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商户范文

2024-08-07

个体商户范文(精选12篇)

个体商户 第1篇

近日,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 决定从2012年1月起, 将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由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

调整后,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分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100%三个档次。参保缴费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缴不起费、参保难的问题, 将更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低门槛”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2011年,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03元。最低缴费比例调整后, 参保人员如选择40%的基数缴费, 需要缴纳3192元, 与按60%的基数缴费相比, 可减轻负担1596元。

个体工商户 第2篇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文件也比较多。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地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可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到银行开户

经营者将所拥有的资金存进自己选定的银行并开设银行帐户。

3、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根据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和保护企业法人的权力不受侵犯,经营者还需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企业须

提交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热照,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代码证或复印件

4、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办证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个人税务登记表》,附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企业办证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全国统一代码证、法人证书及企业公章,到地方税务局领取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表》,领取微机编码及纳税专户帐号。再带《企业税务登记表》及上述附属资料到市局办证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

(1)组织员工到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以办理个人健康合格证

(2)企业向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6、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7、申请开业登记表

办完以上手续后,标志着一家企业所需的各职能部门的批准已完成,即可到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登记表》,准备择日开业。

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简介:

1、查重名,查询是否有重名的企业(汉语拼音相同也算重名);

2、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明一定是真实的,因税务部门要上门核查后才办理购发票手续),虚假的办公地址一是税务部门不售发票,二是第二年工商年检要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全体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照片;

4、有实物或非实物无形资产评估的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5、提交《企业章程》等;将注册资金存入工商部门指事银行;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计证等

7、到公安部门备案的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国、地税代码章

8、拿到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地工商所报到;

10、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县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国税所报到),最好同时办理IC卡(760元)或网上申报(200元)手续)和购买发票的手续;

11、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且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地税所报到)如果需要服务业发票,最好同时办理购票手续(一般情况下税务人员要上门核查后才批),申请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人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提交);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指定(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请书到经营地的工商所去办照当场填写,当场申请,无需事先填写。

个体户营业执照如何申办

(1)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或者家庭,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体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1、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它行业或经营项目;

个体工商户银行贷款三大窍门 第3篇

上半年,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作用下,银行存贷款增幅双双回落,这使得本来就融资难的个体工商户迈过银行门槛的路更加举步维艰。不过,如果学会科学地选择贷款品种,你还是可以取得银行贷款,让你的融资之路变顺畅。

创业贷款:活用政策积极申请

青岛的个体户王先生,年初看准了青岛大学附近的公寓市场,打算在附近租3套民房,装修后出租给学生。按照预算,装修以及购置简单家具的开支3万元,3套房子预付租金共需2万元,总的启动资金为5万元。由于积蓄有限,他去找一位在青岛农行从事信贷工作的朋友帮忙,在朋友的指点下,他以自住的住房作抵押,到农行办理了该行退出的个人创业贷款。依靠这笔创业贷款,刘先生的公寓很快开了张,扣除贷款利息等开支,每月的房租净收益在3000元左右。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一般可获得单笔最高5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创业达到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支持下岗职工创业,有的银行对他们的创业贷款的利率进行适当下浮;许多地区政府和银行部门联合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

抵押贷款:产权预押收益自取

李先生原本自家经营日用百货,后来他打算购置某黄金地段的沿街商业房一处,但房价至少要70万,他费尽周折也只筹借到了45万,在朋友的建议下,他找到了所在地的工行信贷处,在银行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后,银行同他签署了拟购房子抵押的协议,并向他提供了商用房抵押贷款30万,期限为10年。顺利地接手后,他很快就将房子出租,由于地段很好,每月租金和还贷的利差让他稳稳收入2500元。

抵押贷款是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目前,银行主要开展的是房屋和汽车的抵押贷款。办理抵押贷款时应由银行保管抵押物的有关产权证明,特别是对于房屋按揭和汽车贷款,房子你可以用着,汽车你也可以开着,不过严格地说,这些产权已经抵押给银行了,你拥有的只是使用权。目前,车抵押贷款一般不超过购车款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房屋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质押贷款:挖掘资源充分利用

刘女士想开一家柯达彩扩店连锁加盟店,根据合作协议,她需要9.9万元的启动费用。她手中现金只有4万元,但在有一张10万元的定期存单,由于提前支取会造成较大的利息损失。在银行理财师的建议指导下,她办理了定单质押贷款,获得了银行7万元的贷款。既及时筹齐了创业资金,又避免了提前支取的几千元的利息损失。

目前,银行设置了以存单、国库券、保单、个人信用等信贷资源为质押的个人贷款。目前较普遍的是存单、国库券质押。存单质押贷款的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质押面额的80%,在银行网点当天即可取得贷款。国债质押贷款的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质押国债面额的90%;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另外,如果征得亲友的书面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亲友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可以用亲友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办理何种贷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偿还本息,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并会根据情况采取扣收抵押、质押物,追究担保方责任等措施。另外,银行还会将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记录为“不良”,信用制度完善后,借款人一旦有了不良记录,那么在各家银行都会遭到“封杀”。

贷款之外2条融资渠道

目前,中小工商户除了银行贷款的融资渠道外,主要还有典当贷款和民间贷款两条渠道:典当贷款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从典当行取得临时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典当物品的范围包括: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家用电器、汽车、服装等私人财物。典当行一般按照抵押商品现时市场零售价的50%-80%估价,到期不能办理赎回的可以办理续当手续。典当贷款不受贷款额度限制,是一条简便、快捷、安全、可靠的融资渠道。

个体商户或将禁刷信用卡 第4篇

@信用卡董峥 (我爱卡增值业务部总监) :虽然是为了防止信用卡套现, 但是实际情况并没那么糟, 可以做一个统计, 看看公开审理的套现犯罪案例中, 有多少是“个体商户”, 大都是一些打着正规公司旗号办理的机具。

@东方企业家 (《东方企业家》官方微博) :禁止收单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提高了信用卡门槛, 这意味着中国超过4 000万个体工商户将不能在交易时候使用信用卡, 影响可不小。

@赵磊2009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MBA金融行业校友会会长) :现在很多音乐、英语培训学校学生众多, 但似乎都是个体户, 费率还不低, 对客户来说不能刷卡是个问题。问题治理易疏不宜堵, 风险管控不能一刀切!

@理智的老虎不吃人 (普通网友) :支付工具的发展应当考虑到老百姓的实际需求, 不能因噎废食。银行大量发行信用卡, 又禁止老百姓使用, 本来就有逻辑矛盾!监管机构要明白, 监管要从根源掐。

@我爱陈正洋 (普通网友) :虽说禁止个体商户刷信用卡, 但是现在无任何注册实体, 凭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办出POS机具的公司一大堆, 这都禁止多少年了, 不也没效果么。

注册个体工商户 第5篇

第二步:找到租你铺子或办公场地的房东,让他带上写他名字的房产证,他的身份证,亲自本人和你一起去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处进行备案。(这一条是因为现在允许在居民楼办公了,原来在2005年时出台了不允许在居民区办公的政策,令很多不需要租门面,不需要租写字楼的创业者纷纷另头他路,也导致了2005年的写字楼开发热)。备案后带着他们给你的证明。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去所在区域的工商所。递交: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数张)、证件照(大概6张),经营场所证明(房租合同、备案后得到的相关资料、暂住证、暂住证复印件、钱(这个钱很难算,各个区有不同的收法。有的呢收几十块办证费,再收一年的个体工商联合会的会费,有的呢就收成一个月的管理费加其他的办证费用)。

OK,大概教了几百块之后带着工商局退给你的证件还有给你开的收据等等,大概过一个星期后去拿(内地很多地方是当场就可拿到,但广州不是)。进入第四步。

浅析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基本现状 第6篇

【摘 要】个体工商户一般以中小型规模存在,工作种类危险系数小,难度较低,所以,虽然在这类群体里存在社会保险购买率低的现象,但由个体工商户中社会保险购买问题出现的纠纷在整个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中占据的数量微乎其微。我国的法律是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更好的保护到劳动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这类主要以维持生计为主的小型经济体,更多的会导致既不能使劳动者得到保障,又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尴尬局面。本文主要通过考察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形态及盈利模式,就其雇主是否具有购买社会保险金的能力,以及是否有能力担任购买社会保险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3-0390-01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及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基本现状

个体工商户一般规模较小,工作种类危险系数小,难度较低,因此对雇员的人生安全基本不构成威胁。经调查,个体工商户的工伤发生率为14.86% ,正是凭借着较低的工伤发生率,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在存续期间,由工伤引起的相关社会保险问题以及涉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纠纷较少,因此一直不能引起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对购买社会保险的足够重视。另外,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雇主以及雇员对各类基本社会保险政策不清楚,与商业保险混淆在一起,对社会保险的意义、作用认识模糊,存有疑心,害怕上当受骗。不少雇主不知道或者不愿意依法为雇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部分个体工商雇户主认为给雇员发放的工资,已包括了雇员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参不参保是雇员自己的事,自己已经尽了义务。基于种种原因,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面不宽。调查结果显示,个体工商户中雇主为雇员购买了社会保险率几乎为零 ,即没有雇员享受到了个体工商户雇主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工伤、养老等保险待遇。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雇主连自己都没有参保,更谈不上给雇员参保。

(二)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于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我国《合同法》在其第十七条第七项中规定了劳动合同书中应当具备的社会保险条款,以及《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的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赔偿工伤费用种类过多

根据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赔偿项目一览表可知,当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或者潜伏中的工伤(一般为七至十级工伤),用人单位就得支付一系列的费用,比如在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伙食补助、转院费用等,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申请人罗会凯诉被申请人单位某区汇龙东路耶咖雪啡茶楼一案 ,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而依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若是对于一个收入甚少的个体工商户雇主而言,如果遇到一个七级以上的工伤,那么支付一个工伤的所有补偿金,就可能是他们一年左右的收入,甚至更多,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是无法被个体工商户雇主所接受的。虽然此情形在本次的调查中没有明显的反映,但却是我们在对有过工伤经历的员工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可以思考到,并且切实存在的问题。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否有能力去承受这一系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生活津贴、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以及个体工商户到底应该以多大的份额承担工伤补偿金,这都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三、小结与讨论

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我国的法律也是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这种规定的确能更好的保护到劳动者,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却会造成既不能使劳动者得到保障,同时又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尴尬局面。个体工商户规模小,盈利少,再加之其用工的随意性、灵活性等特点,使得闲散于居民生活中的剩余劳动力得以集中利用。本文认为,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一个较高的标准来要求在个体工商户中能够得到同样的实施,在相对比较大的经济负担之下,个体工商户雇主会为了节省这笔支出,从而回避招聘员工,独自经营,或者是缩小经营的规模,如此一来,而被个体工商户集中起来的闲散劳动力,又会回归社会,造成失业率上升的局面。不否认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是只是由于这一制度的强制性,将工伤发生率极低的个体工商户也全全包含了进去。在实践中,有部分个体工商户雇主自己都未购买社会保险,更何况是要求其为雇员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所以本文建议,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必须为雇员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主体之外。

只有经济基层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会才能进步,才能真正的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规制大中型单位容易,因为他们的存在比较集中,并且他们的规模大,一旦管制,法律的目标性也比较强。但是规制其中的劳动关系却不是容易的事情,个体工商户分散,不集中,他们也具有更大的自由性,想要对其进行规制,只有循序渐进的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才能让社会的法制化前进。个体工商户中的劳动关系被社会的关注少,存在问题多,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和谐发展。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完善是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特点,完善对个体工商户中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载《学术研究》第2008年第7期

[2] 陈晓宁:《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载《时代法学》第2010年第3期

[3] 马跃如,夏冰:《论<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现状与问题——以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规范为视角》,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第2011年第2期

[4] 杜兴洋、徐双敏:《国外政府促进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载《学习月刊》第2005年第5期

我国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再思考 第7篇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商事主体是指拥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商个人主要成分就是城镇个体工商户, 作为主要商个人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经营的商个人。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字号进行经营, 但必须经过核准登记后方可合法使用, 以便于更好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商事登记是指商人按照商法规定的事项和要求, 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经登记机关核准在登记表册上记载相关事项, 其法律效果会引起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乃至终止的法律行为。就其性质而言, 是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公权力干预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制度。 (1) 但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和具体国情, 个体工商户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基层经济, 是解决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对我们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 在我国拥有庞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 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亦然,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也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烙印。众所周知, 在中国广大地区, 都存在着迫于生存压力, 以糊口为生的个体户。这类市场主体由于自身先天发展不足, 资金短缺, 或者由于后期出现了一些经济困难, 以至于无法维系以前的生活水平, 办个体企业又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 基础差, 条件有限, 面对生活重担只得启用这种资金需求少, 技术含量低的个体地摊, 小商贩, 小推车沿街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虽是无奈之举但也在中国大地上, 这种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国的再就业的紧张局面, 使很多濒临生活困境的家庭找到了生活的希望, 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的生存状态, 更为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在一定范围内减轻了财政困难。通过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的形成和现状可以看出, 它只是在市场经济中的基层主体, 在百姓日常生活中起到糊口作用, 属于草根经济的范畴。所以, 个体工商户经济具有投资少, 风险小, 收益低的微小型等特点。

鉴于以上特点, 我国决策者也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 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并加以完善。其中, 1982 年12 月, 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 2011 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就取消了很多对个体工商户的束缚。这些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促进我国个体工商经济的发展。

二、不同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之区别分析

2011 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规定: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从中可以得知, 商事登记是其设立和变更的依据。其中进行商事登记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稳定市场秩序的需要。更是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确证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 鼓励经商置业繁荣经济。 (3)

从前文介绍可知,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属于草根经济, 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他经济形势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中个体工商户有规模大小之分, 较为明显的就是收益和规模。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收益和规模, 可以分为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个体工商户。针对较大规模的个体户, 它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随着规模扩大, 资本的积累, 有的个体工商户在生意扩展后为了经营需要, 会雇佣很多雇员帮助其从事经营活动, 有的雇工可以超过上百人, 甚至有的收入非常可观, 已经脱离了温饱边缘, 也担负着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责任, 没有国家的特殊照顾依旧可以茁壮发展。一般的商事交易对象又都是陌生人群体。而且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进行商事设立或变更登记, 就会产生信用危机, 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都无从查之。在进行变更时如若不进行商事变更登记, 当出现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时则没有相应的依据来维护其交易的安全。鉴于此, 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 商事登记则势在必行。

小微型的个体工商户资金少, 规模小, 收入也是游走于生存温饱的边缘, 自身生存发展能力较差, 且商事交易对象亦都是熟人群体, 交易商品也是小成本的商品。而且他们对国家册财政税收收入的贡献可以忽略不计, 而且这种形式关系着国家民生, 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如果在此情形下, 再严把市场准入条件, 规定这样的小摊贩再去按照商事登记的程序会导致成本增加, 收入减少, 增加他们的生存压力, 扼杀他们的创业积极性, 会加大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因素。很多流动的小摊贩出于理性的生存考虑, 是很难将维持生计的微少收入用在商事登记的费用上的, 也是迫于无奈才选择未经登记而营业。所以, 若一刀切的对所有的个体工商户不做区别对待因而强制小微个体工商户进行商事登记就有太过感性之嫌。所以, 笔者认为, 在商事登记方面应采取灵活方式, 因势利导在稳定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又保障流动商贩等小微个体工商户的生存权利, 给予他们更多的生存可能。

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规定: 对于沿门沿街叫卖者, 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 农林渔牧者, 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其他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 可免除商事登记。德国商法典甚至还取消小商人的概念, 以小规模经营者代之, 商事登记已不再是小商人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 (4) 从中不难看出, 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以商事登记为必要程序。让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自由经营, 安顿民生, 而不是一味的要求进行统一的商事登记。而且, 小微型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极其有限, 不经登记并不会对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而, 对其放开政策, 给予其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对稳定经济秩序, 繁荣经济, 提高社会基层民众的幸福度都有重要作用。

三、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建议

因而, 鉴于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 笔者认为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在保证交易安全和增加国家税收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条规定进行统一的商事登记。而小微个体工商户则对国家民生方面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更应鼓励支持, 可以适当减免商事登记的义务。

所以, 笔者认为在进行商事登记时, 相关法律部门应面对现实,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采取灵活方式更多的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 并学习商事登记立法成熟国家的经验, 在赋予小微个体工商户经营生存权利的同时消除由商事登记给他们带来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商事登记的义务。这必然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更加活跃, 富有生机和活力。亦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的保护下更有自信的生存更好的生活。

摘要: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市场主体, 在发挥着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自然也负有商事登记的义务。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 个体工商户有较大规模和小微型之分, 如果在商事登记方面统一进行做一刀切的要求, 那么, 会扼杀草根经济的发展前景, 更加重其生存负担。所以在进行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草根经济

参考文献

[1]石少侠, 李镇.论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义务之豁免[J].经济纵横, 2012 (1) .

[2]王作全.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48.

[3]黄波, 魏伟.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国际经验启示与政策选择[J].改革, 2014 (4) :101.

浅谈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8篇

1.1 环境特殊, 建筑结构不合理。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是在所在建筑首层或二层, 多为租用, 擅自改装现象突出。在改装过程中, 擅自对防火隔墙、楼板进行开设孔洞, 增大了火灾蔓延速度和途径;对门窗擅自加设防盗门和防盗网等, 也对安全疏散造成了影响;内部结构一般是“前店后厨、下店上库”, 有的甚至用模板增设阁楼作员工宿舍, 很容易造成一次亡人的重大火灾事故。

1.2 面积小, 存放可燃物多。

因个体工商户自身行业的特殊性, 一般场所面积在几十至几百平方米, 经营场所相对狭窄, 商品大多集中陈列或堆放在货架或柜台上, 有些织物、饰物和艺术品还悬挂在墙上, 增大燃烧面积;有些个体工商户为了美观、吸引顾客和功能的需要, 在装修上讲究情调氛围, 大量采用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易燃可燃材料, 增加火灾荷载, 一旦发生火灾, 产生大量致命的有毒气体, 增大了火灾发生的危险性和危害后果。

1.3 从业人员复杂,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个体经济业主、从业人员来源复杂, 有些是农村富余人员, 有些是社会闲散、待业人员, 也有离、退休老人等等。这些群体由于受知识结构的限制, 大多数没有参加过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意识淡薄, 对消防规章制度不熟悉, 缺乏基本的防火知识, 消防技能差, 麻痹大意思想严重。并且受经济利益影响, 一味追求利润, 降低成本, 忽视安全, 场所消防硬件建设差, 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甚至连一具灭火器都未配置, 稍有不慎, 极易引发火灾。

1.4 数量大, 消防监管不到位。

新《消防法》实施后, 取消了派出所行政审批权限, 对未达到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装修、开业也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手续, 因此, 在火灾隐患源头上得不到控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管理机关, 由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有限, 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只停留在资格审查和费用的收缴上, 根本无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 完全靠消防部门或基层派出所难以实施全面的监管。造成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1.5 身份特殊, 消防执法力度效果不明显。

虽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实际监督执法过程中, 许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面积大, 违反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在处罚过程中只能以个人处罚, 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虽然对存在火灾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可以采取临时查封, 但查封过多, 对发展地方经济始终有一定的影响。

2 对加强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管的几点探讨

2.1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规范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监管机制。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 公安、城建、街道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参加的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按照职责分工, 协调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工作。一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 必须具备一定消防安全知识;二是由城建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店面进行总体规划, 充分考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问题。三是由派出所和街道工作人员对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四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街道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力度, 确保街道工作人员具备一般消防安全指导能力;五是加大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配合个体劳动者协会定期主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

2.2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契机, 强化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在城镇火灾中, 有40%的火灾事故因个体户引起。各消防监督部门, 要结合各种时节、火灾案例, 利用现有的消防宣传器材装备和消防志愿者庞大队伍, 深入街头巷尾进行宣传、教育, 提高个体商户的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媒体宣传等方式, 发动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实际, 因地制宜地开展以“一懂三会” (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和会逃生) 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双送”活动, 组织消防民警把建设标准发放到每家单位, 并耐心进行宣传讲解, 使各单位能力建设有标准、可操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标识,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同时要狠抓个体工商户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使从业人员能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2.3 从源头控制, 提高个体工商户消防提高承担风险的能力。

《个体工商户条例》修改后, 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目前个体工商户登记, 只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对经营的行业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如歌舞厅、网吧、加油站等特种行业都可以以个体名义登记注册, 而这些场所都涉及到公共安全, 风险较大, 也是消防监管的重点。因此在登记过程中应该对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易燃易爆场所设定必要条件, 提高承担风险的能力, 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注册。

2.4 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提高消防执法震摄力。

消防监督部门 (辖区派出所) 在对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过程中, 要对典型的、突出的个体户进行全面检查, 对有些个体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麻痹大意, 粗心经营, 消防设施设备不配的, 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店库不分、店家不分”, 违章用火用电, 乱改结构等场所内存在大量火灾隐患, 消防部门应抓住典型坚决予以查处, 该查封的要查封, 该关停的要关停, 还要及时进行曝光。只有这样才能教育群众, 提高个体工商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2.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强化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管。

个体工商户在是社会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速度迅速, 做好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工作, 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在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 以单行条例或补充说明的形式进行立法,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职责, 确保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个体商户 第9篇

一、收入环节

程文提到:“如果个体工商户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 就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此时,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采取递延收入的方式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或使纳税人当期适用较低的税率的作用。一般递延收入的方式有:一是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销售为分期收款销售。”程文的主导思想是通过调节收入的入账时间、改变结算方式达到降低税率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下面笔者就实际生活中最普遍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例进行分析。

1. 收入能否递延?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试行) 》规定, 个体户销售商品等存货, 应于所售存货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给了买方、收取了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 确认营业收入。由此可以看出, 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必须在当期确认营业收入:一是所有权转移;二是收取款项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据, 这两个条件简单明确, 没有筹划的空间, 因此不能人为调节、递延收入。从该制度的操作层面上分析, 在现销方式下, 个体工商户通常在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时确认营业收入, 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何来机会递延收入?在赊销方式下, 个体工商户发出了商品, 虽然没有取得货款, 但是取得了收款凭据, 因此也必须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执行查账征收时, 在现销方式下, 检查的是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等;在赊销方式下, 检查的是出库单、发货单、托运单、装箱单、欠账单、赊销清单等。这些票据注明了时间、金额, 人为调整收入的入账时间、递延销售收入就无法达到税务机关的检查要求。

2. 递延方式是否可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中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只要是本期发生的收入, 无论本期是否收到款项都必须计入本期收入;只要是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 无论是否支出, 都必须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

在赊销方式下, 凭出库单和欠账单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收到买方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现金) ;贷:应收账款。

通过以上分录可以看出, 在权责发生制下, “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与营业收入无关, 只是资产形态从结算资金变成了货币资金, 因此该方法没有达到延期纳税或降低税负的目的。

3. 采取递延收入的法律后果。

个体工商户采用递延收入方法避税, 不受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认可和保护。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 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这说明只要不遵守会计制度, 不管纳税筹划多么周密、想法多么巧妙, 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样的筹划方案是不可行的。

个体工商户通过采用递延收入的方法减轻税负, 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必然会得不偿失、损失惨重。递延收入的做法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从性质上看, 属于偷税行为, 而不是纳税筹划, 这样的筹划方案违背了纳税筹划的初衷, 不仅没有给自己带来节税的效益, 而且要受到处罚。

二、成本费用环节

1. 程文提到:

尽量将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 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把本来应由其收入支付的家庭开支转换成经营开支, 从而既能满足家庭开支的正常需要, 又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将实际发生的、公私难以划分的电话费、交通费等支出计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 从而达到降低适用税率、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这样做恰恰构成了偷税的要件。很显然, 采用这种方法节税, 是冒着偷税的风险, 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早已脱离了纳税筹划的范畴。

从具体操作层面分析, 根据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 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于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混用的费用, 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分摊比例, 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 准予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 这种多列费用、浑水摸鱼的办法, 并不能起到合理避税、降低税负的作用, 而属于偷税行为, 要受到法律处罚。

2. 程文认为, 个体工商户应当将自己使用的房产作为经

营资产收取租金, 这样既可以增加收入, 又可以扩大经营支出范围, 减少应纳税额。这种观点只考虑到出租房产会增加个人所得税费用, 没有考虑到与出租房产相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的规定,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程文这样筹划只是考虑到一项不利因素, 没有综合考虑多项税收因素。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计算综合税负, 这样的纳税筹划才能够真正起到节税的作用。

这里以程文例4 (原文略) 为例解释会计制度采用不当、纳税筹划失误产生的风险。

程文提到:“若采用融资租赁设备, 则手续费2 000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200 000元, 每年偿还额=300 000÷10=30 000 (元) ;最低付款额现值=30 000× (P/A, 5%, 10) =30 000×7.721 7=231 651 (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231 651-200 000=31 651 (元) 。假设当年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 除每年可抵税的折旧费用20 000元 (200 000÷10) 外, 每年还有3 165.1元 (31 651÷10) 可供抵税。”

个体商户 第10篇

(一) 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个体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态势。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78年的14万户增加到2013年1月的4059.27万户, 资金数额1.98万亿元, 从业人员达9121.66万人。从1978年到2013年, 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2.19%。

(二)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有资格申请个体工商户的这些人群中, 具有一些共性, 就是学历偏低, 对经营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征管等一些较为专业的知识认知不多, 他们的经营方式偏重生存型发展, 对自我发展的认识不足, 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我国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我国财政每年从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收取的税额占不到税收总额的2%, 其所动用的税收人员却占总税收人员的大约20%。高额的税收成本, 正是当今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特殊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决定了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难题, 我们不能忽视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的思考。

二、研究方法和结果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资料研究两种研究方法。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特点就是经营规模较小, 数量多, 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 通过对广州市越秀区、惠州市龙门县近60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问卷调查, 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个体工商户由于税法知识普及的缺失对其征管的影响。本次共发放问卷70份, 收回63份, 其中59份有效。另外通过对以往资料的研究, 以问卷调查所得数据为依托, 得出相关的一些解决方法。

(一) 样本选取范围和分布的行业情况

此次调查地点包括广州市海珠区、惠州市龙门县, 涵盖一线、二线、三线城市, 包括发达地区和欠发达的山区。惠州属于中小城市, 在全国来说是中等收入地区, 于珠三角而言是欠发达地区。调查行业包括零售业、修理修配、餐饮业、发廊、旅业等, 包括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不同行业。零售业代表:广州市越秀区晨光文具、安卓体验店, 惠州市龙门县大地通讯、新华书店等共35家。修理修配代表:广州市越秀区天宝汽车修配厂, 惠州市龙门县梁炳汽修厂等共9家。发廊业代表:广州市越秀区天逸发艺, 惠州市龙门县卡顿发艺、出发点发艺等共9家。旅业代表:惠州市龙门县兴强旅馆等共5家。

(二) 个体工商户样本分析

1. 经营所交主要税种、收入情况、纳税情况分析。

调查的59家个体工商户中, 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个体工商户数量有54家, 仅有5家以营业税为主 (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纳税情况方面, 月纳税金额在100元或以下的占50%以上, 可见个体工商户规模一般不大。

2. 业主年龄、文化程度、对税法了解程度分析。

业主年龄方面, 年龄在30岁或以上的占75%以上, 年龄偏大, 缺少年轻注入的活力, 经营理念老化, 经营方式偏于常规。文化程度上, 大学或以上高学历的工商业主数量寥寥无几, 仅占总体的17%左右, 绝大部分工商业主学历偏低, 缺乏高学历支撑的他们在经营上更为注重生存性经营。税法了解程度方面与从业主年龄和文化程度推断出的观点一样, 缺乏创新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意识的业主们对税法知识的关注程度偏低, 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才关注或者不关注的占调查总数的六成以上。

3. 当地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法宣传的内容和频率分析。

在对工商业主认为目前税务机关税收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查中发现, 宣传形式简单, 内容枯燥, 不吸引人、宣传活动流于形式这两个问题得票超过40票, 成为最主要的问题, 而另外的忽略了纳税人的真实需求、新出台政策宣传不够及时、不够广泛、纳税人获取税收资料不方便、宣传资料内容陈旧的得票也均超过了20票, 可见业主们对税务部门的税法宣传工作存在较大的意见, 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4. 业主对相关税法需求内容分析。

首先是“当前最希望了解到的税收知识及政策法规”问题上, “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项以55票高居首位, 其次是“税务处罚规定”和“纳税服务的形式、内容等”超过40票, 可见业主们最关注的还是与自身利益最息息相关的内容感兴趣, “税务处罚规定”的高得票也说明业主们对税法还是有着很高的敬畏, 守法意识比较强。其次是“比较喜欢的税收宣传活动内容”问题上, “手机短信”“税务微博及博客”“动漫或公益广告”的得票都超过30票, 而“税收有奖知识竞赛”就显得不太受欢迎, 可见更新快、所耗时间短的方式更受工商业主们欢迎。

三、税法知识缺失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现状的影响

(一)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力度的不足

1. 商户对纳税不重视。

个体工商业主主要是由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组成, 人员存在年龄偏大, 学历较低等问题, 且由于本身经营规模不大, 致使很多业主对相关的税法知识并不关心, 很少会主动进行学习和了解。

2. 长久以来税法宣传的不足。

面对这些由于业主对税法知识不了解而出现的问题, 税务部门并未能出台很好的税收宣传制度和方法, 没有很好地结合个体工商户闲暇时间较少、学历偏低等特殊因素, 再加上一些宣传方式流于形式, 没能根据商户本身需求出发, 致使本来就有限的征管资源白白浪费。长久以来, 我们的税法宣传活动一直都侧重于企事业单位和纳税较为正常的个体工商业户,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个体户则顾及的很少;此外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宣传也没有贴近社会底层;还有就是一些纳税人文化层次不高, 只顾及眼前利益, 对于税法的宣传不屑一顾。

(二) 个体工商户因税法知识缺失导致的征管问题的分析

1. 自身认识不清, 难以享用税收优惠。

一些未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规模较大或下岗人员所经营的店面, 由于利润较低, 底子较薄, 且大部分为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来源, 加之他们认为自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 理应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对纳税存在很大抵触情绪。此外还有一些领有再就业税收优惠证的商户, 以为有了优惠证就能享受优惠政策, 不知道要去申请和审核程序, 这些都导致税收难度加大。

2.“税”与“费”的盲区。

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分不清“税”与“费”的区别, 他们都不同程度的把城管、卫生等“费”等同于“税”。税务检查时, 很多商户声称自己已经缴了税, 但是当检查人员要求出示缴税凭证时, 却发现商户们拿出的都是其他部门的收费收据。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税法基础薄弱, 不懂得税收的概念和范围, 不能区分最基本的“税”和“费”;另一方面是其他部门在收取费用时都是和当事人直接说“交税了”, 没有与当事人说明其实缴纳的是种费用而非税金, 这也加剧了纳税人的“税费不分”。

3. 业主纳税意识不强。

很多个体工商业主没有认真接触过税法, 自持认识人多, 人脉广, 以为“朝中有人好办事”, 不把税法放在眼里。无知者无畏, 就是因为对税法缺乏学习, 认不清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纳税意识严重不足, 从而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这些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问题。

四、加大税法宣传, 改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 调查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的漏洞

没有调查就没发言权, 要寻求标本根治的办法就必须要清楚根源。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效果, 就应该了解个体工商户在那些方面最需要提高。

首先是从法规本身上进行加强。很多商户对税法本身并不了解, 不知道如何交税、如何享受优惠、怎样就会触犯税法受到处罚等等。

其次堵住心理上对税法的轻视。很多个体工商户主对税法了解不足, 求利的心理知致使他们忽视税法。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私营经济, 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 国家向他们征税就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 加之本身对税法不了解, 忽视了税收风险问题, 从而铤而走险。还有就是随机心理, 由于税务管理任务重, 漏管户较多, 有些虽然没有漏管, 但其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 很多商户就持着这种侥幸心理, 不缴或少缴税款, 导致我国税源流失。

(二) 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培训及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 推行“一站式”、“一窗式”纳税服务征管模式等措施, 改进服务方式, 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另外还可以针对个体工商户分布分散的特点, 编写《个体工商户税法知识一本通》, 分派到每户工商业主手中, 把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征纳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流程进行详细讲述, 同时适当增加对征纳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 相对集中地解决商户的纳税疑问。

(三) 弱化无意漏税概念, 强化税法的推广

部分个体工商业主怀抱侥幸心理, 在出现违反税法的行为时, 自持无意漏税, 把偷漏税的责任推卸到自己主观意识漏洞的层面上, 希望以此减轻由于偷漏税所带来的惩罚。无意漏税这一概念, 从另一层面宽待了偷漏税行为, 为很多个体工商业主提供了偷漏税的借口, 同时助长了忽视税法知识的风气。因此, 应该弱化无意漏税这一概念, 一经发现违反税法的行为, 从重处罚, 如此以来一方面可以对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起到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也能促使业主们认真学习税法, 提高税法意识, 减少利用“无知”作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的依赖。

参考文献

[1]潘玉艳.个体工商户税收漏征漏管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2张伟, 李宗永, 等.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 2011, (10) .

个体商户 第11篇

要解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可否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这是解答以上问题的前提。《个体工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是准许转型为企业的。但是法定条件为何?《条例》中并未明示。不过据此《条例》规定,各地市均出台了关于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或者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不仅指出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条件,而且还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转型的具体实务操作进行了明示,使得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各地市平稳落地,成为现实。比如,《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提到,“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再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中涉及扶持措施的规定明确提出为个体工商户转型提供行政许可便捷服务,文件规定: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且各地对转型多持鼓励和扶持态度,那么转型后的房产过户究竟为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呢?因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存在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模式,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但是介于个人规避风险的考虑,鲜有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登记为家庭经营,且家庭经营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明显发生变化,此类登记为转移登记争议不大。故而本文仅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之后的房屋过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该登记业务属于变更还是转移问题,有观点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角度阐释,认为该类过户应属于转移登记。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章节中加以规定,法律并未将其归入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列,因而在主体资格上应归为公民行列。其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明显不同。故而办理房产登记时应作转移登记处理。这种观点的关键在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认定,将个体工商户划归“公民”还是“其他组织”是区分登记类型的锁钥。

笔者的观点与上文观点不同,认为该登记业务应为变更登记。理由有三:

其一,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资格角度阐释。笔者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倾向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据此规定,个体工商户虽未在此条中列举,但第(9)条作为兜底条款为个体工商户划入其他组织创造了条件。个体工商户同样是合法成立,有雇员、组织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满足该规定的条件。且《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他组织应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因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其字号往往具有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属性。同时,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中,均承认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主体资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状况。另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亦未明确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为“公民”抑或“其他组织”,因此涉及个体工商户触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处罚时则会产生选择上的困难,而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往往是对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个体工商户比之公民又有明显区别,其作为经营主体倘若与公民同样适用相同的处罚,明显有失公允,违背公平原则。据此,宜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行列。在个体工商户转型的实务操作中,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尽量保留原字号,实质上亦是一直延续,只是组织称谓及形式发生了变化,应采变更登记为宜。

其二,从实务中各地的具体操作不难看出,各地市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多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思路,对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予以保留,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申请转型的个体工商户持此证明办理其他手续。同时,原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档案作并档处理,以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其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费。由此可见,各地市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态度是扶持和鼓励,对于涉及的相关业务予以便捷办理,显然,变更登记比之转移登记要更为简捷高效,符合宗旨要求。

其三,从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几个方面对比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因个体工商户原本为个人经营,转型后为个人投资,倘若保持了原本的经营范围,应认定其为同一主体的延续。另外,在责任的承担上看是否有所变化亦十分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亦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责任范围相同。但是持有不同观点者提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不同于个体工商户,责任不同,主体便存在差异,宜以转移登记办理两者之间房产权属划转。但是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本身便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此处之五年若为诉讼时效,首先其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而且五年期限明显长于两年的普通规定,既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又加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负担,设置五年诉讼时效显得多此一举;而若为除斥期间,亦存在争议,因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对其债务享有的是请求权,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法律关系改变的形成权,而除斥期间通说只适用于形成权,此处与之相悖;即使其具备明显的除斥期间特性,还存在与诉讼时效衔接的问题,在五年内是否还适用诉讼时效,皆存在争议。因此,笔者认为,2000年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该条已经明显不适应目前形式,此期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种情形下,不宜以此来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范围不同于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此条款的意旨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并非旨在改变个人独资企业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以此认定两者存在主体差异难免有失偏颇。

具体到登记实务中如何操作,根据各地市工商部门实际,通常采用的是“一注一销”的办理方式。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为转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可持该证明至登记部门单独申请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作为登记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营业执照、权属证书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对个体工商户原个人经营者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一致、其经营范围是否变化进行核准,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

个体商户 第12篇

关键词:私营个体,养老保险,配套措施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企业形式的有力补充, 其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我国经济一样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货币金融一班着我国老龄化的逐步加剧和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养老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而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诸多漏洞也开始被关注。面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此种现状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对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地改革, 其发展态势越来越迅猛。受全球经济危机以及我国就业政策等一系列因素, 民工返乡、自主创业等等更加快了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据有关统计, 2011年底我国城镇就业人员35914万人, 其中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达12139万人,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比例占城镇就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3.8%, 与往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因此, 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势必成为新的发展潜力。而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实际缴纳情况现状却不尽人意: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参保人数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比例还不足1:4, 比例严重失调。由于从业人员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性较大, 再加之大多数企业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漏缴、拖缴或不缴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少数参保企业也因劳资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用工、内部不设专职劳资员且水平差异性大等等系列问题加剧了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的执行难度。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偏低, 没有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诸多因素如任其发展必将导致不能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福利, 重挫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打破养老保险结构的平衡, 甚至阻碍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结果。而相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现状, 国外的养老保险机制就显得更加成熟。与我国机制最为相似的德国在依法行事基础上通过自治原则来保证养老保险的公平灵活性;美国则通过对整个国家的细化来将养老保险分层化实现养老的全面性;法国则通过社会的强制性统筹来实现集中化的养老保险。国外的种种机制均从不同角度来补充养老保险的可实现整体性。

二、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薄弱现状, 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死角, 实施过程存在一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技术性因素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并加以分析,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统帐结合模式相对落后, 缺乏针对个体私营业的有效激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缴费比例应为20%, 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私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追求企业最大利润不愿意动用营业外资金支付职工养老保险费, 实际上将垫支的费用通过通过加班或减薪等其他方式增加员工工作的隐性成本, 继而把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又转嫁给从业员工。实质上是将职工创造的价值一部分以保险金形式入个人账户, 剩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 这样严重挫伤了从业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而由于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高流动性对于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及对接问题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也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和投保热情。

(2) 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合理避税的相关政策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支持。有关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 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支持, 还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税的私营、个体工商户。其参保缴费如何做税收调整以及合理激励还需进一步商榷。

(3) 企业养老保险内容较为专业, 操作具有一定难度, 导致企业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私营个体户通常不愿意花费更多的管理成本额外聘请专门的劳资人员从事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通常情况下, 个体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 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福利保障等制度相对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由于人员流失较大, 劳资关系更加复杂, 私营个体企业不愿与短期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4)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维保意识淡薄。六成以上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的储蓄或者购买国债等形式来分散老年生活及失业等风险。当发生投保纠纷时, 员工自主维权性不高, 不愿向企业提出更多正当要求, 也导致了实施过程出现疲软。

三、需要解决问题及建议

(一) 私营企业与个体商户养老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面临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窘困的现状, 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从源头上改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机制, 提高投保热情。有的放矢的逐渐解决统帐制度中存在的养老基金缺口、复杂的养老保险流程、低效或无效税收支持、企业内部劳资制度松散不规范以养老保险观念意识差的问题。

(二) 当下对养老保险的建议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需出台配套措施丰富和健全其养老保险机制。

1、改变统帐结合的模式, 建立有效激励。

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从投保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 (如实际经济承受力、完全自费渠道等) 采取低保费标准, 鼓励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将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完全入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使养老金真正成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加强对养老金账户基金缺口的管控。国家应出台相关的给予补偿措施以增加激励效应。国家对其从业人员在出参保时给予一定补贴, 将此种补贴完全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参保者个人账户的缴纳金来源就有个人保费和国家补贴两种, 其账户实际额度高于投保实际缴纳额, 从而产生积极投保的正效应, 激励更多从业人员参保, 同时也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出台与养老保险内容和流程相关的养老金流转措施办法。简化城际间养老保险金的转入转出办理流程, 完善异地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接。对于养老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努力寻求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进行解决的途径。例如, 加拿大就将丧偶养老金这项纳入到健全体制中, 将已故者的养老金转移到其配偶或子女的养老金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引申。

2、建立私营个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的联动措施。

加强私营个体养老保险与相关行政单位有关制度的关联性。税务机关应配套出台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相关政策。加快促进税务机关出台规定定期定额税的养老保险税收返还政策, 明确企业参保的税收调整方法等等事宜。针对企业漏缴、拖缴甚至抗缴保费的应与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

3、优化化养老保险的计算, 尽快促进私营个体企业内部完善保险制度。

简化计算方法, 社保机构统一养老金计算口径, 参保者只须据公式和个人账户累积额即可计算和预期自己的未来养老金收入。个性化的设置, 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性。设专门劳资人员管理保险有关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采用各种手段间接监督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福利保障制度, 建立规范化的合同签订实施办法, 保证长期及短期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4、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的的宣传工作, 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普及力度。

让私营个体业主和从业人员都能从根源让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利益性。纠正缴纳保险即是向国家掏钱的传统观点, 令其明白养老保险是想未来自己进行投资的一项理财措施。同时提高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功能。培养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自主投保意识和维保观念。

五、尾语

只有结合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现状, 健全其养老保险体制、优化私营个体的养老保险流程, 及时针对当下问题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才能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良好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柯杰瑞 (Albert J.Cristoforo) .李豫.王艳平.李珏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2.

[2]王磊.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制度研究[J].华章.2011 (12) .

[3]王滨.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 (18) .

[4]谢庆究.浅析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2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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