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方案范文

2024-07-30

补贴方案范文(精选11篇)

补贴方案 第1篇

毫无疑问,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经成为引导农机化发展和农机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棒, 成为关乎农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当然, 正如本刊此前所述, 任何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 更不可能存在十全十美的政策。一项好的政策, 在执行过程中, 难保有和尚故意把经念歪。多年来, 随着形势的变化、补贴额度的递增, 农机、财政相关管理部门都在完善购机补贴政策这方面做了大量努力, 不断改进、完善农机补贴政策。从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 农机补贴政策执行方案是即使不是最优选择, 也是次优选择。

当然, 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 按照与时俱进的观点, 相关部门仍然有把此项利国利民政策继续完善的必要, 特别在作为农机市场的指挥棒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我们知道, 农机企业安排生产、进行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未来的市场形势做出预测。企业家天生就对市场敏感, 他们不担心经济下行, 不怕需求疲软、产能过剩, 而最怕摸不准政策调控政策的变化;他们能敏锐感知市场运行的细微变化, 对行业的理解也远比一般专家深入, 真正来自市场的风险, 对他们而言都在可预期范围之内。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政府的调控政策。

因此, 如果宏观政策能稳定、透明、公开, 就是给农机企业和潜在农机购买者一个稳定的预期。当相当一部分农机企业群体对政策形成稳定的预期, 他们就会做出相近的选择, 从而形成巨大的推力, 把农机行业、农机化发展推向他们预期的方向;在当他们对未来的预期不确定时, 就会基于自身利益做出规避风险的选择。我们知道, 企业生产涉及到资金、场地、产能、人员安排、零部件组织、渠道交付等, 不可能一蹴而就。像今年, 由于第二批补贴资金量大大少于预期, 极大地影响到玉米收获机企业的生产安排, 也影响到一些农民的购机计划。农机企业对未来发展的稳定预期, 来自对市场规律的认识, 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

对于时下的农机企业来说, 购机补贴政策比哪件事情都重要。每到年中, 就有企业和经销商四处打听来年的补贴政策有无变化, 包括补贴方式和补贴额度的变化、分配到各省的额度等, 足可见行业内人士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目前, 农机补贴政策每年的执行方案一般都在当年的上半年出台, 尽管这两年有关部门响应行业呼声、满足农民购买诉求, 在资金分配上在年初就把第一批 (大部分) 资金下达到各省, 但是因为各地的责任心和人力资源不同等方面的原因, 各省执行起来有早有晚, 有的耽误了农机企业安排生产、货物储备, 从而影响农民的农时生产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农机化的发展。前些年, 各地经常出现因为补贴一下子在短时间内释放出巨大的市场需求, 导致在重要农时市场无法正常供货, 使得有些地方的农机局长亲自到企业去催着供货。

新疆棉花补贴方案 第2篇

从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历经2年的试点工作之后,2016年该区进一步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已正式下发执行。

据了解,今年国家发布的棉花目标价格为18600元/吨,是指籽棉折算皮棉后的目标价格。按照新的实施方案,今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将监测出新疆的棉花平均市场价格,如果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国家将发放补贴,如果平均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国家不予补贴。

方案的出台使今年新疆棉花补贴政策已经明确,棉农和棉花加工企业对这项政策纷纷点赞。 产棉大区阿克苏地区今年种植棉花680万亩,棉花总产(皮棉)将达到80万吨左右,棉花总产和单产较去年都有上升。阿瓦提县丰收一场棉农王新力说,今年他选用了优良棉种,棉花亩产比去年提高了不少,前段时间卖了一些,现在棉花补贴政策出台了,按照18600元/吨计算,还可以领到一些补贴。

沙雅县古勒巴格镇今年一共种植了18万亩的棉花,在棉花播种过程中,引导棉农采用了精量播种技术,并大力推广膜下滴灌种植,平均亩产籽棉340公斤左右。“今年棉花产量不错,棉花市场价格也不错,棉花目标价格为我们棉农兜底,今年能有个好的收成。”古勒巴格镇棉农张万沈说。 尉犁县棉农陈爱丽家种了40多亩棉花,她说,自治区实行目标价格补贴之后,种植棉花的收入有了保障。“市场价如果低于这个价格,国家就给补齐到每吨18600元这个价格,有了这个价格保障,也增加了我们棉农种棉的积极性,至少我们敢种了。”在若羌县瓦石峡镇乌都勒斯塘村,吐逊・阿布都热依木对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制度竖起了大拇指。以前,他家的地种植的全部是棉花,但因为棉花价格不稳定,从2014年开始,全部改种了小麦和其他作物。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他决定再种回棉花:“国家出台目标价格之后,每吨棉花至少能卖18600元,不管国际、国内棉花市场怎么波动,我们的收入有 保障了,还是种棉花赚钱。”新疆国欣种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河北援疆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棉花种植、收购和棉种销售等,总经理卢春恒说:“现在收购企业为自己采购,必然会严格把关、细分标准,提升了棉花品质,能更好地满足纺织企业对高品质棉花的需求。”对此,且末县昆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棉花加工二厂厂长魏召峰深有体会:“这两年,尤其是今年棉花的品质大幅提升。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后,棉花价格由市场形成,我们棉花加工企业与下游纺织厂直接交易,为此,我们采用分级收购、分级加工、加强‘三丝’清理和加工过程的质量管控。

经过一系列措施,今年我们企业效益将明显好转。”

打车补贴方案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第3篇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打车困难早已成为了一个普遍的问题,随之产生的打车软件成为新的潮流,其补贴方案是否奏效?是否可以用新型的载客模式增加载客效率?可以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验证分析。

数据来源于中国家统计局和上海交通网。为便于分析,提出以下假设:1)在“打车难”的背景下,补贴方案实施后,乘客的平均出行距离保持不变;2)在补贴方案实施前后,出租车数量保持不变;3)城市交通状况基本不变;4)出租车平均运行速度不变;5)出租车司机确定合乘乘客后、在接单过程中都不会被抢单。

2 现行出租车补贴方案有效性分析

2.1 研究思路

首先通过经济学模型,从理论上分析补贴方案是否有效,再用实际数据分析补贴方案是否缓解“打车难”,最后对比分析理论与实践的结果,得出各公司的出租车补贴方案并没有缓解“打车难”。

2.2 研究方法

2.2.1 建立政府管制下的供求模型

2.2.1. 1 图1中,S表示出租车司机载客的意愿和效率。D表示希望搭载出租车的人数;

2.2.1. 2 由于出租车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格主要由政府决定,其相关价格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动,即在图中表现为一条直线P;

2.2.1. 3 r点表示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即不存在打车难的问题,r1表示均衡时希望搭载出租车的人数,P1表示均衡价格。

由于价格管制的存在,实际的供给量小于均衡供给量,实际需求量大于均衡需求量,即存在需求大于供给(“打车难”)的情况;

2.2.1. 4 线段s1d1表示价格管制添加下需求量与供给量的差额,即未能满足的希望搭载出租车的消费者的人数。

在图2中,打车补贴的实施并不能改变出租车的相关价格,但是增加了出租车司机载客的意愿,同时提高了其效率,所以供给曲线应右移到s1,同时消费者可花费更少的钱乘坐出租车,同样刺激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到D1。此时新的需求量和供给量的差额为s2d2。

由于价格线P位于均衡点下方,需求一直大于供给,所以对于打车补贴的出台,需求曲线的弹性要小于供给曲线,即需求曲线在水平方向上移动的距离要小于供给曲线在水平方向上移动的距离,所以可知s2d2<s1d1,需求量与供给量的差额缩小说明该补贴方案是有效的。

同时考虑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化。根据图2,梯形FEHG的面积表示消费者剩余的增加量,梯形NMJI的面积表示生产者剩余的增加量。该方案的出台导致生产者和消费中都从中获益,即该打车方案对缓解打车难有帮助。

2.2.2 经营者经济效益模型

一般认为,出租车运价包括起步价和里程价两个部分,可以表示为:

式中P0:出租车起步价(元/次);Pd:出租车里程价(元/km);S:出租车乘客平均乘车距离(km);d:出租车起步价里程(km),通常为一个常数。

在城市路网交通量由出租车和普通车辆构成时,乘客的乘车时间为乘客平均出行距离与出租车平均行驶速度的比值,即:

出租车乘客的平均等车时间T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出租车市场的服务水平和效率,与出租车的空载率关系密切,空载率越高,乘客平均等车时间越短,即:

式中N:出租车数量(辆);β:出租车乘客等待时间系数(车·小时),通常为常数。

结合公式(1)和公式(3),得出出租车的出行需求为:

r:乘客乘车的单位时间价值(元/时);n:乘客等车的单位时间价值(元/时)。

出租车的经营收入I源自于出租车运价收费,可以表示为出租车乘客需求量和乘车票价的乘积,即:

由于各公司的补贴方案并不影响出租车的经营成本,所以将出租车的经营成本C视为一个常数,即出租车的经营利润W可以表示为:

在公式(4)与公式(5)的基础上可以推导出出租车的经营利润与出租车运价的关系:

打车软件服务平台主要是先接收乘客信息,主要包括:目的地、上车时间、下车时间、所在地和是否愿意合乘与出租车信息,主要包括:所在地、载客数、是否能够合乘,再将相应的信息反馈给乘客与出租车,最后乘客与出租车自行交接(流程图如图3所示)。

通过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的补贴方案,假设对乘客的补贴价格为P1,对出租车经营者的补贴价格为P2,我们发现对于出租车乘客而言出租车运价减少了P1,对于出租车经营者而言出租车运价增加了P2,而其余参数没有改变且补贴方案的实施也不对这些参数造成影响,令:

得出补贴后出租车的出行需求Q0和出租车的经营利润W0分别与出租车运价的关系:

由公式(8)明显看出出租车的出行需求Q0<Q,出行需求降低,同时由于公式(9)可以看出出租车的经营利润W0>W,导致相应的出租车供给量相应增加,说明各公司的出租车补贴方案缓解了“打车难”。

2.3 结果分析

上述模型1.2.1、模型1.2.2在一定的假设下、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得出“各公司的出租车补贴方案对缓解打车难有帮助”的结论。由于两个模型的假设不一定符合现实情况,得出的结论也只是理想状况下的结论,所以我们查找相关数据(上海市2013年7月-2015年3月公共汽车客运量及出租汽车日均客运量),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出租车公司的补贴方案实际上对上海市作用较小。

由图4可看出上海市2014年各月份出租汽车客运量变化率在很小的范围内波动,各公司各个打车补贴方案集中在2014年各个月份,但是对上海市2014年各月份出租汽车客运量变化率造成影响较小。

由此我们推断出租车车公司补贴方案对缓解上海市打车难作用较小,考虑原因如下:

2.3.1 上海市出租车价格相对昂贵,愿意打车的人群中较大部分会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打车软件提供的优惠相对较小,对于这个群体来说可能并不会在意,所以不会有很多人因为这些优惠而改变出行的方式。同理,上海市的出租车司机同样会有相对较高的收入,其载客的意愿也不会因为这些优惠有很大的改变。

2.3.2 上海市虽然有大量流动性人口,但是这些人口的变化对出租车客运量并不会产生影响。流动性人口群体主要为学生和农民工,而这两个群体并不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能力,所以学生和农民工的流动数量会反应在公共汽车客运量变化率上,由图4可以看出2月份(寒假开始)客运量较明显减少,3月份(寒假结束,刚好过完年)客运量大幅度增加,7月份(暑假开始)客运量小幅度减少,9月份(暑假结束)客运量明显增加,符合我们的猜想。

综上,我们认为现行的打车补贴方案不适用于以上海市为代表的大型城市。

3 总结

现如今在各大城市,交通问题都是当务之急,对于出租车资源大量浪费的现象迟迟不能解决。本文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打车补贴方案的实际作用,得到的结论为:打车补贴方案的出台导致生产者和消费中都从中获益,即该打车方案对缓解打车难有帮助。并通过经营者经济效益模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打车方案的作用。但是以上海市为例说明了打车补贴方案对大城市的作用较小。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李坤望,张伯伟.国际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张亦楠.出租车合乘模式下的智能匹配的研究与实现[D].中国海洋大学,2014.

酒店夜班补贴申请方案 第4篇

三班制部门员工:前厅部、保安部、大堂副理组、客房部、工程部 *大堂副理组夜班经理及总值夜班经理不在补贴范围内。

从当日22:00至次日8:00上班为大夜班

当值大夜班补贴=夜班补贴费用×当值天数

例子:前厅接待收银员XX年2月夜班当值天数为10天,2月夜班补贴费用则为:10元/天×10天=100元

长期大夜班补贴=夜班补贴费用×当月上班天数+100元

例子:客房部固定某位员工负责大夜班工作,20xx年2月上班天数为25天,则该员工夜班补贴费用为:10元/天×25天+100元=350元

1、每月1日中午12点前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夜班补贴申请表》连同当月排班表交至人事部经理审核,经财务部审批,再经总经理审批。

2、各部门长期大夜班人员名单由部门负责人《长期大夜班人员申请表》经人事部审核,再经总经理审批,否则一概无效。

3、夜班补贴将于次月15日连同工资一同发放

1、部门负责人应秉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做好每月排班工作,适当对每位员工做好合理安排。员工当值夜班一个月不得超过上班天数的50%。如有任何特殊安排,应及

时向人事部作出书面解释。否则一律视为违规现象处理。

2、人事部有责任对各部门的申请做好审核。如有任何偏私违规现象,人事部有权对扣部门负责人扣取当月奖金20%作为违规处罚。

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次月实行。

附件一

《XXXXX夜班补贴申请表》

附件二

补贴方案 第5篇

根据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创业起始的18个月是最为困难、创业风险最高的时期,绝大多数的失败企业是在初创期内关闭的,因此帮助降低商务、用工等创业成本是提高创业组织存活率的有效手段。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上海市推出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专项套餐,对其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

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不仅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吸纳上海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根据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创业组织,还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享受一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1年及以上;(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比如,小王开办了一家公司,办公场地年租金15000元。公司共有6名员工,其中3名失业人员、2名协保人员,公司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均满1年。根据政策规定,其人均房租为2500元,按最高2000元计算,一年后他能申请享受的房租补贴为2000×5=10000元。

补贴方案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加快农业转型升级, 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充分发挥农机服务“三农”的独特作用, 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强农惠农富农效应, 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方法, 在规范操作程序,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确保资金安全和农民权益不受损害的同时, 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装备结构、提升农机作业水平, 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 确定补贴范围。

在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 由省农业厅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优化农业装备结构的需要, 按照节能环保、高效低耗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的补贴机具种类和重点支持机具种类。为使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 明确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业厅通过市场调查摸底, 按照科学、合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并发布, 总体上不超过我省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单机补贴限额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

(三) 改变补贴方式。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

(四) 调整资金分配因素。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农业厅、财政厅综合考虑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农机安全管理水平、政府重视程度等因素, 合理制定资金分配计划, 并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到县 (市、区) 。

(五) 下放资金结算权限。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省级结算下放至县级结算。

(六) 认定经销商资格。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办机[2012]19号) 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商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由该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经销商名录。

三、操作程序

(一) 系统管理。

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 (以下简称“补贴系统”) , 统一管理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运作。

(二) 购机申请。

有购买农机具意向的农牧渔民、农 (林) 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直接到所在县 (市、区) 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 当场将购机者的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由该系统按先来后到自动生成本县 (市、区) 购机顺序编号进行排队。

申请人为农户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种粮综合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者非户主的, 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或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以往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情况;申请人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 (原件及复印件) 。

(三) 申请确认。

在收到购机申请资料后,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对购机申请者进行条件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优先, 其余申请者按先后顺序确定的原则予以确认, 并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 购机公示。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受理申请购机信息按乡镇制作《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公示表》 (格式见附件3) 并在网上公示, 同时分别提交有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每月将受理申请购机信息送达申请购机农户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时间7天) 。

(五) 机具购买。

申请人领取《确认通知书》后15日内在全省范围自主选择有补贴产品销售资格的经销商进行全价购机。购机者在购机后5日内将《确认通知书》、“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和《经销企业供货表》送达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补贴申请。

(六) 机具核实。

机具核实工作应在接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转交资料后10日内完成。核实时必须见人 (购机者是否与申请者一致) 、见机 (经销商应在机具显眼的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 验机时要验证购买的补贴机具是否与申请的补贴机具相符) 、见票 (购机发票信息是否与供货表一致) 。核实后, 核实人当场签名确认。同时, 乡镇政府在完成每批机具核实任务后的5日内, 将《核实表》等资料报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后送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核实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七) 补贴发放。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收到乡镇送交的《核实表》等资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 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送同级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 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补贴资金发放至少每月足额拨付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 (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 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 (农机) 部门网站 (页) 上公布, 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二) 注重政策引导。

(三) 对补贴机具实行明码标价。

(四) 强化补贴产品售后服务。

(五) 积极做好补贴产品纠纷调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管理督导。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 成立由县领导牵头, 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管理经费。

(二) 加强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的作用,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 严明纪律要求。

(四) 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补贴方案 第7篇

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目标,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 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 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 协调推进丘陵山区机械化;注重扶优扶强, 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 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 强化绩效考核, 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全面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定额补贴、直补到户”的方式;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 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 补贴机具种类与重点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 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 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节水灌溉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 42小类117个品目的机具。其中:烟苗移栽机、棉花移栽机、棉花轧花机为我省自选品目。

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机械及与深松机械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烘干机械、水稻插秧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 实现应补尽补。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 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 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手扶拖拉机在东营、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及平原县区不予补贴。

列入国家或我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 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 均可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供农民自主选购。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如确需缩小范围, 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 由市农机局审查后报省农机局审核。并在年度内保持补贴品目数量一致。

(二) 补贴额确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5kg/s (含) 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补贴额统一补贴3.3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农业部确定了16个通用类和62个非通用类品目的补贴机具补贴限额, 省农机局确定了39个非通用类品目的补贴限额。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的政策。

三、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按规定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 (含) 的机具, 每户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 (套) , 农民合作社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 (套) 。补贴额在3万元以下 (不含) 的机具, 每户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农民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 (套) 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 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在其户口或工商注册所在地报名获得补贴资格后, 可以在当地选择经销商购机, 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 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 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 并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2]11号) 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和取消补贴资格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四、报废更新试点

今年我省继续在章丘等30个县 (市、区) 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县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 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财两部和省农机局、财政厅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同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时间紧, 任务重, 各试点县要及早部署, 尽快落实, 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 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 将根据具体情况取消试点资格。

五、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及农业部有关要求, 在我省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3]98号) 和《山东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鲁农机管字[2013]27号) 执行。各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 强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抽查, 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六、工作程序

(一) 制定实施方案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2014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并下发各市组织实施。各市结合当地实际, 据此编制本市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各级农机部门对于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定额补贴、直补到户”资金兑付方式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 妥善解决, 同时, 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 缓解农民筹资压力。

(二) 确定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 补贴对象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 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农机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取补贴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 公示必须到村。公示无异议后, 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 县级农机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留存, 一份由县级财政部门留存, 一份交补贴对象留存。

(三) 全价购机

补贴对象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 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为购机者开具全额购机发票, 并根据实际购机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 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 一式三份, 购机者、经销商签字确认, 一份经销商留存, 两份交购机者 (一份购机者留存, 一份申请兑付补贴资金时交农机部门) 。经销商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机具编号, 要严格按照《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生成的机具编号喷涂, 体积较小的机具可只喷涂机具编号后四位。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 购机者要及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

(四) 申请兑付

每月1~10日, 购机者持购机发票及复印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者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购机者为农户的提供惠民补贴一本通存折) 、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要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印章, 留存证、票、卡折复印件, 其他留存原件。

(五) 机具核实

县级农机部门收到购机者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后, 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 按照监督检查各项规定, 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完成机具核实, 对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 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 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 要确保已办理挂牌、落户手续。其他补贴机具, 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核实。要主动加大核实力度, 加快核实进度, 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要求, 对于核实过的补贴机具, 核实人员要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农机部门存档备查。

(六) 资金兑付

县级农机部门对核实无误、农民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进行核查, 核查无误的, 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 通过购机者提供的惠民补贴一本通或单位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字样。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 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 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 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应于12月中旬完成。实施和结算进度将作为今年第二批补贴资金安排分配的主要依据。

(七) 补贴机具抽查

各市农机部门, 要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或实地抽查, 经抽查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 要进一步跟踪调查, 了解实情;确实存在问题的, 要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和生产企业纠正, 必要时书面报省农机局暂时封闭问题企业的补贴资格, 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 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 对补贴对象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将抽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查。

(八) 信息报送

今年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 市级农机部门每周至少向省农机局报送一期补贴工作简报。

(九) 工作总结与考核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 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 年底要进行绩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应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补贴工作总结要同时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各市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考评和管理。

补贴方案 第8篇

各市、县农机局 (农委、农业局) 、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5]6号) 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133号) 的精神, 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在全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现将《广西2016-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日

广西2016-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 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 降低作业能耗, 减少环境污染, 保障安全生产, 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5]6号)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133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 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 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机的推广应用。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 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 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在全区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 (市、区) , 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司法农场 (监狱) 、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依法报废旧机并按规定购置新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植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和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 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 (工厂) , 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 (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 等。

四、报废条件

已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 (GB/T16877-2008) 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 (NY/T1875-2010) 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 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 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或虽有配件来源但经过修理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 发动机、方向机 (轮式机械) 、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 (或车桥) 等主要零部件 (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 齐全。严重残缺, 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 拖拉机

(二) 联合收割机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 报废

1. 申请。

机主到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报废申请, 履行登记确认手续。

2. 登记确认。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报废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进行信息审核确认。对符合报废条件的, 发放《报废农机回收证明》 (附件1) , 详细登记机主身份、农机种类、型号、牌证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信息, 并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 回收确认。

机主持《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和身份证明 (身份证、驾驶证) , 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 交售给具有农机回收解体资质的报废农机回收单位。回收单位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 在《报废农机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

4. 集中解体或销毁。

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报废农机集中存放并建立台帐或档案, 做到帐实相符。农机回收单位在对回收的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前, 应当主动通知当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到场监督, 在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 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解体或销毁, 填写《报废农机销毁记录》 (附件2) , 并由农机回收企业盖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销人签字确认。

(二) 申办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申请、同步办理, 补贴程序按当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机具报废后, 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 自主选购新机具。申请补贴时, 同时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 除按当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提交相关购机补贴申请材料外, 还需提交《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附件3) 。

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 原则上当年使用。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 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 (指机主仅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购机补贴资金时应自付的款项) 。

购置新机后, 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七、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 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并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机报废更新的配套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 规范回收拆解。

农机回收单位应拥有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回收的农机应建档登记, 在县 (市、区) 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下拆解报废的农机, 特别是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防止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再次进入市场。

(三) 强化管理服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 及时总结经验, 推广好的做法, 并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 优化补贴程序, 完善工作制度, 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的督导检查, 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农机回收单位的监管, 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追责。

(四) 推行政务公开。

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 及时公开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和规章制度, 做好《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报废农机销毁记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等资料管理, 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同时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五) 做好总结上报。

补贴方案 第9篇

一、科学选择试点区域

为确保试点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初期,要根据基层意愿和管理能力、拟试点产品供给情况等实际,选择部分重点市、县开展试点。

二、审慎确定试点产品

统筹考虑我国农机产品创新与省域内农机产品需求状况,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等技术文件,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试点机具品目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地方保护。

试点产品须属于农业机械,同时还要符合下述条件:属性上明确,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且现阶段每省试点机具品目不宜超过3个;技术上先进,填补国产农机制造空白,或具有重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集成创新特征;生产上急需,能够有力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或能够显著提升当地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水平;安全上合格,产品须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风险上可控,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各种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合理安排试点资金

试点产品尚有技术改进空间,试点期间应合理控制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对试点资金规模实行双控,即不超过试点省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和资金量2000万元。对试点产品补贴标准,可以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测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测定,但不宜过高,测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四、积极探索操作方式

可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方式操作,也可以参照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切实加强试点全程监督管理,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要在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试点情况,包括产品品目、补贴标准、实施区域、受益信息等,特别要事先公告新产品的技术优势、潜在问题等,提醒购机者自主判断试点产品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明确责任义务

获得农机新产品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

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其他相关要求

新产品补贴试点以省为主负责组织开展。要围绕补什么、补多少、怎么补等关键环节工作,严密程序、科学决策,研究建立试点容错纠错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人员安全和产品使用安全。试点期限截至2017年3月底,农业部、财政部两部将根据试点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探索试点产品退出机制,同一类产品试点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补贴年度。各试点省要加强新产品试点全程跟踪,并于试点结束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农机化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对问题频发、成效不明显的试点,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自行调整或停止。

补贴方案 第10篇

但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其他国家就不会再因此而不对你提起反补贴起诉。事实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是中国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之后,针对我国补贴的起诉会日益增多,如何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来应对,运用WTO的相关规则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政府及法律界所应如何发挥其作用,是非常值得深入地研究的。

补贴与反补贴作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以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一方面补贴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方式而被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用;与此同时,各国又积极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自己免受补贴的侵害。上述两种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则均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此,国际组织有必要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范。

国际上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特别是GATT所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成为规范各国补贴与反补贴的重要法律文件。

补贴与反补贴案件:美国最集中,巴西最会运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国际社会誉为有效保障WTO正常运作的“安全阀”,成为WTO三大机制之一。

从目前世界补贴与反补贴案例来看,中国尚未涉及反补贴案件。美国、欧盟这两个国家是主要的起诉国,韩国和印度基本还未主动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印度是被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主要对象。

自WTO成立之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所受理的与GATT1994第6条及SCM有关的争端案例共33起。

补贴与反补贴案例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反补贴争端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各国反补贴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性规定这两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反补贴争端较为集中在实体问题上,即一国采取的政策是否属于反补贴协议所禁止的或可诉的补贴。

第二,在所有案件中,由于出口的税收优惠,往往会招致别国的投诉,认为构成了出口补贴。

第三,在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中,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占有主要地位。

第四,美国是当前反补贴争端案最集中的国家。发生在美国与欧盟和加拿大之间的争端比较多。在涉及美国的争端中,已经协商解决的争端分别是和澳大利亚以及和匈牙利发生的争端。

第五,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反补贴争端中仍然不占主导地位,到2003年6月30日为止,巴西有10起,墨西哥有2起,韩国还没有涉及一起反补贴案件,印度也只是有一起。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反补贴争端还很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贸易,普遍存在补贴行为,发展中国家往往不愿意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免引火烧身;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反倾销措施就能达到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而且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不能同时采取。相比较而言,证明补贴存在及补贴的性质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采用反倾销措施而不是反补贴措施。

第六,巴西是运用DSU解决争端较多的国家。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禁止出口补贴、农产品争端较多

补贴不是WTO国际贸易规则一般性地禁止的一种贸易行为。补贴可能是国家用于促进其社会及经济政策重要目标的措施,对于这种补贴,WTO并不禁止,但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它对国际贸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另一些补贴,例如出口补贴,由于其实施直接导致或可能导致国际贸易中产品价格的扭曲和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他国的贸易利益而被WTO严格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

SCM在补贴和反补贴方面的目标是双重的,既规范补贴行为,也规范反补贴行为;既防止扭曲贸易的补贴的侵害,也维护正当的政府行为,包括合法的补贴行为,防止反补贴措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SCM的特征如下:

第一,SCM禁止的是出口补贴,有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和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两种情况。对于前者,尽管在SCM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区分补贴是强制性或是任意性规范,如果从法律上看有不符合GATT的立法,可以直接对这一立法提出起诉,但如果立法只是给了执行机构自由裁量权,使执行机构能以不符合的方式行事,则不能对立法本身起诉。不能仅因补贴给予了出口企业就认定为是出口补贴,而是根据SCM第4条注释,只要有事实证明补贴与实际的或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相连,就构成事实上的取决于出口。

第二,出口补贴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改变了各国的比较优势,为国际社会所禁止的政府促进出口的行为。由于WTO对出口补贴行为进行了规范,各国都较少使用直接的出口补贴,而是采用一些相对隐蔽的做法。根据SCM对补贴的定义,补贴是对企业授予利益的政府财政措施,它可以是直接的资金转移或潜在的资金转移,也可以是政府税收的减少或未予征收。除了对农业的补贴,发达国家一般较少维持直接的出口补贴,而多通过国内税法的规定间接地支持有关产业的。

第三,实践中,从补贴发生的国家来看,发达国家之间的补贴以及由此引发的争端是占最大比例的补贴。补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规范的限制,但发达国家使用补贴时却经常超出了WTO规则的限制,因此,发展中国家无须完全放弃使用补贴,而是应该更加策略地按国际规范的规定使用补贴。

第四,从有关补贴的争端涉及的产品来看,有许多是关于农产品的。农产品在世界各国的商品贸易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农产品领域的补贴主要有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国内支持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比较间接;而出口补贴是直接针对农产品出口进行的补贴,所以是最容易产生不公平贸易的政策措施。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规范农产品补贴的《农产品协议》并没有完全禁止出口补贴,而是依据成员方的减让水平逐步削减。

第五,进入到WTO中解决反补贴争端的数量上看,尽管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补贴案例数量尽管非常少,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显示了SCM和WTO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正性,也说明发展中国家并不是一定处于被动的地位,也可以行使权力,对不公平的补贴行为进行反击。

第六,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只对涉及的具体贸易争端有效,它们没有解释WTO各多边协定的权力,但是在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判例效果。因此研究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裁决的案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SCM条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第七,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民族产业或新兴工业,使它们尽快强大起来与发达国家的成熟产品竞争,会对本国的产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和鼓励措施,从而构成了SCM定义的补贴。这不仅涉及一般的判定补贴问题,还涉及到SCM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SCM专门列出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除了对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保留禁止性补贴的权力,以及允许一般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量的小额补贴的权力,更有意义的是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可申诉补贴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上。由于补贴本身的复杂性和各国国力及利益的差别,WTO并不是反对一切形式的补贴,而是反对那些对国家贸易造成损害的补贴。对于这些补贴,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依照一定程序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SCM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期内继续实行WTO协议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补贴措施,包括出口补贴,但不允许其“提高出口补贴水平”。从专家组的分析可以看出,补贴水平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期内总的补贴水平,应当以实际数据为准,应该使用货币的实际价值。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来说,如果它在成为WTO成员之前实行补贴,根据SCM第27条第4款,它可以在WTO协议生效后8年内逐步取消补贴。

对我国的三点启示

通过对上面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从WTO解决补贴与反补贴争端的实践看,可向DSB申诉的问题主要有:(1)成员方政府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促进出口的各种财政措施违反GATT1994第16条和SCM的具体规定;(2)成员方所制定的反补贴法违反GATT1994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等)、GATT1994第16条和SCM的具体规定;(3)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所进行的某一或某些活动违反其反补贴国内法或反补贴国际法;(4)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所做出的某项裁决违反事实真相或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凿。

第二,在反补贴国际申诉中可以依据以下法律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1)GATT1994第16条以及SCM的有关规定;(2)WTO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3)成员方国内与反补贴国际法不相抵触的反补贴法律的具体规定。

第三,政府的作用。我国政府在未来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中,无论作为起诉方还是应诉方,都应当着重从补贴的性质入手提出我方的申诉与抗辩理由。如果作为起诉方,首先我方可试图证明对方的补贴政策是WTO所禁止的补贴行为,然后寻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补贴政策属于WTO所禁止的补贴,我们就可以在争端解决中占上风。其次,如果难以充分证明对方的措施属于被禁止的补贴,我方应设法证明对方的措施具有专向性,其在实施过程中对我方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这样,我方也可在随后的磋商或司法程序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

补贴方案 第11篇

近年来,在我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增加。2004年始,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数起反补贴调查,涉及的产品有室外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等。自此,使用反补贴最多的美国和欧盟也开始对中国连连采取反补贴调查行动。虽然目前在世界范围,反补贴的应用远不及反倾销广泛,但是由于反补贴影响更大,对涉案企业而言灾难性更强。可以说目前我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已经非常严峻,如何应对反补贴调查已成为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ASCM)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筹建世界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开始,国际社会就为规范补贴与反补贴的行为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79年关贸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和使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第23条的协议》(通常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是GATT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制订的第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文件。其后,GATT乌拉圭回合在东京回合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ASCM,中译简称《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ASCM)。

ASCM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指出补贴是“由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ASCM在引入“专向性补贴”概念的同时,将补贴分为以下三种:

(一)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Prohibitive Subsidy)俗称“红灯补贴”,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它是最有可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某成员方一旦实施这类补贴,任何受其影响的其它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除WTO规定的农产品协议外,在补贴定义内的下列补贴为禁止性补贴:

1.“出口补贴”:根据法规,作为唯一的或几个条件之一,视出口实绩情况而给予补贴。

2.“进口替代补贴”:根据法规,作为唯一的或几个条件之一,视使用国产替代品的情况而给予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直接针对出口或直接针对进口替代的,均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所以它被WTO明文禁止,也被世界各国所抵制。

(二)可申诉补贴

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俗称“黄灯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可申诉补贴不被禁止,但是如果这种补贴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经济贸易利益的严重损害,其它成员方可以对其补贴措施进行申诉,并可以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不利影响具体指:第一,对申诉成员方境内的工业损害;第二,在给予补贴的成员方市场或第三国市场上造成对其他成员方出口利益的严重损害;第三,造成其它成员方在1994年GATT下直接或间接复受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尤其是第二条下的减让利益,最为典型的是由于关税削减带来的市场准入机会被补贴所抵消。

对于可申诉补贴转化为禁止性补贴的条件,ASCM规定得十分严格:一是补贴的严重性;二是损害的严重性;三是补贴和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被认定为禁止性补贴。

(三)不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俗称“绿灯补贴”,是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及其它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这种补贴是允许的,它被保留的原因是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极小,且具有特殊意义而受到鼓励,其它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

不可申诉补贴有四种类型:第一,非专向性补贴。第二,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资助。其条件是:资助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发展活动费用的50%。第三,作为地区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条件是:援助不限制在该地区的特定企业和产业;与该成员的总体情况相比,可证明该地区为贫困地区(根据GNP和失业率等标准确定)。第四,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条件是:这种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给予,并且限制在总成本的20%以内,同时可以普遍获得。

可以说,ASCM的本意事实上是WTO一贯奉行的市场开放和公平贸易原则的体现。同时,“绿灯补贴”也包含了促进全世界经济发展和繁荣、促进世界科技进步的意图。

二、我国现阶段政府补贴的项目内容

(一)我国在税收上属于补贴的项目

1.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设备。

从1999年7月起,对内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价格合计金额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并且对准许投资抵扣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算折旧。此规定不适用于进口设备。这事实上构成了进口替代补贴。

2. 按出口实绩减免税。

如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属于专向性补贴。

3. 以产顶进和以出顶进。

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国家列名宝钢、鞍钢、首钢等27家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钢材,实行以产顶进办法给予免税,这属于进口替代补贴。

4. 出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品。

5.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

(二)我国在财政上的补贴

1. 国内补贴。

主要包括对农业、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居民消费、落后地区发展、科研、环保等方面提供的补贴。其中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主要方式有:企业亏损补贴、企业专项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核销呆坏账、财政预算专款、土地出让金优惠。

2. 出口补贴。

它是政府提供的直接以鼓励出口为目的的各种补贴。这是WTO反补贴协议明确反对和禁止的。

除上述中央规定的财政补贴外,地方的补贴优惠也较多。主要有:

对地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上市公司)的财税减免的税收先征后返;对重点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及高新技术创新机构制定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招商引资、吸引内资制定的税收返还和减免政策。

(三)其他

1. 外资税收政策中的问题。

对于外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的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分地区、有重点、分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这些政策有悖于ASCM中有关专向性补贴限制原则和禁止性补贴原则。

2. 外资产业政策中的问题。

2002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方向和产业指导目录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对于鼓励及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国家给予产业专向性补贴,这是ASCM明文禁止的。

3. 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中的问题。

我国对于支持特定地区经济发展采取的财政拨款、财政借款、基建投资、技术改造、共建项目贴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有悖于ASCM中专向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规定。

4. 信贷资金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贷资金政策中的一些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贷款优惠等,违反了ASCM关于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产品专向性的规定。

5. 经济技术担保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机构和经济技术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特定企业开展经济技术贷款担保业务,违反了ASCM专向性补贴规定。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较多的上述提及的各种补贴,所以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往往会授人以口实,引发其他国家对华反补贴指控,给我国各相关产业、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国外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新态势及影响

(一)近年国外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新态势

与反倾销相比,世界各国利用反补贴法针对国外政府或公共机构采取的补贴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实践并不是很广泛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贸易,普遍存在一定的补贴行为,因此不愿意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免引发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反倾销措施就能达到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相比较而言,补贴的存在及补贴性质的取证往往比较困难,所以,发达国家一般更愿意选择反倾销措施。

在2003年之前,我国并没有遭遇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其原因主要在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一直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在加入WTO后十五年内,即在2016年12月前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发达国家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依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中国产品加以限制。

然而根据WTO规则,WTO成员可以依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且ASCM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规避反补贴调查措施的“保护伞”。这样不仅大大缩减了以补贴来扶持国内产业和企业的余地,也使我国作为WTO成员国随时有可能面临其他成员国的反补贴诉讼,从而陷入贸易摩擦的危险。2004年以来,加拿大首先对我国产品发起多次反补贴调查就是一个开端。

2004年4月,加拿大正式立案对中国的烧烤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于8月做出裁定,认定我国上述产品对加拿大出口存在倾销和补贴,决定对涉案企业征收34.6%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同年9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针对我国的钢材紧固件进行反补贴调查。10月,又对原产于中国和法国的厚度为5.5毫米~13毫米复合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5年6月,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裁定原产于中国和法国的复合地板在加拿大国内存在倾销,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补贴,并且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006年6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立案对原产或进口于中国的铜制管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7年8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使用反补贴最多的美国和欧盟也陆续发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2005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加拿大和巴西的建筑用铸铁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5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对氨基苯磺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并于2006年4月做出肯定性裁决。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议长宣布,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要求将美现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

2006年10月,来自俄亥俄州的新页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诉状,指控中国政府向多家铜版纸生产公司提供包括税惠、债务豁免、低息贷款等在内的补贴手段,要求对这些公司征收反补贴税。新页公司同时还指控这些公司进行倾销。由于新页公司的出现,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中国的补贴行为展开调查。并在2007年3月30日公布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二)国外反补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 反补贴调查影响我国多数产业及产品。

从国外反补贴的实践来看,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业分布范围较广,主要包括饮料、烟草、塑料制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等。也就是说,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及中低技术产品都在其中。

2. 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企业,而且影响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以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烧烤架反补贴案为例,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及湖南等地的包括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20余家企业受到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有关钢铁紧固件的反补贴调查。调查内容包括9项,分别为: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根据出口实绩和雇佣员工的情况提供的补助、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得税抵免和所得税的减免、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它税款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征、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及其它项目。仅这一起案件,被做出征收反补贴税裁定的企业就占被诉讼企业的50%以上,对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打击。

3. 更为严峻的是,与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不

同,反补贴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例如,电力、能源等基础生产数据的特定补贴有可能涉及特定一家或数家钢铁厂及其下游厂家。而且只要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被用到其它产品上,使出口全部受阻。因此可以说,我国现在所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已十分紧迫。

四、政府应合理调整补贴政策

从本质上看,补贴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要从根本上应对反补贴调查,从长远看还是需要政府的举措来解决。

(一)完善反补贴立法

现行《反补贴条例》的效力低而不完善,直接影响到我国补贴和反补贴政策的实施,也会成为其他国家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诉讼的有力证据。所以,我国应关注和参考其他WTO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和趋势,尽量与国际接轨。

(二)逐步取消“红灯类”补贴

“红灯类”补贴(禁止性补贴),是ASCM明确禁止使用的补贴,我国现行的补贴政策中仍有较多是属于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这也成为或将成为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诉讼的口实。所以,我国目前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我国政府给予的补贴,国有企业是主要的受益人,或者相比其他类型企业对补贴的接受数量是不平衡的,这事实上就构成了ASCM中的“专向性”补贴。而且从中央到地方,要对全国各地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政策进行清理。当然,关于禁止性补贴,理论上还有另外一个解决办法,即采取“普遍补贴政策”。如果我国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对所有企业给予同等条件的补贴,那么就不是禁止性补贴。但是由于国家经济实力所限,这种解决办法目前还有待进一步科学考证。

(三)规避可申诉补贴的红灯性

可申诉补贴介于禁止性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之间,是不被禁止的,转化的关键是ASCM规定的条件。就可申诉补贴构成红灯性的条件,ASCM的规定较严格:一是补贴的严重性;二是损害的严重性;三是补贴与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有三者同时具备才能算是禁止性补贴。通常情况下,这种取证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可申诉补贴,另一方面要规避补贴的红灯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

(四)充分利用不可申诉补贴

可考虑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即增加所有企业、产业都能获得的补贴,例如可以普遍地降低税率等;增加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扶持西部经济发展;主动适应新的环境标准,充分利用环保补贴,要注意企业享有的最大资助额度应控制在所需费用的20%以内;增加科研和开发的补贴。

(五)广泛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ASCM在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方面对发展中国家都有特殊的待遇。我国应广泛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在规定的(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期限内对可以保留的补贴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

五、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措施建议

(一)熟悉ASCM规定,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熟悉和研究ASCM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充分有效地监督其他成员方政府或企业的反补贴行为是否合乎ASCM的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便利掌握和充分利用ASCM赋予我国的权利,同时也是我国政府、企业做出其他合理和有效的反补贴对策的基础和前提,甚至也是我国对其他国家进行反补贴诉讼、以保护我国各产业合法利益的前提。这就要求企业通过培训,深入普及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大力培养从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研究和应诉的高级人才,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对人才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尊重。

(二)转变低价营销策略

低价抢占市场常常与倾销、补贴相联系,既是对自由贸易的滥用,也是贸易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有关国家依此而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手段,意味着我国企业以低价营销策略参与国际竞争的阻力将越来越大。虽然补贴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但事实上在大规模对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后,中国产品低价抢占行为仍然一如既往地存在,这是导致有关国家和企业选择反补贴的主要诱因。同时,企业实行低价营销战略,也是引发国内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根源。因此,要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诉讼,就要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采取交叉补贴战略

交叉补贴战略是当一个企业同时提供一组彼此互补的产品和服务时,通过有意识提高或降低某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从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战略。这种补贴的主要内容是通过一部分产品的低价竞争争取顾客,用另一部分产品和服务的较高赢利弥补低价造成的损失。在国际竞争中,交叉补贴战略最适合于企业内一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之比与国际市场同一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之比相对有较明显差异的情形。然而,采取交叉补贴战略的目的是为国内某些竞争力不足的企业争取一定的时间,不可能长期使用。企业加大科研与开发投入,在技术、质量和效率方面做文章才是根本途径。

(四)尽快完善行业协会的建设

纵观各国反补贴和反倾销行为,往往是由行业协会向政府提出请求而发起诉讼。ASCM规定,决定对任何被指控的补贴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根据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书面申请来进行。这里的“国内产业代表”,指占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类似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者,至少不应少于25%。例如韩国的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在以政府部门为指导的管理和促进体系中起到了联系和协调的作用,负责民间协调的组织如韩国贸易协会等为国内产业以及出口活动做出积极有益的支持。因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尽快完善行业协会建设。

(五)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

当遭遇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应主动出击,在WTO规则下合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国内的相关法规维护产业安全和企业的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消除国外产品在华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抵制不公平竞争,又可以使其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以增加企业应对出口贸易摩擦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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