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主体意识范文

2024-08-25

公民主体意识范文(精选9篇)

公民主体意识 第1篇

一、公民主体意识的现状

建国以来, 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公民主体意识也随之不断增强, 主要表现在:在经济生活领域中,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的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人们摆脱了传统的“天命观”, 人们追求物质财富的能力不断增强, 从而主体意识也随之萌芽和发展。在政治生活领域, 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 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主体意识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在社会生活领域中, 逐步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身份制, 废除了人奴役人的制度, 人们终于翻身当家做主, 获得了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有关公民、平等、自由、民主、公平、权利、责任、政治参与、法律等主体意识因素已经深入人心, 成为公民作为独立人格的基本思想意识, 也成为人们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思想武器, 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高度人民自我解放的一种实际反映, 也是健全我国法治社会所具备的基本法律因素。

但到目前为止, 关于我国公民主体意识的现状仍旧让人难以满意, 主要表现:

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迷信思想仍旧没有彻底清除, 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限制了主体意识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精神在较偏远的农村和地区尚未得到全面的普及, 一些伪科学、伪气功、邪教组织借各种名义趁虚而入, 宣传济世救民的思想, 使大批参加者或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解脱, 或将追求自身的发展寄托于虚无缥缈的“来世”, 阻碍了公民主体能动性的正常发挥, 成为被他人愚弄的对象。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 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仍以或明或暗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金钱、身份、地位在很多地方仍旧是价值判断的标准。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的生活、教育等社会福利, 由于我国社会分配机制的不健全, 难以得到基本的保障和救济, 公民应当享有的许多权利和自由都被架空, 公民的主体意识在某种层面上没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 没有形成与之抗衡的社会体制和机制, 因此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仍有待提高。

总之, 我国公民主体意识还非常薄弱, 公民主体意识的薄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培育公民主体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公民主体意识薄弱的原因

造成我国公民主体意识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 封建余毒远未肃清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等级思想、特权思想、愚民思想、家长制作风等封建思想, 在近代新文化运动中及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肃清, 人们的思想得到了一定的解放, 但因为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局限, 这种思想解放还不够彻底, 在许多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农村, 许多公民思想深处封建遗毒根深蒂固, 甚至有相当部分的知识分子也深受封建余毒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 各种“新思想”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也涌现出来, 并且在我国有一定的市场。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

我国现在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一方面, 由于生产力比较低下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生产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够完善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市场主体不能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公平的市场竞争, 导致部分公民平等意识、公平意识、竞争意识及维权意识的缺失, 使得这些经济关系的矛盾难以得到协调, 难以找到一个协调各种关系的平衡点, 从而导致我国市场秩序混乱, 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和权利受到贱踏, 人们很难形成一种正确、积极的主体意识去解决彼此的争端。另一方面, 由于人口基数很巨大和自然资源相对有限之间存在矛盾, 使得我国在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等方面在短期内完全靠市场机制来调节, 但是将计划机制放大化导致国有企业垄断资源, 利益分配失调, 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也间接影响了我国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和发展。

(三) 权利保障不够健全

我国权利保障机制深受传统社会儒家“人性善”思想的影响, 对“人性恶”的方面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和防范, 国家、社会和公民对权力的膨胀和扩张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 国家自身并没有形成一种有效控制权力膨胀和扩张的上下制约机制, 缺乏解决以激烈对抗形式出现的社会矛盾的有效疏导机制。

(四) 法律法治推广存在偏差

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来看, 以政府的推进为主导过分突出了政府的地位,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民主体意识的形成;以“国家本位”为特点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公民主体意识培育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也妨碍了公民主体意识的形成。同时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方面, 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除此之外, 过去几次的普法教育的实际效果让人不敢苟同, 其原因不外乎有二:其一, 未能达到预先宪法和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化、制度化的目标, 在某些偏远地区, 法律流于形式, 成为没有意义的条文;其二, 在普法内容上只重视纯粹的法律知识、守法意识的教育, 而缺乏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和内化, 易导致工具主义、法律强制主义倾向。此外, 在中小学教育乃至大学教育中, 有关法治教育涉及的很少, 学生出了校门进入社会后, 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识更是少之甚少。

(五) 社会风气不良

社会风气的好坏也是影响公民主体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上世纪90年代迄今, 中国转向市场经济, 工业化城市高速起飞, 物质欲望得到充分释放, 道德淡化。社会正义、社会公德、社会公平、社会关怀被视作幼稚的过时的观念而被抛弃, “一切向钱看”“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现象充斥着人们的眼球。

三、培育公民主体意识的路径选择

(一) 加强思想理论建设

深化我国公民对公民身份的理解, 真正让公民认识到自己是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过程中, 加强公民对民主意识、公平、竞争意识的运用, 夸大自己的政治参与范围, 清楚“官本位”的旧思想, 根除等级观念, 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真正以主人的身份和责任感来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 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和合理的经济体制及高效的市场运营机制, 防止垄断机构的过分膨胀, 积极促进市场主体能动性的发挥。首先在合理市场机制健全的情况下必须深化公民主体意识的培育, 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最终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 健全权利保障机制

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法律机制建设, 建立起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制度, 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真正地从条文变为现实, 同时将“法治教育”进行到底, 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深化到人民的精神灵魂中, 使得公民主体意识得到培育和发展。除此之外, 还要建立一套相匹配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从制度上防止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泛滥, 严格打击腐败现象, 为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提供制度保障和可操作性。

(四) 加强法治思想的培育

在法制教育和文化传播上要注意体现人的主体性, 倡导人的存在价值和社会价值。国家、学校应将法制教育摆在很重要的地位。从法律角度来说, 要从根本上剔除人们灵魂深处封建毒瘤, 要让人们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抛弃臣民思想, 要有主人翁责任感,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根本权益。

(五) 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中国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要寻求思想和制度同步进行, 利己利他平衡, 好的传统不断传承。对于儒家千百年所形成的传统, 特别是优良传统, 要将这种道德诉求变成现实, 关键在于找到落实价值目标的具体的制度化的机制, 通过法律制度强制下形成好的生活习惯, 逐渐形成自然而然的道德风尚。其次在转变社会风气的过程中要在利己和利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 而在利己和利他的时候, 对自己和他人都是一种优化, 是效益最好的状态。

四、结语

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现代化就是建立在主体性上的合理和本土化, 主体性是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 合理化是现代化的实质和核心, 本土化是现代化的途径和方式。”因此,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需要具有主体意识的公民。只有这样的公民才能将自己的全部精神和动力用于为我国创造出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而这反过来又会促进公民主体意识的发展,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将逐步迈进良性循环轨道。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栾亚丽.论和谐社会的政治价值——民主、平等、公正、自由[J].湖北社会科学, 2006 (7) .[2]栾亚丽.论和谐社会的政治价值——民主、平等、公正、自由[J].湖北社会科学, 2006 (7) .

[3]郝明理.论新时代公民主体意识的建设论[J].西安联合大学学报, 2003 (1) .[3]郝明理.论新时代公民主体意识的建设论[J].西安联合大学学报, 2003 (1) .

浅谈公民与公民意识 第2篇

首先,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同时,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在这之中,公民是有区别于人民的,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而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而其构成要素则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等。也就是说,公民一旦明白自己的政治地位和权利是什么,就不再成为政治权威的附属品,并能外化为自觉的参与活动,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过程和结果发生现实的影响,走出一己之狭隘局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公民意识就是公民政治素质的代名词,公民意识的高低也就反映了公民政治素质的高低。

公民主体意识 第3篇

一、公民主体意识的内涵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 并为古罗马所沿用, 因为历史悠久, 使用广泛, 其内涵也缺乏统一的界定。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 “有治人的能力也能被治的人们”[1], 但在当时公民身份并不具有普遍性, 而且公民身份不仅是一种荣誉和特权, 而且更意味着管理城邦的义务和责任;进入现代社会, 公民成为一国法律体系内的基础性概念, 其内涵变得较为稳定、明晰。我国《辞海》将公民解释为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 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由此可知, 作为目前常用的一个词汇, 公民的基本含义是指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 其本质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 在特定平等水平上, 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2]。

公民意识作为公民特有的思想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 “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 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 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3]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观念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 包括主体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等诸多方面, 其基础内容却是公民的主体意识, 因为只有首先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权利和地位, 才能处理好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进而形成正确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等其他现代公民观念。

所谓公民主体意识是指公民对自身在对象性活动 (主要是与国家的关系) 中所处的主体地位和所表现出来的主体性的感知、体验和认识, 具体表现为公民的身份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其中公民身份意识是基础, 它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的自觉体认, 而公民身份是公民在法律上的角色, 特指在公民社会中, 个人作为参与或监督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独立主体的一种身份。[4]这意味着公民首先要有独立的人格, 具有理性和平等意识, 然后才能在国家和公共事务中体现自身的主体性;权利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的核心, 它是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身的各种权利的自觉认知、主张和要求的意识, 这表明公民不仅要对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正确的认知, 而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还能积极依法维权, 对法律应该保护而事实存在空白的权利会积极主张, 提出创设建议。公民意识只有在社会中普遍树立起来, 才能推动公民社会的建立, 并为实现社会现代化提供基础和保证, 因此必须加强公民主体意识教育,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两课”教学中公民主体意识教育现状

高校“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和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 肩负着培育社会主义“四有”公民的重要职责。公民主体意识作为一种现代观念, 理应成为“两课”教学的重点。然而长期以来, “两课”教学过于注重政治性、科学性, 而忽视了主体性和价值性, 由此导致学生的公民主体意识处于被压抑的状态, 不利于其现代人格的塑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在教学目标和内容上, 缺乏明确的公民主体意识教育内容。培育具有主体意识的现代公民是时代发展对教育活动提出的客观要求, “两课”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理应将培养公民主体意识纳入教学过程。虽然培养社会主义“四有”公民是其教学目标, 但由于这一目标过于宏大, 又缺乏与其相配套的现实目标, 因此处于被虚置的状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涉及不少公民知识, 但缺少对其内在精神的深层解读, 至于如何维权, 如何履行公民责任等操作性较强的内容则语焉不详, 不能与大学生现实需要相契合。

其次, 从教学方法来看, 自上而下的灌输教育仍是“两课”主要的教学方法, 没能充分发挥学生作为教学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 我国是一个民主传统缺乏的国家, 在师生关系上一直强调师道尊严, 教师高高在上, 教导学生“什么是对, 什么是错, 什么应该做, 什么不应该做”, 学生只能被动接受老师的观点, 不能正面提出不同观点和见解, 另一方面, “两课”作为政治理论课, 其政治性要求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而这种主导性要求使很多教师采用比较保守的教学方法, 搞满堂灌, 一言堂, 生怕越雷池半步, “两课”教学因此成为一种脱离社会实践和学生实际的空洞政治说教, 扼杀了学生的平等参与意识和探讨精神, 也不利于其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

再次, 在课程评估方法上, 重视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 而忽视对其思想觉悟的评价。以卷面考试为主的评估方法, 使老师专注于理论的讲授, 学生则死记硬背相关知识, 理论能否真正内化为学生的思想和价值观念, 就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了, 尽管有的学校增加了对学习过程的评价, 有些则以开卷考试方式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 但总的来说, 以考试为主的评估方法使“两课”教学科学性有余, 价值性不足, 背离了其最重要的育人功能。

最后, 从体现教学效果的大学生思想实际来看, 现代大学生公民主体意识仍相对淡薄, 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不相适应。以一份对北京四所高校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的抽样调查为例, 现代大学生“对公民身份的认同度较高, 但也有18.4%的大学生从未感觉到自己是一名公民, 往往只把自己看成单一学生身份。就在对公民身份持认同态度的学生中, 64.2%的学生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感觉到自己是公民,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在投票选举时、在国家危难时、在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时等。当问及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了解程度时, 选择清楚了解的只有9.0%, 而选择大概了解的有79.5%, 基本不了解的达10.1%。”[5]这表明学生从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没有被真正内化, “两课”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必须立足于大学生思想实际, 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改革, 加强公民主体意识教育, 提高“两课”教学的实效性。

三、“两课”教学培养公民主体意识的途径

作为思想教育课程, “两课”教学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思想、态度、行为方式的选择和确立, 因此, 只有以人为本, 在教学的各个环节重视公民主体意识教育, 才能推动学生的心理、行为向现代人格转变, 成为适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首先, 应明确将培养公民主体意识列为“两课”教学目标, 并结合课程体系和教材内容, 挖掘理论的深层含义, 联系社会热点问题, 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涉及公民知识较多, 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拓展理论深度, 比如向学生介绍公民概念的历史演变及深层内涵, 使其认识到社会成员普遍公民身份的获得是一个艰辛的过程, 因此对我们享有的公民权利会倍加珍惜, 并自觉承担相应的公民责任。此外, 还应教会学生如何维护、主张权利, 并使其意识到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其他几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也应多从公民教育的角度挖掘理论内涵, 比如在讲为什么应坚持群众路线时, 可以从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关系的视角, 让学生认识到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以及普通公民对政府权力负有的监督责任。在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 可以加入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 从其必要性、功能、意义、参与的途径、方式等角度让学生了解自己在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并为以后的参与打下基础。这样有意识地针对学生需要, 对其进行公民教育, 既可以激发学习兴趣, 改善学习效果, 又有助于公民主体意识的确立。

其次, 应进行教学方法改革, 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要变单向的“灌输”为师生间的双向交流, 营造自由、民主、平等的教学氛围。比如可以通过演讲、课堂讨论、辩论、情景模拟等方法让学生充分享受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 发挥其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老师在了解学生真实想法的同时, 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引导, 做到教学相长。对于学生在发言中表现出的偏激情绪和错误想法, 老师应在充分尊重其表达自由的基础上, 以平等态度与其进行讨论, 做到以理服人而不能搞一言堂, 如果一时不能说服学生, 要允许学生保留自己的观点, 在对其进行评价时, 也要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 这样通过有意识地营造积极健康的课堂氛围, 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独立、自由、平等等现代公民意识。

第四, 改革评价方法, 重视对学习过程和社会实践环节的评价。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识记固然重要, 但理论能否内化为思想, 并成为行动的向导, 通过考试很难反映出来。而重视学习过程, 结合学生出勤、提问、讨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则有助于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提交调查报告或社会实践的小论文, 则可以促使其自觉了解社会, 深化他们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理解, 增强其公民身份和责任意识, 为以后自觉的政治参与打下基础。

最后, 还应看到要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公民主体意识, 只靠“两课”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一个有利于塑造现代公民的社会环境, “两课”再努力改革也很难培养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因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6], 所以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 相互配合多管齐下, 推动当代大学生向具有独立主体意识的现代公民转变。

摘要:观念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先导, 是人的现代化的灵魂。公民主体意识作为一种现代观念, 能否在广大人民尤其是当代大学生中普遍树立起来, 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实现。“两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 应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从教学目标、内容、方法、考核等各个环节有意识地加强公民主体意识教育, 推动大学生向具有独立主体意识的现代公民转变。

关键词:两课,大学生,公民主体意识,公民教育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

[2]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 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0年。

[3]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 云南人民出版社, 2006年。

[4]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 《江汉大学学报》, 2005年。

[5]胡虹霞:《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调查与思考——以北京四所高校为例》, 《世纪桥》, 2009年。

公民纳税意识 第4篇

税务专业暑期社会调查报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公民纳税意识的调查报告

姓名张 斌

班级2010级税务

学号10201410

2指导教师张 贵

导师职称教 授

指导教师评语:

进行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适应和接触社会的能力。从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看,该同学的调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比较明确,也指出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但从调查报告内容看,调查反映的情况无新意和亮点,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也不够透彻。

成绩:73分

201

2教师签字: 年9月4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公民纳税意识的调查报告

英国有句谚语: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知,英国的纳税意识比较高,而且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的40%。在日本更是将“劳动”、“纳税”、“教育”定为公民的三大义务。我国税收收入流失比较严重的重要原因是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依法诚信纳税还没有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因此,我于2012年8月10日至8月15日,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选择了部分理发店和居民对其纳税意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纳税意识调查情况

1.对理发店的调查。在对临河地区十三家理发店进行的纳税意识调查中,有十家符合营业税纳税标准。这十家理发店一年平均每月营业收入都在两万元以上,由于理发店的收入无法准确核算,因此,他们纳税的模式都是采取定额缴纳营业税。当地税务部门每月给每家理发店规定一定税金(这个税金是税务部门根据每家理发店的规模而定),按月缴纳。据一家理发店经理透露,他们的店虽然税务部门也规定了一定税额,但是他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他的店从来不纳税。而且据他说,在临河地区向他们那样规模的理发店有多一半都通过一定关系不纳税。纳税的门店反而会提高营业成本,所以对于税款他们是能逃过尽量逃税。

认为纳税意识很高的,只有一人做了肯定回答。纳税意识很差的占37.73%,其中70%以上的人纳税意识一般。在对纳税人的调查过程中,有接近60%的纳税人自评认为拖欠税款、偷漏税行为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纳税意识不强,另一层原因是偷漏税的违法成本很低,而且被查办的可能性小

二、调查结果分析及思考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提高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产生的照章纳税的意愿。纳税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意识是指全民纳税意识,狭义的纳税意识是单指纳税人对纳税的认同和看法,通常以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为衡量标准。一般来说,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从调查情况看,依法纳税意识在纳税人中仍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人心中仍然怀有强烈的偷逃税的愿望和冲动。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其中主要有:

(一)税收流向透明度问题

在调查中,有90%以上的纳税人表示他们对政府部门的透明度表示怀疑,他们认为政府的税收没有用在合理的开支上,而是被某些官员挥霍浪费、贪污挪用、超标购车、吃喝玩乐、甚至是建造了些豆腐渣工程。因此,很多人觉得自己辛苦挣钱缴税反倒给别人享受,觉得不公平,甚至有些人以偷税为荣。所以我们要加强政府部门作风问题,税务部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保证税收的公开、公平、公正。一是树立“公

仆”意识,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要认真研究并注意尊重、保障纳税人的各种权利,是宣传纳税义务的有力依据;三是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一条龙服务,及时了解情况,分析服务效果,随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改善征纳关系,为征管打好基础。四是有目的地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跟踪纳税人进行调查,了解每一工作环节中纳税人的真实反映,以不断改进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继续加强行风建设,切实强化监督机制,杜绝税收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贪腐已经成为当前很严重的问题,阻碍了社会公平,使群众对政府失去了信任。进而使党脱离了群众。长此以往,这种不信任一旦从量变发展到质变后果将不堪设想。建议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除向人民代表报告外,还要在报纸上刊登,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己微薄的税款服务于社会,增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增强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纠正不正之风,惩治腐败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税收宣传工作力度不够

1.税法宣传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了对纳税人应有权利的宣传,没有正确摆正征纳双方的平等关系,从而造成纳税人对纳税存在反感、抵触情绪,千方百计偷逃税。

2.我国税法宣传历来是税务部门唱独角戏,社会舆论及纳税人响应较少。提高纳税意识,绝不仅仅针对纳税人而言,而是整个政府、全体公民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税务部门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扩大宣传面。在宣传上要突出“二有”:一要有针对性。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国企、集体、合资、私营、个体、自然人等)的不同心理,针对偷、欠、抗税的具体类型,联系纳税人的光荣义务、切身利益、关心的热点,结合依法纳税和税务违法的实例,进行指导性宣传、提高性宣传和动员性宣传。

3.我国公民的基本素质教育中,没有将税法教育作为一项必修课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中。在中小学,甚至高等教育中,几乎没有有关税法宣传活动,忽略了对“潜在纳税人”的宣传教育;而且对于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几乎不涉及税收法制的教育。

4.我国税法宣传手段单一,方式落后,没有建立一个健全的网络系统,是纳税人不能及时地获得各类税收政策、信息和咨询。特别是在税收政策法规修改和调整时不能及时宣传,是许多人没有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从而也就不能形成一个依法纳税意识。

5.社会缺少税收方面的专门人才及中介机构来为一般的私人小型业主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咨询服务。

(三)税制及税收征管因素

首先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特别是征管法。在税制税种的设置上更趋简单、便于奉行,克服当前地方税种繁多、计算复杂、多环节、重复课税等现象。这样既有利于纳税人心中有数,易于操作,又有利于减少税收环节,降低税收成本,让税务部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纳税人服务。其次,要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合理的收费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规范的规范,该上升为税的要尽快立法,以法律为保障。第三,政府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避免区域间、行业间、同类企业间的税负不公,既堵塞避税漏洞,维护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又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中最难执行的税种,隐性收入无法确认、掌握和控制,逃税方法很多,应尽快完善。建议我市为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作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长远的意义。

(四)纳税人的主观因素

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纳税都由企业代劳,而与普通百姓的关系不大。没有纳税的机会,自然也就很难养成良好的纳税意识。鉴于此,如何尽快普及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将以往被普遍“遗漏”的“纳税意识课程”给公民及时补上,就显得相当紧迫。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来,每一个纳税人都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任何时候都是他们的现实选择。而无论缴纳多少税款,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收入,增加其成本,这无疑会导致一部分人甘愿冒着很大的偷逃税款的风险换取更大的利益。

报告者:张斌

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研究 第5篇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个人,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法律的出台对我国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过于简单, 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诉讼主体是指能够引导诉讼发生、发展和结束的主体, 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的规定, 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个享有民事公益诉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那么由此看来, 公民个人不享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笔者认为将公民个人排除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畴是不合理的。

一、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理论基础

( 一) 从国家性质来看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体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 管理社会事务。”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人民是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享有对其维护与保护的权利, 国家是人民进行社会统治的工具。所以, 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民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行使公益诉权。[1]

( 二) 从国外公益诉讼主体来看

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是新出现的一种诉讼制度,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古罗马法》中规定, 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此外, 古罗马存在的被人们认可的“信托理论”也足以说明公民具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公益诉讼信托”理论主张, 国家公共利益的所有者不是国王也不是政府, 而是这个国家的国民, 国王和政府不过是代为他们管理这些财产的人。[2]

二、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利弊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早已存在, 但是在我国该制度为新兴的一种诉讼制度, 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阶段。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 主张的是多元化诉讼主体模式, 打破了“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但是,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将公民个人明确纳入到公益诉讼主体的范畴, 笔者在本文中阐述了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依据, 主张公民个人享有公益诉讼的诉权。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对公益诉讼既有有利的方面, 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 一) 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有利性

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对于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 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可能性。[3]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所要维护的利益与诉讼主体并不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为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救济, 这种情况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诉讼主体怠于提起诉讼, 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其次, 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能够弥补其他诉讼主体的不足。公民个人在社会职能中享有监督的权利, 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能够让公民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三、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存在的不足

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符合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要求, 但从客观方面分析来看, 在我国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通过立法不断地完善来予以解决。

( 一) 诉权行使动力不足

赋予公民公益诉权符合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要求, 但在司法实践中, 即使赋予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也是很少有人会行使这种权利。首先, 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与本人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很多公民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 不会主动行使该权利。其次, 对于起诉主体来讲, 公益诉讼比私益诉讼更为复杂、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诉讼中所面对的被告主体往往是具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企业与团体, 案件涉及的内容也更为的复杂, 这样的案件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 二) 存在滥诉的可能性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这一诉讼的诉讼目的是明确的、高尚的, 是为社会所倡导的。赋予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权后, 每位公民均有权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 有些公民会出于不正当的诉讼目的, 利用手中的权利对被告主体进行诉讼, 以达到限制被告人的某种行为的目的或对某种不合法利益的保护争取时间,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建议

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不仅符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因此, 在立法中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 在对公民个人行使公益诉讼权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 也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以实现公民个人公益诉权的真正实现。

( 一) 设立鼓励性机制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与个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即使赋予公民民事公益诉权, 大多数公民也不会行使该权利,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手中的权利, 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立法应对公民行使公益诉权给予特殊的法律权利。首先, 制定诉讼费用减免政策。减免诉讼费用, 减少诉讼主体的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勇气。其次, 制定奖励性机制。奖励性机制就是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公益诉讼行为具有公益性,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民都应收到表扬与赞美。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更为艰难与复杂, 需要诉讼主体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为此笔者认为对取得公益诉讼胜诉, 或是通过诉讼对维护公共利益具有帮助的公民个人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 这样一方面是对公民个人行为的肯定, 另一方面也能激发公民个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热情。

五、进行必要的程序设置

法律维护和保障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同时也应对公民个人行使公益诉权进行必要的程序设置, 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对于诉权行使这一问题上, 笔者主张在公民个人公益诉权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发生冲突时, 公民个人权利让位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数个公民同时行使诉权的情形, 可以考虑合并审理; 前置程序的设定, 为了防止公民个人滥用公益诉权, 在公民诉权行使前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比如在提起诉讼前先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等; 举证责任分配, 在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 对公民个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进行慎重的考虑, 要充分顾及到公民个人的举证能力与案件的公益性质等等。针对诉讼主体与案件性质的特殊性, 对于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细致全面的考虑, 以实现在保护公民公益诉权的同时又有利于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沈长月, 王艳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与扩张[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14 (11) .

[2]Gerry Bates, Environmental Law in Australia (3) , Butterworths, 1992:373.

让公民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 第6篇

一、我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现状

从公民参与的角度看,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可以说经历了两个基本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期, 可以说是“政府主导与公民无参与阶段”;21世纪初期至今, 则属于政府绩效评估中公民“有限参与”阶段。在前一阶段, 主要采取的是由政府控制的内部评价模式, 即绩效评估的整个过程基本在政府内部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完成, 完全限制了公众等其他主体的参与。而到了21世纪以后, 以政府为主导的公民参与式评估逐渐兴起, 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开始推行这类评估, 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该模式体现为在政府主导下, 公民作为一般评估主体, 对政府管理中的责任、公平、回应、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与评价。

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 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热情空前高涨, 民众评议政府在全国各地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其中典型的有浙江省杭州市对市直机关的综合绩效考评, 这项工作的“价值核心”是“四个导向”:战略导向、职责导向、群众导向和绩效导向。此外, 还有青岛市的市民满意度调查, 珠海市的万人评议政府活动等。青岛市将民意指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满意度评价主体为企业、市民和焦点群体。珠海市则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 实行的是一种以民意评价为单一内容的绩效评估。

二、当前我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

第一, 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范围有限。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实践中可以看出, 公民参与政府的绩效评估只是集中于部分的、特定内容和环节的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由政府部门事先设置, 公民参与的只是对政府所列事项的评价, 评估时在给定表格上打分或随机表达对政府绩效的看法, 主观倾向较明显。而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决策、执行等关键环节, 公民参与处于缺失状态, 在工作的最终结果的测评中, 也鲜见公民参与。

第二, 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形式单一。近年来我国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主要形式是满意度测评或社会评价。在实践中公民还没有更多可供选择的途径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由此导致公民无法以更多、更有效的形式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全过程。

第三, 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影响力有限。由于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只参与了对部分环节的部分评估, 且评估形式也只是关于公民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方面的测评或社会评价。而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其他关键环节和要素方面公民却很少有参与或无参与。所以这就导致了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的影响力非常有限, 进而阻碍了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设。

三、强化公民参与, 让公民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

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 这已经是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选择。只有不断加大公民参与力度、扩大参与范围、加强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影响力, 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设, 让公民真正的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具体来说, 我们应该加强公民参与的这些方面:

第一, 逐步扩大公民参与范围。公民参与应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参与, 美国国家生产力中心的卡拉汉教授认为, 公众在政府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可以体现在五个方面:让公众定义和确定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让公众决定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期望和结果;让公众选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让公众设定政府绩效的标准和结果;让公众监督和报告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和成就。当然, 目前我国的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还处于探索阶段, 要想在短时间内推进公民全方位、全过程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是不可能也是违背科学发展原则的。但是, 我们可以选准一个加快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切入点, 逐步扩大公民参与范围。

第二, 增加公民参与的形式。现阶段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形式比较单一, 主要有满意度测评和社会评价。参与形式的单一限制了很多公民的参与, 因为每一种参与形式都不可能适合于所有的公民, 总有一部分公民会被拒之门外。所以我们要努力增加公民参与的形式, 使民众能够通过更多的形式参与到政府绩效评估中。

第三, 增强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影响力。要想使政府的绩效得到极大的提高, 使绩效评估工作致力于“公民期望的结果”, 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广泛参与及其所发挥的影响力及其重要。增强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影响力最重要的是增强公民的决策权。在这里公民的决策权主要是指在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的过程中, 公民能和政府部门一起共同选择要评估的部门或项目、共同确定评估的内容和侧重点等。也有学者将这称作“决策共享”。只有公民在绩效评估过程中有了一定的决策权, 拥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公民才能真正的监督政府的行为, 使政府的绩效评估按公民期望的方向发展。

总之, 在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必须要不断加大公民参与的力度, 扩大公民的影响力, 才能确保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向科学化、民主化方向发展, 才能让公民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

摘要:现阶段, 公民在政府绩效评估中还处于“有限参与”阶段, 还存在参与范围有限、参与形式单一、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影响力有限等方面的问题。所以, 努力拓宽公民参与的范围, 增强公民的决策权, 让公民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就成了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政府绩效评估,公民参与,主体

参考文献

[1]、周志忍.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我国的实践历程与前景[J].中国行政管理, 2008 (1) .

[2]、刘海峰.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公民参与[D].中共中央党校, 2010.

小农意识转向公民意识的维度考量 第7篇

1 小农意识的主要表现与负面效应

小农意识是小农经济条件下个体农民的意识,是农民身份和地位的体现,是长期主导和作用于我国广大农民思想和行为的模式,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延续至今。因而,深入分析小农意识的发展历程、主要表现及其对当今社会发展的影响,对于改造农民意识、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1.1 小农意识的发展历程

小农意识的产生、发展乃至没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沿着历史逻辑作一分析,可以对小农意识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

1)小农意识的产生。伴随小农经济的产生,农业作为中国大地的主导产业,土地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千千万万松散的、自给自足的农民成为了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小农意识便有了生根发芽的土壤。所谓小农经济,就是指由自耕农和佃农所构成的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个体经济。与之相应,国家在政治上形成了大一统的集权官僚制社会,从法律上剥夺了农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农民演变为单纯为统治阶级交租纳粮而不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的生产机器,因而“小民”“草民”“蚁民”便成为对广大农民生存状况的生动描述,在封建社会经济和政治形态的共同作用下,催生了小农意识的产生和深化。

2)小农意识的发展。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壮大和集权管理体制的日趋成熟,小农意识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哲学和伦理学体系逐渐走向成熟和规范。这一阶段在个体农民身上表现出来的勤俭节约和吃苦耐劳,是典型的低消费和高积累模式,它能够最大限度地释放广大农民的生产能力,推动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积聚了庞大的物质财富,成就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辉煌。同时,个体农民任劳任怨、逆来顺受的品格,为维护封建社会长期的政治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3)小农意识的没落。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世界迎来了资本主义时代,先进文明和落后文明在同一个世界竞技场上角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强大的武器和先进的文化,叩开了中国古老而沉重的大门,面对西方突如其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方位侵略扩张,延续几千年的小农意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但是习惯于这种思维模式的农民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改头换面,对小农意识的改造更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在时下的中国,尽管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早已不复存在,但城乡二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禁锢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这便为小农意识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体制依据,小农意识又以一种新的形式作用于今天的中国社会。

1.2 小农意识的消极表现

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这就启示人们,在我国古代社会,官僚阶级的意识形态———官文化才是主流意识形态,而小农意识则是官文化在个体农民身上的体现,官文化和小农意识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小农意识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小农”二字,其所表现出的一系列状态都是由此展开。

1)缺少主体人格意识。如果一个国家普遍缺乏权利意识,那么它的人民只能在专制和奴役的道路上徘徊。这正是自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广大农民政治生态的真实写照。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很大,个体农民基本是靠天吃饭,在经济基础十分脆弱和政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必然对土地、对官僚有着很强的依附性。他们大多缺乏对独立人格的自我认知,习惯于由“别人”———国家、上级、领导来为自己做主,不懂得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即使被赋予了权利,也以为是一种恩赐,不知道如何运用甚至想不起来运用,就更谈不上去主动争取和自觉维护了。他们宁愿做安于现状的奴隶,也不愿意做有主体意识的公民。

2)缺乏集体主义精神。农民虽然在人数上占据绝大多数,但却被自然的土地和人为的制度分割开来,交往和联合的机会很少,不具备形成集体意识的条件。在这里,作为小农的“家”有着特殊重要的社会意义,它既是封闭性的生产、生活单位,也是文化单位,每个家庭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要以这个“家”为中心而展开。长期的狭隘封闭、孤立自处的生产生活状态,必然会产生自私自利的观念,所谓贪得无厌、见利忘义,为蝇头小利而斤斤计较,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等,都是这种心态在作祟。非常可悲的是,农民独立个体的精明算计最终却导致了农民阶级总体的愚昧无知与麻木,成为官僚阶级的统治对象。

3)摒弃平等自由理念。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系统而复杂,中国人的等级观念根深蒂固,这一点在每个人日常生活的点滴中都能得到充分验证。在官僚阶级眼中,广大农民始终是教育管制的对象,似乎一旦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没有了他们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仪规范”,就要天下大乱,这就等于说中国人生来就有三六九等之分,就必须得有人管才行。小农意识与官文化在等级观上心气相通,尽管历代农民起义都打着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旗号,然而起义一旦初具规模,就要着手建立系统而复杂的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如果讨论我国历史上农民起义为何多以失败而告终,想必从这一方面也能窥见一斑。

4)漠视民主法制观念。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中,关于民主和法制的思想论述非常不充分,更多的是人治,准确地说是官治。皇帝号称天子,代表上天来治理臣民,而官僚体系代表皇帝负责实施具体的各项事务。农民普遍崇尚权力而漠视法律,权大于法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潜意识和意识之中。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较低,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在相当一部分人看来,“打官司”不是在维护正当权益,而是一种丢人现眼的事。在这种氛围中,遇到权益受损的事情,要么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要么以不合法、极端暴力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了体制内的“顺民”和体制外的“暴民”。此外,多数农民习惯了熟人社会的生存之道,他们更看重以乡、村为纽带的亲情和乡情,对传统道德和乡风乡俗有着特殊的情感,甚至看得比法制还重。

1.3 小农意识对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

我国古代社会取得的辉煌成就,应当归因于小农意识的存在和发展,而近代社会的衰败,同样要归因于小农意识的干扰和制约,这就是关于制度变迁和文化改革的辩证法。当下,小农意识的存续和挣扎,给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已经成为“三农问题”的始作俑者。

1)制约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习惯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生产生活方式的农民,长期以来有一种农业为本、商业为末的重农抑商思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农民的思想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小农意识尚未根除,市场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机制也很不健全。尤其是当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的局限性已经越发凸显,势单力薄的农民要经受变幻莫测的自然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双重制约。农业现代化迫切要求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就必须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发展合作经济、股份经济,但是不思进取、安于现状、自由散漫的小农意识对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有抵触心理,从而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限制农村民主法制的建设。小农意识天然就与民主法制观念格格不入,尽管我国古代经典著作中也有“民贵君轻”的论述,但都只是出于迎合和维护官僚阶级永久统治的需要,所谓法制也只是官员治理臣民的一种手段而已,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制有着天壤之别。无论是孔孟之道,还是程朱理学,强调的都是教育人民应当如何修身养性以适应和服从官僚体制的统治,当然不会主张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和权益的维护。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尽管建立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模式,但受小农意识影响,无论从参与热情、参与程度,还是从制度安排、实际效果来讲,都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选举蜕变成了一种形式和仪式,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仍然被少数人所主导。

3)阻碍农村落后风俗的改变。小农意识在影响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也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风尚、新道德的最大障碍。当前,在一些村镇,小农意识支配下的旧道德、旧风俗、旧习气还普遍存在,比如看风水、请算命、找巫婆的现象屡见不鲜,各类封建迷信活动喧嚣尘上;受市场经济趋利因素影响,价值取向的功利化造成了道德滑坡,家庭成员之间责任感缺失、亲人之间情感冷漠。这些社会恶俗都是小农意识遗传、变种乃至垂死挣扎的反映。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小农意识和先进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矛盾也将越发尖锐,其落后性也将越发突显,所引起的思想和行为也将更为荒谬。

2 公民意识的主要表现与积极效应

2.1 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意识形态,是当今世界最为先进的理念。关于公民意识的内涵,众多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笔者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的角度来界定公民意识。公民是指拥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而公民意识则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条件下,对人类自由活动内在精神的反映和要求。它既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也是一种现代意识,包括理性思维、平等思想、法治精神等等。

2.2 公民意识的主要表现

1)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公民广泛参与公共权力的运行,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态的基本特征。作为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主人翁意识,实质也是在维护公民自身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当然前提条件是民主法治成为社会成员信奉的权威,被他们广泛接受、认可和遵守。有了民主,公民才可能充分行使自身的权利;有了法制,公民的思想与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公民自身与他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二者相互统一,实现了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完美结合。

2)监督国家权力运行。公民对国家运行机制的有效监督,是保障政府始终维护公民利益,防止出现人民公仆变为人民主人的重要条件。对此,西方学者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都有深刻的认识和充分的论证,他们依据当时社会的时代精神和发展实际,创造和发展了社会契约论。公民有权监督由人民而产生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始终不会偏离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3)具有法律规则意识。每个公民都拥有独立的意志和平等的权利。在人际交往中产生的利益或权益冲突,通过建立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树立规则意识、边界意识,进而规范自身思想与行为,确保在主张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伤害他人的利益。法律是广大公民集体意志的表现,而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的。富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有别于集权社会的最大先进性。

2.3 公民意识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效应

如果说法律和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硬件设施,是完善的外部环境对现代社会的保障,那么公民意识则是软件设施,是从内部———人的内心形成对现行制度的认可和敬畏,保障现代社会有序、高效运行。在当代中国,公民意识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相契合,一是映射了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二是凸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和核心,三是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决定了它不仅有别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而且能够有效抵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确保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此外,在公民意识的架构内,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方面的矛盾冲突得到最大程度的化解,广大群众通过对共同利益的广泛认同———公民意识,达到消解与缓和矛盾的目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小农意识转向公民意识的保障维度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公民意识。城市市民应该如此,作为小农意识的重灾区———农村农民更应如此。要想实现农村文化现代化,其根本出路在于农民需要完成从小农意识到公民意识的转变。对小农意识的克服和改造,必须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维度多管齐下,才能实现小农意识到公民意识的全方位转变。

3.1 深化市场取向的体制改革

市场机制具有天然的平等原则,其实现蕴含着自主、公平和开放的特征,反映在文化层面就体现了公民意识的底色。因此,必须让广大农民走进市场,践行市场机制,唤醒公民意识。美国学者费景汉和古斯塔夫·拉尼斯强调,农业现代化的核心就是农民自身的现代化,从不愿冒险和生存导向的行为者转化为对获利机会、市场价格和财富积累敏感的现代经济行为者———资本家式农民。市场经济的运行势必唤起农民对主体人格的认知、对平等自由理念的追寻,有利于民主法制观念的养成。深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可以使农民走出小农的生产与生活环境,打破对土地、对亲朋、对熟人社会的依赖关系,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有利于培养农民的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进取意识,逐步克服等级、特权、人情等不平等观念和因循守旧、小富即安的传统思想。

3.2 建立城乡一体的公民权利

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社会的制度安排。由于工业和农业、城镇和乡村、市民和农民的差别短时间内难以消除,这一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障碍。农民和市民作为一种泾渭分明的身份象征,迥异的社会地位使农民难以享有公民应有的待遇,背离社会发展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原则。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城乡一体的公民权利,一来可以从体制上消除对农民身份的歧视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增强农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平等意识;二来能够使农民与市民共享公共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

3.3 拓展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当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单薄,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发展。对此,首先要健全农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择权,通过刚性制度规定,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其次要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当前,农民在政治参与中表现出无序和非理性现象,一是小农意识作祟,二是政治参与渠道过于狭窄。应当积极拓展渠道,在投票选举、代表名额、信访参与、舆论表达、组织建设等方面保障农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最后,要加强农村自治组织建设。尽管现有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变色、走样,承担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必须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使村民有效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不断发挥主人翁精神,成为农村社会改革与建设的主体。

3.4 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列宁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1]。当前,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低,对公民意识的培育极为不利。研究资料表明,我国城镇居民的受教育指数为0.94,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指数仅为0.73,与肯尼亚、刚果、缅甸等欠发达国家基本持平[2],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任重道远。必须加强科学文化基础教育,提高其理性意识,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注重民主法制的宣传,普及参与政治知识,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法制意识,减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改变灌输式、说教式的教育方式,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采用贴近农民生活、农村实际、农民心理的教育方法,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逐渐形成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公民意识。

摘要:作为具有深厚社会历史发展土壤的小农意识,由于缺少主体人格意识、缺乏集体主义精神、摒弃平等自由理念、漠视民主法制观念等表现,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限制了农村民主法制的建设,阻碍了农村落后风俗的改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制约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现代化的关键因素。因此摒弃小农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权力运行,具有法律规则意识等态势,对于推动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完成从小农意识到公民意识转变,需要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维度考量。

关键词:文化,小农意识,公民意识,社会发展,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1]列宁.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在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天中学刊,2011(2):25-27.

农民公民意识培养研究 第8篇

公民主体意识的内涵就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正确的认识,即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是在法律上、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上,都应该具有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形态,它是在法治的社会状态中公民对该社会的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地位的一种自觉的观念和认知水平,它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和法治水平的表现和标志。公民的主体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农民公民主体意识包括自由意识、道德意识、公平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农民公民具备主体意识,表现为农民公民能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主动参政议政,敢于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个权利;能独立自主的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竞争,用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相应的合理的报酬,依法享受各种经济权利;敢于独立思考,积极参与社会的精神生活,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勇于捍卫法律赋予公民进行文化活动和言论。

二、权利和责任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核心

现代公民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马克思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农民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一个人对其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认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思想与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平等、自由的状态都将无法保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由此基本权利导出。公民首先活得像一个人,才能有充分的自由参与政治,形成统治意志。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公民教育应该引导公民对权利的重视,使公民全面感受权利的意义。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明确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不少农民公民在面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时,都十分积极地去争取,不容许任何人侵犯;与此同时,在面对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时,却积极地规避它。这种反差就是责任意识缺乏的主要表现。如果一个社会的公民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社会就会失去应有的道德约束,变成一个以个体为中心不付出任何贡献的社会。所以说,农民公民的责任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主人意识强弱的重要尺度,一个国家要富强,一个政府要发展,就要不断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负责。

三、道德和法治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基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道德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培育理当成为我国农民公民教育的两个支点。农民公民意识的基础是法制观与伦理道德观。农民公民意识体现了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的结合。法律给予了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参与往往只规定了最低标准,而放弃社会参与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一般不触犯法律,所以参与社会活动特别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又是一种道德义务要求。

公民道德意识是指个人对于公民地位以及由这种地位所决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认识和态度。道德意识包括公心意识、公德意识、诚信意识、节俭意识、信息文明意识、生态文明意识。农民公民道德意识是在获得知识、升华情感和锻炼意志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知、情、意的统一。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法治意识包括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公平公正意识、宪法意识、维权意识等。农民公民的法治意识,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公民个体离不开民主制国家。一个真正实行民主制的国家,绝不可能是人治的国家,而只能是法治的国家。法治即公民之治。把多数公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准则,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主体)的最集中体现,也是每个公民充分而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的体现。

四、契约和合作意识是农民公民意识的支点

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表现操作层面上,更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使得这种民主理念和制度规则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契约精神的支持。

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无论国家作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时,功利性、目标性如何,但从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村民委员被界定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力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问题是:“在我国广大村民中,能否通过平等的协商,通过一种民主程序,制定一套契约化规章制度,并选举自己的领导人执行这些制度,从而使之成为一个集体并有效地合作呢?”

任何民主关怀都必然与契约精神联系在一起。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是人类走向现代民主社会的必由这路。这种从等级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向着开放的现代社会分层的过渡,对于乡村社会特别重要。如果说,契约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表达,是每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压力,影响和制约,来自由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制度和行为的话,那么,它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秩序,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的进行程度。特别重要的是,契约不仅仅是从事市场交换的方式,而且可以用于创造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和权力结构。在这种意义上,既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那么村规民约就应该是有关社区公共生活秩序的约定,以及为实现这种约定进行权力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契约,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村级管理制度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村民是建章立制的主体,享有村级管理的“立法权”,村规民约也就是村民之间的契约。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现实中的村规民约并不是广大村民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广大农民对建立契约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情,他们还缺乏按民主程序自发形成超家庭的各种集体合作,共同制定规则的契约精神。

从乡村社会的政治现状来看,更需要建立的是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契约。这一点看起来不符合一般的契约理论。因为按照人们对契约理论的一般解释,公共权力组织应是契约者让渡权力的结果。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只是一个基层社会的社区自治,村级组织无论是从权力来源还是权力性质都超越了村民让渡的性质。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村民自治机关的合法性及其权威不是来源于村民为公共秩序的需

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及实践

黄海珍

(清远市技师学院,广东清远

摘要:本文首先对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分析。之后提出了实现技校语文教学目标定位的践行思路,包括:创新课堂组织与设计方式,关注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之间的差异,协调个体与集体的共同发展;增加实践环节比例,培养学生就业能力。

关键词:技校语文教学目标定位践行思路

1. 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分析

语文,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社会精神的产物,既是一种工具,又是一门知识。同时,语文还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语文也一直是技校中各专业最重要的基础课程之一,担负着培养学生文学基础、塑造良好的情感、拓展学生视野的功能。但长期以来,技校中的语文课程开设过于传统,不能紧密切合学生专业,过分以终结性的成绩评价学生,沿袭学科本位模式、重讲授而轻演练的现象十分突出,不能充分挖掘语文课程的价值。对于技校学生来说,语文教学定位应是一方面着眼于语文学科自身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学习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这样的定位既能结合语文学科的特色,又能更好地契合技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本文对技校语文教学的目标定位进行重新梳理,并提出实现这一目标定位的相应践行思路,为发展技校语文课程,促进技校学生能力提高打下基础。

2. 实现技校语文教学目标定位的践行思路

2.1创新课堂组织与设计方式,关注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教学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让学生学到多少知识,而是要让学生学到学习的能力,这就是所谓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技校学生也不例外,他们中的很多人毕业后要走向工作岗位,这时学生真正需要的就不仅仅是一些课堂学习的语文知识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这才是最重要的。而要想让学生获取学习知识的能力,就不能再沿用传统的思路,教师是课堂的主导,学生只能是处在被支配和被管理的角色上。要着力转变这种传统的思路,营造一种互动的氛围,激起学生学习的欲望,让学生自主地去学习。比如把班内的学生按照智力程度、学习爱好、性格差异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也可以按照兴趣把班里学生划分为若干个兴趣小组,如写作兴趣小组、语法要所进行的权利让渡,而是以国家法制权威为直接的权力依托,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因此,村民们因让渡权利而与公共权力组织之间达成契约,才是目前村民自治活动的核心内容,这就要求村规民约要有“互约性”,要做到村的管理制度既要规定村民的义务,更应明白村民的权利;既要有管理村民的规定,更要有约束干部的条例,把干部和群众共同置于制度管理之下。

通过实地调查和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村民意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民意识的缺失,农民中还普遍存在着浓厚的小农意识。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都需要一种现代文化心理,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作为支撑,否则,这种制度就会成为一种摆设。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我们有‘村民自治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在理论上赋予全体村民广泛的自我管理权力,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赋予全体村民以广泛参政、议政、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权力,然而,在其他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强大压力下选择了‘现代化之路’的一切不发达国家内,引入一项‘现代制

兴趣小组、古文兴趣小组、诗歌兴趣小组等。让同学们定期地自己组织课堂,每小组组织一次,这样每个同学都有展示自己的机会,而且初中年龄段的学生又是一个非常渴望被关注的年龄,因此,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学习的潜力一下子都被发掘出来,课堂效率也就随之提高了[1]。再者,像课堂师生角色转换、学案导学模式都可以利用到技校语文课堂之中,这些教学方式都可以用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还需要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进行客观的评价,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形成一种自主学习的氛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最终才能形成更加扎实的自主学习能力。

2.2关注学生之间的差异,促进个体与集体共同发展。

说要实现语文课堂教学的最终目标,让每个学生都能获得发展,那究竟什么样的课堂才能实现这种目标呢?在过去很多老师是一刀切地开展教学,总感觉这样很公平,让每个学生都接受了同样的教育。其实,对于技校学生来说,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生活背景,爱好兴趣各不相同,每个人的想法也不同[2]。因此,要想真正地促进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促进个人全面发展,我们需要的是差异化的、分层分类的教学,即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取得属于自己的成功,这样最终才能实现个体与集体的共同发展。对此,职业教育教育总体目标的内涵,即以技校学生个体发展因素、社会发展因素以及丰富的人文素养、完善的人格、学生自由全面和谐发展等确立为终极目标[3]。在这方面,教师需要积极地开展调查,针对学生们进行梳理分类或者分层,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开展分类教学,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开展分层教学。总之,目的是让每类或者每个层次的学生所接受到的是最适合他未来发展的教育。这样一来,可比较有效地克服“快慢班”教学弊病,为学习差的学生提供一个积极的学习机会,同时也为成绩好的同学创造一个继续提高的机会。

2.3增加实践环节比例,培养学生就业能力。

中职技校教育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工作,经济社会越发展,技校教育就越重要,而大力发展技校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量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技校语文课程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在学生面对就业的时候,无论是面试,还是工作后的写作,或是同事间的语言交流,都离不开语文的运用。因此,技校度’只是一个开端,而要培育起使该‘现代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文化’,是一项远为艰难的任务。在我看来,已进入我国乡村地方政治的诸‘外来术语’,只不过是飘浮油而已。急于把中国拖入现代化的知识分子忙于‘观念更新’与‘制度建设’。往往把‘形式制度’与‘现代术语’视为生活本身,结果既误别人,又复自误。”

中国小农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为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建立超家庭的政治联合体。

公民主体意识 第9篇

《高效课堂22条》一书中, 作者李炳亭认为高效课堂的改变需要师生关系改变, “一切以学生为中心, 以快乐为根本”。高效课堂, 就是把学习前置、把问题前置, 大家在一起学, 积极地展示自我, 从而获得快乐。作者给了高效课堂一个描述:那就是“知识的超市、生命的狂欢”, 它形象地概括了我们的课堂, 要让学生像在超市选购商品一样, 我们的准备是丰富多彩的, 学生的参与则是积极主动的。这本书立足于“途径和方法”, 结合新课改和一线教学的实践, 提出了一些有实效的方法。

一、在教学中, 通过导学案与小组合作学习的结合是一个好的办法

让学生在合作中竞争, 在竞争中合作, 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提高学生的热情与积极性, 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但是, 这也要求我们一定要将导学案思考到位、编写到位, 课前准备充分, 没有预设的课堂是杂乱无章的, 必然不会高效。

所以我在课堂中尝试着使用导学案来引导学生的讨论。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 提炼出书本中的基本概念、了解基本结构和功能的知识, 梳理出一条知识的脉络。同时留下问题, 让学生能够思考和交流, 在课堂中就这些问题相互讨论, 这样交给学生的时间就更多一些, 让学生真正能主宰自己。在这样的过程中, 对于那些从书中可以一目了然就能解决的问题, 几乎没有学生不动手去写, 他们都很认真地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部分。学生首先能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而且由于这是通过自己一字一句弄明白的, 所以为他们完成后面的内容就打下了基础。前面的内容完成, 提出:你是否清楚文章讲述的什么事?整体感知, 让学生对所学内容有个大致的了解, 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 不要过多地告诉学生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 而是让他们主动地去寻找和别的同学讨论, 去获得帮助和知识。绝大多数学生在积极地思考, 有的学生认识的可能很表面, 有的学生的想法很深刻, 但是只要他真的是通过自己探索出来的, 那就是他的收获。

在这个过程中, 我确实认识到:给学生的越多, 反而不好检测他们真正会了多少, 会了什么。其实书上的内容完成导学案的一大半是不难的, 但是后面的合作探究题对于那些思维活跃、理解力强的孩子, 一般能解决出来。对有一些孩子来说, 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在完成导学案时, 我看见有个学生一直在翻书和查阅字典, 还和旁边的同学讨论了几句, 并在书上指指点点, 但是最终也没有动笔, 我就站到他的旁边。这个学生有点不好意思地问:老师, 你看, 这个书上是没有的, 需要我们自己归纳总结的。学生其实是理解了书上的话, 而且他把这些话应用到了我们的题目中, 但是他们比较熟悉由我来给他们正确答案, 而且是给一个标准的结果, 到底什么对、什么错, 把这个结论记下来就行了;由此也算是解决了这个问题。有的时候可能我们也已经看到, 有的学生在完成作业的时候, 明明写对了, 却偏偏要按照其他人的去改, 正是因为他已经熟悉了由别人牵引他的思路, 而忽略了自己的判断。所以我对他说:相信你自己的思路, 你分析得一点问题都没有!把你的思想大胆地写下来, 当时他很高兴, 我看到后来他很流畅的和同桌在一起讨论和答题。我认为实际上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让学生亲身加入课堂, 成为课堂的公民, 除了让学生获得了一些解决问题的能力, 还鼓励他们发散思维, 鼓励他们肯定自我, 给他们更多的空间、更多的创造, 这不正是我们想要的吗?

二、在确立教学目标时搭建适合的思维阶梯

(一) 学情分析

以语文八年级《孔乙己》一课为例, 课程标准中对内容的要求为:掌握什么是小说?小说的三要素是什么?如何来分析一篇小说?进行学情分析:根据七年级课中也涉及了小说的学习, 初步地学习后, 大多数学生一提到小说, 一部分学生能够回答出来, 但对于如何来分析小说, 显得有些困难。

(二) 制定教学目标

在教学设计过程中, 运用思维脚手架就是为教师的思考、学生的思维搭建这个阶梯, 为教学提供必要的支持。所以我们在进行目标的制定时, 就要提出层级问题。这样能够让我们首先明确教学目标, 而且达到一定的高度, 通过搭建教学目标的阶梯, 才能够更好地设计教学中的问题、活动, 从而为学生搭建起思维的阶梯, 让学生达成一个更高程度的持久理解。

根据课标和教参, 在通过问“为什么”“意义是什么”来搭建目标, 并且将目标具体化, 将第一课时的教学目标确定为如下内容:

1. 了解文章背景, 梳理小说的情节结构。2. 掌握文中人物描写的方法, 把握人物性格特点。3. 把握文章主旨, 了解封建科举制度的腐朽和病态社会的冷酷。

(三) 教学环节的设置

导入:多媒体一组图片, 科举制度导入。自主学习部分:找出文中的生字、词语解释, 让学生独立完成来达成本课的教学目标。

新的课程改革, 教材的开放性非常大, 我们现在是摸着石头过河, 可能需要有很长的一段路走。但是, 我们的教学方式也转变成开放的, 利用教材中的“留白”, 给学生留下思考的余地, 也给我们创造了无数发挥无限智慧和创造力的空间。经常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 力求转变新的教育理念, 反思自己的课堂教学, 力求把学习主权还给学生, 反思学生是不是真的成为了课堂公民, 并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活动, 尝试使用新的方法或措施, 不但要研究自己的教学行为, 还要揣摩学生的心理变化, 使课堂教学达到最佳效果。

我曾经看到这样一段话:在襁褓中的孩子让当妈的最累, 而当孩子长大, 掌握了独立“吃饭和行走”等各项本领时, 妈妈得到了解放, 可以放心让孩子自由的飞翔。做一个解放的妈妈, 做一个解放的老师, 只有我们的思想放开, 发自内心的愿意让孩子们独立, 他们才能真正获得积极性, 提升创造力。

参考文献

[1]李炳亭.高效课堂22条[M].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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