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的治理

2024-05-14

腐败犯罪的治理(精选11篇)

腐败犯罪的治理 第1篇

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与其他职务犯罪不同, 它是一种严重的权力异化和变质行为, 表现为公职人员对其权力的私利化, 即把他所持的公共权力当作私人资本来行使, 权力成了为私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西方, 对权力腐败的根源, 有多种说法。古典主义理论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在于专制政体, 在于暴君的恣意专政。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 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 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 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有利益, 而且他们就与社会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 违反了社会与政府的目的。”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权力滥用, 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他们认为, 在专制社会, 当权力缺乏制衡和控制, 就容易滋生出腐败现象。随后, 在18世纪末亚当·斯密开创的自由主义理论学派则认为, 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政府过多干涉社会生活的结果。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的管理者, 不应该干涉私人经济, 企业竞争应该完全市场化、自由化。否则, 市场活动加上政府行为只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这种超额收入叫作“租金”。而那种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行为, 就是“寻租活动”。20世纪70年代后期, 主要倡导者丁·布坎南还因这一理论的提出获得了诺贝尔奖。按照此理论的观点, 一切利用行政权力中饱私囊、大发横财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在寻租理论的基础上, 人们进一步对腐败现象从经济学上加以分析, 以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来试图解释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国家和代理国家行使各项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为此理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 他也同时被赋予了监督代理人行使职责的权力, 监督代理人行使权力。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行使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时, 却往往没有一个有效的委托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当代理人发现委托人没有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或甚至不存在时, 他就开始实施投机行为, 利用职权使其利益获得最大化。

2 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多层次考察

2.1 从宏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

(1) 经济因素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影响在一个社会中某一制度所表现出的混乱与不和谐往往与经济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我国是典型的处于社会变型时期的国家, 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较发达国家低下, 经济发展不平衡, 东西部发展不均衡, 各行业之间也有差别, 社会分配机制没有按照市场体制完全建立。随着改革的深入、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 使得很多国家工作人员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社会中的利益分配。在此种情况下, 一部分掌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可能产生以权交换物质利益的心理动机。这时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所行使的行政命令, 往往使他们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轻轻松松地获取暴利。

(2) 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腐败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各级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也往往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体系, 使得他们手中的权力容易失衡、失制, 导致权力的非责任化以及权力的私利化。在我国,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很普遍, 很多官员往往集党政权力于一身, 缺乏监督体制, 权力没有了制约, 必定会造成权力的泛滥以及追求权力的权利化。虽然我国的监督体制在建国以后有了很大发展, 但仍不够完善。很多地方仍旧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 且官僚思想、官僚作风严重, 缺少老百姓监督的渠道。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求行政体系上的权力制约, 也要求来自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 使行政人员权力的行使处于完全透明状态下, 不搞暗箱操作。

2.2 从微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个人原因

一切外因都要与内因相结合, 否则仅有外因是无法改变事物性质、使之发生变化产生结果的。因此, 尽管社会上存在着体制、经济、文化观念上的种种弊端、诱因, 却只有当它们与犯罪分子个人所处的个体环境以及本人的主观原因相结合时, 才能促使他们产生违法犯罪动机, 实行违法犯罪行为。

(1) 微观上外界因素对个体造成的客观影响。

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周围小范围环境往往也隐藏着一些诱因。如有的人因为交友不慎, 被不法之徒拉拢、利用, 徘徊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这时如果没有一个外界强有力的力量拉上一把, 往往会越陷越深, 难以自拔。有的人则是过于讲亲情, 而放弃了原则。云南“烟王”褚时健就是一个例子。为了补偿妻子、儿女曾经受的苦难, 在亲情的趋使下, 想尽办法满足她们的欲望, 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还有的人则在工作中不注意洁身自好, 时时被请入声色娱乐场所, 在“美色”的诱惑下, 铤而走险。目前有人提出“性贿赂”, 看来有一定的道理。另一方面, 也要防止出现集体腐败的现象。这种集体腐败造成的危害最大。它不仅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而且往往造成“官官相护”、“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溃乱局面。在新时期, 这种腐败现象越来越多, 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 个体主观思想的影响。

首先, 行为人往往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 由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组成。当一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在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时, 他的信念体系也随之发生了扭曲, 表现出一定的反社会性。这种扭曲的信念体系往往表现在有强烈的占有欲上, 而忽视了一些对自己必要的约束。现阶段主要表现在对财欲、色欲等的强烈占有欲上。其次, 是行为人歪曲的需要结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正常的需要。当他周围所处的环境、条件能够满足需要时, 这时他的需要结构就不会发生“异化”。但如果条件、环境无法满足需要, 且这种需要长期以来一直受压抑时, 那么行为人一旦找到机会, 就会把这种需要爆发出来。实践中也有如此现象:有些干部年幼时由于物质缺乏, 导致他们对物质的需要长期处于一种抑制状态;一旦他们掌握了权力, 意识到可以用权力满足他们一贯压抑的需要时, 他们就会竭尽全力地用权力去攫取一直无法拥有的东西。无论是金钱也罢, 权力也罢, 此时都会使他们的需要得到一定的渲泄。以上是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浅要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 难免会出现一些“异端分子”实施一些反社会的行为。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为保证这些权力的运作始终体现于人民的意志, 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我们需要对那些反社会的“权力异化”现象及时加以遏制, 防止其滋生与蔓延。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困扰当今各国政府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其实质是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介绍了西方学者对此类腐败问题的研究, 从宏观外界社会以及腐败分子微观个人因素等原因上对此现象作以分析。

关键词:腐败,市场经济,权力集中,文化观念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7.

[3][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 1989.

[4]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腐败犯罪的治理 第2篇

浅谈我国高层官员腐败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高层腐败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据新闻报道,内地今年前五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870件,而其中有多少是高层腐败犯罪案件呢?我们无从知晓。所谓“高层”,就是相当于单位或者企业的“一把手”或者是重要领导人,他们的腐败犯罪问题,恐怕要比一般的基层干部更为突出。近期原重庆市常委书记、著名全国人大代表***于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确认中央政治局开除其党籍的处分。究竟***犯了何等罪行,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次事件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当下的中国,高层腐败犯罪现象十分严重。本文针对这一现象,阐述了高层犯罪的概念,并具体分析了高层腐败犯罪的原因,从社会及个人心理等多个角度去分析,并针对犯罪原因给出一些相应的预防对策,最后归纳总结。

关键词:高层 腐败犯罪 原因 预防对策

目录

引言.................................................................................................................................2

一、腐败犯罪的简单介绍.................................................................................................2

(一)概念...............................................................................................................2

(二)现状...............................................................................................................3

二、高层腐败犯罪的原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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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原因.............................................................................................................3

1、思想道德防线溃败........................................................................................3

2、高层滥用职权...............................................................................................3(二)客观原因.............................................................................................................3

1、不良的社会风气............................................................................................3

2、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4

3、相关法律建设不够完善.................................................................................4

三、预防高层犯罪的对策.................................................................................................4

(一)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4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5

(四)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5

(五)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5

四、结论..........................................................................................................................5 参考文献..........................................................................................................................5

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小到企业,达到国家,都在不断宣传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显著效果。然而,当前的腐败现象仍然呈现蔓延的发展趋势,不断被媒体披露出来的贪污腐败犯罪大案要案,每每都会对整个社会形成极大的震动。只有廉政才能兴邦,而腐败就会丧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一条普遍性规律。且不谈普通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之严重性,本文只是针对高层领导者的贪污现象做一定的分析。只有领导本身以身作则,下面的官员才能更好的控制自己的私欲,企业与国家才能更好的繁荣昌盛。

一、腐败犯罪的简单介绍

(一)概念

什么叫腐败?一般说来,腐败含有三层意思:腐烂,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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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黑暗。我们通常讲的腐败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法律、侵犯他人利益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贪赃枉法、中饱私囊、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

(二)现状

近些年来,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和蔓延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广大人民群众对此也深恶痛绝,渴望党和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革除腐败。2012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6亿元,获罪无期;同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因挪用公款3.96亿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到6月,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陆锦昌因挪用公款2亿元、受贿4750万元,被判无期。以审判时间为参照,2000年以前此类案件仅六起,这一数字与2001年至2005年间相同。2006年至2010年井喷出现,平均每年就发生六起,2011年上半年刚过,已有五起案例。

但是,国家也在做出不懈的努力,2005年1月至2012年7月,中共中央有关部委制定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616件,各省、区、市也制定反腐倡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规定1538件,形成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2012年1月,十七届中央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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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所谓“同仁”。再如很多有权的人在一起,利用公款大肆吃喝,旅游,用人方面的“裙带风”,执法部门的“捉放曹”等腐败现象,搞关系,利用节日行贿、联络感情等,不良的社会风气,促使有些人心理萌生了贪污的犯罪动机。

2、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洛翰·艾克顿说:“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绝对的腐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的我国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是监督机制并不畅通,尤其是对高层官员的监督,根本无法从实处执行,由于一些体制的影响,高层官员的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没有人敢向其提出不同的意见,因此监督效能不高,甚至形同虚设。同时舆论监督也乏力,表现在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者的无所顾忌。现实中,对一些贪官的看法,群众意见归意见,提拔的还是照样提拔,助长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3、相关法律建设不够完善

贪污腐败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各种新型的手段日益增多,并渗透到金融、工商、财税等职能部门以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等。凡是在权力缺乏有效控制的地方,就易于产生贪污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滋长了贪污腐化现象。相关的对于腐败现象的惩治法律也在不断的调节与变化当中,导致不少官员就会搞“擦边球”。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不少法律条文,但是依然缺乏一个更具有权威的和能够起实际作用的相关法律体系。

三、预防高层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对高层官员的政治理论教育、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任人唯贤和反对任人唯亲的组织路线,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其从政治的高度审视和约束自已的行为,杜绝腐败犯罪的发生。要让官员明白职权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谋取个人私利的。树立为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以身作则,真正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办实事。同时,加强其法制意识,要学习法律、理解法律、运用法律、信仰法律。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能依法办事,杜绝“以权代法”。这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高层官员腐败犯罪发生。

(二)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权力,在封建专制时代,指的是皇权,是至高无上的。而今天,权力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国家的权力不论大小,都是人民的政权。不管高官们的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不能把国家的公共权力异化为自己的私有权力。权力的滥用,必生腐败。因此,对于掌权人,应该严格履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管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办几件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公共事业,都应该牢牢记住:公共权力是绝对不能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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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不良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使贪污腐败犯罪没有产生的“土壤”,社会不良风气的消除,需要各种防治措施的有机结合,国家、政府、人民的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我相信,现在的“行贿之风”、“公款吃喝之风”等不正之风,在不久的将来就会烟消云散,一拂而去,不复存在。

(四)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由权力的本身属性和特点所决定的。首先,监督应从政府内部抓起。因为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政权机关的掌权人应当自觉地接受监督,要克服封建时代的家长制作风,搞“群言堂”,不搞“一言堂”。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坚持正确的,克服错误的,才能掌好权用好权。另一方面,下属人员要敢对高官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坚决抵制其违法违纪的错误做法。

(五)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以至许多贪污腐败犯罪人采用各种方法逃避法律的制裁。比如利用国际上的“死刑犯不予引渡”的惯例,逃往国外。因此,完善刑事立法十分必要。在立法工作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做到立法的超前性,从现实情况出发,预见到未来的发展,将其在法律之中反映出来。要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现行法律,制定实施细则。

四、结论

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不能任由蠹虫繁衍蛀蚀,否则就会趋于枯萎;一个长期执政的大党,不能任由腐败滋生蔓延,否则终会走向衰亡。伟大事业需要伟大力量来推动,伟大力量需要清廉之风来凝聚。其实,当我们审视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社会时,不难发现,中国社会的高官腐败现象一直都存在,这与中国传统的“人治”化政治体系是分不开的。但是,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当中,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虽然高官腐败犯罪现象无法禁止,但是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重视预防腐败犯罪的道德建设 第3篇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我们过去一直把道德看成是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发生作用的东西,不重视通过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法律化来充分发挥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有效制约作用。因而,致使道德规范往往给人形成了抽象、笼统、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没有强制约束力的印象。这可以说是长期以来不重视道德外在约束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个偏差。

加强道德建设,在宣传教育的同时,更应重视从制度层面来完善,把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完善道德立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首先,制定系统、配套的道德行为规则。

这是增强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发挥道德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把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就是要制定出各个行业的具体职业道德规则。过去曾有一些行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如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等。我们要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操作和监督的角度,继续制定和完善各个行业,特别是针对党员干部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使其能更有效地得到实施。

其次,制定“从政道德法”,把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

如何预防腐败现象,国外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认识到,除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之外,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加强公共部门的责任感与道德观念,制定相应的道德准则,并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制定出相对成熟的道德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在美国,有关公务员道德立法数量很多,内容也较为完备,涉及不同的岗位和行业领域,主要有《1958年政府服务伦理守则》、《1965年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1989年政府道德改革法案》、《1990年政府官员和雇员道德行为原则》、《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為标准》等。

因此,中国在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道德立法的经验,对我国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官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道德立法,首先就是要把宪法中有关道德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据此,应该将党内有关领导干部纪律规定和有关公务员政纪法规进行整合,制定出规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在其中要对各级党政干部的从政行为作特别要求,要对各级党政干部的私生活进行有效规制等。

再次,建立完善的道德惩戒和监督制度。

制定各种道德行为规范,完善道德立法,不能仅仅限于制定一些带有倡导性的、过于原则的条文。一定要做到倡导和要求与具体的惩戒规则结合起来,把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优劣同晋级和提拔重用挂钩,奖优罚劣,使之具有“法”的性质,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因此,使用道德控制手段,惩戒和奖励制度必不可少。在进行科学论证和实践的基础上,要根据每个人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具体情节,设计出制裁等级不同的惩戒措施,对违反“道德法”,道德品质低下甚至败坏者,从所违反条款、性质、程度,给予何种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这样,道德规范就不再是一种“软约束”,而变成了违反道德规范同样会受到相应制裁的“硬约束”。

为了保证这种“道德法”的有效实施,还必须建立完善、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党政干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其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都要记录在案,并作为晋职、升迁等方面的参考。需要强调的是,对因其言行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和一定的导向作用的各级党政干部是否有违反道德行为的监督,还要建立上级党政机关、人大自上而下的监督,党员、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健全其权力具体有效运行的机制。

最后,设置和完善专门的道德监督组织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道德在行为约束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予以保证。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相配套,道德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建立道德监督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已有这方面的实践。如,为了使院士在享有崇高荣誉的同时,也能够用更严厉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约束自己,中国工程院下设了科学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涉及院士科学道德方面的投诉。该委员会从有关论文剽窃、研究成果归属、学术作风不民主、宣传伪科学、参与做广告等方面对院士的科学道德的投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种道德监督机构的设立及其所采取的措施,对院士们加强道德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科学道德,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加强对党政干部的道德监督,也可采取类似的办法,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下设道德委员会,专门受理调查各级党政干部涉及道德问题的行为。实际上,一些官员在落马之前,其行为并非没有任何蛛丝马迹可循,在群众中早就有各种议论。对群众中有关党政干部诸如生活作风等各种传言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可通过道德委员会进行审查,并让相关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将会有效地防止一些官员进一步的堕落。

总之,在完善道德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只要能真正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制度,做到有制度目标、有操作程序、有应变措施,再加上一个能统一协调、始终如一进行操作、执行和仲裁的管理机构,道德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作用必定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编辑:刘雁君nina_lyj@yahoo.com.cn

论中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第4篇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惩治腐败犯罪,中国刑法,立法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各国间的政治交往和经济交往日益密切, 腐败犯罪也日益呈现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 打击腐败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在这一背景下,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第58次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以下简称《反腐公约》) , 并且在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中用8个条文分别规定了9种腐败犯罪。

一、《反腐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之比较

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反腐公约》。如何使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反腐公约》保持一致, 就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应予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与《反腐公约》相比, 我国《刑法》存在一定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反腐公约》第16条规定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包括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其二, 《刑法》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失之过窄。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84条的规定,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公款, 而《反腐公约》第17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贪污、挪用罪的对象可以是“因职务而受托的任何财产、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公共证券、私人证券或者其他任何贵重物品”。

二、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 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在《刑法》中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 是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的:首先, 它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如前所述,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是《反腐公约》第16条规定的犯罪, 《反腐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属于强制性条款。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 一旦批准加人《反腐公约》, 《刑法》也就具有履行国际公约、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的义务。

其次, 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有利于规范我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 保持和维护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 表明我国政府同国际贿赂犯罪作斗争的态度和决心。

再次, 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顺利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 特别是在我国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场合, 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向受贿的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追回赃款。

(二) 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一, 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笔者认为, 我国应参照《反腐公约》关于公职人员的定义, 在《刑法》总则中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使之不仅包括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且包括依法在公共机构、公营企业中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这样, 在公共机构或公营企业中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贿赂、侵吞财物或挪用资金的, 就可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处罚。这一修改, 既是我国履行公约义务, 尽量使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表现, 又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

其二, 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扩大到一切好处。首先, 这一修改是我国履行《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与《反腐公约》义务的表现。其次, 这一修改, 符合贿赂罪的犯罪本质。无论认为贿赂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 还是认为贿赂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公正性或廉洁性, “贿赂”均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收受的不法报酬”而存在的, 这一不法报酬理当“包括能够满足人需求与欲望的一切利益”。[1]从贿赂罪权利交易的本质属性看, 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索取非财产性利益与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索取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一样的, 故《刑法》没有理由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之外。再次, 从我国社会生活的实情看, 以某些不便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实施贿赂已成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些“新兴”的贿赂手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逐渐向“常规化”发展, 危害已相当严重, 《刑法》应当对社会生活的这种变化及时做出适当的反应。[2]

其三, 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限制。《反腐公约》在规定公职人员受贿时, 只是要求公职人员索取或收受贿赂, “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而《刑法》则规定构成受贿罪, 不仅要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或收受贿赂, 而且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附加要求, 与《反腐公约》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而且徒增歧义。长期以来, 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而争论不休。虽然目前多数人都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客观要件, 但在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上又众说纷纭。尽管有学者从完善刑法的角度出发,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最广义的解释, 即“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许诺即可, 既不要求行为人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更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3]笔者认为, 学者的这种解释正是认识到《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缺陷, 因此将来在修改《刑法》时应取消受贿罪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受贿罪的本质就是利权交易, 反映这一本质的客观要件只需要两个:利用职务便利和索取或收受贿赂。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是否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是否打算为他人谋利, 均不需要在受贿罪的构成中考虑。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既避免了因此而生的不必要争论, 又符合对受贿罪的本质理解, 同时还与《反腐公约》保持了一致。

参考文献

[1].参见 (日) 芝原邦尔:《经济刑法》, 金光旭译,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17页。

[2].参见赵军:《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6期。

腐败犯罪的治理 第5篇

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了专项学习教育活动,促使党员干部知纪守纪、知法守法,在思想上进一步筑起了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法纪防线。

一是加强领导,提早布置,全员发动。我们在接到局纪委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后,就把“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专项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宣传和教育”的内容融入了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成立了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方案,提出了宣传发动、学习测试、整改提高、活动总结四个具体工作步骤及主要措施,并在今年党建工作会议上提早进行了布置和全员发动。

二是以强化教育为切入点,筑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防线

预防职务犯罪关键在于教育。我们针对我处工作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我们制订了专项学习安排,对参加人员、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等作了详细安排。规定每周三下午为全处党员干部的“学习日”,开展集中学习教育。

1、相关党规政纪知识。重点学习了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制定的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2、相关的惩治腐败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3、典型示范教育、警示教育。通过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进行了先进典型的正面教育。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主要是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了最高人民检查院摄制的《职责与犯罪》纪实电视专题片,处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带头参加了观看。这些宣传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

三是求真务实,扎实高效地开展学习测试阶段工作。活动开展之初,我们及时把相关党规党纪知识和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发放到每名党员干部手中,组织党员干部广泛深入地进行学习。5月份对全体党员进行了测试,此次测试全处共有80多人参加。测试结束后,我们进行了测试答卷的评分和统计汇总,全处党员干部此次测试平均分达到95分。局管干部还参加了局纪委组织的专项学习测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腐败犯罪的治理 第6篇

关键词:村官腐败;控制腐败;对策

一、村官腐败的含义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而“村官”指的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文所指的村官是农村基层两委班子成员,并不包括“大学生村官”,这部分成员是农村基层腐败最主要的成员,也是在基层腐败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的一批成员。虽然从主体地位看,“村官”不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在国家行政序列,但它承担着乡镇党委、政府委托执行的公务,也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管理对象,为此,我们仍然使用它作为一个广义的腐败被研究。

“腐败”这个词,意思是指化学运动的材料,即材料变质和腐烂。在现代社会中,扩展为社会科学政治研究一个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人类道德行为或精神的破坏和退化。不幸的是,由于不同的研究理论和观点,腐败的概念至今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和定义。腐败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指的是在农村基层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其中,包括一般理论意义上的腐败,也就是利用权力之便谋取利润的权力腐败,也包括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比如说生活腐败问题等。

二、《控制腐败》概述

南非学者罗伯特·克里特加德在《控制腐败》一书中从委托和代理的分析模型出发,提出了自己反腐败政策分析大纲。

他所提出的控制腐败的措施包括:(1)精选“诚实本分”、“能力强”的代理人:具体办法包括通过考察过去的记录、考试和利用外部诚实保障机制等多种途径筛除不诚实者和发现可靠的代理人;(2)改变对代理人的奖惩:具体办法包括增加薪水、奖励廉洁从政的公务员、提高奖惩的水平、增加委托人的处罚权、增强处罚的威慑性等;(3)收集分析情报、增加腐败被发现的机会:具体办法包括改进审计制度和情报管理制度、强化情报人员、善于利用第三者提供的情报、利用服务客户及公众提供的情报、改变举证责任使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等;(4)重建委托人—代理人—顾客关系,消除容易导致腐败的要素组合——垄断+自由处置权+不负责:在提供服务方面引入竞争机制;严格限定目标、规则和程序,使代理人分组工作,受到上级检查,将大的决定分解成小的任务,从而削弱自由处置权;职位轮换;改变组织的使命、产品、技术,使其免受腐败的影响;组建顾客团体,创立反腐败的压力团体;(5)改变对腐败的认识:利用培训、个人典型示范和教育项目;宣扬职业道德准则;改变组织文化等。

三、村官腐败的预防和治理

基于以上反腐实践方面的理论,我们综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和治理村官腐败问题:

(1)精选“诚实本分”、“能力强”的村官:

完善民主公开和竞争选举,避免素质较低的村官竞选。完善村两委选举的程序和方法,加强选民登记监督和规范投票程序,拟定村官竞选所必须的具体要求,同时监督村官选举人员的日常行为,避免出现贿赂选民的行为,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村官,不受他人的影响。再者就是健全完善农村基层的选拔机制,通过严格的公开考核,使真正有能力的人才能够拥有更加广阔的发挥空间。加强对大学毕业生、德高望重的知识分子的培养,培养和选拔一批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村官,大胆任用有潜能的年轻人,改变农村干部老龄化严重的现象,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文化水平。

(2)改变对村官的奖惩

改善对村官的待遇,在提高其工资的基础上实行绩效考核,由村民组成小组进行监督考察,细化考核内容,突出中心工作,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村集体班子成员合力、评价村干部成绩的重要依据。另外政府代交适量的五险一金,使其退休后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提高村官的福利报酬,奖励廉洁为民的村官,正如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如果提供较好的福利待遇,就会有更多人才愿意投入其中。

另外,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条例文件,加强立法,严格规范村官的法律责任,约束村官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使村官不敢贪。同时明确村民的权力,制约村官权力。对于村官腐败一定要严惩,不能手软,及时发现及时惩处,不留后患。同时要把查处的案件作为典型进行宣传教育,警示其他官员,使之不敢滋生腐败意念。

(3)收集分析情报、增加腐败被发现的机会

公开农村公共管理机构运作程序,控制村官人员的权限,使村民对村务公开制度有所了解,调动村民对村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使村民认识到村务公开的意义和重要性。同时上级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使村务公开真正透明化,把腐败的产生扼杀在摇篮里。

村官位小权大,如果不能有效自我控制,就有可能滥用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那么就很容易滋生腐败。要加强对村的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民主管理,同时要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对村官进行监督。可以要拓宽监督渠道,比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强化情报人员等,鼓励公众对腐败的检举和揭发,加大对检举人的法律保护。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也是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媒体网络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保障新闻和言论的自由。

(4)加强村官素质教育,提高村官素质水平。

村官的素质水平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村官的文化素质上升,腐败滋生的可能性就会下降。要加强对村官的思想教育,逐步提高村官的素养,国家利用定期培训、个人典型示范和教育项目,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及人生观,现在的村官大多数知识水平不高,业务水平有限,应建立村官辅导机构,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树立清廉之风,同时应注意教育方法,着重培养知识文化和法律观念等,使村领导成员能适应新时代的步伐,不断开拓创新,带领村庄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乔德福.预防村官腐败机制研究[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12)

[2]胡跃.村官腐败的原因分析及对策考虑[N].甘肃农业.2010(5)

[3]汪为进.村官腐败的根源与应对策略.重庆科技学院学报[J].2014(9)

我国腐败犯罪成因及预防 第7篇

( 一) 犯罪黑数巨大

犯罪黑数是指, 已经发生犯罪事实, 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载入记录的犯罪数量。腐败犯罪较之普通犯罪有作案隐蔽性强, 证人少, 取证困难等特点, 许多官员的腐败问题都是在遭到实名举报或情妇举报后才被落实查处, 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 二) 涉及金额巨大

官员腐败犯罪涉及金额巨大, 通常以百万或千万计算。据有关资料统计, 1998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50 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有1773 件, 比1996 年上升了20. 8% 。 (1) 巨大的数字背后往往代表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 三) 集中经济领域

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 涉及经济领域的发案率较高, 其中包括土地转让、公司重组、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因此对这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应该更加重视。

( 四) 犯罪集团化明显

从已经查处的腐败犯罪中可以看到, 腐败犯罪已经出现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一个案件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窝案、串案频发, 腐败犯罪集团化特点显著。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 一) 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

1. 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个人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 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从而滋生腐败。权力过于集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领导和高度重叠。 (2) 权力的绝对集中只可能导致绝对的腐败, 对此, 我们必须充分重视。

2. 群众监督匮乏反馈机制

目前, 群众参与反腐的热情较高, 但渠道太少, 网络依然是反腐的主要平台, 在笔者来看, 网络之所以无法成为“反腐利器”, 与缺乏一套完善的受理反馈机制有关。大量线索不能得到有效查证, 久而久之降低了举报者的热情。

3. 人大代表监督力度不够

人大代表是宪法监督权的行使代表, 可现实生活中, 其监督作用却大打折扣, 许多省级、市级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府官员, 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的考虑, 往往难以对官员的腐败起到有效制约。

( 二) 查处官员腐败犯罪难度巨大

1. 立案门槛高

不少发达地区的司法部门对贪污腐败犯罪有独立的立案标准, 使得具体执行并不统一。更有甚者, 不少人对官员的腐败犯罪持宽容态度, 认为官员为当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这点错误不值一提。这些都为打击腐败犯罪抬高了门槛。

2. 程序缺乏法律规定

官员的腐败犯罪往往由纪委首先介入, 然后再转入司法程序, 而纪委的“双规”却在法律的规定之外。另外, 什么情况应移交司法机关, 什么情况不移交, 缺乏相关法律界定, 导致大量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腐败犯罪的预防

( 一) 设立专门反腐机构

新加坡与香港是世界公认的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 (地区) 。新加坡有专门的贪污调查局, 香港有著名的廉政公署。新加坡当局为此制定了《预防腐败法》作为强大的法律支撑, 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因此, 在我国, 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的反贪局 (3) 独立出来,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从而发挥其打击腐败的专项职能。

( 二) 建立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在西方国家被称为“阳光法案”, 被公认为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武器。因此, 必须采取稳妥的措施, 渐进推动官员财产公示, 积极探索财产公示试点, 为将来全面落实财产公示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 三) 完善举报者保护制度

无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 举报者的权益都需要得到有效保护。对打击举报者的行为予以严惩, 对举报者的行为予以奖励。目前, 我国尚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还予以完善: 一是立法规定保密的程度、范围和方式; 二是完善泄密后的补救措施; 三是明确泄密的责任规定。

( 四) 完善举报受理程序

当网络成为反腐的重要平台时, 网友的相关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有效重视。因此, 笔者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受理程序中的查处主体、期限、条件与责任, 让公民的监督能够落到实处。

( 五) 完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美国现行法律规定, 凡是一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必须使用信用卡交易。现金的使用与流通增加了腐败可能性, 而信用卡的追溯可查功能则从根本上杜绝了现金的隐蔽流通。因此, 要减少现金交易, 推广信用卡支付。

( 六) 完善官员考核制度

在当前实行的官员考核制度中, “重才轻德”现象突出, 群众意见采纳较少。因此, 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官员考核制度, 增加对官员家庭关系、道德品行方面的考察, 使其更趋合理。

四、结语

官员的腐败犯罪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 也必然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唯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我们才能将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建成一个民主、文明的现代法治国家。

摘要:官员的腐败犯罪较普通犯罪对公众会造成更大的冲击, 加速政府公信力的瓦解, 同时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随着“打虎拍蝇”的不断深入, 腐败犯罪又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本文试从腐败犯罪特点入手, 分析腐败犯罪的成因, 为预防该类犯罪提供帮助。

关键词:官员,腐败犯罪,成因,预防

注释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全国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2 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J].法学评论, 2015 (1) .

腐败犯罪的治理 第8篇

一、公共选择理论之概述

公共选择理论 (public choice theory) 在英文文献里又称作“公共选择” (public choice) , 集体选择 (collective choice) , “公共选择经济学 (economics of public choice) ”。按照方福前教授的观点, 它是一门关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交叉学科, 并以理性经济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 来探讨政治市场中主体的行为以及政治市场的运行特点。[1]公共选择理论的鼻祖是英国的经济学教授邓肯.布莱克。1948年他发表了《论集体决策原理》, 为其在公共选择理论领域的权威奠定了基础, 因此被人们称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当前公共选择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1986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贡献在于将人们从互相交往中各自为了获得利益的观念应用到了政治活动中, 并且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缺少合理的政治分析的缺陷进行了弥补, 有利于让人们理解为何政府预算赤字很难消除的原因。

传统经济学理论研究的领域主要是经济市场, 它以不同的理论来探讨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中主体的活动及主体的决策过程。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主张, 在经济市场上由于个人受利己主义心态的支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在政治领域个人的动机和目标是利他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的主张与市场领域的个体行为选择相同, 参与公共选择的个体都是理性的、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2]与此同时, 公共选择理论也主张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活动的都是同一人, 同一人就可能按照同一种方式和动机支配自身的活动。虽然在政治领域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制和职业道德的规制, 但是作为“经济人”的个人在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后, 代表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往往为了一己之私, 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们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的活动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 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统一分析人们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的活动, 从而拆除了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政治学和经济学之间竖立的隔离墙, 使二者成为了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二、公共选择理论下对腐败犯罪成因之理论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的主张是“经济人假设”, 它认为人是一个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个体, 人们参与政治活动也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并以自己的投入和得到的回报作为衡量的标准。[3]按照传统政治观点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具有利他主义, 可以弥补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 但是, 当政府作为具有私利性的个人参与政治决策时, 就可能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失灵,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就会面临极大的挑战。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具有自利性的“经济人”, 根据交易政治学, 个人主义方法论以及经济人的假设, 作为代表政府的公职人员必然会在政治决策中, 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 进行权钱交易, 从而导致了腐败现象的出现。政府公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制定运行相关公共政策过程中, 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其他主体的利益, 甚至直接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

腐败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利用公权力来谋求不正当的私人利益, 在政治学上叫做“交易政治学”。政府官员在以公权力进行腐败渎职的过程中, 他们一般都会考虑成本和收益, 尽可能追逐最大的利润和最小的成本。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是相互联系的, 政治活动中的权力因素通常会介入经济活动, 从而对他人的交易进行干预, 因此政治领域中的政治经济人会利用公权力进行垄断、限制、特权, 以此来谋求私人的最大利益。[3]所谓权力寻租是指现代社会中最多见的非生产性追求利益行为, 是指利用行政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竞争以维护和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4]因此, 政治“经济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会为自己更多的福利和津贴以增加其收入和待遇, 这样大量的社会资源被政治“经济人”合法占为自己所有。政府公职人员作为权力的具体支配者, 他们在理性经济人的推动下可能导致政府权力异化, 出现权力寻租的行为, 从而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违反其最初的目标。

三、公共选择理论下完善预防腐败犯罪之对策

政治领域中的人如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人, 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皆以追求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理性经济人, 政府公职人员必然从个体利益出发, 从而导致政府抵制集团利益的失败, 出现腐败犯罪的现象。[5]布坎南根据大卫.休谟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观点认为政府公职人员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和动力去扩张政府行为的规模和范围, 从而去寻求自身的利益, 当前的宪法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对他人进行掠夺。[1]结合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 笔者认为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打破一些领域公共产品的垄断,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众所周知, 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 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垄断行为就导致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再加上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最终导致我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 政府应当尽可能在一些领域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打破垄断的局面, 以使能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职能, 让其更多地担当裁判员的角色, 而不是担当运动员的角色。

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具有某种相似性, 利益的驱使往往决定了公权力的走向, 原因在于身处政治领域的政府公职人员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政治市场中的交易腐败犯罪行为, 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出卖, 它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 而且还会导致人们对公权力机构的信任危机。经济人假设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 将市场与政治这一制度的相互关系明确开来, 以使我们了解腐败行为发生的个体因素, 为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就存在以“经济人”的角色进行权力寻租的行为, 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公共选择理论要求对于相关公职人员腐败犯罪行为必须在成本收益上进行相应控制, 打消政府公职人员谋求成本最低, 利润最大的的企图。然而要实现这样一种法律规制, 刑法上必须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加大相关公职人员的犯罪成本。只有严厉惩治腐败行为, 大幅度增加腐败的查处率和成本, 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才能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6]

四、结语

政府公职人员在理性“经济人”的驱使下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就可能出现以公共权力设租、寻租现象, 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租金”。他们作为政治领域的“经济人”, 必然要对腐败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的进行核算。当腐败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回报远远超过受到查处和掩盖自身犯罪行为时, 少数政府公职人员就容易走上腐败犯罪道路;反之, 他们会奉公守法, 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 有必要结合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进行分析, 完善相关制度构建, 增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 从而达到制约犯罪人的腐败犯罪行为。

摘要:公共选择理论把人类社会分为两个市场, 即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经济市场中个人的理性同样也适用于政治市场, 因此, 代表政府行使公职的人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通常就会进行权力设租、寻租, 所以有必要一方面在某些公共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打破政府垄断;另一方面加大惩处力度, 增加腐败犯罪成本。

关键词:公共选择理论,预防,腐败犯罪,对策

参考文献

[1]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1-231.

[2]曾军平.公共选择与政治立宪[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61.

[3]徐维英.用公共选择理论浅析腐败现象[J].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6 (2) :52-53.

[4]许云霄.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225.

[5]汪洋, 唐加锴.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的腐败治理问题[J].中国市场, 2011 (22) :122.

腐败犯罪的治理 第9篇

一、驾照自学直考改革与防止公务员腐败犯罪存在的问题

驾照自学直考改革顾名思义就是推行驾驶员考试的自主预约、学车人直接到报考点自己报名, 要实现驾驶人自学直考、自主预约考试, 只有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两个部门合作起来一起推行才能得到顺利的进行。交通部门负责驾校的资格管理, 交管部门负责驾驶证的发放。推行自主预约考试之后, 学车人只要到驾校把基础学好, 其他方面就可以不再到驾校学, 就可以自己再寻找不要钱的学车地方, 驾校就会有危机感。两部门应协调如何认可驾校的学时, 比如学员可以拿着驾校的结业证书预约考试, 方便学员同时提高驾校的培训质量。

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驾证的腐败问题, 但自学直考只是跨越了驾校这一环节, 截断了驾校与考试部门的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 但是终究还要通过考试这一关, 如何避免产生新的腐败, 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比如驾驶员考试中的反腐制度不够健全、有待完善;反腐制度重立法轻执法、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驾照自学直考改革防止公务员腐败犯罪的对策

正是在中国政府反腐制度不断完善的历史时期, 全国公安机关改革办公布了驾照自学直考改革的方案, 但从教育、监督、预防与惩治四个方面预防腐败, 还需要细化改革的方案。有必要加强对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负责人员的反腐教育, 利用各级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大、监察机构对驾照自学直考的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积极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从制度上预防与惩治驾照自学直考中有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

(一) 加强对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负责人员的反腐教育

加强对交通交管部门负责人员的反腐教育, 就在于驾照自学直考改革过程中, 首先从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内部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廉政教育考核机制, 其形式不应仅仅是进行反腐倡廉的理论学习和理论性考试, 还可以采取交通交管部门系统内部进行公开辩论会、基层干部与交通交管部门上级主管领导座谈研讨、试点单位联合媒体进行节目访谈等方式, 考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的成果。

(二) 对驾照自学直考的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驾照自学直考改革中应该在驾照自学直考的考试过程每个阶段都建立反腐倡廉制度, 完善和执行工作责任制, 明确考试阶段的相关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确定驾照自学直考考试监督时限以及对考试考场安排的阶段性要求, 确保制度执行落实。对驾照考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度执行要进行细致的责任分解和实施严格的执行问责, 把考试制度执行的情况纳入交通交管部门党政领导问责范围, 交通交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考试制度规范, 切实履行考试有关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职责和义务, 严格执行驾照考试中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要求严格追究考试制度执行不力的责任。

(三) 积极制定相关地方法规预防与惩治腐败问题

驾照自学直考改革中必须保持反腐高压政策, 因为加强惩治腐败的力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从制度上讲, 需要各地积极制定相关地方法规, 继续保持驾照自学直考改革反腐的高压政策和严惩态势, 针对驾照自学直考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调查分析制度和专项治理制度, 加强驾驶员考试腐败的重点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连贯顺畅的举报机制和信访机制, 在发生腐败案件的单位应当注重单位内部自查、自纠, 积极配合公安案件查处;在信访机关建立信访信息筛查机制, 研究考试违规的举报信息中所包含的腐败问题;建立交通交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或阻力较大案件的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对考试违规举报的奖励制度, 举报人信息保密和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的制度。

摘要:我国对于防止公务员腐败犯罪建设历来极为重视, 在十八大以来的两年时间里, 尤其在2014年反腐风暴中我国解决了多个领域的腐败问题, 揪出一大批腐败分子。针对驾照考试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的现象, 同时本着方便考生的目的, 全国公安机关改革办主任座谈会提出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将展开改革试点。在防止我国公务员腐败犯罪的道路上, 我国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本文从反腐制度建设的角度分析驾照自学直考改革与防止公务员腐败犯罪的问题和对策, 期待能够对反腐败理论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驾照自学直考,公务员,腐败

参考文献

[1]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6.

[2]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Z].2012.

枣阳“四严”治理“舌尖上的腐败” 第10篇

一是严控公务接待费用。从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公务接待监管办公室, 专门负责接待费的事前申报审批, 事后审核报账、监督查处。全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支出必须到市公务接待监管办审核后, 再到市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否则不予报销。同时市财政局还根据各单位近三年的公务接待情况, 及其工作性质、接待任务轻重, 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基数, 至少要比近三年的平均招待费用下降20%至40%。

二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该市明确规定, 接待上级或市外来客, 事先须到市公务接待监管办申报审批, 由接待单位按要求填写制式接待审批卡, 写明被接待单位、来客人员、用餐标准、用餐地点、用餐时间、餐馆联系电话等情况。

三是严格规范报账手续。任何公款接待费用都必须凭审批后的接待审批卡、手续齐全的发票、用餐人员名单、经手人签字的原始详单, 方可报销支出。

腐败治理对房价的抑制效应研究 第11篇

从1998 年对传统的福利分房进行改革以来,中国的房价持续攀升,特别是近几年又有了一个大幅度的跳跃式增长,积聚了大量价格泡沫(刘民权、孙波,2009)[1]。居高不下的房价,不仅会导致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加剧(昌忠泽,2007)[2],而且使住房难成为普遍的民生问题,已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可以说,有效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是中国经济当前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在不断上涨的房价面前,中国政府在抑制房价上涨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包括限购、提高贷款利率、提高首付比例、建设保障房和试点征收房地产税。尽管有人调侃似地声称房价“越调越高”,然而仅仅简单地通过观察政策出台后房价的反应来判断一项政策的好坏并不科学。无论从实际中观察还是从理论中出发都可以得出,房价的动态变化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学术界关于我国房价决定因素的研究层出不穷,主要可梳理为两条主线:(1)供给层面分析,例如况伟大(2005)认为长期来看地价是房价的格兰杰(Granger)原因[3],王成成和王晓辉(2011)实证研究发现房地产竣工面积能显著抑制房价上涨[4];(2)需求层面分析,如杨永华(2006)提出居民收入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5],阮加和刘延平(2009)、刘民权和孙波(2009)等研究则结合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分别考察了货币政策、金融制度、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需求等因素对房价的影响[6,1]。

然而,作为一个典型的转型经济大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情境下,中国地方官员占有大量个人、企业所需的行政和经济资源,权力租金的存在孕育了腐败机会,诱发了腐败现象的蔓延(Krueger,1974)[7]。在房地产市场中,房产开发从立项、贷款、工程招标、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可以看到权力的影子,仅2009 年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就达6 451 件[8]。公婷、吴木銮(2012)则基于2000—2009 年中央法制报刊(《检察日报》)腐败案件报道的数据,发现我国腐败规模处于上升趋势,其中土地房产腐败案件尤为突出[9]。或许,我们可以毫不忌讳地宣称,腐败可能恶化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供求系统,那么,对房价的研究除了要考虑上文中提到的重要因素外,仍需要从制度架构着手分析腐败对房价的影响。目前国内学者对腐败的房价效应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李琳(2007)、俞宪忠(2008)认为寻租的腐败费用抬高了建房成本,成为了高房价背后重要的供给推手之一,建议采取各种措施防治土地交易腐败以促进房价的合理回归[10,11];而潘向研和曾国亮(2013)等研究表明腐败产生的灰色隐性收入是中国房价过快上涨的因素之一[12]。但上述研究多止于腐败与房价关系的叙述性分析,鲜有提供一个规范的实证来说明腐败治理对房价的积极效应。根本上说,腐败治理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优化房地产市场最终是一个需要实证支持的问题,也是更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同时,国外学者有关腐败经济效应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Leff(1964)、Liu(1985)、Barreto(2001) 等人认为腐败并非总是对经济增长不利,它有利于规避无效的政策和蹩脚的管制,降低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激活可能搁置的有效资源配置方案,从而促进经济增长[13,14,15]。虽然理论层面上相关的研究分歧还在继续(Rock&Bonett,2004;Méon & Weiil,2010)[16,17],但结论不尽相同甚至相反的研究有助于深化人们对腐败经济效应的理性评价。腐败对资源配置效率可能并不是一无是处,或许它本身就是对政策失灵的一种理性反应。那么,具体到一个特定又特殊的房地产市场,腐败对房产资源的配置信号(房价)具体的作用机理如何就有待于进一步细致的梳理。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借鉴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构建一个房地产市场的寻租模型,以分析腐败以及腐败治理对房价的影响,并进一步采用了2002—2011 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腐败治理的房价抑制效应进行实证检验。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深化了已有研究:(1)模型分析表明,尽管腐败可能对寻租方和设租方都是有利的,但其对消费者却无利,即使会增加房地产的供应数量,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房价,但寻租方最终会将腐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深化了李琳(2007)的研究[10];(2)模型结合王小鲁(2007、2010)的研究[18,19],融入了“腐败———灰色收入———房价”机制,同时还从理论上挖掘了腐败治理对房价的直接抑制效应,更为系统地分析了腐败、腐败治理对房价的影响机理;(3)实证研究表明腐败治理对房价抑制效应显著存在,并且在省域经济、文化、环境多元化差异的客观条件下,这种效应在东中西部存在显著差异。这为有效调控房价的一个制度建设方案提供了实证支持。

二、理论模型

受Blackburn & Forgues-puccio(2007)的启发[20],我们将寻租方1抽象为两类群体:高收入居民和开发商,前者为避税而寻租,后者为了建立政治关联获取政府经济资源(如土地)和行政资源(如规划方案和审批便利)而寻租。

(一)寻租市场

1. 寻租方———居民和代表性开发商。我们将居民和政府官员的人口单位设为1,按收入水平将居民分为低收入居民和高收入居民,低收入居民占比为ul,高收入居民占比为uh,政府官员数量占比为ug=1-ul-uh。假设低收入居民收入的唯一来源为工资性收入wl,高收入居民工资性收入为wh(wh>wl),其中要缴纳一定的比例税 τ1wh。高收入居民可以选择不行贿和行贿,行贿群体占高收入居民的比例为hc,行贿成功可以免交税收,行贿支出为 φ,但行贿有风险,假设其被发现的概率为1-q。居民的可支配收入si(i=l,h)可以概括为表达式(1):

在(1)式中,q是行贿未被发现的概率,同时我们定义 δ(q)为腐败治理的力度,δ(q)>0,∂δ/∂P<0,即腐败治理力度越大,行贿被发现的概率越大。

高收入居民行贿的参与条件为:q(wh-φ)+(1-q)(wh-τ1wh-φ)叟wh-τ1wh,即:

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将开发商视为一个整体,即代表性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官员行贿金额为 λ,行贿可以使其单位开发成本下降f(λ)。其中,f′(λ)>0,f ″(λ)<0,为了弥补寻租成本有:

2. 政府部门。为了更贴近现实,假设官员对腐败具有不同偏好,这取决于寻租的熟练程度和道德判断(Acemoglu & Verdier,2000)[21],部分官员不会腐败,占官员总人数的比例为gn,只获得工资性收入wn。其他官员则对腐败具有选择性,选择不腐败时只能获得wn;为了分析方便,假设居民和开发商向同一官员群体行贿(这并不会影响结论),不被发现的概率同样为q,如果被发现所有收入都会被没收。根据上文的分析,行贿总支出为uhhcφ+λ,官员的可支配收入si(i=n,c)为:

其中,官员腐败的参与条件为:

(二)房地产市场

为了专门分析腐败治理对房地产市场供需的影响,我们不妨假设即较低收入群体不进入需求函数,这与现实也是符合的。房产的需求函数如下:

对上述需求函数加总,可得总需求函数:

y为高收入居民和腐败官员总的可支配收入。房产供给决策取决于开发商利润最大化行为:

将(7)式写成p的函数形式,并代入(8)式对Q、λ 求一阶条件得到:

其中,变量 表示均衡时的x,下同。(9)式即为开发商的供给函数,开发数量取决于买方的收入、房地产造价,并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可以发现,房地产的均衡供给量会随着寻租程度的增加而增大。(10)式反映了开发商对寻租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当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可决定结合需求函数(7)式可求得均衡价格:

(三)腐败推高房价的灰色收入效应

为了得到均衡可支配收入变化对房价变化关系,(11)式两边同时对求导得:

可以看出,收入的变化能正向引致房价变化,变化幅度与房产供给的收入敏感性正相关和价格敏感性负相关。由(1)和(4)式可知,腐败行为不被发现时高收入居民和腐败官员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的总净额为quhhcτ1wh,腐败行为被发现时可支配收入减少的总净额为(1-q)uhhcφ,当参与条件(2)满足时,△=quhhcτ1wh-(1-q)uhhcφ>0。另外,开发商和官员的腐败行为也会增加腐败官员的可支配收入,解除了其购房的资金瓶颈。综上可知腐败会同时使高收入群体和参与腐败行为官员的均衡可支配收入y軃更高,这些灰色收入会推动均衡房价p軈的上涨,此为腐败推动房价上涨的灰色收入效应。由此,对腐败的治理有助于降低房价上涨背后的灰色收入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更为健康的发展。

(四)腐败推高房价的市场势力效应

结合(11)、(10)和(9)式可求得:

其中,另记勒纳指数为L,由(8)式可求出:

则(13)式可改写为:

中国房产总体供不应求的现状,导致我国房产市场缺乏弹性(高波和王斌,2008)[22],也就是说在我国 εp很小。这同时也造成开发商相对消费者而言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L会较大。所以无论是从需求的价格弹性出发,还是就开发商的市场势力而言,都会使很容易满足。从勒纳指数的构成来看,均衡越大,L越大,从而也更易满足,即均衡腐败力度越大,开发商具有更强市场势力,从而可以制定更高的此为腐败推动房价上涨的市场势力效应。由此,对腐败的治理有助于缓和房价上涨背后的市场势力效应,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健康有着积极意义。

(五)腐败治理对房价的直接抑制效应

与上述腐败推高房价的灰色收入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间接暗含的腐败治理效应不同,对腐败的防治直接降低了房地产市场上寻租的成功率,具有直接的抑制效应。结合(7a)和(12)式可求得:

其中,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腐败治理力度的增大,最优房价会逐渐下降,即腐败治理对房价有直接抑制效应。

三、计量模型与数据描述

(一)模型与变量选取

为定量考察腐败治理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本文建立以下的房地产价格计量模型:

(17)式中,下标i和t分别是第i个省份的第t年;v是不可观测的地区固定效应,可以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地区差异因素,ε 为随机扰动项。方程中被解释变量price是衡量房价的指标,我们采用经消费者价格指数平减的商品房价格来度量。

1. 核心变量corru为腐败治理力度。一般地,度量腐败治理力度的数据可以是检察院审理或立案惩处的腐败案件、人数或金额(Fisman & Gatti,2002;Dincer & Gunalp,2012)[23,24,25]。 国内学者张军等人(2007)认为各省贪污贿赂立案数可用来度量我国腐败治理的力度[25],这是因为对腐败行为的惩治(立案)提高了官员腐败的成本,立案数越多,腐败治理力度越大。

为进一步检验数据的质量,我们将1996—2011年的全国职务犯罪立案数与世界政府治理指数(WGI)中的单项指标2———中国腐败控制指数(CCI)进行比较,CCI是反映政府清廉程度的重要指标,其值越高表明腐败治理力度越大。由图1 可以发现,两者表现出较强的正相关,在样本区间内CCI指数波动较大,且呈下降趋势。考虑到公职人员规模的影响,本文在使用我国职务犯罪立案数来度量腐败治理力度的同时将其除以该地区公职人数。

2. 控制变量,包括:(1)人均实际GDP(pgdp),用以刻画人均收入变动对房地产需求的拉动效应;(2)金融发展(finan),用各地区存贷款之和占GDP比重来表示,并以此探讨该地区金融环境改善对房地产价格的效应;(3)房产供给量(supply),用各地区房产竣工面积作为代理变量;(4) 土地成本(cost),以土地购置费用与土地购置面积的比率来度量,意在考察房地产市场上成本推动效应;(5)时间虚拟变量(year),用以反映政策变化对房价的影响。以上数据主要来自历年《中国检察年鉴》、各地区统计年鉴以及中经网。由于土地购置费用数据只能追踪到2002 年,本文样本时间跨度为2002 年到2011 年。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本文面板样本包括除西藏之外的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描述性统计

为更方便说明房价影响因子的作用,本文对除金融发展(finan)之外所有的变量进行对数化处理。表1 列示了本文模型变量的统计特征。

四、实证分析

(一)面板单位根与协整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本文对模型中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通常,单位根检验包括同质截面和异质截面检验两类,前者有LLC检验(Levin et al,2002)[26],后者包括IPS检验(Im et al,2003)[27]和FADF(Maddala& Wu,1999)[28]。本文采用以上三种单位根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如表2 所示。从表2 的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趋势项和截距项时,变量均表现出零阶单整。

注:(1)根据Schwarz信息准则确定最优滞后期数;(2)控制趋势项和截距项;(3)*、**、*** 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假设。

我们采用Kao检验方法对模型变量进行协整检验,结果表明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如表3)。

(二)回归结果分析

1. 全国层面的计量分析。表4 分别报告了判断模型是采用混合OLS、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的三种检验结果。Wald检验结果表明固定效应优于混合OLS,同时B-P检验表明随机效应优于混合OLS,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可以确定本文采用固定效应的回归方法更合适,全国层面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注:(1) 括号内的数值为稳健性t值;(2)*、**、*** 分别表示在10%、5%和1%显著;(3)常数项结果未汇报。

表5 的列(1)和列(2)分别报告了没有控制和控制了年度变量的回归结果。从结果看,corru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在5%水平显著,这说明样本区间内腐败治理力度越大,房价下降的程度也会越大,即腐败治理对房价抑制效应得到了经验支持。另外,人均GDP、金融发展水平与房价显著正相关,且弹性系数分别为0.67 和0.16。房产供给量与房价负相关,表明供给量的增多可以抑制房价的上涨。最后,从地价的系数来看,房地产市场上成本—价格传导效应显著。

由于腐败治理对房价的影响可能存在时滞,本文进一步对corru滞后一期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 列(3)所示。滞后一期的腐败治理对房地产价格弹性系数略有上升,再次证实腐败治理对房价上涨的抑制效应存在。为克服残差可能存在的序列相关和异方差问题对统计推断的影响,使检验结果更为稳健,表5 列(4)报告了采用Driscoll-Kraay标准误差(Driscoll & Kraay,1998)的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结果[29]。结果显示,腐败治理的回归系数显著性水平提高到1%。

2. 区域层面的计量分析。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决定了腐败治理存在区域效应。首先,我国各地方政府在打击地区腐败的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吴一平、朱江南,2012)[30],腐败治理对房价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将具有区域特征。其次,无论从经济结构、发达程度和微观经济主体偏好,还是从房地产的金融支持和供给能力差异来看,房地产市场都具有明显的区域异质性,这会强化腐败治理在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效应。因而,我们将全国样本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样本,继续使用Driscoll-Kraay标准误差进行计量分析,结果见表6。

从表6 可以看出,无论是对当期还是滞后一期的腐败治理回归结果而言,东部的腐败治理对房价的抑制效应最大;中部的抑制作用稍弱;西部腐败治理对房价的抑制作用不再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腐败影响房价的灰色收入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在东部、中部和西部间递减。三大区域间东部省域软硬件资源相对集聚,相伴生的房地产市场区位优势也更为明显,这促使该地区灰色收入和市场势力的房价传导介质更为敏感,作用弹性相对更高。回归中还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信贷、房产供给量和土地价格对房价的影响也存在显著的区域特征。在西部地区,金融的滞后发展并没有促进房地产的繁荣,但房产供应量的改善能对房价起到积极作用;在中部地区,土地成本提高较为显著地传导到房地产价格上;在东部,整体而言,需求层次因素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起主导作用。

注:(1)括号内的数值为稳健性t值;(2)*、**、*** 分别表示在10%、5%和1%显著;(3)常数项结果未汇报;(4)东部省份包括北京、天津、辽宁、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省份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省份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宁夏和新疆。

五、结论

本文根据寻租理论的基本思想,构建了一个反映腐败治理与房价关系的数理模型,细致地梳理了腐败治理对房价的直接与间接抑制效应,其中间接效应表现为对腐败推高房价的灰色收入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的抑制。基于2002—2011 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包含人均收入、金融发展等需求面因素和包括土地供给量、土地成本等供给面因素后,腐败治理对房地产价格水平有显著的抑制效应。在区域样本层面,东部、中部和西部的腐败治理对房价的抑制强度依次递减。

本文的研究对中国当前和今后房价调控具有丰富的政策性信息,具体体现在:(1)加强腐败治理有助于抑制全国、特别是东部和中部地区的房价过快上升,反腐败力度上升1%将使房价下降4.8%~9.6%。(2)有效治理腐败可以促进居民收入分配更加平等合理,减少灰色收入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同时有助于减弱开发商的垄断市场势力,降低房产市场上的价格扭曲程度,对还原合理健康的房地产供求系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3)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也就是使寻租模型中的参与条件无法成立,这样腐败推高房价的效应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而这就进一步要求我们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政治体制制约、监督机制以消散过高的权力租金,减少相关人员的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从而优化房地产等微观市场发展的政治环境。(4)在考虑腐败治理对房价的影响时,还应考虑区域间的差异。区域效应回归结果表明,在促进房价回归合理的过程中,对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腐败治理可能会带来更好的效果。但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否认西部地区腐败治理的重要性,本文主要考虑的是腐败治理对房价的影响机制。(5)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模型中腐败可以通过同时提高房地产供给数量和价格,增加房地产产业总增加值,但这是以政府部门对微观市场广泛的干预和管制为条件的。如果过分依赖于这种生产总值的增长,房地产高价格将会“虹吸”其他产业的资金流入,造成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从而阻碍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和升级。

摘要:抑制过快的房价上涨是中国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腐败治理不仅可以抑制腐败推高房价的灰色收入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而且对房价有直接抑制效应。构建房地产价格计算模型,利用2002—2011年省级面板数据,在全国和区域层面分别进行计算分析结果表明,腐败治理对房价的抑制效果显著,其中东部、中部地区效果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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