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精神范文

2024-06-27

民法典的精神范文(精选10篇)

民法典的精神 第1篇

在1999年新出台的合同法的法律思潮引领下, 21世纪初, 中国民事法规的立法迈出了新的一步。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法律学界, 都希望2010年中国民法典可以出台。2002年12月23日, 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起草的民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设立开始了立法上的渐进程序。由于诸多因素, 包括在审议时众多委员对一系列法律名词和法律概念非常陌生, 立法过程被一再搁浅。有学者提出, 十余年的民事立法, 曾经采取“分步走”的法典计划最终却沦为了“碎步走”。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设完成, 但是对于我国复杂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来说, 还只是一个雏形, 内外制度的设计和层次的分割依然存在着大量的不科学和自相矛盾。

不过, 《物权法》的出台, 被誉为“向中国民法典迈出的关键一步”。虽然立法过程曲折, 但那些“物权平等保护”或者“权利平等”的原则, 更多的可以在宪法层面得到表现。这是中国法治理念的一大进步。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权利的保护并不来自于所谓平等原则的落实, 而是取决于救济手段是否多样化。这就使法治的作用被大大减少, 其根本原因, 还是法律尚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和说服力。

所以, 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的时代, 法律同样需要与时俱进。由此, 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时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编纂民法典”这样一个政治主题, 是对时代情势的正确解读, 也是对法治进步的重要决定。

一、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出现

2011年11月2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到2010年底……以宪法为统帅, 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学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 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众所周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民法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经济下的重要保障。既然法律体系已经在2011年就宣告完成, 那么民法内部的体系建设是否也已经完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民法体系, 是指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形成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 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不过需要明确的是, 体系化与系统化是当代民法典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 即使系统的法律体系建设完成, 也只不过是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适用体系, 并非是法律内部的体系化已经完成。

二、民法立法体系中的问题和缺陷

———《德国民法典》带来的影响和启发

众所周知, 于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 是世界民法史上最为辉煌的民法典之一。其以完整的体系、科学的理念和准确的文字, 对20世纪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制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制定, 都在不同程度上参考了《德国民法典》。

改革开放后, 我国曾有过两次《民法典》具体的编纂行动。第一次是在1982年, 由大量的立法委员和学者参与, 完成了一部“民法草案”, 共计465条。相对于如今的民法通则, 那时的民法草案略显简单, 内容也并不丰富, 但却体系完整, 体现了大量的权利义务, 着实是一次非常严肃的立法行动。第二次则是在中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的199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了大量民法专家共同讨论关于民法典出台一事, 再次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民法研究的轩然大波, 但2002年“民法典草案”的颁布却让许多人大失所望, 被称之为“将原本已经存在的各类部门法, 用民法典的形式, 生硬的照搬和组合”。

2002年距今已经有十余年, 在这十余年中, 法律学界对于民法典编纂的谈论愈加热烈。现阶段, 立法能力和条件已经愈发成熟, 有关人才也是层出不穷,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 又更加显出民法典出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终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政策, 虽然只是简单一句话, 却是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巨大进步。

但说到立法我国民法体系中, 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缺陷和问题, 对于民法典的出台来说, 这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 民事法律的体系性缺失

首先, 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若干民事法领域中的单行法, 越来越多的法律开始涉及到人们的社会生活, 使得人民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这些法律, 更多的只有单行法的特征, 实质上则是缺失了最为重要的体系性。最明显的, 就是仍然欠缺《民法总则》。这就使得整个民事立法缺失了其作为法律最根本的逻辑性。缺乏总则精神的指导, 也就使得各个分则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候难免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有人说《民法通则》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作者则认为《民法通则》相对而言有一种不合格的民法典缩影。也就是《民法通则》更多地重视了民事权利和法律适用, 而非总的指导。

《德国民法典》主要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中, 总体上较为轻视债权规则, 也没有债法总则。债法是在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 我国立法的轻视不仅会阻碍法律的学习, 也会妨害司法的落实。而《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中, 总则的指导性作用自然不用多说, 但有关债务关系法的制定则是可以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借鉴的不二选择。我国民法体系中, 并无债权法或债务关系法, 仅有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

(二) 民法内容繁简不一

且不说《民法通则》中有关权利义务内容之广与具体规定之简的反差, 像《合同法》、《物权法》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失调问题也非常严重。国际上, 相对先进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 《侵权责任法》仅仅只有十多个条文,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却规定了12章92个条文, 虽然规定具体会提高适用效率, 但法律冗长带来的理解和宣传问题, 却会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看不懂”或者“有法不会用”。

对比《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关系法, 或许我国合同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其相提并论, 但《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只是在债务关系法的最后部分以一个章节来表述有关规定, 这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冗长复杂体系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在于, 我国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并没有积极落实意思自治的原则。《德国民法典》中只是对侵权行为做出相关定义、对侵权行为人做出分类讨论以及侵权责任的轻重分析, 相对于我国的法律, 只是做了初步的指导性规范。或许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建设会是重要的讨论环节。

(三) 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

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有关政治色彩的词汇也比较多。除了到2009年才删去的“计划原则”以外, 哪怕第80条“土地不可买卖”都没有被废止, 这与现实社会有太多的出入。另外《民法通则》中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也被极端的压制着, 究其原因, 则来源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模糊。“民事法律行为”来源于前苏联法律, 本意是为了压制“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法律将“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并行讨论, 但“行政法律行为”本身并不是“意思自治”得来的, 这也就导致了“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意思自治受到了极大的压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自由和平等早已成为了人权的话题, 意思自治被广泛使用, 但我国民事法律理念在这个问题上还是相对落后的。

我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 也一定是将会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 但现阶段地方性法规较多, 在地方政府的频繁干预下, 大量的民事关系将被转变为行政关系, 诸如房地产买卖登记、机动车买卖登记等, 这就需要我国在民事立法过程中注意相关的政府干预问题, 并运用行政法的职能发挥规制政府行为。同时, 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方式, 我国民事立法也应当摆脱普通法的舒束缚, 更多地考虑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问题, 克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残留的计划经济影响、维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全面继承我国政策的有关指导, 将民法典的制定更多的赋予社会责任。

三、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制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法治理念的落实,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法制意义。虽然我国民事法律还未成体系, 但这不能成为拖延民法典编纂的借口。

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日新月异, 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法律若不能及时更新, 采取更为先进的法治理念, 那么最终法治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法律中, 民法典是绕不过去的。因为, 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 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 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

民法典的编纂,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法治中国落实的必由之路, 是全民守法的法律保障。开始民法典的编纂, 出台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使我国民法制度体系化制度化, 有利于充分贯彻实施法律。在编纂的过程中, 需要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 遵循基本的法理, 更要在制度建设上充分吸收国庆因素。

虽然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诸多问题, 只要我们敢于担当, 有所作为, 但相信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指示和党的正确领导, 从2002年就开始搁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兴起将指日可待。

摘要:编纂民法典, 在我国法律学界由来已久, 缺少民法典,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大缺陷。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 编纂民法典”, 再一次将民法典编纂摆到了新的历史舞台上。在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中, 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带来的会是社会关系的丰富多彩, 若有相对完善的民法典出台, 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文将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为出发点, 分析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法治社会,民事立法

参考文献

[1]王利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的民事立法”[J].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 第2篇

一部民法史,就是市民社会、民法、人文精神互动的关系史,一部弘扬民法的人文精神和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在民法文明这一个历史形态中,人终于或多或少地发现了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及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虽然作为历史范畴的民法文明会因历史传统、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地理环境等诸因素影响具有历史局限性,但是只要人文精神是它的精神和追求,那么它引导人民走提升主体性及高扬自由平等精神的本质就不会改变,否则它不成其为民法。因此作为历史范畴的民法所抽象的“民法人”,一方面具有历史局限性,他要反映并记录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另一方面,他又具有历史进步性,他要弘扬和实现民法的人文精神,这是人类认识非至上性与至上性、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民法文明中的矛盾表现。民法的崇高正在于它以人文精神唤醒人去做一个“民法人”,从而使他在人的解放的道路上前进。所以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律对世界的征服之所以最为持久,既在于其私法制度的相对完备,更在于其私法精神对人的权利的肯定、对人的关怀已蕴涵了近代、现代民法人文精神的胚胎。

我们认为,民法的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髓与内核,是民法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终极关怀,是民法的最高原则。一方面,它旨在高扬人的主体性,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物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对这一关系作出民法回答;另一方面,它旨在弘扬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肯定人-人关系中的自由与平等,对这一关系作出民法回答。简言之,民法的人文精神就是主体精神与自由精神。

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市民社会及哲学革命矛盾运动的产物。首先,近代民法肯定提升了人的主体性,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把所有人生而平等享有权利写进了法典,承认了人的独立性与平等性,使人从等级、身份制度的压迫中解放出来,它是以尊重人、肯定人、解放人为己任的;但另一方面,它对人的独立性与平等性的关怀又是形式上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这导致了近代民法关注形式正义、整体正义而忽视实质正义、个别正义和重物轻人、重客体轻主体的现象,使民法降格为单纯的财产法。其次,近代民法以唯理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其灵魂,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为圭臬,与此同时它的革命性又把辩证法的另一面丢掉了,缺少应有的相对的一面和节制精神。所以说,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矛盾的统一,它具有二律背反和形而上学的色彩。一言以蔽之,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片面主体性与绝对自由主义,它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近代民法正是这一矛盾在制度上的展开。

浅析民法中的人文精神 第3篇

关键词:民法;人文精神;权益保护

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其是民法保持活力的关键因素。我们要全面厘清人文精神的实质内涵,剖析其与民法的共生发展历程,明确民法中人文精神的具体体现,这样方能为促进民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一、人文精神的内涵

人文精神始于文艺复兴时期,其核心在于关心人的需要,弘扬人的理性。人文精神的核心观念有三个:一是人本观念。人本观念简而言之就是以人的存在为衡量社会选择的标尺。人类有追求幸福生活和人格尊严的权利,这种对人之为人的价值追求,提倡的乃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相互包容,关怀的重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中人本身的全面价值。二是个体观念。个体观念是相对“君本位”观念而言的,要求国家、政府,要尊重个人,要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政府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假如人民认为有必要,有权随时收回赋予政府的权力。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是衡量包括组织、社会,乃至政府一切行为的标尺[1]。三是自由观念。在人的权利体系中,自由是最为宝贵的,只有民主的政府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才是保护人民自由的政府。当人民的自由得不到保护的时候,政府的权力就应当被取消。自由观念同时是指“每个人”的自由,只有尊重他人的自由,才能有自己的自由,争取自己的自由,决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

二、民法中人文精神溯流

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在法治论中都强调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神袛和理智的体现,为西方法治之路提供了良好的智慧基础。随后,雅典城邦民主制透射出人类最早的民主曙光,充满了民主与法治精神原创智慧的古希腊法律思想非常鲜明地表现出法律至上、尊重个人权利、尊重人的价值的人文精神[2]。古罗马时期出现了罗马私法,要求只有独立自由的主体,才能成为劳动产品的所有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去交换。14世纪,人们发现如果希望得到安宁、幸福的生活,理性地理解和规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政府的关系,需要恢复罗马法里的东西并加以改造这里的罗马法其实主要就是罗马私法,即民法。19世纪,民法获得极大的发展,而这种发展首先表现在对古代民法主体不平等的否认和对所有自然人格的恢复上。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20世纪以来的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确立的抽象人格、契约自由进行了修正,顺应了弱者保护的潮流,注重从经济力量强弱对比的角度进行利益平衡,运用身份、契约两种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借助身份调整民事关系,干预经济力量的自由放任,确立弱者保护思想,实现社会实质正义。总之,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始终都是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可以高度概括为完整人性和严格自由主义。

三、人文精神在民法中的体现

1.注重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其具体包括个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20世纪以来,高科技的发展提出了人格权保护的新课题,如对个人生活情报的收集和泄露,对个人身体隐私的窥探、对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保护、对环境权的保护等。此外,随着法治的进步以及对于公民的人格保护的扩张,出现了许多各种新的人格利益,如对于通过造型艺术获得的形象的保护、对于死者姓名和名誉的保护、对于遗体的保护、对于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的保护等都需要在民法的人格权制度中有所反映,这就要求民法必须加强人格权利的保护。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丰富[3],民法的人格权保护更加明显。

2.注重弱者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结構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国家和谐、稳定和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民法对此的调整力度也迅速强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消费者。法国民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德国民法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等。另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如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资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应的补偿、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注重权益保护的规范性

现代民法的规范性主要体现为合同管理更加严格。一方面现代民法对合同的形式做出了明确限定,在消费者信贷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培训合同等中越来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形式上的要求体现了对个人的具体生活利益的关切,充满着人文精神。另一方面现代民法对合同的格式条款管理更加严格,并已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20世纪中叶,各国立法大都高度重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以色列、瑞典、英国、德国等通过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施以种种限制。除了上诉两点外,现代民法的规范性还体现为强制缔结。强制缔结即指在特殊情形,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如我国《合同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参考文献:

[1]孟庆吉.论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与市场经济[J].前沿,2012(1):88-89.

[2]刘耀东,樊志军.民法的人文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1):160-167.

[3]袁日新.论民法的人文精神[J].理论界,2007(5):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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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精神对大众传媒的影响 第4篇

民法精神是人们长期从事民法理论和民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从而指导民事活动的、体现民事行为本质属性的一种意识。一般为人们认可的民法精神有平等、自愿、诚信和公序良俗。

平等, 所谓人人生而平等, 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平等是民法最根本的精神, 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之一, 反映了民法产生时原始的状态。从法律角度讲, 平等可理解为三点:第一, 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第二, 民事主体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第三,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

自愿, 也可称为意思自治, 即在法律禁止之外, 民事主体可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自愿的核心在于自由, 即当事人意志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 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1】

私权神圣, 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具体地说, 指私权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不受任何人或任何权利的侵犯, 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 不得被限制或剥夺。私权受到侵犯时, 应获得相应的救济, 亦即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既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 也不受公权力的侵犯。【2】

诚信, 即诚实信用, 要求当事人以诚待人、恪守诺言、不欺不诈和言而有信。具体到民法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 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 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3】

公序良俗, 即一切民事活动不应当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大众传媒中民法精神的缺失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大众传媒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行业规模。虽然我国大众传媒取得了繁荣的发展, 但是诸多媒体侵权案件提醒我们, 我国当下的传媒业是不成熟的, 行业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在限制传媒业健康发展的根源中, 我们认为大众传媒的价值取向和传媒工作者的价值观的偏差是最关键的因素,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以权谋私。部分记者凭借采访报道的权利, 对受采访者收取红包, 对有关单位吃拿卡要, 甚至威胁对方来索要不法利益;一些节目打出平等参与免费参与的口号, 实则对参与人是否交“报名费”来不同对待;有些领导动用权力干预传媒工作, 使得大量新闻事实不得公之于众或者报道不实, 混淆了公众的视听。

第二, 职业素质低下。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 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 部分传媒单位形成了金钱至上的价值观, 失去了客观真实公正的职业素质。为了提高其知名度, 有关传媒人员通过过分夸大事实或者捏造不存在的情形来报道新闻, 使得当事人的名誉权遭受到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三, 缺乏社会责任感。由于我国大众传媒行业长期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 很多传媒机构没有脱离原来的行业习惯, 工作以领导马首是瞻, 报道功绩为主揭露现实为辅, 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建议、心声则漠不关心。还有些传媒单位为了吸引广告商和拉高吸引力, 不惜刊登、播放一些低级趣味的内容, 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在大众传媒中发挥民法精神的必要性

第一, 坚持平等精神在大众传媒的中的影响。人人生而平等, 这不仅是法律规范上的要求, 更是一个国家进一步发展的前提。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人们对自身地位越来越重视, 对平等的渴望是越来越强烈。在大众传媒中树立起平等精神, 既能够有效地宣传平等, 又可以将平等落实于现实, 推动精神文明的发展。

第二, 坚持自愿精神在大众传媒中的影响。自愿, 即自己根据自身意愿而没有外界的干扰。一方面是对媒体自身来说, 我们要保证媒体的意思自治, 让媒体自由表达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 媒体在采访公众时, 双方都应该秉承自愿精神。在采访工作中, 公众的想法和心声应该自由地向媒体表达, 不受任何限制, 媒体不得事先规定或者强制受采访者说话的内容。

第三, 坚持私权神圣精神在大众传媒中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在民生问题被国家政府重点关注后, 人们对自身私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法律的底线是不得触碰的, 公民的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私权神圣是大众传媒业者在工作中必须树立的观念。

第四, 坚持诚信精神在大众传媒中的影响。诚信是大众传媒行业的生存之本。随着文化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 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 媒体的种类也会日新月异, 互相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 恪守职业道德, 塑造诚信媒体, 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引大众传媒工作的方向, 提高我国媒体的公信力, 是当下传媒业发展的需要, 更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五, 坚持公序良俗精神在大众传媒中的影响。中华民族的公序良俗应有以下内容:爱国、明志、持节、自强、诚信、知耻、改过、厚仁、贵和、敦亲、重义、尚勇、好学、审势、求新、勤俭、奉公、务实。大众传媒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些品质, 一方面通过报道好人好事宣传善良风俗, 另一方面通过抨击社会不良现象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 大众传媒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我们在大力发展传媒产业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其界限。公民权利的和社会秩序是大众传媒实践中首要注意的问题。坚持民法精神, 把平等、自愿、私权神圣、诚信和公序良俗贯彻到大众传媒事业当中, 那么我国的大众传媒必将走向繁荣之路。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民商法论从 (第7卷) [C], 法律出版社, 1997.第238页.

[2][美]路易斯.亨金著.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外影响域[M].三联书店, 1996.第156页.

民法典的精神 第5篇

【篇一】

从2015年3月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至今,这部与你我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已经让老百姓盼望了5年。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

民法典编撰顺势而著,适时而变。民法典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是一部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人民”二字重千钧,意义自是不寻常。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这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头一遭。它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而成一部综合性法典,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其次,老百姓关注它,只有一个理由,因为每一页里面的每一个字,都以“你”为中心设计,为“你”而书写。

说起民法,按常人的理解:人与人之间不到万不得已要打官司上法庭,不会用到“法”;不打官司,咱不关心。但谁说一定要打官司才会用到“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

这部民法典草案,全面优化整合此前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功能,将更好地发挥调节民事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如果说宪法是飘扬在空中的一面旗帜,指引着国家前进,那么民法典就是将国家治理的目标落在了一个个的‘人’身上,在祖国大地上迈出扎实的步伐,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

综观民法典草案的1260个条款,每一个条款背后都是大写的“人”字。

有的是明确人的权利、回应人的诉求。比如,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界定何为隐私,明确禁止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明确要求基因编辑等新技术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比如,在物权编新增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比如,明确胎儿也有继承权;比如,针对疫情防控,民法典草案明确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等。

有的是解决人的痛点。比如,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民法典草案不仅规定了高空抛物者的侵权责任,还规定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责;针对套

路贷、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针对此前引发诸多纠纷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等等。

有的是尊重人的意愿。比如,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让遗嘱尽可能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归根结底,民法典草案的字里行间,有的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有的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照,有的是对价值观的引领,规范着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关系着工作生活的时时刻刻,呵护着人民权利的点点滴滴。

随着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力度的加强,随着权利边界、行为规则、侵权责任的明晰明确,人们维权的成本将更低廉,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纠纷、案件的依据将更清楚,定纷止争的效率也将进一步提高。这也意味着,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都将迈上新的台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过程是对上述理念的践行。期待代表委员充分讨论,建言献策,继续擦亮民法典草案的“人”字光芒,共同见证这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国家治理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的面世。

【篇二】

怀着激动的心情,我观看了今天的两会开幕式直播,看完后感触良多。当国歌声响起与大家一起哼唱国歌的时候,心情无比动。这场战斗的胜利来之不易,为在抗击新冠肺度情中的牺性烈土和近世同胞表示深切哀悼。全国政协会议开幕式这一分钟的默哀,再一宣示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中国历经了没有硝烟的战“疫”历史会记住国家对生命的尊重,这一幕也将永远铭记在我们心中。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使我国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冲击,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就业促增长的政策。如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増加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人数,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等。这对我们这样超大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疫情,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十分不易,真正体现了国家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简短但有温度有力量。在2019年经济平稳运行时遭遇了疫情,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齐心协力取得重大胜利。正是这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定了中华儿女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作为社区一线的一员,我要在工作中秉持这一理念,踏实工作、敬业奉献,贡献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

【篇三】

一年一度的两会在北京召开,今年全国两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胜利闭幕。习近平在两会期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简单信心、凝聚力量、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奋进方向。我们要认真、深刻领会,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在“学”中熟知基本内容,在“悟”中领会精髓要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亲自指挥、亲自部署,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这次疫情防控,既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基层工作能力素质、担当精神和纪律作风的一次实战检验。

【篇四】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紧紧依靠人民。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就是最好的证明。正是因为紧紧依靠人民、广泛动员人民,中国才能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构筑起最严密的群防群控体系,凝聚起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取得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榜样。今后,我们要化危为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方面工作,以及应对各种重大风险挑战等等,最根本的还是要紧紧依靠人民,把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的各项事业中来。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深厚的力量源泉。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不断造福人民。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党的一切主张和奋斗,都是为了给人民谋幸福。因此,我们党作出了“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凝聚全党全国力量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也因此,当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时候,我们党坚决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凝聚全党全国力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篇五】

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这是用事实书写的执政理念,字字千钧,事关宏旨。

今年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病毒来势之凶、疫情传播之烈、范围扩散之广、全社会所面临的挑战之大,前所未有。我们党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国动员、全民参与、全力阻击、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取得了疫情防控的重大战略成果。面对疫情带来的风险,面对全球疫情和经济形势的严峻挑战,我们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全国两会顺利圆满进行。这本身就彰显了我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保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接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的真实性和崇高性。

习近平指出要心系群众干事业,“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时刻不忘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永远不能脱离群众、轻视群众、漠视群众疾苦”。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立场,只有心中想着人民、关心人民疾苦,只有深深爱着人民,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党才能保证永不变质、永不变心,才能筑牢党长期执政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和群众根基。

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因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始终倾听人民呼声,始终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决定了我们党在执政中始终守住一条根本底线,那就是绝不允许脱离群众。

因为有人民之“源”,所以中国共产党能够永葆青春活力;因为有人民之“本”,所以中国共产党终成参天大树。守好这个“源”和“本”,人民就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

【篇六】

近期,习近平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这是总书记始终不变的为民初心的生动体现。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应时刻不忘为民初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生命重于泰山,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们党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一次大考。疫情暴发初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求“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号召“用心用情为群众服务”,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同样要牢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不惜一切代价地全心全意、竭尽所能守护好每一个生命。

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要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为群众服务、真诚接受群众监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断增强人民群

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如既往地用实际行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篇七】

5月28日,全国“两会”胜利闭幕。在这一特殊时期,“两会”的召开,彰显出“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浓厚氛围,增强了信心、凝聚了共识、鼓舞了干劲,为推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目标汇聚了庞大力量,向全国向世界传递了中国信心、恒心、决心。

看疫情防控,传递中国信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将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习近平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带领全国人民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风雨同舟、守望相助,有效遏制了疫情蔓延,习近平和湖北保卫战更是取得了决定性成果。这一切,彰显了中国制度的强大优势,通过“两会”,汇聚了广泛共识,凝聚起强大的信心力量,更证明了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充分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道路,不仅要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战争,更要向着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不断前进,昂首挺胸实现中华民族复兴梦。

看脱贫攻坚,传递中国恒心。“脱贫攻坚的伟大成就彰显中国制度的强大优势,这也是我们继续前行的有力保障。”六安市副市长孙学龙代表在两会上这样说。4月29日,随着地处大别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最后两个县脱贫摘帽,安徽省六安市告别了区域性整体贫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坚持不懈、砥砺奋进,无数第一书记扎根贫困地区,多年如一日,以恒心铸就中国奇迹,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上的辉煌篇章。脱贫攻坚进入倒计时,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同时面对着疫情带来的“加试题”,但通过“两会”,我们看到了中国恒心,在党中央的带领下,中国人民持之以恒,必将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

看全面小康,传递中国决心。“2020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们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新年贺词中说道。然而,突发的疫情,给“决战决胜”增添了诸多压力。两会上,抓实落细“六稳”“六保”,稳住经济基本面,也成为了重要和热议的话题。两个“1万亿元”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国家拿出真金白银,各级政府展开政策配套。“两会”上,南京市市长韩立明代表说:“抓落实要有一股认真、顶真、当真的实干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让群众直接感受到温度与力度。”南京市围绕“六稳”“六保”出台40条具体举措,全年面向高校毕业生提供20万个以上岗位,面向退役军人提供不少于5000个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1.4万人等等。决战决胜到了冲刺阶段,可以看到

党中央和全国人民的决心。唯有坚定决心,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用奋斗兑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诺言,才能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下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基础、开新局。

2020年,是见证历史的一年,通过全国“两会”这扇窗口,我们看到一个坚如磐石的中国,饱含信心、恒心与决心,站在历史交汇点上,中国这艘巨轮将风雨无阻、勇往直前。

【篇八】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的“两会”比以往来的晚一些,随着“新冠”疫情的控制,“两会”在初夏的北京稳步召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在疫情防控方面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从疫情开始爆发,武汉“封城”,四个月来,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在党建统领下,举全国之力驰援武汉。从古稀之年的钟南山、李兰娟院士,到桃李年华的95后的普通小护士,从逆行前往武汉的医务工作者到防守村落社区的基层社区工作者,是我们中华儿女风雨同舟,守望相助,筑起了抗击疫情的巍峨长城。

新冠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将疫情防控视为头等大事,习近平亲自指挥部署,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虽然短期经济负增长,但正如李克强总理说:“生命至上,这是必须承受也是值得付出的代价。当前的难关一定能闯过,中国的发展必将充满希望。”

对比国外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措施,也验证了我党在疫情初期决策力的稳准狠。

此次疫情的防控也体现了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不畏险阻,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坚定决心。疫情初期举国上下如同军人一样,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当代中国人民有战胜任何挑战的坚定意志和能力,且成功的控制了此次“新冠”疫情。

民法典的精神 第6篇

关键词:战斗精神培育,民法大全,军事法

战斗精神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法制的激励和规范是强化战斗精神、提升战斗力必不可少的途径。因此, 古今中外的国家、军队领导者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制来培育战斗精神。本文以罗马《民法大全》中军事法条款为参考, 探寻罗马军团的战斗精神培育, 以期对我军战斗精神的法制培育路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以维护神圣王权为立法价值取向, 有效聚合了“国兴我兴, 国亡我亡”的国家责任感

战斗精神作为军人认知、情感和意志的集合体, 必然内在地受到民族精神的影响。罗马共和国在立国之初刘就面临周边各国的严重威胁, 使罗马公民逐渐形成了一种“国兴我兴, 国亡我亡”的国家责任感, 这其实就是民族精神的雏形。伯恩斯在《世界文明史》中是这样总结罗马的民族精神的:“勇敢、荣誉、自我克制, 忠于国家高于忠于一切。”

在罗马王政时期, 王的统一的权力凌驾于氏族和家庭组织之上, 王权的核心必定在于军事权和宗教[1]。这个时期有关军事的法律, 主要就是维护神圣的王权, 维护为王直接服务的军人的地位以及保证军人对王的绝对忠诚。《民法大全》第C.12, 46 (47) , 1, 3条[2]有这样的描述:“君士坦丁皇帝说过:‘自这个时期起, 基于我的荣耀, 我许可所有的退伍军人不必被召唤从事民事劳役和其他公共事务’”。“基于我的荣耀”表明了罗马军人的权利来源于皇帝的恩典。同时也对应召入伍人员进行限制。《民法大全》中D.38, 1, 43条、D.4, 16, 4, 1条、D.49, 16, 4, 7条、D.49, 16, 11、D.49, 16, 4, 8条, 这五条分别对解放自由人、被判刑人、通奸者、奴隶以及尚未了结诉讼者的入伍设置了严格精确的限制。特别是最后一条, 表明法律设定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从源头上保持军队的纯洁和荣誉。

可见, 罗马人对国家的责任感之所以能通过参军有效聚合, 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军事法度的建立, 通过对军队纯洁性的维护, 保持了军队的神圣性, 促使罗马人个体的报国热情转变为为国打仗的主动追求和信仰。

二、以严明的奖惩制度构建为导向, 有效促使国家责任感向战斗精神转化

国家责任感是培育战斗精神的民族心理基础, 但却是自发松散的, 并不能直接生成战斗力;而战斗精神蕴含着利益、信仰、意识形态等更为深刻的内容, 需要军队的领导者有意识的培育。

罗马军团以严格的纪律规范闻名于世。罗马士兵在应征入伍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宣誓永不违反纪律。[3]而且, 罗马军团的纪律以异常严酷的惩罚手段作为执行保证。《民法大全》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D.48, 19, 38, 1条规定了叛逃军队被处以死刑的情形。D.49, 16, 3, 4条规定了对战时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的情形。D.49, 16, 3, 19条规定了抗拒军令被处死的情形。D.49, 19, 38, 12条规定了军人为逃避义务而故意自残也要被处死的情形。

但战功卓著的士兵也能得到各种奖励。比如, 可以在公民大会上受到表彰、增加薪饷、分到更多战利品、提升官职、获得荣誉奖章等。在战斗中第一个登上敌人城墙、壁垒或舰船的战士, 可以得到金冠;在激战中拯救战友的可以得到花冠, 这是战士最为崇高的一项荣誉。[3]

这样, 赏罚分明的纪律以最直接的方式传达了什么是军团所鄙视和尊崇的行为, 让战士牢记住了军团的荣辱观, 培养了严明的组织纪律性。一旦投入战场, 这种组织性纪律性就立刻转化为勇猛的战斗精神, 展现出巨大的战斗力。

三、以维护军队的社会地位和军人荣誉感为突破点, 有效激励了战斗精神不断升华

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 物质因素的激励作用, 是不断强化战斗精神的基础。罗马帝国时期, 简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 契约文化盛行, 个人价值和物质利益得到足够重视。[4]

《民法大全》中就有运用物质激励手段的军事条款。第C.12, 37 (38) 1条、C.12, 37 (38) , 10条、C.12, 39 (40) , 1条, 这三条对军人行军过程中的粮草供应、葡萄酒供应和军装供应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没有履行军队服装补给义务官员给予刑罚处罚。可见, 罗马的统治者对军队的后勤物质保障十分重视。另外, 《民法大全》中还有对军人部分义务的减免的规定。D.27, 1, 9条规定现役军人没有照顾子女及同事的义务, 减轻了军人的家庭负担;C.12, 46 (47) , 1, 3条规定军人退伍之后可以免除从事公共劳役和纳税的义务, 这体现了对军人职业奉献的肯定和权益的保障。

罗马统治者也制定了一系列激发军人荣誉感的法条, 使得战斗精神持续升华。《民法大全》第D.49, 16, 5, 6条可以看作是军功制度的雏形, 规定履行自己职责阻止囚犯逃跑的士兵应该记功。D.3, 2, 2, 2条则从反面规定军人如果有丑行, 不仅会被驱逐出军队, 还会被剥夺军功及皇帝的封赏。

可见, 正是这些物质和精神双重激励手段的运用, 使得罗马军团的战斗精神不断升华, 激发罗马战士不断以更高昂的斗志杀进战场。

总之, 罗马人军事法制的成功经验表明, 战斗精神的生成、维持和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激励。因此, 建立健全军事法律体系, 为培育战斗精神、保障战斗力的提高提供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 应当是军事法制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朱塞佩格罗索.黄风译.罗马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张礼洪译.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周相.罗马法原史 (上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第7篇

一、法国民法典

(一)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思想。

1.一切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人, 把所有的人置于同等的地位, 承认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了此项内容。从此以后, 这一条成为很多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

2.《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在封建立法中, 因为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 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是分开的。行为人往往不是责任人, 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法国民法典》改变了这种不公, 它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 也就要求每个人对其行为负责, 而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也有所改变。有先进的方面, 如将婚姻世俗化, 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但仍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 如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等。但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相比, 它已对“旧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

4.《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新法典把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和封建的财产制度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财产法方面, 《民法典》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 也贯彻了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

(二) 法国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1.我国法制建设要充分考虑国情。

一部优秀的法典不能只从法典本身来入手, 其诞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 分析我国自身的现实条件和需要, 让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向着更科学方向发展。我国民法典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愿望、要求和根本利益。

2.我国法制建设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

在编制体例上, 我们要学习其方便性、实用性的价值目标,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 对于具突破性的条款内容, 要结合国情仔细斟酌。针对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要避免不好理解易生歧义的条款, 使法律条文通俗易懂。

二、德国民法典

(一) 德国民法典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大陆法系最为代表性的两部法典。但两部法典却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不同。一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最著名的是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有两个条文规定了诚信原则。事实上, 以后德国法院就利用这一原则处理了第一次大战后因通货膨胀, 德国马克贬值而发生的债务案件。二是德国民法典体制采用五编, 这比法国民法典三编合理得多。这种编制也就使德国民法典的整个内容要更具条理性。三是德国民法典中增加了很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规定。这些几乎都是社会经济发达与潘德克顿法学发展的结果。如代理制度, 在法国民法典中, 代理不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 与委任混淆不分, 德国民法将代理与委任分开, 而且从性质上加以区分。四是德国民法典在内容充实了很多。法国民法典中一些非常简略的规定, 在德国民法典中都发展成为整套的体系严密的规定。使内容更加饱满, 体系更加完善。

(二) 德国民法典给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1.我国民法典在体系和结构应科学严谨。

《德国民法典》的科学性堪称近现代世界民法典的典范。在体系结构上依次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隶属法、继承法等共五篇。这种划分体现了近现代世界民法体例的一般规律:由总到分的体系结构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柜架, 由债权对物权的体系结构体现了社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由债权到物权的优越性和民法典以立法精神, 由财产关系到人身关系到两者结合的体系结构又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社会功能。《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上的高度科学性颇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现在,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 以《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其它众多的单行民事法规为补充的立法框架, 这就为我们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法律条件, 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仍明显存在着立法层次不清、立法规范交叉重叠或相互矛盾等缺陷, 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首先解决的。为此, 我们应对已制定的各项民事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民法原则进行修改、完善, 对尚未制定或制定中的民事法律、法规作出科学预测, 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部结构严谨、体系完善、内容和谐、语言生动的民法典。

2.我国民法典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超前性。

德国民法典既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商品经济、改革生产关系的要求, 又具有较强的超前性。《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一个世纪, 其间虽然经多次修改和补充, 但基本框架和基本规范仍未改变。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现实而又适当超前的特点。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在长期处于“成熟一个, 制定一个”、“需要什么, 制定什么”、“宜粗不宜细”的状态, 原有立法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 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改善这种立法上的局面, 我们应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将现实性和超前性有机地统一于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 这就要求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但要适应当代而且要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至少上百年时间, 为此, 我们必须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转变为“明确性”的立法, 将“滞后立法”和“同步立法”转变为“超前立法”, 以彻底消除原则性立法多而操作性立法少, 确认性立法多而导向性立法少的缺陷和弊端。

3.我国应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 受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民族传统、法律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从而显露出自己的特色。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在民事法律规范正是通过对这两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来规范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 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裁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保障有中国特色有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因此, 我国民法典应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三、结语

一部法典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既要追求体例的健全完善、内容全面充实、语言严谨简洁等法典本身所具有的特征要求, 而且要使其精神内涵符合时代需要, 能够与本国法制体系健康融合互动。通过学习外国的优秀法典终将为自身而服务。所以, 制定我国的民法典, 更要带着一种批判与学习的态度, 不能顾此失彼。相信通过对已有外国法典的学习借鉴, 将会促进我国的民法典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林嘉.外国民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探讨 第8篇

“民法”和“民法典”这两个概念都源于西方社会, 关于民法的分类, 就其内容和结构而言, 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而形式意义上的完整的民法就是“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体系化的表现形式, 是成文民法内在逻辑结构完整型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的出台, 颁布和运转, 在很大程度上是应当具有稳定性的, 而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 很大程度和很多层面避免了民法各部分之间过多的冲突与碰撞。从西方一些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我们能够看出, 尽管社会发生变迁, 但民法典依然保持着完好的生命力, 这就充分说明了体系化的民法典对社会的进步, 发展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不可忽略的意义。

随着200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与实施, 我国的民法体系似乎已经相当健全和完善, 但是仔细看来, 这些似乎已经非常全面的民法分则各部分之间却规定的矛盾和冲突不断, 缺少一个统一的灵魂和核心。就拿物权法, 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而言, 担保法中除了保证和定金部分以外, 抵押, 质押与留置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中均有明文规定, 而且这三部法律中对于抵押, 质押和留置的规定有很多是想冲突和抵触的, 这大概是于立法者在立法方面的角度与思维的不同。因此在适用方面, 有这样一个适用原则, 在不同法律关于抵押, 质押与留置的规定不同的情况下, 首先优先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未做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其次是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只有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最后才考虑适用担保法。这实际上就始担保法能够适用的范围非常狭小, 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制定民法典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将现存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各部分加以重复抄袭和罗列, 而是需要将每一个部分都制定的完美而且尽可能少的甚至尽量避免再出现冲突, 但是在实践中, 立法者们的智慧迥异, 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角度也都不尽相同, 要想让他们通过协商最后达成妥协和一致, 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即使能够实现, 所花费的时间仍然会较长。而且现行的零散的各种民事法律法规规范也是经过一代代的立法者长期智慧与血汗的结晶, 如果想要从整体上加以整改的话, 想获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民法典的制定与出台, 又确实需要从整体上加以整改现存的民事法律法规规范, 综上, 民法典的立法与颁布虽然前景是乐观的, 但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困难荆棘。

到底该如何制定民法典?如何又好又快的加以制定, 在这里有著名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 笔者在这里也表示赞同和支持。1.在制定民法典时, 需要制定一个部分, 就审核通过一个部分, 然后再制定下一个部分。这样后制定的部分如果与已经生效的前部分发生抵触的情况下, 可直接不予审核通过。这样既可以尽量减少甚至避免各部分之间的冲突和摩擦, 又能又好又快的提高民法典的制定效率。

由于担保法在有关抵押, 质押和留置方面被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代替的过多, 可以将担保法中的这一部分的规定直接去掉, 这样有利于删繁就简。同时可以将担保法中的保证和定金部分直接归于合同法中,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担保法的闲置。

民法典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和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单行的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穿一种或多种民法价值观念, 但是却无法再全部社会生活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民法典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在适用民法相关法律问题方面带来极大地便利, 从而更好地以体系化和全方面的角度处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 从而更好地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指出: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法典制定采取了分阶段, 分步骤的战略, 适应了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客观需要, 也反映了人们对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认识的深入。因此在民法体系中最主要, 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的基础上, 应该对现有民事单行法加以有机的融合与协调, 从而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这样做可以实现“资讯集中”, 即只要手中有一部民法典, 就可以找到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由于社会经济生活, 家庭生活以及民事权利的发展和迅速变化, 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 想把一切民事关系都规定的详尽周延是不可能的。所以, 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该是一部包笼一切的“大而全的”民法典。英美法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我国既然采取民法典这种大陆法模式的立法体例而不采取“法官造法”的判例法模式, 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才去英美法的可能, 但是, 我们要制定的是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 他必须包容各国民事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 这样, 吸取一些英美法方面的有益制度, 这样, 吸收一些英美法方面的经验以及制度, 不仅仅存在着一定的可能性, 而且是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第9篇

在学理上, 我们通常抽象的认为体例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体例在很多领域至关重要, 因为它代表着一种逻辑和思维方式。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体例是一种系统构成, 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 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逻辑化, 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1笔者认为体例是构筑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脊梁, 没有体例的存在, 民法规则将如一盘散沙。民法典是将民事法律以一定顺序和逻辑系统地构成在一起的集合, 而这种顺序和逻辑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的民法典的体例。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是以遵循先例和衡平为主要原则, 以行政立法和法官造法作为补充的不成文法律体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制定一部部成文法典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构成。所以对于民法典的体例研究, 应当以存在民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为着眼点, 研究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民法典的体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 或是它们的模仿, 或是它们的变种。2所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也应当从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谈起。

(一) 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式体例

法国民法典采取二分法的结构, 实行三编制的体例。其基本结构表现在法典分为三编, 第一编人, 第二编财产,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这种民法典的体例模式是借鉴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3罗马法时期,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 第一编人, 第二编物, 第三编继承、契约、私犯等, 第四编诉讼。除了第四编之外, 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民法典在体例上是对《法学阶梯》的继承。由于我们将《法学阶梯》中的第二编和第三编视为概念更为简洁的“物”的范畴, 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的结构就出现了。而法国民法典正是沿用了这一思路, 延续了“人—物”的体例模式。

(二) 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式体例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五编制,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债的关系法, 第三编物权法, 第四编家庭法, 第五编继承法。第一编总则规定的是其它各编都能适用的共同规则, 第二编到第五编的规定是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这便构成了德国民法典“总—分”的体例结构, 从原则的性的基础性的和各分章都普遍适用的规则到具体的特殊的例外的规则, 体现了从总到分, 从一般到特殊, 从原则到具体的逻辑架构。

德国制定民法典的体例是以《学说汇纂》为素材的。《学说汇纂》是记录古罗马学者对于法律制度、法学思想、法学文化的认识、思考与研究的著作。对《学说汇纂》的体例参考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首先, 在参与的国民法典编纂的德国立法者中, 大部分都比较认同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性著作。其次, 在19世纪中叶, 德国法学家对《学说汇编》的研究已经达到了非常卓越的水平。最后, 德国人善于思辩, 注重理性的传统也使得他们会采纳这种逻辑形式理性, 依较严格的形式逻辑规则构建抽象、一般式的体系。4

(三) 法德民法典体例的区别及原因探析

第一, 法国民法典将人法置于物法之前, 而德国民法典正相反。

下面分析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两种不同立法体例选择的背后是两个国家在不同时代, 不同统治者所代表的的利益集团的不同历史需求。《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正是迎着法国大革命的浪潮逐步推进的, 大革命的历史背景需要其国家的民事立法从根本上确立人民的法律地位。《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在德国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相当成熟而且已经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的历史背景下, 这样的历史车轮推动着德国的民法朝着保护大资产阶级和现存的经济制度体系的方向进行。这便是法德两国民法典关于“人”与“物”编制顺序不同的重要原因。

第二, 法国民法典没有设立总则编, 而德国民法典则开创了将总则编作为统率全法典的新的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此归因于其采取逻辑结构的不同。法国民法典认为民法典是以人为核心的而构筑的法, 因而关于民事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则必须放置于整个民法典的前半部分, 而由于人的活动而形成的关于物的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则在后半部分加以规定, 这种逻辑是一种平行式的关系逻辑, 因而不需要任何统领性的“总则”来规范。而德国民法典的五编排列是演绎式的, 是由抽象的概括的原则出发, 逐步走向具体。5总则部分对于贯穿整个法典的统领性和基础性原则进行规定, 分则则从各个方面出发规定具体的特殊的规则。在这种总分的逻辑结构的指引下, 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设置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四) 对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典型体例研究的启示

无论哪一部法典, 其体例的形成首先是归因于其所遵循的法学传统, 所沿袭知识体系和所选择的逻辑架构。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和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系的形成背后都有深刻的历史根源, 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 对这两大体系总结将为我国构建一个更合理的民法体系做一个很好的参考。

三、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

我国历史上就对民法典的体例曾做出过选择。清朝时期,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体例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 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6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 体例是由总则、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五部分构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学者对于民法典的体例进行了深度的探究, 徐国栋教授在继承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下提出的两编制;梁慧星教授本沿袭了德国民法典的逻辑结构并将债法编一分为三、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从而形成七编制;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现行法律进行汇编从而从形成的七编制。这些学说对于促进我国民法典体例选择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但笔者基于对上述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和我国民法典体例的历史, 认为我们应当采取“总—分”的体例, 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 我国民法知识体系和逻辑传统的必然选择

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德两大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和体例评价, 了解了两大体系的各自的优缺点。我认为法典化的选择应归因于其所遵循的法学传统, 所沿袭的知识体系。在深刻了解了两种体例以及翻阅了学者们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研究后, 我们便开始探索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体例选择。不同法典化模式都有其优势与不足, 而我认为我国民法典体系之选择必须扎根于我国的历史和法学传统。而从民法引入我国以来, 在《大清明率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中都是沿袭了德国“总—分”式的体例结构, 这种结构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和我国的法学传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 我认为应当大体上采纳德国的民法体系逻辑, 采取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 采纳“总—分”的体例结构。

(二) “总—分”体例结构的巨大优势

“总—分”结构系统、严谨。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第一编总则规定的是其它各编都能适用的共同规则, 包括人、物、行为、时效、救济措施等。第二编到第五编的规定是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这种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特性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 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便于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查找。而采用这种逻辑形式来构建民法典体系, 一方面层次清晰, 我们在抽象一般的总则规定后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结构合理, 将充满个性的法条中的共性从法条中抽离, 成为总的部分, 这样的结构是抽象和具体, 共性和个性在民法典中的完美展现。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人类智慧史上光辉的一笔, 处处散发着逻辑与智慧的光芒, 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三) 我国长期以来民法思维习惯的客观需要

纵观我国法学界和我们普遍学习的法学教材, 我们潜移默化的接受了这种“总—分”的形式, 先总的介绍抽象的一般的概念, 后介绍具体的部门的法律规则成为了我们的一种思维习惯。在民法学界亦是如此, 我们习惯于先将民法总则置于其他部门法之前, 再逐一对各个部门法进行介绍, 从而间接形成了一种“总—分”的思维习惯。而在民法典的编纂中, 我们不能够忽视这种客观存在的民法思维, 并将这种思维运用到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去, 从而形成一种“总—分”式的体例。我们需要“总—分”式的民法典立法体例, 因为这是最能反映我国现阶段民法学逻辑思维模式的, 也符合广大法学工作者的认识, 也正迎合了我国长期以来民法思维习惯的客观需要。

四、结论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加紧制定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目前的潮流和趋势。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离不开其对体例选择的讨论。19世纪诞生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诞生的德国民法典以不同体例架构在民法典立法史上大放异彩, 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蓝本。在现阶段加紧我国21世纪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 研究法德民法典体例, 明确我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注释

11 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经[J].2008, 06:45-49.

22 麻昌华, 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J].法学, 2004, 02:55

33 陈卫佐.法国民法典的影响[J].清华法学, 2008, 08:134-136.

44 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70-71.

55 谢哲胜, 常鹏翱, 吴春岐.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28-29.

论萨维尼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第10篇

关键词:萨维尼,德国民法典,影响

作为近代最成功的民法典之一, 《德国民法典》以其内容科学、结构严谨, 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一个民法发展的里程碑, 是近代民法的最完善的表现和发展的最高峰, 标志着一种以严谨、抽象、逻辑性著称的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 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发展。[1]而这些特征的形成与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的影响是密不可分的。

一、奠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德国民法典》受当时法学家的影响比较大。而萨维尼作为当时的法学集大成者, 他对民法理论、法典化理论的阐述, 奠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一) 提供了科学的立法理论

首先, 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有生命的, 立法者应当尊重法律生命成长的规律。他说:“所有的法律, 首先通过习俗, 然后通过法律科学而产生, 总之是通过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 而不是立法者的强制而产生的。”这一立法思想对德国的立法者影响巨大, 他们认为任何民事条文的产生都不应是他们去主观臆造, 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用他们的专业术语表述出来。正是由于有这样的思想作指导, 《德国民法典》才会成为罕见的皇皇巨著, 才会如此的受到各国统治者和学者的青睐。

其次, 萨维尼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应当保持其开放性。他在主张法律的“民族精神”的同时也主张法律亦需要以博大的胸怀去接纳其他民族的先进法律思想。他认为, 古罗马法中的民事立法无疑是最先进的, 为此还书写了《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体系》两部巨著来佐证和宣传其理论。由此可见, 任何国家的法律想要实现发展不可能不受到外界的影响, 德国仅凭其现有的日耳曼法是不能造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

(二) 提供了先进的民法理论

可以说萨维尼对民法理论贡献最大, 尽管胡果、普赫塔、温德海得等人对民法理论也有一定贡献, 但综合影响力都未能超过他。“他的理论, 为19世纪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改革、民法典的制定以及民法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2]

萨维尼对民法典民法理论的贡献, 首先体现在他提出了一些基础的民法理论。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债权理论”、“真实契约”、“占有权理论”、“物权行为理论”等经典的民法理论, 不仅给当时的人们以震撼, 今天的我们仍在不断地研习、不断被折服。为了将阐述“占有”问题, 他专门写了《占有权论》一书, 将“占有”这一长期被罗马法研究所忽视的问题破天荒地提了出来, 帝鲍特因此称其为“我们的第一民法学家”[3], 后来“占有”这个主题成为耶林、布鲁斯等法学家持续探讨研究的主题, 这些讨论直接影响了后面《德国民法典》对于“占有”的规定。这一理论被编入了《德国民法典》内容之中, 并沿用至今。

(三) 提供了优良的法典化理论

尽管萨维尼反对过早地制定民法典, 但他对如何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见解, 对整个法典化理论的进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这些独特的法典化理论也为后来的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们所贯彻。

第一, 萨维尼主张制定民法典必须经历一定的顺序。他曾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 其次乃假手于法学”[4], 这就是他的“法律发展阶段论”。一切的法律都必须经历从习惯法阶段到学者法阶段再到法典化阶段, 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典才能够符合现实的需要。萨维尼认为当年的德国正处于学者法的时代, 所以国家应当重视的是法学家的意见, 而不是急于制定一部民法典。只有学者法阶段得到充分的发展, 才能进入到法典化阶段, 国家才能进行法典编纂。由此可以看出, 结论和上文提到的如出一辙, 萨维尼对于法典编纂是消极的态度, 但即便是这样一种态度, 他的法典化理论也影响了后人。

第二, 他认为制定民法典应当具备一些必备的条件。首先, 一部好的民法典必定产生于成熟的民法理论基础之上, 否则只是空中楼阁。他认为, 法典产生于对法学没有很好了解的时代, 将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因为从表面来看, 司法机关是根据法典进行司法活动, 但事实上, 却根据存在于法典之外的东西进行司法。”[5]如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都不能够依民法典而得到解决, 反而是司法之外的东西发挥着实际的作用, 这样的民法典根本无需制定。其次, 要制定一部卷帙浩繁的民法典, 必须拥有严谨的法律语言。萨维尼认为, 罗马法之所以那样发达, 其语言的严谨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而当时的德国就缺乏这样的语言, 也不能很好地将拉丁文准确翻译为德文, 在德国还不能用德文来表述民法典的内容。所以萨维尼在分析了德国的语言之后表示, 当时的德语太过于幼稚, 若想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 还需要学者们不断地努力去完善德国的语言。最后, 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不可能横空出世, 必须经过一大批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学家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形成。“法学家是制定法典的主体, 法学家的知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法典的质量。”[6]萨维尼认为, 能够制定民法典的法学家必须具备历史素养和系统眼光, 而当时的德国法学界并不存在这样有造诣的法学家。那么唯有培养出一批高素养的法学家们, 制定一部普适的民法典才会成为可能。

二、防止了《德国民法典》的早产

众所周知, 《德国民法典》的问世历经了将近一百年, 也可以说是推迟了一百年。自以帝鲍特为首的学者们提出制定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就立马遭到萨维尼的反驳, 二者就是否应当立即制定民法典迅速在全国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文字战。这一场论战对《德国民法典》到底产生多大的影响?虽说历史不容假设, 但我国学者薛军仍然这样设问:“如果萨维尼没有反对的话, 那么可能发生什么情况?”[7]他的回答是, 那必然会影响到民法典的语言、编纂技术, 甚至是民法典的性质, 原因就在于当时的德国确实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

19世纪初的德国, 政治上四分五裂、各自为政、封建落后, 人们对统一国家的认同感都不高;经济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完全, 封建主义经济仍占主要地位, 在这样一种政治、经济条件下制定的统一民法典期望大家去遵守似乎是一种天方夜谭。这样的一种社会局面到19世纪中后期才改变过来, 在反法战争的刺激下, 德国的爱国热情高涨, 对统一国家的向往增强, 后来普鲁士统一了全德更是让这种激情高涨到极致。“与此同时, 德国的经济也迅猛发展, 其19世纪后半期发生的经济的转变, 被视为近现代史的奇迹之一:大约在30年时间里, 德国经历了英国用100多年才完成的事情———将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高效的工业技术国家。”[8]随着德国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的发展, 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时机已渐渐成熟。在历史的长河中划开如此的一笔, 留下足够的时间让德国去发展, 为民法典的制定作准备的功绩必须是属于萨维尼的, 没有他的反对就不会有争论, 没有争论就不会有《德国民法典》孕育的时间。正是萨维尼的这一反对及其引起的这一场争论, 才让《德国民法典》适时而生, 避免了早产的悲剧。

三、保障了《德国民法典》的严谨

《德国民法典》向来以严谨而闻名于世, 萨维尼虽然不是制定的直接参与者, 却也是功臣之一。

(一) 实现了《德国民法典》内容的严谨

《德国民法典》内容的严谨在于建立了现代化的民法科学体系和制度体系, 这一特点源于萨维尼对于法律行为的研究成果。在此前的民法领域或者是已出现的民法典中, 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最早的体系性因素可以溯源到罗马法《学说汇纂》当中, “《学说汇纂》的内容具有百科全书的特征, 但是体系性因素却很弱”。对《学说汇纂》内容继承最深刻的当属萨维尼了, 因为他是罗马法的崇拜者和研究者, 此书当然是他重点研读的对象, 而且早期他在任教的时候就专门讲授过该书。这样的一种法律倾向和特殊的经历, 点起了萨维尼研究民法体系的火苗, 最终在这一方面有所成就。有人做过统计, 在《德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一章分六节共五十九条来规定法律行为, 由此足以看出该理论的影响力。取得这一历史性突破, “法律行为”可谓功不可没。正是由于萨维尼民法体系化的研究, 才会有他对法律行为的贡献, 才会有法律行为对民法总则的贡献, 才会有民法总则对整个《德国民法典》内容的影响。

(二) 确保了《德国民法典》语言的严谨

在现在各国民法学习和研究过程中, 对德语法律术语的引用远远高于其他各国, 包括罗马法。它表达的精确、言语的严谨是各国民法典所不能够媲美的。这算不算是萨维尼理论的成功呢?我们同样做一个历史性的假设, 如果萨维尼接受了帝鲍特法典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去制定的建议, 那后来的结果又将会怎样?或许可以这样预测:即便其理论先进, 但介于其平淡的表达并不异于当时的其他法典, 因而不能在众法典中脱颖而出;又或许问世几年后立马就被一部表述更精准的法典所取代, 最终被历史湮没。在萨维尼看来, 运用简明的语言也可以制定法律, 但无法精准地表述法的精细区别和联系。事实确实如此, 这就是法律的严谨性对语言提出的要求, 法律语言并不同于街头巷尾的唠嗑语言, 必须具备其特有的专业术语、专业表达。为什么一部语言如此被大家批判的法典在德国会适用至今, 而且对其修改不大呢?这就说明, 这样的语言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当然, 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已不适用的或者明显僵硬的语言当然应当舍弃。

萨维尼毕其一生都在为法学的发展而努力, 不管是对个人理想的追求, 还是对社会价值的实现, 他都没有愧对“法学巨人”的称号。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仅仅是他巨大贡献在法典上的体现, 他为民法典的制定所奠定的民法基础理论、法典化理论以及对法典的内容、编纂技术等的影响, 是其他人所无法比拟的。我们对于萨维尼及其对《德国民法典》影响的研究, 应当继续进行下去, 不断去探索他留给我们的法律宝藏。

参考文献

[1]何勤华, 李秀清.外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385.

[2]何勤华.近代民法学之父萨维尼评述[J].法学家, 1996 (2) :82.

[3][德]克莱因海尔, 施罗德.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M].许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76.

[4][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425.

[5]张名夏.萨维尼的法律思想[D].北方工业大学, 2009.

[6]孙坚.萨维尼民法法典化思想探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08.

[7]薛军.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评述[A].清华法学 (第三辑) [C].20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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