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方范文

2024-06-06

利益相关方范文(精选7篇)

利益相关方 第1篇

1. 利益差别

利益关系在社会关系当中是各个主体之间的最主要的关系。不同的利益方对利益的追求角度也是不一样的, 而对利益的追求关系上的差异是产生利益抗衡点的一个现实性的根本出发点。在独立学院的政策转变上, 利益追求主体包括了申请方、合作方和主管方这三个方面, 这三方之间的利益追求点是不一样的, 利益关系是这三方的主要性关系, 三方之间的对垒就是在这样一个利益关系之上建立的。

因为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当中, 有着明确的规定就是独立学院的申请者必须要是普通类本科院校, 这对独立学院的申请方的资格又做了更严格的要求。而在相关的文件中还要求了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学校必须要有良好的办学资源, 要具备博士学位的授予权。因为在我国的独立学院上能够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并不多, 那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独立学院的申请方要是公立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申请方利用这一关系就会对独立学院进行收费处理, 寻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在我国的公立高校当中的高层领导, 多是由上级直接派任的, 所以受上级部门的制约性很强, 而这些由上级直接派任的领导层自身也有着了良好的自律性, 其次, 我国教育的一个公益性原则也反映了它有着一定的社会效益性。

独立学院的主管部门包括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等一些有着高度政治色彩的政府单位, 在独立学院的一个发展过程当中, 这些主管部门占着一个核心的地位, 起着仲裁和制度设定这样一个角色。在中央政府颁布了任何相关文件后, 地方支付要督促独立理学院按照中央相关文件严格的执行相关的操作。在结合独立学院自身的利益诉求来进一步的将政策进行一个改良。这是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立足点的差异, 中央政府追求的利益是全局利益, 而地方政府是要谋求一方的利益, 范围更小。

2.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

关于政策的执行这样一个概念, 就是指政策执行的主体通过各种手段对政策的运行实施各种方案性设计要求, 把书面的文字效力转化成一种实际的力量, 达到对政策目标的一个实现过程。

2.1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差别。

中央政府对独立学院的一个政策转设是从全方位进行考虑下的一个决策, 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 所以改变独立学院的政策的转设是对全局发展的利益的一个综合考量。这样的政策对地方的利益是有影响的, 就像是牺牲下部分的利益换取更大部分的利益, 在中央的政策下是允许的。而地方政府为了能够让地方这一部分有所发展, 必然对中央的文件会有异议, 采取上下不一的政策, 将中央下发的文件按照自身的发展要求来更改。当然这只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地区,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 地方政府还是会对中央文件进行一个良好的贯彻的。

2.2 地方政府与合作方、申请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地方政府因为占尽了地理优势, 所以起到了一个对独立学院的政策转设的全权设定的角色, 地方政府按照本地的利益发挥在那来对独立学院进行一些政策和制度上的约束, 那么就会对独立学院的政策转设上不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这样独立学院在政策转设上就会存在困难, 很难良好的执行下去。合作方和申请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有分歧的, 合作方为了不给申请方每年的利益补贴, 是愿意执行相关政策, 转变成民办类普通高等学校的, 可是申请方就不愿意这一转变的实现, 希望能够继续与合作方保持着一个利益上的关系。

3. 进行制度的创新

3.1 协调各方的而利益关系。

只有协调好了各个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 才能够将政策很好的执行和贯彻下去, 把利益诉求点均衡一下, 取最大化经济效益。要做到这一效力, 就必须让资金出力方能够收到经济效益, 让收回来的资金多于付出去的资金, 才能够让出资方愿意继续出钱进行办学。还有就是申请方的一个高额收费的现象问题, 让独立院校不再像申请方支付高额的申请费用, 真正进行一个独立化的发展。

3.2 增加决策组织的一个创新力度。

因为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这方的对于利益的一个追求, 所以在设定和执行一些文件的时候就需要把各方的利益关系都考虑进去, 做到一个利益的最大化。枞阳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注意多和地方进行交流沟通, 使政策不要脱离实际, 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做到真正的全局利益兼顾, 不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在执行时也要多和地方磨合, 使政策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地的一个发展现状。

结语:由于每一方都有着不一样的利益追求, 所以对各方利益的立足点也是不一样的。在独立院校的转设过程当中, 要做到各方利益的一个相互平衡, 就需要各方利益主体共同努力, 寻求一个利益的切入点,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陈强胜.独立学院行为主体的利益博弈与产权配置.教育评论[J].2007 (03) : (11) [1]陈强胜.独立学院行为主体的利益博弈与产权配置.教育评论[J].2007 (03) : (11)

[2]罗昆;李道先.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利益博弈及其治理.现代教育管理[J].2011 (04) : (11) [2]罗昆;李道先.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利益博弈及其治理.现代教育管理[J].2011 (04) : (11)

浅析城中村相关方利益均衡对策 第2篇

关键词:城中村;相关方;利益均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急剧扩张,越来越多的郊区被纳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城中村”。可以说,“城中村”既是一种居住形态,更是一种社会形态。这些居民区是城市版图剧增的产物,在各个方面都难以与城市相媲,它的发展远远不及城市,也很难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因而,城中村在向城市进阶及与现代化城市糅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利益相关者方法主要用于分析解决冲突管理方面的问题。城中村改造涉及到政府、企业、社区等多方利益体,其中最为直接的利益体是集体和村民,这就注定了博弈关系和博弈行为的存在。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矛盾、问题,探讨解决之道,以期实现“利益重构,创造多赢的城中村改造局面”。

一、明晰改造目标

均衡相关方利益的前提是要明晰改造的目标。唯此,才能真正协调好相关方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是最终目标。“城中村”发展的根本方向实现各个方面的城市化,包括农村向城市转化、村民向市民转化、村落管理体制转变,它是一个综合的社会转变过程,需要相应的综合性、全方位的物质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及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二是环境目标。根据“城中村”所在的空间区位,依据城市整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自身区域空间资源的构成特点,设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建立与环境保护要求相一致的价值体系,强调功能对接、强调协调与互动发展、强调最有效率的发展选择。三是社会目标。转变“城中村”的法制和管理体系,弥补在“城中村”地区的社会管理缺失,打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壁垒,使“城中村”经济文化活动及全面的社会管理整体的城市管理体系中,形成新的管理模和结构,加速其融入城市社会,构筑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创新制度设计

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一方面逐步将二元土地制度转变为一元体制。政府可以在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前提下,将土地合法引入市场流通,显化土地的价值,在不侵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达到将现有的“城中村”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目的。国家出于公共利益,按照规划征收农民的承包地,但要在定义“公共利益”和“公平价格”两个前提下进行。概括起来就是要在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基础上实行“放开产权,管住规划”。还要加快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的改革速度,完善社保机制,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正常、快速、放心地融入城市社会体系。

三、科学制定政策

政策是政府管理社会中经常使用的有效工具之一,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能够保障政府在其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减少工作失误。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无论制定何项政策,都牵涉到政府、开发商、村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建构,而政府、开发商、村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也自始至终存在于城中村改造的全过程。政府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关注多数群体利益需求,在不同利益群体中寻求彼此都满意的平衡点。合理制定最高补偿额和最低补偿额,疏通好城中村改造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厘清城中村短期改造和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三方共赢。

四、改善管理方式

加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制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管理,做好改造的宣传工作,设立村民意见和建议采集部门,积极分析和解决村民关心的问题和对改造的看法。从而使村民能够真正了解对自己居住环境的改造情况,并参与到制定改造政策和改造办法中,体现其自身的主体地位,避免政府单方面强制执行的行为。政府积极加强自身的诚信和廉政建设,建立村民监督、举报机制,避免政府利益寻租行为。缓解村民对政府的不满和对改造的迷茫心理。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大力给予财政支持。城中村改造是为了城中村村民的利益,但一定要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一定要强调市场化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行政强制肯定是不行的,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的时候,切实考虑到如何统筹好国家、集体、村民、开发商各方面的利益。

五、实施动态监管

政府在对开发商提供充足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依法实施和监督城中村改造”,特别是对参与改造的开发商进行严加监管。对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按照正规程序赢得建设、规划、消防、土地、房产等部门许可。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大对违法项目地查处力度。对于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产开发的、违法销售房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消防和质量规范的建筑予以禁止和拆除;对于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承接、垫资违法工程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开发商改造过程中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行动进行监管,避免损害村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六、增进理解互信

开发商和政府要相互理解,充分考虑到村民的利益。开发商是社会经济人,他们遵循经济规律,以追求利润为根本目的,政府要理解开发商,要给他们一定的利润空间。开发商也要理解政府,要多关注一些政策、多关注一些法律,充分体会到城中村村民的困难。如果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的文件来执行的,那么,开发商的法律风险或政策风险应该在可预见范围内,开发商与村民之间产生矛盾和问题的几率也会大大降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缓解因城中村改造所带来社会矛盾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毕竟,政府是鼓励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只要开发商愿意来,政府就会给予一切优惠政策。只有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站在社会和人民的角度看问题,城中村改造才能达到共赢,城市才会更健康的发展。

七、保障村民利益

政府应该特殊保护村民利益,做到真正的为村民利益着想,切实维护村民利益,解决村民的后顾之忧。完善“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征用制度,将土地征用纳入规范化的运作程序,在给村级集体产业和村民宅基地划出预留地后允许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归属,将其余土地先征为国有。做好合理补偿和安置工作,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应该将改造后的经济收益在满足自身经济收益的同时将大部分用于以满足村民生活需要。如果需要村民异地拆迁安置的,政府应做好村民的临时搬迁居住工作,并给予相应生活补助。以遵循法律规定和维护村民利益为前提,建立相应的宅基地面积核算办法,合理处理好改造后旧居与新宅的面积兑换问题。规范改造后的房屋出租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止混乱出租屋经济再度出现。进行村集体资产的改制,实行股份制。在二元行政管理制度改变之后,原村集体资产仍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过清产核资、设定股权、折股量化、分配到人,把原来的村集体资产转换成股份公司,村民享受股份分红,这样村民仍然享有集体经济带来的收益。政府在鼓励、支持村级集体股份企业的同时,拿出部分改造后土地的收益,建立健全城中村村民的就业免费培训机制,做好村民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这样可以使村民在享有集体股份公司收益的同时,以打工或管理等各种形式参与集体企业的经营,并获得经济收入,从而合理地改变“城中村”村民在改造后的经济收入方式,帮助村民逐渐转变经济观念。建立健全改造后村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后,将农民纳入城市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体系中。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改造后村民经济收入降低和生活转变带来的困难,从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积累中和政府改造的土地收益中抽出一部分资金对村民实行保障补贴,用于解决村民因改造带来的后顾之忧。

另外,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后精神文明建设应该加以引导。一是成立以居委会为核心的社区,充分发挥居委会的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二是针对城市新型市民的需求,积极开展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群体性文体活动,愉悦市民生活。三是将先进理念和优秀文化传递给城中村新型市民,提高市民素质,改善市民生活水平金额生成环境,使其更快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宇、欧名豪、蔡玉军:《整村统筹——解决城中村土地利用和发展问题的一个探索》,《城市规划》,2015年第2期.

[2] 陈雨:《浅析城中村改造中地方政府的作用》,《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6期.

利益相关方 第3篇

1非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简化模型

1.1原则推理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民始终处于劣势状态,政府既可以监管企业的不公平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民权益。农民作为压煤开采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会实现及维护农民的利益,表现为对于钉子户,政府会施行强制拆迁措施, 并对农民采取一定的惩罚,同时,企业因钉子户的存在而耗费了部分损失; 对于企业出低价而农民不支持的情况下,政府为协调解决矛盾,将勒令企业给予农民更多的补偿,同时企业也损失了这部分利益。

1.2数学模型与分析

为了简化分析,本文假设所有人都是理性人,即不存在为获取利益而提出无理补偿条件的情况。我们假设农民和企业的整体利益为210个单位,企业出高价且农民接受的情况下,企业获利190、农民获利20,同理推出其他情况。此外,我们假设对于钉子户的补偿最多只有30。设政府对钉子户的惩罚为a ( a > 0) ,企业因钉子户的存在而产生的损失为c ( c > 0) ; 企业出低价而农民不支持的情况下,政府勒令企业给予农民的补偿为b ( b > 0) ,同时企业损失b。

因为本模型中,对于钉子户的补偿最多只有30,所以25 + b≤30,即b≤5,又因为b > 0,所以0 < b≤5。

由上述模型可以得出结论: 当a < 10时,无论企业是出低价还是出高价,农民都将选择 “不支持”( 分别获得30 a > 20,25 + b > 10) ; 那么政府为制止农民不配合企业工作的现象,应加大惩罚力度,直至a > 10的程度。而对企业来说,无论农民支持还是不支持,都将会选择 “出低价” ( 分别获得200 > 190,185 - b > 180 - c) 。

1.3静态博弈结果分析

为杜绝钉子户现象,政府应制定公平、公正、透明的补偿方案,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对每一个户主同等,不应有 “人情拆迁”造成的差别。补偿金额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减少有些被拆迁户的猜疑不满。再者,为减少企业与农民因博弈产生的无谓损失,政府应制定更加严厉的惩罚政策,对于博弈中企业对农民的不公平行为给予惩罚,从而保护农民权益。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钉子户也需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 ( 包括强制措施) ,从而减少无谓损失。

以上分析了 “三下”压煤地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非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关系,且仅处于一个理论层面,和实际出入较大,不具有普遍性。为使研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进行合作博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庞庞塔村为例,基于庞庞塔村得出利于三方共同利益的均衡点,使其实现合作共赢,有效解决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达到集体利益最大化。

2合作博弈

2.1合作博弈模型

由政府、企业和农民组成一个合作博弈的联盟结构模型。一个基于联盟结构的博弈是一个三元组 ( N,M,V) , 其中N = { 1,2,3} ,即局中人的个数为3,其中1表示政府,2表示企业,3表示农民。M = { S1,S2,…,Sm} 表示由n个局中人形成的联盟结构,Si成为联盟,满足在本合作联盟中,只存在一种情况,即三者同时合作,既不存在三者均不合作的情况,也不存在任意两者合作而抛弃第三个成员的情况。所以有效联盟记为: S1= ( 1,{ 2,3} ) ,S2= ( 2,{ 1,3} ) ,S3= ( 3,{ 1,2} ) 。V表示N上的支付函数,总收益为v ( N)= m,满足条件: v ( S1US2) ≥v ( S1) + v ( S2) ,即参与者合作之后的收益大于各自合作前的收益总和。则部分参与人之间的联盟收益分别为v ( S1) = m1,v ( S2) = m2,v ( S3) = m3,合作博弈的核心为C ( v) 。[1]

分配方案: 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分配是合作博弈的重要环节。对于合作博弈 ( N,V) ,对于每个参与人i∈N,给予一个实值参数Xi,形成一个n维的向量,X = ( X1,…, Xn) ,其应该满足条件:

( 1) Xi≥V ( { i} ) ,V ( { i} ) 表示参与人i与全体其他人博弈时的最大效用值;

( 2)其中Xi≥V ( { i} ) 是基于个人理性,表示利益相关者合作后的收益不能小于非合作的收益;是基于集体理性,表示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分配不能超过集体的剩余V ( N) 。

三方的联盟性博弈 < N,v > 的分配集为I ( N,v)= { x | x = ( x1,x2,x3) } ,不参与合 作所得的 支付为v ( { i} ) = ai,i = 1,2,3,其中假设xi> ai。

由相关定理可知,如果有且只有一个分配x = ( x1,x2, x3) ,满足x1+ x2+ x3≥mi,i = 1,2,3,那么存在唯一的利益分配方法x*∈C ( v) 。这时可以通过以下线性规划来求解该利益分配方案:

根据合作博弈核心的求解公式C ( v)= { x | x∈I ( N,v) ,v ( s) ≤x ( S) ,S∈N} 可求得该博弈的核心C ( v) = { x | x∈I ( N,v) ,mi≤x1+ x2+ x3,i = 1,2,3} , 也就是三者合作博弈的利益分配方案集。解得核心C ( v) 为x1≤m - m1,x2≤m - m2,x3≤m - m3三条直线围成的一个三角形区域△ABC,如下图所示。

2.2合作博弈结果分析

也就是说,由政府、矿山企业、农民三者建立起一个合作战略联盟后,利益分配的核心解只要是在图中所围成的三角形区域内,就能保证三者合作的稳定,从而实现全体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首先,政府、企业应当详细搜集过去几年在部分参与合作情况下各自的收益情况,按照每年的变化规律进行修正调整,确定出合理的值后,再按照这种博弈模型的思路,得出实际三方联盟的核心区域。然后,政府可以参考在核心区域C ( v) 内的分配方案,与矿山企业及农民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为大家所接受的方案, 以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结合庞庞塔村,提出以下可行方案: 企业以村民的现有资产作价补偿,加上一定的搬迁安置补偿和宅基地补偿,确定为应给予村民的补偿总价款。经过调查估算,可以得出, 采取村庄搬迁方案的搬迁成本约为9277. 62万元,其中包括村民的资产作价补偿款5685. 66万元、搬迁安置补偿款1997. 84万元、宅基地补偿款384万元以及预提的15% 的包括按期搬迁奖励在内的意外处理费用1210. 12万元。采用村庄搬迁方案企业获得利润123722. 38万元。由此可见,在该实际情况和一般假设条件下,采用村庄搬迁方案开采村庄下压煤比不搬迁时企业获得了近12. 4亿元的利润。此结果恰好落在三方联盟的核心区域内,使得政府、企业和农民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使总体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非合作博弈中,各利益相关者都注重个人理性,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结果却导致无谓的损失和消耗。而通过三者的合作博弈模型的分析可知,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博弈比进行非合作博弈获得的收益大,所以当所有参与者均进行合作的话,一定能使总体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合作战略联盟既实现了集体利益最大化,又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实现合作共赢,达到资源最优配置,同时也有效解决了 “三下”压煤开采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问题。

3结论

本文首先建立了 “三下”压煤开采中政府、企业、农民三者的非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得出在非合作博弈中,各利益相关者均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结果导致无谓的损失和消耗。其次,建立了合作战略联盟,分析可知建立合作战略联盟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并结合庞庞塔村提出可实施方案,同时也有效解决了 “三下”压煤开采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问题。

摘要:随着“三下”压煤开采量的大幅增长,主要利益相关方政府、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文章从非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角度进行分析,就三方的博弈体系建立了博弈模型,对解决“三下”压煤开采中企业与农民利益冲突提出建议。同时,从合作博弈的角度切入,利用博弈工具,寻求利益共赢,以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

利益相关方 第4篇

从发展历史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无疑要早于利益相关方理论,尽管两者开始或许并不相关。但利益相关方理论的创立,却对企业过去单纯为了股东利益而存在的企业理论提出了挑战。因为与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要探讨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社会责任的问题相比,利益相关方理论的支持者却认为,企业在对社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公司股东在企业中的利益,同时还应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如员工、供应商、客户、政府等与公司所存在的利益关系。这也就要求企业不能仅仅对股东的利益负责,还要对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

利益相关方理论认为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方的集合,不应当仅仅为股东利益服务,而应当致力于实现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能从企业经营发展中公平地获益,应该说,这是令人耳目一新、十分振奋的新理念。而这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就借鉴和融合了利益相关方思想,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一定程度上也就等同于对利益相关方的管理了。

新世纪以来,特别是ISO 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发布以来,企业社会责任逐步演变为企业对其决策和活动所带来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所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增进社会福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逐步成为企业管理大家庭的一个新成员,并为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目标、管理方法、管理核心业务带来一系列的新变化,同时也对企业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核心业务过程带来一系列的变革。

不难发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思想同时也融入其中。不仅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业已转化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问题,而且表现为社会责任管理逐步演变为企业可持续经营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课题的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候企业社会责任议题也随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也不断演变,而伴随着利益相关方理论作为一种管理方法更加充分融入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在企业管理领域也日益显现出相比于利益相关方管理更为丰富的内涵。

当然,从组织层面来看,作为一种组织战略管理理念和方法,利益相关方管理从识别利益相关方及其带来机会和挑战,组织可以采取具有更大适应范围的战略和措施去开展主动应对。利益相关方不单单是为企业管理所用,而也为各种组织甚至是国家所用,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相关方管理则又远比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具有更大的应用范围。

利益相关方 第5篇

刘胡权:夏令营活动在我国兴起的时间短。中国少先队建队之初, 第一批少先队员到苏联去参加黑海夏令营, 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夏令营。当时的夏令营是由国家出资的公益性活动, 是免费参加的。由于受经济条件所限, 一般只有少数优秀学生才能参加, 具有奖励性质。1992年, 中国和日本在内蒙古草原上举办了一场中日草原探险夏令营, 夏令营中暴露出来中国独生子女在生存方面的诸多问题, 引发了国内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结束之后, 国内夏令营的组织者就不再只是共青团、教育部门, 此时, 真正意义上的大众化夏令营才开始发展, 出现了大批收费低廉的夏令营活动。夏令营开始由精英青少年走向普通青少年, 夏令营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近年来, 由于没有从业资质认证的主管部门、组织者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训和考核等原因, 使得夏令营在举办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夏令营的知识性特征, 使得夏令营变成了补习班、学习营, 对学生进行“假期集训”, 暑假变成孩子的“第三学期”。文学爱好者夏令营其实就是补语文课和写作课;数学思维夏令营就是补奥数和数学;英语夏令营就是补英语;艺术夏令营则是培训孩子的艺术考级。在这里, 夏令营充当了一个很好的幌子, 可以为主办者营利, 可苦的是孩子们。夏令营虽有知识性的特征, 但不能绝对化, 不能成为学校生活的翻版, 尤其是学校生活弊端的翻版。否则, 孩子们暑假的快乐何在?

二是消解了夏令营的教育性, 使得夏令营变成了单纯观光的旅游团。以国内的修学游为例, 一些机构推出的所谓北大、清华修学营, 实际上就是传统的北京旅游线路再加上两所知名学府。参观清华、北大校园对于主办方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 而且在这些大学住宿, 费用还比在外面便宜。但沾上“修学”概念, 价格往往能高出好几成。国际的修学营也是如此, 比如一些机构推出的澳大利亚15日夏令营行程中, 孩子真正接受口语培训和教育的时间只有6个上午计16个小时左右, 大多数时间都是乘坐大巴跟着导游走马观花地浏览一些免费景点。因为国外正规院校培训费较高, 一些旅行社为了省钱, 就让夏令营的孩子乘坐大巴外出“兜圈”耗时间。以学习为重要目的的夏令营变成了以游览为目的的“观光游”, 如此所谓的“修学营”就是在消解夏令营的教育性, 扩大其营利性。

三是遗忘了夏令营的公益性特征, 使得夏令营变成了高消费的“贵族培养营”。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打着培养未来精英旗号的“贵族营”, 如“未来领袖高峰会”夏令营、高尔夫夏令营等。这些夏令营硬件条件好, 收费高昂, 目标高端。孩子们住星级宾馆、吃四菜一汤的营养配餐、24小时有专人陪同、在高尔夫球训练场里进行练习……身份从学生一夜变成贵族。这与夏令营的初衷——“强调兄弟式的友爱和简朴的生活”是完全相悖的, 它培养了一种贵族心态, 会造成孩子心理的扭曲, 使孩子认为“一切都可用金钱来衡量”, 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四是取消了夏令营的趣味性, 使夏令营变成了盲目的“吃苦营”。与“贵族营”相反, 现在的夏令营也有向其对立面发展的趋势, “吃苦营”在一段时间内也非常流行。让孩子体验艰苦生活、学会节俭节约, 当然是良好的初衷。但是, 如果过分扩大, 变成以吃苦为目的, 尤其是以惩罚性的吃苦为主, 就会丧失夏令营的真正目的:让孩子在活动中锻炼承受力, 让他们在困难面前不断地发现和发挥自己的潜力, 克服困难, 增强自信。这其实应当是“苦中有乐”的过程, 它能让孩子体会到成功的喜悦、战胜自然的自豪感、拥抱自然的亲近感。一味地只吃苦, 使孩子们的活动毫无乐趣, 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 这就背离了夏令营的初衷。

应当指出的是, 夏令营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 问题存在在所难免。虽然目前夏令营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夏令营都有这样的问题, 我们也不能“一棒子全部打死”, 还是有很多夏令营很好地体现了其教育性、公益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 它们代表了夏令营今后的发展趋势。

《中国教师》:据我所知, 夏令营是源自国外的camping活动, 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外夏令营的情况?

刘胡权:夏令营是最早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活动形式, 是校外教育机构充分利用暑假组织的“常规性”活动。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关于夏令营的词条界定:夏令营是将娱乐与教育结合起来的设施, 目的在于使城市儿童熟悉户外生活。可见, 寓教于乐是夏令营的最大特色。

美国早期的夏令营开展的时间不等, 从1、2周到8周左右;参加的儿童年龄在6到18岁之间。早期的夏令营会开展登山、健行、帆船、钓鱼等户外活动, 强调营员间兄弟式的友爱和简朴的生活, 一般都有自己的营歌、营旗、主题等基本元素。伴随着社会的发展, 其后又产生了许多不同形式而各有特色的夏令营, 如有的夏令营是学生住帐篷、自己做饭的野营, 有的开展水陆运动和一些工艺活动, 有的则是以发展青少年的天赋或特殊兴趣为宗旨, 例如艺术夏令营、音乐夏令营和其他专门从事棒球、骑马、网球、帆船等运动的夏令营等。

夏令营实践的历史经验表明, 教育性、公益性、群众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是夏令营的根本特征, 其中教育性是其本质内涵。判断夏令营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只有一个, 即教育的效果。教育始终是夏令营的灵魂。没有教育的夏令营, 只能是“空壳”的逛大街和游山玩水。夏令营必须坚持育人第一和公益至上的原则, 不能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否则会遭受商业的“围剿”而淡化甚至丧失其公益性。同时, 夏令营活动要寓教于乐, 不能成为学校生活的简单再现, 否则只是“换汤不换药”。

《中国教师》:那儿童心目中的夏令营是什么样子的呢?举办夏令营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呢?

刘胡权: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曾对2 000多名孩子做过专项调查, 孩子们反映最想要的夏令营是:离城市越远越好, 最好能在大自然“疯”玩;能够认识许多小伙伴;没有压力和负担的;能学到在学校里“没有”的东西和自己喜欢学的东西;内容越丰富越好等。可见, 孩子们所期望的夏令营就是一种娱乐与教育相结合的、给孩子成长“补充营养”的活动。

参加夏令营, 除了让孩子休息放松外, 本身就是“要让学生过一种不同于学校生活的生活”。夏令营不是学校教育的补充, 而是一个独立的教育过程, 是一种体验式的教育。在夏令营中, 孩子们体验自然、体验友情、体验磨砺、体验生存, 在获得知识、提高能力的同时, 也促进了其人格品质的培养。夏令营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活动环境和机会, 可以使少年儿童在短暂的日子里, 锻炼独立生活能力和对集体生活的适应性。夏令营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在夏令营中孩子们应当学会做人, 学会求知, 学会劳动, 学会生活, 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 为他们成为“四有”公民奠定基础。

《中国教师》:那现在所谓的“夏令营”有哪些类型?都是由哪些机构来承办?都以什么形式来吸引家长和孩子呢?

刘胡权:对于夏令营的分类, 有着不同的标准。从内容的维度划分, 可以分为综合性的夏令营和专题性的夏令营。综合性的夏令营内容综合, 没有细分, 如快乐成长夏令营、“寻根之旅”夏令营、社会体验夏令营等。专题性的夏令营内容细分为各种专题, 主题突出, 如少先队干部夏令营, “小胖墩”夏令营, 残疾儿童参加的夏令营, 以创新、勇敢为主题的夏令营, 由文艺、科技、美术、摄影、体育爱好者参加的夏令营等。目前以专题性的夏令营居多。

从资费的维度来划分, 可以分为公益性夏令营和商业性夏令营。公益性夏令营主打爱心、环保、安全牌, 商业夏令营则包罗英语、运动、减肥、心理、才艺等各个方面。前者收费合理, 凸显公益;后者以营利为目的。前者是单纯的教育产品, 后者是带有教育色彩的经济产品。目前以商业性夏令营居多。

从现实运营的角度看, 夏令营主要分为三种。第一, 素质拓展营, 如以运动、减肥、艺术、心理素质培养为主题的夏令营;第二, 超越课堂的学习类夏令营, 其中以英语夏令营最为火爆;第三, 增长见识的游学类夏令营, 如海外游学夏令营, 以语言学习、开阔眼界为卖点。

夏令营以前在我国只是由共青团及其所属的少年宫、青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营地等机构组织主办, 90年代之后逐渐放开, 形成了现在共青团、教育部门、旅游部门、企业公司、私人等承办的格局。目前, 以共青团、旅游部门和企业公司承办为主。

一是由共青团组织主办。共青团作为青少年的群团组织, 自然承担有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夏令营是教育、引导青少年的重要载体。我国夏令营一开始就在共青团及所属的青少年宫、青少年营地开展。他们有着良好的口碑, 安全等有保障, 收费合理, 家长也比较放心。

二是由教育部门主办。各地教委及所属学校也曾是组织举办夏令营的主力, 但是因为夏令营是群众性的活动, 涉及学生的安全等问题, 如果出现问题, 教委及所属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目前的夏令营良莠不齐、监管规范不力, 使得教委及所属学校对夏令营敬而远之, 都不太愿意出面组织夏令营活动。

三是由旅游部门承办。近年来, 旅游部门把学生群体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群体, 把夏令营作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夏令营和旅游部门开始联姻, 旅游业开始在夏令营中伸展拳脚。现在, 旅行社把“夏令营”作为旅游的营销口号, 以“夏令营”的名义来包装和推广旅游产品, 并附着一定的教育概念, 如“拓展孩子视野”“与名校学子对话”等, 使得旅游团堂而皇之地变成了“夏令营”。

四是由企业公司承办。夏令营利益的驱动使得许多教育科技公司、文化公司等趋之若鹜, 纷纷涉足这一领域。

上述从事夏令营的机构有的是自己单独主办, 有的则是联合举办, 比如旅游部门或企业公司联合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共同开展夏令营。

《中国教师》:那么, 夏令营到底有怎样的吸引力, 能够使得这些机构蜂拥而上?

刘胡权:现在各类夏令营开展红火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夏令营的成本其实很低, 不少地方的名校和博物馆对学生都是免费的, 学生参观景点多为半价或免费。主办方尽量将学生安排在学校宿舍而不安排在酒店, 几个孩子挤一间屋, 吃住成本很低。因此, 主办方的利润空间非常可观。一个北京五日游, 从每个孩子身上至少能赚取上千元利润。大多数机构组织的夏令营, 中间往往经过层层转包, 按人头收取不菲的回扣后, 又转给旅行社, 旅行社也要赚钱, 就拼命压缩开支, 简化活动内容, 降低标准。一些旅行社或公司打着夏令营的旗号, 以营利为目的不断抬高夏令营的价格, 使得高收费已经成为目前夏令营市场的顽疾, 而另一方面这样的夏令营却缺乏实际的内容和足够的吸引力, 尤其是一些名称花哨的夏令营, 让人感到名不副实。

办夏令营不仅投入少、利润高, 而且办夏令营基本不需要办手续, 不需要任何部门的审批, 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所以, 夏令营是比较容易上手而且收益颇丰的活动项目。在这种情况下, 与教育无关的培训机构、企业、旅行社、风景区, 甚至几个人搭个“草台班子”, 都可以打出夏令营的旗号, 而一旦挂上夏令营的牌子就会身价倍增, 夏令营也因此就变成了大家蜂拥而上的“夏令赢”。有相关人士指出, 夏令营项目的关键是“给夏令营安上一个能够吸引家长的名目, 然后就可以打广告、收钱”。一哄而上的竞相逐利, 使夏令营活动良莠不齐。高昂的收费背后是主办方利益的驱动, 原本公益性的夏令营渐渐变味成了商业味十足的消费。

《中国教师》:其实很多家长在报夏令营之前就知道其中的虚假性、商业味, 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家长把孩子送进了“集中营”呢?

刘胡权:夏令营之所以商业味十足, 这么有市场, 除了自身投入少、利润高的特点外, 也与家长“望子成龙, 望女成凤”的心态有关。现在的家长越来越关心孩子全面素质的发展, 渴望把孩子培养成现代型人才。他们已经意识到不仅仅要提高孩子的考试分数, 还要提高其综合素质。暑假是一个极好的教育时机, 在暑假里自己的孩子能够比别人家的孩子多学一点或者拓宽视野、提高综合能力, 那么就意味着自己的孩子比别人的孩子提前走了一步。家长是宁可孩子们参加各种培训班, 也不愿孩子们待在家里“游手好闲”。再有一点, 在暑假里, 家长们也没有时间照顾孩子, 假期把孩子扔在家里很不放心, 而夏令营这样一种活动形式, 恰好能够解决家长们的这些心理隐忧, 能够解决孩子们“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这样一种需求。因此, 家长费尽心机为孩子选择各种夏令营, 乐此不疲地把孩子往这些辅导式的夏令营里送。他们有的是希望孩子能抓紧时间多学一些知识, 有的则是希望孩子能把学习成绩补上去, 为今后考上一所重点学校打牢基础。也正因为家长的这种心态, 才使得这些本该禁绝的补习班屡禁不止。尽管教育主管部门一再发出禁令, 但它们穿上夏令营的外衣照样红火。商家正是抓住家长望子成龙、舍得花钱让孩子在假期里多学点东西的心态, 才使夏令营逐年越办越多。

家长之所以会有这种心态, 与当前应试教育的体制是分不开的。虽说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提素质教育, 但应试教育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这不仅体现在学校教育上, 也体现在校外教育中。夏令营活动自然难以逃脱被渗透的命运。夏令营这个市场的形成及商业化的发展趋势, 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中国教师》:虽然社会对夏令营的质疑声重重, 当前各式的夏令营还是火爆依旧, 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在虚假夏令营的滋生中起到什么作用?

刘胡权:虚假夏令营不可能自己生成, 家长、教师、学校、校外机构、教育部门等是夏令营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他们的“共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虚假夏令营的滋生。

对于家长来说, 上面已经提到, 受应试教育的影响, 家长“望子成龙, 望女成凤”, 希望孩子在暑假补习知识, 不落在人后的心态, 直接为商家所利用。如一些夏令营机构为了营销, 巧妙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 打出“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开发智力受用一生”等口号, 普通家长和学生都会被这样的广告语吸引, 不知不觉掉入了商家的圈套, 为一些所谓的“高端”“精英”“成功”的产品大把掏钱。

对于教师来说, 一般夏令营会给带队教师一定的好处, 比如招满15个孩子可以免1个教师的费用。这就提高了教师的积极性, 也使教师成为其利益共同体。

对于学校来说, 合办是通用的手段, 主办方会给校方可观的回扣。近年来, 由于教育主管部门高度关注学生出行的安全问题, 作为过去举办夏令营活动最大主体的学校, 如今都不太愿意出面组织夏令营活动, 而对于那些需要远足的夏令营, 校方更是敬而远之。也许正是学校某种程度上的不作为, 启发和诱使了社会上众多的组织机构, 将赚钱的目光瞄向了原本无辜的夏令营活动, 使得夏令营市场变得更为混乱无序。

对于教育部门来说, 虽然夏令营的举办涉及教育、物价、旅游等各个部门, 但举办夏令营是一种民间商业活动。现在教育部门能控制得了的, 主要是学校组织的夏令营, 教育部门能要求学校提出关于夏令营的内容及安全防范措施的备案。但由于目前夏令营的主办方五花八门, 教育部门也无权管理, 而且学生在放假期间有自主选择参加活动的权利, 管理部门无法干涉。

对于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或文化公司来说, 夏令营就是一味原材料, 自己随便再加上点什么作料, 炮制一番, 一个个“各具特色”的夏令营就“新鲜出炉”了。逐利是他们的主要目的, 他们根本就不会认真考虑夏令营内容的教育意义。

《中国教师》:我们一直在推进学生减负, 但是一般减负都是针对学期学习来讲的, 很少有人关注寒暑假的减负。而虚假夏令营霸占了学生大部分的假期, 这会不会阻碍我们推进学生减负、素质教育?

刘胡权:暑假, 本是孩子们自由玩乐、彻底放松的大好时光, 他们对暑假充满了期待。在暑假, 他们就没有那么多负担了, 就可以“随心所欲”了。可是, 家长的“一番苦心”却使孩子们对假期的热情又回到了“冰点”。

如今, 不少假期辅导班在“减负”的呼声中都打着夏令营的名义开办, “动感英语”、“奥数夏令营”、“手风琴夏令营”、“物理夏令营”等变相演化成了英语、数学、艺术、物理等主要科目的培训班。它们比起正规的夏令营, 少了一番体验性与趣味性;比起正规培训班, 又少了一份认真与严谨。有的学生笑称自己的暑假已经完全成了“第三学期”, 学之不精, 玩之不快。原本以为放暑假了, 就可以好好享受一下。可是, 语文、数学、外语、钢琴、美术这些平时的学习科目, 暑假也一样都少不了, 学生不是参加辅导培训班, 就是自己要做作业加强练习。暑假里学生的负担不是减少了反而是增加了。

夏令营, 原本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前面已提到如今夏令营“变味”有的甚至异化成为学习营、旅游团、贵族培养营和吃苦营等, 远远背离了夏令营的初衷。我们真心希望夏令营不要成为素质教育的绊脚石。

《中国教师》:夏令营存在诸多问题, 那夏令营是不是就应该就此消失了呢?您认为我们要怎么让夏令营回归本源?

刘胡权:尽管当前的夏令营存在“变味”现象, 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限制其发展。夏令营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毕竟还短, 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让夏令营越办越好。

国家目前还没有对夏令营活动主管部门、主办者资质条件、主题内容选择、相关参与主体权利与责任等进行明确界定, 致使夏令营处在无序发展状态。因此, 政府在为青少年举办夏令营活动上还应该有所作为。政府必须尽快规范夏令营的管理, 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首先, 应明确规定一个主管单位对夏令营进行管理;其次, 要明确主办者的资质条件, 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联手制定相关规章, 对举办夏令营的部门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对夏令营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考核;最后, 应成立一个夏令营联盟作为行业自律组织 (美国有夏令营联盟) , 加强夏令营的专业化运作, 共同商讨制定夏令营的主题、内容, 制定营地的安全标准、人员资质标准等问题。

主办方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暑期夏令营是专门为中小学生设计的主题活动, 经营者要在进一步市场细分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夏令营活动, 使其内容更加丰富多彩, 并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生理、爱好等具体条件, 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活动, 丰富产品内涵, 实现寓教于乐。要注重身心体验, 安排细致周到, 而不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 真正使孩子们在轻松愉悦的畅游中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同时, 要确保活动安全, 并应将安全问题贯穿于整个活动的始终, 有一整套详细的安全制度。此外, 对于要收费的夏令营项目, 主办方要在活动开展前向主管部门实行事前备案, 并向家长学生明码标价, 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夏令营的活动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信息, 欺骗、诱导学生参加夏令营。

社会媒体要承担起对夏令营的监管责任, 不能采取“一棍子打倒一大片”的做法,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以事实说话。

家长要理性看待夏令营。夏令营本身就是独立的教育过程, 孩子们在夏令营中体验自然、体验友情。家长应根据孩子的情况, 选择一个既可锻炼孩子的能力, 又可学知识、长见识的夏令营。家长在选择夏令营时要理性, 有针对性, 多鼓励孩子参加公益性夏令营。

利益相关方 第6篇

关键词:山寨模式,产业链,组织,博弈分析

一、引言

“山寨”产业发迹在我国广东沿海一带, 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小作坊起步, 快速模仿著名品牌, 涉及的行业有手机、数码产品、游戏机、家电等不同领域。山寨制造厂商一般规模不大, 凭借其“船小好调头”的特点, 对市场热销的产品迅速模仿, 销售目标针对中低端市场。由于价格低廉, 受到中低收入用户的青睐, 这种文化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 经常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 模仿、抄袭、侵权时有发生, 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

根据调研机构i Suppli发布的研究报告, 2011年, 中国大陆地区的山寨手机总销量达到2.55亿台, 占当年世界手机总销量的15.9%。这些厂商大多没有正规品牌, 有些甚至没有生产许可证, 自己只做外壳和简单的结构件, 买现成的公版硬件芯片, 从电子市场采购电池、摄像头、扬声器等外设后, 组装起来, 手机就可以上市销售。

笔者调研了一些山寨企业, 结果令人瞠目结舌, 一位被调查的某山寨手机公司负责人说, 他们的“研发团队”在网上大量收集国内外著名的品牌 (如NOKIA, MOTOROLA, SONY, APPLE等) 最新发布的官方手机设计图, 只要销量好的, 马上抄袭, 甚至连品牌都仿, 最快20几天仿制品就可以上市!

山寨的风行完全打破的现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产业链模式。不可否认有些山寨手机有许多迎合市场的原创设计, 但更多的是抄袭模仿带来的对原创企业带来的侵权。虽然中央出台政策名文禁止侵权行为, 但地方监管部门出于地方经济指标考虑, 往往疏于监管。个别山寨制造企业为了逃脱监管, 对地方监管部门主管官员给予经济上的贿赂, 这使得中央对山寨的监管难以落地。

二、相关文献回顾

山寨盛行的一个原因是该产品的核心技术黑箱化, 原有的技术含量高、复杂的核心部件的功能研发过程被标准化的模块所代替。以手机为例, 一部手机原有的新产品开发内容包括硬件开发、操作系统开发、应用软件开发、产品系统设计、品牌策划及定位、品牌策划及定位、结构设计、外观设计、外设、组装及检测。一旦整个研发过程技术模块化, 硬件开发、操作系统开发、应用软件开发、产品系统设计等复杂的过程都被集成到一个芯片上, 山寨成产厂自己只需做外观设计的结构设计, 如此一来, 这个行业的门槛大大降低。 (如表1所示) 。从市场表现来看, 山寨产业是满足低收入消费群体的产业链重组的结果。政府主管部门该如何监管, 才能让山寨制造商最大地发回积极作用?李晓华 (2010) 的研究表明山寨的出现适应了小批量、多批次、柔性化的市场需求, 但这种模式没有掌握核心技术, 没有品牌, 一旦政府加强行业管理,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这种模式的优势就不复存在了。Bian和C.Veloutsou的研究认为, 山寨是不道德的合法行为, 是一种模仿学习, 然后自主创新的必经之路, 陶厚永 (2010) 的研究表明山寨模式是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创新, 满足了被主流品牌生产商家忽视的狭小细分市场, 例如, 山寨手机厂生产的带手电筒和验钞功能的手机满足了边远农村用户的实际需求。邹俊, 张芳 (2012) 的研究表明, 政府应降低不合理的规费, 对合法经营的山寨企业扶持引导, 促使他们建立自己的品牌, 对不合法的侵权行为严厉打击, 引导这些山寨经营企业健康发展, 上述文献多是从山寨现象和山寨产业结构剖析和社会道德和法律层面谴责, 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理论, 通过建立博弈模型, 分析了中央政府, 地方监管部门和山寨制造厂商间的博弈关系, 从数理上探明治理对策。

三、产业链中的利益相关方博弈关系

在手机生产企业中, 研发能力差异很大, 总的来说, 一线品牌厂商每年投入大量人、才、物做研发、广告宣传、营销渠道打造, 山寨模式中的方案提供商采用薄利多销的方式把集成了手机功能模块的芯片面向广大山寨手机厂商销售, 这些山寨手机厂采取跟风策略, 极大地规避了研发风险, 坐收落地桃子。据统计, 近2011年, 中国市场的各种款式手机就多达数千款, 监管部门每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这些山寨企业的侵权行为监督, 但都收效甚微。

1. 政府监管部门

在山寨产业中, 政府的监管扮演者维持秩序的重要角色, 首先, 并不是所有的山寨手机都有侵权行为, 监管部门要让合法经营的山寨厂商健康发展, 为地方经济和解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 监督部分不合法的山寨厂商, 然而, 不法山寨厂商为了牟取利益, 会贿赂监管部门执法人员, 结成利益同盟逃避监管。

2. 山寨手机制造商

山寨手机制造商, 处于手机产业链最后一个环节, 附加值不高, 但风险也不大, 只要跟风对了方向, 无需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 只要不被监管部门发现, 也可以赚取丰厚的利润, 但这个跟风模仿会极大损害被模仿的企业, 导致品牌企业的巨额研发投入血本无归。山寨企业规模小, 仿冒的目标企业往往不确定, 可能是国际一线品牌手机企业, 也可能是国内知名企业, 还有可能模仿别的山寨手机厂, 导致被仿企业难以发现。

3. 山寨手机消费者

山寨产业中, 提供集合手机功能芯片的方式提供商是产业链中的破坏者, 把原本行业技术壁垒打破, 用及其低廉的价格为广大山寨制造厂提供芯片, 并与之形成上下游关系, 这让广大低收入消费者获得了实惠。用很低的价格就可以买到想要的产品, 有时候明知这些山寨手机是侵权, 考虑到自身利益, 并不会抵制使用山寨手机。

4. 三者的博弈关系

山寨制造厂商是否侵权的界定掌握在监管部门手里, 监管尺度的松与紧全靠监管部门, 山寨制造商侵权获利后, 为了免于巨额经济处罚, 会有目的的贿赂监管部门人员, 使得监管部门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二者之间的合谋利益形成一种合作博弈关系, 这必然造成对品牌手机厂商的利益损失, 同时, 也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

四、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1. 地方监管部门与山寨手机制造商之间

(1) 博弈模型

监管部门对山寨手机制造商进行监督, 当山寨手机制造商涉嫌侵权被监管部门发现时, 监管部门就会对山寨手机制造商进行惩罚, 假设P为山寨手机制造商侵权所受到的监管部门的惩罚, C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L为山寨制造商侵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失, R1为山寨制造商不侵权时的正常收益, R2为山寨制造商侵权获得的收益, 其中R1

(2) 博弈分析

假设P>C+L, 即监管部门收到的罚金大于监管成本与山寨厂商违规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之和, 则该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 但是存在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引入概率变量δ和ξ分别代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和山寨厂商侵权的概率。

对于给定的δ, 地方监管部门选择监管 (δ=1) 和不监管 (δ=0) 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也就是说, 如果山寨制造厂商的侵权概率小于C/P, 地方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的不监管;反之, 如果山寨制造厂商的侵权概率大于C/P, 地方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如果山寨制造厂商的侵权概率等于C/P, 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随机选择监管或不监管。

而对于给定的山寨厂商侵权概率ξ, 其选择侵权 (δ=1) 和不侵权 (δ=0) 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也就是说, 如果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小于 (R2-R1) /P, 山寨制造厂商的最优选择是侵权;如果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大于) (R2-R1) /P, 山寨制造厂商的最优选择是不侵权;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等于 (R2-R1) /P, 山寨制造厂商可以随机选择侵权或不侵权。

因而, 该博弈的混合纳什均衡是:地方监管部门以 (R2-R1) /P的概率监管山寨制造厂商, 山寨制造厂商以C/P的概率选择侵权或不侵权。

(3) 对策分析

从上面的模型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 地方监管的概率δ与监管成本C成反比, 山寨制造商侵权概率ξ与侵权和不侵权方式经营的收益之差 (R2-R1) 成正比, 这个两个概率都与监管部门的惩罚力度P成反比。

(1) 山寨产业在我国目前尚处于“灰色地带”, 对山寨的法规政策、监管措施、手段, 监管机构的设置都不完善, 对合法山寨和不合法山寨的界定尚无统一标准, 因此, 相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来对合法和不合法的山寨现象有科学界定。

(2) 地方监管部门对山寨制造商的侵权罚款是作为鼓励企业推广自助创新的有效鼓励, 否则大部分企业都等着别的企业做出畅销的设计, 然后快速侵权复制, 因此山寨制造企业侵权而获得的收益R2一定大于原创设计正常收益R1。通过减少侵权制造和不侵权制造的收益差 (R2-R1) 来降低侵权行为是有难度的。因为侵权的山寨制造厂商承担的研发投入失败的风险远小于不侵权。因此, 可同通过制定政策帮助企业降低自住研发策略下企业的经营性收益R1, 使R1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内, 即可营造一个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

(3) 为减少山寨制造商的侵权行为, 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P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这种处罚可以是多样化的, 比如, 把侵权制造商的侵权获利加倍赔偿给被侵权的企业, 作为研发投入补偿或广告运营费的补偿, 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甚至可以把整个社会查处的侵权补偿设立一个原创设计扶持基金, 弘扬自主创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这些惩罚措意一定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度化, 法制化, 纳入企业正常经营的规范中。

五、三方博弈分析

1. 博弈模型

虽然国家层面提出产业升级转型, 鼓励自主创新, 禁止抄袭和不合法的山寨, 在实际情况中, 地方政府为了片面地追求当地经济指标, 对监管山寨制造厂商可能有权利寻租而网开一面的行为, 因而, 假设中央政府监管山寨制造厂商有两种策略:监管和不监管;监管的结果有两种:监管有效和监管无效;地方监管部门和山寨制造企业也有两种可选择的策略:寻租或不寻租。同时假设三方都是理性经纪人, 风险均为中性。

假设中央政府的合理效益 (山寨产业带来的整体社会效益) 为GR, 中央政府监管地方监管部门权利寻租的监管成本为Cr, 监管的概率为ρ, 不监管的概率为 (1-ρ) , 监管成功的概率为σ, 监管失败的概率为 (1-σ) , 对地方监管部门寻租的惩罚值为фB, 惩罚系数为ф (ф>1) ;地方监管部门合法收入为S, 从山寨制造厂商获取的好处费为ωB (ω<1) , 地方监管部门寻租行为被发现后的惩罚为P′, 山寨制造厂商的合法经营收入为RL, 寻租概率为ф, 不寻租的概率为 (1-ф) , 寻租得到的收益为B。依据以上假设构建三方收益博弈关系矩阵, 见表3 (其中其中GRN代表中央政府的收益, LR代表地方监管部门的收益, Y代表山寨制造厂商的利益) 。

2.博弈分析

(1) 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

中央政府的期望效用为:

中央政府监管地方监管部门的权利寻租的条件为监管后利益大于不监管的利益, 即:

(2) 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地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期望效用为:

当中央政府选择不监督打击非法的山寨产业, 即ρ=0的情况下, 地方监管部门在权利寻租的情况下的利益为S+ωB, 大于不寻租的收益S, 此时, 山寨制造厂商的利益会随着抽取租金B和寻租发生的概率ω的增大而增大, 这说明中央政府必须采取监管行为。

而当中央政府采取监管行为即ρ=1的情况下, 地方监管部门寻租满足的条件是:无论监管是否成功, 权利寻租情况下官员收益大于不寻租情况下的收益, 即:

3. 山寨制造厂商的博弈分析

山寨制造厂商的期望效用为:

当政府采取监管行为即ρ=1的情况下, 山寨制造厂商续租的条件满足:无论监管是否成功, 寻租情况下的收益大于不寻租时的收益, 即:

同时考虑到地方监管部门和山寨制造商的利益, 只有在同时满足 (2) 式和 (3) 式的情况下, 他们双方才会同流合污, 权利寻租行为会发生, 即:

结合 (1) 式, 可得山寨制造厂商寻租行为利益相关方的博弈的均衡解为:

3.政策分析

(1) Cr是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 从整个社会来看, 这个成本不可忽视, 现阶段重点不是提高或减少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 而是提高监管效率, 即提高监管的成功率σ, 中央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 两者利益是共同体, 也会发生权利寻租, 还需要第三方部门监督, 例如媒体和公众, 包括被侵权企业的网络自由举报, 同时, 要建立起广大消费者都能参与的监督机制, 让监督的权利分散, 相互制约, 让侵权行为无处藏身。

(2) ωB是地方监管部门从山寨制造企业获得的合谋的好处费, B是山寨企业对品牌手机企业侵权获得的收益R1, 这个收益远大于合法经营的收益, 山寨企业为了更多的获利, 就要通过更多的抄袭仿冒品牌手机, 这势必导致整个社会山寨横行, 因此从制度上要削减地方监管部门的权利, 用制度化, 程序化的侵权界定代替监管部门的人为的界定, 甚至可以通过专家库不记名投票方式来认定产品侵权与否, 另一方面, 树立地方监管部门的廉政执法观, 一旦出现徇私舞弊就要重罚, 从根本上减少了权利群租的可能性。

(3) S是地方监管部门的合法收入, 为了减少他们和山寨企业的合谋概率, 可以提高他们的薪资水平, 和福利待遇, 让他们不会轻易的为了眼前利益而和山寨侵权制造形成利益同盟。然而, 高薪并不会必然导致廉洁执法, 但会从一定程度上吸引有良好道德观、价值观的优秀人才进入监管部门的队伍, 这会提高供权利寻租的成本, 让山寨侵权行为望而却步。

(4) 地方监管部门寻租行为被发现后的惩罚为P′, 也是影响其违法动机的一个重要指标, 主观上, 提高监管部门的薪资并不一定导致其观念上的廉政执法, 必须加大增加违法成本才能有效减少违法行为, 制度设计上, 可以是其在职期间的廉政记录和退休后的福利待遇挂钩, 一旦发现监管部门徇私舞弊, 不但面临眼前的处罚, 还将影响退休后的福利待遇, 这也会降低监管部门因为了提高眼前收益而和山寨厂商同谋的概率。

(5) ф是中央政府对有侵权行为的山寨制造企业行贿舞弊的惩罚系数, 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山寨侵权行为和地方监管部门合谋的概率和系数ф成反比, 加大这个力度, 也是有效治理侵权行为的途径, 因此, 从立法上可以严格规定, 一旦山寨制造企业有侵权行为, 不但处于经济上的处罚, 甚至可以吊销其的行业许可证, 剥夺其从事该行业或类似行业的从业资格, 并进入不良商家黑名单。

六、结论

“山寨”的规范管理和科学治理, 是国家战略, 地方经济, 和广大山寨手机消费者一盘棋, 一方面, 国家层面要引导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制造业完成生产型向研发型的转型, 地方经济要在保持一定增长的前提下打击侵权仿冒。让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产业转向自主研发型的企业, 从而提高这些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 消费者不能为得到廉价实惠的产品而纵容侵权仿冒, 从中央到地方, 都应做好监督管理。治理山寨的侵权行为, 不仅要从制度上减少寻租空间, 让社会对侵权的山寨行为的治理法制化, 规范化, 树立监管部门的公平公正执法意识, 让权力寻租的概率降到最低;同时, 还加大对侵权的山寨行为的处罚力度, 营造一个良性的产业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行业经营秩序, 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山寨制造企业的积极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周黎安.陶婧.政府规模、市场化与地区腐败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 2009 (1) .

[2]陶厚永, 李燕萍, 骆振心.山寨模式的形成机理及其对组织创新的启示[J].中国软科学, 2010 (11) .

[3]周江华, 仝允珍, 李纪珍.基于金字塔底层 (BoP) 市场的破坏性创新——针对山寨手机行业的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 2012 (2) .

[4]刘宏程, 葛沪飞, 仝允桓.创新网络演化与企业技术追赶:中国“山寨机”的启示[J].科学学研究, 2009 (10) .

[5]李晓华.模块化、模块再整合与产业格局的重构——以“山寨”手机的崛起为例[J].中国工业经济, 2010 (7) .

[6]银路, 李天柱, 程跃, 邱杉“.山寨”现象的一般规律及其政策建议[J].科学学研究, 2010 (3) .

[7]刘字濠, 曾国屏.山寨产业产生方式及其易发领域探析[J].科技管理研究, 2011.

[8]刘兰剑, 司春林.低端市场破坏:关于山寨手机的案例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0 (3) .

[9]刘明宇, 骆品亮.基于长尾理论的品牌手机集成创新与山寨手机模块化创新比较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 2010 (8) .

[10]何哲, 孙林岩, 朱春燕.服务型制造的产生和政府管制的作用———对山寨机产业发展的思考[J].运作管理, 2011 (1) .

[11]邹俊, 张芳“.山寨”产业发展的博弈分析[J].财会月刊, 2012 (2) .

利益相关方 第7篇

关键词:利益相关方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档案信息资源在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它正在逐步成为一种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生产要素。[1]要真正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整合现有档案信息资源,并使之实现最大化的共享,应是必经之路。整合共享作为一种行为,将涉及发出者、承受者、媒介等利益相关方,本文通过对其功能和影响的探析,以期更有效地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一、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

利益相关方是指任何可能受到企业决策与活动的影响,或可能影响企业决策与活动的各利益群体或个体,包括公司、顾客、竞争对手、员工、供应商、政府、社区以及大众媒体等,这是一个相互影响的过程。[2]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对于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来说,它更多的是一种行为,在此过程中档案信息资源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中,利益相关方有效地对它们进行管理和影响,能够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笔者在利益相关方概念的基础上,又借鉴了美国沃顿商学院及决策战略研究领域学者凯西·皮尔森博士提出的“利益相关方模型”,认为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应主要包括政府、公众和整合共享平台。

二、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功能分析

在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过程中,会涉及政府(主体)、利用者(受众)和整合共享平台(媒介)。它们的关系如图1所示。推动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需要明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期望和相互作用。片面强调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坚守政府利益为主导以及刻意突出技术缺陷,都不能有效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共享,而从利益相关方的视角剖析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能够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以均衡各方利益,进而达成一致性目标。

(一)主体:政府

政府的主体作用体现在主导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过程,围绕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决定利用内容和利用对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过程的改善和优化需要围绕政府进行,包括主动寻求和被动接受上。具体而言,政府作为主导者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它能够决定整合什么、共享什么,通过什么来整合共享,整合后向谁共享、共享多少。[3]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具有“经济人”角色,即政府主体是其自身追求的“经济人”,他们的行为毫不例外地以自身追求的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的这种“经济人”角色,要求它具备自身的利益诉求,也要求政府在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的过程中,把自身利益作为重要的考量标准。同时,公众从政府传统服务的附加服务对象[4]逐渐成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中心,[5]政府在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中已经不能完全遵循自身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它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存在的基本价值,[6]这促使政府均衡自身和公众的双重利益,使档案信息资源获得最大化的整合共享。

(二)利用者:受众

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的利用者主要包括内部利用者和外部利用者,其中内部利用者主要以政府自身为主,可以是跨部门的,也可以是跨层级的;外部利用者以公众为主,接触的档案信息资源主要是面向社会共享的。在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中,笔者主要介绍外部利用者。不同利用者对档案信息资源的需求不一,对整合共享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整合共享具有强烈的诉求,内部利用者希望获取除自身所属档案信息资源以外的信息,而外部利用者则希望获取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信息。由于各自需求的差异,内部利用者之间、内外部利用者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而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共享,均衡内外部利用者的利益必须要重点考虑。

(三)整合共享平台:媒介

政府与利用者的连接需要媒介的支撑,构建完备的整合共享平台,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和满足利用者的信息需求。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离不开媒介,即平台的构建,这是技术攻关经常涉及的方面。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共享,建立有效的平台,既能够确保内部利用者的快捷查询使用,又能满足外部利用者的正常需求。但就目前的研究来看,政府内部的整合共享已经逐步实现,而对于外部利用者来说,保密条款是其中最大的问题。

三、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分析

(一)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促进整合共享

政府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部门间的信息私有格局;二是层级间的信息瞒报现象;三是信息整合后的社会共享。

目前,政府部门间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更多地表现为档案信息资源的有限整合共享,其主要特点是政府部门整合“部门私有化”的信息资源时,设定共享权限,形成事实上的资源“部门私有”格局,从而导致“信息孤岛”和“信息壁垒”现象频发,甚至“信息寻租”的违法案件也屡见不鲜。原则上讲,任何档案都有特定的用户,不提供任何人利用的档案是无意义的,没有存在的必要。[7]政府只有发挥主导作用去平衡体制下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才能切实有效地达成目标。即跨部门突破档案信息资源有限整合共享的现状,实现部门间从有条件性整合共享到完全性整合共享的转变,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共享。理论上讲,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更具备信息优势,但由于下级行政机关是行政信息的形成者和具体执行者,在报送什么、报送多少、什么时候报送、采用什么方式报送等诸多问题的处置上,下级机关拥有实际的信息制发权、优先处置权和主动权,[8]这就使得信息瞒报、信息失真现象层出不穷,只有跨层级摒弃“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观念,各部门各司其职,才能推动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共享。

部门间和层级间的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主要是针对内部利用者的,而面向公众的社会共享需要政府满足外部利用者的需求。政府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区分,包括多利、少利和无利政府信息资源,将多利档案信息资源优先整合,面向内外部利用者共享;对少利和无利政府信息资源,筛选整合利于公众的部分进行共享。

(二)利用者:采取倒逼机制,推动整合共享

作为受众的利用者,在自身需求未满足的情况下,会以“反馈”的形式倒逼政府推动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共享。为了能够最大化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内部利用者必然会在遇到“信息孤岛”“信息壁垒”时进行申诉,寻求获取其他部门所整合的信息资源,这是一种政府内部式的“倒逼”,有利于解决部门间、层级间存在的问题,从而最大化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同时,“政府公开什么民众就看什么”的时代正逐渐远去,“民众想看什么就找政府获取什么”的时代正在到来。特别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以来,对与社会公民相关的档案信息资源,公众更迫切地促使政府部门提供获取条件。

(三)遵循利于政府和公众的原则构建整合共享平台

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平台的构建既要符合政府利益,又要满足公众需求,相互之间更要保持平衡。从国家层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打破部门之间只注重自身利益的格局,均衡自身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利益,促使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的整合共享。同时,也要考虑公众利益。档案信息资源的来源主要与政府相关,但也与公众密切联系或者同时与公众和政府都有关联,遵循既利于政府又利于公众的原则,最大化地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蒋冠.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研究[D].湘潭大学.2005.

[2]任丹,管竹笋,于志宏.利益相关方视角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J]. WTO经济导刊,2012(6):53-54.

[3]陈永生,聂二辉.政府信息资源趋利性整合共享及其应对策略[J].档案学研究,2014(4):12-16.

[4]周毅.基于信息权利保护的政府信息资源规划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10(3):45-49.

[5]周林兴,仲雪珊.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档案信息资源规划探讨[J].档案学通讯,2012(5):45-48.

[6]彭姝.政府行为的目标——对政府行为的利益取向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4):307-310.

[7]张照余.网络共享中档案信息的内容划控与权限控制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9(2):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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