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安全范文

2024-08-05

我国煤矿安全范文(精选12篇)

我国煤矿安全 第1篇

1. 煤矿自然条件差灾害多

(1) 煤矿瓦斯大, 煤与瓦斯突出越来越严重危险性增加

我国所有煤矿均为瓦斯矿井。在100个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的609处矿井中, 高瓦斯矿井占26.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17.6%, 低瓦斯矿井占55.6%。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中,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15%左右。部分局矿的情况更严重, 如中平能化集团公司所属的13对矿井全部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 淮南煤业集团公司所属11对矿井均为突出矿井, 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 瓦斯涌出量不断加大,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也不断增加, 高瓦斯突出矿井数量也在增加。

(2) 自然发火危险性严重, 比例大覆盖面广

据统计, 原国有重点煤矿中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1.3%, 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几乎在所有矿区都存在, 因自然而造成煤炭资源的破坏, 每年达数10亿元的经济损失。

(3) 冲击地压危险性增大, 个别煤矿十分严重

据统计, 1999年17处大型煤矿就发生1377次冲击, 最大强度达到里氏4级。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老虎台煤矿每年发生各类冲击地压4000多次, 震级达一级以上的1000多次, 2002年总次数达到了6127次 (其中>三级21次) , 平均每天发生冲击地压十七次, 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和城市的公共安全。

(4) 煤尘爆炸危险性普遍存在, 危害性严重

我国煤尘具有爆炸性普遍存在。原国有重点煤矿有87.4%的矿井煤尘有爆炸危险, 小煤矿中91.35%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其中高达57.71%的具有强爆炸性。

(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水害制约安全生产

我国大中型煤矿中, 水文地质属于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25.04%。2006年至2009年, 全国煤矿共发生水灾事故160余起, 死亡近700人, 占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例仅次于瓦斯事故。

(6) 煤矿热害已成为矿井新的灾害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 围岩温度提高, 矿井热害问题越来越突出。据今年的资料统计, 70处大中型生产井工煤矿的采掘面最高气温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其中26处超过30摄氏度, 最高达到37摄氏度。

2. 煤矿数量多大中小并存差异大

我国煤矿数量多, 超过世界上其他主要采煤国家的矿井总数, 目前全国共有在建和改建矿井3955处, 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占82.9%其中3万吨以下的有562处。西南一些地区现有新建和改建扩建矿井平均单井能力仅为7万吨。

我国煤矿的生产能力分散, 全国矿井平均资源回收率为45%左右, 其中小煤矿仅为15%左右。目前大中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低下, 抗灾能力差, 给安全管理带来困难。

3. 矿井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不足

据统计, 原国有重点煤矿的开采机械化程度75.43%, 综采机械化程度59.42%, 综合机械化程度15.03%。而原有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 全国平均采煤机械化水平还不到40%。

现有煤矿多数矿的监控系统装备不全, 尚未实现网络化管理, 部分设备功能落后。44处自然发火危险地矿井, 尚未建立防灭火系统。66处矿井尚未建立防尘供水管路。不少的矿井没有安设防隔爆设施, 即使配备了防隔爆设施的矿井, 设置的数量少没达到安全规程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国有重点煤矿的甲烷断电仪、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传感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必备的安全仪器配备不足。有164处矿井50%以上的电气设备超期服役。数量众多的小煤矿安全装备水平更低, 有的根本不具备防御灾害的能力, 多数小煤矿仍旧沿用落后淘汰的电气设备, 电气防爆性能差, 失爆率高。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

安全生产越来越突显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煤炭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占60%左右, 预测2050年将占50%以上, 因此, 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2000年全国煤炭总量为9.9亿t, 2001年11.01亿t, 2002年13.9亿t, 2004年19.56亿t, 2007年达到了25.23亿t, 今年将达到31亿t, 年增长12.38%。当前, 快速增长的经济对煤炭工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确保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煤炭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实现煤矿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 在阐述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时, 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 突出了“信息化”在这一进程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正确道路上来, 通过科技创新, 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煤矿灾害事故的预警能力和防治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技术水平。

三、针对我国煤矿现有安全生产形势的对策

1. 切实加强煤炭管理

采取有力措施, 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加强监管人员队伍的建设, 完善地方监管法规, 建议各地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避免执法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树立良好的政府监管形象。坚决关闭政府责令整顿关闭的小煤矿, 杜绝事故发生的隐患。

2. 切实加快推进煤炭企业整合

国家要通过资金投入、资源转让等政策, 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大企业和中央企业发展, 充分发挥大企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 以煤炭资源整合、安全整治、技术改造等为契机, 将部分有潜力的小煤矿改造成大煤矿, 建成一批效率高、规模大、装备精良的现代化矿井, 带动全行业安全水平的提高。通过多企业组建集团化大企业的思路实现更专, 更精的行业龙头性企业, 为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夯实的基础。鼓励强势企业采取金融手段整合小规模企业, 即实施管理强矿战略。

3. 加大安全投入和技术革新投入, 引进融合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目前, 国内多家大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通过旗下上市公司迈入金融投资市场, 而由老牌企业转入现代企业管理化的步伐很慢。大集团应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的步伐, 小规模煤矿企业应积极学习并尝试进行自身制度的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 设备等的入。通过企业内部建立技术开发部门, 鼓励有能力的员工再深造, 加强员工的技能培训和建立创新的员工考核管理制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 营造人人心中有安全的意识氛围。

参考文献

[1]田应奎.认识煤炭的战略地位.瞭望.2005年第6期.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分析论文 第2篇

目前,我国煤矿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相对比较严重的便是安全管理观念落后的问题。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安全管理体制并不够完善,并且对安全管理体制也不够重视,从而使安全管理体制发挥不出真正的价值,不能有效地处理生产、安全以及效益的关系。对于煤矿企业的领导人来说,如果不重视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这会对煤矿产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观念都比较落后,并且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不够完善,这就严重地导致煤矿安全管理机制满足不了实际生产过程,两者严重的脱节,从而阻碍了煤矿产业的发展。

(二)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目前,在我国煤矿生产中还存在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首先,我国大部分煤矿企业在日常生产的过程中,依然采用传统的安全检查办法,只根据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自身经验进行工作,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自身经验对其进行分析和解决。如果一个煤矿企业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检查方法,那对于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以及财产都是很大的威胁。其次,从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来说,如果缺少比较科学的安全管理体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就不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并且也没有标准可依照,再加上管理力度的不够,这就不能有效地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国家采取重要措施之前,煤矿必须意识到安全管理体制的必要性,要加强落实和实施安全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保证我国煤矿企业能够稳定、长久地发展下去。

二、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一)煤矿安全监察化

对煤矿安全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系统的监察便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煤矿产业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环境以及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煤矿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具有移动性,并且作业情况也不一样,因此在煤矿安全监察中,一定要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安全监察工作方式。监察工作方式包括很多种,例如日常监察、定期监察以及重点监察等。煤矿安全监察内容也有很多,其中包括检查制度、检查安全设施、检查思想等,同时还要对该煤矿企业进行调查,查看其企业资质以及生产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管理法律化

目前,我国非常重视法律运用,这也成为我国发展过程中的评价标准。煤矿安全管理法律化包括很多内容,如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近几年我国对煤矿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标准进行了改进和调整,从而让其更好地为我国依法治矿提供依据,严格控制煤矿企业工作程序。虽然我国一些煤矿企业还没有完全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煤矿企业仍有明显的改善,之所以还没有完全取得成效,其主要就是因为执法力度不够,并且煤矿守法意识不强。

(三)煤矿保险责任化

首先,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应保险条款,要设计好相关投保企业以及承包保险公司的责任,同时要激发煤矿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并且当煤矿安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从而高效、安全地完成工作;其次,煤矿生产企业不要因为进行了保险,就不重视安全状况,只在乎企业获取的经济效益,这会严重威胁到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综上所述,整个过程就是煤矿保险责任化的内容和宗旨。我国要引用不同种的保险形式,单一的社会强制保险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对于煤矿企业来说,仅仅引入社会强制保险是不够的,必须要增加一些和税收相似的支出。从收取保险费用机构的角度来说,在加强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监督以及技术改进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强的经济动力。

三、建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是需要管理人员关注的问题。煤矿产业是我国一次能源核心,要想促进我国煤矿产业的发展,就必须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形式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当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不仅会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煤矿企业的形象,甚至会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我国非常重视煤矿产业的安全性。近几年,由于工作的不到位,煤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尽管我国的煤产量相对于其他国家高出很多,但是因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世界煤矿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所以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受到世界的关注。煤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不仅会影响到我国整体形象,还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是解决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首先,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能够规范煤矿企业工作人员的生产行为,同时还能控制监管行为,最主要的是完善煤炭安全管理体制,能够提高煤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安全生产的意识,并且能够有效地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不仅能够规范煤炭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工作流程,还能帮助煤矿企业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他们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煤矿企业的自身发展,还能提高我国煤矿产业在国际上的形象。

四、结束语

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分析与对策 第3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 隐患排查 三违惩治 安全素质

我国现阶段已探明并实施开采作业的煤矿当中,95%比例以上的煤矿开采作业均需要建立在井下工作环境实施。但受到煤层赋存条件过于复杂的因素影响,导致煤矿开采过程中,频频出现包括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顶板冒落等相关事故,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为此,做好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这一点至关重要。本文即对其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1 关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为了在煤矿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实现对隐患排查责任的严格落实,及时消除生产现场当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因此,需要煤矿生产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全面且完善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具体而言,需要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1 有关煤矿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煤矿生产企业需要以月度为单位,在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的引导下,组织各专业人员结合煤矿企业的生产实际,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逐项排查。同时,针对排查出的相关安全隐患,需要制定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落实安全隐患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整个矿井生产现场的安全与有效。

1.2 有关煤矿生产现场专业隐患的排查工作:煤矿生产企业需要以周度为单位,针对本专业生产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逐项排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在周度例会当中进行通报。

1.3 有关煤矿生产工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需要由工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落实排查责任人,并谨慎处理。

1.4 有关煤矿生产班组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由班组为单位,针对本组生产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5 有关煤矿生产岗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由岗位为单位,负责对岗位生产区域安全隐患的排查,时刻关注煤矿生产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提高防范与处理意识。

1.6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排除,首先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以控制其引发事故。现场管理者责任心的强弱及其拥有的安全技术水平高低决定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带来危害。提高现场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技术水平是关键,同时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快速,做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不要怕花钱、不要怕费时、费力,更不要有侥幸心理,尤其是不可急功近利。

2 重视对“三违”现象的惩治

通过对近年来大量煤矿生产安全性事故的归纳与总结发现:过半数以上安全事故的最根本原因都在于操作行为的不规范。与此同时,作业的违章、指挥的违章现象进行合理且有效的惩治,就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充分发挥宣传的作用与价值,通过舆论宣传的各种方式,引导煤矿企业生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生产活动中自觉地遵章与守纪。与此同时,煤矿企业需要提高工作素质,消除传统意义上,个别领導可能出现的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引导企业领导能够充分认识到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还需要特别重视对指标体系考核作用的发挥,以及其价值的实现。通过对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合理应用,实现对“三违”现象全员性、全过程性、全方位性、以及全天候性的综合整治,同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关键内容。实现安全责任约束机制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相互配合。

3 对职工安全素质的全面提升

不论是对于煤矿企业领导人员还是对于基层操作员工而言,技术培训、以及安全教育均是至关重要的。

3.1 需要加大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投入力度,制定有效且健全的责任机制,确保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责任的充分落实。对于岗位就职人员而言,需要在取得上岗证书之后才可参与实践生产活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与生产技术过程和作业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和知识,工人在生产中积累的操作技能和经验以及产品的结构、性能、质量和规格等。一般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就是井下的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个人安全防护常识等。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比较专门和深入,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以及根据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教育。

3.2 重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集体荣誉感教育、责任感教育。法制教育就是对员工进行安全方针、政策、法纪、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法规教育等,使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到执法、懂法、守法;道德教育就是让员工在工作中逐步养成希望为他人服务的情感,做到“我不伤害别人”,当别人受到伤害时能及时抢救,尤其是当他人违章时能及时制止,并能及时提醒他人预防为主;集体荣誉感教育就是让员工关心集体的荣誉、企业的兴衰,把自己在生产中的行为与集体的荣誉紧密联系起来,让员工知道,不安全行为易发生工伤事故,不仅影响班组和企业的记录、评比和声誉,还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有损企业的形象;安全责任感教育就是让员工充分认识“我”在家庭、企业和社会中的重要性;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认识到安全不仅是企业生产的需要,最主要的还是自己的安全需要;认识到安全不仅是要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己、对家庭负责。

3.3 在针对煤矿生产现场基层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中,还需要针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施工质量标准进行重点培训,同时需要确保员工具备自救与互救的基本能力,一方面确保操作的规范,另一方面确保在突发安全事故下,员工能够尽可能地减免人身损害。

4 结束语

正如本文以上分析,煤矿生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占据着关键地位,而安全管理又在煤矿生产中有着突出意义。因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提高煤矿生产质量、水平而言均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针对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说明,分别从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对三违现象的严格惩治、对职工安全素质的全面提升这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通过各方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确保煤矿企业各项生产作业的安全与可靠。

参考文献:

[1]王松涛,朱五营.安全生产培训先行——米村矿提升职工安全意识的培训方法[J].中国科技博览,2010(32):595.

[2]李新娟.中国煤矿安全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研究[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2,12(4):197-203.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分析及对策 第4篇

1我国煤炭行业存在的基本问题

煤矿生产面临着诸多困难, 如机械化程度低, 安全设施不完善, 技术水平低, 从业人员素质低, 这些是长期困扰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难题, 是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总体上来看, 我国煤矿生产走的是一条高投入、高耗能、低产出、低回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道路, 安全问题突出, 矿难事故频发。据统计, “十五”时期, 我国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68 805起, 死亡77 158人。其中, 煤矿共发生事故18 516起, 死亡31 064人, 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6.91%和40.26%。这一时期, 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虽然由2001年的5.07下降到2005年的2.81, 下降了45%, 但与先进采煤国家相比仍然很高。2007年, 我国煤矿事故仍然多发, 共发生伤亡事故2 421起, 死亡人数3 786人。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也影响到社会和谐及国际形象, 这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不相符的, 与党的执政目标也是完全背离的。因此, 着力解决和处理好煤矿安全问题已迫在眉睫。

2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分析

(1) 高耗能行业投资过热导致需求的激增。

近年来, 电解铝、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投资过热, 使得2008年的煤炭供应紧张, 尽管煤矿企业全力组织生产, 也一度出现了煤荒现象。需求的激增必然导致煤炭价格的急剧上涨, 2008年上半年, 煤价、油价的持续上涨令人印象深刻, 煤矿行业已经完全处于卖方市场。在这种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不少煤矿企业在安全投入欠账、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 铤而走险, 超能力组织生产, 客观上为煤矿事故的多发埋下了隐患。

(2) 地方政府监督缺位。

煤矿行业虽然已经逐步实现了市场化, 但市场调节经济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等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缺陷, 仍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予以弥补, 而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仍然存在缺位现象, 这是煤矿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分析其原因:①不少地方政府错误的政绩观制约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不少地方政府仍以GDP的增长与否作为行政成效的重要评价标准, 相当多地方官员把GDP 作为追求的目标, 甚至把煤矿企业创造的GDP 作为提升晋级的基石。②少数地方官员自身腐败, 对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只是走过场而已, 而且某些政府公务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投资入股, 官商勾结, 事实上充当了这些煤矿企业的保护伞。

(3)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偏低。

煤矿企业采掘一线生产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 很多都没有经过专业的生产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尤其是地方小煤矿, 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自救能力和自救意识不强, 往往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在发生突发事件后不知所措, 不能有效地自救。

(4) 煤矿自然条件恶劣, 生产设施落后, 安全设施不完善。

我国煤炭储量大, 分布广, 但大都属于地下作业。一方面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 生产条件及环境恶劣, 因此开采难度大, 技术要求高, 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 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另一方面多数煤矿企业又属小企业, 缺乏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和技术管理, 很多煤矿在安全设施的配备上欠账较多, 再加上地方财力有限, 支持和监管力度不够, 造成煤矿生产设备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 从而为煤矿事故的多发埋下隐患。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措施

(1) 改善能源结构和倡导节约型社会。

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 同时也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 煤炭占到70%以上, 预计今后30~50年, 这一比例仍将占到50%以上。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 生产设备落后, 因而能耗较大。据统计, 每增加1美元的GDP, 我国所耗能源为世界平均量的3倍, 加上经济快速发展, 工业化步伐加快, 能源需求膨胀, 特别是对传统的煤电依赖性较大, 长久的超负荷生产必然会带来煤矿安全体系的全面崩溃, 继而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 在努力增加煤炭供应的同时, 大力寻求新的能源供应模式, 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是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①开辟新的能源, 探索和引进先进的生产开采技术, 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生产理念, 提高煤矿行业的劳动生产率, 增加科技对煤炭生产的贡献率。②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 科学采矿, 文明采矿, 合理采矿, 防范和杜绝“采肥丢瘦”的掠夺性开采方式, 提高伴生矿的利用率。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 能源供需形势的相对缓和, 也为结构调整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同时, 能源消费者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树立节约意识, 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2)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宏观调控力度。

事实上, 只要管理者措施得力, 监督得法, 大多数的矿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 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监督至关重要。①政府要积极推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 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入股以充实大型煤矿集团实力, 增强我国煤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并鼓励大型煤炭集团、大型煤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争取更广阔的生产基地和新的能源。②要适当提高煤矿企业准入门槛, 提高办矿条件, 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企业要责令整改, 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企业要坚决取缔。③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条令的行为, 督促和鼓励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 加大安全投入, 确保安全生产。

(3)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①要加快政府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大力推进反腐败工作进程, 杜绝任何形式的贪污腐败行为。政府工作人员和各级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摒弃以GDP增长与否作为各项工作成败得失评价标准的错误政绩观。②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 为煤矿安全生产出谋划策, 消除还存在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 切实做到“该放的不越位, 该管的不失位, 职能明确不错位, 承担责任不缺位”, 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监督和激励机制, 鼓励社会舆论监督煤矿生产, 让更多的人共同关注和参与支持煤矿安全生产活动。

(4) 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我国煤矿安全 第5篇

摘要 本文对2010年全国煤矿死亡事故进行了不完全统计分析,探讨了煤矿安全形势。按事故类型、事故分月统计等方面对煤矿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对煤矿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 事故数据;统计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8.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2-0034-02为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同时也为了保证煤炭的开采量,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煤矿的整合力度,加强了立法,安全生产状况一年比一年好转。2009年煤矿事故起数110起,死亡、失踪人数864人。2010年煤矿事故起数72起,死亡人数704人,比2009年下降18.5%。但是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非常严峻。2010年煤炭行业事故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煤矿事故发生起数为72起,死亡人数704人。这些事故从类别来看主要集中在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顶板事故和火灾等。具体情况见图

1、图2和图3。讨论

通过对2010年煤矿发生的72起事故的统计分析发现:

1)主要事故为瓦斯爆炸事故,死亡人数593,占总死亡人数的84.2%;其次是透水事故,死亡人数33人,占4.7%;顶板事故死亡人数31人,占4.4%。由此可知,煤矿特大伤亡事故多由瓦斯引起,说明煤矿安全事故的防治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瓦斯的防治与控制上面;

2)从图3可知,2010年我国煤矿事故多发生在1月,3月,5月,7月,春节前后,大家沉浸在节日的喜庆中,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防范不到位,因而事故频发。7月份是每年的伏天,一方面,天气炎热,影响矿工休息;另一方面,从生理学角度来看这个时期人的惰性比较大,工人的省能心理与管理者管理方面的漏洞,也是每年的夏季我国煤矿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事故原因分析

3.1 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安全生产不重视

导致煤矿事故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煤矿生产一线的农民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低。另外煤矿缺少专业安全技术人员,企业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

3.2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好,奖惩力度不大

许多煤矿对已发生的事故处理不力;没有起到应有的、以血为代价换来的教训的警示作用。往往事故发生后,各级管理部门互相推卸责任,没有承担应有的相关责任。

3.3 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缺乏实质性的制约手段

个别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 缺少安全监管。不少地方官员自身腐败,只是利用走过场的形式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工作。

3.4 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多灾害类型

我国煤矿与其他产煤国家比较,地质构造相对复杂,较大的主采煤层厚度变化,较差的煤层稳定性,相对复杂的水文条件,灾害类型多,分布面广。2010年煤层气产业化开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国煤层气抽采量88亿m3,利用量36亿m3,同比分别增加18.9%和42.3%。但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资源环境硬约束越来越强,煤矿开采条件越来越复杂,随着开采深度增加,瓦斯、地温、地压问题交织在一起,带来许多新的难题。采取的对策

1)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安全投入的落实。安全投入的重要性,概括地说,它是企业生存、发展、兴旺的大问题。要扭转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以实现本质安全。安全投入的方向,主要有4个方面:第一,基建安全投入;第二,技改安全投入;第三,安全科研攻关投入;第四,救援装备的投入;

2)落实责任,强化瓦斯治理现场管理。坚持月度隐患排查制度,编制瓦斯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一览表,实施重点管理;坚持签订防治瓦斯超限责任书制度,落实措施、责任人和奖罚规定;坚持现场瓦斯管理动态检查制度,查隐患,抓整改,保安全;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原则,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坚持月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提出次月防范措施;坚持抓好高突采掘工作面薄弱环节瓦斯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坚持瓦检工现场交接班制度,增强瓦检工的责任心;坚持推广高效对旋局部通风机,实现高突掘进工作面供风

安全可靠。同时,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增强齐抓共管的责任感;

3)不断更新完善、管好用好安全监控系统。更新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坚持“监测监控”的原则,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连续监控作用,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和维修中心,并推行井下分片包机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个人,坚持监测监控维修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监控装置出现故障或失灵,及时维修或更换;

4)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瓦斯等灾害治理理念。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牌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命至上,安全为天”、“治理瓦斯就是解放生产力,治好瓦斯就是发展生产力”、“向瓦斯治理要产量,向瓦斯治理要效益,向瓦斯治理要稳定,向瓦斯治理要发展”等理念,使理念渗透到每个干部、职工心中。结论

我国煤矿目前的安全状况相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对比国外煤矿安全的现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与先进采煤国的差距是明显的。我国煤矿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高瓦斯、粉尘等灾害治理的技术水平,大幅度减少和控制各种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煤矿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我国煤矿安全 第6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问题;误区;建设性意义

我国的煤炭是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能源结构对煤的依赖大,从我国能源结构看,煤炭将长期是主要能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的紧缺,导致煤炭开采的异常迅猛,煤矿事故的频发,安全培训被国家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自从国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安全培训法律化以来,并要求全国煤矿经营单位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力度,以实现全员培训,全国安全培训工作如火如荼,但是煤矿安全培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安全培训的现状

(一)把培训机构视为安置单位

有相当多的矿井,甚至一些集团的培训机构,并没有将其列为煤矿企业的业务保安单位,而是将其视为地面一般性的服务单位,不但对设施的投入十分轻视,甚至配备的人员也是与矿井业务无关的女工,很多根本谈不上什么专业对口,就是将那些老弱病残的调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实际上已经成为为企业“解决问题”的“安置性”单位,导致培训业务力不从心,甚至仅仅成为虚设的“装置”。表面上看有这么个单位,实际上只起到应付作用。这样的培训机构,看上去存在,实际上作用不大,根本无法起到打造“本质安全人”的作用。

(二)安全培训投入明显不足

在煤矿生产的历史上,煤炭市场长期低迷,煤炭企业效益低下,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安全基础设施的装备上,安全投入欠账越来越多,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落后,安全培训工作被置于世人遗忘的角落。 而2001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对煤炭的需要十分旺盛,煤价上涨很快。但是煤矿人员素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更新远远不能满足煤矿产量的高速发展,导致仍然存在人海战术的误区。而新投入的人员素质与发达行业相比依旧低下。

(三)安全培训的意识不强

煤矿历史上安全培训欠帐较多,尽管这几年加大了投入,仍然远远不够。另外某些领导由于短期思维的束缚,在投入和产出方面,依旧倾向于生产,而不是安全培训。

作为隐性成本的安全培训投入,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很难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有时甚至感觉不到它们的好处,忽视了显效期较长的“培训”投资,使得好多煤矿企业都不愿意在安全方面予以足够的投入。

更多的煤矿企业认为培训是一种成本,降低成本才能提高企业的利润,因此,能省则省,在企业培训方面投入的资金甚少,而不是象高明的领导者所认为的“培训付出很多,不培训付出更多”。

(四)安全培训与企业长期发展脱节

安全培训的首要目的应该是满足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然而某些煤矿企业的领导对培训认识不清,认为安全培训只要讲目前需要的技术,无需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企业领导没有将安全培训放在组织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在经费紧张时首先削减培训经费。与此相应,许多员工也就认为安全培训就是离开工作做短期休息,培训没有与企业发展目标相联系;企业的安全培训由这种旧的观念引导,没有将安全培训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仅仅着眼于企业的短期需求,没有长远的目光,显然跟不上企业的发展步伐。将培训与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让培训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知识帮助,才能够真正实现企业领导花钱实施培训的目的。

(五)安全培训设置不科学

许多企业的安全培训教师,是在企业中成长起来,有足够的实践经验,但是在理论和教学方法上却火候不足;而一些安全培训的老师,拥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却缺少实践。

在培训方法上,企业大多运用传统的模式授课,“培训员讲,学员听”,从而产生枯燥、效果不好的弊病,使员工失去对培训的兴趣。许多培训讲师根本没有分清培训与教育的界限,企业培训应该是以学习和掌握既有的知识和技能为中心,而关键在于改变学院的技能。我们还需要研究能够切实改变学员技能的培训方式和培训手段,国外探索出的讨论式、学习式、讲演式、游戏式、案例分析、模块培训等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六)培训方式过于简单

在培训方式上,许多企业都运用传统的模式进行。有些企业怕麻烦,往往采取“培训师讲,学员听”的方式。这种方式举办的少了还可以,时间长了,员工就会感到厌倦,提不起兴趣。还有些企业采取放录像的方式,认为这样做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可以灵活掌握培训内容,使员工认为“培训就是放录像”。这些方式都很容易使员工对培训产生枯燥、乏味的感觉,使培训效果和培训效益大打折扣。国外探索出的讨论式、学习式、讲演式、游戏式、案例分析、模块培训、拓展训练等方法值得我国企业借鉴。结合企业实际,将多种培训方式有机结合,会使培训效果更好。?

二、安全培训的误区

(一)管理人员不需要培训

某些煤矿企业的主要领导人错误地认为:培训只是针对基层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而高层管理人员不需要培训。其理由是:他们都很忙,他们经验丰富,他们本来就是人才。 显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应该说,一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最大,因而高层管理人员更需更新知识,改变观念。国外许多知名企业就作出这样的规定:越是高层管理者,参加的培训就越多,有的甚至把培训作为一项福利按职级进行分配。

(二)安全培训的投入是竹篮打水

由于煤矿企业是高危行业,一线工作条件异常艰苦,所以人员的流动性很大。特别是在生产最艰苦,最危险的采掘工人。令煤矿企业头疼的是:不培训,职工素质跟不上,影响企业效益;培训后,职工带着技术和证书,跳槽到别的单位。结果是“铁打的企业,流水的职工”对待这个问题,很多煤矿企业无奈地选择了这样的做法:只培训眼前必须的内容。

每个行业都有其经营成本,人员流动是企业的经营成本之一,没有办法回避的。把注意力集中在消极面的人,感受到的总是压力;把注意力集中在积极面的人,感受到的就是动力了。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一方面要充分分析员工跳槽的原因,一方面要不断改变自己的认识,因为许多时候就是因为管理者的失误才造成了员工的离职!管理者多从自身寻找原因,并切实改善,相信会减少员工的流失。管理者一定要明白,培训并不是造成员工流失的原因。

(三)不需要发展信息化

煤矿由于历史的原因,安全培训的教学手段与全日制的教学相比差距较大。煤矿培训机构面对日新月异的教学现代化浪潮,存在观念陈旧落后、理论准备不足、惰性意识影响、实践条件欠缺和整体发展失衡等问题。好多单位对安全培训的信息化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不力、利用率低,甚至是管理混乱等等。这些认识上的局限和使用管理上的高耗低效,严重制约了安全培训教学信息化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的信息化管理软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①各自为政,不同软件之间接口不好,数据不能互相倒入。②数据只能作为上报国家安全监察部门使用,不能作为培训机构管理使用。培训机构的下属单位不能通过信息化软件向培训机构保送数据,只能用其他原始的方面进行。③数据查询不方便。客户端只能向服务器查询,客户端之间不能互相。

2.不应过分强调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如一些不恰当的动画等,在使用中容易分散学员的注意力,结果达不到预期效果。课件的制作和使用应以实现最终教学目的为宗旨,避免出现重形式轻内容的不良现象。

3.不应重设备、轻教师,不能不分课程内容,过分依赖媒体技术。不应僵化地使用现代化媒体,忽视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作用,甚至使教师成为现代媒体课件的播放员,学员成为缺乏活力的观众,课件成了简单的电子讲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性和学员的主体性地位是不应丧失的。

(四)潜存着上岗后再培训的现象

由于煤炭形势的迅猛发展,一线职工来源紧张,加上这些人员中的临时工较多,素质明显比其他辅助人员较差,所以一线职工的培训应该是安全培训的重中之重。但是有些单位,为了充实生产一线,新工人匆忙培训几天,就仓促推向工作岗位,甚至有的一天都没培训,就让他们走上岗位。只有等到上面来检查,才应付性的培训了事。广大职工没学习到真正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从而为安全生产的隐患埋下了定时炸弹。

要走出企业安全培训的误区,就必须从系统思考的角度重新审视企业培训。企业决策者切勿陷入误区。培训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任何情况都需要采取培训的方式解决。企业决策者必须改变观念,把培训当成一项系统工程,建立科学的培训理念和机制,使企业培训真正发挥促进企业发展的应有作用。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第7篇

1 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长期以来, 安全生产一直是困扰我国煤炭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率长期居高不下已经成为限制我国煤矿产业发展的瓶颈。仅仅依靠政府问责的手段, 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机制、管理机制、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健全的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等方面入手, 保证煤矿的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 煤矿安全生产机制

2.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和行为制度。制度是办事的规程和行为准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石。人作为生产的主体, 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安全管理必须以人为主、以物为辅, 充分展示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这就需要打破传统的制度监管人的方式, 变为以人为主导的自主监督型, 明确职责和分工, 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完善安全检查制度: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要求做到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能将检查流于形式, 切实做好检查记录, 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态度, 同时过后要对本次检查的结果给以总结, 并以公告的形式张贴。提出好的和不好的方面。做到好的要继续发扬, 不好的要召开班组会议进行讨论, 切实使每个人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不足, 防患于未然。

做好安全处罚奖励机制:做到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做到以奖励为主, 处罚为辅的方式, 不能制定没有奖励只有处罚的制度。同时过分的处罚只会引起职工的逆反心理, 这样反而适得其反, 甚至打消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从根本上改变只奖励管理人员, 只处罚车间工人的现象。只有正确的做好安全处罚与奖励机制才能使安全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2.2 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机制

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 人、设备、原料、生产环节和生产方法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人不仅仅是设备的操作者, 还是各个环节的执行者, 人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不同工种的在岗职工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1) 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 严禁违规作业, 对于变换工种的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2)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3) 对所处环境的危险源了如指掌, 同时现场配备相应的救援装置。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当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并不定期进行相应的演练。

(4)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上级组织。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 发生过各种事故, 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几种常见的问题引起的, 这就要求我们能够吸取血的教训, 认真总结经验, 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建立独立的应急部门和专业的救援队伍也是必需的, 只有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在发生危险时才不会手忙脚乱, 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2.3 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进入煤矿生产厂区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条幅, 但是天天面对这样的安全警示条幅, 有几个人从心底里去认真思考过、重视过。所以煤矿事故并没有随着这些警示条幅的悬挂随之减少。这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 职工个人要从自己本身去理解企业的安全培训, 并且认真对待这件事, 把它当成工作的一部分, 努力做好。

首先, 必须提高所有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与自身的息息相关性。要把安全当作每个人应负的责任, 既是对自己负责又是对他人负责, 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要知道安全面前无小事, 一次小小的马虎可能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从思想上重视才是保证安全的根本, 做到把安全当成一种习惯。这就要求企业从多方面不同角度不断培养职工的这种意识, 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方式方法很重要。传统的学校式的照本宣科的教育方式已经让人感到厌烦和抵触, 这样的方式虽然投入很大却收不到相应的效果, 实在是事倍功半。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采用新颖的方法, 比如采用视频、现场模拟教学等方式, 从根本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吸引职工的注意力, 变被动为主动, 同时不断吸取专业培训机构的经验, 甚至聘请专业的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培训。

2.4 安全生产保险制度

煤炭作为国家生产生活能源的重要组成部门, 其安全生产则是国家一直以来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健全的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推广迫在眉睫。在发达国家, 为了保证企业的事故伤亡率, 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了工伤预防基金, 把企业的事故伤亡率和企业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税费相结合, 企业事故伤亡率越高其缴纳的保险税费就越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去通过升级生产设备, 提供安全培训等方法去降低事故伤亡率, 从而减少税费的缴纳。

目前, 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推行一种风险抵押金制度与保险金制度, 这种制度同发达国家实行的工伤预防基金相似。事实证明, 该制度对促进煤矿企业发展和事故率的降低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 这种制度还能抬高煤矿的开采准入门槛, 把那些生产设施落后, 安全保障不健全的小煤窑排除在外, 本身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煤矿的事故率。抵押金或保险金一般要由煤炭企业自有资金支付, 按时足额存储。抵押金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否则要依法处置。

结语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有很多, 既有自然因素, 又有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包括:煤层的赋存, 地质条件等, 人为因素包括:人员操作不当, 安全意识重视度不够等。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指出了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分别从安全生产制度, 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从而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并分别从安全生产制度, 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从而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参考文献

我国主要煤矿安全事故与对策 第8篇

1 我国煤矿安全现状

我国煤炭产量由建国初期的3243万吨增长到2001年1.06亿吨, 期间相应的百万吨死亡率由22.54下降到的5.07, 百万吨死亡率平均每年递减2.9%。从百万吨死亡率和煤炭产量分阶段平均数分析, 建国以来除特殊时期外, 各个时期都是煤炭产量增长、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据国家安监总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5, 大大缩小了与欧美国家的差距。但较欧美发达国家如和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例如美国的大约是0.03, 现在我们降到0.5了, 应该说是差距大大降低了, 但与美国我们还相差10。煤矿安全生产历来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也是“十二五”规划的一个重头戏。通过这些年持续不懈的努力, 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呈现出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

2 煤矿主要事故类型

瓦斯、顶板、粉尘、火灾、水灾是我国煤矿的最主要的5大类型煤矿事故, 表1列出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的煤矿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各类型数据统计结果。从数据可以看出, 瓦斯事故事故占总死亡人数的47%是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 这是由我国大多数矿井都是高瓦斯矿井的特点所决定的, 瓦斯事故的发生次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且每次发生的后果比较严重, 往往伴随着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据统计自2005年初至2009年6月我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31次, 其中瓦斯事故81次, 占62%, 死亡1791人, 以至于很多人把瓦斯称为我国煤矿的第一杀手。

顶板事故是煤矿事故发生次数最多的, 占事故总发生次数的44%, 死亡人数占19%。往往由于大多数冒顶事故影响范围小, 伤亡人数不多, 所以瓦斯事故的死亡人数比例比顶板事故高。

3 煤矿主要事故的原因

3.1 自然因素。

我国煤炭赋存条件差, 大部分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瓦斯含量高、煤层透气性低加之开采条件差, 导致我国的重特大瓦斯事故一再发生, 另外随着高产高效矿井的集中生产, 加大了矿井通风的难度, 近年来我国煤矿矿井越采越深逐步向深部发展、矿井的灾害和顶板治理越来越严重, 这些都增大了煤矿事故的发生几率。

3.2 社会因素。

多年以来我国煤炭市场疲软, 造成企业包袱严重, 煤矿安全负债累累,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较少。据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数据统计显示, 规模以上的煤矿安全欠账在300多亿元, 到2005年年底,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689亿人民币。严重影响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尤其是部分乡镇个体煤矿安全设施和基本安全生产装备得不到保证, 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 防灾抗灾能力差。另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是相关法律的完善,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至200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来, 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但是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具体的细致的过程, 需要相关法律的具体化细致化。同时矿山安全法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依据, 是科研成果、是安全生产经验、是血的教训的总结。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中要坚决的贯彻执行。

3.3 人的因素。

据调查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占发生事故总次数的比例高达90%。就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来说领导干部的因素是主要的因素。有些领导安全意识淡薄, 管理不到位, 即使个别领导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 但一到产量大、生产任务紧时往往忽视安全工作。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职工队伍的因素, 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建立, 使得农民合同工进入了煤炭生产行业。这些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匮乏、受教育的程度不高, 安全意识淡薄, 素质相对较低。

4 煤矿主要安全事故对策

在自然因素方面, 应在开采之前要有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 而且在生产中要进行不断的生产勘探。同时也要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在生产中应对顶板严格的管理。在社会的资金投入方面, 国家应在政策上应给予煤矿企业低息贷款和专款用于技术改造和安全设备, 除之之外煤矿也要在企业内挖潜力, 从赢利的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划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改造。在法制的建立方面, 应当借鉴西方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 例如像德国煤矿系统对于安全和矿工健康保护有欧盟的框架法规、德国国内法、煤矿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制定的法规3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则通过细致的法律和严格的执法有效地保证了采矿的安全。对一切安全措施, 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地区监察官员更是一丝不苟, 如有事故发生, 则是赔付妥善、处罚严厉。所以我国应当适当借鉴国外做法, 逐步完善适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 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 做到有法可依。在领导干部的因素方面, 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更新思想观念, 做到实事求是。在落实任务时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对其进行量化、细化、具体化。各级主管领导通过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形式, 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心和使命感。形成一个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管理链条。在职工队伍的因素方面,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在岗前进行一定时期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 并针对不同工种从进行不同的培训, 在平日进行定期的安全学习, 进行一些安全经验的总结学习和安全方针政策的学习。在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方面, 必须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 分层次, 分阶段达到一定的理论水平。让职工从思想上树立安全意识, 杜绝反作业规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通过掌握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转变领导的安全工作作风和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加大国家和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方面、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制, 尤其是的法律制度完善,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这将很大的提高煤矿安全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的主要产煤大国, 但与此同时也是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最频繁的国家, 煤矿万吨死亡率与世界的先进国家相差数十倍, 本文从我国煤矿的安全现状和煤矿安全的主要安全事故, 分析主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为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指导作用。

关键词:煤矿,安全事故,对策

参考文献

[1]王军.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分析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6, (2) .[1]王军.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分析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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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琦, 徐义勇2007年煤矿事故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J].矿业安全与环保, 2009 (2) .[3]刘琦, 徐义勇2007年煤矿事故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J].矿业安全与环保, 2009 (2) .

[4]罗春红, 谢贤平.事故致因理论的比较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7 (5) .[4]罗春红, 谢贤平.事故致因理论的比较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7 (5) .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第9篇

1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漏洞

1.1 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

1.1.1 监查制度不完备。

煤矿作业环境非常复杂、恶劣,所以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在排除安全隐患方面至关重要,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科学的监查管理体制,虽然有年检、季度检、月检、自检等多种形式,但是却缺乏灵活性与机动性,在日常隐患排查工作中,仍主要依靠监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是依照相关的安全准则,更有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效益,轻视安全检查。以上这些,对于我国如此庞大的煤矿产业来说,都是极其不对称的,不仅给煤矿作业人员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我国煤矿企业的竞争力与整体效益,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1.1.2 安全管理法制化建设严重不足。

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煤矿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多项安全法律法规,但是部分煤矿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安全生产责任,无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使得整个煤矿企业排除在安全法规监管之外,严重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对于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应是所有工作开展的前提,上到企业管理者,下到普通职工都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但是目前大多数煤矿企业并没有形成先进的安全管理观念,安全责任心不足,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人力都不是很到位,再加上职工的安全管理意识也比较淡薄,对于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煤矿工人大多都是走形式的学习一下,并没有学习到真正的煤矿安全知识,所以导致煤矿安全事故不止。

1.3 安全管理队伍不健全

由于煤矿生产环境恶劣,加上近几年煤矿效益有所回落,导致煤矿企业的专业人才输入出现断流,使得担起安全管理职责的安全人员大多是从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文化素质不高,单靠经验半路出身的一线职工里发展而来。这类人安全生产意识比较薄弱,缺乏管理艺术与技巧,对于法律法规不够严肃,使煤矿的安全管理大打折扣。

1.4 安全管理技术落后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我国煤炭事业也迎来发展的鼎盛时期,但是由于一开始就缺乏有效统筹与管理,导致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过分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野蛮式的开采,忽视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这方面投入的人力财力十分有限,导致我国安全管理技术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比较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也亟需加强,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方面也需要革新。

2“对症下药”,消除隐患

2.1 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2.1.1 制定完备的监查机制。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每一个煤矿经营者需要结合自身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和整改责任,解决现场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来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专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检查小组,在安全现场管理上,严格按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井下安全生产系统和各作业地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意识,养成干标准活,做标准事的自觉性。旬、月检要严格认真,不走过场。要强化班验收制度,落实现场验收责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1.2 依法依规,安全管理法制化。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时代的到来,我国对煤矿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标准进行了改进和调整,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依据,使其有法可依,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严,煤矿守法意识不强,所以安全监察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企业、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安全管理工作在法律的监管下,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推动煤矿企业健康向前发展。

2.2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抓安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做到以人为本抓教育培训,坚持环境育人,努力创建安全文化,通过对职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使职工的自主保护意识和正规操作能力不断提高,进一步夯实其安全基础。安全教育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举办“安全生产心得交流会”、“企业安全文化展”;或者通过安全活动日、业务学习日等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煤矿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多项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职工对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矿工的整体素养。

2.3 积极进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由于煤矿行业专业人才极度匮乏,因此人才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分工种进行全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使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其次加强班队建设,选择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组长工作,对表现良好的班队给予奖励,对表现不合格的班队进行相应惩罚,完善奖惩机制,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

2.4 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管理创新、技术创新

为了实现煤矿企业的长远发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非常有必要。我国煤矿开采一直是以一种比较粗犷的方式进行,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很多企业经营者不顾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管理工作一直都很不到位。然而,安全生产是保证煤矿企业高效、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煤矿企业应改变以往观念,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用于技术研发,鼓励技术创新,并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创新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用于人才培养,不断创新安全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水平,使得企业效益实现最大化。

结束语

为了确保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同时,安全生产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企业职工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各方通力合作,为我国煤矿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煤矿为主的一次能源产业也随之蓬勃发展,而安全生产作为煤矿行业永恒的主题,受到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全国煤矿通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其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人们对于安全生产的诉求,旨在通过对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提出几点煤矿安全管理的措施,促进我国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向前发展。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韩元君.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隐患与前景[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3(9).

[2]葛兆林.煤矿运输事故多发原因分析及对策[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科协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下)[C].2013.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分析 第10篇

关键词:煤矿,监管体系,国外现状,我国,发展历程,问题,解决方法

一、引言

近些年来,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呈现出总体平稳、趋于好转的态势, 但事故总量仍然过大, 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 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煤矿安全, 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 但是如何使企业真正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组织生产, 是离不开政府安全监管的。我们知道, 我国煤矿目前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管体系,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相同。实际上, 其他国家也都经历了一个从事故多发, 到加强监管, 最后进入安全生产时期的漫长过程。既然有其他国家的前车之鉴, 为什么我们不能加以借鉴, 少走弯路, 尽快使我国煤矿走上安全生产之路?

二、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美国

美国的煤矿安全监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部门, 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 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 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8年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改在联邦劳工部新成立矿业安全与卫生署 (英文缩写MSHA) , 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其所属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下设11个地区办公室和45个矿场办公室, 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 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 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 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 而需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 因为政府不负责管理企业, 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安全全面负责。MSHA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 颁布有关的条例, 实施现场监察执法。MSHA与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 煤矿企业按合同规定来组织生产, 管理安全, 双方按合同自觉遵守。对于违反合同的煤矿将被起诉至法院, 由法院进行判决。

2、德国

完备立法和严格执法是德国煤矿安全的首要保证。从19世纪初期, 德国就注重矿山安全问题, 现代的法律基础从那时就已奠基。在国家层面, 德国的《劳动保护法》对雇主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德国是联邦制国家, 地方政府有较大立法自主权, 因此各州政府在国家基本法规基础上, 又依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特点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及规程, 内容极其详细, 便于贯彻执行。这样, 德国煤矿系统对于安全和矿工健康保护有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欧盟的框架法规、德国国内法、煤矿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制定的法规。由于法律健全, 德国从上到下, 都以法律为依据, 依法维护国家、雇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 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切实执行, 德国建立了严格的四个层次的执法监督机构, 即州政府设立企业经济能源与交通部, 州下设专职矿山与能源管理处, 各区设安全监察部, 另设煤矿行业协会。这些机构从不同角度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和监察, 共同协调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可以看出, 德国煤矿安全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实行双轨制”, 一方面是行政力量, 另一个方面是社会和商业监督力量。

3、英国

英国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建立有两个全国性的综合管理部门:英国健康与安全局和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负责包括矿山、采石场、油田生产在内的各行业相关的健康与安全监管工作。

英国健康与安全局 (HSE) 是依据1974 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成立的,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健康与安全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对英国危险性行业 (包括矿业) 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垂直管理;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是根据英国1974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成立的, 独立于政府部门, 是一个致力于职业健康与生产安全的专业性公共机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通过各有关政府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 在制定工业生产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方面起着主要推动的作用, 其主要职能是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员工福利和公众利益, 包括提议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标准, 确定健康与安全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以及对爆炸物和危险品实行有效控制和调查等等。

针对煤炭行业管理, 英国还设立了行业主管部门。英国煤炭局是于1994 年作为煤炭工业私有化进程的一部分成立的。主要是通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以实现煤矿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健康与安全目标并加以实施;为矿工提供安全培训、安全信息和安全指导;开展安全审核工作;对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进行严格审查, 最大限度减少对职工和公众的伤害。

英国的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的监督也是其矿山健康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英国工会的劳动健康与安全监督。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 工会有权派出自己的安全监督员到施工现场检查, 并与雇主协商, 为工人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此外, 一些民间机构对矿业生产部门的监督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印度

根据《矿山法》, 印度成立了矿山安全管理总局, 主要负责印度矿山生产安全监察工作, 是印度矿山安全监察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印度,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直属煤炭部的煤矿安全常务委员会领导, 负责制定煤矿安全政策并检查各煤炭公司的安全状况。矿山安全管理总局与印度煤炭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组成的安全组织主要为矿区三方委员会。印度煤矿安全监管最大的特点是矿山安全管理总局在负责全国矿山安全监察的同时, 其内部监察人员也参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 并与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煤矿公司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中组成了三方委员会, 保证了矿山安全管理总局与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的合作, 提高了监察的效率。

三、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发展历程

1949年11月2日, 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劳动部, 1950年5月劳动部成立劳动保护司, 司内设矿山安全处。各地方劳动部门设置了劳动保护处或劳动保护科, 作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专管机构。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 (工会) 监督的体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劳动保护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直到1970年6月, 才恢复了劳动保护工作。

1975年9月3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 将国家计委劳动局, 改为国家劳动总局, 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由国家计委代管。全国恢复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981年1月1日, 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代表政府对矿山安全卫生工作执行国家监察, 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1988年3月, 劳动人事部分开设立劳动部和人事部时, 新组建的劳动部设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市、县设立了相应的处、科、股和专职安全监察人员。

1998年,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将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简称国家经贸委) 承担。国家经贸委成立安全生产局, 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

1999年12月30日, 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 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省 (自治区、直辖市) 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 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双重领导, 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0年12月, 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 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2003年10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5年2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升为正部级, 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 为副部级, 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四、存在问题

从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发展历程可以看出, 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模式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差不多, 都是“国家监察、地方或行业监管, 企业负责”, 但是为什么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哪?通过与世界上其他主要产煤国家的对比, 笔者认为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如下问题:

1、国家监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我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 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 但是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双重领导, 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因此,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而且有些省份煤监局和煤炭局还是合署办公。这就造成了地方煤监局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监察发现的问题触及地方利益时, 地方政府可能会向煤监部门施压, 有些问题就解决不了了, 比如按照法规应该关闭的煤矿, 却由于地方政府的原因, 迟迟关不掉, 进而引发事故。

2、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之间没有“配合”, 各自为政。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296号) 第四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人员和地方煤炭工业局监管人员执法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AQ标准以及自己下发的规定要求。笔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参加过煤监局组织的安全设施验收和煤炭局组织的综合验收, 就发现煤监局在安全设施验收的时候不关注煤炭局下发的规定要求是否落实, 同样, 煤炭局在综合验收时也不太关注煤监局下发的规定要求是否落实。这就造成国家层面的一些要求通过两个部门的相互检查能够落实, 而省级煤监部门和煤炭部门下发的一些规定要求落实不到位。

3、监察监管不到位,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笔者曾经在煤矿上工作过, 一年半的时间里,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就到矿上检查过一次, 而且一上午就结束了, 提出了一些小问题, 而非常关键的问题却没有提出来 (国家规定煤矿联合试运转时间为1~6个月, 不得超过6个月, 而笔者所在煤矿已经试生产10个月了) 。而准格尔旗煤炭局倒是每月几乎都来矿上检查一次。这可能与煤监分局人员配置少而需要监察的煤矿数量多有关。

笔者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 很早就已经发布的法规、标准, 在一些煤矿还没有执行。比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2007年就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文下发了《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通知》, 要求所有煤矿立即建立地面压风系统, 但是到了2010年, 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乌海能源公司以及平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些矿居然还买没有建立地面压风系统, 这充分说明了“有法不依”。

而且煤监局监察都是按计划监察, 并且检查前都会通知煤矿, 不搞突击性检查, 这也造成检查时不能发现一些隐患, 因为煤矿事先做好了检查准备。再有, 监察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都是下一些责令整改的单子, 按要求该罚款的不罚款, 这也造成煤矿企业不积极整改存在的隐患, 宁可花点钱请检查人员吃顿饭。

4、安全法规体系中的一些规定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强

目前, 我国煤矿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已经比较健全了, 从设计到施工、从开工到报废、从地面到地下、地质测量、采煤、掘进、通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提升、运输、机电设备、仪表器具、检验、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事故登记、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无所不包。但是一些规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强, 比如:

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是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 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 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什么是“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 没有明确, 那么在安全评价时也不好界定, 所以只要签有救护协议就认为符合要求了。但是, 实际上一些矿就是以“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为理由不建立矿山救护队, 只是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而有些矿山救护队到达协议矿井得1~2个小时, 救灾根本就谈不上。

2)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曾经以内煤局字【2007】290号文下发了《关于限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通知》, 规定:120万t/a的矿井, 一个采煤工作面井下当班人数上限为90人, 两个采煤工作面井下当班人数上限为110人;150万t/a及以上的矿井, 一个采煤工作面井下当班人数上限为100人, 两个采煤工作面井下当班人数上限为140人。实际上, 内蒙古地区区域广阔, 煤矿开采条件各异, 对鄂尔多斯地区, 这个规定能够满足, 但是到了赤峰、乌海、呼伦贝尔等地区, 井下当班人数上限都大大超过这个规定。所以这个规定就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解决方法及途径

1、国家安全监察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改变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双重领导, 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就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领导, 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垂直领导, 这样, 就能使煤矿安全监察局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2、理顺安全监察与安全监管的关系

国外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 而我国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 煤炭工业局实际上也是在执行安全监察的责任, 对煤矿并没有什么管理。煤炭部存在的时候, 都是由煤炭部制定发布标准、规范, 而我国现在没有煤炭部, 只是在主要产煤省设有煤炭工业局, 没有了行业管理部门, 只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实际上目前发布的很多AQ标准都是以前的MT标准修订过来的, 这些标准、规范更倾向于安全, 而忽视了管理。所以, 目前需要理顺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的关系, 明确两个部门之间如何协调配合。

3、强化安全监察监管, 加大安全监察监管责任追究力度

针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执法中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现象, 必须加强立法, 坚持反腐倡廉, 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加大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力度, 加强社会监督, 促进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4、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法规体系, 使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应该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和监管的相关法规, 增加安全检查经常化和安全检查突袭制。再有对一些法规标准规范一定要进行详细调研, 确保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AQ1055-2008) 规定:“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 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实际上很多煤矿对这个规定有意见, 有些地方, 灌浆材料贫乏, 而且采区其他的防灭火措施也可以, 但是根据规定必须采取灌浆措施, 势必增加煤矿成本。所以标准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待商榷。

六、结论

我相信, 通过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体制和安全法规体系, 进一步理顺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的关系, 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监察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就一定能够使我国煤矿很快走上安全生产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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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煤矿的绿色开采技术 第11篇

关键词 绿色开采 保水开采 煤与瓦斯共采 充填开采 煤炭地下气化

煤炭开采造成岩层移动破坏,引起岩层中水与瓦斯的流动,导致煤矿瓦斯事故与井下突水事故;煤炭开采引起岩层移动,进而造成地表沉陷,导致农田、建筑设施的损坏;煤炭开采形成的大量堆积在地面的矸石,既占用良田,又造成环境污染。随着我国矿井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矿山压力显现及冲击地压等动力灾害发生的频次增加,强度增大,危及矿井的安全生产。上述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在未来几十年内,随着能源总需求和煤炭产量的不断增长,煤炭资源开采所带来的矿区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将更为严重,人类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环境将受到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的能源资源状况,煤炭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一次性能源,在未来20年内,其在能源构成中的主体地位将不会改变。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将达到40亿t。届时,煤炭产量很可能无法满足工业需求,不能再单纯地通过提高煤炭的产量缓解煤炭供应的压力,而应该综合考虑发展煤炭循环经济,减少煤炭开采对环境的破坏,而且也应该把“发展煤炭循环经济,实现煤炭绿色开采”作为理念,大力发展绿色的采煤技术。

一、煤炭绿色开采体系

煤矿绿色开采以及相应的绿色开采技术,在基本概念上是要从广义资源的角度上来认识和对待煤、瓦斯、水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基本出发点是防止或尽可能减轻开采煤炭对环境和其他资源的不良影响。目标是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煤矿中土地、地下水、瓦斯以及矸石排放等,绿色开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资源保护——“保水开采”;瓦斯抽放——“煤与瓦斯共采”;土地与建筑物保护——“充填开采”;排放矸石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煤炭地下气化”等。2003年,中国矿业大学钱鸣高院士首次提出了煤矿绿色开采的概念和技术体系,随后明确了实现煤炭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开采研究目标,为我国绿色开采技术的研究指明了方向。他钱院士提出的绿色开采技术体系,绿色开采理论依据:(1)关键层理论。(2)开采对岩层移动的影响及移动规律。(3)水在裂岩体中的渗流规律。(4)开采后岩层内节理裂隙分布发育规律等。

二、保水开采

保水采煤在不同的矿区有不同的技术内涵,缺水矿区要以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为主;大水矿区要以减少水资源破坏和防治水灾害为主。因此,保水开采包含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利用(煤水共采)和水灾害防治等多项重要内容。煤矿开采过程中破坏了地下含水层的原始径流,大量排出地下水;采空区上方导水裂隙带与地下水体贯通,形成大规模地下水降落漏斗,造成区域含水层水位下降,直接影响到区域水文地质条件。采动影响稳定后产生的地表沉陷往往影响到地表水体(河流、湖泊、井泉等)的原来形态,造成部分沟泉水量减少甚至干涸,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进而影响区域植被生长,甚至土地沙漠化。我国大部分矿区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而每年采煤破坏地下水22亿m3,可见保水开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煤与瓦斯共采

瓦斯既是矿井有害气体也是洁净能源。因此,应该使其资源化,其技术途径有:

1.采前抽采。若能在开采前将煤层内瓦斯抽出,则是利用瓦斯改善煤矿安全的最好办法。但由于我国大部分煤体透气性低,在本层内抽采瓦斯有难度。

2.煤与瓦斯共采。开采后围岩压力降低,大量瓦斯在采空区释放,有利于瓦斯抽采,因此形成煤与瓦斯共采体系。

3.废弃矿井抽采瓦斯。鉴于废弃矿井煤层经过采动而充满瓦斯,因而可以利用采动后岩体内裂隙场的分布及钻孔,将瓦斯抽排管装在井下、封闭井口后,抽出瓦斯。

4.回风井回收瓦斯。

5.煤与瓦斯共采的技术主要有:留巷钻孔法、卸压法等。

四、充填开采

我国多数煤矿存在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的问题,充填采矿法对解决这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填开采法是用充填材料充填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的岩层控制方法。该法可以缓和工作面支承压力产生的矿压显现,改善采场和巷道维护状况,有效减少地表下沉和变形,提高煤矿采出率,保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生态环境和水体。按照充填材料的不同,充填采矿法分矸石充填、水砂充填和膏体充填。

1.矸石充填。利用井下采空区处置煤矸石的充填采煤方法,既可以减少煤矿固体废弃物排放,又可以减轻开采沉陷灾害、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是实现煤矿绿色开采的关键技术途径之一。

(1)抛矸机抛矸充填。将岩巷和半煤岩巷掘进矸石用矿车运至井下矸石车场,经翻车机卸载后,矸石经破碎机破碎,而后进入矸石仓。通过矸石仓下口,胶带或刮板输送机将破碎后的矸石运入上下山,而后由胶带或刮板输送机转载进入采煤工作面回风平巷,再由工作面采空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运至工作面采空区抛矸胶带输送机尾部,由抛矸胶带输送机向采空区抛矸充填。

(2)刮板输送机卸矸充填。充填装备由后端带悬梁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和充填刮板输送机组成。在自移式液压支架后端增加后悬臂等配件,采用可调高但挂链悬挂充填刮板输送机溜槽,悬挂是为了增加充填垂直高度。输送机中部溜槽按顺序连接,并与机头和机尾组成整部刮板输送机。每2节中部溜槽设置1个溜矸孔,溜矸孔开在溜槽的中板上。由电机车牵引矸石矿车至采区矸石车场,通过翻车机卸载,矸石经转载机、破碎机进入矸石仓。破碎后的矸石经上下山输送机、平巷输送机运至液压支架后的充填刮板输送机,在采空区卸载。

(3)风力抛矸充填。风力充填材料粒度的直径不宜大于充填管道的1/2~1/3。并且要求充填材料沉缩率低、不自然、腐蚀性小。矸石经充填机、充填管路充填采空区。一般采煤机割两刀煤充填一次,充填步距1.2 m~1.6 m,每次充填长度6 m~9 m,工作面每向前推进50 m~100 m,充填机前移一次。机械矸石充填对充填材料要求不严格,使用设备也较少,在我国山东矿区发展较快,有推广趋势。

2.水砂充填。水砂充填采煤法是利用水力通过管道把充填材料沙粒送入采空区的充填采煤法。我国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应用水砂充填采煤法,目前水砂充填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在地面用矿车将采出、破碎及筛分后的成品砂运到贮砂仓贮存。在贮砂室,砂与水混合成砂浆,经充填管路送至工作面采空区,并在采空区脱水,砂子形成充填体,废水经采区流水上山和流水道流入采区沉淀池,经沉淀后,澄清的水流入水仓,用水泵经排水管将水排至地面贮水池,以供循环利用。水砂充填采煤法充填致密,可减少煤尘危害,能有效地控制地表下沉和变形,但井上下充填系统复杂,设备及设施投资大,充填材料昂贵,提高了吨煤成本。

3.膏体充填。膏体充填技术是1979年在德国的格伦德铅锌矿首先发展起来的,由于膏体充填具有料浆质量分数高、充填效率高、成本较低等优点,这项技术试验成功以后在金属矿山得到较快的发展,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得到应用。为解放村庄压煤,提高开采上限,提高煤炭资源采出率,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太平煤矿与中国矿业大学合作开展了固体废物膏体充填不迁村采煤技术的研究。太平煤矿膏体充填系统是我国煤矿第一个膏体充填示范工程,2006年5月工业性试采取得成功。膏体充填采煤技术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充填材料、充填设备与工艺、采动岩层充填控制理论。膏体是由煤矸石、粉煤灰、水砂、水泥等组成,由地面设备加工而成的类似牙膏的流体,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可泵性。充填时,膏体通过巷道中的管路,由充填泵提供动力,输送到液压支架后的采空区。膏体充填技术的核心是膏体充填材料,膏体充填材料的强度对膏体充填的效果起决定作用。膏体充填后,地表下沉减小。膏体充填开采是绿色开采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煤矿开采环境问题的理想途径,是解决村庄等建筑物下大量压煤开采问题的迫切需要。

五、煤炭地下气化

煤炭地下气化是指将地下煤炭通过热化学反应在原位把煤炭转化为可燃气体。可以部分消除煤炭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煤炭燃烧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与破坏。煤炭地下气化是一种整体绿色开采技术。它开始于英国1912年,由于热值低、成本高而未得到发展。我国于1958年-1960年曾在16个矿区进行试验,于1962年停止,1984年又开始了新的试验,1994年达到连续产气295 d,产气量为200 m3/h,热值13. 81~17. 57 MJ /m3,采用的是有井式、长通道、大断面的煤炭地下气化方法。2005年中国矿业大学与重庆中梁山矿业集团合作实现了连续稳定生产优质水煤气和混合煤气。但是,地下煤炭气化燃烧产生的苯和酚是致癌物质,有可能毒化水资源;燃烧形成的大量二氧化碳对空气也是严重的污染。目前我国的地下气化技术仍处于工业试验阶段,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研究和探索。

六、结束语

资源与环境协调的绿色开采是解决煤炭开采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要实现绿色开采,需要综合研究和解决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绿色采矿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能带来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绿色采矿是形成绿色矿业及矿区绿色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随着绿色开采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煤矿绿色开采一定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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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利益机制探讨 第12篇

一、三方相关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首先, 就政府的行为而言, 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 政府也是一个利益集团, 其对煤矿的监管并不是完全公正的, 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同时, 由于执行监管政策的政府官员也有其利益取向的。所以就可能出现政府提供的监管与市场需要的监管不一致, 政府监管目的与执行监管的官员的监管目的不一致的局面。基于以上原因, 我们认为要把政府的监管权力置于被市场监管的地位, 特别是对具体执行监管职能的官员, 更是要置于被监管的地位, 从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当然, 如果要从根本上减少政府官员利益取向对监管行为的负面影响, 就应该减少不必要的监管行为, 即能由市场来解决的, 就靠市场来解决, 从而减少政府“乱作为”或“强作为”等不良倾向, 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其次, 就矿主而言, 马克思说资本有追逐利润的天然倾向, 因此, 煤矿矿主对超额利润的追求并不意外。可以从此出发, 来规范矿主对超额利润的追求行为。我们可以从利益机制出发, 创制一个安全投入越多利益越多, 安全生产问题越多利益越少的机制, 从而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问题的出现。第三, 对矿工而言, 我们同样可以找出一种新的利益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矿工与矿主谈判时的弱势地位, 逼迫矿主增加安全投入。从而使矿工真正成为“自由工人”, 而不必然成为冒着巨大生命危险的矿工。当然, 新利益机制的形成需要长期努力, 需要煤矿林立的产煤县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在依托煤炭资源的同时找到新的经济发展途径。

二、构建煤矿安全生产利益机制的建议

(一) 从利益机制入手, 消除煤矿矿主利益短期化倾向

延长煤矿的承包期, 把煤矿的承包期限延长到至少十年以上, 或更长, 在煤矿承包到期后, 原有的承包者拥有优先再承包权, 同时彻底消除煤矿市场上的短期煤矿承包行为, 国家对于短期的煤矿承包行为, 应不予批准。煤炭承包期的延长, 使得矿主以更加长远的眼光来对待煤矿, 可以大大减弱其短期利益最大化倾向, 刺激其长期利益行为, 从而更加注重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更加重视煤矿安全设备的配备, 更加重视防止矿难的发生。

法律高度保护煤炭业主的合法经营权利, 政府对于煤炭的长期承包者的各项合法权利给予明确的保护, 无明确合理合法的理由, 不随便要求煤矿停业整顿, 无特殊理由 (如矿难等) 更不能随意终止煤矿业主的承包经营权, 防止地方官员对于合法煤矿业主利益的肆意侵犯。煤矿经营权的高度稳定, 同样会刺激煤矿老板的长期利益行为倾向, 纵使煤矿老板只为自己考虑, 也知道安全生产, 对于获取煤矿的长期利益来说至关重要。

(二) 提高煤矿行业的准入门槛

煤矿问题的出现, 表明我国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资源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虽然我国目前也对采矿单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但根据的却是生产量、甚至销售量事后收取, 而没有根据资源蕴藏量事前进行有偿转让。收费的额度也是微乎其微, 例如河南省有关部门规定, 煤矿按上月销售额的1%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各省也大同小异。这样, 生产者无需太大的投入就能打井采煤, 给煤矿“遍地开花”开了方便之门。

对于目前我国资源使用费存在的问题, 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 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的评价, 逐步探索依法出售、市场交易、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合理流转的新路子, 提高矿产资源使用费, 抬高采矿准入的经济门槛, 避免出现煤矿“遍地开花”现象。

(三) 改变GDP指标考核, 将死亡率纳入GDP考核指标

近年来, 由于一些地方盲目追求GDP增长, 一批高耗能项目纷纷上马, 一些煤矿尤其是私营企业老板在暴利驱动下, 对安全生产漠视, 事故频发。煤炭成了老板眼里的黑金, 也成为一些地方官员眼里的政绩。将死亡率纳入GDP考核指标首先体现出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 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地方政府对GDP的认识, 有助于从政府层面上改变唯GDP是举的状况, 从而提高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四) 提高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额及对矿主的罚款金额

大幅提高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额及对矿主的罚款金额, 影响矿主的成本收益比, 使其在违规时得不偿失, 避免矿主心存侥幸而冒险。因此, 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谨、行之有效的矿难处罚机制。为此,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20世纪50年代, 美国也曾矿难不断。后来, 美国采取了一项让煤矿“死不起人”的决定, 既要求矿主开矿前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 同时, 每死亡1人要赔付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从而迫使大小矿主开始“以人为本”, 珍惜矿工生命。

(五) 建立减少权力寻租的公共决策机制和利益机制

1) 重新构建公共权力的监控体系。“权力倾向于腐败, 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 正是由于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 所以, 必须要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首先, 建立分权制衡机制。权力必须依靠权力来制约, 这是古往今来权力运行的历史反复证明的。因此, 必须通过立法, 明确各级权力的权限范围, 在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力之间, 建立行政体制内有效的制约机制, 做到以法制权, 以权制权, 使得权力变成相对的权力, 有限的权力, 可受控制的权力, 以防止公共权力的蜕化变质。其次, 建立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体系。我国目前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目前亟需完善人大监督, 并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2) 提高权力寻租的成本。目前权力寻租行为之所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机会成本太低, 使寻租者能够以低代价、低风险取得高额回报。为有效地遏制权力寻租行为必须要提高权力寻租的机会成本。首先, 加大对权力寻租的打击力度。通过严肃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对权力寻租腐败行为进行事后约束, 提高对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查处概率;对寻租者实施严刑重罚使其付出高昂代价, 对权力寻租者的行为选择构成震慑作用。使权力寻租者不能不对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得失进行权衡。从而规避权力寻租腐败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其次, 制造舆论压力, 增加腐败者的精神成本。利用媒体公开和曝光的特殊作用并营造腐败为耻的舆论氛围, 对寻租者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大大提高寻租者为其行为必须要付出的精神代价。

参考文献

[1]周忠科, 徐亮.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与监管中的三方博弈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6.

[2]王虹桥.美国安全投入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煤炭经济研究,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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