会各类群体所共有的、以建设法治社会, 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以法治价值理念为核心, 包括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方式、法治意识形态、法治生活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观念形态或精神因素。

该书结合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实际, 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角度全方位阐述了法治文化理论。 全书共7 章, 26.7 万字。

第一章法治文化概论全面阐述了法治文化的概念、特征、基本内容以及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作用。

第二章法治文化理念阐述了法治文化理念的概念、特征、核心以及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生而平等的价值理念、基本人权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权力制约的价值理念、司法独立的价值理念、程序合法的价值理念、促进发展的价值理念等基本内容;

第三章法治精神阐述了法治精神概念、 特点、重要作用以及法治崇拜精神、法治为民精神、法律边界精神、利益割舍精神、诚实守信精神、知足节欲精神、制怒忍让精神、慎微慎独精神、防范维权精神、献身法治精神等基本内容;

第四章法治思维方式阐述了法治思维方式概念、特点、重要作用以及法律角度思维、法治途径思维、法治客观思维、法治中庸思维、法治创新思维、法治换位思维、法治效率思维、法治双赢思维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法治生活文化阐述了法治生活文化的概念、特征、价值意义以及包括法治饮食文化、法治酒文化、法治服饰文化、法治居住文化、法治出行文化、法治购物文化、法治娱乐文化、法治庆典文化、法治性文化、法治邻里文化等基本内容;

第六章法治文化载体阐述了法治文化载体的概念、价值意义以及法治道德文化、法治宗教文化、法治典型文化、法治诗词文化、法治歌曲文化、法治故事文化、法治书画摄影文化、法治相声小品文化、法治戏曲文化、法治物质文化载体等基本内容。

第七章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简要阐述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途径和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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