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如何维权

2024-07-07

出境游如何维权(精选3篇)

出境游如何维权 第1篇

王美娇和郭海洋是同事, 二人关系很好。郭海洋和周东武是夫妻关系。

周东武因购房资格问题, 于2003年3月4日与王美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内容为:“王美娇为了帮助周东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某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 (周东武) 以甲方 (王美娇) 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某小区购买经适房一套, (地址为:朝阳区东坝XX小区5号楼301室) ,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总价款55万元, 购买此房的全部费用由乙方一次性付清。2.甲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身份证使用, 购房的一切手续以甲方名义办理, 待房产证办法后, 甲方及时以转让的方式无任何条件的将此房产权转让给乙方, 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时的手续费等相关款项由乙方负责。”

2003年5月22日, 周东武以王美娇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的诉争房屋一套,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价款55万。合同签订后, 周东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并在2004年5月搬入了诉争房屋居住。

后来双方关系恶化, 王美娇于2013年4月22日将郭海洋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求法院判处周东武搬离诉争房屋。法院认为双方应先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而后在解决腾房问题, 驳回了王美娇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日, 王美娇又将周东武告上法院, 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在2003年3月4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受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原告王美娇与被告周东武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律师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于信任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例, 双方因出于信任, 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案中,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国家保障无住房或住房有困难的人民群众而推出的政策性商品房, 具有保障性、专属性, 上市交易需满足相应条件及政策, 因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论女工组织如何维权 第2篇

一、努力转变女工观念, 使她们认清自身价值与地位

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和偏见, 造成了女职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卑、依赖、狭隘等心理弱点, 低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能力, 缺乏参政意识和拼搏精神, 存在畏难心理。作为企业的女工组织应当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教育和引导女职工认清自身的价值和地位, 做她们的“引航灯”。首先在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中, 要明白女职工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 有利于企业信息的畅通、知识的共享和凝聚力的增强。同时, 女职工的忠诚度较高, 在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 企业更容易获得女职工的体谅与回报。因此, 女职工组织要紧紧抓住女职工在语言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形象思维能力等方面的优势, 通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知识竞赛, 给女职工提供一个能够充分展示才华的天地, 不断树立女职工的自信心和提高自我认知程度。引导女职工树立“有为才能有位, 有位就必须有为”的思想观念, 在企业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 奋发有为。

二、依法维护女职工自身权益和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女职工组织应带头学习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各类法律法规, 对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各项维权举措要了然于胸。在工作中要努力拓展各种维权工作渠道, 与企业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 为女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保障主动做好大量的工作, 让女职工切身感到, 企业女工组织是女职工的“娘家”、“保护伞”, 有困难和心里话愿意找女工委员倾诉。企业女工组织关键时刻还要挺身而出, 勇于承担责任, 敢于向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同时在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女职工的尊严和利益时, 企业女职工组织也要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对女职工对政策法规上的一些模糊认识和误解, 要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讲解和教育, 从而使女职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不要偏离正常的轨道, 给企业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三、为女职工建功立业铺路搭桥

女职工要想不做被同情的“弱者”, 而做自信的“强者”, 从而能够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发挥自身的潜能和优势, 在自己的工作天地建功立业, 脱颖而出。企业女职工组织在做好女职工建功立业竞赛工作中, 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建功立业活动要切合实际、实实在在, 要与企业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与女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结合起来, 与女职工的切实利益牢固结合起来, 力求作到活动开展得既扎实有效又不呆板教条, 既生动新颖又不流于形式。二是丰富女职工建功立业竞赛活动的载体。在开展好“文明家庭”、“巾帼标兵”、“女岗位能手”“巾帼示范岗”等活动的同时, 应该抓住女职工的工作特点, 不断拓宽竞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大力倡导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如女职工专业技能比武大赛、女职工维权“模拟课堂”、女职工互助互学等活动, 力争将本企业女职工建功立业竞赛活动搞得红红火火。三是要树立典型。让女职工中的优秀代表脱颖而出, 选树的典型要站得住、叫得响, 真正在女职工中起到感召力和亲合力, 确实成为女职工奋发向上的领路人。

四、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

要经常性地在女职工中深入开展《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新《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利用网络、书籍、讲课、会议、宣传栏、信息等各种宣传阵地和舆论工具, 用广大女职工易于接受的形式和方法, 大力宣传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内容, 使广大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提高女职工自我维护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着手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 加大维权力度

新形势下, 女工组织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女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新的载体、途径与渠道, 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 加大维权力度。一是要保障女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等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落实, 坚持把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女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好的做法, 切实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充分发挥女职工代表的作用。二是要积极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 通过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逐步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要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女工组织的代表参加, 及时把存在于女职工中的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六、创新帮扶形式,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维权工作的新要求, 不断创新帮扶形式, 为女职工把实事办好, 把好事办实, 使广大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切实得到维护。女工组织一要开展好专题调研活动, 重视当前紧张竞争压力下女职工的思想状况, 关注女职工心理健康, 通过疏导、鼓励、减压等“精神帮扶”方式, 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培养她们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二要提高工作责任心, 在全面掌握本单位困难女职工尤其是特困女职工和单亲困难女职工情况的基础上, 为她们提供扶助, 以满腔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三要积极开展“姐妹献爱心”活动, 在广大女职工中弘扬互帮互助的精神, 为女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搭建平台。四要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经常性组织女性生理健康知识和防治妇科疾病知识讲座, 认真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 为女职工购买特殊疾病保险,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体检等。

遭遇工伤,该如何维权 第3篇

近期又有不少工人向本报热线反映,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工人们在小包工头手下干活,没人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出了严重工伤事故后,巨额医疗费用小包工头又无力承担。

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近日,记者就此走访十堰市劳动部门和相关法律人士。

反映:遭遇工伤索赔难

前面提到的柯师傅,在本市一工地上做临时工,该工程是由一家外地公司承包。去年12月1日,也就是柯师傅来到这个工地干活的第3天,他不幸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全身多处骨折,当天被送进市区一家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后来,包工头个人拿了5元作为医疗费,柯师傅认为承包商也应出钱,但承包商却予以拒绝。柯师傅的儿子找承包商协商无果后,又去找包工头,包工头拒接电话,人也不知去向。柯师傅说:“从前期治疗到现在我已经花了6万多,把病治好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这几天还要做手术,但相关责任人都找不到。我想请律师打官司,但律师称,当初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处理起来很麻烦。”

无独有偶,郧县的吴师傅也有类似的遭遇。吴师傅也在一个小包工头手下干活,主要是在建筑工地铺水泥板。上月12日,他在卸水泥板时,不幸从车上摔下来,造成肋骨骨折,现在还住在医院。吴师傅已经花了3800多元的医疗费,小包工头只拿了2000多元。现在工程已接近尾声,吴师傅联系小包工头,但对方说管不了,吴师傅希望晚报能关注此事。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投诉的这些案例中,多数都存在用工方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赔偿难。

调查:未签劳动合同,工伤难以认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一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一个鉴定标准来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些私人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建筑行业是工伤纠纷的高发领域。虽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置之不理。

同时,记者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往往担心自己提出签约,会遭到对方拒绝,而忍气吞声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成为造成工伤事故赔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农民工不懂劳动法律法规,加上他们流动性较大,一些企业也不愿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史鹏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劳动部门就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也就难以将事故认定为工伤,导致索赔困难。

警示:用人单位不缴工伤保险,或处3倍罚款

史鹏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出了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出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缴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费用,用人单位只需出很小的一部分。”史鹏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出了工伤事故后,原来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工伤严重,赔偿额很高,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记者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获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遭遇工伤,一定要收集好证据

来自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一项数据显示,,全市共受理1850起工伤纠纷,完成劳动鉴定850人次,其中一些轻微工伤纠纷,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劳资双方已自行解决。“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人作证,导致劳动关系取证难,是目前一些工人遭遇工伤后难以获得赔偿的主要原因。”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表示,不少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他告诫农民工,平时应多学一些劳动法律知识,并注意收集保存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卡、出入证、考勤表、押金条、工作服等,万一不幸出了工伤事故,也能更好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不幸遭遇工伤时,受伤职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保存好能证明工伤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是将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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