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股权结构

2024-05-24

信用社股权结构(精选11篇)

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1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对策

我国农村信用社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 为三农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金融贡献。近年来, 国内部分专家学者及一些实际部门的工作者均对此问题作了探讨 (文维虎, 2001;李建华, 2002;张玉民, 2002;等等) 。但总体来看, 大多数研究基本上是从操作层面上来探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目标模式设计等。因此,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背景下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对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及其历史变迁轨迹、主要缺陷及完善对策等问题加以深人探讨并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无疑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农村信用社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当前, 关于治理结构的研究一般具备两个基本共识:第一, 具体而言, 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及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组织结构。第二, 治理结构存在两类机制, 一是外部治理机制, 包括治理市场、控制市场等, 是由市场、政府等企业外部权力运作机制综合作用形成的对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二是内部治理机制, 是指某个组织通过组织程序所确定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 即法人治理结构。因此, 从本质上讲, 法人治理结构是某个法人组织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是有关某个法人组织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这些安排决定了法人组织目标、行为, 决定了法人组织利益相关者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法人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在学术界对治理结构共识的基础之上,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主任) 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这种制度化表现, 通过对社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权限、制约等方面的界定, 形成一系列运行机制。有效的或理想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标准包括:有效的委托-代理制度安排能够给经营者以足够的控制权自由经营, 发挥其银行家的才能;保证经营者从社员利益出发而非只顾个人利益使用经营管理控制权;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控制机制;形成农村信用社有效的执行力和领导力。显然, 这些理想要求或标准在实际中很难完全实现, 因为他们本身就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 而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在各利益相关者权力和利益的矛盾中寻求动态平衡。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变迁历史回顾

截至今日, 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 大体可分为五个重要阶段:第一, 1951-1957年, 即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的第一阶段。这时期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 干部由社员选举, 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 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第二, 1957-1979年, 此阶段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 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 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第三, 1979-1996年, 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这期间信用社成为“准国家银行基层单位”, 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第四, 1996-2003年4月, 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1996年8月,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正式定位为合作制,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 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为:农村信用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任层和监事会;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实行一人一票制, 农村信用社社员与信用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农村信用社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上级联社审核, 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资格后, 由理事会聘任。从1998年开始, 进行合作制规范试点工作清理股金, 增扩新股, 建立民主管理机构, 规范信用社联社等。第五, 2003年4月至今, 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 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移交给银监会托管。同年6月27日, 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重点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通过对发展阶段的梳理可以看出,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始于第三阶段, 框架基本形成于发展的第四阶段, 并将在第五个阶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这与企业理论、治理结构在我国经济界的关注与发展基本上同步。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概括地表述为: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报上级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理事长可以兼任信用社主任;监事会负责监督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管理层的行为等。近年来, 随着改革深入和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总体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 在推动农村信用社本身发展与农村经济繁荣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然而, 由于历史及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 农村信用社会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股权过于分散, 结构不合理、省级联社的行政性倾向强、缺乏有效力的委托-代理关系等缺陷。

三、当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一) 股权过于分散, 结构不合理

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后普遍存在股权过于分散和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人股多, 法人股少;资格股多, 投资股少。入股社员众多但入股金额少, 加之资格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股, 与信用社利益关联度不大, 最终导致绝大多数社员并不关心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长此以往, “内部人控制”现象难以避免。二是股金来源不够稳定。在股金结构中, 由于资格股占绝对比重, 社员在入股动机上考虑自身投资与收益的多, 而考虑参与管理、对信用社经营关心的少。社员入股时, 看中的是“分红比例高于储蓄存款利率”的承诺, 这势必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稳定和提高, 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三是“三会” (指社员代表分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 下同) 成员的股金额度和入股结构不能促进其履行职能, 充分发挥管理作用。“三会”成员在向信用联社入股时只是作为普通职工参股, 入股额度和选择的股权形式与普通职工一般无二。这种状况很难实现管理层责权利的统一, 也就很难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二) “三会”职责混淆

农村信用社“三会”组织架构建立后, 本应严格按照公司制管理制度运作, 各司其职。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年度工作会议取代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关, 理事会、监事会要按规定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农村信用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也要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但事实上多数信用联社的社员代表大会被联社的年度工作会议所取代。二是民主管理实际上只是一句政策套话, 尚未真正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就现阶段而言, 所谓的民主管理, 也只不过是“内部人”实施运作后, “外部人”了解运作的结果而已。三是“三会”成员意识转变慢, 在工作中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由于联社的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产生是由省联社批准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致使联社理事长角色转换缓慢, 还存在大权独揽的思想, 对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心理上不适应、不接受, 对应由经营管理层实施的职能和权利 (诸如贷款审批、财务开支) 明放暗不放, 影响和削减了经营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 省级联社的行政性倾向过强

受省级联社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 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三会”的建立实际上没有按《公司法》和《农村信用社章程》的规则运行, 难以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首先, 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的人选是逆程序产生的, 即先由上级部门确定, 后由社员民主投票表决, 且投票表决基本上是走过场。其次, 理事长产生后并未行使其职权, 经营班子中的主任及副主任并不是由理事长聘任, 而同样是经省联社或市联社 (办事处) 考核聘任。可见社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被省级联社行政倾向取而代之。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 有关文件明确界定了省联社担负的是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不得干预基层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但事实上,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 省联社一方面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而另一方面又代表省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实有“政企不分”之嫌。县级联社在实际运作中, 名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实为省联社和市联社 (办事处) 的下级部门, 缺乏经营自主权。省联社不仅干预县联社“三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的产生, 而且直接干预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信用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等都由省、市联社 (办事处) 逐级确定下达, 县级联社只能无条件接受和执行。

(四) 缺乏效力的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在于缺乏权力制衡机制, 理事会、监事会、社主任三个机构的关系上, 究竟是层层隶属, 还是彼此制约?这个信用社组织结构的根本性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一是信用社主任在业务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 而且理事长可以兼任信用社主任, 这就形成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从监事会作用看, 由于没有对理事会成员和社主任弹劾权, 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而同时, 出资人难以对其代理人即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 外部社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渠道和机制, 内部社员利益等同于管理层利益, 形成“软约束”。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过大, 外部社员几乎无法得到有关信用社风险的信息。经营者有可能向能够为其提供利益的主体寻租, 也有可能向能够为组织目的带来利益的超经济权利主体寻租。三是行使民主管理权可能对社员带来负效应, 遏止了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主动性。产权异化的直接结果, 是产生了内部人控制, 信用社的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 权力难以制衡, 形成了管控机制的低效运行。

当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出现的种种问题, 根源在于忽视了治理结构与生存环境的适应性。一是此次信用社改革是政府强制行为, 既非政策诱发行为, 更不是信用社的自主选择。二是基层信用社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 没有重视对生存环境的研究, 没有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探究应该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法人治理结构, 只是按照国家出台的改革方案照搬硬套。三是地方政府与省级联社在指导改革过程中, 对信用社如何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治理结构认识程度不够, 还停留在既然政策要求地方政府负责, 那么就按地方政府的需要, 成立一个省级联社, 由省联社按地方政府意愿来管理辖区信用社的经营。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 创新产权模式, 走股份合作制道路

我国农村、农业的特殊性, 要求信用社治理结构不能单纯地实行股份制或合作制, 能否考虑一个统筹兼顾的模式, 即实行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模式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 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 吸收、借鉴股份制运作机制的合理内核, 实行合作制下的劳动合作与股份制下的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产权组织形式。这种形式既具有合作制中“一人一票”的特点, 又具有“按股表决”的股权特点。我国农村信用社既然明确定位于为辖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 就应同时强调其社会服务功能和商业化运作。而股份合作制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 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之间矛盾的最佳选择。

(二) 调整股权结构, 完善股权设置, 构建新型产权约束机制

农村信用社可考虑设置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股权。优先股主要面向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内部员工募集。优先股享有固定股息分派权、剩余财产优先索偿权、金融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没有投票表决权, 不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股息分派不与信用社的盈利挂钩。普通股也称投资股, 主要面向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募集。普通股股东是股东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 可通过行使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普通股所占的比重不能过低, 而且普通股的主体必须多元化。二是要精心设置战略普通股 (战略投资股) , 积极引导具有一定文化层次和管理能力、信誉良好、有经济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这种投资者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 从而有效体现投资者管理, 充分发挥产权对经营者的约束作用。

(三) 准确把握省级联社的职能定位, 避免行政化的管理倾向

省级联社应尽快从目前“管改革、管人事、管经营”的定位中转变出来, 回归到行业自律组织。省级联社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依法管理, 不干预基层信用社的具体业务活动。二是靠制度管理, 尽量避免或减少行政审批。三是要加强民主管理, 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省级联社不得对基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直接任命、聘任, 基层信用社的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用, 应由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组织实施。

(四) 从控制权到所有权:构建完善的委托代理结构

随着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 农村信用社开始将原先实行的个人股、法人股和社员股逐步转变为资格股和投资股, 且投资股将占主导地位, 员工股份全部转为投资股。按照有关规定, 资格股继续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政策, 享有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投资股可获取高于资格股的收益, 并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股不能退股, 但可以转让和继承;在理事会、监事会中, 大幅度提高投资股社员的比例, 发挥投资人的管理、监督作用。这种股权结构和理事会安排,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稳定的法人财产权问题, 提高了投资股社员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关注程度, 加强了外部社员的监督。但是, 这种制度安排对投资股社员来讲是一种非最优安排, 其权益与责任并不严格对称。同时, 两种产权制度并行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 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就应由目前的资格股与投资股并行, 逐步向完全投资股过渡, 彻底解决信用社法人财产权不稳定问题, 形成完整的可支配法人财产权, 强化股权约束, 增强所有权内生权力的基础和刚性约束, 通过所有权改革完善控制权, 明确社员对信用社法人财产权最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层对法人财权的独立经营权, 探索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与长期发展目标相联系的薪酬奖励分配制度, 防止经营管理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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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重在治理结构 第2篇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 它肩负着我国农村基层的金融服务重任。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的决定, 从1996年10月份开始, 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行政隶属关系以后, 农村信用社金融业务的监管工作, 处在一个相对“真空”的阶段,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业务的管理及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农村信用社虽数经改革,但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从没有真正解决,形成了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严重(所有者架空)、“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监督制约机制与发展内驱力明显不足,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机制难以完善的局面,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三农”对农村金融的需要。

因此,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入手,在分析农村信用社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提出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造,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权力监督制度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领导班子,从而达到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最终目的,提高其竞争力。当前农村信用社结构的缺陷和内因

2.1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农村信用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信用社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其中, 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责, 监事会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 负责监督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各管理层的行为。从理论上讲, 这种制度设计达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要求,应该具有良好的治理效率。但是, 8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 这种改革仍然未能构建一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会”制度形同虚设。一是社员大会的权力虚置。虽然形式上社员大会对农村信用社享有最高权力,但实际上却被管理层架空,很多信用社长期不召开社员大会,即使召开,一些重要的经营问题也不向社员报告,导致社员大会的权力虚置。二是理事会不对社员大会负责。在很多信用社,理事会凌驾于社员大会之上,并且往往是理事长兼任信用社主任,这种制度安排虽然使得经营者的责、权、利对等,减少了代理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容易产生职权的过分集中、独断专行等弊端,使信用社的决策缺乏民主性,往往形成风险隐患。三是监事会名不副实。目前,大多数信用社的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也不具有对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等的弹劾权,监督作用非常有限,有的几乎没有。这种三会制度功能的丧失导致农村信用社现存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

(2)激励机制效率低下。一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但具有良好的制衡机制, 而且同时也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 以尽可能地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重合。但是,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来看, 目前的制度设计仍未解决有效激励问题。一是以农村信用社主任为代表的管理人员仍然倾向于采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 挪用公款、违规放贷等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屡禁不绝。二是目前人员的流动频繁, 不但无法满足对人员长期激励的需要, 而且还会导致经营者的目光短视, 只注重眼前利益, 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 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始终不佳。三是“官商”氛围浓厚,行政官僚作风明显,特别是在内部职工近亲繁殖、家族从业的背景下,有效的干部管理体制、职工

行为规范体制很难贯穿到整个业务活动中,管理者在人员的任免上经常有 “打断骨头连着筋”的顾虑,或者有冒“群愤”的危险,危及了经营的连续和稳定。

(3)法人的主体地位缺乏独立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规定》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是, 实际上, 农村信用社虽然名义上具有法人资格, 但其人事安排、工资分配、固定资产购建、业务种类、贷款发放等经营事项基本上都是由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信用社并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 并不具备一个法人所要求的独立性, 实际上成为上级联社的一个分支机构。

2.2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缺损的原因

(1)所有者依然缺位。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那么, 其形成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前提就是签约人对自己投入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但是,这一前提农村信用社并不具备。由于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加上我国正式制度的不配套, 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伊始就处于产权虚置状态, 特别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以后, 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产权主体更是十分模糊。虽然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张家港、常熟、江阴等地将农村信用社改为农业商业银行的除外)按照合作制进行了规范,但成效并不显著, 仍不存在一个明晰的产权主体。作为委托方的社员对农村信用社仍不具备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 这种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的丧失导致社员的“廉价投票权”,社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权, 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现象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即使信用社管理人员基本上是信用社的社员, 但其通过拥有股权所获得的收入与内部人控制所获得的收入相差甚远。在外部监督机制软弱的情况下, 他们必然采取倾向于实现其自身利益偏好的行为方式。因此, 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效率。

(2)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合作制是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产权制度。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 社员入股自愿, 退社自由, 无论产权多寡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这种制度安排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但是, 由于社员最初入股的非自愿性, 加上农村信用社历次制度变迁所具有的准银行的特征, 使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严重异化, 先后导致了一个严重后果:一是初期的股金存款化,由于社员享有退社自由的权利而又没有设置股金退出障碍, 在农村信用社普遍实施“保息分红”的承诺下(虽然很少分红, 但是利息有保障), 股金成为准存款, 社员与农村信用社根本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让一个并不承担风险的人来分享剩余对农村信用社来说绝对难以接受, 而在本息都有保障的情况下, 社员也根本没有动力去监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二是近期贷款引股的临时化,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要求或者强迫借款户在领取贷款时,缴纳50元、100元不等的股金,并办理股金证,这种单方面的强制行为只能反映了信用社在产权多样化或实质化上的无奈,更可笑的是,通过以贷引股的股金通常会随着信贷双方关系的终结,以借款户退股的结局年复一年的上演。因此,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设置本来就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情况下, 其内部人员的配置和经营决策顺理成章地带有行政色彩, 农村信用社也就无法拥有法人主体的独立性。

(3)缺乏市场淘汰机制。在社员消极监督而经营者又无法分享经营剩余的情况下, 对经营者实行有效激励的主要途径就是进入——退出机制。经济学原理也表明, 一个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所具有的优胜劣汰机制能够约束代理人的不良行为, 从而能够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但是, 由于金融的特殊地位, 出于对经济稳定的考虑, 中央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较严, 使得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的金融机构)的垄断性很强。在国有银行逐步从农村撤出, 广大农村地区的融资供给基本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情况下, 若对经营不善的农村信用社实施

关闭, 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必然缺位, “三农”的发展必然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因此, 这种进入——退出机制的残缺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破产失灵”。破产失灵、社员消极监督以及无法分享剩余的共同影响, 使农村信用社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治理结构,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

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权力监督制度首先要从战略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班子。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尽快建立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形成内部有效牵制和控制。要特别重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独断专行和决策失误。这样,才是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治本的有效途径。

(1)明晰产权, 确定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归属。首先, 必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 对原有社员进行重新登记, 以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其次, 量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 不宜将其简单地划归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因为, 根据现代产权理论, 农村信用社集体作为产权主体是不成立的。一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况时, 原农村信用社集体便不复存在, 历年积累产权主体就会缺位, 因此, 必须将历年积累在弥补历年亏损之后的余额进行人格化, 以彻底消除这部分资产长期以来产权模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三, 今后每一次扩股,都必须对入股社员进行详细的登记, 并在每年定期举行的社员代表大会上登记变更社员的详细情况, 避免社员的失踪和遗漏, 以做到产权主体的完全清晰。

(2)完善产权制度。第一, 真正实现股金资本化。要按照合作制的要求, 将股金转化为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 彻底消除股金存款化。同时, 设置股金退出障碍, 规定必须在提出退社要求并经理事会同意之后, 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才能提取股金, 在这段时间内只能转让, 让社员与农村信用社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第二, 改革股权结构。要扩大入股社员的范围, 凡是愿意入股的均可以入股, 重点吸收那些产权清晰、趋利性强、有良好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入股,以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 实行股份合作制。不一定必须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 可以允许大股东的存在, 不过必须为大股东设置一个股权比例上限, 让拥有小股权的社员能够享受“搭便车”所带来的收益。此外, 为了增加入股社员对农村信用社的关注程度, 还可酌情增加每股股金的数量, 以提高经营效果。

(3)改革现行的激励机制。彻底改变目前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来决定员工的薪酬水平的做法, 转变为以技能和竞争力为基础来制订新的薪酬标准, 并与可衡量的业务目标如资产质量、经营成果等挂钩, 从而激励职工不断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同时, 要尽量推行货币化的薪酬制度, 尽力减少特权、住房等带有福利性的“隐性”薪酬, 使薪酬显性化。为了保持农村信用社对人才的吸引力, 还可制定股权激励、升迁和培训等中长期薪酬制度。此外,适当引入进入——退出机制。在条件适宜的地区, 可以允许民间资本从事小规模、经营范围严格限制的金融服务, 也可允许重新发育其它的合作金融组织,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对于经营不善的农村信用社, 虽然不宜进行破产, 但可以在降级、兼并的基础上让现有职工破产或者清除出金融系统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强化破产激励。实际工作中, 所有激励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透明度和公平性, 使现行的激励制度确实能够发挥其激励作用。

(4)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农村信用社的全部利益相关者中, 政府处于显著的位置, 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的许多不良资产, 大多都有政府干预的痕迹, 许多农村信用社甚至因为政府行为的影响而陷入破产的边缘。因此, 要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必须规范政府行为, 禁止一切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 让农村信用社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真正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目前, 农村信用社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 只有切实把握和依法规范其行为, 才能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 规范治理结构,标本兼治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才能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公租房开发风险分担及信用结构 第3篇

关键词:公租房 PFI 风险 信用担保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主动融资)指公共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取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结束时将项目完好、无债务地移交给公共部门,而私营部门从公共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来收回成本和获得收益。PFI模式对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筹集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租房PFI模式运作

PFI模式具有弥补公共部门财政预算不足、提高公共项目建设效率等特点。PFI模式在公租房融资建设中的基本运作过程是:公共部门根据社会需要确定公租房建设项目,公共部门为该项目提供土地等直接性社会公共资源以及间接性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私营部门通过招投标取得该项目并注入启动资金成立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公共部门与SPC签订特许协议及其他合同,SPC实施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在特许期限内,SPC通过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依据约定从公共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及开发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入来回收成本和获取收益。特许协议期满后,SPC无条件的将公租房项目完整的移交给公共部门。

二、PFI在公租房建设中的风险及其分担

根据国内外文献对保障房PFI模式的相关研究,保障房PFI項目的主要风险包括:土地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支付(信用)风险、完工风险(建设与开发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还贷(资金缺额)风险及或有风险。然而,鉴于当前我国公租房有利的政策环境及充足的市场需求,公租房PFI模式中的土地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是很小的。

依据风险分担的三条主要原则:风险与控制力相对称原则、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原则及上限原则,公租房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公租房PFI模式中的土地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支付风险应由公共部门承担;完工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贷风险应由SPC承担;金融风险及或有风险由公共部门和SPC共同承担。

三、信用担保对主要风险进行分担和转移

对于采用PFI模式的公租房建设项目,风险有效地分担和转移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工程承包单位、商业银行等作为PFI模式下公租房建设的利益相关方,为了降低或转移项目风险,增强利益相关方对项目成功的信心并激励和约束利益相关方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往往可以通过信用担保实现这一目的。PFI模式下公租房建设的信用担保具有私营部门的责任有限追索、项目风险转移、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等优点。针对公租房PFI模式中的完工风险、支付风险、还贷风险,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信用担保进行风险的分担和转移。

(一)完工担保

PFI模式下的公租房建设, 项目的按时完工运营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目标之一。完工担保是一种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 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通常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和试运营期间),项目的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PFI模式下公租房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项目的投资者, 另一类是承建项目的承包公司。

1、由进行投资的私营部门作为完工担保人

由进行投资的私营部门作为项目完工担保人是最常用的也是最容易被贷款银行所接受的方式。在公租房PFI模式中,因为进行项目投资的私营部门不仅是项目的受益者,而且由于其自有资金的投入,使其与项目的建设成功与否有着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如果由其作为完工担保人,就会想方设法使项目按照预定的计划完成。

2、由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完工担保人

由工程承包公司以及其背后的金融机构为PFI模式下的公租房建设项目提供完工担保,是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种附加条件,如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履约保函等。通过这种担保条件的引入可以减少私营部门所需承担的完工担保责任,而且在公租房的建设中,当项目由具有较高资信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工程公司承建并提供担保时,也可以增加项目贷款银行对项目完工的信心。

(二)支付担保

在公租房PFI模式中,私营部门通过公共部门的财政投入、公租房租金及通过由特许协议取得运营权的商业设施的运营收入来回收成本并获取投资利润。在公租房PFI模式中公共部门的财政投入对私营部门的成本回收影响巨大,再加上公共部门的信用和财政状况不同,为了降低私营部门的投资(成本回收)风险,吸引私营部门积极的参与公租房的建设,往往需要对公共部门的财政投入进行支付担保。公共部门往往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担保存款或物品,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对公共部门的财政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然后开出一张以私营部门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旦公共部门不能依据合约对私营部门进行支付,则由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代为支付。

(三)还贷担保

还贷担保,也称现金流量缺额担保,它是为了保证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最低现金流量,即至少具有支付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此外,它也是为了在项目投资者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保证债务的回收。公租房PFI模式下的还贷担保的提供者主要包括两种:公共部门、项目投资的私营部门。

1、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为了更好的吸引私营部门投资公租房建设,给其进行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往往会发函给贷款银行,对它发放贷款给SPC的行为表示支持。在公租房PFI模式下,通过支持函对贷款人表示的支持一般体现在建设运营支持和收益支持。由于支持函关系到公共部门的自身信用,因此公共部门一般不会违背自己在支持函中的诺言。

2、项目投资的私营部门

公租房PFI模式中,项目的私部营门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受益人, 为了确保SPC能够从银行获取贷款,私营部门往往会为SPC提供还贷担保。私营部门同意向SPC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使其履行经济责任,并在其遇到财务困难不能偿还贷款时,在自身担保的范围内代其偿还。私营部门的还贷担保,通常通过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安慰信或担保金来实现,其中, 安慰信是一种在道义上具有约束力的支持信。

针对公租房PFI模式中的完工风险、支付风险、还贷风险,信用担保如图1所示:

通过信用担保对公租房PFI模式中的融资风险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风险的二次分配如表1所示。

四、结论

在公租房PFI模式中,针对其面临的完工风险、支付风险、还贷风险,通过采用适当的信用担保,把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和转移,可以有效地降低公租房PFI模式中的上述三种风险,更好的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公租房的投资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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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柯永建,王守清,陈炳泉. 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分担[J].建筑经济,2008(3)

⑥A.-R.Abdul-Aziz.Objectives,success and failure factors of housing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in Malaysia[J].Habitat International,2011(3)

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4篇

(一) 资产结构单一, 闲置资产成本高。

当前,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结构中贷款业务高度集中, 主要为信贷资产和存放同业资金, 无其他非信贷资产或占比较低, 资产结构的单一, 造成投资的机会成本增加, 大量闲置资产。

(二) 不良资产占比高、金额大, 经营负担重, 且清收及处置难。

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 农村信用社产生了大量的各类不良贷款。除了信贷资产外, 一些历史形成的应收款、案件款等无效资金长期挂账, 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2005年, 永年联社不良贷款19.21亿元, 占比达到92.73%。

(三) 附属资本单一, 资本结构高成本。

2011年底, 永年联社核心资本43219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40800万元, 占比94%, 附属资本为0, 资本充足率仅为5.06%。

(四) 中间业务发展较晚, 且综合收益低。

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与其他银行相比远未达到规模效应, 且现有的中间业务收益低、贡献率小, 满足不了资产结构多元化发展的需求。

(五) 股金结构范围广, 额小分散, 股权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2010年底永年联社股金余额61581万元, 其中非职工自然人59611万元, 25337人, 可见人数之多, 股权分散, 不利于股金管理, 同时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问题依然存在。

二、结构调整与优化措施

(一) 优化股权结构, 加快改革步伐

股权结构设置合理是完善法人治理的基础。农村信用社改制后, 既要避免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导致股东对农信社风险与发展不够关注和“内部人控制”, 也要避免“一股独大”、少数股东联合对农村信用社不当控制。2011年11月底, 永年联社全面完成资格股转换投资股工作, 股本金695户, 金额为40800万元, 全部为投资股。其中:法人股16户, 金额32000万元, 占比为78.43%;自然人股679户, 金额8800万元, 占比为21.57%;职工股602户, 金额3436万元, 占比为8.42%。股权结构得到优化, 各项占比均达到改制要求。

(二) 加大创新力度, 创新产品, 优化服务

农村信用社应以改革为契机, 加大业务和产品创新力度, 向多元化发展。要以电子化建设为动力, 整合资源, 开展一系列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永年联社以代理保险业务为突破口, 积极与人寿保险公司合作, 大力开展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险等业务, 一方面做大保险业务规模, 另一方面以保险业务收入弥补整体收入缺口。2010年底, 营销保费57万元, 代理人身寿险保费收入15.43万元, 同比代理业务量增长3倍。

(三) 调整资产结构, 提高资金使用率

农村信用社富余资金的相对闲置, 影响了资金效益和经营效益利润的最大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 扩大业务规模, 提高资金收益率。永年联社大力发展新型业务, 拓展债券市场, 申请拆借市场。2012年, 该联社向全国债券交易市场进军, 逐步开展了短期资金融通的债券回购和以资金配置为目的的债券买卖交易, 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资金头寸管理, 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投资理财,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追求资金的流动性和最大收益性, 使资金利用配置更加合理。

(四) 强化贷款管理, 优化信贷资产质量, 降低不良贷款率

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资金配置及获利的主要来源, 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身的信贷资产规模、结构及风险承受能力做好有效的管理。一是对风险资产合理组合, 降低自身风险, 合理调整各种类贷款的比例。二是积极做好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 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永年联社在全面摸清底数, 调查落实借款人、担保人的一系列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资料后, 实行分门别类、一户一策等多项策略, 研究制定了诸如关系借助法、公检法司协助调解法、多方参与法等多种清收方式方法;同时成立专职清收中心, 配备相应人员, 对抵贷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加快处理、变现的进度, 实现资产质量的提高。

(五) 整合经营平台, 优化经营结构

科学、合理的经营结构, 是衡量金融企业市场开拓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永年联社在改制过程中着力优化调整业务经营平台, 实现由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一是构建县联社经营平台。按照集中化管理的要求, 设立公司客户经理部和个人客户经理部。根据“方便客户、易于管理”的要求, 参考业务规模和地域归属, 设立分部, 直接开展业务及营销工作。实现业务经营的集中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二是加快精品网点建设。对于新建网点, 要在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潜在客户情况的分析基础上, 搞好成本、费用、效益的综合核算, 以保证新建网点的盈利能力, 避免网点建设的盲目性和无规划性。三是完善网点服务功能。

摘要: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最具实力的现代金融机构, 却一直存在着历史及传统的资产经营成本高的困扰, 而这正是其进行资产结构优化的关键。“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也是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转型时期, 如何实现资产结构优化, 是农信社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环。在此, 以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案, 探索其在改制过程中, 在资产组合上对经营模式及管理技术进行全方位优化的做法。

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5篇

一、全面开办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评估准则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对于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不同,没有独立、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评估价值缺乏权威性,金融机构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上市公司股权价格市场敏感性较强,股价波动频繁,风险难以掌控;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核算较难,且流动性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质押的股权较难变现。

3、质押登记手续异地办理费用高,增加了企业负担。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除了正常的贷款费用外,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人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总局办理,路途费用过高,造成贷款成本增加,尤其对一些资金需求额度不大的企业来说,更是增加了负担。

4、国内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商标权变现难。在我国,商标被视为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若脱离了在公众眼中与其相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失去价值或不复存在。加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商标权流转困难,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金融机构一般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商标权处置变现,因此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1、强化贷前调查,规范价值评估。农信社对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项目应重点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市场开发、生产管理、资金流转等发展情况、资信情况、项目经济前景加强了解,将其中无不良记录、资信较好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入围项目,提高初选质量。

2、落实全程监控,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应关注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二是应关注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商标、版权的有权持有人数量情况。三是应关注出质商标、专利的存续期限,以确保其大于质押期限,避免质押期限超过出质权利的有效期限。

3、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简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可授权市、县一级工商行政部门实现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然后向国家商标总局备案,节约费用。

4、建议专业部门共同推动,构建权威的制度基础。在资产评估方面,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下,分别制订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具体评估指南,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体系;在信贷实践方面,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5、逐步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金融机构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步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对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担保所产生风险的评估、防范与控制能力。

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6篇

摘要:中国是股权型众筹发展的主要增长国家之一,但我国相关法规及众筹平台信用风险防范措施较为初级。文章阐述了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股权型众筹发展情况、制度政策等,同时分析了该国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防范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股权型众筹监管方向进行了探讨,并对股权型众筹平台的提出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型众筹;众筹监管;信用风险管理

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走上了快车道,根据国际数据公司的报告,预计在2020年,全球数据总量将超过40ZB,这一数据量是2011年的22倍。随着大数据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张,人们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在传统金融行业,银行为企业融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银行“二八”定律的存在,银行门槛限定较高,流程审查较为复杂,只有信用资质较好和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个人才能通过银行获得融资,对于初创型企业,银行的高门槛往往是其无法跨越的,创新项目大多因缺少资金的支持而消失在萌芽之中。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这一局面,互联网和大数据使新兴的融资方式层出不穷,这些融资方式普遍有着融资中介低成本,低门槛和高效率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使得融资中介充分的利用了“长尾效应”吸引了众多初创型企业进行融资,其中众筹成为了互联网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众筹是信用风险管理,大数据分析和普惠金融概念的发展下应运而生的融资方式。

一、 众筹业务的介绍

1. 众筹融资的基本模式。众筹(Crowdfunding)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融资形式,基本模式为融资方在众筹平台展示项目,投资者通过对项目的了解预测并作出投资决策。众筹的资金来源于众多微型投资者,同时融资方多为初创型企业,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额度较低。根据回馈投资者回报的不同,众筹有四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是捐赠型众筹、回报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债权型众筹。在全球范围,融资成功率最高且规模最大的众筹模式为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成功率相对较低,但是平均融资金额最高,且投资回报率也远远高于其余类型。

根据massolution的报告,2014年是全球众筹业迅速发展的一年,在2014年全球众筹业筹集资金达到162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167%。2015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约为344亿美元,其中债权型众筹约为250亿美元,股权型众筹约为25亿美元,回报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合计约为55亿美元。众筹业的发迅速展主要来自于亚洲市场的急剧扩张,2015年亚洲众筹筹资额高达105.4亿美元,同比增长210%,继2014年后,亚洲继续保持世界众筹筹资额度第二大洲。北美仍高居首位,2015年筹资额度增长82%,达到172.5亿美元。

2. 众筹平台面临的信用风险。使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資的企业,人员构成稳定性较差,营业收入不确定性较大,经验项目基本处于初级阶段,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整体信用风险较大。主要的信用风险是融资方编造虚假的项目或提供不实的项目信息,通过众筹平台骗取大众的资金。虚假信息主要包括:(1)没有获得融资方宣称掌握的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等;(2)虚构公司主营业务;(3)虚构公司的销售合同或与著名企业的交易关系。由于回报型众筹发展时间相对较长,目前众筹领域的信用风险事件主要集中在回报型众筹暴露。对于股权型众筹,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项目还没有到预计退出期,信用事件所暴露的数量较小。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股权型众筹风险较小,股权型众筹融资额较大,退出期较长,潜在信用风险较大。

二、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股权型众筹业务的监管及众筹平台信用风险防范分析

1. 美国股权型众筹业务的监管及平台分析。美国第一家股权型众筹平台EquityNet在2005年出现。当时美国还没有出台股权型众筹相关的法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依据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2002年的《联邦萨班斯-奥克雷法案》和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但是这些法律对众筹业务并没有针对性,并且这些法规对向公共出售股权的行为、企业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的管理要求很高,抑制了股权型众筹的发展。2012年3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同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使其正式成为了法律。JOBS法案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做出了较大的改革和补充,使得该法案在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欺诈的同时,保证融资企业成本不大幅增加。该法案在以下方面有了革命性的改变:(1)明确了初创型企业指最近一年年收入少于10亿美元的发行人以及该法案适用对象为初创型企业;(2)限制了融资企业投资者数量及融资总额度;(3)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条件及额度;(4)对众筹平台审查工作和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5)放宽了私募融资的监管,允许一般性劝诱和广泛宣传。JOBS法案的出台促进了股权型众筹业的发展,在法案发布后的一年内,美国股权型众筹总额度高达2.17亿美元。

美国最著名的股权型众筹平台之一Angellist创办于2010年1月。该平台只向合格投资者(对自然人,最近两年中每年年收入至少20万美元或家庭收入超过30万美元)开放。2015年,Angellist筹资总金额高达1.63亿美元,完成441个项目的投资。

由于《JOBS法案》已经对融资方提供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真实性的监督,Angellist只对每家企业进行较为简单的信用风险审查,并且不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但该平台在业务的发展中会通过融资模式上的创新(例如Syndicate联合投资模式)减少融资者的信用风险。Angellist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主要有:(1)Angellist在JOBS法案的信息披露规定基础之上,要求融资人对产品、队伍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供更详细的信息。Angellist在筹资人展示项目前都会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对选择联合投资模式的融资人进行审查。审查由Angellist团队联合业内的风投专家进行审查,并把审查合格的企业向投资者推介;(2)根据JOBS法案,Angellist只向合格投资者开放,这可以规避公共诱导的法律问题,也不需要注册成为经纪商或者自营商,同时,合格投资者更加专业和有经验,能较为客观合理的对公司进行估值,并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而且合格投资者对损失的承受能力也比较强;(3)Angellist推出了联合投资模式(Syndicate),即由一个领头人发起,其他合格投资人跟投,领投人在投资之前会发起投资项目计划,并由Angellist审核,一旦通过,跟投者会收到邀约。领投者需要定期披露投资情况。在这种模式中,领投者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和Angellist的审核都是减少信用风险的手段。

但是这些风险防范手段还是出现了漏洞,2015年,能源公司Ascenergy伪造了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并在Angellist等几家众筹平台进行融资,该公司共筹集大约500万美元,然而在所有花费中,只有几千美元被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业务中。最后该本项目被认定为了欺诈事件。

2. 英國股权型众筹平台分析。2011年,世界第一家股权型众筹平台Crowdcube在英国诞生,同年,股权型众筹在英国迅速发展,平台数量和融资规模都不断上升,英国成为世界股权型众筹行业的领头羊。在行业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的完善。在英国,证券的发行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管理,并受到金融服务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Act,FSMA,2000)所约束,尽管FSMA不是专门为监管股权型众筹推出的,但是部分法规涉及到股权型众筹。早期,股权型众筹在英国受到FSMA法案的约束,在FSMA法案下,对无授权或豁免权的投资者进行投资邀约和诱导等融资推介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因此股权型众筹平台中,初创型企业只能向被FSA授权或者处于豁免状态的个体进行融资推介。在FSMA法案中,豁免投资者投资豁免项目的人数最高不超过150人,总金额不超过500万欧元。2012年8月,FSA发出第一条关于众筹网站的公告,公告中,众筹网站被要求只能把了解初创型企业的运作,风险的成熟投资者视为目标客户。在2014年,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zable securities by the media),该法规对债权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都出台了监管标准,该法案对于股权型众筹的监管主要体现在:(1)从事债权或股权型众筹业务的平台都需要取得FCA的授权;(2)参与股权型众筹的投资者应为专业投资者、获得建议的零售投资者、相关领域零售投资者、高净值投资者(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者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或者经过FCA认证的成熟投资者和投资额度低于净资产10%的零售投资者;(3)未被提供建议的零售投资者需要进行适当性测试,以确保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充分了解相关风险;(4)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提供必要的信息,但是如果信息构成投资建议,则需要再次向FCA申请授权。Seeders是第一家获得FCA授权的平台,也是全世界第一家获得监管部门授权的股权型众筹平台。

Crowdcube成立于2011年,是世界第一家股权型众筹平台,现在是英国最大的股权型众筹平台,2013年,该平台曾被评为欧洲最火热的Tintech公司。2015年,该平台投资项目166个,融资1.18亿欧元。

Crowdcube是英国最受欢迎的股权型众筹平台之一,随着该平台项目数量不断的增加,该平台在提高处理项目效率的同时也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手段,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1)Crowdcube有完善的项目审查流程。在提交项目申请时,融资者必须披露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商业计划和财务预测,Crowdcube会进行初步审查。当申请通过后,融资者需要建档,提供尽量多的信息关于投资回报和公司估值并上传影像资料,Crowdcube会进一步的审查和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对每一项材料的依据进行调查、每一项主观判断和预测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商业的法律主体和相关材料、公司高管的调查。当融资目标完成后,Crowdcube还会进行反洗钱审查,防范法律风险;(2)冷静条款,当融资者目标达成后,所有投资者可以在7天之内对自己的投资决定进行撤销;(3)Crowdcube把所有可能的风险都在罗列出来并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前进行测试,确保其了解投资所面临的风险,这使得投资者做决定时更谨慎。

3. 澳大利亚股权型众筹平台分析。在股权型众筹的概念正式推出并成为全球热点之前,股权投资就已经成为了澳大利亚初创型企业融资的方式。与其他国家股权型众筹方式不同的是,澳大利亚小规模融资板块(ASSOB)可以对股权进行交易。对于股权型众筹的监管,澳大利亚政府一直秉持比较宽松的态度,但是现有法律的一些条款对初创型企业的仍设置了较大的壁垒。因此在2015年~2016年的政府计划中,澳大利亚政府将针对股权型众筹出台相关管理框架。在2015年12月3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向议会提交了《公司法股权型众筹修改议案》,该议案对《公司法2001》进行了补充与修改。在该议案中澳大利亚将建立股权型众筹的管理框架,主要内容包括:(1)融资总额不能超过500万澳元;(2)众筹平台需要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和澳大利亚市场牌照;(3)股权型众筹交易必须准备股权型众筹募集书(内容包括项目信息、公司信息、资金用途等),并在平台上发布;(4)众筹平台应该拒绝投资者对单个企业在12个月内投资额度超过10 000澳元;(5)众筹平台在投资者完成对风险揭示的确认义务前禁止其进行投资;(6)投资者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进行投资撤销,澳大利亚小规模融资板块(ASSOB)成立于2005年,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股权型众筹平台。2005年ASSOB建成之初,业务模式就是线下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截至2016年4月末,通过该平台筹集资金超过1.45亿澳元。该平台主要融资企业为高增长未上市的成长型企业,企业筹资额度在25万澳元至500万澳元之间。ASSOB与常规的股权型众筹平台运作基金并不完全相同,该平台具备融资中介功能的同时也提供了非上市股权交易的平台。

与美国的众筹平台不同,ASSOB对于筹资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严格,从项目申请初期到完成融资的整个流程中,ASSOB都会进行监督。在严格的监管制度下,ASSOB成立至今没有出现过一起欺诈事件。ASSOB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包括:(1)在申请初期,ASSOB会对申请者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关于商业模式、财务、估值、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咨询;(2)投资者可以与筹资公司高管见面并对企业商业情况进行了解;(3)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也进驻ASSOB并参与监管;(4)存在冷静条款;(5)ASSOB会持续关注成功融资的公司的发展情况,并要求公司每个季度公布一份报告,报告包括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资金申请用途等;(6)企业的任何一份公开声明都会先经过ASSOB的审批;(7)融资公司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如果有变更,融资方必须在48小时内更新相关信息并通知ASSOB。

三、 国内股权型众筹信用风险防控的建议

国外股权型众筹相关法律较为健全,国外平台在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后,只需做好事前审查工作,同时辅以个别条款就可以较好的防范信用风险。相比之下,我国股权型众筹相关法规比较空白,只有2015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修改后的《私募股权型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对投资者单个项目投资限额,合格投资者资质进行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型众筹融资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平台,相关业务由证监会进行监管)对股权众筹业务的信用风险作出了少量规定。因此国内股权型众筹平台在制定信用风险防范政策时应结合国外法律的相關条款和国外平台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对此,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事前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是最有效的手段,我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可以使用信用风险评分模型配合大数据进行初步筛选,根据基本信息,排除欺诈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这个方式可以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保证了长尾效应;第二阶段,平台应该要求企业提供更为详尽的商业模式资料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依靠专业的团队进行审查。

2. 尽可能的让投资者有机会与融资方交流,有经验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与融资方的交流减少诈骗事件的可能性,同时若融资方虚构了一个项目,其需要花费较大时间和财务成本准备相关虚假的材料,通过提高造假成本,减少信用风险。

3. 设定一个冷静期,一方面给投资者更多思考的时间,给予投资者再做出投资决策后发现问题撤销投资的机会;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冷静期进一步审视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欺诈的项目有可能会出现破绽。

4. 加大事后的监督与定期信息披露,在企业融资成功后,对资金流向的监督以及要求企业定期披露项目和财务情况可以有效的减少资金被挪用等风险事件,并且当项目出现问题时,能较早发现,减少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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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晶妹(1964-),女,汉族,黑龙江省黑河市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信用管理理论与实务;邵俊睿(1987-),男,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学信用管理。

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7篇

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 在经过了8个省市年的试点以后, 于2004年8月17日在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目前改革成效已开始显现, 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基本甩掉, 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改善, 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组织框架初步建立。但从对信用社执行情况的调查看, 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充分发挥各权力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机构发展的作用。这样的改革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信用社的治理结构有待本文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

二、样本信用社基本情况

本文的研究基于对亳州市的两家信用社的调查, 在本文中用A信用社和B信用社表示。A联社基层社数目27个, 2005年12月信用社与联合社合并为统一法人;B联社基层数目26家, 目前为实现票据的兑付, 尚处于改制的积极准备过程中, 信用社与县联社尚未合并为统一法人。在此轮改革中两家联社的资产质量状况均有所改善, 两家联社的不良贷款率均有大幅下降, 资本充足率和资产利润率均有提高。2004年A联社的不良贷款率为33.58%, 截至2007年已下降至20.81%, B联社2004年的不良贷款率为75.33%, 截至2007年已降至60.77%;通过增资扩股, A联社的资本从足率由2004年的-1.1%上升到2007年的23.45%, B联社由2004年的-15.3%上升至2007年的1.63%。在获得票据置换的利息收入、政府税收补贴和支农再贷款的优惠条件下, A联社04年扭亏为盈, 自残利润率从2004年0.31%上升至2007年的1.05%, 而B联社目前尚处于亏损状态, 亏损额逐年缩小, 资产利润率从2004年-3.1%上升至2007年-0.26%。

由此可见, 在此轮改革中信用社在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方面有所改善, 但在剔除政府税收补贴、支农再贷款等优惠条件后, 这种改善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信用社自身盈利能力的提高、治理结构或经营机制的改善引起的尚有待实证研究, 本文暂不讨论此问题。两家联社的基本状况反映它们在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上的巨大差异, 由于两家联社的经营状况典型地代表了当地信用社的基本状况, 所以本文以此为样本围绕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展开。

三、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特征分析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源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博弈, 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 二者的博弈总是倾向于讨价还价能力较强的经营者一方。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就是指以信用社主任为核心的相关人员取得了信用社的控制权, 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社员利益。“外部人控制”现象是指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决策不是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而且经常受地方政府指令干扰。本文从信用社的股权结构特征、董事会监事会结构特征以及省联社与信用社的关系来分析。

(一) 股权结构特征分析

1、自然人股东多, 股金分散

从所调查的两家联社来看, A、B联社的股东来源具有多样化特征, 但从新募集股份的股东结构来看, 自然人入股人数多但入股资金少, 人均持股金额小而散。两家联社除了广大农户外, 还有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信用社职工、医院学校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等, 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支农目标的要求。在这一轮增资扩股中, A、B联社股金总额均有所提高, 但是两家联社的股东人数同时也在上升, 2005年A、B联社自然人股东人数分别为4248人和6037人, 2007年分别上升至5982人和8096人, 至2007年, A联社法人股东仅5家;07年A联社人均持股仅1.23万元;B联社人均持股也只有1.47万元。

2、法人股比例微小, 经营效益好的信用社投资股占绝对优势, 而经营效益差的信用社资格股占绝对优势

在股东性质上, A、B联社自然人持股占绝对优势, 法人持股比例微小。A联社自然人持股比例02年为55.48%, 07年上升到99.12%, 07年自然人持股比例有所微降, 同时职工股和法人股持股比例相应上升。这表明05年股金总额的显著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然人持股比例的上升引起的, 而07年股金总额的上升主要是因为引入了一部分职工股和法人股。B联社自然人持股比例一直呈上升的趋势, 由02年的56.5%上升到07年的96.4%。B联社职工股和法人股占比相当微小, 这与该联社所处的经济环境有关, 一方面该联社所在县 (市) 经济比较贫困, 传统农业占主导地位, 二三产业比较落后, 所以工商企业比较少, 而且经营效益不佳;另一方面该联社经营效益出于亏损状态, 相关文件规定法人股必须是资格股, 对于一个出于亏损状态的投资对象自然鲜有企业参与入股。

资格股与投资股的划分, 是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力求在合作制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精华的创新体现。改制前, A联社的股金全部都是资格股, 改制后投资股从开始就占优势并逐年上升, 07年上升为92.16%, 可见目前该联社的股金绝大部分都是投资股, 由于投资股不能退股, 只允许转让, 因而投资股股东越多, 信用社的股本更加稳定。因此该联社的资本金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而B联社的股金百分之百的都是资格股, 因此该联社的资本金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

3、股权集中度低, 没有真正具有相对控制权力的大股东存在

股权结构的另一重要特征即是大股东持股比例, 反映股权的集中程度。A联社前十大股东持股12.86%, B联社前十大股东持股仅1%。A联社前十大股东中仅有两家法人股, 其余八家均为自然人股, 两家法人股东并列为最大股东。反映第一大股东控股能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5个百分点。李维安、曹延求 (2004) 对山东、河南两省城市商业银行股权集中程度的调查表明, 城市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为70.55%,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6.23%, 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14.79%。比较便可以发现, 信用社中大股东对信用社的控制能力非常有限, 或者说信用社中并没有真正具有相对控制权力的大股东存在。

从A、B两家联社户均持股金额、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来看, 虽然两家联社的股金总额逐年上升, 但是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多, 股金小而散, 股权集中度低, 使得信用社存在大量十分分散的小股东, 因此监督成本过于昂贵, 从而使得小股东产生严重的“搭便车”的心理, 往往缺乏关心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激励。在信用社改革的实践中, 解决这一问题的通常做法是通过由众多的小股东选举股东代表的方式行使股东的权利, 增加了一层代理人成本。实践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权利过度集中, 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 缺乏制约。同时A、B两家联社法人股股东数较少, 持股比例远远低于相关文件规定的上限。经营效率好的信用社投资股股东多, 经营效益差的信用社投资股股东少资格股股东多。

(二) 理 (董) 事会与监事会特征

1、董事会本身的组成不具有充分有效性

从两家联社主要治理机制看, A联社董事会规模13人, 其中职工董事平均有4人, 占董事会规模为30.77%, 在有关政策文件规定1/3的上限范围内。监事会规模9人, 其中职工监事有5人, 占监事会规模超过55.6%, 在政策文件中职工监事2/3的上限范围内。B联社尚未按照规定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全由内部职工组成。两家联社均无设独立董事。

从理论上看, 信用社董事会的组成应该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际操作中, 一般是由信用社管理层列举出若干候选人, 然后由股东代表选择。但由于股东代表知识结构与责任心的偏差, 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能否选择出真正具备履职能力, 并愿意履行职责的董事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股份制企业中, 一旦某一方利益群体实际上垄断了企业的控制权, 便会在利己与效率这两种源于人性本能动力的驱使下, 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最大化利益获得, 总是以相关合作者利益的损害为代价, 这种现象可以被当成一条定律 (郭强, 蒋东生, 2003) 。

从对两家联社的实际调查看, 四位内部理事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三位由联社三名副主任担任。通过对理 (董) 事长及其他高管上任前的职业调查发现, 该联社目前的理事长是以前联社的主任, 反映出改革后信用社的高管层大都还是在以前高管层中产生的。其余外部理事成员有本县的中小企业的董事长、个体工商户、村干部和专事种养业者, 平均学历为高中、初中。基本不具备相关的能力和素质。

2、监事会的地位经常被架空

从两家联社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 监事会的地位也经常被架空。信用社的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 一般只设监事长, 一些信用社监事长又是由内审稽核部门负责人担任, 由此带来的是稽核部门履行监事会职责, 实质上使监事会成为联社内部稽核审计的一个部门或者科室, 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由于董事会本身的组成不具有充分有效性, 同时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提名、考核以及监事会的监督等重要职能被剥夺, 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比较明显。

四、结论

通过分析, 本文发现: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自然股东多而且股金小而散, 股权集中度低, 使得十分分散的小股东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的心理, 往往缺乏关心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激励, 再加上外部董事行权能力不足, 内外股东信息不对称, 使得内部人控制有机可趁;另一方面信用社的监事会由内审稽核部门负责人担任, 由此带来的是稽核部门履行监事会职责, 实质上使监事会成为联社内部稽核审计的一个部门或者科室, 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使得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比较明显;再者信用社主任是由县联社提名或推荐的, 造成信用社的经营只对上负责, 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使得股东不能根据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来更换表现不佳的管理层。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改革中建立的法人治理组织框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 由于省联社以政府行政组织的方式对县联社进行控制和监管, 剥夺了县联社和基层信用社的自主权和参与决策权, 造成农村信用社权、责、利不对称现象, 使得股东不可能真正的去承担风险, 信用社也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 信用社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

摘要:本文对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具体分析, 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自然股东多而且股金小而散, 股权集中度低, 使得十分分散的小股东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的心理;;另一方面信用社的监事会由内审稽核部门负责人担任, 使得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比较明显。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股权结构,理事会,监事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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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广文.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的冲突[J].银行家, 2005,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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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8篇

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情况

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的组织形式。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组织形式并不是一刀切, 而是根据不同市县的经济发展状况, 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产权形式。在经营效益较好, 管理较规范, 联社管理能力较强的沈阳市东陵、营口市鱿鱼圈等5个联社, 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在63个县 (市、区) 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进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在其它11个县 (市、区) , 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 (市) 联社二级法人的体制。

2.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通过本次股权制度改革,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

3.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规范职责和议事规程, 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二、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情况的思考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通过三年多的改革, 农村信用社初步构建了“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框架。

1. 社员入股的目的及股本金的稳定性较差。

社员入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融资的需要;二是追求最大化的利益回报;三是企业为提高影响力。目前, 农信社盈利能力相对较弱, 再加上提足准备的审慎性监管原则约束下, 股金红利回报率不高, 甚至近几年可能没能分红。

2. 社员股权设置分散, 所有者权益保护机制丧失。

农信社增资扩股后社员社会覆盖面广、股金金额小, 呈现出股本平均化、股权分散化等特点。

3. 法人治理功能残缺不全。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从形式上已经建立和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规范职责和议事规程, 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 理事会未下设各专业委员会, 未发挥应有职能。

一是未设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薪酬和提名等委员会, 无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目前尚无运作;二是外部理、监事未充分参与运作, 机构成员中内部人员所占比重大, 形成议事“一言堂”。

三、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政策建议

1. 规范的增资扩股机制, 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

增资扩股的顺利进行需要理顺股权的转让环节, 除了银监发23号文件《关于规划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股金管理中的规定外, 还应制定更详细的、可供操作的转让规则和程序, 使得股权转让规范、有序。

2.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发挥“三会一层”功能。

农村信用社要对产权制度及与其相关的治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 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 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 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3. 建立、优化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 为农信社决策提供专业化咨询与建议。

农村信用联社应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性质, 安排专业化人员和外部理事参与, 并落实内部分工, 建立工作责任制, 对某些专门事项要组织专业调查研究, 形成议案, 提交理事会决策, 进一步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4. 创造和谐金融环境, 促进农信社稳健发展。

强化法制建设, 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 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 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 保障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制度建设, 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对信用个人及单位等在资金及利率上给予优惠, 促进资金良性循环。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各金融机构联合制裁;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废债等失信行为, 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积极探索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同志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4年10月20

[2]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1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国办发66号)

[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3 (1) ~2007 (3)

论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9篇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社员 (代表) 大会流于形式。

具体表现为:一是从近几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 次数少、时间短、议题少, 并且每次会前都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 从而难于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 造成会议常常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根本就不举行社员 (代表) 大会。二是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看, 民营和个人股本占比低、金额小, 以至他们缺乏对信用社重大问题的关心, 基本上不参与信用社治理, 也没有发生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提案或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的情况, 从而没有发挥社员 (代表) 大会的作用。三是从农村信用社股东代表例会情况看, 由于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代表基本上集中在信用社内部员工, 致使股东代表缺乏广泛性, 因而有可能造成中小股东权益落空的情况。

2.理事会决策“内部人控制”严重。

由于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主任, 更多地是由上级联社或是政府部门来任命, 就使理事会凌驾于社员代表大会之上。理事会的经营管理人员往往会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做出商业化的经营决策而放弃对社员的应有资金支持, 从而偏离信用合作社互助合作的经营性质。

3.监事会形同虚设, 未能真正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从目前信用社监事会的工作来看, 主要是召集成员学习有关文件, 未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成员也未认真履职, 形同虚设, 失去了对理事会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方面的监督。

4.管理层形成“外部人控制”。

按照规定, 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 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任应向理事会负责。但长期以来, 社员对这些管理人员的产生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而是由地方政府或上级联社指派人选。社员代表只是履行名义上的选举权, 而没有实质性的控制权, 信用合作社的自治更是无从谈起。

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1.信用社的成立与创设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的入股, 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并不是农民的自主选择, 更多地表现为政府的意图而非入股社员的意愿。加上农民对金融知识尤其是合作金融相关知识的普遍缺乏, 使其很难弄清楚入股信用社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说入股信用社主要源于对政府的信任, 更多地表现为顺从和从众行为。

2.创建主体的行政化导致了治理结构的机关化、官僚化。

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非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建, 而是呈现多元主体兴办的特点。创建主体主要包括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真正由农民自愿并亲自兴办的较少。农民之外的创建主体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安排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管理人员由创建主体选派或兼任, 反之, 合作经济组织对创建主体, 主要是政府依赖性较强, 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呈机关化、官僚化倾向。社员, 即农民, 在合作社中并无表达意思的机会。

3.信用社产权虚置。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 一直未能处理好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制的关系, 产权形式已经与合作制脱离, 与集体所有制同化, 强调财产归公, “集中统一”。在财产分配、法人治理结构方面都不能充分体现社员的所有权。信用社的产权虚置, 真正的产权主体被架空, 社员对信用社所应拥有的权利被严重削弱。

4.政府干预过多。

政府部门通过掌握信用合作社的重要人事权来真正影响和控制合作社, 使合作社从来没有成为真正的自治的信用合作社。

5.社员没有参与的积极性。

由于农民缺乏对合作金融本质的了解, 农民入股信用社的动机更多地是为了求得自己一时的融资便利和融资成本上的优惠, 加上社员股金较分散、金额低, 能从信用社获取的分红回报很少, 很少有人从投资者的角度去关心信用社的经营和业绩。可以说, 广大的社员严重缺乏“主人翁的精神”。

三、对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议与措施

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自愿组织起来的, 以服务社员为宗旨, 民主地满足其成员共同的融资, 借贷需求的互益型团体法人。他是社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自愿组织起来的;他以服务社员为最高宗旨, 而不是以获利为主要目的;他强调社员至上, 社员才是合作社的主人, 并通过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来体现;他是独立自主的而不应依附于或受制于外部的机构和部门。坚持合作社的原则和基本价值是信用合作社的立身之本, 否则所谓的信用合作社就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完善治理结构, 彰显社员的权利, 让社员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因此, 为了达成这一目标, 依据上述的价值和原则, 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 转换思想观念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政府而言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由行政主导而非市场主导的, 政府的相关观念的转化对合作社治理问题的完善乃至整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 就是政府部门不应该影响乃至控制合作社的经营发展, 而应该是发挥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合作社从根本上说是由社员民主控制的, 为了社员的利益而服务的自治组织。自治、民主控制、社员至上都是信用合作社之所以成为合作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合作社更大的独立, 自己发挥规范、引导和监督的作用。比如, 广泛宣传合作经济、合作社的知识和价值, 为广大社员发挥作用提供动力和平台;对相关经营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等。

(二) 完善法律措施

1.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的相关制度。如前所述, 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 应该通过完善内部机构立法, 加强社员对信用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来真正体现社员的主人地位。一是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广大社员行驶自己权利的最重要的平台, 大会及时有效的召开对社员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法律应该规定, 社员代表大会应该按照章程适时召开, 严禁用职工大会或信用社年度工作会议来代替社员代表大会, 且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二是增强社员大会的职权。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 负责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理事和监事的任免, 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批准社员追加投资方案, 决定合作社的财务预算、决算, 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方案,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资产处置, 盈余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三是增加社员代表大会的人事权。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 理应有罢免不称职的理事和监事的权力, 从而体现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2.完善监事会的相关制度。一是就监事会的组成而言, 监事必须为专职监事, 严禁监事兼任合作社的其他职务。二是为保证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 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利益,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应该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 监事会有权召集社员代表大会。三是赋予监事会对理事会成员的弹劾权, 并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予以保障。如规定, 监事会可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提出对理事会成员的弹劾案。

3.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它也是防止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高级管理层作为信用社的经营者, 掌握着信用社的大量信息, 如果缺乏透明度, 股东、理事会和监事会将很难把握其行为, 就有可能出现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准确地提供信用社风险变化信息, 从而加强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完善。

4.优化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 引进民营企业或资本参股, 为达到良好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前提。为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 提高广大股东对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关心和重视程度, 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调整股权设置比例或增资扩股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引进民营企业或资本参股。民营大企业较之其他类型的股东在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方面有更强的积极性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一旦其参股后, 通过进入农村信用社的理事会甚至高级管理层, 将从内部推动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完善并且提高农村信用社决策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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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10篇

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形成了上市公司特有的资本结构。无论是从融资行为上, 还是从资本构成上,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河南省也不例外。信用风险作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之一。它是金融市场上最为古老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类风险, 是现代社会经济实体 (尤其是上市公司) 以及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理论界对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和资本结构分别的研究已经日臻成熟, 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对于两者间关系的研究却很少。Merton (1974) 的经典模型对公司债务做出了一个现代金融学意义上的开创性解释, 为公司的信用风险分析、定价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该模型将资本结构与信用风险联系起来, 为研究两者关系提供了方便。本文以此为理论基础, 重点研究河南省上市公司信用风险问题、资本结构以及两者的关系。

一、河南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信用风险特征研究

(一) 资本结构特征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我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有两大特征:一是资产负债率偏低, 流动负债比重偏高, 长期负债比重偏低;二是过分依赖外部融资, 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利用河南省上市公司的实际数据也能证明这一点。

数据来源:CSMAR数据库平台河南省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分析计算。

由表1可知, 河南省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 但水平普遍偏低, 从债权期限来看, 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重, 长期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低。

由下页表2可以看出, 河南省上市公司与优序融资理论预测的不一致, 更偏向于股权融资。

(二) 信用风险特征

河南省上市公司信用风险脱离不了我国这个大环境。我国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特征有以下几点:

1.违约风险具有骨牌效应。现代企业经营大部分都有前后链接关系, 相关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通过持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和结算关系等相互传染, 形成关联信用风险。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连带着多家企业面临债务危机。

2.风险潜性, 难以预测。财务数据的失真, 使得企业融资决策失误, 一旦丧失偿债能力, 企业就会陷入财务困境。另外, 信息不对称降低外部监督效率, 使得一些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表现出明显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

数据来源:CSMAR数据库平台河南省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分析计算。

3.可控性差, 危害较大。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仅仅依靠外部监督。大部分企业以圈钱为目的, 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一切手段借钱投资高风险项目, 而不注重风险控制, 只有在投资失败后, 才意识到其危害极大。另外, 许多企业面对严重的信用风险问题, 往往选择不闻不问、能躲则躲的方式, 这不仅仅是对银行的损害, 长远来讲, 信用体系没了, 企业整体运行就会出现问题。

二、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信用风险关系研究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会随着信用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即随着信用风险的增大, 公司资本结构更倾向于股权融资。从信用风险对债权融资的影响来看, 信用风险影响债务利息, 使得债务融资成本提高。从信用风险对股权融资的影响来看, 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 企业的信用风险越大, 投资者要求的风险回报就越大, 也就是说股权融资的成本会提高, 这也是企业信用下降导致股价下降的原因。但是股利和分红是股东对剩余权利的分享, 而且股权融资不需要偿还, 不用担心高信用风险下的偿还能力, 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的原因。

根据MM理论, 适当利用负债可以降低企业资本成本, 但是随着负债的增加, 企业面临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布莱克和斯科尔斯提出了用于欧式期权定价的模型, 将这种仅适用于金融衍生产品期权定价方法延伸到可以衡量实体企业债券价值, 从而度量企业信用风险, 这就是B-S-M模型。在B-S-M模型的假设条件下, 首先来看企业股权价值E0, 它相当于持有一个看涨期权, 公式表达如下:

其次, 从债权价值来看, 债权人相当于向企业卖出了一份看跌期权。莫顿假设企业价值可以看作是股权价值和简单债权价值之和, 那么债权价值P0就可以表示为:

式中:V0表示企业当前价值;N (d) 表示标准正态分布中离差小于d的概率;D表示到期需要偿还债务价值;rc表示连续复利的年度的无风险利率;t表示债务到期日前的时间 (年) ;σ2表示连续复利的公司资产价值的方差。

另外, 莫顿提出了违约距离DD的概念, 它表示到期资产价值和到期债务价值的差额, 并定义违约距离对应的预期违约概率为N (-DD) , 这个违约概率与企业资产价值、预期增长率、资产价值变化风险、资本结构等相关, 是一个综合性指标。

由于企业的信用风险表示企业的违约可能性, N (d2) 表示债权执行的概率, 那么企业违约的概率就等于1-N (d2) , 违约距离DD=d2, 如果企业债权融资平均利率为r, 那么当前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d表示为:d=De-rt/V0, 则由公式 (1) 得:

可知行权概率是资产负债率的减函数, 那么违约概率1-N (d2) 是其资产负债率的递增函数,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 其违约概率越高, 企业信用风险就越大。也就是说,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信用风险之间是正关联关系。

三、河南省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一) 面临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上市公司整体信用状况良好, 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重视程度不够, 管理控制的不完善等。从资本结构角度来看, 最主要的可以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类。企业进行外部融资时, 存在着股东与经营管理者、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性, 这些代理关系的存在将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发生。

1.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企业为了降低信用风险, 尽可能的降低资产负债率, 尽管知道负债经营可以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增加收益, 也偏向于股权融资, 尽量压低负债。这就背离了企业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适当规避风险固然重要, 但是风险收益是对等的, 不能舍本逐末。这在河南省表现得比较明显, 我省资产负债率同国家整体及国外相比偏低, 流动负债比长期负债占总负债比重较重, 而且更偏向于股权融资。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信用风险水平, 但是对河南省企业整体收益不利。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在上市公司内部也是比较明显的。内部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和生产具有控制权, 能够控制企业的风险水平。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 他们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 通过变更资金投向、提高公司风险水平来提高股权价值。而这部分风险大部分是由债权人承担的。这是一种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Jenson和Meckling (1976) 将其称为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收益越高, 股东进行资产置换的动机越强。降低公司负债水平可以起到降低道德风险的作用。

从企业整体层面上来讲, 逆向选择背离了股东目标, 但这并不是企业完全自愿的, 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不完善有关。企业在追求高利润的条件下, 必然会选择承担更高的风险, 这就会形成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的产生会降低企业的效率, 股权结构不合理, 经营者持股制度不完善, 偿债保障机制不健全, 债券市场发展缓慢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从负债水平来讲, 公司负债水平会影响股东的资产置换的动机, 当企业预期不会违约, 即具有较高的偿债能力时, 资产置换动机会随着负债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但是, 较高的负债比例, 使企业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虽然股东追求财富最大化, 考虑到自身偿债能力有限, 为了维持企业持续经营, 较高负债率会降低股东资产置换可能。

(二) 相关的建议

1.提高对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的重视。目前, 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 还没有明确其重要性。尤其是公司领导者不重视信用风险控制工作, 把眼光集中在了经济利益的获得以及资金的筹集上, 这就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 财务人员对其重视也不够, 认为只要账务处理好, 就能避免风险, 缺乏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该从领导层开始, 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 同时强化财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 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保证上市公司有效抵御财务风险, 加强控制水平, 从根本上防御风险发生。

2.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会影响上市公司信用风险, 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 就是在权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 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扩大内源融资, 可以增强盈利能力及风险抵抗能力。适当的负债经营也可以使企业在财务稳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用, 增加每股收益, 增加股东收益。同时, 上市公司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长短期负债率, 避免企业由于负债过多而导致的违约风险, 并分配好自身的资金还款期限。

3.完善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传统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对于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的需要, 西方的现代金融模型在我国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在度量信用风险时, 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市场数据, 还要考虑行业因素、地域因素、规模因素等因素的影响, 使其尽可能灵敏地预测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 从而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预测未来经营状况。此外, 国家可以建立一个社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网络, 这样可以节约单个企业信用管理的成本。

4.加强内外部监督管理。公司内部掌握着企业所有信息, 内部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和生产具有控制权, 能够控制企业的风险水平。但他们是以自身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 为了追逐利益, 不惜高风险投资, 隐瞒自身存在的风险问题, 损害了外部股东和债券人的利益。债权人应该对上市公司加以约束, 规定资金用途, 及时掌握自有资金的流向, 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上市公司也要加大监管力度, 控制企业风险, 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采取内外部同时监管的对策, 可以保证对资金实行有效管理, 提高企业信用风险控制能力。

结论

将信用风险的控制应用于上市公司资本构成体系的研究中, 不仅仅是对传统理论的创新, 而且是对概念的变革。本文从理论上研究了信用风险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间的关系, 拓展了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视野, 为复杂系统中公司资本结构变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借鉴, 并为企业控制信用风险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河南省乃至全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河南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 资产负债率偏低, 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重, 长期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偏低。

2.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随着信用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即随着信用风险的增大, 公司资本结构更倾向于股权融资。

3.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信用风险之间具有正关联关系。

摘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信用风险是近些年来学术研究的重点。影响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有很多, 信用风险是其中之一。概述资本结构和信用风险相关理论, 总结河南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信用风险特征, 研究上市公司本身的资本结构与其本身的信用风险关系, 并基于B-S-M模型, 得出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信用风险之间的正关联关系的结论。最后总结我省上市公司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 并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以指导我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信用风险,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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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股权结构 第11篇

信用风险建模方法可分为结构化和简约化两大类型。结构化模型源于Black和Scholes (1973) 和Merton (1974) , 简约化模型则源于Jarrow和Turnbull (1992) 以及随后的Jarrow和Turnbull (1995) 、Duffie和Singleton (1999) 等。Bielecki和Rutkowski (2002) 和Duffie (2003) 等认为这两类模型是不相容的, 它们在刻画违约时间的可测性方面备受争议。本文从信息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两类模型, 认为它们并不是不相容的, 而是在不同信息集下的同一建模方法。结构化模型假定模型具有完全信息集, 它对公司的财务信息具有连续可得性, 从而得到公司债券的违约时间是可测的。而简约化模型假定模型只具有部分信息, 与市场可获得的公司财务信息相同, 由此引致了公司违约时间的完全未知。因此, 在两类模型的差异性并不在于公司的违约时间是否可测, 而在于模型信息结构的差异性, 在一定条件下调整模型的信息结构, 它们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从这个角度审视这两类信用风险模型, 公司财务信息能否完全被市场捕捉是理解其差异性的关键。基于信用风险对冲和定价的目的, 模型应采用由市场观测给出的信息集, 简约化建模方法更为可取, 在这一信息集下, 公司违约时间是完全未知的停时。Duan (1994) 、Ericsson和Reneby (2002, 2003) 等也认为市场不可能完全捕捉到公司资产价值的信息, 这种信息缺失意味着公司的违约时间是不可测的, 因此采用强度模型来刻画是更好的选择。

二、信用风险模型

1、信用风险结构化模型

从信息的角度看, 信用风险的结构化建模方法主要假定模型的可利用信息包含了公司价值和违约阈值的连续时间信息, 等价的表述是公司财务信息滤子是模型可用信息集的子集, 模型具有完全信息集意味着公司违约时间的可测性。

2、信用风险简约化模型

信用风险简约化模型源于Jarrow和Turnbull (1992, 1995) 、Duffie、Singleton (1999) 等。在简约化模型中, 模型信息集由违约时间τ和状态向量Xt产生, 违约时间τ是由强度为λt的Cox过程Nt=l{τ燮t}产生的停时, 而强度过程λt依赖于状态向量Xt, 此时信息集Ft=σ (τ, Xs:s燮t) 奂Gt。Cox过程是一个点过程, 它条件于状态变量在整个时间区间上的信息集σ (Xs:s燮T) 。在简约化模型中, 条件过程是满足强度为λt (Xt) 的Possion过程, 并假定它为Q-鞅。如果对于每个可测的停时S, Q{ω:τ (ω) =S (ω) <∞}=0, 则停时τ是完全未知的。一个完全未知的停时是不可测的, 公司债券违约是一个“真正的突发事件”。

在简约化模型框架中, 违约事件发生后公司债务的最终回报称为回收率, 假定由随机过程δt来刻画, 同样假定它也是模型可利用信息集Ft=σ (τ, Xs, δs:s燮t) 的一部分。为了使简约化模型与前述的结构化模型保持一致, 这里假定违约的回报只能在时刻T支付。从模型可利用的公司财务信息看, 简约化模型相对于结构化模型的可利用信息相对缺乏, 它与市场获得的信息一致。简约化模型在到期日T之前的违约概率为:

公司债务在时刻0的价值为:构化

结构化模型的债务表达式 (5) 和简约化模型的 (8) 式之间存在一个很小但是至关重要的差别是违约阈值和违约回收率的设定。违约阈值在结构化方法中是根据公司债务情况事先设定的, 而在简约化模型中违约回收率是外生给定的。这种差别是由模型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缺失产生的。这种研究框架包含了Jarrow和Turnbull (1995) , Jarrow等 (1997) , Lando (1998) , Duffie和Singleton (1999) , Madan和Unal (1998) 等。如果回收率和强度过程都是常数 (δ, λ) , 则 (8) 式有显示解, 债务0时刻的价值为:

三、两类信用风险模型的比较分析

Kusuoka (1999) 给出了更为抽象的Duffie-Lando模型, 认为资产价值过程是连续观测而非离散的。Kusuoka没有给出违约时间τ怎样产生, 而是从模型观测的信息滤子H奂G和正随机变量τ开始, 然后扩展滤子使得τ在概率空间中是一个鞅。这种滤子扩展方法类似于Duffie和Lando在资产价值过程中增加独立观测噪音的方法。由于Kusuoka滤子扩展假定过于严格, 要求所有H鞅在扩展的滤子中仍然保持鞅性, 这限制了该模型的应用。

Giesecke和Goldberg (2003) 同样将将噪音引入系统, 假定违约阈值是一条独立于结构系统的随机曲线, 建模者不能观测到这条随机曲线。由于违约时间τ依赖于这条不可观测的随机曲线, 违约时间τ是完全未知的。然而, Giesecke和Goldberg仍然假定公司资产价值过程是可连续观测的, 这就使得该模型是结构化模型和简约化模型的揉合, 它既有简约化模型的元素也有结构化模型的元素。

Cetin等 (2004) 给出了另外一个不同于Duffie-Lando和Kusuoka的建模方法。Cetin等也是从结构化模型开始, 认为公司管理层掌握模型的信息滤子G。Cetin等重新定义公司资产价值为公司现金流, 而相关的违约阈值是对于所有的t有Lt=0, 建模者仅仅能够观测公司现金流是正的、零或是负的, 并假定首次违约时间是现金流在零以下。在这些假定条件下, 违约时间τ是完全未知的, 点过程的强度是一个基于风险率的强度。Cetin等的建模方法是一种滤子收缩的方法, 理论上收缩后的滤子是能够再次扩展为初始的滤子, 从这个角度看这与前述的建模方法相同。因此, 关于滤子的处理本质上要求违约时间τ在两个滤子中都是一个停时。

可以看到这些信用风险模型的一般特征是违约时间τ在模型观测的信息滤子H中不是停时。考虑一个递增过程l{t叟τ}, 它可能是H的适应过程, 任何情况过程l{t叟τ}是H上的或者是投影到H的局部鞅。l{t叟τ}在Doob-Meyer分解中的递增过程l{t叟τ}被看成是滤子H上的补偿子。由于τ的完全未知和Λ的连续性, 可以证明Λ具有形式Λt=0乙tλsd S, 过程λ是在滤子H上的到达强度。从信息的总体结构上看, 分析的重点是停时在滤子扩张或收缩前后的表现, 结构化模型信息滤子的作用是引出违约时间, 而当模型可利用的信息减少或者模糊之后, 就需要将其投影到更小的滤子中, 此时的违约时间将变得完全未知, Cox过程l{t叟τ}的补偿子Λ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在给定的信息集下, 如果Λ具有Λt=0乙tλsd S的形式, 则过程λ可以理解成瞬时违约率。

综上所述, 结构化模型假定模型可利用信息集G是完全的并且可以连续观测公司的资产At和负债Lt的过程, 而简约化模型假定模型信息集G仅由市场给出, 滤子由停时τ和连续观测的状态变量Xt给出。当信息集从一个较大的信息集G转变到一个较小的信息集H时, 信用风险模型由结构化转变为简约化模型。从这个角度看, Giesecke和Goldberg (2003) 仍然是结构化模型, 而Duffie和Lando (2001) , Kusuoka (1999) 和Cetin等 (2004) 是简约化模型。在模型的应用选择方面, 如果是基于定价和对冲等风险管理的目的, 简约化模型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原因在于均衡的价格是市场基于可获得的信息做出的最优选择, 而如果是基于信息完全的公司风险管理, 结构化模型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四、结论

本文从信息的视角研究结构化和简约化这两类信用风险模型差异性, 研究的关键在于模型的可利用信息集。结构化模型假定可利用的信息由公司管理层掌握, 拥有完全的公司财务信息, 而简约模型假定可利用的信息集由市场给出, 只拥有部分公司信息。基于这个视角, 比较这两类信用风险模型差异性不是根据违约时间是否可测, 而是根据模型本身的信息结构。由于不能连续观测公司资产价值的变化, 关于公司风险债务和信用衍生品定价, 简约化模型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它仅仅只需市场可获得的信息。

摘要:本文基于信息的视角研究了信用风险的结构化和简约化模型的差异性。研究表明:简约化模型和结构化模型的差异性不在于公司债券的违约时间是否可测, 而在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能否完全被市场捕捉, 进而有基于信用衍生品定价和对冲的目的, 简约化模型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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