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水论文范文

2024-07-11

污水排水论文范文(精选9篇)

污水排水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设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城市道路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其在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城市道路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易受各种外界环境的影响, 特别是雨污水的侵蚀作用。城市道路若长期受到雨污水侵蚀, 其地基受潜水影响产生水分局部集中, 导致其稳定性和强度降低, 进而造成局部路面破坏, 从而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性。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般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过程中同时进行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设计, 以提高道路的雨污水排水能力, 从而保证城市道路内部结构的稳定性和强度, 提高其使用寿命。可见, 进行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设计的含义及分类

所谓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设计, 指的是对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用于收集、输送和排放城市雨污水的排水设施所进行的设计。当前城市道路排水主要包括雨雪水、生活污水以及工业废水。通常情况下, 雨雪水可直接通过排水系统进入自然水体, 而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则需要先经过预处理后再经排水体系进行排放。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根据其构造特点, 可分为明沟系统、暗管系统和混合式系统三种形式。

明沟系统主要指的是在道路进出口、人行横道等区域所配置的诸如涵管、盖板等过水结构物, 通过明沟进行排水。明沟通常可分为横向明沟和纵向明沟, 使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使用方法。对明沟进行水力学研究发现, 通常将明沟设计为梯形, 其底部一般在30公分以上, 若对明沟边坡进行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时, 其边坡一般设计为1:0.75-1:1之间。

暗管系统主要指的是干管、雨水口、检查井、街沟以及连接管等。通常地面积水先由城市道路中的横向或纵向边坡流入道路两边街沟内, 再通过街沟斜坡进入道路中配置的雨水口, 最后通过雨水口进入连接管直至干管, 排入河流或湖泊之中。

进行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设计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明沟系统或暗管系统, 有时甚至选择这两种排水系统结合体, 即混合式系统。通常在城市郊区和建筑物相对较少区域, 为节约工程成本费用, 排水系统一般选用明沟系统, 而若是在城市市区和建筑物密集区域, 为保证环境卫生, 排水系统一般选用暗管系统。

2 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现状

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制度分为分流制排水和合流制排水两种。

2.1 分流制排水

分流制排水指的是将雨水和污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道进行排放。通常雨水管道用于汇集、输送和排放雨雪水, 污水管道用于汇集、处理、输送和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在实际应用中, 分流制排水系统有两种实现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进行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分别设置, 使雨水污水通过各自的管道排放;第二种方法是只设置污水管道, 使雨水和污水都通过污水管道排放。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不但有利于环境的保护而且还可以污水废水进行回收再利用, 但是由于要进行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分别设置,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面积和施工成本。

2.2 合流制排水

合流制排水系统指的是将雨水和污水通过同一排水管道进行排放。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 具有施工面积小施工成本低等特点。但是该排水系统由于将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同雨水同时排入天然水体之中, 对附近水资源污染严重, 并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因此, 为降低合流制所排水质的污染性, 通常将其先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降低污染物, 在统一排放至天然水体之中, 以减少雨污水对环境的影响。

3 影响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因素

影响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因素较多, 主要有地质因素、自然因素、外力因素、设计理念以及排水系统建设滞后等。在地质因素方面, 主要是受水循环和地表水位差影响, 雨水在部分难渗水区域无法侵入地下, 致使地表水出现水位差, 导致排水故障;在自然因素方面, 主要是受局部强降雨、冰雹以及其他降水影响;在外力方面, 主要受断电因素影响, 若出现强降水时导致断电或电力供应不足, 则会造成整个排水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造成洪涝灾害等危害;在设计理念方面, 设计理念是否先进对整个排水系统的完整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外, 部分排水系统建设相对滞后, 造成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无法正常顺利的运行。

4 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优化设计措施

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优化设计措施主要从路基排水工程设计和路面排水设计两方面进行。

4.1 路基排水工程设计

4.1.1 关于几个关键点。

首先应在设计前对排水系统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进行相应勘察, 并将当地降水资料进行汇总;其次明确设计要求, 并加强与区域其他项目沟通协调;最后针对排水系统施工图中重要部分应做好相应标注工作。

4.1.2 路基土体基础的处理工作。

对道路路基施工作业过程中, 针对不同土质地基采用相应的解决措施, 以确保路基强度和稳定性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作用于设计地基。如对含水量高或潮湿的软土地基一般采用真空堆载预压方法处理, 而对于含水量不高的软土地基一般通过在道路两边设计排水沟方式进行处理。

4.1.3 降低路基地下水。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对立交口处道路路基的排水设计, 由于该区域地基标高一般低于地下水位, 因此采用排水泵强排方式进行排水, 防止其地基长期受雨水的侵蚀影响。此外, 还可以对处于地下水位以下的路基采用暗沟、盲沟方式进行排水。

4.2 路面排水设计

路面排水设计方面主要针对行车道、人行道以及路面结构三方面排水设计。在行车道排水设计方面, 针对非机动车道或降水量少的车道一般采用单坡排水设计, 而针对相对较宽的行车道一般采用双坡排水设计并在道路两侧通过设置雨水口进行排水;在人行道排水设计方面, 通常将人行道横向坡度较低一侧设计在行车道侧, 并在行车道上设置雨水口, 以便人行道积水能够顺利通过雨水口进入地下管道;在路面结构排水设计方面, 采用诸如在路面面层与基层间使用乳化沥青封层, 在路基基层上方设置排水层下方设置隔水层等措施。此外, 还可以在路面采用透水性较好的材料以避免地下水位上涨。

5 结束语

城市道路作为城市交通安全运行的重要载体, 其质量受雨污水侵蚀影响较大。为解决此问题, 在城市道路设计过程中, 同时应进行城市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相关工作者应不断探索其优化设计措施, 提高雨污水排水效果, 从而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朱玉敏.浅谈城市道路排水设计中的几个问题[J].林业科技情报, 2012 (2) .

[2]沈传宏.城市道路排水系统建设探析[J].广东科技, 2012, 10 (19) .

[3]罗宇丰.浅谈现代城市道路排水系统[J].建设科技, 2014, 3 (6) .

[4]张志军, 王丽霞.邯郸城市排水系统运行安全性分析[J].市政技术, 2007 (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污水排水论文 第3篇

1 工程概况

由于该路段部分地段为旧路改造地下管线特别繁多, 部分污水管道根本无法开挖施工, 经研究决定将旧路改造下方的735米污水管道变更为顶管施工, 新建道路下方的1130米污水管道仍为明开槽施工。此段污水管道按照相关的顶管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以减少工程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压力。

2 施工方案

在施工方法中有机结合实际的施工环境, 采取可行性的施工方案。通过测量, 可了解到工程需要顶管的长度为735m, 并将检查井间距设置为90m。施工中采取大型钢承口钢筋砼管, 人工顶进。为了增强施工的科学性, 可采取平行流水作业方式, 确保基坑开挖、管道顶进、基坑回填工作的顺利展开。特别注意由于基坑位于道路下方, 在回填基坑时采取土质均匀的土质, 确保后期道路碾压的顺利展开, 从根本上保障道路施工质量的提高。

3 管道基础

在明开槽施工的管道建设过程中, 综合分析实际情况, 从而采取相应的建造方法:将天然素土夯实方法应用于土质较好的区域;采取砂基层进行处理岩石地段, 砂垫层厚度、砂垫层宽度分别为150mm、D+200mm;确保回镇土地段管基的密实度达到95%后, 再垫200mm厚度的砂;软地基地段处理中, 必须根据实际现场情况, 再采取管基施工方法。采取水泥搅拌桩施工, 必须合理留下40cm空间用于人工清理, 全面清理挖出的土方, 防止坍塌情况的发生。

4 顶管参数及设备安装

(1) 顶管参数。通过定顶管的推力, 并分析管道所承受的定力, 从而确定顶管参数, 以确保施工的顺利完成。顶力大多包括:工具管切土正压力、管壁摩阻力等。根据顶管参数进行计算顶力时, 可合理预留一段沟槽不挖, 作为后背。在试压时, 必须进行检修降压问题, 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2) 工作井导轨安装。工程导轨可采取双排120工字钢, 120槽钢焊接而成, 导轨为专业配置加工, 并采取测量仪器监控进行审核存在的偏差。 (3) 顶铁安装。顶铁是顶进管道时专门设置的传力构件, 可确保均匀的重力分布, 合理调节两者之间的距离。在实际的安装过程中, 必须保持垂直方向, 避免出现扭曲。完成安装后, 确保千斤顶轴线、顶铁轴线和管道的轴线之间保持良好的平行方向, 顶铁轴线与管道中心的垂线保持对称。同时, 采取垫缓冲材料进行连接, 确保顶力均匀地分布在管端顶铁与管口之间。

5 顶进施工

5.1 施工前准备

工作井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50%后, 根据顶管设计高程及轴线预埋钢制导轨, 上放顶管设备液压千斤顶, 井上架设龙门架。在施工前,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井底及基坑周围进行整修地基, 清除垃圾, 及时处理地质不良, 确保承载力达到施工标准。并合理布置基坑排水系统。待混凝土底板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始进行管道顶进。

5.2 管道顶进

在准备顶进管道前, 进行检查与运转所有的设备, 每顶进30cm, 必进行测量1次。管道正常顶进时, 每顶进100cm, 测量3次。采用大管道必须加强起重机配合作业操作, 起重机下管时, 必须合理摆放重机的位置。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时, 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标准, 进行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误差偏大的情况下, 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在实际的顶进过程中, 严格坚持“同时进行压触变泥浆与顶进, 不压浆不顶进”的原则。顶管后, 进行清洗管道内的泥浆, 浇注流槽和二次混凝土盖板安装, 最终进行正常的土方回填。

6 保证顶管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6.1 穿墙止水

为了避免大量水和泥土涌进工作井, 首先采取夯实的黄粘土填埋在墙管内, 将穿墙管闷板打开及时将工具管顶, 以起到良好的止水作用。工具管尾部接近穿墙管而泥浆环尚未进洞时, 停止顶进, 并借助管道顶进的顶力, 以起到再次压紧止水的作用。

6.2 顶进阶段的测量和纠偏

采取全站仪和激光水准仪进行测量与纠错工程, 保持合理正确的测量频率、中心线测量、高程测量、顶管的前进万向等。在顶进阶段可采取顶木纠偏、千斤顶纠偏法等。

6.3 泥浆减阻措施

为了控制良好的后座顶力, 可将泥浆注入工具管尾部的压浆孔, 且提高轴线测高精度, 做好接收平台搭设等一切准备工作。

6.4 接口

按照相关的规程, 严格制作每一部分接口, 顶进前必须在现场作试安装, 杜绝不合格成品的使用。

6.5 其它施工措施

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中, 还需要全面做好穿墙顶进、作业面通风、触变泥浆减阻、顶管节防水措施等。施工人员必须加强对施工中质量问题的探讨, 采取综合解决方案, 确保良好的施工水平。

7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采取合理的施工技术, 落实全面的工程管理措施, 切实增强各项市政道路施工技术管理的时效性, 才能确保道道路排水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 保证道路施工的质量符合城市建设标准, 维持市政工程的高效发展, 最终树立我国城市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吴广秀.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J].技术与市场, 2011, 10 (13) :45-46.

[2]曹聪.浅谈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J].华章, 2013, 20 (23) :356-357.

[3]李宗肖.浅谈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J].数字化用户, 2013, 9 (14) :32-33.

[4]吉金凤.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 3 (9) :85-86.

污水排水论文 第4篇

处理规划、污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方面。因此,笔者从我们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实际出发,针对部分以后可能属于我局执法范畴的行为,做了一些个人的对比和联想。

一、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官网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中禁则为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罚则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中禁则为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罚则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同之处:前置条件均为应在相关排水管网或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不同之处:办法中发现此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同时,并可处5000-10000的罚款,改正与罚款可同时进行,且罚款额度相对较低。而条例中则规定需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只有在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方可以处20000-100000元的罚款,罚款额度相对较大,还需要承担造成损失后的赔偿责任。

引申理解:

1、如日常管理中可能较为常见的建筑工地向道路、河流、空地排放污、废水,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除向道路排放污水可适用《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外,这些情节是否也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个人理解根据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主城区,日常管理中可能常见的餐饮店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到雨水井中,应适用此规定

二、排水户未获得许可或不按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以及其余损害、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办法中上述行为的禁则综合为一条,即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罚则为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则将上述行为进行了划分,分别为,禁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则: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罚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之处:

1、办法中主体的排水户,其第四条对排水户做了定义,即“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条例中主体的排水户,在其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也做了定义,即“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对排水户的主要行业做了一个阐述,为工业、建筑、餐饮、医疗行业,虽然后面有一个“等”字,但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许可时仅局限于上述四个行业的话,个人理解我们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其余行业存在的相关行为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办法中列举的八大项行为的处罚均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3万元罚款。而条例中做了细分,在罚则中均增加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项内容。并且在具体处罚程度上做了区分,如未按许可排水及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只有在发生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方可处罚或者处罚额度显著增加。

引申理解:

1、若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处罚,在现场则应需多发放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且在具体处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赔偿或刑事责任。

2、在日常管理中可能较常遇见的如餐饮店将厨房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工地排污时将污水管直接接入下水道,向下水道排放泥浆等行为,是否适用条例中的规定。

3、条例中的许可范围个人理解应仅限于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若对于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许可、监管权限是否应在环保部门。

三、擅自倾倒、堆放、遗撒、丢弃污泥以及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办法中仅有二十五条规定“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中禁则为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罚则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禁则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罚则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申理解:

1、条例中所指的污泥,在百度百科上的解释为“由水和污水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固体沉淀物质。”个人理解有一先决条件,即必须在水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比如翻修、疏通下水道管网时产生的污泥等,与河道清淤产生的淤泥应也存在区别。

2、条例中所指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结合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理解主体应只针对排污设施的建设单位,若第三方擅自拆除、改动,应适用条例中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是否更为确切。

污水排水论文 第5篇

一、《条例》强调了规划的作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为了更好的实现布局合理、节约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目的, 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这是由规划的空间属性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决定的。设施的空间布局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资源的有效利用, 影响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多少。如果没有系统的规划, “头疼医头, 脚疼医脚”, 就很难发挥设施的作用, “点”的问题解决了, 还要整合在系统中, 否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水的问题。而且排水管渠大多敷设于地下, 建设投资大, 隐蔽性强, 一旦建设不合理, 改造起来难度极大, 因此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布局、分步实施, 指导地方有序的开发建设和理性的管理。

规划是一种控制手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是指导行业发展和设施建设的重要文件。通过规划综合体现对污水水质、水量的控制要求, 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 对内涝防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有利于实现对水污染的控制, 达到治污、防涝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

我国幅员辽阔, 城镇自然条件和发展水平差异很大, 因地制宜的编制规划, 合理进行系统布局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 《条例》明确要求, 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 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二、《条例》强调了多专业协调衔接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要保证城市水安全, 实现水环境优良、水景观优美、水生态健康、水文化源远流长, 需要多专业的配合。城市内涝防治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能孤立地就排水论排水。城市排水防涝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设施, 也有地面设施, 它和城市用地关系密切, 与水系、河道、管网、道路、绿化、竖向等多专业有关。涝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 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标高, 也就是竖向设计。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规划要考虑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竖向设计和道路竖向设计要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和雨水的综合利用;城市绿地规划要考虑接纳附近的雨水。因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和这些专业规划协调衔接, 多专业协调联动, 才能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三、《条例》强调了构建城镇内涝灾害防治体系

针对近年来城市内涝灾害频发的问题, 《条例》从顶层设计出发, 从编制规划入手, 要求各地编制的规划中要有排涝措施, 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从而系统地、综合地解决内涝防治问题。目前城市内涝多是由于暴雨径流大幅超过雨水管网排水能力造成的, 为此, 应当通过规划构建包括城市雨水径流控制、排水管网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三部分内容组成的内涝防治体系。

城市管网排水、暴雨内涝防治与城市防洪密切相关、相互影响, 因此应当在规划设计中实现对接。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规划, 不但应当考虑设计暴雨重现期为2~10年一遇的城市常见雨情, 还要针对50年一遇以上的城市超常雨情。不但要关注由排水管网构成的小排水系统建设, 还要重视构建包括河湖水系及其他设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

四、《条例》提出了排水综合管理的理念

浅谈市政污水工程中排水管道的选型 第6篇

关键词: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UPVC双壁波纹管,HDPE双壁波纹管

1 管材的比较

近年来随着工程技术、新型材料的发展, 加上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为排水管道管材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余地。目前国内的污水管道主要有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UPVC或HDPE双壁波纹管、玻璃钢管道、砖 (石) 砌渠道等。

排水管道管材的选择应以管材的安装性能、使用性能、水力条件、建设投资等方面为主要考虑因素, 下面对国内常用的钢筋混凝土管及双壁波纹管两种管材的安装性能、使用性能及综合费用作一比较, 以便选择。

管材的使用性能对比表详见表2。

下面重点对UPVC或HDPE双壁波纹管及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这两种管材进行比较。

双壁波纹管是一种新型的排水管材, 双壁波纹管根据材质的不同分为UPVC双壁波纹管和PE双壁波纹管。双壁波纹管具有以下特点:

1) 强度大, 抗压耐冲击;

2) 内壁光滑, 流通量大, 同流量使用口径比混凝土管小;

3) 管内不结垢, 耐腐蚀;

4) 采用橡胶圈承插连接, 方法可靠, 施工质量易保证;

5) 质量轻, 搬运安装方便;

6) 使用寿命长, 能够超过50年;

7) UPVC双壁波纹管主要适用于DN≤500的管道, PE双壁波纹管主要适用400≤DN≤800的管道。但工程造价较高。

对于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管:

1) 目前国内应用较广泛, 近年来生产生活使用各种洗涤剂、清洁剂后的排放废水易对混凝土管产生腐蚀,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道的使用寿命;

2) 自身较重, 施工难度较大, 由于需采用承插或钢丝网水泥抹带接口需要作混凝土基础, 施工周期长。对于本项目来讲, 设计管段所处地下水位较浅, 施工周期延长将增加了降水台班费用;

3) 易泄露, 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4) 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名录, 自2005年1月1日起, 平口、企口混凝土管 (≤500mm) 不得用于城镇市政污水、雨水管道。

2 管材的工程费用比较

注:双壁波纹管环刚度为S2级,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为Ⅱ级管。

3 管道管材的选择

通过上述管材的综合性能及工程费用比较, 可以看出, 双壁波纹管在安装性能和使用性能方面与钢筋混凝土管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 但在工程费用方面, DN400以内较低, 而在DN500~DN900时, 其费用与钢筋混凝土管相比, 则偏高10%左右, 主要是因为大口径波纹管挤压模具费用高、设备投资大, 成本高所致。

综上所述, 在小管径DN300mm时, 塑料管与混凝土管造价相差不大, 为了缩短工期, 采用UPVC双壁波纹管。

在管径稍大, 600mm≥DN≥400mm时, 从工程造价方面考虑, 采用混凝土管。

在DN≥700mm时, 污水管道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参考文献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

[2]混凝土排水管道基础及接口 (04S516) .

污水排水论文 第7篇

1 市政排水工程技术概述

1. 1 项目概况

本文所研究实例为某旧路段改造, 因该路段地下管线较多, 部分污水管道难以开挖施工, 项目部经研究决定将此路段下方729m处的污水管道更改为顶管施工, 而新建道路下方1250m处的污水管道则仍保持明开槽施工。该段污水管道施工依据顶管技术相应标准实施, 以降低工程施工给道路交通带来的压力。

1. 2 顶管施工技术工作原理

顶管施工技术是当前比较流行的管道施工技术, 该技术可以在不挖开路面的情况下, 在路面的垂直方向挖一个工作井即可将压液千斤顶压入地下。该技术将设备推进地质层的工作原理是采用主顶油缸等方面的推动力, 排水管道就这样随着顶管被顶进设备进入地质层, 然后进行埋设。

1. 3 顶管施工工艺

目前来说, 开放性顶管施工方式和密封型顶管施工方式, 是我国较为常用的两种方式, 其中, 运用较为广泛的是密封型顶管施工方式, 密封型顶管施工技术又可分为三种推进法: 泥水式推进法、土压式推进法和泥浓式推进法。下面就这三种推进法进行详细介绍。

泥水式推进法: 该技术通过使用刀盘掘进机对正面的压力进行平衡, 使用对水压的调节循环去平衡地下水压, 其优势是施工速度相当快, 使施工过程可连续作业, 无需间断, 并且该技术对地表伤害较小, 没有明显沉降, 固不用对地基进行改良或处理[1]。

土压式推进法: 该推进法主要是将一定比例的混合材料投入工作切削仓, 使其对正面土压力和地下水压力进行平衡, 在该推进法施工过程中不需要泥浆泵等设备, 也不需要对泥浆进行处理, 提高了工作效益也降低了投资成本, 该方法的掘进机即可使用单刀也可同时使用多刀平衡掘进机, 该方法使用管道直径通常在100cm - 300cm之间。

泥浓式推进法: 该方法采用二次注浆的方式, 有效的降低了机械设备与地层间的相互摩擦, 在施工过程中还可排出90% 以上的废弃物, 为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长距离排水管道, 如上海市和周边地区都用此方法。该技术遇到地下废弃物可自行分类, 将不同废弃物分开运上地面, 泥浓式推进法使用性比较高, 适用于任何地质当然岩石地质除外, 其管道直径通常在70cm - 230cm之间[2]。顶管施工流程示意图。

2 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

2. 1 施工人员

本文所研究实例中, 部分施工人员对顶管技术掌握不充分, 素质有待提高、专业知识相对欠缺, 未能及时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

2. 2 施工单位

正如其他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的建设, 本文中污水顶管施工中因工程规模较大, 施工单位临时增加施工人员, 而此部分施工人员大部分文化程度相对不高, 对本项目相关知识及技术认知及掌握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 上岗前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不到位, 缺乏专业性, 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3]。

2. 3 技术操作

排水工程管顶管技术的优势是不用对地面开挖, 只要挖开一个工作井即可, 通过工作井铺设管道。管顶管技术的施工首先要挖一个工作井, 而工作井的开挖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方面。自然因素: 主要包括突然挖出地下水等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 人为因素: 污水管顶管施工中未能提前做好准备及相应防范措施, 以致延误工期。

2. 4 施工误差

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管顶管技术中对数据的精准率要求相当高, 一点点的偏差可能会造成大的麻烦, 造成偏差的因素主要是: 测量的偏差。现有的测量技术相对落后, 加之测量人员的疏忽, 会使结果出现偏差, 不但对施工造成了影响也加大了成本的投入[4]; 纠偏工作不到位。在管顶管技术施工中一但出现偏差就要进行纠正, 纠偏工作开始时, 因技术能力的不到位和施工人员对工作的认知不足, 使纠偏工作不到位, 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 保证顶管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3. 1 穿墙止水

在本次污水管顶管施工中, 为了防止大量水与泥土涌入工作井, 先以夯实的黄黏土对墙管进行填埋, 并及时打开穿墙管闷板将工具管顶, 从而达到预期的止水作用。在工具管尾部与穿墙管接近但泥浆环进洞之前停止顶进, 与此同时借助管道顶进时的顶力来实现再次压紧止水。

3. 2 顶进阶段的测量和纠偏

顶进阶段的测量和放线; 污水管道线路的中心线和高程桩的控制点, 通常由建设单位提供, 一般情况下中线桩会设在顶管工作坑的两侧, 要与管件线路一致, 可以相互流通, 顶管工作坑内一般会设两到三个水准点, 水准点由坑上引测, 通常都会有误差但经过精确核对, 误差要控制在5mm左右。

顶进管件的测量与纠偏; 在本次污水管顶管施工中, 为了保证管道进入正确的位置,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精确的测量, 在顶进第一节管件时, 对偏差进行一次校正, 应在30cm以内做一次测量, 当顶进管道进入土层后, 应在300cm内做一次测量。如有偏差要及时进行纠正, 目前顶木纠偏和千斤顶纠偏是最为常用的两种纠正方法, 其中顶木纠偏常用在超挖纠编不起作用时, 偏差超过2cm时使用, 在管道偏向的别一端顶进木头, 在配合超挖纠偏法, 对其进行纠正。千斤顶纠正法与顶木纠偏操作方法相同, 只是将木头换成千斤顶, 将管道强行纠正。本次顶管施工中, 主要使用激光水准仪与全站仪来对工程进行测量及纠错, 以确保测量频率、高程测量、中心线测量以及顶管前进方向保持准确合理, 顶进阶段一般采取千斤顶纠偏及顶目纠偏法。

3. 3 泥浆减阻措施

为使后座顶力减少, 可通过将以澎润土为主的泥浆压入工具管尾部的压浆孔, 以减少管壁的摩擦与阻力。当顶管进入井内预留洞时, 要求相当高, 虽然会有一定误差, 但误差不得超过横向10cm左右, 高度8cm左右, 为确保管道的顺利进洞, 本次顶管施工中, 通过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来提高测量的精准性, 尤其是轴线下井时测量的精准性, 并做好一切检查工作, 在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平台的搭建及相应的准备工作。

3. 4 接口

接口是顶管工程的重要部分, 更是整个排水工程的核心, 因此, 对接口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 顶进前必须严格检查, 以防有不合格的混凝土成品管, 确保无误后方可实施。

4 结束语

总之,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 城市生活对用水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污水排水管不断加大和增多, 对管道施工要求相对提高, 而顶管施工做为污水排水管施工当中的重要环节, 对当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提高数据精准率, 对施工人员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 加之所有污水管道都具有腐蚀性, 故应增加人员对其进行定期的检修与更换, 不仅可以提高排水工程的整体质量, 也可使我国建筑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军汉.浅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4 (22) .

[2]杨曦.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4 (17) .

[3]单守新.简述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污水管顶管施工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3 (32) .

污水排水论文 第8篇

不能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的公厕污水就地处理的难点在于处理工艺运行要尽量实现全自动控制,且此类公厕一般较分散,粪水无法与其它生活污水稀释,污水水质、水量往往随时间、季节的变化波动很大。因此处理工艺技术参数的选取要能应对公厕污水的特点,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同时希望占地尽可能小、投资省、自控程度高。

在国内外公厕污水的处理方法上,包括物理化学法、生物处理法等,目前大多采用生物处理法,处理工艺主要有MBR、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人工湿地等。膜生物反应器( MBR) 是膜分离技术与活性污泥法的有机结合[1],Fan Yaobo等[2]用气升式外循环膜生物反应器作为小型厕所污水处理的主体技术,COD、BOD、氨氮的出水浓度分别为24、2. 4、5 mg / L; 梅小乐等[3]用缺氧-好氧-膜生物反应器处理粪尿,对COD,氨氮,总无机氮的平均去除率分别保持在97% ,98% 和97% 以上。MBR对污染物去除效率高、自控化程度高,但膜使用寿命有限、能耗高。

活性污泥法有多种形式,目前用于处理公厕污水的工艺主要有A/O、A2/ O、SBR等。张杰等[4]用改进A/O工艺分散就地处理武汉动物园公厕化粪池出水,处理后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中一级B标准; 孔繁鑫等[5]考察了中低温条件下倒置A2/ O系统对粪便污水处理的效果,处理出水氨氮、TN、TP指标均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的二级标准。实践证明A / O、A2/ O、 倒置A2/ O运行方便、节能,适用于小型公厕污水处理系统。

人工湿地处理系统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反应过程将水中可沉降固体、BOD、难降解有机物等去除[1]。朱夕珍等[6]用浅型垂直流美人蕉模拟人工湿地系统对某公厕三级化粪池出水进行处理, BOD、COD、TP、NH3-N去除率最 高分别可 达93. 8% 、88. 2% 、96. 2% 、87. 3% ; 张杰等[7]用A2/ O水平潜流式湿地处理工艺处理武汉动物园内公厕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中的一级A标准。人工湿地处理系统占地面积较大、建造和运行费用低、易维护,适合大面积森林公园公厕污水的处理。

此外,近年来生态厕所以其便于移动的优点在国内外也被广泛使用,如芬兰用在度假别墅的粪尿分离式堆肥厕所,粪便在马桶下设的容器内堆肥约一年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8]; 国内某品牌免水可冲式生态厕所,通过安装排放管将粪便排放至塑料桶再运至允许排污的地方[9]。但生态厕所处理工艺单一,无法保证出水水质,且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适用于户外会场、景区等无水的场所。

我国近40% 的城市缺乏完善的污水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严重不足[10],对公厕污水进行分散就地处理及回用具有良好的前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一种解决公厕污水的有效措施之一。现以合肥市某湿地森林公园大、小木屋公厕污水为研究对象,根据不同的出水利用方式选择合适的排放标准及有效的处理工艺,对国内外类似地区的景区公厕污水处理提供参考意义。

1公厕污水水质、水量特点

公厕污水主要包括人排放的粪便和冲厕水两部分,主要包括悬浮杂质、各种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及细菌、病毒等,与主要包括洗衣洗澡水、厨房用水和厕所粪尿等的普通城市生活污水相比,具有高COD、高氮磷、可生化性好等特点,本研究公厕污水平均水质及生活污水经验水质对比见表1。

由于公园游客人数随季节和节假日呈大幅度变化,公厕污水排放的显著特点是公园景区内客流高峰时水量大、浓度高,而平时水量很小[11]。经计算大、小木屋公厕每天峰值排水量分别为14. 55 m3、 9. 2 m3,且观察到一个月中排水能够接近峰值天数约3 d,其余大部分时间的排水量只有约2. 5 m3/ d、 1. 5 m3/ d,水量波动非常大,关键在于在化粪池后用调节池对水质、水量进行均衡调节,并合理计算调节池有效容积,保证系统连续、稳定、可靠地运行。

2公共厕所污水就地处理出水利用方式分析及处理工艺选择

我们选择的研究对象为合肥市某湿地森林公园公厕污水,该公园紧临南淝河入湖口,南接巢湖,离市区较远,市政管网不能到达。针对出水利用方式我们提出处理出水可用于浇灌树木、就近排入巢湖、 排入公园内景观湿地,并分别研究了其应分别达到的水质标准、不同的处理工艺及参数。

2.1出水利用方式一:浇灌树木

2.1.1相关水质标准的比较与选择

针对浇灌树木用水的水质要求和污染控制,我国先后颁布了若干排放标准和相关水质标准,其中 《城市污水 再生利用-城市杂用 水水质》( GB T 18920—2002)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的水质标 准比较见 表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2002) 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Ⅲ类功能水域( 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B标准。本课题研究对象为城市郊区公厕污水,具有高氮磷、高COD的特点,而 《城市污水再 生利用-城市杂用 水水质》( GB /T 18920—2002) 中城市绿化类并没有对COD、TN等指标做出规定,且NH3-N的指标也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的一级B标准( 见表2) ,故出水水质各指标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一级B标准的要求。

2.1.2处理工艺流程及主要构筑物技术参数选择

从公厕污水水质特点、排水途径及经济考虑,采用A/O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体的处理工艺,即公厕污水经过管道进入化粪池中初步过滤沉淀,通过格栅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再依次经过缺氧池、 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最后进入消毒池和清水池后达标排放,经过公园内管网实现全自动浇灌树木。 污泥经后处理后定期外运。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

大木屋设计水量Q = 15 m3/ d,小木屋设计水量Q = 10 m3/ d。

化粪池各指数计算结果见表3。

格栅: 选取的格栅间隙为5 mm。

粪液调节池: 公园内公厕污水水质水量容易受旅游淡旺季、不同时间段的影响而波动较大,为了保证后续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正常运行,用调节池进行均衡调节,缓冲短时间内排放的大量高浓度废水。 设计大、小木屋调节池停留时间分别为30 h、28 h, 有效容积30 m3、13. 95 m3。

注: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 12 ℃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 时的控制指标。

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 大、小木屋均安装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能力分别为1 m3/ h、0. 5 m3/ h,包括缺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消毒池、污泥池。

缺氧池: 大木屋缺氧池尺寸: 2 000 × 1 800 × 2 000 mm3( h) ,有效容积5. 4 m3,有效停留时间5. 4 h,表面负荷q = 0. 3 m3/ ( m2·h) ; 小木屋缺氧池尺寸: 1 800 × 1 450 × 1 900 mm3( h) ,有效容积3. 7 m3,有效停留时间3. 7 h,表面负荷q =0. 3 m3/ ( m2· h) 。

生物接触氧化池: 池内生物固体量多,水流属完全混合型,因此生物接触氧化池对水质水量的波动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大木屋生物接触氧化池尺寸: 2 000 × 1 900 × 2 000 mm3,有效容积5. 7 m3,有效停留时间5. 7 h,表面负荷q = 0. 3 m3/ ( m2·h) ; 小木屋生物接触氧化池尺寸: 2 250 × 1 800 × 1 900 mm3,有效容积5. 7 m3,有效停留时间5. 7 h,表面负荷q = 0. 3 m3/ ( m2·h) 。

二沉池: 大木屋二沉池尺寸: 2 000 × 1 400 × 2 000 mm3,有效容积3. 1 m3,表面负荷q = 0. 5 m3/ ( m2·h) ,沉淀部分有效水深1. 1 m,水力停留时间2. 2 h; 小木屋二沉池尺寸: 1 300 × 1 100 × 1 900 mm3,有效容积1. 6 m3,表面负荷q = 0. 5 m3/ ( m2· h) ,沉淀部分有效水深1. 1 m,水力停留时间2. 2 h。

2.1.3实际运行监测结果与去除率

从实际运行一年来的监测结果看( 见表4) ,处理后各项出水水质指标均稳定达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一级B标准的要求,出水回用于浇灌公园内树木。

2.2出水利用方式二:就近排入巢湖

巢湖为我国五大淡湖之一,其西半湖环境功能为Ⅲ类,为进一步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合肥市对排入巢湖的排放污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排入巢湖的处理出水水质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中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其中COD、NH3-N、TN、TP四项主要指标分别不高于30、1. 5、5、0. 3 mg /L,这给污水处理增加了难度。

根据进水水质、出水标准及公厕实际状况,采用 “改良A2/ O + 活性砂滤池”为主的三级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主体单元采用地埋式,包括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双层平流沉淀池、改良A2/ O曝气池、活性砂滤池、污泥脱水间、加药间、紫外消毒渠等。目前该处理工艺项目正在建设,还未投入运行。工艺流程如图2。

该工艺采用改良的A2/ O法为基础,即在厌氧池前设置厌氧/缺氧池,在提高除磷脱氮效率的同时,降低了运行成本,同时在曝气池缺氧段增加MBBR填料,采用泥膜共池工艺,提高曝气池容积负荷,由于膜的存在,提高了低温时的处理效率。改良A2/ O法后运用活性砂滤池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具有工艺流程短、管理简单等优点,且设备采取地埋式,占地面积小。预测出水水质、各污染指标去除率及达标情况见表5。

2.3出水利用方式三:排入公园内景观湿地

公园内景观湿地属《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2002) 中描述的Ⅳ类水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规定,出水排入Ⅳ、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选用此标准作为出水水质标准,同时考虑到公园的环境效果,可采取化粪池-水平流人工湿地-垂直水平混合流人工湿地工艺处理公厕污水[12],出水排入公园内景观湿地。工艺流程如图3。

公厕污水流入化粪池初步过滤沉淀,进入调节池中调节水质、水量,再流入水平流人工湿地,沉降悬浮颗粒,溶解、扩散并沉积污染物,然后进入垂直水平混合流人工湿地,以实现在垂直流与水平流交接处厌氧区内进行反硝化作用,也使悬浮物、杂质等再次沉降,最后排入蓄水池准备出水回用。设计各污染物进、出水水质及去除率见表6。

2.4三种工艺经济技术对比

本研究介绍的三种工艺是按照不同的排放去向、出水标准及占地面积等因素考虑设计的,其经济技术对比如表7。

3结论

( 1) 随着城市服务范围的扩大,新的城市森林公园、新开发小区等不断地兴建,产生的公厕污水离污水处理厂越来越远,而给水管网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费用比处理系统建设费用约高出一个数量级,再加上昂贵的管道维护管理费用[13]。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不能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的公厕污水就地分散处理并回用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

( 2) 针对合肥市某湿地森林公园公厕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排水系统,按照可能的排放去向,我们分析研究了三种排放去向的厕所污水处理工艺,提出了采用A/O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中一级B标准,用于浇灌树木; 采用改良A2/ O + 活性砂滤池为主的三级处理工艺,出水在达到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COD、NH3-N、TN、TP四项主要指标分别不高于30、1. 5、5、0. 3 mg /L,,处理后可排入巢湖; 采用化粪池-水平流人工湿地-垂直水平混合流人工湿地工艺,预测出水可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二级标准,处理出水排入公园内景观湿地。三种工艺各有优缺点, 可给类似地区的景区公厕污水处理提供参考,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处理工艺。

( 3) 不能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的公厕污水就地处理工艺的难点在于处理工艺运行要尽量实现全自动控制,技术参数的选取要可以应对污水水量、水质的波动大的要求,提高抗冲击负荷能力,关键在于在主体工艺前设调节池,保证其有效容积能够应对进水高峰。本文的三种情况只是可能的排放去向,对不同的排放去向的处理工艺还可以进一步的研究和试验。

摘要:在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没有排水系统的区域,公厕污水无法以常规的粪便抽取集中处理、污水通过排水系统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途径进行处理。以合肥市某湿地森林公园公厕污水为对象,采取“化粪池-分散就地处理-出水回用”的处理方案,探索公厕污水就地处理的方法。介绍了出水的可能的三种利用方式(浇灌树木、排入周边水体、排入景观湿地)的处理工艺、运行情况及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可给类似地区的景区公厕污水处理提供参考。

污水排水论文 第9篇

《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 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保护环境, 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坚持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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