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犯罪范文

2024-07-06

腐败犯罪范文(精选8篇)

腐败犯罪 第1篇

( 一) 犯罪黑数巨大

犯罪黑数是指, 已经发生犯罪事实, 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载入记录的犯罪数量。腐败犯罪较之普通犯罪有作案隐蔽性强, 证人少, 取证困难等特点, 许多官员的腐败问题都是在遭到实名举报或情妇举报后才被落实查处, 这些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 二) 涉及金额巨大

官员腐败犯罪涉及金额巨大, 通常以百万或千万计算。据有关资料统计, 1998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50 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有1773 件, 比1996 年上升了20. 8% 。 (1) 巨大的数字背后往往代表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 三) 集中经济领域

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 涉及经济领域的发案率较高, 其中包括土地转让、公司重组、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因此对这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应该更加重视。

( 四) 犯罪集团化明显

从已经查处的腐败犯罪中可以看到, 腐败犯罪已经出现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一个案件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窝案、串案频发, 腐败犯罪集团化特点显著。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 一) 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

1. 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个人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 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从而滋生腐败。权力过于集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领导和高度重叠。 (2) 权力的绝对集中只可能导致绝对的腐败, 对此, 我们必须充分重视。

2. 群众监督匮乏反馈机制

目前, 群众参与反腐的热情较高, 但渠道太少, 网络依然是反腐的主要平台, 在笔者来看, 网络之所以无法成为“反腐利器”, 与缺乏一套完善的受理反馈机制有关。大量线索不能得到有效查证, 久而久之降低了举报者的热情。

3. 人大代表监督力度不够

人大代表是宪法监督权的行使代表, 可现实生活中, 其监督作用却大打折扣, 许多省级、市级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府官员, 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的考虑, 往往难以对官员的腐败起到有效制约。

( 二) 查处官员腐败犯罪难度巨大

1. 立案门槛高

不少发达地区的司法部门对贪污腐败犯罪有独立的立案标准, 使得具体执行并不统一。更有甚者, 不少人对官员的腐败犯罪持宽容态度, 认为官员为当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这点错误不值一提。这些都为打击腐败犯罪抬高了门槛。

2. 程序缺乏法律规定

官员的腐败犯罪往往由纪委首先介入, 然后再转入司法程序, 而纪委的“双规”却在法律的规定之外。另外, 什么情况应移交司法机关, 什么情况不移交, 缺乏相关法律界定, 导致大量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腐败犯罪的预防

( 一) 设立专门反腐机构

新加坡与香港是世界公认的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 (地区) 。新加坡有专门的贪污调查局, 香港有著名的廉政公署。新加坡当局为此制定了《预防腐败法》作为强大的法律支撑, 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因此, 在我国, 可以考虑将检察院的反贪局 (3) 独立出来,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从而发挥其打击腐败的专项职能。

( 二) 建立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在西方国家被称为“阳光法案”, 被公认为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武器。因此, 必须采取稳妥的措施, 渐进推动官员财产公示, 积极探索财产公示试点, 为将来全面落实财产公示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 三) 完善举报者保护制度

无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 举报者的权益都需要得到有效保护。对打击举报者的行为予以严惩, 对举报者的行为予以奖励。目前, 我国尚需在以下三个方面还予以完善: 一是立法规定保密的程度、范围和方式; 二是完善泄密后的补救措施; 三是明确泄密的责任规定。

( 四) 完善举报受理程序

当网络成为反腐的重要平台时, 网友的相关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有效重视。因此, 笔者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受理程序中的查处主体、期限、条件与责任, 让公民的监督能够落到实处。

( 五) 完善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美国现行法律规定, 凡是一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必须使用信用卡交易。现金的使用与流通增加了腐败可能性, 而信用卡的追溯可查功能则从根本上杜绝了现金的隐蔽流通。因此, 要减少现金交易, 推广信用卡支付。

( 六) 完善官员考核制度

在当前实行的官员考核制度中, “重才轻德”现象突出, 群众意见采纳较少。因此, 有必要完善现行的官员考核制度, 增加对官员家庭关系、道德品行方面的考察, 使其更趋合理。

四、结语

官员的腐败犯罪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 也必然需要在发展中解决。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唯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我们才能将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建成一个民主、文明的现代法治国家。

摘要:官员的腐败犯罪较普通犯罪对公众会造成更大的冲击, 加速政府公信力的瓦解, 同时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随着“打虎拍蝇”的不断深入, 腐败犯罪又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本文试从腐败犯罪特点入手, 分析腐败犯罪的成因, 为预防该类犯罪提供帮助。

关键词:官员,腐败犯罪,成因,预防

注释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全国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2 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J].法学评论, 2015 (1) .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工作 第2篇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工作,提高社区治理能力。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发生职务犯罪,围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战略方针,努力抓好社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断增强预防实效,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是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即运用电视、新闻、媒体、文化载体、网络、警示教育基地或者组织专人、专题宣讲等形式,宣讲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教训、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成效,增强公职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意识、能力,提高公众同职务犯罪斗争的积极性。

二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特点,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一是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只有按照“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公正执法、廉洁办公”的要求认真履职,才能使执法人员在工作上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二是执法部门应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针对执法行业管理的工作特点、要求和现状,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思路,在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上,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素质教育。三是公开执法流程,增强执法透明度。预防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将执法程序公示于社会,使群众熟悉、了解、知道执法流程,提高执法透明度。对执法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都加以规范,让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利过程始终处于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下。要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必须要增强执法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四是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想从源头上遏制思想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使执法人员增强自省、自律意识,就必须注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每个执法部门都有自己行业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用真实的案例教育、警示行政执法人员,坚持做到以案为鉴,筑牢防线。五是加强执法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权利监督法律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大对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司法实践看,执法部门大多存在“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发现犯罪线索后不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情况,尽管现阶段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手段已经很多,但大多数还只停留在检查行政执法卷宗或执法程序上的事后监督,无法从根本上对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震慑。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权利运行的规律、特点和程序,不断分析和研判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权利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减少制度上的落洞。通过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预防体系,有效降低执法人员的发案率。

腐败犯罪的成因与治理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腐败犯罪 司法 法治建设

腐败犯罪是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也成为当前严重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在腐败犯罪中,高官[1]的腐败犯罪最具有代表性,在罪名上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为典型。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等腐败犯罪呈高发趋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省部级高官腐败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丑恶的现象,已成为中国经济的致命问题和中国的头号问题。[2]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必要而迫切。

我国腐败犯罪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众多,本文选取了较为典型的河南省原省委常务副秘书长、省委委员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以下简称陈某受贿案),并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其原因,探究惩治和预防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的司法途径。

一、陈某受贿案简介

(一)案情介绍

陈某,男,系河南省原省委常务副秘书长、省委委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省纪委“双规”。2012年1月6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陈某提出的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10日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3]

(二)陈某受贿案审判过程

陈某受贿案的整个审判过程查阅不到,只能粗略知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定了陈某如下犯罪事实:(1)1995年至2011年间,陈某在任杞县县委书记、开封市委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等39人所送贿赂共计726万余元人民币、8000美元、价值9.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及价值31.59万港币的手表5块;(2)截止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对其本人财产中的252.61万元人民币,8.82万美元不能说明来源;(3)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河南省委副秘书长期间,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分配的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指使省委办公厅工作人民出具虚假证明,为其情人、家人及朋友向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购买内部价格住房9套,经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9套住房的市场价与内部价购买差额共计193.22万元人民币。[4]依据(1)(2)(3)所认定的事实,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

(三)陈某案的进展追踪及简评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表示要提起上诉。[5]然而截至目前,二审未见开庭及宣判报道。陈某对于普通人而言只是一直“被打了的老虎”,人们无从得知也不热心知道该案的执行情况。

就陈某而言,他手握公权力,本应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然而却走上了贪腐的犯罪路;就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本身而言,太多信息未公开,整个过程更像是“灰箱操作”,缺失公众参与;纪委起了重要作用,从被双规到检察院介入再到宣判持续了两年多时间。虽然司法应惩罚陈某本人,但司法的作用和价值更应该是通过追究腐败者刑事责任,发挥法的作用尤其是规范作用,预防类似犯罪,实现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很难说陈某受贿案起到了规范作用,因为依据我国已经落马的腐败官员数量来看腐败的不只有陈某,而是成了“陈某们”。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腐败并非当下中国所特有,历史上也有大贪官,外国也有腐败。但是,当下我国腐败犯罪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却是罕见的。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所言:“当下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6]笔者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揭示腐败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内在因素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陈某们”具有能力和意愿实施腐败犯罪行为。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能力。“陈某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水平,并且“陈某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中的“大老虎”更是手握重权、身居要职,加上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贪污、受贿、索贿都有了可能。另一方面,“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和“赌徒”的心理,以及对物质条件的畸形追求增强了“陈某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意愿。“陈某们”的腐败犯罪之路大多经历过这样的过程:“激情满怀、辛勤地奋斗拼搏,走上了一定的位置、掌握一定的权力——‘好处涌来、欲望开始膨胀,为自己收受贿赂找‘正当理由,在忐忑不安与心惊胆战中慢慢‘伸手——肆无忌惮、越陷越深——东窗事发、悔之晚矣。”[7]因为腐败盛行,许多国家工作人员都认为即使处罚也轮不到自己身上,一些人被处罚后还认为自己冤枉,是自己倒霉,成了“杀鸡儆猴”的牺牲品而已。

(二)外在因素

“当下中国的腐败已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8]内因固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中起了重要作用,但腐败在当下中国如此盛行却不只是“陈某们”个人品德败坏、贪婪、素质低下的结果。制度性障碍、司法障碍、社会监督缺失等外在因素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障碍。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主要依靠前两种手段,主要在市场失灵时运用行政手段。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则是多依靠行政手段来干预配置市场资源,“陈某们”大多手握行政审批权,他们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力寻租”,通过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还谋取暴利,多人还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的调整来侵占公共财产。

在司法方面,我国有“重典治吏”的传统,《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9]即“重《刑法》典”。以受贿罪为例,原《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原《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据原《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若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则最轻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会被判处死刑。可见,我国立法对于腐败犯罪是很严厉的,但“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又给司法留下了自由载量的空间。立法中关于数额的确定性的规定导致了受贿9.99万和受贿10万的不同处罚结果,受贿10万和受贿100万的同一法定刑幅度。司法的有限容忍,又易误导人们,给人们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巨额腐败犯罪的出现。再比如,受贿罪要求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主观的状态是一个很难认知的过程;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成立以来就争议不断,认为有违“罪刑法定”,有人主张废除,有人主张改名。[10]

腐败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发现难、调查难、取证难的特点。受贿罪发生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贿者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往往不会去主动曝光;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了利益,一般也不会去主动揭发,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他们也不会配合。“陈某们”身居高位,牵涉的利益庞杂,“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人力、财力、物力有限,这加剧了其依职权主动侦查腐败犯罪行为的难度。我国未建立起完备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取证困难。

在监督方面,监督缺失是导致腐败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腐败行为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的被动性和社会监督的缺失决定了手握行政权的官员只能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和自律,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然而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他律可靠,但是纪委的人、财、物也是有限的且其监督会涉及更多的利益衡量。公众主要是通过实名制举报来参与监督,但是这对举报者而言存在一定风险,而且绝大部分公众只是在“陈某们”被查处后才知道消息,消息量小,公众参与热情受参与途径少的消极影响。

三、治理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行为盛行对我国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甚至是致命的,对腐败犯罪的有效治理关系到我国的方方面面。针对我国腐败盛行的原因,本文认为应该从教育、法治、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几个方面着手处理腐败犯罪行为。

(一)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方面,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来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用法律法规规制他们的行为,关注他们的需求,注重提高他们的个人修养和自觉。管理学大师马斯洛曾经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该需求层次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具有较大的科学合理性,[11]在我国需求的最高层次应该是在创造社会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陈某们”的落马往往是大快人心,但是这也不得不说“陈某们”的堕落于国于民都是一种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法治建设,人才先行。另一方面,加强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人们往往误以为教育就是对学生的教育,而忽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能够进入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起初基本上都是品学兼修、德才兼备的人。通过不断第学习和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感、强化其责任意识、培养其职业自豪感,向其宣传“陈某们”的腐败过程和后果,可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不愿意实施腐败犯罪行为,并能更加爱岗敬业。

(二)加强法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完善法制体系,实现赏罚分明,增加犯罪成本,实现依法治理。“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12]立法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因此应通过加强立法解释等来弥补不足,处理好灵活性和稳定性问题,增加法的可预测性。《刑法修正案(九)》以立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实行“有限容忍”,一定程度弥补了之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因此,对于发现的腐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都必须依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对于腐败犯罪案件和处罚执行结果适度公开,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作用。此外,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民主监督是最有效的防腐剂。一方面,加强国家机关间的制约与监督,保持司法的中立性,监督的独立性尤其是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人财物都是有限的,而许多受贿案件都是民众检举揭发、媒体曝光的,因此,要根治腐败犯罪行为必须发挥社会和网络舆情的监督作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白箱里”运行。由于网络舆情是把双刃剑,因此还应对其进行规范,支持,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内容,令人期待我国未来将有更多健全制度、遏制公权滥权的法规出台。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番话或许寓示,我国的反腐廉政建设将从此踏入一个新台阶,一套从根本层面上遏制腐败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建立。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加大了反腐力度,一大批贪官在反腐高压态势下相继受到法律制裁。腐败犯罪频频出现并被追究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法在发挥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法律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在充分法律作用的同时不可忽视经济和行政手段。在依靠司法机关和队伍力量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社会和民众的力量。依法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并反思腐败滋生的原因,通过强化教育、实行法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势必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预防类似问题的出现,有效治理贪污腐败犯罪,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全方位的发展。

注释:

[1]此处的“高官”是指省部级副职级及以上的党和国家干部,以及军队、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见彭新林:《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载《当代刑法问题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98页。

[2]参见欧伟贞:《我国高官腐败现象的法理分析》,载《湖北成年人教育学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参见《河南工人日报》2014年2月11日。

[4]同[3]。

[5]同[3]。

[6]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7]参见《落马官员忏悔录里的畸形人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4月2日。

[8]同[3]。

[9]参加欧阳本祺:《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

[10]参加王天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究》,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期。

[11]参加周三多:《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

腐败现象的犯罪学分析 第4篇

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与其他职务犯罪不同, 它是一种严重的权力异化和变质行为, 表现为公职人员对其权力的私利化, 即把他所持的公共权力当作私人资本来行使, 权力成了为私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西方, 对权力腐败的根源, 有多种说法。古典主义理论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在于专制政体, 在于暴君的恣意专政。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 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 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 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有利益, 而且他们就与社会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 违反了社会与政府的目的。”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权力滥用, 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他们认为, 在专制社会, 当权力缺乏制衡和控制, 就容易滋生出腐败现象。随后, 在18世纪末亚当·斯密开创的自由主义理论学派则认为, 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政府过多干涉社会生活的结果。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的管理者, 不应该干涉私人经济, 企业竞争应该完全市场化、自由化。否则, 市场活动加上政府行为只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这种超额收入叫作“租金”。而那种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行为, 就是“寻租活动”。20世纪70年代后期, 主要倡导者丁·布坎南还因这一理论的提出获得了诺贝尔奖。按照此理论的观点, 一切利用行政权力中饱私囊、大发横财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在寻租理论的基础上, 人们进一步对腐败现象从经济学上加以分析, 以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来试图解释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国家和代理国家行使各项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为此理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 他也同时被赋予了监督代理人行使职责的权力, 监督代理人行使权力。但是, 在实际生活中,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行使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时, 却往往没有一个有效的委托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当代理人发现委托人没有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或甚至不存在时, 他就开始实施投机行为, 利用职权使其利益获得最大化。

2 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多层次考察

2.1 从宏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

(1) 经济因素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影响在一个社会中某一制度所表现出的混乱与不和谐往往与经济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我国是典型的处于社会变型时期的国家, 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较发达国家低下, 经济发展不平衡, 东西部发展不均衡, 各行业之间也有差别, 社会分配机制没有按照市场体制完全建立。随着改革的深入、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 使得很多国家工作人员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社会中的利益分配。在此种情况下, 一部分掌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可能产生以权交换物质利益的心理动机。这时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所行使的行政命令, 往往使他们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轻轻松松地获取暴利。

(2) 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腐败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各级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也往往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体系, 使得他们手中的权力容易失衡、失制, 导致权力的非责任化以及权力的私利化。在我国,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很普遍, 很多官员往往集党政权力于一身, 缺乏监督体制, 权力没有了制约, 必定会造成权力的泛滥以及追求权力的权利化。虽然我国的监督体制在建国以后有了很大发展, 但仍不够完善。很多地方仍旧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 且官僚思想、官僚作风严重, 缺少老百姓监督的渠道。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求行政体系上的权力制约, 也要求来自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 使行政人员权力的行使处于完全透明状态下, 不搞暗箱操作。

2.2 从微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个人原因

一切外因都要与内因相结合, 否则仅有外因是无法改变事物性质、使之发生变化产生结果的。因此, 尽管社会上存在着体制、经济、文化观念上的种种弊端、诱因, 却只有当它们与犯罪分子个人所处的个体环境以及本人的主观原因相结合时, 才能促使他们产生违法犯罪动机, 实行违法犯罪行为。

(1) 微观上外界因素对个体造成的客观影响。

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周围小范围环境往往也隐藏着一些诱因。如有的人因为交友不慎, 被不法之徒拉拢、利用, 徘徊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这时如果没有一个外界强有力的力量拉上一把, 往往会越陷越深, 难以自拔。有的人则是过于讲亲情, 而放弃了原则。云南“烟王”褚时健就是一个例子。为了补偿妻子、儿女曾经受的苦难, 在亲情的趋使下, 想尽办法满足她们的欲望, 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还有的人则在工作中不注意洁身自好, 时时被请入声色娱乐场所, 在“美色”的诱惑下, 铤而走险。目前有人提出“性贿赂”, 看来有一定的道理。另一方面, 也要防止出现集体腐败的现象。这种集体腐败造成的危害最大。它不仅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而且往往造成“官官相护”、“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溃乱局面。在新时期, 这种腐败现象越来越多, 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 个体主观思想的影响。

首先, 行为人往往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 由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组成。当一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在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时, 他的信念体系也随之发生了扭曲, 表现出一定的反社会性。这种扭曲的信念体系往往表现在有强烈的占有欲上, 而忽视了一些对自己必要的约束。现阶段主要表现在对财欲、色欲等的强烈占有欲上。其次, 是行为人歪曲的需要结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正常的需要。当他周围所处的环境、条件能够满足需要时, 这时他的需要结构就不会发生“异化”。但如果条件、环境无法满足需要, 且这种需要长期以来一直受压抑时, 那么行为人一旦找到机会, 就会把这种需要爆发出来。实践中也有如此现象:有些干部年幼时由于物质缺乏, 导致他们对物质的需要长期处于一种抑制状态;一旦他们掌握了权力, 意识到可以用权力满足他们一贯压抑的需要时, 他们就会竭尽全力地用权力去攫取一直无法拥有的东西。无论是金钱也罢, 权力也罢, 此时都会使他们的需要得到一定的渲泄。以上是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浅要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 难免会出现一些“异端分子”实施一些反社会的行为。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为保证这些权力的运作始终体现于人民的意志, 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我们需要对那些反社会的“权力异化”现象及时加以遏制, 防止其滋生与蔓延。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困扰当今各国政府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其实质是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介绍了西方学者对此类腐败问题的研究, 从宏观外界社会以及腐败分子微观个人因素等原因上对此现象作以分析。

关键词:腐败,市场经济,权力集中,文化观念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7.

[3][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 1989.

[4]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腐败犯罪 第5篇

浅谈我国高层官员腐败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高层腐败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据新闻报道,内地今年前五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870件,而其中有多少是高层腐败犯罪案件呢?我们无从知晓。所谓“高层”,就是相当于单位或者企业的“一把手”或者是重要领导人,他们的腐败犯罪问题,恐怕要比一般的基层干部更为突出。近期原重庆市常委书记、著名全国人大代表***于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确认中央政治局开除其党籍的处分。究竟***犯了何等罪行,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次事件充分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当下的中国,高层腐败犯罪现象十分严重。本文针对这一现象,阐述了高层犯罪的概念,并具体分析了高层腐败犯罪的原因,从社会及个人心理等多个角度去分析,并针对犯罪原因给出一些相应的预防对策,最后归纳总结。

关键词:高层 腐败犯罪 原因 预防对策

目录

引言.................................................................................................................................2

一、腐败犯罪的简单介绍.................................................................................................2

(一)概念...............................................................................................................2

(二)现状...............................................................................................................3

二、高层腐败犯罪的原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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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原因.............................................................................................................3

1、思想道德防线溃败........................................................................................3

2、高层滥用职权...............................................................................................3(二)客观原因.............................................................................................................3

1、不良的社会风气............................................................................................3

2、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4

3、相关法律建设不够完善.................................................................................4

三、预防高层犯罪的对策.................................................................................................4

(一)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4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5

(四)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5

(五)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5

四、结论..........................................................................................................................5 参考文献..........................................................................................................................5

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小到企业,达到国家,都在不断宣传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显著效果。然而,当前的腐败现象仍然呈现蔓延的发展趋势,不断被媒体披露出来的贪污腐败犯罪大案要案,每每都会对整个社会形成极大的震动。只有廉政才能兴邦,而腐败就会丧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颠扑不破的真理,也是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一条普遍性规律。且不谈普通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之严重性,本文只是针对高层领导者的贪污现象做一定的分析。只有领导本身以身作则,下面的官员才能更好的控制自己的私欲,企业与国家才能更好的繁荣昌盛。

一、腐败犯罪的简单介绍

(一)概念

什么叫腐败?一般说来,腐败含有三层意思:腐烂,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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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黑暗。我们通常讲的腐败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法律、侵犯他人利益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贪赃枉法、中饱私囊、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

(二)现状

近些年来,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和蔓延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广大人民群众对此也深恶痛绝,渴望党和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革除腐败。2012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6亿元,获罪无期;同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因挪用公款3.96亿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到6月,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陆锦昌因挪用公款2亿元、受贿4750万元,被判无期。以审判时间为参照,2000年以前此类案件仅六起,这一数字与2001年至2005年间相同。2006年至2010年井喷出现,平均每年就发生六起,2011年上半年刚过,已有五起案例。

但是,国家也在做出不懈的努力,2005年1月至2012年7月,中共中央有关部委制定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616件,各省、区、市也制定反腐倡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规定1538件,形成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2012年1月,十七届中央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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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所谓“同仁”。再如很多有权的人在一起,利用公款大肆吃喝,旅游,用人方面的“裙带风”,执法部门的“捉放曹”等腐败现象,搞关系,利用节日行贿、联络感情等,不良的社会风气,促使有些人心理萌生了贪污的犯罪动机。

2、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洛翰·艾克顿说:“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绝对的腐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的我国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是监督机制并不畅通,尤其是对高层官员的监督,根本无法从实处执行,由于一些体制的影响,高层官员的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没有人敢向其提出不同的意见,因此监督效能不高,甚至形同虚设。同时舆论监督也乏力,表现在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者的无所顾忌。现实中,对一些贪官的看法,群众意见归意见,提拔的还是照样提拔,助长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3、相关法律建设不够完善

贪污腐败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各种新型的手段日益增多,并渗透到金融、工商、财税等职能部门以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等。凡是在权力缺乏有效控制的地方,就易于产生贪污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滋长了贪污腐化现象。相关的对于腐败现象的惩治法律也在不断的调节与变化当中,导致不少官员就会搞“擦边球”。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不少法律条文,但是依然缺乏一个更具有权威的和能够起实际作用的相关法律体系。

三、预防高层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对高层官员的政治理论教育、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任人唯贤和反对任人唯亲的组织路线,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其从政治的高度审视和约束自已的行为,杜绝腐败犯罪的发生。要让官员明白职权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谋取个人私利的。树立为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以身作则,真正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办实事。同时,加强其法制意识,要学习法律、理解法律、运用法律、信仰法律。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能依法办事,杜绝“以权代法”。这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高层官员腐败犯罪发生。

(二)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权力,在封建专制时代,指的是皇权,是至高无上的。而今天,权力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国家的权力不论大小,都是人民的政权。不管高官们的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不能把国家的公共权力异化为自己的私有权力。权力的滥用,必生腐败。因此,对于掌权人,应该严格履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管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办几件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公共事业,都应该牢牢记住:公共权力是绝对不能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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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不良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使贪污腐败犯罪没有产生的“土壤”,社会不良风气的消除,需要各种防治措施的有机结合,国家、政府、人民的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我相信,现在的“行贿之风”、“公款吃喝之风”等不正之风,在不久的将来就会烟消云散,一拂而去,不复存在。

(四)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由权力的本身属性和特点所决定的。首先,监督应从政府内部抓起。因为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政权机关的掌权人应当自觉地接受监督,要克服封建时代的家长制作风,搞“群言堂”,不搞“一言堂”。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坚持正确的,克服错误的,才能掌好权用好权。另一方面,下属人员要敢对高官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坚决抵制其违法违纪的错误做法。

(五)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以至许多贪污腐败犯罪人采用各种方法逃避法律的制裁。比如利用国际上的“死刑犯不予引渡”的惯例,逃往国外。因此,完善刑事立法十分必要。在立法工作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做到立法的超前性,从现实情况出发,预见到未来的发展,将其在法律之中反映出来。要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现行法律,制定实施细则。

四、结论

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不能任由蠹虫繁衍蛀蚀,否则就会趋于枯萎;一个长期执政的大党,不能任由腐败滋生蔓延,否则终会走向衰亡。伟大事业需要伟大力量来推动,伟大力量需要清廉之风来凝聚。其实,当我们审视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社会时,不难发现,中国社会的高官腐败现象一直都存在,这与中国传统的“人治”化政治体系是分不开的。但是,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当中,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虽然高官腐败犯罪现象无法禁止,但是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腐败犯罪 第6篇

全国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多发性、连续性、群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总体上可控。土地征用、审批,土地招拍挂,土地转让、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监管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窝案串案较多。也有政府工作人员借口“改革”、“发展”,以搞活经济和招商引资为幌子,利用权力或影响,直接出面或“打招呼”帮助打通关节,影响国土资源管理的公正性。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国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还是处于可控范围。如2009年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处理违法违纪人员683人,2011年390人,下降43%。

国土资源领域项目发包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往往违法行为与渎职行为相互交织。一些不法商人为达到转换土地性质、减免出让费用、承接工程、协调关系等目的,往往采取不法手段以获取非法回报,出现人情工程、权钱交易工程,甚至擅自变更设计,追加工程量,增加工程投资,造成“工程黑洞”,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犯罪主体单位或部门“一把手”居多,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及国土所愈来愈成为防范的重点。一把手对单位的大小事情均有决定权,给其创造了直接利用职权作案的便利条件。同时国土资源管理基层干部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点。如2011年全国国土资源系统390名违法违纪人员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165人,占42%,乡镇国土所干部112人,占28%,两项之和占到70%多。

国土资源领域共同犯罪现象特点是延伸范围广。随着国土资源系统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取得土地、矿业权等都要经过逐级审批,渎职犯罪难以单独完成,往往是上下、左右甚至部门联手,“拔出萝卜带出泥”,窝案串案较多,且涉案人员并不局限于国土资源系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延伸环节。

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是对法律缺乏敬畏感,要么不懂法而犯法,要么虽然懂法,却想方设法打法律的“擦边球”而违法。一些干部虽然知道自己在干违法的事,也知道违法的法律后果,但总认为事情隐蔽,心存侥幸,骨子里对法律缺乏敬畏感而铤而走险。还有少数领导的政绩观、权力观出现偏差,为凸显政绩,把土地的开发利用当作刺激当地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助推剂,被动助推涉土渎职违法犯罪,甚至直接违法批地或占地搞开发;借发展经济之机,暗地里行职务犯罪之实,如借招拍挂出让之名,设置出让条件,行协议低价出让之实,甚至零地价招商等。也有的干部不懂法而犯法,如极个别单位一把手把划拨土地当作单位的“自留地”和私有财产,擅自改变划拨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等。

二是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关键因素。从部分发案单位来看,虽然已有了整套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实际当中没有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一些有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关键人员,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纠错制度保障。

三是思想道德滑坡,反腐倡廉的防线不牢,以及巨额利益驱动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土地、矿产使用是高投入和高收益的项目,开发商为了偷漏应缴纳的税费,压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矿业权,往往采取种种不法手段贿赂当事人。在“糖衣炮弹”的袭击下,经办人员因思想道德滑坡,反腐倡廉的防线不牢,往往应声落马。

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与职务犯罪的对策

加强教育,增强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一要抓好正反典型教育。结合国土资源腐败案件,邀请检察院领导讲课,认真剖析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警醒公职人员打消贪念。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观看国土资源系统内的反腐倡廉电教片、到监狱参观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并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系统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弘扬正气。二要抓好日常学习教育。每年都制定学习教育计划,采取集中辅导与自学、班子成员与业务骨干轮流授课等方式,切实加强日常学习教育。三要积极开展主题教育。围绕“创先争优”、“学习宁乡经验”等活动,组织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人民群众满意机关等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完善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首先,抓现行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树立依法、依程序行政的意识。其次,完善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建立行政审批网上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通过财产登记申报制等相配套的金融监控制度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严格执行土地、矿产网上招拍挂制度,发挥市场机制防范腐败的积极作用等等。第三,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如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的监督;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地价确定,土地审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土地执法监察、发证补证工作的监督,防患于未然。

深化改革,健全预防国土资源领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与检察院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防范,预防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及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实行集体决策,严把用地预审关,防止违规操作;用地审批实行“三到场”,即选址、开工和竣工到场,对合法用地严格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制度。三是全面实施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确保土地、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建立重要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定期轮岗机制,通过轮岗,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达到一岗多能,全面锻炼增长技能,增强内部工作活力,杜绝行业腐败行为。五是建立国土资源项目发包领域重要环节监督制约机制。在项目立项环节、项目发包环节、项目施工管理环节、项目验收环节建立起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惩防并举,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司法实践证明,运用法律武器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要从根本上解决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问题,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尤其是着重查办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污案件和因权钱交易而干预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渎职、失职犯罪,以查促防。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积极与行政部门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好关系,形成打击的合力,以有效震慑犯罪。

(作者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如何从立法上加强腐败犯罪的预防 第7篇

腐败犯罪现象在我国一直存在着。中国封建社会史上的第一贪应数乾隆朝的和珅, 而到了建国初期, 就有天津地委书记、行署专员刘青山、张子善贪污171万元案震惊全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末, 首先是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因贪污落网, 不多时又冒出贪污、受贿1300万元的巨贪——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 紧随其后的是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等人的3000万元之巨的大案。1998年“中国烟王”褚时健, 又以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5000多万元浮出水面。

二、从立法上加强腐败犯罪的预防

1、受贿罪

我国刑罚第385条和第388条分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目前我国对受贿罪的处罚是依照贪污罪的处罚来确定, 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个档次:1、对于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5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 情节严重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罚设置上, 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 进一步明确、细化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情节。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法定性和明确性两方面的内容, 这两方面的内容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由这两方面的内容又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立法上的含混、模糊。而受贿罪法定刑的设置上却大量运用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概念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混乱, 同时由于这一立法上的模糊又非常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鉴于此种状况, 在立法的明确性及刑罚的可操作性上我们应该作进一步的改善, 将模糊概念加以明确, 以利于刑罚惩罚和威慑目的实现, 改变目前轻罪重罚、重罪轻罚、同罪异罚、异罪同罚的混乱局面, 同时又能有效的抑制司法腐败。

第二, 扩大“贿赂”这一概念的外延。贿赂是行贿与受贿的中介物,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于贿赂的具体涵盖范围存在不同意见, 但在司法实践中, 仍以刑法规定为准, 即仅限于财物。实际上, 现在收买、腐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段已经朝着“多元化”发展了, “权利交易”、“权色交易”已大行其道。所以, 扩大“贿赂”这一概念的外延已成当务之急。时代在不断地发展, 腐败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如果我们还刻舟求剑般地将这一概念的范围局限在“财”和“物”上, 则势必导致大量的犯罪分子漏网。因此,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外国先进的立法例, 将贿赂的范围扩大至一切不正当的利益, 对于严密我国预防贿赂犯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2、贪污罪

此罪中最应当改进的应该是起刑标准问题。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明显高于盗窃、诈骗等纯贪利性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5000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盗窃、诈骗等罪的立案标准为500-2000元。这种规定, 直接导致了预防贪污受贿犯罪的法网不严密。一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侵害财产罪的起刑标准远远高于一般的侵害财产罪, 这本身就体现出了立法上的不公平。首先是体现在对犯罪对象的不公平上, 同样都是财产, 为何盗窃、诈骗等罪只需500-2000元就可定罪, 而贪污罪要把定罪标准定到5000元?其次是对犯罪主体的不公平, 普通人侵害他人财产达到500元即构成犯罪, 而国家公职人员同样是侵害财产, 起刑标准却是5000元, 这很容易引起相对于公职人员范围更为广泛的普通群众阶层对我国立法的误解和偏见。二是在现实生活中, 很大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侵吞国家财产数额不大, 达不到5000元, 但他们往往是“少食多餐”, 蚂蚁蛀大树, 这种行为对国家财产的侵蚀从总量上看其实也是非常惊人的。但是依照我国刑法现在对贪污罪的立法, 这种行为又构不成犯罪, 得不到相应的惩治, 更勿谈对其的预防与震慑, 从而形成了时下很尴尬的一种局面。因此, 要完善贪污罪的刑罚规定, 就要结合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刑罚, 更要兼顾立法的公平与共正, 应该把贪污罪的起刑标准降至2000元以下, 从而使我国预防贪污犯罪的法网更为严密。

3、确立“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

(1) 行贿罪:扩大财产刑的适用

对于财产刑, 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并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更谈不上能够恰当的运用。中国的财产刑应该扩大适用范围, 加强在适用对象方面的针对性。对于以贪利为主要目的犯罪应该大力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并且对应于降低腐败犯罪的起刑标准, 应当加大财产刑罚在腐败犯罪中的适用, 如对于行贿罪的犯罪分子设置罚金刑。根据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规定, 犯行贿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 以上的刑罚设置对于行贿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明显是不相称的;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刑罚在当今的时代并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因为行贿者都是看中了行贿对象手中的权力, 他们对其行贿, 也是准备以小换大, 放长线钓大鱼, 来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行贿罪, 又不能处以较重的自由刑。这样, 刑罚就不能真正击中这些人的痛处, 起不到惩治作用, 更勿谈预防了。而加强罚金刑在行贿罪中的适用, 特别是将罚金数额与行贿者的行贿数额或者是其通过行贿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挂钩, 这样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更重要的是大大加强了刑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2) 限制死刑

腐败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尽管它们的直接危害客体并非国家安危和公民的生命。所以仅仅从这一方面而言, 贪污贿赂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并不能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的犯罪相等置。而且, 在立法比较先进的西方国家中, 对这两种犯罪设置死刑的并不多见;甚至在整个国际社会中, 对腐败犯罪设置死刑的都为数不多。统计数据表明, 近年来, 尽管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杀掉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分子, 但腐败犯罪特别是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案率始终居高不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依赖重刑对于遏制腐败犯罪的局限性。在疯狂的贪欲和侥幸心理支配下, 杀头对这些犯罪分子已经难以发挥震慑作用。所以, 限制死刑在惩治腐败犯罪上的应用, 能够避免我国重蹈古时以重典惩贪, 结果越惩越贪的覆辙。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 腐败犯罪的现象也日趋严重, 如何惩治腐败?本文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刑法惩治应当以“严而不厉”为模式, 并且详细阐述了如何针对腐败犯罪中的典型——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立法模式改革。

关键词:腐败犯罪,立法,严而不厉

参考文献

[1]朱丽欣.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执行手册[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腐败犯罪 第8篇

一、公共选择理论之概述

公共选择理论 (public choice theory) 在英文文献里又称作“公共选择” (public choice) , 集体选择 (collective choice) , “公共选择经济学 (economics of public choice) ”。按照方福前教授的观点, 它是一门关于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交叉学科, 并以理性经济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 来探讨政治市场中主体的行为以及政治市场的运行特点。[1]公共选择理论的鼻祖是英国的经济学教授邓肯.布莱克。1948年他发表了《论集体决策原理》, 为其在公共选择理论领域的权威奠定了基础, 因此被人们称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当前公共选择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1986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贡献在于将人们从互相交往中各自为了获得利益的观念应用到了政治活动中, 并且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缺少合理的政治分析的缺陷进行了弥补, 有利于让人们理解为何政府预算赤字很难消除的原因。

传统经济学理论研究的领域主要是经济市场, 它以不同的理论来探讨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中主体的活动及主体的决策过程。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主张, 在经济市场上由于个人受利己主义心态的支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在政治领域个人的动机和目标是利他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的主张与市场领域的个体行为选择相同, 参与公共选择的个体都是理性的、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2]与此同时, 公共选择理论也主张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活动的都是同一人, 同一人就可能按照同一种方式和动机支配自身的活动。虽然在政治领域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制和职业道德的规制, 但是作为“经济人”的个人在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后, 代表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往往为了一己之私, 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们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的活动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 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统一分析人们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的活动, 从而拆除了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政治学和经济学之间竖立的隔离墙, 使二者成为了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二、公共选择理论下对腐败犯罪成因之理论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的主张是“经济人假设”, 它认为人是一个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个体, 人们参与政治活动也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并以自己的投入和得到的回报作为衡量的标准。[3]按照传统政治观点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具有利他主义, 可以弥补放任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 但是, 当政府作为具有私利性的个人参与政治决策时, 就可能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失灵,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就会面临极大的挑战。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具有自利性的“经济人”, 根据交易政治学, 个人主义方法论以及经济人的假设, 作为代表政府的公职人员必然会在政治决策中, 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 进行权钱交易, 从而导致了腐败现象的出现。政府公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制定运行相关公共政策过程中, 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其他主体的利益, 甚至直接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

腐败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利用公权力来谋求不正当的私人利益, 在政治学上叫做“交易政治学”。政府官员在以公权力进行腐败渎职的过程中, 他们一般都会考虑成本和收益, 尽可能追逐最大的利润和最小的成本。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是相互联系的, 政治活动中的权力因素通常会介入经济活动, 从而对他人的交易进行干预, 因此政治领域中的政治经济人会利用公权力进行垄断、限制、特权, 以此来谋求私人的最大利益。[3]所谓权力寻租是指现代社会中最多见的非生产性追求利益行为, 是指利用行政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竞争以维护和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4]因此, 政治“经济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会为自己更多的福利和津贴以增加其收入和待遇, 这样大量的社会资源被政治“经济人”合法占为自己所有。政府公职人员作为权力的具体支配者, 他们在理性经济人的推动下可能导致政府权力异化, 出现权力寻租的行为, 从而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违反其最初的目标。

三、公共选择理论下完善预防腐败犯罪之对策

政治领域中的人如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人, 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皆以追求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理性经济人, 政府公职人员必然从个体利益出发, 从而导致政府抵制集团利益的失败, 出现腐败犯罪的现象。[5]布坎南根据大卫.休谟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观点认为政府公职人员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和动力去扩张政府行为的规模和范围, 从而去寻求自身的利益, 当前的宪法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对他人进行掠夺。[1]结合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 笔者认为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打破一些领域公共产品的垄断,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众所周知, 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 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垄断行为就导致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 再加上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最终导致我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 政府应当尽可能在一些领域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打破垄断的局面, 以使能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职能, 让其更多地担当裁判员的角色, 而不是担当运动员的角色。

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具有某种相似性, 利益的驱使往往决定了公权力的走向, 原因在于身处政治领域的政府公职人员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政治市场中的交易腐败犯罪行为, 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出卖, 它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 而且还会导致人们对公权力机构的信任危机。经济人假设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 将市场与政治这一制度的相互关系明确开来, 以使我们了解腐败行为发生的个体因素, 为打击腐败犯罪行为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 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就存在以“经济人”的角色进行权力寻租的行为, 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公共选择理论要求对于相关公职人员腐败犯罪行为必须在成本收益上进行相应控制, 打消政府公职人员谋求成本最低, 利润最大的的企图。然而要实现这样一种法律规制, 刑法上必须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加大相关公职人员的犯罪成本。只有严厉惩治腐败行为, 大幅度增加腐败的查处率和成本, 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才能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6]

四、结语

政府公职人员在理性“经济人”的驱使下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就可能出现以公共权力设租、寻租现象, 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租金”。他们作为政治领域的“经济人”, 必然要对腐败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的进行核算。当腐败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回报远远超过受到查处和掩盖自身犯罪行为时, 少数政府公职人员就容易走上腐败犯罪道路;反之, 他们会奉公守法, 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 有必要结合公共选择理论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进行分析, 完善相关制度构建, 增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 从而达到制约犯罪人的腐败犯罪行为。

摘要:公共选择理论把人类社会分为两个市场, 即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经济市场中个人的理性同样也适用于政治市场, 因此, 代表政府行使公职的人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通常就会进行权力设租、寻租, 所以有必要一方面在某些公共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打破政府垄断;另一方面加大惩处力度, 增加腐败犯罪成本。

关键词:公共选择理论,预防,腐败犯罪,对策

参考文献

[1]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1-231.

[2]曾军平.公共选择与政治立宪[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61.

[3]徐维英.用公共选择理论浅析腐败现象[J].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6 (2) :52-53.

[4]许云霄.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225.

[5]汪洋, 唐加锴.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的腐败治理问题[J].中国市场, 2011 (2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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