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悖论范文

2024-09-05

逻辑悖论范文(精选6篇)

逻辑悖论 第1篇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 (除权日) 对该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所谓除权除息就是指去除权利,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含权股票, 才能享有分红、送股、配股等权利, 而在股权登记日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不享有这些权利, 这个过程就是除权除息。除权除息制度包括股票是否含权的问题, 而且还涉及股票价格的调整问题, 即除权除息价格的计算问题。

我国目前的股票交易系统所采用的除权除息公式如公式1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 通过这个公式计算出来的除权除息价格并不是实际的市场价格, 它实质上是对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的调整价格。第二天 (除权日) 涨跌幅度的计算是以这个除权除息价格为依据。

二、转股、送股和配股的处理是合理的

在对转股、送股、配股时的股价进行除权处理时, 对股价的调整是按比例进行的, 这是合理的。同时, 公式分子中的股价与配股价都是市场价格, 它们之间相加的关系是成立的;公式分母中的原股数、转股数、送股数及配股数都是股数, 它们之间相加也是存在正确的逻辑关系的。在不存在现金股息的情况下, 其公式如下:

三、对现金股息的处理存在逻辑错误

公司如果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 会使得公司每股净资产减少, 要从股价中扣除每股分得的现金股利, 这个过程叫做除息。在对支付现金股利的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时, 假设不存在转送股和配股情况, 如公式3所示:

例如, 某股票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是5元,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 如果股价涨跌幅度为0, 则该股票在除权日的股价为5-0.5=4.5元。

当前股票交易系统中使用的现金股利除息价格的计算公式3的错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股价与公司的现金股息强行挂钩没有逻辑性

在对股价进行除息处理时, 现金股利对股价的调整是按绝对数值进行的, 这是不合理的。股票价格是由股票的市场供求直接决定的, 股价与公司的净资产之间存在关联性, 但并非直接关联。那些认为现金红利使公司的净资产减少了, 股价必须下降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 公司取得了很好的业绩, 净资产增加了, 但其股价并不是必然增加的。同理,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公司的净资产下降了, 其股价 (市值) 并不必然下降, 因此, 把现金股利从股价 (市值) 中去除 (除息) 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或者说用股价直接减去每股的现金股利的做法不存在正确的逻辑关系。

(二) 损害投资者、股东的利益

有这样一种观点:股票除息后股价可能会“填权” (股价上涨回到除息前的价位) , 因此现金股利最终使投资者获利。这种观点是极其荒谬的, 因为它偷换了概念, 股价的上涨并不是分红、除息所带来的好处, 而除息所产生的损失是要靠股价上涨来弥补的。也就是说, 股票不分红除息, 股价同样会上涨, 而且涨得更高。

如果假设股价不上涨也不下降, 由于除息制度的存在, 再加上对股息收入征收的高达10%-20%的红利税, 则现金红利不会为股东带来任何好处, 而且一定会给股东带来损失——上交的所得税。

例如, 某企业实行的分配政策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 国家对股息收益征收20%的红利税。假设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20元, 第二天 (除息日) 股价不涨也不跌, 则第二天的收盘价 (除息价) 为:20- (10÷10) =19元, 股东实际获得的每股现金为:1× (1-20%) =0.8元。分红除息之前股东拥有的资产为20元, 分红除息之后拥有的资产为19.8元, 可见由于分红除息本身及税费给股东造成的损失为每股0.2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是对股息征收税费, 而现金股息除息制度本身是没有错的, 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呢?假设不存在对股息征收的红利税, 同时假设股价不涨也不跌, 我们来看看分红除息制度会给股东带来什么影响。假设某股票在第一年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价为10元, 每股现金股利为2元, 除息后的股价为10-2=8元。假设股价不变, 到第二年的股权登记日股价仍为8元, 第二年的每股现金股利仍为2元, 则第二年除息后的股价为8-2=6元。依此类推, 到第五年股价将变为0。对于股东而言, 相当于用自己的本金为自己支付股息, 这样的股票的投资价值还不如存款和债券。在实际投资中, 股价的上涨掩盖了除息制度的危害。

(三) 损害优质企业利益及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由于对现金股息的错误处理, 使得好公司拿出了真金白银为股东分红, 到头来却没有为股东带来任何好处, 并且公司的市值还会因为分红而下降, 这样就严重损害了优质企业的利益。并且分红与不分红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样的, 这就使得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 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对现金股息的错误处理而产生的严重后果会导致很多优质企业的股票无人问津, 而垃圾企业的股票却受到追捧, 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资产定价功能, 这是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注重回报股东的优质企业与不注重回报股东的企业最终得到的市场评价是一样的, 这本身就是对优质企业利益的一种伤害。这就好比一个做出很大贡献的人和一个没有贡献的人最终得到的报酬一样多, 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四) 不利于价值投资, 助长了投机行为

由于现金股利除息制度的存在, 现金股利不会给投资者带来任何实质的收益, 使得现金股利因素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中的地位被大大地弱化了。投资者往往放弃了以获得稳定股息收益为目的的价值投资策略, 而采用追求股价上涨为目的的投机策略。

有一种观点认为, 分红除息制度是为了防止投资者的投机行为, 防止分红而引起股价的过度上涨。这种观点也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随着股价的上涨股息率就会下降, 股息率下降了, 现金红利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就减弱了, 股价自然不会因分红而持续上涨。现金股利除息制度恰恰是助长了投机行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现金股利除息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在除权日前买的股票和除权日当日买的股票所代表的权益是不同的, 除权日前买的股票有获得红股的权利, 其价值高于除权后股票的价值。但是我们要看到, 市场上除了少数极其强势的股票外, 绝大多数股票在除权、除息后, 股价都会大幅度下降, 所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发的就能够实现这种公平, 而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地实行强制从股价中扣除现金股利来实现公平。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现金股利不应该从股价中扣除, 而对于转股、送股和配股应该按照现行的公式进行处理。这样, 除权价格公式就不包括对每股现金股利的调整了, 即应该按照公式2进行处理。

摘要:企业向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要从股价中扣除, 计算出来的价格是除息价。如果我们假设股价不上涨与不下降, 这种制度的设计, 使得现金股利不会为股东带来任何实质的利益, 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长期都是如此。由于现金股利不会为股东带来实质性的收益, 所以股价的上涨也不是因为现金股利引起的。股价的上涨往往掩盖了现金股息除息制度的本质, 使投资者觉得现金股利确实为他们带来了收益,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假象。现金股利除息制度还会损害优质企业的利益、破坏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等, 因此, 交易系统所使用的除权除息价格计算公式应该进行一下改变了。

秃头悖论及逻辑世界中的时间观念 第2篇

秃头悖论及逻辑世界中的时间观念

秃头悖论的关键在于使用了意义模糊的谓词,而谓词的模糊性根源于日常语言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语词的`意义生成过程和使用过程相互扰动。这种扰动关系决定了命题无法获得绝对明确、稳定的意义,此即命题的测不准原则。从表面看,秃头悖论不同于普通的逻辑悖论和语义悖论,而深入的分析表明它们生成于一个共同的基础:异常的时间秩序。对时间秩序的分析不但可以消解秃头悖论,而且提示了一种处理一切悖论的方法。秃头悖论同时关涉到逻辑世界和经验世界,逻辑世界中缺乏表达时间观念的手段是许多重大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因此,逻辑学不应回避对时间观念的讨论。

作 者:李大强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系,长春 130012 刊 名:自然辩证法通讯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DIALECTICS OF NATURE 年,卷(期):2000 22(2) 分类号:B085 关键词:秃头悖论   命题的测不准原则   命题的时间秩序  

从一个逻辑悖论看产城互动发展 第3篇

[摘要]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在促进产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一些县域的产业集聚区却同时出现了“招工难”与“就业不足”两种情况,这是一个逻辑悖论。通过对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情况的调研发现,现阶段的劳动力供应状况是形成这一逻辑悖论的客观原因,产业集聚区规划上存在的不足和项目选择方面存在的偏差是造成这一逻辑悖论的主观原因。应强化产业集聚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的主载体作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发展,在全省形成互动协调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强化产业集聚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形成差别化政策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多举措保障产业集聚区对员工的多层次需求,以促进产城互动发展。

[关键词]招工难;就业不足;产城互动;产业集聚区

[中图分类号]F120.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4.03.013

2009年,河南省正式将产业集聚区确立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战略突破口。经过几年的发展,产业集聚区在促进河南省产业发展、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河南省产业集聚区2013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 700.26亿元,同比增长26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1 263.81 亿元,同比增长19.8%;实际利用外资7633亿美元,同比增长19.2%;高技术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增加值的增速分别为28.2%和21.7%;规模以上工业从业人员348.8万人。[1]产业集聚区已经成为河南省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有力推动了产业集聚发展与农民转移就业,促进了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但是,从优化发展的角度看,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在推进产城互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在一些县域存在着“招工难”与“就业不足”的逻辑悖论。本文拟就此进行剖析和讨论,以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一、 产生“招工难”与“就业不足”逻辑悖论的原因分析

笔者在对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情况的调研中发现,河南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在产业与就业支撑方面存在着“招工难”与“就业不足”的逻辑悖论[2]。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出现“招工难”意味着当地已经实现了充分就业,人口的工业化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在一些县域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招工难” 与“就业不足”并存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既与现有劳动力储备无法满足短期内劳动力的大量需求和劳动力供给结构不适应等因素有关,也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有关。

1.现阶段的劳动力供应状况是造成这一逻辑悖论的客观原因

(1)农村现有可用劳动力数量有限,难以满足产业集聚区短期内大量增加的劳动力需求。一方面,随着打工经济的发展,打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滞留在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尤其是男性青壮年劳动力数量已经很少。一些青壮年妇女劳动力则由于城镇化水平低、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社会化服务水平差等原因,被养老扶幼等家庭劳动所牵绊,难以解放出来。另一方面,近年来河南省各地特别是县域产业集聚区引进的大型项目多是劳动密集型项目,其在短期内对劳动力需求的大量增加是当地可用劳动力储备无法满足的。虽然劳动力供求关系紧张、出现招工难,是一种必然的现象。

(2)省内新增就业机会对外出务工人员回流的吸引力有限。河南省是劳务输出大省,目前,外出务工仍是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笔者调研发现,2013年,鹤壁市外出务工人员为25万人,新乡市外出务工人员超过141万人,孟州市外出务工人员为5.6万人。鹤壁、新乡、孟州三地外出务工人员分别是本地产业集聚区就业人员的1.4倍、3.5倍和1.1倍。这说明本地非农就业对城镇化发展的支撑力仍显不足。而且出于对收入水平、文化娱乐环境、发展前景等方面的考量,省内新增就业机会对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有一定学历、掌握了相应技能的新生代务工人员的吸引力不强,其回流的兴趣不大。近年来河南省各地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较快,特别是富士康等超强劳动密集型大企业在郑州、济源、南阳等地的建厂、投产,短时间内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招工自然会面临较大的压力。

(3)劳动力供给结构不合理。河南是人口大省,劳动力供给总量相对是比较大的,但劳动力供给结构不合理。河南省又是农业大省工业化水平低,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滞后,熟练劳动力、技工供给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高水平的管理、营销、研发人才也相对短缺。这种情况使入驻的新企业出现招工难的现象,这已经成为制约产业集聚区升级的瓶颈。

2.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规划上的不足和项目选择方面的偏差是造成这一逻辑悖论的主观原因

目前,河南省每一个县级城市均至少有一个省级产业集聚区。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产业集聚区是河南省构建“三大体系”的载体,产业集聚区不仅要发展非农产业,还要通过产业的发展创造就业、集聚人口,通过产城互动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3]而且,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整个市场竞争环境来看,工业的空间集聚发展尤其是产业集群的培育,是提升产业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但从发展现状来看,河南省一些县市对产业集聚区与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重视不够,“工业至上”“项目至上”的观念仍然较为普遍,一些产业集聚区只是被作为工业集中的载体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平台,为城镇发展提供载体的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整体规划存在“重产轻城”倾向,“产城一体”规划不到位。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城镇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为了实现“产城互动”发展,在规划环节就需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做到“三规合一” “产城一体”,即实现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精准衔接,进而实现“产城一体”发展。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河南省有一部分县市较好地落实了“三规合一”,在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从就业培训、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对促进产业集聚区务工人员市民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现了产业集聚区与城市建设之间的无缝对接和联动发展。一方面,通过产业集聚发展,强化了城市的产业支撑,增加了就业岗位,带动起城市的繁荣;另一方面,通过城市功能完善实现了人口安居和人口集聚,进一步为产业集聚区实现职工安居乐业、降低职工流失率、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等提供了保障。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产城互动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行动不自觉,或者行动与认识脱节,出现了重产业集聚区建设而轻城镇化建设的倾向,集聚区与城市发展仍处在相对脱节的状态,既没有实现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也没有把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与新城开发、老城区改造统一规划、统筹推进,有一些产业集聚区甚至远离城区。在时间短促、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必然制约产城互动发展。一方面难以实现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对产业集聚区的自然延伸和覆盖,产业集聚区难以得到可持续的劳动力供应,出现招工难和职工流失率高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导致城区缺乏产业和就业支撑,阻碍一些城市竞争力的提升。

(2)集聚区的产业规划存在“重规模、轻集聚”现象,弱化了对新型城镇化的带动力。基于河南省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日益严峻的客观现实,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四集一转”的要求,即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以产业集聚区搭建起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效载体。这一要求对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河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笔者调查发现,由于河南省对各个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不够,各地的产业集聚区基本上是各自为战,普遍存在“重规模轻集聚”的现象。

一方面,多数产业集聚区都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扩大空间规模,一些产业集聚区出现了一区两园甚至三园(各个园区之间空间距离相对较远)的情况,土地利用效率偏低、土地闲置的情况也比较突出。据统计,目前全省产业集聚区闲置土地2 335.68亩,圈地2 967亩。[4]这并不符合通过产业集聚区推进产业集群集聚、人口集中和城镇化的初衷。

另一方面,有一部分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不突出,产业链条短。据调查统计,2013年河南省180个产业集聚区中,主导产业投资占比超过50%的达到70个以上,有相当一部分产业集聚区已经形成了具有自身优势的主导产业,提升产业集聚区竞争力和对城镇化带动力的效果比较显著。[5]但是各个产业集聚区之间的差异较大,一些产业集聚区由于招商引资的针对性不强,不仅在引进龙头企业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且引进企业之间的关联性不强,没有形成配套与协同效应。这种以集中代替集聚的做法,必然导致产业集聚区或者没有主导产业或者主导产业过多过宽,形不成特色和规模。2013年,河南省有26个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增加值占比不足20%。[5]还有一些产业集聚区虽然已经形成了主导产业,甚至主导产业比较突出,但主要集中在产业链的前端和价值链的低端,高技术产品数量还不多,产业素质和经济效益还比较低,研发平台、研发团队还比较薄弱,集群发展的创新驱动能力不足。主导产业不突出,产业链条短,不仅直接影响到产业集聚区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也使其带动城镇化发展的作用大打折扣。

(3)项目选择方面存在“重大轻小”现象,没有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推进城镇化方面的作用。不少产业集聚区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方面主要强调投资规模,倾向于投资大、产值高、税收多的大项目。2012年,河南省180个产业集聚区营业收入2.47万亿元,从业人员299万人,平均82.6万元的营业收入才吸纳1名就业人员,远高于37.3万元/人的全国平均水平。[4]2013年河南省的平均水平是89.63万元吸纳1名就业人员,仍然处于较高水平。[6]这说明河南省的产业集聚区在招“大商”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一个产业的发展而言,没有大的龙头企业是不行的,但是从产业发展规律和产业集聚区的培育来看,产业在一个区域的持续发展仅仅靠少数几个大企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根植于本地的中小企业的配套、支撑与竞争。

笔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外来投资者对河南省的政府服务和投资环境整体上是比较满意的,但80%以上的投资客商认为河南省的项目配套能力还不能满足需要。这一点已经成为引进大项目的制约因素。这表明,河南省的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政策也需要反思。现有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政策实际上遏制了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受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方面的门槛限制,目前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多是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中小企业比例较小,而实际上恰恰是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推进城镇化的帮助更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把绝大多数建设用地集中到产业集聚区使用,中小企业在产业集聚区之外发展又面临无法得到建设用地的窘境。这种情况不利于产业集群的培育和长远发展,更不利于就业的增加及新型城镇化的推进。

二、促进产业集聚区与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对策建议

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推进城镇化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遵循规律,因势利导,使城镇化成为一个顺势而为、水到渠成的发展过程。推进城镇化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措施要实。河南省的新型城镇化既“慢不得”,更“急不得”,应结合河南省的产业和就业基础及其发展趋势,积极稳妥地推进产业集聚区与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

虽然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河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产业与就业基础已经具备,但具体到县级城市,其产业与就业支撑仍然较弱,“集产业、聚人口”仍然是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基础条件、先决条件。客观条件决定了河南省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主载体”的战略定位,切实发挥产业集聚区在集聚产业、创造就业、吸纳人口等方面的关键作用,通过产业发展与就业创造来促进、带动城镇化进程,通过产业集聚区与城镇化的良性互动,实现新型城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7]

1.进一步强化产业集聚区“集产业、聚人口”、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主载体作用

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让广大人民享受现代化的生活,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需要通过城镇化来实现,所以产业发展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创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手段。因此,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的思想,切实把指导思想从“重工轻城”转向“城工并重”,从“工业项目至上”转向“产业与就业并重”“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并重”,从而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扩大消费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产业集聚区应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在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创造就业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产业集聚区应在准入门槛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入驻放宽条件,并通过建设多层厂房、成立创业孵化园、给予金融和政策扶持等多种形式的措施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本地的小规模创业活动。

3.产业集聚区在空间规划方面应更加强调集聚

城镇化的本质是人口与经济活动的空间集聚,城市只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人口才能产生相应的城市功能,而人口的空间集聚又必须以产业的空间集聚为基础。从产业发展与市场竞争的规律来看,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产业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和分工效益,其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也是有限的,无法对人口集聚和城镇化形成持续、有效的支撑。因此,不管是从产业发展、人口集聚来看,还是从城镇化的推进来看,产业集聚区都应更加强调空间集聚。

4.形成互动协调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强化产业集聚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促进产业集聚区与新型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各地的资源禀赋状况不同,产业发展基础也不同,在产业集聚区的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设计,强化产业集聚区之间的分工协作,避免在一般性项目引进方面的自相竞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链和产业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要注意2点:一是各个产业集聚区要有针对性地引进缺失链条,补强薄弱链条,提升关键链条,特别要注重对研发设计、核心零部件生产等环节的引进,从而进一步完善产业集聚区的产业链条;二是为了有效解决一些产业集聚区在引进项目上存在的乱象,应在全省形成互动协调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通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形成意向性项目在省内合理流动的机制和平台,保证引进项目在最佳地点完美落地。借鉴广东等地的经验,主要应通过GDP分成和税收分成等办法在项目引进、落地等环节形成利益分享机制,促使项目在省内顺畅流动,促进各个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形成,通过产业集聚区的升级来促进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5.在制度与政策上应加快产业集聚区就业人员的市民化进程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产业集聚区内村庄改造与就业人员转户进城的进展相对缓慢。为加快市民化进程,应清除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的制度障碍,统筹协调户籍、社会保障、教育、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应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率先在产业集聚区就业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实现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并积极探索农民上述3种权益的变现形式,以解决农民转户进城的后顾之忧,弥补农民转户进城的个人成本,提高其融入城市的能力,使其既愿意进城又能够进城。

6.实行差别化政策和差别化管理,实现对产业集聚区管理的精细化

由于各个产业集聚区在所处的区位、拥有的资源、基础配套设施、产业结构、产业转型升级压力、面临的制约因素和发展前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故指望180个产业集聚区能够成为带动河南省经济发展的180个“罗汉”是不现实的,对全省180个产业集聚区实行无差别的管理也显然会失之偏颇。从现实情况出发,实行差别化政策和差别化管理有利于避免同质竞争和重复建设,有利于实现产业集聚区长期可持续发展。建议按照产业集聚区的区位优势、产业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将180个产业集聚区划分为优先发展类、重点发展类、调整组合类3个大类别,对其分别实施差别化政策。强力支持和推进那些实力强、产业结构优化、对城镇化带动作用突出的优先发展类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对那些产业基础较好、对城镇化带动作用比较显著、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重点发展类产业集聚区提供重点支持和扶持;对那些实力弱、产业集聚水平低、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对城镇化带动作用较差的产业集聚区则要实行调整组合,对问题特别突出的少数产业集聚区要下决心尽快淘汰,以整合出宝贵的资源为优先发展类和重点发展类产业集聚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7.多举措保障产业集聚区对员工多层次的需求

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招工难”问题,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其一,加快培养、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要引导省内高等学校优化调整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点为产业集聚区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要加大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力度。在人才流动性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要依据各个产业集聚区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战略,从国外和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引进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对口人才以兼职、培训讲学、调研访问等多种方式为集聚区所用。

其二,要对河南省现有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和提升。要依据各个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机构的区域布局、专业设置等情况,对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培训经费与实际培训人数挂钩等措施,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扩大熟练工、高级技工培训规模。同时,要推动各类院校特别是技工学校与产业集聚区重点用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调整专业设置,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联合共建实习和实训基地,采用“工学交替”模式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其三,强化对返乡农民工的回流就业培训。要依托县、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立返乡农民工工作台账,增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投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回流就业培训、社保接续等服务。同时,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产业集聚区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加强用工监测和政策指导。

其四,在产业集聚区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机构。各个产业集聚区均应设立就业服务窗口,在技能培训、用工推荐、代理招聘、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8.进一步完善产业集聚区的考核评价体系

科学的发展理念需要科学高效的考核体系来保障。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在产业集聚区的建设过程中要切实纠正单纯追求投资增长速度和GDP增长速度的偏向,把主导产业发展、产业竞争力提升、品牌培育、就业创造与就业人员市民化等指标作为产业集聚区与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的硬指标来考核,引导各级政府按照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发展的思路来发展产业集聚区、推进新型城镇化。

[参考文献]

[1]

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司[EB/OL].(2014-02-28)[2014-03-08].http://www.cnquzc.com/News.aspx?id=10108.

[2]宋伟.新型城镇化需强化产业聚集区的载体作用[N].河南日报,2013-07-10(10).

[3]王发曾.中原经济区的“三化”协调发展之路[J].人文地理,2012(3):55.

[4]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报告(2012)[R].郑州: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2013.

[5]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研究报告[R].郑州: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14.

[6]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经济蓝皮书(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角斗活动归于体育范畴的逻辑悖论 第4篇

关键词:角斗活动,游戏,自由性,体育

1 角斗活动的起源、发展历程及其积极意义

中世纪神学家和历史学家比德 ( Venerable Bede) 曾说过:“ 只要罗马大斗兽场还耸立着, 罗马就巍然不动。一旦斗兽场颓废了, 罗马也就倒下了;一旦罗马倒下了, 世界也就完了”。 此话足以说明角斗活动在古罗马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实际上角斗活动普遍意义上是指古罗马时期的, 但角斗活动并非是古罗马所特有的, 它只是善于学习、剽窃的古罗马人在凯旋后的战利品之一, 并举国之力将其推展到登峰造极。 古罗马角斗表演的起源历来有多种说法, 但几乎所有资料都表明角斗活动在初期只是一种墓地葬礼上举行的祭祀仪式, 学术界普遍公认角斗士游戏原本是伊特鲁里亚人 ( Etruscans) 的习俗[1]。 第一场角斗比赛始于公元前264 年在三对奴隶间展开。角斗活动起初的目的只是为了祭祀死去的英雄, 其形式主要就是格斗。 古罗马时期的角斗活动形式则相对较多, 有资料表明大约有16 种, 如格斗、战车赛、海战等。 公元约3 世纪, 由于罗马爆发了大规模的社会危机, 角斗活动逐渐衰落, 直至公元403 不再举行角斗活动。 历经约700 年的血腥残暴、形式多样的古罗马角斗活动刺激了罗马人的神经、英勇善战的嗜血本性、稳固了古罗马时期的统治, 同时也为世界留下了诸多物质文化遗产。

2 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

角斗士, 拉丁文gladiator, 本意为“ 剑斗士”。 Gladiator源于古罗马军队使用的短剑 ( gladius) , 意大利语为gladiatori, 意为持短刀格斗者[2]。角斗士的来源主要是奴隶、战犯及死囚。赵岷[3]认为角斗表演的主体是一群特殊奴隶 ( 主要由避免造反起义的战俘、获重罪的奴隶、有角斗天赋或身体健壮的奴隶组成) ,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 角斗实质就是由一些特殊的奴隶构成的社会群体。 奴隶, 通常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 ( 通常是奴隶主) 任意驱使的, 为他们做事的人。 奴隶显著特征是没有人身自由, 角斗活动只是奴隶在强迫下追求自由的唯一救命稻草, 寥寥奴隶会在连胜后成为自由民并获得一份体面的工作, 但大多数奴隶只能丧命于角斗活动中。言外之意就是角斗活动并非作为直接参与者 ( 直接参与者意指以非看客的形式亲自参与) 的奴隶决定生产的, 完全是由看客式的举办者决定的。据资料记载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并非奴隶所特有。 时过境迁, 角斗活动由起初的祭祀活动在战争频发的古罗马被举国推崇, 统治阶级需要民众从角斗活动血腥暴力式的杀戮中汲取勇猛之力以便用于沙场。 当然对角斗士的奖赏也是阔达的, 如丰厚的金钱、高上的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战绩良好的奴隶还能成为自由民, 自由无非是对奴隶的最高奖赏。对角斗活动胜利者的阔绰, 势必会引诱非奴隶者跃跃欲试, 所以参加角斗活动也并非奴隶所特有了, 其他自由民为了荣誉、金钱而参与到角斗活动中来, 但奴隶的主体地位并未改变。 刘欣然[4]认为角斗士的主要来源是奴隶、罪犯和战俘, 罗马的自由公民也会参与, 为寻求刺激和弥补角斗士的不足, 女性和为成年人也参与其中, 为现实权利和力量罗马皇帝也乐于参与, 卡里拉古皇帝首开其端, 随后尼禄和康茂德效仿, 很明显皇帝参与角斗活动只是一种亲民以维护自身统治的作秀形式。 总体来讲, 可知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是以奴隶为主、战犯、死囚及自由人为辅的多主体活动, 严格意义上来讲分为自由人与非自由人。

3 “ 游戏性”的体育与角斗活动归属体育的矛盾

什么是体育与体育是什么是完全不同的异质问题, 是表现形式与内在实质的问题, 体育是什么的外延与内涵远比什么是体育宽泛的多。 正如我们可以说打篮球是体育 ( 这里主要指非体能表演类) , 而不能说体育就是打篮球。关于体育概念的定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无论是目的论、行为论等定义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盲点, 体育不能离开绝对的运动这一马克思真理决定了在定义体育概念的时朴树迷离。此外, 体育随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外延, 或者说体育根本不可能被定义。虽然体育不能被定义, 但体育有其自身所特有的属性, 如体育有且只是人的体育的“ 属人性”属性 ( 体育属人性不是本文论证的论据, 不作详细阐述) 。 体育是一种游戏活动在学术界被普遍认可, 本文正是基于体育“ 游戏性”的相对真理从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中探究其与角斗活动相矛盾的内因。体育游戏属于“ 审美游戏”中的特殊游戏, 本质上应该叫“ 立法游戏”, 是一种平等权利条件下的游戏, 是一种人类意识到自己权利尊严之后的游戏[5]。 于涛通过西方哲学长期存在的“ 游戏的连续统一体”理论-现代体育都是由play-game-sport不断演进的过程, 剖析赫伊津哈、凯洛易、威斯的游戏理论及休茨和迈耶关于play、game、sport的争论, 认为体育是在游戏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 自由性处于游戏支配性地位, 是游戏娱乐性、时空分离性和秩序性共相得以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在游戏基础之上发展体育, 是游戏的一个亚系统, 体育活动理应也必须包含这种深层的自由, 以及与之相应的快乐反应[6]。 游戏属性集大成者众多, 也造就了游戏理论众说纷纭。但简析游戏理论的人都知道, 无论是赫伊津哈、豪伊金格、凯洛易, 还是威斯、胡伊青加等游戏大亨都认可游戏的“ 自由性”属性, 即游戏是一种自由、自愿的行为。同理, 只有在直接参与主体自由自愿参与下方可称为体育。 关于角斗活动主体“ 奴隶”无自由上文已论述过, 由此论据可知角斗活动并不是体育。 此外, 我们普遍认为有直接参与主体的人是把某项活动称之为体育的最基本要素, 间接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可有可无。 体育也是如此, 如某一体育活动在观众及一切准备工作就绪, 体育活动主体 ( 直接参与者) 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参赛, 则体育活动不能进行。 体育活动的根本条件是自由人直接参与其中, 以奴隶作为直接参与主体的角斗活动则完全颠覆了体育活动直接参与主体与间接参与主体的必然和或然, 即间接参与主体取代了直接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决定性地位, 显然有悖于体育活动产生的基本条件, 这一点也可以证实角斗活动不是体育。自由是相对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而言的。退一步来讲, 从直接参与主体奴隶的角度看, 他们所进行的角斗活动属于劳动的一种。 这种劳动表面类似当今职业性、体能的表演类体育项目, 但当今职业性、体能表演类项目是表演者在自由自愿下签订的一种劳动契约, 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角斗活动非当今职业性、表演类体育项目, 即非体育。最后需要考虑的是有自由民加入的角斗活动是体育还是非体育呢? 很显然是非体育, 其因在于体育作为人自由自愿参与的活动, 其隐性含义指直接参与者只有在自由自愿参与下, 某种活动才能称之为体育, 自由性是体育产生的最根本条件。也自由在自由自愿的前提下, 比赛结果才有意义, 也才能保障体育精神文化的深层次追求, 如公平公正, 离开自由谈体育就是无稽之谈。奴隶作为角斗活动的主体, 自由民的参与只能说明角斗活动一方是自由的, 而这种一方自由的显然不能使角斗活动是体育的等式成立。

4 小结

角斗活动尤其是古罗马时期的角斗活动有着重要的历史考古价值。角斗活动与体育有众多的相似之处, 但不能将似归于类。在体育定虽争论不休, 但说某项活动是体育则必须在逻辑上符合体育的根本属性。 对体育历史的研究向来都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本文观点的确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味道, 但论据的确有足够的说服力。 关于角斗活动非体育的研究至今仍是空白, 望本文可以向学富五车的学究们交流学习。

参考文献

[1]赵岷, 李金龙, 李翠霞.从仪式到表演:古罗马角斗活动的文化学解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15, 32 (2) :152.

[2]崔连仲.《世界史.古代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3:331.

[3]赵岷, 李金龙, 李翠霞.古罗马角斗表演场域中“人”的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 40 (12) :25-26.

[4]刘欣然.生命行为的存在——体育哲学、历史与文化的线索[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14:98-136.

[5]李力研.论体育游戏——透视西方主要游戏理论的体育观[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05, 21 (3) :2.

浅谈辩证地认识悖论这一逻辑矛盾 第5篇

张建军教授就逻辑矛盾、辩证矛盾的辨别做出了艰辛的努力, 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张建军在论文著作中就对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进行过鞭辟入里的分析, 他认为逻辑矛盾所遵循的是不矛盾律, 辩证矛盾遵循的是矛盾律, 也就是说, 在逻辑矛盾中矛盾的p和‘p是不共存的关系, 而在辩证矛盾中对立统一的矛盾双反是共存的关系;逻辑矛盾所关注的是一个性质, 辩证矛盾研究的是两个性质, 在逻辑矛盾中, 不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个性质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 即讨论的是一个性质是否存在的问题, 辩证矛盾中, 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两个性质同时存在的。这是区别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有效标准, 这一区别标准对于确定矛盾的属性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悖论三要素:可建立矛盾等价式;公认正确的知识背景;所依据的背景知识和矛盾等价式之间的无误推导。在三要素中直接体现了悖论的形式逻辑特征———矛盾等价式, 矛盾等价式是逻辑矛盾的直接表现形式, 悖论矛盾的关键就在于此处无法解决的逻辑矛盾。

悖论内含逻辑矛盾, 但是并不意味着悖论与辩证矛盾毫无关联, 认为悖论属于逻辑矛盾的张建军教授说:“‘以特殊的逻辑矛盾’的观点看悖论, 与把悖论视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中介’性‘连接点’并非不相容。”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悖论是十分必要和具有积极意义的。悖沦是一种内含逻辑矛盾的客观理论存在, 但逻辑矛盾不是悖论产生所依据的前提, 也不能将悖论简单地归列为逻辑矛盾, 根据看来合理的前提以及合理的逻辑推出显然不合逻辑的结论, 这正是悖论之为“悖”的缘由, 这本身的过程和复杂性决定了认知问题的前提是不能将问题简单化。在这种推导的过程中, 必须用辩证的思维方法分析和认识悖论, 每一个问题都有两面性和复杂性, 悖论推到的过程是要用联系的、分析的思维方式去考察悖论的前提、论证和结论之间的辩证关系, 辩证地看问题, 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 对于全面认识悖论和解决悖论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 在悖论的矛盾等价式中就存在着辩证矛盾。建立矛盾等价式, 是说明悖论内含的矛盾属于逻辑矛盾的重要论据。用辩证的认识论来看问题, 在整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分析中, 以逻辑矛盾的等价式来表现和符号化悖论问题的核心是合理的, 但是就悖论问题本身而言, 逻辑矛盾只是整个问题的主要部分和关键核心, 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 就是要认识到悖论中的次要矛盾, 即悖论本身也包含辩证矛盾的内容。坚持逻辑矛盾是悖论的主要性质和问题的主要方面, 但是在其中也包含着辩证矛盾的次要方面, 以下分两点阐述说明。

其一, 悖论所包含矛盾等价式中的p和‘p在理论中和矛盾律中是不能共存的, 但是在悖论这个事实理论存在体系中, p和‘p在实质上已经共存了 (这正是悖论产生的根本原因) , 在定性时将悖论的实质矛盾认定为逻辑矛盾, 但是产生逻辑矛盾的悖论的原因却是p和‘p的共存和不可消除,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 p和‘p变相地演化成了两个性质, 这种共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辩证矛盾”, 或者说悖论中的p和‘p拥有了辩证性。这里的共存与不矛盾律中的不共存并不冲突, 是一种特例的存在事实 (这种“特例性”正是讨论悖论的价值所在和解决问题的难点所在) 。悖论之外的一般性逻辑矛盾的解决可从前提和推导过程中解决, 其本身是一种谬误;而作为悖论内含的逻辑矛盾, 并非作为一种谬误而存在, 而是与悖论一样,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一般性 (谬误性的) 逻辑矛盾中, p和‘p是现实不共存的, 而存在于悖论中的p和‘p在悖论研究中是共存的, 性质上相对立的p和‘p都由相同的前提无误推出, 悖论所含矛盾等价式中p和‘p共存的不合理性在于违反了“逻辑矛盾律”, 撇开理论的“不可共存”, 已经共存于悖论的p和‘p却在一定意义上显示了“对立统一”的“辩证矛盾”的性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 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 反过来说, 它们的相互联系, 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分离之中, 它们的相互依存, 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对立之中。”蕴涵于同一悖论之中相互对立的p和‘p, 失去任何一方, 悖论也就不称之为悖论, 失去任何一方, 另一方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性质上敌对、斗争的p和‘p共存是一个悖论存在的理由并共同构成一个悖论的灵魂。

其二, 辩证地看待悖论的“亦此亦彼”性。恩格斯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 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 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 除了‘非此即彼’, 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 并且通过中介连接对立双方”。由悖论中推导逻辑矛盾等价式:“如果p, 那么‘p;如果‘p, 那么p, 建立矛盾等价式‘p←→‘p’”。这必然是逻辑矛盾无疑, 但是悖论的前提中就隐含的p和‘p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此”和“彼”的性质, 给出了一种有限的方向选择性的推导。而“由p推出‘p”和“由‘p推出p”, 这是一种可选择性的、双向的推导系统, 两者在这样的双向推导中是相反相违的, 二者又是逻辑矛盾等价式的两个组成部分, 二者具体统一于最终建立的矛盾等价式。由“p推出‘p”和“由‘p推出p”是一种对立又统一的辩证矛盾关系, 二者以建立逻辑矛盾等价式为基础和前提形成具有辩证矛盾性质的推导系统。

其次, 对悖论的认识和分析是辩证的、不断发展的。悖论的存在不是单纯的一种客观存在, 人的认知是一种主观参与, 这就要求作为认知主体的人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以辩证的观点考察作为认知对象的悖论和作为认知对象的人类认知。

各种悖论并不是统一整齐划一的, 也不可能运用唯一的方法加以说明和解析, 这也正是悖论这一矛盾性质至今尚未达成统一意见的原因。“理发师悖论”中, 理发师说“我将为本城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 我也只给这些人刮脸”。克利特人中的一个本地中先知说:“克利特人说谎话”。这两个悖论可以被当作悖论来讨论的前提是:发言者被定义为处在“论域”范围内。如果考虑语境和语言使用者的主观性, 使其成为“论域”之外的发言者, 悖论也就可以不存在了, 而此处只可使用“可以”的字眼, 恰如“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中的“可以”, 这也是存在于悖论问题中的一个可探讨的辩证性的认知问题。作为认知主体的我们在重视“逻辑矛盾”这一主要矛盾的同时, 兼顾矛盾的辩证性。

摘要:作为一种存在的“理论事实”, 悖论与逻辑矛盾并不是种属关系, 但是悖论内含的矛盾等价式属于逻辑矛盾。在逻辑矛盾中矛盾的p和‘p是不共存的关系, 而在辩证矛盾中对立统一的矛盾双反是共存的关系, 悖论所包含矛盾等价式中的p和‘p在理论中和矛盾律中是不能共存的, 但是在悖论这个事实理论存在体系中, p和‘p在实质上已经共存了,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 p和‘p变相地演化成了两个性质, 这种共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辩证矛盾”。

关键词:悖论,逻辑矛盾,辩证矛盾

参考文献

[1]张建军.逻辑悖论研究引论[M].人民出版社, 2014.

[2]张建军.悖论是一种特殊的矛盾———答孙启明同志[J].安徽大学学报, 1990 (02) .

[3]王天思.悖论的描述成因[J].哲学研究, 2014 (04) .

[4]张亚楠, 刘叶涛.逻辑悖论与批判性思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2 (02) .

[5]黄展骥.逻辑矛盾、辩证矛盾还是拟似矛盾?——摘揭“逻辑皇冠”的明珠[J].燕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02) .

逻辑悖论 第6篇

一框架结构的设置:消解了言说悖论中的践言冲突

按照科南特的观点,在TLP中维特根斯坦以序言与结尾部分(码段6.54包含在内)为内容设置了一个框架,告诉了读者“写作此书的目的以及应该如何来阅读其在书中所看到的内容。”[4]例如,在序言中,维特根斯坦明确声明他的著作不是一本教科书,不是对于知识或者理论的一种传授,其主旨是对于语言的划界,“凡是可说的东西,都可以明白地说,凡是不可说的东西,则必须对之沉默,”(TLP,序)并且警告对于思维的界限的思考是纯粹无意义的;而在结尾部分,他提醒读者其著作不是要让读者理解他所写的命题,而是要让他们通过那些命题理解“他”以及其所从事的活动“阐释”,只要这样他们就会意识到那些命题的无意义性,并且将它们当做梯子毫无保留地抛弃掉。因而,正确地阅读TLP的方式是坚守维特根斯坦的框架内容,作为梯子应该抛弃的是除框架外的文本内容,换句话说,序言与结尾部分不应该被包含在维特根斯坦所声称的无意义的句子行列。这样,科南特就将码段6.54自身排除在了其语义范围之外,消除了自我驳斥式的践言冲突并且遵循了维特根斯坦在写给路德维希·冯·费格尔信中的告语,“我现在推荐您读一下它的前言和结论,因为它们最直接地表达了这个意义。”[5]

二无意义的严格界定:消解了言说悖论中的断言矛盾

与哈克的观点不同,在科南特看来,不存在对于无意义的逻辑区分,无意义是纯粹的无意义。如果一个句子是无意义的,那么它“仅仅是纸上的一个标记(或噪音)或者一系列的标记(或噪音)”[6]20,我们无法从中获得任何有意义的内容或者启发。因为无意义的句子根本无所指谓,所以“A是一个对象”就如同“piggy wiggle tiggle”(一种根本不存在的字母组合)一样是纯粹无意义的。既然无意义是纯粹的无意义,那么TLP中除框架外的文本内容的无意义也就不存在让人去理解并从中获得知识或真理的意愿,或者说,无意义的句子什么真理也没有传达,因而也不需要让人去理解,这样断言矛盾也就自行消解了。

科南特如此界定无意义源于对于TLP中码段5.4733的诠释。在此码段中,维特根斯坦讲道:“弗雷格说:每个合法构成的命题必有一种意义;但是我说:每个可能的命题都是合法构成的,而如果它没有意义,那只能是由于我们没有给它的某些成分以任何意谓(尽管我们以为这样做了)。因此,‘苏格拉底是同一的’没有说任何东西,就是因为我们没有给作为形容词的‘同一的’一词以任何意谓。……”( TLP,5.4733)按照哈克等人的正统理解,“任何可能的语言都是由一套系统的逻辑句法规则来规制的。这些规则决定了符号(symbols)组合的可能性,为意义的疆域划定了界限,”[7]决定了什么样的句子是有意义的,什么样的句子是无意义的。例如“凯撒是一个素数”是无意义的,是由于违背了“凯撒”与“是一个素数”的句法规则,错误地组合在一起导致的。科南特坚决反对将无意义的产生原因归咎于对于逻辑句法规则的违背。在他看来,一个句子是无意义的,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只能是“我们没有给它的某些成分以任何意谓”,它的构成部分不仅缺乏意谓,而且也缺乏任何逻辑属性。因为逻辑句法关涉的只是出现于有意义命题的语境中的符号,也就是说,只有有意义的命题才有逻辑句法规则,无意义的命题根本无逻辑句法规则,因而也谈不上对逻辑句法规则的违背。科南特对符号(symbol)与指号(sign)、逻辑句法作了与哈克完全不同的理解。

根据哈克的观点,在TLP中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句法规则指的是一系列普遍的规则,它们限制的是语句中词语的组合可能性。语句中的词语既可以称为指号,也可以称为符号。当指号在语句中使用符合它的使用规则时,那么它就是一个符号,因为“一个符号正是一个能被感知的指号与它的使用规则或它的句法规则的相加。”[8]13如果这个指号与其他指号的组合不符合逻辑句法规则,也就说,它的使用不符合它自身的使用规则,那么它就是一无意义的指号。因而,在TLP中,只有无意义的指号,没有无意义的符号。与之不同,科南特认为,TLP中的逻辑句法“既不关涉指号的组合限制,也不关涉符号的组合限制。它不关涉指号的组合限制,是因为TLP中的逻辑句法规则不处理(纯粹的)指号;它处理的是符号——并且符号只能在有意义的命题语境中才能具有生命。它不关涉符号的组合限制,因为没有东西可以用来限制——‘每个可能的命题都是合法构成的’。”[6]42在此,指号,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是符号中可被感官感知的东西”,(TLP,3.32)因而它们是“一种书写单元,是可感知的命题表达式共同具有的东西”[9]400;而符号,是指号与其指称方式的相加,因而,它们是“一种逻辑单元,是有意义的命题所共同具有的东西”[9]400,并且它们必须在有意义的命题中才能具有生命。一个有意义的命题,是由指号(符号)按照一定的方式(逻辑句法规则)组合而成;而一无意义的命题,则是由指号(在它身上,找不出一种指称方式)构成的系列串,因而整个命题也没有逻辑句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句法既不关涉指号的组合可能性,也不关涉符号的组合可能性。

逻辑句法规则既然不能限制符号组合的可能性,为命题的意义划分界限,那么它的功用是什么呢?科南特认为,一种正确的逻辑符号语言的逻辑句法“能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清日常语言的逻辑结构——以及日常语言未能以一种清晰的方式反映自身逻辑结构的方式”[6]4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日常语言中,同一语词常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指称,或者不同的语词常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指称。(TLP,3.323)所以,常容易造成根本的混淆。相反,维特根斯坦所设想的逻辑符号语言中的逻辑句法规定“不用同一指号表示不同的符号,不以表面相同的方式使用以不同方式进行指称的指号,因而避免了混淆的错误”。(TLP,3.325)如将日常语言转化为逻辑符号语言,那么,根据逻辑句法规则,日常语言的逻辑结构就会一目了然,这样语言的使用者就不会再产生最根本的混淆。

以命题“Green is green”为例,这一命题可以理解为三种表达式:

(1) Mr.Green is green. Gg

(2) Mr.Green is Mr.Green. g=g

(3) The color green is the color green.(x)(GxGx)

在这三个命题中,指号“is”具有三种不同的指称方式,(1)中作为系词,表达了概念与对象之间的联系;(2)中作为等号,表达了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3)中作为存在词,表达了两个概念间的关系。同样的“green”在三个不同的命题中,不仅意谓,而且其所属的逻辑范畴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因而,日常语言命题极易引起混淆。如果用三个命题后面所附的逻辑语言来表述,那么我们就可以很容易识别出指号的指称方式,避免错误的发生。此外,科南特认为,“对逻辑句法规则的违背”这种言说是没有意义的,“语言本身就防止了一切逻辑错误。”(TLP,5.4731)如果硬要说对“对逻辑句法规则的违背”的话,那只能是如上述日常语言命题一样,所引起的对命题中范畴的混淆,科南特称之为“交错范畴的模糊性”(cross-category equivocation)即“允许同一指号的不同方式的出现来指称不同的逻辑范畴的对象所产生的结果。”[6]44并且这种模糊性,只能出现在日常语言之中,而不是正统派所认为的“将一个逻辑范畴的条目放在了另一个逻辑范畴应归属的位置”[6]44(如“凯撒是一个素数”中,“凯撒”的位置,按照逻辑句法规则,应该归属于显现“数”的对象)而引起的对逻辑句法规则的违背。在此基础上,科南特归结道,逻辑句法规则只是一种“阐释的工具(使我们认识到命题的构成部分(符号)的逻辑作用,和基本命题的构成部分的如此作用的缺乏)”[6]45,或者说,澄清指号在命题中的指称方式。

三阐释的方法论:诠释了无意义的命题意欲何为

维特根斯坦在结尾部分提示读者,他的命题是在阐释,而如何理解他所谓的“阐释”,则是哈克与科南特的重要分歧。在哈克看来,维特根斯坦所使用的“阐释”概念是在“澄清”(clarify)的意义层面上使用的,并且其不是一种方法论的概念。在TLP中,“阐释”一词出现了三次(码段3.263、4.112、6.54),但是每次它都有不同的含义,在结尾部分(6.54),“阐释”作为对TLP整体特征的概括是著者试图去言说只能被显示,并且只能被合法构成的语言命题显示的东西的自我努力。虽然它们超越了意义的界限,但是这样做将读者带向了一个正确的逻辑视域。[8]22与此不同,根据科南特的观点,“阐释”是维特根斯坦以框架的形式告诉读者他所从事的哲学,是一种阐释的活动。阐释是一种哲学的方法,在TLP中,维特根斯坦的阐释不是意在说明不能被言说只能被显示的东西,以为言说与显示划界,而是通过一种近乎悖论式的言说使读者明白以为能为思维划界,思考不可思者的观点只是一种幻象(illusion),阐释的目的就是要将那些囿于哲学幻象中的人解脱出来,从而达到哲学治疗的目的。

这种哲学的阐释是如此进行的,首先让我们以为可以这样来使用语言,即用TLP中的无意义的表述进行形而上学的言说,进而可以以它们为前提进行逐步推理,最后意识到它们是无意义的东西必须被抛弃。用科南特的话来说就是:“首先,我意识到必然有某种东西;然后我明白它们不能被言说;然后我认识到如果它们不能被言说,那么它们也不能被思考(语言的界限乃是思想的界限);进而,最后,当我达到梯子的顶端,我认识到从始至终没有‘它’存在于我的理解中(我不能思考的东西也不能被理解)。”[9]422在这样的阐释中,关键的一步是读者必须以为自己参与进入了传达哲学的论证之中,必须可以从前提推出结论。那么,读者如何能够参与进入这些无意义的哲学论证之中呢?为此,科南特认为,在登上梯子的顶端之前,读者被一种“意义的幻象”(the illusion of sense)所遮蔽,以为那些哲学命题表达了某种确定的东西,其实它们什么也没有表达。我们总是以词语在有意义的命题中所具有的逻辑属性来思考与分析它们在另一种词语系列中充当的逻辑作用。以卡尔纳普 “凯撒是一个素数”的无意义分析为例,在 “凯撒穿过了卢比肯河”与“53是一个素数”这两个命题中,“凯撒”作为人称专名,充当语法主词,“是一个素数”充当谓词,谓述数词的属性,是有意义的,然而,在“凯撒是一个素数”这一命题中,我们之所以认为“凯撒”与“是一个素数”的组合违背了逻辑句法规则因而是无意义的,是由于在此我们还以为“凯撒”与“是一个素数”分别充当人称专名与数词谓述词,其实二者根本无所逻辑属性与指谓。同样,TLP中的命题如“A是一个对象”同“凯撒是一个素数”一样,表面上我们能参与进去理解它们是因为我们对它们具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幻象,以为它们有所意谓,能够像书中所写的那样思考思想与语言的逻辑结构以及违反逻辑规则的思想与语言的可能情况。然而,TLP的阐释就是要告诉读者这些句子表面上表达了实质的思想,其实没有表达任何思想。再有,我们之所以能够将这些句子归咎于无意义的句子,不是如哈克等正统观点所认为的要依据一种标尺(命题的意义理论)将某些无意义的命题从有意义的命题中划分出来,而是依靠于我们对日常语言的掌握能力,通过仔细察看我们所使用的语言,语言会将自身的意义或者无意义显示出来,“TLP显示它所显示的,让语言显示自身——不是通过‘命题的澄清’,而是通过让‘命题自身变得清晰’。”[6]60这好比苏格拉底的助产术,苏格拉底的工作不是要替代产妇进行生产,而是要通过引导使产妇自己生产。那种认为TLP要为读者提供一种标尺的观点,正是卡尔纳普以及正统派所持的观点:“卡尔纳普试图寻找一种方式,它能够提供一种标准(criteria)使人们确证某些人在讲一些无意义的话,然而维特根斯坦(前期和后期)“始终”在寻找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最终只能由使用者使用于自身。维特根斯坦的方法只允许这种判断,言说者没有言说用于交流的意义。哲学阐释者的作用不是对他人的陈述作出判断,而是帮助他们对他们所要言说的东西是什么进行澄清。”[6]61

结语

面对维特根斯坦在TLP中近乎悖谬式的言说,科南特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通过挖掘“无意义”与“阐释”概念可能具有的另层意蕴,一方面从一个新的视角彰显了命题与逻辑之间的一致性,即逻辑与命题指号不可分离,必须在有意义的命题的语境中来考察命题的逻辑,没有违反逻辑句法的命题存在,只有无逻辑属性的语词系列,另一方面融贯一致地诠释了TLP的哲学主旨,成功地消散了维特根斯坦悖谬式言说所带给人的哲学迷雾,这是以科南特为代表的新维特根斯坦派之所以能引起学术争论的理论特色。然而,他们以无意义的纯粹性得出TLP什么也没有传达,从而否定TLP中的根本问题是言说与显示,则面临着诸多理论诠释的难题。首先,科南特认为,TLP什么思想也没有传达,然而维特根斯坦在书的序言部分则明确地说“本书表达了一些思想,……”,“这里所陈述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来则是无可置疑和断然确定的”(TLP,序)。其次,在科南特看来,无意义产生于我们无法为命题的构成部分赋予意谓,而这依赖于文本码段5.4733与6.53的理论支撑,如果所有的命题都要被当做纯粹无意义的东西抛弃掉,那么支持其论证的命题是否也应该被看做纯粹无意义的东西被抛弃掉。再有,意义与无意义的划分,在科南特看来,不能依据命题的意义理论,因为TLP根本没有传达任何理论,而是要靠我们对日常语言的熟练掌握。具体策略是假想,这些表面上看起来是有意义的伪命题具有意义,然后通过对这些命题的分析,意识到它们的无意义性。然而,新维特根斯坦派忽略了对这些无意义的命题的假想是在接受这些无意义的命题具有日常形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如“凯撒是一个素数”,这一命题是一个主谓式命题,它的构成部分“凯撒”与“素数”等通常被用做一个专名与概念词等等,如果让一个完全不懂中文的人来进行假想,他们无论如何是意识不到这一命题是无意义的。因而,只有在接受了语言具有日常形式的假定(common-form assumption),我们才有理由去推断试图对哲学的东西的言说将会是无意义的,是由于我们无法为“命题的构成部分赋予意谓”,所以新维特根斯坦派所认为的TLP中的一部分内容是纯粹无意义的,并不是纯粹的无意义,如“piggy wiggle tiggle”等一样完全毫无意义的字母组合。最后,许多外部材料可以证明,言说与显示的区分一直是维特根斯坦所坚持的思想,没有材料可以证明维特根斯坦在TLP中放弃了这一思想。如在1914年4月《向摩尔口述的笔记》中,维特根斯坦就命题的特性讲道:“每个真实的命题,除了它所说的东西之外,都显示宇宙的某种东西:因为如果它没有任何意义,它就不可能被应用;而如果它有一种意义,那么它就反映了宇宙的某种逻辑特性。”[10]同样,在《1914-1916年笔记》中,也可以找到与此相似的表述:“可被显示的东西是不可说的。”[11]在与维也纳成员的谈话中,维特根斯坦也“确定了有一些东西是不可言说的,由其他合法构架的命题来显示。例如,2>1.5,它的意义是由陈述a(它有2米长)比b(它有1.5米长)长0.5米来显示的。”[12]可见,科南特以及他的新维特根斯坦同伴的立论要真正站得住脚,必须对这些难题给予充分的理论说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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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维特根斯坦.向摩尔口述的笔记[M]//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陈启伟,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30.

[11]维特根斯坦.1914-1916年笔记[M]//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陈启伟,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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