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2024-05-16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精选11篇)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1篇

一、组织架构建设:“非营利组织化的科层制”

在组织架构建设上, 我觉得政府部门的科层制度对非营利组织有着借鉴与启发作用。但是, 这种借鉴并不等同机械地照搬, 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加以吸收, 剔除科层制的不合理要素, 吸收科层制的合理内核, 融进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 形成有非营利组织特色的组织架构科层化, 而这个发展方向既是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组织建设的完善, 让其更具效率与更加稳定, 具有延续性, 更具制度化, 也是对科层化的发展, 让科层化在非营利组织的理念、宗旨的引导下, 在非营利组织浓郁的人文关怀的组织文化嵌入下, 不再成为禁锢人的个性自由的牢笼, 变成一套可以为非营利组织所用的有效率的组织制度。

科层制是按照合理性的原则来设计和分工的, 以便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在非营利组织中科层制的引入, 可以大大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行政效率。在非营利组织中, 面临着如何作决策, 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如何提高领导效率, 如何实施好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营销管理、筹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 以及志愿者管理, 如何对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事务进行客观、公正、有建设性的评估等问题。我认为科层制的引入, 正是提供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套完善的体系与框架。科层制这一体系, 把非营利组织在行政过程中面临的上述提到的凌乱问题, 有序地纳进它那套框架。在这一体系与框架下, 这些问题得以高效, 妥善地解决。正如韦伯所说的:“科层制从纯粹的技术上看可以达到最高的完美程度。”为什么科层制是这样一套解决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凌乱无序问题的较为完备的体系与框架呢?原因是由于它具备以下这些特征。

1.员工在组织所占据的职务有着固定有序的体系, 有着与职务相对应的严格权限规定。

2.组织运转依靠的是职责, 规定和准则, 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

3.员工的任命与提升所依据的是业绩。这一切保证了组织目标的有效实现。总之, 科层制所采用的建立在档案制度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精确、稳定、纪律严明, 无论对领导者还是有关的人员来讲, 都做到言而有信。因此, 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行政效率与劳动效益。

当然, 科层制度的引入需要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宗旨相适应, 要把科层制度改造成为适应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宗旨, 能够为非营利组织所用的、带有鲜明非营利组织特性的科层化。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它具有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 在非营利组织这些属性下, 科层制度既能起到提高行政效率, 实现有效、高效的组织建设, 又能克服以往政府体系下难以克服和科层制度的种种弊端。我们都知道, 政府体制下的科层制, 到后来不可避免地走向官僚化, 一方面它确实具有高效率, 另一方面它却是以忽略人们的精神与情感为代价的, 科层制越是彻底非人格化, 也就越容易背离人的价值与尊严。在这种组织形式下, 对规则的绝对服从不仅容易导致人们的创造力和责任心缺失, 而且容易滋长领导者的独断专行和妄自尊大。但是, 当科层制度被移植到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架构时, 上述科层制的弊端与缺陷却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 非营利组织的宗旨, 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与属性是解决上述科层制弊端的良药。在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人们, 他们大都是受到非营利组织宗旨的感召, 出自于自己内心信仰的召唤, 他们工作不是为了追求权力与名誉, 而只是为了践行自己的信仰, 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 他们不是为工作而工作, 不是因科层制制度设置所需而工作, 也就不会被非人格化的规则所异化而更丧失了人的尊严与价值。第二, 非营利组织内部具有温馨的人文关怀, 在这种氛围下, 科层制度不会沦为奴役人们的铁的牢笼。人们心中信仰的召唤, 对志愿精神、服务精神的认可, 浓郁的人文关怀使在科层制组织架构的人们不会出现职业倦怠, 责任心的丧失。第三, 非营利组织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 它不像政府, 权力的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依靠广大的公民, 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 具有坚实的民众基础, 因此科层制的引入不会演变为官僚化。第四, 非营利组织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 这不像政府, 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提供, 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非营利组织不同, 它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 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这种竞争性就构成了一种外部驱动力, 迫使非营利组织科层化行政架构下的人们不断地创新、调整, 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与竞争资源。

科层制只是一种关于大体框架设置的设计, 至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政府和国有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些并不是科层制本身所导致的, 而是由在这个科层制框架下具体的配套制度所引起的。比如政府各部门尽力地用钱, 尽力地透支本部门这年度的财政预算, 其根源不在于科层制, 而是具体的配套制度中缺乏剩余索取权, 所以导致各部门尽力地透支以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削减。同样, 国有企业生产中的低效率以及亏损问题的症结也不是科层制, 而是具体的配套制度中的“软预算约束”, 令到国有企业即使亏损也有国家政府帮他埋单, 从而缺乏竞争的危机感及创新的动力。所以我们分析科层制时要理清哪些是科层制的本质特征, 哪些只是科层制下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 哪些是科层制本身的缺陷, 哪些是科层制下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所带来的弊端。

在把科层制引入非营利组织的过程中, 上述四点分析的非营利组织的宗旨, 充满人文关怀的氛围, 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架构, 面对竞争环境可以克服科层制本身的缺陷与弊端, 而在科层制这个大体框架下的一些具体配套制度, 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组织本身的性质、宗旨与特点, 以及面对外界环境所需去探索、去设计,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科层制度本身的优点, 建构出一种“非营利组织化的科层制”的组织架构设计。这种组织架构设计, 与原本的科层制相比已经不同了, 它是一种新事物, 具有新的结构与功能, 它既否定了旧科层制消极的东西, 又保留了旧科层制中合理的因素, 并添加了旧科层制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 从而能够适应非营利组织以及外界的环境。

二、企业运作理念的引入与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

在经营模式上, 我觉得企业的那一套运作模式同样值得非营利组织借鉴。企业重视投入与产出分析, 重视项目的绩效评估, 追求用最小的产出换得最大的效益, 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换出最大的回报。这种运作理念, 运作模式对非营利组织的借鉴是有所裨益的, 因为资源总是有限的, 如何用最小的资源去服务更多的人, 如何减少服务输送过程中不必要的浪费, 同样是非营利组织值得考量的问题。非营利组织因为其自身的性质, 宗旨的影响力, 能够募集到很多善款, 等于是手中握有丰富的资源。但是,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所不同的是, 所握的这些资源并不是自己的, 而是要把这些资源输送给受益对象, 而不是像企业把这些资源投入生产或再生产。从而得到让企业自身受益的产出。因此, 非营利组织就缺少节约, 讲求效率的动机, 从而在服务输送的过程中往往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所以我觉得非营利组织在具体的服务输送过程中可以引入企业的运作理念。但是, 这种企业运作理念的引入, 不能改变非营利组织的宗旨, 相反, 是在非营利组织的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性质的总体框架下, 去更好地实现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输送, 让整个服务输送环节更具效率。企业的运作理念就是减少一切投入过程中的浪费与无效率, 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产出, 从而得到最大的利润。但是, 企业的运作理念如果发展到极端, 就会出现因利益驱动而做出损害社会、损害人民的事。因此, 近几年来舆论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 企业家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良心的血液。然而, 如果把企业的运作理念引入非营利组织, 不但可以克服以上的问题, 还可以让非营利组织减少服务输送过程中的浪费, 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让有限的资源去服务更多的人。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它不能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 也不能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这意味着企业的运作理念的引入, 只是为了提高服务输送过程的效率, 它节约下来的资源并不能进行内部分配, 而是用来服务更多的人。因此, 可以克服企业运作理念的弊端。

我认为,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除了要借鉴企业的运作理念外, 还可以尝试走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所谓社会企业, 是指通过市场机制, 从事公益事业。社会企业的收入主要不是靠捐款, 而是靠社会企业自身的经营而获得的利润收入, 而这些利润收入主要不是为了企业的分红, 而是为了再投入公益性事业。非营利组织可以兴办相关的社会企业, 通过经营获取一定的收益, 再把这些收益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慈善事业。以往的非营利组织靠的大部分是捐款, 但是这样的资金来源具有不稳定性与不可持续性, 进而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服务的开展。这是一种非营利组织被动的接受资源, 然后以此开展公益服务的模式。而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 则是一种主动的创造或联系资源, 然后以此开展公益服务的模式。走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 可以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 拓展其社会服务的内容, 扩大非营利机构的整体规模, 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企业一般能为非营利组织带来收入, 以此作为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的资源。因为社会企业具有非营利组织积累的社会信任资本, 能得到政府的扶持与民众的支持, 即使社会企业的产品价格比较贵, 民众也会出于公益心的感召而购买社会企业的产品。再加上非营利组织具有大量的志愿者队伍, 这些免费的人力资源也是社会企业营利的原因之一。

此外, 我觉得采用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应单单局限于销售有形商品, 它还应包括一种公益理念的兜售, 这也是社会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征之一。销售有形的商品像上面提到的由于较高的公信力和免费的志愿者资源, 固然能获益, 为非营利组织开展服务提供资源, 这是一种非营利组织自己直接生产资源, 然后以此提供公益服务的模式。而销售公益服务理念, 则是一个向全社会, 向广大民众传播公益理念的过程, 同时也是一个向全社会募集资源, 然后提供公益服务的过程。这是一种非营利组织联系社会资源, 然后提供公益服务的模式。比如, 非营利组织可以设计出一个好的具有吸引力的公益理念, 采用先进的营销手法, 与市场上的商家合作, 运用市场上商家的资源去帮助有需要的受助者。非营利组织在这里扮演的是一个理念的策划者, 资源的串连者, 中间人的角色, 非营利组织自己并不直接向受助者提供资源, 而是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去开展公益服务。总的来说, 这两种模式都优于被动地接受资源, 然后提供服务的模式, 它可以有效地解决近年来非营利组织开展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资源不足或资金匮乏的瓶颈, 因此, 我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可以采取兴办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

三、自身的定位与发展思路:社会建设的参与者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载体

以上的探讨是基于非营利组织自身建设的探讨, 其基本思路就是借鉴政府、企业在行政管理、组织建设、运作理念, 经营模式中的合理要素, 然后在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性质、宗旨的指引下, 形成“非营利组织化的科层制”与非营利组织宗旨下的企业运作理念与社会企业的经营模式。

我们知道, 一个组织要发展, 不仅要加强自身建设, 还要正确处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要处理好组织与组织所在的周遭环境的互动与交流。因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一定的社会背景, 一定的政策条件下进行的。因此, 非营利组织要认清形势, 明确自己的定位, 发展思路。十六大以来, 党和国家把社会建设提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我觉得这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非营利组织要积极地投身于社会建设, 把自己定位为社会建设的参与者, 推动者及主力军。除此之外, 我觉得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还可以把自己定位为“培育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温床”, 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载体。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促进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 而非营利组织是最适合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去处的场所, 具有培育社会工作人才, 锻造社会工作人才, 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开展服务平台的作用。这种作用同时也是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使命, 是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因此, 非营利组织可以与政府合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一系列方式, 依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开展与自身宗旨相关的服务。从而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有了社会工作人才这种专业性人才的加盟而使服务的专业性程度, 服务开展的质量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也得以在非营利组织这种专业性服务机构得到锻造与成长。

另外, 我觉得中国的大多数非营利组织, 应该采取与政府合作的态势。因为在中国, 非营利组织还处于发展阶段, 自身的力量还不够强大, 还处于萌芽期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政府的保驾护航。非营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与资源的支持。但是, 与政府的合作, 与政府保持友好的关系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丧失自己的独立性。非营利组织要坚持自己的宗旨, 要坚守自己的原则底线。在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要做到有礼, 有节, 不卑不亢。同时,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也是一种互构性演化的过程。所谓互构性演化, 是说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互动不是完全的合作, 顺从, 也不是相互冲突与排斥, 而是在互动中相互学习, 相互建构, 共同发展, 朝向社会建设这一共同目标。互构性演化反映了参与者的能动性特征, 即任何参与互动者都不是完全被动地进入互动过程, 任何一方都不应漠视对方的存在。而应该把互动建立在认识社会建设发展规律基础上的理性行动过程。正视差异, 相互理解, 寻求共同点, 加强合作, 以中国现实问题的良好解决为依规。 (王思斌, 2009) 在互构性演化中, 政府也要加快自己职能的转变, 在一些社会服务领域, 应逐渐地转交给非营利组织, 在这一领域让渡自己的权利, 让非营利组织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实现社会服务的输送。而非营利组织, 则要积极, 主动地去承接这一领域中原本政府承担的工作, 弥补政府在这一领域退出后的真空, 并利用这一契机不断拓展自己的社会服务业务, 所以说, 互构性演化的过程也是一个让渡与拓展的过程。在互构性演化中, 非营利组织得到政府的资源及让渡出的空间实现自身的成长与发展, 而政府方面, 依托非营利组织, 完成社会建设的任务,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也带来政府内部的调整与完善。因此, 互构性演化的过程, 也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本文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进行了大胆的探讨, 分别从自身建设与非营利组织与周遭环境的互动关系两方面, 提出笔者大胆的设想。由于篇幅所限, 无法就某一方面设想进行展开, 无法对设想的哲学基础、理念来源, 可行性分析与设想的具体操作作详尽的描述。同时, 这种大胆的设想由于比较新颖, 所以尚没有实证资料可证实这样的探讨是否具有合理性与价值性。笔者会继续关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以便对本文做出证实或证伪。

参考文献

[1]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2篇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1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含义

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有许多,从而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但归纳起来,其内涵其实是大体相同的,通常是指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它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单位,它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发展及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

2 应从税法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

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本身应该是出于税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经济中的非营利部门是因税法而形成的。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统一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就导致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在选择上呈现多样性、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所以,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含义。从税法角度考虑,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税收优惠政策,至少应当对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明确的界定。

作为税收优惠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非营利性,二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但并不排除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益性特征是指非营利组织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的。

只有真正从税法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才会使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加有针对性,从而也防止了税收政策被滥用。只有这样,非营利组织才有可能健康、快速地发展。

3 应按行为而非主体标准制定税收政策

针对非营利组织,单纯以“主体”为标准来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尽合理的。所谓主体标准也就是说,组织一旦通过了主体标准的认定,就自动获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再具体区分其所从事的活动领域,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不应该单以主体标准来进行判定,更多的是应该以主体所从事的活动领域为标准来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所造成的损害,从而也能促进市场中组织的发展。所以,对于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不能单凭组织的主体标准就盲目地给予其税收优惠待遇,而是视其行为,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给予区别对待。

二、非营利组织的“盈利”趋势

20世纪90年代初,非营利领域的知名学者塞拉蒙教授就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这样的界定,他指出,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在于:“非营利”应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组织的根本宗旨;二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即非营利组织允许从事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只是赢余收入不能在成员间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三是不得将组织资产转为私人资产,即非营利组织的资产是属于社会的,不归任何个人所有。由这样的定义看来,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及产生利润,只要该活动遵循上述“非营利”的原则即可。

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项目对全球22个国家的统计结果显示,各国非营利部门的平均收入来源是: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占49%、公共拨款占40%、慈善捐赠占11%。调查结果也证实,商业收入是当代非营利组织不可缺少的资金来源之一。

近年来,由于市场驱动的作用,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以商业收入来支持公益事业的做法日益普遍。这是因为,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单靠传统的资助模式已不足以维持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它们必须自谋生路,全力寻求资金来源上的自给自足。在我国,慈善捐赠尚不盛行,政府投资能力也十分有限,那么,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的经济活动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未来,发展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将更多地依赖服务收费和商业运作的收入。

目前,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都在积极寻求通过商业化的渠道筹款,以维持组织的运作和提供服务,保证完成组织的社会使命。有调查显示,在相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中,能够较容易获得资助的总是那些筹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大并能使捐赠资金不断增值的非营利组织。正向弗斯顿伯格所说:“现代非营利机构必须是一个混合体: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个传统的慈善机构;而在开辟财源方面,它是一个成功的商业组织。当这两种价值观在非营利组织内相互依存时,该组织才会充满活力。”

三、通过税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

由于非营利组织介入营利领域已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越来越重视对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具体来说,为确保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公益性宗旨不偏离,防止税收的流失,相关的税收政策至少应该解决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2)对与组织宗旨相关的商业收入和无关商业收入应该怎样进行区分;

(3)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收入应该给予怎样的税收优惠待遇;

(4)对经营收入的资金流向要怎样从税收上加以管理。

关于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税收政策制定其实是个难点。它既要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又要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要使政策的执行具有简易、经济的特点。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上,显然还没有明确上述问题的做法,针对上面几个问题,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相关做法,并寻找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制定方法。

首先应该明确界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范围,在这一点上,各国的做法不一,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经营活动的范围。比如,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赢利活动所占的比例应低于50%。在美国,虽然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可开展商业活动的限额,但是,当不相关商业收入达到相当程度,该机构的免税资格就会受到威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其实也应设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性活动的范围。比如,可以规定,在设定的合理范围内,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

动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的,而一旦超出这个比例,则要就其超额部分或者全部商业活动收入缴纳税款。与此同时,也应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从事一些高风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是从保障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安全的角度考虑的,虽然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但其毕竟与一般营利性企业有本质区别,所以必须对其可以从事的商业性经营领域也进行一个严格的限定。

在明确了上面的问题之后,再来看对于非营利组织进行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具体应该怎样对其征税’这也是税收政策制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当前,国际上关于这一问题的做法,归纳起来,大概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生成的利润实行全面征税制;第二类,对商业活动的所得全面免税,而不需考虑产生收入的活动是否与非营利目的相关。但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目的;第三类,是只对与非营利目的无关的商业收入征税,也就是将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分为与免税目的相关而免税的收入以及与免税目的无关而征税的收入;第四类,非营利组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有权享受低于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

上述几类税收规制方法其实是各有利弊的,比如,第一类做法,虽然确保了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防止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但它使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抑制了组织规模的壮大。而第二类做法,与全面征税制相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是对非营利组织所得全部免税很可能误导组织的投资选择,使大量资金流向营利领域,造成不公平竞争并助长逃税漏税的不良风气。后面两类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非营利组织因免税待遇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及国家税收的流失,但是另一方面,它们也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导致其在营利领域的创收很少。那么到底哪一种税收规制方法才是真正适应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的呢?一般而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环境较好,筹资渠道较多,资金较充裕,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数量较大,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会对营利组织构成竞争上的威胁。反垄断、消除不平等竞争、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政府首要的经济责任,因此,它们针对非营利组织,通常对其采取与普通营利组织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而在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环境较差,非营利组织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且非营利组织规模较小,参与竞争性商业行为对市场有效竞争的影响也比较小。因此,发展中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性活动应采取减免税的方法以支持其快速发展。鉴于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尚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全面的征税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类做法,显然不利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与之对应的全面免税制,却有可能误导组织的投资选择,有可能致使组织的公益性宗旨的偏离。所以,就目前情况来看,能够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规制方法,应该是一种折衷的方法,应注意区别与非营利事业相关的商业活动和与非营利事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实行差别对待。比如,对非营利组织向全社会或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活动,给予免税待遇;对非营利组织与收益人之间虽然存在金钱或其他利益的给付现象,但收益人的给付与获得的利益无等价关系的活动,也可给予减免税;对非营利组织与收益人存在服务,买卖关系的活动,与组织公益性宗旨无关,视同普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

最后,就是要如何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的问题,也就是怎样对非营利组织商业经营所得资金的使用进行限制。目前,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收入尽量用于公共目的,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限定非营利组织每年最低的公益性支出的比例,以保证资金尽可能地用于与其宗旨相关的活动。毕竟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为了使其具备为社会提供更多福利的能力,而不是使其财源丰厚,更不是让其利用减免税的特权进行投资经营,使个人受益。要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首先要做的是区分非营利组织支出的类别。按其性质,支出可以分为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两大类。公益性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公益宗旨而发生的各种资金支出;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资金支出。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和宗旨,公益性支出应当在非营利组织支出中占绝对大的比例,而非公益性支出则应当被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那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层面上,应该怎样来贯彻这一思想,使非营利组织最大限度地将资金用于为其公益性宗旨服务的活动上。其实从另一个层面看,也就是限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与其公益性目的不相关的渠道。那么从税收政策制定的角度考虑,是不是可以对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一个“支出税”呢。这样使得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的成本加大,从而也就必然会降低这部分支出的比例。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构想,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上,其实还是会遇到很多困难的。比如,怎样正确划分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支出税”具体的征收方法应该是怎样的,是全额征收还是对超额部分征收,具体的税率应该如何制定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合理性,都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抑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另外,限制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性的营利单位进行关联交易以及限制非营利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等做法,也都能有效地控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流向。

四、结语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3篇

1 高校学生组织的兴起

高校学生组织具有显著的学生自治性,教育大辞典中对这类 “学生自治组织”定义为: 西方国家学校中由学生选举代表组成的学生组织。经过学校的授权,可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工作,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学生主导作用,丰富学生课外生活,使学生在自我管理中贯彻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在中国的高校中,学生组织始建于1919 年五四运动时期[2]。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社会化程度不断加大,大学校园也开始经受着不同思潮、不同复杂环境和观念的冲击。将高校学生组织作为学生事务运行与管理的基本载体这一选择,使得高校传统意义上对学生的层级复杂、以隶属为导向的具有强制性的刚性组织逐渐被具有 “生命活力”的学生组织所取代[3]。仅依靠高校行政部门的力量难以解决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于是,高校学生组织应运而生。

2 高校学生组织与非盈利服务组织的关系

非盈利组织可以界定为: 是以公众利益为目标取向、组织成员志愿参与的正式自治性组织的总和,是除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以外的具有民间性、非盈利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的自治组织[4]。非盈利服务组织的诞生,源于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和力量的欠缺,对于市场和政府难以完全有效解决的复杂社会问题,就需要大量的民间非盈利服务组织在自愿性的基础上来承担缓解社会矛盾、完成第三次社会分配的任务,这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5]。非盈利组织致力于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的公益性活动来实现宏观的社会效益,这与高校学生组织存在于各大高校的目的不谋而合。所以,通过结合非盈利服务组织的管理理念及有效机制来促进高校学生组织的发展,对于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我国高校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满足广大高校学生切实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我国高校学生组织发展的困境

不同高校对学生组织的重视程度不一,导致一直以来高校学生组织发展程度参差不齐。虽然探索如何有效管理学生组织的学者大都强调了高校管理部门应做到: 定期召开学生组织干部座谈会,向学生代表介绍本校全面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情况,不把学生组织仅仅推给团委去管理[6]。然而,很少有高校能真正做到以上几点。

高校学生组织的发展长期以来面临着服务意识薄弱、应变能力不足、缺乏竞争机制、资金不足、公信度不高、缺乏对外交流等诸多困境。而广大学生长期以来在某种程度上为低效高耗的管理制度带来的诸多问题埋单。

4 非盈利服务组织对于高校学生组织发展的战略启示

4. 1 明确思想意识形态是参与学生组织的重中之重

高校学生组织不仅要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而且要逐渐转化成一个为各种信仰和思想意识形态的表达提供感情宣泄的渠道。组织成员应具有强烈的信仰,这种信仰是支撑他们参与到无偿的学生服务的关键,要将服务广大学生视为实现自己理想和提高自我价值的一种有效途径[7]。这是一种不为私利、不期望取得 “投资报酬”,甚至不力求取得所谓“投资回报”的志愿性工作。学生组织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很大一部分的劳动投入,因而构成了高校的一个重要资源,但也同时对其管理提出了挑战。认同学生组织的志愿性,而不是随波逐流,是保证从源头上防止学生组织成员半途而废、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诸多问题发生的关键。

4. 2 将高校学生组织作为高校实验场的全新角色定位

为推动思想创新,打破对高校学生组织的陈旧认知,通过仿照非盈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将学生组织视为高校的试验场,视为一个可以容纳失误的地方[8]。激发学生组织产生许多实验性的创新思想,供高校行政部门以及学生工作管理机构加以借鉴、完善改进和制度化。根据全新的定位,有效满足不同层次和背景的学生在高校环境中被接受和认同的需要。高校学生组织的起源赋予了其具有某种社会批判者的角色,对整个高校学生管理系统起着纠错的作用。强有力的高校学生组织甚至还可以改良现有的管理体系,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新的思想和方法,使其摆脱某些长期难以克服的管理困境[9]。

4. 3 全心全意服务的理念是高校学生组织存在的最终目的

学生组织应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乐善好施、全心全意服务广大师生的社会精英。这种服务意识在我国高校学生组织管理工作中说教多于具体的行政措施。服务理念的推广是强化和内化的统一,这种内化是指服务意识由他控到自控,由他主到自主的过程。高校学生组织为高校输入的不仅是配合管理的人才,也应为高校输入服务理念和道德规则[10]。具有服务高校的专门技术和理念的人,才是高校真正需要的人才。这就需要学生组织学习并领悟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核心,通过心甘情愿为大众服务,从各个层面弥补、充实和丰富人们的文化、娱乐、与精神生活的理念。

4. 4 开启高校学生组织与系统外社会公益组织的密切合作

高校学生组织可以通过对自身环境和拥有的资源进行客观评估后,主动采取与校外公益组织建立程度不同,时间自由的合作关系,以此来帮助和支持具有相似性的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合作关系的常态化和合作的无缝对接,积极搭建一个沟通和合作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来相互交流学习各组织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11]。同时,优秀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通过自身资源优势与组建的合作团队给予积极合作的高校学生组织项目现实的指导,达到高校学生组织与社会公益组织间扩大自身利用外部资源的范围、获取合作伙伴的互补性资产、降低彼此开展各项活动的成本、扩展彼此发挥作用的空间的目的[12]。

4. 5 推进不同地域高校学生组织合作网络理论

网络组织( Network Organization) 是20 世纪90 年代初由于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而产生的一项组织创新,是一种高效的组织运行方式。曾有学者在谈论公共服务供给的组织间合作网络中这样描述网络组织 “它是一种以契约为结合基础的动态联结体,其通常拥有一个核心组织以负责统筹协调与其他组织间的关系与互动,一反过去单一组织完全包揽所有事务所必须具有的功能。网络组织的核心是一种几乎没有界限的组织形态,可视需要而与任何其他组织产生联结或中断关系”[13]。高校学生组织所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社会溢出效应难以放大,导致高校学生组织开展的活动或服务能够解决的问题只是阶段性或暂时性的。要想弥补刚性管理带来的管理失灵问题,真正治愈高校学生组织跨越式发展长期存在的 “顽症”,需要除了学校内部行政部门的支持外多方的齐心协力,必然要引入不同地域各大高校其他相关环节问题有效治理者的共同参与,致力于组建一个具有共同面向的合作网络。通过将其融入与合作网络之中,将单个高校学生组织的资源转化为共同资本,有效促进不同地域高校学生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最终摆脱各自不同的发展困境。

4. 6 遵循非盈利组织人员激励的理论,完善高校学生组织人员激励机制

毋庸置疑,组织成员的态度和工作效果成为组织目标和宗旨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对愿意加入学生组织的人来说,具有更高层次的对于精神寄托和心灵慰藉的需要。很大一部分高校学生组织工作者认为,工作的价值高于所谓物质回报的价值,他们更多的在乎圆满完成任务后被认可和信任的内心感受。只有建立公平有序的激励机制,才能有效发挥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在学生组织管理中,对于激励问题应尝试构建梯形的激励体系,针对不同的岗位的组织成员建立不同的激励制度,尽量达到各等级之间激励计量和个体投入的比例协调。尝试通过有效地精神激励来满足组织成员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优秀学生工作者的肯定和表彰是一种重要的精神激励形式,因此,着重采取健全、稳定、公共认可的方式带给志愿组织成员应得的荣誉感。

5 结论与展望

高校学生组织与社会非盈利组织从起源到发展历程都有着不可磨灭的相似性。为响应高校科学管理、信息化发展、有效联通、满足多样化发展需求、营造良好校园环境的号召,结合非盈利组织运行过程中的宝贵理念并进行资源共享是明智的选择,充分意识到只有加强高校学生组织和外部资源环境的联系,才有可能为我国高校学生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摘要:高校学生组织对高校和谐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然而学界对高校学生组织发展出路的研究也仅仅局限于组织内部制度的完善和更新。为确保高校学生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基于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定性分析了高校学生组织的发展困境,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理念融入高校学生组织的治理中,以期克服高校学生组织历史遗留的缺陷。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4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姚晓迅

今年的10月30日,是希望工程实施10周年。10年来,希望工程运用从社会募集的近18亿元人民币的捐款,面向农村贫困地区,救助220多万失学儿童重返校园,资助建设希望小学7549所,被公认为中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参与面最广、最富影响的民间社会公益事业。为纪念希望工程实施10周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由来自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政府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暑、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美国联合之路、英国儿童救助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文学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英国约克大学等研究机构的海内外近200名专家学者及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在北京参加了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暑联合主办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和中国希望工程国际研讨会”。与会者围绕着“非营利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及政策环境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之一。

改革开放20年间,特别是90年代以来,伴随着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等知名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也获得了迅速发展。现在全国性非营利组织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走在市场经济改革前沿的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非营利组织相对活跃、发达。总体来看,中国非营利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获得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起着独特的作用。当今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普遍关注社会问题,所从事的公益活动,往往体现了对急需各种服务却又较少得到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有效化解了一些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共领域,这些组织与公众关系密切,可以更加灵活适应居民需要,非营利组织工作成本一般比较低,甚至提供真正的志愿服务,因而较之于政府更有效率。

非营利组织可以动员各种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为政府做一些拾遗补缺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减轻了政府负担。希望工程 “让同一蓝天下所有儿童都享有幸福的童年和美好的明天”的崇高宗旨,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主动响应。希望工程历经10年,其捐款都来自社会,而且97.8%捐款人的捐款出于自愿。希望工程的目的就是要协助政府在本世纪末如期实现“普九”目标。从1996年开始到1999年,通过希望工程救助重新入学的适龄儿童每年都达到当年失学儿童的30%以上,解决了三分之一的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就学问题。同时在希望工程的示范引导下,“春蕾计划”、“烛光工程”等一批到支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公益活动相继推出;政府也拨出巨款,实施推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正如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所评价的,希望工程唤起了社会包括各级政府对教育的重视和支持。

党的十五大倡导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众也需要来自于民间的非营利的组织为他们的需求提供服务。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非营利组织发展,是正确的选择。

一、对非营利组织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从组织规模、活动范围、社会影响、制度规范程度几方面来看,非营利组织间的差异很大。建议民政部以正在进行的年检为依据,对现有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分级,根据组织的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具体而言,对具有相当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全国性非营利组织进行重点扶持,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限,采取措施,促进其发展。对一般性社会团体,实行更为开放的政策,在注册、管理方面逐步放宽。

二、鼓励非营利组织的联合,以行业协会的形式,促进行业自律。国外的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间联合对于规制非营利组织发展方向和增进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联合有利于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通过行业认可、行业赞许和行业自我规制,提高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去除不合格的组织,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联合体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避免政府部门面对众多非营利组织的局面,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政府在管理方面的压力。

建议,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规,特别是程序性法规,将非营利组织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鼓励非营利组织联合,在政府主导下,以国家法律制度为根本,以非营利组织的自律为基础,构建非营利组织自为的竞争环境,形成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竞争关系。

三、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如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资金增殖,执行捐赠的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促进非营利组织规范化的发展,需要解决一些现实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特许一些全国性非营利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突破全国性非营利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缺乏地方支持的难题,使全国性社团能够以行政责任规制地方机构,避免由于“委托—代理制”的不健全,带来的公共责任失衡问题。其次,规范非营利组织基金增殖的管理,以自愿为原则,设立共同投资基金,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保值、增殖。再次,实现政令一致,严格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公益捐赠的减免税规定,促进社会公益捐赠。

四、加强人员培训,推进非营利组织人员的职业化。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5篇

摘要:非营利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但是,现行税收制度的内在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要建立科学的税收制度体系,保障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配置和健康发展。为其充分发挥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和谐社会;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2.42;C912.3;C91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1.006

非营利组织是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研究中产生的一个概念。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等几个概念大同小异,经常交替使用。世界银行在《非营利组织的立法原则》一书中指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性公司或其他法人,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有利润赚取,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非营利组织是对政府与市场的必要补充,其与政府及市场之间存在频繁的互动和交换关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出现日趋增多的自由支配资源,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社会生活和民主观念发生的深刻变化,都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准备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和发展有了前所未有的原动力。在此背景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8.1万个,其中社团20.7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11.3%;民办非企业单位17.2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8.2%;基金会1369个,比上年同期增长20.3%。此外,还有许多该统计数字之外的以工商注册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它们的自主性不断增强,整体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以低成本、渗透性、高效率、灵活性等优势,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有利于形成新的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在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救援中,非营利组织反应迅速,积极参与,作用显著,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亦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问题领域。

一、和谐社会视野下非营利组织功能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管理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着重强调,“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对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建构功能,发挥着优化结构、创新组织和整合社会的作用。

第一,发展非营利组织,有利于提高社会自治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非营利组织能够深入民间,凝聚社会资源,构建组织网络,从而提高治理绩效。对于中国这样社会成员构成复杂,农业人口比例过大,地区差异和阶层差异明显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可以在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有序地形成高度自治的社会微观基础,使政府从繁杂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成熟,对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发展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营造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良性互动及共同发展的局面。“非营利组织致力于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自我管理能力,它们在人权、教育、政治参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所开展的活动都可以促进公民社会发展,使社会资本增值”。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三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政治可以为非营利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对其加以认同和保护。同时,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物多元治理结构中能够为民主政治体系构筑起一个坚实的平台,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自我结社、自我管理能力,推动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建立健康有序、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创造的大量物质财富以及人们可供支配财产的增多,也是非营利组织蓬勃发展的有利因素。

第三,发展非营利组织,有利于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增进公民和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理论和实践证明,非营利组织可以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合理影响政府决策,从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非营利组织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既能够合法、有序地表达不同群体的意愿,也有利于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认同、接受新的社会规则,帮助政府扩大有效的制度供给”。发达的非营利组织能够协调各层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增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发展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非营利组织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为服务对象,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制度和规则,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等方面,能够发挥重大作用。非营利组织可以在弱势群体与政府、国际资助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主体自愿性为基础,本着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向残疾人、儿童、病人、老人、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增强弱势群体的竞争力,提升弱势群体做人的尊严,点燃底层民众生活的希望,实现文明社会的伦理责任。

二、现行非营利组织税制的缺陷及其影响

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尚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性制约与束缚的问题。其中,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缺陷成为至关重要的瓶颈,直接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进而阻碍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发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税法缺位与税收征管失控并存。与近年来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社会功能发生的巨变相比,不少关于非营利组织较为关键的税收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未明确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界定,即缺乏对其是否获得免税资格或享受何种税收优惠待遇的法律认定标准;二是没有区分互益性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及其不同税收待遇,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两者的区分能使税式支出政策取得更好的效果;三是缺乏相关商业活动与无关商业活动划分标准,税式支出政策经常被滥用;四是纳税登记和征收管理制度缺失,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登记、票据、检查等规定均不适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组(2004)的调查显示,江苏省地税局、陕西省地税局和辽宁省地税局通过向辖区内的税务机关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机关、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既不纳税也不接受税务管理的(领取工商执照的

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税务管理的除外)。

其二,纳税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限制较多。按照过去税法的相关规定,除捐赠给税法列举的组织机构之外,纳税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抵扣,造成大量捐赠得不到抵扣。在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也存在全额扣除与按年度利润总额12%抵扣两档标准。综合比较,其抵扣比例明显低于国际标准,也不允许超过限额部分递延抵扣。另外,既不允许对实物捐赠进行抵扣,也不允许对境外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进行抵扣。捐赠抵扣手续繁琐,缺乏统一的捐赠票据管理。

其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歧视性税收待遇。我国现行的非营利组织税制还保留着较强的计划经济特征,按经济成分和官办民办标准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是否免税的划分依据是视其收入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而定,具有浓厚民间色彩的非营利组织不易获得免税待遇。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30余家拥有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获得了对其捐赠可以进行税前抵扣的资格。相同性质的纳税主体却享受不同的税式支出政策,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现行非营利组织税制缺陷主要产生以下消极影响。

影响之一:对公益事业的投入不足,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间资源遭到削弱。由于纳税人公益性税前抵扣限制较多,加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歧视性税收待遇,造成了现行税制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激励不足。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其捐赠行为并不能减轻多少税负。相反,较低的抵扣限制使得纳税人要对捐赠超出限额的部分缴纳相应税款,较严的抵扣限制导致大量捐赠得不到抵扣,繁琐的抵扣程序加重了税收遵从成本,影响了纳税人的捐赠积极性,削弱了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汲取和调动民间经济资源带来困难。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公益慈善事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企业和个人的捐赠金额及慈善意识都有显著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据民政部在2005年中国慈善大会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底,我国慈善组织获得的捐助总额约50亿元,仅占我国同年GDP的0.05%,而美国这方面的同类数字为2.17%。

影响之二:非营利组织的税式支出政策被滥用,损害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目前,许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入、财产和活动却享受着免税待遇,这种现象在教育行业以及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中尤为普遍。例如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蓬勃发展,各类资格证书培训、出国外语培训、升学考试培训以及烹饪、电子、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等不断增加,这些明显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却有许多打着公益教育事业的幌子争抢税收优惠的“蛋糕”。许多非营利机构从事着大量与公益事业无关的商业活动,甚至将处于城市高价地段的房产出租、变卖,牟取暴利。还有一些非营利机构私自设立小金库,擅自分配收入给其职工和高管,采取各种手段提高福利待遇。这使得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被削弱,负面影响被放大,同时,还会对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原则构成挑战,增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难度与不确定性。

三、科学的非营利组织税制改革取向

一要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民主法治。完整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体系应包括民法、组织法、税法等法律规章的综合。鉴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正式的文件中还没有相应的概念,建议修订《民法通则》,将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组织法人确立为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主体。另外。从便于征收管理的角度和我国税收制度特点看,可预先在税法中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建议在制定颁布的《税收基本法》中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确认标准和基本税收政策,这既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又有利于防止产生税收漏洞。

二要严格区分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商业活动和无关商业活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相关性和无关性的区分。随着非营利组织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商业活动的增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税收政策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商业活动和无关商业活动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非营利组织向全社会或特定群体无偿提供服务和福利的活动,实行免税;对非营利组织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给付关系、但受益人的给付与获得的利益之间无对价关系的活动,实行免税;对非营利组织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服务售卖关系的活动,视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征税;对非营利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在流通环节按照企业活动进行征税,对用于公益活动的收益免征所得税。

三要规范捐赠税收制度,有效汲取民间经济资源,使其释放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间能量。首先,扩大享受捐赠税收扣除优惠的范围和捐赠渠道。只要是向税务机关所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所作的捐赠,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改“特许制”为“审核制”,发展地区性的非营利组织,对其资格进行管理。在扩大范围的同时,应明确对互惠性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不予免税,只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免税,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服务。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捐赠税收抵扣限额,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再次,考虑到我国公民社会责任意识较弱、非营利组织及慈善事业刚刚起步的现实,从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角度看,应当对公众的慈善捐赠实行实捐实扣的办法。最后,制定向外国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非营利组织促进的社会公益事业如环境保护、人道主义、科学、教育、卫生往往具有全球意义,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交往的频繁,对于向中国境外的外国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应当同向国内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一样得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待遇,对通过国内特定组织向境外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也也应当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促成良性有序发展。第一,建立免税组织独立认证制度。可以借鉴美国、法国等多数国家的做法,由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独立认证。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在其存续期间,其活动发生变化、丧失免税条件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二,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将纳税申报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否产生纳税义务都要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既可以强化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意识,又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情况,给以后的税务稽查奠定基础。第三,设立免税审核制度。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产、活动是否符合税法的免税要求,由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活动情况和税法的规定自行判断,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审核或审批,导致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产、活动是否符合税法的免税要求无法控制,对滥用免税政策的情况无法掌握。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应当对非营利组织实施免税审核制度。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受制于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历史传统、民间文化、公民心理等因素。税收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是政治经济综合发展状况的直接表现和反映。而现行的非营利组织税制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部分脱节,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和社会功能的发挥。因此,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现行非营利组织税制,促进非营利组织良性发展,不断汲取丰富的民间资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6篇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作用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国内外有许多种,我们在此将其定义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NPO”。而这一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第一,非营利组织可以填充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集中资源,为政府更好的发挥职能分忧解难;第二,非营利组织在拓展就业机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它具有巨大的就业潜力;第三,制约政府权力,防止腐败,增强资源运用的透明度;第四,能够推动社会广泛关注弱势群体;第五,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改革进程。

二、转型期非营利组织的动力机制

从改革开放至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建立,在此期间我国是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转型期社会环境的变化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生存、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自建国以来,在国家集中所有资源,全民共同搞建设的努力下经济发展逐渐有了起色,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已不再适应当前的情况,一方面政府已无力面面俱到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过多的政府干预反而阻碍了经济发展。这时市场体制的建立已是大势所趋。政府把原本属于市场的那部分职能交给了市场,既活跃了经济,又减轻了政府管理的成本。市场体制的初步确立,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但此时的非营利组织在得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阻力。转型时期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大领域内的职能界限并不清楚,政府承认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同时又在政策法规上设立门槛限制它的发展,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处于一个转变的时期。由于政府的过多限制使非营利组织在制度和资源上面临着较大的阻力。市场体制建立初期,市场除了激活经济发展外还给我国的传统文化带来了冲击,市场下为了牟利进行欺诈,不择手段的行为对人们之间互信、互爱的美好品质无疑是一种挑战。在迅速发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伦理观念受到巨大冲击,社会中原有的公益观念也变得模糊,这使得非营利组织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志愿精神、公益精神和社会公信力严重不足。这些都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无形障碍。作为非营利组织自身在建立初期由于缺乏管理经验,缺乏资金和人才的来源渠道,在发展上也是步履为艰。转型期的非营利组织其发展的因素往往也成了阻碍的原因。

这一时期非营利组织系统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有:

(1)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和非营利组织追求独立性的矛盾

从目前来看,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政府与社会的职能界线并不明确,许多应该交给社会的政府没有放手,而应该由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地方政府却没有发挥。例如,政府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和范围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但是非营利组织发展所需要的政策保障却没有规定。非营利组织自从建立之初,它自身就有获得合法性、独立性的需求,而这一需求只有得到政府的相应支持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则会阻碍它的发展。解决好这一矛盾关键是认清党政在我国的地位。我国自建国以来,党在整个社会中起着关键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分开的目的在于通过各司其职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但不变的是仍然坚持党的领导,改变的是结构,不变的是党领导一切,党组织整个社会的原则。非营利组织未来的发展依然少不了党政的领导。其发展的方向应该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党政需求的推动转变为转型期以党政推动非营利组织发展为主,社会需求为辅到以后的以党政推动为辅,社会需求推动为主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

(2)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公益精神淡漠之间的矛盾

转型期传统文化中互助、利他的精神受到了来自市场经济体制的挑战。这一矛盾也可以看成是公民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无论在何种体制下都存在,利己与利他都是人类的本性,处理好二者的关键不在于扼杀某一种本性,而是如何使二者看似水火不容的本性得到缓解,我想建立“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无疑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3)多元化需求的推动同制度和资源约束的冲突

转型期是非营利组织产生的重要时期,由于政府的松动,社会空间逐渐回归,经济发展的推动,社会问题的增多,这些都成为刺激中国非营利组织产生的因素。但是,这一时期仍然不会迎来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高峰。从制度上来看,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对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给予的关注是不够的。同时,又出于惧怕一些非法组织借此壮大,威胁社会稳定的心理在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发展空间的同时又进行了很多的限制。再从转型期拥有的资源来看,来自社会的资金和志愿者是不足的,人们公益精神的缺乏和害怕捐款资金的滥用这些都形成了巨大的阻力。除此,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也非常有限。非营利组织自身在发展初期明显经验不足,没有形成自己的筹款渠道和人才渠道。因此,一方面是社会发展需要非营利组织的建立,另一方面是非营利组织在形成中处处受挫。

三、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三者良性运转

要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制和政治体制, 实现政府、市场与非营利组织三者之间的协调运转。作为政府, 为了获得合法性, 由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而这一模式并非只是表面形式上的量化,而是事实上的一种权力转移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这一发展的推动借助于政府自上而下的转变,实现权力的下放。据王绍光对不同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的分析发现,权力的下放程度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关系。因此,政府要实现自上而下的转变发展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广阔的空间,给予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市场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确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与物质交换方式的过程中,公民自主选择的主体意识才能得到空前的激发,而这种自主选择意识也会渗入至公共物品资源的领域。社会成员不再满足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开始寻求自我发展,从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非营利组织主体运动过程中,其主体不单是被动地受到来自政治、经济体制合力作用的推动,而且也直接影响着政治、经济体制动力的变化和发展。这样三者在确立良性互动状态的过程中,实现了一种动态平衡关系,而当这种关系得以确立和巩固之后,非营利组织动力系统便实现了其协调运行的基本目的。

中国非营利组织未来发展的道路虽然还很漫长,只要我们的民众不要小觑自己的力量,多一些为非营利组织积极奔走的人,相信有一天他们的作用终会凸显,只要我们的政府正确处理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实现观念的转变。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非营利组织必定赢来不断壮大的时期。总之,民主的政治体制,完善的经济体制,不断强化的非营利组织自身管理,在这些力量的推动下非营利组织会在中国茁壮成长。也只有此才能实现政府、市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协调运行,实现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

[2][美]朱莉·费希尔.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3]丁元竹.非政府公共部门与公共服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7篇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1]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政府的治理模式以及包括社会保障、教育等在内的公共服务体系都面临着结构性调整。中国开始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政府机构的规模日趋小型化,政府作用的范围逐步收缩。在这种制度背景下,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的产物便应用而生,成为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服务的替代性提供者。因此,非营利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虽然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过程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障碍。造成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宏观的、外部环境的原因,更主要的还是由于自身的这样那样的原因引起。本文通过分析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微观层面上,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1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1.1 非营利组织数量大幅度增加,种类更加齐全

1988年,全国非营利组织只有4446个,2005年底发展到31.98万个。20世纪80年代以前,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主要只有高度行政化的工青妇、文联、工商联、科协等九大团体,而目前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照官方的分类标准(主体功能)可分为17类:产业部门、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公共事物、信息与技术服务、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能源、企业行业组织、职业组织、地区组织、个人联谊以及其它组织。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益、慈善事业等生活的方方面面。

1.2 活动领域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出现多元化。除从事社会服务、调查研究和行业管理等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继续发展外,近年来,实体性的非营利组织呈现出较强的发展势头。根据民政部的统计,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数字2005年为14.7637万家,它们的活动扩展到经济、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环保、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

1.3 活动方式以提供服务和宣传教育为主[2]

从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调查结果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方式主要是提供服务(59.4%),交流(58.7%),宣传(58.6%)和培训、研修、训练(57.0%);其次是调查研究(46.4%);再次是收集资料、提供信息(41.0%)和提供政策建议、提案(38.5%);而义演义卖活动(6.6%)、设置经营实体(7.2%)和进行商业性活动(7.4%)等方式最少。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所起的土要作用在于提供信息、宣传与教育服务。事实上这也是非营利组织的特色和与政府、企业的差异所在。由于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完全依赖志愿者,因此它不可能像政府、企业一样以提供物质服务为主,而更多地以提供信息、教育与宣传服务为主。例如,中国绝大多数自下而上的环保NGO,如自然之友、地球村都是以环保宣传、教育为土要的活动方式。从国外的情况看,进行信息、宣传与教育(IEC)也是大多数国家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主要方式,即使是国际非营利组织也是如此。

2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1 两低——服务质量低、工作效率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可以不成立。这使得在同一区域非营利组织的经营存在垄断,所以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

2.2 筹资能力弱,资金来源不合理

根据对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1.7%的非营利组织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3],资金短缺问题居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之首,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很多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瓶颈。美国是非营利组织发展最发达的国家,1997年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年度总收益为6650亿美元,其中38%来自会费及服务收入,31%来自政府,20来自民间捐赠,11%是其他收入(例如投资收益及利息所得)[4]。而在我国,根据1998年度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显示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益中,49.97%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21.18%是会员缴的会费[5],表明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近一半的收入依靠政府财政补,存在等、靠、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社会大环境中,非营利组织也要与时俱进,要有一定的“经济”头脑。只有取得了一定的资金,非营利组织才能顺利开展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

2.3 人力资源短缺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显示:非营利组织中,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职员共有3436人,占所有职员的11.03%;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职员有9869人,占31.7%;大专文化程度的职员有8525人,占27.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职员有8657人,占27.8%;研究生文化程度的职员有646人,占2.07%。从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看,在该项有回答的1313家组织中,有6.9%的NGO没有专职人员(虽然它们没有专职人员,但一般都有兼职人员),33.5%的NGO专职人员为1-4人,38%的NGO专职人员为5-9人,而专职人员为10人-39人的NGO只占19.4%,40人及以上的NGO只有2.2%。[3]

2.4 行政干预严重,创新能力不足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干部任免中,有23.2%主要干部有组织负责人提名并经主管部门任命;38.5%的主要干部由主管部门派遣和任命;28.4%的主要干部根据组织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8.6%的非营利组织无特别的规则[6]。同时,在我国的很多非营利组织中,有些管理人才,学历都普遍偏低,没有接受正规的管理培训,思想趋于保守,惯于按部就班,缺少创新意识。由于核心领导层的整体水平有限,加上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就直接导致组织的水平不高,缺乏活力,创新能力不足。

2.5 存在多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公信度低

2001年末,《南方周末》有两篇报道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一篇是曾经被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中国妈妈”胡曼莉,利用“丽江妈妈联谊会”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盗用慈善组织的名义,不断地为自己谋取私利,被告上法庭;另一个是关于“希望工程”捐款被人私吞,致使捐款人不远千里寻访名义上的“被捐助者”,揭开了“希望工程”管理中的漏洞[7]。非营利部门是由道德力量和志愿精神驱动的社会领域,腐败对它的损害将是致命的。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作为制度创新的新产物,自律机制还不完善,在很多非营利组织中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特别是财务运用这方面,可以说是一把手说了算,也没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捐资者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用可以说一点不了解,所以,这就导致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不高,进而引起捐赠不足。

3 新时期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措施

3.1 探索试行新的非营利组织组织形式——股份制

传统的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盈利不能用于使私人受惠,不能分配给其员工、管理者和出资人,而只能全部用于发展组织的非营利事业,因此非营利组织是不能实行股份制的。但我们可以将股份制这种权益筹资形式灵活运用到非营利组织中。通过实行股份制,可以把社会上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非营利组织中,扩大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克服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有一半资金依靠国家和政府的补贴,同时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的成员的责任更明确,克服非营利组织自律能力不足的问题,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3.2 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网络化管理和调控

首先,非营利组织要坚信数字化管理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提高竞争能力至关重要,并不遗余力地推行数字化管理战略计划;其次,建立支持数字化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组织形式。在这一体系中,一是要有负责数字化管理活动的领导人,承担制定数字化管理的计划和战略;二是成立专门的小组,完成与数字化管理活动有关的任务;三是建立支撑数字化管理的基础设施;再次,开发支撑数字化管理的技术和软件。

3.3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激发非营利组织成员工作积极性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处于不同的需求层次。因此,对非营利组织中领取薪水的员工,采取经济的方法来对其进行管理,激发起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对兼职员工(志愿者),可以适当的赋予其相应的责任,让他们感觉自己属于这个组织,激发起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或对志愿者采取适当的方式(如感谢信、纪念平、奖品、公开对其表扬等)表示感谢,以表示对其工作的肯定和称赞。

3.4 建立学习型非营利组织,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创新能力

首先,要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树立“团队学习”、“终身学习”、“学习是一种投资”等理念;其次,改进学习的方法与工具,方法于工具是连接观念与实际工作的桥梁;第三,提高领导者素质,在建立学习型组织的过程中,领导者扮演着设计师、仆人和教师。通过建立学习型非营利组织可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创新能力,并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到参与到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中来。

4 结束语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培育,不断增强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自治性和社会公益性,使之最终成为能够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独立的社会管理主体。这个过程,既是非营利组织自身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多元治理模式形成的过程,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发展过程。

摘要:首先分析了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然后从非营利组织自身出发,提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和谐社会,公共事务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向阳.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现状及挑战,中国民间组织网.

[3]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http://www.npo.org.tw.

[5]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6]王绍光.多元的统一—第三部门国际间比较[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浅见 第8篇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中间部门, 即“第三部门”。这也就意味着非营利组织超脱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外, 因此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在我国, 因各个方面改革的全面展开以及改革自身的风险性, 致使我们处于一种日益变化的经济生活环境之中, 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也威胁着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在应对发展中的问题时, 如应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问题时, 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在强调政府、个人、企业三者的作用时, 不应忽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 由国际慈善组织、国际志愿组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抗灾救灾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募捐形成的基金已成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营利组织承担了以往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 解决了公共财政资金对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 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 这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使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构建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 如农民、进城务工者、下岗职工、失业者、退休人员、老弱病残等, 他们不仅需要增加福利, 更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 与此相伴的是贫困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年人问题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些问题完全依靠政府或市场来解决是不现实的, 需要有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弥补政府成本的不足, 而非营利组织具有互助、互惠、利他的特点和公益精神, 其恰好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进而必然会对增进社会容忍、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意义。另外, 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发展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 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现代经济社会中, 有必要形成非营利组织来维护分散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如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与外界交涉, 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为了使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好价钱, 需要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需要依靠农民工自己的组织来解决。尤其是现在我国已加入WTO,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 贸易摩擦加剧, 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近二十多年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趋势。这主要表现为: (1) 数量快速增加。据民政部统计,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我国社会团体已经达到16.8万个、基金会近99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4.6万个。 (2) 公众参与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性越来越高。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海啸发生后, 上海市红十字会从12月30日起开始接受捐赠;2005年1月4日起,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也开始接受捐赠。到2005年1月12日, 上海的民间捐赠达到约3 000万元人民币。 (3)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从过去单一的政府资助转向多渠道筹资。目前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财政拨款、补贴, 还有来自捐赠者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 救助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

在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 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快, 但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却相当滞后, 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缺失已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方面的制度缺陷

对于新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应当有一个客观准确的判断。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制度确实存在缺陷, 笔者认为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不足。

例如, 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所得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捐款的减免税政策的有效性不足, 因此制约了一些捐赠行为, 而本来这种税收优惠可以让企业和个人在捐款的同时受益, 达到“双赢”。

2. 以非营利组织的整体意识、专业化管理和自律规范为基础的公信力建设亟待加强。

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与社会需求密不可分,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主要依靠社会性的资金支持, 其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 这种性质决定了公众不但要监督非营利组织的工作和服务品质, 还要了解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显示, 其所获捐赠的70%都是来自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 国内的捐赠不足15%。而最近十年, 美国的富豪对各类慈善组织的捐赠总额超过了2 000亿美元。

3. 现有的支持引导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缺乏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和保障。

根据科斯定理推论, 尽管产权的初始界定需要交易费用, 但没有产权是绝对不行的,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如何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并贯彻执行。例如,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 究竟是属于与公立教育机构相对等同的部门, 还是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部门”如慈善机构、非营利性的基金会等组织, 抑或是等同于照章营业的工商类组织,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另外, 对民办高校产权主体即投资者、举办者的产权主体地位, 以及权能所包括的所有权、交易权、收益权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等规定也不明确。

4. 政府职能的转变不适应新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要求。

首先,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速度很快, 其对制度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强烈, 但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对非营利组织法律地位的确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完善等具有公共品性质的供给是缺失或者错位的。其次, 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改革缓慢。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 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应逐步向社会转移,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这种转移。但在实际中,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行政干预较多, 特别是对非营利组织的人事、财务等工作进行无效干扰, 其结果是有些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并没有真正实现对组织管理过程的控制, 组织也因此缺乏变革的动力和创新的机制。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为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政府需要有强大、健全的非营利组织来承接其转移的职能。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制度需求看, 我们需要继续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 政府应当成为经济性公共服务的主体和制度性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

三、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为了适应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制度:

1. 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现行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政策进行修改, 使其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2) 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的范围和渠道。只要是被税务机关认可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 均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 对非营利组织实行操作性强的免税资格的税务认定制。应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都是法定的纳税人, 非营利组织在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构登记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 并申请免税资格。

2. 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 逐步建立非营利组织的自律标准和监督机制。

一方面, 制定相关法律, 即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做出规定, 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情况, 因为一个有效的机制既需要组织的自律, 又必须要有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另一方面, 建立完善的适合我国非营利组织特色的评估制度, 尤其是要建立独立的基于公开透明原则的民间评估机制, 即第三方评估制度, 民间评估机制有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保证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和创新性。

3. 建立基于公益产权的、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业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不仅应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非营利组织法人财产产权相分离的目标, 而且还应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2004年的《宪法》中已存在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条款。例如, 对于澄清民办高校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权能上, 要归还投资者、举办者、经办人产权的各项权、责、利, 特别要归还他们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目前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条例对教育投资者的收益权实质上都是否定的, 即产权是不明晰的, 这必然不利于民办教育的稳定发展。

4. 转变、分化政府职能, 建立现代的非营利组织制度体系, 形成统一、规范和责任明确的行政体制。

一方面, 政府需要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 不断修订和完善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条款。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在同一行政区域已有业务范围内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登记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一规定势必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另一方面, 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一套面向非营利组织员工与志愿者的、具有公共部门性质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以鼓励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非营利组织的公益事业中来, 这样可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 从而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如同“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一样, “志愿”也会失灵, 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避免“志愿失灵”, 而且从对非营利组织的政府支持和免税政策方面来看, 也具备实施这一制度的经济基础。

总之, 只有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才能实现制度的均衡, 才能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 非营利组织才可能准确把握发展契机, 并能够将分散的社会力量凝聚成非营利组织的“生命力”, 进而发挥其在当代经济社会中的公益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 第9篇

当今中国,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非营利性组织不断地涌现出来并在社会的某些领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根据民政部门统计,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近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各类基金会2 614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近2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各类基金会2 961个。当今社会中非营利性组织具体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非营利性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能够将服务成本控制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上,在提供部分公共服务时没有政府机关单位繁琐而严格的程序,比政府更灵活、应变能力更强。因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整体公共服务的效率。

(2)弥补、完善市场服务。在完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公共服务可能出现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直接的、公开的,因此能有效地弥补政府、市场服务的缺陷,并与之形成良性竞争,促进市场规范化,完善市场服务。

2 澳中青年联合会(ACYA)与上海市欧美同学会(SORSA)

在中国,存在有两类非营利组织。一种是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强行政化社团和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半行政化社团等。另一种则是典型的民间团体,包括基本民间化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一类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相对明显。

下面介绍两种典型代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与澳中青年联合会,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

(1)组织架构方面:上海市欧美同学会是由我国归国留学人员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在组织上接受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澳中青年联合会借由中澳两国的大学支部进行日常的工作,历届会长均为中澳两国大学的校长或教授,在行政上不接受任何政府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2)经费来源方面:会员个人会费是两个组织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在财政拨款上,上海市欧美同学会接受上海市市政府、上海市市委统战部等上级部门的拨款,而澳中青年联合会则主要由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进行财政赞助。

(3)人才构成方面:在人才编制上,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会从其他政府部门或高校吸纳高素质人才且专职为同学会工作服务。而澳中青年联合会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兼职,也很少有政府部门工作者参与其中,政府部门也不会向这个以民营为主的非营利组织输送人才。

3 当今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以上面两个组织为例,当今国内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有:

(1)经费来源与使用问题: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无法将收益在内部进行分红。由于获得资金的渠道狭窄,导致部分组织不能开展正常的活动。相反,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虽没有这样的烦恼,但经费的使用和去向,缺乏一定的监督监管,容易形成腐败等更严重的问题。

(2)志愿者问题:无论哪种非营利性组织都缺乏吸纳志愿者的有效渠道。自上而下的非营利性组织往往通过组织动员来调动志愿者参与,这种方式具有极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志愿者往往无法产生自我实现感和工作动力。而自下而上的非营利性组织往往无法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

(3)独立性问题: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带有相当明显的行政色彩,几乎都保持着类似政府部门的行政化运作方式。这就导致这些组织对政府部门有着强烈的依赖,本身独立性不强。而澳中青年联合会等这类非营利性组织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是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经济过程、社会过程乃至政治过程的产物。这类组织尽管独立于政府之外,但受到更严格的控制,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对其依然有行政化的管理。

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1)在国内,对自上而下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补贴占了其收入来源的70%,而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的服务性收入占比达到了71.3%。国内的非营利组织严重依赖政府保障,过于行政化。对于它们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企业获得财力或物力的捐赠,拓宽财政收入的渠道,可以向ACYA学习,通过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产生正面的影响来吸引政府对自己的投资。

(2)在监管上,政府必须减少行政化的干涉,要通过立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定时向上级部门、社会媒体等公示经费使用情况,公开监管的时间和程序。第三方审计也必须在完整的法制体系下实行,否则不能保证第三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国内公众始终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正确认知。对此,政府部门要努力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认知度。通过培育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志愿精神,引导民众通过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对于参加非营利组织活动的成员,政府应当提出一般的、共性的规范和要求,以此来保障人员的基本素质。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无论何种模式的非营利组织,都必须认识到自身所面临的困境,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同步,为实现其公益性而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趣及其对治理的意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 第10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薪酬设计;激励

一、薪酬管理的概念界定及功能

(一)薪酬的概念

1、广义的薪酬,是指员工获得的所有劳务回报。1990年约翰特博曼提出全面的薪酬也就是广义的薪酬,他认为,薪酬不仅仅包括金钱和物质范畴,还包括员工的间接收入和一些非经济性报酬,就是非货币性薪酬。

2、狭义的薪酬,是指员工获得的一种货币收入。国内的学者大都从狭义的角度出发来定义薪酬的。

(二)薪酬管理在非营利性组织中的功能

1、维持和保障的功能,首先,非营利组织的员工付出脑力和体力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来维持最基本的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薪酬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维持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员工还必须更新知识和技能,来保障他们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被淘汰。

2、激励功能。薪酬激励就是确定薪酬与业绩之间的关系,合理的薪酬可以促进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更高的工作效率又会给员工带来更高的薪酬,由此形成良性循环,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可能不是由于更高的薪酬投身社会组织的工作,但是薪酬在一定的方面给予他们工作肯定,尤其是非物质薪酬满足他们更高层次的需求。激励功能是薪酬的核心功能。

3、调节功能。薪酬的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对薪酬差别的利用上,一方面,管理者可以利用薪酬的变动,将组织目标传达给工作人员,使得员工的行为符合组织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员工间的差别薪酬可以化解员工间的矛盾,协调人间关系,从而促进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薪酬管理在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想要实现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利用好薪酬管理的手段,这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整体水平低

虽然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组织的薪酬标准参照事业单位,但是实际上我国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与事业单位相差甚远。在一些较发达的地区,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工资在2000元-2500元,在欠发达地区,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在800元左右,远远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连基本的生活都保障不了。尽管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不是因为高薪才进入非营利组织工作,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偏好,例如利他主义、较短的工作时间、较好的工作环境等等,同时过低的薪酬,保障不了基本的生活需求,也会使得非营利组织人员的流失。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普遍存在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的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我国历来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非营利性组织由于其非营利的本质特征,其活动的利润和收益不在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分配,使得大多数的非营利组织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差别薪酬的重要性,导致其收入分配没有顺应市场的规律,仍遵循平均主义思想。这种平均主义的思想严重影响了非营利性组织员工的工作热情,还阻碍了拥有竞争意识的优秀人才发挥能力,使其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组织的长期发展。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分配模式相对单一

以青岛市为例,我们对青岛市,120名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薪酬的分配模式比较单一,大部分依靠的是学历,工作年限和职称等级和职务级别。研究生的薪酬高于本科和专科生。工作时间越长相对的薪酬总额越高,按照年限进行工资的增长。职称级别的评定十分不规范,每上升一个级别都非常的困难。这就导致了工作量的增加并不会带来薪酬的上涨,造成熬年头熬资历的现象突出,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离职率高于其他的行业,大量的人才外流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缺乏长期的激励机制。

(四)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薪酬管理缺乏政策的支持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社会组织的薪酬管理,没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由于我国与西方的政治制度不同,政策的支持在我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政策的支持,社会组织员工的基本工资和福利都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容易引发薪酬管理的混乱,由此进一步影响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三、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薪酬管理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薪酬管理的理念

平均主义思想向公平理念转变,公平和平均存在本质的区别,公平理念体现在两个个方面,首先是外部公平,外部公平体现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同一规模的组织中相似职务的薪酬水平应该大体一致,然后是内部公平,从前实行的平均主义想要实现的也是内部的公平,但是平均主义强调的是无差异性,实际上是对组织内部人员的不公平。公平强调的是对不同职务的员工,按照对组织的贡献、个人的能力以及工作的态度进行差别的薪酬管理。

(二)基本的薪酬设计

根据经验借鉴,国外对于非营利组织人员的薪酬主要持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低薪酬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某种特别的偏好,并能从这些偏好中获得一定的效用,这些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偿较低的劳动报酬。第二种是高薪酬理论,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员工不分享组织的利润,而且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相当困难,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因此认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低薪酬的动机,同时他们普遍认为较高的薪酬可以保障服务的质量。第三种是等薪酬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人员的薪酬受市场供求的影响,与企业相同,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报酬。

(三)薪酬激励

对于薪酬管理来说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将薪酬与绩效相结合,从而成为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对非营利组织的员工进行薪酬激励,对非营利组织的员工进行薪酬激励,首先要了解员工对薪酬的期待,并且这种期待具有可能性,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种,从高到低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根据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的特征,非营利组织的人员对于高收入并没有过分的追求,他们只要求薪酬水平能够满足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日常支出就足以,他们追求的更多是尊重与自我实现。其次,非营利组织要想留住和吸引人才不仅要了解从业人员的需要,还要争取员工对其工作满意。根据赫兹伯格提出的双因素理论,影响员工对其工作的满意度的因素分为两种,一是保健因素,二是激励因素。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提出自主式薪酬,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吸引人才的基本激励制度。薪酬包括各个方面: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间接工资、工作用品补贴、额外津贴、晋升机会、发展机会、心理收入、生活质量和私人因素等。自主式薪酬就是根据自己的能力、知识、兴趣、爱好以及家庭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薪酬成分,进行自由组合,从而构建出自己最满意的薪酬。与单一的薪酬管理模式相比,自主式薪酬尤其明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降低了非营利组织的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满足了员工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员工的价值观和道德使命感(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美]托马斯·伯格曼,维达·古尔比纳斯·斯卡 佩罗,著.何蓉,柳莉,陆文学,龙先东,李宏伟,等译.何蓉,译校.薪酬决策(第4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 孙剑平.薪酬管理—经济学与管理学视觉的耦合分析[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3] 李新建.企业薪酬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非营利组织发展与社会责任 第11篇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市场成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作为营利组织, 源源不断地向市场和社会提供着竞争性商品, 充分满足了人们对私人产品的需求;但是, 对于公共物品或者公共服务, 仅仅依靠政府来提供, 根本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 这就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十多年来, 我国政府结合当代国情, 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进步。

首先,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颁布实施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一是专门法规, 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二是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涉及社会组织的条款;三是配套规章, 主要是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章程、印章、年检、执法、评估、财务、税收、保险等管理规定, 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其次, 在政策制度方面。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 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 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明确提出, 要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 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要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 支持和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2011年3月,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设第三十九章, 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强调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这些决策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确立了总的制度原则。

截至2010年底, 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 同时, 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但是,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制约问题也正日益凸显, 这严重影响非营利组织社会效应的发挥。

首先, 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是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仅局限于各类规章和条例, 缺少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二是数量较少, 只是明确了非营利组织管理的程序, 并未对其长远发展制定相应措施, 内容不够完善。因此, 不仅从宏观更高的法律层面上要健全法律体系, 也应从微观上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内部制度做出明确规范, 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其次, 我国多数非营利组织挂靠政府部门, 在管理体制上, 以政府为主导, 缺乏独立性。还有的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 在职能、组织形式、观念, 活动方式等方面完全依赖于政府, 不能完全做到政社分开, 无法实现组织目标, 进一步压缩了自己的发展空间, 不能更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 甚至造成资源浪费。相反, 由于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归口登记, 双重管理, 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许多草根社会组织无法通过登记实现合法化, 甚至出现北京草根社会组织12年58次申请登记无果的状况。

最后,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缺乏完善的外部监督, 包括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财税监督、审计监督等。从“郭美美事件”到“章子怡诈捐门”无不揭示着, 在非营利组织活动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 对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过从早期的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会计挪用公款案到如今在足协内部掀起的扫赌打黑, 非营利组织尤其对于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组织内部控制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严重影响了组织的社会声誉, 并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 我们对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关注较多, 并且财政部等五部委陆续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而忽视了非营利组织在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内部控制, 致使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低下。现阶段, 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我国非营利组织筹资困难。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其盈利能力较差, 现金增加的能力也较差。其投入的现金很难产生增量现金流量, 并且很难满足银行要求的一些必要的数据指标, 例如: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资产规模等, 所以银行认为非营利组织难以实现还款保证。公立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政府拨款、补助甚至政策支持来实现自身运营, 但是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仅仅依靠会费捐助维持发展, 难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 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筹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他们发展的重要问题。

其次,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体制不健全, 财务透明度不高。在非营利组织内部, 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 整个财务流程只有一名财务人员甚至只由一名非会计从业人员完成, 不相容的职务没有分离, 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务可信度不高。而且不像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期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并按期接受政府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因此, 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了解资金的使用状况和完整的财务记录。现阶段, 要求国内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的呼声越来越高。由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 私设“小金库”引发的各类腐败案列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严重影响了组织声誉。而建立完善的财务机制, 提高财务透明, 已经成为非营利组织提高自身公信力的突破口。

最后, 我国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匮乏, 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资金的匮乏, 我国非营利组织专兼职的工作人员较少。在大多数非营利组织中, 主要依靠志愿者或者离退休人员开展活动。他们大都缺乏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或者创新能力, 因此组织运转效率较低, 社会效果较小。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甚至草根组织, 规模比较小, 运行机制不完善, 社会影响力较低, 致使吸引志愿者参与程度也较低, 人力资源匮乏的现象尤为明显。此外, 非营利组织的待遇普遍较低, 很多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大多不会选择这样的单位就业, 这就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供血”不足。而专业性的人才恰恰是非营利组织发展壮大的可靠保障, 解决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势在必行。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建议

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为了使其更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通过借鉴西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先进经验,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健全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体系, 进一步提高立法层次。为了借助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实现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全国人大要结合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通过立法支持其继续向前发展。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内部制度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规范。此外, 各地方也应结合本地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以人大的立法为根据, 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 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工。目前, 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为“归口登记, 双重管理, 分级负责”, 而在该体制下, 许多草根组织无法通过登记予以合法化, 从而限制了非营利组织事业的扩大。因此, 我们应探索直接登记的方式, 并且通过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协会形式, 实现其自我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针对公立非营利组织, 要着力退行政化, 实现民间独立运营, 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组织使命, 在竞争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 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体系。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体系应该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对于外部监督, 政府应该考虑通过审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活动实行政府审计, 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全面介入非营利组织, 实行社会审计, 定期公开财务数据, 实现财务透明;充分调动舆论的力量, 一方面在宣传非营利组织活动, 另一方面也是在对其进行公开监督, 尤其可以借助网络平台, 利用微博力量实现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对于内部监督, 一是要建立非营利组织行业自律协会, 实现自我监督;二是针对组织内部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的问题, 可以借鉴公司体制, 设立监事, 并定期实行内部审计, 公开组织活动信息。

第四, 扩大筹资渠道, 开拓收入来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以及会员会费。扩大非营利组织的筹资渠道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因此, 一是政府要借助舆论努力宣传慈善文化, 通过慈善文化的作用带动全社会慈善意识和捐助行动;二是针对社会的捐助尤其是对于零散的个人实物捐赠, 政府有义务完善配套服务, 畅通捐赠渠道, 为个人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三是针对企业的捐赠, 政府可以考虑给予更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项目支持政策, 鼓励其更多慈善捐赠;四是继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把更多专业性的公共服务交给社会组织, 不仅开拓了组织的收入来源, 也增强了其活力。

第五, 创新非营利组织人才培养模式, 完善从业人员保障体系。针对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的人才匮乏的问题, 我们可以选择非营利组织与高校进行联合培养人才战略, 不仅要强化学生的服务意识和理论知识还要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为了吸引高校毕业生志愿加入非营利组织, 政府要为组织内部的从业人员的生活、职业发展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

我们关注、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是因为在市场化高速发展的今天, 各类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管理, 强化社会监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与政府、企业一起承担着社会责任, 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我国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难以依靠市场机制通过私人厂商源源不断地予以提供, 而政府限于资金、职能、技术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要, 因此各类非营利组织填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 在教育、医疗、科技、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了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二, 增进社会的信息沟通, 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民众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一方面政府通过非营利组织向企业和民众宣传自己的政策、方针, 并予以落实和监督;另一方面企业和民众也借助非营利组织向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 监督政府行为。

第三, 为了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 非营利组织起着社会评价和社会裁断的作用。通过对市场和社会产生的矛盾的评价和调解, 不仅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四, 非营利组织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规模的壮大, 有力地促进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改革;党的十八大指出,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广泛参加世界范围内的交流活动, 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现阶段, 我们已经意识到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承担社会责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笔者认为只要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定能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道路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廖鸿, 石国亮.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和改革展望[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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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顾艳辉, 朱海涛.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研究[J].财务与金融,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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