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资本范文

2024-05-23

债权资本范文(精选4篇)

债权资本 第1篇

从理论层面来看, 法定资本制度下公司资本一经注册登记除经法定的减资程序便不得随意变更, 因此反映在营业执照上的公司资本是一个恒量。而公司资产则随着公司经营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以资本作为衡量公司信用是不可取的, 法定资本制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

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念转变与机制完善

( 一) 理念转变

1. 信用观念的转变

“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的灵魂是资本信用原则—资本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资产信用。”因此我们应当改变资本信用观念:

( 1) 资产才是衡量公司信用的标准。

( 2) 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资本三原则在实践中面对公司资产减少的事实状态是无能为力的, 而且严重降低交易效率。通过对公司资产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才能切实的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 3) 从固化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可变现可转移的资产才是公司的有效资产, 才是债权人应纳入衡量公司信用标准的要素。

2. 市场监管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

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的是高效, 商法宗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中, 政府应是计划的主体, 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在商法机制中应实现职能转型由监护转向服务, 选择功能上政府由主导转向辅助, 规制功能上政府由管制转向治理, 调控功能上政府由直接转向间接, 因为独立的企业和自主的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即结构模型应当是这样的:

( 二)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之完善

1.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随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的信用能力处于变化之中,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要确立公司资产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过去实行企业年检制度, 如上文所述, 这种行政化监管模式已不合时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 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通过采用企业主动报告和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双管齐下, 为公司资产信息的披露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和保障, 这种方式符合市场经济企业运作规律, 也符合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自治的本质和精神。

2. 重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国务院2014 年2 月7 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认定“资本显著不足”司法实践中惯用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已彻底失去了存在基础。笔者认为, 司法实务中应考虑以下因素:

( 1) 首先要观察相对于可预期的经营规模和可预见的潜在责任, 资本的规模是否合理。

( 2) 应在公司设立时或增资时认定。因为若以结果反推资本充足与否, 那么公司独立人格就失去了意义, 公司法就丧失了构建基础。公司因正常的商业风险诱致的“资本显著不足”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

( 3) “资本显著不足”是一个经济问题, 应由专家判定。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公司而言, 足够的资本数额立法机构没有能力决定。

摘要: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法定制改为认缴制, 引起了许多学者关注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事实上法定资本制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 对债券人的保护应当转变理念并进行对相关机制进行完善。信用观念应从资本信用转变到资产信用, 市场监管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重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词:资产信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市场监管,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2]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J].科技与法律, 2014 (3) .

[3]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J].清华法学, 2014 (5) .

[4]陈甦.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J].中国法学, 2014 (5) .

股东与债权人冲突下的公司资本结构 第2篇

当资本结构严重失衡时,尤其是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高管权利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倾向性是平滑解决问题的有效突破口

股东与债权人是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关方,在多数情况下,双方从企业的持续增长中各取所需(股本增值和利息收入),实现共赢。但当过高的财务杠杆比率导致资本结构失衡,公司偿付能力遭遇困境时,双方的利益就会出现冲突。这种冲突会体现在对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投资项目选择、公司融资成本以及企业决策等方面,而其中公司高级管理层会在冲突中扮演重要角色。

最近,哈佛大学的贝克尔(Becker)教授与NBER的专家斯特罗姆伯格(Per Stromberg)共同进行了一项研究,就企业遭遇财务困境时,法律对于高管人员权利的归属及履行情况如何影响股东与债券人冲突机制,进而如何影响公司资本结构进行了研究,得到了如下结论:

◎当公司财务杠杆很高时,会增加偿权投资风险。此时,股东和债权人的冲突体现在:对于新增稳健的投资项目态度截然不同,此时债权人有着较大积极性,而股东缺乏动力,因为投资的大部分收益会被用于偿债,进而减少债务风险,而股东从中获得的收益比较少,这个现象被称为债务积压(debt overhang)。

◎股东更有动机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因为高风险项目通常会有高收益,但是债权人根据合同一般只能获得固定收益。高风险的额外收益将归于股东,这种冲突被称为风险转移(risk shifting)。

◎债权人会通过高利息和约束性条款来避免股东把风险进行转移,而股东由于融资前缺失资本也必须接受高成本的融资。

◎债权人和股东的冲突会以增加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方式降低公司价值,而高管权利在股东和债权人的分配上会起到重要作用。

那么企业高管在这种冲突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在以往的认知中,企业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高管们在这种冲突情景中态度鲜明地倾向于股东,而贝克尔他们则通过1991年特拉华州的一个破产案例说明了事实并非如此。

在这个案例中,特拉华州法院对企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的高管权利和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债权人享有收回企业管理决策权的权利,即一旦企业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接管企业的管理权。这也就意味着此时企业高管不再只对股东负责,而是要更多地听命于债权人。将高管权利作为一个因素引进到股东债权人冲突的公司资本结构时,特拉华州的案例成为了一个天然的工具,为研究提供了一个真实的事例和明确结论。这在欧美法律体系下具备广泛的示范意义。作者的研究方法是通过时间(1991年前和1991年后)和地区(特拉华州和美国除特拉华州以外的其他州)做了对比,选取股权投资项目个数和企业在破产边缘挣扎的时间作为变量。结果表明:通过赋予债权人对企业高管决策更大影响力的权利,有效地缓解了债权人和股东间的矛盾,进而增加了很多稳健的投资项目和计划,同时债权人和股东的冲突缓解后,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中介费用,从而不断增加了公司价值,减少了企业在破产边缘挣扎的时间。

债权资本 第3篇

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创立与通行的资本制度, 又被称为确定资本制, 倡导资本安全理念。为此, 规定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 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 凡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公司不得成立。与此相适应, 通过注册资本验资与登记、公司登记与年检等制度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 以有效防止公司在设立、运行中的投机行为, 强化公司的资本信用价值, 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 特别是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交易安全。简言之, 法定资本制是一种通过重视事前控制机制以债权人为本位的公司资本模式。但是, 这也是法定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过于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使得公司资本被寄予过多的担保功能, 限制了公司资本作为资本所应该具有的原本价值, 其他相配套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缺失, 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保护体系。从利益相关者保护角度看, 法定资本制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最不合理的制度链设计[3]。法定资本制并未真正实现其制度初衷。

2 授权资本制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

授权资本制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创立与奉行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该种资本制度要求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 但公司发起人不必一次性足额募足或认购, 只要认购一部分, 其余部分可以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公司即可成立。较之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对于公司资本管制及经营管理相对灵活高效, 注重公司资本的效率价值。由此也导致了公司资本成为了名义资本、形式资本, 注重效率却忽视了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里, 基于公司与股东逐利的内在需求, 公司及股东很容易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此, 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国家都注重事后控制, 并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信用管理与评级体系, 强调从以公司资本为信转变为以公司资产为信, 通过加大信息公开与公司监管等制度弥补授权资本制在利益相关者保护方面的不足。而且, 英美法国家通过判例创设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深石原则等避免授权资本制的弊端, 平衡社会、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由于授权资本制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符合“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所以, 授权资本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深受认可。

3 折中资本制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

基于法定资本制的固有弊病, 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法定资本制固有优势的基础上, 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的优势来修正法定资本制, 即产生了折中资本制。可见, 折中资本制是在吸收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优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公司资本制度, 既重视资本效率价值, 又注重安全价值。通过注册登记强制性地要求公司股东应该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 降低最低限额, 允许分期缴纳, 减资程序比较缓和, 通过出资违约责任与出资不实股东连带责任的追究, 放松管制, 减少公司设立成本。通过事前防范机制与事后救济机制的结合强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保障。折中资本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 给予公司极大的自治空间, 其出现与发展体现了一种股东至上主义向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思潮的过渡, 较好地衡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4 结语

股东有限责任催生了公司资本制度, 也导致了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等利益冲突。公司作为一种营利组织与社会存在, 既要实现效率价值, 也要追求安全价值, 这要求各国公司立法要抛弃股东利益至上原则, 在追求股东作为投资者的利益的前提下, 也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社会等利益相关者。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分析, 折中资本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摘要:注册资本缓和立法需要建立配套的公司监管机制, 以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同资本制度对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 特别是债权人利益保护各不相同。本文分析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其中折中资本制国家通过降低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分期缴纳、缓和减资程序、追究出资人责任等, 较好地兼顾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利益相关者

参考文献

债权资本 第4篇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债权人利益

一、认缴登记制本质和内涵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公司成立时,不需要一次性、及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度,无需验资,股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一致后将各自的认缴额、出资方式、缴纳期限、首次缴付比例、货币与实物出资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同时认缴出资要记载于“商事登记薄”中。

现行《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后,社会创业积极性受到激发,民间投资热情高涨,各地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出现双增长,网络媒体对认缴制基本上是一片叫好声。根据网络资料,很多地方的新注册企业数量同比增长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有些地方的新注册企业数量同比翻了5倍。

认缴制与实缴制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实缴制下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注册资本,而目前实行的彻底的认缴制则不用实际缴纳即可成立公司,同时取消验资制度使登记机关不再通过实收资本来督促股东出资,但是不变的是公司及其股东仍然需要在其认缴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二、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公司债权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对债作出了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一直以来,我国之所以强调注册资本的实缴,是因为注册资本在我国充当着体现公司资本规模和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被赋予偿债能力的担保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壮大和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己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开放宽松的管理环境的需求。笔者认为,当前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为认缴制,无论从价值理念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而言,均具有必然性。

结合目前认缴制下進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因以及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债权人与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时,除了对公司信用进行正确判断外,还可通过提高违约利率、要求担保等途径来防范风险。

三、现有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在法定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下,立法者通过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风险进行控制,在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提供“资本担保”以达到在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风险分配的目的。目前,《公司法》只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过程中规定了对债权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此简单的规定并不足于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2)我国《公司法》在采取认缴制后,并未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做出相关规定,导致了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约束乏力的问题。相反的是相关立法还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存在阻碍。

(3)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矫正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但是在认缴制下,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空间存在着问题。

(4)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公司管理制度、社会监控手段还处于落后水平。一些投机倒把者就通过利用公司法人资格来规避其应负责任,主要就表现为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非法私分、转移、藏匿公司资产,非法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四、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必然途径,在当期社会信用体系尚有待健全的现状下,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只有依靠严格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顺利推进认缴制改革。认缴制在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市场活力方面,有着积极的立法意义。但是,在公司信用建设、出资责任以及公司财产保护等相关制度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不断加强公司资本制度建设

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在这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丰富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加大关联交易损害赔偿制度的力度

针对上述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存在的外部人对关联关系的认定难、取证难以及公司债权人没有诉权等不足,建议采取如下对策,加以完善和规范。

4.加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限制

为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方绕开制度规定,应当将其关联方(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纳入担保的限制范围,明确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也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与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回避表决。

5.完善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制度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儿乎全部寄托在股东出资环节上,意图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设置各种机制保障公司资本按时足额到位来保护债权人。

总之,我国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高到低、直至取消的发展过程,每一次变化都是回应实践需求的反映。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制度,除上述制度的完善之外,还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合,比如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细化,可谓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梁永利,王中.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分析与途径探讨[J].煤炭经济研究,2009(10)

[2]郭松,王志华,杨悆舟,赵亚琳.浅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中国商论,2015(14)

[3]吴爱成.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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