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

2024-07-25

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精选10篇)

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 第1篇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比较, 只有抓住其内涵的本质区别, 才能比较分析两者外延上的关系。从独立审计准则中对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两种责任的概念界定中, 可看出两种责任基本内涵的根本不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内容、责任的性质等外延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1.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

(1)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会计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 审计责任的责任主体则是注册会计师,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审查并评价被单位的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是否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整理、编制的, 并将审查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展现给社会公众, 在此过程中, 审计人员需确保其出具的报告是真实的、合法的以及完整的。因此, 两者的责任主体差异明显。

(2)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责任内容不同。概括而言, 会计责任的责任内容主要是会计资料, 而审计责任的责任内容是审计报告。会计责任的责任主体编制单位的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 最终对相关会计资料这一主要内容负责。审计责任的责任内容则主要针对审计人员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行业相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 最终对审计报告这一责任内容负责。

(3)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责任性质不同。会计责任偏重真实、一致的性质, 会计责任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在一段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现状。审计责任则强调注册会计师审查、鉴证的性质,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需对自身审计行为负责, 更重要的是, 审计人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与评价, 需要不带偏见、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

(4)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责任约束不同。约束主要体现在两种责任的法律依据与监督单位两方面。会计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会计法》, 由国家财政、税务及审计部门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后者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一般由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证监会等负责监督管理。

2.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

(1)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均依产权关系而存在。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他们两者依照契约形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样一来, 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相对于所有者而言, 经营者掌握更多的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现状的直接信息, 所有者掌握的企业信息来源一般来自企业的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 故所有者与经营者关于企业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避免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利益, 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企业也就是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责任。同时, 为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所有者委托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审计, 评估企业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履行情况, 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由此可见, 两种责任均是因为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现代企业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

(2)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目标一致。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组织中, 企业既要向投资者、债权人报告企业资源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更要向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作为其决策依据的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信息。因此, 两种责任的目标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 使国家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 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的会计资料与企业实际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保持一致, 从而使企业的管理当局以及利益相关者按照企业真实的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信息做出相关的判断与决策。综合看来, 两种责任尽管责任主体、内容、性质不同, 但是殊途同归、目标一致。

三、加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建议

(1) 深化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认识。准确界定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两种责任的内涵, 提高社会对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认识。为此, 国家财政、税务及审计部门有必要也有责任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 通过媒体、网络传播, 主题活动, 甚至竞赛的形式, 宣传明确界定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重要性, 提高公众认识, 消除社会上对两种责任的混淆。在微观层面, 被审计单位应充分认识其会计责任主体的身份, 确保提供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财务信息, 杜绝向审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推卸责任的倾向或做法。同时,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认识自身的审计责任, 一方面确保审计行为的真实合理, 另一方面对会计责任的正确履行进行独立、公允的评价与鉴证。

(2) 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风险, 减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通过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控制方法, 严格规划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 通过严格的制约制度与流程规划, 保护企业的资金安全、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从而降低会计、审计风险, 促进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履行及注册会计师等审计人员审计责任的履行。

(3) 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在被审计单位, 应从会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提高和职业道德教育两方面入手, 组织开展相关的职业能力培训, 使从业人员的能力达到企业要求, 避免在会计工作中由于能力不足而出现纰漏。同时, 职业道德教育必不可少, 通过宣传教育使得会计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审计机构应适当提高从业人员的招聘条件, 以确保招揽高素质、有道德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进而保证审计责任的履行。

(4)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优化执业环境。首先, 应强化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 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理解甚至掌握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另外, 对相关法律和法规中不够具体的条款或规定应该进一步完善与细化, 在条款或规定中明确细化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内涵、具体内容等, 使会计与审计工作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作为执行依据, 从法律的层面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的责任, 进而有力促进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落实与履行。同时, 司法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同时要注重宣传, 从正面进行鼓励, 从反面间接威慑, 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注册会计师自觉履行责任。

参考文献

[1].汪秀兰.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辨析.中国经贸导刊, 2012 (32) .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论文 第2篇

摘要:在会计行业中,很多人都会把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混为一谈,不能清楚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伴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经济内涵的重要性被社会广泛认同。他们是有着非常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但同时两者之间还有差异,责任分工不同,工作方法不同,工作程序不同,以及在服务对象、工作职责、作用上都是不一样的,为了促进会计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发展,保证会计信息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审计和会计在现代经济管理的作用,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本文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内涵开始分析,然后重点探索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探讨,以帮助大家正确认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其发挥自己在工作中的现实意义。

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 第3篇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而非报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为是否投资的依据。因此,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就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宇通客车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30万元。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申辩自己不应承担审计责任,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声称未发现错弊是因为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做了手脚,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管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从中可看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注册会计师都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实,审计责任不能替代会计责任,同样会计责任也不能替代、减免审计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一、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

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里有重大错报或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就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当然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曾志华.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

2、杜贵军.浅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J].中国工会财会,2007(7).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1).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比较 第4篇

1 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 但是, 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 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进行审查, 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 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 计算分析正确, 如果进行复核, 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 不偏不倚, 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 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 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 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 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会计责任的涵义

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 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 既不发生疏漏, 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论断, 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 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 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 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 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 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 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3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联系

综上所述,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责任内涵不同, 责任范围不同, 责任性质不同, 但是, 两者之间又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3.1 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不论被审计单位, 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 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 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 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 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3.2 客观基础的同一性。

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 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 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 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4 附带说明的几个问题

4.1 注册会计师为履行职责, 必须以应有

的责任感和严肃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 应结合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编制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同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是, 不能把注册会计师当作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告合法性、合规性的保证人。比如,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又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个别重大事项 (如某些重要资产处置事项、或有事项等) 没有在会计资料上反映, 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难以发现, 但导致了审计报告信息失真的后果。如果把这种后果全部归过于注册会计师, 就不公正了。应该说, 负主要责任的应是会计单位。

4.2 企业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 通常会编

制一些前景财务资料, 如未来年度盈利预测、资本预算、现金流量预测等, 为了增强说服力, 往往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日后因经过审核后的前景资料对投资人造成了误导, 其责任归谁负?这里应说明的是, 对于企业前景财务资料的审计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内容, 而是注册会计师职责以外的会计服务, 对于编制不实的会计材料误导了投资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理应由当事人负责。

参考文献

[1]贺志东.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

[2][美]小威廉.梅西尔著.刘明辉主译.审计与保证服务——一种系统的方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 第5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能够监督、控制和规范决策者的行为,优化会计内部控制的管理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是与会计内部控制关系最紧密的监督形式。从审计实践来看,领导者法制观念淡薄和追求局部利益而有意违法违纪,会计人员在其授意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仍占一定的比例。因此,要创造一个良好的会计内部控制支持环境,除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社会经济行为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领导者行为的监督、控制和规范。

随着审计监督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经济责任审计中绩效评估体系已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对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客观上促进了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提高依法理财和管理经济的能力。同时,改变了某些领导干部认为会计责任与己无关的想法,加强了领导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的责任意识。

二、经济责任审计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在加强权力制衡与监督方面形成良好的互动,为会计内部控制营造系统的监督环境。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有力工具。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依据是受托经济责任,哪里有权利委托和受托关系,哪里就有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正常的日常监督,并不是有线索、有问题就审;没线索、没问题就不审。基于此,经济责任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相比,有更多的监督空间,能为纪委和检察等部门提供可靠的线索与证据,配合其揭露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而审计部门也能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所掌握了解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能细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会计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权力具有两面性,当权者既可以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也可以为个人和小集团谋私利。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对象不同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其对象具有广泛性,是一种综合的经济监督,是实施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各专业监督后的再监督。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实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部门经济利益和当权者偏好的影响。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能够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审核检查,及时揭露国有资产运营中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反映国有资产的流向、变动以及使用效益情况,能针对问题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并可建议和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惩处。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审前公示制度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为会计内部控制营造可信赖的公众环境。

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 第6篇

一、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的概念

(一)会计责任含义

会计责任是指需要被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的单位要对本单位编制和出具的财务报表所负担的责任。

(二)内部审计责任含义

内部审计责任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对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出具的内部审计相关的报告负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联与区别

在企业日常运行中,通常面临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独立审计)这三类审计,其共同点为掌握基本的审计技术,审计结果可能存在相互借鉴。但是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仍存在较大的区别:

(一)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履职时免受威胁,另外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的独立,即与董事会的汇报关系的独立。相比外部审计常用的《独立审计准则》,因两者的目标不同和服务对象不同,导致两者独立性不相同。

(二)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外部审计的目标常常受到法律和服务合同的限制,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三)两者关注的重点领域不同

外部审计的关注重点领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而内部审计主要侧重点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目标达成、经营效率等方面。

(四)业务范围不同

外部审计的业务范围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而内部审计是以企业经济活动为基础,拓展到以管理领域为主的一种审计活动。

(五)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不同

内部审计要求具备较高的管理知识水平,由于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企业实现其目的,改善机构运作并增加价值,故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管理知识与水平。

三、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联系与区别

(一)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联系

1.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关系都是受托关系的存在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在本质上是依据产权关系存在的,但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根据当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导致了两者之间委托与受委托关系的形成。虽然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相互分离,但是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服务却是他们二者共同的目标。会计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编制出企业发展的财务报表,内部审计人员会根据报表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做出判断,看其报表是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2.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广泛的责任对象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的共同特征之一就是广泛的责任对象。责任对象问题就是二者对谁负责的问题。在当今世界发展的时代大潮下,会计资料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发展中深受重视。会计的责任对象与内部审计的责任对象都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1. 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责任承担主体上,会计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审计单位的治理层和管理层。与会计责任不同,责任主体不同也导致在工作中工作手法也会有不同表现。

2. 责任内容不同

会计责任的责任内容主要会计编制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审计规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通俗来讲,会计责任主要是对报表的编制,而审计责任主要是对报表的审核。编制报表,审核报表这是不同的责任内容,但是却都是对服务对象负责任的表现。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内容虽不同,但是二者相互有机的结合非常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3. 适用法律不同

法律是人们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一条准绳。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也是一样,他们各自也都拥有着适用于自己的法律。《会计法》是会计工作所适用的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核准则》是内部审计所适用的法律。这是由于二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所决定的。明确区分适用法律,能够在发生问题时,很快找到相应法律条文解决问题,有利于二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得以顺利运行。

四、完善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界定的对应措施

(一)加强对两者责任的认知

1. 会计主体人员要认真负责

许多单位在年终的时候也都会进行内部审计。但是许多单位对会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并没有应有的重视,认为只是例行程序,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两种工作的重要性。一些会计主体工作人员也没有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事实上,无论在任何地方,内部审计工作都具有不可替代性,他们的作用是其他工作所无法替代的。会计主体和内部审计主体在企业中都应认识到自己的作用,在企业中各司其职。会计责任不能占据内部审计的工作,内部审计责任也不会减少会计责任。所以会计主体在发现制造虚假信息的领导或个人,一定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罚。

2.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视审计工作的作用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认定自己的作用。内部审计责任并不只是简单的对会计主体进行审计。更重要是要针对和会计主体的相关的更多利益者。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要拥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在工作过程中才能认真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内容和条例。遵守法律条款,运用专业的审计知识和热情的工作精神,让审计工作能够得以一步步顺利进行。

(二)积极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

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是界定两者责任的主要内容。会计风险又被称为折算风险或转换风险,它的出现是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某些外汇资金项目金额产生变动的可能性。而内部审计风险发生是由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或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漏洞与弊端而引起的。内部审计风险中,内部审计人员认为错误的财务报表具有合法公允性。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的风险可以有效降低两者潜在责任的后果。所以降低风险,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非常重要。内部控制制度,不只是企业管理中的一种手段,并且也是一个企业对会计人员以及内部财务人员的一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使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得以明确界定,也能够确保会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要要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具有积极作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否则只能起到阻碍作用。

(三)提高从业人员能力

工作的效率在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能力要做到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最重要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在专业技能方面,要注重职业准入门槛标准,要招聘能够完成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够因特殊关系而招聘;同时企业也要做好员工的专业培训,可以定期举行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考核;从业人员自身也要注重知识的培养,多学习专业知识,让自己能够更加轻松应对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在道德水平方面要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全面培养,尤其是职业道德方面,不能畏惧权威,坚守工作,对错不可因上司或者来自其它方面的压力而更改。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了工作能力,减少工作失误,认清各自职责,才能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

(四)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是企业运行和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基石。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的责任界定不清时,如若有完善的法规对其责任进行界定,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很清楚的界定出来。所以要想对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进行科学的界定,就要加强行业的监管,国家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法律可以对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进行科学界定的同时,还可以对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作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要对其进行严肃的处理。有法律法规的界定和约束,企业的会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合理合法的进行。

五、结语

通过对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的探究,加强对这两种含义的理解,并且思考二者的关系。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深入探求两者之间的关系,认清两者的本质,再从表象上得以区分。通过了解找到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的风险所在,并根据风险找到解决的措施,加强职业认知、降低风险、提高从业人员能力、完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措施与手段,正确的探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的关系,从而推动两者的工作,促进企业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摘要: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它们两者之间联系非常紧密。他们两者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是相同的目的。但是,他们之间联系虽然紧密,却不是无差别的联系。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之间的不同之处究竟在哪里,要正确处理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两者之间关系与区别。此外,还应提高会计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以提升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从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概念开始,深入探求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同时对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最终确立会计责任与内部设计责任科学上界定。

关键词:会计责任,内部审计责任,联系区别,界定

参考文献

[1]陆翔.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若干思考与建议[J].财会通讯,2009,31:100-101.

[2]徐萌.对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关系的探究[J].经济师,2016,01:169-170.

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 第7篇

关键词:审计风险,企业规模,审计责任,经营风险

一、引言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后、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可能导致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风险(谢荣,2003)。这里对审计风险的阐述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已经证实的财务报表实际上并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二是被注册会计师认为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实际上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而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即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审计的固有局限性,审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在审计失败中,监管者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表征是审计中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审计准则的“硬伤”(吴溪,200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及相关指南中,提及了注册会计师从事小型企业审计业务的注意事项和审计程序,还有部分学者从审计实务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设计小型企业审计程序。上述规范和研究成果是单独从审计风险、审计责任以及小型企业审计程序设计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提高执业水平和审计效率,未能对不同规模下企业的审计风险、审计责任、审计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学者也都普遍认为小型企业审计业务复杂性低、审计风险较低、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较少,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正确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风险、审计责任、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则可能在审计实践中降低执业水平和注册会计师公信力,增加审计风险。

二、企业规模对审计风险及审计责任的影响

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小型企业具有经营规模小、产品竞争力弱、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会计核算简单和内部管理控制薄弱等特点。在审计方面,小型企业是非公众公司,其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少,会计核算也较为简单,这些都决定了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在审计业务复杂性、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审计程序等方面,具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1. 企业规模和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由于小型企业内部控制水平较低,所以其控制风险较高,而大型企业由于经营的复杂性,其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发生错报的可能性较大,固有风险较高。另外,大型企业存在某一错报,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更大,注册会计师的检查风险也更大。所以综合考虑,大型企业审计风险较大,应该设计更多的审计程序以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在正常审计业务中,上述分析结论引导着注册会计师在大型企业审计中设计更多的审计程序,这使得企业规模与审计风险之间实现均衡的匹配,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成本收益原则下提高审计质量。无论是大型企业或者小型企业,注册会计师都能以合理的成本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但是当注册会计师出于降低成本考虑,在小型企业审计中实施比其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更少的程序时,将会降低审计质量,审计市场可能会面临公信力危机。当小型企业具有银行融资等需求时,它们产生购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当其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时,银行信贷风险将加大,交易对手的商业风险也会加大,从而隐性地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危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

2. 企业规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

企业规模不仅影响审计风险,也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大型企业利益相关者众多,审计失败使得注册会计师面临的行政及民事责任较大。但要特别提出的是:由于小型企业具有购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小型企业时也可能承担审计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例行的质量控制检查,会要求未能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由于审计准则没有也不可能明确界定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界限之所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起到更加关键的作用。

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审计失败将会引起社会空前的关注,小型企业审计失败问责案例极少,而且在审计责任诉讼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在大型企业审计失败中所承担审计责任更大,其更具有获取足够审计程序的意愿。对于小型企业审计业务而言,受限于审计成本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具有减少审计程序的动机,可能在未获取足够审计程序的情形下发表审计意见,打破企业规模大小与审计程序多少之间的平衡关系,增加小型企业的审计风险。

三、小型企业的审计程序

上述分析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小型企业时必须按照大型企业审计标准进行,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全面的审计,而应该更注重提高审计效率,注重审计程序的针对性,在企业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未得到执行时,更多地进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注册会计师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对于小型企业审计过程中经常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项目,应当重点审计,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意见。

1. 小型企业审计总体原则。

在承接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时应坚持可审计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受托。如果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层严重缺乏诚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拒绝受托或解除业务约定。而且在评估可审计性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初步审计计划,减少审计业务执行的时间成本和重复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当从企业所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入手调查分析,评价其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从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组织结构、投融资活动的调查情况,看被审计单位有无明显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动机和风险。对于小型企业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经营风险对其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虽然二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有助于其识别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经营风险可能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以及列报认定层次或财务报表层次产生直接影响,比如行业不景气时滞销积压的存货存在减值的可能性,行业景气时企业具有少计销售收入、减少纳税的风险。

2. 小型企业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

小型企业审计程序的设计应当在传统审计程序设计的基础上,更多地运用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并且针对小企业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有针对性地设计审计程序(见下图)。

四、结论

本文较为系统地总结了企业规模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影响,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 在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时,小型企业相较于大型企业审计风险较低、审计责任较低、实施的审计程序较少,满足企业规模大小、审计收费、审计风险、审计责任之间的均衡关系。 (2) 考虑到审计成本和审计失败所担负责任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具有减少小型企业审计程序的动机,不能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小型企业时必须按照大型企业审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全面的审计,而应该更有针对性地设计审计程序,从坚持可审计性的总体原则以及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实施具体审计程序两个方面提高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只有真正理解了企业规模与审计风险、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审计执业中有效区分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审计业务,有的放矢地设计审计计划,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谢荣.论审计风险的产生原因、模式演变和控制措施.审计研究, 2003;4

社会责任会计与其他会计之比较 第8篇

一、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的比较

(一) 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的相同点

1. 会计主体相同。

传统企业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 会计主体是企业, 属于微观会计的范畴;而社会责任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 会计主体也是企业, 也属于微观会计的范畴。

2. 社会责任会计沿用了传统企业会计的会计主体、持续

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大基本假设和绝大部分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当然, 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多于传统会计。

3. 会计资料相同。社会责任会计所取得和利用的会计资料, 同样来源于传统企业会计所取得和利用的会计资料。

4. 会计核算程序相同。

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一样, 其核算程序都为: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二) 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的区别

1. 核算内容不同。

传统企业会计是从企业的角度, 研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而社会责任会计是站在全社会的角度, 研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和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注重于企业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传统企业会计研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主要是指企业产品从开发、设计到最后销售等全过程的成本;而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企业社会成本, 主要包括社会物耗成本、社会人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资源耗损成本、资金使用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社会管理费用、工伤及职业病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在此环境下, 当企业成本费用下降时, 并不等于社会成本下降, 因为企业可以减少内部损耗, 而把费用转嫁给社会其他责任单位。如当某企业减少污染防治费用时, 企业本身的支出减少了, 但造成污染却给社会带来了损害, 提高了社会成本。传统企业会计实现的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主要是企业收入减去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差额;而社会责任会计实现的是企业整体效益, 主要包括质量效益、环境效益、充分就业效益、社会保险及教育效益、外援效益和其他效益。

2. 会计对象和目的不同。

传统企业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 研究目的是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和谋求企业经济效益;而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对象是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 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 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向政府及公民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3. 会计假设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同。

虽然传统企业会计的四大基本假设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同样适用于社会责任会计, 但不能满足社会责任会计的需要。社会责任会计除适应传统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外, 强调利益主体假设和社会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原则。

4. 报告模式不同。

在会计报告模式方面, 传统企业会计主要是从数量、货币量方面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编制的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而社会责任会计既可用文字叙述的会计反映形式, 也可运用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收益表、增值表和环境损益与效益对照表等数字形式, 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报告。

5. 分析与控制模式不同。

传统企业会计是从企业角度出发, 分析与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 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个别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其财务指标分析体系有: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指标。而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来分析与控制企业的社会成本, 向政府及公民等提供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和社会净贡献等指标。其财务指标分析体系除上述社会贡献和社会积累率两个指标以外, 还需要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指标, 如资本增值率、销售增值率、职工所得率、债权人所得率、股东所得率和企业所得率等。

二、社会责任会计与社会会计的比较

(一) 社会责任会计与社会会计的联系

1. 社会责任会计与社会会计都是以“社会”为角度考虑

问题, 都站在社会角度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核算则为社会会计;站在社会角度考虑企业的社会效益则是社会责任会计, 两者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带来的管理社会化程度也应相应提高的趋势。

2. 两者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同, 都是向国家机构和个人提供信息, 而不是向社会某一部门提供信息。

3. 两者采用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均不受传统会计的约束, 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 社会会计与社会责任会计的区别

1. 产生的时间不同:

1949年的《国民收入和社会核算账户的建立》奠定了社会会计产生基础, 到目前已经了形成完整的体系。社会责任会计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 目前正被理论界普遍关注, 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开始了较多的实践,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2. 会计目标和主体属性不同:

社会会计用于国民经济的核算, 即对社会总资金运动进行管理的价值管理活动, 以从动态与静态的两方面掌握和控制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分布、流量和流向情况, 从而全面了解社会总资金的运动过程, 其主体是整个社会或国家, 属于宏观经济的范畴。社会责任会计用于核算和反映在环境污染、资源耗竭、职工劳动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即计量和报告企业各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其主体既包括单个经济组织 (这时属于微观经济领域) , 也包括社会或国家 (这时属于宏观经济范畴) 。

3. 理论依据不同:

社会会计主要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为依据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责任会计则主要以福利经济学理论为依据。福利经济学是以福利观点和最大化原则出发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予以社会评价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 也就是根据已确定的财务建立理论体系, 以边际效用基数论或边际效用序数论为基础建立福利概念。以社会目标和福利理论为依据制定经济政策方案。福利经济学认为:人类只在通过彼此间的协作, 才能共同生存和发展下去。社会福利成为解决福利问题的良方, 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4. 核算方法不同:

社会会计运用货币计量, 通过生产、消费、积累和对外四个账户, 对国民经济中的资金运动及相互关系进行反映, 报表采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以及国民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反映社会资金的运动情况。社会责任会计则主要是在财务报表的附件中提供有关环境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资料、扩充传统的财务报表, 增设有关环境问题的账户、提供防止污染设施及排除污染方面的非货币性资料、编制社会责任年度报表、人力资源投入产出表及税金、捐款支付表、社会经济活动表等, 对某个企业的活动产生的所有的社会效益和费用进行总括反映的报表。

5. 提供的指标不同:

社会会计提供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可支配国民收入等指标。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员工福利, 社会贡献和资源代价等指标。员工福利指标包括人员月工作时间、员工收入增长与企业利润增长比例相对数、参加社会保险员工比率、年人均带薪节假日数、员工接受在岗培训时间人均收入等。社会奉献指标包括上缴税费总额、社会慈善捐赠总价值、产品配套国内平均总额、技术研发投入总额等。资源代价指标包括:单位GDP能源消耗量、二次利用资源总价值等。

6.“社会成本”概念的界定不同。

社会会计的社会成本, 是指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一定时期和一定生产技术条件下, 生产与消费某种产品所需的平均费用;其社会成本是采用统计方法核算的, 通常在各个企业、同类产品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加权平均而得。社会责任会计中的社会成本是个别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即外部不经济。

三、社会责任会计与责任会计的比较

(一) 社会责任会计与责任会计的联系

1. 二者的会计程序和方法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责任会计即企业内部责任会计, 它主要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因此其方法可不受会计原则的限制, 可视不同需要而采用不同的方法程序。而社会责任会计由于涉及的内容复杂及其计量上的困难, 所以采用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 既有会计方法, 也有非会计方法。

2. 两种会计都是对主体所承担责任的履行情况的计量和报告。

通过对主体所承担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反映和控制, 便于委托人对会计主体活动进行了解和指导, 从而促进主体的不断发展, 顺利实现预定目标。

(二) 社会责任会计与责任会计的区别:

1. 理论基础不同。

内部责任会计主要以古典管理理论、分权管理理论、行为科学理论等为理论基础;而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基础则主要是西方福利经济学派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和外部性理论。

2. 会计主体不同。

内部责任会计以企业内部各责任实体为主体;而社会责任会计则以各特定的企业单位为主体。但政府应否作为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则应区分两个层面进行:政府作为具体行政活动民商活动的主体, 也就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因为其要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经济行为以及其他具体行为, 所以都应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范围;而作为社会代表的抽象意义上的整个“政府”, 因为其行为是社会监控、宏观核算、立法等指导行为。所以不应纳入社会责任会计的主体范围。

3. 职能作用不同。

推行内部责任会计有利于企业内部形成激励机制, 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而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则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活动的沟通, 协调企业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抑制企业行为短期化, 使国家宏观效益和企业微观效益实现最优组合, 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4. 会计目标不同。

企业内部责任会计的侧重点是企业内部, 其目标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而向企业内部管理当局提供各责任实体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成本信息;而社会责任会计除了向管理当局提供社会责任信息外, 还应向企业外部的政府机构、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以不断提高社会效益。

5. 会计对象不同。

内部责任会计以各责任实体对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为核算对象, 经济责任主要指资金运动。而社会责任会计的对象是企业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其主要内容是社会资源利用情况, 产品质量控制及改善情况, 环境污染的治理情况, 职工培训及工资情况, 对所在社区的贡献, 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

由此可见, 社会责任会计与其他会计既存在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它是社会责任与传统会计学的有机结合, 它把企业与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当作社会责任, 并以此为中心为实现会计主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以传统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基础, 借鉴社会学、福利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知识, 采用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及其他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 主要从社会利益角度, 对企业外部环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进行计量和报告, 以便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社会责任信息的一种微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对外提供有用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最终目标是提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本文是湖南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与应用》 (07YBA104) 的部分内容。

摘要: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 已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社会责任会计制度, 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本文结合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现状, 对社会责任会计与其他会计的联系和区别进行比较分析, 以探讨社会责任会计的内涵。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其他会计,比较

参考文献

[1]潘理科, 曾科.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与社会责任会计比较[J].财会通信, 2000 (2) .

[2]宿红艳.社会会计也社会责任会计的比较[J].财会通信, 1999 (11) .

[3]阳秋林.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的比较[J].经济经纬, 2000 (2) .

[4]秦晓霞.社会责任会计的构思[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 (5) .

[5]刘秀琴.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J].上海会计, 2003 (5) .

[6]李冬生, 阳秋林.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涵义综述[J].财会研究, 2006 (2) .

会计分录与审计分录应用比较 第9篇

一、会计分录与审计分录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

会计分录是对各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整理、记录的过程, 它如实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事项与资金往来的来龙去脉, 每一个会计分录都由三个要素所组成, 即:借贷符号、会计科目、记账金额。审计分录是会计分录的延续, 是在所审查的报告期会计账务出现问题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会计事项及业务调整, 是对会计分录反映失实所进行的矫正。

二者的编制都是建立在复式记账基础上的借贷记账法, 都遵循借贷记账法的规则。

2.两者的区别。

会计分录与审计分录编制的出发点不同, 会计分录的编制是正向的, 按照经济业务及其事项的先后顺序和来龙去脉进行编制, 最终形成一组存在必然内在联系的分录, 编制的法律依据是会计准则。

审计分录的编制是逆向的, 对于审查没有问题的会计业务不需要调整, 有问题的会计账务则是采取比较的方法, 在原会计分录的基础上对问题账户进行调整, 一般通过借贷方向进行调整, 冲掉错误的账户和金额, 补充正确的账户和金额, 最终形成一组没有必然内在联系的分录, 其编制的法律依据是审计准则。

二、会计分录与审计分录应用比较

(一) 会计分录的编制

例1:2012年1月1日新华公司购入L上市公司股票90万股, 新华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 共支付资金1 415万元, 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3万元, 另支付相关交易费2万元。2012年12月31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452万元;2013年12月31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402万元。假定持有期间没有分得现金股利。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解析如下:

1.2012年1月1日取得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

2.2012年12月31日:

3.2013年12月31日:

从以上1、2、3步会计分录的编制中我们发现:第一, 会计分录的编制有严格的时间顺序;第二, 会计分录的编制是建立在账户之间的对应平衡关系基础上的;第三, 会计分录的借贷双方存在必然的内在经济联系;第四, 会计分录反映了经济事项的来龙去脉和资金运动规律;第五, 会计分录作为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建立在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基础上的;第六, 会计分录的业务事项建立在持续经营基础之上。

(二) 审计分录的编制

例2:三得利公司2012年12月20日向虹彩公司售出一批商品,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 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800万元, 12月20日发出商品, 并于当天收到全部价税款。协议约定虹彩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前有权退回商品, 三得利公司无法合理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2012年12月20日发出商品时三得利公司做出如下会计处理:

请问:你能否同意三得利公司的做法, 说明理由。如果不同意, 请编制审计调整分录。

解析如下:

(1) 我不同意三得利公司的做法。因为在“协议约定虹彩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前有权退回商品, 三得利公司无法合理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的情况下,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2) 编制审计调整分录。

从以上 (1) 、 (2) 两个步骤审计事项的判断与审计分录的编制中可看到:第一, 审计分录的编制以审计准则为基础, 首先对被审查的会计账务进行判断, 再确定是否需要编制调整分录;第二, 审计调整分录的借贷双方虽然遵守借贷记账规则但不反映账户之间的必然对应关系;第三, 审计调整分录与对应的原问题分录合并后即为正确的会计分录;第四, 审计分录的作用在于矫正原来不合理的会计分录;第五, 审计分录建立在会计分录基础之上, 是会计分录的延续;第六, 审计人员不仅要同时具备良好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审计专业知识, 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能够灵活运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摘要:会计分录编制的依据是各项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在联系及平衡关系, 它反映各项经济业务与资金往来的来龙去脉, 是会计实务的核心部分。审计分录是对问题会计分录的调整, 是会计分录的延续, 编制的依据是在审查出来的不符合实际的会计分录基础上, 通过和正确会计分录的比较, 找出两组会计分录的差异, 冲减错误账户及金额, 补充正确账户及金额, 其借贷账户不反映经济业务间必然的来龙去脉关系。审计分录与会计分录体现的业务关系为审查与被审查的工作关系。

关键词:会计分录,审计分录,借贷记账法

参考文献

[1] .李端生.基础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2] .戴德明.财务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比较 第10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第三者,法律责任

一、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比较

1. 美国。

在美国,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起源于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并主要受州立法的约束, 每个州有权制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的一些具体条款, 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该负有的注意义务。如第10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布审计报告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登记;注册申请表须供公众查阅, 并且这些注册申请表要包含所有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中参与或有助于审计报告编写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为公共利益或为投资者提供适当保护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申请时应提供新的附加信息, 以备第三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使用。第104条授权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PCAOB)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 并且监管报告应以适当的详细程度向社会公众公布。第三者可以根据上述监管报告, 决定是否使用注册会计师报告。所以, 萨班斯法案扩大了第三者的范围, 也加重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另外, 违反萨班斯法案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比以往法规要求都要高, 该法案第105款 (c) (4) 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萨班斯法案的制裁, 其中就包括高达1 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第305款 (b) (8) (3) 修订了对退休金计划管理人内幕交易的民事处罚。增加证券交易法下公开报告中发布故意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个人的刑事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该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行为, 将予以罚款或判刑。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处罚由从100万元至250万美元, 改为从500万至250万美元。这种变化极大地增加了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在后萨班斯时代, 美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合同责任和过失错报责任仅限于客户、预定的第三者和其他预定的相关用户等。普通法的判定表明:各州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范围时可以运用不同的判定标准。而联邦成文法在某些情况下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扩大到证券的买方或卖方。因此, 成文法上的责任是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美国注册会计师面临最大的潜在责任。

2. 加拿大。

在加拿大,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 (1) 普通法下的客户赔偿责任; (2) 省级和地方证券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招股备忘录或章程的责任以及二级市场披露的民事责任; (3) 联邦或省级法律的刑事责任; (4) 注册会计师为另一方采取最佳利益行动的受托义务; (5) 侵权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受到加拿大商业企业法 (CBCA) 和各省商业公司法的监管。最近各省成文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中已补充对买卖证券的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负责的内容, 但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还是不负注意义务。虽然加拿大每个省都有省级会计机构并制定了监管审计行业的法律, 但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 (CICA) 等国家专业会计机构作用和影响范围最大。该机构在其已发布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成员手册 (具有联邦和省级立法的地位) 中, 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了介绍。虽然协会成员手册中没有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具体条款, 但它强加给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受托责任, 要求他们遵守专业操守规则。加拿大过失误报侵权行为受美国和英国判例法的影响 (Blackier、PaskellMede, 1999) 。为了获得索赔,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违背有关注意义务导致自身的损失。2003年7月,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审计和会计准则委员会 (AASB) 批准成立专任项目小组以制定财务报表审计约定书的标准和指南。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手册增加了的第5110条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可以包括任何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 责任对象很可能只包括已知的第三者, 而不是限制所有的第三者。

最近主要影响注册会计师第三者法律责任的是安大略省的198法案。该法案功能相当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 修改了安大略证券法第23条 (招股章程中的错报责任) 。与美国资本市场相比, 加拿大改革措施主要考虑小的资本市场, 主要是非指令性的。这些改革主要涉及公司治理实务, 因此, 这些措施并不直接影响审计人员第三者法律责任。然而, 立法改革所带来的问责制增加了审计人员的法定和刑事责任, 并可能会增加他们普通法下的责任。2004年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发表两项提案:全国文书58-101 (公司治理实务披露和国家政策) 和58-201 (有效企业公司治理) 。其中最佳实务措施包括:董事会构成度量方法, 董事会任务及其委员会, 董事教育和评估和商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这些新的披露提高审计人员第三者法律责任, 因为第三者更多的决策信息是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

2004年加拿大证券管理部门 (CSA) 发布了一系列的国家文书和政策 (简称MIs和NIs) 。其中的MI 52-108建议设立一个新的会计监督机构———加拿大公共责任委员会 (CPAB) 。MI 52-109 (上市公司年报及中报披露) 要求加拿大公司公司对其财务报告采取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 形式和实施方面类似于萨班斯法案第302条。MI 52-110 (审计委员会) 要求加拿大上市公司有完全独立和财务知识的审计委员会。MI 52-111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 要求加拿大公司对所有内部会计流程执行详细测试, 并要求其外部注册会计师审查这些测试。MI 52-109和MI 52-110通过增加财务报告中第三者可以依赖的信息, 提高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很明显, 法院会根据这些国家文书来评估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最近, 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阿尔伯塔省证券法修订了二级市场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内容包括比例责任条款和责任限额条款, 如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00万加元和过去12个月的审计费用金额。此外, 如果公开发行公司的董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等专家对公众的陈述不准确, 他们将承担潜在的失实陈述责任。2001年11月又采用比例责任取代商业公司法下的联合连带赔偿责任。

3. 英国。

英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在有关法律条款中体现得并不明显, 并采用合同法律关系的观点, 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仅具有契约上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主要受1985年的公司法和1989年的公司法的约束。其中1985年的公司法第310款涉及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其对象主要限于被审计的客户, 与使用审计后财务报表的第三者无关 (Khoury, 2001)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员手册中道德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一定的职业能力和适当的谨慎。英国现行法规中没有注册会计师过失责任的相关条款 (Baker和Quick1996) 。英国历史上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的突出案件是卡普拉 (Caparo) 判定, 其结果是注册会计师不是对过失负责, 而是要对其客户负责。所以, 英国普通法没有把有关的责任扩展到股东、债权人和潜在的股东。

最近英国实施的2006年公司法第16部分第6章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关条款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制于有契约关系的客户。另外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如注册会计师故意删除误导、错误信息的刑事责任;要求审计人员披露其的聘用条件;资深的法定注册会计师 (合伙人) 必须签署审计报告等。一旦注册会计师不再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 其必须获得审计当局的许可。2006年英国公司法没有任何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 责任限制主要出现在比例责任的时候, 此时注册会计师才应当承担对第三者的责任。

欧盟2007年发布了一个注册会计师责任制度的非约束性文件, 提出4种限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方法:限制金额上限、被审计公司的市场资本总额和审计费用, 采用比例责任等。比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申请是:获得股东事先的一致同意, 法院认为赔偿责任限制必须是“公平、合理”, 政府将有监管的权利。财务报告理事会 (FRC) 已发布了指导责任限制使用的详细协议。

4. 澳大利亚。

根据成文法,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任何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 而且必须承担对第三者的过失责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合理预见第三者将使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责任主要遵循重述规则。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注意义务, 明确预见第三者为合同关系之外的可能用户。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受到2001年公司法、相关的判例法、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鉴证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审计准则和会计职业协会有关章程和指南的约束。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执行负责执行和监管有关公司法的条款。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而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Lansley、Gibson、Fogarty, 2002)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涉及有关的判例法。另外, 第三者可以依据1974年的澳大利亚贸易实务法、2001年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国家和地区公平交易法控告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发售和信息备忘中的误导和欺骗行为。注册会计师如果知道其报告将被传达给原告, 特别是与特定交易相关, 并且原告将很可能依赖于它进行交易, 那么注册会计师应对第三者负有责任。

在澳大利亚, 与美国萨班斯法案地位相当的是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的经济改革方案 (审计改革和公司信息披露) 法, 俗称CLERP 9。CLERP 9修订了2001年的澳大利亚公司法, 其最突出的内容是对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采取更严格的披露要求和更详细的审计实务监管 (Robins, 2006) 。CLERP 9修改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规则和惯例, 对会计职业的监督结构, 审计项目规则和惯例, 并设置审计标准的体制框架。新的立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注意义务的范围, 不断增加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将增加审计人员对第三者的潜在责任 (Lansley等, 2002) 。

2004年,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2003年财政部立法修正法案 (专业标准) 。这项法案意味着适用于某些专业标准计划的责任限额, 也适用于澳大利亚联邦法律下的误导或欺骗性的行为。特别是, 当第三者认为注册会计师作出原告合理依赖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审计人员对第三者责任限于2000万澳元 (Baxt, 2005) 。从本质上讲, 该法案建立了一个比例责任制度。因此, 尽管目前存在的比例责任制度可以限制来自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诉讼赔偿, 但CLERP 9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潜在的责任, 按比例赔偿责任改革是普遍适用的, 并不仅限于注册会计师 (Clerp, 2003) 。

5. 法国。

法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主要建立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之上。据欧盟有关文件, 法国注册会计师的任务是保护公共利益, 所以其责任被解释为法律与法规, 而不是合同。法国是法律制度中唯一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国家。如果注册会计师专业职务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 应该对客户或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不需要对客户经理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注册会计师明知侵权并且隐瞒这些相关的信息。另外, 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个人错误负责, 他们的过错和公司管理层的过错不能相互豁免。因此, 法国注册会计师可能要对被审计的公司、股东和第三者负责。因为第三者不能被具体预测或事先确定, 所以法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采用合理的可预见性标准。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编入了法国民法典的1382和1383条。注册会计师专业职务行为的责任是一般责任法的特殊实例 (Baker和Quick, 1996) 。所以, 接受民事索赔之前, 必须证明过错、损害及其因果关系 (Khoury, 2001) 。

根据普通法, 一旦法国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和第三者发生了损失, 第三者必须证明两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上述证明比较困难, 原因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取证较难, 而且注册会计师不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 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不是公司或第三者受到损害的唯一原因, 真正的原因而是公司管理层对第三者利益缺乏必要的关注或自己舞弊 (Khoury, 2001) 。当法院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和公司或第三者的损失是否存在相关性时, 他们一般会调查正常称职注册会计师是否一定会使得原告免于损失。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 注册会计师可以拒绝该索赔, 但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的努力能发现真实情况;过失引起原告对有关财务情况的错误认识, 而错误认识使得原告产生损害行为 (Khoury, 2001) 。另外, 后萨班斯时代, 法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标准没有新的变化。

6. 德国。

德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范围相对有限并建立于侵权行为基础之上, 除非法院确认注册会计师与第三者存在保护性的合同或默示合同。根据普通法理论, 因为第三者没有具体预见或已知, 因此德国往往遵循合理的可预见性标准。德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来自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具体法律条款。根据德国《商法典》第323条, 法律责任将延伸到注册会计师及其助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因故意或疏忽失职时要受到处罚, 其合同责任最高限于每次审计100万德国马克, 上市公司审计则达400万德国马克。契约责任的上限为50万德国马克, 直到1998年5月通过了公司控制和透明度法。此后, 每次审计和上市公司审计赔偿责任限额分别提高到200万德国马克和800万德国马克。

根据德国侵权法, 当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给第三者造成侵害时, 应该对第三者承担责任, 对第三者保护性法律包括刑事诈骗, 投资诈骗, 经济补助欺诈, 背信, 伪造文件, 侵犯私人秘密和破产罪行, 其前提是注册会计师有故意侵害行为 (Quick, 1996) 。此外, 如果注册会计师故意侵害第三者或卸责, 那么要对第三者负责。故意被解释为注册会计师明知第三者由于自己的行为会受到侵害还进行自己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自己助理的侵权行为负责。如果注册会计师能证明自己对助手已经完全培训和监督, 或证明即使他们保持谨慎损害还会发生, 则注册会计师可免除赔偿责任。

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 德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三者的保护性合同和隐性契约合同。对于前者, 必须遵守:第三者必须是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紧密相连的, 如股东和债权人, 他们必须使用审计意见作为决策基础;合同双方必须包括第三者, 尽管这并非要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确, 第三者信任审计并把有关的信息使用于决策。对于后者, 德国法院认为, 当注册会计师给客户提供信息, 知道客户会把信息传递给第三者并且影响该第三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就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对第三者承担责任 (Quick, 1996) 。后萨班斯时代, 德国侵权法没有变化, 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的任何重大变动。

二、结论

目前, 世界上存在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案例是普通法系法律的主要来源, 主要是通过案例来制定法律。大陆法系主要来自于罗马法, 立法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来源, 法院主要根据法规的相关条款来对有关案件进行推理和判断。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 而法国和德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法国和德国,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遵循合理预见规则, 加拿大遵循近默契的标准, 英国遵循严格的默契标准, 澳大利亚遵循重述标准, 而美国遵循的法律标准是上述的混合体。上述情况意味着法国和德国注册会计师要对任何使用过他们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人负责, 所以在所有的国家中责任最大。并且, 与其他五个国家相比, 后萨班斯法案法国和德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没有什么新变化。

另外,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制定了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相关的法律, 美国和加拿大产生了新的证券监管机构, 英国和加拿大修改和更新了以往的立法。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对注册会计师的第三者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 分别为2 000万澳元和100万加元。德国也有注册会计师责任方面的限制, 但没有什么新的变化。美国提高了违反萨班斯法案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影响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在大多普通法系国家,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没有什么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Blackier, J..Paskell-Mede, M.Auditor liability in Canada: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University of New Brunswick LawJournal, 1999;48

[2].Khoury.L.The liability of auditors beyond their clients:A comparative study.McGill Law Journal, 2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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