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

2024-05-29

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精选10篇)

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 第1篇

1 资产证券化内涵界定

所谓资产证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 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 使其具有流动性。

20世纪70年代前后, 资产证券化初次现世, 美国投资银行家Lewis S.Ranieri (1977) 在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探讨抵押贷款传递证券时, 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词, 此后资产证券化一词就开始在金融界流行起来了。

Gardener (1991) 对“资产证券化”一词给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他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 它借助金融市场使得存款者和贷款者能够全部或者部分相匹配的过程;重点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的封闭式市场信誉将由开发的市场信誉所取代”。

被誉为“资产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教授Frank J.Fabozzi (1996) 提出观点, 他认为:“我们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 然后借由这个过程包装那些具有相同特征的贷款、应收账款、租约、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使他们能够形成具有投资特征的、市场化的付息证券。”也可以说, “创立由资产担保的证券的过程被称为资产证券化。”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能够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 快速盘活存量资产, 进一步降低企业风险的新型融资方式, 受到我国各类企业机构的高度关注。为了清楚地把握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脉络和发展历程, 下面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进行总结, 划分为四个阶段。

2.1 前期探索阶段 (1992年-2004年)

广义上讲,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 三亚市开发建设公司在1992年以三亚单洲小区土地 (800亩) 为标的物, 发行了2亿元3年期的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债券, 首开了房地产证券化之先河。随后, 珠海高速、中远集团、中集集团等资产证券化项目进一步对离岸证券化进行尝试, 涉及基础设施、房地产贷款、应收款等多种基础资产。

2004年4月8日, 中国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瑞士一波、中信证券等通过财产信托签署了对其宁波分行的26亿元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协议, 这是更接近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2.2 尝试试点阶段 (2005年-2008年)

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 真正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性跨越, 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进一步繁荣, 获得全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2005年l2月l5日, 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支AB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设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支RMBS (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作为我国证券化试点的两只证券, 它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当顺利, 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5年至2008年间,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不断攀升, 政府监管部门也不遗余力的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2.3 短暂停滞阶段 (2008年-2011年)

2008年以后, 随着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进入停滞状态。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也相对变得冷淡, 已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支持证券、不良资产贷款证券化等产品交易都不活跃, 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较差。

在这一艰难的阶段, 我国证券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虽然已经停止, 但研究如何更好的促进证券化发展的工作步伐并没有停止, 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也积极地陆续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 为重新启动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奠定了基础。

2.4 重新启动阶段 (2012年至今)

2012年5月, 我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重启。同年9月, 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重启。标志性的事件为国家开发银行推出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这一首单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01.66亿元。随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还陆续发行了开元、通元等资产支持证券。

2012年11月, 中国首次登陆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中国银行联合高盛、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等几家银行一起发行的商用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9.5亿美元为标志性事件。自此, 中国银行成为首家参与美国证券化市场的中资银行。

3 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自资产证券化进入我国以来, 我国国务院会同人民银行, 联合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试点, 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 进一步扩大证券化试点范围, 但对于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不久的中国来说, 我国要想自发进行资产证券化还面临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因此, 为了持续发展扩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3.1 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 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与证券相关的法律问题。而我国并没有出台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专门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的法规。虽然银行出台了一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但由于其层级较低、法律地位不高、适用范围较窄, 加上法律体系并没有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旦其与高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 将在服从上位法《立法法》规定下不再具备法律效用, 导致投资者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

3.2 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我国现有的并且能够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很少, 并且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而言, 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总量小, 没有形成规模性, 导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不良资产抵押贷款来说, 这些不良资产多数是信用贷款, 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 又缺乏长期资金供给, 并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所面临困境就是:“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 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

3.3 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主体有限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 它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参与主体为国有大型企业, 主要投资者也仅限于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 而其他中小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很少参与。真正参与证券化投资的投资者数量也十分有限, 他们能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也有限, 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前进的步伐。

3.4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质量较低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创新金融业务, 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机构为之服务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但对我国来说, 目前这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大多资质差、声誉低、缺位现象严重, 很难顺利开展相关工作。例如, 资信评级机构在进行评定时, 运作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管理体系, 缺乏严密、完善的法律规范框架, 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 造成评级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4.1 建立科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制定资产证券化统一法规是解决投资者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 有助于实现我国资产证券化质的飞越。具体而言, 我国立法机关首先应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进行探查研究, 再进一步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规, 最终建立统一、专门的法律体系, 形成资产证券化上市、发行、交易的统一规则。同时, 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 特别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资产证券化相矛盾的法规需要制定例外条约, 从而解决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障碍难题, 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有法可依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环境, 从而促进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4.2 扩大市场容量, 丰富证券化品种

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化市场一直保持着活跃状态, 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其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容量已具规模。因此, 我国急需要寻找更多、更好的投资品种, 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 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 即扩大市场容量, 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正如华尔街的一句名言, “只要有某个持续的现金流, 就应该实现证券化”。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的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产品, 把市场的潜在空间转化为现实的容量, 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从而更好得改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 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

4.3 培育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

要使资产证券化顺利进入市场, 就必须有一个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投资者是这个市场的主体, 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 而活跃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数量有限, 种类匮乏。因此, 要想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 国内需要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 具体做法:首先, 培育新的机构投资者。在继续鼓励和支持现有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同时, 还要在全方位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 例如, 保险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 逐步让这些新的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市场, 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其次, 培育成熟、理性的证券投资者。实践证明, 能发挥资产证券化独特优势的只有理性投资者。此外, 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 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 提供相关的培训, 认真考虑投资者的反馈意见等。只有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 才会有成熟的市场。

4.4 建立成熟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中介服务机构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中, 信用评级机构一直处于十分落后的阶段, 相关机构缺乏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信用的评定欠缺相应的技术和人才, 这一缺口必然会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因此, 为了改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质量低、信誉差、数量少的现状, 我国急需建立权威、公正、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 对这些评级机构做到一视同仁, 统一管理, 使其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 排除外界因素干扰,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 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完善、成熟的信用评级经验, 加快建立起成熟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 最终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威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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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 第2篇

1 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对于银行而言,票据业务及其资产证券化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迅速,对实体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15年年底,各大银行的招聘信息中大量出现票据相关从业人员的招聘需求,反映了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票据业务凭借其风险低、流动性高等优势得到了市场的青睐。除了良好的资产属性外,该项业务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及服务商业银行经营调控方面都有极大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之后,在2015年得到了高速发展,在备案制、注册制、试点规模扩容等政策的推动下,其市场规模爆发性增长,产品流动性大幅提升,参与主体类型更加多样化,产品创新设计更是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在各类政策利好和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资产证券化将迎来更为长足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受青睐的原因如下图所示。

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有利于增强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拓宽投融渠道,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及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积极的作用。银行票据资产是非标资产中流动性最高的,甚至可能高于尚未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票据资产证券化使得参与的投资者更加多元化,解决了部分拥有较高信用评价基础资产的中小企业无法参与银行间债市直融的问题,极大地激活了市场的潜力。基于以上因素,票据资产证券化受到了银行业的广泛关注。2016年3月29日,由江苏银行及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推出的全国首单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华泰资管-江苏银行融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正式落地,该款产品的正式推出标志着票据资产证券化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之后的发展中,虽然可能会遇到监管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够先进以及相关人才缺口较大等问题,但也必将更好地推动市场发展,提高业务规范性。

2 跨界合作将成为金融行业业务开展的重要模式

5月20日,由券商和银行联合主办的“2016年中国票据资产证券化论坛”在上海举办。过去与票据业务交集不多的券商成为此次的主办方之一,这透露出一个信号——跨界合作将成为“资产荒”背景下,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要的业务开展方式。同时,合作的方式也将由以前的通道业务合作向更多更复杂的合作方向衍生,各类机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可能出现较大变化。

各金融机构合作的逐步加深从近期持续增长的委外规模可窥一斑。根据业内人士透露,近期委外规模占理财规模的比例在5%~10%,同时市场的扩大也使得委外业务模式日趋复杂,委外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这类合作能使不同金融机构建立起互补效应。

银行在资金端有较大优势,券商、基金、信托则在资产配置方面有明显优势。相互合作能充分发挥金融的协同效应,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兴业银行资管部总经理顾卫平就曾用简单、形象的话语阐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必要性:“我们要与顶尖的基金经理合作某些项目很容易,但如果我们要自己培养一个顶尖的基金经理来推动项目发展却很困难。”随着金融行业中银行、证券、基金等子行业越来越频繁和深入地跨界合作,其产生的“化学反应”很可能对未来中国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3 银行业格局悄然改变,区域银行逐渐走上历史舞台

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过去资管产品创新的先行者通常是大型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而此类行业交流论坛也多由大型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主办。例如,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起;首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由浦发银行发起。此次江苏银行发起了首单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与华泰证券一起举办中国票据资产证券化论坛,加上此前江苏银行建立省级城商行联盟大力推动资管业务投行化发展,反映出这样一个趋势:区域性银行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已经开始从过去的追随者逐步向行业引领者的角色转变。

根据普益标准数据库统计,2016年一季度各发行主体银行理财存续规模增长率有极大区别,区域性银行的存续规模增长率均高于20%(城市商业银行23.10%;农村金融机构41.92%),而全国性银行则处于较低水平(大型银行9.63%;全国性股份制银行4.58%)。这也反映了银行资管的变化趋势,区域性银行整体渡过了从无到有的初级阶段,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而大中型银行则逐步开始控规模、控收益的精耕细作。区域性银行资管业务的蓬勃发展,必然会使其在银行资管领域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2016年一季度银行理财存续规模增长率如下表所示。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美国的银行数量达到1万家以上,众多的中小银行在整个行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如美国硅谷银行凭借其提倡的“投贷联动”模式,实现了跨越式的高速发展,并将这一全新的经营模式带给了整个金融市场。而我国目前仅有数百家银行,且大型银行和股份银行占据了市场的绝大部分。区域银行作为市场的新生力量,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更多的活力,并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 第3篇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历程及发展现状

资产证券化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资产证券化之路则启动于上世界90年代, 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992—2005年的初步探索阶段和2005年之后的试点阶段。

1992—2005年, 初步探索阶段。此时我国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条件并不健全, 因此, 企业更多的是通过设立离岸SPV, 利用海外成熟市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我国国内最早的资产证券化雏形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的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年的珠海公路资产证券化项目则通过海外设立子公司成立SPV, 离岸发行2亿美元产品, 是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也是我国企业首次试水海外资产证券化发行的方式。之后还有1997年的恒源电厂 (3.5亿美元) , 中国远洋 (8亿美元) 和2000年的中集集团 (8 000万美元) 资产证券化项目, 均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 采用海外发行的方式。此期间内国内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有2003年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5.88亿元) 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32.5亿元) 不良债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而同年的工商银行宁波分行 (26亿元) 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则是商业银行首次参与资产证券化。

2005年至今, 试点及发展阶段。2005年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我国资产证券化建立了指引。2005年8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 (93.6亿元) 成为试点办法后首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同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为试点单位分别以企业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05开元 (41.78亿元) 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05建元 (29.27亿元) 产品。2007年伴随国家一系列鼓励政策, 资产证券化发展进入加速阶段, 2008年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 监管部门暂停资产证券化的审批。2012年,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产证券化业务重新启动, 同时规定首批资产证券化规模为500亿元。

目前, 国内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两个方向, 即由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和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非金融企业的资产支持票据。根据WIND统计, 2005年试点办法公布至2008年末暂停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931亿元 (含已到期) , 其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收费权, 收益权等) 规模约263亿元,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 规模668亿元。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末, 证券资产化产品发行规模为273.71亿元, 其中,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92.62亿元,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6.09亿元, 资产支持票据 (ABN) 55亿元。从资产池结构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贷款占绝大多数, 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较低, 2008年之前的668亿资产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比例仅为13.6%。

二、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历程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资产证券化最早源于1968年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MBS) , 20世纪80年代后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标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迅速, 美国三家政府信用机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 (Ginnie Mae) 、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 (Fannie Mae) 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 (Freddie Mac) 为其提供担保, 由于其信用等级等同于美国国债, 获得投资者认可。之后基于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学生贷款等其他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 (ABS) 相继出现。90年代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发展, 信用违约互换 (CDS) , 担保债务凭证 (CDO) 等二次证券化的衍生品开始出现, 而其过度的发展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至2011年末美国债券市场中MBS与ABS产品大约占市场容量的28%, 较危机前2007年34%的水平明显下降。

日本与韩国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基本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 而在此之前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市场谨慎考虑, 发展均较为缓慢。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 两国均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法以解决不良贷款攀升的问题。1998年始日本公布《特殊目的公司法》、《抵押证券法》、《债权让渡特例法》等一系列法律, 极大地促进了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韩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公布了资产证券化基本法律《资产证券化法案》和《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 规范和促进了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

借鉴国外的发展历程并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中国未来资产证券化潜在需求较大, 主要是来源于银行融资需求上升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违约风险上升。中国目前处于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 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健全, 需要借鉴日韩经验推出证券资本化的基本法以促进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 而美国的二次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目前情况既无必要, 更无可能。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与国外差异

由于我国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 基本借鉴美国的表外运作模式, 但与美国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且存在不足。

1. 中国资产化基础资产池产品单一。

从资产池结构看, 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贷款占绝大多数, 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较低, 2008年之前的668亿资产证券化产品中企业贷款约占66%, 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比例仅为11%。2012年资产证券化重启后发行的192.62亿中, 优质企业贷款为84%, 其余为汽车贷款。而美国资产池品种丰富, 而且80%以上是住房贷款。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 试点银行所选取资产质量都属于优质资产 (只有2008浙元产品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 。以今年发行的“12开元”产品为例, 92.68亿元的贷款均属于正常类贷款, 这与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剥离不良资产的初衷相背离, 这将会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长期运作难以为继。

2. 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信用溢价难以体现。

虽然《通知》将之前的单评级机构规定为双评级机构, 而在实际操作中发行主体会采用三评级机构, 但其公信力无法与国外机构相比。在信用增强手段上, 主要是目前规定由于外部增信不允许采用国家信用, 企业较多采用内部增信, 例如内部分层、储备账户等, 但是这样导致产品的信用溢价难以体现。即使是精选的优质信贷资产产品发行利率要高于发行人整体的金融债发行利率, 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可以高于发行主体评级的特色难以体现。以12开元产品为例, 其贷款均为正常类, A-1档发行利率为4.1%, A-2档为4.4%, 而同期国开行金融债发行利率在3.8%—4%。

3. 流动性不足, 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 资产证券化产品较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主要投资者是银行, 存在互持现象, 这样并不能将风险转移出银行体系, 这种现象自2005年以来至今并无改观。以12开元为例, 其87%的买家是银行, 其余13%为信托、基金、证券公司。虽然保监会原则同意保险机构可以参与, 但细则没有出台, 导致固定收益的投资者单一。

4. 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未实现风险隔离。

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 (ABN) 产品并不具备风险隔离的特征, 其类似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信用债。12开元产品存在强制赎回条款, 因此没有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 即实现将风险完全转移至表外。

5. 法律环境仍需健全。

由于中国目前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 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 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展望及政策建议

从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发展趋势看, 走向标准化和常态化仍需较长时间。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存在, 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扩大资产池种类, 提升基础资产风险水平。

市场估计此次500亿额度中将会有少量额度分配给城商行, 未来应进一步扩大参与银行的数量。虽然在逆经济周期中, 监管层可能会放松对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 但是其资产不良率依然存在上升的风险, 特别是中小银行。而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推出, 可以提升银行的流动性, 增加其信贷扩张能力。另外资产池种类也应由低风险资产向高风险资产推进, 将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地方平台融资贷款等纳入资产池, 以实现真正的风险资产剥离。同时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应当鼓励不同类型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丰富投资者结构, 提升流动性。

尽快出台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细则, 并可借助交易所平台适时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实现风险分散, 并提升市场流动性, 也可降低产品发行流动性溢价, 节约发行成本。

3.完善法律环境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律。

从日本和韩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看, 其法律制度额完善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进作用。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推进的过程中, 应当不断总结经验, 尽快推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和与之配套的法规细则, 以提高信披质量, 提升评级的公信力, 完善税收政策, 规范运作流程, 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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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建议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将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或其他债权性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进行一系列组合、打包,使得该组资产能够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或评级,最终将该组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权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债券的技术和过程。

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通过40多年的长足发展,在美国、欧洲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得到广泛青睐,对提高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应对经济增速放缓的经济新常态和金融新挑战,我国金融领域的“利率市场化、资产证券化、人民币国际化”改革三部曲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当中。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较晚,从诞生到现在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1996 年~2004 年为萌芽阶段,发行规模较小,主要是房地产、出口应收款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第二,2005 年~2008 年为试点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较快速增长。第三,2009 年~2011年为停滞阶段,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出于宏观审慎和控制风险的考虑,中国监管当局停止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发行。第四,2012年至今为重启和支持发展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务院等监管当局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重整旗鼓,被视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以及调整中国经济结构的重要金融创新工具。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特点

我国目前市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由于监管机构的不同,这三类产品在市场中也被简称为银监会主管ABS、证监会主管ABS 和ABN。从结构、市场、机制等方面分析我国三类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资产证券化的结构相对简单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链条通常包括如下七个步骤:发起贷款、贷款组合、发行ABS、ABS 组合、以ABS为基础资产发行CDO、ABS 中介、批发融资。信贷基础资产的质量越差,证券化的链条就越长,因为需要通过多次证券化来分散资产的特定风险。诸如次级抵押贷款这样的低质量长期贷款通常需要经历七个甚至更多的步骤才能售出。然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禁止再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的链条比较短。此外,中国的证券化资产池里只包括一个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资产种类单一。而美国证券化资产池可包括来自不同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资产种类

多样。

(二)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银行互持现象严重

由于发行规模小, 中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并不活跃。从投资者分布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互持现象严重。商业银行是中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持有者, 其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占比曾经在80%以上。商业银行相互持有彼此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不但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在加速银行体系资金周转、并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方面的意义,而且也没有起到分散行业风险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缺乏积极性

迄今为止,中国商业银行在推动资产证券化方面缺乏积极性。一方面,利率管制使得商业银行可以从简单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获得可观利润;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只允许银行将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目前,商业银行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机是通过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进而达到规避贷存比、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措施的目的。例如,多家商业银行就曾私下达成协议,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来相互持有对方信贷资产,使各自表内贷款转移至表外,以逃避表内监管压力。

四、建议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日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将迎来全新的快速发展时期,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参与者而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手段、一种高级的资产管理方式、一种风险管理的新型工具。

综合以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的分析,建议下一步深入做好利率市场化改革、出台法律法规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风险防控等工作,

参考文献:

[1]朱雯杰.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概述[N].中债资信,2014.

[2]李晗.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理财业务发展[J].银行家, 2013(4).

[3]姜超,李宁. 国内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详解[R].海通证券研究报告, 2013-6-3.

资产证券化发展探讨 第5篇

党的十八大以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 先后提出了新常态、新改革——“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的重要经济思想, 系统而全面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经济新常态下, 我国经济增长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 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经济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形势:我国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 要从当前经济的发展特征出发, 积极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其根本主旨就是要告诉我们, 在经济新常态下究竟应该“如何办”, 其核心是解决要素的流动和合理配置问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反映在经济社会中即表现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加速要素流动,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其中, 资金要素在企业间的流动和配置, 即企业的融资效率问题, 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创新能力 (齐建国等, 2015) 。

现阶段融资约束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转型和升级的重要瓶颈之一 (邓可斌, 曾海舰, 2014) 。世界银行的调查报告指出, 中国有75%的非金融企业将融资约束列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Clasessens&Tzioumis, 2006) ;同时, 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持发布的《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报告》发现, 中国企业普遍的认为融资约束是其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 (2015) 》显示, 社会融资多元化成为银行家最关注的社会发展趋势之一, 资产证券化在公司金融业务中的重要性由2014年的第六位 (30.8%) 上升至2015年的第三位 (46.5%) , 传统的同业存拆放业务和票据贴现、转贴现仍是同业业务的主要发展方向, 但同业业务模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业务形式, 其正在加速创新产品和服务。因此, 实现社会融资多元化和票据融资等传统业务的创新成为实业企业和金融企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票据作为企业支付工具, 被企业用来进行日常业务的资金结算。“票据融资”是指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 企业以融资为目的, 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而获得资金的行为。我国企业票据融资额逐年攀升, 2014年票据融资额达29169.41亿元, 同期增长48.87%;截止2015年12月底, 票据融资规模为45838.17亿元, 占各项贷款的5%左右, 同期增长57.14%, 增长速度有逐年放大趋势。但是, 金融创新力度加大、监管不足, 导致票据合规风险、欺诈风险逐渐暴露。随着中信银行和农业银行票据丑闻的曝光, 票据管理乱象及票据融资风险得以被市场和监管部门重视。2015年12月31日, 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203号) (203号文)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现场检查后作出风险重要提示。因此, 如何在经济新常态下规范票据融资行为, 把握票据融资发展方向, 为企业创新提供经济动力, 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

二、中国票据融资市场发展分析

融资性票据是指通过非贸易方式取得商业汇票, 通过向银行贴现以实现融资目的。但我国现行的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无真实交易、纯粹融资性质的票据, 票据的签发要基于真实的企业交易, 并在背书转让过程中, 以票据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方式实现资金释放和流通, 以实现其融资功能。

传统模式下, 票据被用作贸易支付手段, 加速了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持有票据一方在面临资金短缺时, 将票据贴现给银行, 以较低成本获得现金, 银行也同时实现了主动存款的增加。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创新, 票据的融资功能被进一步挖掘和发展, 票据签发量由2002年的1.6万亿增长至2014年的22.1万亿元, 同阶段票据累计贴现量由2.3万亿增至60.7亿元, 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和低成本资金。同时, 由于银行同业间的票据转贴现限制较多, 进一步催生了由投行等组成的“票据掮客”。票据掮客将不符合转贴现规定的票据经过“通道银行”转贴现, 使票据成为符合规定的票据, 加速了票据的流通效率, 但也加剧了票据流通环节的风险。

经济新常态下, 我国经济环境将发生显著变化, 金融市场变革和创新也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并影响着票据融资的发展方向,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经济增长放缓。

新常态下, 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进一步放缓, 并长期处在中高速或中速增长水平。经济增速放缓意味着企业商品贸易活动增长势头有所下降, 用票据进行贸易支付的需求增速相应下降。特别是钢铁、水泥等大量使用票据进行支付的传统行业, 在供给侧结构改革中面临巨大的去产能压力, 结构调整期对票据支付的需求下降, 进一步影响了票据市场的供给 (王红霞等, 2015) 。面对经济增长放缓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挑战, 银行应该创新票据支付和融资方式, 积极开拓新兴的票据市场。

(二) 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新常态下, 市场将决定要素价格和配置。2013年7月, 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贷款利率实现市场化;2015年3月, 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3倍;同月, 国务院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打下坚实的基础。票据业务作为银行业务中较早实现市场化定价的品种, 将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更大的挑战。一方面, 随着存款利率的上浮, 银行资金成本将不断提高, 票据业务的盈利能力相应下降;另一方面, 贷款利率实现市场化后, 短期贷款将同样具备利率灵活的优势, 形成了对票据具有竞争性的替代产品, 从而降低了票据对企业的吸引力。对此, 商业银行应加快转变票据业务的经营方式, 提高票据业务融资效率和能力, 以形成和短期贷款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三)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明显。

供给侧结构改革强调进一步放开政府管制, 放松行业限制, 鼓励业务创新和竞争。在此背景下,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 金融类业务逐渐放松管制, 很多集团公司业务涉及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 民营企业和互联网公司也逐渐参与到金融服务行业的竞争中。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 商业银行票据由支付、结算手段和信贷、融资工具延伸到资产管理和投资理财领域, 呈现出资产证券化的趋势。商业银行应借此机会, 将拟证券化的票据进行分类、组合, 积极引入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从而增加票据融资市场的活力和金融资源, 丰富社会投资产品, 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四) 金融风险凸显。

供给侧结构改革背景下, 部分产能过剩、创新不足的企业面临停业、破产的危机, 实体经济低迷加剧了社会资金的不合理流动, 资金的低效配置催生了巨大的融资需求。在现有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效率有待提高的情况下, 违规融资、高风险融资现象频繁发生。票据掮客不仅利用其资源优势加速了票据流通, 还利用银行监管中的漏洞违规获取票据进行融资。为此, 一方面, 应加强票据管理, 严控风险;另一方面, 应创新票据流通渠道, 进一步挖掘“票据掮客”的作用, 并将其合法化、正规化, 以提高票据流通效率。

三、票据资产证券化改革分析

我国的经济环境在新常态下产生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等显著变化, 金融行业将面临混业经营趋势。在此背景下, 融资多元化和票据融资创新成为金融市场业务的重要发展方向。尽管票据融资、票据掮客的参与提高了票据流通效率, 但同时也增加了票据流通风险。因此, 票据资产证券化成为票据融资的重要创新方式。

2014年11月, 银监会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2015年4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 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 施行有条件的注册制。在此背景下, 票据资产作为商业银行最优质的信贷资产之一, 迎来了在政府及监管部门支持下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改革良机。进一步推进票据资产证券化步伐要做到:

(一) 加强市场间的票据业务合作。

票据持有企业将票据交予商业银行贴现后, 商业银行成为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者, 将拟证券化的票据资产分门别类, 按照票据信用级别将票据资产托管给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 从而盘活更多金融资源以服务于实体经济, 更好的发挥信用中介职能。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则依据托管的票据资产发起、形成特定的资产组合, 选择确定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特殊目的实体) 公司公告发行可交易的证券, 实现票据资产证券化, 从而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更多渠道, 更好的发挥金融资产交易中介作用。投资者可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渠道购买该资产支持证券并交易, 进一步丰富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回报。票据资产证券化属于期限偏短、收益偏低、信用治理较高的业务品种, 可较好地为短期投资者、风险规避型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的投资产品。

(二) 制定差异化竞争策略。

票据融资为银行短期贷款的替代融资方式, 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制定差异化竞争策略。票据资产相较于短期贷款具有流动性和安全性的优势, 但回报率相对较低。因此, 提高票据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成为提高其竞争力的关键。票据证券化产品以票据为信用依托, 信用越高的票据具有越高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这会倒逼企业更好的维护企业信用, 同时, 银行要严格审查企业信用, 并按信用级别分级包装。另外, 依托票据资产管理平台为票据发行方和票据资产托管方提供管理服务, 既可以有效提高票据资产管理服务的规模效率, 又能提高票据资产管理服务的透明度。

(三) 优先开展中小企业试点。

新常态下, 中小企业将大大提高经济市场活力和业务创新, 但它们面临相对较大的融资约束, 票据贴现、融资需求更加严峻。同时, 中小企业信息规范性相对较差, 信息披露不足, 经营风险大, 这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社会融资能力。因此, 票据资产证券化优先以中小企业为试点, 要更加注重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和信用水平, 建立规范的信用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 并制定合理的票据证券化产品回报率, 保障投资者投资的安全, 同时, 鼓励其积极购买和持有中小企业票据资产, 从而形成中小企业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 营造低风险、高效率的融资环境。

(四) 扩大票据资产基础。

根据央行发布的统计数据, 2014年末, 商业银行贴现的票据余额为2.9万亿元, 在全部未到期商业汇票余额中占比尚不足30%, 大大限制了以贴现票据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规模。因此, 票据证券化产品应创新票据流通渠道, 减少票据贴现限制, 甚至消除票据贴现后进入资本流通渠道的障碍, 将更多的票据资产引入证券化试点范围, 扩大票据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容量, 以满足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和保证票据理财产品的供给。

摘要:本文从票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角度, 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票据市场的新特征, 讨论了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改革方向, 并对票据风险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票据融资,资产证券化,票据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1]齐建国, 王红, 彭绪庶, 等.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内涵和形成机制[J].经济纵横, 2015 (03) .

[2]邓可斌, 曾海舰.中国企业的融资约束:特征现象与成因检验[J].经济研究, 2014 (02) .

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探讨 第6篇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或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非金融企业作为主体实施的资产证券化被统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据统计,截至2013年11月,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设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共20起,有18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计划)正在核准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与金融类企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还是与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规模都很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基本运作模式上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见图1)。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与相关问题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自身特点,因此也产生一些相关问题。企业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对比见表1。

(一)原始权益人对融资成本的主要考虑因素

(1)综合融资费用。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原始权益人,非金融企业不以资金的融通服务为主要业务,而是将融入的资金用于业务经营,以期创造高于融资成本的利润,为股东创造价值。因此,只要综合融资费用低于融入资金在经营中所能产生的利润率,企业就有动力融资。其中,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综合融资费用涵盖的范围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说明书中所宣称的提供给投资者的利息、给相关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在操作过程的其他耗费。

(2)银行对决策的影响。实务中,许多企业选择与自己有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担保机构。此时,这些银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态度也会影响企业的相关决策。部分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提供更低成本贷款或威胁收回贷款等方式,不支持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来融资,使企业放弃资产证券化。而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则不存在该问题。

(3)其他主要因素。另外,企业还会考虑操作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由此导致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机会成本,为了顺利操作而解除原来所抵押资产而需要偿还资金造成的压力,操作可能失败的风险等。这些因素虽然难以精确量化,但确实是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决策中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其操作的关键因素。

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后,如果企业认为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就无意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现实中,确实有许多企业因此而放弃这种选择。

(二)基础资产

企业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的组成、相关风险、真实销售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两类资产,但收益权类资产并非严格意义的基础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在已核准案例中,基础资产主要有两大类:债权类资产与收益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是企业基于已经签订并履行的合同而要求债务人在约定时间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性权利,企业如果能够根据合同约定,运用这类权利在未来取得稳定现金流,就可以将其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已有案例中,“远东收益”中的应收租赁款、“浦建收益”与“吴中收益”中的BT应收款都是这类资产,其在法律上具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地位,在会计上可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被确认为资产(金融资产),因此,如果处理得当,对于这类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不会存在法律上与会计上的障碍与不确定性。

收益权类资产是企业拥有的对未来现金流享有收益的权利,它所针对的未来现金流可以是基于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如“联通收益”中的未来租赁应收款,“澜电收益”与“天电收益”中的未来电力销售收入、“宁建收益”、“宁公控收益”中的未来污水处理费收入、“网通收益”中的出售企业股权的未来应收款;也可以是基于企业历史经营经验而预期会收到的未来现金流收入,如“莞深收益”中的高速公路费收入、“华侨城计划”中的主题公园门票收入。法律上,这类财产的地位模糊;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收益权类资产并不符合该定义,因此,无法被确认为资产。

因此,虽然从理论上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在实务中的所谓“基础资产”,特别是许多收益权类资产,在法律与会计上并非严格意义的基础资产。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产权利数量较少且风险集中,影响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意愿或能力。非金融企业不从事信贷业务,很少有大量同质的信贷资产,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么是对应于少数还款信用较为良好的债务人的债权,要么是对应于少数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的某种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这些财产或财产权利数量较少,企业资产证券化操作很难通过分散债务人来降低基础资产的偿还风险,对于这些证券的风险评定只能参考相应债务人或客户的信用等级、偿债记录或企业以往的现金流情况,由此,基础资产的风险就相对集中。需要注意到,拥有优质信用债务人或客户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大型企业经常有许多低成本融资渠道,未必愿意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实现融资。而相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却因市场定位等原因而无缘于资产证券化。这正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3)企业资产证券化无法实现真实销售的预期结果。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是指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手中完全转移到SPV手中,预期产生以下结果:法律上,基础资产不再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而成为SPV的财产;会计上,基础资产不再是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而是SPV的核心资产。实务中,企业资产证券化操作大多不能实现这两种预期结果。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除了少数根据已有合同并已履行相应义务而取得债权的债权类财产(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款、BT项目的应收回购款等)外,作为基础资产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能否合法转让,都存在很大争议,特别是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在合同尚未履行(甚至合同尚未生效)之前能否转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操作中,许多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采用“购买特定金额”(即购买不超过受益凭证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的方式来实现基础资产的转移,这种操作的实质是:以特定期间内企业特定项目所产生的所有现金流作为担保,担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获得既定收益权,由此提高对证券持有者(投资者)的保障。因此,这种操作的结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对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

如上所述,如果企业根据已有合同并已履行相应义务,由此取得的债权(应收款等)可以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除此之外,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一般都不符合会计上的“资产”定义,不能被确认为资产,更谈不上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即使是债权类资产的销售,出于证券的增信需要,企业经常采取担保或反担保手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如果还保留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与报酬,就不能在会计上终止确认该资产,也就无法实现会计上的真实销售。此时,企业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而获得现金的同时需要确认一项负债,并不能实现表外融资的预期结果。

因此,许多企业资产证券化操作无法实现基础资产在法律与会计上的真实出售,这样的预期结果在现实中阻碍了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愿。

(三)SPV安排

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它承接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及管理人实现破产隔离,为投资者提供预期收益。

(1)SPV的形式及其法律地位。国际上,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与信托型。由于我国 《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制约,资产证券化中的SPV不能采取公司形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一般由信托公司成立专项信托计划作为SPV,受让基础资产,信托公司作为SPV的管理人,与证券投资者形成信托关系,在其他相关手段的配合下,这种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本身不是信托机构,不能成立专项信托计划,只能根据有关法规,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类似信托计划的SPV,与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形成委托-受托关系。

(2)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要求SPV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互隔离开来,是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所在。破产隔离是双向的:一方面,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基础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也就不影响证券投资者对SPV的权益,由此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另一方面,如果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按照约定足额偿还证券持有者,除非原始权益人承当连带担保责任,证券持有者无权向其追偿,由此实现原始权益人与SPV的破产隔离。

(3)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基础资产很少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真实销售,由此,SPV与原始权益人相互之间的破产隔离并没有完全实现。由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法律上不具备明确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人,许多企业只能采取变通的做法:由证券公司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记在证券公司名下。根据规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附属于证券公司,不受原始权益人控制,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各方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表面上具有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做法确实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的创新,目前也没有因为这种安排而出现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操作或管理过程中的失败,但由于这类SPV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合法性仍然存在争议,这种模糊的法律关系不利于相关当事人在发生利益纠纷时进行权益保护。

(四)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的定位

(1)企业的融资费率与投资者的收益率。在资本市场上,需要从供求两个角度来考虑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位。从供给(原始权益人)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操作的综合融资费率应该低于基础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否则,原始权益人在资产证券化中无利可图。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息率要低于基础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从需求(投资者)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收益率上必须比同等级的证券有竞争力,或者说,如果与其他证券的风险等级相同,流动性也相同,该产品的收益率至少不能低于其他证券的收益率。从已有案例来看,绝大多数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位很接近,都被设计为评级高、风险小、收益率低(一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证券。

(2)产品定位下对相关因素的操作。由于基础资产风险集中,许多企业都选择有优良信用等级的对手方的债券或收益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并在证券增信与资金流控制方面采取不同手段,以期符合上述市场定位。例如,“莞深收益”约定每日将公路收费转入专项账户,“宁建收益”则安排南京市政公司(主要客户)直接转款到专项账户,大多数企业以大银行(也是开户银行)或母公司作为向投资者还款的全额连带担保人。

(3)相关问题。实务中,许多证券公司以上述相关条件来挑选基础资产及其原始权益人,但很难找到合适的项目。而许多企业拥有资信等级相对较低的债务人或客户所对应的基础资产,虽然有意愿支付较高的利息率,但因为不符合目前的市场定位,没有被证券公司“看中”,难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二者的不匹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五)监管体制方面

监管上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但也会造成不同机构出于各自利益,利用监管上的专业分工,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相互掣肘,拖延操作时间,甚至影响操作的成功率。例如,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资产证券化计划虽获证监会审批通过,但由于这两家企业都是银监会监管的租赁公司,未能成功发行证券。

三、结论及建议

针对上述主要特点与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调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将大有可为,能够成为许多企业融资的可选之路。

(一)法律法规

建议修订我国目前 《公司法》、《信托法》中不利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解决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存在的基础资产并未真实销售,SPV与原始权益人无法实现破产隔离等问题,消除金融领域分业监管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所实施的限制条件,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必将促使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的定位

定位决定操作方向与成功率。证券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对已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狭窄定位,考虑向资本市场推出收益率与风险组合更高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给具有相应需求的投资者。这既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

(三)原始权益人及其基础资产的挑选

如果能够调整市场定位,证券公司将会以更多元化的标准来挑选原始权益人及其基础资产,更多地从原始权益人的角度来考虑收益率设置等相关问题。在更合理的市场定位指导下,可以预见:一方面,出于对集中风险的控制,以政府或大型国有企业为债务人或客户的公共事业项目(一般以电网等大型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为客户)与公用设施建设回购款(一般以地方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为债务人)作为基础资产仍然是企业支持者证券化的主流;另一方面,风险略高但收益率也较高,且预期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券类与收益权类资产也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经过精心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被构造成符合资本市场需求的证券产品。

摘要:本文先简要介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然后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参照,结合目前已经核准发行证券的相关案例,主要从融资方的角度论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及其相关问题,最后对改进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企业融资,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破产隔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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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第7篇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将流动性差的金融资产转化为流通的证券, 将该部分资产移出发起人会计报表, 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该部分资产是否符合移出表外的条件, 如何计价, 以及如何向相关人员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 这一系列会计问题,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序、规范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按照一定的会计标准和方法, 辨认经济信息是否可以作为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 被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的过程。

(一) 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国际上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 主要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三种。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最为传统的会计确认方法。使用这种方法时,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风险和收益, 证券化交易则被视为销售处理, 相关资产组合移出资产负债表;否则, 该项交易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 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主要是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较为简单时使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化, 该方法显得力不从心, 金融合成分析法应势而出。金融合成分析法坚持的是“实质重于形式”, 通过判断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 一项证券化交易能否被确认为销售, 取决于该项业务的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该方法通过对整个证券化的合约安排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 从而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评估, 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提出了后续涉入法, 该种方法坚持的是“部分销售”的思想:如对全部或部分被转让资产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 则与此相关的那部分资产应该作为担保融资处理, 对于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应该作为销售处理。

(二) 我国现行规定。2005年, 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信贷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融合了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规定会计确认首先要看该项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 当发起人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95%) 风险和报酬转移时, 就可以终止确认, 即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内转出。如果无法判断风险、报酬是否转移, 则要看控制权是否转移。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融合了风险报酬转移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及继续涉入法。金融资产能否终止确认, 首先要看与该项金融资产有关的风险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 判断的标准是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及其时间波动的风险是否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如果风险报酬没有转移, 则要看机构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对放弃了控制权的, 应当终止确认, 未放弃控制权的, 按照其继续涉入程度, 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及相应负债。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选择运用一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基础, 确定计量对象计入财务报表的金额。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计量分两个方面, 一是与该项交易有关的资产、负债的计量, 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二是进行该项交易损益的计量, 是反映在利润表中的数据。

(一) 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对资产证券化有关资产负债的计量分为两部分:新增资产负债部分和留存资产部分。对新增资产、负债部分, 按照被证券化资产出售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留存部分 (即发起人在被证券化资产在转让过程中保留的部分) 的计量, 先以出售日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为基数, 将被证券化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进行分配, 留存部分计量数是按照其公允价值的比例分得的账面价值。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转让的损益, 是在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扣除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扣除转让资产所分配的账面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制定的IAS39对资产证券化的计量分为真实出售部分和继续涉入两部分。会计计量的第一步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 对账面价值进行分配, 即按照总资产的公允价值中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对各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部分, 其会计计量值按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反映;利润表中的销售收入, 是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转让的损益, 是在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转让资产所分配到的账面价值。

(二) 我国现行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釆用了公允价值模式:一是对于整体实现真实出售的资产, 转让过程中新增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出售损益等于转让日所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扣除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二是如果整体均未实现真实出售, 收到的对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一项新的负债反映, 不确认损益。三是只有部分实现真实出售的, 以出售日“真实出售”部分和“未真实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为基数, 将整体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终止确认部分的损益等于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分摊的账面价值之差, 未终止确认部分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继续核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将影响到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会计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信息使用者, 披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以及对会计报表进行附注、说明, 后者即通常所说的“表外披露”。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 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 信息使用者仅仅依靠会计报表无法充分获得相关信息, 全面、重要、及时表外披露愈加重要。

(一) 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制定的FAS140对证券化信息的披露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要求企业需要披露证券化会计政策的选择、出售日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资产现金流量的分布以及预期损失情况, 并要预测由于提前支付的风险、信用损失风险等引起的现金流量的不利变化, 以及发起人留存利益的继续确认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制定的多个准则都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 包括:如果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 应当详细披露该资产的性质、继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未转移的风险的性质, 其制定的IAS39强调了对发起人留存利益的披露, 包括其形成留存利益的交易性质、担保情况, 留存利益公允价值的相关数量信息, 并要求披露资产证券化对企业引起的经济效果。

(二) 我国现行规定。2005年,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规定发起机构、信托机构、资产评级机构要对基础资产池的概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其中重点强调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 包括重大事件的报告制度、发行情况、证券本息的兑付等。

2005年, 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发起机构所转移的信贷资产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或者因为继续涉入而又确认了某项资产, 这时发起机构报表附注中需具体披露:资产性质;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果继续确认全部所转让信贷资产的, 应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 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继续确认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010年, 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规定: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以及会计处理, 还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

四、结语

近年来, 我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已经作了具体规定, 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 会计确认集风险报酬转移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于一身, 会计人员主观操作空间大;目前的市场环境下, 证券化信贷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定存在较大难度;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仍需进一步提高等。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降低金融体系系统风险, 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建议我国积极借鉴FASB和IASB有关做法, 加紧制定和修订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进一步更好地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有力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摘要: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降低金融体系系统风险, 是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充分发挥上述作用, 前提条件是相关信贷资产要在发起人的会计报表中移除, 所以,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对该项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本文对国际及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以期进一步规范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业务, 促进实体经济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王艳龙、鞠红兵.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披露[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1

[2]张彻.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方法比较研究[J].财会通讯, 2009

[3]焦录英.对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标准的思考[J].金融财会, 2011

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处理方法探讨 第8篇

资产证券化是几十年来世界金融发展的卓越型创新型产品之一, 是发行人以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和租赁应收款等资产上的未来现金流量贴现为当期收入作为担保, 从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由于其构建的合约对象不同,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 资产证券化给会计理论和实务带来了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理论表明, 会计方法由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四个部分组成。对于资产证券化会计, 也分别从这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 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将风险性高的资产进行打包出售以获取实时的现金流, 降低自身所具有的风险。大部分买方看重证券化合约中的资产负债结构, 确认企业保障股东的最大收益程度, 将其作为负债处理。而卖方 (金融机构) 由于巴赛尔协议的要求, 以保持资本充足率为低线, 减少风险资产的比率, 将其作为销售处理。两者之间的对于会计确认方法不同在业务处理上也相应体现。因此, 理论界存在三种方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

1.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经济学原理的鼻祖, 传统会计理念的核心。将风险与报酬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 风险越大, 则收益越大, 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在资产证券化中, 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若卖方在资产证券化合约设计的过程中, 将风险与收益转化给买方, 则视为销售处理, 进行表外处理;反之, 视为表内处理的担保融资业务。

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 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 其所有权仍然由卖方控制, 则其为销售业务, 进行表外处理, 反之, 则进行表内处理。

3. 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的出现极大的弥补了前两种方法的不足, 是一种新型的理念与思想,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将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 以“部分销售”作为分割点。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 卖方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 则将这部分卖方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 而卖方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二) 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真实地反映被计量对象的价值, 为投资者和决策者提供相关的可靠信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属于定性分析, 因此会计计量常常采用如下两种方法:

1.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关计量问题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而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即转让损益的值是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中剥离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已经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2. 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问题

后续涉入法由于将资产剥离为可涉入和不可涉入两部分, 因此, 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公允价值进行两部分处理。若部分销售满足资产终止的条件, 可以作为销售处理, 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按照各自的公允价值进行账面价值的分摊。在确认转让过程中, 新资产和新负债将在原有资产基础上产生, 而作为交易对价处理的部分为新资产与新负债相抵后的净值。而发起机构后续涉入的证券化资产的那一部分, 则将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各自占证券化资产总额的百分比进行分摊, 再按照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三) 会计报表处理

交易过程中, 财务报表是投资人进行公司经营状况审核的工具。特设交易载体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剥离发起人的资产组合, 其报表与卖方的财务报表是否合并是证券化会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若已剥离的交易载体被计入发起人的子公司, 则需进行财务报表合并, 在财务关系表现上, 两个独立的法人也从而合并为一个整体, 彼此之间的交易视为内部交易, 交易信息必须从财务报表中剔除。然而, 这违反了证券化风险剥离的目的, 两者报表进行合并后, 作为融资或者是销售的会计要素概念也随之消失, 则证券化是无意义的。由此, 会计报表需分开处理, 合并报表会产生诸多弊端。

(四) 会计信息批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财务报表中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其附注信息和说明。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 而金融工具等的投资属于表外信息。将两者等同对待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最终结果。因此, 在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披露过程中, 有如下三条原则需要坚持:一是披露的证券化信息应具有可理解性;二是披露的证券化的信息应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三是所构造的证券化资产应按照其重要性程度予以分类披露。

三、结论

随着我国的金融业的突飞猛进,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飞速发展必然成为一个主导趋势。因此, 要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进行必要的规范化, 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借鉴国际优秀的证券化会计理念及处理方法, 结合中国特有的国情进行运用;加强相关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 提高对资产证券化的深刻理解;加大资产证券化信息的批露, 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具客观性和有用性。

参考文献

[1]傅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及制度条件[J].金融研究.2000.

浅议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对策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产品,起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已相当成熟,对提高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为主起步阶段,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必将进一步扩大其试点范围。资产证券化以其独有的优势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提高了银行的管理水平,拓寬了市场,并完善了内部建设,保证了资本的有效利用,为经济的稳步发展创造条件。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资产证券化试点。但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监管机构出于对有关风险的担忧,暂停了起步不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到2012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停滞三年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得以重启。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无到有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1996年至2004年为萌芽阶段,发展规模较小,主要是住房贷款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第二,2005年至2008年为试点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均实现了增长。第三,2009年至2011年为停滞阶段,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监管机构出于对有关风险的担忧,暂停了起步不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第四,2012年至今为重启和支持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现常规化发展,发行规模和种类都实现了快速增长。

2005年初至2013年9月,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已累计发行175只,总规模达1358.5亿元,但在中国债券市场中的比重依然很小,票面总额仅占债券市场的0.12%。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三种类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基础资产不同。截至2013年9月,累计发行只数分别为82、24和68只,规模为909、82和357亿元人民币。

三、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良好应用,我国相关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作为新型金融产品,由于运作经验不足、相关法规不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存在着很多不足。

首先,缺少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相关的制度不健全。虽然颁布了一些规章,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产权登记、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到目前还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

其次,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不规范。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涉及范围比较广的金融产品,所需的市场环境比较复杂。而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还比较幼稚,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

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管理是抓住其最后有效运行的关键举措,但是目前我国的监管力度和管理水平都严重不足。

四、有关资产证券化有效发展的对策分析

纵观近十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实施资产证券化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优势。为保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显得十分必要。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领域比较多,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层面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长远发展。

第二,改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现有信用评级体系。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强化相关人员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多家评级机构一同参与,提高评级工作的透明度。此外,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与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的合作。

第三,增加基础资产的种类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的参与,实现规模的扩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其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后,我国金融机构还应当充分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大力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下做好风险防范与监督工作。

五、未来展望

纵观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发展的这十年,其经济优势有目共睹。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其进程一度暂停,但是自重启之日起,其优势更为突出。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越来越受到监管层的重视,被视为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2014年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并非偶然,各参与主体均已意识到市场发展趋势的转变,根据政策指引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市场中有望迎来全新的发展时期。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非常显著的现实意义和发展潜力。(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林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过去、当下及未来[J].时代金融,2015,02:158-159.

[2]刘博.浅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3,32:18.

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问题探讨 第10篇

资产证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 它起源于美国, 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 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 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 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为成功发行证券, 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 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 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 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 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 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 由 SPV 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 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 更好地吸引投资者, 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 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 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 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 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 (表外确认) , 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表内确认) 。对于这一问题处理, 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 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 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 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 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 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 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 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 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 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 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 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 易于被人为操纵。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 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 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 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 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 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 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 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 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 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 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 视为销售。

与以往的概念不同, 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 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因此, 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 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 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 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 更能反映其实质。

3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 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 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 改善其资本结构, 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 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 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 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 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 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 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 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 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 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 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 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 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 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 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 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 发起人不确认损益, 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 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 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 其发展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同时也给会计界提出了新问题, 会计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首先简单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原理以及运作流程进行, 然后着重讨论了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问题, 最后谈了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江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 2006, (10) .

[2]史玉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会计处理的思考[J].会计研究, 200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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