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范文

2024-05-18

法律风险范文(精选12篇)

法律风险 第1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 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 要求也越来越严, 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 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 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 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 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 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 草率签约,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 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 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 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 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 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 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 从招聘开始, 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 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 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 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 口头用工, 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出现了滥用试用期, 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 企业财务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 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 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 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 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 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 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 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 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 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 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 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 效率不高, 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 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 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 服务质量不高, 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 专业素质不强, 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 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 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 法律审核把关不严, 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 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 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 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 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 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 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 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 使投资者丧失信心, 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 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 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 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 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 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 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 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 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 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组织结构不合理, 资产配置链条过长, 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 案件一旦败诉, 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 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 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 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企业竞争的实质, 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 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 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 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 通过知识产权查询, 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 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 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 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做大做强, 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 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 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 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 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 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 强化企业普法教育,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 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 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 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企业要以此为依据,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 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 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 (下转第92页) (上接第89页) 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 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 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 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 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 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 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

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完善工作程序, 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完善操作流程, 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 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 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 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 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 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 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 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 注重信息化管理, 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 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 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第2篇

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常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纠纷,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

3、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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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过渡期内制作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4、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

(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

(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

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此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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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步骤一:企业文化准备

真正的企业文化常常意味着企业本质层面的变动,不做好充分的准备无疑是拿企业的明天开玩笑。

1、确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共识:

只有企业内部对文化弊端有透彻的认识并具备改变的坚定决心,企业文化建设才有成功之可能,那种突如其来的热情只能让企业文化消逝得更快。

取得共识的基本流程是: 确定内部共识 1)取得企业基本资料

2)访谈企业负责人与高阶主管,以了解企业目前遭遇之问题类型,并确认企业目前的改善需求与期望

3)沟通企业文化建设之观念、作法与应有的认识 4)了解高阶主管对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意愿 5)取得高阶支持的承诺

要达成共识需要对企业文化做出战略性的检查,以下是高阶主管所关注的文化战略问题(不要一开始就陷入文化的细节问题,这常常不利于就真正深远的问题达成共识)。

2、创建企业文化项目小组

达成共识之后应立即成立企业文化项目小组以切实负责而后所有的从诊断到实施具体事宜,小组是否精干得力是项目质量的关键。

成立企业文化项目小组

(1)小组人数以五至十人为佳,且以中高阶干部为主,构成宜跨职能(2)即使咨询公司介入也需要企业的内部成员

(3)需包括对企业运营有相当了解程度的成员,特别是作业人员(4)是否需要设立未来之企业文化机构,考虑具有创意与潜力之成员(5)选定资深人士为文化组长,负责文化建设及协调工作

3、拟定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企业文化项目小组成立后的第一件工作就应当是拿出一个通盘的工作计划,一个完整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拟定文化建设计划

1)目的 背景问题项目目标范围小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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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案计划书 工作项目资源产出责任进度计划拟定执行预算

3)专案管理 报告体系项目检讨进度报告

4)变革管理 利害关系人及其权益沟通计划评估计划调停计划

4、企业文化管理层研讨会

“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企业文化建设计划必须反映管理层的意愿和得到一致的理解。

管理层研讨会议程:(例举参考)管理层研讨会 8:00-8:10 介绍出席者

8:10-8:25 发起陈述问题

8:25-9:30 介绍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9:30-10:00 对总体思路进行交流

10:00-10:15 休息

10:15-11:00 过去存在的企业文化问题

11:00-11:30 批评、检讨过去造成问题的根源

11:30-12:00 界定议题

12:00-13:00 午餐

13:00-14:00 讨论议题

14:00-14:30 优先级与目标

14:30-15:00 利害关系人

15:00-15:15 休息

15:15-15:30 企业文化项目小组的特点和组成人员

15:30-16:00 同意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5、企业文化创建动员大会

光有领导者的行动承诺是不够的,没有员工的积极参与企业文化是无法落实到每一天、每个人的每一件工作上去。要避免“皇帝新装”式的自欺欺人,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

五、实操步骤二:企业文化诊断

当今企业文化建设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根本不进行诊断或者不重视诊断,这一弊端使得企业文化一开始就缺乏真正的实证基础,后面也就只能是天马行空或人云亦云,这是企业文化被诟病为“空洞无用之物”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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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文化现状调查

周密的内外部调查能够让我们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对企业文化的所面临的问题有透彻清晰的了解。1.1主要的调查方法

企业文化现状调查方法 1)企业内部调研

①企业内部员工调研:a、高层访谈b、中层座谈c、基层问卷 ②收集企业内部资料

2)企业外部调研:a、客户b、公众c、竞争对手d、合作伙伴 1.2主要的调查内容

1)精神文化调查

(1)几年的创业历程中,您认为对公司发展最重要的三件事是什么?(2)最令您难忘的一件事是什么?(3)您最受感动的一件事是什么?

(4)您认为对企业贡献最大的三个人是谁?(5)他们最宝贵的精神是什么?(6)他们对您最大的启发是什么?

(7)您认为公司发展必须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理念)?(8)公司有什么样使命/目标能使您觉得您的工作重要?

(9)您希望成为一条“快乐的鱼吗”,把鱼市哲学应用到工作、生活、学习中?(10)公司对您的工作要求清晰吗?您知道多少?

(11)您有做好您的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相关资源吗?(12)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出色给予表扬吗?

(13)公司尊重员工的个性,有机会做自己擅长的事吗?

(14)公司主管及同事关心员工的个人情况,鼓励个人发展,与员工谈论其个人的进步,让其在工作中有机会学习和成长?

(15)公司主管及同事经常关注您在工作中存在什么样问题吗?有什么实际困难吗?给予您什么样的帮助和支持?

(16、公司存在建立一些不合理制度来管理少数较差的员工,反倒排挤优秀的员工?(17)公司存在富有创新的员工因厌恶日益滋长的官僚主义和等级制度而辞职,公司的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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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力减退?

(18)公司存在着计较社会等级中的细微差异,而不是关注顾客、竞争对手与外部世界的变化?

(19)公司存在营造一种平等的氛围,支持和保护员工讲真话,提出合理化建议,每个员工的意见受到重视?

(20)公司管理人员能有效平衡好员工的利益(发展)和公司的利益(发展)吗?(21)公司员工能够有权参与公司的文化建设、目标、决策、制度、管理系统的制定吗?员工能够自主管理吗?

(22)公司的管理具有透明度吗?公司的信息系统能够让员工共享公司的经营价值观吗?

(23)公司关注员工培养和学习环境成果(24)公司关注过程改善成果?

(25)公司关注员工满意和社会责任方面的成果吗? 2)行为与制度文化调查

(1)是否成立了企业文化机构并指派专人进行负责?(2)企业文化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如何?

(3)那些人员接受过企业文化培训?培训的效果如何?(4)有否聘请企业文化专家做企业顾问?(5)现行的文化与创业时期的联系在哪里?

(6)现行的文化与企业家或者其他典型人物的联系在哪里?(7)企业文化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联吗?(8)企业文化与管理制度有关联吗?

(9)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热情和创造性如何?(10)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

(11)是否存在能凸现文化的仪式和典礼?(如展览活动、厂庆、旅游、文化论坛、传统文体活动等)

(12)内部沟通管道畅通吗?

3)物质与形象文化调查(1)有完整的CIS设计吗?(2)CIS应用的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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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环境体现了文化内涵吗?

(4)有自己的网站吗?具有文化特性和作用吗?(5)有厂规、厂训、厂徽、厂歌等企业文化标志物吗? 4)企业文化环境调查

(1)竞争者或者竞争形势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2)关键顾客或供货商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3)流行的思潮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4)企业的战略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5)企业的运营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6)企业的人力资源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2、建立企业文化模型――“竞争性文化价值模型”

数据本身不会说话,要撬开它的嘴巴必须建立模型。然而很多人误认为“企业文化5层结构”就是企业文化模型,这种误解使得企业常常在茫茫的文化之海上迷失自己的方向。

美国组织行为专家奎因提出了“竞争性文化价值模型”,把企业文化指标按照内部外部导向和控制授权两个纬度进行分类,最后形成四个基本的价值模式。这个模型不仅能够度量企业文化的实态,而且能够为未来的文化发展提供策略指导。

3、企业文化差距分析

通过对模型的审慎研究,我们可以明确现在的企业文化在哪里?它将往何处去?以及如何去那里?

1)现在的文化是什么? 企业的主导文化类型目前支配企业的主导文化的强度企业不同业务单元文化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2)期望的文化是什么? 目前企业文化的不足之处企业文化改进或者变革的方向期望文化的优势所在

3)有哪些差距? 现状文化与期望文化的差距值得保留的企业文化特征

4)如何减少差距? 文化改进或者变革的突破口和突破阻力应配备的管理资源改革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5)应注意的关键影响因素 个人影响力尤其是领导者个体行为特征竞争环境(行业、地区)传统文化群体背景组织形式信息技术人员素质企业生命周期。

六、实操步骤三:企业文化战略性规划

当前企业文化规划的误区在于酷爱捣鼓“口号”和着迷包装“手册”,然而这些战术性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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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 的东西根本无助于改变企业的经营绩效或者竞争能力,企业文化背上“空洞无物”的黑锅正归因于此,只有对企业文化进行战略性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地起到经营层面的影响。

1、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企业文化的建设目标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源自于企业的总体经营战略,并对总体经营战略起支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惯常设定的“凌聚力”、“形象提升”是可笑的,是注定不可能实实在在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它只是一件好看的衣服,而衣服下面什么都没有。

我们认为采用平衡记分卡(Balanced Scorecard, BSC)能够很好地协助企业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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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第3篇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用工单位风险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动,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劳动保护权利,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岗位在用工单位)的用工形式。

一、劳务派遣中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者之间形成三种法律关系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但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

(2)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

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对用工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应当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指挥与管理等。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事实上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律调整;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同时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用工单位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的法律风险

如果用工单位选择的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的条件,所选劳务派遣单位仅仅是一般的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等,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务派遣主体资格,那么,一旦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一般情况下会认定劳务派遣无效,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就要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书等相关资料及其有效性,选择资格合法、组织规范的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范围“过度适用”的法律风险

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的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原劳务派遣模糊不清的“三性”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性”范围使用劳务派遣,派遣关系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派遣关系无效,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实质上就变成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这种行为除了可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外,还要承担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带来的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果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还可能带来另外一种风险:劳动合同难以解除。因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守“三性”范围法律规定。

3.掌握劳动派遣用工工伤、职业病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分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4.杜绝将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的现象

法律风险 第4篇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尽管商业秘密的价值被国际普遍承认, 但由于本身的复杂性, 国际上并未形成公认的定义。在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譹) 。而《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国资发[2010]41号) 则对商业秘密的外延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依照该规定, 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由此也可以看出, 我国商业秘密的概念十分宽泛, 任何不能或不欲以其他知识产权 (专利、著作权、商标) 为保护手段的, 均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尽管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并未像专利、商标一样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而是分散地规定在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各个部门法中。

第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最为全面, 第10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同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人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 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在对外经济活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合同法》第43条、第60条、第92条和第18章技术合同一章中都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或履行完毕, 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的保密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 是一种随附义务。而在技术合同一章中, 第314条规定了技术合同一般条款时明确指出包括“……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尽管这一规定未将保密义务置于必要条款的位置, 但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 引导当事人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详细的约定, 体现意思自治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平衡。

第三,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和违约责任。近年来, 公司诉离职员工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可见加强内部管理, 也是防范商业秘密侵权的重要一环。

第四, 刑法。依据《刑法》第219条规定,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需要指出的是只有严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才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性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予以解决。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商密侵权的认定及证明责任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首先, 该解释列举了“公开信息”六种情形, 概括起来包括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观察获得的产品信息、媒体出版物公开披露、公开展览、公开渠道获得、无代价获得等;第二, 规定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譺) 获得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 保密措施上应当“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 该解释列举了知密范围、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信息标密、密码代码管理、保密协议、涉密场所管理等情形;第四, 举证责任上, 原告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符合民事案件“谁主张, 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并未采用方法专利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三、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法律风险识别

对于企业来讲, 商业秘密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对商业秘密的管理违反法律规定、措施不当或者不作为, 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依据现行的立法情况, 按照法规梳理的方式, 识别出如下法律风险:

四、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管控措施

对于法律风险行为进行防范, 应当首先确定合理的态度, 对于违法违规风险行为, 企业应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切实做到合法经营。对于侵权、违约和不当的风险行为, 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 平衡利弊, 采取减少、转移风险的态度。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有效的措施, 保护商业秘密, 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也要强化规则意识, 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据此, 企业防范商业秘密管理法律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五、结语

尽管我国在许多法律中作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但由于分散的立法模式不成体系, 不能对商业秘密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但在现行法治环境越来越严格的条件下, 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因此, 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中更应当注重加强商业秘密的管理, 既要加强自有商业秘密的保护, 防止竞争优势的流失, 又要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 避免因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潜在竞争优势, 有的甚至是核心竞争力, 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 法律给予商业秘密一定的保护, 以维持公平的交易秩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既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才能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文章运用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对商业秘密管理的法律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 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从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制, 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商业秘密,风险分析,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袁建中.企业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年版.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3]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版.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Z].

[5]单丹玲.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新探[J].法商研究, 2005年第3期.

[6]韩涛.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EB/OL].中国法院网.

银行法律风险分析 第5篇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1、相对于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

2、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等都受相应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

4、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银行法律风险。

(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

商业银行过去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内部的操作风险转化而来,但是,近几年随着各商业银行对有限的优质客户竞争的加剧和客户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客户也在开始着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过去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风险还在继续释放,这就使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1)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信息不对称,法律审查程序上滞后,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常常力不从心。(2)被诉案件多,牵涉到较大的人力、物力、时间投入。(3)在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败诉案件也时有发生。(4)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不少时候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二、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一)完善机制性防控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也是法律风险监控的重要工作之一,银行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犯罪和违规行为的产生,在制度上给潜在对象以滴水不漏的感觉,令其没有可乘之机。

2、严格执行授权制度。银行的法律防控体系首先应做到对内部的每一个岗位特别是对领导岗位、敏感岗位及重要业务、管理岗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授权与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逐步改变授权多、控权少,监督机制薄弱、权责制约失衡的局面。其次,应当建立通畅的内部违规报告制度,作为防控类似风险再次出现的依据,并对经常出现风险的岗位、人员考虑道德风险的防控。最后,对于各个部门制定的内部操作规范、业务规程尤其是授权性规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以保障岗位监督、岗位制衡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过程性防控

1、事前防范:法律专职人员应当以事前防范为主要职责。立足银行业务及法律知识,研究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提出防控方案;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新客户的了解、跟踪,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上下的法律风险意识,接受法律咨询,对业务及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

2、事中控制:、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3、事后化解:法律专职人员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诉讼、仲裁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的利益,或者用和解等方式化解法律冲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披露要求,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披露,避免造成信誉及合法性危机。

三、构建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议

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光涉及到人员的配备、机构的设置、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等方面,更需要银行诸多业务部门的理解和相互协作。

(一)人是保证一切法律风险控制工作正常和高效开展的基础。要有与本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业务部门、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或者县级支行应当有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让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识别法律风险的基本技能,充分发挥其精通业务的优势,从业务最开始环节抓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相对独立于业务部门,从而顺利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重要条件。从目前来看, 我行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在二级分行设立专职法律人员,保持了在机构、职责、人员上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法律工作人员参与重大业务决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制度要求,加强与行内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络和沟通。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工作极强的专业性和将银行法律工作仅仅定位在“打官司”上的误区,使商业银行的部分管理者和其他业务部门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认知存在片面性,以致对法律风险视而不见,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漠不关心。这一方面需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证明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自上而下地强化制度要求,对凡应纳入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的事项,要从制度上首先进行保障,以强化管理。

总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来说,前者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我们要重视它,落实好法律风险的监控工作。(何金钊)

行法律风险及防控(6)

B.法律尽职调查

在银行发展新业务、新产品、新客户时,法律合规部门应集中优势力量全面跟踪参与,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同时提供法律咨询、谈判、协议起草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此,应建立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勾连机制,明确程序、职责,发挥尽职调查的事前防范作用,保证资产安全与创新发展并进。法律尽职调查应涵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投入市场的前期风险观察;新业务的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阶段;新客户的资质说明文件、商业信誉和资金实力;对遭遇或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或变化进行谨慎地评估,作出合理的判断,使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必须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并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乃至董事会,作为决策的依据。

C.法律合规咨询

首席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可以对董事会提出的法律合规问题给出咨询意见,并作为董事会的决策依据。在业务部门、管理部门面临法律合规问题时,应当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尤其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取得法律合规部门的书面咨询意见,这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将很有帮助。银行员工在业务操作工程中遇到法律合规问题的,应当通过“法律咨询热线”随时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此外,有必要对于特定岗位的特定事项建立强制性咨询制度,对应当咨询没有咨询的予以戒勉,对因没有咨询导致损失的予以处罚。

(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即指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A.合同全程管理

在西方大公司中,企业的合同文本未有法律部门的附署不能发出。而在银行,虽然法律合规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合同的审查过程,但这个审查仅停留在签约前的文本审查阶段,而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的的各个阶段;对于已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业务部门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如客户经理擅自更改合同,可能使银行处于不利地位;有的签署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中援引的主合同的序号、金额、等描述与主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这些风险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操作风险,但引起争议、涉及诉讼后,则实际上转化为法律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摘 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商业银行违法、不规范行为、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等,法律风险与市场、信用、操作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其特性决定建立防范机制必须专业且系统,具体防范体系包括: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内控体系建设、商业银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防范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风险意味着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及预防,以防止不利后果的产生。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相比之下,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则比较散乱,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也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不置可否的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了解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防范颇为重要。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再认识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目前并不一致,人们往往将违法、被诉等情形视为其主要内容,认识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运作以及退出市场等各个环节,并时常与信用、操作等风险交织,因此较难进行精确概括。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银行风险截然分开,非要给出一个关于法律风险的标准定义”。[1]目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只是对法律风险作一个尝试性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实践中各国监管当局对商业法律风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别,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侧重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法律风险,美国监管当局则侧重于从交易层面上来认识法律风险,我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归类于操作风险之中。①当然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会影响对问题的认识,但法律风险的基本要素应该是基本明确和稳定的,如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现的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有可能遭受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并产生不利后果等。因此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主要立足于两个基本面,一是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以及规范性问题,二是外部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问题。在此笔者也将注意力集中在以上所列举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上,以进一步增进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

(一)行为违法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功能,商业银行必须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否则会遭受否定性评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②

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范围较为宽泛,在其成立、运营和退出过程中,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违反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立法,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风险产生于违法行为之中,商业银行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几方面要素构成:

一是具体行为主体。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商业银行本身,但产生这一后果的具体行为主体却并不单一。现代商业银行往往组织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在对外开展业务、对内管理的活动中,代表商业银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等。二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宣传、合同签订、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内部规范制定、对外协助行为等。三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行为活动违反了民事、行政或刑事具体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规范行为

依法行为是商业银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其诸多行为并不明显的体现为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同样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将此类行为统称为不规范行为。商业银行在对内管理或对外签定业务合同时,因人员、机制等问题使合同条款不规范、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对商业银行不利,该类不规范行为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另一原因。法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人们据此可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对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不绝对,法律规范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精确和完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语言的不确定性。如正义、公平等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法律用语有时并不精确。商业银行因经营的特殊性,其开展的行为多样、涉及面广,且经常选择市场性投机行为以提高经营效益,对此法律并不都有精确的规定,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

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包括立法、司法、法律意识及法律传统等,也许外部条件并不直接体现为商业银行的实际法律风险,但其完善与否与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紧密相关。有法可依是商业银行运作的前提,当前我国立法总体上适应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银行业发展要求,但在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与商业银行经营联系紧密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监管、银行业务以及民商事基本法律,在立法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现象,无法可依情况时有发生。如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展缺少法律依据,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细则不明确等等。二是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不系统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这三个立法层次中,商业银行立法更多的采取规章制度形式,“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其体现为„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则为辅‟之格局”,[2]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规章制度在内容论证、系统协调等方面并不完善,商业银行运作因此会遭受一定的法律风险。三是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信息沟通和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四是与国际金融立法的衔接面临着诸多问题。《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实施,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等,要求我国必须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规则

在银行业司法环境方面,主要存在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法院立案难、执行难,审结案件周期延长、审判不公、案件执结率低以及回收率低等问题。另外部法律事件、社会法律意识、法律传统等也时刻影响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关系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其特殊的诱发原因和表现形式,与商业银行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相比存在明显区别。然而商业银行各风险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间联系紧密并有可能互相转换。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往往相伴产生,如商业银行的违规放贷表现为一定的违法风险,而违规放贷又很可能造成银行的不能按时收回借款,体现为信用风险。当银行起诉借款人时又必然面临新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也同样存在这样紧密联系。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法律风险定义在操作风险中,有学者也认为法律风险是操作风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确实存在共性的地方,但也有一定的区别,如商业银行内部技术流程不规范,可能存在操作风险,但未必引发法律风险。而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变化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后果,但其并不一定体现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存在分布广、原因复杂、专业强等特点,全面认识其特性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专业性、隐蔽性决定了在防范风险时法律专业知识的不可或缺,而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复杂性又要求防范机制的全面和系统。纵观国外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事务工作状况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的特点包括:具有健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商业银行决策者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业务;具有健康完备法制工作环境等等。因此,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提出主要从专业部门建设、内控体系完善、外部监管以及法律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一)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上著名的大型商业银行,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及花旗集团等,都有一支很强的法律专业队伍。[3]法律部门在商业银行公司架构中居于重要地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③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和分行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和谈判签约以及管理法律诉讼等。虽然这些职责都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但并未全面覆盖法律风险管理程序的各个方面,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缺乏,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很是单一。

1.法律专业人员和组织建设。商业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创新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对金融知识和具体业务流程及管理的了解。法律与金融、经济、管理知识的结合是法律人才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同时为其掌握新业务、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途径。对法律专业部门应保障其运行的独立性,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提供客观的评价和合适的法律建议。

2.职责范围的明晰和拓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定位于发挥对主体业务的辅助保障功能,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事务的管理;行内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业务决策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关;法律问题咨询和提示;法制宣传和教育等内容。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仅注重对个别法律问题和具体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关注。因此,应拓展思维方式,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系统性的识别、评估、计量、防范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与防范是项复杂而动态的工程,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主要法律风险点、发生概率、损失程度、相关度等问题,同时还要追问商业银行能够接受怎样的法律风险波动,能够容忍多大的法律损失,接受怎样的让步等与业务发展有关的问题。因此,仅仅针对个别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分片面单一,应着眼于商业银行整体的市场运作、内部管理进行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并对商业银行法律法律风险进行分级,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例如尝试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识别、评估信贷过程中主要法律风险点,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明确法律工作人员的介入时机和程序、运用定性定量评估方法以及具体化解法律风险的手段等。

对创新的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法律事务工作重点。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换代必然产生风险,商业银行要避免片面强调业务创新中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需要及时全面的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

3.创新和发展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法律风险管理人员应掌握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法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而这正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工作者普遍欠缺的技能。[4]目前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风险管理已形成一整套机制和体系,数据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等得到广泛运用。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也应逐步尝试新的分析手段和体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主要运用法律风险列表、法律风险分布图、风险事故树法等;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则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方法具体包括准德尔法、风险价值法、风险收益法等;法律风险关联分析方法包括场景分析法、共性归纳法。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定性分析方法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具有较其他风险评估活动有更广阔的空间。[5]然而定量分析具有直观、科学等特点,因此有效结合二者的优势进行识别和评估颇为重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解决方案主要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降低、风险分散、风险补偿。在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法律风险水平较高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风险,应主动放弃该业务或行为以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就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风险转移或降低的手段包括完善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法律纠纷等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众多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自身义务的加重,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散的措施包括办理商业和社会保险等,而风险补偿主要是对无法避免或分散的风险事前进行一定的价格补偿。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法律风险渗透于银行经营管理各领域和各环节,因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能单独由法律事务部门完成,商业银行各机构各部门均负有相应的职责。要将商业银行整体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岗责划分,业务流程、管理流程设计,内部控制工具以及内控考评体系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建立内控体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内控体系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尚处于转型期,产权不清,内控机制不健全,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已势在必行。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各项权力得以合理配置;通过建立制衡与问责机制,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仍存在的所有权单一及虚置、组织结构行政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达到分权制衡和对经营者多层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次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职责体系,具体规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研究整合各业务流程、管理流程,利用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对流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防范。要建立好内部控制考评体系(包括道德建设和管理层评价、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信贷内控评价、房贷管理内控评价、个人银行业务内控评价等)。[6]最后是搞好内控配套体系建设,培育企业内控文化、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等。

(三)完善银行监管

完善银行监管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因商业银行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等特性,加强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有利于限制消极因素,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几个方面,广义上的商业银行监管还包括市场约束等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加强外部监管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金融安全和稳定。

当前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主要存在监管立法相对落后,监管方式单一,国内外协调不够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的银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明晰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工合作职责;加强有效银行监管的经济学、法学研究,利用成本效益、公平正义等理念分析政府监管的重点和边界;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商业银行危机预警和危机救助法律机制,抑制商业银行被迫退出市场情形的发生;严格商业银行监管执法;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水平,保证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利用市场机制约束商业银行各项行为;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监管经验。

(四)金融法治环境的改善

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建立法制的,传统体制所遗下来的计划权力运作痕迹,再加上历史上人治传统影响,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存在较多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执法建设,如出台新物权法、破产法,修改公司法等,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目前需重点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有效转变基本理念,平等保护市场主体,限制行政权的随意干预;二是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三是完善金融立法,明晰商业银行产权机制,规范商业银行市场运营,注重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可考虑的立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四是加大执行执法力度和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问题;五是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范金融诈骗,遏止逃废债风气蔓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面临分析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特性。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相对于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即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二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商业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三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这一点是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和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四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商业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在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当中,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资产类、负债类和中间业务类法律纠纷。二是商业银行因自身经营的需要,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如采购、基建等法律纠纷。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探析 第6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一、前言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由来已久,然而我国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的历史却仅仅只有几十年。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在面临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时所出现的经济损失。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又是必要的,它的存在可以防止企业在进行经济建设时出现更大的错误。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即是基于现今企业的发展条件下,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所做出的一种预估,如果这种预估与企业实际发展的目标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就说明企业很有可能要遭受法律风险。然而,企业法律风险虽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控的,但是只要只有定了相关有效的事先防范措施,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企业法律风险。

二、概述企业法律风险的性质及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企业风险的研究,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四大类,其中分别有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自然风险。在这几种风险当中,法律风险又是最为难以控制和预防的,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外部环境极易变化

这里所说的外部环境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对于企业所处于的法律环境来说,这一点是企业自身無法掌握和控制的。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切身利益的法律很可能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被废止,这就使得企业的发展环境出现一定的随机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相关管理政策的执行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可能使得企业遭受经济风险,但是也有可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

2.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虽然企业的外部环境有着很大的变化性,但是只要企业对于这些法律进行很好的应用,例如将这些法律应用到企业相关重大的决策中去,或者是将这些法律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政策相结合,有时候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或者是在一定范围内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企业的法律风险又是掌握在企业自身的手中。然而,如果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不重视对于外部法律条件的研究擅自违反相关的法律,那么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无法保证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还会对企业的外部声誉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3.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之所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原因即是法律是企业生产经营所不可或缺的。从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各个部分,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令加以规范,否则企业的发展方向很有可能走向偏离,从而阻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法律不单单会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监督和规范,还会起到沟通企业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因为一个正常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消费者或者是当地的政府产生关系。为了有效的对于这些关系进行协调,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引导。尤其是对于政府来说,企业与之的关系经常会在一定时期内显得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够规范两者的关系,就会影响企业的外部声誉。

4.风险结果有很大的随机性

虽然可以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过程对于企业所遭受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仍然避免不了要遭受一定的法律风险。然而,一旦在企业中出现了法律风险,企业就必须要进行承担,但是经常会发生一旦遇到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人员要么是一味的逃避,要么是相互推卸责任,殊不知,只有鼓起勇气来承担法律风险,尽力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从而将企业面临的经济风险缩小到最低限度。才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最应该做的。法律风险一般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部分,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企业的经营违反了相关的刑事法律,因而要受到与之对应的刑事处罚。而民事风险对于企业的危害则大大减小,企业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相关的民事手段来消除民事责任保证企业的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探究

为了从根本上减小甚至消除企业的法律风险,需要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源头进行探究,特此提出以下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提高企业决策、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

(1)提高企业领导层的法律素质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的思想决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领导层的良好法律素质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企业主管部门把住企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试关。另一方面,应当重视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及时充分了解最新的国内、国际法律法规,提高管理决策的规范水平。

(2)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管理决策规范只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链条的第一个环节,要想最大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尚需要具体执行决策的相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发现可能的违法违约等行为。因此,提高管理决策具体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2.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监督防范职能部门

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知识防范管理决策法律风险的必要条件,同时,还需要一个高效的职能部门为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管理决策执行加强外部监督控制,保证执行不变样、不走样。

3.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

由于企业的法律风险涉及到企业从开发到管理的各个层面,因此需要企业建立和发展一整套的企业风险评估机制,以更加严谨的视角对于风险进行评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使企业规避风险,从而提升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李鹏越,张歆媛,王春宝.浅议如何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法制与社会,2007年01期.

[2]冯野光,闫莉.混业经营下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年29期.

[3]李娜.论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

[4]林占发.论《公司法》的公法倾向[D].华侨大学,2007年.

[5]王晓燕.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高压触电法律风险防范 第7篇

一、高压触电的法律风险

2008-2010年, 国家广电总局对所属的各个供电局的触电事件做出了统计, 一共有169起触电相关事件的发起。169件民事纠纷中企业的胜诉率达到67%, 所以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对触电案件法律风险必须做好相应的评估, 以便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权。

高压触电的事件对企业来说, 一方面影响电网安全的稳定运行, 人身受到高压触电伤亡的发生, 特别是在用户多的重要线路和交通枢纽, 就会造成大范围停电、影响广泛, 造成损失更加严重。第二方面, 为了增加公司安全生产的成本, 发生触电事件, 各个单位需要派人对高压触电事件进行分析, 安抚受害家属, 聘请相应的法律人员应对相应的民事诉讼。

高压触电安全事件发生后, 电力企业将要面对赔偿问题, 直接增加公司运营的成本, 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但我国法律在完善了相关人身伤亡的赔偿的法规中, 法律偏向保护弱势的一方, 也就是当事者, 其中涉及一些列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十几项相关费用, 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巨大。

高压触电相关案件的发生, 对从事电网工作的从业者的心里也是不小的打击, 企业员工的忠诚度主要是来自对企业的满意度。高压触电实践发生后, 对企业员工的心里负面影响肯定室存在了, 企业员工会产生“高压触电实践不可避免”的心理障碍, 进而降低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在一定程度上, 企业的公司形象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 良好的企业形象表明这个企业是一个负担责任、在安全生产上表现优秀的企业。国家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的同时, 还要强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这人。企业只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树林良好的公司形象才能立足长远发展。

二、高压触电法律防范的对策

1、制定相应的机制

发挥电网公司的相关机关的指挥作用, 在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 也就是涉及到法律赔偿、纠纷的环节, 通过聘请律师、诉讼策略等专业人士进行调节。公司组织相应的法律管理专家集体论证, 充分发挥群体的指挥和公司的统一性。电网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应当建立一个法律风险信息管理平台, 以便及时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应的赔偿款项。公司资源共享有利于公司内部低高压触电事件的及时处理能力, 互相支援, 第一时间得到相应的解决方案。公司不仅要统一资源, 更需要统一操作, 在面对高压触电事件的时候, 公司必须统一化流程, 制定统一的案件管理制度, 统一的案件统计和报告。

2、加强管理维护和管理

电力法律法规在相关条例的法规中已经做出了解释, 电路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以电力设施产权关系为前提, 也就是说, 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赔偿的关键是高压触电事故发生地的电力设施的产全归属, 也就是说在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各个环节中, 电网企业要明确规定双方的电力设施产全所属。同时, 我们应对自己的设施产权严格尽到电力设施产权人的主义义务, 供电相关单位要对电路线路定期进行巡查, 在危险地方张贴醒目的危险标志, 对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严格要求, 并按照法律程序下进行整改。在社会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环境下, 防范触电纠纷中的法律纠纷。

3、电路施工的管理

法庭在审理高压触电案件的时候, 以产全为前提, 以过错为基础, 产全责任和过错责任是承担当事人赔偿的重要法律责任。如果企业在电路施工的时候, 存在的施工缺陷那么相应的赔偿就会有由施工单位进行赔偿。所以, 严格施工规范, 严格把控好施工质量, 对于免除相关的法律赔偿至关重要。不管是电力设施产权还是供电企业, 都要确保企业在施工过程中,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标准。

4、做好相关的宣传

加强对客户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的宣传工作, 出了电力企业内部的宣传, 学校、家庭、媒体等传播途径也要利用起来, 营造出全面参与电力安全意识的普及当中。明确宣传教育的主题, 针对高价触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 并警示人们应当做好防护工作。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 明确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对自己产权部分的供电设施承担管理义务的观念, 使得群众清楚自身管理部分中的产全界限。

三、结语

由于电网覆盖范围逐渐广泛, 部分群众对用电安全的意识不足, 当人们遇到高压触电类似事件的时候往往手足无措。法律具有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引导社会公众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法律规定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第一时间解决类似问题, 也帮助企业减少相应产业的纠纷, 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凌超.触电侵权规范的适用冲突及其解决——基于若干案例的实证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 06:98-103.

[2]郝培栋.触电伤亡事故责任界定法律解析及风险防范[J].农村电工, 2014, 07:9.

法律风险的定义探究 第8篇

纵观中西方文化, “法律”之定义出现较早, 由于经济, 文化, 地域, 种族思维习惯的不同, 对其解释也有不同。古代中国并无法律一说, 最早在《说文解字》中记载: “灋, 刑也。平之如水, 故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引廌的典故说明灋, 灋便是最早有法律意义的文字, 即后来“法”的含义。“律”在《说文解字》中意为均布 (1) , 明显的反应了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征。进入秦汉时期, 但“法”与“律”含义基本相同, 都有划一, 均布的含义, 到了唐代, 《唐律疏议》记载“法亦律也, 故谓之律” (2) , 此时的中国“法”“律”不分, 在随后的时光里, 法律的含义更多偏向法的含义, “法”在很多地方替代了“法律”的含义, 相比古代“法律”偏向于罚, 现代“法律”更注重对社会秩序的调控。西方法律经历从对自然的敬畏逐步发展到了对人的尊重, 但其“法律”的含义都包含了公平与正义之意。“法律”的定义发展到今天有了其具体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定义是一个集合的概念, 指的是法律规范的整体, 而狭义的“法律”指的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定义上不难看出, 法律的定义更偏向名词性, 历史上“法律”的各种含义被囊括进其特征当中, 所以说现今的法律定义是最清晰完整的。

二、风险的定义

我国古代把风险认为是某种行为所引发出的不好之事, 即“劫数”。“劫”在《说文解字》中意为“人欲去, 以力齐止” (3) , 即制止某人想做的事, 为一动词。“数”为量词, 在“劫”后面表其量。故“劫数”为制止某人想做之事发生的次数。此含义和今天风险的特征颇为相似,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正如劫数一词中其发生的概率也具有不确定的特征。在西方, 人们对“风险”的概念起源于意大利波涛汹涌的海面, 古代的渔民出海打渔常常会遇到意想不到的自然灾害, 触礁翻船常有发生, 意大利语中风险的含义用“RISQUE” ( 意大利语中礁石之意) 代表 (4) 。从古代中西方的风险含义中不难发现, 都有难以预料, 与人欲相反的概念, 今天的风险, 即可能发生的危险之意, 对古代语意有所承继。一般来讲, 事物的发展其结果如有两种, 其中就包括风险。风险经常伴随着人类活动而发生, 在社会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正如风险本身所示, 其带来的结果不为人所欲, 所以人们提到风险大都从其防范入手, 为何不是着手治理而是防范于未然, 原因还是处于风险自身的特性, 风险发生于未来。

三、法律风险的定义

经过对“法律”及“风险”定义剖析, 笔者结合文意对“法律风险”作解释。“法律风险”应指: 行为人之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的消极评价而导致其承担不利后果的状态。首先, “法律风险”是由行为所引发, 此处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由于法律行为目的是发生法律效果, 但法律效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当一个行为有引发出两个结果的可能, 该行为就具有了风险性, 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有积极评价也有消极评价, 当法律对其进行消极评价时, 该行为就触发了法律风险。为什么事实行为也会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同样可以对事实行为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价, 该评价同样也会包括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 可满足前文“法律风险”之意, 如: 企业家甲某欲创办企业开采原煤, 除了考虑申请注册企业之步骤合法, 合伙人之间协议证实有效外, 还应考虑煤矿选址应避开地震带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若矿井发生自然灾害, 定会影响公司盈利, 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亦属于事实行为, 该行为可能会引发法律对公司的消极评价从而使得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事实行为也会引发法律风险。其次, “法律风险”发生于将来, 可根据现有法律预测。“风险”虽然发生于将来, 但是引发风险的行为受法律所评价, 法律再多终归有限, 在已有法律中对事件做出的评价是可以预测的, 前提是对法律规定有一个充分的理解。但法律有滞后性, 新出现的事件常会无法规制, 所以立法应及时和司法当灵活。再次, 人们在做出具体行为时会考虑到所做之事的风险, 在此便包括了法律风险。人们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处于两种最基本的考虑: 一是所做之事会不会触犯刑法, 毕竟刑法是对人们普遍影响力和约束性最强的部门法, 如若刑法对其产生了负面评价, 所造成的往往是最为彻底和深刻的影响。二是所为之事在法律的控制范围内成功的概率的多少, 人们在此过程中常为了追求效率即使认识到了其中的法律风险还是甘愿冒险, 虽说该行为关乎违法成本的问题, 但是就算违法成本巨大就没人甘愿冒险?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 这也是法律风险一直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 法律风险是一种状态。由于风险本身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将来性, 站在现在的时间点描述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后果, 行为若处在法律风险这一状态当中, 其导致的结果可能会与其预判相反, 往往事与愿违, 这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开始行动之前考虑避免风险之原因所在。

注释

11[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 1963.

22 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2.

33[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 1963.

法律风险 第9篇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与公司、律师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 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斥资建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不对外吸纳公众的资金, 业务范围是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商业活动。自从2005年开始, 我国陆续在一些省区进行试点工作, 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不断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几年来, 小额贷款公司相继成立, 给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注入极大的活力, 给农户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可以说, 它们为缓解中小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紧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 不可否认, 因为是新鲜事物,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 存在某些问题, 特别是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所以,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举措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使其得以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服务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 无疑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 为其提供了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因为有其特殊性, 所以, 小额贷款公司有它独特的法律体系。作为律师, 不仅要透彻理解、深刻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还应该拥有丰富的金融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 才能顺利地完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服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1.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托和支持

《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 我国现行的金融方面的法律都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所以, 有关部门应该呼吁立法机关及时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让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法律意义上的认可, 以便于名正言顺地为广大的中小型企业和农户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2. 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设置引起的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可能会出现以下的问题:公司的股东身份不合格。比如, 公司的股东不是所谓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是金融机构职员;公司的股东出具的资产证明是虚假的;公司确立的出资协议中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公司制定的章程不够完善, 存在的漏洞可能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 以至触发法律危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些状况不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 为其服务的律师如果不深入的加以研究, 也会深陷其中, 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3. 借款者违背贷款约定而形成的风险

到了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 贷款人或者企业有意违背合同, 不偿还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而形成违约风险。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人或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缺乏深入地调查和有力地监督造成的。一般而言, 农户贷款发生恶意违约的状况较少。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旧有道德观念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从业人员场所的相对固定,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农户生产和经营情况较为了解, 便于监督。与之相反, 中小型企业由于较大的流动性, 而其违约时追回贷款的成本又较大, 性价比低。所以, 中小型企业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 较容易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损失。建立合理的机制或者合理的法律手段来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 保障中小型企业自觉履行合同, 是值得每一个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4. 多头管理方式可能造成缺乏有效管理的缺失, 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风险

严格而有力的监督管理是规范小额贷款业市场,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必要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了诸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单位。在实际的操作中, 多个“婆婆”指手画脚让小额贷款公司焦头烂额。遇到实际问题时, 又很少有单位真正地担负监督管理的职责, 形成“谁也监管, 谁也不负责”的尴尬局面。这种形式化的无序管理无疑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在这种状况下, 理顺关系, 确定真正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和管理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

5. 公司制度不完善, 管理不够严格, 市场不够成熟, 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兴的金融企业, 所以难免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或者不合理之处。企业员工的商业活动缺少有力的规范措施也会给这些企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比如:公司员工对贷款申请人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不够细致, 获得的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企业员工假借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 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另外, 小额贷款市场不够成熟, 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进行一些违规的商业活动。同时, 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如此种种, 公司对于这些情况如果不加以预防, 加强管理, 就可能会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甚至触犯法律、法规。

(三) 律师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 在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时期, 律师应该向公司股东诠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需要, 律师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筹建工作, 依据公司授权安排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代理公司办理在工商局的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的具体相关事务。

2. 律师受公司委托, 受理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咨询和代理工作

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上述的法律风险, 以免深陷法律纠纷, 遭受池鱼之祸。

二、律师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怎样为企业和自己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其所服务的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避免或者减少企业陷入法律纠纷, 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那么, 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 律师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企业的利益, 保护自身呢?

(一) 切实做好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把法律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出现时间不长的新鲜事物, 所以, 企业员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陌生。企业律师要和管理者协商, 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培训工作。要做到让法治观念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企业员工不但要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在商业活动中, 用法律法规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 避免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总之, 要把公司的各项活动置于法律法规之下, 人人提高法律意识, 避免法律风险。

(二) 在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 严格审查, 妥善设置, 规避法律风险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时, 律师应该建议公司审查股东的身份, 严格依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 确认股东的合法资格。律师还应该建议公司对股东的股份资产要认真核查, 避免以少充多, 设立皮包公司的情况出现。对于出资协议, 律师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 反复推敲,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协调各方面利益。公司制定的章程要适合公司的客观实际, 要严谨、完善, 避免法律漏洞, 不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企业的律师要把相关的法律工作做实做细, 考虑周到, 落到实处, 切实地避免法律漏洞。

(三)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 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良好而完善的制度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营的保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律师, 可以在企业管理者的授权下或者帮助企业领导者以法律法规为指导, 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该能够规范企业员工的商业活动, 激发他们的工作和创造积极性, 避免出现工作失误, 不能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只有公司员工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件业务, 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够降到最低。另外, 完善的制度也能够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公司制度的空子, 使其不能非法侵犯公司利益或者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 从事一些为己谋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内部管理, 还要严格奖惩。对于忠于职守和贡献突出的员工要大加奖励;对于懈怠和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员工要适当惩罚。只有奖惩分明, 才能够弘扬正气, 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只有奖惩分明, 才能减少工作失误, 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益, 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四) 律师要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切实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和律师自身的法律风险

假如律师能够真正地参与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和日常商业活动之中, 并给以专业化的服务, 那么, 小额贷款公司和律师的法律风险都能够降到最低。这样,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和无形资产 (比如信誉) 的损失也能够大幅度减少。律师应该重点了解和监控公司发放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的经营奠定基础。这样, 才能为自身的法律服务活动降低风险。

三、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业的新生事物, 为我国缓解中小型企业和农民朋友的资金困难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们的出现和发展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 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律师介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之中, 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了最低。律师的工作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顺利发展。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 律师要高瞻远瞩, 踏实工作, 在避免自身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的前提下, 为企业效益的提高献计献策。只有找到法律和效益的最佳结合点, 才能使国家和社会、小额贷款公司、律师三方得到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长健, 张巧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探析[J].武汉金融, 2012 (9) :29-31.

[2]王建文, 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 (1) :144-153.

[3]邬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法律控制探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 (26) :168-169.

[4]郝好.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现状及法律制度完善[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3 (1) :103-104.

[5]江眺, 谢丹婕.浅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 2012, 32 (4) :16-19.

[6]王晗.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 (5) :61-64.

[7]张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J].时代报告:学术版, 2011 (11X) :69.

[8]李康.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J].商情, 2012 (31) :163.

[9]蒙园园, 梁爽, 颜笑.试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属性[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6) :46-47.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浅析 第10篇

随着知识经济深入发展带来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巨大变革,以及时空观念的变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的规模发展,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的更为复杂,跨国公司战略发展加速向中国转移,企业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给现代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现代企业究竟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又如何有效地防范这些法律风险呢?本文将作以下简要浅析。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后果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企业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如果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命运就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因此,任何企业都必须高度关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风险的一般表现形式有五:一是经营性损失(包括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增加等);二是民事诉讼败诉(包括诉求的赔偿和诉讼费用等);三是企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制裁;四是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五是企业商誉受损及其他损失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及后果。

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一样,也有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是:一是企业经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企业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三是企业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四是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其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原因等。如果不能及时妥善的解决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产生的后果就是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具体的后果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成本增加。比如:企业被起诉违反合同,败诉方不仅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要补偿对方的利润损失。而该损失有可能是实际损害损失或合同总额的10倍至100倍。再比如:企业违反了政府部门关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行政法规,就要受到行政机关违法经营数额的5倍至10倍罚款;二是企业失去商业机会或商业优势,直至企业停业破产。比如: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权被侵犯,企业如果没有做到及时防范和维权,既要承担对企业信誉带来的极大危害,还有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引起经营利润急剧下降,直至造成企业破产、员工失业。因此,法律风险的后果直接影响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力和社会责任。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决策机制、财务税收、经营管理、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和管理者自身等六个方面。如何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无论是国有独资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有企业自己的章程。企业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它不但规定企业各级领导的产生、职权范围,还规定了企业的决策程序等方方面面。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要依照法律规定、企业的章程来进行,就可以规避很多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比如:董事长、总经理各有什么权限,哪些事项由股东大会表决,哪些事项由董事会表决等,都应严格遵守企业章程,越权或滥用权利都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又比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有的公司股东竟然从来没有看过公司章程,发生了争议也无所适从,甚至有的股东盲目地相信其他股东,最后落入别人的圈套,上了当等等。发生以上问题,律师给你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建立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熟悉掌握企业章程,按章程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二)严格规范财务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

企业财务是最容易发生法律风险的环节,而出现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财务要出现问题,多数性质很严重,大多是刑事案件。最常见问题事例:

首先是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实和抽逃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限额,但不是说为了将来承担法律责任,这笔注册资本就永远不动地放在公司帐上。注册资本可以用于支付公司的日常开支和经济往来,但公司、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注册资本不实的虚假出资及工商登记注册时出资到位,但公司一成立就转移资金。这两种情况都是法律禁止的,违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规定,股东要对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是日常收入和支出不真实,即通常所说的做假账的问题。多数非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是为偷税漏税、私分或侵占公司财产等目的而故意少列收入多做支出,一旦被发现,轻者补缴税款支付罚款,重者触犯刑律。而上市公司则为完成利润指标而采取各种手段夸大收入。第三,小金库也是公司财务上经常出现的问题。公司领导层都知道小金库违反财务制度,而只有个别公司领导知道并控制的小金库则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第四,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给他人犯罪以可乘之机。经常发生因出纳或者会计一个人控制支票、财务章和印鉴而私自使用公司资金的案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别人即可使用公司资金而不被他人发觉的情况出现。第五,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界限不清。这是民营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

很多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最直接的动机和原因,就是需要律师审查起草合同,而这也成为法律顾问日常首要工作。的确,企业常年经营势必会与客户发生各种合同关系,而由律师审查、起草合同文本是一项很有必要的重大工作。实践证明,一个好的律师,还会依据法律和自身的执业经验,针对每个企业不同的业务特点提出自己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去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更加有力地规避和防范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经营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

(四)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前提。

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保障制度已经成为衡量该企业是否正规的标准之一,也是影响职工忠诚度和凝聚力的重要因素。随着劳动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才流动的增多等因素,逐渐暴露出企业在劳动制度上存在的一些管理问题。比如: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问题;企业不按法律程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问题;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问题等等。就拿有些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来剖析,这些企业错误的认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其企业的制约,这是错误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因为员工只要用工事实存在,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仍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处理,正由于这些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企业往往就丧失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保护企业利益、为劳动者科以义务的机会,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就拿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问题来剖析,国家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这是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一种方式。随着社会保险的强制与普及,广大劳动者日益认识到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性。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往往就成为劳动纠纷冲突升级的导火索,成为和谐社会的隐患。所以,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实施依法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前提。

(五)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举措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防守:我国企业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一个新生事物。企业可以通过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比如制定保密制度、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采取保密措施等。这些防守措施可以防范由于人才流动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否则,如果企业对内没有建立保密制度,不采取相关保密措施,一旦发生技术人员跳槽带走技术秘密的情况,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二是反击:所谓反击就是对来自外部的侵权行为积极起诉,打击非法侵权行为。反击的方式有:向行政机关举报非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等。三是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的诉讼,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带惩罚性的赔偿。因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样可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六)建立健全廉洁自律制度,预防个人犯罪,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根本。

企业领导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个人也面临着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者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罪名被绳之以法的案例并不鲜见。产生这种犯罪的原因既有人性上的弱点、制度上的缺陷,也与他们不了解法律有关。经常见诸报端的通常是贪污或受贿几百万、上千万而被判刑的案件,这就使人产生误解,好像只有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其实,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一般是5000元以上。在经济发达、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今天,这个数额是很多人不以为然的,尤其对那些管理着财产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企业管理者而言,这个数额是那么微不足道。然而,几万元就可以让往日令人羡慕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锒铛入狱,尊严尽失,往日的奋斗、荣誉成为泡影,实在是令人惋惜。“勿以恶小而为之”应当成为所有企业领导人的座右铭。所以,建立健全廉洁自律制度,预防个人犯罪,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根本。

防范法律风险的“冷箭” 第11篇

案例二:在乙公司工作多年的采购人员王某离职后,仍以公司的名义向供应商发出紧急供货需求,供应商向乙公司供货并发出付款通知,乙公司提出王某已离职,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且该产品已停产。但供应商主张乙公司并未通知其王某离职,且王某使用该公司的电子邮箱及产品需求单要求其供货,其行为应被认为是代表乙公司,乙公司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乙公司将承担巨额的违约金。

……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经营一个企业不能被简单地看成“产品生产出来,卖出去,把钱收回来”的过程,其间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其实在上述两个案例,甲公司只需要在追偿的过程中采用一些书面催缴的形式,要求A公司将承诺形成书面材料,那么在诉讼时就不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乙公司则只要在王某离职后及时向相关的供应商发出其离职通知,及时收回其公司邮箱等的使用权,就不会使供应商认为王某仍有权代表该公司。因此,提前认知法律风险,事前防范的成本远远低于风险真正发生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中小企业由于成立时间一般较短,在决策、财务、业务、人事、合同等方面往往都未能形成严谨的制度、流程,更遑论对法律风险认知与重视。通过案例研究及调查,我们发现,我国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首要面临以下几类法律风险: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漏洞

拟设立的企业应当采取合伙的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企业设立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如果不提前注意,极有可能造成日后的隐患,甚至使企业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解散,更为严重的是遇到一般法律纠纷,可能被发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而招致刑事责任追究。

二,合同管理不规范

合同起草、审查人员既需要了解相关的谈判和结果,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目前,一些中小企业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合同完全由不懂法律的业务人员审查,无法做到全面的严格把关。同时,中小企业出于节省人工成本等的考虑,提前在一些空白合同上盖好公司印章,这也极易由于员工的不忠诚、保管的不当或业务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导致对企业不利,因此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人力资源管理违反法律规定

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一般资金紧张、周转速度慢等,促使企业所有者或管理人员在人力成本上尽力压缩,通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买五项社保,或采取延长试用期、减少节假日、安排加班不算工资等方式节省企业的支出。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我国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会招致劳动争议出于被动局面或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四,知识产权意识缺乏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缺乏,既体现在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任意侵犯上,又体现在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导致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任意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商标、专利、作品等;而对于自身的商标、作品等应当注册、应当主张权利的却又无所作为,放任不管。

鉴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任何一家有使企业健康、发展、成就事业企图的中小企业都应当逐步完善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意识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只有企业自上而下,意识到企业的法律风险,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重视对法律风险的管理,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可以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等途径完成。

其次,加强常规的法律事务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除了需要对其中的成本、收益把关外,还要掌握并防范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加强合同管理、印章管理、商标管理等常规法律事务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活动。中小企业常规的法律事务管理既可以由掌握相关知识的企业内部人员负责,也可以由外聘专业人员,如律师来负责过程监控和跟踪防范。

再次,全面识别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来自于很多方面,可能是因为企业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因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权益,也可能是因为没有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益而导致的,而这些法律风险都不是能够都过合同文本来把控的。企业需要全面识别这些法律风险,并且针对具体的引发法律风险的事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最后,应当建立危机应对机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还包含:当风险实际发生,转化为危机时,企业应当如何及时、有效应对的方法。应对办法往往是基于法律风险日常管理的基础,通过对法律风险严重程度的量化分析,及其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后果的预测,进而拟定的一套或几套应对办法和机制,并安排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商业地产的法律风险 第12篇

商业地产的形式多样, 规模也有大有小。每种不同的商业运作模式背后都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建立, 面临着不同的法律操作方案。

商业地产行业内部认为商业地产包括"开发”、"销售”、"招商"、"经营”、"管理"这些环节紧密联系, 在法律意义上将产生不同于普通房产的差异。

商业地产的开发过程中一般会遇到诸多风险。第一个就是宏观调控的风险。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利用行政或经济手段对某些过热的市场进行干涉的方法, 比较常见的行政手段有交易限制和行业准入。如上海市政府针对商铺热发布了《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令禁止将没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与写字楼擅自分割转让, 并规定商铺的买卖必须在有产权证以后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该通知以行政手段对开发商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二个是规划失误的风险。规划是行政机关对某一地区产业、人口、交通等内容的安排或计划, 属于法规范畴, 具有强制性, 如果规划失误, 也会造成商业物业贬值。同时, 幵发商在商业物业开发中尽量熟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定, 以免从方向上犯了错误。一项成功的规划更多依赖于市场调查等商业活动, 但从法律角度了解城市发展的政策倾向也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个是返租回报支付不能的风险。开发商出售商铺后, 小业主们委托开发商 (或开发商掌控的管理公司, 下同) 经营此商铺, 开发商往往会承诺较高的返租回报给小业主们;而开发商则整体租赁给大型商家统一经营收取的租金相对较低, 这就使得开发商不得不为支持较高的返租回报去补贴一定的资金, 久而久之, 开发商就背上了沉重的财务包袱, 最后大多出现了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即支付不能的情况。要回避此类风险, 开发商必须按照市场规律来制定商铺销售价格和回报率, 不能脱离市场, 一味提高售价和回报率。同时由干租金高额的租赁税, 对于普通的购房者而言并不十分清楚, 购房者因此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引发纠纷十分普遍, 这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前有正确的引导。

第四个是大型商家经营不善带来的风险。若大型商家在长期的承租期内, 经营管理不善, 无法继续经营, 无力支付租金给开发商, 将导致开发商不能支付固定回报给小业主。因此幵发商在考虑出租时, 不能只以租金的角度选择租客, 而是应该对租客的行业、资质、背景及其履约能力进行考量, 尽量选择一些"优质”大商家租客, 以获得一个长期的有保证的租约, 以保证给业主一个稳定、持续、健康的回报率。这主要取决于招商这个特殊环节, 一些幵发商为追求高进驻率, 忽略商家经昔形态、企业信誉等因素, 导致商业布局不合理, 或者因商家经营不善而在开业后退租, 其影响较延长招商时间更为严重。

第五个是售后"包租"带来的风险。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购房人与第三方的委托租赁关系。现在, 有部分开发商采取委托经营合同方式, 保障投资收益。即小业主除了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外, 开发商或开发商提供的管理公司一般还要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委托经营合同。幵发商应特别重视委托经营合同, 因为这是保障投资收益的法律文书。目前, 这方面立法还不很完善, 最好请有关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把关。

第六个是产权分散带来的风险。开发商分割商铺销售后所带来的产权分散与商业统一经营的矛盾一直是困扰商铺营销的主要问题。开发商可以建议小业主提前成立业主委员会, 由业主委员会来统筹安排商场未来租赁权及经营权, 具体运作可通过业主投资额的大小确定所有业主的分配权利, 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自行运作或委托专业商业机构代管、代租等形式实现商场的统一经营。这有效避免了返租期满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七个是商铺的公摊面积风险。目前, 市面上一些商用物业在销售的过程中, 虽然对商铺的公摊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对商铺超出所规定的公摊面积部分, 怎么解决、怎么处理, 很难约定。有相当部分的商铺纠纷, 都是开发商在销售物业的过程中, 没有很好处理商铺公摊面积, 这是由商业地产的性质所决定的难点, 也是开发商必须正视的风险之一。

第八个是商铺的相邻权问题风险。根据有关规定, 商铺的相邻权通常是指商用物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等。它是单位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物业的使用以及经营。在物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有关商铺相邻权的纷争也时有发生。由于商铺外墙面具有良好的广告载体功能, 使得这种相邻权问题更为突出。

第九个是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商用物业 (尤其是商铺) 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能性很少、难度较大, 且商铺物业管理的内容繁杂, 涉及诸如水、电、气、经营形态等的收取、分摊、使用和管理, -旦管理、服务不善, 容易导致物业后期经营成本的过大, 这恰好是经营者与物业的幵发、管理者分歧最大、最繁琐的环节之一, 许多消费者 (投资者) 与开发商的纠纷都集中体现在商铺的物业管理上。而且不同的商业形态面临的各种费用标准不统一, 使发生纠纷的概率大为增加。

此外, 环境变化、供求关系、选址不当、开发商的项目实施能力不强、业态变化、商圈变化等等都使开发商在商铺开发中风险重重, 不可不慎。

在此, 笔者要着重谈一下在商业地产的销售中风险的法律因素。

伴随着商业地产的发展会产生很多问题, 特别是在商业经营当中, 商业地产销售的风险确实是存在的。随着前几年地产价格的不断上升, 商业本身发展速度也很快, 目前中国的商业地产已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 地产投资商的吸引力很大。

商业地产销售要针对不同的商业项目和不同的目标客户确定不同的营销策略, 不经过周密分析与精心策划而简单套用别人的模式, 将有可能导致项目运作的失败。

目前还在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中国城市化速度非常快。尤其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 要建成世界城市, 宜居城市, 商业本身也会随着都市的发展速度发展, 机会很多。而根据有关机构的调查研究, 现在北京的商业饱和度还有一定的空间, 商业布局不太合理也给了商业发展更多的空间, 大商铺的前景还是很好的。

但我们还应该保留一定的理性看到商业地产销售的风险,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要看商圈本身的发展前景。因为城市结构在变化, 现在城市本身发展的速度很快, 像国外的大城市化有空心化的现象, 中国把城市中心也造成了商业繁荣的趋势。我们的商圈是非常好的, 这是很重要的。商业地产销售第二要看交通问题, 将来北京对商业地产的交通的要求应该越来越严格, 尤其是大型的项目, 交通解决不好将来会出问题的。商业地产销售第三要看开发商本身商业地产销售的方式和周围的商铺一些情况能不能形成互动效应。产品本身的格局形式不太适合做商业经营, 即使它的地理位置比较好, 也未必是个好的商业项目。

此外, 商业地产销售的投资做短线风险大于长线。现在的商业地产的价值还是有空间的, 现在香港一平方英尺的地产在两万以上, 也就是一平方米的概念是十几万的概念, 几十万的概念都有, 所以我们还有空间。最近欧洲一个报告显示, 多少年来最后的投资回报还是以商业地产最为稳定, 回报最高。所以作为长线来讲, 中国的商业地产还是要给大家一点信心, 不要期望短期内就回来。实际上在影响商业地产发展的各种因素中, 第一就是法律因素:第二就是商圏, 即商圏的价值何在;第三就是看规划;第四还要看将来的趋势如何, 不能光看眼前。

所谓投资回报率, 围绕着这个概念大家也会产生一些质疑, 目前产业式销售作为广告用语的时候都是这样说的。比如说利润分成和回报, 你买我的房, 我会给你一个回报。这个投资回报怎么来定性, 不能单独就投资回报本身做一个分析。

南方搞得如火如荼的商业地产销售模式一般是分为三种模式。

一种是委托经营, 就是投资者买商铺, 买完了以后就把商铺委托给开发商来经营, 只拿收益就行。然后开发商把商铺出租给其他人, 比如说大型的零售商等等, 幵发商就作为一个固定回报的保证, 承诺如果收入达不到所承诺的比例, 到时候把房子买回来, 投资人就不会有损失。法律界认为委托经营就是委托代理关系, 作为委托人是需要付费的, 投资者委托幵发商经营, 开发商出钱, 类似承包, 所以这样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第二是投资者直接把商铺出租给开发商, 然后允许开发商转相。目前中国这种开发商以项目公司存在的形式比较多。如果一个公司既会经营房地产, 又会经营商业, 在这种情况下, 开发商会把商铺转交给经营单位。比如说我就是一个经营单位, 投资者把房子出租给我了, 我按照通常房租的收益给你返钱, 这是一个规定的方式, 然后在这个模式当中幵发商也会令一个承诺, 如果你的租金达不到我所承诺的比例, 到时候我把房子回购, 这也是一种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房子卖了, 卖给投资者, 然后投资者又把房子委托给经营单位经营, 然后开发商再给予一个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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