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息范文

2024-06-13

知识产权信息范文(精选11篇)

知识产权信息 第1篇

1 知识产权与信息消费二者的关系

1.1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消费过程中 “共享性”

“排他性”是指知识产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力,其目的是保护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及该成果带来的经济收益。但在信息消费的过程中,若以“信息产品”为一个专利保护对象,则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信息消费的“共享性”产生冲突。因为从边际效用的角度看,信息商品的总效用会随着信息载体的改变而增加其价值。但如果该信息商品受到知识产权的“排他”保护则不能很好的实现共享。

1.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信息消费过程中的“参与性”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利,受国家领土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在信息社会里,由于信息网络的发达,信息传播快速且没有界限。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间合作与交流的加强,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统一化、国际化,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双向快捷的交流成为可能。若能把二者结合,打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共识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全球信息消费市场,使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信息消费手段或信息产品进行交流,那么信息的价值将会因为保护得当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1.3 知识产权中的“无体性”和信息消费过程中的“增值性”

无体是指无实体,只有一种拟制的物体,是一种知识产品。无体产权不仅只限于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因债券、商业票据、合同文件、股票等产生的权利。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发现等产生的权利是无体财产权的一部分。人们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等享有的独占权、专有权,称为知识产权。这就是知识产权和信息消费的相似之处,也可说是关联之处。因为知识本身就是一种加工过的信息,因此,当知识成为商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进行消费流通,就是信息消费了。无体性决定了信息或知识产品区别于其他有体商品,物质商品的价值会随着使用而递减,但信息不会,甚至会因为载体的不同和信息的深度加工而有着越来越高的价值。

2 以企业为例,优化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消费的建议

2.1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普及方式主要是宣传和培训,但这样无法满足人们和市场对这个领域知识的需求。因此,必须积极学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对企业所处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有足够的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因为不够了解环境而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此外,必须了解业务涉及到的当地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诉讼制度、法律程序等以及相关的贸易法内容和针对性的法案。对于出口企业,了解国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也非常重要。而对于我国尚没有明确立法,但他国有相关规定的知识产权事宜,如前文所提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也必须积极学习他国的相关规定,以规避法律风险。

2.2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产权检索对于企业的科研信息消费至关重要,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信息制定一个产权检索的干预机制,以优质的知识产权信息消费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以专利权为例,当企业进行一项新的技术开发时,必须对相关的专利信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分析,以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侵权事件,有利于企业站在更高的研发起点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同样的道理以商标权为例就更明显了,在注册商标的初期过程中都会一直关注商标的信息检索,以降低被侵权或被抢注的风险。

3 结语

各类信息消费中,都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知识和服务也是信息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面临着信息消费行为走在了信息消费相关法律制度前面的尴尬境地,因此,必须正视问题,参考先例,用制度、立法等方法将二者的相同之处融会贯通,给信息消费活动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给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一个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丁克岗.高校财务预算执行中控制策略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20):17-18.

[2]高亮,王珊珊,陈云.信息化提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水平[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20):20-23.

新航知识产权共享平台信息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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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新闻信息技术标准实施 第3篇

据介绍,长期以来,我国新闻领域缺乏统一的信息技术标准,导致新闻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制约了华文媒体间的交流和资源共享。正是在此背景下,由新华通讯社提出,会同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民日报社、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等有关部门和国内重要新闻单位、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研制了中文新闻信息技术两项国家标准。

《中文新闻信息置标语言》国家标准采用了XML(可扩展的置标语言)和RDF(资源描述框架)技术,支持了文字、图片、图形、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类型以及多媒体混合新闻信息的描述,规范了在新闻信息稿的创建、采集、加工、发布、评估、反馈等过程中使用的多媒体新闻信息元数据,可用于多媒体新闻信息在通讯社、报社、广播、电视台、网站以及新闻信息用户之间进行交换和共享。

《中文新闻信息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总结了我国主要传媒机构新闻信息分类多年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际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信息分类体系,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文特色;具有涵盖面广、新闻特色鲜明、扩展性好、易于推广的特点。此外,在类目名称的设置方面注意用词的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平均在会上强调,“中文新闻信息技术”国家标准是“十五”期间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重点支持项目,由我国新闻工作者及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历时两年时间,自主研制成功的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专家表示,《中文新闻信息置标语言》和《中文新闻信息分类与代码》是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它的研制成功,填补了我国乃至全球华语地区新闻信息技术领域标准的空白,是我国新闻技术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的推广应用,将对我国新闻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对新闻信息资源的交换、整合和挖掘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极大推动多媒体新闻在全球华语地区新闻行业的应用,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会同新华通讯社、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相关行业部门采取召开标准宣贯会和组织培训活动等措施,共同推动中文新闻信息技术两项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华通讯社、中宣部、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相关单位的领导出席了会议。

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研究 第4篇

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蓬勃兴起、全球竞争日益加剧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参与全球竞争的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日益频繁,对作为知识产权和专有知识载体的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已被视为重要课题。那么,如何将一些看似无序的信息转化为“活”资源,如何提升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成为当前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普遍问题。本文试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方法,从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分类、组合、组合评估、组合动态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1 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分类(信息收集)

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表征,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之一[1]。依据信息收集的来源和内容,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可分为三类[2]。

(1)技术类信息。

技术类信息主要来自期刊文章、专利文献、专利产品、会议、其他科技出版物或技术分析人员、技术顾问间的交流。技术类信息会密集地被跟踪、索引和存档,并有着持久的价值。

(2)商业类信息。

商业类信息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不同形式的市场信息,比如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公司报告、分析报告、政府文件等。大多数商业信息时效性很强,因此需要企业为增强商业信息的可获取性做很多努力。

(3)法律信息。

法律信息涵盖法律、法规、法院条例,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类文件。法律信息同样有很强的时效性。

这三类信息蕴含了丰富的情报源,包括人的情报源,如技术人员;文献情报源,如期刊文章、报告等;混合情报源,如新闻发布会;网络情报源,如网络数据库(既有收费的商业数据库,也有免费的公共数据库)。它们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2 知识产权组合方式(信息加工)

2.1 知识产权特征识别

按照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可执行力两个维度,可将知识产权分为四种特征类型,对应I—IV四个区间,如图1所示。对于不同区间的知识产权特征类型,应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组合策略。

2.2 知识产权组合策略

2.2.1 II区——专利组合

专利组合是将企业已拥有的专利做系统的整理与分类,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的变化运用专利分析方法得到关于技术方面的信息,作为研发决策的重要辅助工具,一方面便利已有专利资产的再利用,另一方面也可避免重复研发的浪费[3]。对于某些市场价值不高但有较高可执行力的知识产权,可采取专利的形式保护,因为这样可以为企业在紧急情况下提供专利保护,同时也可使企业拥有对产品技术的自由操纵权以便阻止竞争者侵占市场。

2.2.2 IV区——商业秘密组合

与申请和维护专利所需的高额费用相比,商业秘密不涉及费用问题,而且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延续,因此它比较适合高价值但可执行力较低的知识产权。

2.2.3 I区——专利+商业秘密组合

商业秘密虽不涉及费用,也没有保护期限,但是发明创造的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可发现此秘密,就有权使用它,因此把专利和商业秘密结合起来的知识产权组合策略比单独使用专利或是商业秘密有明显的优势。这种组合方式既可以利用专利权的专有性形成产品、服务的市场竞争优势,又可以减少一部分的保护费用。对于具有高价值和高可执行力的知识产权而言,它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市场占有份额最有帮助,也是最受企业重视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采用专利+商业秘密的组合策略是企业最佳选择。

2.2.4 III区——技术或商业出版物

在企业中,还存在低价值和低可执行力的知识产权,这类知识产权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并不是很大,因此可以考虑用技术或商业出版物的形式保护,这样可以使企业在维持低成本的状态下获得对产品技术的潜在自由操纵权。

3 知识产权组合评估(信息状态评估)

3.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的评估是指对个人发明、专利及其他形式知识产权价值的评定。有两种主要的知识产权评估模型:一是经验模型(Empirical model),另一个是选择权模型(Option model)。前者是在以往的数据、经验以及类似产品等的过去价格基础上来预计知识产权的未来价值,而后者是把知识产权看作是买权(Call option,又称买入选择权,买方在支付权利金给选择权的卖方后,有权要求选择权的卖方在特定期间或到期时,以特定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交易标的物给选择权的买方[4]),并利用由Black-Scholes开发的B-S数学模型加以评估。

选择权原本是股票市场里的概念,将选择权模型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因为当企业购买一项专利时,企业可以取得在一段时间内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权利,此权利只有当后续产品开发成功并能获得市场收益时才会被执行,企业购买专利的观念与选择权的“买权”类似。

而B-S数学模型[5]是选择权理论的定价模型,它于1973年由Fisc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利用物理学上热传导原理推导而来,他们得出影响买权的因素为SKrTσ,其函数形式可以表示为C=f(SKrTσ),其中C为买权的理论价格,S为股价,K为买权履约价格,r为利率(以年为标准),T为买权到期日的长短,σ为股价报酬波动率(以年为标准)。各因素影响作用如下:

(1)标的股价越高,买权价格越高。

(2)履约价格越高,买权价格越低。因履约价格代表未来购股成本,成本越高,获利机会越少,买权价格越低。

(3)到期日越久,时间价值越高,因此买权价格越高。

(4)股价波动性越大,买权价格越高,因为股价波动性越大,表示到期日的股价大于履约价格的机会越高。

(5)利率越高,买权价值越高,因为利率高代表购股成本低。

将知识产权和买权一一对应,其变量的对照关系如表1所示。

无论用哪种模型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知识产权的价值(VIP)都可表示为VIP=RIP-CIP,其中RIP表示所得或预计所得的知识产权收入;CIP表示发生的或预计发生的成本。通常,专利是企业中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以专利为例,知识产权所得收入和所发生成本由以下部分组成,如表2所示。

3.2 知识产权组合评估指标——VALUE指标

知识产权组合的评估反映的是企业或组织的专利或其他形式知识产权的总体价值和质量。表3提供了关于知识产权组合的基本数据项(同样以专利为例),根据表2和表3可以进行以下四种比率的计算,从而衡量知识产权组合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绩效。

(1)实际的收益率(AIP)。

Rpat是企业的专利收入;Rtotal是企业总的收入;AIP反映了企业的收入有多少是真正来自专利所产生的,它的范围在0~1之间,0表示没有收入来自专利,1则表示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专利。

(2)杠杆收益留存率(LIP)。

Cpat表示企业专利成本;LIP反映了在扣除专利成本后还保留多少专利收入,该部分为将来知识产权活动的加强提供了经济杠杆的作用。当LIP小于0时,说明专利收入少于专利成本;当专利收入远远超过其成本,那么LIP趋近于1;当专利收入为0时,该比率则无意义。

(3)利用率(UIP)。

UIP反映的是被利用了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数有多少,其范围在0~1之间。

(4)可执行率(EIP)。

EIP反映的是可执行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数有多少,其范围在0~1之间。

这四个比率加上前面所述的VIP,正好定义了评估知识产权组合和知识产权管理绩效的VALUE指标。

VALUE指标的变化反映了知识产权组合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绩效的变化。比如,降低AIP表明对于产品专利保护的下降,而减少LIP表明专利成本的增加或是收入的减少;减少EIP意味着和专利质量有关的事项,比如专利性的评估,查新水平等的下降;专利利用率UIP的变化则可以反映出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不是与商业运行方向一致,企业研发部门和制造部门之间是否有足够的交流,以及是否有适当的专利许可、贸易和赠予活动。

企业通过VALUE指标对知识产权组合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指标变化做出及时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计算VALUE的数据大部分不是公开获取的,因此VALUE指标适用范围是针对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组合的评定和绩效评估,而不适用于企业间。

4 知识产权组合动态管理(信息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策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对知识产权组合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组合的动态管理,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为了更好地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组合动态管理,在此构建一个流程框架,如图2所示。

(1)知识产权组合动态管理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流程和对外部竞争情报的充分收集与处理。

知识产权内部流程管理做到“知己”,它应该实现:1)发明开发和告知程序。此程序允许发明者获得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并且允许他们将已有的发明创造告知给企业合适的职能部门。2)批准和评估程序。此程序用于协调关于知识产权商业价值、专利性以及专利拨款预算的初步评估。3)具备促进专利性评估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企业查新能力。4)具备起草、提交和执行专利申请的专利专家,包括国内和国外的。5)具备保持所有专利相关记录和管理维持所有重要专利必需费用的职能。6)具备定期审查全部专利费用并决定是否维持某项专利的审查机制。同时,外部竞争情报的收集和处理也必不可少,它是实现“知彼”的保证。只有做到“知己知彼”,知识产权组合策略的实施才能有的放矢。

(2)竞争力分析。

在第一步骤的基础上,对企业自身和竞争对手双方的知识产权覆盖范围、竞争优势、发展机会等进行综合竞争力的对比分析,通过对比可以更明确地了解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3)知识产权特征识别。

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价值提升的贡献会有所不同,这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组合策略选择的差异,因此特征识别是企业知识产权组合动态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

(4)知识产权组合。

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组合,实现以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效率来进行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及商业化等管理任务的目标。

(5)知识产权组合评估。

评估是检验绩效最为有效的方式,通过前述的VALUE指标对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绩效进行评估,根据指标数值反映出的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状况,以及结合企业的经营战略,做出及时、必要的响应。同时知识产权的评估最终可以为内部管理流程的设计和外部竞争情报收集、处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反馈,帮助企业从根源上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进。

5 实操建议

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在实际运作时尚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意识。

知识产权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然而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普遍还不强,尤其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方法来加以实施的观念更是有待形成。因此需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从企业文化的高度引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意识,从而将这种意识真正转化到实际行动当中去。

(2)研发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系统。

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信息分类、组合、组合评估以及动态管理的过程中,如果有一套信息系统的辅助,那么工作的开展就会更加快捷、轻松。因此在充分了解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研发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系统,从技术上来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建立专门管理部门和培养专业管理人员。

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最终要通过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去实施,依照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利用等流程来对企业知识产权加以管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应用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因此成立专门的部门并培养专业的管理人员,可以大大提高管理的针对性,从而使实际操作的可执行力得到明显提升。

(4)学习国外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的先进经验。

国外在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上的实践较我国更为成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学习这些宝贵的经验既可以少走弯路,又可以帮助企业结合自身所有知识产权的特点,有所创新地加以运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对企业利润的贡献也正在超过有形资产。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是实施有效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的分析研究,可以掌握某一技术领域的整体水平、发展趋势、主要竞争对手、主要技术或关键技术所在,从而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重复研究开发,也可提高开发起点,节约研发的成本和时间,为企业决策层提供最优决策依据,在提升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同时,也能为提高企业信息管理的整体质量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马海群.知识产权信息的概念、内容、特点和功能[J].图书情报工作,1998(3):1-3

[2]GANN XU G.Information for corporate IP management[J].WorldPatent Information,2004(26):149-156

[3]刘国新,陈姗姗.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策略[J].现代管理科学,2005(10):28-30

[4]Luoxing143.买权[DB].[2010-12-02]http://baike.baidu.com/view/2005333.htm?fr=ala0_1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第5篇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上信息服务面临的最大知识产权障碍。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新权利。国际立法非常重视这一权利。被称为网络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使公众的个体成员,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独立接触该作品。”欧盟在其《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的第3条第1款也对“向公众传播权”做了规定:“成员国应授予作者独占权,以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向公众的个体成员在自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也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此外,全文信息发布还可能受到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的限制。

1.2 发布外国作品的风险

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很多是直接利用了外国文献。中国于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1993年成为《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成员国。2001年11月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与国际保护标准基本一致了。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TRIPS协议。根据TRIPS协议,中国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外国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于2002年9月15日正式实施。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检验入世承诺的一条标准。如果数字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外国权利人不会直接利用TRIPS起诉(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不直接受理个人依据TRIPS的起诉。中国法院也不直接援引TRIPS条文),但可能利用中国国内法直接起诉数字图书馆或者其主管机构,或利用其他渠道直接将信息反映给中国有关部门。所以,应予以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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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 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信息管理系统流程

1 选题背景及意义

本文设计的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旨在提高用户对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能力, 促进其技术进步和项目成果化。以智力成果管理为核心, 面向专利、软件著作权、电子布路图等知识产权成果管理, 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过程跟踪监控管理, 历史资料复合查询, 并能进行方便、标准的打印、输出, 以及其它高级支持功能。

系统开发完成后, 经过用户的使用, 使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加快了信息的传递, 规范了处理流程, 实现了对信息过程实时跟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分级统计、自动汇总的目标。对企业自主创新理论发展和知识产权管理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开拓性意义, 具有很强的推广应用价值。

2 研究方向

2.1 确立系统架构

分析并比较当前市场主流软件架构:C/S、B/S、N层、SOA, 得出结论, N层架构的优点是:开发人员可以只关注整个结构中的其中某一层;可以很容易的用新的实现来替换原有层次的实现;可以降低层与层之间的依赖;有利于标准化;利于各层逻辑的复用。

而SOA以借助现有的应用来组合产生新服务的敏捷方式, 提供给企业更好的灵活性来构建应用程序和业务流程。因此SOA具备可以平衡最初的旧系统投资;让所有的应用程序能相互沟通;服务的重复使用缩短过去的组织流程, 更快速的提供服务来接近市场;服务的重复使用, 可降低开发成本;减低开发新系统带来的风险等优点。

因此最终确立软件架构为多层架构与SOA的结合使用, 在此架构基础上设计和开发程序可以达到松散耦合、逻辑复用、标准定义等目的。

2.2 确立系统开发技术

根据微软官方的解释, WCF (之前的版本名为“Indigo”) 是使用托管代码建立和运行面向服务 (Service Oriented) 应用程序的统一框架。WCF是微软分布式应用程序开发的集大成者, 它整合了.Net平台下所有的和分布式系统有关的技术, 例如ASMX、.Net Remoting、Enterprise Service、WSE和MSMQ。在WCF框架下, 开发基于SOA的分布式系统变得容易了, 微软将所有与此相关的技术要素都包含在内, 掌握了WCF, 就相当于掌握了叩开SOA大门的钥匙。WCF除包含上述.NET现有技术以外, 还关联web service、XML、SOAP、WSDL、AJAX等技术和协议。

3 系统实现

3.1 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本着“高内聚, 低耦合”的设计原则, 采用分治策略把问题划分开来逐个解决, 以便于控制, 延展和分配资源。系统采用SOA架构与N层架构相结合的方式, 在服务端分为服务层、实体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访问层, 客户端则可根据所使用的开发平台确定。

设计系统架构基于SOA并划分N层, 其中领域模型在系统中实现为实体层 (Model Layer) , 使用面向对象程序开发思想将领域模型相关的数据封装为一个类, 便于在层和层之间进行数据传递。数据访问层负责封装与数据库相关的操作, 实现对数据表的增删改查操作, 同时负责对象实体的持久化, 完成数据库访问和关系-对象映射转换 (ORM) 等功能。业务逻辑层 (Business Logic Layer) 负责系统业务逻辑的处理。

3.2 WCF服务层的设计与实现

因为系统的模块间耦合度较低, 包括知识产权名录模块也不涉及到跨模块的综合统计, 因此在每个模块内部不再设计服务, 而是直接采用分层架构, 这样可以提高系统开发效率和执行效率。服务设计有:智力成果管理服务、自主专利管理服务、引进专利管理服务、缴费信息管理服务、商业秘密管理服务、计算机电子布路图设计管理服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服务、商标管理服务。

由于WCF的服务需要提供给外部程序使用, 而外部客户端程序的运行平台不会是统一的, 因此WCF需要一种与平台无关的标准语法来描述服务的功能, 这就是契约。WCF采用基于契约的交互方式实现了服务的自治, 以及客户端和服务端之间的松耦合。当客户端获取服务端的WCF服务的时候, 会根据声明的契约生成客户端契约的复本, 然后根据这个契约来实现数据的通信。

4 系统应用

实际应用表明, 本系统与同类软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4.1 基于Web技术, 不需安装

该系统是基于SOA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它汲取了B/S结构的先进设计思想, 以浏览器和服务器为基础搭建WEB应用程序框架。用户不需安装, 只要能访问网站, 就可随时随地处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任务。

4.2 与企业协同办公平台集成, 提高效率

与企业协同办公平台集成, 办公简捷, 沟通无界, 让用户在日常办公的同时, 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管理, 提高效率。

4.3 知识产权成果申请、审批、管理业务自动化、透明化、一体化

用户处理知识产权申请、管理自动化, 不再需要非常了解申请流程, 不再需要查询手册, 更不需手动填写表格。根据系统各种提醒, 就可以完成申请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参考文献

[1]魏庆华, 黄少晖, 张新明.浅析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现状[J].广东科技, 2009 (11) :81-83.

[2]曹磊.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模型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 2009 (01) :21-32.

知识产权信息 第7篇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协调

(南昌工程学院图书馆,江西南昌330099)

(Library of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Jiangxi Nanchang 330099)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时代讨论的主题,并渐渐发展成为一种时代进步的理念以及实现学习型和谐社会的标志。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成为不可回避的时代主题,它为人类知识的创造活动提供越来越多的支撑和鼓励,并承担着为知识经济营造积极向上的知识创新环境的责任。它们二者,前者是时代发展的愿景,后者是时代进步的动力。也就是说,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一时代发展愿景将会产生巨大的驱动力,但是,如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对信息资源创造形成阻碍,并影响信息资源的共享。那么,如何对二者进行有效的协调,使它们更加适度高效地服务于知识经济社会,成为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一个课题。

1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所在

1.1 解读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属科技资源,特点是稀缺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物品,应该无条件共享。[1]也就是说,信息资源本身最大的特点就是共享性,信息资源共享特点的完美展现才能真正成就信息资源造福于社会进步的自身优势。同时,也只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的创造才会有无限的动力。

1.2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指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2]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很大的独占性特点,存在着知识的利用效率和创造效率的二律背反:知识只有在不存在利用障碍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它的价值,这是由知识的公共性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诸如专利、版权和基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等的作用对社会总福利而言都是无效率的。但是,知识如果不受到保护的话,知识的创造就会失去激励,从而使知识的创造效率下降,这是知识产权的私有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知识应用的最大化和知识产出的最大化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3]。

因此,有效协调这种矛盾,达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的最优组合,以最佳的态势服务于知识经济发展,将是现行社会可持续发展力求达到的目标。

1.3 二者的矛盾所在

近年来,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都在逐渐加大,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4月18日下午参观美国微软总部时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今后也将认真兑现许诺。可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为创造一个更优的知识创造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必不可少,只有加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品市场才能正常、高效运转,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成果才能源源不断的出现。但是,正如朱富强所指出的,过度强调“知识产权”将妨碍知识的传播和交流,最终反过来会损害知识的创造,因为知识的创造过程离不开交流与合作。而且,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不合理的,加强知识产权常常意味着进一步进行知识研究的关键部分的成本提高了,因而一个过分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可能会减慢创新的步伐。[4]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知识创造水平降低,共享也就无从谈起。而且,如果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出现不对称,可能导致知识产品创造与共享的不平衡,以致造成创造激励动力不足,形不成创造与共享的良性循环,知识产权保护也就难以起到积极的持续促进资源创造的作用。因此,要达到知识应用最大化与知识产出最大化相一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赢趋势,就要协调这种二律背反。

2 缓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矛盾、扩大二者一致性的对策

信息资源共享,即最大限度地共同享用信息资源,其本身就包含共同创造的内涵,因为,只有以共同合作的方式创造出的信息资源量才会更加高效地不断增长。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信息资源的创造,在这一点上,二者是相通的、一致的。为了防止知识产权保护过度而造成的知识传播与交流不畅,进而弥补知识创造积极性的缺陷,就要尽量扩大这种一致性,缩小这种矛盾性,从而达成二者最佳的协调,促进知识创造和资源共享。

2.1 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新知识形态的不断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造成知识产权范围的动态性,这给对其的合理界定带来困难。但是,知识产权政策总体上讲属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应很好地维护公共利益[5]。因此,只要本着这一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权利程度以维护公共利益、利于信息资源共享为基准,确定哪些应保护,哪些不应保护,确保做到即使有些资源符合知识产权法要求的属性,但为了公共利益,也要放开保护。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范围动态变化的程度加大,为有效促进高新产品的高效利用,更应遵循以公共利益、共享信息资源为先的原则,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控制好保护力度,使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避免保护范围不合理所造成的防碍信息资源共享的弊端,形成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2.2 有效限制知识产权权利

对于信息资源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指著作权保护,为了促进信息资源在社会的广泛传播与共享,保障广大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著作权法在明确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适当限制,[6]力求达到平衡信息生产者、信息传播者、信息利用者之间利益的目的,以有效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近来,“权利穷竭”的提出更是为了保证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而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种合理限制。所以,本着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等方式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限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信息资源自由创造、社会共享、共同进步的和谐社会,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相同,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原本就是为了鼓励信息资源创造,而创造就是为了利用。因此,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并不意味着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相反,在高新技术成为社会的核心竞争力的情形下,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在不断加强。这些都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一致性,即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足够保护高新技术的创新积极性,信息资源的创造水平才能稳步发展,信息资源的丰度也才能不断提高,共享才能有源。

2.3 完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扩大知识产权信息公开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信息量的急剧增长,知识产权信息也随之增长,这是时代进步的标志,因而,要在保障知识产权信息增量的情况下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就要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之保护有度、又不失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另外,对于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尽量做到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开,提升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开度,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有一个开放、宽松的政策环境。目前,已经有一些这方面的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Blog、CALIS、OA(open access)等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式,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就放开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有,掌握了80%信息量的政府开展的政务信息化建设,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公众共享政府信息资源。这些从商业、事业到政府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愿景,就是信息资源共享,所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2.4 加大政府的协调和监督力度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整个社会层面的问题,单人或单个组织是不能成功协调二者的不一致性的,只有从国家的层面,依靠政府行为,才能真正实现二者的协调一致。具体来说,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调,积极推动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适当的、符合自身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为自主创造知识产权产品、丰富信息资源产量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法、国家信息政策并结合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与信息服务部门通力合作,促进知识创造和信息资源共享,达成利用与创造的双赢。

3 展望

信息资源共享是知识产品创造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创造和共享的互动关系是:一方面,共享是创造的结果;另一方面,创造又是共享的源泉。知识产权保护是创造的绝对动力,信息资源共享又是知识产权保护达到实质社会效益的标志,这种互动关系体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换言之,获取知识产权保护所得的信息资源共享条件下的最大社会效益,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动机或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对创造的激励要切实体现在信息资源共享的力度上,才能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目的,即是真正的社会进步目的。因此,要以社会公益为基础,对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合理有效的协调,才能发挥二者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黄鼎成.科学数据共享的理论基础与共享机制[J].中国基础科学,2003,(2):22-27.

[2]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3][4]朱富强.弈、协调与社会发展——协调经济学导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8篇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要想在国内外市场中站稳脚跟,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就要加大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力度,从企业内部管理中挖掘潜力,寻找契机。因此,企业信息化建设便成了企业深化内部改革的首选目标,企业信息化的主要功能是处理信息量大、准确、快捷。企业信息化实践运作证明,信息化平台使内部信息资源达到了共享的目的,企业内部信息综合反映能力和处理能力得到了提升。

但接踵而来的是行业之间技术纵横交错和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应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保护、权属分争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也备受企业界的关注。谁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保护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先进软件、发明成果、技术诀窍、商业秘密,谁就是企业信息化实践中的佼佼者,就能在快速发展的信息化中分享到成功的喜悦。

一、企业信息化平台管理

在企业信息化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和积累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环环相扣,纵横交错。从管理流程上看,数据传递上至最高管理层,下至设计、管理和生产基层;从企业产品实现过程看,则囊括从产品设计、工艺、采购、加工、库存到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企业信息化平台将企业运作的各部分、各环节生成的信息紧密地链接在一起,其有效的配置可以实现企业生产与管理支持和监控,使企业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在信息化平台上暴露无遗,这些信息数据中蕴含着企业具有重大价值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通过企业信息化平台就能获取和使用这些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在这个流通环节中,要确保这些信息流既安全又便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采取有效的网络管理措施和设置安全保护屏障,若这些问题不解决好,企业老总们就睡不着觉。

二、产品设计信息管理

产品设计信息包括零件的几何信息和相互间的装配关系,主要由CAD、Solid Works和PDM软件生成、处理和存储,它的目的是解决产品的几何形状和生产问题。在形成产品之前所涉及到的具体工作:如产品设计、工艺、装配等,这些重要参数直接关系到企业产品的生存与发展。从产品研制到出厂的整个过程中倾注了工程技术人员的大量智慧和心血,这些便是企业科技人员智力劳动的结晶,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原产地,应加强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在企业信息化平台设置时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加强安全设置管理如身份证、口令、密码等技防手段,以防止因疏忽导致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秘密泄漏。要彻底解决安全的办法就是,在企业产品设计图样没有进入企业信息平台前,进行专利检索,具有专利条件的产品,应及时采取专利申请保护措施,产生计算机软件的应及时到国家版权局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保护,做到知识产权保护万无一失。

三、产品工艺信息管理

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产品工艺信息软件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企业逐渐体会到真正制约生产效率的是制造过程中工艺信息的建立和集成极为重要,原因是:(1)缺少工艺信息,企业无法将最新的产品设计思想快速地实现并将产品推向市场;(2)缺少工艺信息平台,企业生产部门很难将产品的工艺数据和设计数据统一协调;(3)缺少工艺信息平台,企业无法在规划阶段将产品加工工艺数据与零部件供应商共享。(4)产品工艺规程信息化是构建完善企业信息化平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工艺技术设计方案、技术诀窍(know-how技术)通过信息化平台传递到生产、采供等具体实施部门,如何保护好这些发明创造和技术秘密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生产企业需要这样一个信息化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才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指导和控制,对于工艺规程信息集成的要求是: (1)整个工艺规程应该统一在同一个平台环境下;(2)各种工艺数据(产品结构、资源、加工工序)能够高度集成;(3)工艺规划、工艺方案可以量化地进行产能分析、质量分析、定额分配、设备布局设计;(4)工艺规程可在企业内部和整个企业供应链环节中所有相关人员之间实现高度共享。

企业在信息化时代中要求实现产品快速及个性化定制。以最终实现大规模定制的开发生产模式。这种模式将贯穿于产品计划、设计、工艺、管理和销售全过程,在实现全过程目标中,信息化平台提供了整体协同工作环境,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规程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产品工艺规程和加工工序是实现产品的第二道关口,在这个环节中是产生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know-how技术)最多的地方,应做好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管理,特别是加强技术诀窍(know-how技术)的保护。首先应对技术诀窍(know-how技术)进行处理后,通过工艺信息平台达到资源共享,确保工艺信息安全可靠。

四、应用软件管理

目前计算机应用软件在企业使用中极为广泛,各种有产权的应用系统软件的使用还不尽人意。盗版软件已成为企业和个人使用中的家常便饭,复制现象也极为普遍,甚至一套正版软件往往是多台计算机使用,没有起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作用。为了使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在监督和取证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拥有计算机软件的企业应该加强管理,防止连续性复制,造成发明人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企业在完成产品设计过程中产生有价值的产品应用软件、技术秘密及技术诀窍(know-how技术)数据,企业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经过安全措施处理或知识产权保护后,企业内部才能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否则,一旦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遭到泄露,损失的严重程度是无法估量的。

五、电子商务信息管理

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的关系,一直是行家们争论不休的课题,有的说电子商务大于企业信息化,有的说企业信息化大于电子商务;谁排老大长期纠缠不清,困扰业界。笔者认为,企业信息化主内,电子商务主外较为客观,这里就不在赘述。

企业在利用外部资源的同时,要注意防范相关风险。特别是目前市场上的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和技术方案大多是为大中型企业设计的,而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软件较为匮乏。对于业务流程相对简单、应用需求相对单一、经营状况经常变化、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选择使用那些系统复杂度高、使用难度大而且非常昂贵的产品,还是应量力而行。

随着高速信息网络把信息服务带进了企业和家庭,人们已经可以像使用电和自来水一样方便地使用全球信息资源。在信息资源共享时代,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到信息资源所释放出的无穷能量,而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不是放弃原有的一切成果,而仅仅需要一个支撑的平台,这个平台只要运行安全可靠即可。对于这样的一个平台,企业首要的任务是在电子商务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家当,这个家当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的命根,一旦泄漏家底,企业将陷入无法挽回的危险境地,这就需要企业的老总们在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中应把握住的关口,切记保护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才是硬道理。

六、结语

企业信息化的应用推动了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济建设步伐,国内企业在挖掘内部潜力时,纷纷采用信息化建设来作为推动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很显然企业间的竞争演变成了企业信息化的竞争,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就成了这场竞争中的主角。谁在信息化建设中把知识产权保护得好,发挥得淋漓尽致,谁就在国内外市场这个大舞台上,演绎出比别人更加精彩的旋律,获得的利益比别人就更加丰厚。

摘要:谁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保护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先进软件、发明成果、技术诀窍、商业秘密,谁就是企业信息化实践中的佼佼者,才能在企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在国内外市场中获得更加丰厚的财富。

论甘肃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9篇

1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也称智力成果权, 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 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

2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

2.1 导航功能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由工作系统、查询系统和服务系统三部分组成, 集知识产权知识普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培训为一体, 为省内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全面、专业、及时的一站式服务。

2.2 信息检索功能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网络化服务平台, 为企业内科研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情报服务的新模式。满足社会不同应用层面需求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研究、利用、传播的服务网络, 大力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理念、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利用的水平, 符合市场与社会发展要求, 对省内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必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3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内容

3.1 专利文献检索服务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 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90%以上的新技术信息。利用好专利文献, 可以提高研发起点, 缩短研发周期, 节约经费, 提高效率, 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人、财、物的巨大浪费。

专利文献检索服务包括专利查新检索、专利无效检索、定题检索、法律状态检索、专利侵权检索、同族专利检索。

3.2 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知识产权纠纷的起因不在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本身, 它们仅是事情的表象, 市场得失等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因素才是纠纷的直接诱因;通过建立相关行业的专题数据库, 对于新产生的专利, 对核心技术的法律状态的跟踪和软件著作权等加以有效监测以及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化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研究, 有助于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及早判断。

目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基础数据库收集整理了七国两组织 (中国、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欧洲专利局、国际知识产权组织) 的专利。甘肃已建立西北商标网http://www.gootm.cn/和甘肃商标网查询网站。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将建立行业专题数据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据库, 链接商标查询网站, 有针对性地对专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利用、集聚和发散, 将数据加以整合、分类、形成更细化、更专业化的专题数据库, 以便及时查询, 做好知识产权预警工作。

3.3 专利信息分析服务

分析专利信息, 预测发展趋势, 对一个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生死攸关的。专利分析服务严格来说是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一部分。这项服务的起点非常高, 需要法律、技术、数据统计、外语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建立专利检索及分析数据库, 将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需求, 量身定做各种企业所需的专利数据库。通过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可以了解对方产品的技术水平、经营方向及市场范围, 能够把握对手研发的主攻方向以及产品主要技术特征, 以便决定自己的经营战略与对策。

3.4 专家在线咨询与培训服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申请流程、商标检索、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通过教育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统一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加快研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增强国际竞争力。

3.5 战略研究

专利信息可以揭示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 使我们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二个方面寻求新的技术突破口, 选择研制目标, 做出正确决策, 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方案、最少投资谋求最大的成果, 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环境, 应主动运用专利战略,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分析现有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 高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 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 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独占市场, 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 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总体性谋划。

4 结语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针对企业及专业人员需求, 提供及时的知识产权方面专业的服务, 可形成互动式服务平台, 与企业的网站链接, 企业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公布企业的信息, 通过服务使企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增强核心竞争力, 从而为企业谋求效益最大化服务;促使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纲要为中介服务带来广阔发展空间[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8-07-18-4.

[2]软件与集成电路呼唤知识产权服务平台[N].2008-12-10-9.

[3]吴其川.公共科技资源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J].杭州科技, 2007 (1) :34-37.

[4]佚名.海淀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介绍[EB/OL].ht-tp://www.e-gov.org.cn.2006-04-27.

知识产权信息 第10篇

1.在价值目标上表现一致

信息资源共享是人们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来自由吸收有效资源、传播知识、创造劳动价值,从长远角度也将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我国政府已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列入国策,信息资源是创新体系的信息保障,需要各资源拥有机构之间的资源开放与共享。实践证明,信息资源共享可以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的创造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若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2.促进创新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本身虽然具有某种垄断权性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也必将通过由此激发经济主体的创造性,繁荣经济和贸易,从而造福广大民众,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这也正是信息资源共享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现的功能。

二、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性

1.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信息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共享性,因此,专有性与共享性的矛盾是显然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尤其是我国自2009年正式进入3G时代,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成为生活的必须品,表现出信息服务的时代性,如用户需求个性化、传输宽带化、媒体多样化等。3G能够提供更大的系统容量和更高的数据传输速率以支持无线互联网接入和无线多媒体业务,使个人终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任何人用任意方式实现高质量的信息移动通信与传输,但在这样自由共享的过程中,却很容易产生侵犯专利、版权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破坏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信息资源共享既可以促进科技的进步,使公众的生活更为方便,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又导致了侵害知识产权这一私人利益问题。

2.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共享的约束

首先,从知识产权保护来看,一直强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的合法垄断地位,拥有使用或不使用该信息资源权利,许可或不许可该信息资源被使用权力;信息资源共享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但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合法垄断性的特点就会使某些社会资源只能被限制在一定小范围之内,不能为公众所自由获取,因此造成了相当多的公共信息资源白白浪费、不能服务于公众,同时也导致二次获取信息的代价增大。因此,为了扩大信息资源的共享,一方面必须积极地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方式获得授权,另一方面不得不支付更多的成本来调动社会职能如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统筹安排。

三、实现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信息化时代,资源共享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享受和诱惑,各种侵犯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司空见惯。究其原因,这与人们长期受传统思想影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直接关联。有些人信奉“拿来主义”,忽视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为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不同于以往的有形财产[7];有些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市场风险防范不足,其结果势必造成对信息资源的无序利用,损害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不至于无意中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他人的权益。另外,还要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尊重创造者的劳动成果,摒弃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中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与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补充,尽量为其保留一定的公共信息领域,而且需要灵活立法,全面兼顾到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具体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尽可能地缩短一点,从20年变更为15年或10年;对于像图书馆这样的公益机构,应在立法时赋予它们专门的许可制度,以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另外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因为在信息资源共享中既可能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甚至创造人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2.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为的政府行为。信息共享是一项社会利益,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的束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既然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机构表达的是社会信息需求并满足公共税收,就应当将资金充分运用在信息资源的更新和扩充以及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而不是用于支付过高或者过滥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政府采购、税收减免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公共政策,如政府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四、结语

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当今我国已全面进入3G时代,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后国际金融危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一方面,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传播、服务公众;另一方面,还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发挥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创业热情,推动产业发展。因此,只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高信息资源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知情权和利用效率,最终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秋秀.论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J].民族论坛,2010,(9):59-60.

知识产权信息 第11篇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购物这一电子商务形式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接受, 并给人们购物带来购物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 这种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购物方式, 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但是, 由于部分商家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 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冒用他人商标或销售盗版音像数字作品、假冒作品等, 给消费者也知识产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

二、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只要是权利没有形成, 那就没有任何的权利保护, 确切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先进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同时呈现东部相对发达, 西部发展相对落后的态势。群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不强, 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但是, 这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而难以认定, 因此, 尽管这种侵权行为在电商交易平台中大量存在, 但是由于难以认定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我国目前也不能很好的打击这种侵权行为。为了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如何打击这种侵权行为也日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三、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一) 知识产权的客体多样化

在网络交易平台中, 不但容括了大部分在现实中的进行的商品交易, 如普通商品的买卖等, 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交易方式, 如提供链接下载侵权作品、或直接销售侵权电子音像、计算机软件等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由于网络具有暂时的复制、缓存、数字化的行为, 这种对网络数据复制、转载而传输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传统的侵犯复制权的行为还有待法律确认。

(二) 网络侵权的隐蔽性

由于这种网络销售是由一连串代码组成的, 人们可以通过搜索其关键词来找到其网上店铺, 但是, 如果商家将一些搜索数较高的关键词嵌入其中, 隐形地使用那些知名的商标, 就有可能构成对这种商标的隐形侵权而不易被发现。

(三) 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

数字产品具有不可破坏性的特点。数字产品是电子数据, 所以, 其无形的特质决定了其难以受到物理性的破坏, 一经制造即可永久保存, 他一般保存在一定的载体中, 只要其载体不出现问题, 其质量就不会下降。因此, 一个购买者只需要购买一次即可长时间大量转售他人使用。

四、我国网络交易平台中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义务不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立法还不完善, 网络交易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要义务与责任也是不明确的。这种责任与义务的不明确性势必制约我国网络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推出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其中规定了交易平台商有交易安全监管的义务, 即负有运营管理信息管理和用户注册管理等义务, 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直到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法规, 才第一次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交易平台商的安全交易监管义务。[1]

(二) 网络交易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不明确

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商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义务是不明确的, 所以网络交易商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不明确性。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 由于人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作用及监控能力的认识不足, 因而出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主张, 而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 并且明文规定了一些责任限制条款。[2]

(三) 网络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日趋淡薄使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新命题

传统观念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独占性、时间性的权利, 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因此,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大量国际间保护知识产权条约的签订, 逐渐减弱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 而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实用更是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更大的影响。与此同时, 由于越境数据流 (TDF) 的增加、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竞争和知识产权冲突的激烈化以及各种网络不确定因素的增加, 在网络空间中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与实施保护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 对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艰巨问题。[3]

五、对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但是却没有一部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典。因此, 实践中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很好的规制, 违法、犯罪行为成本极低。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重要性提升的同时,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地位却没有同时提升到相应的高度, 由于缺乏法律的指引作用,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因此, 作者建议将知识产权法典化, 将知识产权法提升到基本法的高度。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二) 完善电子商务运营商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监管机制

首先, 电子商务运营商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对一些侵权行为进行惩罚, 以威慑这些不法商家, 发现售卖侵权数字产品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其次, 电子商务运营商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管理,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对于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数字产品的商家行为作出规范化、明文化的应对措施。最后, 电子商务运营商还可以根据自己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的有效方案, 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从而有效遏制这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 通过法治建设提高全社会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盗版侵权问题多发往往是因为盗版产品的成本低, 价格便宜, 公民花较少的钱即可得到和正版一样的商品。但是由于数字侵权产品的特殊性, 商家只要运用技术手段即可利用极低的成本进行网络复制传输, 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加快速、便捷, 再加上公民贪便宜且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不强, 使得销售侵权数字产品的行为更加泛滥。因此, 我们应该加强法制宣传, 让公众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同时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人们正确的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六、结语

网络交易平台虽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 但是把侵权数字信息产品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大量复制、传输销售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发展电子商务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为了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只有有效地打击这种侵权行为, 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才能使我国经济、文化不断发展和繁荣, 实现我国的中国梦,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冰冰.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法哲园地, 2012.

[2]刘斌, 陈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研究,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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