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费率范文

2024-05-14

商业保险费率范文(精选12篇)

商业保险费率 第1篇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随着时代不断变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百度增强,给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产生的服务体系,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购买的。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移出去,可以是风险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增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购买能力有所下降,成为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商业保险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政府不断加大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金融危机后,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挥着出了更大的效应,使人们对商业保险有了更充分、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成为购买能力较强人士的重要选择,大大推动社会风险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

现代发展中,社会保险是通过政府进行调控,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使社会各界认识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而商业保险是民间组织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和商业性特征,根据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种项目,合理设置内容,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降低社会各界人士的面临商业风险。因此,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项目,商业保险为补充保障项目,在购买社会保险的前提下,社会各界人士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在早期阶段,商业保险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承担一定社会职责的同时,商业保险需要让位于社会保险,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推广,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使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得到增大,部分人士通过商业保险可以获得一些人身保障,从而推动商业保险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开展,使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得到不断完善和推广,同时,社会保险的范围得到快速增大,使商业保险的需求量有所降低,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变得越来越小,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的带来发展空间

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有效改革和完善,使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构建,很好的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公平性、可持续和运行效率三个方面,我国社会保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解决措施,才能真正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来看,社会保险的深化改革需要从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两个方面进行。因此,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在不断推广中,对低水平消费人员给以了合适的标准,从而使社会保险向着多层次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职业年金的发展。从我国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企业来看,职业年金的不断发展,将是商业保险不断发展的新空间;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城镇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证,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补充性医疗保险得到了逐步推广,需求量在快速增长中,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三是,农民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提高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建设成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政策,因此,政府补贴、支持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保险办理的方法,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四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护理保险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商业性护理保险业务与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不断合作,给商业保险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五是,社会责任的落实与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种意外事故的频繁发生、商业纠纷的出现,使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和境内外旅游责任保险等得到发展,从而扩大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商业保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人群和团体,合理定位、不断开放新的险种、优化商业保险环境、注重合作与促进,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和商业风险保障更加完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社会保险转型和商业保险发展进行全面了解,可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降低商业风险,使社会保险管理向着市场化发展,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商业风险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司苏波.浅谈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04:106

[2]李静萍.社会保险改革下统筹商业保险的发展研究[J].理论月刊,2013,06:149-153

[3]何文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互促共进[J].中国医疗保险,2013,10:23-26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2篇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属于保险的两个不同体系,其基本功能相同,但面对的方向却有很大的差异。比较内容发起与承办者对象法律保障投保人与交费比例投保方式 保障范围 交费时间 基本特点 具体比较之医疗

具体比较之工伤

社会保险

由政府职能部门专门管理

合法劳动者

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共同承担

按国家规定以单位形式参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从参保之日起开始,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停止交费社会统筹,低水平广覆盖,收支平衡,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

以住院基本医疗为例:住

院起付线最低300元以上,平均55%-75%左右,目前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因工受伤,职业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商业保险

通常由多家大型企业发起组

建为股分制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管理。

所有自然人

个人自负

自愿购买,可按现金价值自由退保(有一定损失)

养老、医疗、教育、意外(含工伤)、投资、理财

三年、五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一次性交等自由选择 多保多得、自由选择、收益保底,不封顶

400元以上部分可按70%-95%比例报销,以个人投保额度为限,部分公司产品能增额。

解读商业医疗保险 第3篇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关注也随之“升温”。为了使大家正确认识商业医疗保险,并做出合适的选择,这里做一些“解读”。

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商业医疗保险有这样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商业医疗保险一般必须经过核保,并非每个人都能够参加,再加上产品种类丰富,因此具有个性化的色彩。第二,商业医疗保险是分类缴费,一般投保种类越多,保障期限越长,保险费也越高,具有高保障风险型特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人都可享受,以及保费低,具有低保障共济型特征。

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种类有很多,按保障期限来分,有一年期和中长期;按保障内容来分,有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按赔付方式来分,有补偿型保险和给付型保险;按投保方式来分,有主险和附加险。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产品主要是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补偿保险、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种。此外,部分保险公司还提供团体门诊医疗保险。

一般地说,在选择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时,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根据不同年龄选择相应的医疗保险。例如,对于青年人来说,由于从事户外活动较多,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意外伤害,所以可选择意外伤害保险;而中年人由于体质下降,患病风险增加,此时应重点考虑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二是考虑职业特点。脑力劳动者体质一般较弱,买重大疾病保险比较适合;体力劳动者的意外伤害风险较大,宜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权衡经济状况。通常商业医保产品的保险期限越长、保障范围越广、保障金额越高,则相应的保险费也越贵,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投保时还要了解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概念和规定,如核保的概念和如实告知的规定。

所谓核保,就是保险公司对它承保的风险进行选择。研究表明,那些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差的人要比那些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好的人更积极地投保,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必须慎重地识别和选择风险。否则,保险公司若持续低估它承保的风险水平,那么它将负担不起所承诺的保险金,而大大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护每一个投保人的利益,必须严格审核每一份保单,准确评估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接受已经罹患肿瘤、糖尿病、高血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投保要求。

如实告知的规定是根据保险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制定的,就是要求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在保险活动中要诚实信用,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隐瞒和欺骗。对于投保人来说,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病情,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投保过程中,有些人因曾患有某些疾病而顾虑重重,其实大可不必。只要在投保时,投保人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将会据此决定是否可以承保。相反,如果担心拒保而隐瞒实情,即使核保通过,将来万一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遭受无谓的经济损失。

浅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 第4篇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之处

1、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商业保险强调个体平等,其遵循的是对等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程度取决于其自身缴纳的保险费。商业保险通过地位平等的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行效益优先,多投保多收益,权利和义务具有非常明显的对应性。而社会保险则强调社会公平,主要起到一定“转移支付”的作用,对于个人可能会出现缴费和收益不对等,即多交费少收益,少交费多收益的情况,社会保险的扶助性更强。

2、实施方式不同。

由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定义就能知道,商业保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是否投保、投保哪种保险以及保多少都由投保人决定;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实施。

3、保障程度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是根据具体的保单来确定的,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投保,保险公司依据保单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社会保险则只是保障被保险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障程度较低。

4、保险的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因此,赚取丰厚的利润是商业保险的重要经营目的;社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政策,一种政府的行为,完全不以盈利为目的。

5、保障对象不同。

商业保险中只要是自己愿意而且符合保险公司核保要求的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保障对象的灵活性较大;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则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在我国社会保险差不多只能覆盖工薪阶层,农民等社会群体则没有在保障的范围内。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融合

虽然商保和社保有着很多的不同,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着非常相近的保障功能。从长远来看,在保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它们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可能会影响到保险的发展,但是目前在我国还不存在这种情况。我国保险的覆盖率还不高,两类保险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都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因此,这两类保险可以在很多方面进行融合和互补,进而更好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保障水平。

1、微观方面的融合

(1)实施方式上的融合。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险的强制原则融入商业保险部分产品的经营中。在政府的引导下,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对一些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如机动车辆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于2006年开始施行,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个险种是在政府的倡导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是一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积极融合的探索。当然在这个尝试的过程中对保单的制定和具体的实施过程还有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这种融合确实增强了对人们的保障。

(2)保险对象上的融合。正如上文所说,社会保险本应覆盖全体国民,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险覆盖的仅仅是工薪阶层,而占我国总人口约80%的广大农民没有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缺口。广大的农村将是商业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的一个很好的市场。但是传统的商业保险的保费对于农民来说还相对较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参考社会保险中的一些经验,开发一些面向农民、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这对于保险公司扩展业务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国寿早在2006年就走进了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6月当保监会提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后,中国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等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响应。这不仅是保险公司责任的一种的体现,同时也说明了商业保险公司渴望开发农村市场想法,体现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趋势。

(3)保障程度上的融合。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商业保险则能在更高的程度上为那些渴望获得更多保障的人们提供服务。在社会上,每个人的需求不同,每个人的经济条件也不同,有的人在享受了基本的社会保险以后,还希望得到更高层次、更切合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此时就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为他们提供服务,可见这两类保险也可以在保障程度上达到一定的融合。

(4)资金营运上的融合。社会保险基金巨大,但投资渠道很狭窄,这导致了社会保险资金营运的低效率,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加了政府财政的负担。而商业保险公司是利润导向型的,他们的投资业务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很大比例,例如有些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业务上是亏损的,但其在投资业务上的盈利不但可以弥补亏损而且还可以为公司创造很多的利润,提升公司的价值。社会保险则可以借鉴商业保险在资金运作上的经验,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2、宏观方面的融合

当然不仅从以上这些微观方面可以看出商保与社保的融合及其所带来的好处,而且联系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宏观方面看,商保和社保的融合也是十分重要的。

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已经是我国保险业的一种发展趋势。以养老保险为例,1994年,世界银行就主导了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2005年,世界银行又主导了五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采用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保险;第三支柱则是个人自愿投保的的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并不是商业保险或者是社会保险某一类保险单独发挥作用,而是两类保险融合:有的层次是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有的层次则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养老保险为商业养老保险奠定基础,商业养老保险则发挥补充的作用,两类保险从不同的角度对人们进行老年生活的保障。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都会形成多层次的保险体系,这更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融合来达到最终的保障目的。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融合的意义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两类保险的融合扩大了保障范围,使其不仅能够覆盖工薪阶层,也能覆盖广大农民;两种保险融合后的一些创新的险种更能满足特殊客户的需要,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投保,使潜在的顾客成为实际的保户,提高保险的覆盖率。

2、商保和社保的融合使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

商业保险强调效率,社会保险强调公平。公平和效率始终位于“跷跷板”的两头。面对公平和效率,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边,过分强调任何一边都会增加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可以很好地将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使“跷跷板”变为“平衡木”,让它们共同发挥作用。

3、两类保险的融合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由于政府也是社保基金的来源之一,当社会保险在基金运用方面借鉴商保公司的一些做法使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时,就可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当商业保险将目光投向广大的农村市场后,能提高农民的抗风险的能力,对社会保险起到补充作用,也能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使其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来发展经济。

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强化了我国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两类保险的融合能加深保障的程度,满足人们更多的需求,增强人们抵抗风险的能力,使保险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对建设和谐社会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

[2]、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M]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黄英君、蒲成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一个文献综述[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7,(5)

[4]、张映芹.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J] 理论导刊2000,(3)

商业保险理赔流程 第5篇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商业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赔条款。

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理赔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第四,出险后需注意。

出险后及时报案,是理赔的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报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估计损失等。出险后要保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单证不齐全会引起理赔时间拉长甚至拒赔的情况。

注意事项

哪些商业保险能“抗艾” 第6篇

“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今年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根据相关评估结果显示,到今年年底,估计我国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达74万人,但大部分专家认为实际人数可能远超这个数字,而且有逐步向普通人群蔓延的趋势。

那么,在对抗艾滋病毒的侵害,帮助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进行医疗救治方面,商业保险能否发挥作用呢?

艾滋病感染者通常会被拒保

如果发现自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还可以正常投保么?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对“带病投保”的亚健康人群会特别注意,并有所区别对待。

一般来说,有过往病史的投保人通常都是“次健康体”,在投保时会比健康标准体投保的程序更严格些,最后的核保结果可能有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同意以标准体(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加费(非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约定除外责任(非标准费率)承保;因风险太大,保险公司拒保。

“保险产品设计的时候考虑的是正常的健康人群,如果不对带病人群除外的话,会导致很多带病人群进行逆选择。”一位健康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告诉记者。

“当然,这一点并不是针对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肝炎患者、甲状腺疾病患者,甚至血粘度高的投保者都会被严格核保。”该人士特别强调不是对艾滋病的歧视:“但因为艾滋病这一情况比较严重,全身的免疫系统都遭到了破坏,而且很可能危及生命,属于特别重大且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可能的重大疾病,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已经携带了艾滋病病毒或者已经确认为艾滋病人,保险公司很难对这类人进行承保。那样对健康的投保者是不公平的,肯定会影响平均费率。”

咨询下来,艾滋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的投保寿险、健康险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如果艾滋病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一般选择拒保。如果不如实告知,到时候查下来就有骗保的嫌疑。

而在意外险部分,有人认为可以正常投保,艾滋病这一疾病与意外的关联不大,但也有认为存在一定关联,目前没有定论。艾滋病通常属于人身险免责条款

如果一个本来健康的个体投保人身险若干年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可以得到正常理赔么?这条路看来也很不顺。

记者查阅了众多保险产品的条款后发现,绝大部分公司的人身险(包括各类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条款中在“责任免除”或日“除外责任”那一部分中,都有一小条赫然在列:“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健康人在购买人身险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保险公司就会以“免责条款”为由,退还其已缴纳的保费,但不会做出理赔。

据介绍,艾滋病风险的不可统计性,是其被列入免责的重要原因。

“普通疾病都有发病的概率,保险可以计算出风险。但是艾滋病由于其传染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可预算的。这是艾滋病出现在免责条款里的根本原因。”上述侄彗康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解释。

另外,艾滋病的不可根治性和高并发症也让保险公司谈虎色变,纷纷免责。“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成本很高且不可控,短时间内将其纳入保障并不具备可操作性。除非监管部门强制下令,保险公司恐怕不会轻易将其写入条款。”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今年“十一”之前,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推出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要求把“感染艾滋病”从人身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删去,也就说艾滋病患者有望获得保险理赔。

但至今,“艾滋病”仍在绝大多数人身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之列,还没看见哪家公司因为配合新《保险法》实施把这项删除。

“说白了,示范写法不是一个必须遵守的东西,只是保险业的一个行业规范,如果有保险公司不愿意遵守,它在法律上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上述人士称。

曾经的“艾滋险”今安在

在记者的印象中,2003年市场上曾经掀起一小阵“艾滋险”热,激起不小的波澜。

随后,记者采访和查阅后确认,的确,2003年4月,新华人寿开始销售名为“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该险种除保障32种重大疾病外,还可以对在治疗艾滋病过程中被感染的医护人员进行保障。同年9月,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益康、怡康”重大疾病保险,涵盖25种重大疾病,其中的第25种重大疾病就是经输血感染艾滋病。

当时这两款产品在客户对象方面上有所区别:新华人寿的只针对医护人员;太平人寿的则在两“康”中规定: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意即不排除艾滋病,但也划定了承保条件为输血导致。

2006年9月,太平人寿还曾推出了“艾滋病团险”,客户目标位为特定群体、特定职业,比如医护人员、公检法领域等这些有可能与艾滋病传染源接触的行业。当时的赔付细则为,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照此约定的保险金额付给保险金。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吸毒感染;血友病患者;因医护人员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感染;非医院接受输血或接受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产品。投保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者不得投保。

如今,由于保险公司自身产品开发的更新换代需要,特别是保监会20096年9月1日起施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上述两家公司的“艾滋险”已经分别在2006年10月31日和2006年12月25日停售了。

虽然当时这几款产品对于艾滋病相关保障还比较“苛刻”,比如有人认为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有点困难,但毕竟是迈出了“抗艾”的第一步。如今,类似的保障条款已经不在了,又回到了将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作为除外责任的老路。

在海外发达保险市场,产品竞争主要就是靠差异化和个陛化。比如,有不含艾滋病保障的健康险产品,也有可以保障“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医疗产品,既能维护前一类产品的费率公平,又能为小部分人群提供专属的、急需的保障。

此外,我们可以看到,在阻碍“抗艾”保险发展的路上,医疗数据和理赔数据的经验积累和精算能力,也是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一大考验。

哪些在售产品可以“抗艾”

虽然记者查询下来的结果有些不如人意,但还是看到了几款能够一定程度上“抗艾”的产品。

比如,海尔纽约人寿在今年11月新推出的“福康逸生”健康保障计划中,在“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9条责任免除中,就没有艾滋病的字眼。也就是说,一旦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期间内罹患艾滋病去世,家属还是可以得到赔偿金的。

在这一保险计划中,在“重大疾病专属保险金”的8条责任免除中,有一条是“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但随后的解释中写道“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的限制”。也即是说,如果能判定是因为输血不慎感染艾滋病毒,可以得到保险赔偿。

商业保险费率 第7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健康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加。社会医疗保险自建立发展以来, 规模越来越大, 覆盖面越来越广。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启动再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普遍推开。今年开始, 国家又实行了旨在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 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计划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而随着社会医疗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的扩大, 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的低效率等问题也往往随之产生。因此, 如何提高管理效率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2 基本概念

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要理清几个概念。

医疗保险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 也包括由市场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来说,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基础, 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除了社会性医疗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形式之外, 两者之间还可以有一些中间形式的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指根据立法规定, 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 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 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 进行再分配, 即集资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 当个人因疾病接受医疗服务时, 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超出上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保险, 称作补充医疗保险。

3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论分析

3.1 可信承诺

可信承诺是博弈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 动态博弈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可信性”问题。所谓可信性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为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为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或不利行为。因为后行为方将会采取对先行为方有利的行为相当于一种“承诺”, 而将来会采取对先行为方不利行为相当于一种“威胁”, 因此可以将可信性分为“承诺的可信性”和“威胁的可信性”, 即可信承诺和可信威胁。可信承诺是约束机会主义, 维护人人合作的关键条件, 而要满足这个条件, 必须要组织中的每一个人达成互惠的共同知识, 使大家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有动机持续地兑现承诺, 并使大家确信这种承诺具有强制性。

(1)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可信承诺分析。

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 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实质上是一种“父子关系”, 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审评和奖惩机制并不具有实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由于管理层和员工都意识到审评和奖惩结果是不可信的, 因此对他们来说, 工作与任务执行与否或执行效率如何都无所谓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随之产生, 管理效率极其低下。

(2) 商业保险公司的可信承诺分析。

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讲,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是市场竞争, 市场机制对其起很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低和业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管理效率高和业绩好的企业相对而言更能占据市场, 而低效率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奖惩机制的惩罚, 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 各保险企业及其员工认识到这种市场奖惩机制是可信的, 只有努力提高管理效率才能受到市场机制的“奖励”, 在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这样, 道德风险和偷懒问题也得以解决。

3.2 X效率

“X-非效率”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勒伯斯坦提出的反映大企业内部效率及水平状况的一个概念。他认为, 大企业特别是, 垄断性的大企业, 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小, 内部层次多, 关系复杂, 机构庞大, 加上企业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 使企业费用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难以实现, 导致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勒伯斯坦称这种状态为“X-非效率”。 X低效率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组织机构和人们动机的不同, 企业有大量未被利用的机会, 特别是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或者由于企业氛围的不同, 对内部成员的监督成本可能较大, 从而使企业很难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或者由于企业内部人员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不一致, 人力资源浪费等。

(1) 社会保险机构的人事管理模式存在X低效率。

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问题, 它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 注重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发展, 使人力资源管理兼顾了组织和员工、现在和未来。但是社会保险机构采用的是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 没有注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且内部层次多而复杂, 管理和监督成本大, 导致产生X低效率。

据X效率理论, 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或理性程度在一定情况下与所受的竞争压力成正比, 竞争压力越大越能激发人的工作理性和斗志。而在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下, 竞争机制缺乏, 外在压力不够, 集体努力程度和个人努力程度不高, 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没有被很好地激发, 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效率低下。另一方面, 在这种模式下, 没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 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制度还不完善, 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2) 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压力大, 效率大大提高。

商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作, 采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通过诸如招聘、选拔、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评估、福利管理、组织变革等具体管理行为来实现生产力进步、工作生活质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改善、促进组织变革、建设组织文化等企业目标。它强调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强化了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 增加了员工的竞争压力, 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理性和斗志, 减少了管理和监督成本, 从而使效率大大提高。

4 此外,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还具有如下优势

(1) 商业医疗保险的新方法、新技术。商业保险产生较早, 许多原理和技术都比较成熟。如商业医疗保险在确定收费标准时, 充分考虑了各种疾病的发生概率, 并且对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寿命等都作过精密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 这些做法在各级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措施时, 都应加以考虑和利用。

(2) 有利于发挥政府、市场两个主体的作用, 实现优势互补, 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 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和引导, 不仅可以对其不合理的供给行为进行制约, 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医疗机构降低费用, 提高质量, 使广大参保人获得实惠。

(3) 利于政府转换职能, 将工作重点放在筹资和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上, 同时降低社会保险运作成本。第一, 借用商业保险公司现成的管理人员、管理技术、管理经验以及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第二, 可以防止政府运作过程中的人情操作、不规范、不透明和低效率等问题, 保障了基金安全.

综上所述, 社会医疗保险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 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 又能够提高广大职工的医疗水平, 同时推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可见,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提高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

摘要:随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如何提高管理效率的问题迫在眉睫。而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公司这样一种市场机制, 使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办法。着重从理论角度分析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优势, 提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是提高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机制,可信承诺,X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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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晓, 刘蓉.社会医疗保险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4.

商业保险费率 第8篇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

一、绪论

由于各银行之间的投资结构高度相似,进而会出现银行关联性违约的系统性风险。为了测量银行系统性风险,在Merton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一个银行资产关联性变量ρ来代表系统性风险,ρ用来测量一家商业银行的资本报酬率对于代表宏观经济条件的市场收益率波动的敏感性,是一种表示单独银行风险联合损失分布的系统性风险。

二、实证研究

1. 模型构建

Merton表明在t时刻被保险存款的单位保费为IPP(t),

其中,N(·)是标准正态分布函数,

本文在Merton期权定价的基础上引入系统性风险变量ρ,测算存款保险费率。在1-α的置信水平下,商业银行单位存款保费为IPPα(t),

2. 数据来源于变量计算

本文研究所用的数据来源于13家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及锐思数据库数据,数据时间跨度为2008年~2014年。13家上市商业银行具体为: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资产关联性变量ρ用来测量一家商业银行的资产报酬率对于代表宏观经济条件的市场收益率波动的敏感性。本文引用的Shih-Cheng Lee,Chien-Ting Lin and MingShann Tsai(2015)计算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资产关联性变量ρ的计算如下:

其中,βE是商业银行风险因子,E(t)是商业银行的权益市场价值,σY是市场收益率的波动率。根据Ronn and Verma和KMV模型,公司的权益市场价值E(t)可以看做一种欧式看涨期权:

其中,V(t)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价值,B(t)是已投保的存款。应用伊藤定理:

联立上述两个方程,我们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资产的市场价值V(t)及其波动率σV。

3. 实证结果

2008年~2014年13家上市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及其影响变量的描述统计,其中ρ为商业银行资产价值与市场收益率波动动率之间的资产关联性,V(t)为商业银行的资产价值,单位为万元,σv为商业银行资产价值的波动率。

2008年~2014年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均值,可以得出每一年、每一种置信水平下IPPα均大于IPP。在经济下滑时期,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大于其他时期,在经济回升时期,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变小,如在90%的置信水平下,从2008年的31.86(bps)降低到2011年的0.11(bps),在95%、99%置信水平下也是如此。这表明引入资产关联性变量使得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提高用来补偿银行系统性风险,而且系统性风险呈现顺经济周期的状态。

2008年~2014年样本银行引入系统性风险的费率均值评估。在各种置信水平下,引入资产关联性变量ρ之后,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增量最大,国有商业银行其次,城市商业银行最小;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增幅最大,其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最小,随着置信水平的提高,三种银行的增幅与增速均有所提高。

三、结论

1.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必须度量系统性风险

在测算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时不能忽视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仅仅基于独立银行违约风险的存款保费不足以弥补承保机构承担的预期损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的定价是基于风险的费率测算,对于银行风险的界定尤为重要。通过实证结果可以得出基于Merton期权定价模型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未测算银行系统性风险,费率较低。具体表现为,与城市商业银行相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费率过低,银行间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

2. 系统性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一样

根据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年~2014年数据测算得出,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呈现顺经济周期的状态。在引入系统性风险变量之后,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增量最大,国有商业银行其次,城市商业银行最小;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增幅最大,其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最小,随着置信水平的提高,三类银行的增幅与增速均有所提高。与系统性风险较低的银行相比,减少存款保险的错误定价可以减少对较高系统性风险的银行较高的补贴,减少道德风险,防止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促进银行业的良性有序竞争,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浅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 第9篇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 多渠道筹集资金, 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 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定义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历来都是界限清晰、泾渭分明的。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 主要表现在二者的性质、具体目标、实施手段、保费来源、资金运用、税收政策、立法范畴、管理体制、服务对象、保障水平、覆盖范围以及二者所侧重的原则 (公平还是效率) 的不同, 此外, 商保主要是基于投保者自愿原则, 而社保则多带有强制性。但是, 也正由于二者在许多方面的不同, 才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互补性:

1) 保障功能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可以对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但是由于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障对象的有限性导致社会保险所起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 而商业保险则可以公民面对的所有可保风险进行承保, 并且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程度。并且二者是并行不悖的, 可以共同构成对国民经济保障。

2) 保障范围的互补性。社保一般只包括应对工薪劳动者面临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其中风险的七大险种, 而商业保险的险种则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可以说, 社会保险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要求, 而商业保险则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特殊的保障需求, 所以两者在范围上是互补的。

3) 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互补性。现在社会保险也越来越重视借鉴商业保险的收支相等原则及其精算技术, 而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发展需要也需要开办一些偏中社会需要、忽视利润的保险以树立其良好形象。此外, 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存在根本目的上都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在资金运动上都需要使集聚的资金保值增值, 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等共性, 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办社会保险。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1) 从市场主体投入来看,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到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养老险、健康险的发展上, 主要体现在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 并在资金投入、机构发展上给予了重点支持。在农村保险发展上, 主要体现在保险服务网点的覆盖率越来越高、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并开发一系列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 逐步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这将对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2) 从取得的成果来看,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商业保险对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压力、尽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二是在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方面的有益探索。保险业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三是有效管理、承办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有效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 提高了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四、《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大好契机

《社会保险法》在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已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拥有较高的法律层次, 其出台将终结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 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衔接等诸多制度性难题。

《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活动涉及到我国城乡数以万计的家庭和成千上万的劳动者, 其保障程度关系众多家庭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 广大公众势必置身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并为此接触和了解社会保险的运作原理和基本知识, 品尝到社会保险在稳定生活秩序方面的社会价值, 这无疑是保险知识的社会化普及, 当然包含着对于商业保险的认识, 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提高大家投保商业保险的意愿, 在适用社会保险保障的同时, 寻求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近年来的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其市场规模和保障效果仍然差强人意,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大好契机。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势必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使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深度出现重大变化, 这就为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此获取重要的发展创新途径。其结果是商业保险市场范围得以扩大, 创新性保险产品的出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丰富多采的保险服务和保险保障。

商业保险可以考虑对以下几点进行改善:1.在《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保险领域内,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其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 在法律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范围内, 设计与社会保险相配套的新的商业保险险种, 补充社会保险适用上的空白点, 丰富社会保险的服务层次和服务内容;2.在商业保险范围内, 可以借鉴社会保险的适用经验, 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来充实传统保险险种的适用空间, 发展商业保险的保障深度;3.利用商业保险经营的经验和优势,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巨额保险基金提供科学的、安全的、稳健的使用途径,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效率, 加快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

五、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险种的市场竞争

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的实际, 笔者认为可以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基础上, 商业保险公司以社会保险的投保型式, 和社会保险一起参与社会保险险种市场竞争, 通过市场竞争, 优劣淘汰, 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 从而提高保险资金的运营效率。

1) 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范围是全国性的, 远高于目前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这一特点, 无疑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及区域统筹制度所致的社会保险区域性, 及其所致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断裂等问题。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则不受地域的限制, 如在政府的支持下, 用商业保险替代某些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医疗、工伤], 是完全可以满社会多层次人群需求的。

2) 商业保险的资金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替下运营的, 能较好保降保险资金的增值性及有效提高保险保降资金的保障能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及运营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成。然而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性质上讲是政府行政部门, 既是社保资金运用的监管者, 又是社保资金的运营者, 这样的定位, 既违反了政企分离的原则, 也违反了监管与运营分离相分离的金融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 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挪用创造了条件。

与之相比商业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 由具经营经验及能力的专业金融企业 (保险公司) 运营的。这种经营机制既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 又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及保障能力。

3) 基于商业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 能有效降低相关保险险种的费率, 切实减轻受保障者缴费负担。不论商业保险, 还是社会保险都具有社会互助保障性质, 社会互助的范围越大, 其所建立的保障基金来源越广, 基金总量越大, 保障基金融资增值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越强, 保障能力也就越强;同时, 参与互助、或受保障者是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少, 费率也越低。商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资金的统筹范用程度高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强的特点, 使其具有了, 在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 切实减轻受保障者缴费负担的能力。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可以使商业保险逐步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它可以健全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保障功能, 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再分配、资金的保值增值有积极作用;二者的融合发展, 也可以使得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以更加全面的体现, 商业保险也可以借助参与社会保险的过程, 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促进自身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将有力的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活安全。它们在经营形式、经营机制上存在众多不同, 但并非相互矛盾, 也不是互相替代的, 而是相辅相成, 互相补充的。我们应当从全局出发, 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应相互配合, 合理分工, 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支柱。

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者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 相辅相成, 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定义、特征、作用、保障范畴以及二者的共性与区别的分析, 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补充的途径与措施, 从而论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补和融合的重要性.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法,互补和融合,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李扬, 陈文辉, 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

商业保险费率 第10篇

1 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2012年3月, 国务院颁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国发[2012]11号, 以下简称《规划》) 。通过《规划》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以下简称《意见》) 的比较, 可以看出, 在“十二五”期间, 国家更加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明确提出将完善健康险产业政策, 落实税优政策;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支持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为适应老龄化趋势及大病负担较重的现状, 积极引导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等。

2 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共赢的紧迫性分析

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两者之间性质不同, 但有较强的互补关系。特别是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难度不断加大、社会医疗保险服务需求持续增加、医疗保障多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 两者的合作空间不断扩大, 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显得日益必要和紧迫。

2.1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母体, 为社会保险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

近代商业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1384年, 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继海上保险之后, 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而社会保险最早起源于1601年英国《济贫法》, 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对社会成员的贫困负有责任。自此以后, 以政府正式介入解决贫困、老弱、病残群体的社会问题为起点, 国家开始逐渐以社会公共政策立法的形式介入对老年、疾病、失业、生育等保障。因此, 从一定意义上看,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母体。从国际视野看, 商业保险为社会保险的诞生与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 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成为汲取营养的渊源:

第一, 技术基础方面。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是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 集中众人力量, 分摊风险损失的财务安排, 都体现了“人人为我, 我为人人”的思想, 并运用精算等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17世纪后半叶, 世界上有两位保险精算创始人对人寿保险计算原理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位是荷兰政治家维德 (Johan de Witt) , 另一位是英国天文学家赫利 (Edmund Halley) 。前者倡导了一种终身年金现值的计算方法, 后者发明了生命表。之后精算技术在社会保险中得到广泛应用。在美国, 约有三分之一的健康保险精算师为Medicare和Medicaid项目工作。

第二, 组织基础和责任承担方面。商业保险在组织管理、项目设置、责任承担等方面, 为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比如, 在社会医疗保险责任设置方面的起付线、共付比例、封顶线等, 早在商业健康保险中就广泛应用。

第三, 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建立的规避长期风险的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及养老钱, 因此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运作。二者对资金运用“安全性、流动性、增值性”三要素中都侧重于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 将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改为部分积累制, 对社保资金保值增值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一些国家借鉴了商业保险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资金运用技术, 还有一些国家则将社保资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投资。

2.2 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意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 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要求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 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一, 坚持“政府保障公平、市场实现效率”。公平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本质和核心。由政府为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重在保障社会公平。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精算技术、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 为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贡献力量, 重在实现效率。同时, 城乡居民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克服了单纯依靠国家或社会保障的倾向, 有利于增强个人医疗责任和健康保障意识。

第二, 坚持“以效率促公平”。高效率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从一般意义上讲, 市场机制效率往往高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应集中精力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等工作。通过购买服务, 政府减轻了设置机构和人员压力, 变“养人办事”为“办事不养人”, 降低了成本。国内外实践证明, 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不仅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也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能实现“惠而不费”的效果。

2.3 有利于单一保障模式向混合保障模式的发展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 2000-2010年, 全球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 (GDP) 比重的平均水平由8.2%提高至9.2% (见表1) , 无论是低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中高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都出现占比提高的情况, 而且低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的同比增长快于中低收入国家和中高收入国家。推动全球卫生总费用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技术变化和人口老龄化。

笔者整理了十个典型国家 (包括4个医疗福利模式国家、4个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国家、1个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国家和1个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国家) 1960年至2010年这五十年期间, 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 (见表2) , 全部出现占比提高。这十个国家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从1960年4.3%提高至2010年的10.6%, 整体占比提高近150%。

资料来源: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statistics 2013.132-140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从中可以看出, 医疗保险是奢侈品, 它的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 即随着收入的增长, 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就会增长, 而且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可以说, 卫生总费用占GDP的占比不断提高既是全球现象, 也是长远趋势。在这种情况下, 既需要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也要求保持国民经济的增长、保证财政对医疗支出的比例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责任。

商业健康保险的介入, 可以缓解政府独木难支的困境, 实现政府单一保障模式向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混合保障模式发展, 重构权利和责任。从国际经验看, 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份额虽然不大, 但却是十分重要的稳定器, 使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承受的许多压力得以释放缓解, 起到“调压阀”的作用。

2.4 有助于实现“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

上世纪70年代至今的40多年间, 许多发达国家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以应对老龄化、福利刚性、政府负担过重以及利益多元化的挑战。由于医疗保障水平太高, 造成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及医疗浪费, 影响了经济发展效率和企业竞争力。为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都想方设法“往回撤”, 降低保障标准, 压缩医疗保障福利包。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方针, 把“广覆盖”调整为“全覆盖”, 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 更加注重以人为本, 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意见》将“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作为医改工作的重心, 而《规划》提出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多个文件同时强调“保基本”。

“全覆盖”是基础。我国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 未来挑战主要是如何保持高参保率。“保基本”是核心。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GDP发展速度及财政收入增长的放缓, 我国卫生总费用在GDP占比的提高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 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必须立足于可持续发展, 只能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实行“保而不包”。社会医疗保障过低或过高都不合适, 过低难以满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过高则难以持续, 也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挤出效应。只有做到“保基本”, 才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和“可持续”。

3 我国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和困难

近年来, 我国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2012年, 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862.8亿元;经办新农合县市数量129个。尽管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总体上存在着定位不明确、功能发挥不充分、参与程度浅、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3.1 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不明确

长期以来, 我国仅将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为社会医疗保险的简单补充, 使其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国际惯例看,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不可以开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但是在我国,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等, 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 也利用行政手段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使得本来有限的政府管理资源进一步分散, 导致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运行效率都受到影响。此外, 各地政府设定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障标准,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边界和“保基本”的标准模糊。从整体而言,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仍较低, 但局部已经出现保障水平过高、范围过大的迹象, 这既偏离了“保基本”的要求, 也限制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发挥。

3.2 税收支持力度不够

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杠杆, 能够将潜在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不少国家都采取了积极的税收优惠措施, 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释放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的压力。而目前我国仅规定企业在工资总额5%以内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列支, 对于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还是空白, 总体政策支持力度不大。

3.3 外部合作有待加强

美国等国家将“医院-医生-商业保险机构”组成一个医疗资源网络, 有效加强了对医疗行为的管控, 减少过度医疗的发生。我国商业保险机构有较强的精算能力和风险管控意愿, 但由于与社保机构、医疗机构之间还缺少信息共享平台, 缺乏医疗数据来源, 合作层次较浅, 对医疗行为规范的手段还比较有限, 影响了健康险精算定价。

4 建议与思考

4.1 加强顶层设计, 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中, 建议进一步落实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有机配合、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新模式。这需要重新界定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即商业健康保险应成为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承担的角色包括三个方面:补充医疗保障的主要提供者;基本医保经办的重要竞争者;健康服务业的有力参与者。

4.2 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落实《规划》中提出的“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增强自我保障, 释放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需求。如适当提高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列支比例;研究制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

4.3 进一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深入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进行投入产出效率的比较, 建议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双方经办的优劣势, 以进一步实现两者在经办领域的优势互补;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的经办管理办法, 明确参与方职责和委托范围, 制定经办准入门槛和服务标准, 确保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权益。

4.4 进一步支持保险业与医疗机构深入合作, 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是建议允许保险业加入信息标准化和平台建设, 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 从而实现商业健康保险的即时结算, 也有利于对医疗行为的监控, 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二是建议政府整合相关医疗数据资源, 构建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 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三是作为主要的第三方付费机构, 建议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支持其参与到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医疗服务定价等活动中, 从而与社会医疗保险形成监督合力, 优化医疗资源使用效率, 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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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让医保更保险 第11篇

2008年1月1日起,上海市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不仅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而且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给予普惠性补贴,个人为此仅需缴纳少量费用即可参与该医保计划(视年龄不同,最高需缴纳480元/年),确实是一项真正利于百姓的“惠民”政策。

为此,近来不少朋友再度提起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有了居民医保,而且现在保障更全面了,我们还需要商业健康险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居民医保的初衷在于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市民如果需要有更为周全的保障,比如希望能挽回更多因疾病而带来的损失,保持正常生活水平,希望保障范围、医院以及用药选择方面更加广泛和灵活等要求,商业健康险则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随着政府医保政策的完善、不少用人单位对员工福利的提高,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有了医保,再购买商业健康险会觉得浪费。其实,这是对医保以及商业险不同作用的理解所产生的误解。

商业险扩大了保障范围

据了解,虽然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多数商业健康险也将其列为免赔范围,但目前市场上也有少数产品能做到给予相应的补偿。《试行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是不予支付的。此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均是排除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外。

商业健康险则能对此有效地给予相应的保障。比如,中意人寿的“乐温馨”,规定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90天内,对于在境外因急性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可以赔付,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80%进行补偿。

此外,交通事故也属于居民医保免赔范围,因此商业意外险也是对此一个很好的补充。今年冬天的大雪造成了意外滑倒、摔倒、车祸的患者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其中80%是老年人,尤以女性居多,其他患者则多为年轻的上班族,他们都滑倒在上班的路上。医保只能支付50%至60%的费用,如有意外险作为补充,则不仅可以弥补医药费用开支,而且对于骨折、残疾等进行赔偿。

两者结合有助看病效率

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试行办法》鼓励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

一般而言,商业健康险从风险管控的角度考虑,指定医院大多是二、三级以上的医院。表面上看,和居民医保有点矛盾。其实,参保人员如果仅仅是患了类似感冒发烧之类的小毛病,的确没必要到大医院排队去诊断,社区医院基本可以胜任。因此从效率角度看,这样做也是更合理安排了患者和医院的供求关系,而且小病小痛,往往也不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内。如果患有重病,则可以通过转诊到商业保险指定医院,既能享受医保,也能得到商业保险的相应赔付。

商业保险能降低损失

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试行办法》规定,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1000元起付线是否过高,近日已有不少相关报道见诸媒体。事实上,虽然普通疾病的门急诊医疗费对于个险来说目前仍不予补偿,但意外门急诊医疗费则多数产品都能赔偿,而不同产品的免赔额也不尽相同。

对于患者来说,如果因意外而引起的门急诊费用,完全可以在医保基金扣除50%后,剩余部分(包括医保不予支付的1000元起付线)继续由商业保险来赔付,具体视各个产品的赔付比例和免赔额不同而定,因此可以大大降低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

此外,如果住院的话,医保能支付50%-70%的费用(视年龄而定),但其他费用和损失都是自行承担。但如果患者还同时购买了住院津贴保险,则可以根据实际住院天数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住院而产生的护理费、缺工请假的损失等。

重大疾病需要商业保险

《试行办法》的官方解释中提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

一般重大疾病都需要大笔诊断治疗费用,即使医保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后,剩余部分也是不小的负担。而且,有4种情况下,是患者必须全额支付后,凭发票去报销的,这样或许更加造成患者及家庭资金的周转不便。这4种情况分别是:1、未携带就医凭证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4、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商业的重疾险是给付型的,一旦患者诊断明确,完全可以在治疗前或治疗初期,就拿到应得的全部理赔金,以此来弥补医保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或购买自费药品。

(据《上海金融报》 )

商业保险费率 第12篇

社会医疗保险没有税收和营利要求, 管理成本低, 对参保人不设门槛, 甚至强制职工参保, 覆盖范围广, 更符合大数法则, 通常用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在具有医疗保障制度的144 个国家里, 65% 选择了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只有美国对私营公司和雇员实行团购型商业保险。商业保险问世早于社会保险500 年, 精算平衡能力强, 但有税收和营利要求, 管理成本相对高, 对参保人设立门槛, 覆盖范围相对小, 通常用于中高收入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 如新加坡公积金的家庭健康储蓄账户达到一定余额时, 被允许购买豪华医疗服务的商业保险。

社保和商保合作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发展, 合作模式如下: (1) 人群分类法。美国按照职业分类, 商保为私营公司和雇员服务, 政府为老遗残和公务人员服务。荷兰按照收入分类, 收入达到法定额度的人被拒绝参加社保, 只能买商保。 (2) 服务外包法。美国双蓝协会是民间组织, 与政府签约代理社保管理服务, 并获得医保基金3%的管理费, 一些具备微利综合经营能力的商业保险公司加盟, 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核审和理赔工作, 根据双蓝协会的财务制度满足其利润指标。 (3) 社会责任法。在德国、比利时等欧盟国家, 商业保险公司划出社会责任区管理工伤保险等, 在满足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要求后支付管理费。

总之, 二者合作必须保护受益人利益, 达到理赔要求;依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商保要严格保护受益人信息, 绝对不能用于其他商业行为。在合作过程中, 政府不能急功近利, 公司不能急功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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