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2024-07-09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精选11篇)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第1篇

一、相关概述

1. 破产清算会计定义

会计核算方法在破产清算中起主导作用, 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能够使得各项清算工作做的更加准确。企业破产清算时在对企业会计科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将企业的债权情况、营销情况、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等作出科学的计算和准确的记录和分析就是破产清算的内容和定义。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宣告其破产以后, 企业的清算工作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士组成的清算组接手, 对企业宣告破产后的现有财产进行清算和评估, 并依法对相关财产进行作出处理和分配决定。

2. 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1) 破产清算必须在对企业的破产信息进行收集后处理后, 并确认相关的信息能够得到企业破产清算的有效认可后, 推动企业将法院需要的信息和企业自身提供信息相符合。破产清算必须保证所有的内容能够真正的被认可。

(2) 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必须保证整个清算过程中的会计计算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能够使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能够降低企业的损失, 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二、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1. 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目前, 保护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没有系统的划分。比如如何界定一个企业是否达到了破产清算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企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关系, 会出现谎报企业破产的现象。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用性不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起到保障作用。无法最大限度的保障破产清算的就行, 破产法实际价值得不到最佳体现也使得会计计算难以满足目前的企业破产清算的需要。

2. 会计清算组成员素质低, 清算效率低

(1) 清算小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 人员配置不规范。根据我国《破产法》对于清算组成员构成的相关规定, 清算组人员的组成都是由相关部门指派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就会使得清算工作的监督难度加大, 对破产清算不利。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就会出现乱收费甚至是贪污或者挪用公款的现象, 导致破产清算以外的问题, 使得破产清算工作不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完成。

(2) 清算效率较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进行清算的人员大多数都没有经历过破产清这一工作, 缺乏工作经验和方法。且在进行破产清算时, 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导致人员的自我意识不强, 没有责任感, 会计清算者的自我素质不高。

3. 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全增加了清算难度

企业的破产清算必须具备全面的信息, 但是一些企业在这一过程中都会隐藏一些信息。信息的不全就会导致清算的难度增加, 清算的内容不够彻底。同时, 有些信息需要清算者根据相关的其他信息推理而来。如果清算组队信息的专业水平不达标, 就会使得信息的可靠性降低, 影响清算工作的进程。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的故意隐瞒或者是清算者的个人能力不够, 处理信息的方式方法不对, 导致工作难以开展。

4. 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监督不力

不少企业在宣告破产之前, 都会事先将部分财产进行隐藏或者转移, 使得破产清算不能够按照预先的计划顺利完成。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 需要企业把所有的信息全部传递出来, 才能使得清算工作得到最强有力的支持。财产的私下转移会导致信息的错误, 进一步增加破产清算工作的难度, 进而导致破产清算过程中纰漏不断。因此必须增加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监管力度, 监管力度的提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清算工作的有效性, 避免会计人员的受贿和贪污问题。

5.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企业会计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对设置会计科目必须在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 导致企业的实际财务核算工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企业破产清算实际应核算所需内容存在着较大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 企业破产清算内容以及目标都在发生着变化, 为了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 适当的调整会计科目的内容, 会使得财务会计计算的工作与破产清算所需要的信息更加吻合, 让会计清算更加真实和准确。

三、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1. 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 我国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没有系统健全的评估体系, 导致在监督的过程中就没有参照的标准, 只能通过人的主观想法去评价。如何有效的来评估一个企业在破产是的财产情况, 就必须要有一套系统的评估方法, 为此, 必须加大对破产清算相关资产评估体系的建设力度, 使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有法可依。在现实工作中, 企业的财务计算的报告和数据不能够完全作为破产清算的依据, 因为在企业中会出现做假账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获得法律的保护, 所有的破产清算信息都是必须得到认可的。如果破产清算的独立性和准确性不能够得以体现, 企业的破产清算就失去了真实性。

2. 提升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整体素质

破财清算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破产清算必须要求清算者具有相关的法律意识, 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以法律发挥约束自己, 增强自身的工作素质与工作能力, 确保价值观能够在破产工作中发挥出其应该具有的作用。与此同时, 工作人员也要拥有一颗活到老学到老的良好心态, 在不断的工作中学习到更多的专业知识, 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 保证在以后的清算工作中做的更细更好。最后, 清算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 将以往出现的错误进行归纳和总结, 确保在以后的工作中不会出现同样的错误。在业界, 必须要形成良好的风气, 才能把破产清算工作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3. 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

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 需要加强对破产经费的管理, 保证所支付的破产费用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而不是根据个人主观随意操作的。破产企业所支付的破产费用, 应以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利益为前提, 而不能主观的考虑个人利益因素。清算工作人员不能因为自己本职工作而重复的领取报酬。破产清算时, 仍然要以节约为原则, 减少浪费。要把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目标, 使得企业能够活动更多的财产。在实际清算破产企业资产的过程中, 清算组也应重点考虑如何减少破产费用,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破产费用的审核力度, 破产人员清算前应提出破产费用预算, 并交由相关债权人共同审核, 清算程序完成后应将具体清算费用开支情况上交相关政府部门审计。

4. 完善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

加速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的完善, 能够使得破产清算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安全、公平的法律支撑。在关于会计法律的规定中, 应该更加严格的将破产清算纳入其中, 并再次进行优化和完善, 使得在以后的清算工作中会计就能够非常明确的知道应该参照那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指导, 以此来适应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实现。为了更好的保障破产清算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自主的进行法律的修订, 在修订的同时也要保证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能够更好的适应我国破产清算的市场。在法治社会, 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加速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自由任何的东西都符合规定后, 相关的工作开展起来才会顺利, 那么加速与破产清算相关的会计法律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5. 提升对企业破产政策的宣传力度, 同时加强对破产清算的监管

对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在我国早都有了明文规定, 应该加强宣传, 这样不仅能够减小市场压力, 也能够让相关人员做好思想准备。如果企业最终面临破产时, 也能够在一个轻松和谐的环境下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工作在开展后, 法律监督一定好做到位, 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也要随之加强, 才能使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化。在社会监督方面, 必须要求破产清算透明化, 方便社会监督工作的开展加速清算的进程提高破产清算的信息质量;并要建立多环节的监督体系, 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

6. 完善优化破产清算相关会计科目

破产清算与传统的会计工作不同, 在会计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那么, 破产清算就要求在会计的工作内容和科目上增加与破产清算相关的项目, 从而使得破产清算能够更加的清晰和彻底。其内容有四点:第一, 应该把债务关系和债务的数目进行记录处理, 让所有的债务金额体现在财务数据中, 方便清算时处理好债务内容;第二, 破产清算时, 必须把员工应得的福利纳入其中, 保证员工的根本利益。在清算的时候才能更加有效的从人性的角度上得以取利;第三, 企业应该把所有的虚拟财产、专利技术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都纳入清算的内容, 并进行清晰明确的清算。目前在我国的清算意识中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完善, 开展的现状还很落后, 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努力;第四, 我国针对跨国企业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处理能力不够, 容易受到领域和国家的影响, 使得在其中的财务清算能力不够, 尽快的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尤为重要, 新增相关的会计科目也刻不容缓。

四、总结

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 企业破产屡见不鲜。在日常工作中, 企业就应该主动的将相关信息进行保存, 以备不时之需, 做好未雨绸缪的打算。根据相应的标准, 怎样才能够使得企业在破产清算时获得更大的利益。明确现在破产清算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做出改善, 提高企业破产清算的能力, 实现企业财务处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是当前大环境下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简单的阐述, 是希望所有企业能够重视破产清算在企业中的作用, 认识到破产清算的重要性, 最终使得破产清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石骑士.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02) .

[2]申雄杰.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 (05) .

[3]朱丽芳.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确认和计价[J].甘肃科技, 2013 (16) .

[4]李艳玲.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 2011 (16) .

[5]刁艳平.浅析破产清算会计处理[J].新疆财经, 2008 (03) .

破产清算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论文 第2篇

2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2.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3 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3.1 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3.2 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3.3 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4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4.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4.2 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4.3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指破产会计核算应该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破产会计核算内容比常规会计核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也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条件,比如破产会计不再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和产品成本核算,破产损益的核算比起企业生产经营损益的核算来也要简单得多。

企业破产清算的执行力度不够透明接管破产单位的人的职责划分以及管理债权人的方法上存在问题:破产清算最后的清偿顺度与有担保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存在问题;如果涉及到单个人的划分利益的话,个人会有经济问题出现:接管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资产及债权的利用程序不够透明,存在寻私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第3篇

【关键词】 企业 破产清算会计 目标 冲击

引言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会引起相应的会计问题,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准则,也未形成系统、完整、公认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

1.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2.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2.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3.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3.1 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3.2 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

3.3 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4.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4.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4.2 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負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4.3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指破产会计核算应该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破产会计核算内容比常规会计核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也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条件,比如破产会计不再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和产品成本核算,破产损益的核算比起企业生产经营损益的核算来也要简单得多。

企业破产清算的执行力度不够透明接管破产单位的人的职责划分以及管理债权人的方法上存在问题:破产清算最后的清偿顺度与有担保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存在问题;如果涉及到单个人的划分利益的话,个人会有经济问题出现:接管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资产及债权的利用程序不够透明,存在寻私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第4篇

一、关于会计主体的界定问题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目前学术界关于破产企业会计主体的讨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讨论不全面。讨论的焦点仅集中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环节 (即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后的会计主体是否发生变更问题, 而对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日至破产宣告日之间的会计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并没有涉及。因为按照新的破产法规定, 企业的破产申请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此时不一定会宣告企业破产) , 法院会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 即管理人可以提前介入, 那么此时企业的会计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呢?另外, 在此期间, 企业还有可能经历重整与和解, 对于经过重整与和解的企业, 会计主体又将如何发生变化。二是难以指导实际工作。对于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环节 (即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 的会计主体是否发生变更, 主流观点认为此时破产企业实际上已经丧失法人资格, 而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或管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力, 进行民事活动。认为此时的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 相应的由破产企业变为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小组或管理人。也有观点认为, 破产管理人只是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行为主体, 即破产清算企业会计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 破产清算企业仍是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主体。应该说,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 但是在现实的破产实践中, 单纯的以任何一方作为会计主体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难以指导实际的破产清算工作。

以笔者所亲身经历的海南某国有航运公司的破产实践为例, 其公司为当地政府投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金11.19亿元, 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国内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在国内及国外开设多家分、子公司, 经营高峰时期曾在集装箱运输领域排名全国第四位。后由于受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 加之公司管理不善, 造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 资产负债率高达113%, 无奈之下, 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 同时指定由当地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的清算组担任了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接管, 并刻制了公章, 聘用了工作人员, 开设了银行账户, 向当地财政借入必要的资金, 开展了一系列资产清收、债权确认等清算工作。管理人接管企业后, 在财务核算工作中面临的一个困惑, 就是如何界定会计主体的问题。因为此时企业还没有正式被宣告破产, 还不能称为破产人, 管理人在对接手后的企业账务进行处理时, 是仍然沿用原来的企业会计主体不变, 还是另外设立新账, 以管理人名义进行核算?若仍然延用原会计主体不变, 则存在会计责任难以划分的问题;若管理人另外设立新账, 也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管理人无法单独进行税务登记, 对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产生的涉税事项 (如收到的公司以前期间的运费收入、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的个税缴纳等) 不能以管理人名义进行处理, 进而无法以管理人名义归集核算。

笔者认为, 对于破产企业会计主体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具体分析。在不考虑破产重整与和解的情况下, 对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后, 会计主体应是管理人与清算企业共同构建的“集团体”, 即类似于集团公司的形式, 以管理人为“集团总部”对外提供 (主要是法院、债权人及出资人等) 会计信息。集团体的会计核算并不只是单纯的核算管理人本身发生的清算费用, 而是将管理人的会计核算与清算企业的会计核算融为一体, 两者既相对独立, 又相互统一。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既能保持管理人与清算企业的相对独立, 便于分清责任, 又能统一归并对外提供会计信息, 便于债权人、法院了解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对企业清算的总体情况, 还可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因变更会计主体带来的诸多不便。如对于企业继续经营取得的收入, 还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具发票, 对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的个税、社保、公积金等的缴纳也可以公司名义办理。

为了更好的分析破产企业会计主体的变化及破产阶段中管理人与清算企业之间的内在关系, 笔者尝试用以下图形来简要归纳分析。

从上图可得出如下结论:

1、破产会计主体是由破产管理人与清算企业共同组成的“金字塔”, 破产管理人居于金字塔的顶端, 代表着企业决策层, 具有处分和支配企业财产的权力;被清算企业居于底部, 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清算对象, 相应的工作人员可以被管理人重新聘用,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2、在接管企业之后, 破产管理人为维持运转, 可以独立设置账户, 借入清算资金, 用以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 因此财务相对独立;清算企业自身有资产、负债, 经管理人同意, 还可以继续运营, 因此还可能有收益, 其财务也相对独立。进入清算程序后, 两者的债务归并起来, 都要由管理人用破产企业的财产统一清偿, 因此, 两者是有机的统一体, 不能割裂开来。

3、破产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债权人、人民法院及出资人, 对于破产期间的会计信息由管理人按照全面性的原则, 统一整合提供, 涵盖管理人本身的收支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损益。

4、根据破产阶段的不同, 破产会计还可以分为破产重整会计、破产和解会计、破产清算会计, 由于前两个部分主要是基于拯救企业的目的, 所以又可以分为破产拯救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两部分。按照破产法规定, 破产拯救期间, 管理人要与原企业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因此, 破产拯救期间的会计主体回归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主体是由管理人与清算企业共同构建的集团体。

二、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具体核算问题

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如何设置, 目前唯一可以依据的就是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设置了23个会计科目, 应该说这些会计科目基本能满足清算工作中会计核算的需要, 但是还存在一定的滞后, 尤其是对于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业务、新内容, 还不能涵盖进去, 因此, 根据破产实践的工作需要, 笔者建议增加如下一些会计科目。

1、增设“担保资产”和“担保债务”科目。以此来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 不在“担保债务”科目核算, 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 也不在“担保资产”科目核算, 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以某航运公司为例,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发现, 公司仅有的四艘船舶已抵押给债权人建设银行和某国外集装箱租赁公司, 对此,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借:担保资产——船舶

贷:固定资产——交通运输设备-船舶

借:长期借款——建设银行

贷:担保债务

2、增设“抵销资产”与“抵销债务”科目。以此来反映清算企业与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关系时, 清算企业以债权抵销债务的资产及与之对应的债务。

以某航运公司为例, 管理人接管后发现, 公司账面资产有一笔预付给上海某船员劳务公司的款项, 同时, 公司还欠该公司大量劳务费用, 劳务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同时提出用预付款抵销部分债务, 其相应账务处理为:

(1) 接管破产企业时

借:抵销资产

贷:预付账款——某劳务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某劳务公司

贷:抵销债务

(2) 抵消该笔预付款时

借:抵消债务

贷:抵消资产

3、增设“应付破产费用”及“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按照新的破产法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享受优先随时受偿的, 增设这两个科目, 既可以核算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执行职务及保管资产等发生的费用及债务, 又可以为核算普通破产债权提供备抵依据。具体还可以设计二级、三级科目, 归集具体发生的明细。

以某航运公司为例,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 为维持运作, 向地方财政借入必要的清算资金, 按照破产法规定, 该债务列入共益债务, 可随时优先清偿, 其账务处理为:

(1) 借入时

借: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贷:应付共益债务

(2) 偿还时

借:应付共益债务

贷: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在清算过程中, 法院还开庭审理了与清算相关的案件, 发生一笔诉讼费, 按照破产法规定, 该笔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享受优先受偿, 其账务处理为:

(1) 发生时

借:清算损益

贷:应付破产费用——诉讼费

(2) 偿还时

借:应付破产费用——诉讼费

贷: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4、增设“取回财产”和“取回债务”科目, 前者用以核算产权并不属于企业, 但由于各种原因留置在企业的资产, 如融资租赁资产等, 后者为其对应科目。可按财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以某航运公司为例, 管理人清查企业财产时发现有大量的融资租赁的集装箱资产保留在公司账面, 账面价值高达数亿元, 对此, 账务处理:

(1)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

借:取回财产——集装箱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集装箱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集装箱

贷:取回债务

(2) 集装箱租赁公司取回集装箱时

借:取回债务

贷:取回财产——集装箱

5、增设“应追索资产”科目, 用以核算清算期内清理出来的账外财产及破产企业和解整顿期间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日, 因债务人非法转移、私分而追回的财产。

以某航运公司为例, 管理人接管后发现, 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日前私自处置了一批车辆, 处置收入未入账, 经管理人询问原公司高管后才发现资金被私存于个人账户, 管理人及时追回了相关资产, 其账务处理为:

(1) 接管时

借:应追索资产——车辆处置收入

贷:清算损益

(2) 追回资产时

借:破产财产——银行存款

贷:应追索资产——车辆处置收入

三、完善破产会计的有关建议

1、要以新的《破产法》为视角来审视破产会计, 重构破产会计理论体系。

破产会计作为特殊业务会计, 与正常企业会计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破产会计对破产法的高度依赖性, 因此要以破产法为视角来重新审视破产会计, 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重构破产会计理论体系, 包括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要素、科目设置、业务处理等。

2、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广义的破产会计制度规范。

涵盖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期间企业破产业务的各个方面, 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具体业务, 相应建立破产重整会计、破产和解会计、破产清算会计, 改变目前只有破产清算会计的滞后局面。

3、要以理论为基础, 规范破产会计实务。

破产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离不开破产实践, 因此, 要从破产实践中及时归纳、提炼相关会计原则及处理方法, 进一步丰富破产会计理论体系, 反过来, 破产会计理论的发展又为破产实践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刘家松.基于破产清算的会计主体假设研究[J].财会通讯, 2008 (12) .

[2]潘自强.破产清算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 (学术版) , 2008 (5) .

[3]郭强华.新《破产法》对会计的影响[J].财会学习, 2008 (5) .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第5篇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因此,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企业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下面,我们来关注企业破产清算中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亏损

从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环节,清算所得主要是来源于清算环节资产变价中的增值收益和债务的清偿损益。由于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因此,最终大部分的债务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偿的。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损益是清算所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来源。所以,如果严格按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几乎在所得(所有)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在企业层面我们都可以计算出清算所得,即破产清算的企业需要在清算环节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个现实的程序问题。从上面公式我们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只有在企业对所有的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计算出来,即破产清算所得所产生的这项所得税债权只有在破产企业所有债务清偿事项处理完毕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只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须进行债权申报。因此,税收债权和其他一般债权一样,也只有进行申报才能得到清偿。同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但是,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资产还未变卖,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还基本未发生。同时,由于仅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相关债务最终的清偿比例还未确定,因此,债务清偿损益也无法确定。这就意味着,在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破产企业的清算所得还无法准确确定。既然清算所得无法准确确定,则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就属于一项未确定的债权,而非未到期债权。更准确的讲,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债权还属于纳税义务未发生的债权,根本无法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既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无法进行申报,这项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就无法得清偿。再退一步讲,虽然该债权未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但是,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只有在所有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即使此时税务机关就计算出来的破产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向法院申报,此时破产企业已无任何财产进行清偿,这样的申报也就无任何实际意义了。虽然财税[2009]60号提到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业务中,破产清算的情况比较特殊。在该情形下,破产企业实际上无需进行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而投资者层面,破产企业的企业投资者只需要直接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投资资产的损失报批就可以了。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我们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企业破产中其他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

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和清偿

首先,税收债权的申报。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新《企业破产法》下,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也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法院进行申报。

其次,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国家税款在企业破产中是作为第二清偿顺序优先受偿的。第三,滞纳金和罚款的申报及清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企业欠税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一并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且滞纳金和税款一样享受税收优先权。而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在我国破产法中是作为除斥债权,而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的。

第四:破产对税收保全措施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

破产企业财产变卖环节的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

在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但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比如,存货、不动产在变卖环节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产有增值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的,且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属于第一位的。

所以,在企业破产环节,管理人变卖破产企业财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破产费用,应优先受偿。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扣除上述作为破产费用的税金后的余额才能用于其他破产债权的清偿。

但是这里要注意,即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变卖环节有增值收益,对应这些资产增值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受偿的。因为,破产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债权不是按单项资产增值收益分别计算的,其最终应作为清算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债权而一并计算。

破产企业共益债务的申报和清偿问题

在企业申报破产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产品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经济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假设,管理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破产企业有利,而选择继续履行的,则继续履行合同则会产生相应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会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第6篇

在对企业实施改制时,母体企业除了与改制单位签定国资委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外,我们认为,在改制单位完成新公司的工商注册后,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还需要与改制单位签定“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以进一步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的债权、债务及会计档案的处理等其他改制事项,同时可作为财务改制移交清算会计处理的依据之一。

下面举例说明母体企业与改制单位财务移交清算的会计处理。

假设甲公司下属改制单位乙公司的改制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5月31日,此时乙公司整体资产账面值4 200万元,账面审计调减值50万元,评估减值150万元,整体资产评估值为4 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4 100万元,评估基准日乙公司的账面累计利润为100万元;改制后乙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日为2004年9月1日,持续经营期间的账面亏损为160万元,经过效益审计后,应调增利润40万元,这样经核准的持续经营期间实际亏损为120万元;假设乙公司改制职工带资额(含经营者激励股)为4 300万元,不参与改制的职工获得的现金补偿额为16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可确定2004年8月31日为改制移交清算时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专项审计报告》,首先甲公司应编制“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在一般情况下,“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需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1、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专项审计报告》无异议,一致同意其评估、审计结论:

(1)评估基准日乙公司整体资产账面值为4 200万元,账面调减值50万元,评估减值额150万元,审计后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值为4 000万元。

(2)经审计确认,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应调增利润40万元,经调整后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为120万元,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乙公司的实际亏损20万元。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认定的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亏损120万元由甲公司补亏。

3、按改制分流实施方案的批复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情况,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后,评估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4 000万元与改制职工带资产置换的股权额(含经营者激励股)4 300万元的差额300万元由母体企业甲公司补足。

4、乙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日2004年9月1日前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在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中消化完毕,不存在遗留事项。

5、双方经过以上处理,截止到工商注册登记日,甲公司需要支付乙公司资金580万元,包括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120万元、职工协解补偿金160万元、改制资产不足款300万元。

6、关于会计档案:为了改制后的乙公司年度审计的需要,同意将原乙公司2004年1~8月份的会计档案暂时存放在乙公司一年,以备查阅,至2005年8月1日移交回甲公司(附会计档案清单)。请乙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熏保管期间发生会计档案丢失、损坏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003年12月前的会计档案乙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后,送归母体企业甲公司归档保存。

7、根据改制分流文件的有关规定,乙公司在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处置给经营者之前,如发生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经营者岗位激励股由甲公司收回处置。

8、从工商注册登记日开始,乙公司账面上的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损益由改制后的乙公司承担,与母体企业甲公司无关。

甲公司(母体企业)改制移交清算时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根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核销账面审计调减值额50万元,

借:资本公积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 000

2、根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核销评估减值额150万元,

借:资本公积1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500 000

3、权益法核算乙公司2004年1~8月实际亏损20万元,

借:投资收益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 000

4、补给乙公司2004年6~8月实际亏损1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1 200 000

5、支付乙公司的协解补偿金16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1 600 000

贷:银行存款1 600 000

6、甲公司核销乙公司的协解补偿金160万元(预处理),

借:资本公积1 6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1 600 000

7、补足乙公司改制资产不足额300万元(评估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4 000万元与改制带资额4 300万元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000

8、最后核销乙公司改制带资额4300万元(预处理),

借:资本公积43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3 000 000

以上会计事项用表格表述具体如下: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母体企业甲公司已补足乙公司带资总额4 300万元,同时全额核销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额,这亦是改制时财务移交清算需要达到的目的。

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 第7篇

随着破产企业逐渐增多,传统会计已不再适用于破产企业,随之出现的是应对企业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会计, 在提高企业破产清算时准确性和实效性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由此可见,破产清算会计是时代发展的需求, 研究破产清算会计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具体有如下三方面意义:准确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变现;使企业破产时有序的进行债务清偿工作;保障企业债权人受偿程度。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含义

破产清算会计是指在公司终止的过程中,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清理变卖公司的财产和债务,终止公司所有经营活动,以便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破产清算会计将清算按其原因划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相关法律不完善

由于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原本的传统会计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于当前状况的企业。 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可能面临会计科目、具体事务处理难以衔接等问题。

(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水平较低

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清算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 破产相关人员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也可能导致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不准确。

(三)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全面

对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设置的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中均未对此说明。 然而在市场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传统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要素不同,导致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不相同,这也是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全面的根本原因。

(四)破产相关人员披露信息不彻底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特别清算内容, 还包括信息使用者的个别要求, 这些方面在破产相关人员对所披露的企业信息时有些都未显现,导致破产相关人员披露的企业破产信息不彻底。 其原因在于破破产相关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不能准确清晰的分析企业情况,正确披露企业破产信息。 导致破产清算产生偏差,容易在经济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破产清算会计在实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破产清算会计相关法律

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相关制度,进而实现不同所有制的破产主体在适用破产法律规范上的平等性。 破产规范应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应只针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债务,企业中的自然人也应当存在于受偿范围。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政策。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此方面的投入,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加快破产立法国际化的脚步。

(二)加强破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监控

明确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的监控目标。 根据不同破产企业的清算类型,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及合法性是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质量的监控目标, 进而可提高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相关连性。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会计相关制度规范。规范的建立可由企业破产会计制度来制定和企业分别设立和解会计制度、清算会计制度和重整会计制度等方式来进行。 因上述三种会计制度同属于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内容, 以确保规范内容的全面性、 整体性及统一性,应将和解会计制度、重整会计制度和清算会计制度全部划为整体破产清算会计制度的范畴中。 建立健全完善的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体系。 因发生破产主体各异、破产企业治理经济结构各异及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同,所以使得信息监督对象、监控过程及监督内容各异,形成了债务人、债权人、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

(三)增设破产清算专用会计科目

为保证企业在破产前导致的不良结果做担保,企业可以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的科目。 对于企业经营破产过程中应付却未支付的清算费用进行相应核算及支付,企业可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 在进行清算时,为反映破产企业占用并使用的产权(不涵盖在破产企业的资产中),清算组可以单独设置备查账簿。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

(四)提高破产相关人员综合素质

增强破产相关人员人员的法制观念。 破产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遵守经济指导方针。 还应该提升其自身价值观,端正态度,全方位增强自身的道德及素质。 提升破产专业方面知识的学习,破产清算人员不及时对更新的破产相关知识的学习, 就会被更新换代的知识所遗弃。增强专业教育培训。破产相关人员需全面掌握国家破产清算会计方面基础知识的更新, 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强化破产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企业应该制定一系列检查监督制度, 对于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有故意过失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工作资格的办法来进行监督, 将破产清算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托。

破产清算会计是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重要应用, 破产清算会计实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解决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减少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会计信息披露的错误, 提高企业破产清算中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破产清算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使债权人受偿程度最大化。

摘要:认清、完善会计破产清算的过程,才能更好的推动企业发展,更好的规范新企业的兴起。与传统会计理念相比,破产清算会计的理念与其存在重大差异。随着破产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破产清算会计的理论和处理办法也需不断更新与完善。

关键词:破产法,传统会计理念,破产清算会计

参考文献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第8篇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 有企业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那么就也有企业由于竞争失败, 最终被兼并或者破产。一个正常的经济市场, 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优胜劣汰的情况。当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 资产严重低于负债, 则不得不选择通过破产这一方式退出市场。例如, 美国黯然公司曾经叱咤全球经济圈, 是全球最大的电气、电力、电讯公司之一。然而, 2001年安然重申资产发现其有将近6个亿的债务, 并且由于造假丑闻的爆出, 导致其股价降跌, 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 最终只能宣布破产。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 各种金融衍生物应运而生, 我国股权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繁荣, 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一方面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为企业新增了筹资方式, 另一方面, 也对企业做出了新的考验。我国企业破产案例也时有发生, 2015年5月, 温州某知名兼职企业申请破产, 债权申报高达8.3亿元;由于行业低迷, 我国国内不少小型造船企业面临倒闭;我国山水水泥在上市融资7年后, 由于超短融违规, 于2015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交清盘申请。

“适者生存, 不适者被淘汰”是历史永恒不变的准则, 然而, 企业宣布破产后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如何完成, 成为了当下重点需要研究的问题。虽然, 《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破产规定》对企业破产清算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和指导, 但是长期以来,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都是参照《暂行规定》以及日常企业会计准则来实施的, 还没有破产清算会计专门的会计准则。破产清算会计是一项特殊的会计内容, 与日常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同, 一味地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2 我国破产清算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2.1 破产清算制度的缺失

现阶段, 我国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制法规还比较陈旧, 建立制度的时期与现阶段经济市场体制相差较大, 长期以来,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都是参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破产规定》以及日常企业会计准则来实施的, 还没有破产清算会计专门的会计准则, 破产清算与日常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并且, 暂行的《企业破产法》由于历史的局限性, 对破产清算的作用和意义做出了一些诠释, 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做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 但是并没有直接对破产清算的方式进行规范指导, 也没有对破产清算人员做出必要的要求, 以及如何界定破产清算是否违规。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明确地对破产清算进行规范, 以至于目前破产清算无章可循, 给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以至于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07年, 我国首例外企起诉破产清算组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案件中, 瑞华公司起诉破产清算组关于拍卖通运企业于瑞华公司的抵押物行为无效。该案件的发生归根究底是源于当时的《企业破产法》对清算组权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以至于发生了通运公司合法破产, 清算小组合规处置破产财产, 却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2.2 当下破产清算管理人成立不够及时

会计中, 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破产清算会计的时效性尤为重要。但是, 我国法律介入企业的破产清算时间存在严重的滞后, 并且, 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在申请破产到破产清算管理人正式接管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期间内, 企业破产的财产管理责任。首先, 从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申请、调研, 到最后确定宣布企业破产通常需要一到三个月的时间才能够处理, 在这段时间内, 部分不法的企业有很大的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转移企业的资产。此外, 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 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中规定, 企业宣告破产后的15日内由法院成立破产清算管理人对企业破产清算进行监督和核实。在这15日内, 法院需要选取合适的破产清算人员, 组织完整的破产清算管理人, 因此, 宣布破产后的15日内还并不能立即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这一系列的清算滞后期给破产清算带来了一定的不准确性, 给债务人为了私利对资产进行处理的机会, 严重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3 当前破产清算管理人工作缺乏必要的公正性以及必要的监督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采用的是公函制定法, 从法院、管理企业的相关部门, 所在地同级政府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审计局、劳动局、计委、人事局以及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一般以个人名义参加, 但是其所在单位都与企业破产清算有一定的利益纠葛, 以致于破产清算管理人很难处于公正的角度来处理破产清算。例如, 企业破产清算后, 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财政局以及税务局的部门利益;企业破产后, 遣散职工, 职工安置等与人事局息息相关;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更是与破产企业利益密不可分。并且, 破产清算管理人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过程中, 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例如, 重庆市涪陵区丝绸 (集团) 公司破产清算管理小组负责人李茂荣, 其利用职务之便, 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 以21万元购买了重庆市涪陵区丝绸 (集团) 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实际价值为105.31万元的房产, 并租赁收取房租2.4万元。无论是破产清算管理人以自身企业利益为先, 还是破产清算管理人“监守自盗”, 都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此外, 由于破产清算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 例如, 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清算人员违规后的撤换、惩处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也没有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完善。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是临时组建, 没有承担法律的能力, 破产清算完成后, 一旦出现了问题难以查明事实, 追究责任。

2.4 我国缺乏专业的破产清算会计人员

在实际的破产清算案例中, 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都是由法院、管理企业的相关部门, 所在地同级政府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审计局、劳动局、计委、人事局根据自身单位情况指派, 为了不影响单位自身的工作, 一般这些单位都不会选择骨干员工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因此, 严重缺乏专业的破产清算会计人员以及法律人员的参与。这些清算管理人在实际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一般情况下, 指派的破产清算管理人, 除了处理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之外, 还有本职的工作, 一旦两者冲突, 为了长期的利益, 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都会优先选择完成本职工作。尤为重要的是, 现阶段, 我国并没有完全专业的破产清算会计人员, 无论是高校还是社会培训机构都没有破产清算的专业会计课程。绝大多数参与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并没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而破产清算本身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由于清算人员的能力以及背景、环境的限制, 导致破产清算会计缺乏必要的真实性, 清算结果也未必可靠。

3 关于完善破产清算会计的建议

3.1 完善企业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规范化的、具体化的并且具有较强执行性的《破产法》, 其内容应该适应现阶段经济市场的需要, 并且包含所有性质的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还是民营企业等等, 都可以统一适用, 并且具有必要的平等性, 扩大《破产法》的使用范围, 确保自然人也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法》中应该针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详细的完善和解释。对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已经出现过的问题和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进行诠释和规范。制定完善的破产清算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 并且完善相关的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监督等规范。对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权责需要特别明确, 以高薪养廉、重惩等方式遏制破产清算管理人违规违法行为,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2 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在破产清算管理人确定组建完成之前, 可以先组织临时破产管理人, 避免破产清算滞后期间内, 破产企业无人监管。临时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个成熟的组织, 以独立的形式和部门存在, 一旦该地区有企业申请破产, 临时破产管理人立即接手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然后, 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后, 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由临时破产管理人继续完成破产清算工作, 如果另行选择破产管理人, 则需要在15日之内确定最终破产管理人, 并完成前期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交接工作。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务企业的财产从申请破产开始就受到必要的监控, 确保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3 加强破产企业的会计监督

首先, 必须要保证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是合法的, 并且与企业破产清算相关。因此, 在进行破产清算会计处理工作的过程中, 首先要确定破产企业的经营结构, 重新考虑与破产企业有经济关系、契约关系以及有利益制衡的各方面因素, 合理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合法权益。可以在债权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作为破产清算管理监督人, 对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监督体系, 根据不同企业的, 不同的会计信息进行不同监控, 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3.4 加强对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的筛选

参与破产清算会计的人员应该分为债务人自身的会计人员、债权人所属会计人员以及破产清算会计人员。其中债务人自身的会计人员必须要对自身企业经营情况十分的熟悉, 了解企业的债务结构, 对谈判技巧有所熟悉, 对企业清算、重整移交等工作技巧熟悉等等。债权人所属的会计人员必须要参与对企业破产的监督工作, 该会计人员需要对破产法有足够的熟悉, 能够迅速地发掘破产企业中的财务问题, 并为债权人会议提供建设性的建议。破产清算会计人员必须要了解企业破产清算的所有流程, 对《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十分熟悉, 对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告等十分熟悉, 并且有良好的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沟通的能力。

4 结语

优胜劣汰是经济市场的自然选择, 虽然国内破产清算还不够成熟, 但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吸收西方国家的理念, 结合我国的国情, 立足司法原则, 建立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重要途径。

摘要: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 有的企业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那么也就有企业由于竞争失败, 最终被兼并或者破产。当企业在法律上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的十五日内, 清算组会对该企业进行接管, 严格监督企业清算的过程, 并真实反映清算结果。然而, 由于《破产法》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较短, 我国相关部门暂时还没有出台针对破产清算特定的法律法规, 因此, 长期以来都是参照一般财务会计准则结合破产法的一些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然而, 破产清算与日常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同, 一味地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 吸收破产清算中发生的问题的经验教训, 完善我国的破产清算会计势在必行。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清算,清算会计,思考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立案登记制与破产案件受理机制改革[J].法律适用, 2015 (10) .

[2]孟姝任, 张煦.企业破产清算若干财务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 (01) .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第9篇

1、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

会计目标指的是会计工作最终要达成的终极目的。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研究, 其目标主要是指能够客观地、及时地向清算小组、人民法院、债权人以及相关参与者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的债权偿付与资产变现等破产的会计信息, 对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进行监督, 对破产企业相关清算行为进行规范, 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而传统的财务会计, 其目标指的是能够积极提供满足我国宏观经济要求的相关会计信息, 满足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的需要, 为决策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使相关各方都能及时了解与掌握企业的日常经营成果及其财务状况。上述二者的会计信息使用目的不一样, 信息的提供对象也不一致, 而清算会计应该算是在会计传统理论上的创新与开拓。

2、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指的是破产清算会计将要进行监督与反映的内容, 也就是破产企业的相关资金运动。而破产企业的相关资金运动指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生资金收付内容的总称, 包含企业资产的变现、估价、分配以及清偿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有部分观点以为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以后, 已经停止了经营生产活动, 所以不存在有资金运动。但就笔者看来, 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资金运动应为客观存在的, 由于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变卖财产从而偿还债务, 此时的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表现为由财产变现, 再由变现收入进行债务偿还的运动过程, 当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成后, 资金即退出了破产企业, 而资金运动也就此终结, 不会再形成新循环。

二、破产清算会计给传统会计理论带来的冲击

1、给会计假设带来冲击

清算组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维护, 向法院负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控制。他们成为了破产企业新的会计主体, 替代了原来企业会计主体, 这就给传统意义的会计主体假设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与此同时, 也是积极保障投资者以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破产企业采取非法的会计手段对破产财产进行隐匿、侵吞、变卖以及转移, 防止低价高估或者高价低估等现象的发生。

2、给会计相关处理方法带来冲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以后,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就失去了意义。企业破产之后, 其日常经营生产活动肯定会中止, 因此, 破产企业可以健全符合自身经营现状的中止经营假设, 利用在此前提下会计处理的不同方法与程序, 和不同的报告形式与计量方式, 根据这些内容与方法来实施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与债务偿还等。

3、给会计原则带来冲击

财务会计在核算过程中要满足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清晰性、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等原则, 破产会计的核算原则也与之相同。由于破产企业的记账基础与要求, 以及其中止经营假设都产生了变化, 因此其成本与权责发生制, 以及收入费用等核算的原则也会产生变化。比如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以后, 历史成本计价形成的账面资产价值已经对企业的债务偿付没有意义, 而要按照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选择适用于企业自身的计价基础。同时, 伴随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假设在清算过程中的改变与瓦解, 企业已经不再需要对经营成果的分期核算, 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就没有了意义。

三、破产清算会计进行核算的基础前提

在核算工作进行之前, 应该先解决和核算主体相关的一系列的重要问题, 也就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与基础, 即会计假设。现如今, 国内外的会计界仍没有达成这一方面的共识, 传统意义上公认的会计基本假设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以及货币计量等几项, 本文即对上述几项进行阐述。

1、会计主体假设

在颁布新的《破产法》以前, 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主体的研究, 在会计界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主体是其自身的“破产财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会计主体就是像法院那样负责进行清算的机构。就笔者看来, 前一种观点明显是混淆了主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会计主体作为一个特定的单位, 其破产财产应该是特定范畴之内的财产, 是进行破产清算时会计对象的内容之一, 并不是会计主体。而对于后一种观点来说, 在颁布新的《破产法》以前, 将破产清算组当作破产清算的会计主体, 是由法律为依据的。但是, 因为新的《破产法》全新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所以, 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后, 破产清算组的会计主体由破产管理人的会计主体所取代。由破产管理人来替代清算组, 这不只是名称上的变化, 在二者之间还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二者人员构成有所不同。新的《破产法》在第24条中明确规定:管理人的选任, 可以由相关部门的人员所组成的清算机构, 依法设立的会计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构成。人民法院依据债务人实际情况, 在征询相关机构的建议后, 指定此机构中具备执业资格且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当管理人的角色。而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中第24条规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成员, 其范围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其财务部门等人员。

2、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即假设企业能够连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不会停业, 确定此项核算前提, 目的是解决企业的费用分配与财产股价等问题。但是企业实施破产清算以后, 虽然个别的经营生产活动将继续进行, 不要的合同也将继续履行, 但是日常的经营生产活动基本已经停止。在这种情况下考虑, 持续经营假设已不再成立。所以, 破产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对持续经营假设进行了否定, 而确立了停止正常经营假设。

3、会计分期假设

持续经营下会计分期假设指的是把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生产活动划分成为几个期间, 从而方便结算账目, 进行会计报表的编制等。这一假设对企业在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会计核算、编制报表、成本分配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 企业已经没有经营成果需要报告, 所以就不再需要会计分期假设。企业破产清算的分歧期间起讫日期是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当天至破产清算的程序终结日, 所以破产清算的分期假设具有随机性的特点, 即破产清算的分期假设是由清算程序运行期间的长短来决定的。

4、货币计量假设

货币计量作为会计的基础特征而存在, 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础前提, 无论企业是处于破产清算还是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 货币计量都存在于企业之中。在持续经营情况下, 货币计量涵盖着币值不变假设, 但是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以后, 虽然破产清算会计继续使用着货币计量, 但其币值不变假设明显已不再适用。同时破产清算会计假定以清算价值来计量破产财产, 在给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 要在考虑其币值变动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还要顾全财产清算中的价值贬值相关问题。无论清算负债到期与否, 以现实价值进行偿债。

四、破产清算会计相关处理内容与程序

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之后, 会计主体产生了变化, 与之相应的, 会计业务也会发生改变。自从法院宣布企业破产, 直到清算机构接管企业的这一时期内, 企业仍作为会计主体, 对相关的会计业务进行处理, 其具体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财产、债权以及债务的清算工作

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以后, 对财产等方面的清查工作就变得十分重要, 这也关系到了避免资产流失等相关问题。财产清算工作由破产企业自身进行组织,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接受清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清算内容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核实与清查, 也包含各项债权与债务的核实与清算, 与此同时, 还应该对企业的档案等文件进行核对与查证。

2、相关会计处理及会计报告

破产企业自法院宣布其破产之后, 应该在进行清查财产的前提下, 对企业资产的盘盈与盘亏等, 依照现行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的会计业务的处理。由于企业宣布破产后, 正常的经营活动已经结束, 应该按照年度决算相关要求办理相关的会计业务。企业首先要计算在产品与完工产品的成本, 结转利润分配, 进行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 其次要编制科目余额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等。由于此时还未进入企业的破产清算, 其会计主体并无变化, 所以, 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与格式等还应该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执行, 按照要求企业仍需要向相关部门递送报表。

3、移交会计档案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之后, 企业应该及时地向清算机构办理文书、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档案中应该包括破产企业的各类文件、规章制度、债权债务证明、经济合同、各种账册与报表、各种印章等。并且在进行移交以前, 企业应该对这些档案进行妥善的保管与监督,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允许, 都不得进行非法处理。

五、结束语

现如今, 国内外对于破产会计的相关著作都比较少, 对其的研究还不尽成熟。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 健全与完善破产制度, 以及对其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破产法与破产清算会计相关处理是密不可分的, 在完善破产法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加深对相关会计制度的研究与探讨, 促进二者相辅相成, 从而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工作水平, 降低其社会成本。

参考文献

[1]李艳玲: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济论丛, 2011 (3) .

[2]陈吉先: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体会与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0 (2) .

[3]刘家松: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界定[J].国际商务财会, 2008 (10) .

[4]曹娟:浅议新《破产法》的突破及其对破产会计的影响[J].经济论坛, 2006 (12) .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第10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

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同时废止。

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科目。

2.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经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应当对所有负债项目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资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5.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资产的,按照追回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终结日,剩余破产债务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9.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资产处置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附2:

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一、清算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关于资产、负债、清算净值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本表列示的项目不区分流动和非流动,其中,“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目,应分别根据“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余额填列,同时,“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也在上述两项目中分析填列;“借款”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分别根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科目余额填列,同时,“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也在该项目中分析填列;“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

本表的“清算净值”项目反映破产企业于破产报表日的清算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清算净值”科目余额填列。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区分是否用作担保,分别披露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等明细信息,如追回或取回有关资产的时间、有关资产的名称、破产资产清算净值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分别披露经法院确认以及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如债务项目名称以及有关金额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如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清算损益表及其附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本期数反映破产企业从上一破产报表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累计数反映破产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资产处置净收益”项目,根据“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债务清偿净收益”项目,根据“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项目,根据“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表示。

“清算净收益”项目,根据“清算净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如为清算净损失以“-”号表示。“清算净收益”项目金额应当为“清算收益”与“清算费用”之和。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三、清算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

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本表应当根据货币资金科目的变动额分析填列。本期数反映破产企业从上一破产报表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累计数反映破产企业从被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至本破产报表日期间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四、债务清偿表

债务清偿表

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情况。

本表应按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分类设项。

期末数为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的金额。

经法院确认的债务金额为经债权人申报并由法院确认的金额;未经确认的债务,无需填写该金额。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第11篇

一、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规范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行为,有关部门只是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参考《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及说明、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指导。企业应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普通清算的操作和管理。

二、清算期间的确定

目前国家对内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期间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一些企业由于无法可依,以致清算工作迟迟未能进行,如企业虽已停止生产和经营却无意进行清算,往往先注销了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长达几年甚至更长。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的清算期间也可确定为180天,对清算截止日尚未清算完毕的剩余资产和债务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重新确认,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清算截止日账面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应体现为清算损益。

三、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内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自然要按变现价值计提和上缴。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间未进行彻底清算,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有大量存货留待以后继续处理,而在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又没有对以后抵债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存货应交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使得货物在以后转移时税务机关对其失去控制,从而漏掉了本应该在清算期间交纳的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在注销时未进行处理的存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可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征收增值税。

四、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但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两个问题: (1) 主管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忽视了其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人为不申报而逃避所得税清算的行为,从而造成了税收流失; (2) 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税,误认为其注销企业时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编制方法,编制自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清算结束日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照顾性税率,只能依照法定税率依法计缴入库。

五、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清算所得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和企业的净资产。当然,在清算期间已无法支付的各类债务可计入企业的清算所得。但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的债务不能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保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其他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务损失+偿还负债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资本金。

从清算所得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清算所得在本质上就是企业的清算损益加清算所得的调整额。清算损益体现为清算后的净资产(不含向投资者的分配)与清算前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清算损益”科目进行审查;清算所得的调整额体现为经营过程中的法定财产估价增值和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其在以前的会计处理上全额计入了资本公积。

六、普通清算的会计核算

普通清算的会计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清算财产加以确认、计量和重估计价,以及进行处置变现,确认计量清算债权并据以分配清算财产,对全部清算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报有关企业清算的财务报表。

由于普通清算企业既不适用正常生产经营的会计制度,又不适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加之国家还没有出台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的专门规定,因而目前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普通清算期间对相关的清算业务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致使清算活动在会计上失去了控制,给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带来了困难。

鉴于企业的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笔者认为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普通清算可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并根据普通清算的特点对会计核算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既能反映企业清算期间的财务状况,又有利于管理部门对企业清算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在实务操作上,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可以不另设账簿,可利用企业原有账簿进行账务处理,一般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即可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

1.“清算费用”账户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差旅费用、管理费用、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等;该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该账户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清算期结束时,该账户余额不需结转,保留余额能清晰地反映企业的清算情况。

3. 因企业资不抵债无清算财产偿付的债务应保留余额,无需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算期间为20×6年5月10日至20×6年11月6日,在此期间已发生的清算损益为4万元。清算截止日评估机构对尚未清算完毕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企业净资产增加5万元,其中存货评估增加5万元。该企业清算截止日的资产负债如下表所示。

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资产负债的价值。借:存货5万元,固定资产10万元;贷:待摊费用10万元,清算损益5万元。

计提未处置存货应缴纳的流转税。借:清算损益0.93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85万元(5×17%),其他应交款———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85万元。

计算清算所得并计提所得税。清算所得额=清算期间损益+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剩余资产评估损益=4+6+(5-0.935)=14.065(万元)。计提清算期间应交所得税=14.065×25%=3.516 25(万元)。借:清算损益3.516 25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516 25万元。

摘要:鉴于目前企业清算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就企业普通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清算期间的确定、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普通清算的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等有关问题谈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以供财务及税务人员参考。

关键词:普通清算,会计处理,税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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