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特征论文范文

2024-05-17

犯罪特征论文范文(精选12篇)

犯罪特征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网络犯罪,特征,对策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

所谓网络犯罪, 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一) 开放性:

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 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开放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 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 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

(二) 不确定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同时开放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 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

(三) 巨大的信息量:

信息就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网络的功能也就集中在信息的搜集、加工、传输、检索、存储、发布上, 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使用者, 又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这使得网上的信息每时每刻都在迅速增加。

(四) 交互性:

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 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 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 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五) 超越时空性:

互联网消除了时空的限制, 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三、受网络影响的犯罪的形式

(一) 受网络影响的传统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 网络只是起一个诱因的作用, 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潜移默化或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而使其实施犯罪, 而且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

(二) 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

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转帐、洗钱, 或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销赃等。

(三) 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

这类犯罪与第二种犯罪有类似之处, 但它对网络的依赖性要高得多。没有网络, 就不会有这类犯罪。

(四) 纯粹由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

如故意传播恶性病毒, 电脑盯梢等等。

四、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的多样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 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二) 犯罪主体的低龄:

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 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三) 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

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 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地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

(四) 犯罪对象的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网络化, 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 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 无所不包, 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犯罪的对象。

(五) 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 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 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 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

(六) 极高的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 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 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 这使得网络案件很难侦破, 因而犯罪数极高。

五、网络在犯罪中的角色

(一) 诱因:

网上充斥着大量不良信息, 很可能诱使人们去犯罪, 尤其对辨别能力差、好奇心和模仿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二) 工具:

网络是进行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工具, 各种网络犯罪都必须借助于网络才能实施。犯罪人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取信息, 进行联系。

(三) 助手:

由于网络功能的空前强大及其在网络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在很多情况下与其说它是犯罪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犯罪人的高级智能助手。

(四) 对象:

有时网络本身就是犯罪人攻击的对象。如故意传播病毒使网络瘫痪等。

六、网络对有关犯罪的社会心态和个人心理的影响

(一) 网络改变了人们对犯罪的印象和看法。

一提起犯罪, 人们总是会联想起残忍、暴力以及潸潸垂泪的被害人, 因而对犯罪产生一种痛恨。网络则给犯罪蒙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

(二) 网络犯罪人的心理因素。

促使犯罪者实施计算机犯罪最有影响力的因素是个人财产上的获利, 其次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智力的挑战。

(三) 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网络的影响当然有正面的, 也有负面的, 而它的负面影响在伴随着网络成长的青少年身上或许体现得更加明显。经常接触暴力、色情光盘的青少年往往非常不合群, 久而久之, 对罪与非罪也变得麻木不仁, 一旦有适当条件, 就可能激发犯罪。

七、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 犯罪在客观上促进了网络的发展。

如网络色情业。正如以前色情业促进了印刷术的推广, 促进了电影和摄影行业的兴盛一样, 现在色情也成了网络的重要推动力。

(二) 逐步健全网络安全机制。

正是由于犯罪人无休止地发现和利用网络安全的漏洞, 我们才得以不断地弥补这些漏洞, 使网络的安全机制逐步形成, 加密技术、防火墙等安全技术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三) 犯罪使得防范犯罪的相关产业兴盛。

网络犯罪的增多, 使防范网络犯罪的相关产业逐步兴盛, 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提供了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孙铁成。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J]。法学前沿, 1999, (3) 。

犯罪特征论文 第2篇

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对符合标准的206例被鉴定者进行犯罪学特征和人口学资料的收集。根据鉴定诊

断分为精神障碍组(167例,81%)、无精神病组(39例,19%),对两组的犯罪学特征和一般人13学资料进行对比分

。结果精神障碍暴力犯罪者男性为154例(92.2%),女性13例(7.8%),40岁以下者133例(79.6%),小学文化

水平以下者93例(57.7%),农民和无业者133例(79.6%),未婚者和婚姻家庭不健全者104例(62-3%),并且与无精

神病组相比在人13学资料上的差别无统计学意义。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比较分析发现作案预谋(xz=-40.22,p<

0.o1)、目标确定(x2=32.843,p<0.01)、作案后表现(x2=36.979,p<0.01)、作案动机(x2=82.333,p<0.01)、与被害人的关

系(xz=23.138,p<0.01)、自称遗忘(x2=36.229,p<0.01)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精神障碍患者的暴力犯罪多为

突发性,常无预谋,目标多为临时确定,多无动机或动机不明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作案后多无反侦查表现。无论有

无精神障碍,暴力犯罪者多为40岁以下未婚青壮年男性,且文化水平大多较低,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

i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学特征;法医精神病学

【中图分类号】d919.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24—0

5analysis of the 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violent ofence of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wang bin1,hu

jan一,liboo—huai。et .j.department offorensic psychiatry,college ofpreclinicalmedicine andforensic medicine,sichuan university,sichuan chengdu,610041.2.mental health center of west china hospital,sichuan un~em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emography of violent offenders

in forensic psychiatry assessment. methods we collected 206 cases which meet the research criterions by the

record of forensic psychiatry assessment designed by ourselves,and divided these cases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the

assessment,mentally disordered group(167 cases,81%)and mentally normal group(39 cases,19%)。also the 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emography betw een mentally disordered group and mentally norm al group

were researched by control analysis. results there were 154(92.2%)male cases,133(79.6%)cases aged below 40

years.93(57.7%)cases with lower level of culture,133 cases(79.6%)who were farmer or unemployed people,104(62‘3%)

who were unmarried or loser in marriage in the violent ofenders with mental disorder。and there were no significant diference

between two groups.

th ere are significant diference between mentally disordered group and mentaly norm al group

in criminal plan(x2:40.22,t9<0.o1),criminal targets(x2=32.843,<0.

01),criminal motives(x =82.333,p<0.01),the performances

after the ofence(x =36.979,p<0.01),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th sides(~ =40.22,p<0.01)and amnesia that

the ofenders claimed(x =36.229,p<0.01). conclusion also the violent ofenders with mental disorder usually did not

have plan s be~re the ofence,the criminal targets were determ ined temporarily,there weren’t usualy criminal motives,they often did not say that they forgot it after the ofence and stayed at the ofence scene rather taking anti-detection behaviors

such 0.8 escape.most of violent ofenders with mental disorder were unmarried young male farm ers with lower level

of culture,and most of them were farm er or unemployed people,whether they were the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or

not.

【keywords】violent ofence,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forensic psychiatry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王彬(1974一),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2004级法医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

精神病学。tel:+86—28—85502643;e—mail:whb5678@163.corn

胡峻梅,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副教授,tel:+86—28—85502643;e-mail:hujinme@vip.sina.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有所上升,对社会的危害严重。暴力犯罪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

犯罪行为,包括凶杀、伤害、强奸、抢劫和纵火

5类,[11也有学者将破坏财产、威胁人群、影响社会治

安秩序等,也视为暴力犯罪行为。暴力犯罪与精神障

碍有关,据统计暴力犯罪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

中占40%以上。【2】为了探索精神障碍患者涉嫌暴力

犯罪的犯罪学特征.现就我中心2005年鉴定的暴力

犯罪案的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报告如下。

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均来自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

病学教研室2005年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纳入案

例均为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委托,至少两名以上本

鉴定中心副高级职称以上鉴定专家做出鉴定结论。

纳入标准:(1)鉴定诊断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

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一3)的诊断标准;(2)案件

类型为凶杀、伤害、强奸、抢劫和纵火中的一种;(3)

鉴定资料完整。

二、研究方法

采用自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收集、整理资料.对纳入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分

析,根据鉴定诊断将暴力犯罪案例分为精神障碍组

167例(81.1%)与无精神病组39例(18.9%),两组鉴

定案例在犯罪学特征及人口学特征上进行比较分

析。主要犯罪学特征纳入最常见的1o个,如与被害

人的关系、作案动机、作案预谋等。主要统计方法有

统计描述、x 检验。

结 果一、一般情况

全年所有鉴定案例共有455例,符合纳入标准

暴力犯罪者共有206例。其中男性187例(90.8%),女性l9例(9.2%);年龄17~71岁,平均31.37~11.

54岁,<40岁约为80.1% ; 文化程度: 文盲34例

(16.5%),小学79例(38.3%),初中58例(28.2%),高中或中专26例(12.6%),大专6例(2.9%),大学

及以上3例(1.5%);职业:农民123例(59.7%),无业

或待业39例(18.9%),工人16例(7.8%),其他28

例(13.6);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102例(49.5%),精

神发育迟滞29例(14.1%),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

2例(5.8%),情感性精神障碍8例(3.9%),脑外伤所致

· $25 ·

精神障碍7例(3.4%),酒精所致精神障碍9例

(4.4%),无精神病39例(18.9%)。

二、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人口学资料的比较

由表1可见,精神障碍组男性为154例

(92.2%)、女性13例(7.8%);40岁以下者133例

(79.6%);小学文化水平以下者93例(57.7%);农民

和无业者133例(79.6%);未婚者和婚姻家庭不健

全者104例(62.3%)。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在性别(x =2.181,p>o.05)、年龄()(2=0.945,p>

o.o5)、文化()(2=2.644,p>o.05)、职业()(2=1.435,p

>0.05)及婚姻(x:=0.686,p>0.05)上差别均无统计

学意义。

三、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犯罪学特征的比较

由表2可见,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在作案

次数(x =o.12,p>0.05)、作案目的(x =7.031,p>.05)、案件类型(x =3.286,p>0.05)及作案结果()(2=o.78,p<

o.05)上差别无统计学意义,而在作案预谋(x2=

4o.22,p<0.01)、目标确定(x =32.843,p<0.01)、作案

后表现(x2=36.979,p<0.01)、被害人的关系(x2=

23.138,p<0.01)、自称遗忘(x =36.229,p<0.01)、作案

动机(~2=82.333,p<0.01)上差别有统计学意义。因无

精神病组病理性动机者为o例,故将动机不明者和

病理性动机者合并后再做统计分析。

讨论

暴力犯罪案件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上一向占有

较大的比例。2005年本教研室鉴定的案例共有45

5例,符合纳入标准的暴力犯罪案为206例,占同期鉴

定案例的45.3%,可见了解涉嫌暴力犯罪者的犯罪

学特征和人口学分布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中有一

定意义。本研究发现精神障碍组和无精神病组的暴

力犯罪案例具有共同的人口学特征。

一、两组暴力犯罪的人口学特征

近年来犯罪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本研究发现

有80.1%暴力犯罪者为4o岁以下的青壮年,有研究

【3】发现暴力犯罪者的平均年龄较其他类型犯罪偏

低,其中抢劫犯最低,只有22岁;伤害、强奸犯罪偏

高,分别为26岁和28岁;而杀人犯罪最高,为3o

岁。这可能与该年龄组的刑事犯罪率处于高峰期及

精神疾病处于高发年龄有关。

本研究资料显示92.2%暴力犯罪者为男性,而

女性在暴力犯罪者比例不到10%,提示暴力行为与

性别有关,圄这与整个犯罪现象中的罪犯性别特征

· $26 ·

是一致的。这可能与传统习惯、男女社会分工的差别

有很大的关系,传统上男性担负社会活动的主要角

色.女性主要依赖于男性.导致男性在社会活动中与

他人发生冲突的机会相应要多,而且由于女性身体

条件不如男性,限制了她们实施暴力犯罪的条件,因

而男性暴力犯罪的几率比女性要高。

本研究发现暴力犯罪者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和文

盲.约占57.7%,提示两组暴力犯罪者文化程度与实

施暴力犯罪行为人的数量存在较为明显的反比例关

系,问即受教育程度越低,实施暴力犯罪的比例越

高。1994安徽省第三监狱在押的4296名暴力犯罪

者文化程度调查,有471人为文盲,1955人处于小

学文化水平,两者占全部暴力罪犯人数的56.5%,与

本研究分析结果一致。他们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可

能与犯罪者文化程度低、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不能按

照正常社会规范来要求自己有一定的联系。

本研究资料显示,59.7%暴力犯罪者为农民,其

次是无业或待业人员,约占18.9%,提示暴力犯罪者

经济地位较低,收入不高。有资料表明经济地位和

暴力犯罪有一定的关系,问无业人员犯强奸、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人数近几年有明显的增长趋势,社会无业人员强奸罪的人数在全部强奸罪犯中居第3位.无业人员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

问题。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与这些人没有固定

职业、经济收入较低、生活没有稳定感、生活压力大、情绪和性格容易反常等有关,由于情绪不稳定及性

格异常与他人以及社会发生冲突的机会就比较大,从而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学特征

本研究发现,与无精神病者相比,精神障碍患者的暴力犯罪对象以周围熟悉之人为主,与被害人之

间关系一般者居多(52.7%),如邻居关系、朋友关系

等,而关系亲密者如夫妻、父母等则次之(31.1%)。

张卫红等闭研究发现以自己的家庭成员、亲友、邻居

为主要攻击对象(占61.1%),尤其是本家庭成员(包

括父母、爱人、子女占35.8%),与本研究结果一致。

本研究还发现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在作案动机

上有显著统计学差异(x :82.333,p<0.01),且以病

理动机为主(64.6%)。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受到心理

包括智能损害的影响,社交范围、活动能力受到一定

限制。主要接触身边的人群,这些人则成为易被攻击的对象。另外也与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症状的内容

一般容易涉人亲人和熟识者有关,因而精神障碍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者的作案动机没有常人的那种现实利害关系的选择

性,作案时多受其病理因素的影响,多没有现实事实的刺激,同时也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作案多具有病理

性,不能用现实动机解释。

本研究资料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犯罪时多无作案

预谋(88.6%)、作案目标的确定多临时起意(79.6%),而无精神病组作案多有事前预谋(69.2%),作案目标

多数原来就有(66.7%),两组间作案预谋(x2=

40.22,p<0.o1)和目标确定(x =32.843,p<0.o1)差

异有统计学意义。精神障碍患者组暴力犯罪作案后

多无自称遗忘(79.6%),多数没有反侦查行为

(84.6%),与无精神病组相比两方面差异均有统计

学意义(x =36.229,p<0.01)和(x =36.979,p<

0.01)。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前不像常人

作案那样选择有利的时间、地点,有计划、有目标指

向性地作案,作案前往往缺乏思考、行事草率,作案

较为突然、盲目,所以他们作案前多无预谋,作案目

标一般是临时起意,碰到哪算哪。精神障碍患者长

期处于精神疾病的影响中,辨别能力明显受损,不理

解作案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因而精神障碍患者

案后多不潜逃、不销毁作案工具,多数对自己的违法

犯罪行为直言不讳,明显地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嘲而

无精神病者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清楚自己行为带

来的后果,所以作案后常常采取逃离现场、销毁作案

工具以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承认或假称遗忘等

自我保护措施。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应充分注意

到精神障碍患者的以上犯罪学特征,可作为评定涉

嫌暴力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参考依据。

本文分析了暴力犯罪者犯罪学特征和人口学特

征,发现精神障碍患者与无精神病者相比在作案预

谋、目标确定、作案动机和作案后表现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对暴力犯罪者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还应考虑其犯罪学的特

点。当然影响暴力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是多

方面的,还有待今后对诸多因素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李从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25

【2】谢斌,郑瞻培,q:ztz清,等.暴力犯罪责任能力的有关因素分析 .

上海精神医学,19981,10(2):1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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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divism[r].med,sci law,2006,46(1):13-18

[4】魏树森,张琪彦.精神分裂症193例暴力行为案例分析 .中国神

经精神疾病杂志,1992,18"15

【5】 吕建周,杨静娟,王惠丽.18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临床

研究叨.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2,11(4):422~424

[6] 叶高峰主编.中国暴力犯罪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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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红卫,周新,汤耀明.108例暴力犯罪精神病学鉴定分析[j】. 洛

阳医专学报,2001,19(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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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钦廷,李公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暴力行为研究[j1.中国行为医

学科学,2002,l1(1):26~29

数字时代盗窃犯罪特征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盗窃犯罪;方式特征;对象特征

21世纪以来,中国正日益迈入数字化时代,国家、社会管理以及市场经济高度依赖于以有关终端及其运作软件为平台的数字化管理技术。然而,数字化的经营管理在节省社会资源,降低工作成本的同时,却难以避免数字技术特别是计算上的失误及其他程序瑕疵。这一点,人们不论从经典“许霆案”,还是 “电信版许霆案”,①均可窥一斑而见全豹。

针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争议观点较多:除了主张定盗窃罪的观点之外,还有主张定侵占罪以及诈骗罪的,更有认为属于民法上合同纠纷的。纵观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在数字化时代,完全沿用传统的解释法来诠释关涉数字失误的有关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实在难以厘清有关侵财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文拟结合“电信版许霆案”,就数字时代盗窃犯罪特征提出一己之见。

一、盗窃方式特征:利用数字终端故障行窃

利用数字技术上的瑕疵②或管理上的漏洞行窃,是数字时代盗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可见,我国刑法未就盗窃犯罪的行为方式作出叙明罪状式的具体规定。

(一)传统的秘密窃取行为释义

秘密窃取是传统刑法理论对盗窃罪认定的基本要求,也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关于“秘密窃取”的解释,通说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首先,关于“秘密”一词的含义,理论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秘密具有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即使在客观上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知晓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且行为的秘密性主要针对占有行为而言,并非贯穿于盗窃罪的全过程。因而不论实施行为前是“公然”还是实施行为后被人发现,均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其次,盗窃罪的秘密具有相对性,是指行为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表现为在盗窃行为发生时,财物人无意志或违反财物人意志。财物人无意志,是指财物人未发觉盗窃行为;违反财物人意志,是指财物人发觉了盗窃行为,但行为人拿走财物的当时与财物人的意志相违背。另外,“窃取”一词中“窃”字本身具有秘密不为人知的含义,即盗窃类型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秘密地将他人的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的行为类型表明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财物占有的转移是基于行为人的非法秘密取财,而非被害人的过错。如果财物占有转移的根本原因是被害人的过错而非行为人的取财,则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类型要求。

具体到“电信版许霆案”,陈氏夫妇在无意间发现用异地购买的电话卡给固话充值卡费不扣除的“秘密”后,心存侥幸的认为运营商未发现其计费系统出了纰漏,运营商应该不会知道是谁转移占有了相关电信服务支配权并获取了相应的电信资费,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侥幸心理才进而进行了多次恶意充值。可以说陈氏夫妇是在自认为电信公司没有发现、也不会发现的情况下实施的恶意充值行为,因而具有主观性特征。然而,“电信版许霆案”中陈氏夫妇使用的电话充值卡(续费卡)以及用以充值的手机号码和手机信号均是电信部门合法卖出的,充多少值、充多少次都是电信部门机器系统认可的,因此充值行为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窃取”。那么,其充值行为是否符合秘密窃取的相对性特征呢?

(二)如何理解“通过数字终端行为”的秘密相对性

数字化时代,数字终端愈来愈成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辅助执行人,既可以利用机器来签订合同,也可以来履行和变更合同。而且机器在处理交易事项时,亦可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然而,这并非机器本身作为交易主体,而是作为交易主体的人在机器上预设了意思表示程序,机器表示内容的法律效果由其所有者承担。但机器毕竟不是人,由机器作出的意思表示要受交易方式和程序设定的严格限制,只有符合程式设定的交易行为后果才会被事后追认。如果机器失灵,且这种失灵显然为消费者明知时,交易后果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到“电信版许霆案”,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电信资费计费系统意思表示能否代表电信公司的意志?若电信计费系统能代表电信公司意志,则多充值的资费可视为电信计费系统代表电信公司所做的处分行为,按此理解陈氏夫妇占有资费的行为并不违反电信公司意志。若电信计费系统不能代表电信公司意志,则陈氏夫妇恶意充值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电信公司的意志,完全符合“相对性”的要求。

电信资费计费系统从其本质上来讲,是电信公司资费的计算工具。资费计费系统本身不能作为交易主体,只能根据作为交易主体的人所预设的程序进行简单的机械操作。这里之所以称之为“操作”而不用“交易行为”是因为从法学意义上进行考察,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因此电信计費系统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存在“交易行为”的,只能对符合程序的命令进行简单“操作”,即将相关数字终端用户的费用予以扣除或添加。因此“交易行为”只能是电信公司的“交易行为”,电信计费系统只是“辅助电信公司完成交易行为”,并不代表电信公司的意志。只能说电信计费系统在符合预设程序的辅助交易行为完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电信公司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在系统程序出现漏洞的情况下,等于是电信公司丧失意志。既然电信计费系统不能代表电信公司意志,那么陈氏夫妇利用电信计费系统纰漏恶意充值的行为当然违背了电信公司的意志,这对于长时间没有发现该纰漏的电信公司来说,当然符合“行为秘密性”中的“相对性”特征。因此,虽然行为人采用真实合法手段恶意充值, 但在电信公司方面不知情的情况下, 秘密将相关资费据为己有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对象特征:财产及财产性利益

关于盗窃罪的侵害对象,我国《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可见,我国刑法的盗窃对象为公私“财物”。

所谓财物,一般认为其既包括资财,也包括物品。其中,物品通常表现为实物形态;资财则既可表现为实物形态,也可表现为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性资源。例如,电力、煤气等即为非实物形态的财物[1],其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虽然,通说将盗窃的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表现为商品服务形式的财产性利益③也逐渐成了盗窃的标的物。所谓财产性利益,狭义而言,它仅指财物以外的有其他财产价值属性的利益。此类利益既可表现为积极利益,也可表现为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取得权益之类的、能增加经济价值的利益;消极利益则是指免除债务之类的、因减少财产损失而产生的利益[2]。而诸此财产性利益,在数字化时代,更多的表现为有关经营性服务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出口配额、网络虚拟产品、电信服务以及消费点数等[3]。

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公私财物, 但却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解释。事实上, 作为刑法中的“财物”与日常生活观念中的财物并不完全等同。日常用语中的“财物”不表示权利义务关系,只表示单纯的物。而刑法中的“财物” 除表示物本身的含义外, 还表示对该物的一种法律关系, 即所有权关系。根据我国的刑法精神, 综合各种刑法理论, 参照刑法典与相关的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 只要同时具备可支配性、可被秘密转移占有、具有客观经济价值并能为交易标的特征的物均可视为财物, 而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应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理解。对于存在所有者和占有者主观感情、主观价值的物, 只要依立法的规定和社会一般认识的理解, 认为其价值值得保护的, 也可说是财物。即便对于其所有者而言不具有积极价值, 但具有经他人之手加以恶意利用的消极价值时, 也应视为财物。只有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没有价值的物, 才能说不是财物。

总之,只要财产符合传统刑法理论体系中盗窃罪犯罪对象具备的全部特征,均可以成为盗窃犯罪对象。“电信版许霆案”中陈氏夫妇窃取的是电信服务支配权,而电信服务支配权代表着相应的电信资费,属于财产性利益,当然属于盗窃对象范畴。

[注释]

① 2007年1月至3月期间,云南昆明的陈明应和饶金桃夫妇,利用电信计费系统漏洞,用异地购买的充值卡对固定电话恶意充值,并为2471部公用电话“优惠充值”牟利,涉案总额达41万余元。昆明盘龙区法院对陈氏夫妇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及罚金5万元,并责令被告退赔赃款41万余元。该案也称作电信版“许霆案”。详见2008年7月22日《今日说法》。

②本文所指的数字瑕疵,主要指软件编程人员在编制有关数字终端之应用程序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的数据计算错误或软件设计漏洞等情况。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其实已经确认“财产性利益”可成立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了。

[参考文献]

[1]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

[2]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8.

[3] 分别见深圳中院(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0号窃取纺织品出口配额案;北京海淀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5号利用网络漏洞套取网络币案;浙江高院(2004)浙刑二终字第241号徐建明利用网络漏洞恶意使用电话卡案。

贪利型犯罪心理特征探究 第4篇

一、贪利型犯罪心理的涵义

贪利型犯罪, 又称物欲型动机犯罪或者利欲型犯罪, 是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进行分类出的一种犯罪类型, 该类犯罪的客体主要是财产关系, 一般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 以及走私、贪污、受贿、制毒贩毒、制假售假等经济犯罪。而自从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贪利型犯罪就成为当今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贪利型犯罪心理的涵义作为认识贪利型犯罪的首要问题, 更是受到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的高度重视。目前, 我国对贪利型犯罪心理这一涵义还没有整体进行研究, 仅仅是从犯罪类型划分出的贪利型犯罪方向研究其心理, 而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贪利型犯罪心理涵义。

二、贪利型犯罪的心理共性特征

首先, 贪利型犯罪心理特征中最重要的便是补偿心理, 该种心理是基于行为人自身的畸形物欲与社会贫富差距, 再加上受平均主义的影响而形成的矛盾所引起的。行为人大多感受到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而自身的生活水平却始终不满足自身的生活, 并进一步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他们一旦因自身生活无法等具体的挫折而引起补偿心理, 从而导致贪利型犯罪。

其次, 贪图享乐是贪利型犯罪的主要犯罪动机, 而享乐心理便是贪利型犯罪的一个心理特征。行为人或为吃喝玩乐而抢劫, 或为穿着打扮而盗窃, 或为提高身价而诈骗, 贪利型犯罪行为人对“享乐”的追求较其他类型的犯罪更为强烈。

再次, 对金钱和财物的贪婪, 是贪利型犯罪的另一个共同特点。为满足强烈的占有欲, 行为人可以不顾道德、廉耻和法律, 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贪利型犯罪, 为了钱, 有时可以是几元钱而不顾他人的生命。也正是这一贪婪心理, 导致大多数犯罪不止一次地实施犯罪, 而成为以盗窃为生的惯犯。

最后, 报复心理是贪利型犯罪现阶段猖獗的最具社会特征的心理特征。分配不公不仅拉开了贫富差距, 而且导致了绝对的贫困, 这与之前提到的补偿心理中的相对剥夺感是截然不同的, 是那些身患残疾、病痛缠身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处在绝对贫困之中的人所感受的人间的不公与无情, 他们实施盗窃等贪利型犯罪是为生存的无奈之举, 更多的是对社会不公的报复。 (1)

三、贪利型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

贪利型犯罪心理原因即是人的客观环境社会化与社会化人的主观心理之间相互碰撞, 相互“竞争”, 导致行为人从最初的越轨行为一直演化到贪利型犯罪的特定心理状态。

(一) 贪利型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基于主客观相互作用论, 犯罪的客观原因是指行为人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对行为人犯罪心理产生的积极作用, 即人所处的客观环境社会化。贪利型犯罪行为人就处于该种不健康的, 消极的社会化环境中。在此种社会客观环境中, 贪利型犯罪行为人都有过高的生活预期, 但是其技能水平和文化程度都不能达到高收人的程度。从而他们便产生了心理和现实的巨大反差。

因此, 我们不难看出贪利型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环境的社会化过程中, 由于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便会引起其人格的缺陷和思想的激进, 从而企图或者潜意识的以贪利型犯罪行为来弥补社会财富分配系统的欠缺。然而, 该种客观环境的畸形社会化在我国具有时代性, 可以看出贪利型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分配不均, 贫富差距明显。 (2) 这一现象不断刺激社会收入底层的人们, 不断冲击他们的价值观, 从而时常产生自身对财物的需求与自身无法满足这一需求的矛盾和自身的收入水平与整个社会消费水平的矛盾, 进一步又产生了诸如有钱就能享乐、对财物的贪婪和报复社会等一系列贪利型犯罪的心理, 导致贪利型犯罪的发生。

(二) 贪利型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 如果某人实施偷窃即是模仿他人所致, 而贪利型犯罪行为人之所以形成畸形的物欲渴望, 正是基于对富人生活方式的人格模仿。他们或者与富人结交, 或与富人为邻, 或在媒体中接触富人的奢华生活, 而由衷羡慕财富给人带来的呼风唤雨般的感受, 因此在潜在人格上模仿富人的生活方式, 而形成了对财富贪婪的畸形物欲, 最终导致贪利型犯罪。

除人格模仿会形成贪利型犯罪的畸形物欲外, 行为人社会角色需求也是导致贪利型犯罪行为人从最初贪婪的越轨行为跌至犯罪深渊的另一原因。在人的社会交往中, 因为角色的不同人们就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 具体到贪利型犯罪, 通常因为人们的心理异化或不堪承受生活环境的窘迫压力, 而不愿扮演生活中穷人或自认不如富人的角色, 如社会职位低下的民工、某些无工作的流浪者, 因为他们的心中有一种渴望迈向更高层次生活的梦想, 同时也存在着犯罪后逃脱罪责的侥幸心理。他们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 便采取最直接的方法, 那就是贪利型犯罪。

注释

1狄小华.罪犯心理矫治[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245-247.

2严圭.论当前的物欲型犯罪[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2, 2 (2) :45-49.

犯罪特征论文 第5篇

随着公安工作在新技术出现导致的一系列公安现实工作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现实公安工作的方式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甚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足不出户也可以发现犯罪分子的踪迹,使犯罪分子无立足之处。但在公安工作享受新兴技术的改革所带来的成果时,传统的一些犯罪技术处理手段并没有退出公安工作的前沿舞台,反而越来越表现出活力与重要性,在公安工作更加体现出其价值。其中极为突出的就是通过犯罪人使用的词汇来分析其籍贯地,甚至可以精确到更小的范围。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深,城市化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在城市化进程中,全国各地的人口构成格局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固守家乡的思想观念也被颠覆。在此形势下随之出现了大量的流动性人口。他们来自全国各地,扮演着各种不同的,其中就包括数量最多的农民工。他们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流动于各个城市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偌大的流动人群在不同城市之间交换,随之而产生的犯罪的问题也如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不确定性而模糊。公安工作从以前的仅仅应付本地区人员的犯罪到如今不到不应对来自全国各地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也是基于此种情况下,对公安机关工作来说,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词汇特征分析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所属地域也就变得高效起来。

浅析司法干警职务犯罪新特征 第6篇

摘 要: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高发现象,涉案级别、涉案数额逐年上升,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有些令人触目惊心。在新形势下,纵观相关案件,可以发现司法干警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些特征与趋势。

关键词:司法干警;职务犯罪;特征

一、罪名广泛

从近些年所办案件看,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非法拘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居多,以及实施的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讯逼供案等。以下案例可以说明这个特点:

(1)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本次专项检察活动与张某案有直接因果关系。利用不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前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某案堪称典型。2007年2月,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一审获刑15年,当年9月即因“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二审改判10年。2010年6月、12月,张某又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一项发明专利,分获立功和重大立功奖励,减刑4年1个月28天,于2011年1月刑满释放。张某获释后马上携带情妇逃往美国,造成严重后果。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张某减刑案背后存在徇私舞弊,广东省武江监狱也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张某进行追逃,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后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法院干部、监狱干部、律师事务所律师40余人进行立案侦查。在很短的时间内,全国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254人予以收监执行,其中包括厅局级罪犯18人。通过纠正违法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2)江苏东海立案查处连云港市首例社区矫正领域渎职案件。经查,2011年初至2012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担任东海县桃林镇司法所副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赵某多次通过编造、伪造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等方式应付上级检查,最终导致该镇上河村三名社区矫正对象长期脱管。并且该三名社区矫正对象于2012年3、4月份在上海崇明县盗窃绿化带树木,为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3)台州温岭一司法所所长为犯罪分子出据假证明案。2007年1月,蒋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蒋某是温岭城东街道人,所以其缓刑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便由温岭市司法局城东司法所依法执行。但从2010年开始,司法所就和蒋某失去了联系。同年7月22日,该所工作人员从公安部门获得消息,同年4月27日,蒋某在缓刑期内,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安徽黄山市屯溪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工作人员随即向周临淼汇报了此事。

2011年6月,蒋某亲属通过他人找到周临淼,希望能以城东司法所名义向屯溪区法院出具蒋在户籍地表现良好,愿意为蒋某提供社区帮扶以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证明。然而依照相关法律,蒋某因重新犯罪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便不能再被判处缓刑,但周临淼仍为他出具了证明。6月24日,屯溪区法院采信了这份证明,并据此认定蒋某具备帮教条件,遂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温岭检察机关认为,周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福建福州连江县一司法所原所长林某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被判刑。原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间,两次送茶叶并宴请林某,并通过熟人打招呼,要林某“多关照”。于是,林某擅自允许原某在缓刑期间多次出境美国,让他的弟弟顶替其进行社区矫正活动,还授意工作人员在原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上造假。此外,林某还接受了罪犯陈某的月饼、购物卡等礼品,两次要求陈某为自己在酒店的个人消费买单。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他人贿赂7540元。后来,司法机关发现了原某的脱管事实,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日前,连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二、59岁现象较为密集

经过科学缜密布控和周密的外围取证,安溪县检察院发现了年近五旬的凤城司法所所长张某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查,张某于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间,利用担任司法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请假、日常监管等工作中,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等15人送的现金3.25万元、购物卡4000元及价值4100元的硬盒中华香烟、联想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为社区矫正对象谋取非法利益。经立案侦查后,安溪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安溪县法院以张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在我们身边,有许多人与上述之人一样,如果信仰坚定,用正确的价值观做人生的引导,一定会选好权欲和修养、贪欲和原则孰轻孰重这道简单的选择题,也不会为自己的人生涂上了浓重的败笔,继而葬送了本应自由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低职级者违法违纪占据一定的比例

一些涉案者多为手握一定权力的人员。其中,不仅有高级领导干部,也有低职级的一线干警。他们有的正处于年富力强、家庭安定、事业稳定期。并被单位、家庭寄予厚望。而在人生的重要关口“落水”, 无疑对单位、家庭、个人是一个重大损失。

四、“小人物”的“蚁贪”现象屡屡再现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腐败类型,主人公大都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相对不高,但是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在短则几个月或者长达三五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里,几十次甚至成百上千次持续地贪污受贿。有人称之为蚁贪,即“蚂蚁搬家式腐败”。如江西省宜黄县司法局一名普通出纳员,在发现单位财务存在漏洞,抱着“试一试”的心理,第一次“多”拿了单位工资4125元。在此后的四年半中,他利用制作工资表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工资表数据、制作虚假工资表等方式,作案上百次。截至案发时,他将单位工资款470余万元“神不知、鬼不觉”地揣进了自己腰包。

多起案件表明,一些曾经视为“苍蝇”的基层干部,所涉及的资金规模之大、贪腐程度之严重,远超人们想象。从犯罪心理学上看,这类犯罪因单次涉案数额较小,不会唤起嫌疑人的恐惧心理,且其认为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久而久之发展成惯犯,涉案金额也积少成多。

五、来自管理的缺失

一些单位虽然建章立制,但却形同虚设。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监督缺失,管理不到位。对赃款赃物、罚没款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甚至出现管理真空,特别是在资金的管理、审批、使用、审核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干部把公款当作“唐僧肉”,肆意挪用、侵吞。一些窝案串案往往与“小金库”密不可分。私设“小金库”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于小金库的存在,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财务人员私分、贪污或挪用小金库的款项,最终走向犯罪深渊。可以说,“小金库”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和腐蚀干部的催化剂。

六、权钱交易手段多样 ,群体性特征明显

一些案件中,有的利用节假日以“友谊”的名义收送现金、卡、物或邀请外出度假、旅游;或应邀赌博,邀请者故意输给被邀请人的形式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手段多样。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过程开始从个体单独作案逐步向团伙作案转化。在查处案件时,往往会出现查处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窝串案现象较为突出。

七、错位的价值观及不良嗜好催生职务犯罪的现象频发

云南曲靖市一司法局出纳员,因深陷于网络赌博游戏不能自拔,将自己的工资、积蓄输光以后开始将黑手伸向单位的公款,在两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款达数百万余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游戏。后案发。

八、作案手段隐蔽,程序法律无用化思想严重

因为司法干警作案手段隐蔽,取证量特别巨大,造成查处难度大大增加。同时受贿与渎职犯罪往往交织相伴,是犯罪领域的孪生兄弟。

基于人口特征属性的犯罪预测研究 第7篇

中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实现了人民生活水平由温饱向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经济社会面貌也呈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综合国力明显增强, 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也显著提高。与此同时, 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的情况却没有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反而有所增加, 呈现出了突发性、规模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1]。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 国内学界加强了对影响犯罪率的各种社会因素的理论探讨, 并逐步重视相关经验研究。胡联合[2]对我国1978—2003年相关宏观加总数据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后发现, 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以及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犯罪率特别是财产型犯罪密切正相关。贾文[3]对我国2004年分省截面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后发现, 贫富差距特别是城乡间收入差距对犯罪率有重要影响。陈春良、易君健[4]利用我国27个省份1988—2004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分析后发现, 无论相对收入差距还是绝对收入差距都与犯罪率显著正相关, 相关系数分别为0.37与0.38。

由此可见, 无论国内国外, 对犯罪关系的研究都限于经济方面, 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当生活质量差距过大, 社会环境相对不稳定时, 社会和谐程度降低, 矛盾就更容易被激发, 犯罪率也会显著上升。之前的研究都是对单一的或者几个因素加以讨论, 而且目前对这一控制过程的研究改良主要依靠的还是经验总结型的定性分析, 只有定性分析而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 犯罪学的研究, 尤其是对犯罪现状、犯罪规律的研究也不可能得出完整、科学的结论, 更没有考虑到所有居民特征属性的共同作用, 这亦是本文研究的意义。

1 相关性分析

本文根据已有的资料选取11个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口特征属性, 分别为: (1) 人均GDP; (2) 人口总数; (3) 男性比例; (4) 流动人口; (5) 文盲率; (6) 城镇登记失业率; (7) 离婚率; (8) 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 (9) 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 (10) 总抚养比; (11) 就业人口。选取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数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再利用Spearman相关性分析和灰色T型关联度分析, 分别对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相关的11种特征属性筛选出7种相关性或关联度较大的特征属性。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都相关的特征属性有:人均GDP、人口总数、流动人口、文盲率、离婚率以及就业人口。另外, 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与刑事案件的相关性较大, 总抚养比对治安案件的影响较大。

2 结构化方程模型

结构方程模型是一种允许研究者调查动态系统中变量之间的关系的多变量过程[5]。其基于变量的协方差矩阵来分析变量之间关系, 所以也称为协方差结构分析。因为其具备可以同时考虑并处理多个因变量, 可同时估计因子结构和因子关系以及对于整个模型的拟合程度的估计等优点, 结构方程模型在各种学科尤其是社会学科领域的应用得到迅速发展, 成为多元分析的重要工具。

用软件AMOS17.0构建的模型如图一和图二所示。在测量模型中, 每个测量指标变量均以方格对象表示, 方格内的变量为显性变量或观察变量。由于测量过程中会有误差, 因而在测量模型中每个测量指标都会有一个误差变量, 误差变量的误差变异项是无法由潜在变量解释的部分, 及测量指标反映潜在变量时的误差值。刑事案件结构模型的拟合方程的卡方值和自由度的比为1.915, 小于2, 方程拟合指数RMSEA小于0.08, GFI、NFI、IFI、CFI均大于0.9, 但AGFI小于0.9, 为0.771, 可能是样本较小的缘故。

治安案件结构模型的拟合方程的卡方值和自由度的比为1.489, 小于2, 方程拟合指数RMSEA小于0.08, GFI、NFI、IFI、CFI均大于0.9, 但AGFI小于0.9, 为0.734。

由表一和表二所示, 所构造的结构化方程所取的指标的P值均达到显著水平, 故指标选取符合结构化方程要求。通过结构化方程测量模型可以了解到, 在刑事案件中:

人均GDP=刑事案件×1.00-刑事案件×0.02× (-0.99) +0.02;

人口总数=刑事案件×1.01;

文盲率=刑事案件× (-0.99) -刑事案件×0.02×1.00+刑事案件×0.01×1.00+0.05;

离婚率=刑事案件×1.01+刑事案件×0.01× (-0.95) ;

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刑事案件×-0.95+刑事案件×0.01×1.01+0.10;

就业人口=刑事案件×1.00+刑事案件×0.01× (-0.99) +0.01。

其中, 特征属性人均GDP与文盲率、人口总数与文盲率、离婚率与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文盲率与就业人口有共变关系。

治安案件中:

人均GDP=治安案件×1.00-治安案件×0.03× (-0.97) +治安案件×0.01× (-0.97) +0.02;

人口总数=治安案件×1.01-治安案件×0.02× (-0.97) ;

文盲率=治安案件× (-0.97) -治安案件×0.03×1.00-治安案件×0.02×1.01-治安案件×0.02× (-0.97) -治安案件×0.01×1.01+0.07;

离婚率=治安案件× (-0.97) -治安案件×0.01× (-0.97) ;

总抚养比=治安案件×1.00+治安案件×1.00-治安案件×0.02× (-0.97) +0.07;

就业人口=治安案件×1.00-治安案件×0.02× (-0.97) +0.01。

其中, 人均GDP与文盲率和总抚养比、人口总数与文盲率、文盲率与离婚率和总抚养比、总抚养比与就业人口之间有共变关系。通过结构化方程测量模型的构建, 再一次验证了之前的相关性所确定的与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有关的行为属性, 并从定量的角度, 解释了相关变量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依据。

3 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犯罪案件与人口特征行为属性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结果表明, 影响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数量的人口特征属性基本相同。其中, 人口GDP、人口总数与就业人口对犯罪案件的影响是正向的, 且影响很大。值得关注的是, 文盲率是个关键属性, 相当于各类犯罪案件数量的外部动力, 多数属性通过文盲率来间接影响犯罪案件数量, 所以要控制犯罪率增长, 解决教育问题是根本, 国家需加大在这方面的力度。

研究结果对通过控制各项人口特征行为属性来控制犯罪率增长, 以及对未来犯罪案件数量的预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 由于结构化方程模型已经给出了定量关系, 国家可以据此更加准确的进行相关调整。

参考文献

[1]王道虎.中国失业率与犯罪率之间关系的定量研究——基于中国2000—2009年20个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 2012.

[2]胡联合, 胡鞍钢, 徐绍刚.贫富差距对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的实证分析[J].管理世界, 2005, (06) :34-44.

[3]谢曼荻, 贾文.经济因素对犯罪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22 (01) :114-120.

[4]陈春良, 易君健.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 2009, (01) :13-25.

计算机犯罪的特征与预防 第8篇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特征,预防

引言

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 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经过多年的发展, 中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上网用户人数达一个多亿, 仅次于美国, 居世界第二位。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但同时也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给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及财产的损失。

1 计算机犯罪研究的目前概况

世界各国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计算机安全与犯罪进行立法保护。我国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等。

2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类型

2.1 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 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管理的安全漏洞, 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 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

2.2 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a.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运行的特点和模式,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行为乃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b.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犯罪: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保障还应考虑维护安全的一方。计算机犯罪应该包括计算机安全事故罪。即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 致造成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3 近年来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分析

3.1 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

物品、侵犯公私财物、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2002年此类案件正式立案2000余起, 几乎占所有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一半。据调查大多数涉案人员是能够操作计算机的年青人, 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各类学校学生。更为严重的是在多起已破获的计算机涉黄犯罪案件中, 争相传播、购卖黄色淫秽软件的绝大多数是初中、高中学生, 应该引起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

3.2 利用互联网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

计算机病毒已构成对现代信息社会的巨大威胁和破坏。一方面, 计算机病毒对政府商业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和个人计算机进行攻击, 造成城市交通指挥失灵, 金融系统瘫痪, 卫星导弹失控, 政府机构、事业部门秩序混乱。另一方面, 在某些国家计算机病毒被政治化和军事化。

3.3 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持续上升, 危害性大:

近几年来, “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主要利用互联网传达信息, 组织指挥, 在网上宣传煽动, 进行非法活动。国内外的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 组织指挥境内民族分裂分子从事破坏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4 计算机犯罪的特征剖析

4.1 计算机犯罪主体的智能性: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 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 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 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 进行破坏。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

4.2 计算机犯罪的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 使得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增加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4.3 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

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犯罪主体的复杂性。任何罪犯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以在电脑的终端与整个网络合成一体, 调阅、下载、发布各种信息, 实施犯罪行为。第二、犯罪对象的复杂性。计算机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4.4 计算机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 计算机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 而且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 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 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5 现阶段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策略

5.1 加强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犯罪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具体规定, 对防止计算机网络犯罪, 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 我们也应该看到, 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加以完善:5.1.1制定一部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法》:虽然《刑法》中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作了具体规定, 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势复杂多样。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我国应借鉴外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方面的经验, 以便适应更多种类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挑战。5.1.2增加单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的, 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而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两种计算机网络犯罪均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其主体, 这样, 单位实际上被排斥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之外, 有必要将单位纳入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的范围。5.1.3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罚制度: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往往是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智能型犯罪人, 其犯罪目的通常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进行技术挑战。为了有效地打击、威慑和预防此类犯罪, 应对现行刑法的刑种做出调整, 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a.罚金及没收财产。b.剥夺犯罪人的职业资格。

5.2 完善技术方面的法律支撑:

设置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体系, 应该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的硬性条款, 其中至少应规定以下几个方面:5.2.1应用防火墙、IDS (入侵检测) 、IPS (入侵防御) :防火墙是在内外网之间实施安全防范的系统。IDS是监测、监控和预警的安全设备。IPS是兼具防火墙的网关防御能力和入侵检测的深度检测的安全设备。使用这些安全设备能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5.2.2应用网络陷阱技术:网络陷阱和诱骗系统是一个主动防御体系。它是由放置在网络中的若干陷阱机、主动引入模块以及一个远程管理控制台组成。这些分布在网络中的陷阱机与防火墙、IDS等安全产品联动, 可以形成一个联合的安全防御体系, 实现提高网络安全性的目的。5.2.3安装防病毒软件、垃圾邮件过滤、反间谍软件:对于病毒一是防病毒, 硬件有防病毒卡。二是杀毒,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一特征扫描为基础的杀毒软件。对于垃圾邮件, 绝大多数上网的人都接收过, 垃圾邮件可以通过垃圾邮件过滤网关进行过滤。间谍类的黑客软件, 可以通过反间谍软件来预防。5.2.4对网络设备实施安全设置:就是对在广域网、局域网中的路由器、交换机进行安全设置, 对于一些病毒或黑客经常攻击的端口 (135、136、137、138、139、445、4444等) 彻底封掉, 局域网网络设备应设置路由访问控制列表, 对要封闭的端口和IP地址段进行设置。5.2.5应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近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利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防止信息泄露。

5.3 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对付互联网犯罪:

网络世界的特点本身就是跨国性、无国界的, 因此网络世界中很可能上一分钟甲国是加害国乙国是被害国, 而下一分钟也许会相反, 加害国成为被害国, 被害国成为加害国。以一个国家的力量来打击网络犯罪将沦为空谈, 所以我国公安机关要在稳固国内合作的同时尽力与其他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其保护 第9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及特征

( 一) 犯罪主体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主体大多数是中、小学生, 他们一般是有劣迹的少年, 在校表现不好或者已被学校开除, 又或者是已经辍学却无所事事的少年, 经常成帮结伙地在中、小学校附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他们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逐年降低, 14 岁至16 岁之间犯罪案例明显增多, 有的参与犯罪的最小年龄还不满14 岁。

( 二) 犯罪对象特定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大多数是在校中、小学生, 他们中大多数是无故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但也有一些受害人本身的不良行为诱使犯罪人对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如一些中小学生喜欢打电游, 迷恋网吧, 广交网友, 诱使不良少年以此为借口对他们进行敲诈。

( 三) 犯罪动机简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许多少年犯的文化程度较低, 往往是文盲加法盲, 他们犯罪的主观动机简单, 大多数是因为满足个人私欲和好奇心理, 追求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

( 四) 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倾向加剧

未成年人社会接受能力不断提高, 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做案时的隐蔽程度也越来越高, 有些案件施暴程度不断加重, 做案手段野蛮、暴露和残忍, 社会危害性大, 涉案罪名多为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露手段极强的犯罪。

( 五) 团伙犯罪突出

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5% 为团伙犯罪, 少则二三人, 多则十几人, 甚至几十人。大部分的团伙中既有成年人, 又有未成年人, 特别是有在校学生, 有的甚至还有未成年的女孩参加。

二、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及问题

纵观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 一) 构成犯罪的标准、法定减轻, 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分、适用缓刑的规定等与成年人没有区别

我国《刑法》仅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犯罪的不同特点,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罪与非罪都按一个标准认定, 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 特别是抢劫罪, 对未成年人来说, 实践中争议较大。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如“使用轻微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 概念笼统、模糊, 规格、程度和标准不具体, 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第4 项规定的对未成年犯免于刑事处分的四个条件, 有从严之嫌疑。关于缓刑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72 条规定: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 根据……, 可以宣告缓刑。”而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 二) 对未成年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种的规定不明确

无期徒刑仅次于死刑, 要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要严格限制其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适用于贪利性质的犯罪的财产罪, 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的人有个人财产。目前, 我国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是在校学生或刚刚参加工作, 尚无相当数量的个人财产 ( 少数因劳动或继承等原因而拥有个人财产的除外) , 而这些人所犯之罪中多数又为盗窃、抢劫等贪利性犯罪, 对他们判处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虽然合法, 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往往是他们的父母。这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 三)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工作重视不够

实践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对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工作规程等贯彻得还不够彻底。如目前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建设落后, 经常有少年犯与成年犯同所 ( 室) 监管的现象。个别部门甚至没有专门办理少年犯罪的组织和人员, 如公安机关没有少年犯预审组织, 检察院没有少年犯批捕、起诉组织, 律师事务所中没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律师等。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司法文书中, 引用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其他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基本上没有。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保护

( 一) 从实体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制度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均不成熟, 他们既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的道路, 又具有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 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 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成年人罪犯较轻的犯罪标准, 既做到了不放纵犯罪, 又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因此, 建议在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标准的同时, 应将有些因素如犯罪对象、手段、危害后果、犯罪目的、动机、时间、地点及犯罪方法等也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影响量刑的因素作为定罪的辅助标准。

对未成年犯罪限制适用刑罚种类, 规定较为宽宥的量刑制度, 既能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 又能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因此, 立法上有必要对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做出限制, 如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 原则上禁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原则上禁止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量刑, 应进一步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中一些法律用语的含义, 无法明确的, 以与其他罪犯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 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并取消适用对象的限制等等。

( 二) 从程序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制度

多年来, 国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共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做法不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

首先, 在侦查环节上, 公安机关应成立未成年人犯罪预审组织, 应当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 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 在审查起诉环节上, 应设立未成年人批捕、起诉部门, 移送起诉时,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从宽掌握, 防止那些犯罪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应适当扩大非司法程序的利用率, 把这些人放到家庭、学校和社区进行教育管理, 必要时可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节约司法资源, 达到教育的目的。

最后, 在审判环节上, 应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工作, 同时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在有条件的地区, 设立少年法庭陪审团, 由中小学教师、青少年工作者、心理学专家及当地妇联、团组织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陪审团, 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事实部分, 而法官决定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这种做法既为犯罪未成年人如实交代犯罪原因、犯罪事实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又有利于法官和社会各界深入了解犯罪原因, 为有针对性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总之,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 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对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亚东, 鲍遂献.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1997.2.

[2]郑继武.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预防初探[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7, 3 (2) .

犯罪特征论文 第10篇

我们不禁要问, 犯罪者如此残忍的行为, 对别人生命的冷漠, 对正义的伤害, 对道德底线的突破, 对自己人性、生命的不尊重, 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怎样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 (Lombroso, 1835—1909) 认为:研究和理解犯罪之前, 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类似典型案件的犯罪人分析, 认为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原因是主体不良因素与主体外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其中主体因素中性格起了决定作用。

性格是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中较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 是个性的核心部分。它包括:对现实和自己的态度特征、意志特征、情绪特征、理智特征等。关于性格的作用, 东方古语云:“积行成习, 积习成性, 积性成命”;西方有名言:“播下一个行为, 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 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 收获一种命运”, 即“性格决定命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的诸多不良性格特征, 是他们走上不归路的心理原因。现就其性格特征分析如下:

一、性格的认知特征表现为片面与偏狭

性格的认知特征是指个体在认知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认知是人们获得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过程, 是人们认识外界事物, 即对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 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 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 再进而支配人的行为, 这个过程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 也就是认知过程。人们在接受外界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的时候, 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性格特征。那么, 人们面对成功与失败会表现出怎样的态度呢?美国心理学家维纳 (B.Weiner) 认为, 人们干完任何一项工作之后, 往往倾向于寻找自己或他人之所以取得成功或遭受失败的原因, 即探讨成败归因问题。现实生活中, 大多数人对于自己成功或失败会作比较客观的思考和归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的认知特征表现为片面、偏狭。他们以自我为中心, 思维缺乏灵活性与变通性, 心胸狭窄, 多心、多疑。在成败归因的时候, 认为成功都是自己的功劳, 失败都是人家造成的, 自己的失败、挫折不是自己的原因, 都是人家、社会造成的。当他们的欲望不能满足, 或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时, 不是客观地分析、解剖自己, 而是归罪于他人或社会的阻碍、不公, 由此产生不满。如:首都机场爆炸案犯冀某某在机场引爆自制炸弹, 缘于多年前在广东受到的治安队殴打;上海枪击案犯范某某最初杀人的原因是“因经济纠纷与同事发生矛盾”, 返厂杀人的原因则是“进一步报复”;厦门公交车纵火案犯陈某某曾多次上访无果等等。纵观近来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其触发的原因、采取的暴力手段等虽不一样。然而,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 我们发现:他们的犯罪动机大多是报复。那么, 他们的报复之心由何而来?追溯他们的人生经历, 这些人要么遭遇过挫折和失败, 要么与他人有积怨。他们在遇到挫折和失败后, 由于认知的片面、偏狭, 加之在分析受挫原因时习惯外归因, 往往将矛头指向外界。

二、性格的情绪特征表现为冲动与仇恨

性格的情绪特征是指个体在情绪表现方面的一贯心理特征, 具体表现为情绪的强度、稳定性、持久性和主导心境四个方面。在情绪的强度方面, 有的情绪强烈, 不易于控制;有的则情绪微弱, 易于控制。在情绪的稳定性方面, 有人情绪波动性大, 情绪变化大;有人则情绪稳定, 心平气和。在情绪的持久性方面, 有的人情绪持续时间长;有的人则情绪持续时间短。在主导心境方面, 有的人经常情绪饱满, 处于愉快的情绪状态;有的人则经常郁郁寡欢。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制造者大多出于报复泄愤而犯罪, 犯罪类型属于典型的情绪型犯罪。这种人的情绪易燥、易怒, 冲动性强。加之, 他们性情孤僻, 缺少与人交流, 缺乏社会支持体系, 不良的情绪得不到及时排遣而长期处于压抑状态。而现实的挫折又使他们的不良情绪火上浇油。如:2010年长沙“7.30”爆炸案犯刘某某在遇到挫折和失败后, 产生怨恨、愤怒等不良情绪, 自己做生意不成功则认为是某人从中作梗, 从而产生积怨。加之认为自己没有社会地位, 没有财富, 没有朋友, 甚至没有家庭、爱情, 于是, 对自己前途悲观失望甚至绝望。这种极端冲动与仇恨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 往往出现侵害目标泛化, 导致更多的无辜群众受到伤害。如:上海枪击案犯罪人范某某, 疑因经济纠纷与同事产生矛盾, 持械持枪打死多名同事, 并为抢劫枪支打死一名哨兵, 行凶过程中还打死一名无出租车执照的司机, 造成严重了的人员伤亡。

三、性格的意志特征表现为薄弱与固执

性格的意志特征是指个体在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时表现出的心理特征。意志特征主要表现在自觉性、坚定性、果断性、自制力等方面。自觉性是指个体在行动前有明确的目的, 并且在行动中能主动克服困难;与之相反的是盲从或独断专行。坚定性是指能采取一定的方法克服困难, 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与之相反的是执拗性和动摇性。果断性是指善于在复杂的情境中辨别是非, 迅速作出正确的决定;与之相反的是优柔寡断或武断、冒失。自制力是指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与之相反的是任性。

美国成功学大师拿破仑.希尔说:“我对美国各监狱的16万名成年犯人做过一项调查, 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 这些不幸的男女犯人所以沦落到监狱中, 有90%的人是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自制, 因此, 未能把他们的精力用在积极有益的方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大多耐受挫折的能力差, 意志薄弱, 不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不良欲望和情绪, 易激惹, 加之固执己见, 不良的刺激或障碍就可能导致其激烈的攻击行为。如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 案犯陈某某, 一家三口住在一间不足30平方米的破旧房子里, 他很想改变自己的家庭状况, 却始终无能为力;在外打工, 挣不到钱;根据规定办理退养手续, 相关部门迟迟不予办理等等。不如意的生活、失败的人生经历使他长期处于消极、颓废甚至绝望的状态中。2013年6月7日, 已经失业3个月的陈陈某某拉着一个载有编织袋的手拉车离家, 两小时后, 他出现在厦门金山站快速公交车站的监控中, 来回徘徊后, 一辆快速公交车满载乘客驶来, 他上了车, 点燃了携带的汽油, 公交车瞬间着火爆炸, 造成47人死亡、34人因伤住院。破案后, 警方定性案犯陈某某“因自感生活不如意, 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以上几个方面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普遍存在的一些不良性格特征, 这些不良的性格特征是他们违法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

要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齐抓共管, 实施社会和心理综合治理。培养公民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 树立健康、理性、平和、辩证的文化心理和价值观, 形成良好的性格特征。关于性格的形成, 心理学研究认为:一个人的性格是在遗传素质的基础上, 经过后天教育与环境的影响而逐步形成的。故要培养一个人的性格, 家庭教育是基础, 父母如何创造一个融洽的家庭环境, 对孩子实施恰当的教育, 引导孩子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尤其是当今独生子女家庭;学校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 在学校, 孩子经历了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到成熟, 他们的心理素质在此阶段基本形成, 作为学校、老师应该意识到对学生性格、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的重要性。同时, 应该净化网络环境、社区环境等, 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对心灵环境的综合治理, 让人们多一点平和心态, 多一点达观心理, 多一点“正向”价值观念, 最终达到培养公民良好性格的目的。同时, 政府应该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规则, 限制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努力构建法治社会, 维护司法公正;缩小贫富差距, 关注弱势群体, 切实解决他们的一些合理诉求。从而减少诱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客观诱因,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0:113.

[2]周明.如何避免“失意群体”走极端[N].文萃, 2010-8-16.

[3]黄左.发改委专家称中国基尼系数超警戒线应按户征税[N].新京报, 2010-8-24.

[4]沈晓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J].犯罪研究, 2012.1.

浅谈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第11篇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违法违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那些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得天衣无缝,或者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开,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做贼心虚正是这种违法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

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原来的下级各方面超过了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公职人员在违法犯罪的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深深陷入犯罪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些拥有实权的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逐渐从思想上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最终断送前程。

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对方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楼房,心理不平衡,从而放任自身。这种人主观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陷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利益,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的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般自毁前程。有些本来就好赌的公职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和集体财产,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越吞越多。

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这种人大多数在作案前或在作案时就已经准备好了后路。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

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地对抗。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最初阶段,他(她)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当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可能会快一些供认;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殊死挣扎,“不见棺材不落泪”。

犯罪特征论文 第12篇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在计算机普及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系列犯罪活动, 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强, 但是又很难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或者进行彻底的打击, 因此, 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成为当今社会治安维护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1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

计算机网络犯罪没有绝对明确的定义, 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包含了各种可以通过计算机或者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 犯罪行为和结果都以虚拟网络为依托, 很难进行标准化。因此, 大多数研究都讲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归类定义, 如网络经济犯罪, 网络诈骗等。本文探讨普遍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 因此将其定义为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实时的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以及社会发展的行为, 都是计算机网络犯罪。

2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

2.1 犯罪行为迅速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特征实施的犯罪活动, 而计算机网络所具有的跨时空特征以及信息高速传播特征决定了该犯罪活动的速度极为迅速。以经济犯罪为例, 以往的经济犯罪需要几小时或者几天才能完成, 即便是使用暴力抢劫银行, 也需要一定的作案时间, 而计算机网络上的经济犯罪仅需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即可完成, 而且又可在极短的时间内销毁作案证据, 作案后不留下任何痕迹, 利用计算机进行经济犯罪的危害极大。银行卡盗刷和资金转移是最常见针对个人的经济犯罪, 受害者往往是通过短信通知或者查询余额才得知遭受侵害, 但是被盗刷的地点或者资金转移的具体时间不得而知, 短信和银行系统消息通知不能提供任何有关犯罪者的证据。由于网络的便捷性, 资金丢失发生在一瞬间, 犯罪嫌疑人却在千里之外, 给受害者找回损失造成非常大的麻烦。

2.2 犯罪难以查找

计算机网络是虚拟的, 利用此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的人, 也具有虚拟性的特征, 即罪犯很难查找到。网络定位只能提供相应的地理位置和网络IP位置, 并不能提供相关的罪犯信息和犯罪的行动记录。更有甚者, 有些网络犯罪是之后发生的, 例如利用程序种植病毒, 只需设定某一程序动作启动病毒, 并不需要罪犯当时在场。即使能够确定犯罪位置, 司法工作人员也很难迅速找到其犯罪证据, 对某些高明的黑客而言, 其作案证据可通过预先安装好的、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如此一来, 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 要想捕获此类作案人也十分困难。大型的计算机网络病毒传播, 其源头往往混在受害者群体中, 有关部门要从众多的电脑和IP位置中解析网络行为并定位犯罪嫌疑人, 无异于大海捞针, 通常的解决方式是编写应对病毒的程序迅速传播、查杀病毒, 而始作俑者的查找, 大多毫无结果。

2.3 犯罪危害性强

实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可以预测并且可以估计的, 而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带有网络传播的特征, 即借由网络的大面积传播, 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以网络经济犯罪为例, 病毒入侵受害者的手机和电脑, 使其蒙受经济财产损失, 同时, 由于受害者的网络活动, 病毒也通过网络传播出去, 进而使其他人受到经济财产方面的威胁。这样的传播活动非常迅速, 传播的范围也无法预测, 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飙升。计算机跨国犯罪往往涉及许多国家, 而且这种犯罪只是在数字空间中途经或侵入其他国家, 因此究竟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和国际间协作处理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2.4 犯罪主体特征不明显

虚拟的计算机网络使网络使用者能够随意更改个人信息, 对个人身份进行各种伪装, 上网ID无法作为网络使用者身份的确认途径。在网络没有普及之前, 计算机犯罪术属于高端的科学犯罪, 只有少数计算机专家才能够实施, 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人群非常广泛, 这使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变得非常复杂, 只要是能够游刃有余地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活动的人, 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这意味着, 犯罪主体特征不明显, 甚至可以通过伪装随意更改, 以此误导刑侦人员, 使案件难以侦破, 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大特征。

3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范对策

3.1 做好网络安全防护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 计算机和网络都具有私人性, 网络隐私保护成为人们使用网络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这也是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种方式。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通过应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传输, 只要做好安全防护, 阻断其作案途径就可以有效防止受到其侵害。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加强防火墙设置、使用先进的杀毒软件, 使用身份验证启动网络并应用网络、在公众网吧使用实名制上网并采用摄像头监控等。这些方法能够清晰地记录计算机网络使用轨迹, 一方面能够防止计算机网络犯罪, 另一方面, 也方便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查。

3.2 强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特殊的犯罪活动需要特殊的手段加以打击, 要强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就要吸纳计算机专业人才, 专职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其任务是采取防范措施, 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和漏洞, 对网络用户进行全天候的监控跟踪, 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确保信息高速公路的畅通无阻、安全通行。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 迅速提高其电脑专业水平;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政府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对网络犯罪跨国性和危害性形成共识, 各国司法机关互相配合、通力合作, 联手出击遏止犯罪;公共网络的使用者以及其他没有犯罪意识和行为的公众, 应该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维护意识, 识别计算机犯罪活动的特征, 这有助于公众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监察, 此类公众监察, 将成为制止犯罪活动的有力工具, 也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

3.3 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

计算机网络犯罪猖獗的原因之一在于有些网络行为侵害到公众利益, 但是却没有法律对其进行描述和界定, 也无法确定其情节严重性, 因而无法实施惩罚。因此, 应该完善计算机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司法解释。比如,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件, 私拆他人信件是违法行为, 而网络上的邮件都很容易打开。这两种行为性质是相同的, 这就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和确认。同时, 计算机网络的政策、法规应与科技的发展同步, 新的社交平台的建立以及新的热门软件进入网络之前, 应先到公安机关备案, 说明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风险, 由相关部门对这些风险进行预先测评, 出台有关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为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敲响警钟。

4 结语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与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发展相关, 只有抓住网络本身的特殊性,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合理地分析, 通过加强网络安全维护、打击网络犯罪、完善立法等方式, 才能够有效阻止犯罪, 维护社会公众安全。

参考文献

[1]黄伶俐.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及防范对策[J].铜仁学院学报, 2009 (1) :115-116.

[2]殷玉萍.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分析与防范措施[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学科版) , 2009 (5) :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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